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惠及农民千家万户的一项民生工程来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别在**年底、**年上半年和**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成立组织

市中心城区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领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解决土地登记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培训、权属审核、登记注册等工作。

**区各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调解、权属审核、宅基地审查和组织各村权属界线的指界等工作。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协助开展宣传、资料收集、审核等工作。

为便于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分别在**区三个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屯光、阳湖、黎阳3个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站,登记站负责受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地籍调查、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等日常事务工作。

地籍测绘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承担。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依法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分别由各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时,再分发到各村民小组。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代为保管。

对于村改居后的社区,人均农用地低于0.3亩的,该社区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宅基地在数量、面积以及转让等方面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1.对1999年前原有的登记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和核实,凡原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凡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应申请重新登记或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1999年以前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按照本方案申请初始登记。

2.1999年以后拆旧建新的或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所辖国土所审查后,报**区城建办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授权**区政府审批。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房的,不予登记。

3.对于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农民原有住房拆迁后,政府统一安置到安置区(集体土地)的住户,以宅基地形式安置的,经依法批准后,农村村民凭相关的拆迁安置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予以登记发证。

4.严格落实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农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不予受理。

5.凡拥有宅基地的以户为单元,每宗地填报一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并提供宅基地合法的权属证据、证明、户口簿。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面积,无法分摊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6.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户口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住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7.中心城区以下区域已列入近期城市建设范围,暂缓登记:

(1)黎阳老街拆迁改造区域

(2)奕棋**机场扩建区域

(3)新潭经济开发区建设区域、齐云大道以南、新潭村小溪以东区域

(4)屯光江北片:污水处理厂以西皖赣铁路以南区域;江南片:新安江以南尤留公路以北区域

(5)徽杭高速公路(阳湖段)以北区域

8.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登记的有关费用

严格执行**省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即每宗土地只收取工本费5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必要时可从收取的土地收益中列支。

**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名单

领导组:

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区政府副区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区副区长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司法局局长

**区农业委员会主任

**区林业局局长

**区城建办主任

**区房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