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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

财产保险学论文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财产保险台同 保险利益 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市场也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财产保险利益案件不断增长,这与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作出了修订,逐步适应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

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对保险利益的探讨从没有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认清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有利于探讨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财产保险立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着手进行分析。

大陆法系中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表现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局限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上,并以保险利益为标准区分保险和两种行为,这对保险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当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所有权上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其逐渐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并将保险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明确保险利益仅适用于损害保险中适用。该理论从民法体系中阐述保险利益,丰富了保险利益的理论,但同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民法规定中,认为在规定之外就没有保险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和保险损失补偿。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突破了技术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其缺陷主要在于仅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而经济利益判断标准不统一,容易被滥用。

我国大陆地区保险业起步较晚,理论界关注保险利益也较晚,早起研究成果较少,但是今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利益关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多,就保险利益而言,主要有“适法利益说”、“利害关系说”和“折衷主义”三种学说。通常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功能体现在避免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个方面。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以适法利益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保险利盏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其主体是被保险人,标的是经济利益,该利益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该利益是可以被确定下来的。

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的进步性表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产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区分开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规定了两者各自的主体:前者的主体为投保人、后者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这是最明显的进步之处,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有利于实现分散分先、填补损害的保险目的,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险标的出现约定情况时,损害的是被保险人,受益的当然也应当是被保险人,这能保障财产保险经济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确定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还能推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行为,拓宽保险业务范围,推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将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行为和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二是财产保险利益时效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对对财产保险利益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主张赔偿。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拓宽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和促进财产保险发展大有裨益;这一时效规定能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分散风险和填补损害的保障功能,促进商事交易活动进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的进步性也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的利益归为受让人,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权利,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做到通知义务,保险人人在一定条件下就应当继续承保保险标的,尊重契约自由,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规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下文将简要进行论述。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定义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强。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同的人对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异,如果认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将使得财产保险利益过分狭窄,在社会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适应的,经济发展将会不断产生未被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新利益,此种理解将使得新产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规定,这显然与我国保险法的初衷违背。此外“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认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分,只有物质上的利益才可能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而精神利益应当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会出现新的未被现有法律认可的利益,按此规定,新出现的利益将不受保险法规定,这样过于片面,束缚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分散风险的功能。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仅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例举式等具体规定。当前国外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有三种立法例: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无论何种立法例,都对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了例举式规定,将实际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并用兜底条款进行范围周延。准确、合理地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能有效避免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保险的目的性和功能发挥。

最后,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存在不合理。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主要是保险利益享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消灭将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另外如果因保险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将消灭,保险合同效力也会终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消灭没有做出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法律的建议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

完善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要改变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的问题,未被具体规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根据上文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讲财产保险利益界定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这一明确概念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明确规定为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请求权,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在确定被保险人时法律应予以具体限制,防范道德风险发生。“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可以是已经为法律明确认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这有利于拓宽保险保障业务的范围。“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是应保险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准确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这一概念简洁扼要,也能完整、准确表达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

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笼统和财产保险利益范围未明确划定的问题,在明确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基础之上,应当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首先必须要确认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认定原则,一般来说,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应遵循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三原则,在这些原则下采用概括例举式规定方式明确我国财产保险利益范围。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是基于保险标的安全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由于保险标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填补损失。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无所限制;公平原则要求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确认定保险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认定保险利益范围时应当在具体规定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保险利益范围为大众所认可。在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分类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将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现实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期待利益是指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现有权力而获得的未来可确定的利益,如租金、利息,期待利益产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也可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财产保险台同 保险利益 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市场也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财产保险利益案件不断增长,这与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作出了修订,逐步适应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

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对保险利益的探讨从没有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认清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有利于探讨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财产保险立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着手进行分析。

大陆法系中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表现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局限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上,并以保险利益为标准区分保险和两种行为,这对保险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当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所有权上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其逐渐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并将保险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明确保险利益仅适用于损害保险中适用。该理论从民法体系中阐述保险利益,丰富了保险利益的理论,但同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民法规定中,认为在规定之外就没有保险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和保险损失补偿。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突破了技术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其缺陷主要在于仅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而经济利益判断标准不统一,容易被滥用。

我国大陆地区保险业起步较晚,理论界关注保险利益也较晚,早起研究成果较少,但是今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利益关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多,就保险利益而言,主要有“适法利益说”、“利害关系说”和“折衷主义”三种学说。通常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功能体现在避免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个方面。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以适法利益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保险利盏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其主体是被保险人,标的是经济利益,该利益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该利益是可以被确定下来的。

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的进步性表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产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区分开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规定了两者各自的主体:前者的主体为投保人、后者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这是最明显的进步之处,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有利于实现分散分先、填补损害的保险目的,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险标的出现约定情况时,损害的是被保险人,受益的当然也应当是被保险人,这能保障财产保险经济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确定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还能推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行为,拓宽保险业务范围,推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将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行为和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二是财产保险利益时效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对对财产保险利益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主张赔偿。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拓宽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和促进财产保险发展大有裨益;这一时效规定能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分散风险和填补损害的保障功能,促进商事交易活动进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的进步性也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的利益归为受让人,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权利,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做到通知义务,保险人人在一定条件下就应当继续承保保险标的,尊重契约自由,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规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下文将简要进行论述。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定义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强。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同的人对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异,如果认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将使得财产保险利益过分狭窄,在社会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适应的,经济发展将会不断产生未被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新利益,此种理解将使得新产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规定,这显然与我国保险法的初衷违背。此外“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认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分,只有物质上的利益才可能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而精神利益应当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会出现新的未被现有法律认可的利益,按此规定,新出现的利益将不受保险法规定,这样过于片面,束缚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分散风险的功能。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仅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例举式等具体规定。当前国外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有三种立法例: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无论何种立法例,都对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了例举式规定,将实际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并用兜底条款进行范围周延。准确、合理地明确

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能有效避免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保险的目的性和功能发挥。

最后,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存在不合理。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主要是保险利益享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消灭将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另外如果因保险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将消灭,保险合同效力也会终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消灭没有做出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法律的建议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

完善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要改变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的问题,未被具体规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根据上文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讲财产保险利益界定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这一明确概念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明确规定为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请求权,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在确定被保险人时法律应予以具体限制,防范道德风险发生。“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可以是已经为法律明确认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这有利于拓宽保险保障业务的范围。“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是应保险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准确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这一概念简洁扼要,也能完整、准确表达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

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笼统和财产保险利益范围未明确划定的问题,在明确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基础之上,应当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首先必须要确认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认定原则,一般来说,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应遵循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三原则,在这些原则下采用概括例举式规定方式明确我国财产保险利益范围。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是基于保险标的安全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由于保险标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填补损失。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无所限制;公平原则要求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确认定保险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认定保险利益范围时应当在具体规定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保险利益范围为大众所认可。在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分类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将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现实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期待利益是指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现有权力而获得的未来可确定的利益,如租金、利息,期待利益产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也可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财产保险台同 保险利益 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市场也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财产保险利益案件不断增长,这与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作出了修订,逐步适应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

    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对保险利益的探讨从没有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认清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有利于探讨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财产保险立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着手进行分析。

    大陆法系中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表现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局限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上,并以保险利益为标准区分保险和两种行为,这对保险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当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所有权上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其逐渐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并将保险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明确保险利益仅适用于损害保险中适用。该理论从民法体系中阐述保险利益,丰富了保险利益的理论,但同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民法规定中,认为在规定之外就没有保险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和保险损失补偿。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突破了技术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其缺陷主要在于仅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而经济利益判断标准不统一,容易被滥用。

    我国大陆地区保险业起步较晚,理论界关注保险利益也较晚,早起研究成果较少,但是今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利益关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多,就保险利益而言,主要有“适法利益说”、“利害关系说”和“折衷主义”三种学说。通常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功能体现在避免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个方面。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以适法利益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保险利盏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其主体是被保险人,标的是经济利益,该利益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该利益是可以被确定下来的。

    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的进步性表现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产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区分开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规定了两者各自的主体:前者的主体为投保人、后者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为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这是最明显的进步之处,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有利于实现分散分先、填补损害的保险目的,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险标的出现约定情况时,损害的是被保险人,受益的当然也应当是被保险人,这能保障财产保险经济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确定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还能推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行为,拓宽保险业务范围,推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将保险利益归于被保险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行为和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二是财产保险利益时效规定的进步性。现行《保险法》对对财产保险利益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主张赔偿。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拓宽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和促进财产保险发展大有裨益;这一时效规定能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分散风险和填补损害的保障功能,促进商事交易活动进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的进步性也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转移后,保险合同的利益归为受让人,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权利,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做到通知义务,保险人人在一定条件下就应当继续承保保险标的,尊重契约自由,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规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不足,下文将简要进行论述。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定义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强。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同的人对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异,如果认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将使得财产保险利益过分狭窄,在社会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适应的,经济发展将会不断产生未被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新利益,此种理解将使得新产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规定,这显然与我国保险法的初衷违背。此外“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认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分,只有物质上的利益才可能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而精神利益应当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会出现新的未被现有法律认可的利益,按此规定,新出现的利益将不受保险法规定,这样过于片面,束缚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分散风险的功能。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仅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例举式等具体规定。当前国外关于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有三种立法例: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无论何种立法例,都对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了例举式规定,将实际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确规定,并用兜底条款进行范围周延。准确、合理地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能有效避免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保险的目的性和功能发挥。

    最后,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存在不合理。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主要是保险利益享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消灭将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另外如果因保险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将消灭,保险合同效力也会终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消灭没有做出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法律的建议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

    完善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要改变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的问题,未被具体规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根据上文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界定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讲财产保险利益界定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这一明确概念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明确规定为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请求权,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在确定被保险人时法律应予以具体限制,防范道德风险发生。“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可以是已经为法律明确认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产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这有利于拓宽保险保障业务的范围。“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是应保险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准确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这一概念简洁扼要,也能完整、准确表达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

    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笼统和财产保险利益范围未明确划定的问题,在明确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基础之上,应当增设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首先必须要确认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认定原则,一般来说,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应遵循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三原则,在这些原则下采用概括例举式规定方式明确我国财产保险利益范围。合理的经济利益原则是基于保险标的安全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由于保险标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填补损失。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无所限制;公平原则要求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确认定保险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认定保险利益范围时应当在具体规定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保险利益范围为大众所认可。在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分类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将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现实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期待利益是指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现有权力而获得的未来可确定的利益,如租金、利息,期待利益产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也可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重庆市财产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引言

自1997年直辖以来重庆市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市场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然而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重庆市的财产保险市场仍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从近5年的数据来看,重庆市的财产保险市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明显低于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平均水平,其中财产保险深度在2011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6.73%,而保险密度更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因此,对重庆市的财产保险市场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影响其财产保险需求的因素,对于加快重庆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和重庆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综述

(一)国外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对于保险需求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SzPiro和Outrevilie认为教育程度越高,其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越低,因为一个人认知能力提高后可以更好的评估风险、承受风险,大多学者认为可以将一个地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人口的比例作为风险厌恶程度的替代变量,从而来表示人们的风险意识。Outreville利用1983年55个国家的截面数据对财产保险的需求进行研究表明,收入与金融发展程度与财产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而价格与财产险需求呈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Eshoetal采用44个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1984-199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财产保险需求问题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损失概率与财产保险需求显著正相关。

(二)国内综述

国内学者研究较晚,可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单一因素研究。殷延辉通过对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出现低增长局面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通货紧缩会使消费者和大企业的支付和偿付出现困难,企业和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也会发生显著的变化。林宝清、洪锡熙、吴江鸣研究表明我国财产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系数值有大于1的倾向,其稳定性较强,并且可信度较高。肖文和谢文武研究中发现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且GDP的增长对保险业的超常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二是多重影响因素研究。黄泽勇使用1997-2006年的保险市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人均GDP对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影响显著。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和市场结构改善对促进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的作用不明显,但保险补偿功能的实现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呈正相关关系。严敏选取2007年东部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的截面数据对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保险意识、前期赔付支出和经济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财产保险需求呈现显著的正相关的关系,而且前期赔付支出对财产保险需求影响最大。夏益国运用1985-2005年的相关数据对非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显示: 消费者的保险意识、风险水平和经济增长对非寿险需求的影响显著,但是非寿险市场的供给因素和非寿险价格对非寿险需求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影响财产保险需求因素的选择

根据目前国内外学者实证研究的成果来看,影响财产需求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固定资产投资、收入水平、产品价格、市场竞争等;社会因素主要包括:人们的风险意识、人口结构、法律和政策变化等。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Income)

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和生活水平变化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它是人们实际上可以使用和控制的经济资源。在西方经济学的消费理论中,它对居民消费水平起决定性作用,同时由需求理论可知居民或者企业的消费都要受到可支配收入的预算线的制约。

(二) 固定资产投资水平(Investment)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和第三方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固定资产投资水平越高则该地区实体资产量越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该地区的风险资产越多,出于风险因素的考虑,财产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大,预期两者成正相关关系。

(三)市场竞争(competition)

市场竞争的程度是由市场结构决定的,而市场结构是由市场买卖双方的相对数量和力量决定的。财产保险市场激烈竞争的结果使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降低,对财产保险的需求也会增大。因而,本文中用财产保险机构数的数量来量化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水平,并预期财产保险机构数与其需求呈正相关关系。

(四)保险赔付额(Claim)

一是当财产保险赔付额较高时,它会增强人们对于财产保险保障的预期,从而增大对财产保险的需求;二是财产保险大多是短期的,其定价方式较为灵活,财产保险公司属于营利性组织,其趋利性会驱使在调高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从而导致财产保险的需求减小。

(五)教育水平(Education)

某一地区的教育水平越高,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较强,则对财产保险的需求越大。

四、模型的建立和数据收集

本文选取人均可支配收入(Income)、固定资产投资水平(Investment)、市场竞争(Competition)、保险赔付额(Claim)、教育水平(Education)5个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并与大多数研究一样以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表示财产保险需求为被解释变量。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发现,多元对数线性需求函数模型比单方程多元线性需求函数模型回归效果更好,且对数线性模型更能反应自变量的微弱变化对因变量的影响。本文数据来由1997-2011年《重庆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2011年重庆市统计公报》、《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年及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收集整理计算得到。模型设定如下:

lnprenmium=β0+β1lnEducatian+β2lnInvestment+β3lnCampetitian+β4lnIncome+β5lnClaim+μ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模型估计结果

运用OLS原理对财产保险需求进回归分析,经过运行Eviews6.0得出以下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回归结果看出,原R2值为0.998792,调整后的R2值为0.997929,说明回归方程的拟合度较高,F检验的零系数概率接近为0说明回归方程的系数总体显著。F统计量为1157.3远大于临界值,5个解释变量系数的T统计量绝对值都大于临界值2,且x1、x3的回归系数在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x2、x4、x5的回归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实证结果显示:教育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险赔付额与财产保险需要呈正方向的关系,与预期相同;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财产保险需要呈反方向的关系,与预期不同。

(二)实证结果检验

1.多重共线性检验。由表可知判定系数 R2值较高,而所有5个参数的显著性t检验都比较显著,这表明该回归模型的多重共线性程度很低,模型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

2.异方差检验。本文采用White检验来对建立的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异方差检验,不考虑变量的交叉项,构建辅助回归模型为:

e2=α0+β1lnEducatian+α2lnInvestment+α3lnCampetitian+α4lnIncome+α5lnClaim+α6(lnEducatian)2+α7(lnInvestment)2+α8(lnCampetitian)2+α9(lnIncome)2+α10(lnClaim)2+ξ

对辅助回归模型进行OLS估计,得到White检验的统计量Obs*R-squared值的为6.55远小于χ20.05(10)=18.37,因此该模型不存在异方差。

3.自相关检验。本文采用LM检验法(亦称BG检验)来对模型残差序列进行二阶自相关检验, LM统计量Obs*R-squared的伴随概率为0.0204,小于χ20.05(2)=0.1,故认为该模型中不存在二阶自相关。从以上的检验结果来看,模型通过各项检验,因此可以确定最终的模型为:

lnPrenmium=-0.749593+0.48lnEducatian-0.51lnInvestment-1.39lnCampetitian+1.84lnIncome+0.47lnClaim

六、结论及启示

(一)教育经费支出与重庆财产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

当重庆市教育经费增加1%其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加0.48%,表明教育经费支出与财产保险需求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重庆市应该继续增加都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加大初高等教育普及的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应该注重保险的宣传,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

(二)重庆固定资产投资与财产保险需求为负相关关系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与财产保险需求呈较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表明重庆市的财产保险市场还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针对这一特殊情况,重庆市应该加大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力度,努力完善财产保险市场体系,开拓创新财产保险业务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市场,努力使固定投资资产的增加成为推动重庆市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外在动力。

(三)市场竞争与重庆财产保险需求呈负相关关系

当重庆市保险公司数目增加1%时,实证结果显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反而降低1.39%,与预期不符。同时也表明,过度的市场竞争是阻碍重庆市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各公司在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时应更多注重于财产保险业务的开发,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符合保险市场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活动。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与重庆财产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

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重庆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加1.84%,是重庆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加的最重要的因素,这与以往实证结果一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重庆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进一步增加,这也意味着重庆市财产保险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政府应该注重良好经济环境的培养和经济建设,为重庆市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外在和内在的需求支持。

(五)保险赔付额与重庆财产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

保险赔付额对重庆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弹性小于1,为0.47%。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保险赔付额增加,人们对于保险公司更加信赖,更多人为了规避风险选择购买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更加注重对于风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职能,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其运行成本,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服务。

总之,教育经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险赔付额的增加都能够促进重庆市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而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和市场竞争与财产保险市场需求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重庆市应该努力完善其保险市场体系,规范竞争行为,开发新的财产保险业务,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注重内部管理和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实现重庆财产保险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宝清,洪锡熙,吴江鸣.我国财产险需求收入弹性系数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4(7).

2.肖文,谢文武.经济增长与政策因素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内在传导机制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1(3).

3.黄泽勇.影响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因素的实证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2).

4.严敏.论我国东部地区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J].企业导报,2010(5).

5.夏益国.我国非寿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技术经济,2007(3).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当事人与参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使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保险利益。但要实现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首先要明确保险法中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这是保障保险合同目的实现的基础与前提。

一、 保险受益人的定性

理论界关于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只有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才有存在的必要,持肯定说的学者坚持应删去《保险法》中“人身”二字, 使受益人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目前学术界主流的观点是否定说观点。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也认为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只应该存在于人身保险中。①

二、人身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的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经历了构思、反复论证的过程。保险法受益人制度确立的始因是当被保险人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时, 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 尚需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 以便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保险赔偿金额这也是立法者长期理论认识和实践总结出来的。②

李玉泉曾在《保险法》中, 将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人身保险中,并且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只有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 受益人才有存在的必要。③日本学者朝川、大村等也认为,受益人仅在于人身保险中存在, 而财产保险中则不可能有。④在他们看来之所以在人身保险中规定受益人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损害无法直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能够有第三人代替其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最大化的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财产,只会发生财产损失,财产标的所有权主体一般是被保险人,不需第三人的介入即可完成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不需要单独确立受益人制度。

三、财产保险中关于受益人制度的观点

受益人在《法学词典》被定义为“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在台湾法律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受益人也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其中狭义的受益人仅指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而广义的受益人除了包括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还包括财产险中的受益人,上文所述台湾地区法律和《法学词典》中对受益人的规定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出发的。

江朝国在其所著的《保险法基础理论》中指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 契约当事人可约定将保险契约上将来可能发生之保险赔偿请求权让与受益人, 则此受益人据此而成为唯一具有受领保险金权利之人。”⑤他提出,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权社会的至高原则,个人自由意志的行使是私法自由意志的具体体现,只要个人意志的行使不触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被得到尊重和保护。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与在人身保险中规定的受益人目的一样,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触犯他人利益,应该得到我国立法的支持与肯定。

四、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关于受益人制度规定对比

针对上述观点,否定说学者认为, 立法者应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只有保险利益的受损者即被保险人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保险补偿, 以禁止不当得利, 防范道德风险,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其二, 在财产险中,钱财乃身外之物,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并不会因为财产损失而受到威胁,人身与保险标的分离使得被保险人在其财产毁损或灭失时,身为保险标的所有人自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另行在财产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

然而,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并非如此,相反,无论从保险法律理论的一致性角度还是保险法律实践的必要性角度在财产保险中设立受益人制度都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首先,从保险合同的标的看,之所以会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内容不同所做的区分,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价的物质财产,虽然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同,合同性质不同,但都属于保险法所保护的权益,即使人身不能用金钱衡量,但被保险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必然会产生比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类似的物质财产损失,在此意义上,人身保险同样具有损失补偿性。⑥当事人投保的目的都是就是为了防范风险,弥补损失,我国制定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受益人的间接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保险标的不同,就把两者区别来看,否则有厚此薄彼之嫌。

其次,从保险合同目的讲,因为保险标的由于各种未知的原因可能会毁损或灭失,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不能预知结果的前提下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能够较大程度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尽管此时直接受害人是被保险人, 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指定受益人是为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给他所希望的人提供一份物质保障, 这并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不冲突,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直接的表现。

再次, 从两者具体的适用情形看,人身保险一般适用于人身利益发生危险或损害,财产保险一般适用于财产被破坏或灭失,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并不会重合,财产保险中不会出现被保险人死亡无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形,但这并非绝对的,任何事都有例外,例如交通事故中存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随着保险标的受损而丧身的情形,一旦车毁人亡,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车所投的保险金将无人受领,这对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况且,如果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继承,还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要征收遗产税,被保险人负有债务时,保险金的偿还顺序也是不同的,因此此种情况直接规定受益人更合适。

最后,从设立后果来看,虽然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但人身保险又何尝不是如此,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是有利有弊,无论在人身保险还是在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都不应该受到限制,至于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因无损失而获利可能会产生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 这是可以通过保险人单方限制或变更、撤销受益人加以完善的,而无须另外在财产保险中禁止设置受益人制度。

五、财产保险中对受益人制度的完善

被保险人是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权利行使主体, 受益人的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基础上,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派生权利主体。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中同样可设置,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并不会诱发道德风险,并不与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冲突,相反,如果在财产保险适用范围中加上受益人概念是有利于我国保险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只是基于财产保险标的特殊性,在财产险中增加受益人的同时也应从立法的角度对其加以限制,把财产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形。

第一,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险中,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理赔风险,缩小理赔环节,被保险人可以直接指定事故中的受害人为受益人,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第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通过设定受益人,避免保险赔偿请求权力主体缺位,更好地实现保险合同目的;第三,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标的所有人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抵押权人为受益人,不仅可以实现保险合同目的,也更加有利于增加双方的信誉度,保证抵押合同的交易安全。

六、总结

保险业已经深入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受益人是保险利益的直接享受者,受益人虽然对保险合同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也无权干预保险合同,但是,不管受益人资格如何, 其权利都应该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无论在人身保险中,还是在财产保险中都应当允许受益人这一概念的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使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受益人制度在立法上保持横向一致, 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促进和谐社 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

本文由湖北文理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资助。



注解:

① 樊启荣:《保险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

② 江朝国. 保险法基础理论[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③ 李玉泉. 保险法[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④ 郑玉波: 《保险法论》, 三民书局印行, 1988 年.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受益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意思自治;道德风险

一、保险受益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知,保险受益人是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关于财产保险中是否适用受益人这一概念,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在法律的盲区之下,财产保险受益人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二、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学界观点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财产保险受益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车贷”、“房贷”保险中,保险合同的“备注”经常被填写为“XX银行为受益人”。由此产生了关于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的争议,对于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肯定说。支持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的学者主要认为:第一,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财产保险中亦不妨有受益人之指定,例如甲就自己货物,自订水险契约,而以丙为受益人,有何不可?”[1]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第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出现在保险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之中,根据体系解释原则,该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不应有人身和财产受益人之分。

(二)否定说,该学说目前占主流地位,且为立法所采纳。否定财产收益人的主要依据为:第一,禁止“不当得利”。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为“损失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该原则的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所以没有受损的第三人无保险金请求权,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第二,从受益人的由来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2]所以,受益人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之中。

三、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之我见

基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适用的范围应及于财产保险。主要理由如下:

(一)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有其合理性

1、“意思自治”原则应贯穿于所有的私法领域,保险作为私法领域之一,应遵循该原则。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可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处分。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权利就可以自由转让。

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虽然《保险法》中并无规定财产保险中可以有受益人,但同时也未禁止,因此根据当事人双方合意产生的“财产保险受益人”当然有效。

2、与人身保险相比,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规则”并没有其特殊性。在人身保险中,因人身受到损害所发生的补偿是以金钱财产体现出来的,受益人受领的亦为金钱,在此种情况况下,受益人并没有受到损失,但其仍然领取了保险赔偿金额,而这并没有被规定为“不当得利”。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同样受领金钱,相比之下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与人身保险的损失补偿相一致,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允许受益人的存在并不会发生“不当得利”。

3、从设置“受益人”初衷的角度来看,是为了防止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而无人受领保险赔偿金。由此出发,财产保险中也有存在受益人的必要,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完全损坏,且车内的人员无一生还,车主也没有继承人。此时保险赔偿金也无人受领,也符合设置“受益人”的目的,既然人身保险中可以存在受益人,那么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又有何不可?

(二)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有其必要性

1、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所以作为规制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颁布较晚(2009年实施),所以难免会有不完备之处。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将对我国的保险立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它可以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更好的规范保险行为。同时完善立法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适应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出现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此做具体的规定,这必将会导致保险权利的滥用等问题,如果不及时调整,则会影响我国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依据。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处理财产保险受益人相关案件时,会遇到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阻碍司法实践的进步。所以及时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四、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限制

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是保险发展的要求,但是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应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出现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为“道德风险”增大。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道德风险”程度不同,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受益人为了骗取保费而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不仅可能触犯保险诈骗罪,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双重的刑法制裁会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客观上受益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增大,降低“道德风险”。相比之下,财产保险的违法成本较低,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毁坏财产会引起民事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受到刑法惩罚,因此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而选择损毁财产标的可能性更大。

关于如何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考虑一下两点:第一,参照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指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时也应要求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以及合同债权。对于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增加限制性条件,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第二,肯定被保险人的单方变更和撤销权。在受益人实施或即将实施不利于保险标的行为时,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撤销指定行为或变更受益人,以保护自身利益。

五、结语

综上分析,受益人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财产不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规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律应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及时做相应的补充和调整,使我国保险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

参考文献:

[1]郑玉波.保险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8:19-20 .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可保利益;探究

现代保险在最初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人们常常将保险合同与行为相提并论。17世纪中期,为了将保险合同区别于行为,英国最早将保险法上,要求被保险人在承担保险风险时,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要有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厉害关系是建立在法律所认可的基础上的,从此保险利益的概念诞生,并逐渐被世界各国接纳。[1]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首次提出保险利益的概念,但却迄今为止没有能够形成统一的保险利益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立法界定,仅仅是采用在定义中作出说明的方式,只要符合定义的规定就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财产保险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2]

对于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主要是从利益的角度进行的界定,它主要是注重于财产可保利益,因为财产是有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因此,有研究者从关系的角度,定义可保利益的定义为一种特定的利益关系,受这种关系的影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某些人是要遭受财产的不利益的。它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保险的积极面,在这种积极关系面中,财产可保利益可以为某些人对于特定客体的价值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这个价值关系就会收到影响,使得被保险人遭受财产的损失;一种是保险的消极面,在消极关系的保险中,财产可保利益为某些人对于一种可能发生的不利益的关系,这个不利益关系,是随着保险事故的产生而变化的,这个时候被保险人是要收到财产的损失的。[3]

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特征

(一)合法性

可保利益在我国的法律中是被就明确规定的,属于合法的利益,既然被法律明文规定,就是符合法律的、不会与法律禁止的规定相冲突的利益。由于法律是公众的法律,因此可保利益也适应了社会公共秩序及道德的要求。

(二)经济性

可保利益的价值一般是用货币来衡量的,一般在处理财产保险时都会用到货币的形式,就是那些最终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损失或责任,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那些本来就是不具有可保性的。[4]所以,有关学者曾经在研究中说“可保利益是经济利益”并且这种经济利益是无比确定的经济利益。如可投保的利益,举例为租金、运费、买卖货物的收入等等。

(三)确定性

可保利益的确定性,已经是学术界一致认可的观点,因为,如果可保利益不确定,是无法得到赔偿的,也是根本不能实施保险合同的,这样,保险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了。[5]

因此,可保利益实在利益的驱动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变化了不用的内容。只有保险利益具备了法律性、经济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才能称之为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利益。也就是在纠纷发生时,可以弥补损失、分散风险。也正因如此,才收到现代社会的认可和欢迎。

三、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运用

(一)对所有权进行的可保利益

财产所有人,指的是对所有物享有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因为这种对物的所有权人是享有经济利益的,所以可作为可保利益进行投保。[6]所有权要实施可保利益,必须做好量的度,就是确定交换价值的时间和地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依据当地的价格。

(二)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实际上是指在将来可能收货的利益,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是很强的,属于一种积极的利益。[7]如,企业主所实施的期待利益,主要是根据目前营业和收益的状况,在此基础上所期待的利益。因为他们知道,没有营业就没有收益。所以期待利益,主要是“将来”很可能发生的利益,要保护将来的这种期待利益,就必须制定一个相应的期待利益保险。

(三)责任可保利益

责任可保利益是类似于期待可保利益的一种财产可保利益,都属于一种现时不确定的利益。[8]只不过责任可保利益是从消极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主要是随着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责任可保利益具有补偿风险的性质。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种类也在内容上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强制保险出现滞后,责任保险的目的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它不再单纯地处于消极方面的补偿,也可以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方的权益。在无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世界很多的国家中的法律上对此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规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9]

所以说,责任可保利益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对财产可保利益的一种补充行为,责任可保利益具有其他财产可保利益所不具有的能力和功能。[10]可以说,只有责任可保利益,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出保险的规避风险的特征,还有体现出保险具有的补偿损失的特征;也只有责任可保利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保险标的物的安全。(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萍著.保险利益研究[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霍书贞.财产保险可保利益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09,(06).

[3]张琪.海上货物保险可保利益法律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2011,(04).

[4]陈一铮.论保险利益原则[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2).

[5]王晓华.试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J].科技创新导报,2011,(09).

[6]王濛濛.论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J].商业时代,2009,(11).

[7]朱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9,(15).

[8]马杰.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现状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05).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波特竞争理论;五力模型;三大一般性战略;钻石理论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15-03

1引言

保险行业由来已久,但近些年才真正发展起来。特别是在中国,保险更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中国已有寿险公司70家、财险公司63家、养老保险公司5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球保险业总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总的来看,我国财产保险产业的发展仍然主要依靠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推动,属于寡头垄断型模式,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虽有发展,但是因其自身劣势明显,生存艰难。按照十报告提出的“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小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发展”战略,扶持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研究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战略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在竞争模式上趋同,没有体现出自身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制约。

2.1市场占有份额小

图12013年我国财险公司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如图1所示,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超过5%的只有人保股份、平安财产和太保财产三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占据大部分保险市场已显而易见,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相当之弱。

2.2保险产品单一,竞争力较弱

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但是险种却存在很大的趋同问题。大多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集中在传统业务例如汽车险、货运险。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既然投保能力有限,自然会选择品牌和影响力更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以期获得更好的保障。在这一方面,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2.3赢利能力有限,难以拓展

目前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虽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前期投入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赢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以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强赢利能力。

3五力模型与三大一般性战略引入分析

3.1五力模型

波特五力模型分析方法(图2)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隶属于外部环境分析方法中的微观分析,用于竞争战略的分析,可以有效地分析客户的竞争环境。说明的是该产业中的企业平均具有的赢利空间,是一个产业形势的衡量指标。

图2波特五力模型

资料来源:(美)波特.竞争战略[M].华夏出版社,1997.

(1)新进入者的威胁。波特理论认为加入一个产业的新对手引进新的业务能力,带有获取市场份额的欲望,同时也常常带来可观的资源。结果价格可能被压低或导致守成者的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

中国保险市场的进入主要指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在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几乎都是世界500 强企业,他们凭借综合经营的优势,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上都远超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水平。除此之外,目前国内银行业正加速向保险领域渗透,2009年国家已经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4家银行进行试点。目前,保险业的实力已经先天弱于银行,而银行进入保险业,借助其雄厚资本、发达网络和巨量客户,必然使保险业面临较大的挑战。

(2)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在国内,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一些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保费规模前4家公司占据接近70%的市场份额,它们由于资金雄厚、市场规模大、经营历史长、保险业经验丰富,竞争力远远强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如图3所示。

图3财产保险保费规模前4家公司近5年所占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数据整理而得

(3)替代产品压力。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从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并提供经济补偿的特殊职能上看,保险是无法被其他产品所替代的。然而,由于现今国内人民保险意识薄弱,无法正确理解保险职能,加上平均经济水平不高,所以老百姓更愿意把钱投资于收益回报更为明显的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尤其随着存款利率的一再上调,使得保险回报率甚至无法与长期存款收益率相提并论。所以,这对于资金薄弱、规模小、品牌知名度不高的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更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4)购买者议价能力。一般认为,在直接保险市场上,作为买方的投保人,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由于其缺乏保险知识与风险管理知识,对卖方提出的格式保单条款提不出具体的意见。然而实际上,当投保团体规模较大时,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业务水平和偿付能力不及大型公司,从而在该情形下处于劣势地位,客户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3.2三大一般性战略

波特认为,每个企业都会有许多优点或缺点,任何的优点或缺点都会对相对成本优势和相对差异化产生作用。成本优势和差异化都是企业比竞争对手更擅长应对五种竞争力的结果。将这两种基本的竞争优势与企业相应的活动相结合,就可导出可让企业获得较好竞争位置的三种一般性战略: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及目标集聚战略。

(1)总成本领先战略。该项战略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起高效、规模化的生产设施,全力以赴地降低成本,严格控制成本、管理费用及研发、服务、推销、广告等方面的成本费用。

由于保险行业不存在供货商,其成本一般指营业费用和给付费用,前者与公司的经营水平密切相关,后者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的承担程度与风险的管理水平。该两种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取决于专业化水平,公司和员工专业化水平越高,总成本越小。

(2)差异化战略。“差异化战略”是指将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树立起一些全产业范围中具有独特性的东西。随着本土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境外保险机构的进入,保险行业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在内外双重竞争压力之下,中小保险公司就要以求变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通过创新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然而由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和人才培养不及大型公司,所以创新能力并不强,基本还是沿着大型公司的轨迹发展。因此,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将发展重点放在区别于大型公司的差异化战略上势在必行。

(3)目标集聚战略。目标集聚是指主攻某个特殊的顾客群、某产品线的一个细分区段或某一地区市场。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比,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规模小、经验不足、经济实力不强、人才缺乏,从而决定了其必须走目标集聚路线(例如车险、农业险等专业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专一化能够以较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为某一狭窄的战略对象服务,从而超过在较广阔范围内竞争的对手,实现低成本和差异化兼得的目标。

4基于钻石理论分析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竞争策略基于“五力模型”和“三大一般性战略”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时间短,在公司规模、行业经验和专业人才等方面无法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抗衡,市场占有率更是无法逆转。然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因为专业性强、经营方式灵活、分布面广的特点,在体制、机制,文化、理念和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下文将基于竞争理论中的“钻石模型”对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战略提出建议,以求在长期发展中取得企业价值。

4.1生产要素――引进科技技术,实行可持续的人才战略波特理论认为现今交通系统与电信网络已发展完善,也有最优良的人力,因此基本的生产要素已经不能永葆竞争优势,而应当建立特殊的优势。这在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中也可以运用。一方面,它们可以通过高度的专业技术赢得更多的顾客资源,提高竞争力。如今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不断发展普及,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研发特殊且高端的信息平台,吸引更多的客户源。另一方面,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走精英管理路线。只有不断充实后备人才库建设,动态化管理,实现后备人才的优胜劣汰,才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2需求状况――以市场为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消费者需求需求反作用于生产,每一个产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例如日本家庭因为地狭人稠,所以家电朝小型、可携带的电视、音响、录像带方向发展,并且本国消费者对商品非常挑剔,使得日本拥有全球最精致、最高品质的家电产业。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打破目前险种单一、同构的局面,深入调查和分析市场,了解当前市场上对于财产保险的需求,增加产品创新投入力度,并根据不同需求,创新出具有个性化的“量体裁衣”保单。

4.3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表现――与产业内外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在国内拥有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供应商和关联辅行业,是一个行业能够取得国内竞争优势的第三个条件。关联行业和辅助行业在高级生产要素方面投资的好处逐步扩溢到本行业中来,有助于该行业增强竞争力。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应努力寻找关联辅行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深度合作,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同时,通过合作,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学习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合作共赢。

4.4战略规划、结构和竞争状况――获取管理优势,提升竞争力钻石模型中第四个促成竞争优势的条件是国内企业的战略规划、结构和竞争状况。其一,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独特的情况找准市场定位,分发展阶段制定规划,逐步做大做强。其二,优化管理结构,使公司管理结构向扁平化方向改变,增强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保险营销能力、服务与理赔管理能力等。其三,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并不意味着同类相残。由于目前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竞合”的方式,加强业务方面合作,走出公司规模小、资金成本不足的不利局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参考文献:

[1]陈虹,马永健.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研究[J].保险研究,2013(3):3-15.

[2]陆雅红.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环境分析及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58-64.

[3]吴定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道路[J].中国金融,2011(13):23-27.

[4]徐景峰.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策略探讨[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0(5):22-26.

[5]贾蕾.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现状及对策[J].经济视角,2009(9):40-42.

[6]徐征.中小保险公司提升竞争力的途径[J].商业经济,2011(6):121-122.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货币供应量;协整;误差修正模型

一、引言

保费收入的变动与货币政策的调整有紧密的联系,其变化能够充分展示货币政策执行的效果。而财产保险是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货币政策的直接表现形式是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因此,他们之间必定存在某种相关关系。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财险保费收入因货币供应量变动而产生影响的研究较少。赵进文、熊磊分析了我国保险需求与货币供应量的联动机制,结果表明,货币供应量与保险需求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王颖,徐淼认为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会使银行资金全面收紧,从而限制保险公司的保费增加,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王维民,于娟认为货币供应量变动会显著影响保险需求,而保费收入对于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较弱。

本文将通过构建误差修正模型来分析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对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影响,深刻揭示我国货币供应量变动对财险保费收入的影响机制,进而为我国财险业针对货币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定位、营销策略、风险控制等提供建议。

二、模型设计和研究方法

(一)财产险保费增长模型分析

实行宽松货币政策时带来的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必然会拉动消费与投资,导致社会物质财富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增加,基于风险控制及资金融通的需要,必然会刺激产生出新的财产保险需求。因此,当年的财产险保费收入会受到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另外,由于我国财产保险保单很大部分是短期保单(通常为一年期),因此,只要其财产和经济利益不大量减少或消失,即使在货币供应量不变的条件下,下一年度投保人仍然会对其原有的财险保单进行续保,比如汽车保险大多会连续续保。

利用变量的差分建立模型来克服虚假回归会使模型失去了大量的信息。而在误差修正模型(ECM)中,使用一阶差分可以消除模型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也能消除变量的趋势性因素,从而避免“虚假回归”。同时,误差修正模型引入误差修正项可保证变量水平值的信息没有被忽视,保证模型对样本数据的解释能力。因此本文使用恩格尔-格兰杰两步法建立ECM模型。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数据来源和描述

本文旨在检验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我国货币供应量的相关性,因此选取2005年1月至2014年2月之间的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P以及货币供应量(货币与准货币之和)M的月度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作为ARDL模型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国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为了消除数据异方差性对模型的干扰,我们对原始数据进行对数处理,即用LNP、LNM分别代表取对数后的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货币供应量。由于LNP具有明显的季节要素,为了减小数据的波动性对模型的影响,故对其进一步作季节处理,这里采用X-12方法进行季节调整。LNPSA代表取对数并进行季节调整后的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

(二)实证分析

1、平稳性检验

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其基本假设是时间序列数据是平稳的。为了防止虚假回归,要先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对于非平稳性的时间序列进行差分处理使之成为平稳序列。

通过检验结果可以发现,LNPSA和LNM在水平状态下的T统计量的值均大于5%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因此不能拒绝原假设,以上两个时间序列为非平稳的。LNPSA和LNM两个变量经过一次差分后,LNPSA、LNM在5%显著性水平下是平稳的,即两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具有相同的单整阶数。

2、协整检验

协整关系从经济意义上表现为系统内某一变量会因为季节影响或随机干扰偏离均值,这种偏离是暂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自动回到均衡状态。由于LNPSA 和LNM这两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可以用恩格尔-格兰杰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

(1)用动态分布滞后模型进行协整回归 。

(9)式中括号里的t检验值均具有95%的显著性,且D.W值接近于2,因此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性。误差修正项ecmt-1即为(7)式生成的残差,其系数为-0.333

四、实证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实证研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续保性的假设合理,根据ARDL模型可知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上一期保费收入正相关,上一期财险保费收入每变动1%,将会使本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同向变动0.845%左右。

2、我国的财险保费收入和货币供应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通过ECM模型得知,不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货币供应量之间存在正向影响,货币供应量每变动1%,将会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变动0.175%左右。而且我国保费收入水平的变化不仅取决于货币供应量,而且还取决于上一期保费收入对均衡水平的偏离。另外,误差项ecmt-1估计的系数为负体现了对偏离的修正情况。

3、从误差修正模型可知,短期乘数0.917小于长期乘数1.134。因此,不管是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货币供应量对财险保费收入水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货币供应量对财险保费收入的长期影响要大于其短期影响。

本文根据实证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保险监管部门应正确把握货币供应量对财产保险市场的影响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保险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货币供应量对财产保险市场的影响。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化及时制定合理的财产保险政策,来应对货币政策给财产保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及时抓住宽松货币政策为财产保险业带来的机遇。可以充分合理的针对M1和M2的变化来调控财产保险市场,进而影响财产保险的需求状况。

2、各家保险公司应在财产保险业政策的引导下,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方向和力度,及时调整产品定位、营销策略、风险控制体制等,抓住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发展财产保险的机遇,努力提高财险的保费收入,促进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赵进文,熊磊.我国货币供应量变动对保险需求传导效应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11年第7期:3-1

[2]郁佳敏.基于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的我国财产险保费增长实证研究[J].保险研究.2012年 第5期:99-102

[3]王维民,于娟.我国货币供应量变动与保险需求联动性实证研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19-22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财险公司;产品多元化;地域多元化;绩效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4-0008-08

一、引言

风险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收益是其目标所在,保险公司必然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如何减小保险公司的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和费用、提升公司绩效,一直是各保险公司坚持不懈的追求,而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公司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战略选择。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多元化,即在众多保险险种中根据公司战略规划进行经营产品的选择;二是地域多元化,即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域间进行空间经营战略的布局。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只要将不完全相关的业务进行组合就能够降低风险,所以多元化经营能够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同时多元化经营能够实现范围经济,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实现公司收益的提升。但因财产保险承保标的数量众多、类型各异,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发生风险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更突出的现实状况是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赶超式”发展战略,不断地跑马圈地,重规模轻效益、重展业轻经营,多元化战略已经成为各家公司重要的战略选择。这一战略的选择并不一定严格围绕减小风险、降低成本和增加收益等目标,盲目的多元化不但不能带来绩效的提升,反而还会降低公司绩效。所以,多元化经营对于保险公司绩效的实际影响可能和理论上并不一致。虽然一些学者开展了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均存在一定的不足,研究结论也并不一致。开展保险公司多元化研究,对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保证我国保险业科学健康持续地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在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了财产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本文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度过过渡期而步入业务发展稳定期的财产保险公司,避免了过渡期保险公司业绩激励波动对回归结果的影响,保证了结果的稳定性;其次,本文梳理了产品多元化和地域多元化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机理,指出多元化经营将会通过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费用及保费规模产生影响,而经营成本和费用、保费规模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总绩效(如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最后,本文除了采用以往学者采用的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通用指标作为绩效指标外,还首次采用了保费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等保险业特有的绩效指标来分析多元化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本文基于2006―2014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研究发现:产品多元化和地域多元化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不一致;产品多元化对财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类绩效影响并不显著,但与总绩效呈显著的U形关系;地域多元化与成本费用类绩效呈显著的U形关系,但是与总绩效并不存在显著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多元化经营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发展战略选择方面研究的重点。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多元化能够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同产品线、经营区域之间能够发挥协同效应,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规模的增加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多元化势必会带来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之间协同沟通成本的加大、管理难度及资源配置决策成本的增加,如此则会增加成本投入、降低公司绩效。多元化正反两方面效应孰强孰弱至今未产生一致性的结论。

(一)多元化经营与总绩效的关系

保险业是否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但要取决于公司的发展战略,更应该取决于多元化策略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对于保险公司为什么选择多元化战略,张强春(2014)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利润驱动是其追求多元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学者从保险业经营风险这一特性方面展开了研究,Fiegenbaum和Thomas(1990)发现多元化能够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Berry-Stolzle等(2012)研究发现财险公司多元化能够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且多元化是保险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高海霞(2008)发现多元化经营有助于分散风险;金博轶和闫庆悦(2013)l现财险公司产品多元化与公司风险承担呈显著的U形关系,意味着适度多元化有助于降低公司风险。但也有学者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Hoyt和Trieschmann(1991)发现专业化经营的美国上市保险公司较混业经营的上市公司收益更高而风险更低;Berger和Cummunis(1999)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费收入还是利润获取,保险业并不存在明显的范围经济或不经济现象。

国内外学者对于保险业多元化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展开了相应的研究,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产品多元化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只有少数学者就地域多元化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展开了研究,但是研究结果却并不一致,研究结论主要包括正相关、负相关和非线性相关等多种结论。崔惠贤(2013)发现区域多元化会降低保险公司绩效,但产品多元化会提升保险公司绩效;孙祁祥等(2015)实证分析发现,产品集中度、地理集中度均对中资寿险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而对外资寿险公司却呈正面影响。高海霞(2008)、Luhnen(2009)、Pavic 和Pervan(2010)、Shim(2011)等发现保险公司多元化对公司绩效具有负面影响。Liebenberg和Sommer (2008)、Cummins 等(2010)、Shim(2011)却发现产品多元化公司的绩效低于只经营一种产品的专业化公司,所以专业化经营较分散化经营是更好的发展战略。此外,更多学者发现多元化与公司绩效间呈非线性关系,王志芳和张强春(2015)发现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与公司绩效正相关,而区域多元化与公司绩效不相关。Elango等(2008)发现财险公司多元化经营与绩效之间呈非线性关系。许莉等(2010)发现财产保险产品多元化与绩效呈非线性关系,而区域多元化对绩效呈显著正相关关系。金博轶和闫庆悦(2013)发现财险公司业务多元化和公司绩效呈显著的倒U形关系。结合以往研究,提出本文假设1:

假设1:多元化经营与公司总绩效呈非线性关系。

(二)多元化经营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和经营成本的影响

现有关于保险业多元化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存在以下缺憾:首先研究基本都忽视了刚成立的处于过渡期内的保险公司因业绩不稳定对回归结果稳健性的影响;其次绩效指标选择范围过小,学者均是选择了托宾Q值、总资产收益率(ROA)或净资产收益率(ROE),这些指标均是研究一般公司绩效时的通用指标,未能体现出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再次,已有研究文献更多侧重于产品多元化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而较少对地域多元化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展开研究。

笔者认为,以往学者在检验多元化与公司绩效关系的时候,均是直接开展了多元化变量与ROA或ROE等绩效指标关系的研究,这些研究均忽略了多元化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和经营成本等变量的影响。保险公司收益由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两个车轮驱动。多元化战略选择的目的包含两个重要方面:一是通过多元化经营能够借助于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分散风险,也能降低保险公司保费费用率、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等绩效,从而获得更多的承保利润;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战略能够获取更大的保险规模,从而获取更多的投资资金。通过投资运作实现更高的投资收益、获取更大的保费规模也是目前众多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根本原因所在。以往大多学者的分析直接关注了多元化对公司最终绩效(如ROA或ROE)的直接影响,而忽视了多元化战略对公司经营成本费用类绩效的分析。多元化与上述各绩效指标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险种细分程度越来越高,保险公司共计可经营的险种多达16个①。产品多元化战略对公司成本和费用类绩效将在正反两个方面产生影响:产品多元化能够满足更多消费者的更多需求。在公司人力及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多元化能够通过交叉销售等营销策略实现更多的保费收入、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通过范围经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和成本、增加公司经营绩效;但多元化经营相对于专业化经营,在产品设计、承保理赔、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积累和能力提升可能会有所减弱,同时多元化也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费用和成本的增加,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保险公司的收益能力。地域多元化同样对公司的成本和费用类绩效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因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资源禀赋、社会文化等存在显著的差异。在更多区域开展业务,不但能够更好地分散风险,而且也能够通过差异化产品的提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保费收入的快速增加,也能享受规模经济获取更多更稳定的承保利润。但另一个方面,地域多元化势必需要开设更多的分支机构、招募更多的工作人员、需要更多的费用投入,从而不利于公司绩效的提升。我国保险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同时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目前秉持“赶超式”发展战略,高度关注公司保费规模而轻视公司经营效益。所以笔者认为,过度的多元化给公司带来的成本将会超过收益的增加。综上所述,多元化带来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将会减少保险公司单位保费的费用和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的承保利润;过度多元化会直接增加公司的成本和费用,从而降低公司承保利润,而承保利润是保险公司获取收益的两轮之一,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2和假设3:

假设2:财产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与公司成本费用类绩效间呈非线性关系。

假设3: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费用与总绩效呈负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了2006―2014年间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为研究样本,在进行样本选择时剔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样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剔除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和各类再保险公司,剔除了数据不全的保险公司,同时剔除了在统计期当年成立时间在三年及内的保险公司数据。之所以剔除成立三年以内保险公司的数据,其原因在于新成立的公司投入成本高、保费收入低,大多处于亏损状态,且年度之间业绩波动明显,一般需要经过三年才能进入发展的稳定期。如果将其置入研究样本之中,业绩剧烈波动将会对回归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最终获得了财产保险公司312个年度样本数据,见表1。本文研究所使用数据来源为历年《中国保险年鉴》及颖竟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公布的年度报告信息。

(二)变量选择

1. 绩效变量。公司的绩效可以通过多个变量进行测量,学者们选择的保险公司绩效变量一般包括财务绩效如总资产收益率(ROA)和净资产收益率(ROE)或市场绩效如市盈率、市净率和托宾Q值。鉴于我国上市保险公司数量较少,选择市场绩效不具有行业代表性,所以本文的保险公司总绩效指标仍选择ROA和ROE。鉴于本文的研究假设,我们选择了保费费用率(PL)和综合成本率(ZCL)等用来衡量保险公司绩效的专用指标。

2. 多元化变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险种包含多个,但是目前《中国保险年鉴》只重点关注其企业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其他险种等9个主要产品。所以本文的产品多元化变量以《中国保险年鉴》的产品分类为划分依据;地域多元化变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省级分支机构数量为计算依据。

在检验多元化对公司绩效影响的时候,我们采用了产品多元化(LH)和地域多元化(GH)两个指标。根据以往研究,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是衡量产业集中度的优良指标。本文选择的产品多元化指标和地域多元化指标均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不同类别产品及在不同省级分支机构的赫芬达尔指数计算而成。因为赫芬达尔指数衡量的是产业集中度,集中度越高,赫芬达尔指数越接近于1,而本文期望衡量的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多元化,所以我们以修正后的赫芬达尔指数来表示多元化变量,即用1减去产品或地域的赫芬达尔指数作为公司多元化的衡量指标。产品多元化(HHIL)和地域多元化(HHIG)的公式计算表示分别为HHIL=1-HHI1和HHIG=1-HHI2。

其中,;;公式中Ritj表示i公司在t年第j个产品保费收入占据公司当年全部保费的比例,n表示财险公司经营的险种数量,Gith表示i公司t年在h省级分支机构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m表示财险公司开设的省级分支公司数量。同时,我们还采取了产品多元化的熵指数(EIL)和地域多元化的熵指数(EIG)来衡量多元化指标,计算公式分别为:

,。

3. 控制变量。在本文研究时,我们控制了以下6个变量。首先,控制了公司资产规模(LnTA)。保险业经营的盈利基础是依据大数法则进行数据计算,标的数量越多则预期损失越稳定,所以通常认为在保险业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在回归分析时我们将公司的资产规模作为一个控制变量。其次,控制了公司存续时间长度(LnT)。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需要经过三年的过渡期公司经营才能稳定,且公司存续时间越长公司的经营管理经验也会越为丰富,所以本文控制了此变量。第三,我们控制了再保险比例(RI)。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再保险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的有效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能够恰当地运用再保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公司组织形式(ZZXS)、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Equity)及年度虚拟变量(Year)。为了避免异常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在回归分析时对主要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各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2。

(三)研究模型设计

根据本文研究目的,我们设计了如下的研究模型:

模型(1)、(2)和(3)分别用来检验假设1、假设2和假设3。在模型中,LH为产品多元化变量,分别包括HHIL和EIL;GH为地域多元化变量,分别包括HHIG和EIG;COST为保险公司成本费用类绩效变量,包括保费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各变量的具体含义见表2。本文的分析工具为stata12.0。

四、实证分析

(一)主要变量描述性分析

从表3所提供的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可见,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值均为负且标准差较大,说明在样本期间内我国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较差,且公司之间的绩效存在明显差异;保费费用率平均为26%,最小值为10%,而最大值却达到了68.1%,说明了即使在度过了三年的过渡期之后,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用控制方面仍然存在显著的差异;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为113.9%,说明财产保险公司综合成本较高,整体处于承保亏损状态,且各保险公司间的综合成本率存在显著的差异;产品多元化指标和地域多元化指标的统计结果也显示各保险公司的多元化程度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二)主要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统计

表4显示了本文主要解释变量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结果显示,产品多元化的熵指数和调整后的赫芬达尔指数、地域多元化的熵指数和调整后的赫芬达尔指数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因为本文在回归时以熵指数和赫芬达尔指数表示的多元化变量分别出现在不同的回归方程之中,而其他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7,所以回归方程的变量间不会出现严重的共线性,说明这些变量可以放入同一个方程中进行回归分析。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保险公司多元化与公司总绩效关系的检验。方程1的回归结果见表5。四个回归方程的结果均显示,无论是调整后的赫芬达尔指数表示的产品多元化,还是熵指数法表示的产品多元化变量的一次项均与财产保险公司的ROA和ROE呈显著的负相关,而产品多元化的二次方项均与总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说明产品多元化与公司总绩效呈显著的U形关系,即刚开始随着产品多元化程度的提升将不利于保险公司绩效的提升,但是随着产品多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将会对公司绩效产生正面影响。结果同时显示,地域多元化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关系。

2. 保险公司多元化与公司成本费用类绩效关系的检验。表6呈现了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地域多元化与财险公司成本费用类绩效关系的回归结果。表6中的回归(1)和(2)显示的是以调整后的赫芬达尔指数表示的产品多元化和地域多元化与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的关系。回归(1)结果显示,产品多元化的一次项与保费费用率呈显著正相关,而其二次项与保费费用率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产品多元化与保险费用率呈显著的倒U形关系,即随着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程度的增加,保M费用率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走势。之所以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一个新产品的开发、上市及营销推动会耗费大量的费用,从而引起保费费用率的增加,但是当财产保险公司具备了较为娴熟的产品多元化经营经验和能力的时候,再增加产品多元化程度就能够借助积累的经验降低保费费用率。回归(1)的结果同时显示地域多元化与保费费用率之间呈显著的U形关系,即随着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数量的不断开拓,保险费用率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大多采取不断开设新的网点以增加保费规模的业务发展战略,回归结果显示刚开始随着区域多元化程度的提升,财险公司保费费用率能够得以显著降低,其原因在于区域多元化能够迅速增加保费规模,通过规模经济降低了单位保费的业务及管理费,从而提升了公司绩效,但结果同时显示,过高的地域多元化将会使得保费费用率增高,其原因可能在于盲目地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目标而缺少管理能力支持下的区域多元化将会增加各项费用和成本,因为我国不同省份之间社会文化、产业结构、环境禀赋存在较大差异,从而过高的地域多元化将带来地理资源整合难度加大(孙祁祥等,2015)。回归(2)显示,产品多元化与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而地域多元化与综合成本率之间呈现出显著的U形关系。用熵指数来度量产品和地域多元化时,回归(3)和(4)的结果均显示,产品多元化与财险公司绩效均未呈现出显著的相关关系,但是地域多元化均与公司绩效呈现显著的U形关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原因,可能在于产品多元化并不能带来过多的范围经济,而地域多元化能够通过规模经济,通过在更大范围承保更多的标的实现风险分散,从而能够降低成本和费用率,提升公司绩效。所以,表6的整体回归结果显示,产品多元化对公司的成本费用绩效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而地域多元化对公司成本费用类绩效呈显著的U形关系。

P于控制变量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回归结果显示,公司存续时间越长,越有利于降低保费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也说明了随着存续时间的增长,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得以提升;公司规模与保险公司绩效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财产保险公司能够通过规模经济降低各项费用率,从而提升公司绩效;所有者权益占比越高越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再保险率的提升有利于降低保费费用率,但是再保险比例的提升却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

3.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费用与公司总绩效关系的检验。表7显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费用类绩效对公司总绩效的影响。结果显示,保费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均与公司绩效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意味着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升将会显著降低保险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这再次说明,在检验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战略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机制时,必须高度关注多元化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机理和传导机制,忽视中间变量的回归将不能正确地显示变量间的相关关系。

(四)稳健性检验

我们用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费用率和综合赔付率指标作为成本费用类绩效的替代指标再次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与上述结果高度一致,说明了本文所得出的结果具有稳健性。同时,为了避免多元化和公司绩效间的内生性对结果稳健性的影响,我们选取了滞后一期的解释变量并对模型(1)、(2)和(3)重复了上述回归,回归结果也高度一致,这里不再列示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

五、主要研究结论与启示

基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2006―2014年的312个年度样本数据,检验了产品多元化和地域多元化与公司绩效的关系。通过梳理多元化经营战略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传导机制,指出多元化战略将通过影响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类绩效等中介变量对公司的最终绩效产生影响,本文选择了保险业专用绩效指标如保费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这些绩效指标会客观反映多元化经营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第一,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与总绩效呈显著的U形关系,而与成本费用类绩效指标间的关系并不显著;第二,财产保险公司地域多元化与成本费用类绩效均呈显著的U形关系,说明地域多元化战略的选择会对公司的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但其对总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第三,多元化战略将通过规模经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类等中介变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对公司最终绩效产生显著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得到如下启示:首先,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结构单一,保费收入结构极为不合理,所以保险公司均是重规模、轻效益,重短期、轻长期,致使保险公司产品经营战略围绕规模目标而不是效益目标。其次,规模经济在保险公司效果显著。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展开的是以规模为代表的市场份额的竞争,为达到提升保费规模而不惜展开激烈甚至自杀式的价格竞争,致使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过高,财产保险业整体处于承保亏损状态。再次,保险公司的收益主要依赖于通过获取更大规模的保费进行投资运作获取投资收益。本文研究表明,财产保险公司未能使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这两个轮子良好地运转起来,加之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完善,这将会给我国保险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多元化战略的选择一定要避免盲目跟风,保证有质量的规模、有效益的速度和有持续力的发展,避免“唯保费规模”导致“成长型破产”结局的出现。

注:

①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经营的险种包括:法定强制险、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保险、储金型险种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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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1篇

家庭财产保险虽是我国开发较早的财产保险之一,但其发展状况却始终不容乐观,长期以来存在从业人才匮乏、产品结构单一及营销渠道不畅等问题。文章在剖析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现状的前提下,以长尾理论为基础指出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创新的理念出发为家庭财产保险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

家庭财产保险;长尾理论;发展

1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获得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我国的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呈直线上升,保费逐年增加。截至2016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总额高达8724.50亿元。但作为“老三险”之一的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却相对停滞,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收入经历了上升与下降两个阶段,2002年,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为24亿元,之后四年连续下降至2006年的11亿元;2008年以来,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虽获得持续增长,由2008年的13亿元上升至2014年的33.70亿元。然而,从家庭财产保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保费中的占比可以看出,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市场规模大幅下降,投保率显著降低,2002年,我国家庭财产保险规模最大,其保费占财产保险费用的3.08%,2003年开始持续下降,截至2014年,家庭财产保险保费占财产保险费用的0.42%。由此可知,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2长尾理论概述

长尾理论由美国的克里斯•安德森提出,“长尾”可具体化为统计学中幂律和帕累托分布的特征。长尾理论认为,受成本和效率的影响人们只关注重要的人或事,如果用正态分布曲线来描绘这些人或事,人们只能关注曲线的“头部”,而将处于曲线“尾部”的部分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才能受到关注。[1]延长销售曲线的“尾部”可以通过生产工具的普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依靠廉价的生产实现更多种类产品的生产;而销售曲线“尾部”的加厚要借助某些为大众所熟悉的传播工具降低企业的营销成本,增加客户获得尾部产品的途径。同时,利用强大的搜索引擎连接企业的供给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客户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的效率。

3基于长尾理论分析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问题

通过长尾理论可知,家庭财产保险是属于“尾部”的非热门险种,投保率很低,既不受投保人的重视也不受保险公司的重视,而使家庭财产陷入该困境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3.1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人才匮乏

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一款“鸡肋”型的财产保险业务,企业为了规避风险,提高承保利润,不愿承保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这导致保险机构不加重视对该保险的业务人才的培养。同时,从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报酬较低,其保费为保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人完成一笔业务的佣金是保费的千分之几。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家庭财产保险业内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热情与效率低下,从而严重制约着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3.2承保范围狭窄,产品结构单一

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限于自有居住的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和室内财产等,这在居民生活水平不高时的确能满足投保需求。[2]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结构变化巨大,更需要迫切保护是的类似于珠宝、古玩、文件、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而这些又恰恰不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内。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在保险责任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对于单保家庭装修、盗窃以及短期临时投保等需求均不被满足。[3]根据“尾部理论”可知,由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产品种类较少,造成其销售曲线的尾部不够长,这将导致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停滞。

3.3宣传力度较小,营销渠道不畅

与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相比,家庭财产保险被人们所知度极低,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宣传不到位,缺少国家政策的倾斜和广大媒体的宣传,不能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正是因为人们缺少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导致家庭财产保险不受重视而投保率不足。家庭财产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直销渠道、个人和兼业三种,缺乏新时代的营销渠道,与这个高速发达的网络时代并不匹配。营销渠道的不畅直接导致人们获得家庭财产保险的信息渠道堵塞,销售曲线的“尾部”得不到加厚,这也是家庭财产保险得不到快速发展的又一大原因。

4基于长尾理论的具体建议

4.1注重保险从业人员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机构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不仅加大了吸引广大高校的专业人才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吸引国外保险机构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我国的保险队伍。重视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养,通过培训与交流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在服务质量方面,应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了解人们的家庭财产保险的真正需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

4.2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改变单一结构

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要注重保险型产品的完善,以客户为中心,实现客户自主选择保险标的物的形式。随着金融投资业的发展,家庭财产保险机构应开发投资型产品,这不仅能迎合新时期人民的投保需要,也能为保险机构聚集社会闲置的资金。除此之外,保险机构应当将产品结构扩展到衍生型家庭财产保险新领域去发掘新盈利热点。最后,保险机构应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科学的区分各类保险标的,改变单一的产品结构,通过研发人才与研发资金的投入,制定出性能齐全的产品组合。

4.3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进行渠道创新

加大对家庭财产保险宣传工作的资金支持,重视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同时深入广大群众,可通过问卷、走访、大型的宣讲会形式,扩大家庭财产保险宣传的社会效应,让全社会对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障家庭财产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有认识,从而增加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由长尾理论可知,长尾效应在互联网领域较为显著。因此,在创新营销渠道时应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的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同时,也可创新家庭财产保险的业务,通过银行、社区服务中心、电视、广播等收费系统,加强人们对家庭财产报销的了解。

5结论

由长尾理论的内容可知,对于家庭财产保险来说,庞大的家庭数量给它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需求,由此可见,家庭财产保险销售曲线的“尾部”将足够长。通过注重保险人员的培养,产品结构和营销渠道的创新三方面的建议,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投保率。而在提高业务服务质量的初始阶段,虽然家庭财产保险可能仍在销售曲线的“尾部”,但随着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投保率的提高,将会使其业务的销量逐渐提升至曲线的“头部”。同时,产品结构的创新将进一步刺激人们的潜在需求,销售曲线的“尾部”便逐渐加厚,保险机构所获保费将增加。最后,营销渠道的创新和丰富多样化,会是财产保险的销售曲线变得更加平坦,由于选择的多样性和便利性,车险、企业财产保险等热门产品的流行度会相对降低,家庭财产保险等“尾部”产品将会受到更多客户的喜爱,从而使得尾部的家庭财产保险销售量变得厚且长,最终将会使家庭财产保险这一业务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克里斯•安德森.长尾理论[M].乔江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12-14.

[2]孙素英.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J].管理观察,2014(1):66-68.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生命周期理财;保险理财;个人理财

保险理财在个人理财中占有重要地位,合理的保险理财策略可满足人们对风险保障、金融投资和合法避税等方面的需求。生命周期保险理财理论认为消费者规划收支的过程是一个长期过程,要综合一生的收入与支出,对每一阶段的消费和储蓄进行科学分配,从而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人生效用最大化。在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不同的人生阶段,收支情况、机遇风险及理财目的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应该针对性的采取科学、合理的保险理财策略。

一、保险理财在个人理财中的作用

通常个人理财可划分为三个层次:消费型理财、保障型理财和投资型理财。三种不同的理财方式构成“金字塔”式结构,消费型理财处于理财结构的最底层,是人们最基础的理财需要;保障型理财比比消费型理财高一个层次,处于个人理财的中间层;而投资型理财是个人理财的最高需求,处于金字塔的最高层。个人理财的金字塔结构恰恰与马斯洛的人性需求理论相符。保险理财也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理财方式,在个人理财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保险具有一定的保值价值。从某种角度上说,人身保险实质上就是具备一定储蓄功能的理财方式。其储蓄功能体现为保单上列明的现金数额,即客户在购买保险某一时间段后,在退保时所能得到的现金数额。当购买人身保险后,保险期满时,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都要支付所保人或保险列明的受益人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用于银行储蓄,根据我国的财税制度,银行每年要收取存储人20%的利息税。而储蓄型保险无需缴纳利息税。不仅如此,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当继承人继承储蓄型保险所保人的保险金时不必向国家交纳遗产继承税,也就是说,通过保险理财可以在合理避税的同时实现财产转移。

第二,保险具有一定的增值价值。通常,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类的投资风险系数较大,投资者在期望获取高额投资报酬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然而从风险管理的视角来看,购买保险实质上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投资手段,因为保险是以支付已知的小损失——“保险费”来弥补未来不确定的大损失——“风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从而实现风险转移的一种理财手段。当保险事故在未来的保险期内出现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支付投保人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降低投保人的人身或财产风险,实现对自身的风险管理。

二、生命周期理财的概念和阶段划分

上世纪20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侯百纳提出了生命周期理财理论,并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而50年代以后是生命周期理财理论的快速发展时期,该理论的核心思想为:个人财富的多少不是单纯的取决于人生命终了的那一刻,而是取决于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因此,生命周期理财理论认为个人财富是随生命周期而变动的,具有长期、动态、不稳定等特点。如果了解和掌握了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特点,可以设计、优化理财方案,从而科学、合理的分配人一生中的财富,将人生效用最大化。个人理财可以参考生命周期理论,将其作为理论指导,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理财方式,以实现财富的合理分配。

不同的学者对于生命周期理财的阶段划分也不尽相同,如美国的经济学家弗兰科·莫迪利亚尼将生命周期划分为少年期、壮年期和老年期三个不同阶段。弗兰科·莫迪利亚尼认为在第一阶段少年期和第三阶段老年期,人们的消费水平远远高于收入水平,在第二阶段壮年期,人们的收入水平将超过消费水平。而Halifax将生命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青年时期、成家立业时期、中年时期和退休时期。同时制定了适用于不同的金融环境和生活方式下的信用卡类型。近年来,在我国的金融理财界,专家将生命周期按年龄层和家庭状况分为以下六个不同阶段:(1)15至24岁为探索期,指的是从学生时代到参加工作的那段时期;(2)25至34岁为建立期,即从参加工作到成家立业的那段时期;(3)35岁至44岁为稳定期,指从成家立业到工作稳定且事业蒸蒸日上的一段时期;(4)45岁至54岁为维持期,指事业发展到最高峰,财富积累最多,孩子考入大学至完成学业的那段时期。(5)55岁至60岁为高原期,指孩子参加工作到独立生活的一段时期。(6)60岁以后为退休期,指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后到生命终了的一段时期。本文针对以上六个阶段的保险理财策略展开了探讨,希望能对个人理财提供帮助。

三、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的保险理财策略

目前国内主要的个人保险业务大致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而人身保险又根据客户的需求从不同角度详细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作用的不同分为投资型保险、储蓄型保险及保障型保险;根据保险的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分期缴纳型保险及趸缴型保险。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定期寿险、年金寿险、两全寿险和终身寿险,每种类型的寿险都是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而定制的,因此具不同的特点。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人群,因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所担风险水平等个性化因素的差异,应采取不同的保险理财策略,现将生命周期理财视角下的保险理财策略介绍如下:

(一)探索期(约 15-24 岁)

探索期指的是从学生时代到参加工作的那段时期。孩子步入大学校园后,生活上保持独立,并开始自主的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参与一定的理财活动。一般来讲,他们基本没有收入或有极低的收入,几乎全是依靠父母,因此收入少、支出大、基本没有资金储蓄。年轻人初入社会,活泼好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属于重点保护群体,具有家庭责任意识薄弱的特点。在这一阶段个人理财活动还相对较少,毕业参加工作后,个人理财活动慢慢展开。但由于此阶段个人收入水平不高,多数为收支平衡,因此,这一时期主要以人身保险为主,可以购买分期付款型保险,建议购买5-10年期定期人寿保险,将父母作为受益人,以回报父母的养育恩情;同时有必要考虑意外伤害险,主要是购买普通意外伤害险,工作在特殊岗位的要考虑特殊意外伤害险。没有医疗保障的建议购买医疗险,附加保障门诊费用险及住院费用险等。

(二)建立期(约 25-34 岁)

建立期指工作稳定后至组建家庭这一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工作和收入逐步稳定,开始自力更生,不再依靠父母。一般具有储蓄少、支出大、年轻气盛、喜爱冒险、追求刺激、家庭责任感不断增强、社会保障逐步完善等特点。在建立期采取保险理财规划时,要考虑到以下几点:1、首先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可考虑30—50万元保险额度,保险期为20—30年的定期年缴型寿险,受益人可以是子女或配偶。此外,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还可以考虑两全保险。2、提供意外保障。在该时期具有的年轻气盛和喜欢冒险等特点,因此,发生意外的几率较大,选择普通意外伤害险可以有效的提供意外保障。从事于特殊职业时还应购买特殊意外险。3、针对自己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选择性购买商业保险,比如投保住院费用险、保障门诊费用险和商业医疗险,若经济条件允许还可购买重大疾病保险。4、对于资金充足的特殊人群,选择性购买投资型保险是有必要的,可以为将来子女的教育提供资金储备。

(三)稳定期(约 35-44 岁)

稳定期指从组建家庭至事业稳定发展的时间段。此时期具有以下:1、个人收入增加的同时将面临着各种大额资金支出,如孩子教育、父母的赡养、买车等;2、面临下岗失业、意外伤亡等未知风险;3、家庭责任越来越大,各种社会压力越来越重,为人生中的艰难时期;4、社会保障逐步增加、完善。在稳定期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为降低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可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失业保险,同时特殊职业要购买特殊意外伤害险。第二,选择两全忍受保险,对于有房贷的群体可以购买余额递减型房贷寿险。第三,身体健康保障方面,主要购买医疗保险,选择性购买住院费用险和保障门诊费用险。必要时还可以选择保额金占收入50%—70%左右的,因失能所导致的收入损失险。第四,对于不同家庭的经济财产情况,可以适当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如房产保险、机动车保险。

(四)维持期(约 45-54 岁)

维持期指家庭、事业稳定发展到最高峰的这一发展时期。在此时期内,年龄增长的同时,事业逐步发展到最高峰,收入也达到峰值。此时,一般子女要上大学,孩子的教育需要较大开支,此外还有老人要赡养,因此家庭责任较重。不过在这一时期收入最高,个人储蓄也达到最大值,同时社会保障也相对完善,这一阶段的理财理念大都以养老问题为主。在这一阶段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应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充分发挥灵泉保险的储蓄能力,加大对该保险的购买力度。适时考虑购买年金保险,为养老提供资金积累,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可以考虑购买短期的定期寿险。第二,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医疗费用的开销增加,对医疗保险的投保力度也要随之加大,可考虑购买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第三,为预防家庭财产的意外损失,可以根据家庭财产情况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如房屋损失险、机动车辆损失险等。

(五)高原期(约 55-60 岁)

高原期指退休前期。在这一时期,儿女已经就业,甚至已经成家,经济收入稳定,家庭负担减少,资金支出明显减少,此时将面临养老问题。由于正步入老年,身体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健康问题,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的开销也迅速增加。这一阶段的理财出发点主要是养老问题,保险理财时要购买终身寿险、终身医疗保险及年金保险。在考虑养老问题的同时要兼顾个人遗产的规划。同时为预防意外伤害的风险购买意外伤害险是必要的。

(六)退休期(约 60 岁以后)

退休期指指退休离开工作岗位后到生命终了的一段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收入水平明显降低,基本依靠养老金及个人积蓄。儿女大都成家立业,家庭负担相对较小。身体状况有所下降、面临着死亡及遗产等继承问题。在此阶段选择保险理财方案时要考虑到以下两点:首先,因为身体质量的下降,要购买相对应的医疗保险,对身体健康采取保障措施;其次,此时期对寿险金额没有必要作出要求,但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实现遗产的合理规划,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现就以上保险理财策略,举例说明如下。如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月收入1万元,父母30岁左右,孩子3岁。此阶段理财目的主要是考虑孩子将来的教育资金问题以及资金的增值问题。因此,首先要考虑支出小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保障型保险,以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其次,为保资金增值可以选择购买连结保险,连结保险根据客户的要求不同设有基金账户、发展账户和保证收益账户等多个不同账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最后,可以为了孩子的教育基金而购买万能寿险,万能寿险具有半强制性,可以在满足客户实现储蓄功能的同时,在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科学动作过程中实现较好的资金收益率。能够保证最低收益,投保人还可以从中获得每月浮动利率及持续资金,同时投保人可以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投保追加,如此不仅可以积累孩子的高额留学费用,还可以产生更高的利润回报。

结论

近年来,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保险理财也逐渐发展成为人们重要的个人理财工具。本文以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生命周期的阶段划分以及各阶段的特点,并对在探索期、建立期、稳定期、维持期、高原期和退休期这六个不同的生命周期理财阶段提出了不同的保险理财策略,希望能为个人理财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邹亚生,张颖.个人理财:基于生命周期理财理论和现财理论的分析[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国际商务),2007(4).

[2]陈雪.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个人理财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2010(30).

[3]王亮,赵萌.浅析个人保险理财[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

[4]刘光玲,张雷.基于生命周期的个人理财需求模式分析[J].经济问题,2008(3).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实践教学;方式

一、引言

保险行业被看成是新世纪的朝阳产业,随着2014年8月新“国十条”的,保险业将迎来发展黄金机遇期,而保险公司谋求更大发展的重大障碍,特别是与国外保险公司在华投资成立保险公司相抗衡,彰显出竞争力,主要是保险人才的稀缺,特别是专业化、复合型人才,此时高校的保险人才培养符合市场需求尤其重要。通过对市场的走访和调查,财产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主要险种,而财产保险这门课程,它所涵盖的不仅仅是保险知识,其实务部分的具体险种,如火灾保险中的企财险和家财险,还涉及到物权法的普及与讲解;建筑工程保险,还涉及工科知识;责任保险,主要承接的是民法的知识;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问题,还涉及到正义、道德、人性等哲学问题的探讨。所以在教授财产保险这门课程时,力求使学生对基本知识有一个理解、掌握与运用,又能知晓其他知识,同时引导学生在学知识的同时,多一点人文情怀,以便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学生是有才又有德之人。现在笔者所任职的学校,正谋求向应用型大学转型,提倡实践式教学。这样就出现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到底什么形式教学才算实践教学呢?如何设置实践教学目标呢?下面是笔者关于财产保险课程实践教学的探索。

二、建立财产保险课程实践教学目标体系

财产保险实践教学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出发,采用综合研究与实践的方式,立足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并重的原则,对教法和学法进行研究,将专业知识与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进行整合,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使学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能快速、有效、创造性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对新技术、新业务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潜力[1]。

(一)课程认知目标

认识到保险是对风险的补偿,能够防灾防损,还能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而学习财产保险学课程,形成对所学财产保险课程专业内容的认知,正确认识财产保险对个人、企业、政府进行风险管理、灾害补偿目的和意义,确立利用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

(二)课程技能目标

掌握本专业未来岗位的常用技术,达到本专业的基本上岗要求,如能够对财产保险具体险种进行有效展业;能够独立确定财产保险费率;能够独立完成财产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的填写;能够对财产保险事故进行责任审核并计算赔款。

(三)综合素质目标

培养具有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有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具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具有协调工作的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精神,有本专业领域的预测能力;鼓励学生能积极、主动地通过互联网查阅网络技术最新发展动向、写出分析报告;培养学生市场策略的能力;在实训中能主动地针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培养对问题深入探究的精神,并根据教师所提供学习资源解决问题。

三、财产保险课程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设计思路

财产保险的教学内容分为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和财产保险实务两个部分,涵盖课上+课下学习与练习环节,整个实践过程贯穿于学生学习的始终。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部分,在教学中尝试运用“关键词教学法”,如学习财产保险概念时,分解成财产、财产所有权、保险、财产保险四个关键词,将班级同学分成小组,每一小组负责一个关键词,要求学生课下去查资料、总结分析出此关键词与本节内容相关的知识点和案例,并将组织好的材料在课上或者以ppt作报告形式与大家分享,或者鼓励同学们运用相声、小品等多种生活化形式表演,而教师则负责更正学生知识点不准确之处,纠正学生对于材料组织与本课程无关的地方,点评各组学生的可取之处,最后教师再以专题式方式将知识点有体系的讲解一遍,这种课下加课上式教学方式,改变传统满堂灌,填鸭式教学,上课氛围轻松,在多方思想的碰撞中,激发学生多角度去思考问题,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已有的结论,而这也符合现代互联网时代的大学生学习特点,在教学中不是单单的学习知识,而是提高学分析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等。财产保险的实务部分,在教学中课堂上运用教学软件上机操作,模拟保险公司一系列工作流程,分角色情景模拟对主要险种的承保和理赔流程进行反复训练,这样方便学生熟悉岗位职责,走上保险工作岗位后,迅速有效的适应职场,创造效益。在课下,一方面调研企业信息,掌握不同类型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了解且对保险的需求状况,搜集企业的风险评估的典型案例,并引导学生对自己所熟悉的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最后完成风险评估报告,使学生了解企业风险管理的五步流程,能胜任风险管理岗位。另一方面调研保险公司正在售卖的财产保险的险种,对比分析其优缺点,让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保险行业险种的供给情况,以及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能够对保险的功用及弊端提出自己的看法,拥有独立的思考能力。

作者:彦风晶 韩丽萍 杨琳 单位:绥化学院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4篇

(一)财政效率及农业财政补贴效率理论财政效率是指公共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农业财政补贴效率表现为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给予支持的财政资金配置与产出和效果间的对比情况,基本内涵涵盖了两个层次:一是指在同期农业产出总额中,财政对农业进行支持的资金额所占比例符合财政资金有效配置的客观比例性要求,即资金配置的合理性;二是指既定的支农资金与其他财政支持项目间的分配符合效率性原则,使既定的支农资金带来最大的效益和产出,即资金运用的有效性(辽宁省财政厅和东北大学联合课题组,2004;郭忠孝,2008[16])。从理论上说财政补贴效率至少应包括要素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和谐发展的效率,即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王谦等,2008)[17]。因此,本文认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主要为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二)财政补贴效率评价指标体系1.财政补贴经济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财政支农支出经济效率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具体表现为财政支农支出的规模效率、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郭忠孝,2008)。(1)农业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财政的规模效率是从总量上考量财政效率,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总量要能够满足政府履行支农职能的要求。(2)农业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这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地财政支农支出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合理的前提下,支农支出内部各构成要素占财政补贴总量的比例合理且符合社会共同需要的状态。简而言之,就是指政府应合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在各方面的投入比例,使政府的财政支农结构符合合理性原则。(3)农业财政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这体现为在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一定的情况下,每笔财政资金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原则要求财政资金的使用与私人资金的使用一样,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选择项目和实施方案,使有限的资金有更多的产出,发挥更大的效益。2.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宏观层次上的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表现为政府通过运用财政工具,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民收入提高的目标,而微观层次上的财政补贴社会效率表现为政府对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以及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效应。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直接减少农民的保费支出,间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增加消费和投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选用农业生产总值、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来衡量这一层次上的补贴效率。3.财政补贴效率值计算。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文分别从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两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效率进行分析。经济效率指标包括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以及资金使用效率,并分别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支出占当地财政补贴总额的比例来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规模效率;用财政补贴占当地农林水事务支出的比例来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结构效率;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用农业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家庭消费额来表示,分别依据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指标值大小处理成5级得分形式的定序变量。由于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出最直接体现出的是对要素资源的配置,实现财政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即带来经济效率,一方面减少了农民的保费支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财政提供的要素资源(补贴资金)对特定农作物进行保险,能够在灾害发生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社会效率,因此经济效率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直接体现,作用程度较大,应赋予其较高权重,而其评价指标内部构成中的各指标作用程度应相当。相应来说,社会效率作用程度应略小,其评价指标构成中农业生产总值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衡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而人均家庭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则是从农民个人的角度来衡量社会效率的,因此赋予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社会效率评价指标相同的权重;考虑到同一层次内部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应相同,因此根据各指标的作用程度赋予其相应的权重,并根据各指标得分值及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加总得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综合效率值。

二、实证模型与数据模拟

(一)模型构建和样本分析关于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是否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学者们的观点并未统一(赵书新和王稳,2012;陈晓安和叶成徽,2012)。而关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额度及其最适规模的问题,学者们研究的则较少。由于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及其较大的补贴力度,一方面直接降低农民个人的保费支出比例,减轻农民的缴费负担,且能够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财政对农业保险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无疑增加了财政负担。而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①,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资金投入量起初会使该要素的边际产量增加,增加到一定量后,再增加投入量就会使边际产量递减。因此,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应把握度的问题。根据上述的相关理论分析,本文可得到如下假说。假说1:由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并不长,政府对其补贴的总量相对不足,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近几年财政投入资金的边际产出应是递增的,即政府财政补贴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假说2:随着中国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及补贴年份的增多,财政资金投入量不断积累,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最终会使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值,此时的财政补贴额度即为最适规模,补贴效率最大,之后增加财政补贴则会使边际产出递减,补贴效率下降。因此,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一个最适规模,此时的补贴效率最大。假说3:农民的保费支出越多,一方面会减少农民的收入水平,降低其生活质量,减少财政补贴社会效率;另一方面较高的保费支出体现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意愿越强,得到的补贴力度越大,在损失发生时越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障水平,增强其对农民的保障效果,同时增加财政补贴经济和社会效率。因此,农民的保险意识越强、保费支出额越高是否越有利于提高或影响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值以及具体的影响程度取决于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大小,有待进一步验证。根据上文的理论界定分析,本文能够得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进一步,政府财政补贴是否影响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以及对补贴最适规模的探讨是本文的另一研究目标。本文假定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反映政府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影响;二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反映政府财政的支持能力;三是农民的自身情况,包括家庭保费支出额、人均纯收入水平以及农作物播种面积。因此,以计算出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Y为因变量,以政府财政补贴额X1表示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以各地区的生产总值X2表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农民的保费支出额X3、家庭人均纯收入X4和农作物播种面积X5表示农民的自身情况,设定回归模型为其中,Y为农业生产总值;X1为农业生产的资本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来表示;X2为农村劳动力数量,用农村人口数来表示;X3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投资量,用财政对农林水事务的支出额来表示;X4为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量,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总额来表示;ε为随机误差项;得出的系数βi(i=1,2,3,4)即为各投入要素的产出弹性。本文数据来源于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等31个省份的年度横截面相关数据;依据各指标数值的大小,进行相应赋值,并采用5级打分法的形式处理成定序变量,反映数值大小程度的得分取值是由5~1依次递减的。各指标的数值越大,表明农业保险补贴效率越高。根据统计结果,本文对财政补贴支出占当地财政补贴总额的比例大于3‰的赋值5分,1.5‰~3‰(不含下限含上限,下同)的赋值4分,0.8‰~1.5‰的赋值3分,0.5‰~0.8‰的赋值2分,小于0.5‰的则赋值1分;财政补贴占当地农林水事务支出的比例大于3%的赋值5分,2%~3%的赋值4分,1%~2%的赋值3分,0.5%~1%的赋值2分,小于0.5%的则赋值1分;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占当地保费收入的比例大于70%的赋值5分,60%~70%的赋值4分,50%~60%的赋值3分,40%~50%的赋值2分,小于40%的则赋值1分;农业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大于14%的赋值5分,11.5%~14%的赋值4分,8%~11.5%的赋值3分,6%~8%的赋值2分,小于6%的则赋值1分;人均家庭纯收入在14000元以上的赋值5分,11000~14000元的赋值为4分,8000~11000元的赋值为3分,5000~8000元的赋值为2分,5000元以下则赋值为1分;人均家庭消费额在8000元以上的赋值5分,5200~8000元的赋值为4分,4600~5200元的赋值为3分,4300~4600元的赋值为2分,4300元以下则赋值为1分(表1)。

(二)数据模拟与结果分析在确定了各指标的得分值以后,还需要根据各指标影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程度的大小赋予其相应的权重,赋予作用显著的指标较大的权重,否则赋予的权重应较小。为了保证权重设计的客观性,本文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价指标权重设计采用的是传统的德尔菲法①和层次分析法②(农业保险综合效率评价各分项指标及相应权重如表2所示)。根据各指标得分值及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加总得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综合效率得分,进一步将综合效率得分处理成100分的数值形式,并以此作为因变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Y的取值。本文进而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1)进行回归,得到模型的回归效果不显著,X3、Χ5不能通过t检验。因此,剔除不显著的变量X3、Χ5对其重新进行回归,并进行异方差性检验,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本文进一步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2)进行回归,发现回归方程存在异方差性,因此改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对模型(2)进行回归(表4)。在式(3)中,括号内的数值为t值,可见每一变量均至少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从模型最终结果看,模型的回归效果一般,政府财政补贴额和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对财政补贴效率值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地区生产总值对财政补贴效率值则具有抑制作用;而农民的保费支出额以及农作物播种面积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或影响效果极小。从模型的最终结果还可看出,近几年政府财政补贴额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影响的力度较大,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的边际倾向为0.0268,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政府财政补贴额每增加一个单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将平均增加0.0268个单位。政府财政补贴额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具有促进作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补贴力度较大,能直接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经济效率。进一步,较高的财政补贴额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农民的保费支出,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增加了消费和投资,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参保意愿,吸引农民积极参保,从而有效缓解了受灾地区农民的损失程度,解决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增强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也验证了假说1。而农民的保费支出额对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给予了农业保险较大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的保费支出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小;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保费支出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大小相当,其作用效果相互抵消,总体上对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实现了对假说3的验证。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可知,由于财政每提供一单位公共服务都必须使用一单位社会资源,即财政补贴的边际成本为1,因此,理论上决定最优财政补贴规模的条件为MPG=1,即一单位财政投入恰能得到一单位的农业产出。该条件表明当财政补贴增加1单位同时使农业产出增加1单位,此时的财政补贴规模是最优的,补贴效率最大;若农业产出的增加大于l单位(MPG>l),则表明财政补贴不足;反之,产出的增加若小于1单位(MPG<1),则表明补贴过度。

从(4)式中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产出弹性为0.0825,表明财政补贴对农业产出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每增加1%,农业产出平均增加0.0825%。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产出弹性。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人均GDP;人均教育支出;居民可支配收入;分位数回归

中图分类号:C8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3.05.013

作为金融系统的三要素之一,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在促进社会公平、生产发展以及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和最有潜力的行业之一,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全球保险业总体陷入低迷、业务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我国保险业充分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快速走出危机,并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国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我国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仅有的4.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490亿元,保持了年均30%左右的增长率,大大高于世界年均增长水平。从中长期看,由于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多元化趋势继续发展,使得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日趋多样,国内保险市场容量将持续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可以为我国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参考,从而充分发挥各个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作用,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均衡发展。

1 文献梳理与评述

我国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较多且比较复杂,在众多影响因素当中,经济发展水平是公认的影响因素,学者在研究中普遍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列为影响保险需求的首要因素。肖文和谢文武(2001)认为保费收入与GDP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保险业的超常规发展完全依赖于GDP的增长。卓志(2001)结合中国经济、社会以及人寿保险的实际情况,通过多元回归方法研究发现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正成为影响中国寿险消费需求的显著因素。田霖(2005)运用聚类分析法,研究得出我国保险市场总量的分布情况与我国各省份的整体经济水平基本一致。肖志光(2006)通过建立回归模型得出:从数学角度来看,我国各地区保险密度的差异有86.11%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造成的。而钱珍(2006)运用时间序列数据,采用经济发展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通货膨胀等指标研究对非寿险需求的影响后,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于非寿险需求有显著的影响。

另一些学者除了研究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外,还考虑了很多其他的非经济因素。周晶晗等(2003)在分析造成我国保险需求非均衡的原因时,除经济因素外,还将市场发育程度、保险政策、文化观念等因素总结为保险需求差异形成的原因。罗皓等(2005)认为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包括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其中一般因素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以及自然条件等,而将政策方面的因素归为特殊因素。谢云(2010)利用分位数回归方法,不仅分析了经济增长对保险需求的促进作用,而且还验证了利率和通货膨胀对保险需求具有负相关关系,并且在不同的保费收入水平下这种影响是存在差异的。戴成峰和张连增(2012)在对相关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除了与 GDP存在正相关关系外,还与赔款支出以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并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以往的研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分析了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经验借鉴。也有部分学者针对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差异性进行了研究,但基本上是从区域层面展开分析。另外,经验表明各影响因素与人身险需求、财产险需求的关系是不同的。本文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分别研究各因素对人身险和财产险的影响程度,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力图更加细致的描述不同保险需求水平下,各个因素影响程度的不同,为我国制定政策统筹保险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均衡稳定发展。

2 指标选取、数据说明与研究方法

2.1 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一、经济发展水平。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生俱来就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会促进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促进保险市场的完善,提高居民的文化程度,进而影响保险产品的价格、险种类型和居民的保险意识等。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在保险市场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提高保险需求最重要的驱动因素。二、风险因素。“无风险,无保险”,风险是产生保险需求的触发条件,风险程度越大,风险所致的损失越大,保险需求就会越强烈。三、保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消费者的货币收入直接影响到其购买力的大小,当国民收入增加时,保险商品的消费者会有更强的缴费能力,保险商品的消费量就会随之扩大。四、教育水平。居民的教育水平越高,通常其风险意识越强,进而保险需求也就越大,并且教育程度越高,收入水平也相对较高,从而其保险的购买能力较强,进而对保险的需求也较大。五、价格因素。保险商品的价格就是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与保险需求一般呈反方向变化,不同的保险商品,保险费率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不同。

选择指标时既要考虑到以往研究中对影响因素形成的较为一致的结论,又要考虑到因素的可量化性,同时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在人身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之间并不尽相同,为了能够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进行比较,尽量选取能够同时影响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因素。限于篇幅和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本文选择了以下指标进行研究。

(1)人身保险密度(Life Insurance Density),用LID表示,用来反映人身保险需求的总体情况。

(2)财产保险密度(Property Insurance Density),用PID表示,用来反映财产保险需求的总体情况。

(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er-Capita Gross Domestic Product),用PGDP表示,用来反映经济发展水平。

(4)人均教育支出(Per-Capita Educational Fund),用PEF表示,用来反映人口教育水平,它可以通过影响居民的风险意识来影响保险需求。

(5)居民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Income),用DI表示,等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口,用来反应保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水平。货币收入通过对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力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6)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用CPI表示,用于对人身保险密度、财产保险密度、人均教育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

进行人身保险需求研究时,选取人身保险密度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财产保险需求研究时,选取财产保险密度作为被解释变量。人身保险需求和财产保险需求研究的解释变量均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教育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以上变量的数据来源于1985-2011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人口年鉴》和《中国教育年鉴》。为了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实证分析所用的人身保险密度(LID)、财产保险密度(PID)、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人均教育支出(PEF)和居民可支配收入(DI)的数据都是经过历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平减至1985年后的数值。

2.2 研究方法

关于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学者采用的方法包括时间序列分析和面板数据模型分析。在以往的文献中关于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大部分都是基于均值回归的方法,但是均值回归方法只是刻画被解释变量的平均水平受到的其他因素影响程度的大小,当研究被解释变量在不同水平下受到的其他因素的不同影响程度时,应用该方法将受到限制。而Koenker 和Bassett(1978)提出的分位数回归能够克服均值回归的局限,它通过全面的描述研究对象的不同分位数来代表处于不同水平的研究对象,从而得出不同分位数下的参数估计量,即其他影响因素对不同水平下的被解释变量的影响程度。

假设条件分布的总体分位数是的线性函数,表示为,其中,被称为“分位数回归数”,其估计量可以通过以下表达式得以实现:

在上式中,代表被解释变量,代表解释变量, 代表要估计的分位数值,可以选择0 到1之间的任意值,代表待估计的参数,参数随着分位数的变化而变化。分位数回归使用残差绝对值的加权平均作为最小化的目标函数,不易受到极端值的影响,较为稳健。

3 实证分析

3.1 保险需求与人均GDP、人均教育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分析

为了消除异方差,增加序列的平稳性,本文首先对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分别记为 LLID、LPID、LPGDP、LPEF、LDI。为了得到变量间的长期均衡关系,首先用ADF (Augmented Dickey Fuller Test)单位根检验方法检验序列的平稳性,根据时序图确定截距项和时间趋势项是否存在,根据赤池信息准则(AIC)确定滞后阶数,最后根据ADF统计量判断是否平稳。检验结果见表1。

表1结果显示,变量LLID、LPID、LPGDP、LPEF、LDI都是一阶单整的,即它们本身都是非平稳的,而它们的一阶差分都是平稳的。将人身保险密度和财产保险密度序列分别与人均GDP、人均教育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序列之间进行协整关系检验,结果见表2。

协整关系检验中,各个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均接近1,回归系数及方程均通过显著水平为1%的假设检验,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显著性水平都很好。残差序列均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1%的平稳性检验,以上结果表明无论是人身险保费需求的时间序列LLID还是财产险保费需求的时间序列LPID均和三个影响因素的时间序列LPGDP、LPEF、LDI存在着协整关系。其中各个回归方程中的斜率衡量的是各影响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程度,即保险需求弹性,各个斜率估计值即为需求弹性系数。

3.2 基于分位数回归研究诸因素对不同保险需求水平下的影响程度

一般线性回归分析的是被解释变量的平均水平受到其他因素影响的程度大小,为了能够衡量比较处于不同水平下的被解释变量受到各因素影响程度的不同,需要运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它通过回归估计保险需求在不同分位数点上的需求弹性系数,来衡量不同的保险需求水平下,相对各个影响因素的不同反应程度。

选取几个具有到代表性的分位点0.1,0.2,0.3,0.4,0.5,0.6,0.7,0.8,0.9,利用Stata10.0对模型进行分位数回归估计。估计结果如下表3所示:

从上表中可以看到,所有分位点上的估计系数均显著,模型回归效果较好。在不同的分位点,各个因素对人身险和财产险需求的影响是不同的,为了能够更直观的进行比较,将各个分位点上各个因素对人身险和财产险需求影响程度的估计系数作图如下:

从表3和图1、图2可以看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教育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对人身险需求和财产险需求均具有影响作用,这与以前的研究结果一致。

从人身险需求角度出发,分析比较三要素对不同需求水平下的影响程度后发现: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因素而言,随着分位数的增加(0.1 0.5 0.9),人身险需求相对人均GDP的需求弹性系数呈现先降后增的趋势(2.1126 1.7953 1.8799)。对于教育程度因素而言,随着分位数的增加(0.1 0.6 0.9),除在0.4分位点上有轻微波动外,人身险需求相对人均教育支出的需求弹性系数也呈现先降后增的趋势(1.740641 1.577983 1.638705)。对于货币收入因素而言,随着分位数的增加(0.1 0.5 0.9),除在0.7分位点上有轻微波动外,人身险需求相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需求弹性系数同样呈现先降后增的趋势(2.12729 1.811049 1.881786)。以上结果表明,人均GDP、人均教育支出以及可支配收入均呈现出对人身险需求的条件分布的两端之影响大于对其中间部分影响的现象,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以及居民货币收入水平的提高均对于人身险需求较低与较高水平地区影响程度较大,而对中等需求水平地区的人身险需求影响较小。

从财产险需求角度出发,分析比较三要素对不同需求水平下的影响程度发现: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因素而言,随着分位数的增加(0.1 0.9),除0.7分位点处系数值略微回升之外,财产险需求相对人均GDP的需求弹性系数整体呈现递减趋势(1.293736 1.034856)。对于教育水平因素而言,随着分位数的增加(0.1 0.9),财产险需求相对人均教育支出的需求弹性系数整体也呈现递减趋势(1.202 0.889)。对于货币收入因素而言,随着分位数的增加(0.1 0.9),除0.7和0.8分位点处估计系数出现小幅度上升外,财产险需求相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需求弹性系数整体呈现递减趋势(1.377942 1.04107)。以上结果表明,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以及居民货币收入水平的提高均对于财产险需求较低水平地区的影响程度较大,而对于财产险需求较高水平地区的影响则相对较小。

同时,三个影响因素对人身险需求和财产险需求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对于经济发展因素而言,各个分位点上人身险需求和财产险需求的弹性系数均大于1,说明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人身险和财产险的需求均具有显著作用。实际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又带动了保险消费需求的增加。但各个分位点上,人身险需求相对人均GDP的弹性系数均大于财产险,这说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于人身险需求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教育水平因素而言,人身险需求和财产险需求所有分位点上弹性系数均为正,说明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人身险和财产险的需求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显然与实际相符。国家增大教育投入能够改善居民的保险意识,同时,居民素质的提高也能够提高个人的收入,从而加大对保险的需求。但各个分位点上,人身险需求相对人均教育支出的弹性系数均大于财产险,这说明,教育水平的提高,也对于人身险需求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对于货币收入因素而言,各个分位点上估计的所有弹性系数也均大于1,说明收入的提高对于人身险和财产险的需求促进作用较大。但各个分位点上,人身险需求相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弹性系数均大于财产险,这说明,货币收入的提高,同样对于人身险需求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综上分析可得:经济发展水平因素、教育因素和货币收入因素对人身险需求的影响程度均大于财产险需求。

4 主要结论:

本文利用1985-201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人身险和财产险,对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协整分析后发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以及货币收入水平与人身险和财产险需求均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进一步运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分析了在不同需求水平下人均GDP、人均教育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

对于人身保险需求而言,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以及货币收入水平都对其存在显著的正向作用,并且在不同的分位点(即不同的需求水平)上,这种正向促进作用随着分位点的变化而存在一定的变化趋势:人均GDP、人均教育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同时表现出对于保险需求较低与较高水平地区的影响程度较大,对保险需求中等水平地区的影响程度较小的现象。

对于财产保险需求而言,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以及货币收入也都对其存在显著的正向作用,并且在不同的分位点(即不同的需求水平)上,这种正向促进作用随着分位点的变化也存在一定的变化趋势:人均GDP、人均教育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同时表现出对于保险需求较低水平地区的影响程度较大,而对于保险需求较高水平地区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小的现象。

同时,三个影响因素对人身险需求和财产险需求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三因素对人身险需求的促进作用普遍大于财产险需求。这可能由于人身寿险业还处在生长期阶段,经济增长、教育水平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对人身寿险业的促进作用因此会更加明显。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政府和保险公司更加合理的制定相关政策来协调保险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由以上结论看出,无论是人身保险业还是财产保险业,保险需求水平较低地区的各个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程度反而较大。实际上,我国保险业需求水平较低的地区是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按照本文结论,为了促进保险需求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政府应给予当地一定的政策扶持,大力发展当地经济,提高当地教育水平,提高居民收入,从而大幅度地提高当地居民保险消费水平,促进当地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为了应对西部地区巨大保险需求潜力的释放,保险公司应在大力发展东部地区保险业市场的同时,要配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加大中西部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围绕各区域的不同风俗文化及消费习惯,形成适应当地的特色销售模式,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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