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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债项目管治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30 12:55:19

加强国债项目管治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省基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实行招标实施方案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核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加快工程进度,确保专项资金项目按计划要求建成投产。对未经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的项目,以及无故拖延、计划下达后超过3个月仍未开工的项目,由县发改委提出调整或更换项目的初步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发改委审定。

二、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资金管拨款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以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严禁专项资金项目滞留和闲置。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拨付实行申报制度,坚持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对项目前期工作不完善、未按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资金结算。专项资金拨付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申报,填写《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县发改委实行国家专项资金与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首次拨付资金不超过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并向县发改委缴纳专项资金的3%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该费用在项目单位经费中列支,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项目单位每月日前要向县发改委报送工程进度情况,财政局根据发改委审核的《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及时将项目资金拨到项目基建专户。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按照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置换国家专项资金。要切实加强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配套资金须同专项资金同帐户管理,并与国家专项资金同步同比例足额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在项目决算后,审计局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四、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项目的稽查力度

要建立全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数据库,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将全县专项资金项目分为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三大类,分别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台帐、分类台帐和总台帐,由县发改委对数据库资料实行动态管理,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稽查、跟踪稽查和绩效稽查,并把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五、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增后劲、强基础的长效工程,是争取更多上级资金的基础和前提,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更新观念、创新方式,强化项目前期工作,要按国家确定的资金投向,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符合国家投向的好项目、大项目,最大限度地争取专项及国家政策性资金的支持。项目前期工作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承办人,重大项目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组织专门班子具体抓。同时,还要加大前期工作的经费投入,每年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领导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把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纳入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县政府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并对项目管理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严、进展缓慢、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挪用或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移交纪检部门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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