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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2 09:29:30

交通安全管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政〔〕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宣传、交通运输、规划、住建、农机、商务、工商、旅游、卫生、质监、广电、教育、司法、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面做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职责,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加强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驾驶人及村民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督促车主办理牌证;教育村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坐违法车、超员车,不无证、酒后、疲劳、超载、超速驾车;制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要明确部门职责,每季度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要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积极探索建立辖区内客货运企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

(三)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和完善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绩效考核内容,上下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和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治责任书,落实责任,兑现奖惩。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推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扶持农村客运发展。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符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拥有车辆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

2.交通运输、公安、农机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审验工作。

3.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要强制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建立违法驾驶人信息库,向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通报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4.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制度,主动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货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凡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对公安部门通报的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吊销的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建立运行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3.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做好车辆的例保例检、定期维护和检测工作。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督促运输企业建立GPS监控室和内部安全监管制度;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实有座位核定载人数,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未按客车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违规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禁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

5.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审验的监管,定期核查报废车辆,并向社会公告。监督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同时要加大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6.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发证关。

7.教育部门对辖区校车进行摸底排查,对校车车主、驾驶人、车辆厂牌型号、年检、参保、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漏一车,逐车建立管理档案,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要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各级政府要鼓励并支持学校购买专用校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校车、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校车及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8.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查无牌无证车辆,严格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管控,组织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尤其要针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途中站点外上下旅客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治理。要推行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与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开展事故隐患点段排查;实现交通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的常态化。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道路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高速、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在交叉路口设置减速设施;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重点河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敏感区域沿线道路和桥梁,加强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设施。

施工修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经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凌晨1时至6时停止运营的规定;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公安部门发现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路段行驶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3.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用地布局和交通状况,避免出现跨路市场;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要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将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纳入审批环节。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和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制定实施高速公路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工作预案,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等物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管理,严禁租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督促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同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道路安全管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源头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3.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确保安全工作制度得到落实。

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之一,将企业安全评价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挂钩,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业务。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向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监管。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建设

市、县级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部门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开辟道路交通事故救治绿色通道,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加强对交警的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交通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现场处理的负责人员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要为民警配备防护装备,进行应急演练。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对其驾驶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送人员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均应安装GPS装置。

3.质监、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保险安全防范和事故理赔工作

1.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探索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的机制。

2.保险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积极与公安交管部门配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切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安排必要的宣传经费,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基层宣传投入,建立基层宣传网络,深入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期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日报、晨报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电视台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要整点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每月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主题教育。配合公安部门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一)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问责倒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客运车辆、旅游车辆、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要依法追究运输企业、校车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造成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校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交通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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