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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2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3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医文证审查;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法之一,它通过审查确认鉴定的方法、手段是否合法、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为侦查和诉讼提供可靠的依据,确保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但是目前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存在着诸如审查率偏低、制度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法文证审查工作的发展。笔者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就如何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进行一下阐述。

自2012年以来,笔者所在单位共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300余件,通过审查共发现问题鉴定11件,其中退回重新鉴定并改变鉴定结论2件,退回补充材料、修改瑕疵9件,发出检察建议1件。避免了在检察机关由于法医鉴定结论错误而导致发生错案,较好地履行了检察法医的监督作用。

一、将强化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

一是实行检察技术人员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为切实有效解决现有鉴定资源因鉴定能力、鉴定质量、设备配置、地域分布等原因导致的诸多问题,以市级院为单位,按照“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积极推进一体化进程”的工作发展思路,大力推行技术鉴定一体化工作管理机制,统筹管理,统一调配全市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和技术装备。同时为确保法医人员素能适应工作开展需求,要经常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让法医人员参加多种类型的培训和练兵,切实提升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二是将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切实纳入法律监督环节。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横向联系,对内强化技术、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凡是进入检察环节的有技术性鉴定结论的案件,不经过法医文审,一律不结案,形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法医文证审查机制。

三是将工作列入检察长工作调度范围。为保证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有效运用法医文证审查搞好法律监督,从源头上切实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应当把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列为检察长工作调度范围,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定期召集技术部门和办案科室的人员参加的文证审查案情分析会,及时梳理工作重点,讨论疑难案件。

二、实现文证审查监督全覆盖

一是注重提升审查率,努力实现人身损伤案件全覆盖。改变原来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局限在刑事案件领域、工作覆盖面较窄、案源较少的现状,将法医文证审查的范围扩展到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以及自侦等多个办案部门,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各个领域,为各项检察工作开展、化解社会矛盾争得主动。工作中要大力倡导案件的文证审查率,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人身损伤案件鉴定结论的全覆盖,切实提高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市级院在考核办案工作时,要将原来单纯考核办案数量变为即考核数量同时又考核文证审查率。

二是注重将监督关口前置,加大对社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和把关。针对社会鉴定机构和某些公安法医门诊结论准确性不稳定、可信度不高,特别是在法院审理的一些自诉案件中,缺乏有效监督的司法鉴定更易成为当事人纷争焦点等问题,充分发挥文证审查监督职能作用,把审查监督触角延伸至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鉴定机构和法医门诊作出的鉴定结论上,通过采取联合审查、定期检查等方式,严防因鉴定结论不准确导致涉检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一是要总体程序纲目清晰。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文证审查的总体程序、送审范围、委托方式,审查方法、资料存档和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各业务部门在接到人身损害等含有技术性证据的案件后,必须将鉴定结论提交技术部门由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审查,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送审的技术性鉴定材料给予明确的意见,以帮助刑检部门把好证据审查关。法医人员要主动与侦查机关一起开展疑难案件当事人病历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重大疑难案件时,不但要随卷附送鉴定材料,还要附送必要的病历材料。

二是圈定重点审查范围,规范委托方式。将重点审查范围圈定在刑检部门办理的伤害类案件和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学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书、分析报告、检验报告等,刑检部门办案人员遇有需要送审的技术性证据材料上办案系统办理委托文证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将案件的简要案情、被鉴定人的有关情况、技术性鉴定结论(含附在卷内的鉴定依据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等一并发送检察技术部门。对于证据材料在侦查监督环节已经进行过审查的,公诉部门可以不再委托送审,但是鉴定材料与之前发生变化的仍需委托送审。

三是限定操作规程,完善归档要求。检察技术部门法医接受案件后,要对鉴定结论证据材料和有关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一般情况下,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在接受委托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承办人反馈结果,根据需要出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遇有疑难复杂或通过审查发现异议等情形,法医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检察技术部门办理的文证审查案件应当按照高检、省院有关要求专门组检察技术卷进行归档。刑检部门应当将技术部门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附在技术性鉴定材料后一并组卷归档。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3)

16—0019—01

学生专业技能考核鉴定,是落实以能力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培养目标的主要保障,是解决技能训练目标模糊、随意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学生就业质量的有效手段。下面,我就根据多年对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方式方法的探索,谈一点个人的见解。

一、建立稳定的技能考核体系

1.明确目标,制订计划,加强管理。

(1)确定科学、可行的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职业教育就是以直接就业(上岗)为主要目标而展开的教育与教学活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培养目标应依据以市场为主导,以能力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以岗位为标准,以任务为引领,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动力的原则。要依据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技能鉴定标准和行业要求,制订出明确的、超前的各专业《专业技能培训总目标》和《专业技能实训考核标准》,明确规定出初、中级操作员人才应具有的综合能力和专项能力。

(2)制订各专业三学年技能训练、考核计划和细则。为了保证各专业都能严格按照技能达标目标进行培训、考核,要依据劳动部门颁布的技术鉴定标准和岗位标准的要求,制订配套的科学、可行的《技训达标实施办法》《专业技能考核细则》,并对技能训练、考核有关事项做出量化规定。

技能考核一般是按学期进行,为了使考核便于操作,每个学期又需制订专业技能考核计划和实施细则,印制“学生技能考核成绩表”。在该表中要体现出考核项目内容,每位主考教师评分情况、学生回答或操作情况记载、考核成绩计算过程与结果。考核结束后,此表装入学生档案。

(3)成立考核组织机构。学校以技能鉴定所为依托,成立校级技能考核领导小组,对全校各专业技能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调控。下设二级考核小组:一是专业技能鉴定,学校承建技能鉴定所,每学期对全校各专业班学生的专业技能进行技能鉴定并颁发相应的技能鉴定等级证书;二是各专业考核工作实施小组,由各专业教研组长具体负责该专业的技训实施和各学期的阶段考核。

2.认真制订考核方案,形成完善的考核体系。

(1)分级考核,分段推进。

一级考核。即阶段考核,就是将各专业技能训练总目标分解为学期分目标,再将学期目标分解到每个学月,制订出各学科学月考核目标、标准,根据学月目标、标准,进行学月技能训练,每学月进行一次考核。这项工作由各教研组的专业考核小组随机组织进行,考核成绩记为平时技能考核成绩。

二级考核。由学校技能鉴定所统一组织对各专业的学生进行技能等级鉴定考核,考核成绩上报上级技能鉴定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技能等级鉴定证书。要求学生毕业前都能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学生最后凭双证或多证就业。

这两级考核中,一级考核是过程,二级考核是结果。两级考核互为依托,相互促进。

(2)合理组卷,逐个考核,抽签定题,当场操作。

一级考核,应根据技能鉴定标准,由专业课教师提前拟出若干考题组建题库。并根据难易程度、原理题与操作题适当搭配组成考题,制成题卡,以供学生抽签定题,学生抽签时不得有重复。考核时,按事先排好的顺序逐个抽签考核。学生拿到考题后当场回答或操作,一般不留给准备时间,也不允许别人帮助,在规定时间内考核结束。

二级考核依照技能鉴定部门规定执行。

(3)考核小组成员分别评分,当场公布成绩。考核时,参与考核的成员,严格依据《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分别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学生考核成绩当面公布,记入学生成绩册,技能成绩不及格者,没有资格参加最终的技能鉴定,技能鉴定不合格的不能评选优秀生、三好生。

二、探索出卓有成效的技能培训、考核方式,逐步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

1.方式多样,注重实效。各专业实训内容和时效不同,可采用分散或集中实训方式。根据实训模块和学生实际,方法上可采用先讲基本原理,后实训;或先实训后讲理论;或理实一体,直接在实训室上课。无论哪种方式方法,实训指导教师每节课都要做到,实训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指导到位,效果显著。扎扎实实抓好单项实训或单元实训的指导和考核,每次考核成绩要详细记载,及时公布。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6篇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部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法医文证 检察机关 证据

一、历年法医文证审查概况

2003年至2011年,该院技术科共受理刑检部门书面委托的法医文证审查2357件,经审查发现:鉴定结论错误10件(不包含保外就医),鉴定依据不足9件,适用条款错误18件,其他瑕疵85件。经与原鉴定人沟通,影响诉讼质量的错误鉴定书均得到修正,实现了文证审查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文证审查质疑、纠错原因分析

1.鉴定人医学基础知识不牢固,对“轻重伤”条文理解不准确。如将轻伤标准的“矫正视力”等同于“裸眼视力”;将腹膜后积血混同于腹腔积血;将重伤条款中“损伤后,一眼盲”(指损伤后最好视力低于0.05)错误理解为包含最好视力为0.05的情形;将颅内少量出血等同于重伤条款中的颅内血肿等。

2.对重伤鉴定释疑学习不够。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同时,关于其实施和操作出台了重伤释义,基本上对每一条文都有详细的说明与解释。医学诊断标准与法医学诊断存在一定差距,如损伤性失血,临床医生常根据接诊时血压作出失血性休克的诊断,而法医在鉴定时除考虑失血量以外,亦要考虑失血速度,且后者更为重要,它决定机体对失血的代偿能力,法医学认定失血性休克在重伤释疑中有血压、脉搏、呼吸、肢体末梢循环、神志情况等许多条件的限制。

3.鉴定人对条款不熟悉,适用错误导致鉴定依据不足。如颅脑闭合性损伤引起的单纯颅骨骨折误用轻伤第六条;肢体重要神经损伤影响功能误用重伤第八条第十四款;脑挫伤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硬膜外血肿的重伤鉴定误用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检验未见损伤痕迹,而鉴定结论却表述为轻微伤。

4.责任心不强,适用轻重伤条文缺陷或不当。对复合性损伤应该引用的多款条文只引用其中的部分条款,如因皮肤肌肉裂伤可以构成轻伤,同时存在骨折的鉴定,只引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第二十一条,而漏掉第二十五条;肢体重要神经损伤所致肢体大关节运动功能严重障碍不引用重伤第八条第二十款,反而用了第八条中的其他条款。

5.鉴定人对法医学基础知识牢固,对鉴定时机把握不当。对许多存在肌腱、神经损伤的情况,往往需经临床治疗终结方能明确功能恢复情况,进而明确伤情。实际鉴定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肌腱、神经损伤数天后即依据功能障碍情况进行鉴定,眼部外伤1个月即进行补充鉴定等。同时也存在可以直接明确伤情的,反而滥用补充鉴定,如远离关节部位的四肢长骨骨折;除拇指外的一指或两指肌腱损伤等。

6.鉴定人医学知识薄弱、过分依赖医疗诊断,导致错误鉴定。简单相信病历资料,对事实真相不予甑辨。被鉴定人受伤后由于存在补偿心理,往往夸大病情,甚至通过关系搞一些虚假病历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欺骗鉴定人员,而鉴定人员轻信医院诊断、不认真审查病历、不认真分析事实真相,导致错误鉴定。如陈某涉嫌伤害案中,根据医院对梁某某“右第6、7前肋骨折”的诊断,原鉴定人鉴定其伤情属轻伤,文证审查时阅读x光片发现其右第7肋骨折可疑,后经相关医学专家会诊后证实右第7肋骨折不成立,从而否定了轻伤结论。

7.病历摘录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鉴定依据不足。如对颅脑损伤病人,未摘录相关神经系统症状体征、颅内出血量等,仅依据脑挫伤、颅内出血的医疗诊断直接做出重伤鉴定;又如对b超显示“可疑右肾下极挫裂伤”的肾切除病人,在未查阅其手术记录(术中见肾脏完好)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其肾破裂并据此鉴定为重伤。对胸部损伤后引起的气胸、血气胸等,未记载伤后是否出现呼吸困难而直接定轻伤等。

8.鉴定人或侦查员粗心导致鉴定书形式上的瑕疵。文书制作未加盖公章、鉴定人未签名或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鉴定文号错误、检验日期早于案发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早于检验日期、鉴定书依据的医疗资料日期早于案发日期,以及鉴定书标题格式错误导致对同一伤者存在结论不同、文号不同的两份鉴定;又如鉴定书中记录的损伤与照片显示的损伤不一致;鉴定书遗漏对重要损伤的描述;病历摘录不全导致条款适用不完整;损伤检验未使用专业医学或法医学术语;对关节功能检查未记载各功能位的活动度,仅表述为“各大关节未见严重功能障碍”等。

9.验伤时鉴定人无法详细占有有关案情资料,验伤时间远远滞后于损伤时间,验伤时没有受伤当时的照片,或者受治疗因素影响不能直接查视损伤情况,以至于不能准确推断损伤工具。

三、文证审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提出“精准、慎审”工作原则。主管领导和上级院法医多次对法医工作思路进行部署和指导,明确法医要“医”、“法”兼修,立足于证据的准确度和证明力,提出“精准、慎审”原则,确保审查意见精准并得到经办人采纳和同行认可。

2.密切配合,全面形成“捕、诉、技”协作机制。技术部门严格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规定,主动配合,形成了“捕、诉、技”的全面协作办案机制,凡办理的重伤害案件、有异议的轻伤害案件及非法行医案件均提交法医审查,针对批捕、起诉案件办案期限不同,法医审查后分别给予口头和书面意见。对于有伤亡发生的疑难案件,法医可应邀参与案件讨论,就相关法医学问题(如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损伤原因等)予以分析说明。

3.建立联系会商制度,建立与公安法医的良好沟通机制。主动加强与区公安法医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将文证审查中发现的鉴定错误或瑕疵问题予以反馈,并就涉及的鉴定依据、条款适用等问题从诉讼证据角度进行讨论,力求明晰问题、达成共识、提高鉴定书质量、确保法医技术证据证明力的目的。

4.建立疑难案件的“二级审查”和专家咨询制度。审查中发现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条款适用存在争议,有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量刑的情况,初审后及时提交上级技术部门法医予以复核,共同研究论证后联合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学术争议或特别疑难的问题,邀请中山大学法医学或医学专家会诊,充分咨询专家意见,为出具准确的审查意见提供坚实的技术后盾。

5.角色换位,实现“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转变。技术证据只有在查证属实,得到确认时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此,法医在进行文证审查时,坚持换位思考,从纯粹的技术人员角色解脱出来,首先站在技术检察监督者的高度审视证据的对与错,其次站在辩护人角度发掘证据的瑕疵之处,最后以法官的视角排除其合理怀疑,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原鉴定人沟通、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修正完善鉴定书,为庭审胜诉提供有效技术证据保障。

四、对完善文证审查工作机制的建议

1.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文证审查职能,保障技术鉴定证据质量。要提高对法医文证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意识到这项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技术的工作,也关系到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要建立与办案部门间的文证审查工作制度,着力加大对侦查监督、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逐步把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的各个环节,做到涉及技术性证据实行文证审查全履盖,使文证审查工作作为“侦、捕、诉、技”协调办案机制的重要载体。通过完善技术协作制度,确保审查过程中提出对鉴定书的合理化修改建议得到有效采纳,保障案件证据质量,体现出司法的公平正义。

2.加强程序管理,从流程上来保障文证审查工件的全面开展。建议从案件管理中心着手,抓源头管理。对公安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可首先筛选出需进行文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卷,经技术部门审查后再分发到承办部门,这样的“一案两送”制度不仅能够在程序上保证技术证据文证审查的全覆盖,利于技术工作发展,而且利于问题的早发现、早修正和缩短办案时间。同时,对因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致冤、假、错案发生后,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案件的责任划分。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 执业准入 技能要求

一、引言

所谓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者,其在整个鉴定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如何保证鉴定人的能力足以满足鉴定活动所需?采取何种方式对其能力加以考核?在何阶段进行考核就成为需要对应考虑解决的问题。对此,可从鉴定人执业准入的角度加以考量。但是,目前我国在鉴定人执业准入管理上,并未将鉴定人准入能力考核纳入实质考核层面。

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人管理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鉴定人缺乏统一的管理。对其资格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以致司法鉴定人队伍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使我们有了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鉴定活动的统一化和规范化,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技能考核要求不明

《决定》依然没有明确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不是通过考试,而是经过审核登记成为司法鉴定人。这表明申请人只要在职称、专业资格、学历、实务能力4个方面具备任一条件均可申请登记成为司法鉴定人,而各省的司法行政部门会因缺乏相关具体规定而无法实质审查申请人的技能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规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实际上并不能起到统一鉴定人条件,并且对鉴定人资格所作出的准入规定,缺乏对鉴定人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二)资格审查形式化色彩过重

审查方面流于形式,在准入审查上,虽然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6条对鉴定人的考试和准入做出规定,但《决定》实施后,却变成了单一的执业资格制。在复核审查上,按照《决定》等相关规定,对于已经获得鉴定人执业资格者,其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5年后向司法机关延续申请。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要对鉴定人资格实行监督,杜绝执业资格的终身制。但在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管理仍然停留在登记管理这种静态、被动的管理层面上,缺乏动态的、主动的监管机制和定期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延续申请和审查时,因延续执业条件与初始申请条件相同,只要工作岗位和职称没有变化,鉴定人执业资格就成为实质上的终身制。

(三)准入管理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中执业的鉴定人。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在《决定》实施后,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分别出台了各自的鉴定人管理办法,各系统的鉴定人管理实际上依然延续的是各自管理的模式,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在不同系统内的条件要求也不尽相同。不管是在资格审查上还是登记管理上,两者都是各自机关负责,年审和名册撤销或是处罚都是各自机关内部评定和进行,这就在准人资格上留下了“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借鉴国外有关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准入技能考核的制度进行我国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技能考核制度设计

对鉴定人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是提高鉴定人素质确保鉴定质量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反观我国鉴定实践中屡见不鲜的“鉴定大战”现象,很多都是对鉴定人能力的怀疑,故执业准入考核制度的推出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技能考核量化指标

基于我国当前的鉴定体制和国情,我们在考核量化指标的设计时除大方面考察指标外,根据《决定》中的意见,应针对其已经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种类再具体拟制如下:

1.技术能力要求

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包括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储备条件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专业知识条件一般要求具有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当然不同类别的鉴定要求的专业水平也不相同。对于非对口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以及转岗人员则应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鉴定实践能力条件是核心条件。司法鉴定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技术活动,鉴定人以专家身份,解决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技术问题,故应注重其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当然不同类型的鉴定也应针对《司法鉴定分类规定》中鉴定领域的规定来要求相应的实践能力条件。这是诸多国家国际组织间的共识。

2.鉴定程序熟知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精神,鉴定人对于包括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与鉴定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学习熟知。申请权和决定权的归属问题,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仅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当当事人、人作为非诉讼案件或诉前案件的鉴定决定主体时,享有诉前鉴定的决定权。委托必须有书面的完整内容的鉴定委托文书。

3.法律要求

司法鉴定执业申请人应当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对司法鉴定专业法规和相关法规的熟知。首先,鉴定人必须熟知司法鉴定的原则和制度,鉴定人的权力义务,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和手续,登记管理和变更等。其次,还应熟知相关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技能考核配套制度设计

1.技能考核主体

为了保证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认证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出于公正公平的考虑,公信力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考虑,应交由国家司法部门主办考核,而不是行业协会这种社会性组织主办。同时,统一的认证主体也助于解决鉴定人“标准不一”问题。结合中国实际,以鉴定申请人所申请的鉴定领域的同行专家,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协作对鉴定人进行统一考核认证是比较具有可实施性的。

首先必须是以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职能,与行业组织协助考核与管理,因为现在行业协会还不是很健全,所以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负责准入、政策导向,以及外部协调等工作,司法机关则主要是指导性,宏观上把握考核的进行。

其次是专家集体的参与。专家集体的参与使得鉴定人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鉴定能力的具体考量成为了可能,专业知识审核的有效性有了保障。

2.技能考核方式和程序

对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技能考核涉及申请、审查、考试、评价、决定和再考核再评价认证几步骤。申请条件是考核的首要环节,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成绩应作为一项硬指标看待。一些仪器操作在一些专业范围内也应加入考试范围。再考核则为全国范围内定期组织一次考试审查,力求对执业鉴定人的水平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

3.技能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直接关系到对鉴定人素质的考量程度以及考核的检测面。考虑到司法鉴定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属性,结合司法鉴定的多专业特点,应在制定鉴定人资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各鉴定专业类别确定各类司法鉴定人的考试内容。鉴定人资格考试内容可包括“法律基础知识”、“鉴定基础知识”和“鉴定专业知识”三部分。

4.考核评价

评价是考核的关键,决定着考核的质量和效果以及结果,直接决定了执业鉴定人的水平和能力。司法鉴定是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技术活动,鉴定人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服务于诉讼,因而鉴定人的资格认证不宜采用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使用的复核审查方式,而应从专业理论素养和鉴定技术能力二大方面进行评价。主要通过资格考试评价申请者的专业理论水平、能力验证活动评价申请者的鉴定技术能力。借助能力验证手段进行鉴定人的能力评价,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5.考员与考核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承担

考员应自觉遵守考核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考试安排,公平竞争,按时参加并完成相关考试项目。同时有权利要求得到公平合法待遇,可通过合法渠道争取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而考核方应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考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其能顺利完成考核。当考员出现不正当表现时可以也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处罚,甚至取消其参考资格。

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考员和考核方的义务履行情况和权利的行驶情况,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维护考核公信力公平性的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具体可参照一般考试的规章制度。

6.技能考核的救济制度

在技能考核中,主要是要明确救济对象,条件和具体形式。救济主体自然是国家司法机关下设的鉴定人考核救济委员会,对象是在考核中申请救济以及发现的一些关于考核权益受损经审查确实受损的人员。当然在审查中还应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该人员自身的过错问题等。

而救济形式和方法可参照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其他救济制度来选取和适当制定。方式可不限于以下几种:(1)调解救济;(2)再审核救济;(3)监督救济;(4)诉讼救济。

救济申请的期限和申请方式问题也是一大重点。为方便审查其申请的合理性,应规定为统一的书面表格资料申请方式。而期限应合理结合考核结果公布的时间,给予考试人员足够的时间,故可以设为出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救济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二十日。而处理救济应在四十五日之内。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作出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传达结果。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9篇

Huang Bin; Chen Huangqin

(咸宁学院,咸宁 437100)

(Xianning University,Xianning 437100,China)

摘要: 目的:探讨实习鉴定手册在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实习教学中的应用效果。方法:将36名学生随机分成两组,实验组采用新的实习鉴定手册,对照组采用旧的实习鉴定手册,比较两组学生技能考核成绩并评价其效果。结果:实验组学生的考核平均成绩较对照组高(P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application effect of practical identification manual in practice teaching of specialty of stomatology technology. Methods: 36 studen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experimental group uses new practical identification manual, and control group uses old one. To compare skills assessment results of students of two groups and evaluate its effectiveness. Results: Grade point average of experimental group is high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

关键词: 实习鉴定手册 口腔医学技术

Key words: practical identification manual;stomatology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32-0265-01

0引言

口腔医学技术(简称口技)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口腔技术专业人才要求具备综合医疗、器械、技工、审美等多方面的能力。实习教学是口腔医学技术人才培养的特色与核心环节,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阶段,是由在校学生向口腔技师过渡的转型阶段,临床实习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向社会输入专业技术人才的优劣。然而,多年来,对于口腔医学技术许多院校一直沿用与医疗和医疗相关专业通用的实习鉴定手册,这种实习鉴定手册的填写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具体反映口技学生的实习情况。本研究的目的就是在口腔医学技术实习教学过程中,尝试改革、制订、应用具有专业针对性的实习教学大纲和鉴定手册,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基本实践技能培训,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复合型口腔医学技术人才。

1设计与应用

原来使用的实习鉴定手册只能填写学生的自我鉴定、部门评语、小组鉴定及实习单位意见。具有针对性差、实用性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我院组织专门人员结合专业特点、实习实际情况对鉴定手册进行了重新修订。改进后的实习鉴定手册由4大部分组成:第l部分是实习应完成的操作项目名称及数量,第2部分是基本操作考核评分标准,列出了义齿制作常用的基本操作项目:第3部分是各部门实习记录,每部门记录由3栏组成,分别是相应部门操作项目名称、数量、评分列表,学生自我鉴定及带教老师鉴定;第4部分是小组鉴定及实习单位意见。此鉴定手册将实习目的、要求、内容、评分标准融合在一起,并在实习鉴定情况的评价指标中兼顾实践操作和实习表现。在实时记录学生实习过程的同时对学生实习方向、侧重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咸宁学院口腔医学技术专业2007级学生,共36人。所有学生均已经过口腔医学技术专业课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教学,即将分配到义齿加工厂开始为期一年的实习教学。

2.2 研究方法将研究对象随机分成2组。其年龄、性别分布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无显著性。一组使用改进之前旧的实习鉴定手册,一组采用改进后新的实习鉴定手册。实习结束后,对两组学生进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并对两组学生发放自制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鉴定手册的满意度。

3结果

鉴定手册使用后两组学生技能考核成绩及满意度评分成绩详见表1。统计结果用―x±s表示,对两组成绩进行比较显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4讨论

实习鉴定是由学生在上学期间参加实习的单位所开出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可作为今后求职时用人单位的参考。实习鉴定书写是对学生实习全过程进行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它不仅反映实习单位带教水平,而且也反映出实习生综合素质。我们学校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实习鉴定手册,目前暂行的实习鉴定手册没有很好地突出口腔医学技术教学的特点,实践技能、专业素质等方面针对性不强。因此,为了切实搞好实习教学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实习教学环节实施情况,明确实习环节的教学要求,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现状和教学效果及管理质量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为用人单位提供详细、真实、客观的资料,制定实习鉴定手册势在必行。新的实习鉴定手册,不仅对实习目标和内容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使学生学习和老师带教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而且制定了统一的评价体系来作为评价实习效果的标准,使实习鉴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行。此外,实习鉴定手册还采用形成性测评与终结性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实习过程对学生进行全方位观察,由实习带教老师对学生实习轮转情况进行观察、记录,推行非考评价,即通过理论考试和基本技能考核,结合学生的学习态度、职业操守,进行测评。因此,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情况,评价实习质量。

本课题将新、旧实习鉴定手册实施情况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改进后的实习鉴定手册不仅能真实、详细记录学生的实习教学过程,还对实习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对学生、带教老师的实习教学方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能有效提高实践操作技能。其调查问卷的满意度评分高达83分左右,与对照组相比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即便如此,改进后的实习鉴定手册制订的内容和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收集反馈意见、进一步改进实习鉴定手册,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学院及时召开各实习基地分管主任和带教骨干教师会议,总结学生实习情况,对实习鉴定手册试行稿在具体实习中遇到有些实习内容尚未规范开展,有些具体目标要求高难达到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弥补措施。此外,学院职能科室向各实习基地全面了解情况,听取带教老师意见。在综合意见与分析情况中,找出主要问题与不足。为实习鉴定手册进一步的修订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罗红艳.护生实习鉴定手册的改进与实践.南方护理学报.2004;11(12):49.

[2]王建华,任光圆,俞爱月.以大纲规范实习内容 以制度保证实习质量.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10):31-2.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本文从鉴定的社会化趋势、发挥资源优势、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探讨了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建设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也指出“针对职业岗位要求,强化就业能力培养,为实施“双证书”制度构建专业认证体系;有条件的示范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由此可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设对建立高水平职业院校、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是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的趋势

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活动。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也就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依托各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评价和认定的工作体制。在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在职业证书制度的建立上,是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及学术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并进行分工合作。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日趋完善,拥有人才、知识、技术和设备优势,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准下,成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适应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要,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高职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对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可充分发挥和改进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势

(一)使实训设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更新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高职院校的资源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教学实验实训的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为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提供了硬件保障,同时也提高了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由于课程结构设置的需求,有时在没有相应的实训内容授课时,实训室会形成一定的闲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浪费,如果在此阶段将设备利用起来开展技能鉴定的培训、练习和考试,就会大大促进学生课下动手实践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设施的效用也得到了尽可能多的发挥。而反之,鉴定机构的建设需求也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实训设施的配套和更新,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某些职业的要求会发生改变,技能鉴定标准会更新,这就要求各技能鉴定机构设施的及时更新,相应的会明确高职院校实训室建设更新目标和更新的合理要求,从而加快实训设施的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及市场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挖掘了师资力量的价值

高职院校拥有一批爱岗、敬业、具备“双师资格”的师资队伍,经过培训,完全可以胜任考评员的工作,而且因为他们懂理论,重实践,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习能力,又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为技能鉴定的培训和考评提供了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考评员队伍。这些从事高职教学的人员通过对职业资格制度、不同的职业资格鉴定内容和要求的了解、熟练,势必成为高职教育课程内容体系改革、高职专业建设的中坚力量。随着鉴定的不断更新,他们会不断接受培训学习,会形成高素质强适应性的良性循环,同时经过多次技能鉴定考试的实践,会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他们大多是学院教学的一线教师,在教学中,会将先进的理念、精湛的技术加以传授,对学生产生更强的指导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通过技能鉴定与教学的相结合,会培养出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使学生“就业即能上岗,上岗即能顶岗”,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提高周边地区的劳动者素质,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会相应的提高学院的知名度。有利于提高教学设备的使用率。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利于学院添置先进的教学设备。

可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设,使高职院校的资源与鉴定机构的建设形成了互动、互补、互相促进的力量。

三、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可促进教学改革。

(一)利于改革课程设置。

在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中,针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常常模拟企业生产实践,设置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要求学生自己想办法动手解决。高职院校建立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就为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上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提供了较强的灵活性,可将职业标准溶入教学内容中,使教学中能够以实践性教学环节为突破口,让学生“真刀实枪”地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使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得到加强。积极探索教学改革的新经验,能更好地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利于促进考试改革

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为将职业鉴定考核与课程的实践考核相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可依据鉴定要求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将职业鉴定考核与实训课程考核结合起来,并将学生的考证成绩作为学生实训课程教学的考核成绩,这样既拓宽了考核的范围、增加了考试的公正性、严谨性,同时也减少了学生的负担,参加一次考试就可既完成课程考试同时又能获得相应的证书。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1篇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2篇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243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基层防疫机构影像诊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基层防疫机构的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相对较少,一些新知识、新方法学习和掌握不够,给诊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基层防疫机构的现状,笔者就如何加强基层防疫机构影像诊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基层防疫机构领导一定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肺结核防控的重要性,特别要提高对影像诊断水平是肺结核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的认识,引进高学历高层次影像诊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诊断水平。

基层防疫机构人员构成复杂,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有些甚至没有专业资格或专业不对口而从事影象诊断工作。因此,为提高影象诊断水平,提高肺结核的诊断率,就将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造和培训,最好到结核病防治医院进修1~2年,就能够结合临床实践提高专业水平,同时还能够熟练掌握CT和核磁共振诊断知识。

做好肺结核的鉴别诊断,减少误诊,提高工作效率,为病患者服务

肺结核病的发现、鉴别诊断、治疗疗效的观察都离不开影像检查。胸片是诊断肺结核的基础影像检查方法,胸部CT是鉴别诊断常用的检查方法,胸部MRI应用较少。几点经验介绍如下。

影像表现相同的结核病,病理、病变性质可不相同:①块或球形阴影,在病理上可为被纤维组织包裹的干酪灶(结核瘤)、增殖性结核病灶;②段、肺叶阴影,其病变性质可能为渗出性、干酪性、增殖性或为支气管内膜结核引起的肺不张;③肺多发结节或球形阴影可为渗出性、干酪性或增殖性病变;④洞阴影,在病理上可为干酪性空洞、纤维性空洞或净化空洞。空洞内有球形内容物可为霉菌球、血块或干酪坏死组织;⑤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可分为增殖性病变或干酪性病变。不同性质的病变抗肺结核效果不同,有的疗效显著,有的较差,有的甚至需要外科治疗。有的病变在较充分抗肺结核治疗下动态变化不明显,有的甚至出现病变增大,其原因可能是抗肺结核不充分、结核菌有耐药性或其他原因,肺结核的影像必须与临床相结合,才可正确理解影像的动态变化。

胸部CT诊断肺结核的依据与胸片相同,如病灶发生在上叶尖后段和下叶背段,呈多形态病灶(斑片状浸润、结节、球形、空洞等)是诊断继发型肺结核的依据;肺门淋巴结增大是诊断原发性肺结核的依据。胸部CT在显示胸片隐蔽部位的结核灶、结核性支气管扩张等征象是胸片的补充,有助于支气管内膜结核的诊断。球形或肿块形结核灶借助于增强效果,对于病灶边缘和密度的分析有助于与肺炎和周围型肺癌鉴别,CT观察肺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比X线体层确实,CT密度均匀或环状增强有助于淋巴结结核的诊断。胸片、胸部CT及胸部MRI均根据影像表现诊断,影像可大致反映病理变化,根据影像推断病变性质与病灶的病理变化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是影像诊断的局限性。

肺结核与其他疾病的影像学鉴别是肺结核诊断的必要过程,最多见的是肺结核与肺炎、肺癌的鉴别诊断

特别要重视肺结核与肺癌的鉴别:为了提高肺癌的早期诊断率,对早期各种症状的性质应加以区别比较,要重视肺外表现;胸部普通X线检查是诊断肺癌的重要方法,单一的胸部平片有其局限性,对有症状求诊,或胸部X线平片有可疑征像和阴性,应进行胸部CT或核磁共振成像检查,PET-CT可提高肺转移性肿瘤的诊断;充分利用痰细胞学及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经皮肺穿刺、胸膜活检和对浅表肿大的淋巴结等活组织检查,伴胸腔积液者还可考虑胸腔镜检查,以便及时明确诊断;其他细胞或病理检查如胸腔积液细胞学检查、胸膜、淋巴结、肝或骨髓活检;肿瘤标记物包括甲胎蛋白、癌胚抗原、降钙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糖类抗原等,均有参考意义;开胸肺活检,若经痰细胞学检查、支气管镜检查和针刺活检等项检查均未能确立细胞学诊断,则考虑开胸。肺活检:虽然早期肺癌与肺结核不易鉴别,但是在临床诊断中应注意细微的异像,密切结合临床检查及其他检查方法,提高肺结核可并发肺癌的认识,对患者进行短期随访,这些措施可减少误诊、漏诊,从而达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目的。

结核瘤:呈球形或肿块阴影的结核瘤,多发生于上叶尖后段或下叶背段,阴影周围有卫星灶时诊断比较容易,而孤立阴影与周围型肺癌、炎症、错构瘤鉴别较困难。CT具有较高的密度分辨率,研究结核瘤的边缘、密度,病灶与肺固有结构的关系和增强效果已成为一些著者感兴趣的问题。平扫病灶内钙化,增强扫描时强化不明显或病灶周围部增强者结核瘤多见;瘤灶边缘光滑结核瘤多见;病灶与胸膜间的黏连带与周围型肺癌引起的胸膜凹陷较难鉴别。在MRI上有的结核瘤T1WI中心部为长T1,T2WI为长T2,中心部与周围部信号不同,此种表现也可见于周围型鳞癌。结核瘤动态变化较慢,经过6个月、1年或较长时间可无明显变化。值得提出的是,影像诊断有局限性,诊断确有困难时应做经胸穿刺活检,以免延误肿瘤的诊断。

呈肺段肺叶阴影的肺结核:多数肺段肺叶内病灶成分复杂,可见增殖性病灶、干酪性病灶、慢性炎症及支气管扩张并存。尽管CT具有较高的密度分辨率,MRI具有较高的组织分辨率,也不能分辨增殖性病灶、干酪性病灶及慢性肺炎,但可以显示支气管扩张。此种结核与中央型肺癌的鉴别应着重对于肺段、肺叶支气管的观察,大气管体层、CT、CT仿真内窥镜、MRI可以观察支气管腔狭窄及管腔厚度。纤维支气管镜是定性诊断不可缺少的检查方法,只有病理找到典型结核性病变时方可确诊。

空洞阴影:结核性空洞、干酪性空洞呈规则形状,壁厚均匀;纤维性空洞形状不规则,壁厚也均匀;根据洞壁厚度较难鉴别干酪性或纤维性空洞。对4mm以上厚壁结核性空洞应注意与肺癌鉴别,空洞外形较规则,有助于结核与周围型肺癌的鉴别。结核性空洞40%可有液平,需要和肺囊肿继发感染鉴别。痰菌阳性是结核性空洞确诊的根据。

肺门、纵隔淋巴结增大:胸片正侧位显示肺门、纵隔淋巴结增大有一定限度。上腔静脉后、主动脉窗外侧,肺门淋巴结增大明显时方可显示。支气管分支部淋巴结增大相当明显时才可显示。CT及MRI在显示肺门及纵隔淋巴结增大比胸片敏感。2cm以上纵隔内淋巴结中心干酪样坏死,周围部为结核性肉芽肿等组织时可呈环状增强;较小淋巴结的结核性肉芽肿可均匀增强。临床实践证明,环状增强还可见于肺癌淋巴结转移及淋巴瘤。

胸腔积液:结核性胸膜炎出现胸腔积液时(特别是老年患者)需要与肺癌胸膜转移鉴别。结核性胸膜炎容易形成包裹,少数肺癌胸膜转移也可以表现为胸膜包裹性积液,但胸膜轻度均匀增厚、钙化、黏连是结核性胸膜炎常见的表现。

参考文献

1 李铁一.肺结核的影象诊断[J].中华放射学杂志,2000,34(9):581-582.

2 张淑萍,杨健.高分辨CT在肺结核诊断和鉴别诊断的价值[J].中华放射学杂志,2003,37(13):758-760.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3篇

一、培训的组织管理

凡纳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经费补贴范围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实施方案制定和培训组织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方案审定和培训经费核拨工作,由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经费的核定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内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按职业资格要求实施培训,培训经费参照政府补贴培训指导价执行。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之外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的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费用估算等)提交**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对提交的培训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培训项目经费补贴的指导价(原则上培训课时在120课时以内,培训补贴指导价按每课时3.5元左右核定)。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的确定

实施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通过社会招投标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中标培训机构。

鼓励培训机构根据万人就业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在培训过程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

四、考核发证的方式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内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相应的职业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之外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培训后的考核鉴定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万人就业项目培训证书专用章”。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鉴证 审计 审核

自2006年我国对资本市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施管制以来,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数量猛增,但是这些报告的标题和内容却五花八门,可比性较差,削弱了信息的有用性。究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差异。现阶段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是定位于审核抑或审计,这是一个有必要厘清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旨在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制度的实施效果有所帮助。

一、内部控制审核与内部控制审计辨析

根据国际审计鉴证准则委员会(IASSB)的定义,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其中鉴证对象信息是对鉴证对象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在鉴证业务中,内部控制审核(Examination)与内部控制审计(Audit)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保证水平不同。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证,而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是合理保证,合理保证的保证水平要高于有限保证。

二是鉴证对象不同。在内部控制审核中,注册会计师仅就企业管理当局对特定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即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审计管理层的报告,还要出具一份有关公司内部控制效果的单独的、独立的意见。从鉴证对象看,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承担的责任显然要重于审核业务。

三是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不完全相同。内部控制审核包括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内部控制审计。除了用到上述程序外,还必须实施穿行测试,以便为其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准则要求外部审计人员至少对每个重要交易实施一次穿行测试。穿行测试涉及从原始凭证追踪某笔交易,经企业的信息系统,直至它在企业财务报告上反映出来。而在审核业务中只是简单地了解企业内部控制,针对性不强,收集的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要弱很多,因此无须执行穿行测试。

四是鉴证意见态度不同。内部控制审核是以消极方式发表鉴证意见,而内部控制审计是以积极方式发表鉴证意见。

五是社会影响不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主要是为资本市场服务,其鉴证结果对整个社会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相比于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保证水平较高,因而社会公众更多地依赖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的社会影响显然要比内部控制审核的大得多。

上述五个方面的差异,核心是保证水平不同。正是源于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保证水平高于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保证水平,才导致了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更加周密、严格的计划,收集更加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注册会计师以积极方式发表审计意见,同时也使得其社会影响更大,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更重。

二、我国内部控制鉴证制度的演进―由审核到审计

200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这是我国首次确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专项审核制度。而后证监会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形式要求,将对内部控制鉴证扩大到了在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及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范围。2002年2月,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2006年,沪深交易所先后出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交所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而上交所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制度。虽然两份指引未明确说明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性质,但是从其规定的鉴证对象和注册会计师责任看,沪深交易所对内部控制的定位不同,上交所定位为审核,而深交所定位为审计。这表明这一时期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的性质尚未达成共识。

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我国最具权威性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第十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鉴证的定位与美国SOX法案相同,这将中国的内部控制鉴证推向了保证程度最高的审计业务,中国的内部控制鉴证正式从审核转变为审计。2010年4月,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首次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进行专门规范。至此,从制度层面上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性质的定位已完全明确。

显然,我国内部控制鉴证经历了由审核向审计转变的发展轨迹,这种转变虽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企业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三、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性质认同度调查

如前所述,深交所对内部控制鉴证定位为审计,这与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一致,那么,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是否均认同这一定位呢?我们以2009年度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为样本来研究这一问题。

2009年度深市共有485家上市公司,其中96家披露了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从报告标题来看,使用的报告标题有10余种之多,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共42份,占总数的43.75%, 其次是“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共23份,占总数的23.96%,其余的使用“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专项报告”以及“专项说明”等名称。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一份报告采用“审计报告”作为标题,由于审计业务在鉴证业务中要求的保证程度最高,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大,因此在专门的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出台前,事务所很有可能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而弃用这一名称。

从报告的内容来看,96份鉴证报告可以划分成三种范式,一是审计报告,共75份,占比是78.13%,报告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积极方式发表审计意见;二是审核报告,共5份,占比是5.21%,报告强调提供的保证水平为有限保证,其保证程度低于合理保证;三是其他鉴证业务报告,共16份,占比是16.67%,报告强调不是对内部控制专门审核,仅就管理当局提供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注册会计师对该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发现在重大方面是否一致发表意见。以上统计结果说明注册会计师未一致认同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定位为审计,近四分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定位为审核或保证程度更低的其他鉴证业务。上述现象反映出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四、结论与建议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审核在保证程度、鉴证对象、测试程序、鉴证意见态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制度最初定位为审核,后发展为审计,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在对深市主板市场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后,我们发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还没有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我国有关的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还需要针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监管,促使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①蔡吉普.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3):85―88

②方红星. 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12):58―64

③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45―52

④[美]迈克尔 拉莫斯著,李海风译.如何遵循SOX404条款―评估内部控制的效果[M],第1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3―14

⑤袁秋云.沪市上市公司2008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分析[J].财经界,2009(9):10―11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网络信息技术;科技成果;成果鉴定;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1(c)-111-02

科技成果鉴定在科技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对科技成果鉴定提出了诸多异议,认为科技成果鉴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取消成果鉴定,但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并针对成果鉴定中某些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笔者认为,虽说成果鉴定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制度来取代,就像教育界争论较大的高考制度一样,尽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对教育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其负面影响。

1 成果鉴定对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

成果鉴定对科技发展积极作用为:①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管理:可以衡量科研工作的水平。科学研究完成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特别是计划内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主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方式。②标志着科学研究的水平:科研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到底达到了什么水平,特别是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相比,优缺点是什么,邀请同类研究的专家进行评价,可以避免成果完成者自说自演,达到较为客观认定的效果。③有效地联系市场:对科研管理部门来说,科技成果鉴定不是目的,科技成果最终的目的是进入市场,服务于人民,成果鉴定恰恰就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必要条件,能不能进入市场,进入市场前的预期效益如何评价,在市场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都需要专家给予评价。④人才的评价:如何评价一个科技人才,学历?工作态度?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又或者其他一些衡量指标,科技界也有争论,目前最有效、最直观的方式仍然是看其研究成果,由于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由此产生的权威作用,也使得科技成果鉴定成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研单位目标考核,地区、部门、单位科技力量评价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1]。

2 成果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目前科技成果鉴定中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科技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能反应成果真实水平以及其对市场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科技成果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为:①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科技主管部门由于人力、物力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所限,不可避免地造成某些漏洞,使有些成果并不成熟就通过了鉴定,客观上造成了科技成果的良莠不齐。②专家诚信制度落实不力。专家是科技成果评价的主体,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专家诚信制度落实不力,对专家没有约束力,使专家在书写评价意见的时候往往不够客观,许多专家只写好的方面而对缺点忽略不计,甚至碍于人情恣意夸大成果的水平,出现了一大批国际先进、领先的技术,而与成果的实际水平不符。③科技查新制度还不完善。目前我国科技成果鉴定规定了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查新机构出据的查新报告作为专家书写评价意见的科学依据,但在市场经济下,科技查新机构往往为了生存而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报告结论不够客观,影响专家对成果的评价。

3 引入信息技术、实施网络评价

引入信息技术,实施网络评价,改进目前的鉴定程序,将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上提到的成果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科技界的硬件水平不断提高,这为成果网络鉴定的实现提供了先决条件,特别是科技立项、科技奖励等网络评审在我国大多数省份的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成果网络鉴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网络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降低了成本,见图1所示。

如图1所示,项目完成后由完成人通过公用帐号向所在主管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网络材料以备审核。主管单位对成果进行初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再一次进行审核,合格后进入组织鉴定程序,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出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入鉴定阶段;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将鉴定意见发送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审核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最后认定鉴定委员会意见,网络公布结果;申请人和主管部门可通过设定权限来打印成果鉴定书,最后形成科技成果数据库。

科技成果网络鉴定的优点主要有:①加大了主管单位的监管力度。通过主管部门和组织鉴定单位两次审核,对成果的质量有一个较好的掌握,组织鉴定单位可依据数据库来判断所申请成果鉴定的必要性,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严把质量关。②加大了专家的管理力度。专家是鉴定的主体,也是问题最集中的环节。由于条件所限,组织鉴定单位往往要求申请人自己推荐专家,客观上造成了专家与被鉴定项目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鉴定会成了师生会、同学会,对专家独立书写鉴定意见不利。网络鉴定可借助现有的科技专家库,由组织单位随机挑选,并把鉴定成果中的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技术屏蔽,保证了专家不受干扰,鉴定意见客观。组织鉴定单位在审核专家意见的同时给专家建立诚信档案,对于那些不够严肃、认真的专家剔除出专家库,有效保证了专家质量。③提高鉴定效率。现行的鉴定程序要求申请人先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批准后由主持鉴定单位向专家寄送材料,专家意见汇总后申请人填写鉴定证书,然后再去组织鉴定单位审核盖章,一套程序下来,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网络鉴定则可以通过网络传送鉴定材料和鉴定意见,没有了地域、时间的限制,省去了大量的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为那些交通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为申请人节约了成本。④丰富了组织鉴定单位管理手段。科技成果数据库既方便了管理者查阅,又可以为成果鉴定和立项提供依据,有效落实了专家诚信制度和专家库流动管理,保证了库中专家的水平。

4 可操作性探讨

从网络资源方面分析: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网络鉴定基础已经具备,诸如网络安全等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科技立项、科技奖励等网络评审的良好运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从人员素质方面分析:目前,电脑和网络已经相当普及,无论是一线科技研究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能熟练地应用网络获取信息,特别是在科技界,电脑和网络也已经成了科研人员的基本工作条件。

从技术保密方面分析:可根据不同人员的身份设定不同的权限,账号分级管理,如主管部门管理申请账号,组织鉴定单位管理主管部门账号,申请人可利用自己的申请账号查看相关内容,专家可利用鉴定账号进行鉴定,其他人则不设定查看权限,防止泄密。

从专家库方面分析:可共享科技立项鉴定和奖励设立的专家库,目前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建立。

从经济投入方面分析:只需设计一个鉴定软件系统,挂靠现有网站,成本较低。

由此可见,网络科技成果鉴定实施的条件已经成熟。

科技成果鉴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因此,有学者提出:“国家应在《科技进步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科技成果鉴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程序和成果鉴定者的责任以及管理者的权限责任等,把科技成果鉴定纳入法制轨道,对那些在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负责任和任意夸大成果水平的舞弊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使成果鉴定工作正规化和规范化,提高我国成果鉴定水平和质量,激励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也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加强、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内外学者的不断探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必将得到不断完善,必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韩云琪.科技成果鉴定改革刍议[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0,18(2):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