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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建设规划范文

乡镇建设规划

乡镇建设规划范文第1篇

一、注重规划先行,切实做好新一轮村镇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

各乡镇要切实把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会同县建设局对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乡镇、集镇总体规划,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时组织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的调整或修编。规划应当立足村镇特点,突出资源节约、环境优美、提升层次、适度超前;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并主动融入到跨越式发展需要,做到总体规划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自然条件、历史沿革、人口规模、发展前景等因素,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环保五大要素关系,重点做好新村建设、旧村改造、农村建房和各种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规划完成时限,到年底,全县所有乡镇要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或调整工作;村庄规划要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确保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所有行政中心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根据“城关镇按照市区标准、小城镇按照县城标准、行政中心村按照城镇标准”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做好新一轮村镇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县建设局提供技术指导。县财政适当安排专项经费,解决村镇规划资金问题。对山区或经济欠发达的自然村,可先单独编制简明适用的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规划,待条件成熟再逐步完善。

二、注重建设有序,着力形成设施配套、特色各一、环境美化的建设格局

要切实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建设。一是规范村镇建房行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要求,抓好新村建设、旧村改造的规划引导,对土地进行整合利用。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要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综合开发、分片实施”的办法,推进农村新型住宅建设,停止办理个人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其它乡镇也要规划若干个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对个人零星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的审批。对分散、零落的农村住户,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群众自愿的原则,结合土地整治、拆旧建新,引导群众向集镇、居住小区集中。二是逐步完善配套设施。构建功能明确、等级结构协调、布局合理的乡镇道路网络,重点抓好过境路、主干道、镇区出入口、停车场的建设和改造。县城周边乡镇要开通公交线路,并尽量将周边村庄纳入公交线路覆盖范围。加快供排水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试点建设,逐步完善污水管网。扩大乡镇垃圾处理设施的服务覆盖范围,把所辖村庄垃圾一并纳入设施处理范围,有条件的要根据县城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周边乡镇垃圾纳入处理范围。尚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乡镇,要根据需要妥善选址,建设一座以上垃圾中转站或无害化处理场。三是体现建筑特色。注重城乡建筑特色设计,充分展示村镇建筑特色风貌,在建筑物的高度、体量、立面、色调等方面,要与当地人文历史、风俗民情、地域状况等相和谐,沿承村庄历史文化风貌。四是保护生态环境。注重保护村镇生态环境,实施村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治理水体、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源的排放。结合城乡绿化一体化,搞好乡镇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工作,发挥自然山水与乡土树种的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加快以行道树和街头绿地为主要内容的绿化建设。乡镇中心区内应规划建设一处公园,条件较好的镇村,可规划建设健身中心或农民休闲公园。

乡镇建设规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

(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

(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

(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村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乡、镇、村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共建筑、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外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区国土分局申请用地。

第十二条审批规划区外沿公路、江河、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退让间距要求,或征求交通、水利、文化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前,须经规划审批单位放线(验线)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规划审批单位规划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四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区建设局批准。镇规划区外和乡、村临时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因情况特殊需延期的,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由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严禁单位和个人以集资联合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变相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工程,除涉及公共安全的外,可以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依法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受监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

(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一次性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建设局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区建设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受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公共安全以外的限额以下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为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一图五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施工机械设施设备装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占道、破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占(破)道许可证,缴纳占(破)道恢复保证金;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区公安交警部门事先通告,并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应当组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建筑管理业务、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

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承包居民房屋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管理,定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强化日常检查;

区质监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的预制构件流入市场;

区工商局对缺乏基本的生产条件、预制构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预制构件企业,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证照,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在乡镇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专项验收。房产开发项目还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综合

验收,检查验收单位应出具检查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五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规划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征收垃圾清运费用,推行垃圾集中封闭储运。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损毁乡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以及邮政、通讯、军事、防汛、输变电、输油输气管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缓。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专户储存。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在乡镇、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六条在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房屋、构筑物建设,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规划区外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临时建设违反规定的,由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区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区建设局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乡)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九条擅自在乡、镇、村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损坏乡、镇、村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建设规划范文第3篇

一、目标任务

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村镇建设项目,加快村镇规划编制步伐,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推动村镇项目建设,树立村镇良好形象,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1、完善总体规划编制。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全面完成集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到年底,未编制总体规划的乡镇要完成编制任务;已完成第一轮总体规划编制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为项目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集镇建设项目规模,年度建设规模一般控制在20亩左右。

2、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按照建设中心村、培植特色村、合并弱小村、保护历史文化村的原则,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场、区)每年要完成编制1-2个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展较快、群众积极参与的村庄规划。

3、构建农村宜居环境。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年底前,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乡镇、村治理的任务。围绕“六化”目标,着力于“四位一体,统筹推进”,将村镇建设与村容整洁、造福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稳步构建农村宜居环境。同时,要巩固工作成果,完善健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长效机制。

4、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乡镇(场、区)要以总体规划为指导,积极谋划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的原则,每年要建成若干个村镇工程项目,展现村镇建设新亮点。

二、基本原则

集镇建设不同于城市建设,不同于农村的住宅建设,既要体现社会经济发展成就,又要体现当地农村文化传统特色。为避免只求规模、不讲实用,只求气派、不讲效益的现象,今后一段时期,我县村镇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规划的原则。牢固树立规划意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强化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和施工的监管,确保村镇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做好村镇建设的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有序开发。重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建设规模大、投资期限长的项目,要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确保每个项目建设健康、有序、有效。

2、因地制宜的原则。村镇建设和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长远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突出地方特色和文化底蕴,不盲目求洋求大,特别要防止不顾经济实力,盲目攀比,举债建设。要结合地形地貌,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使每个建设项目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3、综合整治的原则。以集镇、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加大集镇、村庄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要积极谋划一批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带动辐射作用、对集镇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4、管理规范的原则。坚持“建管并重”,依法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土地报批程序和建设程序。在盘活资源、处置国有、集体财产和建设市场运作等各个环节中,要严肃纪律,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杜绝滋生腐败。

三、工作重点

加快集镇和中心村建设是现代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符合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要求。为此,要重在运作,规范操作,务求实效,把握重点,明确定位,力促村镇建设有效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1、整治集镇环境。着力完善以道路、防洪、市政管网、公园、医院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基础设施,提升集镇功能,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改变村镇脏、乱、差状况,改善村容镇貌。加大垃圾清运处理力度,抓好村镇环境保护。全面整治违法占用、挖掘集镇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洗车等违章行为。建立集镇供水及水质检测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集镇供水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对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监控,确保用气安全。

2、盘活闲置资源。坚持“有效运作、项目招商”的思路,采取引资、融资、土地置换等方式,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参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盘活乡镇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对各乡镇规划区内的单位闲置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由县土地收储中心统一出让。通过开展旧村改造和迁村并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措施,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行经营集镇理念,培育和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聚散能力的特色农产品及综合贸易市场。

3、推进市场运作。集镇及有条件的村庄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稳妥推行适量的房地产综合开发,搞好旧镇、旧村改造,配套完善村镇的公共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土地增值,确保乡镇财政不因村建而产生新债务。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划拔供地目录》的乡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用地,采用划拔方式供地;对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县土地收储中心要全力配合乡镇报批,乡镇要负责办理规划、项目立项、征地社保等前期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审批、招投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保证村镇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4、提升管理水平。继续加大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不断优化村镇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重点抓好以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设施为主的公共设施建设,以行道树和街头绿地为主要内容的绿化建设,以安装路灯等美化设施为主要内容的亮化建设,以及完善环卫设施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建设,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以完善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提升村镇管理水平。要加强国土、城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分散建房,杜绝非规划建房,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四、政策保障

1、发挥职能作用。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土部门要确保乡镇建设用地需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乡镇建设用地。对用地指标不足的,由国土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解决。

2、提供优质服务。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深入基层,靠前服务,协助乡镇编制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开展乡镇村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科学指导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跟踪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用地先期指导工作,积极配合项目选址,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引导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上选址。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及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主动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对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及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情形特殊的项目,要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3、提供优惠政策。测绘、规划、设计等经营性单位要降低收费标准,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地形测绘按40元/亩收取(标准为120元/亩),放样定线按800元/桩(次)收取(标准为2000元/桩),设计费按优惠35%收取,工程预决算费按优惠40%收取(凡属于村容整洁的村,上述收费一律执行市委《关于推行村容整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给予免收)。对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出让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其中90%用于乡镇(不包括县城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税费金等;10%用于统筹支持村镇建设项目和实行奖补。金融机构要大力倾斜,加大信贷力度,提供小额贷款,为村镇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广电、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加大对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加快村镇有线电视、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步伐。

五、加强领导

村镇建设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群众关注、意义重大。各乡镇(场、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村镇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理念,把村镇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强化领导,切实抓好抓实,抓出实效。

1、强化领导意识。为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县将成立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服务全县的村镇建设工作。各乡镇(场、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谋划,全力跟踪项目的各项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

乡镇建设规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保护环境,满足功能,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和社会推动,大力加强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运设备和管理作业人员配备,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农村物业服务模式,形成与之配套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农村面源污染和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整治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划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以村镇体系规划、集镇总体规划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编制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城乡垃圾设施建设。

2、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项目支持力度;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清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3、因地制宜、查漏补缺。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村为单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在现有的农村环境整治、重点集镇等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填平补齐。

4、典型带动,分步推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以川道地区为重点,实施整村推进,每年建成一批农村清洁工程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建设规模和范围。

5、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立足发展现状,根据地理位置和发展需求,兼顾长远,合理选择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和技术,不贪大求全,建设经济、适用、环保的垃圾处理设施。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逐步建立清洁的田园、家园、水源,实现农村生态良性循环,建立农村生活社会化物业管理体系,创造农村生态文明新风尚。

具体目标: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区30个镇和新城、江北、建民三个办事处(城市环卫体系覆盖区域除外),建立比较完善的环卫基础设施及配套的环卫管理与服务体系。在川道乡镇形成“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区集中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在山区乡镇形成户分类→回收利用→递进填埋→覆土回耕的垃圾处理模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使集镇建成区和示范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确保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镇村容貌得到显著改观。

四、建设内容和标准

1、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距羊皮沟垃圾处理场10公里以外的镇办每镇建设一处垃圾填埋场,其余镇办送区垃圾处理厂处理。各镇办垃圾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为10-20年。

2、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配备:按照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居住集中的农户每10-20户配备1-2个垃圾桶,人口集中的村庄根据规模大小建设1—2个垃圾池;集镇街道两边有人行道的每100米配备1个果皮箱;垃圾转运/收集站按照乡镇办规模、垃圾产量和运距按需建设,原则上5万人以上镇办考虑设置垃圾中转站;清洁工程示范村配备1辆垃圾清运车,人力垃圾收集车等清扫作业工具按实有保洁人员配备,原则上每60户居民配备一套。

3、加强环卫管理与服务人员配备:在30个镇和建民办事处分别设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整合市容与环卫管理职能,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按有关规定标准核定,最少不低于3人。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卫生保洁员原则上按60户农户配备一名,集镇环卫作业人员按服务范围和实际需要配备。

五、建设计划及资金概算

详见《区2011-2013年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规划表》。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农村清洁工程由区农村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爱卫办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区爱卫办要按照项目进度安排,督促相关乡镇及时启动工程建设,强化督查考核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区城市管理局要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和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成立专门的技术队伍,派选派得力技术人员进村入户蹲点,加强对示范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区财政局要按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区审计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各镇办事处要按照区上总体规划要求,及时完善本镇办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计划报区农村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明确专人包抓,夯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推进、按期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区政府把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包装争取项目,加大对农村清洁工程的投入。把农村清洁工程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示范项目等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制定完善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等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补偿机制。各镇办事处要积极探索筹措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资金的新方式、新方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多方争取资金,努力满足农村清洁工程所需。

(三)强化农村物业服务建设。各镇办事处要积极引进、消化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按照政府投入引导、资产集体所有、方式灵活多样和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以村为单元,探索建立物业管理站,实施乡村保洁制度,由专人收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秸秆等废弃物,并负责垃圾处理、污水净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服务,形成以村为基本单元、农户为基本服务对象的乡村服务体系,带动村级服务产业,提升环卫管理水平。

乡镇建设规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顺庆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者,区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决策机构,对全区小城镇规划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出台关于小城镇规划建设发展的有关政策;批准小城镇规划建设发展方案;监督区建设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建设局是全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指导小城镇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的管理;负责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和方案审查;负责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核发工作和施工许可以及房产证核发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指导城监中队执法检查业务;负责依法查处违章建筑;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乡镇规划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协助区建设局编制小城镇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小城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章小城镇规划管理

第六条区建设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批小城镇的规划。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坚持切实可行,有利发展,着眼未来,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区建设部门坚持规划审批“一书两证”制度。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房屋及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条各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兴建房屋及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严格规划许可审批后,经区建设局放线方能开工。

第十二条小城镇建设必须由有资质的房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成片开发,禁止零星散乱的小块开发和集资建房。

第十三条区建设局必须对全区小城镇各项规划建设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建设,随时掌握建设项目单位执行规划情况。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政府法制机构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做到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城乡统筹实施的新村建设,必须由区建设局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三章小城镇建筑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在顺庆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改建房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工。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区建设局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小城镇房屋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小城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区建设局是各乡镇房屋产权户籍登记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各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农村农户宅基地上自建住宅的产权户籍登记管理,负责办理管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以及涉及其他房屋权属的换证、注销、交易、继承、赠与、房屋租赁证明等相关事项。房屋所有人或者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到区建设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不得交易。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产抵押以及涉及其他房屋权属的换证、补证、注销、交易、继承、赠与、租赁等相关手续,由房屋所有人或者国家授权和经营管理人,持有效手续、资料、证明文件,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出具证明,办证、补证。

第五章小城镇基础设施及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城镇规划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强化小城镇环卫基础设施硬件建设,加大小城镇卫生监管力度,清除卫生死角,推行垃圾集中封闭储运。

第二十四条镇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有偿服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征收垃圾清运费用。

第二十五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若有违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其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由区建设部门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1、擅自占道经商;

2、不按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

3、损坏或者砍伐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

4、向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

5、损坏小城镇的公共设施;

6、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损毁小城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以及邮政、通讯、军事、防汛、输变电、输油输气管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上述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建设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缓。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专户储存。

乡镇建设规划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部署,通过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议事决策、选拔任用、重大事项管理、激励约束等五项机制,形成配套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确保“按规矩办事”。以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乡镇党委自身建设与加快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舒城起步阶段的目标任务,推动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机制

1、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乡镇党委每年都要制订详细的学习计划,中心组每月必须集中学习一天,并定期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系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经济知识、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等,不断提高领导和工作水平。

2、健全乡镇干部学习培训制度。乡镇干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天,每人每月写一篇心得体会。应对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需要,及时安排干部参加上级组织部门组织的各类岗位培训。同时,鼓励干部坚持业余自学,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3、加强学习培训的督查和考核。对乡镇党委的集体学习和班子成员的个人学习情况,年中抽查、年终纳入乡镇干部年度考核。严格执行乡科级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的,一律取消任职资格。

(二)建立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1、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乡镇党委要进一步增强民主集中制观念,严格遵循决策程序,讲求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要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集体决策。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迅速向党委报告。

2、完善《党委议事决策规则》。各乡镇党委要结合实际,根据有关文件,在总结前几年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界定书记办公会、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议的召开时间、参加范围、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议事决策规则内容要全面、具体、操作性强。

(1)党委会。乡镇党委会议是乡镇党委的最高决策层。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提出和确定党委的工作计划,研究人事安排等有关重大事项。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书记提出,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乡镇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问题,不允许以书记办公会的形式代替党委会进行决策。

(2)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3、规范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3)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提倡对重大问题决策实行票决制。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决定,党政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机制

1、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要求。(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即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书记办公会确定考察对象,并组成考察组根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村“两委”班子仍然实行“两推一选”和直接选举。(2)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向乡镇党委会全面汇报考察对象的情况,最后经

乡镇党委集体讨论研究作出任免决定。(3)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办理任职手续。

2、建立干部选拔竞争机制。对乡镇二级机构一些重要岗位负责人出缺的,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3、建立和完善优秀干部的选拔培养机制。各乡镇党委要通过民主推荐和考核确定优秀干部,优秀干部每年推荐一次(与年度考核结合),组织乡镇全体干部及村主要负责人投票,并建立档案,动态管理。要采取交任务、压担子的办法,把优秀干部放到关键岗位和重要工作中进行实践锻炼和培养,加快优秀干部的成长步伐,并适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使用。

(四)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成立由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组织、财政、农经、党政办等人员组成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每季度向党委扩大会议汇报一次财政收支情况;坚持财政预决算审查制度,年度预算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汇报,经乡镇人代会批准;落实“乡财县管”的有关措施,严格执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预算变更需经乡镇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加强乡镇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报账审核制度。乡镇的大额支出(具体标准由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乡镇长必须与党委书记通气,并由党委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加强乡镇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审计。

2、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修路、建房、土地开发、农业开发、小城镇开发等公共投资项目和数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规划、申报、审批和实施等提出具体的规定。一要坚持集体讨论。乡镇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意见一致方可作出决策、组织实施;二要进行科学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调研、酝酿和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要组织召开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对重大项目进行论证评估。三要实行公开招标。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标,平等竞争,防止暗箱操作。四要严格加强管理。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五)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实行乡镇干部“绩效管理”。推行以“量化目标、强化责任、严格考评、兑现奖惩”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要对全年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逐层分解,乡镇全体干部按照各自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并进行细化、量化,采取一系列的考评办法,对每名干部进行考绩。乡镇干部工资可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由财政统一打卡的工资作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乡镇的各种津补贴可作为绩效工资,根据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分值确定等级发放。

2、健全干部日常管理机制。完善和实行干部考勤、请销假、首问责任制、住勤、接待等制度;健全乡镇干部的考核办法,加强乡镇干部的年度考核,并抓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和落实,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委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委委员向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干部谈心制度、干部诫勉制度等。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切实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不断加强乡镇领导班子的建设。此外,还要建立乡镇党委成员重大问题报告制度,认真搞好对乡镇党委成员的管理监督。积极探索干部社区监督管理办法。

4、实行乡镇党(政)务公开。乡镇党委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内部的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服务标准、职责权限、办事结果、奖惩措施,以及项目资金、计划生育、民政救济款物、企业改制、土地审批、农民负担、政府拟办实事等都要直接向群众公开。公开主要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情况通报会、简报等形式,将乡镇党(政)务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提高党委、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总体安排

1、试点乡镇。乡镇党委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在南港镇、张母桥镇和舒茶镇等×××个乡镇同时开展。

2、时间安排。试点工作从7月份开始,8月底结束。

3、方法步骤。一是做好准备。试点乡镇要组织人员对乡镇党委建设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调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按照乡镇党委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制定有本乡镇自身特色的《实施方案》。二是建章立制。根据乡镇党委规范化建设五项机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乡镇自身实际,组织人员拟草制定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一整套比较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三是进行试运行。利用半个月时间,对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试运行,认真检验各项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总结完善。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对乡镇党委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制度,作出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并对整个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委组织部。

四、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乡镇党委规范化建设工作是今年全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主攻重点,各试点乡镇党委要把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实施。乡镇党委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县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从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指导组,加强对试点乡镇党委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各试点乡镇党委也要成立专抓班子,乡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足够的领导精力、良好的精神状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分管书记和组织委员要具体抓,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实施。

二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有关单位还要在工作布置、力量调配、督促检查、资金投入上予以支持。

乡镇建设规划范文第7篇

为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基础工作,规范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行为、积极推进财政管理改革,提升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水平,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依法理财、科学管财,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照市乡镇财政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22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局)。

二、考核小组

市财政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同志,部分财政所长、总会计组成。

三、考核内容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设置6类考评栏目和41项考评指标,标准分100分,详见考评细则。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1、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

2、各单位在每年10月30日前做好考核自查自评工作,对自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经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同意,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3、市财政局组织考核小组对已申报单位进行实地验收,结合平时考核台账记录情况,根据乡镇(街道)财政规范化建设意见和考评细则进行逐条考评。

4、市财政局职能科室汇总考核情况报局领导审定。

5、市财政局职能科室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反馈。

五、考核结果

1、对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的授予“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工作规范化单位”。

2、为确保考评质量,对考评结果与达标要求有一定差距的,鼓励持续改进,延迟到下年重新考评。

3、规范化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原已达标的规范化单位需要参加复评,复评在85分以上的保持“规范化单位”称号,复评未达标的取消“规范化单位”称号。

4、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①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未报经人大通过的。

②未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基数。

③所属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④违反财政政策法规、制度和相关纪律,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乡镇建设规划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主线,以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大、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自治区级文明乡镇的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深化创建主题、创新形式,促进我镇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努力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管理队伍,塑造良好的文明形象。通过创建自治区级文明乡镇活动的开展,抓好各项工作的同时,突出组织建设、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环境建设,促进全镇全方位的发展,把我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素质良好、勤政廉洁、管理规范、高效绩优、环境整洁的文明单位。

二、组织机构

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经镇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创建自治区级文明乡镇领导小组。组长:镇党委书记;副组长: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下的成员分工负责制,按创建规划,各司其责,扎实开展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建设

强化班子自身建设。为了进一步推动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理论学习。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认真抓好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用科学理论指导我工作,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观察世界、分析和解决问题,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班子成员进一步提高加强自身学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学习自觉性,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全镇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全镇形成讲学习的良好氛围。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建设团结协调的领导班子,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做到思想常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工、妇、团等群团组织。

二思想建设

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贯彻落实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组织学习《县文明市民知识教程》,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教程》入耳入脑入心。以落实《纲要》和《教程》为契机,结合本单位实际,大力提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根据《纲要》和《教程》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加强行业自律。采取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集中轮训、考试考核等多种形式,强化道德教育活动,提高职业道德的培训率、知晓率、执行率”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创建文明标兵、文明岗位、文明窗口等活动,深化道德实践活动。

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重点是进行道德、传统、法制三大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建立人才激励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因人而用,量才而用,充分调动全镇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通过“知识竞赛”等形式,促进管理执政水平的全面提高。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五大工程”以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为载体。同时要健全和完善“推优”荐优”制度,引导和帮助他实现自我价值。

统一规划,按照“总体部署。条块结合,分类实施,各展所长,全面推进”思路,通过各种载体,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重视智力开发和文化建设,鼓励干部群众参加各类成人函授学习;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健全信息报道网络,不断加强宣传报道骨干队伍的培养,建立一支热爱托依堡、热爱宣传工作,有较强责任感和文字基础的骨干队伍。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及时沟通信息,宣传先进,推广经验,推进本单位的创建活动,促进各项工作的完成;认真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的作用,对现有文化设施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安排形式活泼、内容健康、格调高雅的文体节目,丰富全镇农牧民的文化娱乐生活。

三环境设施建设

年在利用第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卫生红旗乡镇的创建等活动为有利契机,巩固近几年对环境建设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美化环境。制订各项制度,保护和养护好周围花木草坪,落实专人管理,对所部和各站的环境,严格按照美化、净化、文明的要求进行布置。进一步落实卫生包干区制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培养职工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法制建设

重点是加大执法培训和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用法律规范执法者的言行、约束手中的权力,做遵守法纪的模范,使法律条文成为全镇行政人员的行为准则。结合普法工作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及实施方案,逐步增强法律意识。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法律知识,学习采取自学和辅导相结合、分类学习和专题讲座相结合、日常宣传教育和阶段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充分形成一个努力学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具体操作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学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能力;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有针对性地普及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为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全镇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文明、高效、公正、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

都通过一定的形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办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行政许可时。把办事制度、程序与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发放公开信、设立举报箱、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置行政执法于社会监督之下,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抓出成效。为全面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打下了基础。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法管理的需要和现实工作中存在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重点的自身法制建设,严格按上级要求搞好普法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以防为主,切实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本单位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无重大事故和责任事故。以制度把关,遏制、民事纠纷、封建迷信、计划外生育和不良社会风气的现象发生。

五、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1加强领导。

要求高、标准严、内容广、任务重,创建文明单位是党中央提出的三大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之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制定《创建自治区级文明实施计划》工作目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对口部门具体抓,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合力抓的工作机制。对创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推动创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