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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价格检查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04 08:40:47

民生价格检查的通知

一、检查的时限和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限: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重大价格和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组织方式:此次民生价格(收费)专项检查由县物价局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防汛救灾物资价格检查。采取疏导与监管并用的方式开展检查。一方面帮助组织货源,保障物流畅通、物资充足,同时采取市场巡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必要时动用价格紧急预案确保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二)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码标价和“一价清”的执行情况;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是否执行政府有关规定;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规范行为;涉及住房建设的各类收费行为。

(三)供水行业价格。农业生产用水是否按规定抄表计量,有无搭车收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城镇居民用水、建筑安装价格是否收取开户费、增容费、专项配套费等。

(四)电力行业价格。用电分类情况,线变损电量的分摊计算,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等优惠电价政策是否落到实处。涉及到入户、增容、改造线路等各类经营性收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执行。

(五)信息传递行业价格。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等通信行业是否按规定执行各项资费政策,有无价格欺诈行为及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服务、搭车收费等情况;有线电视新装入户费、收视费是否按规定提供质价相当的服务,有无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六)金融系统收费。各类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所收取的开户费、交易费、手续费等经营性收费是否存在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不明码标价等不规范行为。

(七)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拒收、打白条、压级、压价、压秤,超标准除杂、扣水,变相降低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等行为。

(八)再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是否在三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联系。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主义和谐新、保障二十三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高度提高对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增进了解、促进工作,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取得显著成效。

(二)依法行政,从重处罚。要根据《价格法》、《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民生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对阻挠、抵制检查和屡查屡犯的要从重处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加强宣传,严肃纪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民生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对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做到依法办案、清正廉洁,树立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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