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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30 05:22:3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及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管理工作,加强房屋销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防止房屋销售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1、新建商品房销售,各开发企业需参考同期、同质、同类型、同地段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房屋销售价格。房屋销售后,三个月内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国资办)备案(见附表)。

2、存量房销售,各单位需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作为确定房屋销售价格的参考依据。房屋销售后,三个月内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3、各单位在销售前,应当对定价原则、优惠政策及计算标准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国资办备案。销售过程中如有调整,须在15日内报区国资办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4、凡属区国有及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投资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等住宅、办公、商铺房地产销售,适用本意见。

5、房屋销售款,由各单位负责按合同规定及时收缴,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入账。区国资办对房屋销售款收缴情况,要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6、区国资办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区监察、物价、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区属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7、对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精神的,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国有参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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