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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单位人事体制改革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19 04:14:09

医药卫生单位人事体制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目的,以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盘活用人机制和完善用人制度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全区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2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人事岗[]1号)、《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区(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办发[]3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完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不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一)清退临时聘用人员

对于合同到期未续聘人员及无规定学历的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先期清退。

(二)核定人员编制

根据《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编办发[21号)、《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编发[]2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市编办《关于转发省编办下达市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文件的通知》(编办发[]54号)分解我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执行。

(三)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23号)文件的规定,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其中岗位总量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基数,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总岗位的70%;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四)组织人员竞聘

1、竞聘对象。年12月31日前进入区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经人社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与区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岗聘用人员,以及“三支一扶”支医服务期满人员。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凡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具体资格条件由区人社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按要求合理确定。

2、确定竞聘人员。区卫生局按规定对医疗卫生单位上报的竞聘人员资格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后,由区人社局审核确认,并在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公示。审核确认结果分别报市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符合竞聘资格的人员出具竞聘资格审定确认意见书,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

3、组织竞聘上岗。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区卫生局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卫生人才资源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市、区统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细则,对竞聘的原则、程序、办法等作出规定,经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4、实行全员聘用。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竞聘上岗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通过竞聘上岗的人员,由区人社局统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区人社局、卫生局要对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后,按规定确定所聘岗位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今后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及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招聘方案经区卫生局及人社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办理人事。

三、未聘人员安置和分流

对于参加竞聘未取得岗位的未聘人员,采取以下办法予以分流安置:

1、内部统筹调剂。主要针对未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未聘人员首先应在卫生系统内部调剂,由超编单位向缺编单位流动。对仍未能取得岗位者,可采取其他方式分流和安置。

2、三年期过渡安置。对未聘的在编在册人员,采用三年过渡期安置,并实行下岗待聘制度。在三年下岗待聘期内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已落实单位的分流人员由接纳单位发放工资),下岗期限为三年。在三年待聘期内,医疗卫生单位如有空缺岗位,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在编的未聘人员参加系统内的招聘,为待聘人员提供竞聘上岗的机会,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优先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内部退养安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区人社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工龄连续计算,享受调资政策,达到法定年龄正常办理退休。

4、鼓励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正式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其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支一扶”计划支医人员参与改革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此次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召开全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改革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传达关于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和动员医疗卫生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工作。同时,要及时与在编不在岗人员联络,讲解政策,以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竞聘。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编报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区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岗位设置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区编办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各岗位职责,根据资质、能力、作风等综合因素确定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设置方案报区卫生局、人社局审定批复后实施。

第三阶段:竞聘考核

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竞聘考核,由区卫生、人社、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区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阶段:聘用上岗

竞聘考核结束后,对于考核合格的竞聘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报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

对考核合格而不上岗的竞聘人员不得办理聘用手续;对办理聘用手续后又离岗的,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和辞退。

未聘人员,按本方案有关要求予以分流安置。

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政策仅限于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此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今后国家和省、市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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