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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总结范文

时间:2022-03-06 09:25:58

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总结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1.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的相关税收管理,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严格执行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管理,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3.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其他各类商品房,都应按规定实行预征,其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用房预征率为3%对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有开发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预征率征收。同时,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清算项目,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清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对确需核定征收的严格按规定的核定率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或8%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或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4.应用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按照财税[105号通知要求,加大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力度,财政、税务、物价、住建、国土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同时,地税、住建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完善个人住房信息资料查询机制,准确判断个人“唯一住房”信息。

三、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户籍)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保持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加强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和预售管理

进一步规范项目开发预售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建设和预售许可,城区和经济开发区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规模不得低于2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项目规模小于20000平方米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区和经济开发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规模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项目规模小于10000平方米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申报制度

为促进房地产开工建设,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合同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明确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公建配套建设计划,确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分期建设计划以及公建配套内容、面积、完成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对未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罚则进行处罚,对超过期限内未开工的土地由政府予以收回,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每套预售房屋的价格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一次性公开,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公示价格原则上今年年内不得调高。切实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工作,务必在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上签订网上备案合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将开发、建设中各种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物价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

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规范房产经纪收费行为。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屋买卖并收取房屋买卖费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肢解项目、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大力度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省下达的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安排和保障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要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吸引社会资金、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各镇(区)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坚持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工作常态化,做到受理一户审批一户,切忌拖沓,确保早日让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九、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

要继续增加土地的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量,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建设和统计工作

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质建设。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和自律作用,切实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预防和遏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健康、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专人负责,定期上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转变经营策略,调整户型结构,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逐步提高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比例,并科学控制建设成本,以合理价格进行销售。

十一、发挥媒体积极引导作用

新闻媒体要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特点,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积极引导群众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或租赁住房的居住方式,树立科学的住房消费梯度,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各新闻媒体不得任何销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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