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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监管机制范文

新型监管机制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广西 新农保基金 监管

一、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的,公共产品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20世纪初,国外一些知名学者通过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科的研究上,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Public Goods Theories)。1919 年,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 Lindahl equilibrium )提出了著名的公共产品理论成果之——林达尔均衡模型,该模型认为公共产品的价格是由公民的购买意愿决定,而不是由某些政治选择机制和强制性税收来决定。1954年,学者萨缪尔森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受任何他人对这种产品消费的影响。1956年,学者蒂鲍特(C.M.tiebout)发表了 “一个地方支出的纯理论”。1965年,学者布坎南在其“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准公共产品进行了讨论,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某种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繁荣物品或服务,便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概念得以拓宽。1973 年,学者桑得莫从消费技术角度研究了准公共产品,从此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如何设计机制以保证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上。

根据公共产品的相关定义及理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对于全国的农民来说,农民甲在享受新农保时,并不排斥农民乙参保。但是,随着全国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地方和中央的财政面临的压力也随之增大,成本增加,故增加边际人数的参保成本并不为零,因而新农保在非竞争性上表现不充分。新农保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必须由广西各级地方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合理干预和调节,不断健全和完善广西新农保相关制度。

(二)博弈论

博弈论(Game Theory),又名“赛局理论”、“ 对策论”,是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论认为一个主体(个人或组织)的选择会与其它主体选择的产生相互影响,研究具有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中国古代的《孙子兵法》算是最早的一部关于博弈论的著作,近代对于博弈论的研究始于冯·诺伊曼(von Neumann)。1928年,学者冯·诺伊曼(von Neumann)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194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将二人博弈上升到多人博弈,并将博弈论系统应用到经济领域。1951年,约翰·福布斯·纳什(John Forbes Nash Jr)利用不动点定理证明了均衡点的存在,提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此外,塞尔顿、哈桑尼等学者的研究也对博弈论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借鉴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对广西新农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中农民、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等的多方博弈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措施。

二、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构成

截止2011年5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保参保总人数达到352.5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8.56%,2012年年内将提前半年实现新农保制度全区覆盖。各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内控外监制度,构筑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长效体系。

(一)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并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将新农保的登记、缴费、核算、查询等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广西新农保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由县、乡、村三级构成,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自治区级和地级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及时划拨新农保基金;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并对新农保经办流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督体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途径,保证广西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新农保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受损失,提高新农保基金的管理效益。

三、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尽管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新农保基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步伐,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但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参保的诉求日益强烈,新农保业务呈急剧增长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来自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以行政监督为核心,而缺乏应作为主要监督力量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外部的有力监督。同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分离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虽然增加了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审核,但是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发放等需加强监管力度。

(二)法制建设滞后

广西已经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制度规范,但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在法理上还存在真空,有关新农保基金监管的法规建设亟须加强。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

随着国家“金保工程”的逐步开展,新农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减少了业务经办过程当中的人为干扰,提高了新农保基金运转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冒领、错领新农保基金现象的发生。但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还比较落后,普遍存在“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须提高信息建设力度。

(四)风险预警监督机制不成熟

人口老龄化加快、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等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加大新农保基金运营的风险。因此,预警基金风险,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显得尤其重要。但目前广西的新农保基金风险预警监督机制还不成熟,尚处于完善阶段。

四、完善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设想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健全的机构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基础,广西政协李达球副主席的《促进广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专题报告》认为有必要在自治区、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调配编制,专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处”(科、股)来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管。完善的制度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前提,监管机构要从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实际出发,在基金登记、缴费和支付等各个环节上,都制定完善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专项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比如建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席监督检查机制、群众举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法律是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依据。广西各地方政府作为“新农保”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应根据广西农村地区养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充分体现中国农村养老“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研究并制定涵盖包括基金经办、基金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构等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比如尽快出台《广西农村养老保险法》等,保障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立法规范基金经办,打击基金违规运营和多领、冒领基金等违法行为,促进广西新农保基金管理逐步迈向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预警,防范风险

新农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安全是基金管理的基本,增值是基金管理的延伸,应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增值。除了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分散基金市场化运营风险,还要通过构建的风险预警机制来保障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比如建立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指标体系、成立专业投资机构和制定市场进出标准等。

(四)多管齐下,全面监督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2篇

我们已处于一个大数据的时代,市场主体活动日趋频繁,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依靠传统的以现场办理为主的服务方式、以抽查为主的监管方式,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在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何打破各类数据之间的分割,让海量的信息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我国正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并提升政府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服务和监管的能力,以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有效性,降低行政成本。

运用大数据加强服务和监管

是大势所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前不久,在贵州视察时专门考察了大数据中心。总理多次强调,大数据、云计算是大势所趋,不管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还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都要依靠大数据、云计算。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企业获得政策信息,提供更有效服务;要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智能”监管。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提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强调,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效手段。要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开放共享,凡是事关群众办事的程序和要求,凡是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都要上网公开。用好网络等新媒体,为企业和群众服务。要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依法及时上网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人民群众、从业人员、经营者了解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多措并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在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用政务“云”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效率,造福广大群众。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新一届国务院将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当头炮”,降低门槛,放松条件,取消和下放审批权力,极大激发了创新创业动力和市场活力,为“稳增长、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顺应新常态要求,要引导更多人创新创业,使更多企业做强做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特别要创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供优质的、贴合市场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必须实行放管结合,特别是在“宽进”的同时加强“严管”。放权在一定意义上是基于信任,要实现“放而不乱”,就必须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尤其要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管。

运用大数据加强服务和监管,是时代进步和降低成本的必然要求。现在之所以强调运用大数据来加强服务和监管,是因为我们已经处于一个大数据时代。市场主体活动日趋频繁,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单纯依靠传统的以现场办理为主的服务方式、以抽查为主的监管方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约束条件下,把握各类企业的共性和个性化需求,为不同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就必须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作用,利用互联网提高注册登记效率,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综合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有效地开展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这有利于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降低服务和监管的成本,也有利于方便市场主体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

围绕“五大举措七项

保障20多项制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意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考虑,可以概括为“一个核心”、“三个能力”、“三个目标”。“一个核心”就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三个能力”就是提升政府归集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提升运用大数据加强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升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的能力;“三个目标”就是提高服务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降低服务和监管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意见》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是“五大举措”、“七项保障”、“20多项具体的制度建设”。“五大举措”就是提供和不断改进大数据服务,加强和改进大数据监管,促进大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搞好大数据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围绕“五大举措”,有20多项具体的制度建设。比如,在大数据服务和监管方面,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让诚实守信者更多受益,形成褒扬诚信的正面导向;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乃至巨大的成本和代价;要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形成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大数据加工服务机制,充分挖掘海量信息资源的价值,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为市场主体改善经营提供服务;要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要建立利用大数据评估政府绩效机制,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推动政府绩效的提升;要建立利用大数据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社会监督;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信息互联共享;要建立“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要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安全管理,更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建立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便于市场主体确认和责任追查,进一步净化网络社会环境;要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制度,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大数据开放共享、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确保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要推动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上网等形式公开,切实增强信息透明度;要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提示交易风险;要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为政府记录归集、共享、整合以及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奠定基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加强政府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要建立政府购买大数据服务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大数据资源;要建立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的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多层次、专业化的信用服务。

关于“七项保障”,《意见》提出了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明确任务分工、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等7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已经明确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意见》强调,要在大数据运用过程中,落实好这些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措施。

多措并举推动大数据

加强服务和监管

按照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上的安排和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的任务分工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运用大数据加强服务和监管。

近期,将加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力量。

一是加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及时上网公开事关群众办事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特别是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同时也鼓励和引导企业更多地自愿公示有关信息。

二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根据国务院要求,正在加快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

三是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和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快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运用政务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

四是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前不久,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这为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创造了条件,为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创造了条件。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农合 管理机制 现状 探究

一、喀左县新农合制度落实和经办机构的现状

(一)喀左县新农合制度落实情况

新农合制度是以农民自愿缴费,政府财政补助为依托,实现参合农民患病就医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喀左县卫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到外地考察、实地调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自6月份开始开展新农合工作。 10年来,喀左县新农合在县委、县政府的全面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不断调整和完善新农合实施方案,全力做到参合农民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即时结报工作,推进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完善,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确保了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使用,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参合农民的身体健康和受益程度。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虽然一定程度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但在制度实施中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呈逐年提高趋势,但参合农民就医费用报销比例却没有实质提高;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医药费用较之以前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提高了很多,参合农民就医的费用也随之提高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参合农民缴费的积极性;参合农民患大病重病必须到域外就医,但制度规定分级分段分比例报销,域外报销比例偏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置情况

新农合经办机构以县级经办机构为主导,县级经办机构按制度要求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同时根据县级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农合实施方案。新农合试点及推广阶段,卫生部门是新农合的主管部门,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通过调配、统考入职。通过对当地县、乡两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及办公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县级经办机构一般由7-10人组成,根据业务设置科室,平均每科室工作由1-3人负责,需要管理、经办统筹地区30-50万参合农民的参合信息和报销补偿款的发放;有的乡镇新农合工作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或者临时抽调其他部门人员负责新农合工作。县、乡两级经办机构人员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县、乡两级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尤其县级经办机构经费短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喀左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体系自2002年以后,得到逐步提高和完善。2002年成立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人社部门主管,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2006年,喀左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由卫生部门主管,负责全县参合农民的医疗医药费报销补偿工作。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覆盖了全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在医疗保障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两项制度管理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管理状态,这种状态导致管理部门不统一,经办机构在人员和经费配备不足的条件下重复配置,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在城镇上学的学生可以视为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但学生户口是农业户口的也可以参加新农合,这样就造成学生重复参保(合)缴费,造成参保(合)人员和国家财政补助负担;两项制度都需要医疗机构定点准入,因此导致定点医疗机构重复定点、重复组建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定点医疗机构重复投入经费等。

二、完善机制,统一管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进程

(一)完善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拓宽筹资渠道

新农合基金能否足额筹资到位是新农合制度落实和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保障。目前,喀左县新农合基金筹资渠道主要有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只有民政救助对象和扶贫对象由财政统一全额缴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额度也随之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额度。但近几年,有的统筹地区陆续出现新农合基金赤字情况,说明新农合基金现有两种筹资渠道筹集到的资金不能满足参合农民日益增长的补偿支出。为了确保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在原有筹资方式的基础上还应探索其他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拓宽新农合基金筹资渠道。

2、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的宣传,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及疾病预防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参合农民获得大额或封顶补偿案例,体现新农合制度的惠民之处,从而激发参合农民的缴费热情;加强星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惠民服务,扩大参合农民对政策和受益性的知情度,鼓励参合农民就近就医,节省域外就医成本。

3、提高受益程度

喀左县新农合运行10多年来,农民个人缴费额度和财政补助力度逐年提高,而且提高幅度都比较大。但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却没有明显提高,政策中只针对参合农民患大病重病比例有明显提高。补偿范围小、缴费幅度提高和补偿受益率偏低的矛盾是影响农民缴费积极性的重要原因。所以,在新农合实施方案的制定中,既要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又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农民健康状况,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治,引导参合农民正确就医,确保参合农民从中受益。

4、推进商保范围

近些年来,商业保险机构和城镇医保、新农合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参合农民的大病救助方面进行了合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统筹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业保险机构对全民医保项目的参与范围,让商业保险机构承担起除大病重病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喀左县新农合中心曾试行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补偿工作,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地点和工作人员配备密集的优点,解决新农合人员和经费不足的问题。推进商业保险参与范围,可以为参合农民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补偿服务,也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受益度。

5、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

新农合基金是新农合健康有序开展,是参合农民切身受益的基本保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喀左县政府在每年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时,在参考省市县新农合指导方案的同时,根据本县往年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做适当调整,使新农合制度最大限度受惠于民。喀左县新农合中心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6、畅通监督检查的公示制度

喀左县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卫生部门成立了监督委员会,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准入和新农合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公示当月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补偿明细;新农合中心按季度将新农合补偿情况在县、乡、村三级公示。公示制度的实行,有效确保新农合基金在阳光下使用。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4篇

一、小型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态势

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中国金融业是处于体系的恢复、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小型金融机构得以初步建立和发展。在之后的十多年里,中国大大加快了对金融部门的改革,基于金融业的发展实际关闭了大批有问题的小型金融机构。在经历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后,关于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方向,国内出现了一些争论,“摸着石头”最终的目标是“过河”,不能在中间停滞,更不能“浑水摸鱼”。经过了几年的论证和实践探索,以及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小型金融机构的重大改革,当前不仅完善了准入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进一步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放宽民间资本成立小型金融机构的种种限制。上市为小型金融机构带来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广泛的发展空间。国务院正式将关于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列入首要地位,为民间资本拓宽了投资渠道,将会促进更多的中小民营企业出现和实现更好的发展,也为小型金融机构带来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则更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更有利于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这对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而言是利好的消息。温总理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会议指出,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该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至此,小型金融机构的大发展提上日程并得到国务院的支持。

理论研究表明,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有利于建立以正规金融为主导、民间金融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来说是重大利好。对于那些适应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将为中小企业卸下融资的包袱,这不仅有利于小型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而且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从具体发展模式上,可考虑采取美国社区银行的方式,使新型小型金融机构从服务对象上专注于中小企业,从区域上集中于所在地区。

二、小型金融机构监管面临的新问题

1.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仅对各自监管领域下的特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在实际监管中容易出现相互争权或者相互推诱责任的情形,从而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

2.金融监管体制阻碍金融创新。现有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凭借行政手段,没有衡量金融机构行为的客观标准和规范的奖惩办法,没有规范的标准和指标体系。中国对金融业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展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上立足,影响了金融市场主体的市场运作行为及决策。特别是时下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进而阻碍金融创新。

3.监管方式有效性不足。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而言,从金融监管方式分析,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大多是进行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从而缺乏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性。而非现场监管主要通过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等方式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它能够从宏观上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找到防范这些可能的风险的途径。一方面非现场监管缺乏真实、完整的资料和系统、科学的分析判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现场检查则主要是完成上级部署的某一项任务,从上到下层层动员,集中人力统一行动,即使对小型金融机构进行全面专项检查,也很难发挥对非现场监管的补充和核实的作用。这样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就发生了脱离,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链条。

4.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刚刚开始,在发展之初设置比较科学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的体现。小型金融监管的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一方面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基层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系统尚未建立,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另一方面监管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不好。基层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上困难较大。

5.小型金融机构自身的问题。区域扩张力度是加强、业务准入的丰富给小型金融机构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压力。在信贷风险方面的风险开始凸现,国际金融危机下,小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面临考验。小型金融机构数据、应用层的上移给总行带来了更大的风险隐患。严峻的国内、国际的双重竞争,在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背景下,面对日趋扩大的市场压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同时,应该注意防止变相高利贷和相关金融风险的扩散。一是防高利贷化,如果小型金融机构经营不规范,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将导致高利贷滋生,此举将大幅提高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并积累风险。二是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扩散。这些风险隐患需要关注并处理。

6.体制、人员与环境因素。小型金融机构资本金主要由股东或社员入股组成,从目前分析,普遍存在资金不足、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小型金融机构还未达到规范的合作制或股份制的要求,没有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和权力制衡机制;股东和社员权益无法保障和落实,不同程度存在产权模糊、政企不分、权责不分的体制缺陷;小型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科学的效益核算观念,资产风险较高。而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而言,人员素质和法人约束的局限性也是极其重要的约束和限制,人员素质亟须通过集中专业的培训提高,法人约束的局限性也亟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解决。针对外部环境而言,小型金融机构面临国有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由于实力和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竞争环境并不均衡。

三、改革与完善小型金融机构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对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应该根据辖内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特点配备充足的监管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保证持续、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风险,建立风险处置机制,监督其坚持三农和实体经济服务方向,努力实现健康稳定发展。监管原则的审慎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一是面对风险较高的小型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防范各类风险;二是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所在区域、经营状况等因素的不同,监管部门可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对经营良好、风险管控得当的,适当放松监管标准和约束条件;三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注重促进和支持其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在风险可控的范畴内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提高监管方式的实用性。一方面,应该加强监管方与小型金融机构的交流,在此可以借鉴美联储对于社区银行的监管方式,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监管对象的信息和状况,双方及时互动。另一方面,要更着重加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高利贷平台。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5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目前,银行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的是“低门槛、严监管”的管理模式,适当降低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和开展业务的条件,增加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与此同时,采取监督措施,实行刚性的市场退出约束。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真正实现“严监管”的目标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以后,新增加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多,使银监机构的监管责任大大增加,很多监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可能造成监管不到位。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地区,开展现场监管和实地调查困难重重。三是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和银行经营业务不断变化,监管人员的知识更新滞后,监管工作到位难。

(二)经营成本相对较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较多,利润率本身就很低。同时,农民居住往往具有偏、散、远的特点,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作为正规化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还是农村资金互助社,都要求有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支持,经营成本都很高。通过对我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社的调查发现,资金互助社没有“正规化”之前,在农户的家里就可以直接办理存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安全有效。“正规化”之后,资金互助社租用了正规的营业场所,聘请了专业的会计人员,购置了保险柜、防盗门等硬件设施。这些软硬件设施使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成本大大增加。每年高额的房屋租赁费、人员经费和水电费等成本都要靠资金互助社自身内部去消化,外部没有任何的化解渠道。

(三)信用风险问题突出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的主要投向是种养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传统的种养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业生产歉收,农民收入减少,就很难还贷款。同时,由于其贷款的迫切性,贷款人在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申请时,有可能对自己的资产作假和伪造,致使其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对金融机构造成很大的信用风险。

(四)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是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现实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多设在经济相对落后、贫困的农村地区,由于工作环境差、薪酬低,很难聘到学历高、工作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从业人员,再加上交通不便、生活环境艰苦等因素,绝大多数从业人员是在当地聘任的。尽管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大多数村镇银行的高管素质尚可,但客户经理等从业人员往往是在当地聘任的,他们大多学历偏低,工作经验不足,规范操作能力较差,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专业知识缺乏,业务经验不足,从而导致较高的操作风险。

(五)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受经营环境、制度安排及自身信誉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从经营环境上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设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手头闲置资金不多是造成资金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从制度安排上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受到了种种限制。比如,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吸收存款,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等规定,直接导致其后续发展资金严重不足。从自身信誉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虽然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由于成立时间不长,社会认知度不高,客户认同感较低。农民存款还是偏好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六)金融服务质量提升乏力

中国农村金融不缺“大血管”,缺的是“毛细血管”,即能够有效在村一级、在基层提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制造一个很好的“毛细血管系统”。但是,就已经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看,除农村资金互助社设在村一级外,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大多设在城区或郊区。由于目前设立数量少、规模比较小、辐射范围有限,市场主要还是集中在县城内,边远地区的农民难以获得金融服务,能享受到的金融服务十分有限。同时,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目前仅开办了储蓄存款、质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票据转贴现等业务,几乎没有什么中间业务,其资金流向主要是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对需求量较大的养殖业贷款、劳务输出、婚丧嫁娶、住房等消费类贷款业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

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银行监管部门要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强有效监管的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操作流程与方法,积极给予服务、指导及帮助,促使其健康规范发展。一是要引导并督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框架,建立规范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银监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持续、动态管理。监管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交易关联等方面。三是要实行分类监管。对村镇银行要比照其他商业银行全面实施审慎监管。对贷款公司要着重发挥投资人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要强化对投资人的并表监管。对资金互助社则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以自律管理为基础、银监机构管理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

健康的金融机构的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的维持,需要有外部环境的大力支持。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由试点进入快速发展期,很多方面亟待政府的扶持。一是制定并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成本高、渠道不畅等问题,国家应出台支持性政策,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后的2~3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使之尽快实现盈亏平衡进入盈利创收的发展期。二是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发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在鼓励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落实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定向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三是各级政府要集中部分财力优先投入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建设

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规避机制,保证农村金融的运营按照制度办事,避免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由利益相关者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二是要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农户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和经济档案,建立农村企业及农户的信用信息库,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三是要科学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与信誉度,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

(四)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针对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的学历偏低、缺乏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等现实问题,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系统、完整的培训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与目标。培训的内容可根据农业的特点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要求来安排,包括有关金融行业的基础知识、与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宏观调控政策及银行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规定等。二是要构建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遵循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的原则,不惜重金高薪聘请熟悉农村金融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善于管理的金融专业人才。

(五)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创新机构,从多种途径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实现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一是要进一步扩大银行资本,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大中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要鼓励他们到农村设立新型机构,以更好地丰富农村资金来源渠道。二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适当增加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激发他们的投资热情,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大力培育由农村其他居民、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等发起的贷款公司,引导农村地方企业、自然人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资本联结关系,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注重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的横向合作,通过短期拆借等方式,补充临时资金的不足。四是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要针对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发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存款的吸收。

(六)创新金融服务工具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6篇

一、工商转型升级的基本含义

推进广东工商转型升级,是广东工商系统立足于职能调整、“两费”停征的形势变化和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服务质量和行政管理效能,实现“四个统一”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以更新工作理念、提高队伍素质、整合职能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等为主要途径。推进工商部门由收费管制型向现代监管服务型转变的新一轮改革创新实践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转型。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由传统的收费管制型向现代监管服务型转变。主要包括:工作理念的更新。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服务为宗旨。强化以人为本监管观念,树立“法治行政、效能服务、科学管理”三大理念:工作作风的转变。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技能。实现“管理者”向“服务员”的转变。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资源配置机制转型。按照“一个窗口许可、一支队伍执法”的建设目标。整合机关内设机构原有的职能职责,优化窗口服务、监管办案人员配置,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实现窗口服务与行政执法力量配置由现行的松散型向集约型转变。管理模式的转型。推进工商职能转变,实现由收费监管型向监管服务型转变: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实现监管方式由运动型、整治型向常态型、规范型转变;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实现队伍管理由粗放型向高效型转变:推进财务管理改革,实现财务管理模式由“以收定支”型向“以编定支”型转变,适应停征“两费”改吃“皇粮”形势需要。工作重心的调整。围绕工商职能调整和“两费”停征,适时把监管力量由传统的行政执法转移到行政执法与技术监督并重上来。把监管重心由以往实体领域市场监管调整到虚实并存领域市场监管上来。把基层人力物力由以往收费与管理并重转移到全力监管服务上来。

工商行政管理升级。泛指工商行政管理实践活动效能提升和工商队伍建设科学发展。主要体现在:服务水平的升级。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态度端正、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范围扩大、服务总量增大:监管效能的升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依法行政的原则得到全面贯彻,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队伍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高科技含量大,信息化技术倍增作用明显。履职能力的升级。工商队伍落实新职能能力、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和驾驭高科技、新技术能力得到全面提高。队伍管理的升级:政治思想扎实有效、惩防体系坚实牢固、政风行风全面好转、工商文化氛围浓厚、发展环境内和外顺。

二、制约工商转型升级的主要因素

(一)思想观念上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一是服务意识尚未完全夯实。“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依然存在;讲监管,就放弃服务,常以“管理者”自居。讲服务,就削弱监管,放任自流,机械地把监管与服务对立起来。二是法治意识不够牢固。单位功利化现象比较普遍,重处罚、轻管理现象时有发生。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准确、不科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不到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创新意识不够强。习惯于用旧思维想问题,用老经验办事,用老办法干工作,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小富即安、小进即满。

(二)履职能力上的制约因素。在理解力方面:学习掌握上级指示精神不够透彻,把握大局和中心工作不够准确,工作走弯路、工作效率差现象时有发生;在执行力方面:工作方法不够科学,工商业务“看家本领”不够高,履行岗位责任不够到位,工作质量不够高。甚至造成工作失误而被追究责任;在创新力方面:工作特点规律把握不好,破解影响科学发展难题能力弱、点子少,一方面在推动发展面前无能为力,“有想法、没办法”,不会改革或不敢改革,工作循规蹈矩;另一方面改革思路不清、措施不力,眉毛胡子一把抓,“有姿势、没实际”,改革成效比较差。

(三)组织体制上的制约因素。一是职能分工存在垂而不直。党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尚未实现垂直管理;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内部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存在着对外多头办事、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二是机构设置不尽科学。省、市、县局内设机构上下不对称,业务工作衔接不顺;基层工商所主要根据收费和监管需要来设置,区域配置不合理,各所人数大小不一、内部分组模式参差不齐,存在着“收费所”和“麻雀所”现象。三是人员编制不够合理。珠三角地区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工商部门空缺编制较多,监管任务与人员编制配置不够对称。四是领导职数配备不足。各级领导、非领导职数配备没有体现垂直管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工商干部未能纳入地方党政培养选拔计划,干部只能进、不能出,干部职务晋升空间比较窄,工商干部年龄偏大、职务待遇偏低的现象比较普遍。

(四)监管机制上的制约因素。监管模式上,仍然停留在突击性、专项性整治上,缺乏标本兼治长效机制,运动型比较明显,监管执法疲于应付;监管方式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比较普遍,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前瞻性,重行政处罚、轻教育梳导,重事后监管、轻事前事中监管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监管手段上,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检测手段、现代统计方法和现代管理工具等手段,来对市场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退出行为实施全程有效的监管能力比较低,“一看二摸三闻”的经验式监管方法在基层单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五)队伍管理上的制约因素。在思想教育上,工作针对性、有效性不够强,重业务工作、轻日常管理。重物质奖励、轻精神激励,重集中教育、轻个别疏导的“三重、三轻”现象在一些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在行政管理上,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与要求,管理“高压线”比较明确,但对一般违章违规问题的处理缺乏相应条款要求,管理缺乏“低压电”;在收入分配上,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激励手段单一,各地干部收入差距较大,动力不足、压力不大;在个人进步上。由于受编制职数限制以及干部

系统内外交流难的影响,岗位职数设置的有限性与个人需要的无限性矛盾比较大;在工作环境上,工商工作任务日趋繁重、问责追究力度加大,监管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事件时有发生,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复杂的工作环境,使一线执法人员面临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的双重挑战。

三、推进广东工商转型升级的对策与措施

(一)把握方向、遵循规律,切实增强推进广东工商转型升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继承发扬关系。要坚持“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思想,善于总结前人工作经验、善于充分利用已有改革成果,不断总结、完善、提升原有工作成果,力求做到在谋划思路中有新意,在推动工作中求亮点、在破解难题中抓深化。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关系。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保证。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创新体制机制必须在法律赋予职能的框架内进行。凡涉及前置许可、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突破和改变,防止改革中的随意性。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既要学会弹钢琴的工作方法,统筹兼顾、整体筹划、分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与改革协调发展。又要善于抓重点,解剖麻雀。紧紧抓住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制约队伍建设,影响工作落实等难点、热点和“瓶颈”问题,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全力破解发展难题。

四是正确处理好自主创新与借力创新的关系。在强调“自力更生、丰衣足食”,形成自我“首创”和“独创”改革成果的同时。广泛借助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吸收和借鉴其他单位、兄弟部门改革成果与经验。

五是正确处理好标兵与追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标兵与追兵的辩证关系,把追兵当作标兵,把对手当作老师。增强忧患意识,反弹琵琶,逆向思考,自我施压,加快发展,争创新优势,谋求新发展。

(二)大力实施“人才强商”战略,全面提高服务科学发展能力与水平

一是以打造“学习型”工商为契机,全面提高工商队伍自主创新能力。把加强学习作为推动改革创新、实现工商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学习培训教育管理机制,推行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干部终身学习台帐”和领导干部与机关调查研究制度,切实增强广大干部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创新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岗前培训机制,切实打牢干部队伍履职基础。认真抓好新招录公务员初任培训、干部上岗培训、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特别是针对“两费”停征后部分干部岗位调整实际,突出“收费型”干部转岗履职需要,加大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和转岗教育,提高其新岗位履职能力,实现自我转型升级。

三是加大在职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商队伍监管服务能力。坚持走课堂教育与网上教育相结合、组织集训与上门送教相结合、自力办学与借力办学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等“四个结合”教育培训路子,不断拓宽在职干部教育培训覆盖面。坚持“需求牵引、按需培训”原则。科学设置与调整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提高干部队伍履行新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应对市场突发事件管理、驾驭现代科学技术等“四种”能力。

四是突出执政能力建设。加强高素质领导人才教育培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教育活动,狠抓理论武装。着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重大部署学习、调查研究与挂钩联系、选派学习、集体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加强学习研究,着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总揽全局和改革创新等“五种”能力,以适应领导工商转型升级的改革发展需要。

(三)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高效运作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整合职能分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垂直管理体制。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调整、优化结构”的编制管理原则,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根据市场监管和执法任务的繁重程度,调整地区间的人员编制比例,优化全省工商系统的人力资源配置;按照“一个窗口许可、一支队伍执法”的改革思路,对机关内设机构原有的相关职能职责进行合理权限划定,将机关的行政许可业务和案件,统一集中在注册服务窗口和经检部门办理,从体制上切实解决内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对外多头办事、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按照“强局大所”的建设模式,根据国家关于“强县扩权、省直管县”改革方向,充实县级工商局的执法力量,增强其对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加强其整顿市场秩序、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作用力:按照“突出软件建设,注重优化调整。加大教育培训,推进行为规范”的工作思路,开展新一轮基层建设,为基层工商所实现收费监管型向监管服务型转变提供组织保证。

二是创新监管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以推进登记注册改革为重点,创新市场准入机制。通过依法降低准入门槛、完善服务举措、规范窗口建设,提高市场准入服务质量。增大市场主体准入总量;以推行市场巡查制为重点,创新市场规范管理机制。推进驻场式监管向综合式、动态式监管转变。适应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以实行商品准入、退市制度为重点,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机制。严把市场商品准入关,加大重点商品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与工商编制机构重新“三定”,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全面对接:以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为重点,创新消费维权机制。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消费维权体系,全力维护经营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社会和谐稳定:以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为重点,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机制。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推行网格化监管:以建立健全预警制度为重点,创新市场应急管理机制。以开展市场突发事件管理演练为抓手,完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工商部门市场应急管理能力。

三是创新队伍管理机制,增强科学发展动力与活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工商部门干部管理事权,清晰界定层级管理和任免的审批、备案权限;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系统干部纵横交流力度。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将系统干部纳入地方党政培养选拔计划之中,形成干部成长进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改革、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运用各种评优奖先机制、实施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队伍内部激励机制:研究建立系统内的医疗互助机

制,设置重大疾病专项救济办法,对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灾情的干部职工给予相应救助,以解除干部职工后顾之忧。

四是创新惩防监察机制。促进队伍安全稳定。以构建工商廉政文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廉政教育力度,构筑思想防线;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失察责任追究制度、推行重大事故领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构建廉政“高压”防线;创新监督方式,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工商所长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制度。健全义务监督员队伍、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热线,完善内外监督机制,落实诫勉谈话。形成规避廉政风险的“低压电”;创新行政效能监察手段,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政务公开、审批时效、流程规范、收费合理等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促进监督监察由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

五是创新沟通协调机制,构建内和外顺的发展环境。要始终贯彻垂直管理“三不变”的原则。建立健全全方位、多渠道的沟通协调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商关心与支持:要建立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重点工作、重要活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相互走访等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对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合力;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工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有利于广东工商科学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四)大力实施工商“品牌”工程,充分发挥服务科学发展职能作用

推进广东工商转型升级,要以“服务发展广东,服务诚信广东,服务和谐广东”为根本目的。以“贴近中心工作,贴近经济发展,贴近民生民困”为途径,立足工商职能优势,大力实施工商品牌工程,努力向社会、企业和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一是积极推进“准入畅通”工程,全力助推全民创业。积极推行“非禁即许”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企业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多头审批”;优化市、县工商局和工商所登记注册职能划分,实行企业分层登记管理:实行窗口服务前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工业园”或开发区,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群众登记注册,缩短办事时间,降低办事成本;积极开展注册惠农、合同扶农、经纪活农活动,培育和繁荣农村市场主体,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在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大学生和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等就业再就业。

二是积极推进“维权护航”工程,全力服务和谐广东建设。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消费维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多方参与”的消费维权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和解、经营者自律、消费纠纷调解、申诉举报制度,切实当好消费维权的“调解员”;深化“一会两站”建设,健全红盾维权服务网络;加大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深化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切实担当起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的重任;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企业分类监管制度,把食品药品、煤矿和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行业作为监管重点,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三是积极推进“商标带动”工程,推动广东由商标大省向商标强省转变。确立“品牌是竞争力、是生产力”的理念,深入推动商标带动战略,组织企业广泛开展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通过挖掘一批老品牌,培育拉动一批新品牌,宣传一批名优特,启动一批闲置品牌,把品牌迅速转化为资本,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广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新商标注册认定机制,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组织区域国际品牌试点,开展注册国际商标。大力培育广东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商标权保护预警及服务机制,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协助企业做好跨区保障特别是境外诉讼应对,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广东由商标大省向商标强省转变。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金信”工程,大力营造诚信兴业经营环境。一方面要切实提高信息服务质量。改革和完善统计方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健全上下联动的工商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全面提高工商信息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全力服务政府宏观决策。另一方面积极推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警示制度,探索在“广东工商红盾网”向社会专门开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典型违法企业,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对社会产生预警作用;依据企业经营行为有关信息。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是积极推进“光彩纽带”工程,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工作目标,强化服务科学发展理念,创新服务思路、改进服务作风、扩大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全面了解掌握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适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桥梁作用;广泛开展以争创“光彩之星”、“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光彩服务周”为主要载体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企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各种博览会和商务考察,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纽带作用。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的发展状况,更全面地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真实资料,更有效地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问题,本人对某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调研,并对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做出相应的分析。结果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存在的问题

1.定点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现象

通过调查发现近20%的农民反映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比未参加者的医药花费高,主要体现在定点医院却要参加合作医疗病人做各种检查,存在夸大医疗的现象。农民为了能得到合作医疗的实惠,有病必须前往定点医院,路费、餐宿费、误工费,再加上虚高门诊、手术、住院等费用,最终扣除报销所得的费用,负担水平依然很高,甚至于有高于未参加合作医疗的感觉。存在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院看病比在非定点医院看病费用要高的现象。

2.政策宣传不到位

新型合作医疗从2003年就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我们调研发现至今仍有17.97%农民反映民政府对新型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不到位。对国家救助政策、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情况不了解,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清楚,对基本的看病和报销程序不知道,对定点医院是哪几家医院不知道。部分农民至今仍没有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对合作医疗仍存在怀疑和顾虑。

3.报销过程的问题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对报销比例和报销限制条件多反映最为强烈,报销不仅要受患病种类的限制,而且还受使用何种药品的限制;不仅受必须住院的限制,而且还受医药费报销底线的限制;慢性病报销也存在问题。普遍认为报销比例偏低,落实的报销额较少,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的目的,报销手续烦琐也令他们感到非常不满,报销过程时有推诿现象发生。

4.农民关注不足

农民虽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对合作医疗各种救助政策、报销比例、报销范围、资金使用不是很清楚,只是关系到本人家庭或亲友出现患病的时候才想到询问具体的问题,对医院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药品价格和药品质量关心,出现了参合率高,关注度低的现象。

二、监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1.对定点医院监管缺乏力度

由于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以药养医成为医疗机构产生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在医患双方医疗消费权益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好药、开贵药、大处方是利益追逐的必然选择。同时由于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有限,而对定点医院的相应的监管政策不完善,约束力不强,就会必然出现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现象发生。

2.报销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报销监管过程中还有很大的漏洞,存在多报、虚报、乱报现象,既有报销程序审核不严格,报销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相关的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

3.参合农民缺乏必要的知识

农民对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不清楚,加上就医程序不规范、用药不科学、检查化验不合理等问题,导致了农民报销难,报销手续繁杂,报销程度低。这关系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民三方面原因。

4.社会舆论监督不足

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乏监督意识,社会舆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较少。政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农民大多无意于行使自己的知情、建议、监督的权利。没有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手段的监督职能。

5.合作医疗资金监管不透明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过程、尤其是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核、报销、清单打印等环节上,由于传统工作方式的漏洞,人为情感因素的弊端等都会对资金的使用的透明度带来很大的影响。

三、合作医疗中监管问题的建议

1.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利用信息化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手段不仅大大减少了工作量,而且有效地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监控。对定点医院和药品价格、质量也可以进行有效的监控,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加合作医疗信息、药品种类、价格和报销范围等资料输入了电脑,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可直接传输至给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中心,有利于监督机构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控,从而确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稳定、有效发展。

2.加强舆论监督机制

让农民了解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知识,帮助农民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营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提高农民的监督意识。在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专门的公告宣传栏,在兑现补偿前对补偿情况进行公示。把村民组、姓名、住院医院、住院费用、补偿费用和兑现日期及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公示存根留存备查。

3.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

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反馈,设立举报箱、接待登记制度,对农民的要求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反馈。及时解决农民普遍反映的问题、难题,严格对医院各种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给予相应处理。

4.报销网络化

对于虚报、乱报和多报的现象通过信息化处理平台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只要把自己的信息输入到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系统中便会产生个人的基本资料和就医过程中的详细信息。在进行报销时计算机就会准确无误地把报销结果迅速打印出一份详细的清单,这就不会出现多报、虚报、乱报的局面。有效堵住传统方式的漏洞,使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核、报销等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更加安全,从而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的行为,增强了报销的透明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事关我国9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事物的监督管理关乎国家政策能否顺利落实,不仅能够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实惠,维护了农民应有的权利,也关系到合作医疗最终的成败。

参考文献:

[1]陈伍滨.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http://.cn,2007.7

[2]山西农村合作医疗六项机制创新解决三大难题.新华社,2006.7

[3]孙庆九,,张立民,李维刚,段成惠,刘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探讨.中国卫生经济,2004.3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PPP模式社会资本

城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新型城镇化是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引擎,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的关键,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民生的重要主力点。因此,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截止2016年底,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735%,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发展目标,在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有望达到60%左右,再实现1亿农村转移人口城镇落户。未来新型城镇建设体量较大,任务较重,需要创新模式与机制,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益。PPP模式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全程合作、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为特征,注重契约精神、合作意识。PPP模式将大量社会资本引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从短期看,可破解融资困境,有效控制成本,直接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就业,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从长期来看,可优化供给结构,改善基础设施状况,提高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效率,化解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风险。

一、以PPP模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分析

新型城镇化PPP模式是一种创新模式,引社会资本入新型城镇化领域,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变了以往政府作为单一投融资主体模式,在具体运作上有诸多创新之处,促使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

(一)以PPP模式推进新型城镇化运行机制分析

PPP模式的本质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核心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特征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全程合作、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具体方式是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股权合作,目的在于保障地方政府顺利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求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合作伙伴关系。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不再是过去的管控与被管控关系,而是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签署一系列的合约和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投资和开发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作效率。

2运作方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政府采取一体授权,给予项目公司自,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创新体制机制,发挥监督作用。社会资本方以垫付、筹资等方式投入初期资金,发挥技术管理等优势。项目公司主要负责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产业导入和发展以及运营维护等,提供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一揽子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引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城市资源价值,满足政府、企业和公众的需求。

3利益共享机制。激励社会资本积极与政府展开合作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动力包括开拓新兴业务,实现战略转型发展,获取合理收益等,而政府则是希望通过PPP模式,加快新城建设开发进程,产业引进和发展,保障新增就业和新增税源,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获得社会综合收益,增进社会公共福利等。利益共享机制在项目起初双方就在协议中约定,利益共享应遵循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和权利义务的大小来定。PPP模式正是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的增进,平衡政府、企业和公众各方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险分担机制。风险分担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根据各自承担不同风险的能力,合理分担项目不同风险,能够最大程度的控制和避免风险,降低项目风险影响程度。社会资本方的能力聚焦于区域整体规划与开发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资本运作能力、产业整合与招商能力等市场化运作。而政府的能力则聚焦于提供土地资源、政策支持和合法授权项目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等。因此,社会资本方主要承担经营风险、债务风险等。而政府在PPP模式中实现职能角色转变,由经营管理者转变成监督合作者,承担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双方根据各自的优势承担相应的风险降低了项目总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率。

(二)新型城镇化PPP模式的创新之处

以PPP模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进了社会福利。政府拥有土地、政策等资源,社会资本方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的优势,双方之间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整合城镇化建设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这种模式诸多创新之处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整体开发。新型城镇化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改变传统开发模式,实现政企合作,将新型城镇化的一揽子服务交由社会资本方来提供,社会资本方从全局出发,根据资源禀赋、城镇发展、产业发展、土地升值等方面做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从前期策划规划、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到后续产业导入升级、历史文脉传承等进行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统筹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提升城镇品质,形成人口和产业吸引力,推动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2产城融合。以PPP模式推M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前期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基础上,后期结合新城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相关产业导入、孵化和培育,改变了以往的“造城不造业”旧的开发模式,既造城又造业,统筹考虑城乡结合发展,新城老城协调发展,进行产业链优化配置,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3“N位一体”。在新型城镇化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提供“N位一体”的服务,从前期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公共服务提供到后期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导入及运营等,社会资本方都发挥着主导作用。社会资本利用其全产业链优势,整合新城开发资源,科学规划,整体布局,从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提高了运作效率,降低了项目成本,科学有效地推进城镇可持续发展。

二、以PPP模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以PPP模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还未成熟,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制约着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影响着项目的运作效率和顺利实施,也关系着在未来这一模式能否成功推广落地。

(一)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目前,我还没有专门针对新型城镇化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仅是国务院及各级部门根据国务院政策要求制定的各类管理办法,以此作为新型城镇建设PPP模式运行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文件管理办法虽多,但还不健全和完善,难以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框架体系,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层级不高,不够规范和稳定。此外,各规章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使得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无所适从。法律法规缺位为新型城镇化PPP项目顺利运行带来了困难,难以保障社会资本的投资权益,增加了投资风险。

(二)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

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入PPP模式后需要政府由以往的管理经营者转变成参与监督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和效益。在新型城镇化PPP项目中政府职能定位于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创新体制机制,发挥统协调监督作用等。但是,由于职能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以及受政府对PPP模式认识程度的影响,仍然存在着政府职能错位、越位、过度干预等问题,具体表现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政企关系中角色定位不准,政府监管界限不明,过多直接干预项目运作等等,这些问题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偏离了引入PPP模式的初衷。因此,需要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顺利有效推进项目实施。

(三)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

虽然新型城镇化PPP这一模式最初设计要求合理分担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部门追求项目的公益性,而社会资本作为企业追求一定收益回报,两者出发点不同,加上人们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以及未来不确定性,契约的拟定难以完全涉及或覆盖未来发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或契约中一些条款也难以完全执行,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强调当出现不可预期重大变故或是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任何一方所担风险不符合原则性规定时,双方都拥有启动再谈判以变更合约的权利,通过再谈判来解决契约失效或是未尽的情况。此外,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监督PPP项目风险分担过程和项目参与者是否按照约定承担相应风险或采取有效控制风险的措施。

(四)项目收益机制不健全

新型城镇化PPP项目的回报率与社会资本所追求目标收益率存在着偏差。与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成本相比较,新型城镇化PPP项目的回报率对社会资本来说吸引力并不大,使得社会资本在新型城镇化PPP项目选择时慎之又慎,项目落地的速度比较慢。此外,部分项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目前还没有较好的解决方式来提高这类项目的收益率。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的价格制定调整基础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尽快根据不同项目的成本变化、投资回报率等建立价格制定调整机制。因此,如何保证各类项目合理收益需要社会资本在实践中与政府部门协调合作探索。

(五)监管体制存在障碍

目前我国政府对PPP项目的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存在着各级地方政府多头监管的问题,难以明确具体职责,没有形成独立、综合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狭窄,缺乏统一性和全局性。相关规范文件只是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履行监管职责,对具体监管操作如监管层级、监管协调以及绩效考核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会造成多头监管,导致项目审批监管程序复杂、难以落实监管责任,增加监管成本,产生行政成本,造成项目推进缓慢;另一方面个别政府部门为谋求自身利益而过度干预项目运行,影响项目实施效率。目前,在PPP项目中政府是监管机制的主体,对社会资本进行监管,而社会资本无法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三、完善新型城镇化PPP模式对策建议

以PPP模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既需顶层框架设计,也需要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协作来解决这一进程中阻碍其发展的相关问题,努力营造出适合PPP模式发展生态环境,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新型城镇化PPP项目开发运营涉及到项目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多个环节,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项目合同所界定的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各自承担风险的效力,引导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首先,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尽量减少立法工作滞后情况,满足新型城镇化PPP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需要。其次,积极推动制定和颁布高层次、可操作、规范稳定的法律法规,使得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较好地解决和处理项目争议与纠纷,为双方的权利归属界定、利益合理分配、风险合理分担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修订和完善地方法规中个别冲突或不适应的条款,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消除与新型城镇化PPP模式有冲突的制度障碍,给新型城镇化PPP项目的参与方以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

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职能应实现由“划桨”向“掌舵”的转变,即由以往的经营者转变为现在的监督者,由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向购买者转变。政府主要负责决策重大事项、制定规范标准以及提供政策支持等,建立高效协调推进机制和政策调整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行使监督职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可运用法律和第三机构监督等手段对政府职能转变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确保政府真正实现职能转变。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在项目开展前期,应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评估项目风险和项目预算,在项目运行中对项目进行科学管控,控制成本,提高效率。

(三)建立动态公平风险分担调节机制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合理分担风险是项目运营成功的关键。在项目合同中根据能力风险对等、成本效率最优、承担风险要有上限以及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具体细化各方应承担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调整条款,划分不同阶段的风险,划清政府与社会资本的风险底线。社会资本在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等方面具有优势,可承担项目融资、项目实施等方面的风险,而政府则负责法律变更、政策变化等方面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需要双方共同分担。运用法律手段和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新型城镇化PPP项目风险分担过程和项目参与者是否按照约定承担相应风险或采取有效控制风险的措施,强化新型城镇化PPP项目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和披露。

(四)建立有效利益共享机制

建立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需要多方协商,共同探索。首先,不同类型项目的付费基础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社会资本与地方政府协调合作探索公允合理的付费机制。对于经营类项目应根据项目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未来使用量、预期收益率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价格,并根据市场环境、成本变化、通胀风险等影响因素进行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其次,建立对新型城镇化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投入管理机制,对需要政府缺口补贴的准经营类项目和政府完全补贴的非经营性项目要建立相应的财政补贴机制,促进形成合理的预期收益。再者,新型城镇化PPP项目相关参与主体可以公平有效的进行协商谈判,对项目的风险收益做出客观评价,做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形成激励机制。

(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新型城镇化PPP项目的有效监管一方面是要保证投资的企业能够通过经营项目获得合理的利润;另一方面还要保证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保护公众的利益。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独立综合、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缺失,对具体监管操作做出明确规定,改善目前多头监管、各行其是的状况,简洁项目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监管能力。此外,需要监管部门结合项目合同规定,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吸纳第三方进入到监管中来,对PPP项目的运营和服务做出客观全面合理的评估,加强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增强PPP项目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是: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册资本金较低,股东持股比例一定,治理机构设置灵活和监管指标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准入门槛过低,限制资本投入,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和监管指标不合适等。因此,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资本投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调整监管指标。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演进历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文秘站:)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四)调整监管指标

实践表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既可以满足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又可以满足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安排,可以使用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即使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指标。

参考文献: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目标型监管;金融服务法;横向规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由于国情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形式上呈现多样化特征,并处在不断调整变化中。根据各国监管体制的差异和不同标准,可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以下四种模式:①机构型监管;②功能型监管;③目标型监管;④集中统一型监管。

当今资本市场无法抗拒的潮流是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格局下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正变得日益模糊。机构型监管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由于其无法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却受到不同监管者监管)以及每一机构监管者要对其监管对象从事众多的业务进行监管(它必须针对每一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分别制定监管规则),监管成本极大,机构型监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从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实践来看,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三种:①以英国为代表的集中统一监管(德、日、韩、新加坡等国也采用);②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双线)功能型监管(中国、法国在其基础上发展为“单层多头”型金融监管);③以澳大利亚、荷兰为代表的“双峰”目标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是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尽管功能型监管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能避免机构型监管的诸多弊端,但也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各监管机构都无法对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风险水平和清偿能力。毕竟金融功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现问题而倒闭,那么该机构的所有功能都不复存在,这样将更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于是,目标型监管进入金融监管者的视线。笔者认为,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只有责任明确后,才能讨论监管责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监管机构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也才能产生明确的内部控制重点,避免各监管目标冲突。客观地讲,澳大利亚的“双峰”模式介于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与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之间,找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英国统一的监管模式虽简单,但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业务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在风险性质上存在重大区别,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将其置于一个机构手中,可能难以应付。澳大利亚则将二者分开监管,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监管机构: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针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管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危机后,美国正在积极考虑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其《现代化金融监管框架蓝图》中,有这样一句话:“以目标为基础的最优监管架构在一定程度上与澳大利亚采用的模式相似”。至此,金融监管目标进行了有效整合。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应根源于金融业的脆弱性及其事关民众和国家福祉的属性。首先,金融业的脆弱性要求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其次,对无数金融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

在监管目标层面上,金融安全性与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被提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监管理念革新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从金融法制横向规制及资本市场统合立法趋势探讨金融服务法引入中国的可行性

“金融服务法”是否引入中国的探讨是对功能监管与目标监管趋势的回应。其引入中国有国际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21世纪以来,英、德、日、韩等国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金融行业规制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2006年,日本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综合性规范,构建了一个横向化、全方位、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早在2000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其主要内容涉及对金融行为和经营者的规范、交易规范、市场规范,全面整合了以往分门别类制定的金融管理法规,如《保险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银行法》等,几乎将所有金融服务业纳入调整范围,构建了金融机构补偿机制。金融机构倒闭而无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从金融服务赔偿公司获得完全赔付。同时设置了消费者申诉调解委员会以迅速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另外,2007年韩国也通过了《资本市场统合法》。

我国也应顺应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金融服务法”理念的引入能促进金融监管的重大变革,改变分业监管的传统模式,正如郭林在其《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一文中提出的我国应完成从证券向金融商品、从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这三大转变。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一个旨在规范证券服务者的法律规范群,这正是走向金融服务法单独立法的现实起点。我国应吸取各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立法精神,逐渐确立以下原则:①由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金融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业、客户(专门、一般消费者)为标准对金融功能进行分类;②扩大有价证券的范围;③强化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通过说明义务的强化、适合性原则的引进、未邀请劝诱的禁止等投资劝诱规制、投资广告规制、防止利害冲突机制的引进、扩大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主体的范围等多种制度来寻求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化。①

三、中国的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谨慎稳健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激进创新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笔者持有“谨慎中求统一”的观点,即在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上,中国应保持谨慎稳健的态度,而在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上,则可以激进的态度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

(一)关于金融监管体制问题。美国目前的金融改革是改良主义的路径。目标型监管虽然比功能性监管更容易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但其在解释上具有不确定性。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等还很不完善,在创新过程中,相关金融监管机制远远未能跟上。我国在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同时,必须探寻防控金融危机的法治路径,加强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所以中国更适合按照功能型监管来构造统一的大金融监管模式,即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予以合并,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市场实施统合监管。②

(二)关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力求构筑以各种金融投资商品为对象的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金融统合立法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金融统合立法的核心或基础,是创造或引入了“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我国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等还很不完善,在创新过程中,相关金融监管机制远远未能跟上。国家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逐步建立金融业统合监管法制体系。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模式的谨慎稳健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激进创新有机结合,应该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改革的有效路径。无论模式选择如何,我们都应该在横向规制与监管目标的理念与原则指导之下,进行探索与思考,这样才能跟上时展之潮流,确定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案。

注释: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11篇

大型银行监管经历的历史性变化

银监会成立以来,在银行监管体制、机制、理念、方法、手段、措施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大型银行国际化趋势的迅速推进,监管工作也日益走上国际化道路。这种变化是与我国大型银行的发展历程乃至国际银行的发展历程共生共进的。

在银行监管问题上,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共识是:降低银行风险与提高银行监管水平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在过去十多年里,在其180多个成员国中,大部分国家的银行发生过比较严重的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稳定。许多国家为之付出了很高的代价,有的国家直接用于银行业危机化解的财政支出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少数国家甚至造成了社会动荡和政权更迭。随着世界性的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各种各样的金融创新,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类金融风险的挑战,特别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对金融风险的认识、防范和银行监管的重要意义有了前所未有的认识。现在分析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大致有这么几条:一是大量的经常项目逆差,二是汇率政策缺乏灵活性,三是资产泡沫严重,四是金融体系脆弱,五是资本的自由流动。这些原因中,任何一条都不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充分条件。最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足。我国国有银行占重要地位,国民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度高,难出现像亚洲金融危机这样系统性的挤兑现象。但现在的情况与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国有银行向股份制改造并成功走向资本市场,金融体系的基本面已发生了重要变化,这样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变得非常突出和重要了。

我国大型银行的变革,一直没有停止过。上个世纪80年代,以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为标志,进入了专业银行时期;到90年代上中期,以政策性银行的设立为标志,进入了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时代;1997年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随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四大国有银行资本金,实行好银行与坏银行分离,即将13939亿元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取消了资产规模限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大型银行在综合改革过程中面临的资本不足的问题相当严重,尤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这一矛盾显得更加突出。2000年,全球前20家大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其中花旗银行为12.43%,瑞士银行为11.2%,英国银行达17%,香港银行则平均达到了18%。相比之下,2000年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5.7%(按当时的标准计),远低于国际通行的8%的最低监管要求。同时,就总体而言,这个时期的改革的主要着力点是在梳理内外部关系、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处置不良资产等层面上进行,制约银行业稳健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02年,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只有4.25%,如按照8%的最低国际监管标准计算,四家银行的资本金缺口高达3400亿元。2002年召开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主题非常明确: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其中为改善国有银行资产质量状况,增加抗风险能力,国家又动用600亿元美元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资本金。2005年6月,交行作为最大的股份制银行在香港上市,同年10月,建行作为第一家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银行在香港上市,半年后,中国银行分别在香港和上海同时上市,成为第一家在海内外上市的中国的大型银行。去年10月份,工商银行在H股和A股同步上市,成为全球有史以来募集量最大的银行。可以说,大型银行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际著名评级机构普尔、穆迪多次调整对中国银行的评级。

大型银行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目前大型银行已初步建立了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框架: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从经营理念来讲,引入了经济资本附加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等更科学的指标,从追求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转向追求股东价值及公司市值最大化;业务结构加快调整,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逐步提高,平均已达到10%;逐步建立了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考虑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协调增长,建立以市场和价值创造为导向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经营绩效大幅提升,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平均总资产净回报率和股本净回报率达到0.9%和14.9%,平均不良贷款率3.4%,平均资本充足率13.3%,平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85.1%;透明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和大型上市银行的标准和要求,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国有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革,现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明星”。

在大型银行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银行监管工作在监管理念、监管思路、监管标准、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创新上也出现了重大变革,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型银行监管框架。

在监管理念上,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就提出了“四四六”的监管理念,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为本监管。即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将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银行业的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力。到目前为止,银监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监管制度体系,以《银监法》为基础,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督促商业银行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继续强调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主要风险的管理。

在监管思路上,适时由规制导向监管逐步转向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给银行以较大的灵活性,更加注重明确高管层对机构营运和风险管理的责任,更加注重通过弹性监管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建立积极的互信关系,更加注重改善银行业运行效率,更加注重银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设。今后,银监会出台监管规制方面的内容将会是指导性要求比较多、约束性细则比较少;原则性导向比较多、非审慎性限制比较少。

在监管标准上,更加关注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的共同发展,以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为工作目标,严格准入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公平竞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的、明确的问责制。目前的监管重点是提高大型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要求大型银行在前一阶段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建立持续的标杆分析和差距改进机制,提高自身持续发展的能动性,重视调整发展战略以着力培养核心竞争力,创新体制和机制以进一步深化改革。

在监管方式上,提出了清晰的银行监管路线图: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目前对大型银行监管的关注点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拨备要求,对其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分类和考核,引导大型银行建立资本补充渠道,指导和督促银行把稳健经营放在第一位,自觉强化业务扩张的资本约束,合理把握贷款投放力度和节奏。

在监管手段上,有效发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在继续抓好现场检查质效的同时,着重发挥非现场监管功能;将现场检查从运动性、任务性检查,向在非现场分析指导下的针对性、持续性检查转变。银监会已建立了“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制度,以进一步明确监管工作职责,提高监管有效性,也是培养监管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监管创新上,确定了“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创新监管原则,先后出台了有关金融衍生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等一系列规范银行业创新活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宽准入、严监管、多支持、管得住、快发展”的创新监管思路。大型银行业务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带来了收入结构的优化和调整。现在,五大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手续费、零售业务、信用卡业务收入都有了较大增长。

大型银行监管发挥的历史性作用

大型银行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个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推动了大型银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银监会始终把指导、支持、推进、深化大型银行的改革放在监管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改革方向,抓住改革重点,重视环境创造,大力推进大型银行的各项改革。继2005年交行、建行在香港成功上市之后,2006年工行、中行相继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实现了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工行首开A+H同步上市的先河,总集资额高达191亿美元,首发集资额为“世界之最”,体现了国际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对大型商业银行改革成效的认可和发展趋势的看好。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带动和促进了大型银行全方位的改革,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品创新、内部管理、战略合作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这个改革成果,不仅赢得了国内外的积极反响和评价,而且为大型银行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进一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动了大型银行在宏观调控下积极发挥杠杆作用。银监会成立以来,始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及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综合运用审慎监管手段,督促、指导大型银行服从服务于宏观调控大局,科学调整信贷投向,合理把握信贷节奏,积极支持中西部开发、新农村建设、行业的结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等,大型银行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所发挥的金融支持的杠杆作用更加明显和突出。

推动了大型银行资产质量和财务可持续能力的不断提升。在国家支持、监管促进、自身努力和各方面配合下,大型银行不良贷款实现了持续“双降”,经受住了不良贷款反弹的压力,盈利模式发生积极变化,盈利能力得到较大提升,资产质量和财务表现持续改善。截至2006年末,五大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减少188亿元;不良率比年初下降1.22个百分点;平均拨备覆盖率比年初提高5.4个百分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四家改制银行平均不良贷款率下降至3.6%,平均拨备覆盖率85%,按三大类七项指标考核均已达标,有的甚至已经超过中期标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推动了大型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银监会历来高度重视案件防控工作,坚持以标本兼治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组织推进。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型银行案件高发、多发,特别是大要案频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案件防控和治理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2005年以来,大型银行案件、百万元以上大要案数量同比逐年大幅下降,一大批陈案、要案得以查处,一批违法违纪人员得到惩处。从2007年上半年情况看,大型银行案件下降幅度在55%以上。尤为可喜的是,大型银行案件综合防范和管控的长效机制已得到不断建立和完善,这是一个比有形的成绩更为重要、更加不易的工作成果。

推动了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银监会把监管能力建设作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建设来认识和推进。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核心,以推动监管创新为动力,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进一步加大了监管能力建设的力度,在监管手段创新、监管资源整合、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能提高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进步。监管机制改革迈出新的步伐,监管流程再造稳步推开,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分工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初步形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成效显著,以《银监法》为基础、各项行政规章制度和监管指引为补充的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最根本的是大型银行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新的提升。银监会在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了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基础,并将于2010年到2012年基本达到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即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各项基本要求。

大型银行监管面临的历史性挑战

尽管银行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差距,与国际先进监管标准的要求还有差距。我国银行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正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国际上不断出现的银行监管新方法、新技术,也给监管工作带来诸多压力、诸多挑战。

实施新资本协议。2006年底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实施,十国集团、二十五个欧盟成员国宣布即将实施,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实施新资本协议,这表明新资本协议在全球的实施已成定局。我们的基本目标是,在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的前提下,2006年底确保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或者超过8%,现在这个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银监会要求在海外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要力争在2010年左右实施新资本协议,以满足东道国的监管要求。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和逐步实施,不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而且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银行监管要密切关注跟踪研究新资本协议在各国的实施情况,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我国的实施目标规划,指导银行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国际会计准则新变化。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会计准则的趋同性,不但极大地影响了银行业,也影响到其他行业。《国际会计准则39号》顺应了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对全世界各行各业的企业都产生了震动和影响。2003年欧洲议会要求,在欧盟所有国家的上市公司在2005年前都要按照国际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鼓励非上市的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从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及寻求全球资本配置有效性的角度看,巴塞尔委员会支持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和方向。为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变化,我国财政部规定,从2006年起,上市银行和拟上市银行开始执行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办法。2007年起,上市公司开始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后还要逐步向非上市公司推行。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的趋同。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也已经开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主要从质量和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这不仅对商业银行的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对监管人员带来监管挑战。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监管人员熟知银行的内部系统和程序,了解复杂金融工具的估值和处理,更要学习、熟悉和掌握新的会计处理方法、程序,并了解由此对银行财务会计核算可能产生的影响。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达标。《核心原则》是公认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银监会成立以来,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对照《核心原则》评估我们的监管工作,并据此制定出了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规划。2006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版《核心原则》,在25条大原则总体框架保持不变的同时,突出了对风险管理程序、监管部门的管理水平、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整个银行体系分析能力的要求。对我国来讲,《核心原则》的修改在有助于我们借鉴银行监管最新国际经验的同时,我国达到相关标准的难度也提高了。尤其在风险管理程序、大额风险暴露、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管方式等方面,我们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艰巨的工作要做。

保持持续监管能力。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们的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已发生重大转变,初步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监管政策和程序,通过持续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逐步提高了全面了解掌握单家银行、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的能力。但总的看,还面临配合监管方式转型的业务流程改造、资源配置优化、监管人员培训等工作不到位问题,风险监管仍处于原则化的阶段,风险监管的重点主要是信用风险,虽已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但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度量、分析、把握和控制还不是很熟悉,对其他许多风险涉及也十分有限。

实施并表监管。目前,大型银行实际上已开始综合经营。在境外,有的银行早已涉足证券、保险、实业投资等多项业务。如中行在香港设立了中银国际控股、中银集团保险、中银集团投资等一级控股公司,在这些控股公司旗下,又设立了多层控股公司。在境内,总行通过直接投资或是通过境外附属公司间接投资涉足非银行领域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混业趋势在进一步发展,这要求监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银行集团、控股公司的总体架构,不仅要关注单个银行的风险,而且要关注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还要更加关注不同市场的风险在银行集团内部的互相传染。要对其境外附属机构的业务进行持续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对银行集团所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的潜在风险建立评估框架或监管安排;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联动监管的信息、沟通、措施的安排;对东道国监管当局并表监管能力、信息共享形成评估机制的安排。

防范案件风险。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银行案件高发态势已基本得到遏制,但案件防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巩固这个成果的基础并不牢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银行分支机构对案件防控的执行力不足,银行的业绩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部分银行从业人员缺乏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银行对案件责任人的追究不到位。加之大型银行管理链条过长,造成各种案件防控要求传导失真,执行力层层衰减。随着大型银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许多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会不断暴露出来,加上产生案件的机制还将长期存在,案件防控的压力会进一步增大。

提高对大型银行的有效监管

面对诸多挑战和压力以及商业银行的现状,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经济金融全面开放后,大型商业银行肩负的责任更重,面临的挑战更为严峻;充分认识到大型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经验还比较缺乏,对国际先进银行优势的理性认识,以及吸收、消化和转化能力还有待提高;充分认识到大型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定位还不够鲜明,同质化竞争严重,规模不小但盈利能力不强等矛盾比较突出;充分认识到在银行文化、公司治理、收入结构、风险控制以及核心竞争力建设等方面,同国际先进银行有着很大差距。为此,大型银行监管工作应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方面与时俱进,实现更大的提升。具体而言,就要抓重点、抓特点、抓具体,切实抓出成效。

抓重点就是抓住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和风险点,以重点带动全局。大型银行监管工作千头万绪,要牢牢抓住重点,在重点问题上花力气,持之以恒抓推进和突破,进而推动监管工作的全面加强。目前要抓的重点有三个:

一是抓三大风险,做好非现场和现场重点分析、检查工作。三大风险指信用风险(集团客户、零售违约、资本市场)、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包括案件)。要督促大型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将其授信业务和资金交易业务中对同一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统一进行管理,有效识别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大额风险暴露;制定全行整体的市场风险管理战略,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框架;清晰界定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减少案件数量和降低声誉风险。目前,银监会在抓大额不良贷款客户方面有了新的办法,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台账制度,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且不良率超过50%的大客户贷款实行逐户管理,并正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抓住了这个重点,可以以点带面,有效解决不良贷款反弹等老大难问题。

二是抓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即使不良贷款率很低的银行也要抓“双降”,因为压缩存量不良贷款,才能为新增的不良贷款腾出空间。2007年上半年大型银行的资产质量形势不容乐观。从不良贷款结构上看,五家银行损失类贷款的数量和占比均比年初增加,国家控制的“两高”行业不良贷款也比年初上升。随着国家继续出台针对钢铁、电力等“两高”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此类不良贷款的反弹压力会增加,而集团客户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假按揭贷款、打捆贷款、委托贷款、高校贷款、公路贷款的风险仍将继续暴露,同时,部分信贷资金可能进入股市、汇率波动弱化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一些新的风险在今明两年将会比较突出。

三是抓案件防控。银监会开展案件防控工作以来,大型银行案件形势有了明显成效。但大型银行大要案仍时有发生,涉案资金风险较大,尤其今年上半年发生了几起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要督促商业银行抓好案件防控工作,提高执行力,争取2007年底案件数量及百万元以上案件数量下降幅度超过20%以上,并争取达到国际大型银行水准。

抓特点就是对大型银行实施差别监管。就是从实际出发决定工作方法,认真贯彻“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要求,结合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网点数量、风险状况、控制风险的能力,抓住银行业运营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领域,积极探索“差别监管”措施。要根据大型银行不同的业务特色、存在问题的不同类型,识别主要问题的风险类别和风险特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措施;要将辖内机构、问题和风险进行排队分析,区分风险程度,突出对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的监管,集约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抓具体就是认真执行好各项制度。老子说过:天下难事、必成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细节到位,执行力就不成问题。对商业银行的要求是加大执行力,落实好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而监管部门自身更要注重执行力的提高和建设,把事做细、做实,每一件事情都要做到有始有终。比如,确定下来要跟踪的集团客户,要坚持到底;确定下来要跟踪的商业银行整改情况,要坚持到底;确定下来要跟踪的资产质量,要坚持到底;确定下来要追究责任的事情,要处理的人员,要坚持到底。凡事都要善始善终,不可半途而废。监管人员要依托现有的政策指导、文件精神、办法措施,扎实、深入、反复地开展工作,真正抓出成效,并形成自觉、形成制度、形成习惯、形成良好的风气。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央行;风险

一、引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2011年公布了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成果报告——《我国金融体系稳定评估报告》和《我国金融部门评估报告》。这是IMF对我国金融部门的首次正式评估。报告指出,我国的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脆弱性在逐渐增加。我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正在积累,受到的外部冲击越来越多。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结构和金融环境,潜在金融风险很容易被低估。IMF指出,我国的金融部门面临着几个近期风险:快速的信贷扩张导致贷款质量恶化;房价下跌;全球经济形势不明朗。这样的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将带来进一步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监管机制与监管方式改革相对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交叉融合不断深化,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现实环境比较滞后,明显不适应金融发展形势要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均面临挑战,监管有效性面临质疑。2003年,银监会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全年共查处违规经营机构1242家,直接或责令有关单位对3251名违规人员进行了处分。中国下一步金融改革关键还在于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金融体制变革。这些都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继续推进改革。我国亟待突破既有的金融监管思路,建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新监管框架。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从金融监管改革历史看,虽然各国的金融监管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但总体而言,金融监管改革都可以说是程度不同的危机推动与问题导向的,以事后的完善为主,缺乏前瞻性。对于应该如何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问题,都需要货币当局有新的未来的管理思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央行将更多的承担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的职责。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规律决定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更多需要从问题导向入手,需在有较强外部推动力下进行。就目前改革而言,可根据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体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推进思路,确定金融监管改革具体目标。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改革进展缓慢

金融危机反复证明,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最为危险的因素之一。与发达国家不断加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改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改革进展缓慢。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正在不断加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压力。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始终是我国金融管理的首要任务。2003年央行就提出货币信贷增长偏快,将会增大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警示。2005年央行再次指出,我国金融业要注重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染,核心是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始终是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关键领域。

(二)金融创新发展受到传统的监管方式制约

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结构的灵活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仍习惯于行政审批与准入限制等传统的监管方式,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与金融创新发展。监管机构不能替代行业创新,但必须为行业创新提供服务,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监管改革,围绕市场需求不断开发金融产品,最大限度放大自主经营和发展空间。在政府管制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通过市场准入限制、牌照限制、对创新业务的管制、对直接金融活动严格的行政审批等手段,影响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阻碍了金融结构的灵活调整,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例如对民营资本进行金融行业限制,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与活力,也制约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与广度;对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工具的发行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约了金融功能的发挥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在行政管制的条件下,形成了以机构监管为重心的分业监管框架,这种体制具有监管专业化优势,职责明确,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具有竞争优势。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监管重复、成本高、监管缺位、难以适应金融创新与金融混业发展需要等弊病,监管规则和监管实践中的条块切割、沟通不足,严重影响有效金融监管的实现。我国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二五”规划中虽已明确提出构建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目标,但在目前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简称)监管框架下,各家监管部门也难以做到有效协调,没有一家金融监管机构是具备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需信息与权威的。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又难以对混业经营进行实质性突破,监管处于分业的状态,形成了监管体系中的各种潜在风险。

1.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由于业务创新与产品创新逐渐模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常常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按机构类型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监管标准不统一与监管真空现象,引起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形成金融体系潜在风险隐患。

2.随着理财产品、资产管理等领域的开放和创新,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势不可挡,跨领域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与产品,特别是交叉性产品的创新日益涌现。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间业务交叉与融合程度也不断加深,例如银行广泛参与证券基金与信托产品的销售,并为证券与期货提供资金结算与存管服务,证券与基金为保险资产与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投资服务等。相对分割的监管体制难以识别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跨领域的传递。单独来看,相关业务均为无风险的中间业务或资产委托管理业务,但业务交叉后通过相对分割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有效识别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会产生风险传递感染等。

3.为适应金融业务交叉和融合趋势,更有效地发挥协同效应,以控股集团或母子公司等形式开展金融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纷纷出现。而基于独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难以识别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推行综合化金融平台正是目前众多的国内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发展目标。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在为客户提供了一条龙式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的同时蕴含了新的风险,对相对分割的监管体制形成新的挑战。

4.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过程中,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界限也逐渐趋于模糊,但监管方式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并未随之提高,金融市场潜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突出。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从投融资双方关系看,银行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定向募集资金,投资风险由产品购买者承担,具有直接金融属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项目融资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而在监管上,对银行理财产品未按直接金融的要求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资金供给方对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因此存在一系列道德风险问题。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不当也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7.4万亿元,超过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

(四)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存在较大问题

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处置交由地方政府负责,2008年又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给省级政府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从最初的风险处置向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方面拓展。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已成立了省级金融办公室。截至2012年底,全国283个地级以上的城市中已有近240个成立了金融办,许多县或县级市也成立了金融办。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法律依据空白,监管方式与手段落后,难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部分地方政府面快速增长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的新挑战,依然采取事后补救手段。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我国各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地方性股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迅猛发展,很多新型金融机构实际上部分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承担了地方企业与政府融资信用中介职能,部分股权交易市场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备金融市场属性,但目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由于监管力量的限制,难以对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分散的地方性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于法律依据的不足以及监管方式与手段的落后,重视准入环节的审批监管而轻视行为与风险监管,可能成为潜在的金融风险的累积点。

三、改革的思路

(一)明确金融监管改革具体目标

1.增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更好地适应金融混业发展要求,有效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为应对金融混业趋势与金融综合化经营发展要求,金融监管改革需要降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成本,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并确定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共同监管目标,对金融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采取统一监管标准,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

2.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流动的变化,中央银行要进一步丰富和强化逆周期调节手段,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应当强化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近年来,银监会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包括加强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计提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引入杠杆率这一新的监管工具;实施动态拨备以及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逆周期信贷政策等。构建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特征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通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明确宏观审慎监管责任主体,并赋予识别、早期预警、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对应权限,明确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职责。

3.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新型地方型金融机构监管职责,弥补监控空白,防范风险。通过立法或授权制度安排,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统一监管目标与监管标准下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例如组建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强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成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和金融法庭等等举措。充分发挥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分散与灵活性的特点,平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责任。

4.形成有利于金融结构灵活调整的监管方式。金融监管改革应放松管制而加强监管,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金融业务与产品的审批,放松或取消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行为的行政审批,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与事后处罚,通过推动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形成有利于金融结构调整的监管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发展需求。

5.打破金融监管行政分割的格局,构建有利于金融创新发展的监管体系。为适应金融改革重心转换以及跨领域金融创新发展要求,金融改革需要打破金融监管的行政分割与利益保护的格局,构建有利于金融市场创新的体制,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应对金融市场开放面临的挑战。

(二)从体制、方式以及产品监管三方面推进改革

1.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调整立法与监管等外部层面,还是从产品、服务等金融机构内部进行调整,都会面临一些难题。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的逐步开放和资本管治的开放以及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体制也将面临从机构型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型统一监管模式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与适应性;金融系统的结构性风险有一部分是由内而生的,比如道德风险上升为弥漫全系统的普遍现象,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上升等,由于金融体系特定的机制和体制安排,特别是创新因素,致使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因此也应加强对包括资本充足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金融体系的监管,从而有助于从内部增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从市场准入监管到行为监管转变,从合规导向型监管向风险导向型监管转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注重事后监管处罚与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提升金融结构调整的灵活性,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弥补放松管制后的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

3.从注重产品审批转移到注重信息披露监管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结合。金融产品的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密切联系。过去习惯于忽视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而通过对金融产品的严格审批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结果大量不适当的投资者在缺乏透明的市场中盲目投机,严重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未真正保护到投资者的利益。建议逐步取消直接融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保参与主体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促进市场定价效率提高和配置效率的优化,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信息披露监管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上来。

参 考 文 献

[1]王曙光.金融自由化中的政府金融监管和法律框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2]李海涛,孙祁祥,张楠楠.论金融一体化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J].保险研究.2003(8)

[3]王自力.应赋予人行 再监管权力[J].银行家.2004(11)

[4]杨家才.金融市场需要统一监管[J].银行家.2005(2)

[5]黄海洲,王水林,蒲宇飞.进一步加强中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5)

[6]牛永涛.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3)

[7]李江华.论银监会的有效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7)

[8]李静.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时期的金融监管[J].金融与经济.

2004(10)

[9]周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初论[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10]李琴.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11]阮玉洁.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思考[D].北方工业大学.

2006

[12]周敏.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研究[D].厦门大学.2007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13篇

一、创新监理工作,推动新疆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监理企业自身要想更好的发展,必须进行行业服务创新。建设监理服务创新是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是产生差异化的主要手段,也是产生新的利润的增长点。

1、管理创新

企业要实现管理方面的创新,就要学习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现代化的手段,积累丰富的经验,结合实际,开拓创新。监理企业为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和适应外部市场的要求,本着对社会、企业、员工、环境负责任的态度,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分析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特点,总结经验,建立一套实用有效的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2、机制创新

监理企业内部机制创新包括内部竞争机制、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创新。内部竞争机制创新是把优胜劣汰法则运用到各岗位,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建立岗位竞争机制,坚持开展竞争上岗和岗上竞争,促使员工努力工作,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凭借综合实力在竞争中获得岗位,并能不断升高职位。创新决策机制是指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依据市场信号,在多种可行方案中进行分析,决断出最适合企业发展壮大的策略。内部约束机制主要是指投入产出约束和人员约束。创新内部约束机制就是不断节约支出,增加收入,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3、制度创新

要实现制度创新,企业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制度,也就是说改制企业的类型,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同时也应该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合理的考核分配制度以及完善的总监负责制度。

4、技术创新

监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体现在信息化方面。借助有效的信息技术,可以将技术管理中的网络信息技术、商业环境中的客户关系管理、运作管理中的变革管理、项目规划中的战略协调等项目管理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工程项目管理充分考虑业主的要求,与企业的发展战备相匹配。将工程项目管理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将使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益大大提高,并促进了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多渠道促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更趋合理

监理行业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工程监理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推进行业重组和整合,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1、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

推动国有工程监理单位优化发展,鼓励、支持、引导外资、民营和混合所有制工程监理单位发展,形成多种所有制和谐并存、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多元化市场主体结构。

鼓励大型工程监理单位集团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监理集团;引导中小型工程监理单位专业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突出专业领域竞争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形成大型骨干工程监理集团、中小型专业化工程监理单位,差异竞争、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2、推进资源重组和整合,提升行业整体竞争能力

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引导工程监理单位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采取战略联盟、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推进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充分整合行业内外部资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提升行业整体竞争能力。

三、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规范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

以完善建设主体责任制为切入点规范业主行为,以招标投标监管为手段规范工程交易行为,以建设行为合规性检查为载体规范监理企业执业行为。

2、构建统一的监理市场

以政策梳理为基础,率先在区内破除区域和专业壁垒,初步形成区内统一建筑市场。以完善企业资质管理为起点,促进和鼓励监理企业逐步扩展专业资质覆盖面

3、健全监理市场信用体系

加快建立自治区统一的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信用管理平台的共享共用。全区各地普遍建立全面、动态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守法诚信以及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名单,构建依法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

四、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的转型

目前的各种条件已制约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监理行业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进行调整与改革。监理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结合市场的需求,逐步稳健的扩展监理的服务范围,可以发展多阶段的咨询服务,比如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招标的服务、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及其他的评估咨询服务等。企业要顺利完成向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的转变,建议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企业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咨询服务的资质申请能力

对于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业,新疆目前实行资质细化管理,从事相应的咨询服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如造价咨询资质、招标资质、工程咨询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等,这是我国的国情,企业要想转型成为全过程项目管理公司,必须获得各种类型的从业资质证书,才能顺利展开各类工程建设咨询工作。

2、走多企业联合发展的道路

在新疆自治区内,可以同时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管理服务的监理企业还比较少,但为了能满足市场需求,满足业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环境、风险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的需求,以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建议新疆的监理企业走多企业联合发展的道路。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QDII监管 二元监管运动模型 监管链 金融监管

一、QDII与监管

QDII制度(即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或地区实行的一种过渡性跨国市场投资制度。和QFII制度(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一样,QDII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资本跨国流动的安排机制,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与国际资本市场开始接轨的重要一环,也是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国家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我国自2006年允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机构投资境外理财产品以来,各种QDII产品层出不穷,有银行系、基金系、券商系和信托系。现有QDII运行特点是:立法先行,起步顺利,运行平稳,效果不尽人意。虽然QDII业务的推出对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正效应,但是它也在客观上考验着我国金融监管,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尤其是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QDII的运作原理和监管特点来看,QDII既涉及国内监管,又涉及东道国监管。国内监管一是由于QDII需要在境内筹集资金成立基金,二是QDII的资金进出都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东道国监管是因为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东道国的资本市场。

在监管体制上,我国的QDII出台已经涉及到金融混业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银监、证监、保监都有严格的监管分工,因此必须有机构对这些交叉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才能在当前有效地监控金融风险。作为一种交叉型的金融业务,QDII运作模式已对我国目前机构型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虽然迫于现实的压力,已推出了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保监会为核心的备忘录式联动合作监管机制,但是这种君子式的合作并不能解决QDII等交叉性金融业务所衍生的跨业监管问题。

从国际环境上讲,QDII的发展存在诸如汇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从国内监管角度看,其提升的空间至少有:(1)提高QDII产品设计能力的监管,增加产品的原创性,这是QDII监管的必要措施;(2)加强QDII市场细分的监管,逐步扩大投资市场的范围,在监管的可控条件下进一步分散风险;(3)加强QDII境内外业务的交流与合作监管,逐步发挥自身在投资决策中的主导作用,尽快提升监管管理水平;(4)重视QDII风险控制的监管,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点,真心实意地关心投资者,为其创造更好的风险收益;(6)加大QDII投资者教育力度监管,将投资者教育纳入项目申报程序之中等。

QDII监管研究的目的是希望把监管理论变为有轨、有距、有限、有制的理论基础,以理论影响QDII的实际运行,使投资行为与国家规范并重,使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并举,将动态量化的监管模型纳入决策体系,从理论上催生金融宏观实证分析管理格局,为政府对未来金融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的监控奠定理论分析基础。

二、监管理论、监管模式与监管标准

(一)监管理论与监管模式

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基础上的。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理论与实际的较大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察目前金融监管理论基础及其政策的合理性。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或者说是必要性方面的专门论述,成体系的学说有: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监管理念从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的“严格监管、安全优先”,到70年代至80年代末的“自由化,效率优先”,再到90年代以来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从现行监管理论发展看,金融监管可分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基本模式。分业监管是指由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实施对不同金融产品、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金融市场的监管,监管机构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在其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利、履行监管义务。统一监管是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这一组织形式又被称为“全能监管”模式。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国。

在混业经营背景下,如果采用分业监管由多个监管者同时对同一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必然造成监管重复、监管低效和成本浪费。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容易出现盲点和真空。功能性监管的概念最早是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的,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或者说是按金融业务的种类来划分监管领域,对于给定的金融活动,无论是谁从事的,均由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其目的是提高监管流程的秩序和效率。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有效的监管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监管必须全面而没有监管漏洞。本轮金融危机挑战了以往监管方法赖以建立的主要理论假设,尤其是有关理性市场和市场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理论。全球政府正致力于推行全面监管改革并寻求国际协作,其共识是仅仅改进规章制度和市场行为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监管架构和机构,使其现代化。当然创立一个从根本上截然不同的监管体系,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花费数月、乃至数年的时间。

QDII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投资过程,同时伴随着资本监管过程。针对QDII运行特点,我们提出二元监管运动模式。此模式突破“单责单利”监管理念,在跨市场投资风险条件下,以国民利益准则作为分析对象,将双重利责标准(即大众利益与国家利益、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在同一个决策平台上,确定以两种利益协同的定性定量“二元监管”创新监管

模型。用全程监管、接点要素链接的研究方法,将QDII监管纳入一个动态的、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模型之中。

(二)QDII监管标准问题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供了相对完整的银行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我国而言,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学习、借鉴与引入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自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基本框架颁布以来,国内相关学者对协议本身以及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做过一些论证与思考,但总体上不够系统和全面。“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应该是国人学习和制定监管制度的关键环节。

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价方法》,结合QDII具体情况,我们认为QDII有效的监管的标准研究应包括以下范围:

1、市场准入监管标准

这是特许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记录等考核标准。目的是选择具有较高资信和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对进入QDII市场的机构进行预期生态的求证,期待以此确保选择健康的QDII准入者在中国QDII市场的最佳开发期进入,确保选择具备设计良好产品能力的运营者和境外合作伙伴及训练有素的运营队伍。严格的QDII准入标准,有助于屏蔽、抵制潜在的非标准、违规运营商出现,造成ODII市场上的生态机体大面积的坏死,同时培育运营商的社会责任。

2、产品设计的监管标准

通过QDII产品设计的收益和风险、市场实用性、产品的成熟度等数据的评估,来确定QDII产品的质量、数量、额度、投放时间、投放空间及预算损益等。其意义是通过QDII产品设计监管和申报监管,确保一个健康、合适的产品在适当的时间上市,从而完成制造产品中的制造过程和制造保证的双重监管程序。从实际操作上研究QDII产品质量和数量监管标准,使QDII行业标准、职业标准进入QDII产品准入体系,有助于在宏观上控制ODII投放规模,促进质量保证体系早日形成。

3、交易监管标准

对机构汇出汇入资金的监控标准。对已上市的QDII产品交易、交割的过程进行分析取证,完成交易交割的数据监管控制程序。ODII交易交割的数据监管控制的功能研究是针对交易交割过程的技术和规范而来的。

4、操作监管标准

是对QDII操作效果的寻证探究。这个模块是“操作的实验模块”,通过对实验模块运用全程评估,将QDII产品的准入、产品设计、交易过程、操作规范整合在一个链条上,在管理上会形成PACD循环,在QDII投放上会将操作风险降到最低。操作监管标准效果评估模块是双重标准,既监管外在操作环境标准。同时评估自身内在操作监管工作标准。研究QDII制度的监管标准,有助于打破条块分割、窗口式审批、运行无标准、投诉无依据的监管局面,从制度上确立综合的、权威性的、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监管系统(如国家金融监管技术中心),从监管制度、监管范围、监管技术、监管素质确保金融监管的国家和大众双重利益关系的统一。

5、退出标准

QDII运营机构产品退出机制与ODII机构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ODII运营机构产品退出机制、产品退出效果是监管效果考评研究的重要一环。

三、QDII二元监管运动模式框架

根据QDII投资流程与监管原理,笔者设计了一个既符合巴塞尔协议标准,同时基本能达到规避风险、有效监管目的“二元监管运动模型”(以下称为“模型”)。“模型”以监管风险、监管信息为核心要素,以“监管链”为监管的运动路线,以市场稳定利益与投资消费利益得失为监管目标,以“QDII运动链接点”为监管质量、效果评价体系的程和站点,使监管运动科学有序地进行。二元监管运动模型原理如下图所示:

(一)“模型”示意图说明

1、“模型”的概念

示意图由监管指标体系(上半部)和申报评估体系(下半部)组成,构成了监管链的流程结构。根据二元监管运动模型原理,上半部分是QDII监管单元,下半部分是QDII营单元。

2、“模型”的功能与程序

监管单元的功能是用“质量监管过程程序”的方法完成监管运动过程。运行单元的功能是用“质量评估程序”的方法完成运动节点的运动过程。整个二元监管运动模型的功能是使QDII稳定、有序、调整、提高的过程。监管的程序是后一道程序监管前面所有的程序。

3、“模型”的意义

二元监管运动模型“监管单元”的责任是国家利益与大众利益的“二元责任体”,二元监管运动模型“运营单元”的责任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二元责任体”。二元监管运动模型建立在这两个体系之上,其意义在于稳步开发QDII市场,在“经世济民”的原则下维护国家利益。

4、“模型”的运动规律

QDII监管单元的模块与QDII运营单元的模块一一对应,每一个模块都设立了特定的指标体系。其指标有流程有方向,单元上的节点的量化含义协同了监管模型的运动规律。也就是说:将“QDII监管”贴近每一个“QDII产品”,使“监管”伴随“产品”,在同一个时间和空间里按照监管的指标参数和流程,控制着与其发生关系的全部因素、全部过程。

(二)“模型”与传统监管模式的异同

“分业监管模式”的概念是将涉及到QDII运营的各个行业系统进行条条分割,行业内条条上的监管由各个行业系统自律管理。条条上的“分业监模式”的优势是熟悉分业专业监管,将监管行业化(如银行、证券、基金QDII等),以分业为基点分而制之。劣势是QDII监管全国为一盘散沙,各自为政、各行其道、漏洞百出,这种“谁家的孩谁抱走”的监管原则已不适应中国的走出去新市场战略。“统一监管模式”的核心概念是实行监管功能制,按照新巴塞尔的监管标准的准则,在趋同新巴塞尔协议的轨道上建立一个以监管功能为基础的“统一监管系统”,统一体系的优势是打破了各自监管的分业状态,建立起一个以世界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国家统一监管体系。其劣势是失去针对性监管的分业效果,产生了无细分的QDII监管功能,使得整体监管效果下降。“统一监管模式”的另一个问题是基本上摆脱不了新巴塞尔协议的轨道,使得“统一监管模式”在实践上“水土不服”,因为“建立起一个以世界监管原则为基础”的QDII监管系统对发展中国家没有约束力,对监管不利,会产生监管腐败和监管失控。四世同堂吃了“洋大锅饭”,而“洋大锅饭”的基础是在“谁家的孩谁抱走”的基础上修修补补,“半混业状态”下QDII的运营却没有有效的“半混业监管”理论与有效制度。

QDII二元监管运动模型优势是:(1)兼顾了传统

监管实行条块分割的优势;(2)引入了监管的质量概念,形成了制造过程监管和质量保证监管;(3)由运动和节点构成的“监管链”更灵活地跟踪了QDII的运营全过程;(4)将模型参数化是将监管理论从制度经济学带入数量经济学范畴的理论创新。

(三)“模型”的核心思想

“模型”的核心思想是以“质量监管”为基础进行研究的。监管质量是通过“制度质量保证”和“过程质量保证”共同来完成的,其中事先的“制度”是“模型”中的静态,是“监管制度质量保证”的一部分,而过程是动态的。“QDII产品”在经营活动中的监管,是运营监管的一部分,“过程质量保证”应紧随其中。“过程质量保证”在资产配置运营、类属资产配置运营、区域资产配置运营等形成监管源(监管基础)。“制度”和“运营”构成“监管质量概念”,并以静态的质量和动态的质量监管功能体现在“模型”中,形成“QDII监管制度的质量保证”和“QDI[监管过程的质量保证”的全过程。

(四)“模型”的风险与信息监管

在研究方法上,“模型”采用定性与定量研究的同步协调思路,围绕“QDII风险和QDII信息”这个监管的核心,将QDII监管运动过程“接点化”、“要素化”。针对运动中的要素模块设计“监管子模型”,将子模型的风险要素与信息要素统一在协同状态的“监管群”中,再将“监管群”的量化分析用网络跟踪的方法与QDII运动对接。将QDII市场准入监管模型、QDII产品设计技术的监管模型、QDII交易交割的数据监管控制、QDII监管与公共信息、退出其不意机制监管分别作出框架分析,使用量化的研究方法再逐渐寻证循环推理,从而派生出“框架分析层”的精简和叠加层。在使用量化的研究方法的过程中,为了拟合“QDII监管模型”研究中的数据和指数模型关系,将“定性分析理论方法数据化”与“QDII监管模型”接轨。

(五)“模型”监管运动基本规律

QDII监管运动基本规律是:由执行运动使命的线路将QDII纳入监管的传送轨道,按照一定的“标准”完成QDII的使命。将QDII运到所需要的节点,形成了一个有规律的称为“监管链”的系统。“监管链”系统结构由QDII执行运动使命的线路和执行停顿使命的接点两种基本元素组成。线路与接点相互关系、相对配置以及其结构、组成、联系方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监管链”系统,“监管链”系统的水平高低、功能强弱则取决于网络中两个基本元素的配置。每一个QDII的产品,其投资方略、市场选择、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成功与失败都产生于它们的配合、配置之中。而“监管”的概念不仅仅是“金融市场警察”的概念,监管应该是一个系统。通过0DII监管运动基本规律研究,建立ODII监管体制的转变、QDII监管标准总体框架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明确的价值问责制度。

(六)“监管链”链接点原理与功能

QDII链接点是QDII运动的组成部分,是监管的要素和关键环节。“QDII链接点”的基本功能是衔接功能、信息功能和监管功能。这些基本功能将QDII平滑地运动到QDII设计指令的方向去。QDII链接点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一个监管的计量单位,而且还是监管的一站的质量、效果评价体系。

1、“监管链”衔接功能

QDII链接点将各个“监管链”系统线路联结成一个系统,使各个线路通过接点变得更为贯通而不是互不相干。归纳出“监管的衔接功能”标准。

2、“监管链”信息功能

QDII链接点是整个“监管链”系统或与接点相接QDII的信息传递、收集、处理、发送的集散地,这种信息作用在“监管链”系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监管链”工作指令,同时也是“监管链”其他接点顺利联结成有机整体的重要保证。归纳出“监管的信息功能”标准。

3、“监管链”监管功能

“监管链”集中设置于“监管接点”之中,实际上,“监管接点”大都是集管理、指挥、调度、信息、衔接及风险处理为一体的“监管接点”综合设施。整个“监管接点”的运转的有序化和正常化,整个“监管接点”的效率和水平取决于“监管接点”的管理职能实现的情况。归纳出“监管功能”标准。

“模型”的原理是一个带有计量标准的功能,在制度经济学与管理经济学中间将计量经济学引入其中,它对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学的发展有填补和完善的意义。

四、创新QDII监管体系的理论思考

QDII监管,实际上也是中国与国际金融接轨的途径。在开放市场条件下,中国的外汇收支常项及投资的安全是否能得到保障,是QDII研究的要素之一。QDII是一个复杂的跨国金融投资行为,从宏观政策到操作运营、从国家利益到投资消费利益、从经济发展到金融微观监控需要一系列的监管理论与监管措施的出台,因此,广泛地思考“创新QDII监管体系的理论”是中国金融发展的迫切要求。本文根据提出的QDII监管模式,就宏观更宽泛的层面,就“创新ODII监管体系的理论”问题提出下面几点思考:

(一)QDII监管的进程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交叉过程,保证了创新与风险协调

金融危机暴露出各国金融监管框架无法管理全球性的金融体系。QDII监管危机呼唤创新QDII监管理论体系,提高监管效力,其理论涉及各个领域。从对冲基金、QDII、场外衍生品交易到卖空行为,再到金融机构、投资者、抵押贷款发起机构和信贷评级机构的业务实践,都是监管的研究对象。从目前中国运行的情况看,QDII监管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在政策和解决方案的层面上。QDII监管的进程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交叉过程,就我国目前QDII运营评估看,实践比理论失败的更为惨重。因此,在决策的执行层面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将是QDII监管理论与实践的交叉研究过程的核心。“QDII监管运动基本规律”的研究,实际上是决策的执行层面上的监管实证研究。

(二)QDII二元运动监管模型既监管客体同时也监管主体,保证了监管与发展的和谐

ODII决策的执行层面上的监管实证研究的另一个方面是从根本上改革我们的监管架构和机构,使其适应中国稳定的金融预期,使其适应中国由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体制非规范性及市场行为以外的领域的腐败。应该说,QDII运营与QDII监管都是年轻人,尽管各QDII监管机构在协力应对金融危机,然而年轻人容易犯的毛病还是显现了出来。甚至资本主义的老毛病在中国也产生,不同机构权限的相互重叠、权力和管辖范围之间存在的空白区域、能力不均以及彼此间的相互竞争,为“体制弊端”在市场中的繁衍创造了环境。QDII二元监管的监管目标,既监管客体同时也监管主体。这从理论上突破了政府所扮演的“市场警察”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管目标内涵,使的“形式监管”变为内在的“监管共同体”,“被

动静态”的监管变为“主动动态”的监管,将监管目标纳入质量管理理论范畴之中。“体制”能否被监管,这是理论的,为QDII监管机制能适应中国稳定的金融预期,“体制”被监管这是必然趋势。

(三)QDII监管增加“纳税人监管”的要素,使得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举

QDII监管像一家企业由谁来监管一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商业形式。因此,两家产品几乎相同、经济属性类似的金融企业,在监管上可能截然不同。QDII二元监管的思路是围绕“风险和信息”这个监管的核心,使监管链的风险、信息价值统一在协同状态的“监管群”中。再将“监管群”的量化分析用网络跟踪的方法与QDII资本运动对接,形成“监管群”,以此分析作为动态监管决策之参考。除在理论上分散QDII监管的风险,同时,让更有组织性代表性的纳税人评估和理解“风险和信息”这个监管的核心,是还“监管知情权于民”的具体体现。“监管群”的意义在于,QDII监管增加“纳税人监管”的要素。

(四)QDII监管应定义权限及其范围,使国家利益与大众利益均衡

在QDII监管模型中,定义权限及其范围使模型更加有实用性是模型成功的关键。能够激活这些权限的具体情况需严格定义,以便将道德风险降至最低,并保留实施严格风险管理措施的动机。QDII运营中“必要的权限”很多,用“框架分析层”的精简和叠加层方法处理,是监管理论上的创新。

(五)QDII监管的未来

QDII监管是一个对投资者负责、能够灵活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职责明确、与世界各国的同行协力合作。政策制定者们可以完成重大的监管改革,如:扩大央行的权力以监管市场稳定;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减少重合来强化监管;集中对抵押贷款来源的审查;创建一个可选择的保险法规;启动整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程序;继续改进清算、结算场外衍生产品的安排,包括针对场外交易,发展得到充分监管和审慎管理的中央清算对手机构,使监管运动更加合乎规律。在二元监管模型中,将QDII监管视为O链和规律运动,揭示其运动原理、确定其接点与接点要素的性质和价值。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创新与风险协调,监管与发展和谐,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举,国家利益与大众利益均衡。

QDII监管研究,从管理归属上分析应该是政府及行业监管行为,因此,监管效果与监管成本的比较也是QDII监管研究范围的要素之一。从公共财政预算的角度看“QDII监管”,就应当对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成本标准、效果标准,以成为构成考核监管绩效不可或缺的依据。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将“监管成本”展开分析,以期作为后续研究奉献给读者。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监测体系;监测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城市建设中却蕴藏着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社会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日趋加强,为了有效地保证环境安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以及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需要不断增长,及时、高效、可靠地为社会各方提供公正、权威的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站的责任和立身之本。为了得到准确、科学、公正的监测数据,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监测人员要采用合适的监测方法,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

1 加强环境监测的重要意义

1.1 加强环境监测是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保障

“十一五"以来,我国环保事业快速发展,污染防治已经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历史性转变迈出坚实步伐,环境保护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然而,如果环境监测数据不准确,就难以准确判断和科学预测生态环境形势,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也不可能正确提出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路径、方针和政策建议,环境保护就无法真正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干线、主战场、大舞台,环保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1.2 加强环境监测是提升环境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

环境执法靠监察,环境监督靠监测。加强环境监测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也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没有先进的监测手段,就不能深刻认识和剖析当前环境问题的复杂原因,就难以掌握环境质量变化的时空规律,也就无法做出准确、科学的环境管理决策。要提升环境管理能力,促使环境管理由粗放型向科学型转变,必须保证环境监测先行,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制定环保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2 我国现阶段环境监测体系存在问题的反思

(1)监测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政事不分,不利于环境监测系统整体能力的发挥,难以保证环境监测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首先,现在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是条条下任务,块块管理人、财、物的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模式,由于部门和地区所有制的限制,各环境监测单位处于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的状况。不利于形成跨区域的监测力量,而环境监测对象,如空气、水体、放射性物质、生物、土壤等往往具有跨区域的特点,这使得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纠纷很难处理。由于业务的纵向管理,人才物的横向负责,使环境监测系统的整体能力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第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都隶属于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由于行政上的管理与限制,环境监测机构在人事、财务上都不同程度地缺乏自,甚至业务上也受到影响,出现了地方政府领导为了个人政绩、地区名次、而随意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况。虽然环境监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但其法人地位被削弱。这种政事不分的体制直接影响到环境监测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束缚了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2)监测队伍建设滞后,总量不足,结构不优,制约了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环境监测部门作为技术型单位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而环境监测部门特别是基层环境监测部门普遍存在着编制不足、人手不够、技术力量薄弱、知识更新较慢等问题,专业型、复合型人才较少,特别是既掌握环境监测知识,又精通环境工程、环境管理、法律和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奇缺,制约了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3)测技术方法比较落后,有机污染物监测技术、总量控制监测技术、应急监测技术、生态监测技术不健全,难以面对日益变化、复杂的环境保护形势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严峻,有机污染物加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频发。但是,我国监测技术方法,尤其是有机污染物等的监测技术方法缺口很大。我国目前已建立各种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分析方法仅400余个,涉及各领域的项目300余项,且大部为无机污染物的测技术方法,对有机污染物环境污染的研究不多,情况不清,制定的控制标准甚少;对总量控制监测技术、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生物与生态监测技术等许多方面没有进行足够的研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

3 构建适应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需求的环境监测体系

3.1 构建垂直管理、政事分开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

改革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条条下任务,块块管理人、财、物的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模式,可以实行环境监测机构的部分垂直管理,如国家对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以国家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环境监测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或环境监测机构市以下垂直管理等多种模式。改革目前环境监测站的政事合一的模式,切断环境监测机构和环保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剥离目前各级环境监测站承担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站专门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和负责环境监测的技术工作。要把环境行政监测管理与环境监测技术概念和工作划清,环境行政监测管理工作设专门的机构负责,如环境监测管理局,履行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事、政企、政社分开。这样,不管是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也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也好,创建卫生(文明)城市(镇)也好,还是污染纠纷调处等,都不会因为所在政府的“需要”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从而更好地体现环境监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2 构建敬业、专业、复合型的环境监测人才队伍体系

在监测能力中,人才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完成好艰巨的监测任务,进行工作创新,要靠高素质人才队伍。监测站要从环境管理的需要出发,充实环境监测人员力量,制定环境监测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环境监测人才,完善选拔人才和重用人才的制度,建立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队伍。为此,一要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将队伍建设与业务知识学习有机结合,着力培植服务至上的理念,增强队伍的敬业、奉献、创新精神。二要把好人才“入口”关,从高校选拔优秀人才,特别是应引进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3.3 构建技术全面、方法科学的环境监测技术

方法体系环境监测水平的提升必须依靠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要面对我国环境现实、面向未来发展加快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环境标准、监测规范、分析方法、质量评价的技术体系研究,使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更加完善,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此,一要加强常规监测项目尤其是有机项目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许多项目,尤其是有机项目没有相应的标准监测方法,应开展方法研究工作,尽快健全标准监测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国刚,万本太.中国环境监测科技发展需求分析[J].中国环境监测, 2004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