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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意见范文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意见

实施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对公共复杂场所、要害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严密监控,是新时期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动态社会条件下城市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年7月12日,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有力推动了全市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极大促进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各界广泛好评。但是,《办法》实施3年来,也逐步暴露出缺乏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不足、建设维护滞后、使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公共视频系统自成体系,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功能发挥,面对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全力推进“平安**”建设的迫切需要,对《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势在必行。为此,根据《立法法》和《**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市公安局会同市法制办,迅速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和部门论证、借鉴外地类似立法经验等严格程序,《办法》修订草案于2009年11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市政府第230号令形式公布,自2009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共27条,未分章节。目前,《办法》已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同步,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询。

一、正确定位,确保共建共享

公共视频系统不仅是一个动态治安监控系统,而且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建立起信息高度互联共享的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对各类影响城市管理的行为综合施策,从而大大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因此,如何使视频信息最大限度服务于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牵头对政府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链接,从而确保实现公共视频系统的共建共享,达到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的目的。

二、科学规划,界定安装范围

公共视频系统的安装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公共场所,这是确定安装范围时必须遵守的底线。为此,《办法》严格、科学界定了公共视频系统的安装范围,并充分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结合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的需要,在第八条规定了10类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一是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是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三是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是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五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六是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公共汽车的要害部位;七是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八是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是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十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三、统一规范,明确建设要求

为切实解决全市视频系统建设缺乏统一标准,自成体系,难以实现共享和功能发挥的问题,《办法》充分考虑视频管理功能和性能的先进性和发展前景,为实现公共视频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在第七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的程序。并在第十一条规定,城市主要出入口、大型广场和城市道路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公共视频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其他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由所有者与使用者或经营者约定建设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者负责。公共场所和区域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其使用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视频系统。

二是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经济信息、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维护标准。

三是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是第十四条规定,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第十五条规定,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技术方案和检测、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视频系统,其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依法使用,保障个人隐私

由于公共视频系统安装在公共场所,并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因此,如何确保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传播,是广大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为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和区域:一是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二是集体和个人宿舍;三是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四是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五是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六是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办法》第十条还规定,公共场所安装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这既能保障公众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也能有效预防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为保障公共视频系统的合法使用,《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信息资料的权限和程序,其中,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本部门以外的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为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一要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二要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将监看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送公安机关备案;三是不得擅自准许与视频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四是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五是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六是定期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七是公共视频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八是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交由公安机关储存,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并在第二十条作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影响和危害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五、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相比原《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一是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1项行政处罚规定,即对违反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凡违规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第二十五条根据新设定的法律义务,相应增加了适用处罚的情形。同时,对违反《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即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