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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业化发展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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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业化发展制度

一、鼓励企业持续发展

(一)鼓励企业做大

1.对年开票销售收入新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年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上企业,开票销售每增5亿元奖励5万元。

2.对开票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10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企业纳税

1.对入库税收新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达到1000万的企业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500万元奖10万元。

2.对上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入库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企业重组

1.对当年经省级批准新组建集团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5万元。

2.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县范围内其他企业的,免缴兼并过程中发生的本县权限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规费。

3.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县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纳税,新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本县企业引进县外战略投资者且战略投资者注册资本在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经县审核认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做强

1.对入库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对经权威机构认定当年新进入全国行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3.对全年在“三比二争”竞赛活动中获得县工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20强的企业,1-3名奖励20万元、4-8名奖励15万元、9-15名奖励8万元、16-20名奖励5万元。(竞赛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招引好项目

1.设立项目建设特别贡献奖。对引进和落户建设投资额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镇(区)分别奖励商住用地指标30亩、50亩、100亩,同时分别奖励引进项目有功人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标准同时增加1个百分点。该项奖励待项目竣工达产、达效后兑现。

2.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新办的企业,经县审核认定后,引进企业可将新办企业投产后所形成的开票销售、入库税金合并计入,连续三年予以计入享受奖励政策。

三、鼓励企业有效投入

1.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纺织业(含丝绸、化纤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当年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0万-1000万元、1000万-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4%、5%给予奖励。奖励分二期兑现,项目竣工投产和达产达效各奖50%。项目竣工投产次年入库税金净增额为项目奖励资金总额3倍(含)以上的,兑现达产达效奖励。对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转让费视同设备投入给予3%的奖励。

四、鼓励产业集中集聚

1.支持各镇建设新的特色产业园区,对各镇新建成的具有鲜明特色的产业园区,经县评审认定后,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给予50-100万元的配套补助资金。(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支持各镇建设特色产业园区生产性服务平台,对当年营业收入超200万元的技术、信息、咨询、培训等生产性服务平台,按其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当年获国家、省商标名牌基地、区域名牌基地、生产制造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10万元。

4.对当年新确认一个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产品奖励20万元(行政认定);对当年新获得出口免检产品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确认省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出口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加大品牌宣传,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的宣传投入达到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宣传投入10%和6%的补助。

5.对由我县企业起草、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含行业标准)、行业联盟标准并正式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超过3%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引进和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和检测设备,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价格20%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与高等院校联合共建独立注册的研发机构,科研成果形成销售后按新增开票销售的1‰予以奖励。

2.通过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且性能指标经权威机构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经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万元。

3.对企业技术创新除享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外,另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0%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

4、对新创建的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国家、省新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

5.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和专家团队,继续执行委发〔〕10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6.对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认定为国家、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示范企业(项目)或试点企业(项目),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于第一年使用云计算中心软件服务的工业企业,使用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使用企业1000元。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1.凡当年获省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新列入省级以上低碳经济试点企业、试点园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循环经济(含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年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经县级审核验收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2.对纺织、化工行业和年耗标准煤3000吨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当年采取工艺、技术、设备改造和强化管理等节能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且年节能达500吨标准煤、1000吨标准煤、2000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印染、轻工等高耗水行业年节水量达10万吨、20万吨、50万吨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

3.对当年完成能源审计并通过审核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七、鼓励融资和平台建设

1.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基金1000万元,用于对初创型、成长型、科技型小企业专项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2.继续实行上市企业扶持政策,相关扶持政策与企业发展目标、上市目标挂钩。

3.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以一年期计算,中长期贷款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20%奖励担保企业,短期贷款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10%奖励担保企业。

4.对牵头组建中小企业金融、人力资源、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政策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费用。

5.创办工业设计园,对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企业三年免交房租,连续三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6.对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省级产业研究院,经审核认定后,每家给予100万元补助费用。

八、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1.鼓励重点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对新引进的职业经理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全额奖励。

2.对管理流程被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信息化项目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凡获得国家质量奖、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励10万元;获省质量奖、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励5万元。

4.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万元,对全县重点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高管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

九、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安排的各类展会,摊位费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船舶配套企业获得国外船级社资质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在市外新设立品牌专卖店且开票销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5万元。

十、其他鼓励政策

1.对新进定报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各镇完成年度新进定报企业任务数奖励5万元,每超额完成1家再奖励2万元。

2.对全县行业(商会)实行专项考评,年终评选6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商会),分别给予6、5、4万元的奖励。

十一、组织领导和实施时间

1.政策考核兑现工作由县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办公室扎口牵头,县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并负责提供相关数据。企业对照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并经所在镇签署意见后报县发改委,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方案,对外公示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对弄虚作假套取优惠政策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由县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工业成长型企业实施滚动培育,经县政府审定授予铜牌。继续实施“三比二争”竞赛考核活动。对列入“131计划”且实施“一企一策”的企业每年进行目标考核,将绩效目标与会议纪要政策兑现挂钩,企业可按照本政策意见申请奖励,结果计入台帐。不享受“一企一策”时,可享受本意见的单项奖励政策,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奖励以对地方财力贡献额为最高限额。“三比二争”奖励作为竞赛性奖励,单独计奖。

3.企业当年发生县级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凡年开票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另行确定企业目录)未完成研发机构建设和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的、专利申请数少于8件的,按奖励政策的60%兑现奖励。

4.本意见适用纳税关系在本县的各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备投入奖励除外),适用期限至年12月31日止,原政发〔〕8号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