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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论文范文

财产安全论文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财务安全,辨识标志,内部控制

一、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全球,从商业巨子雷曼兄弟的轰然倒下,再到行业翘楚通用申请破产保护,危机的不良影响正逐步从虚拟经济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2009年6月,美国通用汽车为摆脱困境放下身段,正式申请破产保护; 2009年11月,迪拜财政部突然宣布,棕榈岛集团将推迟至少6个月偿付数十亿美元的债务,以便进行债务重组;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依然存在,中国企业面临国内需求不足,

二、企业财务安全

企业财务安全是指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不会因为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财务风险或财务困境的影响内部控制,引发严重的财务危机,造成企业的财务失败,从而保持一种可

企业从面临风险到陷入危机直至破产消亡,我们关注的重点通常是风险产生后的事后处理阶段。但纵观整个过程,风险的前一阶段,财务由安全向风险转移阶段才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安全隐患具有动态易变性和可逆性,及早察识财务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就能规避

三、企业财务安全

构筑财务安全的防火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财务风险,而这一切与企业内部控制密不可分。完善而有效的内部控制,通常指企业拥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措施完善合理,并且在实际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从而能充分实现管理目标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控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至少

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各项指标提示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是否有效,来辨识财务安全程度,无疑是一个简便且

表1 国外学者预测企业财务安

研究者

样本

变量及模型

具有较强解释力或预测力的指标

Fitzpatrick(1932)

19家公司

单个财务比率模型

净利润/股东权益、股东权益/负债

Beaver (1966)

79家经营失败和79家经营成功公司

30个变量,

单变量判别模型

现金流量/负债、流动比率、净收益/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本/总资产等6个财务比率准确性较高

Altman

(1968)

33家破产和33家非破产公司

5个比率, Z-score模型

营运资本/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息税前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负债账面价值、销售收入/总资产

Blum(1974)

115家财务失败和115家非财务失败公司

多元判别分析方法

选择反映流动性,盈利性和变异性三个方面的财务指标

Altman、Haldeman、Narayanan(1977)

53家破产和58家正常企业

7个变量,

ZETA模型

经营收益/总资产、收益稳定性、利息保障倍数、留存收益与总资产之比、流动比率、普通股权益与总资本之比和普通股权益与总资产之比

Martin

(1977)

58家出现财务危机的银行

25个变量,

Logit回归分析法

总资产收益率、坏账与营业净利润之比、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总贷款与总资产之比

Ohlson

(1980)

105家破产公司,

2058家非破产公司

9个变量,

Probit模型

公司规模(总资产/GNP物价指数后取对数)、资本结构(总负债/总资产)、资产报酬率或来自经营的资金/总负债、短期流动性(营运资金/总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

Aziz、Emanuel(1988)

表2 国内学者预测企业财务

研究者

样本

变量及模型

具有较强解释力或预测力的指标

陈静(1999)

27家ST和27家非ST公司

多元线性分析

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营运资本/总资产、总资产周转率

陈晓等(2000)

38家ST公司

1260种变量组合,Logit回归

负债权益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

吴世农、卢贤义(2001)

70家财务困境公司,

70家财务正常公司

21个变量,预警模型

盈利增长指数、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长期负债与股东权益比率、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和资产周转率

姜秀华、孙铮(2001)

42家ST和42家非ST公司

Logit预测模型

毛利率、其它应收款与总资产比率、短期借款与总资产的比率、股权集中系数,公司治理变量(股权集中度)

章之旺(2004)

60家财务困境和120家正常公司

logistic

现金流量比率

王克敏(2005)

128家ST公司,非ST公司

5个变量,logist

引入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非财务指标

吴超鹏、吴世农(2005)

540家价值损害型上市公司

20个变量, 人工神经网络法

总资产收益率、股票超额收益率、公司治理指数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指数

郭斌等(2006)

1265个正常类到期的实际贷款样本、890个违约类样本

30个指标,Logit模型

贷款期限和M2增长率这两个非财务指标,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

陈燕和廖冠民(2006)

104家上市公司

Logit模型

大股东持股比例、国有股比例、董事会规模对公司财务安全均具有显著影响

钱爱民、张淑君和程幸(

由上表可以看

(1)从方法来看,泰勒级数展开式、事件历史分析、遗传算法、数据包络分析等方法在最近几年相继应用于相关的研究

(2)从研究的数量和指标解释力来看,财务指标结合非财务指标的研究已成为主流的方向。在财务解释变量的选择上,以资产

由此可得,财务安全的辨识标志可以分为两大类:从财务指标来看,负债比率和营业利益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总资

四、结论与启

(1)建立财务安全指标体系对企业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良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提高财务安全测度的准确性。外部环境复杂多变、错误的筹资决策、资产流动性较差、盈利能力低下、公司治理机构的影响、行业因素的影响等方面使财务活动本

(2)科学严密的内部财务控制,是财务安全的基础。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一方面是出于防护性需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保

(3)确立财务安全指标并结合非财务指标内部控制,引入财务内部控制有效的变量,构建财务安全体系,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证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是出建设性需要,及时暴露财务管理方面的弱点,保护财务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企业发展。

身和环境的变得复杂多样,这些都是财务不安全的原因所在。由此看来,财务安全与否不是仅由某方面原因引起的,而是多个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造成的。通过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使企业处在财务安全状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

产周转率和现金流量比率综合观察,比较有解释力;从非财务指标来看,公司治理变量、审计信息比较有解释力。

负债表比率和现金量表比率为主;在非财务变量的选择上,主要集中在股权结构,审计信息,股东持股比率等方面。

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而国内的研究多是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建立模型。

出:

2008)

31家ST公司

13个变量、主成份分析路基回归

自由现金流量指标体系可以提前两年对公司财务危机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

郑育书和刘沂佩(2008)

50家财务危机公司,

50家财务正常公司

6个变量,Logit和Granger检验

负债比率和营业利益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和现金流量比率

安全的代表性方法

/td> 49家破产公司内部控制,49家正常公司

财务危机预测模型

Lawson现金流量等式

Theodossiou (1993)

197家经营正常公司,62家经营失败公司

CUSUM模型

固定资产/总资产、净营运资本/总资产、每股股利/每股市价、存货/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收入/总资产

全的代表性方法

操作性很强的办法。以下将国内外学者预测企业财务安全的代表性方法归纳总结如表1、表2所示。

包括标准明确;措施适用;着眼全局;信息及时;控制灵活。二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即所建立的关于内控的规章制度在实际中能否得到合理有效执行,能否实现目标,至少包括企业有强烈的建立和推行内控系统的意愿;管理层有较高的监测、指导、协调、监督能力;员工素质符合内控要求。

的识别分辨

危机,避免破产。此外,企业财务安全具有全面性。财务安全隐患存在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对财务安全的全面性认识,有助于从企业全局出发,寻找财务活动中安全隐患形成的原因、特征、度量及控制方法,并对财务安全隐患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监控,正确地判断和衡量企业财务风险。

持续的财务状态(蒲春燕,2009)。企业财务安全的特征包括合理的资本结构、合理的资产结构、正常的生产经营、科学的财务控制(廖爽英,2007)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概念的界定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通胀预期等重重压力。在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如何加强自身财务安全,辨识财务安全程度,及早发现危机隐患内部控制,有效控制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财务安全相关文献的梳理,从内部财务控制新视角,比较分析财务安全测评指标的解释能力,提炼出财务安全的辨识标志,希望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企业加强自身财务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br> 标志;内部控制

,提炼出财务安全的辨识标志,希望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企业加强自身财务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北京 100029)

,李小燕

制的视角

辨识标志

木衣提

学院副教授, 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

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二年级,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蒲春燕,孙璐.企业财务安全概念研究[J].财会通讯,2009(1)

[2]Fitzpatrick P. A Comparisonof the Ratios of Successfu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with Those of Failed Companies[R].Washington:The Accountants Publishing Company, 1931.

[3]Beaver W H. Financial Ratiosas Predictors of Failure[ 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66,4(3):71-111.

[4]Ohlson J. Financial Ratiosand the Probabilistic Prediction of Bankruptcy[J].Journal ofAccounting Re-search, 1980, 18(1): 109-131.

[5]陈静.上市公司财务恶化预测的实证分析[J].会计研究,1999(4)

[6]吴世农,卢贤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预测模型研究[J].经济研究,2001(6)

[7]姜秀华,孙铮.治理弱化与财务危机:一个预测模型[J].南开管理评论,2001(5)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 安全会计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09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248人;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2.4人;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892人。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如此高的损失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对遏制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显得尤为必要。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7年1月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披露、财务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并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2008年,财政部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以“专项储备”项目在“盈余公积”下单独列报。2009年,财政部要求企业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设置“专项储备”一级科目。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表明安全会计信息的报表披露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但是据研究,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并不乐观:李恩柱在《高危行业上市公司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一文中研究发现,选取的样本中只有25.93%的企业披露了安全会计信息。那么,到底哪些因素影响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这些因素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怎样的,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二、安全会计概述

(一)安全会计的定义 关于安全会计的定义,目前国内的学者没有统一的定论。综合来看,主要分为“管理活动论”和“信息系统论”。从“管理活动论”的角度出发,代表的观点如下:李恩柱认为,安全会计是运用以货币为主的多种计量单位,对所有可能发生生产事故单位的安全预防投入资源、事故损失估算及补偿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反映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刘朝霞认为,安全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多重计量方式,连续、系统、准确地反映和监督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有与安全相关的经济业务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王书明、何学秋认为,安全会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货币及中介变量的形式核算并监督安全资源的成本、价值和行为效用,并将其结果报告给有关方面的会计管理方法。 “管理活动论”强调安全会计的管理职能。基于“信息系统论”观点,董桂伶认为,安全会计是以安全会计假设为前提,通过对安全会计对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目标、原则、基本概念和方法。小芳认为,安全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新型分支,它是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采用多种计量手段和属性,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的安全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门会计。杨永丰认为,安全会计理论体系是以安全会计假设为前提,围绕安全会计对象所形成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目标、原则、基本概念和方法体系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信息系统论”强调安全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新的分支,是为管理提供信息的方法。以上两种观点并无绝对矛盾,关键在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基于此,笔者认为,安全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安全会计假设为前提,对企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准确地核算并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

(二)安全会计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三)安全会计信息披露 (1)安全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一是安全政策。包括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方面的规定,如果对企业有比较重要的影响,企业应当对规定及所受影响予以披露;企业制定的与安全有关的政策及规章制度。二是安全投资成本费用、事故损失及安全效益。企业应该披露安全投资的成本费用、事故处理损失、停工损失以及安全投资取得的效益,通过这些信息的披露,利益相关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投资与回报以及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三是安全方面的奖惩。企业应披露因安全事故受到的处罚,或者因为能够从事安全生产、取得安全效益而受到的奖励。四是安全责任信息。对于可能承担的安全责任或者遭受的安全诉讼以及事故赔偿及承担的责任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企业应该如实披露。(2)安全信息披露方式。安全会计信息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披露。 第一,补充报告模式。在现有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披露企业安全会计信息。“专项储备”可以定量地反映企业安全方面的储备,并且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但是更多详细的内容如“专项储备--使用”反映的安全投资的成本费用及非正常损失不能通过报表项目获悉,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有些不能定量反映的安全信息,如企业获得的安全认证、国家安全生产政策的影响等,可以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定性地描述。对于董事会议通过的安全方面的决策则可以在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独立报告模式。安全会计信息独立报告是一种相对比较正式、规范、专业的披露模式,是用单独的报告来披露企业与安全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但由于没有固定模板、没有统一规定要求以及成本较高等原因,当前很少有企业采用独立报告模式披露安全信息。随着安全生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安全会计信息独立报告理应成为一种趋势,以后应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自愿或者被要求采用这种模式。 第三,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如果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投资等方面做出比较重要的决策,企业应该通过重大事项公告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时效性,使利益相关者能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做出错误决策。(3)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计量形式。安全会计信息可以通过不同的计量形式进行披露。从货币与非货币的角度考虑,安全会计信息通常以货币、非货币、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的计量形式存在。其中,货币形式最多;其次是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最后是非货币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生产费用、安全基金、安全设备、事故赔偿等内容主要通过货币形式进行披露。这些内容几乎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某一科目中出现,并作为一个与安全有关的明细科目加以列示。

三、研究设计

(一)理论基础 安全会计理论基础是:(1)委托理论。委托关系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人们将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将被动地在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人称为人。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因而,在委托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会计信息记录了委托的每一个环节,并经如实记录后呈报给相关各方,以方便投资者的预测、决策。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这种委托的模式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提出了质疑。委托关系的存在,必然涉及到公司治理情况,因而,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是一定的互动关系。(2)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一词起源于1959 年马尔萨克的《信息经济学评论》。从本质上讲,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搏弈,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新制度学派认为,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联结点。与公司制产权分离相伴而来的是“信息失衡”。信息失衡将导致管理者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作出一些于己有利而损害其他利益集团的决策。从而,加剧经营方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失衡,增加公司运行成本,削弱经营的效率,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降低公司管理当局与外部资本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资本提供者做出合理决策并强化对公司“经营过程”的内在监管,并进而降低资本提供者所面临的不确定风险,最终降低公司资本成本、提高公司价值。这一逻辑的进一步推理是,当公司信息披露的边际成本低于其边际收益时,上市公司有自愿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强烈意愿;而当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时,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积极性会更高。可见,财务状况是决定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之一。所以,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也应该有一定的关联。

(二)研究假设 大企业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受到的相关利益者的压力更大,他们为了避免政治成本、保持企业社会形象和回避诉讼风险,更有压力和动力披露安全会计信息,我国的上市企业从其自身发展和政策导向上,都需要扩张规模,因而需要大量的外部资本,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已成为规模较大企业融资渠道的首选。上市企业也会自愿提供更多更详细的安全会计信息。因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安全会计信息资产规模的对数正相关

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通过财务风险的作用机理而形成。研究表明,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粉饰”合并报表、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烈,从而信息披露质量也可能越低。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

当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时,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主观意愿更高。相反,亏损公司在亏损年度存在着人为调减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陆建桥, 2002)。本文以净资产收益率(ROE)这一综合指标作为财务收益能力的替代变量,并提出假设3:

假设3: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净资产收益率正相关

研究表明,当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制约大股东和管理层自利行为时,公司提供高信息质量的可能性就很低。Fama和Jensen认为董事会中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将有利于监督和限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从中国实践表现看,独立董事作为决策方面的专家,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经营决策并提出建议,能够代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企业经营战略决策的有效实施,限制管理者盈余管理和侵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督促企业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全面性,因而有利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因此提出假设4:

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安全信息披露正相关

何卫东(2003)的研究表明:与股权集中度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 )的公司相比,股权集中度高(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的公司规模大、信息披露质量高、财务业绩较好;且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规模大,信息披露质量高。相反结论也依然存在。笔者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对上市企业越容易形成操控。当大股东成为企业的“内部人”时,已具备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加可能会减少对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因此提出假设5:

假设5: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相关

理论上认为,董事长和CEO两职合一体制不利于董事会发挥其应有治理作用,因此CEO和董事长分离将是非常必要的;实证研究表明,两职合一公司(即CEO统治公司)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负面影响(Gul和Leung2000):CEO出于自身集团利益的考虑,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较大、程度高,因而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责任,对外隐瞒不利的安全信息。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6:

假设6:两职合一与否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相关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深、沪两市属于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高危行业的381家上市公司2009年的年报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我国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数据采集过程如下:(1)样本来自采掘业、建筑业、金属非金属、石化塑胶、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采用的是随机抽样的统计方法;(2)有关公司治理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取自国泰安治理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3)根据前文分析,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以货币形式为主,所以本文的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否主要是看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专项储备”这一数字披露。(4)各年报下载自巨潮资讯网。采用年报的原因在于年报是外部投资者获取上市企业信息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而且年报的信息披露水平与其他途径的披露水平正相关。本文使用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软件是SPSS16.0。

(四)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Logistic回归模型是对二分类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时所常用的多元统计方法。其模型的数学表达式为:log it(y)=ln()=a0+a1x1+a2x2+…anxn

等价表示为:p=

在这里, y= (1, 0)表示某一事件发生的次数, y=1表示发生, y=0表示不发生。p=P (y=1)表示事件发生的概率。

a ( i=0,…n)为待估参数,x ( i=1,…n)为自变量。

本文构建以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为因变量的多元回归方程:y=α+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X6+ε

其中,α是常数项,βi(i=1,2,…, n)分别是各个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ε是误差项,各自变量的定义及取值情况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显著性检验 笔者采用Enter方法,只进行一步,因此三个统计量观测值完全相同,此处P=0.000<0.001见(表3),统计量检验显著,表明模型有统计意义。

(二)拟合分析 对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否的情况进行拟合,对于y=0(未披露)有95.3%的准确性,对于y=1(披露)有19.7%的准确性。对于所有个案有70.1%的准确性见(表4)。

(三)回归分析 其中B为参数估计,S.E.为其标准误,Wald为检验统计量,Sig.为其相伴概率值,Exp(B)为其他条件不变时对应变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与原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相比的倍数近似值(表5)所示。由此得到相应的logistic回归方程:ln( )=-8.938+0.274 X1+0.358 X2+1.666 X3+4.523 X4+0.325 X5+0.066 X6,其中p为y=1的概率。

在logistic回归分析中,要比较自变量在回归方程中的重要性,一般直接比较Wald统计量的大小,自变量的Wald统计量越大,显著性就高,也就更重要。从(表2)可知,在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logstic回归方程中各自变量Wald统计量大小比较情况为:x1>x3>x4>x2>x5>x6。也就是说在考察诸因素中,对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从大到小分别为:总资产对数、净资产收益率、独立董事比例、资产负债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与否。总资产对数对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最大,而两职合一与否的影响最小。其次,影响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中,公司财务状况因素高于公司治理因素。选取的六个自变量中,总资产对数、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体现的是公司的财务状况,独立董事比例、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与否体现的是公司治理情况。从整体来看,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的Wald值较大于体现公司治理的指标。也就是说,公司财务状况与公司治理情况相比,前者更容易影响的公司是否倾向于披露安全会计信息。再次,独立董事比例的变动影响最大。独立董事比例,即独立董事数/董事会成员总数。这一指标的Exp(B)=92.068,远大于其他指标的Exp(B)。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独立董事比例每增加一个单位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与原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概率相比的倍数近似值为92.068,这种变动影响是最为明显的。最后,各因素对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影响。回归方程中,总资产对数的回归系数为0.274,显著性水平为0.004<0.05,表明总资产对数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正相关,且通过检验,假设1成立。净资产收益率、独立董事比例的回归系数分别是1.666、4.523,且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两者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正相关,假设3、假设4成立。资产负债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情况的回归系数均为正数,但是其显著性水平均大于0.05,为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假设2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验证,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两职合一对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影响并不大,假设5、假设6不成立。

五、结论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目前安全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资产规模较大、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更倾向于以“专项储备”披露企业的安全会计信息。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资产负债率、两职合一或分离都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指数显著不相关。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不利于企业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即使有经济能力承担安全责任也没有积极性。我国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如何设置有利于经济和安全双赢的治理结构是个重大的课题。本文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1)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的替代变量选取问题。本文以高危行业中的381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安全会计信息是否披露仅仅取决于是否以货币形式单独列示“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但根据前文的论述,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包括安全政策、安全投入与产出等内容,所以仅以货币计量的方式来考察安全会计信息披露这一做法是否权威可信,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但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尽管变量选取可能存在不足,但我认为还是合理和可取的。(2)本文只从年报中收集,而没有统计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等公告里涉及的安全会计信息披露,这可能会影响本文的结论。(3)在讨论安全会计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性质、外部审计师的属性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会计信息的披露,本文仅在一般水平上分析了安全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的关系。尚需扩大样本量,考虑控股股东性质、外部审计师的属性等因素,探讨安全会计信息披露与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的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字: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财务风险

1引言

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矿业作为传统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其重要性不可言喻,正是它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做出巨大贡献.近年来,矿业集团由于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问题导致财务困境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皖北地区的青东、袁二项目都是年产值几亿的项目,后来因为财务危机,无法坚持下去,直接被淮北矿务局撤销了.关凤峻(2010)预测在2030-2050年之间,我国矿业经济将出现激烈的波动———生产能力总体下降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矿业资金安全问题,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为避免或者减少这种波动的出现,因此现在就要关注矿业资金的安全并着手进行相关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皖北地区作为是我国煤矿集中地之一,矿业资金安全预警研究将对皖北地区矿业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2传统资金安全预警体系的缺陷

早期资金安全预警理论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及早有效规避财务危机,我们称为“传统资金安全预警理论.”目前,我国学者对于传统资金预警理论进行了如下的研究,曹德芳、夏好琴(2005)为了提高模型的预测准确率,首次以股权结构财务指标作为预警指标建立Logit模型;周敏、潘福乙(2006)研究中考虑了带来企业利润的所有资金成本,因此在预警指标中加入了经济增加值指标即EVA指标;朱雅琴(2006)的研究表明,资金安全预警指标既要进行定量分析包括独立指标变量和综合指标变量等特殊指标还要进行定性分析包括流动资金周转率、应付账款、现金流量、产品开发与市场脱节率等一些财务指标.传统的资金安全预警理论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对于矿业资金安全的预警上还存在一些不适合的地方,特别体现在预警对象、预警内容以及预警结果上.具体分析如下:

2.1预警对象边界过于狭窄

传统的财务预警理论较多的研究我国制造企业中存在的财务危机,也就是预警对象多集中体现在制造企业上,忽略了矿业资金这一特殊的形式.传统的财务预警理论具体表现为企业经营失败、破产等,还有一些学者把ST作为衡量企业是否遇到财务危机的标准.然而要是以传统的制造业为主的预警体系去预警矿业企业的资金安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我国矿业经济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我国矿业经济存在形式基本上是“二元结构”.所谓“二元”,其中一元是国有大中型矿产,另一元是乡镇矿产.这就需要将两种形式矿产结合起来进行宏观调控.第二,我国矿业经济基本上还没有资本经营,矿产企业内源融资能力较弱.因此找出适合矿业企业的资金安全预警系统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2.2预警指标过于依赖财务指标

传统的资金预警模型本质上还是财务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等)预警并没有纳入非财务指标、流程预警等方法.仅仅利用一些财务指标来对资金安全进行预警虽然有一定的预测功能,但还是存在一些片面性、主观性.比如财务指标主要反映报表表面的数据,并不能提供创造未来价值的动因.

2.3预警内容只针对渐进型财务危机

按照发生时间不一样财务危机有渐进型财务危机和爆发型财务危机两种类型.渐进型财务危机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发生困难,程度逐渐加深,导致最后出现危机甚至破产.爆发型财务危机是指在很短的时间内,企业资金由于操作风险或内控失效导致突发性的资金事故.传统财务预警理论由于忽略了操作风险,也就是由于内控失效、操作不当造成的资金安全风险,因此面对爆发性财务危机,传统的财务预警理论则显得无能为力.根据现阶段调查研究,皖北矿业集团在设计资金安全方面只是简单的以“当月结算收入”、“应付账款”、“月工资标准”、“资金存款月末数”这4个指标作为评定星级的标准,这显然也是不够的.

3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的构建

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就是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的流程管理和传统资金安全预警理论相结合共同预警资金风险,来判断风险大小、变化情况.其中,操作风险一般是在企业内部形成的,是由于不当或者失败的内部程序导致的.通过爆发型资金安全事故使得企业直接陷入财务危机,但操作风险是可以被企业控制的内部风险,也就是说企业是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机制提前预警规避其发生.但提前预警的控制程度取决于操作风险的方法与成本.财务风险仅通过预警指标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前才进行预警.因此只有在经营政策或决策程序出现问题时才提前预警并将其及时反馈和改善.如图1所示,矿业资金的安全管理主要由外部的融资能力跟内部资本市场影响,体现在资本配置跟产融结合上.它所引发的两种类型的财务危机分别为为爆发型财务危机和渐近型财务危机.其中,爆发型财务危机由主要由操作风险造成,需要通过流程预警机制来较好的规范.渐近型财务危机主要由财务风险造成,需要通过模型预警来规范.最后,流程预警与模型预警相互影响,形成一个完整的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

3.1流程预警

流程预警就是利用内部控制的流程管理.依据全过程的预警思路,采用广泛运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PDCA循环理论,实现高效的矿业资金安全预警.PDCA循环理论在融入了企业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评价后对于资金安全预警提供了有效的新途径.其工作原理依次为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行动(Action),从日常管理实践着手,形成一个循环,持续不间断的改善,最终建立一种内部控制有效的资金安全预警管理系统.见图2:具体来说就是将PDCA循环理论分为四个阶段.则第一阶段Plan(计划阶段)需要分析矿业资金安全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找出存在资金安全问题的原因;将原因归类,找出各类原因中的主要因素;针对主要因素制订解决措施、提出改进方案.第二阶段Do(执行阶段)执行所制订的计划和措施,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合理的地方,继续修改再执行.第三阶段Check(检查阶段)根据计划的要求,检查执行阶段的完成情况.第四阶段Action(行动阶段)需要总结本轮循环的经验,把效果好的提炼为标准;把没有解决或者新出现的资金安全问题转入下一轮循环.通过每一轮的循环,以期能够动态、系统的预警矿业资金安全问题.

3.2模型预警

模型预警就是在现有的财务危机预警模式下以财务数据为主要指标形成的各种计量模型.比如LPM模型、logistic模型、AIES模型等的建模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定量的揭示出财务危机程度的功能.LPM模型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来预警资金安全性.其中指标y为企业资金风险概率,y值越大说明资金风险越大,y越小说明资金风险越小.logistic模型采用logistic分布根据样本数据估算企业资金风险的概率.目前学者常采用logistic模型来预警企业资金安全问题.AIES模型并不注重建模技术.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替代了传统的统计模型,通过恰当的统计技术对参数进行建模.综上,通过定性跟定量两种模式帮助矿业集团识别资金安全问题.可以考虑从四个方面进行指标设计:财务指标、经营安全指标、人力资源指标、其他指标.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资金安全管理的需要,从中挑选出一些关键指标并且设定一些指标值,作为预警的标准值.一旦实际值超过标准值,则预警.

4结语

传统的财务预警理论依靠以财务指标为主的预警体系来预警制造业的财务危机,并不适用矿业资金安全问题.本文在反思传统财务预警理论不足的基础上,结合矿业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和内部资本市场等内容,尝试构建全程跟踪反馈的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以期有效的防范皖北矿业资金安全风险.由于矿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本文研究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如何将PDCA循环理论更好的实践与皖北矿业资金预警体系还需深入研究.

作者:高文 单位:宿州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星泽.财务危机预警研究:存在问题与框架重构[J].会计研究,2011(2).

〔2〕徐光华,沈戈.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危机预警耦合研究[J].会计研究,2012(5).

〔3〕杨洁基于PDCA循环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综合评价[J].会计研究,2011(4).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产权安全 经济增长 制度

产权安全与经济增长作用的研究集中在两个个方面:一是产权安全对经济增长关系的激励效应,一个是产权安全对经济增长的资源配置效应。另外近年来,关于产权安全制度与经济增长的经济绩效的研究也普遍增多,对这部分文献进行梳理有利于增强对产权安全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更深层次研究。

一、产权安全制度的激励效应

从简单的逻辑分析中便可以发现产权安全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家庭、厂商通过辛苦劳作得来的财富能够被随意的掠夺,人们便不会将财富用于生产性投资,而是用于保护产权的或者侵犯其他人的产权;不会将财富用于提高个人工作技能的人力资本投资,而是用于能够保护产权或侵犯他人产权的人力资本投资;不会致力于技术发明,因为发明的成果不能给自己带来收益。从而整个社会财富增长将处于停滞阶段,难以实现经济增长,甚至会出现负增长。

15-17世纪中叶为反映西欧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形成的重商主义,认为只有保证商人财产的安全,才能激励商人努力通过对外贸易获取更多财富,促进本国发展。在重商主义代表著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中,托马斯・孟强调,国王在通过对外贸易获取财富时,只能运用“不损害或伤及他的属民的种种手段和方法”,他还强调,“我还要说的仅仅是增加一条应该遵守的必不可缺的规则:就是当我们必须筹集较多于从经常的赋税而来的款项时,我们就应该按平等的原则办事,方可免遭人民憎恨;因为除非他们的献纳是大家认可的,否则他们决不会心悦诚服的”。

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将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保障制度看成是荷兰崛起的关键。荷兰作为一个“领土小而且人口少的小国,由于它的位置、产业和政策优越,在财富和力量方面,可以同人口远为众多,领土远为辽阔的国家相抗衡”。其中,“荷兰人所采取的商业政策,就是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予以切实的保障”。“通过登记制度及其他保证的方法将所有权规定为和土地本身一样是不能移动的东西”,能够鼓励人们勤奋的劳动和不断创造财富,“因为对于通过劳动而获得的东西如果没有人和保障,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经过多年的艰苦劳动和忍受极端痛苦而获得的东西会在片刻之间轻易地被别人用欺骗手段,或通过传统舞弊抑或实行诡计强索而去,那就不可能鼓励人们勤勉劳动”。配第已经认识到了财产的价值与所有权的保障程度有关,产权安全是提升财产价值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在所有权有保障,并能确实可靠的享有年租的地方,土地的价值等于二十年的年租。在其它一些国家,由于所有权更有保障,认购更多,而且对土地价值以及这三代人同时生存的期间都有更正确的了解,土地的价值大约等于三十年的年租。另一方面,如爱尔兰,由于经常发生暴乱,土地缺乏应有的保护,这些土地的年租年数要少一些。”他还特别强调保护发明权,“法律对各种发明赋予一定期间的独占权,以作为对发明的奖励。因为有了独占权,发明人就能够依据自己的发明得到世人赞誉的程度获得不同的报酬”。

重农学派的弗朗斯瓦・魁奈认为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者的永久所有权,是增加国家财富的基础。魁奈在《农业国经济通知的一般准则》、《中国的专制制度》中强调了所有权保护的重要性。基于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来源的认识,他指出必须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者的永久所有权,“如果没有所有权保障,土地就会被放弃而不被耕种;如果资本和产品所有权没有保障,就不能保证预付和支出,也就不会有提供指出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如果保证不是长久的,就不会导致劳动和财富使用在土地的改良和耕种上。”魁奈同时将权益保护的内容扩展到土地分配以外的区域,包括保证人身自由和贸易自由,对劳动的相应报酬,保存耕作所必需的财富等。

约・雷・麦克库洛赫把确保私有财产安全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的首要条件。首先,他认为财产安全是财富的首要、最不可少的条件,他引述果盖的《法律的起源》来强调财产安全制度的产生及其意义,“私移邻人地界的人,列入坏蛋名册的首位,同时早期某异教徒立法者们把犯这种罪的人用毒药处以极刑,也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保障每一个人平安的享受其收获的产物和耕种与改良其土地的某些管理办法的效用本身,就已引起第一批立法者们的注意。”二是,财产安全具有激励资本积累的功能。他认为建立财产安全制度对财富的积累比财富的生产本身更重要,因为财安全的建立促使财产积累与增长这一个重要功能的形成。只有在私产绝对安全的前提下,私有者才能有积累财富的动机,才能促使资本不断壮大。三是,他认为托曼帝国没落以及欧洲中世纪工艺衰落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允许居民自由处理其劳动果实的愉快和有根据的希望”。他注意到中世纪土耳其房屋的案例,“土耳其人是尽可能不造房屋的,他们也从不进行维修。危墙虽有倾覆之虞,却无动于衷,墙如果当真倒塌了,在瓦旁边略做整顿便行了,在他们看来,这只不过是住宅内少掉几间房子而已。房屋如果终于倒塌了,他们便干脆放弃那块地方,如果不得不清除一下场地,也只是把一些掉下来的废料搬移到附近另一个地方去,越近越好。”其主要原因就是财产权缺乏保护并在所有者死后被政府收缴而不准许移交其子女或其它继承人。

让・巴蒂斯特・萨伊认为财富的产权安全是财富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如果财产既不是现实的东西又不是权利,那就不能说财产存在。”萨伊对产权安全的激励功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政府应该给予合意的政策,把财产权规定的尽可能神圣和广泛,“财产权是对劳动的一种报酬,扩大这种激励作用的报酬显然是合意的策略――除非财产权是永久的权利,否则财产便不能得到这样有利的应用。”萨伊认为有些真理完全是自明的,不需要什么证明。萨伊将财产保护问题进入到生产领域,拓展了产权安全的范围:一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实际稳定性,只有这样,各种生产要素才能发挥最大生产能力;二是包括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安稳地享有其生产要素所带来的收入,这是诱使人们把生产要素要素投入生产用途的最有利动机。他认为,劳动能力完全来自自然或来自个人的勤勉,因此,劳动能力所有权是更高一级的权利。然而,“尽管劳动能力所有权是这样神圣,它却不断受到侵犯”萨伊举例说,如果政府占据某种事业,例如经纪业或交易行业,不让人民染指,或把经营某事业的权利卖给个人,政府就侵犯了人民劳动能力的所有权。

诺斯等人明确强调了西方世界兴起中的产权保护制度因素,并且注重产权保护制度直接关联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中

的作用。诺斯、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的开篇中指出: “本书的中心论点一目了然,那就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之所在”。西方产业革命的发生和经济的迅速增长背后是包括产权安全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在后来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他指出:“知识和技术的存量决定了人类社会福利上限,但他们本身并不能决定在这些限度内人类如何获得成功。政治和经济组织的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以及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速率。”那么,又是什么因素确保有效的经济组织的运作,诺思认为,那就是明确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诺思以荷兰和英国经济在欧洲近代史上率先发展的案例来解释他的观点。他认为,在欧洲近代历史上,荷兰之所以能够率先起飞,主要在于荷兰人在地理上处于中心位置,再加上有一个通过授予和保护私有财产和反对限制性措施等方式来鼓励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政府。而英国经济之所以能够成功摆脱十七世纪的危机,可直接归因于逐渐形成的私有财产制度。诺斯认可产权清晰的重要性的同时,认为产权保护更加重要,为此必须要求统治者信守承诺,不得随意掠夺臣民财产,为此必须限制政府权力,实行。他认为在英国“围绕着控制经济交换规则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政权或最高统治者对规则的遵从或受其约束的程度。那些可随意被统治者修改的规则,与不能被随意修改的同一规则在绩效上会迥然不同。产权越容易被统治者按照自己的利益所改变,预期投资回报越低,投资的激励也就越低。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条件不仅是统治者或政府在建立一套合宜的产权,而且还要他们做出尊重产权的可信承诺”。与之相对照的是,中国历史上产权过于集中,尊重产权的承诺不可置信,导致了经济的衰败和停止;伊斯兰信仰结构的僵化、政府的一体化,窒息了创造力。在印度莫卧儿帝国,登记制度、蒙古人的重税和任意的掠夺妨碍了其经济增长。Heitger(2004)在经验研究回顾时认为,“经济增长理论缺失的是激励因素,后者严重依赖于私有产权。”

从重商主义开始,学者们对产权安全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做了大量的理论分析。(1)产权安全对财富增加、资本积累、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作用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学者们主要是通过理论说明、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了分析论证;(2)产权安全与经济增长的研究逐渐从产权安全状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过渡到产权安全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上来。本文的研究重点也将集中在于产权安全制度,而不是单纯的产权安全状态;(3)尽管诺斯等学者作了一系列的探讨,但仍然缺少对影响产权安全制度供给和需求因素的深入分析;(4)产权安全制度保护的主体逐渐由单一产权向全体产权保护转变。从重商主义商人财产权的保护、重农学派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配第发明权的保护,到亚当.斯密劳动力产权的保护,以及近期全体产权的保护,学者们所强调的产权安全制度保护的层次和整体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学者们却未对产权安全保护的差异化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在后续研究中有必要对差异化产权安全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分析。

二、产权安全的资源配置效应

资源的耗费成本可以分成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大部分,两者共同构成了为提供效用而需花费的成本。由于交易在本质上是产权的交易,所以交易成本在实质上也就是产权制度的成本。交易成本作为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变量之一,体现出来的产权制度的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是密切相关但并不相等的。产权安全制度作为有效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通过减少不确定性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对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增长。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认为,财富首要、最重要的性质是其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保护。亚当・斯密认为侵犯了以劳动力自由流动和择业为代表的劳动力产权就侵犯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侵害了产权要素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他认为,“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以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邻人的条件下,使用它们的体力和技巧,那明显地就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所以斯密非常反对欧洲限制劳动力流动和择业自由的制度,如“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其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增加另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使超越自然地限度:限制劳动和资本自由流动,使他们不能有一个职业转移到其他职业,不能由一个能够转移到其他地方。”克拉克认为在产权能够得以充分保护的社会里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极大的促进经济增长。在产权能够得以保护,能够尊重财产权利自然法则的社会里,各生产要素有各自本身的应得的权益和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势,其最终的作用便是有效的配置了市场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资本要朝着许多方向移动,正如我们任意的把水放进池塘的各个部分中去,池塘中的水变要朝各个方向移动一样……其结果是,各个因素都要到能够生产更多产品的地方去”。

斯蒂格勒首次使用并将科斯第一定理表述为:“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科斯自己表述为:“如果定价制度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从上述表述中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内涵: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然而,交易费用为零的现实世界是不存在的。因此,科斯在分析了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后,便转向了交易费用大干零的情况,一旦考虑到交易费用的现实存在,产权的初始界定便显得尤为重要,由此,便引申出科斯第二定理。被后人称为科斯第二定理的是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写下的这样一段话:“一旦考虑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规定就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影响”。科斯第二定理揭示了存在着交易成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通过法律对产权进行合理界定和保护,亦即调整、选择适当产权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必要性。此时,不同的产权安全程度对交易成本产生及其重要的影响,合理的产权保护能够极大的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产权安全通过直接影响产权交易成本而影响产权制度的效率,产权的制度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是直接相关的。黄少安(1995)认为产权制度的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是相关不相等的。“资源配置效率是所有的资源耗费与所带来的效用的比较。人类的经济活动分成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从而资源耗费分成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大块。它们共同构成为提供一定效用而耗费的成本。交易成本也就是制度成本,因为交易本质上是产权的交易。因此,交易成本实质上是产权制度的成本。很显然,以交易成本高低体现出来的产权制度的效率与资源配置的效率是直接和密切联系的。交易成本是为实现一定的效用所费成本的两个组成部分之一,而且也是必费成本之一。从社会发展趋势看,这一部分不断上升”。

由此可见,产权安全制度建设能够降低产权交易中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作为资源配置中发生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成本,它的降低将会极大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三、产权安全与经济增长的实证检验

近期关于产权安全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多通过建立模型,采用跨国或跨部门回归分析方法。当然,同传统经济增长理论大量计量研究文献相比,有关产权安全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计量关系的证据相对欠缺。少量的实证分析产权安全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文献大都求助于相对容易获得的反映产权保护的变量,其结果缺乏应有的解释力。Barro(P991)使用了政治稳定的指标(如、革命和政治谋杀等),KOllg end&M cG u陡(P985),G r七rs丁uIlock(P989),G rier&Scu!u(P988)使用了G astil(P983,P986)等人所使用的政治自由度和民事自由度指标来衡量产权安全程度。/ost~nsen(P994)使用了Scu!吐&S buf(P99P)所采用的产权的国有化程度和私有产权免于他人随意没收的程度两个变量。他指出,产权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方式:一是,产权安全制度通过更有效的使用人力资本而影响增长,即引导个体使用人力资本来从事生产性活动,而不是用于寻租和从事分配活动;二是与投资效率相关,即在竞争性市场和产权安全的经济中,投资集中于资本社会收益率较高的部门。Knack&Keefer(P995)引入了新的数据库(cBG和B[R 0)来测量产权质量,他们分别检验了产权与要素积累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产权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同时,产权也似乎促进物质资本的积累。因此,保护产权的制度促进了经济增长和投资。0’ Drisco!\G..P.and Hoskns,L.(2003)通过P 50个国家的经验分析表明,总体上说,产权保护最好的国家的人均收入是保护较好国家的人均收入的两倍。

Berhard H c itger(2004)采用了调整后的人力资本扩展的新古典模型对P 975-P 995年时期跨国研究显示,产权对经济效率和国民财富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同传统的经济增长决定因素(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就业人口增长率等)相比,产权的影响十分显著。同时,他又指出收入水平的上升导致了产权质量的完善,这就意味着产权和经济增长是同时决定的。他使用了H ausiil an检验法用以解决该问题。

诺斯等对产权制度激励功能的强调逐渐成为后期许多学者经验分析或实证分析的基础,这些研究不仅检验和证实、而且也发展了诺斯的产权与经济绩效理论。G r七raScu[吵(P998)、Torst~nsen(P994)、Keefer&Knack(P995)、G inarb&Park(P997)、赫尔南多.德.索托(2000)等实证研究证明了产权影响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投资和交易,进而影响经济绩效,其中尤其以Keeler&Knack(P995)在指标体系选择和检验以及赫尔南多.德.索托(2000)对所有产权效应的说明最为有名。La Porb等(]997;P998)、Levine&Zervos(P998)、Jakob Svesson(P 998)沿着诺斯的思路,强调了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金融发展头等重要的大事。黄仁宇也认为,资本主义之所以发生在西欧,是由于它实现了财政、税收和货币等诸领域的数字化管理制度。他同时也指出,中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原因也在于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顾“内在的公平”,而只在于维持由血缘关系、社会身份和道德品质所制成的社会等级制度的思想,扼杀了社会的商业动机。R.La Porla,F.Lopez-de―S ilanes,A Sh匕Hbr,R.v ishny-~F辟的“法与金融”方向,指出不同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因而公司治理水平、资本市场成熟程度各不相同; L becap 0 989)、A Ist~n,[ggerEsson和N orth o 990)和光等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了探索。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入户盗窃 刑事法益 既遂 未遂

盗窃罪在我国犯罪的比重较大。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豍就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共审结案件531件,其中盗窃罪120件,占22.6%。其中入户盗窃35件,占盗窃罪总数的29%;入户盗窃有盗窃前科的18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5%;户内有人的共12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0%;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有10件,占盗窃罪总数的8%。面对如此严重的形势,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实践中,入户盗窃零获利判决迥异的案例纷纷见诸于报纸,引发了大家的争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见解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何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豎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对“户”的范围认定是相通的,故入户盗窃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的范围,但入户盗窃不以入户前即有盗窃为目的为前提,只要非法入户即可,如诈骗为目的进入户内后盗窃,就可认定为入户盗窃。判断入户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应结合入户的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自己的辩解及户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当然以合法目的入户后产生盗窃故意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侵犯的法益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指人的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也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故只有严重侵犯法益或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确定法益内容一般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一方面要考虑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另外一方面要以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根据。豏盗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财产安全便是重要的法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入户盗窃呈多发态势,不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还易引发抢劫、强奸等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强烈的不安定感。为了更好地打击该类犯罪,单独将入户盗窃入罪,更好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感与公民财产安全。从刑法的任务及目的出发,法益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是属于同一概念。犯罪行为如果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具体犯罪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立法者就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入户盗窃也是如此,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所保护法益的主次关系。当户内有人时,刑法应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与公民财产权益进行同等保护,只要严重侵害其中一种法益,就应该认定入户盗窃既遂。豐相反,若户内无人,此时入户盗窃严重威胁的是公民财产安全,应将此放在法益保护的首位,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保护相对较弱。

三、从侵犯法益视角看“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豑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间隔;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特定行为对象,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就是结果犯,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便属行为犯。第四种观点反对行为犯的概念,认为只有结果犯,没有行为犯。豒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指实施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但不管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都是必须严重侵害了所保护的法益,才构成犯罪。本人赞成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前述关于结果犯与行为犯区分的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行为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而结果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反观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要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区分。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只要入户了,就已经严重侵害了该法益,侵害的结果就已经发生了,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行为犯;反之,如果入户盗窃时,户内无人,公民财产权就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应考虑财产受侵害的程度,此时入户行为虽然完成,但侵害财产的结果还未发生,只有使被害人失去财产时,犯罪结果才产生,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结果犯。

四、“入户盗窃”犯罪既遂认定

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做出规定。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构成要件齐备说”是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但上述学说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本人赞同应当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判定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或存在现实危险,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而不是构成要件的具备。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司法解释明确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界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入户盗窃时户内是否有人,保护的法益不同,既遂标准也不同。当户内有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住宅安宁权与财产权,首先侵犯住宅安宁权,此时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入户行为完成,即为既遂;反之,当户内无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被害人一定的财物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既遂仍应采用普通盗窃的“财物失控说”的既遂标准。根据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才值得刑法保护,也就是说盗窃的财产应达到一定数额,就笔者所在地区,达到300元以上即可。如果被害人重要价值的物品无法估价,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达到刑法值得保护的程度。

五、“入户盗窃”犯罪未遂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遂犯的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处罚,只有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才予以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限制地处罚未遂犯,比如数额犯中的盗窃罪,只有数额较大,才予以处罚,此时的未遂犯,则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说明了我国刑法实践采取客观的未遂论。但客观的未遂论理论上又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后者又细分为行为危险说、危险结果说与综合的危险说。行为危险说认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危险结果说认为,作为处罚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综合的危险说认为,行为的危险性与作为结果的危险是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本人也认为实质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作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更合理。依照犯罪未遂理论,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犯罪未遂的第一个条件。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正确认识犯罪未遂具有重要意义。着手,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表现出来,而与预备实行犯罪意志不同。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且已严重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果行为人没有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或自动放弃犯罪,这种行为将继续,直至犯罪的完成,即既遂,在结果犯的犯罪中,还会出现犯罪结果。换言之,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发生危险结果)时,即为着手。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豖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没有既遂。入户盗窃是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复合,盗窃行为是在入户行为完成后才开始的。在认定入户盗窃何时为着手与未得逞之前,应该从入户盗窃的所要实施的行为来具体判断。

实践中入户盗窃的方式主要有:(1)采用撬门、踹门等破坏性方式入户的;(2)采取爬窗、翻墙入户的;(3)采取其它非法方式骗取被害人同意后入户的。据此,当户内有人时,则只要行为人开始撬门、溜门、爬窗、翻墙等入户行为时,就已经对住宅的安全产生威胁,进而对屋内的被害人安全感产生最紧迫危险,此时即是犯罪着手。在实行过程中,若因为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户内,比如未能打开防盗门或无法爬进窗户等情况,造成行为人无法完全进入户内,则是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则以行为人开始寻找财物时为犯罪着手,此时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造成最紧迫的危险,随时都会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此时,若行为人在实行过程中,由于户内无值钱东西可偷,或在找财物过程中被害人抓住等原因,未能偷到财物,即是犯罪未遂。此时即使未偷得财物,但入户行为也已经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应对该类未遂犯进行处罚。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 入户盗窃 刑事法益 既遂 未遂

盗窃罪在我国犯罪的比重较大。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豍就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共审结案件531件,其中盗窃罪120件,占22.6%。其中入户盗窃35件,占盗窃罪总数的29%;入户盗窃有盗窃前科的18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5%;户内有人的共12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0%;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有10件,占盗窃罪总数的8%。面对如此严重的形势,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实践中,入户盗窃零获利判决迥异的案例纷纷见诸于报纸,引发了大家的争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见解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何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豎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对“户”的范围认定是相通的,故入户盗窃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的范围,但入户盗窃不以入户前即有盗窃为目的为前提,只要非法入户即可,如诈骗为目的进入户内后盗窃,就可认定为入户盗窃。判断入户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应结合入户的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自己的辩解及户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当然以合法目的入户后产生盗窃故意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侵犯的法益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指人的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也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故只有严重侵犯法益或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确定法益内容一般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一方面要考虑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另外一方面要以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根据。豏盗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财产安全便是重要的法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入户盗窃呈多发态势,不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还易引发抢劫、强奸等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强烈的不安定感。为了更好地打击该类犯罪,单独将入户盗窃入罪,更好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感与公民财产安全。从刑法的任务及目的出发,法益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是属于同一概念。犯罪行为如果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具体犯罪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立法者就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入户盗窃也是如此,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所保护法益的主次关系。当户内有人时,刑法应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与公民财产权益进行同等保护,只要严重侵害其中一种法益,就应该认定入户盗窃既遂。豐相反,若户内无人,此时入户盗窃严重威胁的是公民财产安全,应将此放在法益保护的首位,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保护相对较弱。

三、从侵犯法益视角看“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豑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间隔;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特定行为对象,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就是结果犯,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便属行为犯。第四种观点反对行为犯的概念,认为只有结果犯,没有行为犯。豒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指实施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但不管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都是必须严重侵害了所保护的法益,才构成犯罪。本人赞成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前述关于结果犯与行为犯区分的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行为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而结果犯是指行为与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反观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要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区分。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只要入户了,就已经严重侵害了该法益,侵害的结果就已经发生了,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行为犯;反之,如果入户盗窃时,户内无人,公民财产权就是法益保护的第一位,应考虑财产受侵害的程度,此时入户行为虽然完成,但侵害财产的结果还未发生,只有使被害人失去财产时,犯罪结果才产生,此时入户盗窃应属于结果犯。

四、“入户盗窃”犯罪既遂认定

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做出规定。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构成要件齐备说”是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但上述学说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本人赞同应当结合侵害的法益来判定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或存在现实危险,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而不是构成要件的具备。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司法解释明确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界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入户盗窃时户内是否有人,保护的法益不同,既遂标准也不同。当户内有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住宅安宁权与财产权,首先侵犯住宅安宁权,此时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入户行为完成,即为既遂;反之,当户内无人时,入户盗窃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被害人一定的财物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既遂仍应采用普通盗窃的“财物失控说”的既遂标准。根据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才值得刑法保护,也就是说盗窃的财产应达到一定数额,就笔者所在地区,达到300元以上即可。如果被害人重要价值的物品无法估价,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达到刑法值得保护的程度。

五、“入户盗窃”犯罪未遂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遂犯的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处罚,只有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才予以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限制地处罚未遂犯,比如数额犯中的盗窃罪,只有数额较大,才予以处罚,此时的未遂犯,则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说明了我国刑法实践采取客观的未遂论。但客观的未遂论理论上又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后者又细分为行为危险说、危险结果说与综合的危险说。行为危险说认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危险结果说认为,作为处罚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是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综合的危险说认为,行为的危险性与作为结果的危险是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本人也认为实质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作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更合理。依照犯罪未遂理论,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犯罪未遂的第一个条件。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正确认识犯罪未遂具有重要意义。着手,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表现出来,而与预备实行犯罪意志不同。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且已严重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果行为人没有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或自动放弃犯罪,这种行为将继续,直至犯罪的完成,即既遂,在结果犯的犯罪中,还会出现犯罪结果。换言之,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发生危险结果)时,即为着手。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豖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没有既遂。入户盗窃是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复合,盗窃行为是在入户行为完成后才开始的。在认定入户盗窃何时为着手与未得逞之前,应该从入户盗窃的所要实施的行为来具体判断。

实践中入户盗窃的方式主要有:(1)采用撬门、踹门等破坏性方式入户的;(2)采取爬窗、翻墙入户的;(3)采取其它非法方式骗取被害人同意后入户的。据此,当户内有人时,则只要行为人开始撬门、溜门、爬窗、翻墙等入户行为时,就已经对住宅的安全产生威胁,进而对屋内的被害人安全感产生最紧迫危险,此时即是犯罪着手。在实行过程中,若因为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户内,比如未能打开防盗门或无法爬进窗户等情况,造成行为人无法完全进入户内,则是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则以行为人开始寻找财物时为犯罪着手,此时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造成最紧迫的危险,随时都会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此时,若行为人在实行过程中,由于户内无值钱东西可偷,或在找财物过程中被害人抓住等原因,未能偷到财物,即是犯罪未遂。此时即使未偷得财物,但入户行为也已经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应对该类未遂犯进行处罚。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7篇

关于公共安全,学界一般将其分为公共和安全两个概念分别进行解释,笔者将其概括为哪些对象的哪些权利可以组合成为公共安全从而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

( 一) 公共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在特定、不特定、多数人和少数人四个观点上,而将前两个词和后两个词分别进行组合可以得出四个不同概念。传统的理论观点一般认为不特定多数人是公共安全含义内的。而特定少数人是明显可以排除出公共安全的范围的,这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独自列为一章的意义所在,因此,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是否能成为公共一词所划出的圈中的一员。在这种排列组合之下,学界形成了四种基本的观点:第一种作为传统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种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而特定与不特定是一个对合性概念,这一观点应当是指当一行为威胁到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时,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三种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在这一范围划分中,特定的少数人是唯一被排除在公共概念之外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范围限于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这一观点将不特定作为必要要件,将特定的少数人和特定的多数人都排除在公共的范围之外。分析以上几种观点,其中第三种观点所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他三种观点从各方面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这一观点承认特定性的体系地位,否认了不特定性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本特征。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则是类似观点的支持者。在特定少数人必然被排除在公共范围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必然被包含在公共范围内的情况下,笔者将针对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列出学说以及笔者的观点。

1. 特定的多数

针对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这个争论,通常学者会举出下面这个例子:张某与王某有仇,计划杀害王某一家七口,某晚进入王某家中放置炸弹,最后炸弹将王某一家炸死。张某针对的是特定的王某一家七口,符合特定多数人这一概念,而他采取的行为是使用炸弹炸死他们一家,这个时候对张某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王某一家住在荒郊野外,张某明确清楚地知道使用炸弹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等,那么定为故意杀人罪则符合《刑法》的规定; 若王某一家住在闹市区,那么即使在最后只炸死了王某一家,也符合爆炸罪的特征。而这里困惑我们的是,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为何会因为被害人的家庭住址而有所改变,借此笔者所要提出的观点是,通说中的不特定性不仅是表面上所侵害对象的范围是否特定,它还蕴含在行为人的行为当中。如 上述的例子,行为人针对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但是它采取的爆炸的手段,蕴含着侵害范围的不特定,如果是在闹市区,行为人对于其采取的爆炸手段所侵害的范围是不可控的,手段本身蕴含着不特定性。而与此相反的是,张某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在公共场所见人拿刀就砍,最后伤亡多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同样的案例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这里行为人应当被判故意杀人罪。尽管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针对多数人进行了砍杀行为,但是他的砍杀行为是可控的,他的手段决定了他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会危及公共安全的。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陈兴良教授认为它有两种表现形式,既包括对象不特定,也包括结果不特定。他还认为,特定与不特定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并不绝对排除特定性因素的存在。

在仔细研读之后,我发现我所认为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对合性概念与陈兴良教授的上述观点并不是冲突的。笔者认为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对合性概念是基于界定公共的概念上,而陈兴良教授所认为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因素的定性,两种因素相互依赖,同时并存,也可以相互转化。所以,利用陈兴良教授和黄振中教授的观点还可以解决的一个争论是,在电影院的一个放映厅放置炸弹以炸死自己的仇人,这种特定多数人的界定。这种行为以爆炸罪这一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否就意味着特定多数人应当被纳入到公共的概念当中? 笔者认为不尽然,尽管此放映厅的人数是确定的,但是爆炸这一手段所带来的后果却无法确定,侵害的范围大小是不特定的,数量多少也是不特定的,笔者认为,可以用特定中的不特定来界定这一概念,即在表面上看,放映厅是一个特定的范围,人数也是特定的,但这仅仅是上限可以确定的不特定多数,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特定多数人也是在公共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之中。由此,笔者认为考察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从表象上分析其针对的对象,还应考察行为本身的性质,即行为本身也蕴含着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应当结合这两者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考察和界定,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不特定的少数

与特定的多数一样在学界引起广泛争议的则是不特定的少数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中的元素之一。笔者认为不特定的少数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伤害,如在公共场所的石凳上放置不明显利器,谁坐上去谁就是侵害对象,范围不可能继续扩大,在此种情况下,受到侵害的对象为一个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不合适。因此,笔者认为,不特定的少数不应当纳入到公共所涵盖的范围当中,否则违背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内涵。

( 二) 安全

在上文提到的四种观点中,可以发现统一的是不特定的多数的生命、健康安全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客体,而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观点提到其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否能包含于安全的范围之中。首先,公共财产一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对于公共财产的侵害则不免侵犯到多数人的利益,而这里的公共财产是否要限定为不特定的少数的公共财产则引起了争议。笔者认为公共财产不应限定为不特定的少数的公共财产,因为公共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它本身应当成为公共安全的内在性质。而针对重大私有财产,有学者认为也不应当限定为不特定的多数的重大私有财产。他们认为决定其是否能成为公共安全内容的因素不在于财产所有人人数的多少,而在于价值是否重大,如果是重大财产,则不应以财产所有人人数少而将其排除在公共安全内容之外。而笔者认为无论是否重大,如果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无论是否重大,都应当以侵害私有财产类罪中的个罪进行适用。另一个不同点是,有学者认为公共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也应当属于安全的应有之义。这些学者通过总结刑法分则当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所列罪名,认为如果不将其列入范围当中,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当中的有些罪名则名不正。笔者认为,对重大公私财产的解释不能过于狭隘。例如,行为人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中的一个关键部件,尽管这个部件本身的价值不大,但问题不能孤立地被看待。破坏关键部位必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的崩溃,因此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所侵犯的财产也属于重大公私财产的范围,而不能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而且,笔者认为重大公私财产的含义可以囊括公共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没有必要纳入到公共安全当中进行保护。

二、不特定性的认定

学界通说认为不特定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最核心、最本质的特征,笔者在上文中也阐述了认为不特定的多数才是公共的核心内涵,因此,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评价,首先需要对不特定性的存在进行认定。对不特定性的界定,我国刑法学界较为权威的观点认为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与陈兴良教授的观点相似,他们同样认为公共安全包含不确定对象和不确定结果两方面的内容,陈兴良教授将其表述为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结果的不特定性。在行为人的行为发生造成危害结果或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我们一般可以看出受到侵害的对象,尤其是在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发生的时候,然而,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受到侵害的对象是否特定,而是在行为人行为发生当时其所侵害的对象涵盖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这不是一种现实性,而仅仅是一种预测可能性。下面笔者将通过对象的不特定性和结果的不特定性两个方面对不特定性进行分析。

( 一) 对象的不特定性

在解读对象的不特性的时候,我们通常会以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为角度对此作出解读,并没有清晰地区分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笔者认为区分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对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有帮助的。学界的一个较有力的观点是行为对象是指界定构成要件行为所要求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而犯罪对象是指能够表明犯罪客体存在形式的客观事物,是犯罪客体的现象形态,是犯罪客体要件中的构成要素,在犯罪构成中处于共同要素的地位。两者在我们研究某一犯罪构成的时候经常会发生重合的状况,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同一看待。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将各罪名按照行为对象可以划分为几类: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恐怖性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这五类犯罪中,我们可以找到特定的行为对象,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对象是否特定的一个误区所在,所有行为都会指定一个潜在的特定的对象,而这里的对象是指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对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预测可能性。

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必定会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某个特定的客体,而犯罪客体的载体及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这种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成为了犯罪结果的不特定性的直接原因。而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在实践中又呈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这是由行为人的主观所决定的。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在行为过程中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这种特定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也就是上文中笔者所提到的行为人的行为中所蕴含的不特定性,将特定侵害对象的这个特定因素涵盖了,而使行为人的行为以及结果显示出不特定性; 另一种是行为人的主观上不存在特定的对象,行为和结果则同样显示出不特定性。

( 二) 结果的不特定性

在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进行探究时,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现莫过于结果的不特定性,其与对象不特定性并不是互相分离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通过结果的不特定性表现出来。总之,不特定性是指一种预测可能性而非现实性,判别标准在于行为中是否包含不特定可能性的充分根据,而这种充分排斥抽象的、虚无缥缈的可能性。同样,对危害结果的预测也不能局限于已然发生的结果,否则则会产生危害结果是确定的、特定的错误结论。无论是《刑法》当中规定的已经造成了危害还是足以造成,都蕴含了行为本身具有的不特定性的共同特征,足以造成危害更能直接地凸显行为发展中有难以确定的不特定的结果的发生,而已经造成危害也包含有从结果中溯推行为之不特定可能性的内涵。

三、公共安全一元论

学界定义公共安全有通说,同时也有更多的不同的争论,然而学者们对公共安全的定义都是一元的,即学者们定义的背后都默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章中所有的罪名所侵害的公共安全都分享着同一个内涵。认为对公共安全应当作多元规范内涵的学者认为一元论在解释公共内涵时本身就产生了一个困境,学界争论的特定与不特定、多数人与少数人是忽略了此困境的。持此观点的学者否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很多罪名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权利,其论据是某些犯罪发生于特定的场所之中,这些特定场所只允许特定人员出入,针对此种空间场所或人员的犯罪侵犯的只是特定人员的安全,比如《刑法》第134 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 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持此观点的学者的第二个论点是并非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侵犯了多数人的安全,支持此观点的论据是《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侵犯了一人的生命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明显说明该罪的成立并不以侵犯了多数人的安全为必要。笔者对以上两个观点均持不赞同意见。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 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现金流匹配

1.现金流匹配策略概述

现金流匹配策略是重要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之一,因此现金流匹配策略的基础理论是资产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经历了三个阶段: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

资产管理理论认为金融机构的规模是被动消极的,即由外因(如企业活动、人口增长、货币政策等)而不是由自身的决策所决定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应该通过购买高流动性的资产来实现。由于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当风险降低时,收益也会随之减少。

负债管理理论认为金融机构保持流动性可以采取主动负债、主动购买外界资金等手段实现,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将资金投入高盈利的贷款或投资之中,一旦出现流动性需要,随时可通过负债管理实现。

这两种理论的缺陷在于,资产管理理论过分强调安全性和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而负债管理理论虽实现了盈利性与流动性之间均衡,但是更多地依赖外部条件,往往给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单靠资产管理或者单靠负债管理,都难以形成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资产负债管理理论通过统一协调管理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来达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即需要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去预测流动性的需要,同时又从这两个方面去寻找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途径,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最大化自身的盈利性。

2.财务公司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资金来源,资产则是企业利用所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成果反映。因此,对财务公司的资金使用现状分析,可以通过分析财务公司的资产结构得以实现。财务公司的资产结构分析表显示了2010年发放贷款和垫款、存放同业款项以及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构成了财务公司的主要资产项目,合计占85%左右。

有价证券的投资报酬率通常高于银行存款的报酬率,但是财务公司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金额却超过有价证券规模的一赔。财务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分析显示2010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三项合计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平均在12%左右,而银行存款在总资产中占比约为31%

从以上可知,发放贷款与垫款以及存放同业款项是财务公司的主要资产组成项目,这说明财务公司将大部分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2010年,财务公司的有价证券业务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12%左右,其投资规模不足银行存款的一半。银行存款虽然具有高流动性,但是其收益也最弱,而有价证券跟银行存款相比则有更高的盈利性,且当财务公司选择科学的投资策略时,有价证券投资不一定会大幅降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与流动性。由此可知,财务公司对现金流匹配存在很大需求。

3.财务公司高比例存款的原因

通过分析发现,这既有“财务公司自身经营理念和创新能力方面的问题,也有政策及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因此,本文从外部和内部俩个方面对财务公司选择银行存款而不是有价证券作为闲置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式的原因进行分析

(1)外部原因分析

2010年中国银行也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了《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就财务公司证券投资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严格管理证券业务的要求。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讲过“对财务公司投资业务的要求是:有则做,无则不做。确有资金长期沉淀,没有不良贷款,现金流量很大,可以做一些,但首先是保本、保流动性,然后再考虑盈利性”。可以看出,监管机构认为投资业务只是财务公司主业的延伸和派生,不应成为财务公司的盈利重点和工作重心。

由于财务公司资金的封闭运行,经营风险与集团兴衰密切相关,使得财务公司的风险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当财务公司将大量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时,自身就很有可能将自身暴露在过高的投资风险中,一旦金融市场发生动荡,财务公司将面临投资亏损甚至无法收回本金的困境。这不仅会影响到财务公司自身的流动性,流动性短缺的困境,还会通过财务公司与集团之间的资金纽带传导到整个集团,从而影响集团及各个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的状况。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很有可能使整个集团的资金链发生断裂,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为满足监管层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财务公司选择银行存款而非有价证券作为闲置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式。

(2) 内部原因分析

2009年末国家电网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披露现金类资产余额444.5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39.53%。公司解释“现金类资产通常保持较高水平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服务于国网系统整体的业务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财务公司持有高比例的银行存款的目的是保持自身的流动性。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广义财产 人格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财产”与“人格”被确定地分裂成为两个纯然不同的法律范畴。无论给财产以如何定义,财产也不过是人格的派生物。而人格,则似乎完全可以脱离财产而独立存在。当人格权被视为一种由人格产生的独立权利类型时,人格事实上便被缩减为一种单纯的法律主体资格,而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有关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应一体化保护的主张,则使自然人人格更为深刻地被进一步缩减为一种民事主体资格,并且,由于人格权保护被视为对人格的直接、全面的保护,因而“穷汉亦有其人格”,故财产保护便完全不具有人格保护的意义。不仅如此,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财产保护甚至被视为人格保护的异己力量,这不仅表现为对于近代民法“重物轻人”的指控甚嚣尘上、经久不衰,而且表现为在中国民法典体系安排讨论中曾经上演过的一场有些令人恐怖的纷争(那时节,人们如此小心严格地稽查每一个本国或者外国民法的法律条款,稽查每一本民法教科书和论文的文字表达,凡“人”在前而“物”在后者,尊为“人文主义”革命派,凡“物”在前而“人”在后者,则一律打成“物文主义”反动派)。财产和人格真的构成了民法之两相独立的“二元价值结构”吗?在此,重温19世纪两位法国民法学家Aubry et Rau(奥布里和罗)在阐释《法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提出的著名的广义财产理论,对于重新认识财产的本质、人格的本质乃至民法的本质,具有特别紧要的现实意义。

一、历史的回顾:广义财产理论及其演进

历史上,前述后一种“广义财产” (patrimoine)[3]的概念和理论为19世纪法国著名学者Aubry et Rau(奥布里和罗)所创设。他们在其著名的《民法学原理》一书中系统地阐释了广义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亦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则为债务及负担。”[4]这一理论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观察,其抽象、概括和独特的视角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因为,无论在古代罗马法或者欧洲中世纪的习惯法中,均不存在广义财产的观念。

据学者考察,罗马法上最早出现的财产概念是familia和pecunia(前者主要指奴隶,后者主要指羊群等财产)。后来,罗马法上出现“Mancipium”(财产权)的概念(其实际为一种家长权,设定于其权利支配下的人及重要的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末期,Alfenus Varus等罗马法学家开始使用“dominium”(所有权)的用语。但在罗马法中,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与各种物被予以等同对待,统称为“物”(res)或者“财产”(proprietas-也可译为所有权),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5]诚然,罗马法上之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有体物-res corporales)及“无形财产”(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两种。但其有形财产指的是“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地、房屋、奴隶、牛马、货币等:其无形财产指的是“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如用益权、地役权、继承权等,但罗马法上并没有出现总揽一个当事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权利及负担的全部财产义务的所谓“广义财产”的概念。[6]而在法国中世纪的习惯法中,一个当事人的财产被依照其目的性而分别加以理解。鉴此,财产被区分为自由地(les aleux)与(封建领主)的采地(les tenures)、贵族财产(les biens nobles)与平民财产(les biens roturiers)、自有物(les propre)与获得物(les acquêts)、动产(les meubles)与不动产(les immeubles),每一种财产均有其自身的制度及不同的财产继承人。[7]显而易见,广义财产理论完全超越了罗马法和法国中世纪习惯法对于财产所作之狭隘的观察,其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

首先,它揭示了民事主体财产的整个状况,将自然人拥有的个别财产以及承担的具体义务抽象概括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单位,从而使构成一个当事人之“财产”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相互之间结合严密、协调一致。它表现了一种对于民事主体财产的独特的观察角度:当我们观察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时,我们能够看到其拥有的财产,也能看到其负担的债务,但其拥有的财产和负担的债务之间的连接点在哪里?如何才能以一种明确妥帖的方式表达一个当事人有关财产的整体实际状况?广义财产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

而最为重要的是,广义财产理论揭示了财产与人格的内在联系。

非常特别的是,就本来意义而言,广义财产应当仅仅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无财产内容的权利被称之为“非广义财产的权利”(les droits extra-patrimoiniaux),其不属广义财产之列。如政治权利、确定家庭身份或行使家庭权力的权利(亲权或监护权)以及人格权利等。但奥布里和罗还进一步认为,所谓广义财产除了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之外,还包括人格权利。他们指出:人格与广义财产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故人格权利实际上应当被包括于广义财产之中。为此,他们将人格权利称之为“天赋财产(des biens innés),认为”就纯粹理论上讲,广义财产无区别地包括一切财产,尤其是天赋财产“。[12]

很显然,根植于法兰西民族的浪漫性格,广义财产理论也有一种狂放不羁的秉性,它超越了财产领域,直达有关“人”的根本领域及“人格”范围,试图在财产与人格之间打开一条通道,其强烈的人文气息跃然纸上。虽然在《法国民法典》上,广义财产(patrimoine)的文字表达也偶有所见(如该法典第878条),但奥布里和罗系统创设的有关理论,不仅赋予这一概念以崭新的内涵,而且全面准确地解释和深化了该法典编撰者的立法用意,其有关财产与人格之关联的思想观念,对该法典精神实质的把握和理解,发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自19世纪末以后,传统的广义财产理论不断受到抨击,在法国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其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生活的发展需要突破乃至否定“广义财产具有统一性与不可分割性”以及“广义财产具有人格属性,系于主体之人格”这样一些重要命题。

很显然,上述目的性广义财产的理论的提出,与法国同一时期探索团体之民事主体地位的确认方式有直接关系(当时的法国人尚不能完全接受所谓“团体人格”的观念)。虽然此种理论最终并未被法国民法所完全接受(仅只后来法国法有关基金会和全部财产用于公用事业的国有企业的规定,受到此种“无主体之目的财产”理论的影响),但其无疑为新的法律人格即公司等法人组织的出现扫清了障碍。而在以后的法国民法上,由于德国法之法人理论和制度的全面侵入,前述目的性广义财产理论也变成了历史文物:此种“无主体财产”的理论在否定广义财产与自然人人格的联结的同时,也否定了其与团体人格的联结,对于团体人格存在之必要性明显是一种致命打击,其当然会在法人诞生的凯歌声中被无情抛弃。与此相适应,现代法国学者对于广义财产自然有了新的注解。他们认为,自然人或法人均有其广义财产。就财产与人格的关系而言,尽管由于法人人格为法律拟制,其财产与人格的界限显得较为模糊,但无论公司、社会团体或者各种基金会,其法律人格与其广义财产无不存在内在联系。凡有法律人格,便必然有一广义财产;凡有广义财产,则必然有一法律人格。[17]而当广义财产理论继续发挥其阐述“责任财产”的作用,并被同时用作法人人格的表现之时,其经典论述中有关广义财产系于自然人人格的精彩部分,即逐渐被封存于厚厚的历史尘埃之中,唯有在法国现代学者的财产法著作之开篇部分,能够通过简要的介绍得以窥见其原来面目。

二、历史的反思:广义财产理论的启示

然而,用力拭去一百多年前辉煌一时的广义财产理论被蒙上的厚厚尘埃,我们蓦然发现,它依然散发着我们久违的耀眼的人文主义炫目光彩!

众所周知,源自古罗马法的人格理论是非以财产为基础的。作为一种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工具,罗马法上的人格纯粹由身份因素构成(人格为自由人、家父与罗马市民三种身份的综合体)。故可言古罗马时代“无身份,即无人格”。事实就是,在古罗马以及欧洲中世纪的身份等级社会之中,财产依附于身份而存在,为身份的要素,并不存在近代法意义上的“财产”。近代史上,将财产与身份相剥离,否定身份,“纯化”财产的任务,首先是由《法国民法典》完成的。为此,该法典第一次确定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而“任何权利均因人而设”,由此,脱离了身份的财产,必然地走向了与“人格”(一种完全不同于古罗马法之人格的、与社会等级身份完全无关的、表现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因而一切人与生俱来的崭新“人格”)的结合。在此,广义财产理论最为精妙之处,便在于将抽象的整体性财产与人格合为一体,从最为广阔的社会视角出发,揭示了人格与财产的统一性。这一思想显然为近代民法乃至于整个法律的某些根本性的理念提供了理论依据:只有当把财产与人格相连之后,我们才可以说“无财产即无自由”、“无财产即无人格”。由此,财产之最为根本的属性(财产之人格属性)得以揭示,而人格之最为重要的基本构成要素(财产要素)也获得全面充分的展示。与此同时,《法国民法典》以所有权为中心而设置的全部财产法制度,也获得了其个人主义、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的观念基础。 言及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内中存在不言而喻的道理,而在一个贫富不均的社会中,“穷汉”实际上难以有人格甚而至于根本“无人格”,也是毋庸教诲、孺幼皆知的生活常识。但曾几何时,财产与人格的距离竟会如此遥远,保护财产并非保护人格的论断何其一本正经!在此,不得不分析德国民法的深远影响。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虚拟财产;交易成本;新权利束;产权嬗变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速度的加快,网络得到了迅速发展,网络的发展带来了虚拟财产的繁荣,然而,由于法律界定方面的模糊,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处于无序状态。本研究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进行分析:行为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因此,产权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对制度选择创新起重要依据作用。

一、虚拟财产保护的理论提炼

(一)虚拟财产保护的多维视角

按照传统的分类方法,财产权可以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当前也有一些文章专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有的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有的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也有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知识产权。物权说、债权说与知识产权说的提出是寄希望于以传统财产权分类来确定虚拟财产的类型。尽管没有得到统一的理论厘定,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些基本理论中提炼出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加以分析,得出有益结论。

其一,与现实并存性――存在前提。有的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而且,玩家作为现实社会人对虚拟财产的利用必然导致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使虚拟财产具备了现实中相应的对价,进而能实现虚拟向现实的价值转换。其二,来源合法性――保护要件。基于虚拟财产的现实地位,本文讨论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取得方式的合法,虚拟财产应以合法的方式获得,并不要求虚拟财产本身必须是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通过非法方式的财产,例如外挂、私服以及通过黑客手段入侵游戏程序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则应当是法律所禁止的。其三,流转交易性――必要条件。虚拟财产已经逐渐突破了网络游戏空间的局限,在现实的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交易现象。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或明或暗的交易市场和“汇率”,玩家通过在线或离线的形式进行虚拟财产交易。对于游戏提供商来讲,销售虚拟装备、宠物、虚拟货币等目前是一项重要的收入。其四,稀缺性――经济本质。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玩家通过劳动和金钱投入,得到的虚拟财产,有的虚拟财产是高级玩家在特定游戏环境下执行特定任务之后才具有获得的资格,相对于现实世界里的真实财产,虚拟财产的稀缺性得以充分体现。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突显于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货币的对价关系,我们可以说,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异化了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

虚拟与现实并存性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而存在的前提;虚拟财产的稀缺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虚拟财产具有价值,而稀缺性是虚拟财产价值性的本质构成要件;虚拟财产的流转交易性与来源合法性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

二、新权利束――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契合

(一)虚拟财产的产权嬗变理论应用

在英语中,用“Property”来表述财产,大多数人在说到或听到财产的时候,想到某种物质的东西。……,但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本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权利。财产的真正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在英美普通法认为,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这些权利并不是永远不变的。这是因为财产本身只是一种事实,它本身并没有实质意义,在财产没有被人占有、利用或处置时,财产本身是没有经济意义或法律意义的。科斯指出,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利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但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拥有的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从产权界定的理论嬗变,我们发现产权界定是一个演进过程。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得,资产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不同领域的人们发掘,并通过交换他们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其有用性的最大价值。每一次交换都改变着财产的界定。在法经济学理论中的产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产权是不断产生并不断放弃的,因此需要一种适于不断变化的情形。在实践中,英美法系更是大大的扩张了财产的范围,他们不断的通过判例的形式来确认新财产形式,这里用的财产这个词,已包括了一切有价值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得知,财产的正确定义是“产权”,是财产所有者对物或资源的一束权利。将具有价值的权利和利益认为是财产,无疑可以使财产的概念超出物质形态的束缚。

通过对虚拟财产的特征分析,结合产权理论嬗变进行研究,我们发现今天人们所谓的财产不但指有形物,还包括无形物,泛指一切经济价值相关的权利,财产的稀缺性是指权利等一切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稀缺事物;财产的有用性指它可以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作为对价换取自己需要的物品。这样我们就对财产的有用性与稀缺性做出新的理论阐释。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其特征与产权理论有着自然的契合。首先,虽然它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同其他物品一样的使用价值,但它在网络环境中,以游戏工具或其他的形式出现,确实可以在提升游戏级别、换取其他游戏物等方面实现其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在玩家层面体现在玩家在玩游戏的过程中能获得不同程度的满足感。其次,网络游戏中任务和环境是变化的,为了将游戏进行下去,玩家需要虚拟财产的增加与增值,因此,为获得虚拟财产而出现了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交易市场和换算机制。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或离线交易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是现实交易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反映,其蕴含着真实的金钱交易,不同的是其价值符号由现实的货币变成了游戏中的游戏币。最后,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游戏玩家通过大量时间、劳动和金钱投入,才能得到的虚拟财产。对于游戏运营商而言,由于虚拟财产在数量上的有限性可以为其带来财富,为其自身利益考虑,不会无对价的复制大量的虚拟财产,使得其稀缺性得以保证。

当虚拟财产与现实价值形成对价关系时,其经济价值就突显了出来,因此,在财产权形式和种类的膨胀现象被美国的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的时代,人类可以拥有的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只要能被人类利用的资源,都有可能成为财产。财产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权利的总和。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是与以往任何财产形态所不同的,作为一个开放发展型的财产范畴,是存在虚拟财产一席之地的。虚拟财产作为一束新的权利,可以归于产权理论讨论范畴。

(二)虚拟财产保护的经济分析

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任何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这种观点认为,保障资源流转效率就是消除对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因此,对虚拟财产在产权理论的范畴加以界定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有益的启示。

首先,产权制度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是基于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所形成的一系列正式的制度,产权反映的是人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管理、使用和受益的权利束。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将虚拟财产引入产权理论的范畴加以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虚拟财产只有明晰其产权才会带来交易安全,带来交易成本的降低,促进其流转。因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虚拟财产应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分配。如果没有合理的虚拟财产制度安排,虚拟财产的经济效果就难以体现。而法律作为社会中界定权利的规则,人们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财富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则以明晰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于玩家,因为玩家在虚拟财产的衍生过程中的作用及受益最大,其界定对于玩家的权利涉及最多,这样使得虚拟财产所有者可以拥有相应救济权。

其次,理性选择理论通过对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能预期经济行为人对特定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做出的反应和行动。我们知道,虚拟财产流转的存在和发展有两个基本源动力:资源稀缺和追逐利润。这两者都是与产权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产权制度是决定资源配置和追逐市场利润的基本制度。从根本上说,虚拟财产交易活动都是以产权为基础并围绕产权来展开的。理性的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在本质上都表现为对产权的追求。玩家追求虚拟财产,以期利用虚拟财产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从而进一步拥有更多的虚拟财产。同样,在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理性的玩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追求能维护其利益的合理的、明晰的虚拟财产制度。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玩家利益最大化,并不仅仅意味着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还应包括交易安全、稳定性等因素的参与。因此虚拟财产的产权界定可以使玩家在进行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降低由于产权模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以及对虚拟财产的产权制度安排上充分考虑理性玩家的利益需要,综合比较各种可行方案的利益得失,做出最科学、最合理的产权安排。

最后,作为产权流转的消耗――交易成本对于虚拟财产保护有重要意义。交易成本是富有张力的概念,借用波斯纳的观点,主要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通过自愿交换而实施经济行为所支付的成本。交易成本在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安排、解决虚拟财产纠纷和人们实际生活中对虚拟财产保护起着导向型作用,是用以解释虚拟财产保护制度构建原则与具体制度安排的重要理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架构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要在理论上促进虚拟财产交易,促进其市场的发育;第二,该制度安排能够满足实践中对虚拟财产保护需求。虚拟财产保护规则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玩家及运营商的利益和交易成本的大小,尽量选择交易成本最少的规则来保护虚拟财产,建立符合虚拟财产所有者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虚拟财产保护制度。而将产权界定于玩家会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交易成本和降低交易风险,为此我们就要从当前虚拟财产发展的实际出发,恰当配置虚拟财产保护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虚拟财产相关各方的关系结构、设计合理的纠纷解决程序,进而提高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运行效率。

三、制度设计――虚拟财产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立法选择: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在网络空间之中,网络游戏的参与权和虚拟物品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出现了交易市场并因此衍生利润。对虚拟财产的立法选择应遵循法律市场理论,即法律供给要与社会对法律的有效需求相一致,越能采用或满足市场交易方式制定规则,人们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的是,制度安排应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超前性,它不仅要满足静态社会的制度需求,还应关注动态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超前性看似对制度均衡的打破,而实质上它追求的是一种动态的、更高层次的制度均衡。当然,制度的这种超前性必须有合理的界限和标准,脱离实际的盲目的超前性将最终影响和制约制度效力的发挥。因此,在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架构上应根据其实际发展需求,允许其产权制度适度超前,以应对虚拟财产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在立法上,首先应明确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财产交易结束地下状态。结合国外相关的情形,出于法律供给的前瞻性考虑,应制定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是实务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网络游戏还存在着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通过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地加以解决,真正满足法律需求和减少交易成本。另外,在刑法保护方面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增加关于电磁记录的单独保护罪名,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加以保障。

(二)规范交易:产权流转的对策回应

由科斯定理我们知道,产权必须具有流转性,“财富最大化”是通过权利交换而实现的。交易成本理论告诉我们,交易成本对于权利的流转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诺思认为,人们设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创造交易秩序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目前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多是自发形成,在规范性上存在很多漏洞,容易产生交易欺诈行为。因此,在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安排上对虚拟财产的合理流动进行保护是题中之义。通过虚拟财产交易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进行调整和规范,将有利于减少虚拟财产交易欺诈行为,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中,虽然运营商提供了相应的交易机制,但是由于运营商只留存虚拟财产的交换信息,而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如玩家的相关真实信息就无法提供,因此交易的安全性将很难得到保障。为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和规范化,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与网下交易结合不失为一种选择。由游戏提供商建立交易网页,或者成立统一的虚拟财产交易网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让游戏玩家在交易网页上完成交易,对记载玩家交易情况及玩家信息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如果玩家在网下进行私人交易,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应要求玩家采用规范的交易合同。这就要求玩家在注册游戏账户时应以真实身份注册,以避免在发生虚拟财产侵权时无法证明自己相应虚拟财产的权利人。这样就使玩家在更具安全性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交易,并为发生虚拟财产侵权时提供更及时有效的救济保存了有效的证据信息。

(三)价值核定:产权测度的经济依据

产权能使理性“经济人”形成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Ho德姆塞茨则明确地认为:当一项交易在市场认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在一种有形的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有交换物品的价值。因此,法律与经济学均认为市场价格是对权利的估价,是一种权利的交易,权利量的大小是制约市场价格高低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正因为如此,尼科尔森认为,法律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人们的权利从而能够帮助人们获得“正确的价格”。

要实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就是对游戏者付出的网络游戏费、上网费与游戏者获得技能所投入的时间、脑力和体力的价值核定。但是按照现行的证据相关理论,对于时间、脑力和体力的认定是不具有说服力的。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参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得到虚拟财产平均的价格,而由这个“社会平均价格”所决定的以上网费、点卡等形式的金钱的投入,就可以作为认定这种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大多数的虚拟财产并不直接体现现实价值,因此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应当跟游戏本身、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个案分析确定。我们认为可以在法学理论上进行进一步研究,建立全面的、独立的、与虚拟财产发展相符合的法律评价与保护体系。

(四)权利救济:产权保障的制度手段

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需求的无限性,必然会发生人们为争夺稀缺性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相互竞争,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地界定人们对稀缺性资源的权利,来解决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因使用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那么就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及降低人们之间的交易成本,反而会因竞争秩序的混乱而造成资源浪费。法律应该维护当事人权利,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救济,特别是公力救济,是在事后界定权利,使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化的重要途径。在虚拟财产保护中,电子商务中的 ODR 机制不失为一种选择。ODR 机制,又称“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其主要模式是把线下纠纷解决的方法和经验运用到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中,通过线上的调节和仲裁或者计算机辅助交涉来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机制。采用该种机制,当事人利用 ODR 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很低,耗时很短。也可以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构。为节约救济成本,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虚拟财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这样大部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可以被有效的处理,既降低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也可以节省法院的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赵占领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04,(5).

[2]转引自[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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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蒋宏宾.正确认识现代产权制度[J].群众,2004,(4).

[10]Ro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时代;财务会计;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097-02

随着科学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运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给财务会计管理带来了十分严峻的挑战,同时又给财务会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财务会计管理通过与网络技术进行有机的结合,推出了全新的科学网络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不但可以提供动态的、实时的、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还能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功能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拓展。因此,对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以加快森工集团跨越式发展的步伐。

一、网络经济时代下对财务会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互联网技术已经应用于社会生产的众多方面,所以网络信息技术也会在众多方面中对财务会计管理造成影响。主要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经济时代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变化

森工集团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单位人员可以通过在线访问,了解到森工集团共享的财务信息,使集团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监督和管理集团的财务问题,从而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网络经济时代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指的是在原有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提高,形成新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网络经济时代中,各企业的信息集中在网络信息资源中,所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完全性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在会计管理中加入了网络信息系统的运用,所以会计信息的产生、保存、传送都是利用网络技术来完成,而这一过程中,会计信息内容的安全性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用户基础质量方面,为了便于用户根据自身的要求生成信息,在信息的操作流程中需要可理解性,在信息的产生过程中需要可支持性。在决策的质量方面,不但要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实时的会计信息,还要给管理者提供有使用价值的会计决策信息,让管理者能及时有效地提出调整方案。并且在质量方面,要符合真实性和实质性的要求,确保信息内容无任何缺陷。[1]

(二)会计目标的发展变化

会计目标主要由两个代表性的流派构成,一个是“受托责任派”,另一个则是“决策有用论”。受托责任派是建立在自然资源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中产生的,受托责任派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是经营者受托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而报告的内容则是受托者的经营业绩,质量特征是会计报告的可验性与可靠性。决策有用论是在要素市场发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关键作用的这一背景中产生的,决策有用论的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信息的内容是各种对决策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质量特征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通过对比观察可以发现,这两个代表流派都是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中产生的,而且都可以满足相关条件下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此外,目前的财务会计理论中,这两种代表性流派都具有相应的运用,不同的是运用的侧重点都不相同。而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将进行高度的整合和利用,所以决策有用论要更加优于受托责任派。[2]森工集团的网络数据库包括集团下面所有的企业信息,集团内的财务人员可以通过在线数据对财务目标进行分析,并预测好集团财务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会计管理中产生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系统标准化进程缓慢

目前,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软件都在发展方向上产生相应的转变。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正在向技术集成化和功能综合化转变,但是由于森工集团会计信息系统缺少标准化的定义,所以导致森工集团在软件开发的方面没有入手点,而且设计出来的软件实用性较差。会计软件的发展方向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进行转变,但是由于当前的会计软件的普适性较强,导致专业性不够。[3]

(二)法律环境不健全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出网络会计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所以森工集团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产生了严重滞后的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运作,很多集团、企业都没有太多的经验,以至于没有完善相关立法的依据。第一,财务会计软件方面,因为国家没有针对此软件制定相应的统一管理规范,所以导致市场中的会计软件种类繁多,且参差不齐,市场环境较为混乱。第二,财务会计软件的产权保护方面,因为国家管理中没有对产权保护方面进行有效地管理,所以导致了市场中盗版会计软件泛滥,侵犯产权的不法分子明目张胆地从事盗版软件活动,给会计软件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第三,我国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同样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容易让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的漏洞。[4]

(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

集团企业中,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企业资金、财产的安全,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内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是网络会计安全的重要核心,同样也是会计监督的安全保障。但是,因为下面一些危险因素的存在,导致森工集团网络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变得堪忧。第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能够通过网络技术进行相互连接,这间接造成了森工集团内计算机系统之间会存在数据的流动性。第二,计算机系统是脆弱的,如果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就容易被网络病毒入侵,对森工集团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第三,一旦计算机内部硬件出现故障等问题,或是由于计算机操作者不正确的操作行为,就有可能导致森工集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问题。

三、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会计管理的新策略

(一)完善法律建设

国家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是一切工作的基本保障,为了建设合法、科学、完善的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应该尽早完善网络会计管理的法律内容,制定健全的网络会计法律规定。在制定健全的网络会计法律规定的过程中,要多结合外国的先进案例和先进经验,并集合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国情内容,制定出适合我国网络会计发展和适合我国当前环境需要的法律规定。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尽可能地给我国网络会计工作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财务会计软件方面,森工集团首先要制定统一的审批条件,通过审批的软件必须采取统一的管理,没有通过审批的软件必须采取管制,绝不能让没有通过审批的软件随意上市。完善软件的管理、管制的工作后,就需要着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严厉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事件的发生。此外,因为互联网技术在目前的发展环境中发展速度较快,所以法律规定方面也应紧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步伐,及时进行完善、补充工作,针对新出现的网络问题森工集团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5]

(二)增强技术方面上的管理和控制

森工集团在财务信息输入控制方面的内容。第一,必须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录入。第二,工作人员在录入的过程中,不能对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更不能复制录入的数据,除了录入外的其他操作都必须严厉禁止。第三,录入数据前,数据的内容必须通过相关责任人的批准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录入。第四,数据录入完成后必须进行校对工作,保证数据的录入无误。第五,在数据的校对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或发现错误,必须及时对错误进行修正,确保数据无误。[6]

财务信息的处理控制是对计算机系统执行内部数据处理,控制的内容中有数据验证、数据计算、数据比较、数据合并、数据排序、文件维护、文件更新、访问纠错等。而处理控制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的。处理控制的方法有数据有效性检验、输出审核处理、逆运算法、通过重运算等。处理有效性检测有,错误纠正控制、余额核对等。

森工集团在财务信息输入控制方面,采取的措施有建立输出记录,建立输出文件和报告的签章制度,建立数据传输的加密制度,建立输出授权制。并且要降低资产文件的输出,输出的资产文件需要通过相关工作人员的授权、审核。针对不能复制的电子签章,要仔细做好重要数据的备份工作。同时在信息流普遍使用加密技术,预防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道德风险。

(三)保证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

目前的经济大环境是网络经济时代,在这一环境中,网络技术是主导技术。绝大多数的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完成,因为会计信息具有动态性和实时性的特点,所以也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完成。由于当前的财务会计信息市场的透明化与公开化发展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格局造成了相应的影响,所以森工集团要建立符合新经济环境要求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并融合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安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建立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查杀工作,对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病毒查杀工作。不使用盗版的计算机软件,并建立网络防火墙,彻底隔绝非法软件,降低计算机被病毒入侵的风险。最后,做好网络设备的管理工作,例如,网络路由器等,让网络路由器充分发挥自身的过滤功能。[7]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大。网络技术将实现财务会计信息的实时报告。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促进了传统财务会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的价值也将产生相应的变化,变得更加标准化、国际化。网络经济的环境下,不仅给社会带来不利的一面,针对这些问题,绝不能置之不理,而要积极实施策略。进而加快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发展步伐,提高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小兰.试分析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J].商场现代化,2015(1):153-154.

[2] 方 慧.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在网络经济时代的趋同分析[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28):11-12.

[3] 戴成超.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发展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21):133-135.

[4] 戴成超.论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管理[J].中国市场,2010(19):103-104.

[5] 马 原.试分析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14):45-46.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财权安排;基本理论问题

一、引言

集团公司是指以一个或多个大型骨干公司为核心,以资本、技术、产品等为纽带,由各成员公司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组合而成的大型经济联合体。从历史来看,集团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结果。目前,集团公司已成为一种较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如德国有“康采恩”,美国有“利益集团”或“金融集团”、西欧有“公司集团”等。在我国,经过30多年的经济改革,集团公司也得到飞跃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企业财权安排是指如何把企业财权在各产权主体之间加以分配。它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核心内容,是企业治理结构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合理地安排企业财权对于抑制企业内部人(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提高企业决策效率,促使企业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张兆国等,2007)。本质上讲,集团公司是由众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资本的相互参与、渗透而形成的多层次、多法人的企业联合体;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之间的财务关系一般是以产权关系为基础,其财务目标是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因此,集团公司的财权安排应该有别于一般企业。目前,对于集团公司的财权安排讨论还不多,对其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更是薄弱。本文将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理论基础、基本目标、基本前提、关键、实现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并结合我国集团公司的现状,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一)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理论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 这一理论的产生有着悠久的思想起源及其深刻的理论渊源。(1)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起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由来已久。1927年通用电气公司的一位经理在其就职演说中首次提出,公司应该为利益相关者,而不仅只是股东服务的思想。而对利益相关者给出明确定义的则是斯坦福研究院研究小组,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研究小组受到启发,利用另外一个与股东(Stockholder)对应的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来表示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所有人。1984年,Freeman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一个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里,第一次把利益相关者分析引进管理学中。在该书中,Freeman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此后,利益相关者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当今最重要的企业理论之一。(2)利益相关者的理论渊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主流企业理论认为,股东向公司投入物质资本,理应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即拥有企业。企业的目标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这就是“股东至上”的观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与顾客、供应商、雇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变化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实务界的人士对股东利益至上理论产生了质疑和反思,并给予利益相关者理论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依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依存观点、战略管理观点和动态发展观点(王辉,2005)。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依存观点主要强调把利益关者理解为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研究的重点问题是利益相关者是谁、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基础和合理性问题。利益相关者的战略管理观点强调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战略分析、规划和实施中的作用,侧重于从利益相关主体对企业影响的角度定义利益相关者,强调企业战略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动态演化观点始于弗里曼,他认为在现实中,利益相关者是不断变化的,他们与企业的利害关系也随企业考虑战略问题的改变而改变。而对利益相关者“动态演化”观点做出重要贡献的则是米切尔等人,他们从影响力、合法性和紧迫性三个维度区分了利益相关者关系,并提出了七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在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后,“动态演化”就演进到利益相关者如何因为某些属性的获得或丧失而改变利益相关者特征的新阶段。利益相关者理论从企业依存到动态演进的过程,是一个从定性描述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依存关系,到运用动态演进的观点看待利益相关者,借助定量的、实证研究的方法,结合企业伦理学、企业治理和组织理论、战略管理理论等学科成果论证企业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实现机制和实际绩效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归纳为:企业的基本目标应为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是为股东服务;企业的利益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而不仅是股东的利益;企业的各项制度安排尤其是财权安排要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企业要为各利益相关者服务,让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机会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这种思想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不仅有助于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保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而且还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集团公司是各个经济利益主体通过契约而结合在一起的,其经济本质与企业是一致的,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理应成为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理论基础。

(二)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基本目标:财务效率与财务公平 如前所述,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则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目标则包括财务效率目标和财务公平目标。(1)财务效率与财务公平的间的辨证统一关系。依据相关经济学理论,效率是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讲,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公平是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个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需要遵循效率与公平的目标。(2)集团公司效率目标与企业效率目标间的比较协调关系。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效率目标来自于企业的效率目标,因为财务活动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而财权安排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一部分。企业是盈利性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属是获利,以尽量少的投入获得尽量多的产出,因此对于集团公司来讲,效率是其生命线。而将财务效率目标作为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目标也就不例外了。财权安排具有直接的经济后果,涉及经济权利的流转和经济责任的界定和履行,对财务数据、程序和方法的操纵牵涉到经济利益在各个财务主体间的变动或财富转移。在集团公司财权安排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往往都是站在自身利益需求的角度,凭借其对信息的不对称占有、权力的不均衡配置

以及契约的不完全,对集团公司提出要求,以便集团公司履行的契约有利于自己。即由于利益要求的不一致性带来的财务冲突行为成为一种常态。可见,集团公司财权安排不能只考虑某一类利益相关者,而必须兼顾或者协调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这也就决定了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财务公平,即协调和均衡各种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

(三)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基本前提: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对称性安排 张维迎(1999)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认为最有效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一定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安排。这种对称安排便是企业治理结构效率的真正含义。与此相适应,我们也对称性地将企业财权分为两大类:一是财务收益权,即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折旧费用、材料成本和劳务成本之后的要求权;二是财务控制权,即对企业财务施加影响和监控的权利,既包括合同控制权,也包括非合同控制权。财务收益权只是规定了各产权主体分享企业财务收益的可能性和必要条件,而财务控制权则是保证各产权主体分享企业财务收益的实现手段和充分条件。这两种权利对企业的任何一个产权主体都是不可缺少的,一种有效的企业财权安排一定是把这两种权利对每一个产权主体都加以对称性安排(张兆国,2004)。从法律上看,集团公司突破了一般公司的法律实体和经济实体相统一的格局。公司集团虽然是由多个法人主体构成的大型联合经济组织,但它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有法人地位。这是因为公司集团的财产是各成员公司的独立财产,而集团不具有独立于各成员公司之外的财产,因而也就不具备作为法人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条件。在此条件下,只有通过集团公司的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才能保证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经济利益。主要理由:一是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可以确保集团公司的产权明晰。在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作为出资者对子公司有重大决策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子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而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本保全增值的责任。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则可以理顺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规范财务职能,明晰了两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二是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有利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责权利相统一。从总体上来说,集团公司的财权安排是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责任、财务权利和经济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和处理的基础。通过对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就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建立正常的财务秩序,调动各成员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经济效益。

(四)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关键:集权与分权相统一 集团公司是由众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资本的相互参与、渗透而形成的多层次、多法人的企业联合体。在集团公司财权安排中,尽管除了需要做好一般企业所共有的财权安排外,还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而其中的关键则是如何对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及分部之间的财权做出安排。(1)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统一管理。目前,关于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及分部之间的财权安排主要有集权型、分权型以及混合型。集权型是指集团公司的各种财务决策权均集中于母公司(集团公司总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子公司只是执行母公司的财务决策,其筹资、投资、费用开支、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都由母公司统一管理。集权型财权安排的优点是有利于发挥母公司的资金和财务调节功能;有利于保证和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可以减少监管成本。其缺点是子公司无财务决策的自,积极性和创造性容易受到挫伤。同时,由于最高决策层远离经营现场,信息掌握不全,容易造成决策低效率甚至失误。分权型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以间接管理为主,子公司拥有充分的财务管理权限,对资本筹集、资金运用、收益分配、资产重组等有充分的决策权,母公司只给予适当的指导。分权型财权安排的优点是对子公司完全信任,其财权的独立性得到充分尊重。有利于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可以减少财权运用中的盲目性和官僚化,提高准确性和效率。分权型的缺点也比较明显,虽然子公司理财的积极性得到发挥,但是财务决策权的过度分散,将不利于资源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调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各成员企业往往容易出现追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而忽视集团整体利益的倾向,即所谓的“逆向选择”,增加了母公司与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影响集团公司方针、政策的贯彻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施,甚至使集团陷入失控的境地。混合型是在对集权型和分权型进行反叛与借鉴的基础上设计的一种财权配置方式,也可以说是两者的综合。在这种方式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权进行分层次的管理。(2)集团公司财权安排选择。每一种财权安排都有其优缺点,集团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其中的关键就是需要集权和分权安排相统一,做到责、权、利相对应。在实际过程中,集团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几点:一是集团公司规模的大小。当集团公司规模较小、业务比较单一、子公司数量不多,从而集团内部关系较为简单时,集团公司总部有条件和可能对子公司的财务事项实施集中控制,可以采取集权程度较高的财权安排。而当集团公司规模较大、经营业务较多和子公司数量较多时,分权程度可适当提高。二是母子公司地理位置分布。子公司和分部在地理位置上比较集中的集团公司,母公司比较容易了解和掌握子公司和分部的具体情况,从而有条件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较多的直接管理;相反,如果集团公司在地理位置上比较分散,该总部对下属各单位鞭长莫及,对日常财务决策只有授权子公司或分部进行财务管理。分权程度提高有利于财务决策的效率。三是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子公司和分部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是影响集权和分权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较高,他们有能力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并能够协助总公司财务政策的制定,采取分权程度较高的财权安排较为可行。反之,若子公司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独立决策能力较差,则集权程度可适当提高。

(五)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实现机制:财务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相结合 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是指各治理主体为了维护其产权权益,基于一组契约关系,对企业财务行为施加有效控制和积极影响的一套制度安排。它是企业财权安排的实现机制。基于上述对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实现机制是在集团公司财务方面建立的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相结合的财务治理模式。(1)共同治理模式。所谓共同治理是指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讲,相应的权利都是对立的。通过企业内的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产权主体的行为是共同治理的核心(杨瑞龙、周业安,2000)。集团公司财权安排的共同治理机制就是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集团公司财权安排能够平等地对待各利益相关者。具体说,集团公司财权共同治理

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共同的财务决策权。合理的财务决策机制能够保证各产权主体都有平等机会参与企业的财务决策。在实践中,财务决策权可以分为财务战略决策权和财务战术决策权。财务战略决策权一般集中在母公司,财务战术决策权一般是由子公司掌握。二是共同的财务执行权。在集团公司中,保证财务执行权合理配置的关键是建立起授权与控制、分权与制衡的机制,使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执行权即有充分的保障,又有必要的制衡。其中授权与控制是指从母公司到子公司,由公司高层管理者,逐级下放公司的管理权,并对下级管理行为实施控制;分权与制衡主要是指集团公司中,同一等级将决策的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分离,让具有管理才能和决策能力的人专门实施决策和管理,让那些经济利益与上一级治理机构的利益相一致的人对决策和管理进行监督,以达到提高经营效率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三是共同的财务收益分享权。不同性质的股东、管理层、债权人对于财务收益分享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财务收益的分配往往是公司财务控制的矛盾所在。对于集团公司来说,解决办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按照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共同分享集团公司的收益。因为只有赋予母公司足够的财务收益分享权,才解决母公司的权威问题从而谋求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只有赋予子公司足够的财务收益分享权,才可能激发子公司发展的积极性。(2)相机治理模式。相机治理是指企业不同的利益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而通过控制权的争夺来改变既定利益格局。相机治理机制的设计目的就在于确保在非常经营状态下,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有适当的制度来帮助其完成再谈判的意愿。将相机治理运用到财权安排中就是财务的相机治理机制,即在企业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下,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能够掌握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以改变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由于相机治理机制主要是对企业内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因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相机治理权主要有:财务谈判权、财务监督权以及财务控制转移权。其中,财务谈判权是前提,财务监督权是关键,而财务控制权是手段。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财务监督权。在集团公司中,财务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财务决策机制。集团公司对重大的筹资、投资、企业并购以及清算等重大财务问题应保留决策权。二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内部财务制度是集团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用来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各级财务主体财务行为的准则体系。三是实施有效的审计监控。

三、我国集团公司财权管理现状及其政策性建议

(一)我国集团公司财权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建立了2000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国的集团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明显滞后于组建速度,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集团公司治理不完善。一方面在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中,集团公司往往把控股子公司当着提款机,任意掠夺子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当子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集团公司又违规为子公司作巨额的担保,骗取银行的信用。同时,我国集团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大多是国有独资公司,所有权人的实际缺位、监管不力,导致内部人财务控制严重,损害出资人和企业利益。二是财务预算不健全。目前尚有一部分集团公司未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有的集团公司虽然有了预算制度,但预算并没有成为集团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随意更改,预算成为虚设。三是资金管理水平低下,资金使用效率低。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的矛盾已成为现阶段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四是强调外部控制,忽视内部激励。在我国集团公司中,产权结构和资本结构单一,集团公司多数是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多数是被100%控股或绝对控股,由于历史或法规的限制,未形成有效的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比较多的是强调从外部加大控制力度来控制子公司,而较少考虑从激励子公司经营者的角度来减少成本。从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路径依赖来看,我国集团公司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公共安全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可行性分析

公共安全部门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国家政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确保国家政策法令贯彻执行等重要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按照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为社会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充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地方政府亦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实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职能,与此同时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因此省、市、县各级财政应按隶属关系结合具体公共安全支出项目合理划分政府间公共安全支出的责任,以保证地方财政公共安全支出的高效。

政府间公共安全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可行性

公共安全的特点。公共安全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利益递减性和利益外溢性的特点。①利益递减性是指消费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效益有一定的区域范围,距离中心位置越远,效益就越少,而且人口密度增加时也会因拥挤而使其受益减少。公共安全支出规模的大小、实施效果的好坏与所辖地区的范围、人口的数量有着直接联系,具有典型的利益递减性。利益外溢性是指地方性公共产品提供的收益外溢至辖区之外,使其提供者无法单独决定其最适数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其边际收益之和很难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提供者的边际收益一般会小于其边际成本。作为利益外溢性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公共安全由于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导致外溢性更加突出。

公共安全服务的层次理论。针对公共安全利益递减、利益外溢的特点,对于公共安全的提供需要分别配置于两级以上的政权机构。多数发达国家提供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要公共物品由多级政府共同承担,其财政支出责任也由两级以上财政分担。因为在实践中某些社会共同事务的“外溢”程度很难判断和估算。所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该项目的支出成本,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以河北省为例,公共安全支出主体采用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的方式,符合现实和理论的需要。

公共安全服务的受益范围理论。公共产品的受益存在一定的范围。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应该依据公共产品使本地居民受益的程度,来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就与省市县财政的关系而言,凡是其受益面覆盖全省的公共产品,其支出的责任就应属省级财政,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参与分担;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公共产品,其支出的责任就应该属于市级财政;受益范围覆盖全县的公共产品,其支出的责任就应该属于县级财政。根据该理论,公共安全的支出项目可根据具体受益居民的受益程度,划分公共安全支出责任。加上公共安全所具有的利益外溢性的特点,可以选择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为主体,特殊项目辅以省对市县财政的适当补贴的方案。

政府间公共安全支出责任划分的经济可行性

从资金规模来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应与各级财政的财力相适应。由此,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共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不断改革,为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省与市、市与县之间都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财政收入划分基本实现了主体税种比例分享、其他收入以不同方式分享,打破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收入体制经过多次改革后趋于规范和相对稳定。

从收益效果来看。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经济活动都要讲效益,同样,作为公共支出之一的公共安全支出也必须讲求效益。追求公共安全支出的最大效益或最佳效益,这是加强公共安全支出管理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检验公共安全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是否可行的一个重要标准。

第一,成本分析。公共安全支出责任的重新划分,更加注重责权对称原则,这样便于各级政府对于各级的公共安全支出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由于各地方政府对本级政府所辖区域内的情况较为了解,很大程度上能够降低了对于相关信息索取的难度,减少了物力、人力、财力的耗费,削减了上级对下级不断调查考证的次数,减少了上级到下级资金层层下拨的可能,从而降低了公共安全支出总的管理成本,提高了支出效率。

第二,效益分析。此处的效益不单是指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尤其对于公共安全支出而言,社会效益则更突显其重要性。公共安全不但能给我们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与工作环境,还能给我们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安全支出责任的新调整赋予本级地方政府更多职责,结合地方政府掌握的较为充分的信息,可以更加快捷、准确、及时地解决问题,提供高效的公共安全服务。

政府间公共安全支出责任划分的技术可行性

根据《2012年政府支出功能科目表》,公共安全支出包括警察武装、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等9款支出责任。2007年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公共安全支出中,包括干警服装、特别业务费、政府专项支出、劳教人员生活及教育费等几项进行了调整,即它们多是由省级统管改为省市县分级负担,除干警服装、劳教人员生活及教育费外,对于其他几项,省对市县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干警服装费、劳教人员生活及教育费是政府机关的基本支出,属于经济分类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范畴,根据公共物品的责权对称原则,应是根据机构隶属关系,各级负担各级的公共安全机关在编在职干警制式服装的购置费用和劳教所用于劳教人员生活的各项开支。并且,从技术处理的角度考虑,无论是在编在职的干警人员还是劳教人员,都可根据属地原则查询相关人事记录,有效实现支出责任的分级负担。

而从技术的执行角度分析,特别业务费以及政府专项支出的责任划分方案与其他支出项目比,则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方面,无论是反映公共安全部门的特别办案费、密干费、特定耳目非、派遣费、情报费等特别业务费还是反映公共安全机关综合治理、见义勇为及因公牺牲、伤残特困干警资助等政府专项支出,由于工作存在正的外部效应的外溢性,根据受益原则,应由上级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正外部效应外溢的度难以准确度量,省对市县的适当补助标准则从技术的角度不易确定。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级次的政府财力情况不同,且各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省市县各级在特别业务费、政府专项支出的标准设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

结合的现实情况,对于公共安全支出责任划分的初始阶段,也可采取比例的方式给予补助的设定,待到制度较为完善,技术更加科学时再进行变更。

政府间公共安全支出责任划分的社会可行性

效率、公平是衡量一切经济活动的两大准则。作为一项公共支出,不单单要强调支出的高效性,还要强调支出的公平性。保证辖区内政府能够向本地区的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社会共同事务,是各级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目标。而提供给居民一个基本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为了保证地区间经济的均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保证经济落后地区政府具有最基本的社会共同事务的供给能力。在公共安全方面,应该保证基本的公共安全部门的正常运转,提供最为基本的安全服务,保障辖区内居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考虑到不同级次政府在提供公共安全的财政能力方面存在差异,上级政府在承担本级财政支出责任同时,应承担对下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异进行调控的能力相对应的财政支出责任。例如,对于经济较为落后或财力较差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特别业务费补助,但应以实际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凭空、随意增加补助额度,以实现效率与公平。

此外,公共安全支出责任中某些项目的三级分担方式,加强了支出的“属地”化,提高了信息对称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社会的立体化监督。一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尤其是对于本级财政分担部分,由于资金主要来自于本级财政,而各级地方财政财力有限,对于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率更加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督的力度;二是民众的监督,伴随着人们公共产品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所缴纳的财政税收都流向了何方。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释】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 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即执行是案件审判程序后的实现阶段,执行的依据为已生效法律文书,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审执已严格的分开,各级法院都设立执行局案件的执行,而财产保全是指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按审判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即财产保全是在审判程序中实施的,其执行的依据仅为一种可能性,但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紧密相连,财产保全在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事人的争议一旦经立案进入到诉讼程序,这种争议的事实既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诉讼的原则,保持这种争议事实及相关财产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该规定或有不遵循的现实可能性,对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灭,那么将使诉讼失去实际价值,使执行成为泡影,因此说财产保全对执行在标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这两者分别发生在立案前和诉讼中,在这一时间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双方争议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而不采取财产保全这一确定财产状态的强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又未产生,缺乏执行的依据,很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也将难以或无法执行,因此说财产保全在保障执行的作用中有着黄金的时间段,如果错过很难挽回。

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网络虚拟材料 法律保护 途径

一、网络虚拟财产内涵以及特征

理论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所有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专有性财产。而现实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即拥有现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具体表现在网络使用人员可以将对现实费用的支出用来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即利用具有现实价值资金换取网络中的虚拟用品,如游戏装备、游戏货币等。就实际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大体上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虚构性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虚构性是网络游戏产品的本质属性。在网络模式中,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游戏应运而生的,因此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倘若离开了网络世界,虚拟财产只会成为毫无价值的数据材料。

(二)价值性

在网络游戏世界中,游戏参与者会将大量的精力、时间以及资金放在游戏玩乐中,在游戏中不断提高自身游戏等级,通过升级的方式来获得相应奖励,如游戏装备或者是网络货币等。事实上,网络玩家花费大量精力来获取的虚拟货币是具有着非常大的价值,它的核算价值甚至还有可能超过现实货币。

(三)时效性

在网络游戏中,无论是什么游戏,大多具有着自身的运营周期,当经销商发现该游戏投入成本远超过游戏收益的时候,则会及时停止这种游戏的运作,从而中断该游戏在市场上的运行。具体来说,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仅仅只会停留在游戏运营阶段,因此如果游戏停止运行,则不会存在该种游戏的虚拟财产了。针对游戏参与者而言,倘若游戏参与者对该种游戏失去兴趣,之后就不会再参与到这种游戏中了,而玩家在游戏所挣得的虚拟财产也会被放弃。

(四)法律性

法律性即虚拟财产获取途径是符合法律原则的,但不属于现代社会法律规范的财产。不在法律范畴内取得的虚拟财产不能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简而言之,只有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虚拟财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游戏参与者通过合法方式参与游戏,在这期间造成的其他游戏参与者的损失,不会在法律上产生侵权效益。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由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而造成的财产纠纷日益出现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实际生活中,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已然成为法律条文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完备虚拟财产法律条文

在中国的民法守则中,关于财产保护权中所有提到的将虚拟财产核算到其它法定财产保护法规中,同时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范围之内,依据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原则,通过对虚拟财产价值的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在法律范围内对虚拟财产价值做出规定即虚拟财产保护。事实上,我国对于财产保护的民法以及刑法法规已经相当明确,但重点是虚拟财产能否纳入到现实财产保护范畴中还有待考察,它是无法满足立法、司法解释的。就当前情况来看,在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虚拟财产偷窃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不予调查。即使是少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了,也仅是根据相关互联网安全保护法规来定案。因此,法律中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法律的漏洞,是造成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盗窃案不能被判罪的主要原因。就目前情况来看,关键在于在虚拟财产中建立法律保护,运用司法解释的原则,将虚拟财产规划为对法律财产中无形财产的保护。

(二)拟定网络游戏规则

制定详尽的网络游戏法规,运用虚拟财产的法律特性,对虚拟财产中物权保护、经销商责任机制以及虚拟财产纠纷制度做出明确的判定。同时,针对游戏中的装备、货币以及外挂进行规范,将网络游戏格局合理化,将其纳入法律条文保护范围内。

(三)实行无形财产保护,将虚拟财产融入其中加以保护

就前期制定的法律条文得知,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并不被纳入到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中。它是伴随着网络事业的高速发展而制定出的一种新的财产保护法规,被纳入到了无形财产的保护范围中。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不同法律法规对无形财产的保护制定出了分类调整以及特殊保护的模式,将对无形财产的保护进行专业化的调整。对此,新型的无形财产即虚拟财产得不到特有的保护。因此,国家应完善无形财产保护法,将同虚拟财产一样的所有无形财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

(四)构建网络数据保护法则

网络虚拟财产,即网络中的数据语言,是游戏玩家在游戏参与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除此之外,网络范畴中还存有数量庞大的计算机数据,然而我国刑法对这一法则的保护还是相对缺乏的。因为运用计算计法律条文进行网络安全保护,这一惩罚显然不能警示犯罪人,实质上起不到保护计算机安全运作的效能。所以,我国应参考国外先进的法律条文,进行宪法修正,将对计算机资料的保护加入到刑法保护范围内。

三、结束语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活动日渐频繁。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建设工作还有待提高,使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活动中,不断涌现出财产盗窃、诈骗等情况,导致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违法现象,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有效地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可以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戴欣媛.论现行法律体制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7) .

[2]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J].华北煤炭医学院院报,2009(11) .

[3]刘建杰.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探索[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