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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报告范文

财产调查报告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近年来公司运行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过去三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三年,虽遇到较大的困难,但取得较好的成绩。财产保险公司干部职工在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万众一心,团结奋斗,克服重重困难,公司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保费收入实现快速增长

全年保费收入累计达到**亿元,完成董事会下达保费计划的106.86%;15家省级分公司全部超额达成保费计划,全年实收保费累计达到亿元,应收保费控制率达到2.25%,低于董事会下达计划5.75个百分点,领先于行业水平。公司市场份额占到2.12%,排名市场第8位,15家省级分公司全部进入当地市场前6位,市场话语权和影响力稳步提升。

2.投资收益保持良好水平

去年,面临资本市场低迷的不利形势,公司及时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加大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和杠杆操作力度,同时采取有力手段,积极应对利率和汇率变动风险,投资收益保持了较好的水平,成为全面达成经营计划的重要一环。全年累计资金运用余额达到65.11亿元,实现投资收益1.81亿元,账面浮盈0.99亿元,投资收益率为4.97%,高于董事会下达计划1.47个百分点,其中:委托投资实现收益1.55亿元,委托投资收益率为4.92%;三年期圆丰产品投资收益率达到7.05%,五年期圆丰产品投资收益率达到5.46%,高于各自保本收益率(三年期5.248%、五年期5.182%)。

3.综合管控取得良好成效

在推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更加注重综合成本管控,积极创新管控机制,不断加大管控力度,在综合经营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年综合成本率控制在149%,低于董事会下达计划15个百分点。山西省分公司综合成本率(自留口径)控制在100%以内,6家省分公司综合成本率控制在115%以内,在业务发展的同时较好地兼顾了效益,为今后经营年度的盈亏平衡期目标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全年净利润指标控制在董事会下达的计划范围内。

(二)主要做法

三年来工作成绩的取得,主要是我们全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思想到位、目标到位、方法到位、措施到位、苦干实干的精神到位。三年的工作成绩,最根本的是做到了“四个坚持”,具体是:

1.坚持用“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统揽全局

面对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严峻考验,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公司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精神,用发展的思路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思想,坚定三年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调整结构为重点,以增实力、增效益、增实惠为目的,提高员工素质,强化客户服务,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股份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公司实力、不断开拓市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方针,贯彻发展以市场占有率为核心、按照“抓队伍、强服务、调结构、控成本、防风险、促发展、求效益”的总体思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狠抓自身能力提升,促进公司平稳健康较快发展。

2.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与时俱进地安排和调整经营目标

年以来,我们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和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每年科学的定制业务发展计划和各项经营指标,并和各基层公司签定经营目标责任状,以此落实全年的经营目标。制度发展计划与经营目标时,通过认真分析业务发展的形势以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明确了各年发展经营目标,并落实强有力的措施。这些目标既有市场目标要求,又有经济效益要求;既有保费规模要求,又有险种结构要求;既有公司增实力的要求,又有员工增实惠的要求,目标到位,切合实际,鼓舞人心,促进了发展。

3.坚持科学的业务发展计划,统一筹划好各项重点工作。三年来全公司突出发展主题,围绕中心工作,从工作方法上确保目标实现

一是组织渠道专业销售

总、分公司从竞赛推动、业务督导、管理制度、销售培训、队伍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大销售渠道的专业化建设力度,稳步推进电子营销新渠道建设,特别是研究制定并推行了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基本办法,对销售人员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以专业渠道为基础的财险销售模式逐步形成。

二是推进产品立体研发

制定产品研发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健全产品研发基本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工作机制和流程逐步完善。立足于市场客户、分支机构、销售渠道进行多维度地产品研发,基本满足了业务发展需求。

三是实施业务集中管理

公司从制度规程、两核政策、指标监控、督导检查、人员管理等方面,尤其是车险、非车险两大业务管理部门成立以来,不断强化业务集中管理力度;对业务管理相关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和新功能开发,较好地满足风险集中管控的需要;对业务集中管理模式下一步的优化进行实施准备;积极为各地业务发展提供再保合同和临时分保支持,保障公司稳定经营。

四是落实客户服务先行

各级机构深入贯彻客户服务先行理念,加大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投入。95519与400互为补充的电话基础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服务电话接通率稳步提高到95%,各地理赔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展,客户服务质量监控不断加强,开展“绿色保险、快捷理赔”等特色服务活动,专业服务形象逐步树立,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服务需求,比如:有的分公司在同业车险理赔服务承诺检查中获得评比第一名;有的省分公司对结案率加大考核,通过主动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4.坚持有针对性地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目标的实现

一是政策和激励措施支持

首先是强化激励措施,我公司为促进和推动业务的发展,用于奖励的力度较大,业务发展越好得到的实惠就越多。其次大胆培养使用干部。我公司按照党中央党政干部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系统干部队伍实际,结合德、能、勤、绩的实际,加大对基层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力度,提拔使用了一批助理以上的年轻干部,充实了基层班子的力量。并坚持从优秀的营销员队伍中选拔领导干部,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

二是强化各项管理措施

在财务管理上,完善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办法,将收入和公司经营绩效密切挂钩;在费用使用上,向业务一线倾斜,支持业务发展;加大财务分析力度,结合各单位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业务发展进度、经营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当好参谋助手;在资金管理上,相关部门着手进行“零现金”管理制度的调研和方案的制定。针对费用紧张状况,认真执行预算制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深入开展增收节支活动,确保收支平衡,取得很好的效果,支援业务一线,保证良好运行。

在业务管理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开展整规建制教育活动,制定加强内部管理预防重大案件发生的实施方案,并对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在日常业务处理上,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重点,加大承保核赔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出单。在服务管理上,以提供优质服务和风险管理为客户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由操作型逐步向操作管理型转变,保单保全工作全面实行了标准化操作;强化理赔服务,严把理赔质量,提高结案率,在冰冻和地震特殊时期,向广大客户开辟“绿色通道”理赔服务;着力提升客服专线和咨询投诉服务的水平;做好老业务的清理工作,为实现老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

在信息技术管理上,加大了信息技术资金的投入,在全力以赴确保各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运用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在人事管理上,制定领导干部选拔、聘任工作规定,员工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等一系列干部管理规定和制度;实施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出台有关各级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办法。

在监察稽核管理方面,制定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了责任书,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预防职务犯罪为重点,加强与有关省、市、县检察院的联系,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配合市审计局,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按照总公司的要求,积极做好重要业务单证管理的专项稽核审计工作;出台基层公司系统大宗物品实施集中采购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存在的不足和困难

在回顾和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和认识到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在

(一)公司战略推进没有完全到位

公司战略已经明确,但缺少落实公司战略的职能规划与系统的机制设计,在实际运行中还有一些方面“形”似而“神”不似,没有科学地加以固化,在经营管理上形成了比较大的调整压力,制约了公司战略的有效推进。

(二)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发展不平衡

经营管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还比较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与客户满意服务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特别是员工的素质还不适应建设国际一流寿险公司的需要。

(三)经营成本处在高位运行

尽管公司在资源共享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没有形成明显的成本优势,对公司低成本运作的战略性支撑还没有充分显现。有些基层机构的业绩观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到科学发展上来,经营比较粗放,在扩张业务规模的同时没有很好地兼顾质量效益。有些分公司的综合成本率(自留口径)偏高,超过了125%。公司业务结构还比较单一,车险业务占比超过了80%,总体赔付水平与市场相比还有差距。

(四)公司财务管理不完善

1.会计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今年的多次财务检查中,发现和暴露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待各级财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意识、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检查。

2.政策的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个别分公司落实财务管控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公司下发的各项财务制度还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总公司发现并要求改进的问题,落实效果不明显。有个别分公司对总公司财务管控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理解和抵触情绪。

3.风险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些分公司对风险管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从防范风险、依法合规的角度,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财务政策,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识别和管控。

4.财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目前系统财务人员数量总体偏少的情况下,一些公司缺少具备足够行业背景、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意识较为淡薄,财务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在抓班子、抓队伍建设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个别公司的班子和队伍的思想、观念、作风和能力还不能适应竞争形势和公司发展的需要。高素质人才储备不足,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各类人才能力建设和教育培训体系还没有完善到位,人才队伍现状与公司发展不相匹配;系统管控能力还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管控技术手段,有些分支机构的发展超出自身能力范围,违规经营问题较为突出,受到了当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对策及建议

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比较小,保险覆盖面和保险水平较低,保险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社会需要。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我们全公司干部职工要按照制公司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总公司加快发展、提高效益的精神,与党中央、国务院、保监委、总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发展为主题,以效益为中心,开拓创新,加快步伐,做大做强。

(一)六种意识,树立发展理念

1.树立发展意识

不管我们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如何改变,加快发展永远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一定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增强发展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优势变为胜势,使业务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2.树立政治意识

我们公司近年来加大了改革步伐,但我们也必须明确,加快发展,提高效益就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最大的政治。全公司每一个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政治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贯彻落实好总公司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发展任务。

3.树立责任意识

经过多年来大家的不懈努力,特别是改制上市后,无论是对国家、对投资者还是对股东来说,都要求我们保持业务的持续增长,形成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极具吸引力的股东回报

4.树立效益意识

做大做强,要求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是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是在发展上,坚持业务快速发展,形成规模效益。二是在结构上,要求在保持业务总规模快速增长的前提下,保持增长速度快于总规模的增长速度。三是在管理上,坚持在展业的成本控制,承保的风险控制,理赔的准确结案上加强管理,确保效益提升。四是在增收节支上,公司的运营是需要一定的成本来维持的,坚持能节俭的尽量节俭,以节约创造效益。

5.树立大局意识

要与党中央、国务院、保监委和总公司保持高度一致。现在,在公司内个别的班子中,特别是极个别的领导中,存在不讲大局的现象和自由主义的倾向,坚持纠正不良倾向,形成上下统一,步调一致,令行禁止的局面。

6.树立风险意识

全公司要更加牢固地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认识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狠抓风险点的排查和防范,不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加大执行、检查和监控的力度,坚决依法合规经营,努力提高管控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

(二)七个加强,落实工作重点

1.加强发展个险业务

一是精心策划,分段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做好业务销售推动工作

大力推进效益险种和风险型业务的发展。根据其险种特点,研究卖点,并推出统一的展业话术,营造良好的品牌效应和产品销售氛围。要加强营销服务部的建设,规范管理,增强市场开拓和销售竞争力。进一步加强营销精英俱乐部的建设,大力培育精英意识,充分发挥精英的骨干作用,激发干劲,增强队伍的凝聚力。

二是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格考核,促进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完善人管理办法,继续加大力度,以规范化的管理调动人的积极性,切实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人管理工作流程,制定各管理环节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人的各项考核,形成有效的人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好人管理制度。

三是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进一步完善教育训练体系,充分发挥培训的功能和作用。

加强培训课程的开发力度,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安排好重点培训项目,切实抓住管理人员、主管及组训、晋升与衔接教育、业务精英、新人与资格证考试等重点项目,开发出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课程。加强培训的追踪评估工作,建立参训人员培训档案,定期反馈信息,有效检验培训效果,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

四是加强监督,规范经营,预防为主,严格管控,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建立高素质的督察队伍,设立专门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根据现行业务流程,针对风险易发部位,制定督察条例和相关制约措施,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适时进行客户回访,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有针对性地解决人员的不良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截留、挪用和侵占保费行为,误导欺诈客户行为和单证管理混乱行为,有效地预防案件的发生。

2.加强发展团险业务

一是探索新的团险销售模式

从改革创新入手,积极探索并推广“现场销售”、“交叉销售”等团险销售模式,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促进团险业务的发展。探讨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员工福利解决方案,以企业年金为主导,实现灵活的产品组合模式,并不断向团险产品的“超市”化销售方式过渡。加强团险客户资源的开发力度,对大客户的管理,必须建立客户业务档案,配合创新销售模式的推广,努力促进团险业务向深层次发展。同时在管理手段上要开发团险客户管理系统,并逐步与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对接,强化信息管理功能,为销售人员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是优化短期业务险种结构

短期险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为降低短期险赔付率,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必须调整和优化险种结构。发挥各种销售渠道的优势,大力发展卡、折式等个人交费业务,推出短期险与其它产品的组合销售方案。下大力量巩固家财险、货运险、责任险、意外险等效益型业务的市场优势地位,确保阵地不丢。进一步拓宽短险的渠道,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是加强团险销售队伍的建设

修订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统一的销售人员管理体系。加强团险业务培训,提高团险销售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团险销售人员行之有效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信息渠道,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继续做好团险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工作,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及时通报业务信息,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完善大单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上下两级在大单业务公关、展业中的职责,完善大单业务信息申报制度,疏通大客户信息渠道,拓展大单业务资源,促进团险业务的发展。加强业务指导,公司职能部门要直接参与大单业务的展业活动,发挥整体优势,积极协调关系,强化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把问题迅速解决在一线。

3.加强发展中介业务

一是在销售的管理布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有效地发挥财务保险公司的整体优势和基层的区域优势。二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网点,努力培育新的增长点。三是加强中介的组织领导,市分公司成立中介部,各区县支公司都要成立中介科,增加人员配备,加强力量。四是进一步明确统一的支持政策,形成全市统一的销售策略和方式。五是进一步加大公关力度,与各银行及邮政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4.加强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

一是完善扁平化的集中管理模式

重点解决管理层次多、管理空白点,执行管理命令衰减、管理效能低下的问题。扁平化的集中管理模式是现代管理的一个方向,我们必须着手考虑,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相关部门要进行探索,研究和借鉴先进做法,拿出可行的方案,逐步建立符合财务保险实际的扁平化集中管理模式。

二是积极探索零现金管理办法

在分散展业、集中管理的条件下,现金是风险之源,零现金管理是控制风险之基。组织相关人员到兄弟省市分公司进行了学习,客户服务、业务管理、财务和信息技术部门要抽出专门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和方案制定,要选择一到两个基层公司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力争在全系统全面实施零现金管理。

三是加强基础建设,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总体上要从风险点的排查与控制入手,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业务发展与管理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数据集中管理,加快影像系统的开发建设。加强重要空白单证管理。加强业务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核保、核赔制度的建设,逐步按照“严进宽出”的经营原则,在承保时严把承保质量关,防止病从口入,严格控制承保风险;在理赔时要从维护公司的信誉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在严格执行条款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该赔的不惜赔,不该赔的坚决不赔,努力确保效益目标的实现。

5.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以财务预算进行政策引导,为业务发展服务。本着做大做强的原则,以效益为中心,力求在发展中注重效益,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模与效益并重,做到财务收支量入为出,要突出效益,追求效益最大化。要求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与效益,结构与效益的统一,立足长远,考虑当前,促进发展。

二是加大财务管理力度

引导各基层进一步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充分认清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发挥财务的监督职能,加强管理,提高水平,加快保费资金的集中速度,充分利用实时划汇等手段降低结算时间,努力实现网上清算及零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要加强财务管控,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领导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营销员保证金的管理,摆脱手工记账的落后管理方式,将全系统营销员的保证金实现电子化管理。

三是加大财务培训力度

针对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要根据总公司的政策、规定等完善系统的绩效考核政策,并通过加强培训,贯彻好总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相关发展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政策的能力。

6.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用人机制

努力实现人本管理,树立人才观念,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人才资源产能,努力做到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薪酬激励人才,用机制留住人才。

二是实行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机制

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严格各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通过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员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同时完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关系。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创建学习型企业

要加大培训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公司要从学习、工作、政策、环境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创建学习型企业。

四是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强化绩效考核机制

根据总公司的要求,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明确、具体、可量化的关键业绩指标,完善考核内容和办法,建立责权利明确的科学考核体系,实行持续、动态的绩效管理,科学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

7.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要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要求,积极研究、探索加强、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方式和途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我区蔬菜产业发展现状

几年来,我区每年蔬菜基地稳定在2.8万亩以上,反季节蔬菜占80%,产量在4.5万吨左右,总产值5000万元以上,亩产值1500-3000元之间。蔬菜产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产业之一。

我区蔬菜生产根据海拔高度,立体气候的不同,划分为两大区域:即东部低山高效蔬菜种植区;中西部高山反季节蔬菜生产区。低山蔬菜种植区主要以、、城郊为主,实行保护地栽培和设施栽培模式,主要解决区内居民对部分瓜果类和精细蔬菜的需求,经济效益是粮食作物亩产值的5倍;高山蔬菜种植区以、、为主辐射周边区域,形成规模化的露地反季节蔬菜商品基地,经济收入是粮食作物的2.5倍以上。现已发展蔬菜冷藏加工企业3家、蔬菜专业合作社2个。年,全区引进新技术10多项,推广、示范新品种20多个,9个品种通过国家无公害认证。今年又引进蔬菜新品种6个。通过几年来的不断探索,蔬菜产业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市场销售价格看好,刺激了农民发展蔬菜生产的积极性

南邻、、,北接、等大中城市。几乎每年无公害大白菜、甘蓝在生长的中、后期,就有部分商贩下定金预购。在同一个市场销售,大白菜1.8元/公斤,外地大白菜1.0元/公斤,当地居民争相购买供应点的蔬菜。大白菜、白萝卜、甘蓝均价在市场售价达到1.0-1.4元/公斤;在超市达到了1.2-2.2元/公斤;集贸批发市场价1.4-3.0元/公斤;初夏蔬菜冷藏处理后,销售到沿海广东、大市场和超市,零售价3-4元/公斤。低山大棚蔬菜主要解决区内市场淡季不断的问题,现有的生产量在区内市场供不应求,瓜类蔬菜不低于2元/公斤,精细叶类蔬菜不低于5元/公斤。今年,镇村民钱而红积极调整蔬菜品种结构,试验发展袋料栽培香菇,6月份上市以来,鲜销市场批发价一直稳定在10元/公斤以上,而周边县生产的鲜菇批发价仅在6元/公斤左右。由于受蔬菜市场销售价格看好的拉动,农民自发地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蔬菜生产。

(二)比较效益高,蔬菜成为山区农民致富的重要产业之一

据调查,全区有7个村以发展蔬菜产业为主。、、等公路沿线的蔬菜基地,上市较早,因而效益较高。在村有70%的农户种了反季节蔬菜。村,54户村民有48户种菜,年,该村种植450亩无公害蔬菜,亩产商品菜4吨,全村仅蔬菜一项就收入67.5万元,农民人均蔬菜收入2160元,蔬菜收入占全村农业收入的43%。蔬菜种植大户不断涌现,如村农民詹华伟,去年种植了42亩,纯收入8.9万元,不仅摆脱了贫困,还准备开办农家饭庄。村的王德友、等5户大棚蔬菜种植户,多年来家境贫困,年开始发展蔬菜大棚后,家庭渐渐富裕。如年开始经营占地一亩的两个早春延秋蔬菜大棚,到年春季,已经发展到7个蔬菜大棚,占地3亩,选择品种大多是春黄瓜、西红柿、辣椒、西葫芦,夏芹菜、夏莴笋,秋西红柿等品种,每年亩产值1.2万元左右。

(三)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促进了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

林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十分重视蔬菜产业发展。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农业部门加强了技术培训与指导。近两年来,政府投资60余万元用于蔬菜大棚建设,新建179个标准化蔬菜大棚,使蔬菜大棚数量达到了200个,初步解决了蔬菜市场淡季不淡的问题。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扶持,蔬菜生产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我区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蔬菜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龙头企业带动乏力,蔬菜精加工仍是空缺

我区鲜销蔬菜在外地市场一直看好,但生产基地与销售市场距离较远,纯属鲜销模式,增加了成本。从我区蔬菜冷藏库、发往,每吨蔬菜路途运费400元,一车装载10吨的运费就是4000元,每斤蔬菜增加0.2元的成本。目前,我区蔬菜加工只是限于一种冷藏粗加工,蔬菜精深加工仍是空缺,其附加值得不到显现。

(二)品种结构不够合理,种植方式比较单一

一是不重视蔬菜轮作换茬,同一品种在同一块地上逐年种植,导致蔬菜病虫害越来越严重,农药用量加大,成本增加,品质和产量呈下降趋势。二是品种结构不合理。如成块种植的80亩大白菜,其品种是高冷地、山地王等,茬口相同,同时育苗,同时移栽,品种生育期差异很小,上市时间仅相差3-4天。又如大棚蔬菜黄瓜品种津优1号、2号,10个棚就有7个棚都种植同品种的现象,在市场销售上达不到利用时差填补的效果。三是山野菜资源开发利用不够。

(三)无公害蔬菜品牌效应没得到充分发挥

我区气候冷凉,昼夜温差大,土壤富含有机质,病虫害相对较少,境内无工业“三废”污染,是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绿色食品的理想区域。然而,目前,全区共认定无公害蔬菜基地面积700公顷,认证产品9个(村4个、钱而红4个、邓昌民1个),种类5个(大白菜、白萝卜、土豆、包菜、黄瓜)。以“??”为主线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其产品品质优良,并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认证中心认证,产品畅销、、、、等各大中城市。但是,由于大量的达标基地和优质产品还没有申报认定和认证,好品质却没有身份证,在外市场销售价格大打折扣。

(四)耕地资源贫乏,限制了蔬菜发展规模

全区退耕还林后的耕地面积不足11万亩,除种植粮食和马铃薯8万多亩外,其余的用来发展纯蔬菜的耕地不超过3万亩。近三年来统计数据显示:蔬菜种植面积没超过3万亩,总产量在4万吨左右徘徊,总产值5280万元。

三、蔬菜产业可持续发展建议

我区蔬菜产业发展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创新模式,创立特色”的指导思想,继续走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之路,打造无公害系列品牌,开发蔬菜旅游产品,形成我区特色蔬菜品牌系列产品,从而促进我区蔬菜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优化种植结构,提高复种指数

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和市场需求,制定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规划。根据海拔、气候、土壤特点,科学安排茬口,选择生育期长短不同品种合理搭配种植,提高复种指数和单产,露地蔬菜种植达到一年2-3茬。其次,要实行轮作换茬,减少病虫害发生。其三,要积极推广成熟的高效种植模式。如:早春白菜?葱苗?辣椒,大棚春黄瓜?夏白菜?辣椒(或茄子)、西红柿?莴苣?芹菜(或莴笋)等模式。

(二)优化品种结构,扩大种植规模

一是着眼于纵向优化品种结构。在同种蔬菜中不断选择优良品种,进行更新或更换。二是着眼于横向优化蔬菜品种结构。在大力发展反季节蔬菜的同时,还要开发蕨菜、薇菜、香椿、竹笋等山野菜。选择部分野生品种进行野转家种植和试验,建设反季节大宗蔬菜基地和野转家山野菜基地。三是利用好大棚保护地栽培,发展精细蔬菜,不断扩大低山“早春延秋”蔬菜设施栽培,满足区内蔬菜市场淡季供应。

(三)培育蔬菜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延长加粗产业链

一是研究出台扶持龙头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建立龙头企业信用担保平台,强化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在已建成的2个蔬菜专业合作社中,加强指导,规范管理,择优扶持成为全区蔬菜龙头企业。二是出台《林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认证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引导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定产销定单,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四)强化科技服务,提高科技含量

一是加强“以钱养事”资金管理,落实乡镇农技推广公益性服务人员,完善“以钱养事”新机制,促进农业实用技术进村入户。二是继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培训效果,采取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在蔬菜主产地为每个农户培养一名科技明白人。三是抓示范,办样板,开展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试验。逐步引进和选择推广适销对路的蔬菜新品种,优化蔬菜品种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四是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局和供销社要密切配合,农业局重点抓好测土配方,发放测土配方通知单,供销部门要组织企业生产配方肥,实现“测、配、产、供”一条龙服务,指导农民科学施肥。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但汝城县政府坚持认为调查报告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法院认为5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报告也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并以本案“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以上案例中体现出: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条例》的第二章对应该公开的信息类型进行了列举。然而《条例》对此规定却表述非常含糊。实际上,各级政府经办的事多不胜数与之相比,《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开类型表述笼统,公民在申请公开某个具体信息时,往往不能找到与之精确对应的条款,给政府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本案就出现县政府拒绝公开的理由是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但是,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依赖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救济制度,那么无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设计得如何严密,它也难逃被束之高阁的命运。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而且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从侵害的权益的种类来看,仅宽泛地限定为“合法权益”。

根据案例分析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标准:以具体行政行为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为标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为提起的诉讼,还有对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是,本案中县政府认为作出的调查报告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黄由俭、邓松柏等5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汝城县政府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行为应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如县政府所说的那样认为调查报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法院不立案的理由是“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本案针对的是县政府侵害了黄由俭等人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只要县政府确实有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法院无需判断该政府信息的性质。

(二)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采用的是“合法利益”的标准;而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样对原告提出了具有“合法权益”的要求。但在政府应该公开的事项中,有很多是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样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每一个公民都有关系,但是却很难说某个个体对其具有“合法利益”或“合法权益”关系,因此,公民在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就容易遭遇原告不适格的尴尬。

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基于现实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意见稿》第一条,直接列举了六款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对于以前法院以各种理由不受理的情形会得到改善,该条第二款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凤凰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险情,应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第五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应在24小时内向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报告。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应在24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同时越级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应在12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同时越级速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24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应在6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同时越级速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第七条发现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平时为凤凰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指挥长,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国土、交通、水利、卫生、公安、武装、农业、民政、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凤凰路国土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审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3、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4、发生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时,组织成员赶赴现场,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5、配合红塔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地质灾害处置

第九条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红塔区、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区、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第十条发生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办公室、各专业组组成。

第十一条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一、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1、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

2、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发生地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

二、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市级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区级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2、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向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报告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

5、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红塔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6、负责处理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职责:

由民政、公安、武装、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

1、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职责:

由国土、交通、农业中心等部门组成。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确定灾害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2、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其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五、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职责:

由交通、水利、农业、公安等部门组成。

1、尽快配合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2、尽快配合抢修恢复遭受损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配合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职责:

由卫生、环保等部门组成。

1、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设备。

七、治安保卫组职责:

由公安、武装等部门组成。

5、配合红塔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地质灾害处置

第九条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红塔区、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区、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第十条发生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办公室、各专业组组成。

第十一条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一、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1、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

2、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发生地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

二、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市级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区级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2、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向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报告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

5、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红塔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6、负责处理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职责:

由民政、公安、武装、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

1、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职责:

由国土、交通、农业中心等部门组成。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确定灾害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2、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其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五、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职责:

由交通、水利、农业、公安等部门组成。

1、尽快配合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2、尽快配合抢修恢复遭受损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配合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职责:

由卫生、环保等部门组成。

1、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设备。

七、治安保卫组职责:

由公安、武装等部门组成。

5、配合红塔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地质灾害处置

第九条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红塔区、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区、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第十条发生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凤凰路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办公室、各专业组组成。

第十一条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一、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1、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

2、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发生地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

二、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市级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区级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2、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向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报告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

5、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红塔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6、负责处理凤凰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职责:

由民政、公安、武装、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

1、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职责:

由国土、交通、农业中心等部门组成。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确定灾害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2、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其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五、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职责:

由交通、水利、农业、公安等部门组成。

1、尽快配合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2、尽快配合抢修恢复遭受损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配合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职责:

由卫生、环保等部门组成。

1、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设备。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即市场调查项目启动之前需要完成的工作,一般来说,准备阶段在学生了解了市场调查与预测的基本理论之后就可以进行了。准备阶段需要完成的任务主要包括:(1)了解“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基本内容。学生应知道该课程在营销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同时了解市场调查与预测的含义、分类以及一般的流程等基本理论知识。(2)提出了项目总要求。教师对学生提出教学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布置项目任务,同时明确组织纪律、成绩评定方法以及分组的原则等。尤其注重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在外出调研时的人身及财产等安全。(3)组建项目团队。根据班级人数确定团队的数量,一般每个团队的人数在6~8人;男生、女生进行搭配,以此提高学生调研的安全性;同时促使男生女生之间进行更好的交流,提高学生沟通能力。

(二)项目教学法实施阶段项目教学法的实施阶段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市场调查与预测的基本步骤完成一项市场调研任务。1.确定市场调研主题要求小组内部进行讨论,确定市场调研的主题,并由教师对市场调研的主题进行审核。在对调研主题进行审查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调研对象最好是学校内部或周边的一些企业。学生可以选择学校内部的餐厅、超市或者学校周边的一些小企业进行调查。在调研内容方面可以要求学生选择微观环境进行调研。例如,消费者行为、消费需求调查或者某项产品的发展前景、品牌评价等。(2)调研主题要恰当,不应该太大或者是一些陈旧的主题。选题太大,不能具体到某一个方面,导致涉及内容过多,市场调研过程中无法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2.撰写调研策划书学生根据所选择的调研主题,撰写调研策划书,并提交教师进行审查。调研策划书编写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后期市场调研的实施提供基本思路。调研策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研主题,并对调研主题进行细化,调研时间和调研的进度安排,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调查的地点,调研的方式和方法,使用人员访问调查还是电话调查或者网络调查法等;调查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方法;市场调研的费用预算以及人员的分工安排等。学生提交调研策划书之后,教师应及时进行评阅,并针对调研策划书中不合理的地方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学生能够按照更加完善的调研方案来实施市场调研工作。3.设计调查问卷设计调查问卷即学生按照市场调查问卷设计的要求,根据所确定的调研主题设计一份完整的调查问卷。(1)问卷的结构必须完整、合理,严格按照市场调查问卷的结构进行安排。学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查问卷的标题直接采用“调查问卷”的字样,未能点明调研主题;二是调查问卷中背景资料部分放在最前面,不符合市场调查问卷设计的原则。(2)调查问卷表达与格式要符合要求。调查问卷的表达要通顺,具有逻辑性,避免出现语句不通顺,有错别字的情况。同时,格式方面,排版要美观、大方。4.抽取样本抽取样本要求学生按照调研策划书中所确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作为被调查的对象。抽样方法可以使用随机抽样或非随机抽样,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大部分学生为了方便采用非随机抽样中的任意抽样方法,以节省时间,增加调查数量。5.调查实施调查实施阶段即要求学生根据所确定的调研方案,实施问卷调查。(1)各团队要根据市场调研策划书方案,完成至少30份调查问卷。(2)调查实施过程中团队内部要进行明确分工,由队长进行分工安排,明确各自职责。(3)鉴于问卷数量相对较少,要求学生外出访问的时间最好集中在一天之内完成。6.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及调研报告的撰写学生在完成调查问卷的收集之后,应利用定量或者定性分析的方法,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得出调查的结论,并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是评价学生成绩的重要依据,因此,调研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市场调研报告的结构进行撰写,避免出现结构混乱,思路不清晰的问题。得出的调查结论要具有科学性。调研报告中所列出的图表、数据等,不能简单的罗列,要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三)汇报及评定阶段学生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之后,需要提交电子版、打印版的调查报告,同时将调查报告做成PPT在课堂上进行展示,进行交流和沟通。这样使各团队之间互相学习,认识自身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加深对市场调研过程的理解。对学生成绩的评定首先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对该团队总体情况进行评定,然后依据团队各个成员的具体任务及分工情况对各个成员进行评价。(四)成果的应用对于比较优秀的市场调研报告,教师可以指导学生进行修改、完善,与学生调研的相关企业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让他们对学生的市场调查成果进行评价,如果有条件,可以将调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和对策应用到企业的经营实践中,为营销决策提供依据。成果的实际应用更能够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市场调研的项目过程中来。

二、独立学院“市场调查与预测”项目教学法实施的保障条件

(一)转变思想认识项目教学法的实施要求学生和教师必须转变思想认识。首先,对于教师来说,要改变过去传统的教学理念,要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素质为宗旨,由信息传递者的身份转变成指导者,为学生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提供有利的条件;其次,对于学生来说,要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对市场营销人才的要求,改变原来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积极主动的参与到项目教学过程中来,完成市场调查项目的实施过程。

(二)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以团队为单位完成项目任务,难免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督促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进来。对于成绩的评定,既要根据团队的综合表现给予团队总体成绩评价;同时也应根据团队成员的分工及表现情况对不同的成员进行成绩的评定,在学生的总成绩中,团队成绩和个人成绩各自占一定的百分比,一般团队成绩占到60%~70%;对于个人成绩的评定,可以由团队内部的成员进行互评。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高干子女掌控五大经济部门

该报告表明:在金融、外贸、国土开发、大型工程、证券五大

领域中担任主要职务的,有百分之八十五至九十是高干子女,实际上已形成了官僚资产阶级。

三千高干子女,拥有资产二万亿

该报告披露:至年三月底,内地私人拥有财产(不包括在境外、外国的财产)超过五千万以上的有二七三一0人,超过一亿元以上的有三二二0人。超过一亿元以上者,有二九三二人是高干子女,他们拥有资产二万零四百五十余亿元。他们较集中在以下八个省市:广东省,一五六六人;浙江省,四六二人;上海市,二二五人;北京市,一九五人;江苏省,一七二人;山东省,一四一人;福建省,九十二人;辽宁省,七十九人。

亿万富豪资产来源主要靠权力

亿万富豪的资产来源,主要是依靠家庭背景的权力,有合法的,有非法的,有合法下的非法所得,主要有以下多个方面:(一)以引进外资(包括驻外中资到内地投资)从中获取回佣。(二)进口、引进成套设备,一般比国际市场高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例如,从意大利引进制造皮鞋的自动流水线,国际市场价二百万美元,广东、江苏引进同一型号,报价分别为六百万美元及七百二十万美元。一套年产五十万吨化肥成套设备,国际市场价二点二亿美元,山东、辽宁以四亿美元报价引进。(三)操控国内资源、商品,出口获利。(四)国土开发、地产倒卖,靠银行借贷,无本获暴利。(五)走私、逃税,每年走私进入市场的日本、欧洲轿车三万至四万辆。(六)金融机构无抵押信贷,资金外流到个人口袋,这也是金融机构坏帐的主要因素之一。(七)独家或霸占大型工程承包。高速公路百分之八十五由私企承包,承包商是当地高干亲属。一公里程的高速公路,能获利七百万至一千一百万。(八)抽逃资金到个人帐户,一般通过金融机构、中资进行。(九)操控证券市场,制造假信息勾结金融、传媒造市,从中获利。

粤、沪、苏等省市高干子弟致富概况

广东省十二家大地产商都是高干子弟,其父亲包括前政治局委员、人大副委员长、前政协主席、前省长等。

上海市十家大地产商,有九家是高干子弟为老板;十五家工程建筑承包商,除二家属于国企外,十三家都是高干子弟

江苏省有二十二家大地产商、十五家工程建筑承包商,清一色由干部子女操控,其父亲包括现职副省长、省人大副主任、前省委副书记、前省法院院长等。

官方研究部门这个调查报告,给邓小平"让一部份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做了一个完满的注解。原来这个"大公无私"是让自己的家族"先富"起来。

亿万富豪各国都有。不过民主国家富豪,靠的是聪明才智、惨淡经营;而中国这些富豪,靠的是老子的权势,这是平民百姓不能望其项背的。

权力腐蚀人,这个规律在中国大陆之外也起作用。但是从"衙内"一跃而变富豪,却是中国独有的"特色"。为什么别的地方没有这个"特色"呢?除了民主制度这个关口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区别,就是"公有制"和"私有制"。

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国家只能通过政策措施来调节经济,但没有自己的财产,国库全靠纳税人出钱来充实。政府花钱要有严格的程序,要受全国监督,贪起污来谈何容易。可是我们就不同了,它基础是公有制,全国的经济命脉都在政府手里。政府是由官员组成的,名义上是"公有制",实际上是"官有"。有权的官甚至不必犯傻去"贪污",他只要批个条子,给主管官员招呼一下,他的子女就可以捞到一块大地皮,或到国企里去当个头头,这都是真正白手起家的捷径,试问哪个资本主义的官员有这种方便条件?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行政问责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问责对象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后,都有义务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

2.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依法决定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

4.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5.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首长违反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超越法定(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2.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3.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4,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5.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2.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督不力或者纵容、包庇的;

4.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5.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6.违反建设工程、机电设备、药品采购、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7.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执纪权的;

8.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或者指使、授意本地区或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

9.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3.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4.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发现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可以提请市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的检举和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工作考核结果;

(九)副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十)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市长决定对行政首长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市监察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行政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选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引咎辞职;

(九)给予行政处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对行政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诉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在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复查报告,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十一条如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由市监察局对其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镇长(乡长)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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