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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统筹协调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制订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三)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新时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进一步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各方面对创业主体予以支持,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富民、就业惠民。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等多种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执法部门录用公务员,应向高校毕业生倾斜,以优化基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此同时,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规范化、长效化,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除保证省本级就业工作经费所需外,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通过3年的努力,在全省全面建立资源共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有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从****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要根据培训、鉴定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不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五)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安置。

(十六)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等就业服务新模式,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八)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和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

(十九)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确保省政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被征地农民的有关就业促进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一)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先进典型。要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促进就业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

(一)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参与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坚持政府促进、市场引导、社会支持、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逐步扩大创业领域。加快构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努力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力争每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主要目标任务是:

1.重点扶持和培育30个创业型城市,到2010年,力争全省创建部级创业型城市达到5个以上,每个设区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县级市达到2个以上。

2.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大型创业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龙头,中小型创业企业为主体,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型创业格局。

3.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积极营造全民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鼓励支持全民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3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5000万元。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各地可适当放宽。

3.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一般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二)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创业活动。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创业政策扶持。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方面提供优惠;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三)加强创业融资服务。

1.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鼓励支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在用于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三大载体”建设的同时,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农村金融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监管。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有条件的市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具体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一)加大培训力度。

1.扩大培训范围。各地要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2.创新培训模式。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各地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二)强化培训力量。各地要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示范作用,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优先进行培植,全面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教师队伍,通过授课、辅导、讲座、座谈等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师资队伍。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三)落实培训补贴。各地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省、市两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创业服务内容。各地要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尽快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平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重新创业。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照规定积极提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三)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四)培育创业服务载体。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所,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保障创业所需。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市场要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争创创业型城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建立就业与项目建设联动机制。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重的方针,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改委、经委、商业局、服务业办等部门,上述部门要将情况按月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铁路、公路、水库和输水工程、城市道路和地铁、供电和电信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和环境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工程等建设项目要提高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发改、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要将优先就地就近使用农民工作为前提条件。项目或标段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对接工作,组织本地区农民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业。要把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同企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实绩挂钩。在制定经济规划时,要优先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项目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协调联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联系,上门服务,跟进新项目,紧盯新企业,拓展新空间,用足新政策,开展新培训。实现“三个对接”,即企业招用工与落实优惠政策有效对接,企业岗位需求与人力资源求职信息有效对接,企业用工技能需求与就业培训有效对接。抓好“三个环节”,即项目立项时,签订用工意向;项目开工时,签订培训协议;项目竣工时,签订劳动合同。

(二)围绕发展壮大服务业抓好岗位开发。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发现和培育就业岗位,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服务外包、物流管理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目录,针对特定人群或者特定需求,细分市场岗位,以项目为载体,采取雇主出资和政府补助的运作方式,加速服务业岗位培育和开发。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三)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以2008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四)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2009年,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通过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1个月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五)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执行省政府的规定(下同)。

(六)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主要用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500元。岗位补贴参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助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我市优先安排社保补贴,同一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兼得。

三、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开发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按照省下达2009年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的指标,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安置女性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50%),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基层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质量检验、综合治理、调查分析等领域,基层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维护权益、调解纠纷、医疗卫生、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社会文化、妇幼保健、农林水技术推广等领域。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八)积极培育市场服务岗位。各级政府要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引导、培育市场服务岗位,鼓励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引导和培育的市场服务岗位包括健康管理、公共营养、芳香保健、花艺环境设计等市场潜力大的领域,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岗位名录,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规定岗位的,由财政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的见习计划,选择300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30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达到增强实际经验、促进市场就业的目标。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十)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我市县以下(不含县)农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十一)对从事家教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我市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教育实现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毕业证和家教协议、社区证明,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其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十二)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将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纳入我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鼓励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大学四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衔接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学计划安排,适当放宽申报鉴定的最低学制年限要求,通过严格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十三)鼓励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科研院所或高校所在地、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也可免费保留在原就读高校。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连续计算。

(十四)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尤其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在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边远乡镇基层工作。进一步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高校毕业生到新民市的红旗乡、姚堡乡、周坨子乡、大柳屯镇、于家窝堡乡、陶家屯乡、东蛇山子乡,辽中县的大黑岗子乡、牛心坨乡、老大房乡,法库县的四家子乡、双台子乡、卧牛石乡、包家屯乡、秀水河子镇、叶茂台镇,康平县的沙金台乡、柳树屯乡、西关屯乡、海州窝堡乡工作的,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可享受就业人员社保政策。

要提高各级机关录用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原则上要达到50%,区、县(市)机关原则上达到30%。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对到边远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毕业生,笔试成绩两科加5分,如考一科加2.5分。笔试、面试后,同等条件的优先聘用。从2009年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十六)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要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十七)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学习时间的城乡所有劳动者,均可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范畴。在做好原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就业转失业后的短期简单技能培训和二次培训的基础上,围绕地方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产业项目特色培训,针对技能不对称问题做好低技能劳动者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工作。要把创业培训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工作重点,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同时兼顾社会其他有志于创业的人员。

(十八)突出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针对不同就业人群的特点,鼓励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个性化、互动性及提升实际操作能力的分类技能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每课时分别为3元、5元、10元。

(十九)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创业培训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SYB创业培训教材,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实行最高培训补贴标准,即每学时10元。改革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培训合格后拨付另50%的培训补贴。要把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到创业培训体系中来,并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制定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坚持“就近就地”原则,为返乡农民工培训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力度,补贴标准、办法与其他创业培训相同。广泛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创业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我市将创建10个创业教育示范校(劳动保障2个、人事2个、教育2个、工会1个、团市委2个、妇联1个),市财政通过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给予支持,满足学校创业教育需要。

(二十)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按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不兼得)。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二十一)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各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个性化就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开展盲人按摩、手工编织、陶艺、动漫制作、LED和农村种养殖等项技能培训,对超出普惠制培训规定课时所需的培训经费给予专项培训补贴。

(二十二)做好复转军人和农村“两后生”的技能培训。凡我市户籍的复转军人可持相关证件免费到技工院校学习技能,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免费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十三)切实抓好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政府出资购买的培训要服务于*经济区发展战略,要与本地区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中的产业升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相配套、相衔接。各地区要根据本地主导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情况,组织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发改等部门,确定为本地区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专业目录。经市政府同意后,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急需技能人才,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培训专业目录兼顾家政服务、残疾人康复等我市品牌培训,每半年调整完善一次。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产业项目特色培训。各地区要把本地区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重要优质投资环境抓紧抓好,有效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保证项目技能需求与劳动者培训意愿对接、与有实力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对接、与紧缺专业的师资及实训基地对接。各地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入区项目用工需求结构和进度,要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季度通报和联动工作机制,超前谋划安排人力资源和技能培训。要加强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依托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计划,在重点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全部建立人力资源和技能培训服务站,负责调查统计、组织对接、园区实训等工作。要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科研院所的基础和优势,制定优秀师资柔性引进相关政策,抓好名师名课课件开发和使用,努力提高培训师资水平。

(二十五)加强普惠制培训基地管理。要严格把握培训机构标准,坚持做强做大原则,对培训设施不齐全、师资力量不强、教学功能不完备的机构要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围绕普惠制培训对象和任务,将普惠制培训基地分成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两类,每个基地要细化培训专业,按培训专业获得定点资格后参与培训任务的招投标。尤其要针对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择优选择一些硬件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实训水平高的培训机构。普惠制培训基地每半年考核评估、调整完善一次,实现有进有出。

(二十六)加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积极组织扩大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规模,以实训项目为载体,开展校企合作。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取学生学员进企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课堂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实习场地、设备设施的利用率,解决学校(培训机构)实训师资水平不高的问题。要注重调动产业基地、工业园区中企业的积极性,实行基础实训在学校(培训机构)、专项实训在企业的两段式实训,大力推广名师带徒、顶岗实习等实训模式。产业集群特色突出的产业基地,可将建立共享性的专业实训基地纳入建设规划。

五、鼓励企业扩大就业

(二十七)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八)商贸服务型企业减免税费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十九)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3年。

(三十)鼓励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的残疾人企业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税政策和社保补贴政策不兼得),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三十一)鼓励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年退税总额低于企业为其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其企业缴纳部分的差额,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三十二)鼓励企业吸纳依法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就业。企业吸纳持《就业援助证》的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承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破产企业职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六、鼓励个人自主创业

(三十三)扩大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凡具有*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三十四)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场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各区县(市)、开发区应新建或充分利用原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无偿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2009年底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各区、县(市)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5户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五)扩大创业融资渠道。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将小额贷款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凡是个人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三十六)延长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对通过典当融资且到期偿还当金确有困难的创业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典当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可在半年基础上延期1年。

(三十七)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三十八)个体经营减免税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三十九)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创业者从事省政府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和我市新增的物业维修、零售配送、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等5个微利项目,初次领取工商执照,依法纳税,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创业1年后(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对其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凭其缴费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四十一)降低创业成本。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我市取消、停止和减半征收70项收费政策,其中停止收取旧机动车转让费、居民身份证加急费和环保业务培训费等54项,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搬迁补偿费、土地登记费、产权发证登记中心查档费16项。

支持初始型自主创业,降低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对继续保留的企业注册验资费、环评及监测服务费、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按最低标准收费。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应公开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

(四十二)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两到三年时间,使全市接受系统创业技能培训的大学生达到3000人,催生大学生创业者和参与创业者3000人,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个。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对全市300名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以及赴国外培训,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四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四)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四十五)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协审,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对劳动组织的扶持、管理和服务,促进劳动组织的发展。

对非正规劳务组织吸纳残疾人就业,其残疾人的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为2009年内。

(四十六)实行创业成功后低保渐退制度。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的1.5倍、但高于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的,确定保留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12个月不变,从第13个月起取消低保和边缘户待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1.5倍以上的,确定保留低保和边缘户待遇6个月不变,从第7个月起取消低保和边缘户待遇。

(四十七)强化创业保护。按照市工商局扶持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放宽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放宽企业设立条件、放宽分公司经营范围,简化企业登记手续、简化企业年检手续、支持连锁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创办实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期答复。

七、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四十八)延长“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限。“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满3年的(到2007年底距退休年龄5年内除外),继续享受1年社保补贴。

(四十九)延长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包括离异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和老人)就业的工作期限由3年延至4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不变。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重新登记,严格筛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五十)实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军烈属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十一)援助困难家庭子女学习政策。将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可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扩大到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的,可享受减免费学习政策。残疾人家庭及收入认定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军烈属家庭及收入认定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五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五十三)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五十四)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并为失业农民工发放生活补助。用人单位对在我市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如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农民工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十五)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农民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五十六)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政策、场地支持,重点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种植养殖、特色农业及农村服务业等。

(五十七)鼓励劳务输出。继续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对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埠外境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强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县乡级政府要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批量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公司的作用,做好岗位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五十八)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跟踪我市就业、失业动态,分析掌握就业、失业形势变化和走势,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失业预警监测。一是实行预警监测月报制度。采取重点调查方式对我市在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具有规模性、代表性、特征性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产生的减薪、待岗、裁员等情况。二是实行规模性裁员周报制度。对规模性裁员进行报告登记,动态掌握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情况。三是实行失业率季报制度。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每季确定我市调查失业率。四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分析报告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监测,实行职业供求分析月报制度,及时市场供求分析状况。五是建立预防规模性失业应急机制。各区、县(市)、开发区是预防和处理规模性失业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工作预案。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国资委、经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及时发现、预防和控制规模性失业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确需裁员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人员流量、流速的控制。

通过月报、周报、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职业供求状况来综合研判我市经济波动期内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劳动力供求趋势,掌握我市失业的总体态势,为预防和调控失业、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提供依据,为制定相关的就业和经济政策提供参考。

(五十九)严格控制企业规模性裁员。一是对出现规模裁员趋向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根据失业预警预报的数据,加强对关闭停产企业以及拟裁员企业重点跟踪。国有企业原则上在2009年底前不允许直接裁员。二是严格规范企业裁员程序。企业裁员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如企业裁员方案和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不能进入裁员程序。对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积极稳妥做好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严格履行企业改制程序,原则上要求改制后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80%,尽量减少改制裁员。

(六十)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一是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点解决好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问题,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可由乡镇政府在核定的乡镇行政或事业编制内自行解决,各级财政要筹集资金支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和联网工作。为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利用省下达我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指标,实施“一个乡镇两名劳动保障协理员”计划。二是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失业登记等“一站式”就业服务。三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对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者做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服务,按照所学专业、技能分门别类做好人才储备,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做好人职匹配。四是创新招聘洽谈会方式。按行业、专业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特别是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用人单位到校园招聘信息,实行岗位对接。

(六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平台建设。以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网为顶端平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掌握全市人力资源和岗位资源状况,促进供需对称、校企对接和人职匹配。扩大信息联网的覆盖面,在完善和维护市和区、街、社区四级联网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乡镇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市就业网、市人事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加快实现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残联、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之间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扩大联网应用,进一步推动网上职业介绍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和上传工作,实现全市招聘信息和人力资源信息网上广泛及时,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求职信息与岗位信息有效对接。

(六十二)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一是继续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目前我市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比例为60%,2009年在对已达标社区进行复检的基础上,充分就业社区力争达到70%。二是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社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库,加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完善社区就业援助包保责任制度,对本地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跟踪服务,做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稳定就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六十三)加强劳务输出和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一是推进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投入资金390万元,重点加强39个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达标工作,实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一站式公共服务。二是全市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统一配备联网计算机,实现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信息化。三是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农村困难家庭资源情况的调查,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人数、意愿等状况,对农村困难家庭实施重点就业援助。四是启动农民返乡监测制度,建立《返乡农民资源和就业跟踪台账》,并实行月报表、季调度制度。对我市39个中心乡镇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点,组织人员深入车站、乡村,及时掌握返乡农民工情况。对返乡农民工实行与城镇失业人员平等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政策。

(六十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简化各项政策的办事程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基础性工作建设,通过开发就业创业系统软件,建立完善实名制就业、实名制培训、实名制职业介绍、实名制社保补贴、实名制劳务输出等数据库。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六十五)建立稳定的工资支付机制。一是加大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和完善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岗位、职位工资水平。二是严格执行《*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59号),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六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召开三方例会,收集并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关闭停产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坚持“双维护”、“双服务”。既维护职工的权益,又维护企业的利益;既服务民生改善,又服务经济发展。二是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协理员队伍,力争使劳动关系问题化解在基层。三是建立妥善处理工时问题。按照人保部、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六十七)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完善劳动争议应急工作预案,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

(六十八)进一步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加大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收取劳动者抵押金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六十九)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为加强政府各部门间配合与联动,市政府成立由劳动保障、宣传、发改、国资、经委、农委、财政、服务业办、教科工委、人事、教育、民政、中小企业、工商、税务、残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工作联动,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的积极推进。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根据2009-2011年**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通过落实本意见,力争实现“181212”的工作目标,即帮助1800名劳动年龄段且具意向创业者成功创业(2009-2011年,每年帮助600人成功创业);创业培训人数1200人(2009年300人,2010年400人,2011年500人);开辟创业场地12个。

二、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责任体系

健全本区的创业扶持协调机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街镇,并列入目标考核和督办范围,在全区形成合力,开创抓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三、强化政策扶持,改善创业环境

(一)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本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工商宝山分局、区税务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重点鼓励青年及大学生群体自主创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简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责任部门:各街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区财政局、区经委、区农委等)

根据本市一系列鼓励扶持创业新政策和本区的实际情况,落实配套政策,出台《宝山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方案》,对于本区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在初创期给予创业奖励、社保费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房租费补贴和开业贷款全额贴息等。(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四、拓宽经营场地范围,突破场地瓶颈

(一)增加创业场地的供给

支持发展开业园区、创意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各类创业园区,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园区或经营场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就业的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在符合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旧区改造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各街镇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用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每街镇至少开辟一个创业场地,由区财政按照入驻户数给予街镇一次性场地开发补贴。(责任部门:各街镇、区国资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拓宽经营场地范围

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违法搭建或擅自将房屋翻建、扩建。(责任部门:区规划土地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农委)

五、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一)建立“创业教育+创业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

推动高校、中等技术职业学校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有效落实师资、教学内容、课时,重点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进一步增强创业实训

探索推行“素质测评、理论培训、模拟运作、创业见习”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引导意向创业者进行创业素质测评,根据测评配备开业指导专家展开针对性指导,定期开展以创业实务和技能为主题的“菜单式”专题讲座。

开展“模拟公司”的创业实践培训,以大学毕业生为主要培训对象,做好与“**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的联系对接。

推动创业见习,在本区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创业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创业见习补贴制度。(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一、明确目标意义,全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深化思想认识。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地户籍城乡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三)确立目标任务。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带动就业大的创业型街道(镇)。通过健全和完善组织保障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协作体系,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人员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一)放宽信贷扶持。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对本地户籍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财政给予60%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制度。

(二)加大社保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兴办其他实体,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市户籍残疾人员、农民等事项给予税收优惠。

(三)实行税收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干部及家属、本市户籍残疾人员等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不同对象分别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行开业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享受低保家庭、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列支。对无业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000-5000元。

三、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创业者创业成功率

(一)加大培训力度。对创业扶持对象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需要的创业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完善你的企业(SIYB)等多种形式培训。要推动驻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汰劣。注重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从培训标准、师资队伍、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强培训机构能力。

(二)建立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创业实训功能和作用,在我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建设具有引领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创业实训项目,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1至3个月的实训(见习)服务。对经创业培训后的户籍学员在实训(见习)基地进行创业实训(见习)的,给予创业实训(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实训(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实训(见习)学员生活费、实训带教费、学员综合保险费等项目支出。

(三)建立孵化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在各类创业园建设、新城建设、市场建设过程中,要结合创业需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稳定率。经评估后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补贴。对本地户籍创业扶持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开发创业项目。紧密结合我区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创业项目推介会和网上信息等方式畅通项目信息渠道,改进咨询服务方式,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推介、咨询讲座、网站服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依据项目转化成功率由政府购买服务。

(五)拓展信用社区。加快建设一批创业信用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后续跟踪和贷款回收工作,将创业信用社区建设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街道(镇)活动有机结合,结合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六)强化跟踪服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扩展到为创业者树立创业理念、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保障等系统化、全过程服务。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制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

(七)提供专业指导。巩固和扩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队伍,通过创业咨询服务热线,采取专家门诊、集中答疑、电话咨询、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为创业扶持对象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创业项目推介、小额担保贷款论证进行评审把关。

(八)强化创业互助。在区级层面建立创业者交流互助平台,通过成立创业者互助协会等形式,加强创业者间的互动、互助,便于政府部门、专家志愿团集中进行辅导和援助,为初次创业人员或在创业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或问题的其他创业人员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援助途径。

四、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区、街道(镇)要相应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要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把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并作为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创业型街道(镇)的评选标准。

(二)强化资金保证。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区财政要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基础上,拓宽筹资渠道,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专款专用、配套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中央领导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增加群众收入的讲话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全面启动“城乡居民乐业增收计划”工作要求,促进我镇居民就业和自主创业,确保居民创业致富和持续普遍增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促进我镇居民就业和自主创业,增加居民收入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企业招用我镇重点劳动力

(一)企业当年新招收我镇大中专等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000元的用工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二)非福利企业在按规定核定人数缴纳残保金的前提下,当年新招收我镇残疾人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工作1年以上,且全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贴。

二、积极培育经纪人,促进我镇劳动力就业

对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编织等)业务,安排我镇居民在家就业的,且劳动力年收入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上的,给予经纪人每人每年100元补贴。如安置我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劳动力就业的,在此基础上另加补贴每人每年100元。对女性经纪人,再进行适当奖励。

三、加大我镇劳动力创业扶持力度,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我镇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合作社的,新招收本镇劳动力1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年奖励500元,享受期限为3年。

(二)鼓励我镇大中专等高校毕业生在我镇自主创业,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达到一定规模,承包土地规模1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土地承包流转(其他承包)合同,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镇财政给予每年5000元的补助,享受期限为3年。

(三)被上级残联新认定为残疾人扶贫基地的镇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其他说明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为主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坚持转移、培训、创业三策并举,统筹城乡创业就业,完善扶持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健全促进农民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加大创业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进一步构建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从年起,力争每年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万人以上,扶持农民创业2千人以上;建立健全镇、村农民创业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

二、鼓励扶持农民自主创业

(三)鼓励引导农民创业。各地、各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创业的政策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农民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引导农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创业致富。鼓励引导农民自主创业、返乡创业、联合创业。拓宽创业领域,建设创业载体,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着力抓好返乡农民工、农村能人大户、村组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四大群体创业扶持工作,努力提高农民的创业成功率。

(四)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各类园区要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农民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农民初次进入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业项目平稳运行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项建设规费和行政性、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政发〔〕8号)文件明确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加大农民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把返乡创业农民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小企业、非公有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进入工业园区的创业农民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对创业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设出资额限制。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发〔〕32号)精神,积极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农村困难家庭和零转移家庭人员创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政策。

(六)提供创业信贷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农民特别是返乡创业农民,从事高效农业、规模农业或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依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其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创办企业且吸纳本市城乡劳动力达到50人以上的,可依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积极做好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扶持农民创业。

三、大力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七)积极拓宽农民就业渠道。根据现有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特点,通过异地输出就业、就地转移就业、现代农业内部就业、亦农亦工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途径,引导农民多渠道、多门路就业。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就业工作。对企业吸纳农村困难家庭和零转移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应给予相应年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为实际招收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与村建立劳务协作关系,互为基地,实现满足企业用工和促进农民就业有机结合。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社会及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本市农民在市内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镇、村创建工作,对达到创建标准的镇、村给予奖励。

(八)落实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认真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四项制度。加强政策宣传普及,加大对市、县相关部门和镇村平台工作人员的四项制度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能力。依托乡镇、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对创业就业农民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建立管理台账,抓好跟踪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继续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登记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清零”的工作目标。

四、强化农民创业就业服务

(九)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办理效率。

(十)提供创业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为创业农民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开办、风险评估、企业孵化、信贷支持、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帮助农民顺利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建立企业用工需求调查、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提高就业岗位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服务企业用工和帮助农民就业结合起来,组织开展“牵手行动”、就业援助周、春风行动等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一)强化农民创业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农民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发挥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作用,送教下乡,方便农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通过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把农民变成新农民;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变成农民工;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把农民变成创业者。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推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制度,以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作为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等级标准及时给予补助,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紧缺的工种,提高补助标准。对创业农民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加强农民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不断提高服务农民创业就业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镇、村公共服务平台要在全面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政办发〔〕98号)文件规定,多渠道筹集村级平台建设资金,确保尽早实现全市工作人员配备专职化率百分之百,经费到位率百分之百的目标。高度重视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提升基层工作平台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形成市、县(市、区)、镇、村四级实时联网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网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市、县(市、区)、镇设立“农民创业指导中心”;村设立“农民创业指导站”,承担农民创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积极做好农民创业就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对本地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把农民创业就业与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十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委、教育、扶贫、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自身优势,齐心协力做好农民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在宣传培训、指导服务、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指导方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创业。

二、工作对象范围及认定方法

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对象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国家征地后失去全部或部分耕地,依法需进行补偿安置,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列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认定方法: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人员花名册由国土部门提供。由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户籍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农工部门对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进行审核确认。经公安、农工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劳动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登记,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1、开展就业登记,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信息资源库。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的无业人员,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申请,凭相关材料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不愿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视同无就业要求。

领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条件的,按文件要求,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

2、提供优质职业介绍服务。区人力资源市场及区各类合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求职登记工作,及时企业用工信息,对前来求职的被征地农民免收门票费、报名费、职介成功服务费、计算机查询费,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服务。

3、建立企业空岗申报制度。区各类企业要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企业空岗信息。需在新闻媒体上招用人员信息,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按审定的内容招工广告。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检查、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用工检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培训对象:凡年满16周岁,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5周岁,尚未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暂未就业和有创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在此年龄段以外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原则根据个人申请也可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学历培训四大类。

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安排培训内容,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定向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开展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培训,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凡经过推荐3次不愿参加培训或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放弃安置处理。培训补贴经费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资金为主要渠道,区培训券(卡)管理部门要优先向被征地农民发放省培训券(卡)。不足部分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培训补贴参照省培训券补贴标准执行。

(三)制定奖励措施,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1、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面向居民生活服务的岗位,原则上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安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每安排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内企业当年新招用区内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每招用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劳务中介、培训机构转移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各类合法劳务中介、培训机构成功推荐被征地农民在区内企业就业的,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按每转移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100元一次性奖励。

(四)采取多种形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要鼓励、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利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以联合、独资等方式自主创业,使其成为被征地农民创业的主渠道。对于由被征地农民组建的经济实体,一次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超过10人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且就业满3年的,每安置1人给予300元一次性奖励。

被征地农民通过创办工业企业、服务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等外)、商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等实现就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先征后奖。

被征地农民从事经营微利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上述奖励、扶持资金申领程序按政府或相关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就业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决定成立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吉子俊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张志勇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农工部、工商局、地税局、教育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制定、调整和完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统筹协调就业服务对象认定工作;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筹集、落实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监督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协调合作,通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区国土局负责提供征地后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人员花名册;区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资格的审定及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区农工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测算、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工作,负责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登记管理、落实优惠政策、用工信息等工作;区工商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教育局、扶贫办负责协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各乡镇要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场所;被征地村(居)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培训报名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调查、灵活就业流向统计等工作。

五、资金保障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积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完善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进一步发挥社区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拓展就业服务平台,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区奠定基础。

二、创建目标任务

1、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2、双困人员就业安置率100%。

3、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劳动力就业率达96%以上。

4、新增就业岗位3200个,其中非农就业1500人,失业登记人数控制在410人。

5、完成本地劳动力技能培训951人,其中农村(征地)劳动力923人。

6、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办理贷款等各项手续,自主创业人数占失业登记数的3%以上。

7、提升青年职业技能,转变择业观,组织30岁以下失业、农富劳动力参加职业见习,推荐率达到30%以上。

8、制定就业难点人员调查、排摸及安置方案,做到推荐安置情况有反馈、有记录。

9、求职人员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满意率达到96%以上,促进就业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1、建立促进就业协调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就业的副镇长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为副组长,政府各办主任、群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和解决社区内就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集思广益、相互协作、资源共享,形成就业工作的合力,使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得以圆满完成。

2、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使创建工作顺利开展,镇财政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促进就业的奖励、扶持等。

3、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消除现有零就业家庭,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一个月内实现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解决一户”。

4、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畅通就业信息和援助渠道,掌握社区劳动力资源,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拓展双困人员就业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用工单位吸纳双困人员,通过岗位补贴、社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确保社区内双困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100%。全面贯彻落实市、区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改善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定期排摸,及时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向和就业状况,对要求就业的通过各种途径及时给予就业安置。对需要提升技能和有创业意向的及时组织推荐其参加职业技能和开业指导培训,使所有求职人员和需要就业援助的人员得到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镇促进就业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完善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指导并督促促进就业工作的落实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部门,全面负责就业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全力以赴拓展就业岗位,确保各项指标的完成,其他成员单位作为就业工作重点部门,要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各村、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把使用本地劳动力作为企业入驻条件,签入合约,并将合约内容交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落实政策,加强管理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采取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政策效应,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3、强化考核,推进工作

镇政府将设立促进就业专项奖,对在年内为就业工作作出重要成绩的单位、部门及个人予以嘉奖,对各村(居)委负责人按照失业率控制情况和推荐劳动力就业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将相关单位就业指标数的完成进度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的考核范围。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0篇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出台的这个《意见》,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指引,是对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发展和创新。《意见》立足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加深的背景,一方面围绕稳定就业基本盘,调整完善了宏观经济与就业政策协同、创业资金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失业风险防范等政策;另一方面围绕拓展就业新空间,提出了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方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牢牢扭住就业这一关系13亿多人口切身利益的最大民生,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要把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内容,作为抓好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迅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活动,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中学、人社厅局领导班子带头学、就业系统干部队伍深入学,切实把《意见》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持续提升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要全面开展就业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干部轮训、专家辅导、个人自学等方式,使工作人员更加准确地掌握和执行就业创业政策。

二、精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确保省级实施办法于9月底前、地市级实施办法于12月底前印发,对求职创业补贴等时间要求明确的政策,要按新标准及时兑现。要确保中央政策不打折扣、全面落地,同时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聚焦破解长期困扰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难点和短板,主动做好地方政策创新和衔接,探索出台一批接地气、有力度的实招硬招,避免简单转发、照抄照搬。要重点围绕《意见》提出的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拓展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降低去产能企业稳岗补贴门槛并提高标准、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和劳动者求职体检手续等新政策、新要求,及时明确操作流程,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优化政策办理程序,精简证明材料,提高经办效率,运用网上受理、电子审核、数据共享等新技术,提升经办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获得感。

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做细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夯实《意见》贯彻落实的重要基础。要协调地方主要媒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配合做好《意见》宣传解读,形成上下互动、覆盖全国的宣传热潮,同时在本地区实施办法印发后,及时通过政策吹风会、新闻会等,向社会信息。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政策讲清讲透,对重点群体进行政策精准推送,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要编印一批政策宣传材料,组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主动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宣传政策,利用服务窗口、12333服务热线等渠道,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解答。要讲好中国特色的就业创业故事,大力宣传各地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运用政策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应对,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意义;内容

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事业单位选人搭建平台。团中央明确提出,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校团委负责筹建见习基地,凡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即可申请成为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更好地促进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的提高;更好地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有机结合,高校平台与社会舞台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实现高校科研力量的社会化服务、企业科研力量的有效提升,充分认识高校与企业合作的意义和内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高校与企业合作成立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意义

高校与知名企业合作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既是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全球发展、实施国际化经营、提高核心竞争力,解决企业对于人才发掘和培育的难题的需要,也是高等教育面向社会、促进学校应用科学和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更是人才科学发展、满足学生参与社会实践、锻炼能力的需要。校企双方互相支持、双向介入、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是实现高校、大学生和企业三方“共赢”的重要途径。高校和企业承载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创造着不同的价值成果,有着不同的目标导向。切实做到打通产、学、研链条,实现高校和企业的紧密联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克难关,可以为高校和企业之间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关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别是在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中,加强校企联合,实现优势互补,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武装人才,把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如同为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高校与企业合作成立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合作内容

1.建立稳固的企业实训、实习基地。校外实训、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的场地,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缩短学生所学专业与就业岗位要求的差距。将教学延伸到企业,让学生贴近生产一线。企业为学生提供的实训、实习条件保证学生真正学到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培养学生的岗位意识、团队意识、组织纪律性、协作精神和敬业精神。

2.充分发挥高校优势为企业发展服务。建设校内实训、实习基地,校内实训、实习基地,应着眼高水平、高起点、上规模、上档次,同时要充分发挥学校的科教优势,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心理培训、社会工作培训和进修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更新,提升企业的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3.多种渠道提高学生的素质。通过校企合作平台,学生可以广泛参与企业的各种文体活动、社区的文明建设、团组织活动以及与企业合作开展的各类社团活动。聘请各类专家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讲座。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管理,使学生的团队精神和社会交往能力得到提高。

4.加强学生创新应变能力的培养。由于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劳动组织形式的变革和调整,一些新的职业岗位将不断涌现,而且这种新的职业岗位正向着综合化、智能化、高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能主动适应变革的高级人才,将是高校和企业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

现阶段开展以就业见习计划为代表的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是培养青年就业创业素质、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帮助青年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的有效途径;高校目前开展的就业见习计划要找好切入点,要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进行准确定位,将就业见习计划办成利己利人的好事;要找准团组织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位置,协调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突出团组织的优势,将见习计划稳步做强;现阶段推行的就业见习计划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见习与学生专业学习冲突、学生见习动员和综合管理、见习鉴定的评价体系和权威性等,需要在稳步推进中加深讨论,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章国平,汪燕春.当前高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困境和出路[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钮秀山.高校与企业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与实践的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2003(5)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7-0072-02

1 研究宗旨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始自1999年的高校扩招,使大学生就业压力逐年加大,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同时高校应届毕业生“缺乏工作经验”的就业竞争劣势在求职和应聘过程中越来越凸显出来,许多毕业生因缺少相关工作经验被拒绝在就业大门之外。

在浙江团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之后,团省委正式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设工作,通过试行实践,目前,各地都已基本形成相对健全的工作模式。从源头指导意见的设计、实施方案的出台、到实际工作模式的形成,都已探索出较为完善的政策链。本研究立足浙江省“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现状,以高校学生的视角进行评估探究。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共面向全省三十余所高校,两千多名学生、老师、基地负责人和地方团委负责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高校团委、见习基地、地方团委三者之间的互动过程的研究,把握浙江省“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工作开展现状,发现和剖析当前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为今后浙江省“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为上级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 现状分析

在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浙江团省委在认真调研了浙江省实际情况之后,制定了浙江省的工作实施方案,在两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据浙江省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网站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为止,浙江省已有注册企业会员1152家,已注册个人会员5673名,网站内提供的岗位总数达19108,其中有8981名青年通过团委开设的这一平台获得面试机会,有3851名青年成了这项工作的受益人。

2.1 基地创建现状

(1)创建主体以团县委为主。目前浙江省见习基地级别根据团中央关于基地创建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各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分别由团中央、团省委、地市团委、团县(市、区)委和高校团委分别授牌等。目前地方团委创建的基地约占总量的90%,在创建基地工作中占主导作用,高校创建基地仅占比重6%,地方团委中又以团县委为主要承建单位。

(2)高校基地以自主创建为主。在目前高校基地来源中,校院团委自主联系企业是最普遍的模式,几乎90%的受访高校表示有采用此种创建模式。同时约有46%的受访高校表示有企业主动联系表达承建意愿,说明创建见习基地不仅是团组织和青年的意愿,也是广大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所在。另外有30%的比例说明任课老师的校外资源也是此工作中具有一定可用性一条通道。地方团组织对接比例不足30%,这一比例是相对偏低的,说明地方团委协调高校与基地的对接效果一般,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3)高校承建基地运作情况较差。在目前的高校基地运作过程中,39%左右的受访高校大部分基地处于正常运作状态,35%左右的高校正常运作比率不足半数,还有23%左右的高校绝大部分基地运作不顺畅。高校基地运作不顺畅中可分两类,一类是基地创建后处于闲置状态,另一类是实际运作情况不理想。数据显示可知,当前高校基地闲置普遍原因是“见习时间安排不合理”和“企业的岗位提供积极性不高”。这说明基地创建后,部分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机制还存有严重缺陷。在见习时间安排上,企业岗位时间与高校教学日历必须相互协调契合。

2.2 基地服务现状

(1)就业见习认知不足。服务大学生是团工作的中心要务。基地的创建,归根结底是为了最终能够服务大学生,因此服务大学生的现状是本次研究的重点。然后研究表示,目前高校学生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认知现状不容乐观,未见习学生和见习学生见习前对就业创业见习“非常了解”人数仅占样本总数的1%左右,大多数的学校都表示了解不多或不了解。原因在于:一是高校团委目前在宣传此项工作时还缺乏力度;二是高校宣传对象主要是准毕业生群体,在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只能是有选择性的忽略。

(2)高校与地方缺乏协调机制。研究发现,约有52%的受访企业认为招募不足有“社会青年对见习缺乏兴趣”的因素,30%受访企业表示有“招募信息传达不到位”和“时间安排不合理”的原因,而“地方团委协调机制不健全”、“岗位设置不科学”等因素,存在相对较少。“社会青年缺乏见习兴趣”,主要是针对高校毕业生和地方青年而言。浙江省经济相对发达,一般除少数因为身体或者精神上患有疾病的青年,年轻人寻找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并不困难。对于高校学生而言,目前大部分的高校都将见习机会预留于准毕业生,但是这部分学生的见习意愿是处于大学期间最低值,缺乏就业见习的兴趣。

(3)维权服务机制不健全。研究表明,高校学员对于通过校方自建基地维权申述平台较为认可的,但对于非高校自建基地见习人员在维权选择中还存在一定的操作空白。一是大多数的非高校自建基地见习人员对于通过地方团委申诉的渠道并不明确,二是申诉的平台建设相对滞后,许多制度设计条文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这部分群体在面临基地侵权现象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走人”或者“上报校方”。以上数据反映了目前高校团委和地方团委在保障在申诉的渠道建设领域还存有工作空白,需在日后工作中进一步改进。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整合社会资源,以促进大学生就业为重点,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为服务*区发展、构建和谐*、打造全国最美丽城区做出贡献。

二、工作机构

为使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联合辖区大中专院校成立“*区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相关各方均为促进会成员单位。为便于促进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三、目标任务

围绕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升他们的就业力和创业能力。形成以培训为基础,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相结合,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四、主要工作:

本促进会是以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为宗旨。主要工作为:

(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会员各方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大对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宣传。要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树立合理的择业观念,尽快实现就业。广泛宣传我市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引导未就业毕业生主动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个人的求职择业信息。

(二)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区劳动局和人事局要针对各成员单位的就业需求,有计划、有组织的提供和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进校园活动。人事部门要利用好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落实政策,做好大学生的创业服务工作;劳动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办理失业登记的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意愿和动向,通过就业推荐、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多种途径,帮助其尽快就业。形成一人就业,全家稳定的和谐局面。

(三)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会员院校要积极动员、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就业服务活动。根据不同的活动内容,组织有针对性的学生参与,既确保活动质量,使学生获得最大收获,促进大学生实现就业。

五、工作内容:

(一)就业政策进校园

成立以区劳动局和人事局为成员的政策宣传小组,定期到会员院校,进行以劳动保障法规、大学生就业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宣传,增强就业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率,面对面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二)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一是区劳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牵线搭桥,组织开展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组织有招聘意向的用工单位进会员院校,把求职招聘会办到大学毕业生的身边;实现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提高招聘活动的实效。

二是要充分挖掘就业资源,大力搜集岗位信息,广开就业渠道,重点针对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用人单位收集需求信息,作为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劳动部门要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通过会员院校的就业网络服务平台予以,实现就业信息资源共享,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提高求职效率,降低求职成本。

(三)鼓励参加创业培训

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培养一批大学生创业者,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实现“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自主创业想法和意愿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创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如举办“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同时引入创业实训课程,在提升创业能力同时,加强团队合作意识的培养,使得培训更贴近现实。

(四)提供创业就业平台

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下,在现有的杭州市创业项目库中精选一批“年轻化、技术化、小型化”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进校园巡回展示,拓宽创业思路,提高创业成功率;同时推动大学生见习计划工作的开展。鼓励全日制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定点见习基地3-6个月的见习训练,增加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就业成功率。

(五)公共服务进校园

开展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建立基础台帐,开通*区“大学生创业就业网上服务”、“大学生创业企业QQ群”及“点对点”远程交流等服务平台,完善大学生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动态服务机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资金资助等创业“一站式”服务机制,全面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

六、2009年工作计划

本年度促进会的主要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

各会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信息,加强交流,相互配合,切实了解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用工就业需求,做好促进会成立工作并确保促进会如期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二)实施阶段:

促进会开展如下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

(1)3月份: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成立及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企业招聘活动、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活动

(2)4月份:开展“就业形势政策”宣讲活动,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的宣传、举办就业形势讲座。

(3)5月份:举办“校企对接”活动,组织各类用人单位进入会员院校进行专场招聘会

(4)6月份:开展“暑期见习实践”活动,提供就业见习机会,为大学生提供暑期实习、锻炼的机会,增加实际工作经验

(5)9月份:开展“典型引路、创业演讲”活动,邀请成功创业的大学生为在校生做报告,分享其创业历程,提升大学生创业热情。

(6)10月份:开展“创业助我行”活动,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组织一批“年轻化、技术化、小型化”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进校园巡回展示。

(7)11月:“大学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根据各会员院校需要,全面开展多方位的就业服务工作。

(8)12月:全年工作回顾,总结表彰先进。

(三)总结阶段:

对促进会本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在此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七、工作要求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政发[]120号)和《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认证和证书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3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运作、运行高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现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区创业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在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下设创业培训教学督导组,负责自治区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及相关工作;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定点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创业培训对象为自治区境凡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创业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支持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

第四条创业培训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机构认定,统一师资管理,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第五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

在全区范围,具备办学资质和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有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经历,能提供培训和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管理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认定程序

1.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公布自治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条件及要求。

2.申请参加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培训机构),由各旗县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就业服务局递交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见附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考标准和评分基准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补充说明材料。各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就业服务部门推荐。

3.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旗县就业服务部门推荐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认定条件和整体规划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参加复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统一报送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4.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区域划分,对报送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相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考察和复审人员对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能力进行打分并签署意见。

5.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复审结论,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6.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认定条件及相关表单统一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符合国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条件的,可推荐认定“中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7.经审批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录可在中国创业培训网、劳动力市场网,自治区劳动保障网、就业服务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与举报。

第七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检查培训讲师的教案、课件及培训后续支持服务等工作情况,督促参训学员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2.创业培训期限和班额要求,创业培训分为“创办企业”和“改善企业”培训,均按10天80学时实施教学(每学时45分钟);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班额不得超过25人。

3.创业培训在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正版教材外,可根据各实际需求,开设与创业有关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财务知识、市场分析、项目选择等培训容。

4.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学员开业前,应给予开业指导;开业后,要坚持跟踪指导服务,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帮助解决学员实际困难,直到学员能够独立经营6个月以上。

5.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要根据创业培训实际需求,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创业师资、创业指导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事创业培训的教学人员,必须取得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

6.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创业培训补贴要专款专用,严禁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挤占挪用。对套取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以当年的创业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创办企业稳定经营率为主要检查、管理容,就业服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每年集中抽查两次。对于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限期3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聘用没有创业培训师资证书,以及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的,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资质并通报批评。

每年年底自治区就业服务局部署由各组织开展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年检工作。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情况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

第三章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讲师选评和年检

第九条我区的创业培训师资按国家创业培训师、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四级管理。自治区按照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的师资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对培训合格人员先发给《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此后一年,按照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具体要求,完成3次全程授课,并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创业培训讲师提高培训班,经考核达到讲师选评标准的颁发《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第十条国家创业培训师要积极承担自治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任务和本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及指导服务工作,每年年末应以书面的形式,向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汇报开展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工作情况。国家创业培训师由自治区主管创业培训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年审和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全区创业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全区优秀讲师的选评和研修工作。优秀讲师的选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国家培训师备选推荐相关要求公布后进行;讲师选评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进行。

第十二条为加强创业培训师资、服务专家以及管理人员队伍的能力建设,保证创业培训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凡具有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五年以上成人教学培训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且愿意从事创业培训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创业培训讲师选评。

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一年,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达到相应模块讲师选评标准;按照创业培训的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满意度平均在2.30分(3分制)以上;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报告。

持有《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创业培训讲师提高培训,及时进行讲师选评。超过一年以上尚未获得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需再次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重新获得《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方能继续从事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程序

1.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定期下发通知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工作,公布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程序,制定选评标准,提出选评工作的具体要求。

2.各就业服务部门对已达到选评标准的创业培训讲师,由个人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填写《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见附件3),经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推荐。

3.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协同本地培训师,对推荐讲师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4.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根据复审的结果及各地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确定最终选评讲师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5.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将选评创业培训讲师的公布文件、选评条件、《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创业培训讲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见附件5)、《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统一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6.创业培训讲师选评文件和讲师名单可在中国创业培训网、中国劳动力市场网、自治区劳动保障网上查询。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年检

创业培训讲师年检工作于每年1月上旬进行,年检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各就业服务局要积极协助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做好当地创业培训讲师的年检工作,创业培训讲师须于每年12月末前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年检审核表》(见附件6),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就业服务局根据讲师当年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原件)一同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审核。各要将创业培训讲师日常培训活动的质量、数量和学员满意度作为重要的年检指标。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于每年2月10日前公布通过年检的创业培训讲师名单。对于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一律取消创业培训讲师资格,不准继续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教材的管理

创业培训必须使用正版的系列培训教材并颁发相应模块的培训合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盗版教材和伪造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实行按分号段发放管理。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合格《创业计划书》的验收标准,考核培训学员的结业成绩,对合格学员由就业服务部门在自治区分配给本的号段,统一签章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创业培训教材、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包和培训合格证书、游戏模块等征订工作。各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征订需求,及时申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签审征订单,由征订单位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服务部门进行货款结算。

第五章创业培训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开班申报制度

凡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定点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中,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就业服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每年的1月30日前,要向就业服务部门呈报上一年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总结”和当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时,必须在开班前7天,填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见附件7)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8),经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并下达“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见附件9)后方可开班。各就业服务部门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所属定点机构的“创业培训办班和讲师派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对区域派遣创业培训讲师授课的,可由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审批。

第十九条培训实名制度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组织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时,要协同讲师按照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面试学员并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1),根据参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需求,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表》(见附件11),因材、因地、因时组织实施培训,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

2.参训学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经培训后创业的学员应补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作为创业培训学员档案资料的附件。

3.接受创业培训的学员,必须在创业培训讲师的指导下,提交一份自己创业项目的、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讲师填写“创业培训(SYB)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表”(见附件12),对评审合格的学员颁发由就业服务部门签章的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有条件的可由创业指导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培训学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经论证、评审合格的学员颁发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

4.对颁发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各就业服务部门要定期汇总“创业培训合格学员办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3),并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汇总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上网公布培训合格者的名单、成绩、身份证及培训证书号码。

第二十条结班考评制度

各类创业培训班结班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创业培训讲师做好本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和管理工作。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班结业后7日,要对授课讲师进行考核、评估,对授课讲师填写的“创业培训讲师执行授课任务情况信息反馈表”(见附件14),签审评估意见后转就业服务部门,各就业服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寄(或传)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将《培训班期末评估评分表》(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3-1)、《学员培训班活动报告》(电子版,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4)”和“创业培训(SYB)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表”及时报送就业服务部门存档;经各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定期将“创业培训学员班活动报告汇总表”(见附件15)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

2.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要根据培训资料报送、档案整理移交、学员信息反馈、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检的重要资料。

3.各就业服务部门要在培训结束3个月后,及时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汇报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及带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跟踪服务制度

1.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教学工作,以网上评估、现场评估、抽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指导,以便核查、纠正在创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方向。对全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当年的培训质量、创业成功率为主要容实行年检,年检获得全区前6名的予以表彰。

2.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对创业培训讲师实行考核、提高、选评、年检,定期组织讲师提高班,对符合选评标准的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予以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将考核成绩优异的创业培训讲师,选拔为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并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讲师提高班与培训师选评。

3.自治区对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师资档案与考核系统。对全区创业培训师资,以其工作责任心、培训满意度、后续服务水平、创业成功率为主要容实行年检,并定期网上公布选评和年检情况,对年检获得全区前10名的予以表彰。

4.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创业培训工作的需求,对全区创业培训师资将逐步实行区域派遣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服务能力较强的创业培训师资的作用,高质量地完成创业培训的教学、教研活动与项目的推广工作。

5.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创业培训各项任务,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学员考核评估合格者,享受课时补贴。其参考标准分别为:国家创业培训师500至600元/天,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300至400元/天,创业培训讲师(含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者)200至300元/天。

6.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要安排专人进行每月1次,总数不少于4次的创业见习、企业创办活动和企业经营情况电话或实地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件16)及档案管理,并于每月7日前向就业服务部门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月报表”(见附件17),各就业服务部门围绕培训机构、提供后续服务的讲师及次数,后续服务的容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对解决创业学员实际问题的典型案例等情况,按季度汇总向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季度报表”(见附件18)。

第二十二条网络办公制度

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一律实行网络化办公管理,逐步形成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就业服务部门—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和教学督导组的网络对接。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7天向就业服务部门上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审核开班。

2.各就业服务部门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开班申报和讲师派遣情况一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

3.各就业服务部门按当地年度培训期次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上报创业培训学员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情况。

4.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积极配合创业培训讲师在每期培训班或后续支持服务结束后7天向就业服务部门上报《学员培训班活动报告》或《学员后续支持服务报告》(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5),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转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备案。

5.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定期在自治区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5篇

【本刊讯】2015年8月下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人社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由国家发改委主任担任召集人,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人社部、财政部、工信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包括: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和协调《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意见》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强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部:高校就业服务月启动

【本刊讯】2015年9月3日,人社部启动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确保有就业见习需要的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地要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确保有就业见习需要的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户、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账,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和帮扶。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服务、落实政策以及帮扶就业等情况,要及时补充更新。

江西省:实施未就业大学生“定制服务计划”

【本刊讯】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建设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实施“定制服务计划”,帮助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实现就业。

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依托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展开了实名普查行动,摸清离校未就业大学生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为未就业大学生提供“定制服务”,广泛宣传就业优惠政策,将招聘网站、微信、大学生就业QQ群等网络传播渠道,与求职大厅、校园招聘会等传统招聘渠道相结合,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资讯。

上海市: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实施办法

【本刊讯】近日,上海市印发办法,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办法明确,对经上海市人社局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持推荐函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可按规定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上海还放宽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年龄限制,明确已连续在上海市申办过两次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外籍人员,可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青海省:5项“政策红包”支持就业创业

【本刊讯】近日,为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就业创业工作,青海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就业创业者发放了多项“政策红包”。具体内容为:小微企业获“从钱到智”扶持;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奖励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创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后置;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辽宁省沈阳市:5000万元基金扶持大学生创业

【本刊讯】日前,辽宁省沈阳市设立5000万元“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大学生及青年创业。计划3年内扶持青年创业项目600个,带动就业岗位2万个,推动1万名大学生参与创业,建成“青创空间”20个。

这是沈阳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政策性、项目公益性、运作专业性”的原则,基金下设两个分项,1000万元为政策性创业贷款扶持,4000万元为引导性创业股权投资。沈阳市将严格有序地将基金运营收益反哺大学生及青年创业扶持,提供创业素养提升培训,搭建创业交流平台,举办创业创新活动,依托创业带动就业。创业贷款使用周期为1~3年,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5万~50万元;间接投资的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参股比例不超过单个子基金的30%,不超过基金间接投资规模的20%。

湖北省武汉市:启动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

【本刊讯】近日,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启动对2015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创)业援助行动计划,毕业生申请后可获创业培训、推荐见习岗、直接经济资助等援助。

据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介绍,2015年9月30日起,2015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登录武汉人才网报名,需提供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未就业证明等一系列材料,申请就(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的,可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开展数期相关培训。对有就业需求的,可推荐进入武汉市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实习。对于低保家庭未就业、因残障不能正常就业、自身因不可抗力原因(生病)导致暂时不能工作或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则直接给予经济资助,人数为60名。

湖北省谷城县:“线上+线下”模式助4294人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