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镇计生协“五老”会长、县计生协文艺宣传队队长***,现年58岁。先后任:***镇计生办主任15年,县计生协会秘书长、***镇主管计生工作的副书记,二十三年的计划生育工作生涯使我与计生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二00二年离岗,退居二线后一直在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凡计生报纸、刊物和信息、新闻必看无疑,的确是“风风雨雨几十载,始终不了计生情”。

二00七年初,镇党委、镇计生协聘请我任“五老”会长,当时思想上也有斗争,心想,干了大半辈子计生工作,退下来可该歇歇了,再干计生工作觉得有些怵头。可又一想,既然组织上信任自己,现在还能再干点事情,说什么也不能推辞,另外自己的儿子也在本县任乡党委书记,在儿子的鼓励下毅然愉快地接受这一圣任。在南皮县,提起我的名字都知道我是一个事业心很强的人,更是一个“干什么、说什么,干一行、专一行”的人。上任后我立即进入角色,在新的形势下拾起了“老活”。通过自己一年多来的实际工作,作为镇“五老”会长就如何抓好计生协会工作和创办县计生协文艺宣传队情况汇报如下:我汇报的题目是:身兼两职腰不弯愿为计生献余热。

一、积极做好镇计生协会工作

(一)抓关键,为计生协会工作铺路架桥

我凭着自己在**镇工作时享有的威信和资格,相互融恰的干群关系,叫真的工作作风,现在说话办事仍是很占地方的,有时因计生协会专项工作,党委书记让我列席班子会议,听我汇报协会工作并拿主观意见,工作十分顺手。

(二)注重传、帮、带,培养后备军

每时每刻我在思考一个问题:领导为什么把自己放在协会“五老”会长这个位置上,这即不是为协会组织凑人数,更不是让我来给组织添心事,主要是让自己更好的发挥特长,把计生协会这个群众团体组织的巨大作用发挥利用起来,把基层协会专职队伍指挥起来,为全镇人口计生工作提高整体水平贡献力量。同时,还要搞好传、帮、带,培养后备军。实际工作中我掌握边指挥、边传授、边带动,使乡、村两级年青有为的计生干部从自己身上吸取素养,我凭着自己轻车熟路的业务能力,做到上级精神先吃透,工作程序先决策,工作方法先表态,边干工作边引领和指导,任何一项具体工作和活动,首先培训到村级协会干部,村级再培训到会员小组长和会员,层层发动,层层实践,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让年青干部实地观模,提高才干。镇计生协会专职人员张军和25个村的秘书长年龄都在30岁左右,通过一年多来的精心培训和扎实工作,自身素质提高很快,使我看在眼里,喜在心上。

(三)以活动提高协会的生命力,以服务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这句老话是经过多年来的协会工作实践提练出来的精髓,担任“五老”会长以来我始终抓住这个重点亲自组织镇、村计生协会理事、会员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服务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元旦、春节“5.29”、“12.18”等重大节庆日广泛开展会员宣传周活动,通过张贴标语,赶科技大集,文艺节目形式宣传中央《决定》、计生政策、生育关怀、婚育新风等内容,转变会员群众的生育理念。二是每年在春节、母亲节、三夏期间,积极开展镇、村救助、帮扶计生贫困家庭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宣传服务活动大大地提高了协会的生命力,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

二、积极创建县计生协文艺宣传队,大力开展计生宣传教育

我居住在县城,年轻时有点文艺基础,离岗后就参加了县城全民秧歌队。当时,只是为了陶冶情操,开心解闷和锻炼身体。担任“五老”会长以来,通过实际工作看到了现在的计生形势,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我反复考虑,自己在秧歌队玩,如把这些民间演员发动起来,利用这些人才编排一些计划生育节目,以文艺形式宣传计生内容,群众不是更容易接受吗,说实在的,如不担任“五老”会长也就没有这个想法了。经过一段时间的琢磨,自己下决心干!建立计生协文艺宣传队,敢拼才会赢,敢干才会胜。

2007年8月份我就把这个想法向县计生协、计生局领导进行了汇报。经领导们研究,非常同意我的想法,局长李传江很重视,给予了很大的支持,立即研究批拨了3万元经费,添置一些服装、乐器、道具等。经和队员们多次酝酿、商量,达到共识,又吸收一部分社会上的艺术人才加入到队伍当中来。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于2007年10月份《***计生协文艺宣传队》正式挂旗成立了。

(一)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说建文宣队容易,其实办起来并不那么简单。原来的秧歌队是一个群众自愿组织,谁愿怎样就怎样,谁也不管谁,叫做“三无”队:无领导、无组织、无纪律。宣传队成立后和原来秧歌队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了,现在有任务了,也有组织、有领导、有纪律要求了。几年来松散的习惯能不能改变,是否能适应新体制,完成好这一任务。我先后组织召开了四次全体人员会议讨论,发表意见,表决心,进行专题研究,绝大多数同志很有信心,也有个别队员自行退出了。坚接着就是建立组织,制订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首先成立了领导组织,由县人口计生局局长任顾问,县计生协常务副会长任名誉会长,专职副会长***,镇计生协秘书长***任名誉副队长,下设队长、副队长,共有成员40人,我担任宣传队队长。

组织确定后,制订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经全体人员讨论后实行。有《考勤制度》、《学习制度》、《排练制度》、《演出制度》、《评比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规范队员们的行为,改变了原来的状况,更好地完成计生宣传任务。制度的建立,启发了队员们的积极性,大家都能自觉遵守。

(二)编排节目,服务计生

虽然建起了宣传队,但当时的计生节目素材很少,我们向县计生协索取了一部分参考资料,只好发动队员中的能人开始自己动手编写,这也不是件简单事。除了编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计生协会的内容外,还编写了一些计生典型事例,特别是发生在本县内的模范人物先进事迹,演出效果更好。

我们编排的节目形式多样,有独唱、表演唱、大鼓书、快板、歌伴舞、戏曲等,共编排了20多个计生节目。其中我编写了一段河北梆子唱段,题目是《计划生育工作不怕难》连词带谱,感人动听。专门为基层计生工作者而创作的,讴歌他(她)们的奉献精神。部分唱词是:“披星戴月做奉献,走东村,进西院,计生工作挑在肩,重担千斤腰不弯。舍小家顾大家,任劳任怨,风里来雨里去不畏艰难,不辜负党重托期望无限,有困难不低头挺起胸干,有苦衷自安慰心境坦然,有委屈擦干泪无悔无怨,有重任加班点不知黑白天,有成效信心足力量增添”。这一唱段歌颂了基层计生工作者们辛勤劳动和敬业精神,同时激励他们干好计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当我创作这段唱词时,情不自禁的掉下了眼泪。因为我有切身经历,基层计生工作者的确是太辛苦了,尤其是前些年群众对计生工作还不那么认识时,给计生工作带来更大困难,战斗在基层计生工作者们确实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三)坚定信心,埋头苦干

要想办好某件事,不象着了迷似的是干不成的。我患有高血压,神经衰弱。在刚组建宣传队的那些日子里,遇到了很多问题,有些是意想不到的,该办的事太多了。既起草文字材料、编写节目、排练节目,又要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等问题一大堆。人员管理更是一大难,他们不如机关单位的人员好管理,都是义务宣传,原由习惯了,现在规范了,有些不适应。问题再多,困难再大也要干下去,决不退缩。白天组织队员们排练节目、召开会议,所有文字材料、创作节目只能靠晚上来写,经常写到过半夜,再想睡觉,又失眠了,也不知有多少个不眠之夜。有时连饭也顾不得吃,凉了再热,老伴埋怨说:“看你竞没罪找罪,比上班的都忙”。我说:“忙惯了,没事干还受不得”。我毕竟受过党多年培养,又吃着国家饭,就得给国家干点事。在那最紧张的几个月里不知不觉掉了几斤肉,老伴心疼了给我做点好的吃,不让我干一点家务活。儿子心疼了特意回来赔我喝几盅,酒桌上我安慰老伴和儿子说:“我这也算减肥吧”。

(四)面向社会演出,营造宣传氛围

宣传队的队员大都是退休或离岗人员,有的身体也不是太好。但热情很高,积极性很大。坚持认真排练节目,积极参加演出。有的家中有事托付给别人,小伤小病也不耽误演出,人人都有一种责任感,每到一处,都受到热烈欢迎。

建队以来我们坚持每周我们这支计生协文艺宣传队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大力宣传党的计生方针政策,宣传计生协会工作,宣传计生战线上的先进事迹,致力于服务全县的计划生育事业,将之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创作更多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计生文艺节目,把党的计生政策和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以启发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镇计生协“五老”会长、县计生协文艺宣传队队长***,现年58岁。先后任:***镇计生办主任15年,县计生协会秘书长、***镇主管计生工作的副书记,二十三年的计划生育工作生涯使我与计生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二00二年离岗,退居二线后一直在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凡计生报纸、刊物和信息、新闻必看无疑,的确是“风风雨雨几十载,始终不了计生情”。

二00七年初,镇党委、镇计生协聘请我任“五老”会长,当时思想上也有斗争,心想,干了大半辈子计生工作,退下来可该歇歇了,再干计生工作觉得有些怵头。可又一想,既然组织上信任自己,现在还能再干点事情,说什么也不能推辞,另外自己的儿子也在本县任乡党委书记,在儿子的鼓励下毅然愉快地接受这一圣任。在南皮县,提起我的名字都知道我是一个事业心很强的人,更是一个“干什么、说什么,干一行、专一行”的人。上任后我立即进入角色,在新的形势下拾起了“老活”。通过自己一年多来的实际工作,作为镇“五老”会长就如何抓好计生协会工作和创办县计生协文艺宣传队情况汇报如下:我汇报的题目是:身兼两职腰不弯愿为计生献余热。

一、积极做好镇计生协会工作

(一)抓关键,为计生协会工作铺路架桥

我凭着自己在**镇工作时享有的威信和资格,相互融恰的干群关系,叫真的工作作风,现在说话办事仍是很占地方的,有时因计生协会专项工作,党委书记让我列席班子会议,听我汇报协会工作并拿主观意见,工作十分顺手。

(二)注重传、帮、带,培养后备军

每时每刻我在思考一个问题:领导为什么把自己放在协会“五老”会长这个位置上,这即不是为协会组织凑人数,更不是让我来给组织添心事,主要是让自己更好的发挥特长,把计生协会这个群众团体组织的巨大作用发挥利用起来,把基层协会专职队伍指挥起来,为全镇人口计生工作提高整体水平贡献力量。同时,还要搞好传、帮、带,培养后备军。实际工作中我掌握边指挥、边传授、边带动,使乡、村两级年青有为的计生干部从自己身上吸取素养,我凭着自己轻车熟路的业务能力,做到上级精神先吃透,工作程序先决策,工作方法先表态,边干工作边引领和指导,任何一项具体工作和活动,首先培训到村级协会干部,村级再培训到会员小组长和会员,层层发动,层层实践,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让年青干部实地观模,提高才干。镇计生协会专职人员张军和25个村的秘书长年龄都在30岁左右,通过一年多来的精心培训和扎实工作,自身素质提高很快,使我看在眼里,喜在心上。

(三)以活动提高协会的生命力,以服务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这句老话是经过多年来的协会工作实践提练出来的精髓,担任“五老”会长以来我始终抓住这个重点亲自组织镇、村计生协会理事、会员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服务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元旦、春节“5.29”、“12.18”等重大节庆日广泛开展会员宣传周活动,通过张贴标语,赶科技大集,文艺节目形式宣传中央《决定》、计生政策、生育关怀、婚育新风等内容,转变会员群众的生育理念。二是每年在春节、母亲节、三夏期间,积极开展镇、村救助、帮扶计生贫困家庭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宣传服务活动大大地提高了协会的生命力,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

二、积极创建县计生协文艺宣传队,大力开展计生宣传教育

我居住在县城,年轻时有点文艺基础,离岗后就参加了县城全民秧歌队。当时,只是为了陶冶情操,开心解闷和锻炼身体。担任“五老”会长以来,通过实际工作看到了现在的计生形势,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我反复考虑,自己在秧歌队玩,如把这些民间演员发动起来,利用这些人才编排一些计划生育节目,以文艺形式宣传计生内容,群众不是更容易接受吗,说实在的,如不担任“五老”会长也就没有这个想法了。经过一段时间的琢磨,自己下决心干!建立计生协文艺宣传队,敢拼才会赢,敢干才会胜。

2007年8月份我就把这个想法向县计生协、计生局领导进行了汇报。经领导们研究,非常同意我的想法,局长李传江很重视,给予了很大的支持,立即研究批拨了3万元经费,添置一些服装、乐器、道具等。经和队员们多次酝酿、商量,达到共识,又吸收一部分社会上的艺术人才加入到队伍当中来。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于2007年10月份《***计生协文艺宣传队》正式挂旗成立了。

(一)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说建文宣队容易,其实办起来并不那么简单。原来的秧歌队是一个群众自愿组织,谁愿怎样就怎样,谁也不管谁,叫做“三无”队:无领导、无组织、无纪律。宣传队成立后和原来秧歌队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了,现在有任务了,也有组织、有领导、有纪律要求了。几年来松散的习惯能不能改变,是否能适应新体制,完成好这一任务。我先后组织召开了四次全体人员会议讨论,发表意见,表决心,进行专题研究,绝大多数同志很有信心,也有个别队员自行退出了。坚接着就是建立组织,制订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首先成立了领导组织,由县人口计生局局长任顾问,县计生协常务副会长任名誉会长,专职副会长***,镇计生协秘书长***任名誉副队长,下设队长、副队长,共有成员40人,我担任宣传队队长。

组织确定后,制订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经全体人员讨论后实行。有《考勤制度》、《学习制度》、《排练制度》、《演出制度》、《评比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规范队员们的行为,改变了原来的状况,更好地完成计生宣传任务。制度的建立,启发了队员们的积极性,大家都能自觉遵守。

(二)编排节目,服务计生

虽然建起了宣传队,但当时的计生节目素材很少,我们向县计生协索取了一部分参考资料,只好发动队员中的能人开始自己动手编写,这也不是件简单事。除了编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计生协会的内容外,还编写了一些计生典型事例,特别是发生在本县内的模范人物先进事迹,演出效果更好。

我们编排的节目形式多样,有独唱、表演唱、大鼓书、快板、歌伴舞、戏曲等,共编排了20多个计生节目。其中我编写了一段河北梆子唱段,题目是《计划生育工作不怕难》连词带谱,感人动听。专门为基层计生工作者而创作的,讴歌他(她)们的奉献精神。部分唱词是:“披星戴月做奉献,走东村,进西院,计生工作挑在肩,重担千斤腰不弯。舍小家顾大家,任劳任怨,风里来雨里去不畏艰难,不辜负党重托期望无限,有困难不低头挺起胸干,有苦衷自安慰心境坦然,有委屈擦干泪无悔无怨,有重任加班点不知黑白天,有成效信心足力量增添”。这一唱段歌颂了基层计生工作者们辛勤劳动和敬业精神,同时激励他们干好计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当我创作这段唱词时,情不自禁的掉下了眼泪。因为我有切身经历,基层计生工作者的确是太辛苦了,尤其是前些年群众对计生工作还不那么认识时,给计生工作带来更大困难,战斗在基层计生工作者们确实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三)坚定信心,埋头苦干

要想办好某件事,不象着了迷似的是干不成的。我患有高血压,神经衰弱。在刚组建宣传队的那些日子里,遇到了很多问题,有些是意想不到的,该办的事太多了。既起草文字材料、编写节目、排练节目,又要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等问题一大堆。人员管理更是一大难,他们不如机关单位的人员好管理,都是义务宣传,原由习惯了,现在规范了,有些不适应。问题再多,困难再大也要干下去,决不退缩。白天组织队员们排练节目、召开会议,所有文字材料、创作节目只能靠晚上来写,经常写到过半夜,再想睡觉,又失眠了,也不知有多少个不眠之夜。有时连饭也顾不得吃,凉了再热,老伴埋怨说:“看你竞没罪找罪,比上班的都忙”。我说:“忙惯了,没事干还受不得”。我毕竟受过党多年培养,又吃着国家饭,就得给国家干点事。在那最紧张的几个月里不知不觉掉了几斤肉,老伴心疼了给我做点好的吃,不让一点家务活。儿子心疼了特意回来赔我喝几盅,酒桌上我安慰老伴和儿子说:“我这也算减肥吧”。

(四)面向社会演出,营造宣传氛围

宣传队的队员大都是退休或离岗人员,有的身体也不是太好。但热情很高,积极性很大。坚持认真排练节目,积极参加演出。有的家中有事托付给别人,小伤小病也不耽误演出,人人都有一种责任感,每到一处,都受到热烈欢迎。

建队以来我们坚持每周我们这支计生协文艺宣传队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大力宣传党的计生方针政策,宣传计生协会工作,宣传计生战线上的先进事迹,致力于服务全县的计划生育事业,将之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创作更多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计生文艺节目,把党的计生政策和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以启发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我叫xxx,19xx年x月出生,19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任xx镇计划生育助理员。我七年如一日地在计划生育生育这个岗位上默默的工作,始终把爱岗敬业、公道正派、服务为民作为自己工作的准则,很好的完成了组织上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上班伊始担重任19xx年x月份,我中专毕业分配到xx镇工作计划生育服务站。刚到计划生育服务站正赶上人员调动和重新分工,原来主管药具的同事调走了,领导明确由我负责药具工作。在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过的人都知道,药具工作烦琐、而且有一定的专业性,管药具就意味着自己要独管一摊工作,其他业务都是老同志任业务主管,而且还有几个业务员,自己个人自己刚刚上班,就要担当这么独当一面,而且既当“官”又当兵,自觉压力很大,为此我是抓时间、挤时间的学习,有的向老同志学习,业务知识自己就抱着书本学习,功夫不负有心人,很快我就进入了角色,各种报表、专业知识都管理的井然有序,没有让领导操过一次心,在药具业务考核中多次受到上级的肯定,而且在比赛中还获得过第二名的好成绩。后因工作需要我又做过四术员、管过帐。20xx年x月老助理员因身体原因在家休养,考虑到工作的衔接,镇里安排我任计划生育助理员。说真的,要我管一摊工作,我自己心里还有底,要任助理员管计划生育的全面业务,自己心里一个劲的打鼓。20xx年度计划生育全县十二个乡镇排名第九,而且新的主管领导是一个27岁没有从事过计划生育工作的年轻干部,与我知近的同事都劝我,不要接这个烂摊子,自己不但干不出成绩,而且领导也会认为你的能力不行,闹个费力不讨好。面对组织的安排、领导的信任,我毅然接受了这个挑战,担任计划生育助理员一职。公道正派树形象[大秘书网文章-d找文章-到大秘书网]自我从事工作7年来,没有同领导发过一次牢骚,没有同同事发生过一次口角,更没有一次因工徇过私情。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着力塑造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机关形象。一方面我对计生站同事们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纪律上严格约束,坚决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另一方面我坚持做到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做到政治上清醒、学习上主动、工作上富有创造性。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自觉地戒浮、戒虚,努力培养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从不搞花架子,作表面文章。每次普查我都是亲自带队,坚持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则。团结协作解难题我始终认为,加强同同事和相关部门的团结和协调,是做好计生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搞好与各业务的团结,我坚持广纳谏言,虚心接受不同观点的意见,不独断专行,不刚愎自用。对每个业务主管,都一视同仁,使他们既有一定的责任,又有相应的权力,责权利相统一,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业务主管的积极性,从没有发生争功诿过,争权夺利的现象。为搞好与镇其他部门的关系,我坚持求大同、存小异,平时与有关领导多勾通,多交心,多协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派出所、民政局、司法所等部门分别发挥了职能作用,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在本年度县计划生育年终考核验收中取得满分的好成绩。总揽全局谋发展我觉得,自己作为计划生育助理员,当好参谋,出好点子是我义不容辞的职责。一年来,我坚持站在全局的角度,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周密细致地谋划举措,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数建议被领导采纳后,对推动全镇计生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xx年年初,我新任计划生育助理员,针对个别村计生专干年龄大、文化水平低、业务不精、思想松懈等问题,我建议调换了6名计生专干,建议适时召开由“一把手”参加的计划生育调度会,摆形势,讲问题、给基层领导敲响警钟,鼓劲加压。为进一步摸清底数,下半年我组织两支队伍,对全镇700人以上的重点村全部解剖调查一遍,基本上掌握了基层工作的实情。锐意进取写新篇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因此容不得丝毫的凑合和马虎。一年来,我对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在抓落实上处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争先进,创一流。比如,在宣传教育方面,今年我镇共投资3万元,建立了计划生育公益广告10处,标牌式一条街2条,刷写大字标语350多条,代表我县接受了省知情选择工作组验收,并取得优异成绩。再如在统计年报期间,我多次在会上强调,要树立“100-1=0”的思想,绝不允许瞒报和漏报一例出生。20xx年我镇出生统计求实率达到了100%。在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方面,我重点抓了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建立完善了“以奖代罚”的利益导向机制。今年做为全县唯一的利益导向机制试点镇,在我的建议协调下,县委、县政府切实加强了领导,成立了组织,出台了相关政策,全镇共为1800个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落实了每月每户10元的奖励,共发放奖金216000元。我镇还筹集了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6.5万元,对210个农村独生子女贫困家庭实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金4.2万元。二是大力推行村级计生队伍“职业化管理”。2004年,对我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进行了调整。目前我镇大学文化水平的计生工作人员6名,占工作人员的27.3%,大专学历的9名,占41%,中专5名,占22.7%。四术员专业对口的名,有证书的3名。三是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日趋成熟。2004年,我镇计生系统不断地对微机功能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代表我县迎接省利益导向机制验收,在市计划生育工作表彰会上做典型发言。一年里实现了一年一变样、一年跃上六个台阶的好成绩。从20xx年度的第九名,一跃成为计划生育模范镇,全县排名第三。自己也因为工作突出,受县政府嘉奖一次。几年来,尽管自己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为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做出了一点贡献,但由于自己水平有限,工作能力有限,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失误和不足,参谋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好,业务指导工作还不够有力,协调工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我决心,在新的一年里,要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再接再励,为使我镇的计划生育工作再铸辉煌,做出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对原有体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双阳区原有的“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减收不补,分灶吃饭”的区对乡财政管理体制,是从1994年开始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实行的。从1998年开始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又设立了财政收入晋档达标和达标奖。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在双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开展晋档达标使实际收入与客观税源相脱节。区对乡每年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是在前3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制定出来的,和客观存在的税源基本接近。而晋档达标的目标则是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人为加上去的,和客观税源严重脱节。各乡镇(街道)为了完成晋档达标任务,千方百计想办法增加入库额,出现了虚列收入等违背预算法的现象。

2.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的数额较大。部分乡镇(街道)为了乡镇本级的利益,采取“串税种”、“混库”等手段截留区级收入,截止2003年10月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达1200万元。不仅如此,各乡镇(街道)应上解的收入,也没有按规定上解,影响了区财政整体计划的完成。

3.资金支出不规范,乡镇职工干部工资不能及时发放。不能按区里规定的保工资、保稳定、保机关正常运转的顺序支付,有的乡镇(街道)把大量资金用于机关食堂、还债等支出,在超额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情况下,还大量出现了拖欠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问题,到2003年10月末,全区13个乡镇<街道),其中有7个乡镇(街道)欠发乡镇干部及站办所职工工资,欠发最多的达9个月。由于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影响了乡镇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4.乡镇(街道)晋档达标的资金分配失衡,使部分乡镇(街道)干部出现消极情绪。主要表现在,条件好的乡镇(街道)超额完成晋档达标任务,每年得到超收分成较多;条件较差的乡镇(街道)完不成晋档达标任务,超收分成得到较少,甚至受罚。在资金分配上也不尽合理,领导得的过多,一般干部得的过少,相差悬殊。上述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乡镇职工干部的积极性,如不认真解决就会阻碍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新体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乡财区管乡用”的原则,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实行集中收付,强化收支管理,严格奖惩约束,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财政自身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

2.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预算编制和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3.坚持加大对乡级财政扶持力度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依法、依纪理财和用财的原则,坚持促进财力增强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原有财政体制保留、调整和完善的内容

1.保留部分的内容。一是原有的财政体制保留了乡级财政和乡级金库;二是保留了区乡“分灶吃饭”的办法;三是保留了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办法。

2.调整部分的内容。一是对乡级金库的功能进行了调整,实行单一功能,只收不支。账户调整,对乡镇(街道)的预算内支出户和预算外支出户都由区财政在乡镇(街道)设置分户。二是指标调整。对乡镇(街道)只下达年度收入计划,不再给乡镇下达晋档达标的指标。对奖惩办法进行了调整。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调整,将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三是对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由区财政局实行委派制。

3.完善部分的内容。一是实行了区乡财政预算共编;二是对乡镇(街道)干部工资实行了区财政统发;三是对费改税后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四是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报账制。

三、新体制的主要内容

新体制的主要内容概括为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人员委派。具体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预算共编

把乡级预算作为全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乡级预算编制的管理。在编制乡级年度预算前,由区财政局下达乡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具体指标。下达的具体指标,要遵循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依据现有税源情况、适当考虑增长比例的原则确定。乡级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支出顺序,突出支出重点。街道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代区政府审批后实施;乡镇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局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二)账户统设

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户和支出户分离。乡级金库改为单一功能,只收不支。区财政局在各乡镇(街道)设置一个预算内资金支出分户,只支不收。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设一个分户,负责收支。

(三)集中支付

1.各乡镇(街道)预算内资金进入乡级金库的收入户后,直接转入区级国库。

2.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工资和乡镇站办所人员工资全部实行银行,实现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每月乡级收入进入区级国库后,由区财政按照工资额度,经区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划转到银行,乡镇(街道)的干部职工凭工资存折到银行领取工资。乡镇(街道)站办所以单位名义统一办一个工资存折,存折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各站办所人员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工资。待事业单位改革后,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工资再由银行到人头。在预算年度内,区财政不能因为乡镇(街道)阶段性财政短收影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乡镇收入除去工资外,其余全部返回乡镇支配。

3.乡镇(街道)完成收入任务,不欠区财政往来的,超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乡镇(街道);欠区财政往来的,区财政扣留25%用于冲减往来,直到冲减完成为止;冲减后剩余75%返还给乡镇(街道)。

4.欠发工资的乡镇(街道),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补发工资,全部补发完后,再用于其它支出。

5.对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各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统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管理。要按照11项必保的要求,分科目设账,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直接拨付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用款单位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乡镇长(主任)签字审批后拨付。

6.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对各乡镇(街道)的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乡镇(街道)站办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存入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应上缴区直主管部门的,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拨付。由乡镇(街道)使用部分,按规定比例扣缴财政分成后,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经乡镇长(主任)签批后,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四)采购统办

对乡镇(街道)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从上级争取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各种采购的,由乡镇(街道)提出采购计划,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

对乡镇(街道)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农业税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各乡镇(街道)的各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农业税必须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票据,按票据发生额足额入库,实现账据一致,票款一致。

(六)人员委派

参照会计委派制的办法,把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的编制和人事关系划入区财政局统管。在任免或委派时,由区财政局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主要成效

《双阳区进一步理顺区对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运行两个多月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1.减轻了乡镇的财政压力。新体制实施后,在全区工作总体布局上,充分考虑到乡镇(街道)工作难度,因此,在财税工作上给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相对减轻了压力,今年全区财政计划下达给乡镇的任务比去年计划净减少620万元,减少了13.15%,比实际减少46.78%,减少的任务量全部加到区直计划上,增加的总量,按可比口径达到1332万元,比去年增加9.3%.

2.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抓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由于乡镇(街道)财税工作压力减轻,乡镇领导不再为乡镇职工干部开工资而奔波,使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了主要精力抓全面、抓大事、抓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仅今年前两个月各乡镇就引进一批大项目和新项目。

3.由于财政体制基本原则不变,资金支配权在乡镇,调动了乡镇工作积极性。新体制的运行,始终遵循“三权不变”的原则,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统一归乡镇。只是把财税收入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收入总量划到区,由区留下乡镇的工资部分,其余资金仍划回乡镇使用,对乡里支配资金没有任何影响,各乡镇都积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截至2月份,乡级收入超同期,因而极大地调动了乡镇的积极性。

4.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得到按月及时发放,新体制从2004年实施两个月来,收到了阶段性效果,过去乡镇干部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月份,全区各乡镇(街道)干部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由银行统一,实现了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各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的工资也由区里统一发放,从而进一步解决乡镇公务员与站办所人员工资不能同步发放的问题。

5.严格了支出管理,压缩了乡镇弹性支出。新体制没实行前,有些乡镇把开支用到机关食堂、小汽车、还债上,弹性支出大,机关后勤支出过多。新体制实施后,坚持了保基本工资的原则,在工资不能保证的前提下,其他钱不能乱支乱花,达到了节约弹性支出、保证工资同步发放的目的。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对原有体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双阳区原有的“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减收不补,分灶吃饭”的区对乡财政管理体制,是从1994年开始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实行的。从1998年开始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又设立了财政收入晋档达标和达标奖。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在双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开展晋档达标使实际收入与客观税源相脱节。区对乡每年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是在前3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制定出来的,和客观存在的税源基本接近。而晋档达标的目标则是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人为加上去的,和客观税源严重脱节。各乡镇(街道)为了完成晋档达标任务,千方百计想办法增加入库额,出现了虚列收入等违背预算法的现象。

2.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的数额较大。部分乡镇(街道)为了乡镇本级的利益,采取“串税种”、“混库”等手段截留区级收入,截止2003年10月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达1200万元。不仅如此,各乡镇(街道)应上解的收入,也没有按规定上解,影响了区财政整体计划的完成。

3.资金支出不规范,乡镇职工干部工资不能及时发放。不能按区里规定的保工资、保稳定、保机关正常运转的顺序支付,有的乡镇(街道)把大量资金用于机关食堂、还债等支出,在超额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情况下,还大量出现了拖欠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问题,到2003年10月末,全区13个乡镇<街道),其中有7个乡镇(街道)欠发乡镇干部及站办所职工工资,欠发最多的达9个月。由于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影响了乡镇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4.乡镇(街道)晋档达标的资金分配失衡,使部分乡镇(街道)干部出现消极情绪。主要表现在,条件好的乡镇(街道)超额完成晋档达标任务,每年得到超收分成较多;条件较差的乡镇(街道)完不成晋档达标任务,超收分成得到较少,甚至受罚。在资金分配上也不尽合理,领导得的过多,一般干部得的过少,相差悬殊。上述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乡镇职工干部的积极性,如不认真解决就会阻碍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新体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乡财区管乡用”的原则,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实行集中收付,强化收支管理,严格奖惩约束,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财政自身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

2.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预算编制和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3.坚持加大对乡级财政扶持力度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依法、依纪理财和用财的原则,坚持促进财力增强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原有财政体制保留、调整和完善的内容

1.保留部分的内容。一是原有的财政体制保留了乡级财政和乡级金库;二是保留了区乡“分灶吃饭”的办法;三是保留了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办法。

2.调整部分的内容。一是对乡级金库的功能进行了调整,实行单一功能,只收不支。账户调整,对乡镇(街道)的预算内支出户和预算外支出户都由区财政在乡镇(街道)设置分户。二是指标调整。对乡镇(街道)只下达年度收入计划,不再给乡镇下达晋档达标的指标。对奖惩办法进行了调整。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调整,将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三是对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由区财政局实行委派制。

3.完善部分的内容。一是实行了区乡财政预算共编;二是对乡镇(街道)干部工资实行了区财政统发;三是对费改税后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四是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报账制。

三、新体制的主要内容

新体制的主要内容概括为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人员委派。具体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预算共编

把乡级预算作为全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乡级预算编制的管理。在编制乡级年度预算前,由区财政局下达乡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具体指标。下达的具体指标,要遵循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依据现有税源情况、适当考虑增长比例的原则确定。乡级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支出顺序,突出支出重点。街道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代区政府审批后实施;乡镇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局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二)账户统设

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户和支出户分离。乡级金库改为单一功能,只收不支。区财政局在各乡镇(街道)设置一个预算内资金支出分户,只支不收。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设一个分户,负责收支。

(三)集中支付

1.各乡镇(街道)预算内资金进入乡级金库的收入户后,直接转入区级国库。

2.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工资和乡镇站办所人员工资全部实行银行,实现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每月乡级收入进入区级国库后,由区财政按照工资额度,经区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划转到银行,乡镇(街道)的干部职工凭工资存折到银行领取工资。乡镇(街道)站办所以单位名义统一办一个工资存折,存折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各站办所人员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工资。待事业单位改革后,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工资再由银行到人头。在预算年度内,区财政不能因为乡镇(街道)阶段性财政短收影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乡镇收入除去工资外,其余全部返回乡镇支配。

3.乡镇(街道)完成收入任务,不欠区财政往来的,超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乡镇(街道);欠区财政往来的,区财政扣留25%用于冲减往来,直到冲减完成为止;冲减后剩余75%返还给乡镇(街道)。

4.欠发工资的乡镇(街道),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补发工资,全部补发完后,再用于其它支出。

5.对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各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统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管理。要按照11项必保的要求,分科目设账,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直接拨付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用款单位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乡镇长(主任)签字审批后拨付。

6.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对各乡镇(街道)的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乡镇(街道)站办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存入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应上缴区直主管部门的,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拨付。由乡镇(街道)使用部分,按规定比例扣缴财政分成后,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经乡镇长(主任)签批后,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四)采购统办

对乡镇(街道)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从上级争取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各种采购的,由乡镇(街道)提出采购计划,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

对乡镇(街道)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农业税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各乡镇(街道)的各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农业税必须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票据,按票据发生额足额入库,实现账据一致,票款一致。

(六)人员委派

参照会计委派制的办法,把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的编制和人事关系划入区财政局统管。在任免或委派时,由区财政局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主要成效

《双阳区进一步理顺区对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运行两个多月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1.减轻了乡镇的财政压力。新体制实施后,在全区工作总体布局上,充分考虑到乡镇(街道)工作难度,因此,在财税工作上给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相对减轻了压力,今年全区财政计划下达给乡镇的任务比去年计划净减少620万元,减少了13.15%,比实际减少46.78%,减少的任务量全部加到区直计划上,增加的总量,按可比口径达到1332万元,比去年增加9.3%.

2.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抓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由于乡镇(街道)财税工作压力减轻,乡镇领导不再为乡镇职工干部开工资而奔波,使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了主要精力抓全面、抓大事、抓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仅今年前两个月各乡镇就引进一批大项目和新项目。

3.由于财政体制基本原则不变,资金支配权在乡镇,调动了乡镇工作积极性。新体制的运行,始终遵循“三权不变”的原则,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统一归乡镇。只是把财税收入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收入总量划到区,由区留下乡镇的工资部分,其余资金仍划回乡镇使用,对乡里支配资金没有任何影响,各乡镇都积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截至2月份,乡级收入超同期,因而极大地调动了乡镇的积极性。

4.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得到按月及时发放,新体制从2004年实施两个月来,收到了阶段性效果,过去乡镇干部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月份,全区各乡镇(街道)干部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由银行统一,实现了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各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的工资也由区里统一发放,从而进一步解决乡镇公务员与站办所人员工资不能同步发放的问题。

5.严格了支出管理,压缩了乡镇弹性支出。新体制没实行前,有些乡镇把开支用到机关食堂、小汽车、还债上,弹性支出大,机关后勤支出过多。新体制实施后,坚持了保基本工资的原则,在工资不能保证的前提下,其他钱不能乱支乱花,达到了节约弹性支出、保证工资同步发放的目的。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面、彻底捡平计划生育底子,严格兑现处罚政策,提高计划外生育成本,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提高计划生育率,使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经研究,决定对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此次清理活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

副组长:--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

--县人大副主任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协副主席

--县法院院长

成员:---县政协副主席、县委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

--县法院副院长

--风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妇县财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口计生委,由--发兼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整顿对象

1999年9月1日以来各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和事。

1、辖区内常住农村人口。

2、辖区内常住城镇居民。

3、户口在本县的流出人口,户口不在本县的流入人口。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1、违反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2、非婚生育、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3、非法抱养小孩的;

4、各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假证明、假手术、假鉴定行为的;

5、非法从事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胎儿性别鉴定和摘取节育环的。

四、处罚标准

对非国家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此次清理整顿的处罚标准分二个时段执行:

1、1999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内农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到当地乡镇计生办或县人口计生委申报的,适当处理终结,并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终结书。

2、20__年9月1日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按《大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有关规定和《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__年9月1日前计划外生育和非法抱养的如自动申报接受处理,按当年的处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方法步骤

1、20__年10月1日开始,为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主动申报阶段,各乡镇由驻村工作组长牵头将计划外生育对象按县人口计生委制作的样表一式二份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于一个月内将摸底表交县人口计生委。

2、20__年10月20日开始,各乡镇由驻村工作组长带队,计生办派业务人员参加,根据调查摸底的对象,并按要求填写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表,下达处罚决定书和整理完善行政执法文书。

3、组织清理整顿。20__年11月1日开始,县级领导干部到挂驻乡镇指导督查乡镇计划生育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表,对象全

部落实政策并由乡镇负责人签字后交县人口计生委。

4、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30日后,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向县人口计生委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的,各乡镇将调查案卷移送到县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上缴社会抚养费。各乡镇将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额交县财政专户。

六、具体规定

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召开有乡镇党政一把手参加的整顿生育秩序落实生育政策大清理活动动员会,乡镇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组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副乡镇长、乡镇派出所长任副组长的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清查、清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实际制订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组织好清理整顿工作队伍,制订严格的考核评估办法。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确保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2、加强部门协作。县直部门要负责抓好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县直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大东县委办公室、大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直有关单位配合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栗办发〔20__〕6号)文件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流动人口的清理整顿工作。县卫生局应完善婴儿出生与死亡通报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每季度末将婴儿出生与死亡资料反馈给县人口计生委或当地计生办,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必须凭社会抚养费征收终结书办理户籍手续,并在每月末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反馈给当地乡镇计生办。

3、1999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乡镇未上报到县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的,每发现一例对该乡镇处罚款500元;20__年9月1日起至20__年9月30日违反计划生育对象,乡镇未上报到县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的,每发现一例对该乡镇处罚款3000元。20__年10月1日后各乡镇必须将计划外生育情况在一个月内如实上报,如未据实上报,每查实一例即对该乡镇处以相当于该对象应征社会抚养费金额的罚款。

4、防止执行处罚政策的随意性,县、乡(镇)两级必须严格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批制度,如乡镇未据实足额征收,且处罚手续不完善,其未足额征收部分,即转为对乡镇的罚款。

5、从20__年10月1日起,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未使用全省专用收据的,一经查实,其金额全部没收,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6、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上缴的社会抚养费20%划归县人口计生委统筹使用,20%转入二女户养老保险统筹资金,60%实行乡收县管,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上缴县财政,按月缴交,按季县乡结算。返还乡镇的60%实行报帐制管理。

7、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行为实行有奖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农村税费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搞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乡镇富余人员,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深入贯彻省第四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市XX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税费改革工作方案的任务分解,编办作为税改工作的成员单位,主要承担撤并乡镇的协办任务和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主办任务,至XX年3月,各项工作已结束,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就涉及编办的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完成乡镇撤并任务情况: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复〔XX〕++号)及《++委、++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发〔XX〕++号)文件精神,在XX年区划调整中,全区共撤销4个乡镇(++镇、++乡、++乡、++乡),其中++镇撤销后,新设立++、++2个街道办事处,撤并后,全区共有++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精简10%。涉及撤销的4个乡镇的所有机构全部撤销,所有人员按区划调整分流。

   (二)完成乡镇机构改革情况:

   XX年乡镇机构改革,我办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批复》(+复〔XX〕++号)文件精神,结合++乡镇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构改革于XX年12月底结束,事业机构改革于XX年8月底结束。改革后,乡镇行政编制由++名减为++名,精简10%,实有人员由++人减为++人,精简7%;事业编制由++名减为++名,精简20%,实有人数由++减为++名,精简16%。上划整合后,乡镇事业机构由17个减为4个,精简76%;乡镇行政机构由8-10个减为1-2个,精简80%以上。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和规范机构设置,基本实现政企分开,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

   XX年乡镇机构改革,我办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发〔XX〕+=号)文件精神,结合++乡镇实际,在XX年10月,就XX年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开展了调研,就涉及改革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各乡镇党政领导、部分事业单位负责人交换了意见,形成了“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区乡镇、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中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初稿,并征求了区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区委常委会讨论审批通过并予实施。在实施中严格审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三定方案”,严格按照明确定位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综合设置的要求,合理设置党政机构,精简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改革至XX年3月已全部结束,改革后,乡镇党政机构由++年的12个减为3个,精简75%,事业站所由++年的17个整合为7个,精简59%;乡镇行政机构由++年的10个减为3个,精简70%。

   (三)乡镇行政事业站所整合情况:

   XX年机构改革前,乡镇事业机构设置:党校、农经站、农科站、水管站、水产站、文化站、广播站、畜牧兽医站、成人技术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办公室、教育办公室、企业办公室、村规办、农机站、土地管理所、林业站、财政所、司法所、卫生院、中小学共21个。公安派出所、工商、法庭、税务由区直部门垂直管理。

   XX年机构改革,按照理顺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管理,精简压缩事业机构和人员的要求,设置综合性服务机构。乡镇事业机构除管理体制改革职能上划外,设置“三个中心两个所”,即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综合管理中心、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所、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服务性的事业单位,承担原农科站、农机站、兽医站、水管站的职能及企业办的部分职能;国土规划建设综合管理中心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原土地管理所、村规办的职能及企业办的部分职能;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承担原文化站、广播站、成人技校的职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所承担原计生办的职能,仍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党校,其机构归并社会事业综合管理中心;保留林业站、司法所、卫生院、中小学校,其机构上划区直主管部门管理。乡镇行政机构设置1-2个综合性办公室,即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社会办公室。对原有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农业综合办公室、经贸办公室、社会事业办公室、教育办公室)和分设的小部门(民政办公室、统计办公室、老龄办公室等)全部撤销,并按职能划入相应办公室管理。

   XX年乡镇机构改革,按照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事业机构设置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文化(广播)服务中心、村镇(社区)建设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党工委)党校,简称“一校一站四中心”,在++、++两个乡设海事所,++、++两个办事处设计划财政管理所。“一校一站四中心”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海事所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包括原(XX年前)农经站、农科站、水产站、水管站、农机站职能,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文化服务中心包括原文化站、广播站职能,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包括原村规办、路政管理职能。乡镇行政机构设置3个综合性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学技术办公室)。 共3页,当前第1页1

   (四)政府职能转变情况:

   XX年末,结合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而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通过明确定位乡镇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合理整合事业单位,规范乡镇人员编制管理等,进一步理顺了区乡关系,实现了政事分开,转变了乡镇政府职能。通过改革,乡镇政府职能得到初步转变,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化已经成为乡镇领导干部的共识。税改前,乡镇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管春种、管秋收,要统筹、要提留,催还贷、催公粮、催税收”。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乡镇政府失去了以往的工作重心,原有的工作思路、方法、手段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政府职能

也发生了相应转变,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变已成为乡镇政府必然的选择。目前乡镇干部已明显感受到这种变化,绝大多数乡镇领导对乡镇政府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导型转化有了共同的认识,并开始实施这种转化。

   二、存在的问题

   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与事业单位、企业在人、财、物方面已基本脱钩,政事、政企得到分开,以前乡镇政府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的职能已交给了乡镇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职能得到逐步转变。但是,与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相比,乡镇机构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职能定了,但政事分开仍难以实现。不少乡镇在改革中都对乡镇政府职能重新做了定位,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科学界定了职能,但是组织实施中,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实现严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分开,不少乡镇行政事业仍在一块,工作任务仍在一块,在乡镇中心工作得到强化的同时,中心站所职能被淡化,并且有不少行政人员兼任事业单位法人,不少事业人员被乡镇政府长期借用。

   二是机构撤并了,但实际运作并没有完全到位。不少乡镇按照综合设置事业机构这个思路,整合了原有的站所,将职能相近或相关的站所组成一个中心,但在实际运作中,新组建的事业服务中心却难以磨合到位,表现在新牌子未挂,帐务、资产未清,法人登记手续不办理、不规范,办公地点未归并、统一,人员关系和实际工作未柔和理顺。

   三是区乡两级都进行了机构改革,但衔接上仍存在问题。往往在不少区直各部门及部分干部的观念中仍然承认的是改革前的站所,承认的仍是改革前的对口站所,这给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是不少乡镇干部不能真正理解乡镇改革的重大意义。不少乡镇干部仍认为不应该精简机构,认为精简机构、整合机构只不过是增加了层级关系,增加了领导人数。

   三、对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和乡镇事业站所、强化乡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变工作方式的建议

   乡镇政府作为人民政权的基石,是政权的基础、改革的前沿、发展的重点、稳定的关键,和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镇工作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工作的重心和方法发生了很大转变。最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因此,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乡镇机构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审时度势,搞好推进。

   一是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定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适应为“三农”服务、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是要明确乡镇机构的职责定位。即要进一步明确究竟管理哪些东西,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做到权随责走,人随责配,逐步建立起权责一致的政府管理体制。

   三是要根据职能需要严格规范乡镇机构和岗位、人员设置。要按照减少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提高效率的要求,结合乡镇规模和经济实力以及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工作要求,从紧设置乡镇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乡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四是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保障激励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的综合素质、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通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推进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理顺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五是应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根据设岗定责的情况,对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不在状态,甚至违背党纪国法的人员坚决予以淘汰,或分流,或待岗,畅通干部出口。

   六是应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政绩考核体系。要理顺各级政府间“压力支配型”层层转嫁任务的管理体制和以各种“责任书”并明确“一票否决”指标的做法,逐步完善乡镇政府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七是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紧解决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使乡镇政府的管理行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共3页,当前第2页2

   八是应加大对乡镇机构改革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乡镇精兵简政,以巩固改革成果。在历次改革中,部分乡镇出现走过场,明改暗不改,精简内设机构,整合事业机构,难以真正到位。因此,应以刚性的措施,加强检查监督力度,防止有关部门以资金、项目审批等方式干预,要严格控制新机构的成立,防止有关部门把机构设置情况纳入检查、达标、验收内容。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月++日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和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包括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

乡镇财政对乡镇统筹资金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乡镇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六条 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征求上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 乡镇预算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 对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乡镇财政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加强乡镇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指导和帮助乡镇企业,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财务工作。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乡镇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事业发展支出;

(三)行政管理费支出;

(四)社会保障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乡镇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附加收入;

(二)集中的企业收入;

(三)集中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乡镇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事业发展支出;

(三)公共设施维护和社会福利支出;

(四)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乡镇统筹资金收支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费收支。

第二十条 上级拨给乡镇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乡镇预算资金。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资金,也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乡镇统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按规定上缴乡镇财政,所需费用由乡镇财政核拨。

第四章 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乡镇预算资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统筹资金收支,应当编制年度预算和计划及决算。

第二十四条 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列赤字。

第二十五条 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预算管理体制和本年度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乡镇预算的编制,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不得隐瞒、少列应列预算的收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或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七条 乡镇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应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编制。

第二十八条 乡镇财政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乡镇财政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委托财政机构负责人,向大会作财政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财政工作报告报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团可组织部分代表组成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十五天,将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应征求选民意见,直接听取群众对本年度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安排及上年度财政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人民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作部分调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五章 乡镇金库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的乡镇应当设立乡镇金库。条件不具备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

第三十七条 乡镇金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不得占压应上解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 乡镇金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乡镇财政机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金库库款或者退付已入库的款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金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及决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就乡镇财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就有关财政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质询的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财政机构负责人必须在会议期间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 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财政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被审计的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国家有关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截留或挪用上级拨给乡镇各项专项基金的;

(二)隐瞒或拖欠乡镇财政收入的;

(三)擅自将乡镇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乡镇各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违法行为的,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乡镇金库违反国家金库管理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调整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凡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对乡镇人民政府严重失职的有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对乡镇财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乡镇财政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乡、镇和民族乡的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7月12日公布的《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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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建议措施

前 言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持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建筑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形势下,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乡镇建筑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多发,且呈明显上升趋势。事故频发表明乡镇建筑安全状况日益严峻,也暴露出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及技术服务在法制、机制、体制、制度及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和突出问题。对此,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1)对乡镇建筑安全认识不足,监管工作严重缺位。乡镇建设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含农民建房)、公共建筑及设施和生产性建筑等。由于目前国家有关乡镇建筑安全特别是对农民建房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明确,造成了有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乏力,管理主体缺位。从而导致在发生事故后,出现一些这事不归我们管,没有力量管,且也管不了等模糊认识。在客观上,从上到下特别是在基层乡镇,实际上形成了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真空”。不少乡镇未设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也很不健全。上述现象目前仍普遍存在,应亟待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2)乡镇建筑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城市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上,重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轻乡镇建筑安全的管理,其监管体系也大都只适用于城市地区。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安全管理未能覆盖所有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在现行的《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规定将农村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等部分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自建低层(三层以下)住宅的安全管理排除在外,不适用其规定,而实际上对限定以上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未真正落实到位;

二是对乡镇基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仅赋予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对于县级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等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则没有做规定;

三是目前缺乏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专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因此,在法律法规及制度层面,造成了对乡镇建设安全管理的职责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确,工作乏力,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对乡镇建设的宏观规划,房屋设计、施工组织等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不到位。从规划层面看,各地重城市建设规划、轻乡镇建设规划的现象比较普遍,规划管理弱化,特别是对农民建房缺乏规划引导和管理,在一些地区,乡镇基层政府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用地、选址未充分考虑山体滑坡、地质条件不稳定等安全隐患,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把关不严,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政府安全管理层面看,县、乡镇政府没有健全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一些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和开工许可就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前也未履行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农民建房多数未执行“一书一证”制度,其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制度流于形式,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力。从技术服务层面看,特别是农民建房大都各行其事,也未与乡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在相当多乡镇,技术服务组织和体系不健全,农民建房大都由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设计,不少农房建设无设计,也没有相应的设计通用图,有关部门及技术服务机构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和施工指导不落实。

(4)农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从目前农民建房房屋设计、施工组织、工艺程序、材料使用、施工人员队伍等环节看,目前绝大部分农民建房没有经过专业设计或无设计,且无营业执照,施工组织混乱,工艺不合理,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许可,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安全隐患严重,质量安全无保障,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5)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差,施工队伍素质低,缺乏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农民建房过程中,这是一个十分突出的普遍问题,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大多数农民自建房无设计图纸,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二是有些房屋选址在山体地质结构复杂或不稳定地带,易产生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三是为节约成本,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或有的农民将旧房拆除的部分废旧材料用于新房建设,违反建筑质量管理规定,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四是目前农民自建房多数是由农民自己组成的建筑队进行施工,基本上没有经过正规培

训,缺乏专业知识,安全意识薄弱,也无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议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调研,提出对策,推进工作。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乡镇建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树立对乡镇建设工程全面管理的安全理念。三是要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重点地区及事故多发的乡镇,开展乡镇建筑安全状况的调查研究,摸清乡镇建筑安全状况特别是农民建房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地一些探索、好的作法等,进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技术服务措施。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策。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适应新形势,制定和实施有关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推动工作。一是要尽快修改、补充《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乡镇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农民建房(包括三层以下的农民建房)纳入其管理范围,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的事故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责任。二是研究制定加强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办法,明确和落实乡镇基层政府及办事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责任。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专门法规、规范,来指导乡镇建筑安全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建筑安全监管的职责和责任。同时,应将监管范围覆盖到乡镇,特别是明确县级以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和责任,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手段,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基层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制,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二是要根据农村特点,研究制定乡镇建设工程从建设规划、招投标、工程设计、开工许可、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是研究实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由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参与农民建房的施工企业或个体施工队伍实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乡镇要加强对农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等,并在乡镇设专职或兼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员,专门负责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实行对个体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审查合格的方可承揽农房建设项目。

五是要求乡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及设施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并严格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制度。

(4)科学制定乡镇建设规划,强化规划管理和导向作用。各地要依法在乡镇总体规划下,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加强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要在《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条例,对包括农民建房在内的乡镇建设规划的制定、工程用地、项目申请和审批、工程设计、开工许可、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强化对乡镇建设项目特别是农房建设的有效监督管理。

(5)完善施工质量和安全服务体系,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加强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所在。县、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技术服务和管理。要寓质量安全管理于技术服务和指导的过程中,把技术服务指导融于质量安全的管理中,可通过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修订或制定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技术规程等方法进行管理。要通过编印农民建房通用图集、播放动漫画、发放宣传挂图、安全知识读本、举办讲座等多样化的活动和形式,向农民宣传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的建筑安全和抗灾、防灾意识。最后,有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设计人员、个体工匠、建筑施工队伍的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适用可行的安全施工和管理方法,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作业素质和安全防护技能。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关于农业税取消后乡镇政府职能定位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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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业税的取消使我省农村已经进入无税时代。作为身处农村,直接面对一线工作的乡镇政府,已从原来繁重的"催粮要款"事务中解脱出来,面对农村新的发展形势,如何及时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成为我们亟待研究和努力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最近我们深入到乡镇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结果结合我县乡镇普遍情况,谈一些自己在税费改革后对我县乡镇职能定位方面的认识。

一、目前的现状

(一)乡镇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到2004年底止,我县18个乡(镇)机关实有行政编制在编人员410名,后勤事业编制在编人员36名,另外乡镇财政所有事业编制在编人员155名、招聘农税员18名,合计在编人员601名。目前18个乡镇下设有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文化站、乡村建设发展中心、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工作站、计划生育服务所、劳务工作站、司法所等9个事业站所,合计有在编事业人员622人。事业站所经费形式中除畜牧兽医站外都为财政全额单位。

(二)乡镇目前的主要职能。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作的乡镇政府一时难以从计划经济模式下转变过来,仍处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双重模式下运行,职能履行仍以行政命令为主,协调性职能、服务性职能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一、发展经济。农业税逐步取消后,抓发展、保增收已成为这两个乡镇政府的第一要务。特别是近两年中央连续出台了支持"三农"的1号文件,全省上下都把落实中央1号文件、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乡镇作为落实这些政策的最基层的政权机关,自然这就成了它的重要任务。另外,农业税的取消,使得我们这个以农业为主这农业大县财政形势急转直下,为了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作物种植、招商引资、创办企业成了我县要抓的头等大事,列入了乡镇年度考核之中,也成了乡镇重要任务。

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省上每年考核市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市、县主抓的一件大事,也是乡镇的一件硬工作。特别是在现在人口流动加剧、群众生育观念多元化的情况下,对计划生育的要求相对较高。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我县各个乡镇都是把执行计生政策摆在乡镇政府工作的"三大事"之中,18个乡镇都成立有计划生育工作站、计划生育服务所,共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244人,平均每个乡镇配有13个人还多,其编制约占乡镇总编制的1/4,这样仍不能满足当前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乡镇仍然要在每季度抽调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配合其工作,工作时间每季度都在10天左右,占乡镇工作中比重约是30%。

三、综治维稳。当前正处在社会加速转型、利益加速调整的特殊时期,各种治安问题和社会矛盾进一步凸显,特别是民间纠纷、涉农事件、历史遗留问题上访事件呈上升趋势。从渠道统计看,量的85%来此农村问题,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正在承担着越来越重的维稳保稳任务,各乡镇为此专门配备了一名副书记抓维稳工作。

四、发展公益事业。主要是乡机关驻地及农村基础建设、九年制义务教育、农村卫生事业、人畜饮用水工程、扶贫帮困等方面的任务。

五、消赤减债。由于种种原因,我县乡村两级沉淀了大量的债务。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县乡镇财政负债万元,乡镇政府为保运转、保稳定,不得不在消赤减债方面做艰苦细致的工作,但这项工作非短时间可以完成,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消赤减债将成为该乡镇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目前乡镇在职能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几次机构改革,为促进乡镇的职能转变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改革还没完全到位,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自主治理的关系等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使得乡政府在履行职能中还存在不少与发展不适应的现象。主要问题有这么几个方面:

1、乡镇管理体制与农村发展需要不适应。一是乡政府机构和岗位设置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乡镇机构和岗位设置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经过不断地调整,但基本上是按照与上级对口确定的。全市乡镇机构虽经几次改革,但"七站八所"等事业单位仍以准行政组织的身份出现,习惯于"一元化"的集中管理方式,在新形势下仍摆脱不掉过去大包大揽行政事务的惯性。二是乡镇管理体制不健全、责权不统一。主要是管人与管事脱节、事权与财权脱节,"牌子响、责任大、权力小、协调难"。乡镇在具体社会事物管理中往往处于矛盾状态,一旦管理就涉嫌越位,撒手不管就意味着不作为,在农村中介组织不完善、农民自我服务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又不知道该对谁简政放权。三是乡镇机关的混岗现象严重。乡镇工作任务重、头绪多,在具体工作中,行政管理与事业单位的编制、岗位划分并不十分清楚,就说xxx、xxx、xxx三个乡镇现有在编职工219人,其中党政78人,事业118人,政法23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都是把全部职工按村的多少平均分配到村,搞包村抓点,工作能力好的包重点村,承担县乡确定的重点工作,往往是"鞭打快牛",许多干部职责不清,并不能聚精会神地做好本职工作,许多乡镇不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而是因人设岗、因事找人。

2、乡镇自身包袱沉重与带领农民致富的要求不适应。近几年,我县乡镇人员编制控制得相对较好,但行政与事业编制不平衡,合并乡与非合并乡人员不平衡。事业单位仍是"僧多粥少"、效能低下,合并乡镇的人员精简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随着征收税款这项工作的消失,新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还不够明确,乡镇干部无所事事,必然导致人浮于事。长期以来,农业税及附加是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维持乡镇运转的基本保障。农业税免征后,对乡镇财政虽然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补助,但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我县乡镇基本上都处于保吃饭就没有发展资金、保发展就保不了吃饭的两难境地,有的甚至开工资都困难。部分乡镇党委书记反映,为了保工资,整天东跑西颠、东挪西借,根本没时间没精力研究发展、考虑服务。由于历史原因,乡村办企业亏损、担保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完成各种达标任务等,形成了乡村的巨额债务。据初步统计,全县乡级累计负债7185.02万元,平均每个乡镇399.17万元,负债100万元以上的11个,负债最多的达1302万元;村级累计负债4638.51万元,平均每个村14.6万元。随着免征农业税后乡村收入渠道的变窄,可用财力不但难以保证基本的运转支出,而且无力偿还各种债务,更无法保证农村公益性事业投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有愿望没能力,发展农村经济也是有想法没办法。乡镇真正自主干事很难,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3、乡镇职能与市场经济要求不适应。一是表现为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管理、经营等多重角色。有的随意为企业担保,造成了沉重债务负担;有的代替中介组织和农民签订合同,形成了大量纠纷。如我县原xx乡政府代表群众与xx石油劳动服务公司签定的承包地合同,使乡政府背上近50万元的债务。这些表面上看是在为企业和农民服务,实质上却在花钱办错事,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二是乡镇职能泛化,乡镇就像一个全能政府,管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该放的权不放,强制农民干这干那、干涉农民生产经营,随意替农民决策。很多需要市场本身解决的问题,政府却要下指标、定考核。三是乡镇究竟管什么、怎么管一直没有解决好,工作模式还是老一套,包村、抓点、搞突击。乡镇虽然领导叫累、干部叫苦,但农民却不满意。

4、乡镇干部队伍状况与农村工作现实需要不适应。一是思想还不够解放。部分干部跳不出"吃财政饭",拿固定工资的束缚,缺乏创业精神和进取意识。据调查,这次乡镇机构改革,干部真正自谋职业的寥寥无几,很多干部愿意下海,但必须保工资。部分干部对改革麻木,对农村改革的背景、形势和任务认识不清,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缺少懂政策、懂经济、懂服务的干部。农业型的干部多,经济型的干部少;行政管理型的干部多,技术服务型的干部少。部分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不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滞后于农业产业化进程。正像有的干部自己说的那样,固守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变的工作模式,固定的区域、套路和抓法,使人思想僵化、知识退化、能力弱化,"除了当干部,什么也不会了"。加之乡镇干部外出培训学习机会较少,视野不开阔,知识更新慢,缺乏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三是干部的管理方式单一。多数乡镇仍采用干部包村"满堂滚"式的管理,周一报到,周五汇报;没事下乡,下乡没事;名为包村,实不到村。各乡镇虽然制订了干部考核管理制度,但考核落实难、考核量化难、考核兑现难,以至于个别乡镇年终考评只好吃大锅饭,平均分配,使一些干部丧失了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乡镇职能定位的基本方向和重点

当前随着税费改革的进行,乡镇职能究竟该如何定位,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结合这次调查就我县乡镇现状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乡镇在根据法律法规在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的同时,在当前和今后应把主要精力定位在促进经济发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三大块上。促进经济发展,就是要引导农民立足自身资源和区位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实施社会管理,包括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和实施农村建设规划;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正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确保社会稳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就是要加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推广科学技术,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改善就医条件,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量力而行地组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和政策服务等。为此乡镇在目前的职能及未来的职能定位应该重点考虑这么几个方面:

(一)积极推行乡镇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向精简、效能型转变。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是巩固税费改革,实现减员增效,减轻财政负担的关键,也是乡镇职能定位的一个部分。目前我县财政供养乡镇人员名,其中行政、事业在职人员职人。税改后,镇村两级干部结束了过去繁杂的"三提"、"五统"的历史。乡镇级财力锐减,部分职能弱化及到消失为此,乡镇应采取措施推行机构改革。一是精简人员。按照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辞退临时人员,运用退休、离岗培训、下派任职,领办企业、自谋出路等途径精减镇机关干部,并压缩村组干部。二是对内设机构进行合理配置。整合事业站所,成立"三办一部"(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武装部)、三个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村建设发展中心)、九个站所(经管站、计生站、计生服务所、司法所、劳务工作站、文化站、畜牧兽医站)。

(二)工作重心下移,政府职能由下达行政指令向服务转变。税改后,乡镇政府工作重心发生转移,要由过去的"收税"和应付检查、达标、评比等向带领群众致富转变,发展农村经济,全心全意服务广大农民。要成为富民政策的"宣传员",传播科技知识的"信息员",贴心为民的"服务员",传递上级政策和农民意见的"邮递员",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农村法制教育的"司法员"。具体要做好:一、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干部,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为农业增收、农村增效、农民增收服好务,尽好责。二、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惠农政策,如取消农业税,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粮食、良种、农机,世界银行xx肉牛发展项目、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三、通过乡镇级农业服务部门积极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引导农民科学致富。要通过普法教育,帮助农民增强法制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通过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等手段,对部分有开拓意识的种养加能手,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帮助,如向分布在全县18个乡镇的个早胜牛规模养殖户,54个养殖场提供提供信息和资金服务,总之,要通过各种措施为农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上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掌控各种信息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农业生产,这样既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基层工作的落实、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也能促进干部作风转变,锻炼干部成长。

(三)引导农民谋发展,职能由干预型向市场化转变。

税改后,在相当一部份人眼里乡镇、村干部看似无所事事,实则有力可为。今后,乡镇在经济发展方面要从过去的事事干预,转向将农民与市场对接,引导农民在市场中求生存、立足现状谋发展。

一是加大招商引进力度,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谋发展。一方面,以规划建设中的"甘肃和盛镇工业园区"为基础,搞好"陇塬脱水蔬菜厂"、中韩合资"润玉食品厂"等项目,打造工业经济发展平台,形成扎堆效应,建成促进我县经济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另一方面要以这些成功落户的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配套产业,可以有我县有种植蔬菜传统的长庆桥镇、新宁镇、焦村等地发展蔬菜生产,盘克镇、金村、九岘等地发展荏生产,既可以解决他们的原料问题,也可以带动当地蔬菜、荏等产业发展,农民的收入也增加了。二是加大企业改制力度,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一方面通过强化管理帮助解决分布在全县十八个乡镇的资产在50万元15个砖瓦厂2个水泥制品厂等22户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管理缺失、劳动用工、周边环境等问题,加大引导支持力度,提高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水平,实现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双增长;另一方面通过"回归工程"等活动鼓励民营老板返乡创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镇村干部带头创业发展民营,采取集资、经营权出让等多种形式吸引民资,引导农民创业。三是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农民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充分利用早胜牛养殖、九龙金枣、xx黄柑桃、苹果、西瓜种植等几大农业特色,整合xx、xx的果品加工资源,提升"早胜肉牛""九龙金枣"品牌形象;探索以xx乡"神虫菜"为先导的蔬菜深加工发展的新路子,拓展发展空间,鼓励这些企业扩大生产,走基地+农户的路子,形成集团产业;利用"九龙金枣"地域种植优势,大力推广嫁接工艺,扩大种植面积;依托兴旺牧业、恒达牧业等养殖场基地,突出发展和壮大早胜牛产业,以点带面,从小到大,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养殖,规模性地发展养殖业。

(四)做大做强劳务产业。费改税的进一步落实和农村机械化程度的逐步提高,把更多的劳动力从土地上释放出来,使得外出务工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势力,通过调查,2004年,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达到10万人,务工收入达到2.8万万元,占到农民收入的30%,进一步做大做强劳务产业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可持续发展之路。乡镇政府在这方面应该发挥作用。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外出劳务人员的成功典型进行实例启发教育,启发农村富裕劳动力对外出打工创造收入的认识,提高农村青年外出打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做好劳务信息工作。一是要对所辖区劳动力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建立起劳动力资源库。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数量、技能及其流动情况,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工作。二是要以当地在外务工的人员、县劳务工作局建立联系,同时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工具收信用工信息,建立起有效、快捷的劳动力信息网络,更好地为农村就业服务。三、加强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外出务工的就业能力。一方面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统筹规划、协调运作的培训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转变观念,改变过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做法,大力推进素质培训、技能培训,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实现由苦力型向智能型转变,提高当地务工的经济价值。四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帮助解决外出劳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如加强村民互助组织建设,解决外出务工家庭的收、种、打碾等,加强合作经济建设,可以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费用等。

(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政府职能由大包大揽向社会化转变。引导农民开展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面对近几年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帐过多的特点,乡镇政府在申请项目进国家和市级笼子的,争取上级支持和政策倾斜的同时,将一些与广大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如教育、水利设施,道路交通,医疗保障等有意识、有目的地引导社会力量承担社会职能。

(六)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政府职能由松散型向规范化转变。基层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税改后,乡镇政府面临发展和稳定两大任务,乡镇把保持社会稳定要作为"经济发展航母"的"护卫舰",彻底根除"按下葫芦浮起瓢,各类矛盾此起彼伏"的状况,乡镇职能要重点定位在五个方面。一是落实抓稳定的工作责任制,二是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及时处理和突出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过程中,及时化解因"土地热"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三是多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税改后乡(镇)村两级债务的化解,一方面通过努力发展集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化解债务,另一方面规范财经纪律,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和杜绝新债务的产生,并有效地化解因债务引发的纠纷。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一方面倾注大量精力,组织政法部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另一方面联合法庭、派出所和村级民兵组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各项专项治理,确保一方稳定。五是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一方面,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在新形势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另一方面开展支部争先创优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

(七)继续加强党的建设。1、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理论武装党员干部的根本任务。建立完善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认真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政治敏锐性。要坚持从严治党,深入持久地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把教育和管理、预防和惩处、打击和保护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反腐倡廉的成效,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按照"六个好"要求,组织班子成员加强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工作水平和领导水平。充分发挥镇党委总揽全局、调动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村党支部建设,既要"压担子",又要"给点子",帮助村干部理清发展思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从而建立一支"靠得住、有本事"的农村干部队伍。继续加强机关、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和离退休老干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建立和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继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和村党支部"三向互选",实行绩效挂钩等制度,构造良好的干部融合机制,激活干部的热情干劲,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努力塑造一支政治坚定、改革创新、作风深入、埋头苦干的乡镇干部队伍。

(八)、抓精神文明发展。1、抓好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群众,大力弘扬"顾全大局、艰苦奋斗、无私奉献、诚信待人"的老区精神。实施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开展文明村、文明户、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广大群众文明素质。

乡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基本情况

(一)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配备情况

以上144个事业单位,共配备全额事业编制443名,实有工作人员458人。其中:农业水利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2名,实有工作人员120人;林业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4名,实有工作人员56人;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4名,实有工作人员62人;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4名,实有工作人员49人;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65名,实有工作人员60人;计划生育服务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1名,实有工作人员55人;文化体育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1名,实有工作人员30人;广播电视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2名,实有工作人员26人。

(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自20**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县共有8个镇、10个乡。按照州办发[20**]25号和花办发[20**]3号文件精神,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每个乡镇除镇卫生院、中小学外,统一设置8个事业单位,具体为:农业水利服务站、林业管理站、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计划生育服务所、文化体育服务站、广播电视服务站。其中林业管理站、广播电视服务站以县管为主。全县18个乡镇,共设置事业单位144个,均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

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配备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欠科学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设置未考虑乡镇的经济承受能力。所谓事业单位,他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公益的,因此需要强有力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我县设立事业单位时考虑的是“小而全”,即规模小、配备全。由于乡镇财力薄弱,无力出资扶持,许多乡镇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功能履行不到位;二是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如: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就具有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职能;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也具有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管、村级财务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签定等职能。而农业水利服务站却具有农资经营、水利承包等经营性职能。乡镇事业站所从事行政性职能和盈利性经营后,其公益性质几乎被忘却。三是事业单位都是国家举办,大包大揽的方式使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我县所有乡镇事业单位都是政府出资成立,全部实行全额拨款。虽没有事业经费,工作难以开展,但干部职工的工资得按时发放,不少乡镇的一些事业单位人员成了一群拿工资,不做事的闲人,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二)人员编制欠合理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机构专业人员少,而老机构专业人员多。从总的来看,全县144个事业机构,实有工作人员458人,平均每个机构专业人员可达3人。但事实上,由于各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不同,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也不同。在上一轮的机构改革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是随机构进行调整的,这样导致了老机构专业人员多而新机构专业人员缺乏。如:农业水利服务站是由农技术站和水利站合并而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2名,实有农业和水利工作人员120人,超编38名;而安全生产监督(新增职能)与农机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4名,实有工作人员只有49人,缺编25名,且都是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如把从事农业或水利工作的专业人员调去从事安全监督生产服务工作,他们的技术职称、工资标准等又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部分乡镇仍然存在“一人为站,两人设所”的情况,从业人员与其业务范围不相适应。如:我县18个乡镇的文化体育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1名,广播电视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2名,平均每个乡镇只能定1个编(人),严格来说,只有一个人的机构是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三)管理体制欠完善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乡镇没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不到位。比如说:所有事业单位人员拿的是事业工资,其工资标准是由县人事局根据职称评定,而职称是由上级业务部门考评为主,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职称评定和确定工资标准的权利。在人员的异动上,也是个人打申请报告,提交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乡镇没有决定权,仍然难以摆脱“管事的管不了人,管人的不管事”的不正常现象。二是机构编制检查监督机制还未建立健全。比如说:对每个乡镇的事业单位,我办分别下发了“三定”规定。但现实是每个乡镇都没有完全按照“三定”规定的名称挂牌、撤并机构和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农业水利服务站、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等机构只是文件上的名称而已。三是改革次数频繁,乡镇事业单位体制难以稳定。2002年,乡镇事业单位开展了一次改革,20**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我县乡镇事业单位又进行了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和2002年的相比较,除广播电视服务站、国土建设管理站上划县直部门管理外,其余站所只是重新组合,职能任务变化不大。如今年或明年又开展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会面临一些负面良影响:首先是政策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其次是换汤不换药,使人对改革失去信心;再次是部分刚竞争上岗的人员又将面临竞争压力,让人感到地方政府不讲诚信。

三、几点建议

(一)正确界定乡镇事业单位职能

对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全面清理,将原来由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文化管理、农村经济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到乡镇政府。将事业单位现有的一些合理的经营归纳分类,按照“稳定公益性,激活经营性”的原则,将公益与经营分开,在突出公益性的前提下放活农资经营、技术咨询、种苗繁育等职能。

(二)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实践证明,在现阶段,实行编制总量控制是抑制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盲目增长的有效措施。州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根据科学测算后,对乡镇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编办在上级下达的编制总量范围内,可根据乡镇分类标准,结合乡镇的实际供养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本文章来源于21写作秘书网/]人员编制。参考意见为:二类乡镇40左右,三类乡镇30名左右,四类乡镇20左右。在定编定岗时,必须认真调查摸底,并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不同岗位需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推行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一人一岗一编”,真正做到定编到岗到人。

(三)、综合设置乡镇事业单位

职能划分好后,乡镇事业单位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综合设置。我们认为,每个乡镇最少需要设置以下四个事业机构:

1、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技、农机、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大农业范畴的各类服务工作;

2、文化产业服务中心: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服务和地方文艺的开发和保护等工作。

3、农村建设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为农村建设开发提供各类服务。

4、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承担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原8个事业机构相应作如下调整:一、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撤销,其行政职能并入乡镇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农机服务职能并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二、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撤销,其行政职能并入乡镇政府的经济发展办公室,其他职能划入“农村建设开发服务中心”;三、文化体育服务站、广播电视服务站行政管理职能划入乡镇政府的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县直主管部门,其公益性职能并入“文化产业服务中心”;四、农业水利服务站、林业管理站、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的行政职能划入县直主管部门,其他职能划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五、计划生育服务所予以保留,更名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当然,以上只是调整的一些建议,但不论乡镇事业单位如何调整,最好一定五年不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检验改革的效果。

(四)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划分县直与乡镇的管理权限,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在确立乡镇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时,必须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行文,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使县直与乡镇在管理上有制可依。如果明确了事业单位以乡镇为主管理,其负责人任免权、人员调配权、业绩考核权应归还乡镇。甚至可以允许乡镇政府完全以自己的财政收入来确定自己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调配可由乡镇提出方案,在编制允许下,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开出调动介绍信;业务主管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的必须征得乡镇同意后才能抽调。其他如职称评定、工资调级等业务工作需由县直部门负责的,在发生变动时,也必须先征求乡镇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