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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26 09:27:10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实行采购人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体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并对采购文书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采购方式:

(一)年度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

(二)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须由部门组织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当年市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预算以及预算单位的申请审查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要向监管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监管机构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

(一)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具备起草招标文件的相应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由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纪检、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部门集中采购可由单位财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也可以组建工作专班,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办理资金收付申请,向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规定。

第九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信息,应当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免费。

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书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规定组建,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需要经济技术专家的从监管机构“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特殊项目的采购,评标专家可由采购人主管部门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相关业务单位筛选产生。

第十二条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第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有单位的使用人员、财务负责人员、纪检负责人员以及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合同,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核后,资金一律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完毕要妥善保存档案文件。

第十八条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

第十九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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