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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06 11:33:56

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党委、政府实践“三个代表”的一个切入点,也是镇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点。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强化政府就业促进机制,组织发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㈠要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村(社区)、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镇政府继续将新增就业岗位、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并纳入年度实事项目,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㈡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村(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群策群力,齐抓共管。通过部门联动解决难点问题,共同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

要健全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督查制度及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使再就业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㈢继续保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格局。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要考虑扩大就业因素。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和提高第三产业份额,从而改善就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岗位的持续增加,实现经济和就业的同步增长。

㈣加大就业和再就业的宣传。要继续通过电视、报刊等有效形式,把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要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促进就业相配套的就业服务体系。

㈠建立镇失业登记制度。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失业人员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管理的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随时随地掌握了解失业人员状况,千方百计提供就业帮助。

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劳务市场的桥梁作用,积极与需要引进劳动力的单位和企业联系,全年确保不少于提供本地就业岗位2500个。

㈢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本镇各类大中专毕业和持有各类专业技术技能等级证书人员的统计工作。建立镇人才信息库,适时开设人才招聘市场,推进各类大中专毕业人员的就业工作。

㈣要继续举办好弱势群体特色招聘专场,并对低保贫困户、“4048”(即女满40周岁,男满48周岁)人员、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有针对性的推荐三次就业机会,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就业。

㈤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场需求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失地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和再就业免费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就业技能,提高竞岗能力。鼓励企业对已录用职工经常性的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术技能水平,维护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㈥镇、村(社区)、开发区的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和引导投资方尽量使用本地劳动力,尽可能适当安排解决残疾人员、贫困家庭和“4048”失业人员。

㈦镇、村(社区)、开发区及镇财政拨款单位,因行政管理和经济工作需要等,新推出的各类从事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和招收的辅助人员,须优先录用本镇户籍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四条扶持弱势群体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4048”及其他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均发放《市再就业优惠证》,并作为就业和再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㈠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根据市政府《关于z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不超过三年。

㈡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㈢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可在本镇各处开办的集贸市场内优先安排摊位,适当减免收费。在市政府《意见》规定的限额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㈣用工单位招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拨付给用工单位。

㈤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向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给予每月178元社保补贴。

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与组织起来创业,资金不足的,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经劳动部门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5万元以内)担保贷款。

第五条扶持城乡新增劳动力就业政策。

㈠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和掌握一定职业技能。

㈡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进行一次就业前指导,并发放《就业登记证》。

㈢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镇劳动和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帮助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城乡失业人员接续好社会保险,解决失业人员后顾之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帮助他们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与促进就业相配套的失业调控体系,将失业率控制在1.5%以内。

㈠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据此把握政府宏观调控方向和措施。

㈡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一年内裁员超过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㈢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强化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工作的紧密衔接,建立起失业控制的预警机制。

第八条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村(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

第九条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创建充分提供就业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在实施中不断加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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