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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企业革新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7-25 08:24:41

水产养殖企业革新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七大系统改革方案的要求,参照农垦企业改革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使本场企业改革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概况

省珠湖水产养殖场成立于1977年,是由原省畜牧水产厅与鄱阳县合办国营水产企业,1985年成立鄱阳县白沙洲乡后整合为乡、场合一单位,主要从事水产养殖、加工。

省珠湖水产养殖场现有职工141人,遗属4人,其中有编制无待遇职工62人(退休13人,退养1人,未到退休年龄48人),有编制有待遇职工79人(退养11人,请假7人,退休32人,保编12人,在岗17人)。

二、改革基本原则

省珠湖水产养殖场改革按照市“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参照农垦企业改制标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职工意愿的原则,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单位职工、理顺劳动和保障关系,保证社会稳定。

三、改革内容

职工身份置换,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进保。

四、改革基准日

2012年3月31日

五、参照标准

(一)对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招录用工手续及能证明个人身份的相关原始物证的人员,参照《关于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非农户口职工按每个工龄260元进行置换;农业户口职工按每个工龄150元进行置换;工龄按虚年计算。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领导:县指导小组:由一名县领导牵头负责,由国资、人保、财政、监察、县工会、水产、社保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配合工作,成立省珠湖水产养殖场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组长:

组长:

第一副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设立以下工作组,由汪才合乡长总调度。

(1)政策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释疑解惑等工作,筹备召开职代会,并通过职代会审议。组长:;成员:。

(2)清财核资组:做好水产养殖场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及资产处置,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和债权债务清收工作,协助做好职工年龄、工龄等的认定及安置费用等各种费用的筹集和发放。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审核。组长:徐艳红;成员:殷慧、范金星、李阳春、范耀广。

(3)安全维稳组:负责维护社会稳定、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掌握维稳信息。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和处置工作。组长:;成员:。

(4)来访接待组:接待来人来访,防止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组长;成员。

(5)督促协调组: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水产养殖场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督促各方面按时间节点完成改革工作。组长:。

2.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由乡领导小组对水产养殖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采取多种形式,召开职工会议,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做好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积极引导职工配合改革工作。

3.核查档案,张榜公布,确立职工身份。由乡领导小组对省珠湖水产养殖场职工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职工上岗批文、在岗时间、离岗时间、职工工龄等详细资料,对核查结果进行张榜公布,接受职工和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核查公布的结果报人保部门最终予以认定。

(二)全面实施阶段

1.核实职工身份,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财务核算、制定应急预案、草拟方案。

2.召开职代会通过方案,由国资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3.筹措改革资金,置换在册职工身份,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参照农垦企业进保标准办理全体职工进保手续。

(三)总结验收阶段

按照改革总体要求组织验收,认真总结我场的改革工作,探索解决遗留问题的办法,全面总结上报。

七、职工安置及经费测算:

(一)职工按三个层次分类进行安置:

1.已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安置。不进行身份置换,全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改革后全部参照农垦企业标准为他们办理社保。

2.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改革后全部一次性按实际工龄发给置换费并进行身份置换,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册职工参照农垦企业标准进入社保。置换工龄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龄按档案记载参加工作时间计算(以实际工龄为准);

(2)置换费按户口性质分类计算(户口性质以现户籍为准);

(3)置换费标准:非农户口260元/年,农业户口150元/年。

3.遗属的安置。遗属4名,参照国有企业标准,每个遗属一次性给予抚恤金5000元,企业改革后不再发放遗属费。

(二)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方式:1.2003年6月30日前已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农垦企业社保手续后次月发放养老金;2.2003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前已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办理企业职工社保费的20%部分由单位负担,8%由个人负担,一次性补缴,在补缴清社保金后的次月发放养老金;3.其他在册职工按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职工社保费的20%部分由单位负担,8%由个人负担,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改制截止日止。企业改制后由其本人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退休,企业不再负担。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确定。

(四)资金来源:

置换费(抚恤金)由乡政府向县政府借款发放(由乡政府分期逐年偿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县政府补助70%,30%部分由乡政府挂帐逐年偿还。

八、有关问题

(一)职工在办理社保的同时,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二)企业职工转换身份后作为自然人归属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区或乡(镇)党团组织。

(三)改革后乡劳动保障所负责企业社保相关工作。

(四)本场职工只允许参加一个类型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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