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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任务考核实施办法范文

时间:2022-05-01 04:52:42

经济发展任务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街道、镇,工业区,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二、指标考评

依据《关于分解区年度主要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通知》(政〔〕26号)精神,全区年度经济发展具体考核以下5项指标,总分值设定为100分: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设定分值目标权数为20分

细化为2部分考核:完成任务(16分)、基础工作(4分)。

1、完成下达指标任务,得16分;完成内控指标任务,加2分;每超额完成内控指标任务1%,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每低于内控指标任务1%,减0.1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以上的,得12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不含90%)以下的,得0分。按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大小排名,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2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按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大小排名,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1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

2、基础工作根据年终考评实绩得分。

3、此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招商引资,设定分值目标权数为25分

细化为6部分考核:省外资金(8分)、境外资金(6分)、外资直接投资(2分)、引资总量进度(2分)、引进大项目(4分)、基础工作(3分)。

1、省外资金考核:完成下达指标任务,得6分;未完成下达指标任务的,得0分。每超额完成下达指标任务2%,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2、境外资金考核:完成下达指标任务,得4分;未完成下达指标任务的,得0分。每超额完成下达指标任务2%,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3、外资直接投资考核:外资直接投资比重达到实际到位外资总量50%以上的,得2分;未达到的,得0分。

4、引资总量进度考核:引资总量按季度均达到序时进度的,得2分;每低于序时进度一次,减0.5分。

5、引进大项目考核:对有明确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招商引资任务,且到位资金比例达到考核要求的目标责任单位(工业类项目当年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10%、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0%),完成任务得4分;未完成任务,得0分。没有明确大项目任务的目标责任单位,每引进1个亿元以上大项目,且当年有资金到位的,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

6、基础工作根据年终考评实绩得分。

7、此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业经济,设定分值目标权数为20分

细化为3部分考核:规模工业产值(10分)、工业投资(6分)、基础工作(4分)。

1、规模工业产值考核:完成下达指标任务,得10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以上的,得8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不含90%)以下的,得0分;每超额完成下达任务1%,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总量大小排名,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2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幅大小排名,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1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

2、工业投资考核:完成下达指标任务,得6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以上的,得4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不含90%)以下的,得0分。按照工业投资总量大小排名,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2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按照工业投资增幅大小排名,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1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

3、基础工作根据年终考评实绩得分。

4、此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经济促进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财税工作,设定分值目标权数为25分

细化为2部分考核:财政收入(15分)、税源管理(10分)。

1、财政收入考核:完成下达指标任务,得15分;完成内控指标任务,加2分;财政收入均衡入库,达月序时进度,按月加0.1分,未达序时进度,每月扣减0.1分;每超额完成内控指标任务1%,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未完成下达指标任务但完成90%以上的,每超过90%一个百分点得1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不含90%)以下的,得0分。按照财政收入总量大小排名,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2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按照财政收入增幅大小排名,第一名加0.8分,第二名至第八名以0.1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第九名不加分。

2、税源管理根据年终考评实绩得分。

3、此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设定分值目标权数为10分

细化为2部分考核:完成任务(8分)、基础工作(2分)。

1、完成下达指标任务,得8分;完成内控指标任务,加2分;每超额完成内控指标任务1%,加0.1分,最高不超过2分;每低于内控指标任务1%,减0.1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以上的,得6分;完成下达指标任务90%(不含90%)以下的,得0分。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大小排名,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2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大小排名,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至第九名以0.1分为基数依次递减加分。

2、基础工作根据年终考评实绩得分。

3、此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5项指标考核得分作为区对街道、镇、工业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依据。

三、奖项设置

(一)重大项目推进奖

设定若干名。奖励对象:街道、镇、工业区。评奖依据:亿元以上重点项目落地开工、竣工投产(开业)数量多,项目推进速度快,其中有5亿元以上项目开工建设,且当年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得分排名前5位。授予获奖单位“年度重大项目推进奖”奖牌,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分别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10%的奖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与区政府年度投资目标考核实绩捆绑考评,如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考核中总量排名城区第一、增幅排名城区前二位,区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本奖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二)招商引资特别奖

设定若干名。奖励对象:街道、镇、工业区招商小分队。评奖依据:完成引资总量超过目标任务150%,且到位外资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直接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或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100强企业在区内实际投资(设立独立法人);或单个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位40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投资总量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授予获奖单位“年度招商引资特别奖”奖牌,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分别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10%的奖励。区招商局与区政府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实绩捆绑考评,如在全市招商引资年度考核中排名全市第一,区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对未获得上述奖项的目标责任单位,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分类给予奖励:

1、街道、镇、工业区招商小分队完成省外资金和境外资金指标任务的,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分别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10%的奖励。

2、专业招商小组完成省外资金和境外资金指标任务的,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给予各招商组长10%的奖励;未同时完成指标任务但折算后完成引资总量的,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给予各招商组长10%的奖励。

3、区直部门招商小分队完成省外资金和境外资金指标任务的,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给予主要负责人5%的奖励;未下达或未完成境外资金指标任务但完成引资总量的,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给予主要负责人5%的奖励。

4、街道、镇、工业区招商小分队在完成引资总量和境外资金指标任务的基础上(专业招商小组和区直部门招商小分队在完成引资总量的基础上),引资总量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区财政补助工作经费人民币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提供招商引资重要信息的引荐人或团队,在项目落地后,按照贡献大小给予重要信息提供者适当奖励。

本奖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招商局负责。

(三)财税工作优秀奖

设定3名。奖励对象:街道、镇、工业区。评奖依据:财税工作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授予获奖单位“年度财税工作优秀奖”奖牌,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分别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5%的奖励。对于完成财政收入内控指标任务、未获得该奖项的街(镇、工业区),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分别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5%的奖励。区财政局与区政府年度财税工作目标考核实绩捆绑考评,如在全市财税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总量排名城区第一、增幅排名城区前二位,区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本奖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负责。

(四)工业发展先进奖

设定3名。奖励对象:街道、镇、工业区。评奖依据:工业经济考核得分排名前5位,工业项目建设成效明显,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较多,且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工业投资贡献大、增长快。授予获奖单位“年度工业发展先进奖”奖牌,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分别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5%的奖励。区经济促进局与区政府年度工业发展目标考核实绩捆绑考评,如在全市工业发展年度目标考核中总量排名城区第一、综合考评获市先进单位,区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本奖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经济促进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

(五)楼宇经济发展奖

设定3名。奖励对象:街道、镇、工业区。评奖依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考核得分排名前5位中,楼宇经济工作考核前3位,且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增长数不低于全区平均值。授予获奖单位“年楼宇经济发展奖”奖牌,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分别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5%的奖励。区商务局与区政府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实绩捆绑考评,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度目标考核中增幅排名城区第一、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新增户数排名城区前二位,区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本奖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

(六)都市农业发展奖

设定若干名。奖励对象:有关街道、镇、工业区。评奖依据:基本消灭传统种植;按时、超额、保质完成市区造林绿化任务;林木长效管护机制健全,管护水平较高,成活率达到90%以上;农业综合开发取得明显成效。授予获奖单位“年度都市农业发展奖”奖牌,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分别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5%的奖励。

本奖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农林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

(七)经济发展贡献奖

设定若干名。奖励对象:辖区企业、单位。评奖依据:在全区年度纳税二十强、投资十强、工业增长十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强企业(单位)中,根据其对全区经济发展贡献实绩综合评比。授予获奖对象“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奖”奖牌,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人民币3万元。

本奖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商务局负责。

(八)服务经济先进个人奖

设定若干名。对在全区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分别授予“年度服务经济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区财政一次性各奖励人民币1000元。

本奖项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招商局负责。

四、其它

(一)以上奖金可重复计奖。

(二)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信访稳定、安全生产、效能建设、招商引资等被“一票否决”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所有奖项评选资格。

(三)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街道、镇、工业区和区直部门,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追回所有奖项,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暂定一年,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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