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

街道办事处规划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紧跟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学习掌握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规划水平;要抓好落实,把年度计划与宏观规划结合好,把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有计划、有目的的抓发展;要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促进发展模式转换、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现代化城区建设。

二、编制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推进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

一是在保持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坚持开放带动战略和结构优化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坚持科教兴街为主导,构造都市型经济特色。

二是在强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搭建人与环境的可持继发展的空间框架,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生态城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在履行好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发挥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四是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把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就业、社会保障等与人民息息相关的事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3)坚持以人为本。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深入开展“解难创优”活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构造和谐繁荣的新街道。

(4)可操作性原则。根据国家“先编规划、后审项目”的新要求,在进一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和政策性的同时,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总体规划的空间指导与约束功能;突出重点,将专项规划做深做实,将重大项目的安排实施列入规划,使规划真正成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指引。

(5)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增加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使规划编制成为一个发扬民主、科学的决策过程。大力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三节发展目标

——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着力构建低碳发展产业,到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69.12亿元,年均递增8%,人均生产总值超过28.16万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10亿元。五年城区新增就业5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楼宇经济的战略定位进一步确立和巩固。

突出特色产业为主旋律,深入挖掘民俗文化的丰富内涵,集中展示其独特风貌,进充分利用好闲置资产,做好一元片历史风貌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快江岸沿江商务区一元片区发展步伐。

要依托同兴里的历史文化底蕴,开展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置换与更新,大力发展精品商贸、休闲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全力参入打造沿江商务区的天津路商业、数码经济轴。要依托三阳路设计创意产业基础,为全面改造延庆里,着手延庆里居民概况、房屋结构调查,加快营造设计交流平台,全力参入打造沿江商务区的三阳路现代服务业拓展轴、智力三阳创意板块。

要依托“八七”历史街区的历史人文资源,整合黎黄陂路沿线历史建筑,打造“黎黄陂路精品名店一条街”。大力推进独具俄法风情的时尚生活历史街区,全力参入打造沿江商务区的风尚珞珈商旅板块。

要以现有创意产业园(外滩里)功能为基础,积极发展和延伸金融、商贸、商务办公等现代服务业,从黎黄陂路向三阳路依次形成金融证券、商贸精品、商务办公、企业基地四大功能集聚区。全力参入打造沿江商务区的沿江大道金融商贸“金色长廊”。尽快提升特色街品质。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强化抑制高耗能和高排放产品的出口政策,努力开发和生产高附加值、低能耗产品,实现整个产业结构的低碳化。现代服务业结构比例调整到60%。自主创新能力增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限上商业、服务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40%。形成一批像武汉伊美尚国际美容连锁医院一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要素配置市场化取得新进展,民营经济发展力求全区领先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更加繁荣。力图搞好辖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零收费服务,不断拓展和延伸经济发展自然界限。

服务企业要坚持动态管理,实施跟踪服务,严格控制把握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规模。按照街工委办事处“六破六立”的工作理念,即:“一破街道经济老框框,确立区域经济新观点;二破没有税收分成就不重视发展的小团体主义思想,确立为全区经济发展作贡献的大局意识;三破“马路经济”、“围墙经济”、占道经营的习惯做法,确立特色路街,产业园区、楼宇经济的新型模式;四破见商就招,来者不拒的老传统,确立规划先行,择商而招的新办法;五破制定土政策,互挖墙脚的老套路,确立服务当先,靠环境招商留人的新思维;六破只求发展不顾其他的狭隘发展观,确立经济与社会、经济与环境、经济发展与人的协调发展相统一的新观念。”率先形成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

——科技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文化大市建设成效显著。先进文化凝聚力、公共文化服务力、文化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人才资源更加丰富,争取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到2010年,以江岸区疾病控制中心为代表的众多科技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科技兴区战略,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科技水平明显提高,辖区六所中小学校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100%,高中阶段普及率达97%。完成各类岗位培训,社会力量办学培训达100%。要进一步夯实科教基础,切实繁荣文化事业,深入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立区战略,加快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外滩里”为中心轴,把创意园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向一元街周边延伸辐射,逐年加大科普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强素质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培育和打造具有一元特色的科技、经济、文化品牌。

——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增强。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以节能降耗为抓手,推进低碳消费。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力争下降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以上,城区油烟、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左右,绿化覆盖率稳定在20%。

进一步凸显生态特色,切实优化人居环境。结合一元街实际,把重点放在污水油烟和噪音的监督管理,同时因地制宜推广新的防治技术,积极推进生产装置的挖潜改造、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树立清洁生产的理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达到污染治理与经济效益双丰收,改善区域周边环境,从2009年开始努力把一元街建设成为武汉市第一个无油烟污染街道,从而实现由灰蒙生活区到花园式城市的历史性跨越。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2篇

(20__~20__年)

一、基本情况分析

枫溪办事处成立于20__年,辖区范围包括五个村(坚固、燎原、曲尺、湘江、栗塘)、两个社区(七斗冲、枫溪港),面积近21.5平方公里,省道S211线和株洲市城市快速还道贯穿其中。目前,枫溪的经济以农业、私营企业为主,休闲餐饮业刚刚起步,呈现出规模小、分布散、人员杂、管理弱的特征,上半年,完成工农业总产值26000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总产值18000万元;完成财政收入85万元;完成国地两税230万元。董家段高科园、区行政中心、市农科所等重点项目工程落户枫溪,金湖生态园落户栗塘村、芙蓉镇休闲餐饮业意向性落户湘江村等极具发展潜力休闲产业,加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加快南拓步伐,推进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使枫溪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二、“十一五”期间发展构想

(一)指导思想

立足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芦淞区二次创业和区委提出的“加快南拓步伐,建设芦淞工业新城”的战略目标,夯实基础设施,壮大产业聚群,完善功能配套,创建“区域投资环境的示范区、工业发展的重点区、科技创新的密集区、产业集群的孵化区”。

(二)发展目标

20__年—20__年期间,我们将努力打造一个集行政中心,商业、工业、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人口集中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枫溪生态城。

(三)发展战略

项目带动战略。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改制五三机械厂等工业企业,整合资源,引进投资商及发展商。

效益优先战略。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引进规模企业、优势企业,形成较完备的产业链,形成产业效益;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完善合理的分配和激励机制,发挥人才效益。

(四)发展重点

1、强化人才战略意识,加大人才引、培力度。

人才是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起着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为确保枫溪发展强劲的动力,不断优化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质量,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走人才强区之路是十分必要、紧迫和重要的。

“十一五”期间,我办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重点抓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1)加强调研,出台措施。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日程,认真总结往年辖区内人才流动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辖区现有人才状况及《20__—20__年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引进紧缺人才规划和多种优惠政策。及时收集、整理人才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的人才工作档案。(2)广辟渠道,多方并举。一方面,通过人才区域内和区域外交流为手段,加强与兄弟单位、区直机关部门以及高科园之间的人才交流,让辖区内的人才得到多岗锻炼,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大力推行公开竞聘,逐步拿出部分岗位对社会进行招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优惠待遇,把人才吸引到办事处事业发展中来;其次,根据“十一五”期间发展需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争取上级部门人才政策和措施上的倾斜,多争取具有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到办事处工作;同时,积极引进紧缺人才。(3)多学多练,提高素质。一是抓好致富本领培训,利用远程教育、集中授课、发放技术资料等多种形式,将先进的发展理念、技术知识带到辖区中来,提高辖区居民致富能力;二是抓好分类培养,针对发展的需要和辖区内人才的特点,利用各类行业协会,多渠道、多形式、大规模培养非公经济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三是抓好学历教育,积极与省、市委党校、各类专业技术学校联系,逐步送培一批机关工作人员,同时鼓励辖区居民积极完善学历教育, 计划到20__年完成全体机关干部本科以上教育。

2、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经济要发展,道路要先行,道路是经济的血管,在“十一五”期间,办事处将致力于协调完善辖区内的道路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1)拉通“两横四纵”,构建环型交通网。“两横”即S211线的城市化拓宽及改造、新建沿江风光带;“四纵”为南环线、天池路、高新一路、高新二路,路路相通,构建环型交通路网,把董家段高科园、株洲县禄口经济开发区、建宁经济开发区连接成一个工业圈。办事处将集中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横四纵”道路改造建设的协调工作,处理好施工部门与周边群众的纠纷矛盾,既保证群众利益又确保工程顺利,为枫溪的和谐发展打牢基础。(2)搞好基础建设,提供发展平台。“十一五”期间,计划将在建宁大桥位置规划建设一处千吨级货运码头,为南部工业区的产品水路和陆路运输提供便利;完善道路网络配套的给排水、电力、通信、美化、绿化、亮化、合理布局公交站场、维护生态、构建生态型枫溪交通网络。(3)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好征地拆迁农村安置区,建设完善集中安置区2—3个集中、高档住宅区1—2个;配套技术学校、科研院校及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消防、城管、治安等设施及机构。同时,加快配合区政府行政中心、烟草大楼、武警指挥中心、消防特警管理中心、盛世芙蓉休闲生态园、金湖山庄、国安山庄、天池公园、高科园产业大厦等重点配套项目的建设。(4)建好办公大楼,树立对外良好形象。在辖区坚固村选址30亩,建造一栋建筑面积约为20__平方米的多功能办公楼,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保障枫溪快速高效的发展。

3、优化经济环境,招商引资,加快发展速度。

“十一五”期间,我省重点实施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战略,枫溪办事处辖区可以积极利用长、株、潭金三角的辐射效应,尽快融入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驶入快车道。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是凭借金三角发展平台吸引商资的重要保障,是辖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办事处将坚持“以制为纲,以人为本,以富为根”的原则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完成:(1)开展普遍教育,提高辖区人民素质。(2)严抓社会治安,增强辖区社会稳定。(3)争取优惠政策,提高辖区招商实力。(4)建立一套制度,规范辖区招商程序。(5)优化辖区自然环境,改善辖区面貌。(6)示范一批成功商家,增强辖区魅力。“十一五”期间,办事处将主要引进规模以上电力、机械制造企业,服饰加工及配套企业,健康食品企业,休闲餐饮产业及生态休闲产业。预计到20__年前,完成招商引资总额15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到50家,工业总产值达到50亿元,休闲与餐饮等第三产业收入达到2亿元,接待量最高可达1万人/月,提供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3000个。

4、壮大产业,构建“一圈一带”,增强发展规模。

“十一五”期间,我们将壮大三大产业,一是服饰产业。引进国内外驰名品牌服饰企业,吸纳区域经济内服饰零散加工企业,在芦淞服饰加工园建立起加工、销售、物流、品牌为一体的服饰产业;二是健康食品产业。以太子奶、唐人神、红翻天、神农米业、好棒美等株洲本地企业为龙头,做大健康食品产业的盘子,并以此引进和吸纳一批具有潜在增长力和辐射带动力的全国知名食品产业,建立食品原料与食品加工相配套的健康食品产业;三是光机电加工产业。依托608研究所,将南方动力机械公司和五三机械厂不良资产剥离后,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的市场运作,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企业,建立中小航空发动机及光机电一体化规模企业。同时,我们将构建“一圈二带”,把董家段高科园与周边区域形成一个工业圈;把S211沿线形成行政办公、餐饮休闲等为主导的城市主干道“经济带”,快速环道沿线形成以服饰加工、机械加工、光机电一体化的“工业带”。

三、“十一五”期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分析

(一)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可能增加。一方面,随着株洲城市化进程和南拓步伐的推进,枫溪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并处于新一轮上升周期,经济总量将显著扩大,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这些都带来发展空间扩大的新机遇,也势必加大对资源的需求和消耗强度。另一方面,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导致经济运行成本上升,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可能日趋严峻。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3篇

主要预期目标是:GDP增长15%以上;财政总收入增长20%以上(力争国地两税财政收入超4亿元);全社会固定投资总额增长30%以上;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努力实现处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围绕上述目标,紧扣科学发展主题,今年着力做好以下几篇文章:

(一)以人为本,全力做好“和谐稳处”文章

1、着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一是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突出侵财案件的预防与打击,抓好禁毒及“两劳”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力控辖区内发案率年下降10%。二是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扎实做好维稳工作,严控进京赴省、集访、群访现象发生。三是切实加强群防群治,进一步健全完善小区巡逻机制,抓好城区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四是抓好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突发性应急处置体系,重点整治消防、易燃易爆、水上交通、学校用车等安全隐患,及时稳妥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五是严厉打击,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以人为本,扎实做好民生工作。一是着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力抓好低保、社保、医保、农村养老保险、优抚、困难救济及三架敬老院等民生工作,启动燕山红老年公寓建设,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二是扎实做好民调走访工作,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三是着力抓好三架农村片通村通组道路、水利设施建设、农网改造等工作。四是始终坚持“亲民、为民、富民”,扎实做好群众工作。

(二)兴园提速,全力做好“产业兴处”文章

立足处情,创新思路,精心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切实加强工业项目引资及建设力度,大力推进新型产业化。

1、以蔡伦现代农业园为平台,抓好“园中园”即生态、低碳产品加工制造园项目建设。今年力争生物产业园垃圾处理剂、生物菌肥等项目上马投产,启动冬虫夏草培植与加工项目入园落地。

2、高效率、高品位推进机械制造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园(座落七岭村)建设,扎实抓好园区电线厂扩建、美奥特气阀炉、御海堂生物制酒、惠民植物园、冷储中心等项目建设。力争电线厂扩建项目今年投产运行,御海堂生物制酒今年开工投产,冷储中心项目建设今年完工并投入运行。

3、力争今年在园区新引进好的产业项目2—3个,大力培植低碳产业财源。

(三)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全力做好“农业富处”文章

紧扣“农村变美、农业变强、农民变富”主题,立足新农村建设,全力做好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农业富处文章。

1、继续抓好大金、七岭新农村示范片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处三架农村片新农村建设步伐。

2、全力参与扶持油茶博览园项目建设,力争今年有大的突破。

(四)塑城提质,全力做好“城市亮处”文章

1、做好城市建设文章。紧扣“建设大城市”主题,拉通西湖南路、群英南路、西湖东路、蔡伦南路等城市南区主干道,启动与加快沿江南路、北路风光带等建设,力争年内和谐片区追加投入10亿元以上,打造7平方公里高档次、高品位的浦东新区。

2、做好城市商贸文章。紧扣“商贸旺处”主题,全力抓好商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城市经济,建设辐射湘南地区的消费中心。年内,力争金桥华天、云英大酒店两个五星级酒店及国贸新城、中星时代广场等大型商贸中心正式营业。

3、做好城市管理文章。一是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努力建设宜居城市,全面提升群众幸福指数。二是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常态化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城管长效机制,抓好烟花爆竹乱燃乱放综合整治、“四化一洁”等工作,努力建设窗口城市。三是扎实抓好高层建筑、高档小区、背街小巷等绿化、亮化工作,努力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四是扎实抓好旧城改造、治乱打违工作,力争每个居委会年内完成1个旧城改造项目。加大创建“文明、绿化、卫生城市”力度,重点整治“两违”建筑,打造城市品牌。

(五)优先发展教育,全力做好“文化强处”文章

一是加强合格学校建设,优化城乡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缓解城区大班额问题,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抓好学校校车安全问题,优化学校周边环境;三是立足实际,加快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四是加强乡村、社区文化建设,做活蔡伦“创新”文化品牌。

(六)优化作风,全力做好“队伍建设”文章

1、以富民、利民为先,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服务职能,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建设服务政府;以加强自身建设为纲,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以责任、实干为本,求真务实,做到想事、谋事、干事、成事,努力建设责任政府;以自律、廉洁为重,牢固树立民本思想,勤勉敬业,努力建设廉洁政府。

2、以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狠抓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五个好”基层党组织,突出抓好创先争优、党务公开、“两新”组织、计划生育、生育关怀等重点工作,努力建设一流团队。

几点建议:

一、鉴于沿河护堤不断崩塌,聂洲、金南沿河居民反响强烈的现状,建议市委、政府加快加大沿江路风光带、防洪堤的建设力度;

二、建议市委、政府有序规范旧城改造,对旧城改造做到全城统一规划,实行分期分段改造,杜绝无规划、无序改造的局面;

三、建议加快城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5篇

二、整治的范围傅庄、册山、高都、罗西、汤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一)傅庄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江付路两侧。2、整治的任务要求:(1)路面进行改造建设;(2)道路两侧铺装人行道板,排水沟进行配套建设;(3)道路两侧沿街破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4)道路两侧绿化,路两侧安装较高标准的路灯;(5)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影响市容的破旧房屋、残墙断壁。(6)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物品及各类垃圾。(7)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广告。(二)册山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江福路,河册路,南大路。2、整治的任务要求:(1)江福路整治的任务要求:①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装彩板人行道,两侧敷设排水管沟;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③道路两侧绿化;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⑤清理整顿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时清除各类垃圾;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2)河册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①对所辖区域坏损的路面进行修建;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④驻地区域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⑤规范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①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构筑物;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三)高都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程沈路,河册路,南大路。2、整治的任务要求:(1)程沈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①驻地区域铺设彩板人行道,路两侧敷设排水管沟;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或粉刷;③道路两侧按规划设计进行绿化;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⑤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⑧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2)河册路两侧的整治任务及要求:①道路两侧绿化;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③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④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①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四)罗西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湖北路,俄黄路,化武路。2、整治的任务要求:(1)湖北路的整治任务:①对所辖区域的坏损路面改造修建;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设彩色人行道板,敷设排水管道;③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亮化;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⑤清理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2)俄黄路整治的任务要求:①对所辖区域所有坏损路面改造修建;②道路两侧绿化;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④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3)化武路整治的任务要求:①改造修建现有路面;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③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五)汤庄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两侧、樱花路。2、整治的任务要求:(1)驻地区域老206国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①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②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设置路灯亮化;③拆除所辖区域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④清理驻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⑤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2)樱花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①道路两侧的绿化完善提升;②清理道路两侧三堆;③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四、驻地规划及村居规划(一)傅庄街道办事处、册山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罗西街道办事处、汤庄街道办事处五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在**年完成驻地控制性详规的修编或编制。(二)**年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规划修编率达到30%;**年各办事处的行政村居的规划全部修编完成。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6篇

第二条贯彻《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和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辖区、新兴街道办事处辖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辖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辖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章建筑容貌

第五条规划分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监管工作,保证其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风格,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区建设局对城区沿街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要督促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对城区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由产权单位自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由所在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第七条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街道、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的监管工作,保证其造型、色调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区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的工地实施监控,对规划确定应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类临时工棚和设施,要及时组织清除。负责组织实施拆墙透绿工程。

第九条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在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区建设局、区市容局等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规范,负责清理城区范围内街道、广场、道路出口、楼顶等户外广告与城市品格不相符,违规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区建设局对城市道路两侧规划红线内占用盲道的棚亭、未经批准的街具以及高于地面的废钢筋、螺钉、木桩、水泥墩、拉线等影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的管理工作,拆除屋顶乱搭建的棚亭,清理有碍观瞻的物品,保持原有规划设计风貌,使其达到整洁美观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区建设局牵头,区市容局、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督促产权单位定期清洗、粉刷和维修建筑物外立面,保持外立面整洁。外墙面砖每年清洗一次,玻璃幕墙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物外墙涂料每两年粉刷一次,有条件的要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规划分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城区产权单位对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的挂台、雨棚等进行拆除。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乱贴、乱挂、晾晒物品、吊挂杂物、穿墙破洞、破墙破窗开门店,擅自改建和扩建阳台,窗台、平台、观景台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加大对城中村的管理力度,城中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由街道办事处审查,区建设局审批;对未经审批私搭乱建行为,由区建设局组织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配合。

第十五条在规划区内的居民和城市街道两侧的村民按原面积改建翻建个人所有房屋的由规划分局审批。未经审批的,由规划分局组织依法拆除。

第十六条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拆除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予以配合。

第三章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十七条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管理规范及时补修破损的人行道,保持人行道地面平坦完好,地砖无松动、无缺失、无烂边,路沿石或嵌边石无缺失、无移位、无倾斜。未经市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街具。

第十八条区建设局负责会同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保持所有的井盖、井篦、检查井等设施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无泄漏外溢;城区道路和人行道开挖及井下作业后,及时修复路面、清理清洗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对于未在规定时限施工,不及时清理清洗现场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区建设局负责市政配套设施和主要交通疏导线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背街小巷道路的建设和管理;背街小巷人行道的临时占用事项,由街道办事处参与监管,实行区、街联动,共同管理。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

(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

(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逐步推行电子政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所需的材料、收费标准、承办人和办结时间等在办公地点和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开。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发现或者接到辖区居民举报、投诉关于本规定第三章需要告知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对告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

对几个部门都可以受理的事项,由接到告知的部门受理。接到告知的部门不是主受理部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主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协调、监督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政府职能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有关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奖惩和工作调动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条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协助,并登记协助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而不予协助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街道办事处有协助义务的,应当责令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情况作为对街道办事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有指挥调度权、工作考核权和人事建议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警务工作有协调、考核权,对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任免有人事建议权;公安机关任免驻街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有知情权。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确有必要委托的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但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未经委托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

街道办事处不得对未经委托的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委托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委托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街道办事处依照委托协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称;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五)委托事项的经费;

(六)委托事项的责任;

(七)委托期限;

(八)委托生效时间。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召开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关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性事务。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街道居民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登记、调查核实或者告知职责的;

(三)违法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履行协助职责的;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作出行政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建立相关制度的;

(六)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履行行政处理、信息反馈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委托的;

(三)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级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1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浙江省流动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1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13篇

(一)负责全区商业街区开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拟订全区商业街区建设的发展规划、产业规划。

(三)编制全区商业街区建设的近期及中远期实施方案。

(四)拟订全区商业街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

(五)负责商业街区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商业街区、重大商业项目的策划、包装、推介工作,并进行整体的宣传、推广。

(七)负责市小寨地区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商业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内设3个事业科室:

(一)规划科

负责拟订商业街区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使商业街区特色鲜明、健康有序地发展;拟订商业街区建设和管理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区可开发改造资源调研摸底工作;负责全区特色街区开发改造的策划、规划、设计工作;拟订商业街区建设管理中各项政策,指导和推进各职能部门结合各自工作提出能够有效推动商业街区建设管理工作进展的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负责小寨地区控制性规划的对外解释和指导工作,指导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项目单位按照控规要求进行设计;负责商业街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协调工作,指导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深入辖区,推动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加快开发改造步伐,实现国有土地更为合理的开发利用;对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商贸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前,提出初审意见;收集整理规划设计过程中产生的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

(二)建设科

组织指导整片区域开发改造的调研摸底及推进;负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包装、论证、宣传、推介;组织、实施所涉及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的推介、洽谈并负责组织参加国内综合性洽谈会和投资项目推介会;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册和其他宣传资料;负责全区储备、前期项目的挖掘整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储备项目库;督促并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特色街区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进度推进、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特色街区开发改造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做好与市商贸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积极争取上级各项资金和政策的扶持;收集小寨商圈内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系市、区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收集和整理重点项目资料,做好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有关数据的统计;收集整理特色街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14篇

根据****府办字[20****]26号、****府办字[20****]78号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村镇规划,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现就加强我市境内****雄大道等主要道路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

****雄大道、龙虎山大道、沪昆高速公路、即将建成的****瑞高速公路龙虎山连接线、320国道贵溪段、206国道贵溪段、贵塘线(贵溪至塘湾)、贵白线(贵溪至白庙)、贵神线(贵溪至周坊神前)、贵志线(贵溪至志光)、夏埠至硬石岭水库、金屯至西排、贵溪至河潭公路两侧路段。

二、道路两侧村民建房控制标准

1、****雄大道、沪昆高速公路****东连接线、龙虎山大道天禄收费站至****潭市区城市规划路段,上述道路以现状道路宽度(排水沟外侧)各向两侧退100米为控制范围,在该控制范围内村民不得建房。

2、龙虎山大道天禄收费站至龙虎山景区段、即将建成的****瑞高速公路龙虎山连接线、沪昆高速公路贵溪连接线、320国道及206国道路段,上述道路以现状道路宽度(排水沟外侧)各退50米为控制范围,在该控制范围内村民不得建房。

3、****雄大道、贵溪大道、320国道两侧所有收储土地为控制范围,在控制范围内村民不得建房。

4、贵塘线(贵溪至塘湾)、贵白线(贵溪至白庙)、贵神线(贵溪至周坊神前)、贵志线(贵溪至志光)、夏埠至硬石岭水库、金屯至西排、贵溪至河潭公路两侧路段,以现状道路宽度(排水沟外侧)各15米为控制范围,在该控制范围内村民不得建房。

三、控制标准以外的农民建房规划管理

1、凡申报上述道路两则用地控制标准以外、150米以内建造住宅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审批前应有编制的街景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按规定审批实施,做到讲求风格品位,统一设计、联户建设、严格管理。

2、在上述道路两侧150米以外1000米以内建造农民住宅的,应按经批准的自然村落和集镇总平面规划和路网规划,按程序审批。

3、在上述道路两侧1000米以外规划农民建房用地的,应明确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

四、严格审批

在上述规划范围控制外村民建房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本人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会议讨论。对申请住宅用地经村民会议或三个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对符合建房条件,土地权属及相邻没有争议的,讨论通过后由村小组长签字后报村委会。

3、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建房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人员汇同村委会、村小组到用地现场勘查,对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是否有纠纷进行核实,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同意的,在三天内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需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必须经审核同意盖章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市政府审批。申请上述规划控制道路两侧控制外区域建房的,需由市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等部门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报经市政府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报经****潭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域且占用非耕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上述规划控制范围内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认真搞好规划控制范围村民建房的调查摸底,提出整治工作方案;对未批在建的要一律停建,对顶风抢建的予以拆除,对需处罚的要予以处罚;要加快道路两侧村民建设规划的编制,力争今年之内全部完成;规划部门要对****雄大道、贵溪大道、320国道城市规划区段等道路两侧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市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对乡(镇、街办、场)制定市乡道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加强督促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规划范文第15篇

城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是指依托基层街道办事处,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的有关单位、人员和管理运行体制系统的总称。目前,我区共有13个城区街道办事处。每个街道办事处机关设有党工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会事务科、城市管理科、经济发展科、政法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计划生育科6个内设科室。13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共下设46个事业单位(不含卫生院、幼儿园),每个街道办事处设有3-5个事业单位,统一设置的有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计站、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站,部分街道办事处设有财政所和地区管委会等事业单位。13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共核定行政编制232名(实有人员236名),平均每个办事处行政编制18名,编制数量最多的七贤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25名,最少的舜耕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13名。13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共核定事业编制606名(实有人员679名),平均每个办事处事业编制46名,编制数量最多的四里村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66名,最少的舜耕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24名。

街道办事处承担便民服务职能的行政科室和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党工委办公室、社会事务科、城市管理科、经济发展科、政法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计划生育科6个内设科室和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居委会也承担部分便民服务职能。便民服务项目按照服务类别分类,主要有党建、群团服务、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安全管理、社会稳定、社会事务、计划生育服务等10余项服务类别,按照服务内容细分则平均有40余项服务项目,例如服务项目最多的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基层服务项目50项,服务项目最少的舜耕街道办事处基层服务项目37项。13个城区街道办事处从事基层服务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协理员、协管员)共有773名,其中在编工作人员共有474名(平均每个街道办事处36名),从事基层服务的编外聘用人员共有299名(平均每个街道办事处23名,其中包括未签订正式合同聘用人员)。如服务项目最多的杆石桥街道办事处从事便民服务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50名,编外聘用人员26名;服务项目最少的舜耕街道办事处从事便民服务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25名,编外聘用人员16名。在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来自有关科室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他们根据工作需要轮流上岗。

二、当前市中区城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中承担服务职能的主体比较分散。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的40余项服务任务,一般分别由6个行政科室和社区服务中心承担。以杆石桥街道办事处为例,党工委办公室承担14项服务项目,社会事务科承担8项服务项目,城市管理科承担2项服务项目,经济发展科承担5项服务项目,政法科承担3项,计划生育科承担6项服务项目,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担10项服务项目,承担服务职能的主体分散。不同的办事处,承担相同服务项目的科室或单位也不尽相同。例如对于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有的办事处设在社会事务科,有的办事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受理计生服务,有的办事处设在计划生育科,有的办事处设在社区服务中心大厅。

(二)政务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服务窗口设置不够规范统一、编制配置不够均衡合理。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因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还没有能够统一按照市行政审批中心《关于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要求,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也未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便民服务管理办公室。我区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未设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无法对街道办事处的政务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我区的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的模式主要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为依托,除按照上级人社部门统一要求设置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居民医保等固定的对外服务窗口外,还结合本辖区特点,根据其他便民服务业务量的多少,设置其他便民服务窗口,如有的办事处设置了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窗口,有的还设置了托老服务窗口。由于历史等原因,街道办事处的编制没有随着任务的变化而及时进行调整,编制配置差异较大、不够均衡合理。

(三)社区服务中心的社会保障任务快速增加而其他服务职能相对弱化。在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应是为辖区居民提供基础社区公共服务。目前,各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人群数量逐年增加,例如四里村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现有6000余名,预计2-3年内将突破万人。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量不断加大,且大多为硬性指标任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偏重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大多数工作人员也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导致了其他方面的服务职能弱化。

(四)街道办事处提供基层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设置不全。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未设置承担城市管理服务、文化服务、财务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一是城市管理服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由于没有设置相应的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这部分工作一般直接由城市管理科承担。但受行政编制严重不足问题的制约,具体城市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办事处事业编制的顶岗人员及外聘协管人员完成(13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共外聘协管人员255人,平均每个办事处外聘20人),这既不符合相关规定又不便于工作的开展。二是文化建设已提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性任务,文化服务已成为各街道办事处目前的重要工作之一。各街道办事处每月平均举办各类文体活动达4-5次。但由于我区街道办事处没有设立相应的事业单位承担这项任务,只是在“街道办事处事业编”中包含文化编制若干,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文化建设的发展。三是目前各街道办事处的经济体量日益增大,财源建设任务日趋繁重,“居财办管”等制度也日臻完善,财务工作越来越繁重,但目前我区11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均无相应事业单位承担该项职责,一般财源建设工作由经济发展科承担,财务工作由行政办公室承担,不利于综合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优势,增加了各街道办事处的运行成本。以上本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性工作由行政科室承担,在街道办事处每个科室仅有1-2个行政编制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附加任务,因而导致了顶岗任职、长期借调和超编现象。

(五)城区街道办事处部分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人员的编制未纳入相应事业单位。2001年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时,由于我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为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在2001年各街道办事处“三定”规定中,我区在下达相应的行政编制的同时还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工作任务情况下达了部分事业编制,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服务、财审等工作人员编制,但未设置相应事业单位。目前,我区共有此类事业编制250名,急需将这部分事业编制合理纳入相应的事业单位。

(六)城区街道办事处提供基层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编制要素不全。由于部分街道办事处早期机构编制文件不规范等因素,造成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缺少职责任务、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经费类型等编制要素。目前,13个城区街道办事处所属的46个事业单位都存在要素不全的问题,共缺少编制要素164项,平均每个事业单位缺少3-4项。

三、加强和规范城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机构编制管理的建议

(一)理顺政务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监督

按照市行政审批中心《关于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目前的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更名为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管理机构,名称为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立XX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同时设立XX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管理办公室。XX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管理办公室接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整合现有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范服务窗口

整合现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社区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暨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作为辖区内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窗口。在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统一规范服务窗口设置。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有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抽调,由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考核。

(三)规范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设置,科学合理使用现有事业编制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参照城郊新成立的四个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模式,建议在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置4个事业单位。调整中需增加编制及新设事业单位编制均在各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1、保留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辖区的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兴办福利便民事业等工作,承担街道人力资源开发、社保、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职责。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增设综合业务科(便民服务管理办公室)、便民服务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事业编制20-25名。

2、设立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12名。主要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市政建设、房屋建设和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节水保泉、安全生产、园林绿化、交通、防汛、防震等服务工作。

3、设立财政所。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6名。主要负责街道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使用、居委会账户的管理、财源建设及统计等工作。

4、设立文化服务中心。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6名。主要负责为辖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指导文化体育场所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社区教育、科普宣传、文物保护等工作。

如受事业单位机构个数限制,不能单独设立文化服务中心,建议在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再增设文化服务科。

另外,考虑到受机构个数限制以及城区医疗卫生资源比较丰富、医疗卫生条件比较好等因素,以上未提出设立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如不超机构限额,最好设立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5名。主要承担计生技术、生殖健康等服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