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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9 07:56:26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品60个,产地2万亩,新创农产品地理标志1个、省名牌农产品1个,可标识的“三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2%以上;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普遍建立,全面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检测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93%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指导协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逐步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二是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农产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与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高效农业园区、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努力打造名优农产品品牌,提升全市优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三是依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四、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列入各类农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在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设立专栏,通过信息、专家解读、市民论坛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引导健康安全消费。

2、加强源头治理,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为重点,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销售农业投入品行为。大力推进植保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植保社会化服务,年底全市植保专业防治队实现村级全覆盖,专业化服务面积达65%以上。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全面推进农资连锁经营,为优质农业投入品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3、加强品牌建设,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农业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步伐,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实施水平。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制度,鼓励引导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大对产地农产品的检测力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坚决不允许上市销售。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强化农产品品牌意识,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鼓励市场占有率高、质量安全水平过硬、竞争能力强的农产品申报中国和省名牌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4、加强市场准入,规范市场交易管理。市场准入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一是全面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进入我市销售的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三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的,实行“入市抽检”;否则,“逢进必检”。现场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对执行不规范、不按要求进行自检、委托检测和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市场主体要责令其整改,甚至停业整顿。三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造、租赁、买卖及超期限、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书或标志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优质安全农产品标志的权威性。

5、加强检验检测,为依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是领导决策、安全预警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争取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加大投入力度,购置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重点乡镇、农业企业或园区等也要建立产地准出检测点(室),做到一般性检测不出县(市)。要扶持流通市场建立检测站,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市区和县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要在年上半年完成对检测室升级改造,增加检测批次,切实做到进货必检。食用农产品专卖店和乡镇农贸市场要在年底前设立检测室(点),并做到检测正常化。水产品、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工作等在年底前也要全面启动。形成市、县(市、区)监测机构监督抽查与产地和销售市场日常检验检测相互交叉、互为补充的质量检测机制,为依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监测不合格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企业找出问题的根源,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要时给予警示通报。对“三品”产地、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报国家有关认定认证机构给予摘牌处理。

6、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是健全监管体系。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监管能力。以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乡镇农技站也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顺畅、工作责任到人、工作措施到位。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资源,理顺体制,尽快建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体系。要继续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执法装备和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要严格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要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吊销许可证照,以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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