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 04:06: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乡规划编制委托,包括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委托不适用本规定,按照《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项目的委托可以采取方案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和直接委托三种方式。
1.方案招投标的项目:对新城、重点区域的概念规划,重点地段、节点、城市综合体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区域与地段的景观设计方案等项目。
2.项目招投标的项目:对一些规划前期研究、总规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项目。
3.直接定向委托项目类型:对下列情况可直接进行定向委托:
(1)县委、县政府专项布置的紧急重大项目;
(2)公告招标后无设计单位报名或报名单位不足三家,无法开展有效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需要的;
(4)规划预算经费少于50万元的;
(5)在专业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规划项目招投标、委托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本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须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根据本规定可直接进行定向委托的,或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进行定向委托的,经县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设计单位及费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规划招投标分项目招标和方案招标两种形式:
项目招标即单位招标,投标单位根据规划基本要求,递交含规划原则、技术路线、规划思路、规划内容、深度、单位规划资质及背景介绍、技术力量组织、工作计划、设计费用报价等内容的投标书,中标单位获得规划项目编制资格,未中标单位无补偿金。
方案招标由投标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深度及成果内容要求递交含规划方案说明、图集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获得奖励金,并有优先进行规划深化工作资格,未中标单位可获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偿金。方案招标可以暗标形式,投标书中不体现设计单位名称。
第八条规划招投标以邀请招标为主,也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凡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应于发标日前两周在相关媒体与网站招标公告,经审核符合招标要求的报名单位,予以进入招投标程序。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基本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是否有补偿金及补偿金、奖励金数额等事项,方案招标的还应列明中标奖励金数额。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规划名称及背景;
2.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及规划依据;
3.设计单位资质要求、规划技术要求、规划深度;
4.计划进度安排;
5.投标文件编制内容、深度;
6.评选方法;
7.规划经费安排;
8.投标文件数量及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必须与投标人签订参标协议,作为中标奖励金、补偿金给付依据。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标项目评选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评选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
项目评选由招标人代表、县监察局代表及特邀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专家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从专家库中抽选。因评选代表不能到会导致评选组不足五人的,会议应延期举行。重要项目评选组可全部由专家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项目评选,评选组成员名单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无投标人公章的;
2.项目负责人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3.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内容要求的。
第十八条评选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有评选方法的按评选方法要求),投票确定前两名投标单位(或投标方案)。
第十九条评选组应当在评选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由评选组长(可由专家担任)签字的书面评选报告。
第二十条一般规划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选完成后十五日内,将评选结果通知所有投标单位。重大规划项目的评选结果应在招标人提交县政府专题研究后,十五日内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必须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与第一名投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重大项目的商务谈判必须由招标人代表、县监察局和县招管办人员参加。招标人与第一名投标单位在商务谈判中有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与第二名投标单位进入商务谈判,并综合两次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评选组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前两名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单位给予奖励金,对未中标单位给予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方案招标专家评审情况向县政府汇报,确定最终深化单位(中标单位),并进行方案深化费用的商务谈判,最终费用经招标人单位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经费须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在招投标完成后,应当将所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资料整理存档,便于日后查询。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单位透露有关评选过程情况。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或者向招标人、评选组成员采用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员有违风廉政责任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相关规定、法律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