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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节能活动试行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15 02:34:27

公共节能活动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95号)、《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3号)和《省年节能(循环经济)工作计划》、《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通知》(政管综〔〕45号)以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节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事管〔〕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不仅能够直接降低资源消耗,降低行政成本,而且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据有关方面调查,全国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耗的7%左右,人均耗电量是城镇居民的10-20倍。近年来,我县在宣传节能知识、强化节能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在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日常节能管理、能源消耗统计等方面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lO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也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掌握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县节能办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切实担负起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督促下一级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与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改革创新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节能降耗,通过统筹兼顾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发展。

(三)完善公共机构能耗计量、监测和统计体系。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和统计制度,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开展能源使用管理和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费情况,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区分用能种类,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管理,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时监测。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采取网络编报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政府办行政科)报送季报和年报。具体要求是,季报:季度后第一个月日前;年报:下一年度月日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垂直管理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应包括本级和本系统所属单位。年月日前要报送-年四年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表。

(四)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制定本单位后两年节能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节能目标,切实增强节能工作的有序性和计划性。计划要注重政策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节能计划于年月20日前报县政府办行政科。

(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建立本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和目标责任制。各乡镇(场、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建立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有效落实节能目标任务。

(六)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年年底前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年年底前完成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要严格按照市里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所明确的审计范围、程序、内容和要求,开展各单位能源审计工作,推动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

(七)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本省、本市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制的品目,应严格按要求采购。按照国务院要求,从年起,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产品。

三、重点抓好办公建筑节能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

(一)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二)切实抓好公共机构日常节电工作。要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即: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加强配电室、电梯、电开水器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维修和日常管理,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尽量减少楼梯间及其他公共部分照明,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年底全县公共机构必须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灯具),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三)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节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管理节能的规定,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超标排放车辆。要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对公务用车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车辆维修、用油公示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要鼓励干部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四、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

五、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节能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度,形成节能工作网络监管工作机制,抓好各项节能政策法规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同财政、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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