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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退低进高发展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0 08:47:29

工业退低进高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就实施“退低进高”工程、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这一主线,推动低端低效及资源占用多、能源消耗高、环境影响大、已不适合在我市继续发展的产业、企业或某些生产环节的退出,继而引进相对高端高效的新兴产业、优质企业或某些先进生产环节,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快推动从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转变,努力把建设成为长三角新型工业城市。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退低进高”工程,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共腾退低效工业用地6000亩以上;规上亩均投入、亩均工业产值和亩均税收分别达到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和15万元以上,其中园区规上亩均投入、亩均工业产值和亩均税收分别达到250万元、600万元和20万元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均完成上级削减目标,实现上级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原则。利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快转型提升步伐。加大政府引导和行政推动力度,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准入和验收评估关,营造促使落后低效产能淘汰和退出的良好氛围。

(二)关停淘汰与转型提升相结合原则。依据产业导向和法律法规,关停淘汰低效落后产能,加大推进落后低效产能退出的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兼并重组等,通过资源要素整合、置换与嫁接等,推动企业转型提升。

(三)要素倒逼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通过要素限控形成倒逼机制,进一步限制和压缩落后低效产能的生存发展空间,加快落后低效产能的退出步伐。加大对落后低效产能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消防、劳动保障、依法纳税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合力推动落后低效产能的退出。

(四)加快推进与稳定发展相结合原则。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产业现状,突出行业和区域重点,因地制宜,坚定有序,加快推进淘汰和转移落后低效产能工作,同时科学把握“退低进高”的速度与节奏,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属地负责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退低进高”的工作,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和协调,建立“属地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退低进高”工程。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监管整治,依法关停一批。以建材、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整治力度。对无证无照企业,有严重偷税行为的企业,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建不符以及违法用地建设的企业,环保不达标且污染严重的企业,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企业,不符合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企业,特种行业和设备未经审批的企业,消防及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分批实施关停。

(二)锁定落后产能,强制淘汰一批。以水泥、印染、化工、皮革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准确锁定落后产能具体对象,每年确定并淘汰一批。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淘汰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并根据区域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虽未被上级列入淘汰目录、但已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三)开展区域合作,有序转移一批。以传统产业为重点,充分借助劳动力成本等上涨因素和企业发展中土地、环境容量、能耗等要素制约的倒逼机遇,通过山海协作、东西部合作,加强与省内及中西部地区经济合作交流,探索建设“异地园区”等途径,有序实施梯度转移,将一些不适应在本地发展、但仍具有较大市场发展空间的产业,或将其中的相对低端制造环节转移出去,将研发设计、总装集成及品牌营销等留在本地发展总部经济。

(四)强化要素管理,倒逼提升一批。对因历史原因土地利用粗放,投资强度、容积率和亩均产出水平较低,但市场前景好且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强化政策引导和行政推动,鼓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督促指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通过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严格工业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加大清理处置闲置工业用地力度等途径,充分运用差别电价、亩均效益考核、企业综合效益评价等手段,形成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自我转型提升。

(五)盘活低效存量,兼并重组一批。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合并或其他更为灵活、更为联合的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资源要素的整合、置换、嫁接和重组改造等,盘活低效存量资产,带动区域产业升级。

(六)调整优化结构,转型发展一批。对传统产业中管理基础和总体素质较好、但因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生产经营处于低效的企业,或所处区位条件特殊已不适合原有产业继续发展的企业,鼓励和引导其实施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实施“退低进高”,即通过整体转产、部分转产、嫁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即对位于城市(镇)中心区域或具有特殊区位优势的制造企业,通过调整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等途径,鼓励和引导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发展。此外,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由加工制造型企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及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转型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补偿奖励机制,鼓励低效产能有序退出

鼓励低效企业退出,自愿关停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低效企业,对其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排污权等进行合理补偿处置和奖励。

1.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处置。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基础上,经评估后确定;以国有划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业用地划拨基准价的基础上,经评估后确定;以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拨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补偿。

2.建筑物的补偿处置。建筑物以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经评估后进行补偿。对手续齐全、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根据批准年限扣除使用时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和剩余年限经评估后进行补偿。

3.机器设备的补偿处置。企业因关闭而停用的设备,根据搬迁、处置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经协商确定补偿办法,最多不超过设备的评估净值。(所补偿设备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在用的帐内生产性设备以及不可移动的生产设施,且为生产线上正常使用的固定设备及管道、管线等)。机器设备补偿资金由市、镇(街道、开发区)各承担50%。

4.排污权的补偿处置。排污权的处置和补偿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腾出用能空间的奖励。对企业因关停退出腾出的用能空间,根据上年度用能量折算为标煤量,按20元/吨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收回处置工作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对退出土地使用权且不在园区置换建设用地的企业,在签订相关协议并收回土地证后,给予企业每亩土地5万元奖励;在6个月内完成腾空,经验收合格并办妥移交手续,可按不超过企业资产评估总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收回土地符合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要求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并将收回土地及建筑物成本作为收储成本款予以支付,收储成本列入该土地重新出让成本;收回土地不符合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要求的,由镇(街道)负责土地综合整治立项,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获得的土地指标,由镇(街道)自用。

(二)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加大“退低进高”推进力度

建立政策引导、扶持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淘汰相对落后产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退低进高”,推进转型提升发展。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支持力度。对企业淘汰属于国家、省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按照淘汰设备评估净值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自愿淘汰相对落后产能或淘汰比国家、省标准更高、范围更宽泛的产能设备,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及设备投资额为依据,按相对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净值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企业就地转型或向园区集聚。在“退低进高”过程中,企业原有低效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利用原有土地新上项目或退出原有土地、向园区集聚新上项目,且项目符合有关准入要求,属于我市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的,其新投入设备在按工业生产性投资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并相应提高奖励限额;对新设立或营业执照变更后的企业,自投产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原企业关停前完整年度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企业退出原有土地向园区聚集,选择置换建设用地且用地规模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基础上,经评估后实行协议出让,并对节约用地部分给予每亩5万元奖励;属租用标准厂房的,厂房租金3年内按市场价的20%给予补助。

3.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由于历史原因,虽然已经达到原合同约定或原批文要求,但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水平不高的原有企业,鼓励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要求等前提下,经批准后,实施“零增地”技改,提高投资强度;实施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生产性用房,提高建筑容积率。其新增投资额或新增建筑面积,按原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要求折算出节约土地面积(如原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没有要求的,则以我市规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节约土地1亩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亩3万元限额100万元的奖励。超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城市建设配套费先征后返。

4.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在“退低进高”过程中涉及企业并购重组的,按市政府有关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意见执行。

5.鼓励企业异地转移发展。积极探索异地园区建设,加快实施产业梯度转移,企业整体转移或部分生产环节转移至市政府确定的异地园区或合作区域的,经市“退低进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和验收,转移的产能设备视同企业自愿淘汰相对落后产能给予补助,并对其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按腾退土地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6.建立年度用地指标、能耗、环境容量分配与“退低进高”工作挂钩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退低进高”成效明显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腾退(盘活)的土地面积、能耗、环境容量等情况,在工业用地指标安排、项目审批中予以倾斜。

7.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对“退低进高”工作中的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转型发展等重点项目,各金融机构应给予优先安排贷款及增加授信额度等,切实加强金融支持“退低进高”力度。

(三)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形成“退低进高”倒逼合力

1.强化企业效益评价,对工业企业的单位用电、排污、占地的税收贡献进行核算,就企业贡献度大小进行排序归类,列出各行业相对落后低效企业,每年明确一批倒逼对象,列入“退低进高”计划,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整改方案,分期分批加以实施。凡不愿意整改或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将转为淘汰或转移对象。

2.采取综合调控措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列入淘汰关停、“退低进高”计划的企业,充分发挥差别化要素价格等政策作用,加大差别电价、水价和排污费实施力度,积极运用合理有序用电的调节手段,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有效控制和压缩信贷投放规模等,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转移、关停或兼并重组,有力推进“退低进高”。

3.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全面落实征收土地闲置费、协商或依法收回、实施土地置换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开展低效利用土地大排查,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确定低效利用土地重点企业,研究制定低效利用土地整治办法和倒逼机制,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强化用能“双控”管理,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建立完善能源“双控”目标责任制。制定完善新上项目用能强度标准,依法实施用能审查准入。按照“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与新上项目、退低与进高用能相衔接的用能总量动态平衡,探索建立市域内企业或项目用能交易制度。

5.严格项目准入管理,研究制订更加注重节能环保、产品质量、技术进步、安全生产、集约利用的产业导向目录,严格执行《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加强对能耗水平、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加强准入项目监督管理,对新项目特别是土地腾退后的新进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实行全过程监督,严把新进项目的准入关,提升新增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质量。

6.加强行政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作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列入淘汰关停、“退低进高”计划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推进实施“退低进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与推进办法,组织相关部门符合验收,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和推进机制,负责本辖区内“退低进高”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相应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退低进高”工程的强大合力。

(二)开展调查摸底。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的宗旨,全面扎实开展本辖区企业以用地效率、亩产效益、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等为重点的调查摸底工作,同时每年确定一批淘汰落后产能和“退低进高”重点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地加以推进。

(三)严格考核督查。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要将“退低进高”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街道)、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加强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价,定期汇报情况,定期进行工作通报,分阶段地对“退低进高”工作的实施进程和效果进行检查评价。

(四)加强指导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研究制定“退低进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镇(街道)、开发区的沟通联系,强化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与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退低进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对列入淘汰关停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安置,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在企业“退低进高”过程中,如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对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的相关工作奖励。

(五)营造工作氛围。“退低进高”工作意义重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实施“退低进高”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意义、工作措施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推进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加大对各地实施“退低进高”取得成效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形成共识与合力,努力营造实施“退低进高”工程、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从之日起试行。凡涉及“退二进三”和纳入征迁范围内的企业,不列入“退低进高”相关政策享受范围,水泥、砖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另行制定。本实施意见由市“退低进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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