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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21 03:57:08

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实行群防群治,切实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实现保护电力设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保护电力设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与内容

(一)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依据《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划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搭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准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等物品。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谁主管、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供电公司提请电力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对阻碍执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各种爆破作业。确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作业许可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取得县供电公司同意后,方可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施工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深和起重机械作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深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县供电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五)对县政府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县供电公司应与土地、园林、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依法取得有关许可或批准手续,并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协议,按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穿越绿化区或业主种植的果树林等经济作物的新建架空线路,必须保持与树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超过安全高度的树木、果树等,县供电公司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一次性付清修剪费或与树木所有者签订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林协议后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绿化和植物种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绿化和种植植物的必须征求县供电公司的意见。取得县供电公司同意后,应选择灌木或低矮树种,保证自然生长高度与电力线路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果树所有者负责修剪,使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因修剪和保持而发生的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承担。

(八)对因电力设施建设前已有的建筑物、高杆植物及经济作物等,造成供电安全隐患的,电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与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协商拆除、搬迁或砍伐出通道,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危及人员安全事件。特殊情况需要邻近或跨越建筑物时,电力建设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邻近或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增加高度。邻近或跨越建筑物的物体高度或建筑物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九)有电力设施经过的各构、建筑物不得电力设施封闭。在确无电力走廊的情况下,各建、构筑物外墙面可提供给县供电公司作为低压电力走廊,县供电公司应保证符合电力技术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准焚烧秸秆及其他燃烧物,对拒不执行并造成电力设施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一)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涉电违法活动。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公安、经贸等部门应经常性开展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工作,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二)加强电力设施安全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问题,做好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对于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安监、林业、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密切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等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县供电公司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隐患问题解决不及时、整改不力的单位,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三)提高电力设施的自防能力。县供电公司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电和安全用电意识,引导教育群众自觉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供电公司应相应设立并公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举报电话,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强化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主要职责是:部署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和意见,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及实施情况,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评比,每两年召开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表彰大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要加大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乡(镇)、部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新格局。通过3~5年的综合治理,努力形成电力设施安全有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有序的电力发展新局面。

五、职责分工

(一)县经贸局:根据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提出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与企业、与乡(镇)、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意见。

(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指导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县工商局: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对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等违法收购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协助监督、查处管辖区域内对电力设施造成安全威胁的违章构、建筑物和施工等行为。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六)县供电公司:负责全县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保护法》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检查,落实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七)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审批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采、道路建设等工作时,主管部门应涉及线路走廊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告知县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进行电力设施规划、建设输电线路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依法获得有关许可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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