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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事故应急救援管治意见范文

时间:2022-02-20 11:24:56

街道事故应急救援管治意见

一、所指事故范围

本是指在本街道范围可能发生的一次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中毒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

二、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将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街道党政办公室和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电话号码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为准),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部门。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3、事故救援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二)接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并汇集安监、公安及相关责任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三)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上级相关部门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配合做好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工作。

(四)事故发生地的管理区、村、所辖派出所及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应拉好警示标志,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成立街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副主任担任或由主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指定有关条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街道党政办、工会、安监、公安分局、农经中心。

(二)本街道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三)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分设下列指挥部。

1、各类安全事故分指挥部:

(1)道路交通、内河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公安分局,指挥长由分管条线副主任担任,公安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2)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拆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街道办事处建管所,指挥长由分管条线副主任担任,街道建管所所长任副指挥长。由街道建管所、安监所牵头负责。

(3)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国土所,由分管条线副主任任指挥长,国土所所长任副指挥长,由国土所、安监所牵头负责。

(4)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街道办事处安监所,指挥长由分管条线副主任担任,街道安监所所长任副指挥长,由街道安监所牵头负责。

(5)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街道办事处卫生科,由分管条线副主任任指挥长,卫生科科长任副指挥长,由卫生科牵头负责。

(6)其他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总指挥部临时指定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

2、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条线的副主任任指挥长,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公安分局制定事故现场警戒保卫。

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主任任指挥长,街道卫生科科长和党政办副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卫生科负责制定事故医疗救护。

4、后勤保障指挥部,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场地准备、机械设备调度和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由街道党政办主任任指挥长,农经中心主任、三产办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党政办、农经中心、三产办制定后勤保障服务。

5、事故善后处理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分管劳动和社保的副主任任指挥长,由街道劳动和社保、民政、司法、工会、安监等部门负责。

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接报事故后,各指挥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各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案,并立即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政府。

(二)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三)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开辟绿色通道,利用各种设施、技术,尽最大能力救治伤员。

(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五、专项应急救援

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责成相关部门制定专项应急救援,并报街道安委会备案。

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奔赴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处置的具体措施:

(1)抢救伤员;

(2)现场保护;

(3)维持秩序;

(4)处置险情。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是街道办事处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各管理区、村、企业应根据本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四)各管理区、村、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上报街道安委会办公室。

(五)本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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