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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制度论文范文

学科制度论文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主流宪法学非主流宪法学宪法问题学科建设学术竞争

在中国宪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学人关注并致力于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这种倡导并实践的意义自不待言。[i]本文从学科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的难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包括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与文学、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等等。但是,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进而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物质基础建设。

一、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主流宪法学

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的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来带动整个分支学科的发展,而外在的表现就是有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各自相对独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对象。

就近五年中国的宪法研究情况来看,宪法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对宪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宪法哲学)、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解释学),以及从国家建设角度对宪法政治的研究(宪法政治学)。这三种研究构成了目前宪法研究的主流。大致讲来,其共同特征是关于宪法的规范性研究,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理论体系研究关注方法论、基本范畴以及宪法理论体系的解释力。[ii]构建宪法理论体系被认为是宪法学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而宪法文本研究的问题则集中在宪法文本的制定(修改)权力、宪法文本的内容、“宪法修改”的活动、[iii]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iv]宪法文本的解释、[v]宪法的实施或适用(宪法监督、宪法诉讼)。[vi]

对于一个学科建构而言,规范宪法研究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宪法学的独立和自治,形成宪法学专业的体系和术语。但是注重规范分析和体系化分析的宪法研究同样存在弊端,它可能带来的是宪法学共同体更排他的话语,宪法学知识的更自给自足,法学内部引证网络的更加增强,和宪法学对外部学科知识影响(或者“帝国主义”)的更成功的驱逐。宪法学研究发展与封闭同时进行。[vii]也正是由于从体系出发,或者更注重对语词和概念的诠释,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受到很大的约束,在很多研究领域,宪法学者往往并没有发言权。比如,司法改革这个本属宪法领域的问题,却一直由法理学者主导研究的方向;[viii]而关于私有财产的入宪问题的讨论最早或者说最有影响的,不是宪法学者,甚至不是法学者,而是经济学者。而另一方面,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人员力量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又比较落后,远不如法学理论、民法学,甚至不如最为相近的行政法学研究力量。[ix]

有关宪法政治的研究不仅包括宪法学专业学者,还包括一些政治学者以及一部分公共知识分子。宪法政治研究,即是运用政治学的概念、思想来建构主义,也带有很强的规范色彩。更多的包含了宪法的政治权力构成以及宪法的政治制度理念,并反映在动态的政治运作过程。务实的宪法政治研究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但更多的宪法政治研究侧重于价值判断,比较理想化。强调宪法研究与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研究的结合,研究宪法与法治、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x]进而,主张在中国宪法改革的过程中贯彻这些政治理念。[xi]在宪法的实施或适用中,宪法诉讼、或者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司法化都需要理论的支持。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讲,宪法政治研究虽然是将政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理论)结合在一起,但是却忽视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与实际情况相脱离。在我看来,宪法政治研究必须要回到宪法文本的研究上来才会有意义,否则,不免会带上理想主义的色彩。

二、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非主流宪法学

相对于以上三个研究方向的主流宪法学之外,目前还存在着非主流的宪法学研究,比如宪法经济学和宪法社会学。这些分支学科的研究更多的带有社会科学的跨学科色彩。相对来说,研究群体很少,亦缺乏知识积累,因此学科发展比较弱。

宪法经济学研究的是,“不同宪法规则体系对经济的影响是什么?在个人只掌握有限知识的情况下,哪些宪法规则在协调个人的活动上对个人是有益的?特别是,哪些宪法条件最有助于确保竞争和创新?第一个问题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畴(实证宪法经济学);而其余问题则属于规范宪法经济学的范畴。总的来讲,聚焦于宪法经济学已经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在既定规则之内作选择转向了在不同规则之间作选择。”[xii]目前,经济学界有一股力量是研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而中国法学界极少有人研究。

宪法社会学更关注如杉原泰雄所提倡的“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界目前更重视研究“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而“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研究是以解释论为中心的规范的宪法研究。杉原泰雄认为,过去日本的宪法学是以解释论为中心、与国民生活脱节的宪法学,它对探讨“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是极为消极的。正是因为这种宪法解释论没有把国民“放在心上”,与国民的实际生活脱节,自始自终只是从法学技术上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所以时至今日,宪法学仍没有能像政治学和经济学那样,在国民的心中得到一种亲切感。[xiii]这个基本判断是适用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同冯象所云“它没宪法”。[xiv]

从方法论上来看,“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理论的宪法问题,归属于规范的宪法研究(宪法解释学)的内容。而“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经验的宪法问题,归属于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从这一立场出发,那么“一个国家也许没有系统阐述的独立的宪法理论,但它一定存在着宪法的问题;没有成文的宪法,也会有的实践,有制度意义的宪法,或实在的宪法。因此可能进行社会科学的实证性研究”,这种研究更强调历时性,真正关心一个具体国家发展的问题、实践和话语以及制约因素。[xv]

宪法社会学研究提倡实证的、经验的分析,关注社会问题。尽管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宪法问题,但是社会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宪法问题。

宪法问题也并不必然与宪法文本相联系,并不以宪法条文规定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的标准。也因此,需要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去发现宪法问题。比如,基本权利研究中涉及“乙肝歧视”、“身高歧视”、“高考移民”、“迁徙自由”等这些与公民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尽管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甚至可以归入部门法问题,但仍然可以上升为宪法问题。

这是因为,所谓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来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是要看这个问题的现实影响力,这个问题是否在当下的这个社会中具有可争论的、重大的意义。社会问题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构成宪法问题,但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却未必。比如,堕胎问题在美国就是一个宪法问题,而在中国就不是。因为堕胎在美国涉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宗教观念,而在中国则成为计划生育,减少人口的一个普遍做法,为大众所认可,不存在争议的问题;族群对立问题在中国大陆不够成一个宪法问题,而在台湾地区目前已经是一个宪法问题。在当代中国,受教育权以及涉及各地高考分数线差异过大、高考移民、“齐玉苓案”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受教育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机会越高,相反,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失业机会越大,更容易陷入贫困而依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xvi]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受教育权是一个宪法问题。

影响力的判断标准,只是宪法问题的构成的一个事实要件,构成宪法问题还有法律要件。而宪法问题并不在于它是否能够通过部门法来解决。宪法问题也可以是部门法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一种筛选机制将部门法问题选择成为宪法问题。我觉得这样一种分析对于目前宪法的私法适用问题(处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来说,是另外一种解读,[xvii]就目前来看,由于受到公私法划分的影响,因此,法学界包括法律界主张法律问题首先通过部门法解决,部门法解决不了才会成为宪法问题。在我看来,这样人为划分公私法来决定宪法适用可能是有问题的,重要的是,从问题出发,而不是从理论框架出发来选择问题,因此,从法律制度而言,是否构成一个宪法问题取决于具体国家的法律筛选机制。不是首先进行部门法归属判断,而进入由法律组织机构(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程序。比如,在美国,能够进入最高法院的case都能够成为宪法问题。而美国所谓宪法性问题如涉及经济规制、税收、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财产权等都是通过最高法院作出判例才发挥作用的。我认为,中国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进而作出宪法性问题的判断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出现了有关宪法问题研究的知识分野(比如规范分析抑或实证分析),并有了比较多的知识积累,但是并不意味着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当然建立。宪法学分支学科必须加强学科制度,通过学科制度建设将这些不同取向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和人员组织化。

学科制度是支撑学科研究的物质基础。它至少包括四类范畴: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研究者及他们赖以栖身的研究机构和学术交流网络;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学术成果的公开流通和社会评价;稳定的基金资助来源。[xviii]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来看:从事中国宪法的研究者越来越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都有专门的宪法研究机构,有专业的中国宪法学会;能够培养宪法学的硕士和博士生,象中国人民大学还招收宪法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出现了专业刊物《论丛》等以及各种评奖活动来评价学术成果;有诸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海外基金会资助研究等等。中国宪法学的学科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除去一部分传统分支学科如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等,其他分支学科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交叉学科特征。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除了要依靠宪法学的学科制度之外,还要看相应的其他学科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宪法政治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人类学分支学科制度也要依靠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的学科制度建设(当然本学科的知识积累也很重要)。但是,重要的是各学科之间沟通与融合。以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为例,该分支学科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宪法学和社会学双方的共同力量才有可能发展强大。

但是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最根本的是,分支学科制度体现出来的学科互涉(interdisciplinary),包括其主张、活动和结构,它是对正统的挑战,是变革的力量。[xix]比如,以实证和经验分析为特征的宪法社会学就是对以规范分析为特征的正宗宪法学的挑战。而这种挑战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是“知识-权力关系”。由于规范宪法研究占据宪法学学科的主导,面对宪法学主流学科制度的霸权,专业的宪法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边缘地位。因为目前宪法学科培养出来的学者,已经成为学界的中坚力量,并在各自的研究机构形成学术梯队群。这些学者与所培养的学生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忠诚”关系,而不是学术上的相互竞争和批评关系。在这种“忠诚”关系的主导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老师与学生合署名以及尊师“祝寿”的现象。有研究表明,学术声望制度越完善的地方,给老师的“祝寿”活动要相对少的多。[xx]因为,通过“祝寿”等活动,可以变相提高与老师有关的一批人的声望,而这种声望恰恰不是通过其学术水平来提升的。在现有宪法学学科制度已经促成了一个独立强大的“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与主流宪法研究差异显著的分支学科研究,往往会被视为“学术越轨”和“学术异端”。具体而言,在课题资助、博士点评定、文章刊登等具体的学术生产环节,由于评审人往往仍是主流宪法专业训练的人士,相应的,从事与主流宪法研究对立明显的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劣势。长此以往,分支学科的研究必然会被边缘化。

具体而言,还有以下问题:

第一,宪法学分支学科没有制度上的合法性。由于在教育部的专业名录中,宪法学卡连二级学科都不是,而是与行政法合称“宪法与行政法”作为二级学科。而作为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多数也没有列出来。由于专业名录涉及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先天不足。

第二,跨学科的法学分支学科要比跨学科的宪法学分支学科,更有建设的可能性。相比较而言,法律社会学要比宪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更为可能。因为,法学和社会学都是一级学科,都形成了各自的学科制度,知识体系和人才,而宪法学只能算上二级学科,在很多方面都不能与法学相比,因此,建设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更具有可行性,而且重要的是,如果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完善将会对宪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实际上,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宪法社会学更有理由纳入到法律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制度中,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分支方向,而没有建立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的必要。宪法人类学也是如此,它与法律人类学有更多的同质性,整体的(holistic)观念、比较分析和田野民族志调查,因此,应该成为法律人类学学科的一个方向,似无独立的必要。[xxi]

第三,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就是有自己的“专业同人刊物”,或称“旗舰刊物”(flagshipjournal)。它反映本学科重要的研究进展和前沿热点,预示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旗舰刊物和一流学者之间呈现相互优化的态势。一流学者借助旗舰刊物积累其符号资本,扩大学术影响,而旗舰刊物则因吸引和发表更多一流学者的成果来提升刊物的声望。[xxii]实际上,象宪法学这样的大学科还没有自己的旗舰刊物,更不能奢望宪法学分支学科有自己的旗舰刊物。即使有,刊物能否保持连续性也值得怀疑。而跨学科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律社会学亦没有自己的旗舰刊物。实际上,如果象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有了专业同人刊物,积极刊登宪法社会学和宪法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将会极大的促进该分支学科的发展。

第四,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的重要一环是学科评价机制。就学术成果来看,匿名评审绝大多数都没有实行,关系稿、人情稿、编辑一人决定稿等现象非常普遍。而不论是职称评定、研究课题、重点学科、博士点等评选,多是由外行人评议乃至行政权力插手。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发表出来的宪法文章的质量难以迅速提升,宪法学教授越来越多,而学术水平却未见提升。当然,这些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与历史原因和学术管理体制有关。如果仅就宪法学分支学科评价机制建设而言,在现有制度空间内,应当让与分支学科相关的外学科人士参与到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当中。更进一步,法学院特别是象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这些国内一流的法学院,应当培养更多的学术人才,而师资的来源不应当仅限于法学背景,包括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均可引进到法学院来。

总的来看,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特别是具有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建设,并不是为了争取什么资源,重要的在于两点:

第一,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的目的,不是画地为牢,各自独立,而恰恰是要通过知识整合去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与宪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第二,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的目的,是改善现有的宪法学研究状况,开展学术竞争、学术批评,建立学术传统。如同苏力对以跨学科为特征的社科法学的评价,“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把社科法学视为传统法学的天敌不合适,重要的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知识加上可能获得的社会科学知识来共同推进,把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向前推进”。[xxiii]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的分支学科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参考文献:

[i]如,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门召开了“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研讨会”。

[ii]如,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赵世义:《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中国宪法学通向成熟之路》,《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叶必丰:《论依法治国与宪法学的新体系》,《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秦前红:《评法权宪法论之法理基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iii]以1999、2004年宪法修改为例,在此前后主要法学核心期刊纷纷推出“宪法修改笔谈”,比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的“宪法修改问题笔谈”;《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的“宪法修改与宪法在下世纪初的发展”;《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3期的“修订现行宪法完善制度”;《法学》2004年第4期的“世纪之初中国宪法的修改和发展”;《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的“社会转型与宪法修改”。

[iv]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v]如,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郑贤君:《我国宪法解释技术的发展》,《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苗连营:《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反思》,《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vi]如,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

[vii]对整个法学学科研究封闭的批评,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viii]如,贺卫方:《司法制度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编,“司法制度”。

[ix]一个佐证就是,1998-2002年中国大陆法学著述他引前50位学者中,只有一位纯粹的宪法学者(童之伟),然而这位学者在那几年写的更多的是法理学的论文;与此相比,民商法者12人、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史)15人、行政法4人(罗豪才、应松年、姜明安、王名扬),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另外,从五年的法学论文产出数量来看,纯粹的宪法学者也几乎没有,姑且可以算作是宪法学者的有童之伟、郭道晖、周永坤、杨海坤、蔡定剑(他们兼跨了宪法、行政法或法理学),参见苏力:《法学论文的产出》,《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章。

[x]如,程燎原:《关于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杨君佐:《共和与民主》,《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杜承铭:《论的人性基础》,《法学》2000年第4期;王人博:《的中国语境》,《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等。

[xi]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xii]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407页。

[xiii]参见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xiv]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它没宪法”。

[xv]苏力:《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重读〈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

[xvi]温辉:《“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解读》,《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xvii]更多的宪法的私法适用的分析,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xviii]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xix]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学科学科互涉》,姜智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xx]参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二十讲》,清华大学出版社。

[xxi]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政府采购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是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针。它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推动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实质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对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作用。科学发展观是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和超越,具有丰富的理论意蕴。因此,我们必须用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观点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

要坚持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把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作为发展的总目标,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推进,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要求。从全面发展出发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所有领域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协调发展,实现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

要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协调发展既是“五个统筹”的立足点和着眼点,也是贯通和总揽“五个统筹”的基本点,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平衡与和谐。大力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关系,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又不能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的承受力,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一切以人为根本,一切以人为核心,一切以人为目的。具体到政府采购工作,就是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政府采购的每一个项目,要考虑能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利益,能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发展

科学发展观为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包括政府采购科学、有序、合理、协调发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如果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协调发展,就失去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部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变成一句空话。如果政府采购弊端丛生,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就会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党和国家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措施,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学发展观为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各种利益和发展要求,这就使党和政府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加重视政府采购维护人民群众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者、协调人与监督者,是部门单位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采购的参与人主动参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创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维护好,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不断推动完善政府采购的体制、制度、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府采购自身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拓展空间。

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途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虽然政府采购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日益增强。但在政府采购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如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监督效率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政府采购工作自身的发展,也会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且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和方法。

科学发展观为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满足人的利益及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环境的重要性,强调人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以环境的为基础,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为根本。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通过节约资金,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通过广泛的群众参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

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跳出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狭隘的控制、协调的管理思想的桎梏,以及对市场万能的盲目崇拜,立足长远,面向未来,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时代要求与特点,运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思想方法,构建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和中短期规划,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中包含着统筹协调的整体发展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采购参与人在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中谋求自身整体的最大绩效,追求国家社会的最大利益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要维护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正当利益之外,而更加着眼于维护长远的整体利益。在整体发展的思想观念指导下,政府采购参与人不但对现在的采购项目有预先的通盘考虑,而且要对未来的开拓发展进行战略构想,呈现出较强的计划性。

政府采购制度中孕育着以人为本、兼顾多方面利益的全面发展思想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总原则。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要求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真正成为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要求采购人真正成为采购主体,要求供应商真正成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价值取向,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运行的机制和规律,追求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思想观念更新是政府采购体系良性运作的基础,制度创新是政府采购良性运作的关键。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采购工作立足于为社会服务,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的最大化。不仅如此,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政府采购能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等和谐统一,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发展观是发展的基本理念及指导思想,是贯穿于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发展策略等方面,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一种广义的制度安排和导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参与人持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对政府采购实现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效用,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项艰巨的实践任务。

必须用发展和创新的思想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指导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发展是解决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根本。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比较片面;政府采购的规模集中程度较低;采购的标准还不统一,缺乏统一的配置标准;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明显,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采购的预算管理、执行操作、合同签订、验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采购的监督较弱;采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受到商业贿赂的极大浸染等。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中解决。同时,解决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还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创新。进入新世纪,进行政府采购理论的创新研究,必须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实际,着眼全局、着眼长远,坚持科学发展观,系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律,增强预见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推动政府采购理论的深层次思考,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政府采购协调发展提供动力、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开辟道路,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必须积极营造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深入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树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观念,促进政府采购更加深入人心。尤其是注重网络传媒的资源优势,通过网络传媒多渠道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二是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既要推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执行和监督检查,也要发挥政府采购参与人在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三是要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对建设透明政府的基本要求,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建设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四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监督不仅靠上级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还要开展广泛的群众监督。这样才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

必须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一方面体现为采购人、监督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为人民群众和政府采购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政府采购参与人自身的需要,是政府采购制度良性运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充分考虑并尊重采购人的合理需求,而限制采购人的不当与过分需求。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利益关系。要看到无论采购人、供应商与监督人,都有片面追求部门及个人利益的一面,有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决定了他们具有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而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又会使他们可能片面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要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使其在遵守政府采购制度中,充分满足自身权益与正常的自我发展愿望。从而使部门权益、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相协调,形成和谐的政府采购人际关系。

必须大力实施绿色采购。所谓绿色采购就是要科学地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人的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货物采购是采购中的重要方面,通过采购解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问题,满足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需要。要解决环境适用于人的问题和人保护与尊重环境的问题。因此,采购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人的需求,使得物充分适合于人、方便于人、利用于人,符合人性化的要求。同时,采购产品要考虑产品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实施绿色采购是当然之举。还要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倾斜,协调城乡关系、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高天山.试论“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基础[J].领导与科学,2006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申报评选的时间应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外文版的须翻译成中文)。市级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由所在学会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县区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经县区科协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没有参加自然科学学会的科技工作者论文可以送同一专业的自然科学学会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评审办申报;高校、省市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论文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理、综合交叉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一、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

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市评审委对市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由市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如有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 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进而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物质基础。一方面,宪法学要回归到宪法文本的研究上来,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经验和实证调查分析,进行跨学科研究。但是,这样一种研究上的分野和知识积累是不够的,宪法学分支学科必须加强学科制度,这包括稳定的研究机构和群体,严格的学术培养计划,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和长期的基金支持。而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知识整合去解决与宪法相关的社会问题;改善现有的宪法学研究状况,开展学术竞争、学术批评,建立学术传统。 关键词 主流宪法学 非主流宪法学 宪法问题 学科建设 学术竞争 在中国宪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学人关注并致力于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这种倡导并实践的意义自不待言。[i]本文从学科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的难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包括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与文学、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等等。但是,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进而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物质基础建设。 一、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主流宪法学 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的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来带动整个分支学科的发展,而外在的表现就是有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各自相对独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对象。 就近五年中国的宪法研究情况来看,宪法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对宪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宪法哲学)、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解释学),以及从国家建设角度对宪法政治的研究(宪法政治学)。这三种研究构成了目前宪法研究的主流。大致讲来,其共同特征是关于宪法的规范性研究,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理论体系研究关注方法论、基本范畴以及宪法理论体系的解释力。[ii]构建宪法理论体系被认为是宪法学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而宪法文本研究的问题则集中在宪法文本的制定(修改)权力、宪法文本的内容、“宪法修改”的活动、[iii]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iv]宪法文本的解释、[v]宪法的实施或适用(宪法监督、宪法诉讼)。[vi] 对于一个学科建构而言,规范宪法研究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宪法学的独立和自治,形成宪法学专业的体系和术语。但是注重规范分析和体系化分析的宪法研究同样存在弊端,它可能带来的是宪法学共同体更排他的话语,宪法学知识的更自给自足,法学内部引证网络的更加增强,和宪法学对外部学科知识影响(或者“帝国主义”)的更成功的驱逐。宪法学研究发展与封闭同时进行。[vii]也正是由于从体系出发,或者更注重对语词和概念的诠释,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受到很大的约束,在很多研究领域,宪法学者往往并没有发言权。比如,司法改革这个本属宪法领域的问题,却一直由法理学者主导研究的方向;[viii]而关于私有财产的入宪问题的讨论最早或者说最有影响的,不是宪法学者,甚至不是法学者,而是经济学者。而另一方面,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人员力量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又比较落后,远不如法学理论、民法学,甚至不如最为相近的行政法学研究力量。[ix] 有关宪法政治的研究不仅包括宪法学专业学者,还包括一些政治学者以及一部分公共知识分子。宪法政治研究,即是运用政治学的概念、思想来建构宪政主义,也带有很强的规范色彩。宪政更多的包含了宪法的政治权力构成以及宪法的政治制度理念,并反映在动态的政治运作过程。务实的宪法政治研究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在2009年孙志刚事件后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但更多的宪法政治研究侧重于价值判断,比较理想化。强调宪法研究与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研究的结合,研究宪法与法治、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x]进而,主张在中国宪法改革的过程中贯彻这些政治理念。[xi]在宪法的实施或适用中,宪法诉讼、或者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司法化都需要宪政理论的支持。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讲,宪法政治研究虽然是将政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理论)结合在一起,但是却忽视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与实际情况相脱离。在我看来,宪法政治研究必须要回到宪法文本的研究上来才会有意义,否则,不免会带上理想主义的色彩。 二、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非主流宪法学 相对于以上三个研究方向的主流宪法学之外,目前还存在着非主流的宪法学研究,比如宪法经济学 和宪法社会学。这些分支学科的研究更多的带有社会科学的跨学科色彩。相对来说,研究群体很少,亦缺乏知识积累,因此学科发展比较弱。 宪法经济学研究的是,“不同宪法规则体系对经济的影响是什么?在个人只掌握有限知识的情况下,哪些宪法规则在协调个人的活动上对个人是有益的?特别是,哪些宪法条件最有助于确保竞争和创新?第一个问题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畴(实证宪法经济学);而其余问题则属于规范宪法经济学的范畴。总的来讲,聚焦于宪法经济学已经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在既定规则之内作选择转向了在不同规则之间作选择。”[xii]目前,经济学界有一股力量是研究宪政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而中国法学界极少有人研究。 宪法社会学更关注如杉原泰雄所提倡的“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界目前更重视研究“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而“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研究是以解释论为中心的规范的宪法研究。杉原泰雄认为,过去日本的宪法学是以解释论为中心、与国民生活脱节的宪法学,它对探讨“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是极为消极的。正是因为这种宪法解释论没有把国民“放在心上”,与国民的实际生活脱节,自始自终只是从法学技术上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所以时至今日,宪法学仍没有能像政治学和经济学那样,在国民的心中得到一种亲切感。[xiii]这个基本判断是适用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同冯象所云“它没宪法”。[xiv] 从方法论上来看,“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理论的宪法问题,归属于规范的宪法研究(宪法解释学)的内容。而“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经验的宪法问题,归属于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从这一立场出发,那么“一个国家也许没有系统阐述的独立的宪法理论,但它一定存在着宪法的问题;没有成文的宪法,也会有宪政的实践,有制度意义的宪法,或实在的宪法。因此可能进行社会科学的实证性研究”,这种研究更强调历时性,真正关心一个具体国家宪政发展的问题、实践和话语以及制约因素。[xv] 宪法社会学研究提倡实证的、经验的分析,关注社会问题。尽管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宪法问题,但是社会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宪法问题。 宪法问题也并不必然与宪法文本相联系,并不以宪法条文规定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的标准。也因此,需要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去发现宪法问题。比如,基本权利研究中涉及“乙肝歧视”、 “身高歧视”、 “高考移民”、 “迁徙自由”等这些与公民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尽管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甚至可以归入部门法问题,但仍然可以上升为宪法问题。 这是因为,所谓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来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是要看这个问题的现实影响力,这个问题是否在当下的这个社会中具有可争论的、重大的意义。社会问题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构成宪法问题,但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却未必。比如,堕胎问题在美国就是一个宪法问题,而在中国就不是。因为堕胎在美国涉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宗教观念,而在中国则成为计划生育,减少人口的一个普遍做法,为大众所认可,不存在争议的问题;族群对立问题在中国大陆不够成一个宪法问题,而在台湾地区目前已经是一个宪法问题。在当代中国,受教育权以及涉及各地高考分数线差异过大、高考移民、“齐玉苓案”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受教育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机会越高,相反,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失业机会越大,更容易陷入贫困而依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xvi]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受教育权是一个宪法问题。 影响力的判断标准,只是宪法问题的构成的一个事实要件,构成宪法问题还有法律要件。而宪法问题并不在于它是否能够通过部门法来解决。宪法问题也可以是部门法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一种筛选机制将部门法问题选择成为宪法问题。我觉得这样一种分析对于目前宪法的私法适用问题(处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来说,是另外一种解读,[xvii]就目前来看,由于受到公私法划分的影响,因此,法学界包括法律界主张法律问题首先通过部门法解决,部门法解决不了才会成为宪法问题。在我看来,这样人为划分公私法来决定宪法适用可能是有问题的,重要的是,从问题出发,而不是从理论框架出发来选择问题,因此,从法律制度而言,是否构成一个宪法问题取决于具体国家的法律筛选机制。不是首先进行部门法归属判断,而进入由法律组织机构(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程序。比如,在美国,能够进入最高法院的case都能够成为宪法问题。而美国所谓宪法性问题如涉及经济规制、税收、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财产权等都是通过 最高法院作出判例才发挥作用的。我认为,中国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进而作出宪法性问题的判断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出现了有关宪法问题研究的知识分野(比如规范分析抑或实证分析),并有了比较多的知识积累,但是并不意味着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当然建立。宪法学分支学科必须加强学科制度,通过学科制度建设将这些不同取向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和人员组织化。 学科制度是支撑学科研究的物质基础。它至少包括四类范畴: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研究者及他们赖以栖身的研究机构和学术交流网络;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学术成果的公开流通和社会评价;稳定的基金资助来源。[xviii]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来看:从事中国宪法的研究者越来越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都有专门的宪法研究机构,有专业的中国宪法学会;能够培养宪法学的硕士和博士生,象中国人民大学还招收宪法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出现了专业刊物《宪政论丛》等以及各种评奖活动来评价学术成果;有诸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海外基金会资助研究等等。中国宪法学的学科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除去一部分传统分支学科如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等,其他分支学科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交叉学科特征。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除了要依靠宪法学的学科制度之外,还要看相应的其他学科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宪法政治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人类学分支学科制度也要依靠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的学科制度建设(当然本学科的知识积累也很重要)。但是,重要的是各学科之间沟通与融合。以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为例,该分支学科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宪法学和社会学双方的共同力量才有可能发展强大。 但是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最根本的是,分支学科制度体现出来的学科互涉(interdisciplinary),包括其主张、活动和结构,它是对正统的挑战,是变革的力量。[xix]比如,以实证和经验分析为特征的宪法社会学就是对以规范分析为特征的正宗宪法学的挑战。而这种挑战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是“知识-权力关系”。由于规范宪法研究占据宪法学学科的主导,面对宪法学主流学科制度的霸权,专业的宪法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边缘地位。因为目前宪法学科培养出来的学者,已经成为学界的中坚力量,并在各自的研究机构形成学术梯队群。这些学者与所培养的学生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忠诚”关系,而不是学术上的相互竞争和批评关系。在这种“忠诚”关系的主导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老师与学生合署名以及尊师“祝寿”的现象。有研究表明,学术声望制度越完善的地方,给老师的“祝寿”活动要相对少的多。[xx]因为,通过“祝寿”等活动,可以变相提高与老师有关的一批人的声望,而这种声望恰恰不是通过其学术水平来提升的。在现有宪法学学科制度已经促成了一个独立强大的“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与主流宪法研究差异显著的分支学科研究,往往会被视为“学术越轨”和“学术异端”。具体而言,在课题资助、博士点评定、文章刊登等具体的学术生产环节,由于评审人往往仍是主流宪法专业训练的人士,相应的,从事与主流宪法研究对立明显的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劣势。长此以往,分支学科的研究必然会被边缘化。 具体而言,还有以下问题: 第一,宪法学分支学科没有制度上的合法性。由于在教育部的专业名录中,宪法学卡连二级学科都不是,而是与行政法合称“宪法与行政法”作为二级学科。而作为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多数也没有列出来。由于专业名录涉及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先天不足。 第二,跨学科的法学分支学科要比跨学科的宪法学分支学科,更有建设的可能性。相比较而言,法律社会学要比宪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更为可能。因为,法学和社会学都是一级学科,都形成了各自的学科制度,知识体系和人才,而宪法学只能算上二级学科,在很多方面都不能与法学相比,因此,建设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更具有可行性,而且重要的是,如果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完善将会对宪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实际上,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宪法社会学更有理由纳入到法律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制度中 ,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分支方向,而没有建立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的必要。宪法人类学也是如此,它与法律人类学有更多的同质性,整体的(holistic)观念、比较分析和田野民族志调查,因此,应该成为法律人类学学科的一个方向,似无独立的必要。[xxi] 第三,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就是有自己的“专业同人刊物”,或称“旗舰刊物”(flagship journal)。它反映本学科重要的研究进展和前沿热点,预示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旗舰刊物和一流学者之间呈现相互优化的态势。一流学者借助旗舰刊物积累其符号资本,扩大学术影响,而旗舰刊物则因吸引和发表更多一流学者的成果来提升刊物的声望。[xxii]实际上,象宪法学这样的大学科还没有自己的旗舰刊物,更不能奢望宪法学分支学科有自己的旗舰刊物。即使有,刊物能否保持连续性也值得怀疑。而跨学科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律社会学亦没有自己的旗舰刊物。实际上,如果象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有了专业同人刊物,积极刊登宪法社会学和宪法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将会极大的促进该分支学科的发展。 第四,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的重要一环是学科评价机制。就学术成果来看,匿名评审绝大多数都没有实行,关系稿、人情稿、编辑一人决定稿等现象非常普遍。而不论是职称评定、研究课题、重点学科、博士点等评选,多是由外行人评议乃至行政权力插手。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发表出来的宪法文章的质量难以迅速提升,宪法学教授越来越多,而学术水平却未见提升。当然,这些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与历史原因和学术管理体制有关。如果仅就宪法学分支学科评价机制建设而言,在现有制度空间内,应当让与分支学科相关的外学科人士参与到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当中。更进一步,法学院特别是象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这些国内一流的法学院,应当培养更多的学术人才,而师资的来源不应当仅限于法学背景,包括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均可引进到法学院来。 总的来看,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特别是具有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建设,并不是为了争取什么资源,重要的在于两点: 第一,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的目的,不是画地为牢,各自独立,而恰恰是要通过知识整合去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与宪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第二,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的目的,是改善现有的宪法学研究状况,开展学术竞争、学术批评,建立学术传统。如同苏力对以跨学科为特征的社科法学的评价,“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把社科法学视为传统法学的天敌不合适,重要的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知识加上可能获得的社会科学知识来共同推进,把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向前推进”。[xxiii]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的分支学科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参考文献: [i] 如,2009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门召开了“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研讨会”。 [ii] 如,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赵世义:《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中国宪法学通向成熟之路》,《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叶必丰:《论依法治国与宪法学的新体系》,《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秦前红:《评法权宪法论之法理基础》,《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iii] 以1999、2009年宪法修改为例,在此前后主要法学核心期刊纷纷推出“宪法修改笔谈”,比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的“宪法修改问题笔谈”;《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的“宪法修改与宪法在下世纪初的发展”;《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的“修订现行宪法 完善宪政制度”;《法学》2009年第4期的“世纪之初中国宪法的修改和发展”;《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的“社会转型与宪法修改”。 [iv] 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v] 如,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郑贤君:《我国宪法解释技术的发展》,《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苗连营:《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vi] 如,童 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 [vii] 对整个法学学科研究封闭的批评,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viii] 如,贺卫方:《司法制度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编,“司法制度”。 [ix] 一个佐证就是,1998-2009年中国大陆法学著述他引前50位学者中,只有一位纯粹的宪法学者(童之伟),然而这位学者在那几年写的更多的是法理学的论文;与此相比,民商法者12人、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史)15人、行政法4人(罗豪才、应松年、姜明安、王名扬),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另外,从五年的法学论文产出数量来看,纯粹的宪法学者也几乎没有,姑且可以算作是宪法学者的有童之伟、郭道晖、周永坤、杨海坤、蔡定剑(他们兼跨了宪法、行政法或法理学),参见苏力:《法学论文的产出》,《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章。 [x] 如,程燎原:《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杨君佐:《共和与民主宪政》,《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法学》2000年第4期;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等。 [xi]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xii]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407页。 [xiii] 参见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xiv] 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它没宪法”。 [xv] 苏力:《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重读〈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 [xvi] 温辉:《“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解读》,《宪政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xvii] 更多的宪法的私法适用的分析,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2期。 [xviii] 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xix] 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 学科 学科互涉》,姜智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 [xx] 参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二十讲》,清华大学出版社。 [xxi] 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xxii] 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xxiii] 侯猛、胡凌、李晟整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观点综述》,《法学》2009年第10期。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Abstract:Reviewing postgraduate dissertations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control of the dissertation quality.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social science postgraduate dissertations assessment methods and procedures, anlysis the practice results of the anonymous review system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view system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both systems. On that basis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existing studies, suggests some directions of future researches.

关键词:社会科学 学位论文 评审制度

Key words: social science dissertation review system

作者简介:成龙(1987―),男,江苏泰兴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高等教育、创业理论研究。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综合体现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及书面表达能力,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总结性成果。有专家倡议,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应“从学位论文的设计、研究与写作到评审、答辩,实行全面质量管理”[1]。近年来,研究者不约而同地聚焦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制度研究,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作者对这些文献资料进行了梳理,归纳总结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下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 社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的方法与程序

学位论文评审是由学位管理部门组织的,受聘专家以通讯、书面或其它形式,对学位申请者所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科学评价的具体活动。通过评审,学位申请者本人及其导师可以得到来自不同角度的意见和建议,丰富和完整文章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学位管理部门,通过反馈回来的评审意见,可以了解学位论文的实际水平,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同时作为审批答辩的依据;此外,通过对不同学科的评审意见进行收集、分析、整合,可以找到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从而为提高学位论文水平提供决策支持[2]。

学位论文评审通常采用“专家评审”的方法,即国际上所说的“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指由该领域或邻近领域的专家以通讯或现场接触的方式,来评价研究工作科学价值的一种评估方式,是国际科技界公认的科学评价的最重要的方法。根据马莉萍(2005)的观点,论文评审方法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校内评审和校外评审;(2)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3)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4)书面评审、网上评审与口头评审[2]。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第三种,即根据评审的方式分为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国际评审是匿名评审的一种衍生评审方式。

学位论文的评审程序一般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建立评审标准;(2)提交论文;(3)确定评审方式;(4)选聘评审专家;(5)意见反馈与处理[3]。

二、 社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现状

公开评审与匿名评审是国际上并存的两种常见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美英等国的大学一般采用公开评审的方式,这是一种直接由导师提出拟参评专家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送这些专家评阅的方式。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如澳大利亚很多大学,要求博士生在预计答辩前2个月将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选定国内外3为专家对其进行评审。我国香港地区的大学,对博士论文也采取类似的匿名评审方式。在我国,自建立学位制度至90年代中期以来,各培养单位一直采取公开评审方式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3]。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公开评审方法实际操作中,评审专家名单通常由导师来确定。这种做法的优越性在于:操作性强、易于聘请合适的专家。然而,这种评审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和论证,暴露出了一些必须引起重视的弊端:一是导师一般聘请熟识或有学术往来的专家,因此评审专家通常会做出高于学位论文实际水平的评价,不利于对学位论文的监督,淘汰制也就更无法实现;二是导师所认识的专家有限,由导师来确定评审专家名单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重复性,片面的评审意见既不能反映学位论文的水平,也不能反映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2]。

为了解决传统评审办法带来的弊端,90年代中期始,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陆续改革公开评审制度,试行匿名评审并逐步扩大匿名评审比例,甚至出现了国际评审的方法。

三、 匿名评审制度的实践与改进

(一) 匿名评审的实践与作用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分为单匿名评审(又称“单盲审”)和双匿名评审(又称“双盲审”)。单匿名评审是只隐去评审专家的信息,研究生和导师的信息是公开的;双匿名评审是同时隐去评审专家的信息、研究生的信息和导师的信息。具体操作分为两种情况:(1)各高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将学位论文寄给其它高校研究生院,再由对方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将论文派发给本校相关专业的专家;(2)各高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自行建立专家库,根据专家库将学位论文寄给相关研究方向的专家[2]。

王则温、赵张耀(2009)通过相同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两种不同的评审方式中的评价差异探讨不同评审方式对学位论文评价的影响[4]。结果表明:(1)双向匿名复审大幅度降低了各项评价指标的优秀比例;(2)双向匿名复审使中等及以下的评价比例有较大的提高;(3)评价为较差等级的比例在双向匿名复审和原始评阅中都是极低的。王珞晶、张春元等(2005)对参加普通评阅的博士论文和匿名评审的博士论文评阅意见做了统计分析,结果如下:(1)匿名评审使论文评阅更加客观、公正、规范;(2)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得到显著提高[5]。

可见匿名评审制度可以有以下作用:(1)避免了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人为影响,提高评阅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2)对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具有督促作用;(3)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 [2][6]。

(二) 匿名评审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尽管匿名评审制度对解决传统评审制度的问题起到比较大的作用,不得不注意的是在实行匿名评审的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立足点不正确,建立在对学位申请者、导师及评审人不信任的基础上;(2)增加了评审的中间环节,评审的科学性、权威性打了折扣;(3)成本较高;(4)学校对外校专家缺乏联系性和约束性,专家积极性不高 [7]。

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很多解决措施,概括起来包括:(1)科学建立高质量的匿名评审专家库;(2)制定较为详尽的评价指标体系;(3)健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和监督机制;(4)建立配套的保障措施等。李秀兵(2007)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双盲”评审的情况,从学位论文应包含的信息问题、评阅人的确定问题、评阅意见的表达问题和评阅意见的后处理问题等角度出发,分析了问题的表现形式、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8]。

(三)国际评审制度的出现

在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国际化评审也在少数高校中推行开来。论文的国际评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选取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将其送至外国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这种评审主要是充分发挥国外同行专家作用,评审往往更严格、更具体、要求更高,对促进研究生用外文撰写论文、扩大国内研究生在国外的知名度、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国际化评审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如时间长、费用高、选聘合适的外国专家比较困难以及学位论文必须用外文撰写等,因此,要想使国际化评审达到预期效果,并能大面积推广,尚需建立一系列配套保障体制和措施。目前,中国地质大学在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大胆地尝试了这种评审方式,其他大学也有涉及[9]。

参考文献:

[1] 吴宏翔,顾云深.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12):23

[2] 马莉萍.浅析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主要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5(10):131

[3] 孙,高虹等.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7):23

[4] 王则温,赵张耀.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有关问题的探讨[J].研究生培养,2009,3:39-40

[5] 王珞晶,张春元.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改革成效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5(1):48-49

[6] 蒋红燕.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效果探讨[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1):39

[7] 路淑琨, 甄良等.哈工大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数据统计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增刊):81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与世界经济已经融为一体。据商务部调查统计,中国与世界的关联度已经达55%,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大背景下,必须深刻认识到成本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企业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制度,将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据更大的优势。

现代企业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企业,严格来说是按《公司法》规定注册成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度,一个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完整的成本管理制度作为支撑。

一、我国目前企业成本管理现状的某些误区

1.重视降低成本求效益,忽视了投入必要的成本求效益。

我国企业普遍比较重视引进和模仿,忽视发明、创新和生产力的转化,忽视企业创造性的发展,其结果只能是在依赖现有生产力的基础上,从挖潜节约的角度去控制和降低成本。而一项新技术、新发明的运用所产生的市场效应和成本竞争力,远比我们通过内部挖潜及低廉的人工成本带来的竞争优势大得多,降低企业成本不是单纯的减少支出,如果把单纯的减少支出作为企业管理成本的指导思想,那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就会产生一种排斥心理,因为害怕研发失败而固守成规,长此以往企业必将失去竞争力。

2.单纯重视控制物质消耗成本,忽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增加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物质消耗成本的速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受工资调整影响,职工工资和福利费逐渐增加;②近几年来物价飞涨,相应的奖金和津贴也相应增加;③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应职工的费用增加;④某些大型企业甚至还有医院、学校等间接的费用,因此人力资源成本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尤其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要求企业一切用工规范化,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更是增长惊人。但事情又是反面的,如果企业一味地压低企业的人工成本造成留不住优秀的人才,很多企业中一些相对优秀的人才,因为工资相对较低而跳槽转行就是一个例证,这种两难的选择就要求企业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以利于发挥企业的优势。

3.重视降低消耗成本,忽视降低储备成本。

在生产经营企业,各个生产环节存在着大量的原材料、半产品、产成品,其储备成本包括:积压存货的资金利息、机物料消耗、保管费等等,这些费用累加起来也很惊人,是企业成本管理不可忽视的方面。

二、企业提高成本管理能力的途径

在市场上,真正有意义的是整个经济过程的成本,企业自身必须清楚与产品有关的整个价值链中的所有成本,而不是单一的产品制造过程成本,我国企业目前多数偏向单一成本控制,针对目前实际情况,企业必需从单纯核算自身的经营成本转向策略成本管理和价值链分析,核算整个价值链的成本,与处于价值链上的上下游厂商合作共同控制成本,寻求最大收益。

企业科学有效地降低成本,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方面:

1.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是反映人们在生产中劳动效率高低,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是企业降低产品成本的重要途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①强化企业在职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发挥更大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②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大技改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劳动效率。一方面,改进劳动组织,搞好定员管理,压缩非生产人员,发挥技术优势;另一方面,改进生产组织形式,合理使用和调配劳动力,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提高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2.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好坏,是反映企业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是企业生存、市场销售的体现。企业必须狠抓产品质量,减少废品损失,提高产品合格率。在各生产环节中,严把质量关,执行操作规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产品质量好了,返修率低了,其实也是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3.降低材料消耗。

降低材料消耗,是增加产量的前提和降低产品成本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狠抓原材料、燃料等的材料节约。严格控制材料第一成本关,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和浪费,提高材料的综合利用率,作为企业一定要推行清洁生产,实施节能降耗,倡导绿色生产。

4.提高设备的利用程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生产的实践经验,设备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的设备在进行综合利用下,要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利用效率。为了提高设备利用程度,要加强设备的技术改造,完善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利用率。

5.严格控制、节约费用开支。

企业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企,反对铺张浪费,尽量降低可控成本三费,压缩非生产费用。尤其是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标准,形成一种“自讨苦吃、自出难题、自加压力、自强不息”精神。

6.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价值链的管理。

我们在成本管理时比较重视对成本费用发生的控制,而忽视价值链的管理,主要原因是成本费用发生较直观,而各制造程序、作业程序附加值大小和物流选择对价值变化影响只有通过计算、比较才能发现。事实上,成本费用的发生有很多不是我们能控制的,而制造程序、作业程序以及物流的选择则是我们可优化组合的,它们对成本的影响也是长期的。因此,企业应对其制造程序附加值大小进行计算分析,通过价值链分析优化资源配置。

7.运用作业成本法降低成本。

作业成本法是以作业为核心,确认和计量耗用企业资源的所有作业,将耗用的资源成本准确地计入作业,然后选择成本动因,将所有作业成本分配给成本计算对象(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作业是成本计算的核心和基本对象,作业的划分是从产品设计开始到物料供应,从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质量检验、总装到发运销售的全过程。通过对作业及作业成本的确认计量,最终计算出相对准确的产品成本,同时,通过对所有与产品相关联作业的追踪分析,尽可能消除不增值作业,改进增值作业,优化作业链和价值链,增加企业价值的目的。

成本动因是决定成本发生和资源耗费的真正原因。针对传统的以数量为基础的成本分配方法在制造费用上分摊不精确的情况,它采用多重动因二维成本模型分摊方法来计算各种目标的成本,作业成为资源和产品的中介,作业链分析和价值链分析成为成本管理的基础,这有利于揭示企业各环节上的问题。

作业管理从成本发生的根源上展开分析,区分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建立最优的动态增值标准,从财务和经营两个方面对作业业绩进行评价,不断改进作业成本效益方式,从而达到持续降低企业成本的目标。

8.寻求企业成本优势的战略途径。

企业获得成本优势的途径有两条:A.针对以上提出的影响成本的结构性诸因素,选择、控制或改变影响它们的结构性因素,来获得成本优势;B.再造原有的价值链,采用效率更高的方式来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

A.控制影响成本的结构性因素。

①选择规模优势。根据市场需求选择规模,企业规模又决定成本结构,如苏宁电器将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和中国国情相结合,始终保持着对连锁经营模式的创新,从“3C”模式到“3C+”模式,从“横向扩张纵向渗透”策略到“旗舰店战略”,从“苏宁海尔经营推进公司”到SSMS经营管理学院,从中国零售业最早上马ERP信息化管理到开发世界零售业最先进的SAP/ERP系统,苏宁始终成为行业经营的创新先锋。目前,苏宁电器已经在全国180多个城市拥有连锁店600多家,去年年销售规模超过600亿元,位列全国连锁二甲。依托强有力的后台支撑和标准化的作业流程,苏宁电器正继续规划每年保持200家店左右的增长速度,争取到2010年踏入世界500强的行列,为中国连锁业的发展再次起到表率作用。

②控制地理位置的因素。

地理位置因素在企业生产空间组织、原料和产品运输分配方面将对成本发生较大影响。选择地理位置要考虑:靠近原料产地;能源供应充足;运输成本相对低;人力资源分布;接近消费市场等。

③均衡生产作业和调节市场需求波动。

企业可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予以控制。生产过程控制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的均衡和稳定。在销售上,通过策划在一定程度上调节需求波动,如把产品拓展到周期性、季节性不明显的产品中去,研究需求量稳定的客户,旺季撤淡季夺,把竞争者挤到需求波动大的细分市场。

B.再造价值链。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7篇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具有解纷和政治两大功能。本文从分析两大功能性质开始,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分析两者关系,进而认为应当对人民调解制度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必须将人民调解制度定位于一种社会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而非一种单纯的政府维护稳定或实现其这个政治目的的手段,以期使人民调解制度发挥其最大效应。 【论文关键词】人民调解 功能 定位 “功能”是社会学一个重要的概念,最早系统地建构“功能”概念的学者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认为,一个社会制度的“功能”就是这个制度与社会机体的要求相合拍。①20世纪20年代时功能主义被引入人类学,成为继进化、历史主义之后的一种新的人类学方法论。拉德克利夫·布朗即是功能主义人类学的巨匠,他提出了一个更加简捷的定义:“功能是指局部活动对整体活动所做的贡献。”②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可以理解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局部对于社会整体的贡献。 本文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功能概括为两大类,一为解纷功能,一为政治功能。然而,这两种重要功能的区分绝不是截然的,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解纷功能是其基本功能,也是直接功能,而政治功能是只能通过解纷功能的实现而实现的间接功能。但是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上,政治功能曾经被一度强化,而其解纷功能则相对弱化,这实质上歪曲了人民调解制度的调解本质,导致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全面蜕变因而逐渐走向衰落。当前,出于对其解纷功能的需要,人民调解制度获得了全面复兴的机会。但是,对其解纷功能的新的政治解读再一次成为其潜在危险。因此,必须将人民调解制度定位于一种社会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切忌将其政治化,切忌将其作为一种政府维护稳定或实现其他政治目的的手段。惟有如此,人民调解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也惟有如此,人民调解制度才有其自身的运行和发展空间。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解纷功能与政治功能 (一)解纷功能 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功能很多,但可以对其进行类型化概括。范愉在《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一文中,将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概括为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并且提出,纠纷解决功能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功能。③文化功能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隐性功能,即超出制度设计意图的功能,而本文讨论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定位,所以只论述解纷功能和政治功能,对文化功能暂且不论,而并非否认这一重要功能的存在。 法院民事案件与人民调解调解纠纷对比④ 年份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法院民事、经济案件(万件) 343.75 399.73 461.38 476.09 483.03 505.48 471.01 461.5 人民调解调解纠纷(万件) 612.37 602.85 580.22 554.32 526.72 518.86 503.06 486.07 解决纠纷是人民调解制度当然具有的功能。从上表可以对人民调解制度强大的解纷功能略见一斑,一直到2001年,人民调解调解的纠纷数量比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含经济案件)数量都要多。此外,人民调解在预防纠纷升级、化解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具有特别的优势。据有关数据统计,仅2001年,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6万多次,通过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2万多起,防止群体性械斗3万多起,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近4万多件。⑤因此,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被视为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解纷功能,与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是分不开的。 (二)政治功能 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制度化的产物。与传统调解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制度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一种融入了多种政治因素,承担了多种政治功能的复杂的社会制度。陆思礼在《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中指出,“中国的调解还承担另外三种有时超越纠纷解决的可识别的功能。第一,它有助于传达和适用意识形态原则、价值观和共产党的规划;有助于动员中国人民更加信奉党的政策和目标。第二,它有助于压制而不是解决个人间的纠纷……第三,它是国家和党实施其他控制手段的补充。”⑥他所指的“三种有时超越纠纷解决的可识别的功能”实际上都可以概括为政治功能。事实上,人民调解通过解决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稳定,可以更好地进行社会控制,也就必然实现一定的政治功能。但是,它所承担和实现的政治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政治背景下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二、从人民调解制度的兴衰中看解纷功能与政治功能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学界普遍认为,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但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形成,却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以调解三原则的初步形成为其标志。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名称、性质、任务、设置、工作要则以及活动方式进行了统一,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 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对其解纷功能的需要,政权建立初期,司法体系尚未健全,社会法制意识淡薄,绝大多数纠纷必须依靠调解解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人民调解制度政治功能的期待:⑦第一,希望通过人民调解传达和贯彻意识形态,实现社会动员。由于人民调解员都是党员干部或积极分子,他们在纠纷的过程中,适用的是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也必然会传达党的意识形态,从而实现共产主义思想的广泛社会动员。第二,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压制纠纷。过多、过大的民间冲突对于党和政府的事业是不利的,而在党和国家的事业面前,争议者双方的权益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微不足道的。在这样的逻辑之下,压制纠纷几乎成为必然。压制的方式则是通过劝说争议双方以党的事业为重,使个人利益让位于集体和国家利益。第三,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实现社会控制。一方面,人民调解员所具有的说服力和其可以援引的制裁权威,可以对社会实现不同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即使人民调解员本身的强制权力不足,但他们向公安和上级党政的汇报可以导致更有权威甚至更加严厉的制裁,这使得人民调解员具有了社会矛盾的监测器的功能。第四,政治象征意义。之所以被称为“人民”调解就是为了表现制度的民主和自治性,从而体现与传统调解的根本不同。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 人民调解的衰落是从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以及该制度的地位来说的。 年份 调解委员会(万个) 人民调解员(万名) 调解纠纷数(件) 1 990 102.1 625.6 7409222 1991 104.0 991.4 7125524 1992 101.1 1017.9 6176209 1993 100.8 976.7 6222958 1994 100.9 999.8 6123729 1995 101.1 1025.9 6028481 1996 100.0 1035.4 5802230 1997 98.5 1027.3 5543166 1998 98.4 917.5 5267200 1999 97.4 880.3 5188646 2000 96.4 844.5 5030619 2001 92.3 779.3 4860695 2002 89.06 716.16 4636139 从上表⑧可以看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数的数量整体上都在下滑。特别是调解纠纷数量从1990年7409222件下降到2002年的4636139件,下降比例达40%以上,足见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趋势。 人民调解制度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界普遍讨论的理由,如民众权利意识增强,法院、仲裁等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舆论观念的误导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从本质上讲,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就是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蜕变。人民调解制度从确立甚至最初形成时起就承担着繁重的政治功能,而后,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具体运作过程中,在当时“凡事要讲政治”的社会风气影响下,政治功能更是被作为了该制度基本的功能定位,甚至被很多人当成一种政治符号使用,从而使纠纷解决功能被掩盖甚至被架空。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风气变得更加务实,人民调解的政治功能也逐渐被淡化。但是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由于之前已经被架空,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非常低,效率低下。以2002年为例,全国有716.16万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总计4636139件,人均每年调解0.65件。如此一来,一方面政治功能被淡化,另一方面,纠纷解决效率非常低下,因此即便没有上述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也是必然的。人民调解制度衰落的实质是其功能的全面蜕变。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活动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由此,人民调解制度重新获得了重视。近年来,全国很多省市都展开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探索和试点。对这些现象,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 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是外部推动的外发型复兴,其根本动因就是对其解纷功能的需要。第一,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承受极重的案件负担。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数量总计达到808万件,比1993年的459万件增长76%.⑨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4393893起,比1993年的1616879起增长约172%.⑩中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5995594起,比1993年的3351016起增长约80%(11)。第二,大量的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邻里纠纷等小额琐碎的案件涌入法院,甚至很多纠纷利益很小的案件进入二审,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第三,司法解决纠纷执行到位率低,涉法信访案件多。2003年,法院执行案件到位率仅约52%(12)。1999年涉法上诉案件达1069余万件。第四,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上升,规模扩大。法院等司法途径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往往力不从心,而人民调解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则有很大优势。因此,利用人民调解制度缓解法院诉讼负担,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信访案件,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纠纷,是人民调解制度出现复兴动向的驱动力之所在。简而言之,对人民调解解纷功能的期待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 (四)解纷功能与政治功能的关系 历史的经验表明,政治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历史上总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但是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运作和发展都依靠政治的推动,因而政治功能总是会被不断强化,就好像一个企业的投资者总是会希望通过企业处处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一样。然而,政治功能的强化就会使人民调解制度脱离民间调解的本质,从而削弱其解纷功能。解纷功能得不到实现,其政治功能也就无从实现,如此恶性循环,就会导致人民调解制度功能全面蜕化,从而走向衰落。还是以企业为例,假如企业在运作中处处考虑投资者的利益,经常进行关联交易,而歪曲了企业运作的市场规律,最后企业经营不善就会亏损,投资者利益反而无法实现,企业就会倒闭。 因此,解纷功能是人民调解制度最直接、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而政治功能则是间接的、附属的功能。政治功能必须通过解决具体的社会纠纷来实现,而只要解纷功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也就必然实现一定的政治功能,就像企业盈利,投资者的利益就必然得到实现。 三、对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科学定位(第4页) (一)当前人民调解中新的政治话语——“维稳调解” > 如前所述,人民调解制度在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纠纷事件中具备特殊的优势。四川省广安市对此做了较为先进的探索,通过建立市县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方式,为人民调解解决跨地区跨行业性纠纷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纠纷搭建了重要平台,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8年9月10日,广安市邻水县启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成功调处了一起初中在校学生因琐事酿成的命案纠纷,平息了一场即将发生的涉及四个乡镇的恶性群体事件。2008年9月16日,广安市广安区启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成功调处一起跨区域的医患纠纷,从而预防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短短的十天之内,刚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成功调解两个复杂的跨地区群体纠纷,足见其旺盛的生命力。 “维稳调解”正是伴随着人民调解这一优势的发挥而出现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非常激烈,出现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因此,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务,但是党委政府在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纠纷时由于其立场的“对立性”,往往效果不佳。因而,由司法局推动的人民调解改革理所当然地被赋予了“维稳”任务。由此就出现了在大小会上所说的“维稳调解”。 (二)对人民调解“维稳”功能的理性评价 事实上,人民调解制度显然是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功能的,因为人民调解的基本功能是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功能的实现,必然会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目前借助这一政治话语,人民调解制度改革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这种关注和支持极大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和改革,推动人民调解纠纷解决能力的提升。这可以理解为“维稳”功能期待与纠纷解决功能的良性互动。 但是我们也应当警惕地认识到,把人民调解定位于“维稳调解”这一做法是有其危害性的:第一,“维稳”是新时代的政治话语,实际上就是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把人民调解定位为“维稳调解”实际上又如从前,过分强调人民调解的政治功能而实际上忽略了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最终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政治功能也无从实现;第二,人民调解之所以在纠纷解决和预防上有其优势,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具有自治性和非官方性。而“维稳”功能的赋予实际上使人民调解制度官方化,从而会削弱人民调解本身具有的优势;第三,把人民调解定位于“维稳”调解会导致调解标准的政治化,政治化的后果是,容易把具体纠纷简单化为“破坏社会稳定”。解决纠纷时,往往容易忽略争议双方具体纠纷的解决,而追求“稳定”的整体政治效果,从而会导致纠纷的压制和掩饰,并容易最终导致纠纷升级和恶化。 (三)对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科学定位 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制度化的产物,其本质仍是调解,调解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纠纷。从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发展、衰落和复兴中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功能是纠纷解决,如果这一功能被架空,人民调解制度就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生命力可言,人民调解制度就会走向衰落。社会产生纠纷,民间调解是最便捷的解决方式,是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很强的纠纷解决和预防能力的人民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改革要始终坚持人民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定位。当然,解纷功能的定位并不排斥政治功能的实现;相反,解纷功能的顺利实现会间接促进其政治功能的实现,从而形成功能之间的良性互动。 然而,而正如前文所述,在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下,人民调解制度的政治功能总是会被人为的强化。所以人民调解制度改革要坚持正确的功能定位,就必须摈弃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而坚持民间自治的发展趋势。 注释: ①[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②[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③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http://www.1488.com/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6-11/224105.shtml. ④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5-2002);《中国司法行政年鉴》(1995-2002)。 ⑤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载徐昕主编:《司法》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⑥[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 决”,许旭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⑦[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许旭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⑧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1-2004);《中国司法行政年鉴》(1991-2004)。 ⑨该数据由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11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宣布。 ⑩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4,2004)。 (11)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4,2004)。 (12)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2000)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雏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运行机制与我国宪法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要求矛盾,运行价值与目标价值的冲突,运行功能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其作为主要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的要求。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白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经过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进程,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植根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劳动教养制度,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管理模式方面,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总体要求都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之处。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笔者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有些地方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并存在以下不足:

1.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得比较含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以下四种人员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上述规定的四种人员中的某些特性,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则很难界定。按照该制度制定的初衷。它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等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由此可见,对不该进行劳动教养者而进行劳动教养的大有人在。

2.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限制程度和判处徒刑进行劳改的犯罪分子基本相同,即使在劳动教养期满以后,在社会上也被统称为。两劳人员”,其待遇也和判刑的犯罪分子类同。因此有的劳教人员表示。我宁愿判刑,不愿劳教。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3.劳动教养的期限与刑罚措施不协调。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根据这个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达到四年,如此长的期限规定实际上与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异,甚至比《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还要重。而劳动教养所适用的对象,却仅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无怪乎实践中有些轻微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

4.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关于劳动教养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1.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据此规定,我们可以推出,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认为是非法。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审查批准的,依此程序来对行为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劳动教养显然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背离《宪法》和法治精神。

2.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可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次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存在法律冲突。

二、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意义

1.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现代社会。法制统一”规则的要求。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国务院后来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性质上也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若干基本法律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教养的合法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可见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定,已明显与现行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相违背,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事实上已经处于不合法的境地。只是未被明令废止和撤销而已。

2.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现代社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考察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实体方面规定的较为丰富,程序规范却严重缺乏。表现在,劳动教养直接由承办的公安机关报请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其内部性、部门性、非诉性、简易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缺乏严格和公正,因而很难避免对公民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使一部分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被劳教,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参与机会,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赔偿请求权等均没有规定,违背程序公正原则,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救济途径基本没有规定,实践中,虽然被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很难行使诉权,劳教决定很少受到司法监督。上述种种缺陷,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

三、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构想,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劳教立法应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劳教立法对劳动教养制度要定性明确,定位准确性质不明是制约劳动教养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劳动教养制度自从创建以来,迄今还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创建初期,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劳动教养的性质被看作是一种强制教育措施。但是从目前我国劳教工作的实践看,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进而明确把劳动教养列为一种行政处罚。因此,与创建时相比,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不再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而成为打击处理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为了防止劳动教养法律成为“准刑法”,应明确坚持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性质,将其归入行政法范畴。

(二)劳教立法应统一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对象。如前面所述,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存在混乱和随意,因此。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屏弃这些弊端,取消适用范围上的地域限制。统一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规定把劳动教养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中国公民,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劳教立法应缩短劳动教养的期限。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这样的期限规定与刑法中的管制、拘役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违背了罪(错)罚相当原则,在实践中危害极大。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劳教立法应缩短劳动教养期限。将期限改为3个月至1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好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四)劳教立法应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监督机制及救济途径。我国现行劳动教养之所以遭到人们的质疑,一方面是法制冲突的因素,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缺乏监督和救济方面的规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改革后的劳教制度应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完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行为人不服劳动教养可申辩、申请复议、提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等,以此来更好地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人权。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9篇

1.基层党组织班子队伍结构需要完善

目前,基层党组织班子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及素质结构普遍不尽合理。机关基层党务工作干部仍然存在党政双肩挑的现象,结果在工作中“以政代党”,或者注重了行政职能的发挥却忽视了党务工作,削弱了基层党建工作的效果。有些单位即使有党务专职干部也是从行政一线退下来的,他们有到站和养老的思想,工作动力不足。因此,完善基层领导干部队伍结构就成为当务之急。

2.基层党组织活动载体需要丰富

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必须从组织载体建设抓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工作特别是基层党建工作如何丰富载体、拓展渠道、增强活力,是基层党组织提高执政能力面临的新课题。有些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缺乏主动性,主要表现为坐等上级指示,工作渠道单调,工作方式老套,缺乏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及丰富多彩的内容。基层党建工作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动脑筋、想办法,使基层党建工作生动活泼、形式多样、亲切自然,达到党性力量和感染力量的统一。

3.基层党组织城乡分布结构不够科学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城乡党建沿着各自的发展轨迹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条块分割的传统模式越来越突出,这就形成了城乡党的基层工作各自为战,单独发展,不利于城乡基层党组织的互助互补、对接融合,与科学发展观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另外,随着改革的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特点,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和党员的活动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层党组织需要改变原来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打破地域界线,通过科学的组织和调整更好地做好基层党建工作。

二、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制度建立分析

1.扩大基层组织建设及盖面,增强其工作实效性

扩大基层组织建设覆盖面,做到科学布局,减少行业性、地区性差异,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等各领域、多方面的有效覆盖。全面推进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社会覆盖,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在以地域、单位为主设置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上,按照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探索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建立党组织的做法,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加大在中介机构、协会、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基层,打牢基础。

2.完善基层组织建设的班子队伍,提高其领导的科学性

列宁说过:“每个支部,都应当成为在群众中进行鼓动工作、宣传工作和实际工作的据点。邓小平也曾指出:“党就是依靠全体党员和全党的各个组织,来联系人民群众的。”基层党支部是党教育、管理党员,完成党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组织者和落实者,选好配强基层组织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提高其综合素质及领导能力,至关重要。基层党支部的工作效率如何、工作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部班子的整体素质。没有一支能做事、做好事的基层支部班子,没有一支工作能力强、思想境界高的支部队伍,没有能够精诚团结、善于协作的支部干部,基层党建工作是不可能取得实效的,也是不可能增强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基层党支部的领导班子,首先要把优秀可靠的党员干部充实到基层党支部领导岗位上去,并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用人选人,坚持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思想政策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党员干部。为尽量避免党务工作受到影响,慎重选配“一岗双责”制干部。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基层支部组织,大多为这种兼职领导,由于其行政事务缠身,很难把精力分担给党务工作,造成党的工作“名存实亡”。

3.加强建筑企业党的组织建设

一是明确建筑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建筑企业在新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其关键是必须明确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公司制建筑企业党的各级组织,是依据设立的政治组织,是党在各个企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企业进行政治领导。二是采取多种模式合理设置党组织。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分散、流动性大、施上时间紧等诸多特点,统一以采取多种模式合理设置党组织,以加强建筑企业党的组织建设。三是配齐配强党组织负责人。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有较高的党务知识水平,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条件,认真选配建管局驻外办事处、建筑企业驻外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以及建筑施工点的党组织负责人,做到各级建筑企业党组织书记一般为专职,兼职的也应配备专职党务干部负责党的日常工作。

三、总结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10篇

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问题对策一、毕业论文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

(一)学校的管理问题

由于高校现在的论文是和相关的经费挂钩的,因此很大程度上,经费的充足与否直接决定了论文质量的高低。所以第一个原因应该是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当前许多高校并没有足够的经费用于毕业论文课题研究,导师没有相应的课题和经费就无法保障其对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研究的能动性。例如,有的毕业论文需要许多文献数据作支撑、需要相关的实验仪器作保障,但是由于经费问题,这些有价值的毕业论文课题研究就无法进行。第二,是论文指导资源不足的问题。由于高校扩招,导致目前毕业人数急剧增加,毕业论文的指导需求也大幅提升,然而高校自身的论文指导资源,包括指导教师资源、图书馆资源、相应的实验设备资源等没有得到及时补充,导致了论文指导资源不足的问题。论文指导资源不足导致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质量问题、规范问题等,有时一个论文指导老师甚至要指导超过十个毕业生,毕业论文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指导,论文质量下降在所难免。而理工类的毕业论文需要进行实验,实验设备资源也严重缺乏,毕业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准确的实验数据,因此无法写出高水平的毕业论文。第三,毕业论文的评审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毕业论文的评审当前存在许多形式化的问题,论文答辩大有走过场的趋势,毕业论文成绩没有进行有效的区分,答辩时间相对不足,评委有时无法充分阅读和理解学生的论文,提问没有抓住重点和核心。总之,当前的毕业论文评审的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让评审更科学、合理而有效。第四,毕业论文管理的问题。毕业论文完成周期相对较长,学生的论文分组多,实验地点广,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过程监督和管控。并且由于不同的高校和学院由于管理资源不足等原因,对毕业论文的管理条例实行消极执行的态度。第五,毕业论文选题和撰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毕业论文的选题是比较关键的地方,许多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都是导师直接给定了,这样就导致无法有效调动学生写作论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许多有研究价值的选题因为经费等原因而被放弃。撰写过程中,许都学生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规范指导,导致出现了许多撰写的规范问题。

(二)学生和导师对毕业论文的态度问题

第一,毕业生的态度问题。许多本科毕业生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对毕业论文没有足够的重视。由于毕业论文在大四完成,而大四又正处于本科生找工作的时期,因此,面对毕业论文的压力和就业压力,大多数本科生更倾向于先解决就业再考虑毕业论文的选择。因此毕业论文在选题以后,本科生大多采取消极应对的策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寻找工作当中。因此毕业论文与就业的时间冲突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它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质量。还有的学生即使找到了工作,也认为毕业论文是可有可无的,随便应付即可。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态度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直接因素。第二,导师的态度问题。许多导师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对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也没有做好。由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同时肩负了指导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任务、自身的课题科研任务以及教学任务等,时间和精力严重不足,因而也无法对毕业生进行全面的论文指导。但是导师不应以此为借口,降低自己的责任心和论文指导工作要求,出现无计划指导、随意指导等低效指导问题,不能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

(一)学校管理部门方面

第一,完善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毕业论文的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如组织领导制度、论文导师指导制度、毕业论文监督和管控制度、毕业论文答辩以及评审制度等,要让毕业论文得到有效的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运作,管理要职责明确,科学而有效。如完善毕业论文的监督制度,选题和开题实行双向选择和讨论制度,论文撰写要实行中期检查,成绩评定要有科学规范的指标体系,论文答辩要有合理的程序等。毕业论文实行前期、中期以及后期的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毕业论文管理的高效性。第二,加强毕业论文选题和撰写的过程监督。为了提高导师的作用和学生的积极性,选题和撰写过程中应建立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的教师责任制度,而选题时间最好提前至大四上学期,导师提出一个总体的选题方向、课题题目和相应的写作要求,然后由学生自主选择导师和课题,师生共同制定最终的写作课题。学院最好能建立专门的毕业论文指导教研室,为导师指导学生提供适当的空间,保障导师同学生之间的联系常态化和固定化,提高教研室的利用效率及其对学生论文写作的控制作用。为了保障指导效果,应给指导老师提出具体的指导次数指标,同时要建立新老指导教师相结合的论文指导小组,进行优势互补。论文评价也最好采用模糊评价系统,增加毕业论文答辩透明度和公正性,消除评审者的主观因素,增加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同时也侧重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评审,将毕业论文的过程纳入最终论文的考核指标。第三,加快毕业论文配套设施建设。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需要相应的毕业论文配套设施做保障。学校应及时增加、更换和升级校内的实验设备,加强图书馆资源的建设,引进现代化的实验器材,引进先进的论文写作管理经验,建设一流的论文指导教师队伍等,尽量满足毕业论文的指导资源需求。第四,解决经费问题。学校应加大对毕业论文的经费投入,如提升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补贴,增设优质毕业论文奖金等,提升论文指导老师的积极性以及本科毕业学生的论文创作动力。

(二)提高导师的能动性

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是影响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质量的主导性因素,指导教师的论文写作水平、知识储备、经验技巧以及责任态度等直接影响着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因而高等院校应致力于提升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和指导责任意识。高校应把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纳入一般的高校教师的科研任务体系中,尽可能减少教师的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同论文指导任务的冲突,给予教师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论文指导工作。同时提高论文指导工作的相关工作津贴,客观上激发指导教师的论文指导工作积极性。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11篇

目前,地方院校本科毕业论文实施各环节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指导教师力量不足,毕业论文实施全程缺乏质量控制。有的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过多,在指导工作上力不从心,无法对每个学生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仔细的检查和指导;有的指导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繁重,对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精力和时间投入不足;有的教师对学生要求不严,或者缺乏科研经验和指导经验,对学生指导没有到位。所有以上问题均影响了论文水平的提高,导致毕业论文质量的下降。各院系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上要求严格,但缺乏必要可行的监督机制,致使毕业论文工作流于形式,管理制度形成虚设。以上诸多因素均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下降。因此,很有必要对现有毕业论文的指导模式进行改革和实践,以适应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更新和完善。

2基于科研导师制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模式

2.1科研导师制的内容

“导师制(Tutorialsystem)”是源于14世纪英语牛津大学,是近年来国内高等学校本科生教育中正在探索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导师对少数学生的学习法、课程安排、科研训练、大学生活、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个别交流和指导,是一种有别于本科生班主任制度的新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而“科研导师制”是以科研为纽带,充分利用教师的科研能力让学生参与课题研究,促进教师在育人中的主导作用,培养与提高学生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从而提升的创新能力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一项制度。科研导师制以对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为主旨,通过指导学生完成适度的科研任务,有效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创新能力。台州学院环境工程系从2007年开始导师制,是集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各专业从第三学期开始实施,每位学生根据意愿选定一名教师作为导师。在第一阶段(二年级),导师帮助学生熟悉学科和专业的研究内容、方向和发展前沿的介绍,使学生及早了解和明确学习的专业内容与发展方向,尽可能安排学生参与简单基础的科学研究。在第二阶段(三年级),以科研训练为主,导师应切实安排学生进行课题研究,让学生独立完成科研的每个环节,使学生在科研实践中接受系统的技能和科学素养的严格训练。导师创造条件,让学生参加学术和科技咨询活动,阅读专业书籍,鼓励和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学术讨论,参与生产实践,扩大视野,活跃创新思维。在第三阶段(四年级),以毕业论文工作为主,导师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撰写毕业论文,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2.2基于科研导师制的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的实施途径

2.2.1鼓励学生尽早介入导师课题

国外很多国家都采用的是大学二、三年级就进入研究室从事科研工作,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动手能力、科研思维及创新性思维都很强。而我们很多院校本科毕业论文往往在最后一个学期实施与毕业实习、找工作的时间相冲突,,时间紧,任务重,很难在短时间内锻炼学生的科学创新能力,毕业论文也大打折扣。实行科研导师制,可以将科研导师制和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相结合,使学生尽早介入教师的科研课题,将毕业论文工作提前。导师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在研课题推荐、指导学生检索阅读相关科研论文,组织参加各种学术讲座,为后面的毕业论文进行基本的知识和技能储备。同时,低年级学生能较早地和高年级学生一起融入科研环境中,共同创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使他们的科研思维和动手能力都有机会得到锻炼,并在实践中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亲身体验导师严谨治学、严肃科研的优良作用,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2.2为导师增设学生科研助手岗位

为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热情,发挥学生助学助研的功能,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我院自2012年起为正主持厅局级以上课题的教师增设“学生科研助手”岗位,帮助教师管理实验室,指导低年级学生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运转效率,推进教师科研的顺利实施,帮助学生出科研精品。学生作为科研小助手,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实验突破点,验证实验方案,帮助教师摆脱繁重教学工作,使教师能在宏观上把握整个课题的进展,有效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学生在这个过程之中也得到导师的指导,自身的实践创新能力也得到提高,进而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2.2.3结合导师的研究课题进行选题

导师可以将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选题与自身在研课题进行有机的结合。选题要针对现有的实验条件和专业培养目标,大小适中,难度适宜。例如,我院教师主持的“半导体多元纳米晶复合膜生物诱导仿生合成及可见光催化降解染料废水研究”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分解设计或拓展延伸,拆解出若干不同的子课题。通过该选题,学生对光催化氧化降解有机废水的原理有了深刻的理解,熟悉了光催化装置和光催化处理废水的工艺流程,并掌握了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常用大型仪器的使用方法,与环境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一致,有利于学生的就业。

2.2.4鼓励学生申请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目前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推广大学生科研创新实践平台,如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开放实验室等。依托科研创新实践平台,与本科毕业论文结合起来,部分学生在低年级阶段即可通过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平台申请各级各类科研创新项目,尽早地进入实验室并参与导师的一些课题研究工作。学生申请科研创新项目,需要查阅文献,设计实验方案,动手做实验和撰写研究报告或科研论文,能够系统地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些学生直接将科研课题深入研究转为毕业论文,对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大有裨益,也有利于学生毕业后更快地适应社会。从我院环境工程专业历届学生科研立项完成情况看,凡作为科研项目主持人的学生,能顺利结题的毕业论文质量高,成绩均为优良,且多数在国内中文核心二级刊物上。学生在文献阅读、实验操作、数据处理、论文写作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因此,鼓励大学生申请和参加科研创新项目,本结合科研课题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既是对创新实践项目的延续和深入,而且因研究时限较长,研究内容系统深入,研究经费充足,一般来说,论文质量较高。

3结语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12篇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rul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graduate educ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 through perfec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key link, building academic environment, it formed a comparatively perfect quality guarantee system of graduate education.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academic environment and academic atmosphere, it stimulated the graduate study enthusiasm and initiative, accelerating talents training.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全过程

Key words: graduate education;quality management;overall process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7-0108-02

0引言

研究生培养质量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必须进行全程质量管理。全程质量管理,不仅包括对各个关键环节的显性的管理,也包括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术环境的建设和管理;不仅包括对教学培养过程中人和事的管理,也包括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不仅包括对质量的控制,也包括对卓越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懈追求。几年来,针对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我们初步建立了能涵盖研究生全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通过对关键环节的规范与控制,确保了教育质量;通过对学术环境的建设。

1基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方法

国家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均明确指出,研究生教育必须实现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近些年,我所研究生教育也经历了跟全军大部分院校相同的情况,出现了培训规模迅猛增长,培训层次进一步提高,考生来源多样化,培训形式多元化等新情况。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强化管理,确保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我们必须面对并认真加以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进一步浓厚了学习氛围,逐步形成了追求卓越的治学精神。

1.1 健全规章制度近几年,我所研究生教育发生了深刻变化,学位授权点数量从原来的三个硕士点,增加到现在的四个硕士点和两个博士点;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还开展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育和工程硕士教育。以上这些变化,给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如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加强了对先进管理思想和理念的学习和思考,明确了依靠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升质量的思路,确立了“规章制度是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提升培养质量的基础性工程”的共识。为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区分不同培训形式,我们制订了《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各任务承担单位的责、权、利,规范了研究生课程各个培养环节。为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制订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全盲审组织办法》等涵盖学位论文工作各关键环节的系列规章制度。为加强拔尖人才培养,制订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专项科研基金资助管理办法》。几年来,为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制定颁发了10余项管理制度,健全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了科学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全所树立起依法管理、按章办事的理念,促进了管理工作的正规化和科学化,调动了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教风学风建设。

1.2 严把关键环节全程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坚持以点带面,把握关键环节。科研院所狠抓了研究生入口、课程教学、课题研究主要环节监控和学位论文审查等关键环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①严把研究生人口关,确保生源质量。生源质量是影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大了宣传力度,以实地宣传、寄发宣传资料,与知名高校建立合作互动机。②加强学位论文审查组织,严把出口关。学位论文审查答辩是研究生教育过程的最终环节,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地评价学位论文质量是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我们积极探索改进学位论文质量评价的形式和方法:一是较早实行了研究生学位论文全盲审制度。在2003年0004年连续两年实行抽查盲审基础上,从2005年起实行学位论文全盲审制度,每份论文分送三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其中所外专家至少两名。几年来共有近20名硕士研究生未能通过论文盲审。我们对存在问题的论文,责成作者重新修改,并区别不同情况,推迟半年或一年重新提交论文,组织审查和答辩。二是建立了复议制度。对在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中,成绩较差或排名靠后的学位申请人,由科研院所机关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复议,复议的结果作为科研院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位发放的重要参考。三是建立了高水平的评审专家库。按不同学科和研究方向,建立了包括军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知名专家的评审专家库,遴选送审专家,保证了论文审查的公正有效。同时,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知名高校建立了学位论文评审互动关系。四是推行了质疑和申诉制度。在研究生或导师对论文评审结果提出异议时,由科研院所组成专家组,对论文送审的结果进行评议。几年来,共受理了五名研究生的质疑和申诉,并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处理。

通过以上措施,强化了师生的论文质量意识,树立了“质量是生命线”的观念,学位论文质量逐步提高,较好地把住了研究生毕业出口关。

1.3 加强学术环境建设全程质量管理,不仅要加强关键环节的监控,同时也要重视对研究生培养环境的建设和管理。科研院所在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拔尖人才培养和学术活动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1.3.1 加强学术规范教育,培养良好学术道德和规范学术规范是研究生必须遵循的学术准则,近年来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中曾出现了个别学员违背学术道德,部分研究生学术规范意识不强,论文撰写不够规范标准的现象。我们重视加强教育引导和行为规范,一是加强学术规范教育,经常性组织导师和研究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为导师配发《学术规范通论》,并专程邀请该书作者来院为师生讲学。二是加强对学位论文撰写的规范要求,在全所开设了《学术规范与学术论文写作》课程,强化学术规范意识,规范学位论文的撰写;三是实行了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制度,规定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增加《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从制度上保证了论文成果的原创性和真实性。通过学术规范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学位论文规范化、形式化要求,强化了导师和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意识,优化了良性健康的学术环境,促进了良好的学术道德的形成。

1.3.2 加强拔尖人才培养,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近年来,我们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拔尖人才培养,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一是加大经费投入,设立专项研究生科研基金,对基础理论扎实、方向明确并有良好预期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给予资助。

1.3.3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浓厚的学术氛围科研院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拓宽视野,提高学术水平。一是开展学术月活动。在每年五、六月份,组织论文质量好、学术水平高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开展专题学术报告,邀请院外答辩专家进行学术报告,开阔了学生的视野,浓厚了科研院所的学术氛围。二是开展学科交流活动。依照导师职责,每年组织导师和回所博士开展学术报告;组织研究生在学科内部阶段性地汇报课题进展;研究生调研结束后,完成调研报告并在学科内部进行专题汇报和交流,非内在在所网上公布;开设《学科新专题》课程,由导师为研究生介绍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三是建立所外专家讲学制度。制订学术讲座计划,每年邀请10名左右专家来院讲学,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广泛深入的学术活动,扩展了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和科研思路,促进了不同研究内容的交叉融合,提升了研究生科学研究水平,进一步提高了培养质量。近年来,科研院所研究生课题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均有较大突破,70%以上的研究生承担了部级课题研究任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2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效果

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展全程质量管理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2.1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显著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最主要标志。近几年,科研院所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省部级以及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数量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学位论文水平得到专家的高度认可。

2.2 学位论文水平得到专家的高度认可近几年来,我所研究生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的方案,共获得某专项优秀论文一等奖2项,二等奖13项,这些成果不仅获得了专家的高度认可,而且大部分成果已进入装备的研制和生产环节。

2.3 毕业研究生获得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的评价,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又一重要考核指标。全程质量管理,旨在通过对学习过程和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从而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和能力。经近几年跟踪问卷调查,科研院所毕业的研究生,经过全程质量管理,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绝大部分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和技术带头人,还有部分毕业研究生已经担任了所在单位的领导职务。

2.4 学科竞赛成绩优异学科竞赛成绩,也是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考核的一个方面。近几年,科研院所通过相关措施,极大地激励了广大研究生参加高水平的学科专业竞赛的积极性,并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3结语

研究生培养,既有其在培养环节上的共性,也有其在培养方式上的特殊性。基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方法,也必须兼顾共性与特性。在把握原则性的同时,不能抹杀不同学科不同层次不同个人之间的特殊性。以上只是我们基于培养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方法的一些探索,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对其科学性、完备性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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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书会,王丽华,李俊.金融危机形势下研究生择业状况调查分析――以上海市三所高校的调查为例[J].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7-19.

[3]黄远. 研究生低补助引发的心理探索[J].科教文汇(中旬刊), 2010, (02) :165-166.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标准;监控督导体系;长效评价机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全面提高人才素质的重要过程。目前医学院校预防医学、药学、生物技术、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等多个专业进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本的科学研究素养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同时,毕业论文也是本科生毕业、申请学士学位的前提和依据。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规也对毕业论出了原则性规定,指出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是本科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的必备条件。但是,在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大的背景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出现整体质量下滑现象,如何提高毕业论文的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成为当前高等医学院校面临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因此,加强本科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改进和提高地方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一、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1.学生对毕业论文缺乏足够的重视,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安排不合理。

2.论文的选题不科学,存在选题过大过小、论文题目与研究内容不符、理论价值或实际价值偏低等问题。学生查阅搜集相关文献资料能力比较差,逻辑思维能力薄弱,观点、见解缺乏创新性,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及写作能力整体偏低。论文基本格式、图表不规范,分析方法欠科学,抄袭现象存在。

3.指导教师带教学生多,投入精力有限,不能对毕业论文进行详细和深入的指导,教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扩张的招生要求,教师教学科研任务重,难以保证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质量。

4.教学资源经费投入不足,现有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等教学资源环境不能满足学生收集、查找资料和获取实验研究数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5.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体制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和监控欠规范,毕业论文答辩要求不严格,对毕业论文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力度不够[2]。

二、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探析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五年制学生大四上学期即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搜集查阅文献、开题等工作,并定期开设论文写作专题辅导讲座。

2.建立研究生、本科生互助机制,提倡团队合作完成有意义和有难度的论题,强化大学生科学研究创新基金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和数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全面实施导师制,实行校内外联合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学生尽早明确学习、研究方向,及时发现自己的学术研究兴趣,选择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强化指导教师科研能力和责任心的培养力度,强调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毕业论文选题开题、实验调研、撰写答辩的全过程指导。

4.加大对教学资源基础设施的投入,重视校内实验室建设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尽量满足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必备的物质条件,为学生提供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平台。

5.树立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的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管理观,完善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督导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监控长效评价机制[3]。①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完善毕业论文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质量评价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表,严格毕业论文质量标准,将质量标准作为毕业论文写作、指导和评定的依据,注重论文的创新性、专业性、规范性和学术性。②实行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中期、后期“三期”检查指导,实施学校、教学院系、教研室“三级”监控督导,抓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三个环节,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强化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三期”检查指导:(1)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优化选题设计,做到选题新颖、难易适中,密切结合学生的专业和兴趣,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重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从宏观上判断选题的研究价值和可行性,及时调整难度和工作量。(2)毕业论文(设计)中期。加强中期检查与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抽查指导教师工作记录、定期研讨情况及学生论文进展情况,进一步拓展学生研究思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3)毕业论文(设计)后期。做好预答辩及正式答辩。预答辩是督促学生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的基础,正式答辩是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状况的全面检查和检验。实行答辩资格审查制和全员答辩制度,统一答辩要求,严格评分标准、规范论文答辩程序。建立健全评优制度,做好成绩评定工作,对不合格者督促帮助其整改,促进毕业论文质量整体提高。“三级”监控督导:教研室通过把好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调研)、写作和答辩等环节,注重对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基础监控督导,扎实做好毕业论文的具体工作。教学院系通过精心组织和安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加强对毕业论文质量的过程监控督导,提高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专家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专项检查工作,主要是针对毕业论文质量和毕业论文管理工作质量:包括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及完成情况、学术水平,毕业论文格式的规范状况,以及各院(系)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及管理措施。学校组织专家组以随机抽取、集中检查评价的形式,对各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督查评估,并以现场督导调研的形式参与毕业论文答辩环节,发放指导教师、学生调查问卷,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专项调研。重点是检查毕业论文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以及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环节,依照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对毕业论文的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及时提出和反馈整改建议。学校通过建立抽审机制、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和反馈制度,形成“检查—反馈—改进—检查”的闭合循环监控系统和长效督导评价运行机制,实施对毕业论文质量的全程监控督导,从而强化管理与监控力度,推动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毕业论文质量[4,5]。对于本科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及学生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学校应该着力加强毕业论文各环节的科学管理,提高全员意识,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增加指导教师的责任感,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各个环节的任务,不断优化、逐步完善毕业论文全过程监控评价保障体系,从而全面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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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14篇

科举制度是中国落后的根本制度之一

回顾中国发展历史,能与科技沾上边的除了“四大发明”,还剩下些什么呢?几百年前我们讲“四大发明”,几十年前接着讲“四大发明”,而现在还在讲“四大发明”,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逻辑循环关系?如果从制度层面上思考此问题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问题决定了科技的落后:第一,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是以帝制为核心的,不是以民主为核心的;第二,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是以小农为基础的,不是以自由市场为基础的;第三,封建社会的文化制度是以人的精神封闭为主的。

除上述的制度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科举制度,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造成了中国几千年经济发展迟缓、没有形成科技强国的根本原因之一。从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大部分研究古代科举制度的文献中可以看到,绝大多数观点对科举制度是肯定的,当然一般多的是从人才选拔、人才培育、人才政策的角度上。但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科举制度的“内核”是什么?科举制度主要“科举”的又是什么?这种科举方式对中国的历史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

空缺自然科学是科举制度的“阿喀琉斯之踵” 中国的科举制度是在隋朝建立,在唐朝完善的。在史学研究中,因为科举制度在隋朝比较短暂,所以一般都以对唐朝的研究为主。从唐朝的科举制度来看,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把科举制度上升为中央政府的核心制度之一,成为国家制度的主要形式;二是规定了科举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也就是文科和武科两种形式;三是建立了操作科举制度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四是全社会的教育制度和人才干部选拔制度自然地与科举制度联系起来,并形成某种程度的默契。

在唐朝时期,国家在完善了文武两种科举程序以后,为了鼓励人们读书习武参加科举,国家还规定,凡是科举合格者,国家都要免去其家庭的税赋钱粮和各种征缴,这实际上就使得举子家中大为得利了;同时,朝廷还规定,凡是通过科举而获得功名者,当地政府官吏必须礼待他们,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这个措施,本来是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尊重知识和人才的一种政治措施,这样一来,就使得在科举中取得功名者的社会身份大为升值了。

但是很清楚,在这样的科举制度中明显没有自然科学,也就是没有科学技术的地位,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理科和工科。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呢?因为在中国古代的王朝制度理念当中,“文能治国,武能安邦”几乎是永恒的真理,所以,对于所有的有志之士来说,“能文能武”是判断一个人的能力和水平的关键指标,而不是技能和对自然科学的掌握程度。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在隋唐之后的1300多年当中,不论是读书人还是做官的人,不论是农村人还是城市的人,不论是有爵位的人还是普通老百姓,都把习文习武作为人生追求“仕途和地位”时最重要的动力和手段。

问题似乎已经很简单了,因为国家的科举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任何公民都只能依靠“习文习武”才能有前途,才能有地位,才能有金钱,否则就什么都没有了,因为没有其他的“制度机会”。也正是因为在这种制度当中没有自然科学,没有科学技术,所以,稍微有智商的人都自然地会把人生的全部精力放在“习文习武”上面,而不会与国家的制度和政策背驰而行,更不会去搞什么“科技革命”、“科技创新”之类的了。全社会的“智力”都向“文武”方面“投资”,全社会的能人都向这个方向奋斗,人们的智力全部被这个制度吸引和消耗了。这就是为什么在隋唐之后的1300多年当中,我国的科学技术不能继续得到社会的重视、国家的重视、制度的重视,也是中国没能成为科技强国的真实原因。

可以设想,假设在隋唐时期建立的科举制度中不是文武两科,而是“文科、武科、工科、理科”四科的话,那么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整个国家的人才自然就会向这四个方向同时“竞争”,而不是只在“文武”两个方面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封建社会发展所以需要的各种类型的人才就都能够得到满足,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的发展都能够得到其所需要的人才保证了。遗憾的是,事实正好与设想相反。

科举制度等同于政治制度 科举制度的安排,除去前文提及的“文能治国,武能安邦”的原因之外,实际上,这个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用制度保证政府官员的选拔和培养,这是一种政治需要。

当然,科举中得到功名的人也并非都能去做官,但是,在科举制度的年代中,朝廷一直高度关怀和干预科举,所以,许多得到了功名的人即使一辈子不做官,他在地方上也是非常荣耀的,自然会有很多的经济补助,也会被很多人崇敬,他们是一个地方的荣誉象征。这样的政治和文化氛围,必然会刺激更多的人涌向“科举”这座独木桥。这样的科举氛围直接导致了中国知识分子重视虚名而不注重读书人实际能力的社会后遗症,这样的后遗症恐怕仍残留在我们现在的现实社会生活中。

历史上,科举曾经历过一个很长的改革周期。王安石就曾对科举进行过改革,王安石改革有如下几条措施:一是罢取各种科举项目,而独取进士科;二是通过考试和举荐,收取一些学子进入国家官办学校,然后再通过科举考试选拔这些学子中的优秀人员去做官;三是统一科举考试中的行文格式,创造了八股文的前身,即做经学大义文章的“破题、接题、小讲、缴结”的“四股文”格式。严格说来,八股文是一种论文的格式,其本身并无什么问题,这和我们现在写作论文必须遵照一定的格式和规范是一样的。而后来八股文的坏名声,主要是元朝和明朝的科举规定造成的,规定要求学生要按照朱熹注释的“四书五经”而作文,不能是其他范式。八股文的主要格式是:破题(类似于现在论说文的论点)、承题(对论点的详细说明)、起讲(简要的论证思路)、人手(进入论证)、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大家从这些关于“八股文”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八股文的思维方式是封闭的,没有灵活性和自主空间,学人必须按照这个程式学文章、做文章,这是文章的格式问题;另一方面,八股文的内容和由此引起的全社会对一个人“水平”的评价标准只剩下纯粹的文章和所谓的“诗词歌赋”、“对联条幅”了。由此可见,科举制度中的“文科”也不等同于当今人们所说的文科,它不包括经济学、逻辑学、心理学、系统论和控制论等内

容。诗词歌赋和漂亮的文章,固然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但仅靠“它们”可以解决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吗?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精神产品重在“热闹”有趣,而科技产品重在务实有效。

科举制度的非理性问题

从中国封建社会科举制度的制度安排、操作机制和社会影响来看,确实存在非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肯定地说,中国在汉朝已经先于世界上的其他文明而进入人类文明的高级形态了。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中国的自然科学技术十分不发达,中国文明的能量一直不够强大。纵观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自汉朝建立了“太初历法”以后,中国的农牧业生产就完全进入了一个有序的时代,这是当时世界上其他任何一种文明所无法比拟的。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政治组织结构建设和中国的教育形式建设是紧密相联的,但是这与世界上其他文明中的教育和宗教的紧密相关的情况又完全不同。这就是说,了解中国和西方国家文明的差异,审查两者各自的教育形式和发展脉络,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在中国商周时代,当时的教育就已经开始和社会文明中的经济生产及科学技术分离了,而与此同时,中国的教育开始与国家政治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的关系开始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中国历史上的教育,有两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一个,就是孔子在春秋末期创造了“有教无类”和重视礼乐的“齐鲁之学”;另一个重大教育标志事件,就是中国在汉景帝时代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有嫡系联系的教育新形式――蜀学。蜀学在与中原文化沟通一致的前提下,保持了自己的文化特性。这就是说,中国历史上的系统教育文化体系,实际上主要是由“齐鲁之学”和“蜀学”去代表的。某种程度上讲,齐鲁之学代表了黄河文明的思想文化学统,蜀学则代表了长江文明的思想文化学统。

由于皇权政治对科举的过多干预,使得中国的文化结构存在很矛盾的一面。科举的目的本来是隋唐以来国家打破身份地位和情面实行平等选拔人才的一种政治改革措施,但是,由于宗法教育,也就是“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使得师门关系盛行。这就是说,科举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悖论,科举的公平目的往往与科举的内容互相矛盾,并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负面影响。从世界自然科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看,真正对自然科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影响作用的,是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古希腊文化思想的传播;还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伽利略首创的实验科学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缺乏追求理性的精神而过于偏重于“实用”。中国古代的天文观察记录举世无双,但是其功能仅仅是为皇家和皇帝预测祸福,而没有人依照记录去探索自然本质,进而去研究天体变化运动的周期性和规律性。追求理性精神的缺失导致“天圆地方”的观念一直延续到近代。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讲的“天人合一”的观点,尽管今天从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仍然有其思想性,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中国人并没有像西方人那样从实践上解决这个问题。学以致用固然没错,只是单纯的为用而学仍不全面,还应学以求理,只有这样能产生真正的科技。

总之,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思想倾向,中国的知识分子们更多地热衷于从政、治国、平天下,明显缺乏对自然现象和技术的研究和理性追求。没有大量的知识分子进入自然科学领域,很多发现、发明也就停留在了技术层面,始终上升不到系统理论层面,因此中国也缺少从理论高度论述技术的著作。中国的逻辑学、心理学、控制论、系统论等都很不发达。中国古代的数学水平非常高,但却只重在运用,不重视系统的研究和提升,因此没能延续较高的研究水平,也没能出现如同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那样的逻辑性和理论层次极高的著作。

科技战略应该成为国家战略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走过了自己武力扩张和技术促进的历史时代,历史发展到了汉朝,中国就已经不再是一个军事、经济、技术侵略扩张性的国家了。但是,在汉朝以后,中国保持和延续了自己在思想文化价值体系上的强大扩张能量,这也就是“先礼后兵”的国家扩张战略方针,所以,后来的中国反而是“柔弱战胜了刚强”,中国的文化价值观也不断延伸、同化了其它国家、其它民族,甚至影响和同化了整个东亚和东南亚地区。

在这样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有些东西进步了,也有些东西退步了,教育导向和自然科学就属于退步领域。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之所以出现这样大的失误和历史过失,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皇权治国思路的大转变。隋唐之后,大多数皇帝的治国思路是以稳定为主、以控制为主、以和谐为主,而不是以发展为主、以进步为主、以创新为主。正是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政府试图用大量的精神产品来操控人民群众,而这就需要提高精神产品的社会地位,需要重视生产精神产品的人才培养和选拔。这样,所谓的科举制度就自然而然地与“八股文”和诗词歌赋等对接起来了,而它与自然科学和技术开发的关系也就越来越远了。

学科制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管理学 钻石模型 制度变迁 管理创新者

人类管理实践活动几乎是与人类文明曙光同时出现的,探索管理活动规律的研究工作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中国和古希腊。在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可以找到有关管理规律的一些论述,而公元前5世纪的《孙子兵法》则因为探索战略的一般规律被认为是最早、最系统的战略管理学著作。但是,管理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研究对象被认识、研究,并且管理实践能够得到管理科学知识的指导,则是在刚刚过去的100年中才发生的。一般认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人泰勒开始使用秒表研究如何提高工作效率,而法国人法约尔一直在思考组织管理活动的普遍性和独立的规律,这标志着传统管理学的诞生。在过去的100年中,管理从一种不可言传的非正式的活动,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人们不仅认识到管理活动的普遍性——管理几乎存在于所有的人类组织和人类有组织的活动中,而且从各种可能的角度、采用各种可能的方法对管理活动和问题进行规范分析和研究。由于管理科学知识被广泛地用于指导管理实践而管理效率被大幅度地提高,管理科学化进程不断被推进,管理学的知识体系不断地扩张。这也难怪有人说,过去的20世纪是管理的世纪。经过整整一个世纪的发展,管理学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庞大知识体系和学科分支的复杂学科,在人类文明进程和知识宝库中占有了重要地位。

一、管理学发展的三个线索

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管理理论经历了古典管理理论阶段(早期管理阶段)、行为科学阶段(传统管理阶段)和现代管理理论阶段,出现了社会系统学派、决策理论学派、管理过程学派、系统管理学派、经验主义学派、管理科学学派、经理角色学派、权变理论学派等诸多流派,形成了庞大的管理学知识体系。面对百年形成的庞大的知识体系和众多的流派,管理学的研究者一直试图归纳出管理学发展的逻辑主线。但是,由于百年来管理经典著作所关心的主题过于复杂,包括管理与管理者、领导、组织与人事、效率、市场与顾客、竞争与战略、创新与变革、现代公司的组织逻辑和管理的国际化等诸多方面。而从管理学的学科分类角度而言,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组织管理、质量管理等构成管理学的经典内容,而且这些学科还在不断地丰富、细化、交叉和发展,管理学的新学科、新分支还在不断地产生。因此,迄今为止,并不存在一个公认的管理学发展历史逻辑主线。

从现有文献看,研究者所总结的管理学发展线索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根据管理学的内容构成进行划分,例如将管理学发展路径划分为组织理论研究的演进路径(从古典组织理论、组织行为学、组织社会学、领导科学到企业文化等)、管理方式方法研究的演进路径(从科学管理理论、行为科学、管理科学理论、决策理论到生产管理信息管理方法等)、经营理论研究的演进路径(从厂商理论、产业组织、市场学、消费者理论到战略管理)。第二类是根据管理知识的产生方法来进行划分,例如将管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划分为三条线索,即应用管理学(从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管理原理和方法)、理论管理学(以基本的人性假设出发构造的管理理论)和实验管理学(以管理案例为主的管理学)。第三类则是根据管理学发展的影响因素来划分。在著名管理史学家雷恩看来,管理理论的发展与文化环境紧密相联,管理理论发展既是文化环境的一个过程,也是文化环境的产物。基于此,有的学者认为存在三条管理学发展轨迹,一是以科学文化为基础的科学主义线索,由泰勒科学管理开始,包括社会系统理论、管理过程理论、系统管理理论、管理科学理论和决策管理理论等;二是建立在对现代人性基础的人本主义线索,从梅奥对“社会人”的研究开始,包括个体行为理论、团体行为理论、组织行为理论和管理伦理理论等;三是建立在文化模式基础上的文化主义的线索,由德鲁克管理实践理论开始,包括组织文化理论、战略管理理论、变革管理理论、知识管理等。基于对于文化环境对管理科学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认识,还存在另外一种管理学发展的线索的划分,即以资本主义精神为文化基础的古典组织管理理论、以环境地域文化(主要是美国文化)为基础的现代管理理论丛林和基于东西方文化渗透的当代管理理论。

显然,第三类从管理理论发展的环境影响因素角度来分析管理学发展的线索,与前两类从管理内容和从管理知识产生方式角度划分管理学发展线索相比,具有时间上的前后继承性,而前两类的管理学发展线索在时间上具有并行性。从管理学发展历史角度考察,无疑从管理理论发展的环境影响因素角度分析管理发展的线索更有价值。但是,仅仅将环境影响因素归结为文化环境是过于泛泛而又不全面的。

二、管理学知识发展的“钻石模型”

庞大的管理学知识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呢?纵观整个管理理论的发展史,认为管理理论和管理学知识的产生与发展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持续作用的长期因素,这主要有制度变迁、科技进步与文化传统三方面因素,体现了制度环境、科学技术环境和文化环境的作用。另一类是短期作用的临时因素,例如战争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比如经济危机)。这两类因素作用于管理理论和知识创新的能动主体,包括企业家和其他管理实践人员或者团队、专业管理研究人员或者团队、专业管理咨询人员或者团队等,这些人员提出管理理论和方法,创新管理知识,实践新的管理思想,从而促进管理学的不断发展。

“钻石模型”表明的是,科技进步、制度变迁和文化传统与管理创新者的创新活动相互作用最终推进着管理理论发展、管理学知识的创新与积累,而战争和其他一些临时重大事件对整个过程也有短期的推动作用。这里科技进步因素具体包括认识世界的科学理论的发展以及改造世界的技术方法和工具的创新,科学发展不断为人类提供正确认识世界的思想和方法,而技术进步则不断为人类提供改造世界的工具和方法;制度变迁是指有关宏观社会、经济、法律、政治和微观具体经济组织运行等方面正式规则的变化,这些规则变化会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而文化传统要描述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人们行为具有引导和约束作用的非正式的规则,与制度变迁中的正式规则可以较快地发生变化不同,文化传统的形成和变化往往是长期的渐变过程。这里管理理论发展和管理学知识的积累,既包括管理思想、理论、方法等以各种形式体现的管理知识的丰富发展以及管理学的发展,也包括解决各种现实管理问题、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实践活动的创新与发展。这对应到管理科学化进程的内涵上,包括管理实践层面、管理理论问题研究层面、管理学科发展层面三方面的管理科学化进程。也就是说,上述“钻石模型”既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学理论与管理知识发展的影响因素模型,也是管理科学化进程的影响因素模型。这个模型是基于管理科学化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因此从管理科学化的历史上看,该模型基本描述了管理科学化发展的逻辑关系,可以认为是一个管理学知识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逻辑图。

三、管理学知识发展的具体影响因素分析

(一)科技进步因素。尽管探索管理活动的普遍规律、提高管理活动效率的尝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管理科学化进程却真正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工业革命后科学技术广泛运用于企业组织的结果。从18世纪工业革命开始,一般认为技术进步周期可以划分为5个周期,每个周期或者阶段长约半个世纪,也就是经济学中的康德拉季也夫长波,伴随着连续的技术进步周期,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不断推进。(1)在第一次(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到19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和第二次(19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到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与科学技术进步水平和工业化进程相适应,只出现了科学管理的初步实践和早期的科学管理思想,企业管理仍处于经验管理阶段。(2)到了第三次技术进步长波周期(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和40 年代),即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以牛顿力学为主题的经典力学体系和以麦克斯韦电磁理论为核心的经典电磁理论都已经建立,这些自然科学理论体系为技术革命提供了科学前提,尤其是电力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动力革命,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由技术革命产生的社会大生产必然对规范管理提出要求,原来的经验管理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化生产和大公司发展的需要,于是科学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科技进步对管理创新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这方面,还体现在由于自然科学技术进步的成功产生了的巨大社会和知识效应,使得科学方法在管理问题研究和管理理论产生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泰勒试图通过科学实验方法寻求优良的管理方法,把管理提高到科学层次,从而提出了科学管理理论;而法约尔的组织管理理论和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则是通过对组织管理普遍性原理的追求,把管理提高到理性层次;而梅奥的行为科学理论也是以实验方式研究人类管理行为的。(3)进入到第四个技术进步周期(20世纪30年代和40 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科技进步进一步推进了工业生产力的发展,由福特公司开创的流水生产成为普遍的生产组织方式,而计算机的诞生、应用和发展,对管理科学化进程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产生了计算机管理学派。而该阶段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等自然科学哲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又为管理理论丛林的产生奠定了方法论基础。(4)人类社会正处于第5个技术进步周期中,该阶段主要技术特征是信息技术的突破性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该阶段的管理创新主要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管理信息化成为该阶段管理创新的主线和管理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供应链管理、企业资源计划、西格玛管理、敏捷制造、计算机集成制造、网络营销等依靠信息技术的新管理思想或方法得到发展和应用,与信息化社会相适应,核心能力理论、流程再造理论、学习型组织理论等广泛传播。归结起来,科技进步对管理科学化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科技进步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产生了对管理科学化进程的需求;二是科技进步直接为管理科学化提供了技术、手段和方法等方面的支持;三是科学研究的思维、方法还为管理学理论和管理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二)制度变迁因素。没有人会否认,泰勒科学管理理论的产生的前提是以分工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工厂制度的出现。在经济学家看来,始于英国的工业革命不仅仅是一场技术革命,更重要的是一场制度创新,“产业革命的实质就是用竞争取代以前控制生产和财富分配的中世纪规则”。工业革命在西方彻底摧毁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工厂制度,工厂中实施了高度的专业化分工,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曾详细分析了分工制度(专业分工和职业分工)能够提高企业效率的原因。工厂制度的产生对科学管理提出了要求:如何解决高度分工条件下的协作问题,如何解决工厂制度下工人的培训和激励问题,如何改善由于工厂制度的发展而逐步恶化的劳资关系。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正是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中产生的。制度变迁对管理创新和管理科学化进程的影响不仅仅表现在“需求牵动”方面,而且从企业制度的演进看,企业制度变迁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谁来承当管理创新主体的角色和管理创新和科学化的方向和内容。制度创新与变迁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还为管理创新和管理科学化进程的推进提供了激励约束机制。所有的创新行为都是有风险的,而现代产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的产生,保证了承担创新风险的创新者能够获得创新收益。如果将企业的创新活动分为企业制度创新、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创新,那么可以认为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呈相互“支撑”的三角关系,企业技术创新可以为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相应的技术能力保障机制,企业管理创新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制度创新提供了组织管理方面的保证,而企业制度创新为企业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形成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企业制度不同,提供的管理创新激励机制是不同的。总之,制度变迁,尤其是产权制度变革,对管理创新和科学化进程的影响是全面的,对管理创新主体的选择、管理观念、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结构的创新都具有强有力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文化因素。文化传统体现为社会认可的价值信念、伦理规则、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此文化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但往往又是根深蒂固的,不同的文化模式下会产生不同的行为方式。具体从管理科学化进程看,科学的管理理论和实践是有其文化背景和基础的。具体而言,可以分别分析文化对管理研究活动和管理实践活动的影响。从管理研究层次看,管理科学化进程开始和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文艺复兴以后,科学主义的价值观逐渐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流文化,科学主义所包括的逻辑主义、分解思维、规范形式、精确原则和实验原则被广泛地应用到世界各个领域的问题分析研究中,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组织管理问题自然也不例外。泰勒首先将科学价值观念和科学主义的研究规范引入到生产作业管理领域中,通过追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来提高人类生产制造活动的效率;而法约尔则试图应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寻求整个企业管理活动的一般性规律;韦伯、巴纳德等人是在探索一般组织和社会领域中管理活动的科学管理原则;而行为科学是按照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来分析人的行为的科学规律;现代管理理论则是应用运筹学、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论、突变论、协同论等科学理论方法和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手段来分析和研究管理问题。没有追求科学和理性的价值观,没有应用科学原则研究管理问题的信念,没有科学的文化基础,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也就无从谈起。从管理实践活动看,文化可以在民族文化和组织文化两个层次影响管理实践活动和管理科学化进程。一是在民族文化层次,二是组织文化层次。前者是宏观文化环境层次的影响,而后者是指组织成员共享的价值观。组织文化对管理者的管理实践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可以通过影响管理者的知觉、思想和判断进而影响管理者决策的科学水平和各项管理职能执行的科学水平。

(四)管理创新者。影响管理科学化进程的显要因素。科技进步、文化传统和制度变迁对管理科学化的影响属于环境因素,而直接的管理创新者则在管理科学化进程中,在管理学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这些管理创新者包括从事管理实践的企业家和管理者、从事专业研究的学者和教授、从事管理咨询工作的团队和专业人员。但是,随着管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管理实践者兼管理理论研究者的作用越来越小,专业的学者和管理咨询人员对管理知识的创新越来越起到主导作用。许多著名管理创新者被一些管理史研究者称为管理学大师,管理学各个领域中的知识体系往往是与这些管理学大师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

在管理学的发展过程中是一种机遇,同时也是一种挑战,原文从“管理与组织的问题”、“管理与法人”、“管理与治理”、“管理与激励”、“管理与经营”这五个部分得出的五个印象结论令我豁然开朗,细细思考却又是每本论及管理的书本中存在的通病。以前在读书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注意这方面的问题,认为是大师们的倾力之作,我只有拜读之份,那有半点怀疑,现在看来学习管理学这门课程,它是艺术家学科,它不仅需要你去学习,更重要的是它让你学会质疑、学会探究、学会为学。在学会上述的基础上你才能够扎实掌握书本知识,结合书本来处理实际。这样才会走出误区,走出自己那颗“自私的心”去解读自然和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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