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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教改分析范文

时间:2022-10-29 03:56:37

经济法的教改分析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上,存在学生的专业化需求与“通论式”讲授方法之间的矛盾

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和管理学联系极为密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为学生学习专业的必要部分。经济学、管理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专业的课程安排和设计都是围绕着该培养目标展开的。然而,目前的教学却是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仍然追求全面讲授,这样就使对经济法的学习与对专业的学习发生了脱节,教师对学生最需要了解、掌握的专门领域的经济法知识常常蜻蜓点水,无法深入。因而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

(二)教学方法上,存在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矛盾

经济法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动脑思考,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的深化,它受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课时有限,同时学生又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这就使本来应该有机结合的理论讲授和案例教学之间产生了矛盾,理论讲授不够,则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不透,无法独立分析、讨论案例;而教师详尽讲授固然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但因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间,学生没有足够时间在课堂上自由分析、讨论案例,这又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甚至对经济法课程失去兴趣。

(一)施教学生专业背景的独特性

法学院的学生一般都是在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等专业基础课,并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学思维方式后,才开始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则是以自身核心课程为基础构建专业知识体系,他们的思维方式是以本专业知识为基础运行的,专业背景的不同使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刚开始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会面临入门难、理解难、分析难等诸多问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花费大量时间讲解法律基础理论和术语,这不仅影响了教学的流畅性,而且还占用了宝贵的课堂教学时间,使得教与学都显得比较吃力。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首先要意识到受教学生知识背景的特点,了解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其次要尊重学生的思维方式,鼓励学生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同时采取合理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融合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思维特点提升学习能力。

(二)教学目标与要求的差异性

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从事法学研究或从事法律实务,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从事经济、管理岗位的职业,两种专业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其教学目标和要求的较大差异性。[1]笔者认为,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培养以经济、管理知识为核心,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具体应该达到三个目标:

1.具有经济法律意识。经济法的教学首先定位于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理念,其次是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用法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2.注重基础知识的讲解,增加宽度,降低深度。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点应该是“懂”而不是“精”,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熟悉经济法的相关基础知识,较全面地了解经济、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且能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解决简单的经济法律问题,即可谓“懂”。

3.授之以“渔”。杜威曾指出,学生在学校获得知识的真正目的是,当他需要的时候,能寻求怎样获得知识,而不是知识本身。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和沟通,善于变换教学方式,开启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能够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法,不断增强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的多样性和针对性

在我国,经济法虽然已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但它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目前出版的各级各类经济法教材,不管是体系的编排还是经济法律内容的选用,都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有针对性,要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知识建构的需要,而不能采取大一统的讲授方式。[2]例如,会计法、审计法对于会计专业学生是必须学习的知识,而对于国际贸易专业学生,这些就不是必须具备的;同样,对外贸易法也不一定是会计专业学生所必须学习的内容,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四)授课教师专业知识的复合性

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丰富,不仅涉及到法律而且还涉及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授课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对经济、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也要熟悉,这样才能做到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对知识点的准确把握。特别是需要对学生讲解最新颁布的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时,教师对知识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所以,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授课教师的选任和培养方面应注重教师知识背景的复合性,教师应当构建以法律知识为核心,懂经济、懂管理的较全面的知识体系。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改模式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模式应该是更加现代化,更注重实际,更加多元化。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是体现新时期教学特点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环节,也是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3]

(一)确立重情趣、重创新、重实践的教学理念

重情趣就是要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课堂上的互动性,强调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这一理念一方面要求教师选择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摒弃传统的“一言堂”式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把法律看做生活终极意义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另一方面应逐渐减少教学过程中的唯学术化的倾向,努力使经济法还原回社会现实之中。重创新就是着力于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发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开发学生的创造力。要确立这个理念,必须实现以下转变:

1.实现教学思维的转变,即变单项思维为多元思维。通过培养学生的开放性思维、预测性思维、多值性思维、战略性思维,以提高他们的敏锐性、求异性、独到性和想象性。

2.实现法学教学观念的转变,即变狭义的学科教学为广义的学科教学;变适用性教学为适应性教学。

3.实现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即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为现代开放式教学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据学生的不同个性、不同潜质,分别予以诱导启发,解放学生的天资和才干。重实践就是要鼓励学生走出课堂,深入企业、公司,加深对专业领域中的各项工作与我国有关法律的理解,深刻领会法学的社会价值,认真克服自己的弱点和不足,把所学知识运用到本专业的实际工作中去。

(二)根据专业特色选取经济法教学内容,确定知识体系

专业特色可以说是应用型本科高校生存、发展的必需,只有通过差异竞争、补缺竞争,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上立足,才能得以长足发展。那么作为基础性主干课程的经济法当然也必须要“契合”专业特色,为专业的“特”增色,由此成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如我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其定位是面向区域,为地方经济服务,因毕业生就业的领域主要是外贸,外贸离不开交易及其法律形式———合同,在其经济法课程中,就应当有足够的课时讲授合同法、担保法,并力求与国际货物买卖规则、贸易术语结合起来。同时,还要考虑到地方经济的需求,譬如惠州电子产业发展迅速,是区域经济的重心之一,那就还应该有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并结合国际技术贸易专业课知识。让学生掌握行业、区域经济活动中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知识及其应用技能,并使之与相关专业课知识相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有特色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的专业化需求。

(三)根据教学目标、教材内容、学生的层次灵活选择教学方法

高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缺乏实用性和互动性。由于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若只采取讲授的方法,学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不能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经济法课程基本上开在本科一、二年级阶段,相关前期课程开得很少,学生的前期基础知识几乎空白,这些因素给教学带来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对那些知识面相对来说较窄的新生,若教师只顾自己滔滔不绝地讲,结果只能是收效甚微。本科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可采用如下方法。

1.讲授法。讲授要精,要把握每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善于置疑设问,启发学生思考,恰当归纳演绎。教师要用辩证的观点去分析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本质和规律,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帮助学生尽快掌握教材的重点。另外,教师应在充分了解学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讲授难点,以使难点不致阻碍学生系统地获取知识。

2.案例法。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式,比如美国哈佛大学积累了5万个以上的案例,规定每个本科生必须掌握200个以上的案例。[4]案例法可以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变单向信息传递为双向信息交流,变学生被动接受为学生主动学习,这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的好方法。在经济法课程讲授方法上不能只重理论,应当穿插一些简短的案例介绍和分析。虽然存在学时过少和教学进度的压力,但不能忽略对现实问题的讨论和分析,不能由于学时太少而减少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实际案例的介绍,而只对基本理论进行讲解。否则,其结果不仅不能弥补课时不足的问题,反而使学生更加觉得这门课程枯燥无味,从而失去对该课程的兴趣。总之,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应尽可能突出案例教学和可操作性,增强其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3.讨论法。课堂讨论是师生双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开展一些实际问题(最好是与书本相关的当前的热点和现实问题,学生较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的讨论。针对某一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或具体案例,组织学生开展专题讨论,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提高其语言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通过讨论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启发学生对直观材料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和概括。在课堂上教师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总之,在教学方法的设计上应本着“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重在启发”的原则,采用有别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教学方式,尽可能突出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否则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难见实效。

作者:胡黎莉单位:惠州学院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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