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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论文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内容提要]民生同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息息相关,媒体可尝试以“公共参与式新闻”实现民生新闻的实质性突破,在解决民生问题中发挥告知与预警、质疑与监督、代言与反馈、参与与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搭建社会善治平台。

高度关注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中发挥媒体作用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因为“传媒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转型的方向及转型的质量都曾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亟需充分发挥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积极作用,以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搭建社会善治平台,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信息环境和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一、民生与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民生事关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要件在于民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用孙中山先生的话来说,即“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198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曾经有力地证明:饥荒不可能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度出现,因为饥荒并非食物总体上的缺乏所致,更主要的是由于贫穷地区的特困人群缺乏获得食物的途径,而言论自由可以将这些问题曝光。问题一旦曝光,舆论和公众的压力将迫使问题得到解决。我国“非典”前期SARS迅速蔓延并导致公众恐慌,同媒体失语、公众知情权遭到破坏密切相关。

(一)民生与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因此也称知晓权、获知权,既包括社会知情权,也包括以“政务公开化”为要求的政治知情权,还涉及所谓自身知情权,即公众有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和自由。

实际上,知情权这一概念从一产生开始,便同媒体结下了不解之缘。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的正是一位新闻记者,他就是美国人肯特,库柏。1945年,库柏在一次反思法西斯猖獗问题的演讲中提出,应保证新闻业和大众获得信息的权利。8年后,他出版了《人民的知晓权》一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公民知晓权的有无或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知情权对于其他权利的实现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关注民生需要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做起。

说到知情权,首先应提到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因为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不过,我们常讲的知情权,多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只把它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强调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所拥有的知情和知察的权利,要求公共权力机关要担负起向公民公开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说,知情权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以及生活所需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贯强调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理应在实施狭义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而实施广义的知情权,这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除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外,还要强调领导干部的知情权。领导干部既是公民,而且是国家权力机关担负不同职责的领导工作人员。所谓领导干部知情权,特指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真实客观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除到基层调研和听取下级汇报外,领导干部通过各级媒体的报道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和民众的真实意愿已成为普遍而直观的方式。这也是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强调新闻报道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因之一,使媒体更有效地发挥领导干部与群众的沟通作用。

知情权往往同话语权联系在一起,前者是基础。话语权是指人们所发现、阐释和创造的概念、思想或视角传播于社会,被他人接受和使用并将其引导到特定思维层面上思考问题的能力。话语权的实质,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能否维护其合法权益、能否争得做人之尊严的重要标志。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里共有三大成员,即政府、媒体和公众,它们扮演着彼此区别而又相互关联的角色,行使着各自的话语权。

政府话语权。在话语权理论中,一般把那些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又掌握着某种政治、经济或文化资源因而具有较大“社会音量”者称为拥有较多社会话语权的组织或个人。在当代社会中,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就是这样的组织及个人。在公共领域,政府以领导者的身份制定政策,管理公共事务,具有强大的社会话语权。尤其是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的重大公共议题,政府能够从宏观的立场上把握全局,其话语权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一般而言,政府话语权由宪法和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并经由依法行政的过程来体现。

公众话语权。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政治,离不开尊重和扩大公众的话语权。“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须以民主为内涵,提升公众的话语地位,促成政府、媒体、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探求公共问题的解决之道。”公众在媒体上充分行使话语权,不仅有利于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而且有助于集中民智,将其变成科学决策的源泉。

媒体话语权。媒体话语权是社会公共生活中颇有影响力的话语权。一项调查显示:64.1%的被访者表示,“当看到社会上的不平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24.3%的被访者“在生活中遇到依靠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15.8%的被访者“当遇到有意思的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这些数据表明,公众心目中的记者已经成了社会正义、公平的化身。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在社会有重大利益调整时,更是需要媒体发表各种不同的声音,建立社会各阶层沟通的平台,就各类公共问题形成社会共识。因此,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政府政治变革,既是新闻媒介的重要的政治功能,也是新闻媒介在社会正义实践中所应担负的重要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民生同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息息相关。在当代社会,关注民生需要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做起,其中包括领导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则应借助媒体的话语权来扩大领导的话语权,特别是放大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在操作层面上,既需要实现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真实、客观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权利,更需要普通民众通过媒体放大他们的声音,直接表达他们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二、民生新闻与公共参与式新闻

目前流行的民生新闻对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诸如市井化、娱乐化甚至庸俗化等不良倾向。2006年10月在天津举行的“首届全国都市频道协作暨民生新闻发展论坛”在肯定民生新闻之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不少有识之士呼吁融入公共新闻的合理元素,将其转化为公共新闻。但从国际潮流来观察,引进“公共参与式新闻”的概念,才能真正实现民生新闻的实质性突破,打造新型的公共话语空间。

“参与式新闻”(ParticipatoryJournalism)是美国新闻界近年来提出的。在英文中,“Participatory”的含义是“提供参与机会的、供人分享的”,这里是指普通公众可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主动地加入到传播活动中。2004年8月,美国“公共新闻网络”主席LeonardWitt教授在“公共新闻兴趣小组”年会上正式提议,鉴于“公共新闻”在美国的现实发展,可以考虑将“公共新闻”与“参与式新闻”相结合,改称为“公共与参与式新闻”(PublicandParticipatoryJournal-ism)。它强调公众对社会生活的参与性。本文为论述方便,笼统地称为“公共新闻”。我国传媒学者孙旭培曾把“公共新闻”概括为:“培育和营造公民社会,监督和构建公共领域,报道和指导公共事务,交流和引导公共意见”。

当代社会的一个最大特点便是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是指随着国家公共意识的日益强化,社会成员已不是简单的纳税人和消费者,而社会的公民,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权,因而有权参与社会领域的公共事务,并形成公共意见来讨论和决定社会事务。

在传统的新闻学理念中,“大众”强调的是受众无意识和被动接受意识,忽视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性。而“公共新闻”则将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公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它更能强调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和“对话”意识,意味着受众本位的回归,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如果说“民生新闻”是在“国家的声音”之外传递“民间的声音”,那么“公共新闻”则把“国家的声音”和“民间的声音”整合为“公共的声音”,以培育和营造真正的公民社会。

因此,“公共新闻”是在国家公共意识日益强化的大背景下对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新的阐释和传播,强调的是媒体力量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导向与介入,意在通过媒体搭建的公共平台,塑造民众的公民意识以及公民的公共意识,协调公共生活,提高公众应对社会问题的行动能力,以实现缓解矛盾、化解冲突的社会和谐目标。

三、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作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司法解释的来源,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这无疑是对公民和媒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积极作用的回应和期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指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已经从过去的以解决“吃饭”问题为第一要义转变为以解决“说话”问题为第一要义的基点上,即如何通过传播话语的多元参与与表达,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理解,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隔阂、减少偏见,进而降解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改变既往‘舆论一律’的单极化倾向,建立多元和谐、彼此尊重、畅所欲言的舆论氛围就成为新的媒介‘语法’规则应当致力于实现的情景和目标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主要作用,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告知与预警。就基本功能而言,媒体实际上是通过对信息流的经营来获取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的。传媒应当在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优化。媒体首先应当发挥对公众的信息告知作用,保障公民获知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让他们了解有关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以及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新闻资讯。

如果说告知作用是一种常态功能的话,那么,预警作用则是媒体在守望环境的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先警告,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据介绍,欧盟媒体监测系统监测全世界通过互联网的25种语言的新闻报道和公众意见,以尽可能早地了解每天的新闻信息,并在分类一收集和跟踪分析的基础上,为重大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决策基础。由此可见,媒体应当发挥预警作用,通过对社情民意的监测,正确反映、引导和化解等社会矛盾,避免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质疑与监督。新闻媒介要成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不仅要让人民群众耳闻目睹各类新闻信息,还要让党和政府能够随时听到各种不同的声音,以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这就需要媒体发挥适度的质疑作用,报道公民民意,报道公民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各类决策的诘问、质询甚至质疑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特别是其新闻发言人承担向公民释疑解惑的职责。媒体有必要发挥质疑功用,让那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公共政策和社会管理办法得以通过新闻报道接受公民的广泛评议和认真质证。

谈到监督,一般都会想到媒体所实施的舆论监督。然而,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应当是媒体背后的公民而不光是媒体本身。公民同媒介工作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介工作者,其中公民是委托者,媒介工作者是者。也就是说,媒介的所谓采访权、编辑权和报道权等项权利,实际上都受托于公民。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这些权利,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对媒体的接近权与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媒体有责任代表公民对涉及国计民生问题的政府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新闻报道沟通公民与政府之间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意志与愿望。

代言与反馈。按照委托理论,作为受托者,媒体应当首先是公众的代言人。不仅如此,从实质上说,连执政党和政府本身也是公民的受托人。因此,媒体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应当勇于并善于为民代言。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中发挥代言作用,其实是媒体社会角色的回归。

说到反馈,目前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同受众之间的反馈已经大为改善。但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中,媒体不仅应增强传受之间的反馈,还应强化政府同公众之间的反馈,通过信息传播,在二者之间真正搭起理解和沟通的桥梁。除公开报道外。媒体还应通过提供内参的方式,把当下敏感的民生问题反馈给政府,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主要内容:民生问题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问题,以宪法权利-国家义务的分析框架对其内部结构进行规范性考察仍可得出此结论。就宪法权利类型而言,民生问题其主要涉及的是社会权,但也包含了财产权等经济自由的内容;相对应的,就宪法权利之权能而言,民生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受益权能,但也与防御权能相关;由此,国家在民生问题中应履行三重义务,除了常见的帮助义务之外,尚包括保护义务与尊重义务。只有体系性地关注民生问题,方可能达致妥贴的解决方案。 论文关键词:民生 社会权 自由权 权能 国家义务 一、多维度的民生问题 民生,已旋风式地在当下中国社会获得了压倒性的话语权,这一方面赖于主流意识形态与主流媒体的导向性传播,另一方面,这源于民众在转型时期的一种基本诉求。这种诉求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在古代,“民生敦厐”已作为一项治国理想,也常常伴随着“哀民生之多艰”的哀叹;在近代,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的谱系中,民生赫然在列,意指“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在当代,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浓墨重彩地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这类“利益问题”,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扩大就业、教育公平、医疗卫生、住房问题、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资源环境、财产权保障等诸多方面的需求与满足状况的矛盾中突显出来,无一不扣问着宪法权利的实现状况。 关注与解决民生问题,需要诸多社会调整机制的合作;其中,法律机制中的“权利-义务”双向性调整机制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就宪法学而言,宪法权利及其对应的国家义务角度所体现的民生内涵或精神,应成为规范层面全面关注民生问题的主要领域,笔者尝试在此方面略陈一二。 二、民生问题中的宪法权利 即使进入了宪法权利之规范视角,民生问题仍然是一个多维度的问题,因而需避免片面的思考角度:一方面,民生问题不是仅限于某一特定类型的宪法权利,甚至不是只涉及某一类群的宪法权利,而是与诸多宪法权利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另一方面,各项宪法权利所包含的诸项权能中,民生问题也并非局限于某项单一的权能。 (一)宪法权利类型角度的解读 民生并非宪法权利规范中所使用的术语,因而在规范意义上并不存在“民生权”或“民生权利”之说;而且,民生关怀也并不仅仅针对某项特定的宪法权利,对于那些体现了民生关怀的权利,可粗略地概称之为“民生类宪法权利”。 关于哪些类型的宪法权利体现这民生关怀,不同学者的观点并不完全相同,但较为统一的认识是:社会权或福利权乃典型的民生类宪法权利。这在孙中山先生阐发三民主义中之民生主义的时候已有明确表述, 1905年,在《〈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先生首次公开提及民生主义:“世界开化,人智益蒸,物质发舒,百年锐于千载,经济问题继政治问题之后,则民生主义跃跃然动,二十世纪不得不为民生主义之擅扬时代也。” 因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中国独受病未深,而去之易”。 申言之,民生主义所应对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在市民社会成熟到一定程度方出现。一年后,孙中山先生更为明确地说:“这民生主义,是到十九世纪之下半期才盛行的,以前所以没有盛行民生主义的原因,总由于文明没有发达。文明越发达,社会问题越着紧”。 简而言之,“所以倡民生主义,就是因贫富不均,想要设法挽救”。 社会权正是在此社会背景出现的宪法权利类型,申言之,社会权乃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以及后来福利国家、社会国家兴起过程中所提倡的那种“依靠国家”的权利;根据当代法国学者提出的“三代人权分类法”,它属于第二代人权。 这类权利在我国宪法中具有较为丰富的体现,就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言,其中涉及民生关怀的社会权利包括:劳动权(第四十二条)、休息权(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障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然而,执政者与媒体所关注的民生问题并不能完全为社会权所包容,例如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中的民生问题所涉及的就是对于公民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的财产权保障问题,在《物权法》出台前后,王利明教授明 确指出:“保护百姓财产是最大的民生”,[11] 而财产权通常被认为属于第一代人权的范畴。第一代人权是近代西方市民革命中所确立的人权,是以排除国家干涉为主要目的的自由权,包括经济自由、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的三大自由,其中的经济自由在现实的民生问题中也多有涉及。 由此可见,“民生类宪法权利”,狭义地看,所涉及的主要是社会权;广义而言,则与现实中民生问题所涉及的宪法权利均相关,这就溢出了第二代人权的范畴,也包含了财产权等自由权。与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划分相对应的,是“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与“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的二分法,基于此二分法,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教授进一步将自由分为防御国家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依靠国家的自由(freedom by state)以及接近国家的自由(freedom to state)。与此三分法相对应,广义的“民生类宪法权利”包含前两项自由,正好与第三项自由——即三民主义中的民权正好与此相关——相对应。我国宪法学教材与研究中所普遍采用的“社会经济权利”[12],它既包含了财产权等传统宪法学中所强调的经济自由,也包含了现代宪法学中所出现的社会权利,由此构成了权利类型上的“复合概念”[13],这正好与“民生类宪法权利”的外延存在较大的重合性。 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分野,是关于宪法权利类型划分的一种方法,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的“二分法”相对应。法国思想家的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是较早涉及此种“二分法”的论者,只是他所采用的范畴是“现代的自由”和“古代的自由”;[14] 真正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作出明确划分的是英国哲学家柏林(Isaiah Berlin);[15] 将这种划分运用于人权法或宪法学领域,就产生了消极权利-积极权利之分。[16] 此“二分法”是关于宪法权利类型划分的一种基础性分类,但晚近的研究与实践表明,一项具体的权利很难单纯地归属于其中一者。美国学者霍尔姆斯(Stephen Holmes)与桑斯坦(Cass R. Sunstein)在合著《权利的成本》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权利作为一项公共物品,其实现均有赖于纳税人税收、政府的社会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17] 无独有偶,德国前宪政法院法官鲁普(Rupp)也指出类似的论点,他认为,在社会国家中,基本权在作为一种消极权利的同时,还使国家承担了积极给付的义务,因为每一项基本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事实基础,在这种事实基础缺乏时,该基本权实际上也就丧失了实现的可能性。[18]在笔者看来,仅从事实论意义上的质疑未必撼动了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之划分的规范意义,但它毕竟为“二分法”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反思进路,即通过宪法权利权能角度的思考,将上述在事实论意义对权利类型“二分法”之质疑的合理颗粒纳入规范考察的视野。 基于此,通过体现民生关怀之宪法权利的列举与分类,有助于从宪法权利类型角度全面考察宪法问题,而避免将民生问题单纯地局限于社会权,而忽视财产权之类涉及民众生计的自由权。但为深化这种关于民生问题超越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传统分野之观点的全方位认识,需进一步从宪法权利之权能的角度进行解读。 (二)宪法权利权能角度的解读 所谓权能,是指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权利的功能。在民法中,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四大权能;宪法权利在权能上并非纯粹单一,同样是各项权能的集合体,[19] 只是权能结构有所不同:“防御权功能”(Funktion der Grundrechte als Abwehrrechte,或译防御权能)与“受益权功能”(又称受益权能)构成了各项宪法权利均具有的两项典型权能。[20] 关于宪法权利的“权能复合结构”,可从四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不同的权能在不同类型的宪法权利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通常认为,各类自由权主要表现为“防御权功能”,各类社会权则更多地体现出“受益权功能”,宪法权利的类型划分因而也可以从权能侧重点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 其次,“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是每一项完整的宪法权利均具有的权能。尽管特定的宪法权利某方面的权能特别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另一方面的权能而仅单纯地具有一方面的权能,由此可以说,自由权具有“受益权功能”,而社会权也具有 “防御权功能”。前述关于自由权-社会权之权利类型“二分法”的相对性可从这个角度进行理解。自由权的实现不仅要求免于来自国家的侵犯,还要求免于来自他人的侵犯,后者就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诸如设置有效的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当这种侵犯发生的时候,也需要国家对纠纷采取裁判和救济的积极行为;从表达自由中衍生出来的知情权,不仅具有信息接受不受妨碍的防御权能面向,而且具有积极地请求公开信息的受益权能面向。相类似的,社会权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但也包含了免于国家侵犯的内涵。例如,健康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具有要求国家限制自己的行动——例如不使用核武器——的防御权能;受教育的权利或生存权等社会权也包含了不应受公权力不当限制的防御权能面向。[21] 复次,不同的权能对于特定的宪法权利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但抽象地看,“防御权功能”是更为原始和核心的权能,[22] 美国宪法理论与实践在探讨宪法权利的可审查性问题时,正是基于以“防御权功能”为权能主体的自由权展开的,对社会权之可审查性问题采取着较为慎重的态度。[23] 基于“防御权功能”的优先性,消极义务仍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义务,即使在在秉行社会国理念的德国,仍存在了 “辅助性原则”(Das Subsidiaritaatsprinzip),根据行政法学者福尔斯托霍夫(Ernst Forsthoff,又译福斯多夫)的阐释,“辅助性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凡是个人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任由个人自己承担;如果个人无法独立承担,才由政府提供辅助;如果下级政府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任由下级政府承担,只有下级政府无法独立承担,方由上级政府提供辅助;国家对个人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辅助并不能代替个人或下级政府的自助。[24] 再次,“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并没有穷尽宪法权利的所有权能,而只是较为典型的两项。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其中,主观权利中包含了“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的主要内容则包含了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国家保护公民免受来自第三方的侵害的义务,等等。[25] “受益权功能”作为一项权能,也是从客观价值秩序中发展成熟起来的。[26] 从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产生来看,德国宪法学者从宪法权利中发掘此项理论,始于宪法权利的主观权利面向未能在程序上充分落实的魏玛宪法时代,[27] 由此可以认为,宪法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面向在“主观化”过程中,为尚未成熟乃至尚未出现的宪法权利权能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在民生问题中,更受重视的是宪法权利的受益权能,这延承了社会主义宪法实践与理论的传统主张,即宪法权利主要不是作为防御国家侵害的工具之观点。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终极层面上是一致的,于是,受益权能对于宪法权利的实现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了以劳动、休息、生存、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为核心类型的公民基本权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主义的宪法思想与规定也存在与时俱进的发展演变过程,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就是此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尊重”之中包含了排除国家侵犯的意蕴,这标志着对于宪法权利之权能的理解与规定更为全面与完善。这种全面的理解,也应贯彻于对民生问题的思考中,只重受益权能而忽视防御权能的立场有失偏颇,最终导致民生类宪法权利的保障因丧失了立宪主义的基本立场而危及受益权能的真正实现。在权利权能上全面理解民生类宪法权利,有利于进一步完整地考察国家在民生问题中所须承担之义务。 三、民生问题中的国家义务 早在1864年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时,马克思协会临时章程中写进了这样一句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项命题体现在宪法学中,体现为两种类型的宪法义务:(1)一般人在宪法上应承担的义务,即通常我们宪法文件以及宪法理论中所言的“公民的基本义务”;(2)特定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是国家机关或公共权力主体以及实际的权力持有者(如国家公务法人)在宪法上应承担的义务。[28] 在立宪主义的立场上,后一类宪法义务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前一类宪法义务虽有其重要性,但对之与其过度渲染,不如“低度评价”。[29] 根据凯尔森(Hans Kelsen)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 理解,“如果法律秩序决定某人负有义务的行为,它就同时决定了另一个人的行为,通常就称之为另一个人具有这种行为的权利。”由此,“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30] 申言之,权利概念所对应的义务,是与“第二者的义务”(second party duties)相连结的,这种对应恰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在民生问题的宪法关系中,所强调的也正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及与之对应的国家义务。 与民生问题所涉及之宪法权利类型以及权能的多重面向相对应,国家在民生问题上负有多重义务。其中,宪法权利的防御权能所防御的对象是违法侵害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国家在此层面所负的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或曰不作为义务。受益权能则要求国家在宪法权利的实现中承担积极的角色,以促进乃至提供宪法权利的实现可能,因而要求国家承担某种积极义务、作为义务或曰给付义务。从立宪主义展开的历程看,防御权能以及与之对应的国家不作为义务是基础性的,而受益权能以及与之对应的国家作为义务具有更为复杂的情势。受益权能除了积极受益权能,尚包括消极受益权能,前者指是指基本权利所具备的使公民从国家那里得到某种福利、服务和其他利益的功能,后者则是指在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时,公民得向法院等相关国家机关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途径以要求保障,相对应的,前者要求国家进行物质给付的义务,后者则要求国家提供司法救济的义务。[31] 如同防御权能与受益权能普遍存在于各项宪法权利中,在各项宪法权利中,上述义务国家均不同程度地承担着,这同样适用于民生问题中的国家义务。 一些学者基于某项特定的宪法权利专门分析了国家义务体系,美国学者亨利。舒(Henry Shue)教授是较早提出“义务层次理论”的学者。亨利。舒通过对在权利类型上属于自由权的安全权以及属于社会权的生存权所对应之国家义务进行研究,推论出所有的宪法权利都不是仅仅与某种特定国家义务相对应,那种认为特定的权利类型只具有一个相对应的国家义务的观念是不正确的,任何一种权利的充分实现都有赖于多重国家义务的履行。由此,亨利。舒将各类宪法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划分为三类: 1.避免受国家剥夺的义务; 2.保护个人不受他人剥夺的义务; 3.帮助或促进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义务。[32] 挪威学者阿斯布佐恩。艾德(Asbj?rn Eide)进一步运用了义务层次理论对经济与社会权利所负有的三个义务层次进行了阐述: 第一,尊重个人意愿、个人对其所拥有之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地使用个人知识并采取适当的行动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使用必要资源的自由,从而使个人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第二,保护个人不受其他主体,尤其是更加强大的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的侵犯。第三,实现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者是促进(facilitate)义务,即积极增加可以享受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机会;二者是提供(provide)义务,即当其他的义务都没有充分实现时积极提供这个机会。[33] 上述三重国家义务完整得体现于民生问题中,抽象得说,国家在关注民生问题时的三个义务层面可以描述为: 首先,尊重公民生命、健康,尊重公民在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教育选择等诸方面的自主选择的义务,节制并避免非法干涉,例如违反征收。 其次,保护公民所享有或具有的生命、健康、财产、社会保障、就业机会、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环境资源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例如采取妥善的制度遏制相关主体做出就业歧视、教育不公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行为。要实现宪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类主体之行为“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则正有赖于整个层次上的国家的保护义务。[34] 再次,营造合理的制度与途径促进公民实现相关方面的利益;当以上努力仍不足以保障公民实现上述利益的情况下,直接向相关公民提供物资,使其免于匮乏从而保障其生命与尊严。 虽然,国家关注民生的举措在现实中通常以最后一个方面的后一部分体现出来,但若以之为国家在民生关怀中所须尽的全部义务,则是片面的,且不利于民生问题的切实解决。三个方面的义务是相关连结的,任一方面的被忽视均会连锁地加重或不利于另两方面义务的履行,不尊重公民对于民生问题的自主决定,则公民个人排除他人侵犯以及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于是需要更多地依赖于国家的促进行 为与所提供的物资,国家在后两方面的义务无形中被增加,这种增加甚至可能是无限制的,单纯的救助措施对于被救助者免于匮乏治标不治本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对于受他人侵犯的公民不提供保护或者对匮乏之中的公民不予以促进或提供物资帮助,则他们则失去了在民生问题上自主决定的基础,也就失却了国家对之进行尊重的基础。因而,三重国家义务在实现中若有所偏废,都将留下陷入某种恶性循环的隐患,从而阻碍了民生问题的妥善解决。 四、代结语:对民生问题的体系性关注 结合前述民生问题中所涉及的宪法权利类型、权利权能与国家义务,可将民生问题的三个考察角度汇总如下: 图:宪法权利类型、权利权能、国家义务角度的民生问题示意图[35] 两类宪法权利及其两项典型权能以及与之相关的三重国家义务中,民生问题均有涉及,申言之,上图六个区域均是民生问题可能涉及的领域。只是在现实中,民生问题更多地以国家履行对社会权的实现义务的形式出现,社会权中的保护义务与自由权中的实现义务次之。上图六个区域颜色由深及浅,正是根据不同权利类型中的国家义务在民生问题的实际解决中可能被涉及的比例。然而现实中的出现比例并不代表逻辑上的价值序列,如前所述,对其中任一权利类型、权利权能或国家义务的忽视,均可能导致在民生问题中陷入恶性循环,而无法最终妥贴地解决民生问题、体现民生关怀。由此,宪法对于民生的关怀,超越了单纯就某种特定的宪法权利类型、特定的权利权能或者特定的国家义务之关注。民生关怀,与其说一种宪法权利,毋宁说是一种宪法精神、构成宪法的基本关怀之一,这种基本关怀集中的体现在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项关怀的彰显,标志着我国社会已开始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历史阶段向“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的转型,这是对2011年宪法修正案所体现之精神的延续与明确化,即对互惠正义之和谐状态的一种期待。[36] 这种期待固然有赖于认真对待民生问题,也有赖于全面地、体系性地关注民生问题。 法国宪法学者奥里乌(Maurice Hauriou,又译豪利奥)将宪法区分为调控国家机关权力关系的“政治宪法”(又称“国家宪法”)和构成公民契约的“社会宪法”,[37] 前者的中心在于落实人权的防御功能与分权的政治功能,后者课以政府作为义务,以补强社会本身功能不足,但能产生作用是以前者发挥功能为前提的。[38] 民生问题的多维面向与宪法的的这种复合结构是相契合的,应该说,民生问题主要属于社会宪法范畴内的事项。而笔者所言之对民生问题的体系性关注,肇始于当代中国的民生问题出现的时代背景:它虽然不是出现于普遍贫穷背景下而是出现于社会整体发展失衡的背景下,但由于市民社会的斑斓成熟尚有待时日,民生问题与诸多尚待完成的近代宪法课题交杂在一起,因而与纯粹作为现代问题而出现于社会国家中的民生问题存在较大的不同。因而,对民生问题的体系性关注,一方面,如前所述,在民生问题内部,它主要涉及社会权、受益权能、国家的实现义务与保护义务等内涵,但同时也包含了自由权、防御权能以及国家的尊重义务,后者的在处理民生问题的现实中的出现比例相对较低不说明其不重要;另一方面,在民生问题外部,较之民权、民主等转型时期的诸多问题,民生问题只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但不是唯一一个,至于民生问题与其他问题的相互关系,已经超出本文的关注视野,只能留待另一个话题去探讨。 《左传。成公十六年》。 《离骚》。 《孙中山全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02页。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2006年10月。 蒋大椿教授从历史观的角度,对孙中山先生的“民生”概念作了较为宽泛的解读,认为指的是“维持人民群众生命存在所需要的衣食住行一类的经济生活”。蒋大椿:《孙中山民生史观析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孙中山选集》,前引书,第76 页。 《孙中山选集》,前引书,第75-76 页。 《孙中山选集》,前引书,第593 页。 《孙中山选集》,前引书,第85 页。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 [11] 王利明:《保护百姓财产是最大的民生》,《瞭望》2007年第15期。需要指出的是,王教授强调的是民法意义的财产权,但该命题显然也适用于拆迁、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 [12] 许崇德等编:《宪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以下;林来梵,前引书,第176页以下。 [13]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林来梵,前引书,第177页。 [14] 根据贡斯当的自由观,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是不同的:以雅典和罗马为原型,前者关注“在共同祖国的公民中分享社会权力”;而在现代人那里,政治生活的地位下降了,人们越来越重视私人生活中获得的价值实现。([法]贡斯当著,阎克文、刘满贵译:《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页。)尽管贡斯当的自由学说与消极权利、积极权利的分类存在较大的不同,但古代人的自由中已经包含了属于消极权利之政治自由,而积极权利的部分内涵也开始出现在现代人的自由的范畴中。 [15] 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18ff. [16] 参见林来梵,前引书,第90页。 相比较而言,消极权利与消极自由由着大致相同的内涵,但积极权利与伯林所言的积极自由有所不同。详见[美]霍尔姆斯、桑斯坦著,毕竞悦译,《权利的成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17] [美]霍尔姆斯、桑斯坦著,毕竟悦译:《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18] 参见[日]村上武則:《給付行政の理論》,有信堂2002年版,第294-295页。转引自王丹红:《行政给付受领权的权利性——以社会保障行政为例》,载“给付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主办,2007年10月)。 [19] 英美学者所采用的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概念,与采用权能这项概念装置的分析具有类似的效果。 [20] 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1] [日]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22] 张翔,前引文《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张翔:《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23] 参见胡敏洁:《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胡敏洁、宋华琳:《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学理与实践》,《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等等。 [24]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25] [德]Robert Alexy著,程明修译:《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宪政时代》第二十四卷第四期。 [德]Han D. Jarass著,陈慈阳译:《基本权作为防卫权及客观原则规范》,《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7期。张翔,前引文《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26] 关于受益权功能,有的学者将之视为主观权利面向上的一种权能,参见张翔,前引文《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有的学者将之包含在宪法权利的客观法面向之中,Alexy,前引文;Jarass,前引文;郑贤君:《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从德国法看基本权保障义务》,《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27] 苏永钦:《部分宪法——宪法释义学的新路经?》,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6页。 [28] 林来梵,前引书,第249页。 [29] 林来梵,前引书,第253页。 [30] [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版,第87页。 [31] 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32] See Henry Shue, Basic Rights: Subsistence, Affluence and U.S. 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52-53. 转引自黄金荣:《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论文,2011年。 [33] See Asbj?rn Eide, “The Human Right to Adequate Food and Freedom from Hunger”, in The Right to Food: In Theory and Practice, by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Rome, 1998, p. 4.转引自黄金荣,前引文。 [34] 本文涉及的保护义务与宪法权利之客观法面向所要求的保护义务在外延上是不同的,前者可称为狭义的保护义务,后者则是广义的保护义务。关于狭义的保护义务的论述,可参见张翔,前引文《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关于广义的保护义务的论述,可参见Jarass,前引文,第32页、第39页;郑贤君,前引文。 [35] 此图参考了丹麦学者伊达。伊丽莎白。科克关于义务层次理论的构图,See Ida Elisabeth Koch, “The Justiciability of Indivisible Rights”,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72, No. 1, 2003, p. 28. [36] 参见林来梵:《互惠正义:第四次修宪的规范精神》,《法学家》2011年第4期。 [3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38] 张嘉尹:《宪法、宪法变迁与宪法释义学──对“部门宪法论述”的方法论考察》,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5页。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内容提要]民生同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息息相关,媒体可尝试以“公共参与式新闻”实现民生新闻的实质性突破,在解决民生问题中发挥告知与预警、质疑与监督、代言与反馈、参与与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搭建社会善治平台。

高度关注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中发挥媒体作用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因为“传媒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转型的方向及转型的质量都曾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亟需充分发挥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积极作用,以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搭建社会善治平台,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信息环境和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一、民生与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民生事关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要件在于民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用孙中山先生的话来说,即“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198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曾经有力地证明:饥荒不可能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度出现,因为饥荒并非食物总体上的缺乏所致,更主要的是由于贫穷地区的特困人群缺乏获得食物的途径,而言论自由可以将这些问题曝光。问题一旦曝光,舆论和公众的压力将迫使问题得到解决。我国“非典”前期SARS迅速蔓延并导致公众恐慌,同媒体失语、公众知情权遭到破坏密切相关。

(一)民生与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因此也称知晓权、获知权,既包括社会知情权,也包括以“政务公开化”为要求的政治知情权,还涉及所谓自身知情权,即公众有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和自由。

实际上,知情权这一概念从一产生开始,便同媒体结下了不解之缘。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的正是一位新闻记者,他就是美国人肯特,库柏。1945年,库柏在一次反思法西斯猖獗问题的演讲中提出,应保证新闻业和大众获得信息的权利。8年后,他出版了《人民的知晓权》一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公民知晓权的有无或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知情权对于其他权利的实现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关注民生需要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做起。

说到知情权,首先应提到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因为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不过,我们常讲的知情权,多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只把它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强调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所拥有的知情和知察的权利,要求公共权力机关要担负起向公民公开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说,知情权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以及生活所需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贯强调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理应在实施狭义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而实施广义的知情权,这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除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外,还要强调领导干部的知情权。领导干部既是公民,而且是国家权力机关担负不同职责的领导工作人员。所谓领导干部知情权,特指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真实客观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除到基层调研和听取下级汇报外,领导干部通过各级媒体的报道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和民众的真实意愿已成为普遍而直观的方式。这也是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强调新闻报道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因之一,使媒体更有效地发挥领导干部与群众的沟通作用。

知情权往往同话语权联系在一起,前者是基础。话语权是指人们所发现、阐释和创造的概念、思想或视角传播于社会,被他人接受和使用并将其引导到特定思维层面上思考问题的能力。话语权的实质,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能否维护其合法权益、能否争得做人之尊严的重要标志。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里共有三大成员,即政府、媒体和公众,它们扮演着彼此区别而又相互关联的角色,行使着各自的话语权。

政府话语权。在话语权理论中,一般把那些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又掌握着某种政治、经济或文化资源因而具有较大“社会音量”者称为拥有较多社会话语权的组织或个人。在当代社会中,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就是这样的组织及个人。在公共领域,政府以领导者的身份制定政策,管理公共事务,具有强大的社会话语权。尤其是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的重大公共议题,政府能够从宏观的立场上把握全局,其话语权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一般而言,政府话语权由宪法和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并经由依法行政的过程来体现。

公众话语权。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政治,离不开尊重和扩大公众的话语权。“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须以民主为内涵,提升公众的话语地位,促成政府、媒体、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探求公共问题的解决之道。”公众在媒体上充分行使话语权,不仅有利于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而且有助于集中民智,将其变成科学决策的源泉。

媒体话语权。媒体话语权是社会公共生活中颇有影响力的话语权。一项调查显示:64.1%的被访者表示,“当看到社会上的不平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24.3%的被访者“在生活中遇到依靠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15.8%的被访者“当遇到有意思的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这些数据表明,公众心目中的记者已经成了社会正义、公平的化身。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在社会有重大利益调整时,更是需要媒体发表各种不同的声音,建立社会各阶层沟通的平台,就各类公共问题形成社会共识。因此,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政府政治变革,既是新闻媒介的重要的政治功能,也是新闻媒介在社会正义实践中所应担负的重要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民生同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息息相关。在当代社会,关注民生需要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做起,其中包括领导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则应借助媒体的话语权来扩大领导的话语权,特别是放大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在操作层面上,既需要实现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真实、客观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权利,更需要普通民众通过媒体放大他们的声音,直接表达他们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二、民生新闻与公共参与式新闻

目前流行的民生新闻对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诸如市井化、娱乐化甚至庸俗化等不良倾向。2006年10月在天津举行的“首届全国都市频道协作暨民生新闻发展论坛”在肯定民生新闻之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不少有识之士呼吁融入公共新闻的合理元素,将其转化为公共新闻。但从国际潮流来观察,引进“公共参与式新闻”的概念,才能真正实现民生新闻的实质性突破,打造新型的公共话语空间。

“参与式新闻”(ParticipatoryJournalism)是美国新闻界近年来提出的。在英文中,“Participatory”的含义是“提供参与机会的、供人分享的”,这里是指普通公众可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主动地加入到传播活动中。2004年8月,美国“公共新闻网络”主席LeonardWitt教授在“公共新闻兴趣小组”年会上正式提议,鉴于“公共新闻”在美国的现实发展,可以考虑将“公共新闻”与“参与式新闻”相结合,改称为“公共与参与式新闻”(PublicandParticipatoryJournal-ism)。它强调公众对社会生活的参与性。本文为论述方便,笼统地称为“公共新闻”。我国传媒学者孙旭培曾把“公共新闻”概括为:“培育和营造公民社会,监督和构建公共领域,报道和指导公共事务,交流和引导公共意见”。

当代社会的一个最大特点便是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是指随着国家公共意识的日益强化,社会成员已不是简单的纳税人和消费者,而社会的公民,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权,因而有权参与社会领域的公共事务,并形成公共意见来讨论和决定社会事务。

在传统的新闻学理念中,“大众”强调的是受众无意识和被动接受意识,忽视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性。而“公共新闻”则将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公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它更能强调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和“对话”意识,意味着受众本位的回归,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如果说“民生新闻”是在“国家的声音”之外传递“民间的声音”,那么“公共新闻”则把“国家的声音”和“民间的声音”整合为“公共的声音”,以培育和营造真正的公民社会。

因此,“公共新闻”是在国家公共意识日益强化的大背景下对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新的阐释和传播,强调的是媒体力量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导向与介入,意在通过媒体搭建的公共平台,塑造民众的公民意识以及公民的公共意识,协调公共生活,提高公众应对社会问题的行动能力,以实现缓解矛盾、化解冲突的社会和谐目标。

三、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作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司法解释的来源,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这无疑是对公民和媒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积极作用的回应和期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指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已经从过去的以解决“吃饭”问题为第一要义转变为以解决“说话”问题为第一要义的基点上,即如何通过传播话语的多元参与与表达,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理解,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隔阂、减少偏见,进而降解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改变既往‘舆论一律’的单极化倾向,建立多元和谐、彼此尊重、畅所欲言的舆论氛围就成为新的媒介‘语法’规则应当致力于实现的情景和目标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主要作用,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告知与预警。就基本功能而言,媒体实际上是通过对信息流的经营来获取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的。传媒应当在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优化。媒体首先应当发挥对公众的信息告知作用,保障公民获知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让他们了解有关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以及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新闻资讯。

如果说告知作用是一种常态功能的话,那么,预警作用则是媒体在守望环境的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先警告,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据介绍,欧盟媒体监测系统监测全世界通过互联网的25种语言的新闻报道和公众意见,以尽可能早地了解每天的新闻信息,并在分类一收集和跟踪分析的基础上,为重大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决策基础。由此可见,媒体应当发挥预警作用,通过对社情民意的监测,正确反映、引导和化解等社会矛盾,避免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质疑与监督。新闻媒介要成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不仅要让人民群众耳闻目睹各类新闻信息,还要让党和政府能够随时听到各种不同的声音,以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这就需要媒体发挥适度的质疑作用,报道公民民意,报道公民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各类决策的诘问、质询甚至质疑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特别是其新闻发言人承担向公民释疑解惑的职责。媒体有必要发挥质疑功用,让那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公共政策和社会管理办法得以通过新闻报道接受公民的广泛评议和认真质证。

谈到监督,一般都会想到媒体所实施的舆论监督。然而,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应当是媒体背后的公民而不光是媒体本身。公民同媒介工作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介工作者,其中公民是委托者,媒介工作者是者。也就是说,媒介的所谓采访权、编辑权和报道权等项权利,实际上都受托于公民。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这些权利,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对媒体的接近权与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媒体有责任代表公民对涉及国计民生问题的政府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新闻报道沟通公民与政府之间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意志与愿望。

代言与反馈。按照委托理论,作为受托者,媒体应当首先是公众的代言人。不仅如此,从实质上说,连执政党和政府本身也是公民的受托人。因此,媒体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应当勇于并善于为民代言。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中发挥代言作用,其实是媒体社会角色的回归。

说到反馈,目前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同受众之间的反馈已经大为改善。但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中,媒体不仅应增强传受之间的反馈,还应强化政府同公众之间的反馈,通过信息传播,在二者之间真正搭起理解和沟通的桥梁。除公开报道外。媒体还应通过提供内参的方式,把当下敏感的民生问题反馈给政府,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市纪委监委部署开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

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围绕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要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近期,x省x市纪检监察学会课题组围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调研。

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情况

从实践情况看,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全面加强,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坚持党委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施工图”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监督格局。把深化纪检监察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设,推进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有效扩充案件审查调查、执纪监督、案件审理等部门力量,执纪执法一线力量进一步充实加强。出台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事业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综合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察体系。

主责主业更加聚焦。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坚守政治监督根本定位,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注重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尤其是紧跟党中央有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达产、打好三大攻坚战、基本民生保障,强化监督合力,整体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切实提高综合监督效能。

制度机制持续完善。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为牵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制定执纪执法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出台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

作指引、中止被留置党员权利工作规范、外查工作程序和纪律,完善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提升执纪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开展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调研,探索建立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体系,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报备制度,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确保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纪法双施双守。

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标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还需要在双重领导体制机制、工作协调衔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加强完善。

落实双重领导机制方面。个别地方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不够及时。在落实派驻机构“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方面,部分基层同志反映日常履职考核的标准不统一、与基层实际有差距,考核“指挥棒”作用未充分发挥。

工作协调衔接方面。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还不到位,没有最大限度实现“四项监督”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督效果。审查调查工作中,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对接等事项的配套规定有待细化,需进一步健全完

善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衔接机制,实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法法衔接顺畅高效。

履行监督首责方面。对于监察法中未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程序、操作规程、实施方式等,需要不断探索、规范、细化、完善,从而构建起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履责到位、追责有力的监察责任落实体系。此外,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特别是向各类开发区延伸需要进一步完善,往哪里派、怎么派、派出机构怎么管理等需要试点探索。

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督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认识不深不准,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有的考虑纪法效果多,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少,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的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意识有待强化。

持续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综合效应

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领导机制。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可行的考察机制和评价标准,为下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等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提供可靠保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准确界定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厘清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边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原则,查遗补漏、固强补弱。打通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法法衔接各个环节,在案件移送、程序对接、个案沟通等方面完善制度规则、规范工作流程,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有序推进市属国

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制度配套。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监督手段的应用,实现对监督执纪执法主要环节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反馈机制。

强化精准思维,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学好用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必修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政务处分适用规则,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同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监察监督有效覆盖。

强化部门协调,持续深化机构改革。进一步明晰相关监督主体的职责,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强化对监督检查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测评估、通报曝光、分析研判;监督检查部门除负责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被监督单位、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派驻机构与监督检查室建立信息共享、共同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两会民生调查

为了解我地区城乡居民对全国十一大二次全会有关民生问题的关注程度,我们走访了**、**、**、**、**等乡镇城区有关街道的40户农户和20户城市居民。调查结果表明:今年的两会精神深入人心,群众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改善民生方面的问题关注度达到100.00%。

一、基本情况

被访问的农户,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1.67%,女性占28.33%;从年龄上看,18-29岁的占6.67%,30-40岁的占28.33%,41-50岁的占35.00%,51-60岁的占20.00%,61岁及以上的占10.00%;从文化程度上看,小学及以下占26.67%,初中占50.00%,高中占20.00%,大专及以上占3.33%;从职业看,农业占85.00%,非农业占15.00%;从家庭月总收入看,1000元以下的占45.00%,1000-2000元的占41.67%,2000元以上的占13.33%。因此,被调查对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调查结果

1、两会精神深入人心

被调查的60户城乡居民户中,有55户通过电视收听(看)了党的两会报道。居民对两会精神关于民生问题十分关注,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民生问题的各项政策一致拥护,老百姓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具有信心。他们对国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义务教育和文化事业等给予高度评价。在调查中,城乡居民注重对两会精神的学习和领会,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关注两会报道。

2、要致富,先修路

在对“您最关心城乡统筹改革哪些方面的问题”的选择中(最多选三项,下同),88.33%的居民选择“修建村组道路”;80.00%的居民选择“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提高城乡新型合作医疗标准”;55.00%的农户选择“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40.00%的农户选择“提高农村教学水平”;26.67%的农户选择“提供小额生产经营性贷款”。农村道路问题是群众反映的热点之一,且反映程度较高,根据我们的调查,随着本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农村节约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到城市打工成为重要的经济收入手段,交通的发展对他们的影响程度比较大,近年来,农村机械化程度得到了普遍提高,他们对乡村公路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要想富,先修路。公路为乡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对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优先发展全民义务教育

在对“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最关心的问题选择中,被调查者选择顺序依次是:“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占75.00%;“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占60.00%;“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占55.00%;“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占50.00%;“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占40.00%。教育又是一个老百姓反映的热点问题,随着国家人口政策和党的富民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城乡居民对教育越来越重视,特别是义务教育实行学费和书费的全免给城乡居民减轻了一定的压力,特别是对困难群体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有的地区还存在义务教育阶段变相收费的问题,困难群体非义务阶段的教育经费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的问题。

4、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

面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85.00%的农户认为应“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73.33%的农户认为应“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68.33%的农户认为应“完善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36.67%的农户认为应“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还有26.67%的农户认为应“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城乡居民的迫切要求和一致愿望。

5、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低收入家庭收入

我们通过调查,在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最关心的问题选择中,选择“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居民占91.67%;选择“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占70.00%;选择“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占68.33%;选择“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占35.00%;选择“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占28.33%。国富则民强,民富则国安。国家从十七大以来,加大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了城镇职工的生活待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还有部分城乡居民未从中得到实惠,这就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生工作的重视,通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逐步缩短贫富差距,使全体公民都享受到党的政策带来了的实惠。

6、完善社保体系势在必行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目前,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增加1753万和2028万,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继续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每月新增110元。全面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救助人数达到6619万人。及时增加对低收入群体和大学生的生活补贴。大幅度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标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解决48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在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最关心的问题选择中,农户最关心“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占100.00%;其次是“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占65.00%;第三是“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占60.00%;第四是“推进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占56.67%;最后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占5.00%。

7、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呼声高

在对“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最关心的问题选择中,按关心程度排队依次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占78.33%;“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占68.33%;“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占61.67%;“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占48.33%;“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占26.67%。

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管理

当问到“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最关心的问题时,86.67%的农户回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76.67%的农户回答“坚持安全发展,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70.00%的农户回答“完善制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33.33%的农户回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21.67%的农户回答“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生问题;大众化理论;关系;以人为本;方式

一、民生问题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

民生问题从狭义的角度来讲主要是指公民生活当中的所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比如生活中的吃穿住行问题,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益上,并且包括广大公民的发展机遇[1]。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就是与公民相关的一切问题都属于民生问题,它不仅包括人民生活中基本的吃、穿、住、行,同样包含公民在生活中对子女的教育、就医保险等方面的问题;民生问题中最为重要的是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它们都是与公民基本生活相关的非常实际、非常现实的问题,它们是与公民的利益最为贴近的问题。对民生问题进行关注、重视,保障和改善公民的生存条件与环境是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要坚持的方向。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是指中国将坚持并持续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的道路;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是指中国将走适合中国现代国情的马克思主义道路[2]。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主要是指利用多种表现形式,鲜明生动的语言,科学的方法来诠释和宣扬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达到由抽象上升到具体、从深奥难懂转化为易学易懂的效果,从而被人民群众知晓、认同和广泛传播。让广大的公民以社会实践为理论武器,逐渐改变并提升为他们的社会价值倾向和思考方式。以公民的社会实践为主题地位来大力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着力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落实与实施,解决群众的“国民生存问题”,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成果真正融入到群众的思想当中去。

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与民生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解决民生问题是根本出发点

首先,根据党的十七大对民生问题的提出并进而引出的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研究,可知民生问题的提出才是加强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在现实的社会活动中,人民群众有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和利益诉求以及多元文化需求,而当中的利益问题是所有社会发展的理论体系中不可避免的。关注工人、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成为了马克思理论研究的着眼目标。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根据公民最基本的生活行为作为切入角度,参考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念,诠释了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最根本的本质。因此,民生问题不仅仅是大众化理论的出发点,同样也是大众化理论首先要关注并诠释的问题。其次,因为民生问题的本质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问题,仅仅靠理论宣传不能够真正地解决民生问题,只有在社会实践的检验下才能知晓民众的所需所求。因此,解决民生问题需要对民众进行社会实践,由此可知它也是社会实践的起点。由此可知它也是社会实践的起点。理论要具有说服力,仅仅依靠空洞的说教是无法实现的,必须要经得起社会实践的检验。人民群众是任何一种理论体系的检验者,以“得民心、顺民意”为理论建设目标。对于任何理论,人民群众都有各自的判断标准,若是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和利益诉求,坚持以人为本,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满足感、幸福感,这种理论自然能够引起群众的共鸣,得到群众的拥护。因此,从社会认同的角度来看,关注民生,维护公民利益是马克思主义从群众实际出发的现实研究起点。

(二)民生建设成果是衡量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根本标准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主要本质就是社会实践,那么由此可知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大众化理论,其根本本质同样应该是社会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形成的,这种理论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存在漏洞或是根据当今社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某些方面是否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施方式最终能否取得预期成效,都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方式来检验。十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地为提高广大公民的生活水平,是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要实现的目标。”[3]也就是说实现中华繁荣富强,建立小康社会,都是关注和重视民生问题的具体表现,并且以保障和改善广大公民的民生问题为己任。正因如此,新型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才能走入普通老百姓的家中。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理论体系才能扎根于公民的心中,让公民接受、认可大众化理论,从而坚定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信念。在传播大众化理论的过程中提升公民的幸福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有始终如一地关注和重视广大公民的基本权益,才能让人们感受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魅力与生命力,人民群众才能发自内心地去接纳、认同并广泛地传播和应用马克思主义。因此,民生问题的解决成果是衡量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成果的根本标准,最重要的一个标尺。

三、当代中国促进大众化理论、解决民生问题的基本方式

在2013年6月18日起,中国共产党正式开展了为期一年时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本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本次实践的主题时刻围绕着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党组织的纯洁性来进行的,着力解决广大公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一活动深刻地体现了我党“以人为本”的理念。概括起来就是要,重视“生活世界”,体现人文关怀,彰显人民群众的主体性[4]。

(一)要重视“生活世界”

相对于科学研究的“科学世界”而言,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就是“生活世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科学体系构建固然重要,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并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科学理论,同样需要社会实践对其科学体系进行指导和完善。因此,在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进程中,在强调“科学世界”理论体系构建的同时,同样要重视以公民利益为根本目标的“生活世界”。人民群众改造世界、创造历史,他们是社会活动和实践主体,因此,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成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题中之义。马克思曾说:“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可见,满足生活的需求是公民最根本的追求。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是空洞的理论知识,而是具有坚实的根基的实践,若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基础更坚实,则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生活世界”,关注和重视公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要关注和重视“民生世界”。现阶段,我国的改革正处于关键期。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推动了精神文明的建设,群众的需求也随之提高,一些社会问题也会突显出来,如教育、医疗、养老等等与百姓密不可分的民生热点问题亟待解决。百姓关注的是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生活,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民众的诉求才能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扎根于人心。因此,想赢得公民对我党的信赖,就必须推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让公民真正的认识世界、了解世界;想要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就要对民生问题进行关注和重视。将人民大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及百姓的幸福感作为首要工作。

(二)要体现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的科学内涵极为丰富,它体现了我党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新变化,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强调理论系统科学性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的内心世界。党的十强调,注重人文关怀,加强我国的基础建设脚步,解决基本的民生问题。使我国公民在教育、就业和就医方面不会再出现无钱上学、无钱就医的现象。这些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我党对人民的关心和爱护。第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必须要充满人文气息,具有人文关怀的特性。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其整个理论都充满了人文的气息,这是该理论对其内在价值的追求。因此,根据马克思主意理论所创新得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本质同样要体现人文关怀,否则这个理论的核心就不在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了。且只有充满人文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才能真正地引起民众的共鸣,才能真正地为民众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才有它的实践意义。第二,体现我党在建设中的执政理念充满了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将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体现了共产党的“以人文本”理念和决心。因此,对于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日益突出的民生问题,仅仅表达出态度上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更要体现出共产党将要彻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三)体现人民的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最开始是由民生问题所提出的,所以其最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是民生问题。同时在研究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民的主体性[6]。主要在下面两个方面体现公民的主体性。第一,认真听取公民的呼声,尊重公民的愿望。民生问题都是涉及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最现实的生产生活状况,民众对此感受颇深,可以更加真实、客观的反映问题,表达对民生的思考和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的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希望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公民的意见,将人民大众的思想和实际情况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民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只有充分重视人民的主体性,才能进一步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思想在民众间传播、推广,才能真正使民众了解并重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进一步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来指导实践。第二,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过程中必须要持续发挥公民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与传播系统,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宣传和普及,一方面可以运用网络媒体,渗透到人民的生活中,进而潜移默化地引导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想要马克思主义理论能逐步被普通人民群众认知、了解、使用并应用于实践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理论宣传者说教、民众被动接受这种单向的传播方式是事倍功半的,必须让人民群众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并有所创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很多成果都是源于生活、但其本质又高于生活。因此,必须要坚持走公民路线,让公民成为参加和推动我国民生基础建设的中坚力量。民生问题始终是人类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也是研究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只有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才能使马克思大众化理论真正地扎根于民众的内心。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才能使大众化理论逐渐被人民群众所接纳,进而主动地学习和传播,并将大众化理论运用到生产生活当中去指导实践。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所关注的问题,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的各种实际问题,让民众充分感受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理论所带来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地认同大众化理论,在接纳和学习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关注民生问题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思想的传播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解决人民群众切身相关的民生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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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统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问题研究述评[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9(10):26.

[3].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共产党员,2012(23):4-18.

[4]罗诗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民生取向[J].理论探索,2011(1):14-15.

[5]衣俊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民生视角[J].求是,2010(13):58.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一、选题缘起、目的及意义

(一)选题缘起

由于裁定依据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扩张,裁定措施外观推定的特点,均可能对裁定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如果不为裁定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救济,那么,他们在裁定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但我国的裁定救济制度规定较为粗糙,在救济范围、救济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规定极为简单,存在理论上难以弥补的缺陷,难以实现对裁定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同时,裁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裁定实践“乱裁定”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事执行救济具有独立的价值、功能和地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现行法只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救济方法,且执行异议只授予对执行标的物有排除执行力的第三人享有救济权,而对裁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相应的保护。这不利于确保裁定公正,提高裁定效率,也远远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就执行异议而言:1、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案外人对裁定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裁定异议时,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就裁定标的的实体民事权益产生争议,而依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之间就实体上权益发生争议的,就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即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裁定人员仅仅通过审查就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问题,这与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为审查程序本身毕竟不是诉讼程序,不能促使各方提供全面、真实的证据,不能保证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也无法进行公正的裁判,这在事实上剥夺了争议各方应当享有的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多发生裁定法院仅凭案外人的一面之辞,便确认异议有理而中止执行程序,使申请裁定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裁定,不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裁定。这是对提出执行异议有理由的案外人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对该裁定标的的强制执行,或对已裁定的部分恢复到裁定前的状态,以确保其对裁定标的实体权利,并不是中止裁定,因为中止裁定以后仍要恢复执行。根据现行法规定,案外人对裁定标的物主张部分或全部权利时,只能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而不能直接起诉,而执行机关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问题,这在法学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原因在于,裁定机构的任务就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得到实现,裁定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在裁定程序中异议情况作出裁定,无权就案件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这是其一;其二,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辩论、质证等开庭审理程序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种裁定实际上是一裁代替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将审判监督程序和裁定救济制度混为一谈,而且第三人异议制度不能仅仅依靠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很可能有错误时,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执行救济则是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因强制执行行为而遭到损害时,按照一定程序对受害人予以保护的方法。二者的目的、内容、作用等方面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案外人寻求裁定救济,只能限于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受到的侵害;因裁定依据错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不是裁定行为错误,案外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法律文书,或者另行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寻求保护,因为这时案外人所称的损害不是由裁定行为造成的。但《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却把执行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联系起来,即:只要经审查异议有理的,决定中止裁定,便要对裁定依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确有错误并决定再审,便是异议理由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无误,便是异议理由不成立,这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在关于金钱债权的裁定案件中,案外人对裁定标的异议与裁定依据是否正确毫无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只存在异议有无理由的问题,不存在是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问题。

对程序上违法及不适当的裁定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定救济制度就是一种程序上保障制度,对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则更是如此。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赋予其可行的救济途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手段,否则,一切所谓的权利都是虚无的,不真实的。正是在这个意义英美学者认为“救济先于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也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由裁定人员执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是,这种法定程序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我国的案外人的异议制度其实处于一种虚无的状态。也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裁定机关和裁定人员想依法办事,却又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某些别有用心者就可能利用这一制度上的缺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任意作为,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不够健全,致使裁定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陷,最为明显的是裁定机关的裁定行为还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选题目的

民事裁定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一种国家强制力。国家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公民私权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危险或侵害,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危险的侵害者。随着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企图在国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以便防止专制和集权的产生。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权予公民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到民事裁定过程中,赋予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程序中获得裁定救济权利,为强制裁定权设定必要的限度,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

裁定中出现错误时,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出现的错误进行抗辩,具体而直接,利于裁定机关发3现导致错误的原因而易于纠正。同时,裁定救济应当在裁定程序中提出,使得错误的裁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受到的损害也能及时得到补偿。因此,裁定救济在规范民事强制裁定行为方面表现得有力且有效,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切程序都含有对程序安定的价值追求。强制裁定中,强制裁定权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确实易于滥用而导致侵权,权利受害者往往对侵权表现出相应的回应以避免侵害。若无裁定救济,受害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性行为必然表现为“私力救济"。很可能造成程序上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而影响裁定的顺利进行。由于“私力救济"的不可预见性,很可能将裁定中的争议事项升级为社会冲突,现实存在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便是实证,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从制度的角度规范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法与救济行为,维护裁定程序的安定,预防社会冲突。

(三)选题意义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民事裁定救济程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必须坚持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保障执行人员及裁定法官独立审查、审理裁定程序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裁定行为,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不受贬损和压制,保障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完备,保障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而在程序效率方面则应当尽量缩短民事执行救济周期,简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提高救济的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执行救济。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对民事裁判救济机制问题的研究是零散杂乱的,很多学者侧重于对我国立法上规定的裁定补正程序的研究,从适用范围、权力保护、缺陷弥补等入手,提出设想,完善裁定补正的具体程序。有的学者则从脱漏判决的现行救济机制入手,分析该机制的缺陷,提出应然的救济机制。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我国学者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开始对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主要有:2004年邵明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民事判决更正要论》;2008年陈晓君在《法律适用》一书中发表的《缺陷的弥补与权力的补充救济一民事裁判瑕疵的补正程序》:2009年占善刚在《法商研究》一书中发表的《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探究》。还有学者注重对民事裁判瑕疵问题的研究,界定民事裁判的内涵以及种类。若是对民事裁判瑕疵的内涵以及种类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对于其相应的救济机制的研究也会变得简单许多。各理论学者的观点可说是真知灼见,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的珍贵的资料,学者们的研究针对的是某一种救济程序,并非整体的救济机制。

国内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对象上的不完善,建议将行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而对诉讼保全进行简介评析的文章就更多。另外,也有些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之提出完善的构想。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修订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时均引入了与国外相关法律中类似的法律制度,如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建立。理论界也对立法上的新变化做了很多探讨,如:《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张成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李澜,《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浅析海事强带怜与玛瑞瓦禁令的异同》(赵彤)、《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彭学龙,中国私法网)等。归纳起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在保持现有的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不变的基础上,确立行为救济制度,使之与前两者成为并行不悖的制度;二是以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将民诉中临时性救济措施划分为两种类型,保全性措施和暂时状态方面的措施,三是将海事诉讼中的强制令引入—般民事诉讼中,同时确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令和先行给付几种并行的制度。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一)研究思路

第一章选择了民事裁定的涵义、功能以及民事裁定的类型等三个基本问题进行阐释。首先,通过对我国民事裁定概念的历史追溯和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介绍,厘清民事裁定概念的法律涵义,为下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论述做好铺垫。其后,简要分析我国民事裁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如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等。最后,就我国民事裁定的类型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为在后文详细阐述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打下基础。

第二章是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在机理的阐述,剖析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法院时常随意运用判决或裁定、裁判类型适用比较混乱,注重判决的效力、缺乏对裁定效力的应有尊重等等。同时,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裁定救济途径进行了分类,即复议、上诉审以及再审。

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了完整论述,本章紧密承接第二章内容,对民事裁定救济从复议、二审上诉、再审制度三种制度上分别加以剖析。在民事裁定复议制度中,主要论述了民事裁定复议的缺陷以及完善。在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中,不仅阐述了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程序的目的以及法理基础,还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进行了介绍,在对上述立法例有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民事裁定再审制度是程序完善的基础,其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再审的规定为线索展开对民事裁定再审问题的研讨,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于我国民事裁定再审程序中的弊端及其完善。

(二)研究的方法

1.文献查阅法。运用文献法,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2.比较分析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有关民事裁定救济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民事裁定救济对现实社会的意义和局限性。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民事裁定救济理论做较为系统、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把民事裁定救济置于社会背景下,对其理论本身的价值做探讨,来确证其民事裁定救济在现实社会的应用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三)研究的进程

1.20XX年8月——20XX年2月,查阅文献,收集资料。

2.20XX年3月——20XX年5月,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

3.20XX年6月——20XX年12月,完成论文初稿。

4.20XX年1月——20XX年3月,修改论文,完成论文第二稿。

5.20XX年4月——20XX年5月,论文定稿,并参加答辩。

四、前期研究基础及主要参考文献

(一)前期研究基础

本文以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为切入点,分析了民事裁定救济的涵义、分类、存在的原因以及效力。机制问题上的缺陷,并针对笔者界定的民事裁判瑕疵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裁定措施,强制负有裁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一定义务,实现裁定权利人权利的司法活动。执行程序的职权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债务人必须容忍并服从裁定行为。

(二)主要参考文献

1.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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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润发.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中南林学院硕士毕业论文.2003年6月,23页.

[2]钱怡:<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措施。

(二)本文论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通过分析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对其的价值、分类、存在原因以及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裁定基本内涵出发,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不足,从而以程序性裁定救济和实体性裁定救济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并对其予以完善,是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本文在研究梳理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其救济对社会的现实意义等进行整合和进一步的归纳。

1.研究的重点

本文力图在充分和合理借鉴中外有关对民事裁定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救济思想所包括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从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域外考察的分析论述中,对民事裁定救济在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救济进行了剖析总结,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缺陷不足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3.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的解读,为解决国内外社会现实问题,探寻民事裁定救济实际应用中的措施。

七、论文写作提纲

拟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导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

1.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

2.民事裁定救济的意义

(二)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特征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1.国际上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2.国内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四)本文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内涵与价值

(二)民事裁定救济的分类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存在原因

(四)民事裁定救济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域外考察

(一)日本民事裁定救济

(二)德国民事裁定救济

(三)法国民事裁定救济

(四)台湾民事裁定救济

第三章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及构建措施

(一)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

1.缺少债务人救济

2.缺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3.民事裁定过程中没有全面的程序保障

(二)构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措施

1.程序性裁定救济

2.实体性裁定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浅谈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培养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有机环节,是大学本科生今后就读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前期训练。开题报告是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毕业论文写作中举足轻重。笔者拟就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和答辩问题进行探讨。

一、开题报告的含义

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大学本科生在完成文献调研(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文献综述的撰写)后写成的关于毕业论文选题与如何实施的论述性报告,是开题者对毕业论文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开题报告主要说明选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本科生作开题报告的时间一般在第七个学期末或者第八个学期初,即基础课程学习完成之后,研究工作实施之前。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

二、开题报告的意义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一般没有硕博研究生开题报告要求严格,在深度和广度上也小于科研课题的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大学生通过毕业论文的开题,熟悉科研工作的一般步骤、流程和解决科研课题的思路与方法。同时,在本科毕业论文的形成过程中,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提高毕业论文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开题者可以通过开题报告把对课题的认识和想法加以整理、概括、提炼,并通过开题报告的答辩明晰解决课题的思路,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方法,以使具体的研究目标更加明确,解决的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三、开题报告的内容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选题研究内容、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由于开题报告主要体现论文的构思和写作的大致思路,因而篇幅不必过长,一般以2000字左右为宜,但要侧重把计划研究课题的题目、研究的大致思路、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说清楚。

1.选题目的和意义

选题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研究这个课题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有什么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有关历史背景,指出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或现实应用中存在这个问题,有研究的必要性。要写得具体、精炼,有针对性,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这一部分内容的写法与毕业论文的文献综述大致相同,但更加精炼。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总结三部分。

3.选题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研究的对象和问题,主要介绍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基本基础理论以及研究内容的确定。重点写研究过程中的主要理论、方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包括对解决问题的一些假想或构思,可以问句的形式进行陈述。

4.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的技术路线”主要涉及研究中需要的一些基础理论,包括收集的文献中的一些论点或论据;“研究方法”一般指归纳、分析、证明、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和“怎样做”;“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开题者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构思。

5.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般应以文献综述部分所引用的第一手资料为主,以创新性强、可信度高、科学性强的核心期刊文献为主,且一般要引用新文献,这些文献相对来说容易反映选题的研究最新进展和争论焦点。参考文献格式的写法可参照一般正式发表的学术期刊上的格式来写。

调研计划中,方案的制定要做到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因为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周期偏短,在这一部分一般不提倡难度较大的调研方案。相反,一些电子文献的查找、简单的实验或就某个问题的问卷调查,这些方案都是可行的。

四、开题报告的答辩

关于开题报告的答辩,研究生的答辩时间一般是一个小时。由于每个教师指导的本科生较多,同时其要求没有研究生的标准高,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的时间较短,一般是陈述10分钟,然后评委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约10—20分钟。因此,文献综述部分宜精炼,不能为求全面而掩盖了综述的重点;同时,应该把报告陈述的重点放在拟研究的内容或关键问题上,并在陈述时对拟研究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阐述,尽量解释内容的含义,以及自己对此的观点或打算着手解决的构思,使人容易明白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另外,在评委提问过程中,要注意倾听,认真思考,对不能回答的问题最好明确表示不懂,不能糊弄评委。要认识答辩的目的,答辩不是为了蒙混过关,而是通过答辩,从评委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中明白研究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使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受到启发。

五、开题报告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来讲,学生在写开题报告时,往往只是知道开题报告要填写的表格及需要填写的内容,但难有一个可以参考的范例。所以,在写作中仍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1.文献综述部分力求精练

简要介绍选题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切忌长篇大论。关于这一部分的写作,很多同学常常是将文献综述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开题报告中来,冲淡了开题报告的主题。正如前面所述,开题报告的重点应放在陈述拟研究的内容上而不是陈述文献综述。因此,这一部分的写作其实是单独文献综述的“综述”,即浓缩或提炼。另外,学生在写作中,要注意一些叙述的术语表达。例如,许多学生往往在开题报告中作如下的叙述:“本文主要对……问题进行了……研究”。须知,开题报告是在毕业论文形成之前就要写的,而文章还没有形成,因此建议改成“本选题主要对……问题进行……研究”。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部分,在写作中要简短醒目,叙述清楚

很多学生在写作此部分时,常常叙述得很多,而一些常识性的问题也成了其研究的关键问题。有同学在写作时,把一些概念的定义也作为研究关键问题,给人一个无论什么问题都是关键问题的感觉。关键问题一般应是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在这部分要把关键问题和选题用到的基础理论分清楚。

3.关于开题答辩进行中的问题

为了使评委能对开题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在开题时最好能用幻灯片进行演示。在演示时,应重点展示研究的思路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边展示边口头阐述,以便评委能对方案的可行性有一个较好的把握。

4.关于开题答辩之后的问题

这一部分往往被大家所忽略,很多学生只重视开题答辩之前和进行过程中的准备工作,而对开题答辩之后的工作则极不重视,把开题报告当成了一种“期末考试”,答辩完毕后就不再考虑开题报告的问题了。实际上,开题答辩是对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能否如期进行的一个初步检测,在答辩过程中,答辩评委往往会提许多不曾想到的问题,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认识,帮助同学们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答辩完毕后,应该根据答辩情况,再次修改开题报告,有时甚至可能要重新选题,并且将答辩时的一些思想贯彻到今后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去。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人类学民族学;理论创新

【作者】陈英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066-007

理论是学术思想的最高形式。理论创新是科学发展的本质特征,当然也是人类学民族学发展的本质特征。人类学民族学作为研究人类社会文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与许多学科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它本质上的“跨学科性”,当然不可避免地分化出一些独立研究领域和共同研究题材的分支学科,这是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认识论的必然,其理论创新,作为学科构建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从现存的理论和今后各分支学科的发展趋势上去考虑。

一般认为,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体系包括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两个方面。

基础理论涉及人类学民族学定义;人类学民族学研究对象、范围和方法;其他相邻学科,如历史学、语言学、考古学与人类学民族学关系的理论;人类学民族学其他分支学科,如历史民族学、考古民族学、经济民族学、社会民族学、政治民族学、语言民族学、地理民族学等学科的理论构建及其同人类学民族学主体学科关系的理论。另外,还有人类学民族学学科体系建设等其他理论。

一般理论涉及民族起源、形成和发展理论;社会形态理论;社会制度和家庭婚姻理论以及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形成、发展、变化的理论和观点等。

也有学者认为,人类学民族学理论分3类:一是宏观理论,如人类学中的进化理论、传播理论、功能理论、结构理论;二是中观理论,如人类学中的婚姻家庭理论、亲属制度理论、国家形成理论;三是微观理论,认为一个归纳经验现象,两个变量之间关系的命题就是一个微观理论。

以上这些理论归纳起来,有些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少数则属于自然科学。他们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或是处于两个学科的交汇地带;或是相关学科外延部分的交叉、渗透或融合,构建起一个学术共同体,一直支撑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研究:对社会制度的研究,对社会组织和政治制度的研究,对的研究,对社会文化的研究,对原始社会史的研究,对种族的研究,对民族分布的研究,对民族迁徙、相互同化、相互融合的研究,等等。

近些年来,由于人类学民族学基础理论的支持,其研究方向逐渐转向新时期的社会热点问题,诸如新时期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民族地区儿童和青少年研究、农民工城市化和市民化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研究、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研究、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边疆地区民族研究、少数民族权益研究、少数民族女性研究与性别文化研究、少数民族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民族地区戒烟和艾滋病防治研究、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机制及重大灾害后重建研究、周边国家民族问题及国外民族志的研究等。对于上述研究,我们不应该把它仅仅看成是传统研究的惯性延伸,而应该看做是一些学者在不脱离人类学民族学的主要旨趣――描述文化现象和理论诠释的同时,致力于推动人类学民族学的专业知识应用于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这当中触及到一些分支学科的文理交融,是加强各学科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思考和解决方法,改变学科分割状况,鼓励以问题为中心打破学科壁垒和解决跨学科问题的最佳路径。因此,哲学社会科学在引领社会变革及推动自身理论创新的要求亦显得更加突出,尤其是跨学科互用互证地融合创新已成为促进我国人类学民族学学科发展的新路径。

面对本学科及相邻、相近、相关分支学科的大量新旧内容,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认识、掌握、提炼,形成自己的学术话语。有学者指出,人类学民族学学术创新包括理论创新、方法创新、观点创新。笔者认同这种提法。笔者以为,理论的形成与学术的发展呈反哺作用,两者的完善与发展是相辅相承的。理论的产生要做到逻辑上的自洽,尽量减少内在矛盾,并能够提供新的解释力。而目前的人类学民族学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都显得跟不上时展的要求,这表现在有些基础理论阙如;有些理论研究与应用分割运行;有些理论套路简单。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学民族学推进自主理论创新,妨碍学科理论水平的提升及学术实践的可持续发展,举以下3个例子为证:

例证1:人类学民族学哲学缺失在讨论这一问题前,我们先回顾一下形形的哲学定义,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爱智义、逻辑义、世界观义……。爱智义在古希腊意味着“爱智的学问”,是指通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追思”,以获得智慧;逻辑义是狭义的哲学概念,古希腊亦称“逻各斯”;世界观义则是19世纪通行的“哲学就是世界观”的说法,这种说法今天依然根深蒂固。哲学与世界观看起来有差别,但关系密切,必定回避不了“哲学是世界观的学问这一命题”。随着时代的演进,当今“哲学”涵盖宽泛,大致分为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其功能也有所不同。中国哲学重视对人生观和宇宙观的感悟与塑造;西方哲学关注思辨精神,主流坚持逻辑分析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其归属和指向而言,与现代哲学发展走向具有高度的契舍性,它注重对世界的认识和改造,其基本内容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总体上说,哲学作为人类自我意识的宏观大理论,其特有的存在方式及其对“事情”判定方式的独到之处,体现了人类思维的超越性追求,根植于人的反思、批判与超越本性。从这种意义上讲,哲学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既是人类精神世界的精华,也是一个民族理论思维的基本内核,它的秉性之一就是对时代主题给予关注,以便在理论与实践的思辨性竞合中修炼、提升合理的判断。

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说:“要了解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我们必须了解它的哲学”。上个世纪初,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等科学家们在量子力学创立过程中对其原理和方法论方面所涉及的“物理实在”、“自然的因果性”、“空间和时间”以及对于观察与理论之间关系的理解等问题的争论,也已经不单纯是从物理学的角度,而更像是一场哲学争论。科学巨匠们如此这般地执意将物理学研究延伸至哲学领域,恰恰说明是其研究的内在需要。自然科学领域况且如此,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我们社会科学更离不开哲学。特别是当前,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时代和国情的要求。应该看到,当下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同样活跃,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思想资源的挖掘及其当代意义的阐释相当热门。

对于人类学民族学而言,笔者以为,哲学是魂,人类学民族学是根,没有哲学思想内涵的人类学民族学是不存在的。应该看到,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散见于我国人类学民族学学术体系中,其思想资源主要是通过对社会生活各种现象的观察与研究,去发现其本质和规律,为研究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方法论。今天,站在新的历史阶段和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结合人类学民族学现实问题的研究重新温习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自然会有新的视角和关注点。与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人类社会纷繁事项方式相比,人类学民族学的一些理论、概念、问题等一般具有直接的现实性,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则具有基本的概括性,是对多门学科的再抽象。可以说,人类学民族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话是现实与思想的对话。如果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推导、验证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使其哲学化,不仅能够使人类学民族学整体特质随之丰盈,还能扩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研究视野,为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提供启发,同时也能够以此作为切入点,一方面反思人类学民族学理论发展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超越困境提供思想储备,以便更好地拓展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度和广度,使其发展成为人类学民族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人类学民族学哲学。由此而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如果能够努力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类学民族学哲学学派,用人类学民族学哲学构筑人类学民族学的学术思想基础,并由此构建起人类学民族学哲学的理论原点①和研究的逻辑起点②的学术平台,并作为一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范式,对于人类学民族学今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当代人类学民族学的发展更需要哲学的直接介入。从认识论层面,人类学民族学注重实践,往往以问题为先导而缺乏抽象的说明作为其研究的核心或主题;从方法论层面,人类学民族学追求实证、量化标准而遑论自身的理论问题。人类学民族学哲学如果能够从上述两个层面上作为一种实践哲学,发挥其对人类学民族学在概念、意识、规律以及与其它学科的同一性等问题的澄清作用,其原则上所要求的是持续地置理论于鲜活的实践之中,并随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地吸收新的经验,以便更新理论,而不是简单的看成是纯粹理论概念的演绎,不失为人类学民族学理论和操作层面上的科学化提供了重要途径。这既存在着构建一个新理论体系的学术需要,也存在着解决工作中碰到问题的实际需要。换言之,人类学民族学哲学兼具实践价值和评判功能,其主要特征应该是:通过一些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的研究,致力于发现规律性的认识;提供对人类学民族学理论和实践进行哲学反思的平台,探讨人类学民族学哲学的主要功能;以期对人类学民族学的逻辑、方法、模式的探讨,构建一种实践理论的可能与边界;增加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实践的理性重建,展示人类学民族学哲学的基本旨趣;坚持对人类学民族学的实践、经验、理论、假设等给予评价,并为这些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则是人类学民族学哲学的研究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整体提升我们的学术境界,深入探讨人类学民族学的发展规律与趋势,基本了解人类学民族学基础理论的形成与演变,尽快厘清人类学民族学的概念界定,不断追问人类学民族学的时代背景和哲学背景。这对于推动哲学与人类学民族学的因果关系问题的思考以及保持传统人类学民族学的思维风格也极具积极意义,它既能使得我们研究中思维线索清晰,也能清除我们实践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还能在人类学民族学调查与研究中转换视角,不断地完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研究范式,使其成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在这一点上,我曾在《民族学通讯》第122期上,就民族学哲学的研究对象、目的和方法等做过提纲式的刍议。

例证2:“田野调查”研究范式老化“田野调查”是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产生的基石,人类学民族学的理论也应该在田野调查中得到提升和总结。

真正的“问题”来自于社会矛盾。作为一名人类学民族学工作者,要注意“问题意识”,面对的问题是现实的,回答问题的方式是理论的,这就要求我们尽量长期在一个地方进行实地调查,尽量融入到当地社会,与不同阶层、性别、年龄、信仰的人群接触,对关注的事项进行观察与思考,详细了解一个地方或一个社会群体的生存状态,以“非我”来论述“我”,这是人类学民族学的优势所在。但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是,我们虽然没有脱离田野,可我们的田野实践并没有真正实现由民族调查向人类学民族学调查的转变。例如,当今的“田野调查”,有些还在沿用当年那种对特定民族做叙事式描述的研究模式,它所呈现的主要是纯粹的“客观”描述。少数研究成果甚至还在“炒”《五种丛书》的研究体例,在先前老课题的模式上兜圈子,有意无意地让人看出一种抄袭的游丝,这种没有创新的陈陈相因,对学科发展没有多大补益。还应该指出的是,有些田野的研究时段基本上属于历史学的研究问题――“过去”,只注重事件发生的时间序列,强调事件的历史性。过多地采用文献和历史考证方法研究问题,引用现实田野素材非常有限。而当代人类学民族学田野调查除了非常注重尝试对现实现象进行的客观性说明外,还非常注重文化的“深描”及意义的阐释,总是对现实变化中的人与事怀有浓厚兴趣,常关心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突破自身的研究手段,来认识当今社会的文化及其变迁。例如,20世纪50年代之前,人类学民族学家只关注有边界的人类群体及其文化系统,“民族”是其最主要的研究单位。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渐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现代化元素涌入我国乡村社会。由于市场因素渗入,农民们挣脱了土地的束缚,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模式及农民的价值观念迥异于过去。现今农村问题的落脚点并不是生存问题,而是发展和消亡问题。从农村城镇化发展速度上看,多数农民“田夫野老”式的生活方式将从“田园时代”进入“都市时代”。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可能会达到70%。那时的“田野”,或被称作是“身边的田野”,而现在的“田野”,或被称作是“远方的田野”。

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学民族学出现了质疑田野工作中的时态性、客观性与科学性的声音。我们应该承认,人类学民族学研究成果的质量考量,除了同田野工作时间的长与短、调查地点的生与熟、观察事物的粗与细,以及撰写者对问题的认识水平有密切关系外,方法论上也存有重要因素。可以认为,“田野调查”的研究范式跟不上时代要求,其研究成果的偏颇之处在所难免。简言之,“当前的人类学民族学的研究方法除了一般方法外,还包括建立范式”。所谓“范式”,从本质上讲是包括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的研究模型,它是研究问题、观察问题、解决问题时所使用的一套相对固定的分析框架,是由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于1962年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概念,它已成为近几十年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重要概念。“范式”在库恩那里,是一个内容丰富、包括了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科学工作者所共同信奉和共同遵守并奉为圭臬的重要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然而,我们还是知道了以牛顿物理学为代表的近代自然科学诞生的一次革命,即从亚里士多德的科学范式转变到伽利略――牛顿范式的结果。因此,在社会科学界,人类学民族学田野调查的研究范式也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学术规范和理解范式,它的研究范式应当随着某些问题的探讨而不断变换模式。因为,田野调查往往是对同一问题研究视角的不断变更,更是对不同相关问题的连续探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调查的深入,我们就会发现,当一种研究范式持续到一定阶段已经欠缺完善,必须探讨、表征新的研究范式,这不仅影响到田野调查的研究范式,也影响到田野调查新的理论范式的产生。由此而论,要想摆脱前人窠臼,更新人类学民族学田野调查的理论范式,首先应该在人类学民族学田野调查的研究范式上不囿于以前的框架,在不断地借鉴和融合现念及其他成分的基础上,实现自身伦理的提升与优化,尽量用新的研究视角思考问题。因此,在研究范式上,除了通过深入参与观察特定人群,俗称“蹲点”来获得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实证性研究外,还应该尽量掌握多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例如,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后实证范式中,研究方法多以量化分析为主,其理论依据为自然科学方法论。因此,人类学民族学应该更多地使用“定量方法”,在以往文字叙述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定量数据的收集(如人口普查、问卷式调查、成绩测试),采用移动、多点、多元的田野调查方法来横向比较社会人群中的差异性,也可以采用广泛用于社会科学中的“多方验证法”,尽情地表达人文思考。

例证3:生态人类学研究重心还需强化“生态”一词最早用于人们对生物学领域的研究。50多年前,西方国家就提出了生态德育,如今已步入规范化和系统化阶段。学界关于生态的探讨在哲学、史学、法学等领域也从未停息,特别是20世纪70―80年代,生态学作为生物科学领域中的子科学取得了快速发展。生态学研究的对象是生物个体、生态系统、生物种群等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其分析原理和研究方法早已被各门科学所采纳,有些已成为某些学科发展的新路径。在生态学方法的推动下,一些新兴学科,如生态经济学、生态心理学、认知生态学、历史生态学、生态人类学等亦应运而生,有的渐趋成熟。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也成为经济建设中一项有价值的基本诉求,自然也成为国内学界关注的热点。比如,为人们所熟知的我国生态经济学,始于上世纪80年代,30多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目前学界对“生态经济”的内涵存有3种不同的认识:①它是一种生态型的经济类型。②它是一种“生态与经济协调”的指导思想。③它是由生态学和经济学交叉结合形成的新兴边缘学科。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生态经济学这些理论是为“生态与经济协调”这一生态经济学核心理论的建立和“生态型经济”的实现提供理论基础和具体实践的一种居于领先地位的理论和理论体系,正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还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一些关注生态政治和生态社会主义运动的学者开始认真发掘马克思主义中所蕴含的生态思想。自此,较为活跃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异军突起。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在探讨生态问题时,有别于西方生态中心论和人类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强调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论工具来解决当代生态危机,比西方其它绿色思潮具有更大的优势,其理论的侧重点不仅仅停留在人与自然辩证关系层面,而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提升至人与人的关系层面及社会制度的层面上来研究分析。他们明确宣称自己的生态学是“反对资本主义的生态学”,指出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是当代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只有诉诸社会主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问题。然而,由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是站在小资产阶级立场上,这就决定了他们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生态问题的所有努力是很有限的。尽管如此。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探讨还是对我们进一步拓展和深化马克思现代性理论和推进当前的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启迪作用。

从以上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到,生态经济学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都有各自的研究重心和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相比起来,虽然源于西方并已拥有150多年历史的人类学于20世纪初被引入我国,在当时就已经开始了对社会关系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关系的研究,并于20世纪60年展成为文化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生态人类学,可现有的理论还存在着短板,除了引用目前比较主流的基本理论“二元制衡论”,认为:从终极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存在所导致的生态问题,都是地球生命体系与人类社会两大体系并存、互动、延续、派生的结果。除此之外,余下的有关理论则显得有些庞杂,或是明显缺乏主导性理论,或是基本理论存在偏颇。就好比盛行于20世纪50年代的由美国学者J・H・斯图尔德借用生态学的研究视角及方法提出的“文化生态学”,现在已经没有多少学者赞同他的主张,转而采纳了文化和环境可以互动的主张。

有学者认为,目前的人类学民族学研究可以分为两大块,一块是文化,另一块是生态;或者分为三大块,一块是思想观念,一块是社会结构,再一块就是生态环境。可见生态研究的学术地位。对于这样一门人文学科,厘清其学理,关系到学科的基本定位和未来发展,而目前我国生态人类学需要认识的问题是:能否凸显学科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学科本位意识与学科融合趋势的张力中,深入到人类学与生态学的交汇地带,在学理上构建起新的理论框架,真正认识到,生态观念来源于神话传说、、禁忌习俗、乡规民约、习惯法、生产方式等文化形态;认识到,生态人类学是研究生态文明及生态文化发展和生存规律的学科。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有以下两点愚见:

其一,就“生态文明”而言,对其重视并展开研究,标志着生态人类学在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彻悟。“如何解决当代生态危机和建设生态文明,关键在于实现人类生态价值观的变革……,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关涉到如何看待生态文明的本质”。单从生态价值观来说,西方生态中心论和人类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虽然存有对立或差别,但它们都把生态价值观的变革和重建看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而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恰恰也是我国生态人类学研究的问题。笔者以为,我国生态人类学要超越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确立整体主义生态价值观。这就要求我们用生态有机整体意识的思维方式来指导研究,启发人们以生态整体利益自觉主动地限制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物质欲求;在探寻人类充分享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同时,提出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的建议或意见,努力把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的观念变成人们的价值追求。为此,其研究重点或理论侧重点应该放在生态价值观视域下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文化”现象和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等问题上。应该承认,生态文明意味着经济增长和生态改善并重,当然是一个多学科共同研究的课题。但对于生态人类学而言,生态文明是其研究的重心。生态文明从文化历程上考察,是人类获利于自然和还利于自然过程中的文化表白,这种文化介入是自觉或不自觉进行的。生态人类学研究在审视客观世界的同时,自觉探究生态文明现象,使其促进更新生态文化,达到人与自然始终保持和谐统一。例如,发展生态农业是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点。生态农业中的“文化因素”应该是我们学术上所关心的内容,从这方面展开研究,既可以少有疑义地证明我国生态人类学学科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又可以以此为基础,加深对生态人类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基本理论的挖掘,不断梳理和拓展我们的研究空间,使生态学和人类学的研究视角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二,从“生态文化”角度讲,文化生态学作为人类学生态研究的发端,同时也就有了人类生态学研究的意义。“从文化生态学到生态人类学,标志着人类学的生态研究,从人类主位到人类与自然互为主位的变化……。在文化生态学时期,人与环境的互动以及人类与自然的互动,是以人类文化为主位的互动。到了生态人类学时期,这种互动就成了双方互据主位、互为主体、互为主导、互为宗旨的一种平衡的共生”。笔者以为,无论哪个时期,文化本是人类与非人动物之自然生存状态的超越,而人与自然则具有“社会的人”和“自然的社会”双重属性。作为“社会的人”,不论怎样,文化因素始终决定其在生存中的主导作用。作为“自然的社会”(可以理解为纯自然和社会两者的结合),亦离不开社会文化的渲染。也就是说,无论是人类保护自然,利用自然,还是破坏自然,自然界一经人类参与立刻就被打上“文化”的烙印。自然界中,人的存在是社会发展各种条件所依托的根本,由此所产生的各种文化是人与自然界发生效应的各种行为。“文化”从另一个角度讲,是一种传统的存在,是知识、认识引发人类行为的含金量,人类生活中面对自然的一举一动都应该看做是文化的传承。例如,举世闻名的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境内的龙脊梯田,上溯元代,下迄清朝,是当地民族生存意愿和共同文化心理的集中表现,堪称稻作文化的典范。谁都知道,它并非是原生态自然景观,而是人化生态的悉心再造。龙脊梯田除了核心内涵是以水稻种植为手段,提供人们粮食为目的之外,所折射的人类在经年累月劳作过程中不断积淀形成的文化形态,就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了。对此,我们不想追随斯图尔德文化生态学“文化决定环境”观点的骥尾,只想从生态人类学角度认证:人与在人类涉足下的自然界仍然是一种非平衡的共生,即使存在着平衡共生,对于宇宙运行而言,也是暂时的平衡,它的被打破,有时作用于带有人类文化色彩的行为;有时作用于大自然对生态本源的影响。由此证明,“人类带有文化色彩的行为”不仅是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命题,也是生态人类学研究的重心之一。因为,“人类今天所面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起因不在生态系统自身,而在于我们的文化系统。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破坏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建立在现代性基础上的人的‘无限性’和‘绝对理性’支配下的社会发展方式和发展理念”。我们要从生态的角度研究“人类带有文化色彩的行为”,重点审视其在人类生态危机中深层次的文化因素,深挖其研究视角中“与人有关”的现象。只有找出生态系统中人与自然耦合运行的文化特点,才能真正克服人与自然的矛盾。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学;民生;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个人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人的存在和发展是推动社会的进步的基本前提,因而马克思主义人学必将以人的存在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马克思主义人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不断推进,其人学思想也实现了自身的中国化,成为“一个对于未来社会发展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的重大课题”。[1]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与中国基本国情相结合的过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学即民生问题。民生,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存以及发展问题。民生问题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研究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最终价值目标和实践指向。当然,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何谓“马克思主义人学”。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尚无定论。比如有人指出,“马克思主义人学是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人的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的理论体系”。[2]笔者基本上赞同这些学者的看法和主张,但需要指出的是,从方法论上讲,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不能脱离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性来进行一般性的研究,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必须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研究相结合,也即从“现实的人”出发。因此,可以说,从对“现实的人”的研究出发,民生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而对这一重要理论成果的分析和研究必须首先回归到马克思主义人学的“本真”中去。

一、马克思主义人学中的民生思想解读

民生,即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从内在规定性上,它是一个集体性的概念,是“现实意义”上的人学问题。马克思主义人学建构在阶级分析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概念中的“人”是一种归属于某个阶级的“人”,而不是一种抽象的、与现实相割裂的人。因此,民生的概念是一种具有某种阶级归属的群体性、集体性的范畴。马克思主义人学包含着丰富的民生思想,笔者将对这些民生思想进行简要解读:

1、人的实践活动规定了人的存在形式

人是最活跃的历史要素,它是一切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唯一承担者和推进者。马克思从来没有从孤立的、片面的角度来描述人,他对人的研究是从一种辩证的、现实的、历史的角度展开,马克思批判西方学者所鼓吹的“抽象的人性论”,他指出人的存在和发展不是由自己的思想所决定,而是由他们本身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所决定的,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为,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3]随着生产手段的革新和工具的不断更新,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开始逐渐产生,这不仅推动了早期社会关系的形成,以及家庭、国家的产生,而且人们还逐渐产生了自我意识,比如理论、道德、哲学和神学等,因此,人们所从事的物质生产决定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而处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人,从其内在规定性上,是属于人民群众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在现实条件下,人们思想呈现多元化趋势,但从总体上、历史地来看,社会主义物质生产力状况决定着人的主要思想、普遍目标和要求,人的实践活动规定了人的存在形式。

2、人的实践成果规定和改造着人的本质

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社会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实践中,相应地创造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三大文明。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其中物质文明决定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状态及水平,同时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良性发展又有力地促进了物质文明的发展。所以说,人的实践成果规定了人的本质,主要是由三大成果所规定,因此人的本质的改造和完善应当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改造着人的本质。人们通过在物质文明生产过程中不断积累生产的技能和经验,在政治文明生产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参与政治活动、处理政治事务的能力,在精神文明生产过程中不断享受精神成果的营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消费的能力,促进自己全面素质的提高,达到了这样一种状态,即“在实践中,即通过革命使自己的‘存在’同自己的‘本质’协调一致”。[4]

3、人的全面发展: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实现共产主义,“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这就是马克思所一直秉承的“人的解放”的思想。可是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人——尤其是,作为整体的无产阶级的人——在资本的压榨下,成为片面发展的“动物性”的存在。马克思将其社会理想指向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指出在未来社会中,人应当是一种全面发展的人,共产主义是一种“现实过程”,是人将实现全面发展的理想与社会现实逐步相统一的过程。而现实的社会主义阶段也以逐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

4、人的价值: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人首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本身具备了动物的一切优秀品质,不仅如此,人还具备独一无二的社会性。社会化的劳动规定了人不同于一般动物的本质。劳动是一种对象化的活动,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创造人类本身。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在建造。人在社会劳动中首先实现的是自我价值,即运用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创造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同时得到社会的褒奖和奖励,从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人同时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使自己的劳动成果为社会所共享,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片面的金钱拜物教继续了批判,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取剩余价值、攫取高额利润,“英国资产者对自己的工人是否挨饿,是毫不在乎的,只要他自己能赚钱就行。一切生活关系都是以能否赚钱来衡量,凡是不赚钱的都是蠢事。”[6]而马克思的人的价值观立基于对人的本质的深刻揭示,他指出人不是单个物的存在,它不能脱离社会关系中的种族、国家、血缘和家庭等因素,“就社会而言,依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路径,人类社会最终将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共产主义”。[7]

二、“与现实实践联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的“人学”

既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新社会的主要任务,那么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是将人的问题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现实情境中,在与这些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中,就表现为民生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价值是“人民主体”观。民生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事关政权稳定、国家安定。民生问题的本质是人民的利益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情景中“人学”其实就是关于人民利益的保障问题。

1、社会主义本质论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根本关怀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从政治和经济角度将解决民生问题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这是一种对人民利益的根本性关怀。以经济上的共同富裕和政治上的消灭剥削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性举措,对于中国解决民生问题指明了根本性的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现代化建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坚持“三个有利于”的价值评判标准,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等思想的指引下,稳步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中国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改善。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方向性关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它为“建设一个怎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指明了方向,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方向性关怀。2001年在“七一”讲话中,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视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主要价值目标。这种方向性关怀,主要体现在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所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一系列重要思想中。民生问题成为党一切工作的核心,并且成为评判党的工作得失成败的重要指标。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8]在这一时期的实践中,就业问题逐渐成为民生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就业问题极为重视,从政治高度界定了就业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就业问题解决得如何,是衡量一个执政党、一个政府的执政水平和治国水平的重要标志”。[9]此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就业的优惠政策,将解决就业问题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抓手。

3、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科学性关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重大机遇期,面对新时期新阶段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以为首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入思考“什么是科学发展,怎样实现科学发展”这一重大时代课题,首次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念。指出中国的发展要遵循以人为本,树立和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利益的关怀进入了科学性的领域,即如何更加科学地实现中国的发展、如何更加科学地维护与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这体现党和国家了对人民利益的科学性关怀。在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为理论参考和借鉴,以人的实践活动——即当前所从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本。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语境下,人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依据此价值取向,中央先后制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无不是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工程。

三、“价值目标”:民生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研究的基本问题

民生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遵循价值目标和现实实践指向。

1、民生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研究的基本问题

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关键词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唯一宗旨。最先提出为人民服务,就是指“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思想和行为”,它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特征和规范之一,是我党的宗旨,是党的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每一位党员必须秉持的基本价值观——即人民群众的利益至上。虽然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党所以一贯之的是不断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民生问题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全过程的基本问题,是中国改革和发展的主题。

2、民生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终价值目标

民生的核心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所从事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以维护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发展的最终价值目标的。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总结和概括,马克思主义本身对民生问题的关注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得以延续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当代民生问题的关注,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对广大无产者的利益维护。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未来社会主义制度应当采取的十条措施和制度,如“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除”,“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等。”[10]由此可以看出,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能力是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以人民为本”的价值目标。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本质论的讨论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二十一世纪初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中人民利益的保障和维护的讨论,再到党的十六大至十以来,全国上下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例如,十报告强调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谭培文.马克思主义人学中国化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自序3.

[2]张步仁等.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1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6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97.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565.

[7]张莉.马克思主义语境下人生价值取向探析.理论学刊,2011.8.47.

[8].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62.

[9]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506-507.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10篇

开题报告怎么写

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顺序:论文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提纲);论文计划进度;其它.其中的核心内容是"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撰写时可以先写这一部分,以此为基础撰写其他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3.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4.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第2篇: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一、选题的依据

1)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国家形象,是近年从国际政治学、传播学领域引入文化学电影学的一个新名词,一般认为是指在一个文化交流传播愈益频繁的时代,一个国家的外部公众、国际舆论和内部公众对国家各个方面的主观印象和总体评价,主要通过媒介和舆论传播与表达,是国家整体实力的一种重要体现。而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大国,越来越被世界所关注,这时候更需要一个真实友好的国家形象。

但是由于意识形态原因,中国的国家形象,往往会被拥有优越传播途径与资源的西方媒介所抹黑,甚至扭曲。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中国需要创造一种事实上更文明进步富强的中国,呈现一个"现实"的中国形象;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通过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相互沟通、相互视界融合来尽可能呈现一个相对"正面"的中国。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往往能够回避国家形象认知方面的硬性差异,用更加柔软的方式塑造国家形象。这种文化塑造不仅更容易感染和影响人,而且往往也比特定的事件、人物更加持久、更加深入人心。而在所有的文化形态中,电影因为其声画合一、动静合一、逼真与虚拟合一,信息传达手段多样、意义丰富、可理解性强、感染力强,特别是跨文化交流能力突出,在塑造国家形象方面更是具有特殊地位。

2)综合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大多西方国家都有通过民族电影来塑造国家形象和民族形象,加拿大国家电影局就明确提出,电影是加拿大的眼睛,所以电影应该关注和表述加拿大的历史、现实、政治和文化,成为民族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在国际化语境下,尤其是对于意识形态比较特殊的中国而言电影绝不仅仅是经济,是票房;更重要的,电影还是向世界传播中国,塑造中国形象的重要工具,它直接影响和决定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文化安全。我们要研究如何在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差距下突出一种民族个性,从而通过这种独特的文化个别性来确立自己在世界电影中的位置,而这种民族个性又绝不能一味的迎合西方观众的猎奇心理,不能以落后的、乡土的、闭塞的,意识形态混乱的国家形象为代价而占据市场,应该要在这种民族个性展现出一种充满创新精神、具有生机与活力、具有浓厚民族精神与正确价值观的当代中国形象。

二、研究内容

在论文中,主要对八十年代末至今部分在国际电影节上出彩或是在国际市场上票房成功的部分电影进行研究。研究这些影片获得成功的因素,以及它们在传输民族文化与构建国家形象上的贡献与不足。通过这样的研究与反思,我们试图让中国电影在揣摩和研究西方受众口味的同时表达我们的民族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观,使得中国电影在以后的发展中既能被西方电影市场认同又能更好的传播多彩并正面的国家形象。

1、八十年代末至今,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中国电影主要是通过哪些因素吸引国际关注赢得国际市场;

2、通过这些因素被认同的中国电影给世界带去了一些怎样的"中国形象";

3、这些影片在国家形象的构建上带给我们怎样的反思;

4、通过这些反思,在赢得国际市场与构建良好国家形象之间,我们应该吸取哪些长处,避免哪些短处。

三、研究方法

本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先通过文献研究法全面正确的掌握xxxx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电影在构建国家形象上的状况,再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其中一些案例的分析与反思试图寻找一种正确的国家形象构建策略。

第3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研究的现状:

农业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自19xx年"三农"问题提出之后,国内外众多学者加强了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注,人们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大家一致认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要解决现在的"三农"问题,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林毅夫,20xx)。如何解决农民增收困难这一问题呢?有学者认为农民收入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农业问题,也非"三农"问题所能涵盖,而是一个越来越多地和非农就业问题相关联的问题。农民增收问题的核心就变成了如何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张车伟等,20xx)。

一些学者认为国家要通过政策、金融等手段把资金引导到农村,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为农民增收开辟第四条渠道(徐祥临,20xx)。还有学者认为调整农业组织结构才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王乃学,20xx)。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在20xx年9月22日中国信息化推进大会上提出,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减少农民,减少农村劳动力人口,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众多学者对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的研究当中,有人强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有人认为农业结构调整对目前农产品总体上供过于求的局面,国内市场给农民带来的收益是有限的。一些学者的研究认为,农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并不是增加农民收入。有的把农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总结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宋洪远等,20xx)。

有研究表明,农业结构调整在微观层面上对农民收入产生效应,但在宏观层面则没有效应(王萍萍,20xx)。也有学者将农业结构调整的主要作用归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而对整个国家的农业总量扩大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张明林等,20xx)。还有学者认为,中国行政体制制约了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效应的发挥(谭秋成,20xx)。另有学者认为,近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农业市场化进程,提高了农民收入的货币化程度;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农产品市场交易量不断扩大,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始终保持增长;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长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李国祥,20xx)。

研究目的和意义:

毕节市总人口712万(20xx年统计),其中93.8%是农业人口。这样一个农业大市,既要千方百计增加毕节市的农民收入,又要下大力气保护和提高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论文依据贵州省统计资料和毕节市统计资料,通过对毕节市农民收入变化态势的深入分析,找寻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提出毕节市农民增收的对策建议,为未来毕节市农村、农业发展找准方向,进而为边远贫穷地区的农民增收提供参考,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11篇

【摘 要】在《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多重方式,将历史博物馆、屯垦馆、纪念馆、民俗馆和文化馆作为实践教学的基地;教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增强教学的实效性;高校逐渐转换考核方式;高校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等方面进行改革,从而将其推动成为新疆各民族的历史观认同、国家认同和中华文化认同的重要课程。

关键词 《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教学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08-0046-02

作者简介:袁莉萍,女,副研究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专业搜索引擎、教育资源建设和网络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新疆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加强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教育研究”(项目批准号:11XJJC710001)和塔里木大学高教研究项目“我校少数民族大学生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教育的实效性研究”(项目批注号:TDGJ1118)资助的阶段性成果。

2007年《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正式成为新疆高校各民族大学生历史观教育的通用教材。这本教材共十章,其中历史观教育的内容占三章,主要说明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共同聚居与开发的地区和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种宗教并存地区。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内容占五章,主要说明民族与民族问题、民族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占二章,主要强调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党的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该课程在加强大学生历史观等方面教育上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这门课程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诸多问题。为此,我们进行《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对加强新疆各民族的历史观认同、国家认同和中华文化认同极为重要。

一、改革教学内容

首先,教育部门要联合少数民族学者和汉族学者共同编纂具有新疆特色的历史观通用教材。许多学者提出了该课程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上的不足。例如,宗永平认为:“教材内容的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的需求;教材某些地方重复现象较多”。吴恒同、陶小平认为该课程存在六个问题。例如:“《教程》目的与内容的矛盾;《教程》的政治性与内容广博性的矛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矛盾;部分章节篇幅与逻辑问题;《教程》与《中国近代史》的衔接问题;民族学生、民族教师语言障碍与教辅资料不足问题。”尽管自2000年以来学术界出版社了诸多极具影响力的著作,比如厉声先生主编《中国新疆:历史与现状》、余太山先生主编《西域通史》、马大正先生著《新疆史鉴》、李树辉先生著《乌古斯和回鹘研究》等。然而,与悠久历史、民族多样和文化多元的新疆相比,这些分量仍然较少。尤其是被民汉学者一致称道的书籍更少。鉴于以民族划分新疆大致存在两种学术圈:一是汉语言学者学术圈,二是民语言学者学术圈。民汉学者沟通相对较少、民汉学者的知识背景不同、汉语言学者普遍不精通民语言、民语言学者普遍不精通古汉语、民族与族群概念的混用等导致民汉学者对新疆历史的某些问题他人非5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我们必须出版民汉学者公认的具有新疆特色的历史观通用教材。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历史观教育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工程,“必须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层次的实际情

况……编写一套分别适用于学校、工厂、农村、干部教育的教材。而教材作为使用量较大、发行面广、内容最成熟最基本并用于教学的一种有形载体,具有社会性、基础性、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学习性等特征。因此,为了适应不同对象、不同层次的需要,不仅要编写视觉教材,还要与之相配套编写听觉教材、视听教材。”这样能为新疆和谐发展奠定持久而坚实的基础。

其次,将历史博物馆、屯垦馆、纪念馆、民俗馆和文化馆作为实践教学的基地。“新世纪以来,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三股势力’加紧对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大肆宣传以‘东突厥斯坦独立论’为核心的国家观,‘泛突厥主义’的民族观,‘泛伊斯兰主义’的宗教观,杜撰歪曲篡改历史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和以‘共同突厥文化论’为基本特征的文化观,导致部分高校学生国家观念出现偏差,国家认同出现动摇。”新疆自古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西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比如,“维吾尔传统医药现已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的维族传统药材主要是按照阿拉伯字母的顺序和药物功能等来分类,并且药材的名称是从维语直译为汉语。从中看似维药不同于中药,其实不然。维吾尔族传统医药材仍延续我国中医药材的传统,它们由矿物、植物和动物药材组成。‘植物药分为花、叶、皮、根、汁、果实、油、子等;动物药有毛皮、角、乳、油、粪便、蹄、血、蛋、皮、骨髓等;矿物药分为盐类、石类、金属类、宝石类、石油类、土类等。’据此,维吾尔族传统药材的起源和发展均与中华传统中医药学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为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以中华文化反击所谓的“泛伊斯兰主义”、“共同突厥文化论”。 屯垦馆、纪念馆、民俗馆、文化馆和“博物馆作为陈列、研究、保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实物的一种文化教育事业机构,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所以,我们要在全疆范围尤其是南疆每个县市建立中华文化的历史博物馆、屯垦馆、纪念馆、民俗馆和文化馆,以实物、遗址、遗迹等展示中华文化在新疆的悠久历史,以此对抗境内外分裂势力。只要各族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学生在实践教学课程中参观该馆就被灿烂的中华文化、厚重的西域历史感染,那么人们尤其是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会形成比较正确、客气和全面的历史观。因此,博物馆、屯垦馆、纪念馆、民俗馆和文化馆是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教育的重要基地。

二、改革教学手段

首先,教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的一堂课是否符合创造性教学的思想,最主要有两个特征:问题性和探究性。每一次授课形式上保持讲授法、讨论法交替使用,突出问题性和探究性。问题式教学是一种以问题作为载体,把教学内容问题化,通过问题来展开探究,以问题解决来建构知识的教学模式,操作策略是:创设情境,提出问题,研究假设,自主探究,解决问题,应用一般。这一过程伴随着师生互动,合作交流,相互学习。对于探究法,教师应注意讨论的前期准备、讨论内容选择、讨论氛围把握、讨论过程调控等环节的驾驭。”总之,只有以多种教学手段才能达到教学效果。

其次,教师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关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教育的教学方式,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新疆项目“加强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教育研究”课题曾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组织了问卷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最受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喜欢的依次为‘看电教片’、‘社会实践、演讲、辩论’、‘专题报告’和‘传统授课’,比例分别为43.2%、35.7%、16.3%和4.8%。可见,前三种教学方式因能调动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能在参与中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有更深刻的体会,所以受到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青眛。”目前我们的教学方式绝大多数以“传统授课”为主,还要增加学生辩论、专题报告和电教片的力度。比如,我们针对新疆曾创造灿烂的丝绸之路文明,让学生讲述新疆丝绸之路印记的主题报告,以增加学生对新疆历史、民族和文化的认识。

三、改革教学考核

首先,高校要逐渐改革考核方式。《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该课程的教育,“通过外在的思想交流内化为自觉的价值观念,变他律为自律”,使学生形成正确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因此,考核方式主要是对学生思想观念、学习过程、能力培养等方面的考核。传统的考核方式主要是以考试为主。考试作为最后的评判标准,在某种情况下是很难准确判断一个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我们可以推行如下考核方式:即平时成绩(30%)+试卷成绩(50%)+课外实践教学(20%)的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为课堂表现、上课出勤、平时作业等。试卷成绩按照民汉学生采取不同方式即民族学生采取开卷考试,汉族学生采取闭卷考试。试卷题型一般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课外实践教学主要为读后感、观后感、讲课成绩、演讲比赛成绩、调研报告等。这样的考核方式就比较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情况。

其次,高校要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相比,《教程》课的实践性教学有着特殊的意义,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增强学生的认同感,使学生主动认识新疆、了解新疆,热爱新疆。另一方面,通过实践环节的安排,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精神和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口头交流以及写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要做好《教程》课的实践性教学工作,就必须长期坚持‘三结合’原则,即与课堂理论相结合,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课堂的教学、校园文化的活动以及学生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总之,《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作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性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上都需要进行创新,增强课程的实效性,让它成为新疆各民族的历史观认同、国家认同和中华文化认同的重要课程。

参考文献:

[1] 宗永平.关于新疆高校“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教材及教学存在的问题[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11,(3).

[2]吴恒同,陶小平.《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课程中的问题和对策[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1,(1).

[3]徐杰舜,徐桂兰.加强中华民族历史观教育的现状考察与对策[J].西北民族研究, 2004,(3).

[4]杨丽,黄艳.新疆高校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教育的历史沿革与经验总结[J].新疆大学学报,2013,(1).

[5]张玉祥,廖肇羽,陈晓艳.论维吾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J].兰台世界,2014,(5).

[6]李瑞君,郑昆亮.《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教学设计创新探析[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3,(5).

[7]张玉祥,陈晓艳.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现状调查分析[J].新疆社科论坛,2014,(3).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中国电影;民族化

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关于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本文将这近30年的时间划分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以来两个阶段进行分析,探讨中国电影民族化发展的路径,以期对当下中国电影的创作和批评有所裨益。

针对“”期间文艺领域极端“民族化”政策对中国电影学习、借鉴世界电影创作的新观念、新手法的保守态度,1979年3月,张暖忻、李陀在《谈电影语言的现代化》一文中提出中国电影要“向世界电影学习”、追求“电影语言的现代化”;同时,也认为:“向世界电影学习,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那就是如何民族化的问题。”[1]由此开始,关于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持续了10年之久,“电影民族化”成为“涉及中国电影如何向前发展的有争议的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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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关于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是否需要提倡“电影民族化”及其延伸话题――关于中西美学传统的异同以及“电影民族化”的内涵三个方面。对于是否要提倡“电影民族化”的问题,提倡者认为,中国电影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这样才能避免陷入“民族虚无主义”,避免陷到“‘现代派’的泥坑里去”[3] 。“先进民族对落后民族文化融合中,不会发生民族文化异化的问题。反之则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民族化的提出,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减少外国电影的某些消极的影响”“防止异化”。[4]但也有人持相反观点。张维安在《电影民族化的口号应该缓提》一文中指出,“‘民族化’口号的提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进步的。”“我国电影现在的问题是向外学习得够不够、借鉴得好不好、融合得当不当的问题,不是向外学习过火,向外借鉴太多,民族电影面临数典忘祖、亡国灭种危险的问题。”所以,“当务之急绝非坚持电影的民族传统,而是广泛借鉴和学习,然后才谈得上进一步发展并丰富我们电影的民族风格和传统。” [5]

很明显,这一时期的讨论带有或多或少社会政治批判色彩,电影民族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外国文化和本国传统文化的相互碰撞,这就涉及中西美学传统的异同。中国传统美学侧重写意,注重对内在精神实质的把握;西方美学传统则相对侧重写实,比较强调对客观对象的认识和忠实模拟。这些不同就引起一些人的思考:中国电影对西方电影艺术借鉴的时候,适应度有多大,“许多西方的美学范畴、艺术概念未必完全适用于中国艺术。”[4]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惰性元素,如一元化的社会环境对个:性的压抑等会制约电影的发展。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邵牧君提出必须“走兼收并蓄、不受民族文化制约的博采主义道路”[6]。

这一阶段讨论最激烈的话题是关于“电影民族化”的内涵。有人认为,“民族化”就是作品中大量使用方言;有人认为,“民族化”是创造符合中国人民欣赏习惯的艺术方式;也有人认为,“民族化”是继承和发扬古代美学传统;还有人认为,“民族化的核心是民族性”,即作品要充满民族精神等等。[7]南京师范大学的王丽娟将“电影民族化”的内涵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电影民族化”的首要含义是指“民族化的方向”“民族化不是要求每部影片都去表现民族固有的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作为一个目标、一个艺术发展的道路而提出来的”;第二,继承传统与“洋为中用”;第三,指的是电影艺术形式和内容处理上的“中国风格”,即富有民族审美趣味的艺术形式、反映民族精神的思想内容以及民族形式与民族内容的统一。[8]

李少白在《电影艺术》上连续发表《电影民族化再认识》一文,辩证地对这一阶段关于“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进行了归纳总结,讨论告一段落。

进入20世纪90年代, “电影民族化”的讨论有了新的内容,首先针对“是否需要电影民族化”进行了一番针锋相对的讨论。到了90年代,尤其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改革开放经历了二三十年的风风雨雨,中西方文化在碰撞中相互融合,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变得更加开放、宽容,西方电影创作中某些先进的观念和技术给中国电影带来的进步也有目共睹,亲身的经历和切实体验使人们对西方文化艺术逐步有所认可,态度也日趋客观。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逐步进入消费社会,追求高利润、高效率的观念也波及电影业,带来电影创作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如,电影创作盲目追求大投入、高制作,忽视精神领域的深度挖掘以及缺乏人文关怀;西方娱乐电影的涌入逐渐影响着乃至改变着中国人的欣赏口味,使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某些内容渗透到了中国人世界观、人生观及生活方式之中,中国人的文化价值和文化传统面临被消解的危险,等等。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电影面临更加严酷的考验,“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被置于更加广阔的背景中展开,并且由于更加复杂多变的文化艺术实践以及人们多层次的审美需要,讨论已有新的内容。关于中国电影发展需要提倡“民族化”这一点已基本达成共识,至于如何实现“民族化”,应该注意哪些社会文化现实等方面则成为讨论的重点。如前文所述,中国逐渐进入消费社会,主流文化和精英文化之外,大众文化异军突起,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毋庸置疑,电影作为重要的大众娱乐方式之一,和大众文化之间关系密切。

事实上,90年代以来关于“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中很突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大众文化与中国电影民族化。90年代大众文化理论的兴起对于中国电影具有非同寻常的影响。陶东风在《官方文化与大众市民文化的互动――论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主旋律”电影》一文中指出主旋律电影作为20世纪90年代官方文化的代表,出现了与大众――市民文化的互动、妥协与相互渗透的趋势。并且,由于“主旋律”电影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大众文化的价值观念、审美趣味、生产规律、操作方式,所以是及时而有效的。[9]官方文化采取“主旋律”电影的方式打通和大众文化的联系,“用伦理感情来包装政治意识形态,用伦理感情来设计叙事高潮,以唤起观影者的心理认同和情感共鸣”[10],使自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了生命力。笔者认为以上提法对电影“民族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说明了大众文化的重要地位,也表明中国电影的民族化必须充分重视大众文化,使大众这一电影市场的主体充分参与到中国电影民族化的进程中来。具体说来,中国电影的民族化要站在大众文化立场上,取其有利部分并将其融入中国电影的文化精神中;要重视“人”,深切真诚地关注大众的生存状态。但也要避免高高在上的说教姿态,注意使用大众喜闻乐见的艺术表现方式,在潜移默化中传达电影所要表达的文化观念。

另外,电影民族化和大众文化的结合还要注意“度”的把握。因为,大众文化纷繁复杂,其中可谓不乏糟粕,对此须要加以鉴别,合理取舍,避免落入“媚俗”“恶搞”的怪圈。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理论工作者提高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对社会不合理部分的批判精神,以保证电影民族化的健康发展。

在电影的民族化问题上,还要认识到我们追求的“民族化”应该是充满当代精神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电影的民族化不是一个凝固不变的观念。“电影民族化”要求体现民族精神,这民族精神不仅包括伦理道德观,也应当包括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有些电影,从剧中人物的服饰、道具等来看,的确具有浓郁的民族文化,但由于电影表达的思想感情、艺术趣味均落后于时代,违背了观众不断变化着的审美喜好,终将被时代所淘汰。当然历史上也不乏成功的例子,如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一批现实主义电影。

除以上内容层面的要求之外,“电影民族化”在形式上也可以、并且也应该有所体现。比如背景的设置也可以将民族特色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影片中的背景,通常指人物活动的环境,它也是人们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地理文化的反映。另外道具也是很能体现鲜明的民族特色的地方。张艺谋《大红灯笼高高挂》中的大红灯笼,成为传达文化气息的载体,具有非常的民族艺术效果。另外还有声音等诸多方面。[11]

整体看来,“20世纪80年代第一次有关中国电影民族性的探讨其实质是传统性与现代性之争,是文化的复兴与创新之争,那么世纪之交以来形成的第二次有关中国电影民族性的研究其实质是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张力问题,是本土电影在全球化语境下的未来走向问题。”[12]这一评述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也适用。

关于“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还在继续,随着电影学术界讨论的进行,电影创作和欣赏实践也在不断追求着“民族化”的实现途径。中国较早的电影创作者费穆是中国电影民族化的积极实践者,他曾说“中国电影要追求美国电影的风格是不可能的……中国电影只能表现自己的民族风格。”[12]在音乐、美术、舞蹈、诗歌、小说、戏剧乃至整个文艺界都在谈论或争议“民族化”问题的当下,“电影民族化”问题的讨论结果或许还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暖忻,李陀.谈电影语言的现代化[J].电影艺术,1979(03).

[2] 电影民族化问题讨论编者按[J].电影艺术,1986(10).

[3] 袁文殊.电影的传统与创新[J].电影艺术,1987(06).

[4] 罗艺军.电影的民族风格初探[J].电影艺术,1981(10).

[5] 张维安.电影民族化的口号应该缓提[J].电影文化,1981(01).

[6] 邵牧君.“异中有同”辩[J].电影艺术,1985(11).

[7] 路海波.电影“民族化”质疑[J].电影作品,1985(01).

[8] 王丽娟.新时期“电影民族化”讨论综述[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3(04).

[9] 张效礼.90年代以来中国电影民族化理论研究[D].兰州大学,2007.

[10] 彭云.当前中国电影的国际化及民族化策略[J].艺术广角,1997(02).

[11] 郭国强,刘莉萍.电影的民族化[J].电影文学,2006(05).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13篇

十年前,我在拙作《理想·历史·现实——毛泽东与中国农村经济之变革》的前言中曾说:“研究毛泽东,不探讨中国的农村与农民问题;研究毛泽东时代,不认识这个时代的农村经济体制变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就难以准确地把握毛泽东这位现代中国的历史巨人”[1]。然而,十年后的今天,面对当前严重的“三农”困境,我更愿意说:读不懂毛泽东,就理不清当代中国农民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素有“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的说法。1997年,中国改革出版社出版了汤安中教授的一本专著,书名就叫《读不懂农民,读不懂中国》。作者饱含深情的写道:“中国的无论哪一件、哪一桩风云大事均离不开‘农民’这个‘源头活水’”,故书名“颇合中国国情”[2]。中国与农民的这种“鱼水”关系使农民问题始终成为中国历代社会精英施政问学的焦点,作为一生始终站在“不断革命论者”立场上的革命家,毛泽东所追求的救国救民的宏伟志向,首先便是以解放中国广大农民为目标。毛泽东出身农民,一生关注农民和研究农民问题;他对中国农民的理论认识,达到了历代社会精英所没有达到的高度;他就中国农民问题所说过的许多著名论断,至今也令许多中外政治与学术精英为之倾倒或惊愕;他执着于为中国农民谋利益的事业,为解放农民奋斗不息,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富裕绞尽脑汁;他言行一致,敢想敢干,一往无前,全面而彻底地将历代中国社会精英所追求的“大同”理想付之于实践,成就了历代统治者想做却始终没能做的空前事业,同时,其实践结果的最终失败则彻底打破了他们千百年来所追求的社会空想。毛泽东在农民问题上的理论认识和丰富实践,为我们今天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与借鉴,即使其“沉重的教训”也给中国农民问题的出路昭示了新的契机。可以说,毛泽东对中国农民的认识和解决中国农民问题的思路,集中了同时代的中国社会精英在此问题上的全部正确和谬误,并深深地影响着他的后来者。也可以说,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认识农民和解决“三农”问题的结果,无论是取得的成绩还是陷入的困境,都可以从毛泽东对农民的认识和对农民问题解决的思路上获得全部的说明与启迪。当代中国的农民问题,已经深深地打上了毛泽东时代与毛泽东个人思想的烙印!所以,研读毛泽东,是研究当代中国农民问题的重要内容;读懂毛泽东,是理清当代中国农民问题和“三农”困境的一把钥匙。

然而,要读懂毛泽东,确实是件万分困难的事情;不仅要读进去,还要能读出来。世人解读毛泽东,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已有七八十年的历史。期间,时事变幻,斗转星移,人们对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的研究,或因政治立场与人生经历的相异而认识有所不同甚至完全对立。对此,中国历史的发展似乎已经有了结论,却总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模糊难辩,事情总不是朝着善良的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发展。半个多世纪过去,中国“三农”问题再度陷入困境;当前,“三农”解结,招数难寻;这让我们深感毛泽东与中国农民这本书,我们还没有读好,还没有读懂。毛泽东有关农民的理论,超越前人,精到独见;毛泽东试图解放农民的实践,丰富生动,规模空前;理论上真理与谬误胶结,难明是与非;实践中理想与策略交融,难分对与错;更何况,无论是同时代的,还是后来者,试图解读毛泽东的人们自身也或多或少的接受了毛泽东农民理论的熏陶或影响,而成为“身在此山中”的“当局者”。那些曾经当作真理接受的理论认识,那些根深蒂固充斥着我们脑海的有关结论,如今却要加以对与错的区分,那必定是“剪不断,理还乱”。显然,解读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不仅难以读进去,而且更难读出来。

[1] 温锐:《理想·历史·现实——毛泽东与中国农村经济之变革》,前言第1页,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

[2] 汤安中:《读不懂农民,读不懂中国》,第6页,改革出版社,1997年。

二、由“注释”回归“学术”

中国人解读毛泽东,以1978年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分成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就前期解读的背景而论,毛泽东在全党的至尊地位,经延安整风运动和中共“七大”就已全面奠定;随着天安门城楼“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声音传遍中华神州大地,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顺利推进,毛泽东在全国人民心目中便由人变成了神,直至“文革”结束后的1978年。期间,伴随毛泽东致力于中国农村生产关系变革、投身于人民公社理想目标的实践的,是人们对毛泽东的农民理论和农村改革实践的臣服。因此,这时对毛泽东与农民问题的解读,表现为学术研究与变革实践同时并进,并直接为后者服务的特点。毛泽东的宏文四卷以及大量讲话稿中涉及的有关农民问题的论述和观点,不仅成了直接指导农村经济变革与农民实践的真理化身,而且成了学者们从事农民问题研究的理论依据和最终结论。从某种程度上说,新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前辈对毛泽东关于农民问题的研究,实际就是对毛泽东有关农民问题的论点进行精心地注释。将其概括起来,主要形成了如下基本认识:

在理论方面,认为毛泽东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农民革命与农民改造的理论,主要论点有:“中国革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压迫与剥削,是造成农民的“极端贫穷与落后”和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中国历代数以百计的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都是革命战争”,是“推动中国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只是由于当时还没有新的生产力和新生产关系,没有新的阶级力量,没有先进的政党”,因而“得不到先进的政党如同现在所有的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使农民战争总是陷于失败,而成为历代统治者“改朝换代的工具” [1];“农民不能代表自己”,要有“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2];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革命才发展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农民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力军”[3],他们中的贫农尤其是“赤贫”“最为革命”而充当“革命先锋”[4];作为专制制度“对立物”的平均主义是农民阶级的思想[5];农民那“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并“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6];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或小商品生产者”,作为劳动者有走社会主义合作化的积极性[7],作为私有者和小商品生产者,“表现出农民的自发倾向是资本主义”[8];他们“无时无刻不在盼望着不可求得的资本主义前途”[9],“稍微放松……资本主义倾向就会泛滥起来”[10];因此,“严重的问题”是如何“教育农民” 抛弃家庭经营的“小生产”,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即“一大二公”)道路[11]。

在实践方面,认为毛泽东半个多世纪来不断地探索解放中国农民的道路,在领导农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集体化运动等实践中,都一次次地克服了党内错误路线的干扰,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内最正确路线的代表。

上述基本观点与基本结论,都是当年教课书与主流媒体宣传的基本思想。当时,虽有被称为历史主义学派的一批学者,在注意“随时批判和清算农民意识”中,似乎展示了被认为是有别于主流认识的独特观点[12],比如,在强调小农经济是封建统治经济基础的基础上,批判农民根深蒂固“向上爬”和不断分化的“小私有观念” [13];认为农民革命的历史作用是通过迫使新的封建统治阶级向农民“作某些让步”来“推动中国历史的前进”[14];“农民本身是封建阶级”而“非革命阶级”[15],不管是造反或革命都是“非自觉的”,不会发展成为“打土豪分田产”、“打倒地主”[16]和“组织起‘苏维埃’”[17],而“只能建立新的封建统治”[18];别“忘记农民是小所有者……不代表新的生产力”[19],“本身并不具备社会主义的‘天性’”,是个“需要领导”和“教育”的“落后阶级”[20]。但是,如果将上述所谓“独特”观点与主流观点加以对照分析,历史主义学派除了在挖掘农民那些愚昧落后意识的程度上和对农民落后意识进行执着而严厉的批判上稍进一步外,其与当年主流舆论集中批判农民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教育、引导和推动农民追求集体化“政治目标”,即走向“一大二公”体制上并无质的区别。都是在证明:农民阶级是愚昧落后,不具备现代意义的革命性,即不具备“社会主义的‘天性’”,必须通过阶级教育与阶级斗争,坚定地接受先进阶级的教育与领导;而当时所谓的接受社会主义教育和引导,实际就是要农民走“一大二公”的集体化道路——即便其有细微区别的“让步政策”曾遭到毛泽东的“反攻倒算”论的严厉批判。如果再将两者基本思路和结论与毛泽东著作中相关论述加以对照,则同样可以找到一一对应的出处,实际论述的内容也还是毛泽东论中国农民问题的注释版而已。

[1] 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1939.1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4-625页,人民出版社,1991。

[2]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1.12-185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此为马克思主1857年所说,也为各种教课书转用并成为大家皆知的认识。如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1840-1949)》第4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3]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1939.12)和《新民主主义论》(1940.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43、692页,人民出版社,1991。

[4]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1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4页;《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第6-9页,解放出版社,1949。

[5] 洪家义:《关于中国农民战争中的平均主义思想及其实践问题》,《南京大学学报》1965年第2期;谢天佑:《对历史上的农民阶级必须作阶级分层》,《学术月刊》1964年第1期。

[6] 毛泽东:《组织组织起来》(1943.11.29),《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931页,人民出版社,1991。

[7]《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年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见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0册,第213页。

[8]《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年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见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0册,第213页。

[9]《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2.8),《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2页,人民出版社,1981。

[10] 毛泽东:《的按语》(1955.9.1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44-245页。

[11]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366页,人民出版社,1964。

[12] 王学典:《二十世纪后半期中国史学主潮》,第275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作者认为,以赵丽生、孙祚民、蔡美彪、翦伯赞和董楚平等著名学者实际形成了一个历史主义学派。

[13] 孙祚民:《关于‘农民政权’问题》,《史学月刊》,1955年,第8期。蔡美彪:《对中国农民战争史讨论中几个问题的商榷》《历史研究》,1961年,第4期。

[14] 翦伯赞:《论中国古代的农民战争》,《学习》第3卷,第10期,1951年。

[15] 翦伯赞:《怎样理解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文汇报》1962年5月18日。该文认为:农民虽然反剥削、反地主和坏皇帝,但不反封建制度、封建主义、地主阶级。

[16] 蔡美彪:《对中国农民战争史讨论中几个问题的商榷》,《历史研究》1961年,第4期

[17] 嵇文甫:《关于历史主人及其它》,第78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54年。

[18] 孙祚民:《对处理若干历史问题的初步意见》,《光明日报》,1961年12月22日。

[19] 孙祚民:《史学研究论文集》,第74页,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年。

[20] 蔡美彪:《再谈中国农民战争史的几个问题》,《新建设》1962年第11期;沙健孙:《是‘历史唯物论,还是经济宿命论’读后》,《光明日报》1964年7月15日。孙祚民:《关于中国农民战争打击封建制度的问题》《光明日报》1960年8月4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人解读毛泽东和农民问题进入新的时期。从“文化大革命”桎梏中解脱出来的中国人,在“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与打破“两个凡是”的激励下,高扬“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旗帜,对毛泽东与农民问题的解读也由“注释”开始回归到学术研究。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建国党的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带头重新评价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打破了将毛泽东长期神化的一统局面;随着农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80年代初期的全面推进、人民公社的瓦解和农村改革推向城市,毛泽东关于农民问题、人民公社和农民战争等许多重大的理论,开始受到来自广大农民改革实践的全面挑战,毛泽东集体化运动中追求的“一大二公”目标,在学术界也普遍当作所谓农民平均主义错误,广泛受到批判[1];进入80年代中期以后,农民战争问题的研究虽然很快由热变冷,中国农民问题和农民与商品经济关系问题以及家庭经营模式的研究,却因实践需要进一步升温,毛泽东与农民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逐渐展示了某些了新的突破。

首先,学术界对毛泽东领导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及其整个集体化运动开始出现了新的评价,打破了毛泽东“无比正确,样样正确”的神话。根据中共《关于建国党的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作的结论,即农业集体化运动存在“四过”(过急、过粗、过快和过于简单划一)[2]的错误,学术界出现了基本肯定与基本否定、部分肯定与部分否定等多种看法:或认为农业集体化运动“符合于客观需要”,“是一件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情”,只是存在“四过”问题[3];或主张“既是水到渠成,又是重要发展”,具体的策略步骤创造性多,但目标模式是照搬苏联,不适合我们的情况,“带来很多问题”[4],或认为“基本方向正确的,但搞早了或搞急了”[5];或认为改造是正确的,但应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1955年就掀起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目标的运动,离开了中国国情,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6];有的则主张,“三大改造从根本上讲是搞错了”,当时条件下,不应该消灭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7];而对合作化运动是否必要的问题,普遍认为,以1955年夏天为界,前面是正确,后面才有错误,认为后期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高级社”搞急了,更多地是靠政治手段进行;等等。但翻阅期间十年左右的研究论著,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还没有全面系统研究毛泽东领导的农村经济变革的论著问世,只有阶段性、时期性和具体问题的研究成果,导致对毛泽东所领导的近半个世纪农村经济改革的研究,是一种前后割裂式的与前后缺少逻辑联系的研究;二是因研究的前后割裂导致了研究对象的不可比性,得出前后自相矛盾的结论:似乎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是孤立的,他在人民公社运动问题上所犯的错误,似乎与他在根据地时期或合作化前期的思想认识和政策措施没有承传关系与逻辑联系。

其次,农民、农民意识和农民革命作用研究上的深化与某些突破,这方面经济史和古代史学界着力最多。他们的相关研究集中在农民革命作用、家庭小农经济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和农民意识的批判等研究上。如针对长期形成的农民战争是“真正发展动力”说和农民起义“革命”说,学者们打破“暴力万能论”[8],提出了“生产力发展”说和“修理工”说,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农民战争或起义只是充当封建统治的“修理工”,目的是建立“开明的新王朝”[9]。对农民意识问题的研究,针对长期受赞赏的平均主义革命性,孙叔平、董楚平等反思“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和“文革”的失败,认为这是“让农民的自发思想——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自由泛滥”[10],是受到或利用农民平均主义或农民意识导致的严重危害,是“小生产习惯势力在作怪”[11];即认为毛泽东在集体化运动中所体现的 “一大二公”追求,是农民平均主义意识或受农民平均主义意识的影响[12];肯定“农民革命”、“农民政权”和“农民革命领袖”就是赞赏农民平均主义而放弃对农民阶级的先进领导[13],等等;将平均主义视为农民意识进行批判是此时的显著内容。对于传统小农经济的认识与研究:有的认为农民战争对落后的小农经济的保护是导致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或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并以小农经济长期存在解释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处于迟滞状态[14];金观涛等用控制论系统论方法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结构,提出超稳定系统假说,认为小农经济作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超稳定的“板结体”,从而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黄宗智则以华北小农经济与小农社会为例,提出了小农经济“内卷化”理论[15]。显然,上述研究都还是对教课书已认定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的基础”进一步解读与批判上的具体深化[16]。与此相反,白钢则提出“小农经济非封建专制国家经济基础”的观点[17]:认为小农经济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它本身不是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的地位和作用受当时居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制约[18];邵达生等则认为,小农经济称为封建专制国家的“剥削基础”更为准确[19]。非常清楚,由于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重新认识农民和农民家庭经营,重新认识农民阶级的作用和农民意识,已是中国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尽管还没有看到对农民家庭小农经济进行系统研究的专门论著,但“小农经济”为“封建经济基础”论的坚冰已经打破。反观当时的中国现代史与党史学界,翻阅期间上述学科近十年的学术成果,传统思维似乎还是陈陈相因,急需理论的引入、更新和运用的创新。

[1] 董楚平:《论平均主义的功过与农民战争的成败》,《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孙叔平:《谈农民的历史作用》,《群众论丛》,1981年第1期;《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1990年,第2期,第90页;毛磊等:《对平均主义界说的若干理论思考》见《江汉论坛》,1990年,第3期,第27页;《中国的平均主义》,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1] 毛泽东:《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21.2.8)《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2页,人民出版社,1981。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18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

[3] 胡绳:《中国共产党七十年》,第332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4] 龚育之:《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1期。

[5] 薛暮桥:《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求是》19889年第1期。

[6] 林蕴晖:《变变土地改革后的主要矜持和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2期。

[7] 参见之恺:《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1997年联合增刊,第69页。

[8] 董楚平:《农民战争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浙江学刊》1980年,第1期。董楚平先生是这一时期研究农民战争与农民平均主义中着力良多的著名学者。他在1979-1983年间,先后在《历史研究》、《光明日报》等重要刊物上发表了17篇论文,

[9] 董楚平:《论平均主义的功过与农民战争的成败》(《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和《农民战争特殊规律控浅》(《求是月刊》1981年第2期)和《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1979年10月23日。

[10] 孙叔平:《谈农民的历史作用》,《群众论丛》,1981年第1期。

[11] 董楚平:《论平均主义的功过与农民战争的成败》,《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

[12] 董楚平:《论平均主义的功过与农民战争的成败》,《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

[13] 孙叔平:《谈农民的历史作用》,《群众论丛》,1981年第1期。

[14] 参见蒋大椿:《改革开放以来史学领域理论研究》,《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4期

[15] 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 页。

[16] 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1840-1949)》第4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

[17] 这种见解在视农民家庭小农经济为封建经济基础时就已经出现,其代表就是20世纪初期的乡村建设派,在国外,则有舒尔茨、张五常、赵冈等人的观点。

[18] 白钢:《小农经济不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学术研究》1984年第1期。

[19] 邵达生:《是经济基础还是剥削基础?》见《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三集;谢天佑:《封建社会再生产和农民个体经济的历史地位》,《上海师大学报》1980年第2期。 三、为释疑而入,却负重难出

我开始研读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正是前述的由“注释”向“学术”回归的80年代初期。那时,我大学毕业留校(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任教不久,对前述学术界关于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研读的成果与结论,自然敬重有加,全盘接受。尽管我生性愚钝,学习起来也是生吞活剥,囫囵吞枣,但在死记硬背传统观点与结论上则是循序见进,逐步印入了脑际。这些我在学生时代全盘接受过来的基本认识,是我作为一个史学研究的新兵进入所谓的“学术殿堂”的起点。当年,受农村经济改革大潮的吸引与驱使,也限于个人经历和知识水平,我在重新审视自己平生所学并寻求研究选题时,视线本能地聚焦于生我养我的乡村和改革开放中充满活力的中国农民。

当时,我任教中国近现代史课程,理论界尤其是史学界有一种似乎不容置疑的定论:即认为人民公社运动是农民平均主义的产物,毛泽东的“一大二公”追求是农民平均主义意识的反映或受农民平均主义的影响。这令我非常纳闷:在我从孩童到大学时代的20余年的记忆中,当年,中国农民正是在大批特批农民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中被赶进集体化和人民公社的;现在广大农民冒死瓦解了人民公社,怎么又是“一大二公”集体化运动的始作俑者呢?这左一巴掌、右一巴掌怎么都打在老实巴交的农民身上?这个问题刺激我进一步思索:平均主义到底是不是学术界所认定的“农民意识”或“农民主义”?古代农民抗暴起义追求的所谓“平均主义”是不是广大农民的追求?中国现代革命中的重新平分土地是不是农民的思想与主张?如若不是,那农民的思想意识与主张到底是什么?平均主义意识又源自何处?回答这些问题不能凭空说理,作“纯理论”上的论证,必须借助具体历史事件的考察与分析来得出结论。对从事中国近现代史教学工作的我来说,要选择具体历史事件,自然想到自己比较熟悉的毛泽东与农村经济变革的理论和实践。这一事件历时长达半个世纪,资料丰富且被大家所熟悉,对它进行考察分析将能很好地解答上述疑问;由此我开始进入毛泽东与农民问题或农村经济变革的研究。我的研究从小处着手。首先思考的是:平分土地(平均主义思想的表现之一)为核心的政策(包括平分土地时的“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政策)能否保护中农乃至富农?如果不能,那么中农与富农自然就不会赞成平分土地,那也就不能说平分土地是农民的思想,至少不是所有农民的思想。进而思考:农民阶级中究竟是哪个阶层且大致有多少人是赞成平分土地的?自然又必须对毛泽东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进行研究分析,思考当年农村的阶级划分标准与农民政治态度存在如何关系?“劳动”与“不劳动”、“剥削”与“不剥削”能否正确区别?实际执行中又出现哪些问题?存在哪些局限?如何正确理解毛泽东农村改革中的阶级路线?接下来,就涉及对农民与农民家庭经营的总体看法和认识:农民家庭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农民家庭经济与现代化的关系到底如何?长期批判的农民自发倾向应该如何看待?集体化运动的错误只是时机与快慢问题吗?恢复农民家庭经营真是历史倒退?还是限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暂时性政策呢?等等;正是这许许多多的未知亟待探索的强烈刺激,使我逐渐和毛泽东与农民问题的研究结下难解之缘。

1983年,我带着几个学生,先从毛泽东推动农村变革的大事记做起,撰写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中的几个问题》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为“限制富农”说质疑》两篇文章[1],作为会议论文提交给当年5月与10月召开的学术会议,这是我尝试解读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的处女作。虽然,这两篇不象样的会议论文在观点的完整性、论述的层次性和写作方法与水平上都存在许多缺陷,但我当时自以为,所依据的论据是充分可靠的,所论述的观点也是站得住脚的,而且有自己的创见。然而,这两篇文章都没有得到权威专家学者的支持和认可,投出的文稿也“泥牛入海无消息”。到1984年上半年,十几万字的大事记完成了,并由此形成了《试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的“限制富农”政策》和《再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阶级划分的标准》两篇论文。而后我被送往南开大学历史系助教班进修一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推进城市经济改革的若干决定》,经济改革从农村推向城市,农村改革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低和农村落后而被迫进行的说法,已由改革的实践作了明确的回答,这进一步坚定了我对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深入研读的信心。在左志远教授具体的指导下,我利用南开丰富的资料,阅读了大量港台相关论著,研读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华北农村许多资料,并利用1985年的春夏期间,在河南、陕西、山西和山东等地进行过短暂的农村考察。这使我第一次有了中国南北农村社会比较的学术视野,并以中央苏区和晋察冀根据地这两个不同时期的南北农村变革作比较,完成了《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另一种方式》一文初稿的撰写,还对前面几篇论文进行修改与充实。此后的几年中,《南开史学》、《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和《上饶师专学报》先后分别发表我在该领域从事研究的最初三篇论文,同时,又完成了《中央苏区查田运动研究之我见》、《土地革命革命时期中共地权政策的再探讨》等两篇文章。这些已经发表和还未发表的相关论文,实际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研究》一书雏形。

1990年,我考取中国近现代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第二次进入南开大学学习。在导师魏宏运先生精心指导与组织下,我的学习与研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获得了一个全新的学术交流平台。期间,我于1991年初完成了《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研究》一书的写作[2]。在书中我就前述土地革命中有关平均分配土地、阶级划分、富农问题、查田运动问题、农村互助合作和农民的负担等等问题,在已有论文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心得和不同见解。1991年8月,我在南开大学参加了由导师魏宏运先生主持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国际学术会议,并向大会提交了《变革农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另一种方式》[3]的会议论文;并将出版社会议前夕送来的《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研究》的样书分送给与会的国内外同行交流。论文在小组发言后受到了国内外与会学者的关注和“好评”[4],同时,《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研究》一书也意外地受到国外学者关注,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教授、著名中国现代史专家马克·塞尔顿(Mark Selden)对拙作抱有良好的印象,并给予了令我吃惊的评价,他希望我能同意将该书在美国翻译出版[5]。这是我参加这次会议的最大收获,也是我多年的研读成果在国内外学术界受到关注的开端。随后,我在《南开大学学报》、《抗日战争研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中外学者论抗日根据地》等书刊上又先后发表了《中央苏区“查田运动”研究再探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地权政策转变的再探讨》、《变革封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另一种方式》、《略论晋察冀边区的土地变革运动》等论文,完成了《平均主义与改造农民:试论毛泽东在中国农民问题上的根本性失误》和《社会心理与高潮迭起:试论农村集体化运动一哄而起的根本原因》等论文的初稿,并参加了我的导师魏宏运先生主持的国家社科规划重点课题“三四十年代的华北农村调查”的冀东农村社会调查。冀东农村调查,是我真正亲近北方农村乡土,走进北方农民的土屋小院,坐上乡村大炕头;北方农民的敦厚勤奋、朴实好客,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期间,我还先后到河南、陕西、山东等地做了短暂的农村考察。这些农村调查与考察,使我的研究走出了原有的狭小区域,为完成学位论文(即努力全面系统准确地评价毛泽东半个多世纪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变革的历史)奠定了基础。我在南开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于1993年夏天回到我曾经学习与工作过的江西师范大学工作,并在1994年春夏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的增补与修改,以《理想·历史·现实——毛泽东与中国农村经济之变革》[6]为题,交由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于1995年正式出版。

[1] 这两篇论文分别是于1983年5月和10月提交给在九江市和新余市召开的党史研究学术研讨会。

[2] 后来于1991年4月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

[3] 该文根据1985年在南开大学进修期间撰写的初稿修改而成,于1991年提交在南开大学召开的中国抗日根据地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在小组会发言。会后主要内容收入大会论文集《中外学者论抗日根据地》(中国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全文发表于《抗日战争研究》1992年第4期。

[4] 内田知行:《第二次中国抗日根据地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观感》,见(日)《中国研究月报》,第528期,(1992年2月)。

[5] 该书会后经马克·塞尔顿(Mark Selden)教授的努力,于1994年由艾平和张秋成两位先生完成了书稿的全部英文翻译与校对工作,并以《A Study of the Land Revolution in the Central Soviet》为题,在(纽约)《Chinese Economic Studies》1994年第5期、第6期和1995年第1期将全书逐一连载发表。

[6] 该学位论文经修改后于1994年夏天交由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

拙著《理想·历史·现实——毛泽东与中国农村经济之变革》,是我十余年研读毛泽东心得的一次总结与提升,并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表达了自己一孔之见:

首先,拙著以《理想·历史·现实——毛泽东与中国农村经济之变革》为书名,将毛泽东半个世纪左右(上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直到他的逝世)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变革的实践,划分为两个时期(土地改革时期和集体化运动时期,以1953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为界)四个阶段(走向变革阶段:1919-1927;土地改革与废除农村封建生产关系阶段:1927-1953年春;走向“一大二公”阶段:1953-1960年;执著空想模式与继续探索前进新途径阶段:1961-1976年),进行系统而全面考察,从而将毛泽东农村经济变革的“理想与实践”“逻辑”为“按照他的设计和理想前进”的一个整体(拙著前言第1页)。当时,毛泽东逝世已经近20年了,他推动的农村经济变革,在毛泽东及他之后的时代都是那么的惊天动地;可是,全面系统研究毛泽东一生推动农村经济变革的专著却迟迟没能问世(至少当时乃至现在我还没有看到)。在我看来,那时能看到的有关论著中,学者对毛泽东推动的整个农村经济变革的研究,均局限于不同时期或阶段的分析与考察,缺乏系统考察、全面分析与整体把握,总是把毛泽东的理想目标与策略调整、或把理想追求与战略退却混为一谈,似乎毛泽东总是在不断改正错误接着又重复错误;导致不仅研究对象毛泽东的行为前后矛盾,而且研究者的“事后诸葛”也是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拙著是在近十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整体性综合研究,避免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误区,将毛泽东领导的农村经济变革概括为:“有时循序渐进,甚至以退求进,有时高潮迭起,一个紧接一个;理想与历史契入现实,阶级斗争相伴始终……现实曾校正过理想,理想因此却变成了现实,历史树起了时代的丰碑;理想曾也发展为空想,空想又左右过现实,历史因此陷入‘停滞与徘徊’。功业也辉煌,失误也重大。辉煌的功业推动了历史的进程。重大的失误酝酿了新的历史性变革。”(前言第2页)它将毛泽东策略艺术的高超与目标模式的错误区别开来,对毛泽东推动农村经济变革实践,不管是正确还是错误,其前后的继承与发展都清楚而协调地展现在两个时期、四个阶段之间。

其次,拙著就农民和农村经济相关的理论问题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如,以农民家庭为载体的小农经济,始终具有“自发‘竞争’的天性,也可以与商品经济共存,并在其中得到发展与改造”(第9页),它具有“自发竞争、适应和转化功能”,“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经济和开放经济”(第3页),“表现了他们那脱贫致富的强烈要求和敢于面对市场,走向市场的勇气”(第107页);“中外古今的历史证明,家庭承包并不仅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决定,更重要的是受农业劳动本身的特点所制约,是由农业中家庭个体经营形式本身具有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决定的。它对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具有较大的宽容度,既能适应于手工劳动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又不完全排斥实行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先进生产方式。通过市场这一纽带,它可以适应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走向社会化。”因此,“告别‘大呼隆’的时代,农民决不会感到寂寞;农业经济适度规模经营,农村经济的专业化、集约化,也不再需要通过人为的合作化集中土地或人为地将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那只‘看不见的手’绝对会比人为主观的‘手’调节得更为恰当,农村经济则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第265页)。农民的私有性与革命性、农民私有者与劳动者的创造性都是不可分的,但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到毛泽东,“对农民作为私有者和他的私有性的认识”都“存在片面性”,因而在实践上“导致对农民利益的忽视和对个体农民的仇视”(第124页);在封建特权横行的社会里,农民“从来就难有机会在公平的市场中参与竞争,倒是长期深受官商勾结之苦,只能困缩于小块土地上挣扎度日。毛泽东对下层贫苦农民一往情深,立志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殊不知,农民长期不是苦于自己的小私有,而是苦于他们作为劳动者遭受的超经济强制,劳动产品得不到保障,苦于不能用自己的劳动和产品参与正常的公平竞争”(第9页)。“农民既不是天然的社会主义者,也不是天生的平均主义者”(第186页);平均主义只能为“下层贫民所接受”而“必然受到广大农民基本群众的抵制”(第7页);集体化时代,中国社会精英大批狠批农民的“自发倾向”并驱赶农民进入集体化,导致巨大失误后又反诬农民为平均主义者,这不仅是对农民主体的“一大误解”,而且是对农民几十年“忍辱负重,作出巨大牺牲的最大不公”(第183-184页)。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就是抛弃“社与资”、“公与私”、“大与小”的无谓争论;实行“劳动致富,共同富裕”,“不是收缴有钱人的钱袋子,而是让贫苦者也有自己的钱袋子;不是消灭有产者,而是让全体人民都成为有产者”(第263页)。同时,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农村”,正视“农民的负担久减仍重,传统的重农政策急待更新,行政权力仍以它强有力的影响干预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城乡市场的形成,官商结合的阴影犹存……农民渴望平等竞争的权利与法律的保护,呼唤代表自己的组织(第267-268页)。

再次,拙著在肯定毛泽东领导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许多正确策略政策和取得巨大成绩的基础上,通过大量具体史实论证,对毛泽东农村经济变革在各阶段的一些具体政策的评价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比如:关于毛泽东的农村阶级路线问题,不仅30年代初期对“地主、富农和中农成分的划分”“明显地存在严重的问题”(第25页),就是到50年代的土改中,对从事经营“做指挥管理工作而不直接参加农业体力劳动的富农,其成分的归属问题,因受到当时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最终也没有能得到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表面涉及的只是富农的阶级成分问题,但实质上是怎样正确认识“剥削”与“劳动”的内涵的问题;它在当时虽无“大的不良影响”,但对土改后农村经济发展中“正确认识多种经济形式共存,正确把握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实践上与理论上将引发更为深刻的问题”(第30页);而所谓“联合中农”的问题,实是“依靠贫雇农在农村中的权威,掀起火热的阶级斗争,达到团结中农,这才是毛泽东联合中农政策中更为确切而实际的内涵”(第34页);对依靠贫雇农“可能导致的盲动错误”,“史学界却长期不敢正视这个问题,以致解放后也长期未能吸取下层贫苦农民说了算的经验教训”(第37页)。关于平分土地与富农问题;论证了平分土地的前提是没收一切土地,“不然,政府凭什么去平分一切土地”;“没收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但同样都采取“平分土地”,实质并没有所谓的“原则的改正”[1];它不但消灭了旧式富农,同样会损害中农的利益(第40-43页);30年代开始毛泽东确立了“地权农有”思想,但它“只是”农民在民主革命时期“打了折扣的”和“不完全的”的“土地占有权”,从法权上说存在“不严密”的“缺陷”,仅是革命策略性的“产权”,进而自然影响新富农保护问题(第60-63页);当年曾有“削弱富农”、“限制富农”、“抑制富农”等提法,“实际内容都是消灭旧式富农之意”,至多是保护新式富农(第23页);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则仅仅是实现平分土地的措施之一,不是什么“限制富农”(第45页);废除“债务问题的认识,从另一个侧面上,既体现了一个革命者的社会观,也反映了一个革命者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水平”,“不能盲目颂扬”(第48页);“抗日根据地内的‘减租减息’推动了一场‘悄悄’的土地变革运动”,是“变革农村封建生产关系的另一种方式”和“全方位的经济变革”(第48-52页)。根据地农村劳动互助组织,是“战争特殊环境下”的发展经济组织形式,创造了“‘大书特书’的奇迹”,但毛泽东在总结时出现了偏差:即“脱离具体环境”、将劳动互助当作集体劳动和与生产率大提高划等号,并将之“与追求‘集体化’理想目标相联系”,这导致他后来坚信“‘一大二公’和轻信浮夸风”(第77-80页)。对于集体化运动;针对不少论著认为毛泽东1953年提出过渡总路线是战略改变的即兴而为,提出并论证了这是“误解毛泽东整个农村经济变革战略”的观点(第116-120页);针对党内不同意见最后都服从毛泽东的问题,认为不能单从毛泽东的专制武断解释,比如,“邓子恢与毛泽东的分歧”,由于他们在追求的目标模式上的“一致”性,“就不可能从理论上来影响毛泽东,而只能在毛泽东迅速推进的合作化运动面前承认自己的错误了”(第130页);针对史学界对农业合作化运动,“以1955年夏天为界,肯定前段,批评或否定后段,重点是批评后段的急躁冒进错误”的基本看法,认为“如果仅按急躁冒进错误来认识问题,上述阶段的划分是正确的,要是只允许从传统的集体化模式和姓社姓资的思维方法来评判这段历史,那么史学界的上述看法也无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把集体化(或合作化)运动分为前后二段来加以肯定和否定,是根本不科学的,与毛泽东的原意是相违背的,既不能说明历史,也不能解释现实”;集体化运动的失误,绝不是一个急躁冒进或快与慢的问题(第140-141页);针对学术界将集体化运动的失误归咎于农民平均主义,通过对当年激烈阶级斗争形势下整个农村社会心理的分析,详细论辩这种观点的错误和导致亿万农民“一哄而起”的根本原因,认为“人为地滥用政治斗争与阶级斗争,社会缺少基本的民主与法制”,才是导致集体化运动一哄而起的根本原因(187-194页)。

上述这些个人的观点,体现了我当年在解读毛泽东与农民问题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但它仅仅反映我那时为读懂毛泽东所作的主观努力,浅陋之处自可想见。在当年的论文答辩与书稿完成之后,书中涉及的许多还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始终在脑海中辗转。比如:书中区分了“农民主体”和“革命先锋”两个概念,深感学术界简单将部分赤贫农民的意识视为整体农民意识的不妥,但没有对农民进行阶层或层次区分,更没有对农民主体及其意识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论证;面对学术界那基础深厚又颇具权威的农民问题的基本理论,要重新对农民的意识及其追求进行论证,更感到束手无策,力不从心;因此,也没有去探讨农民所“呼唤”的“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和只有自己能够代表自己的问题。还比如,论证了农民家庭经济具有的自励、适应、转化功能和开放性,但缺乏实证性的分析;对传统租佃制度和农村民间借贷问题则缺乏从理性上进行基本的研究。又比如,提出了中国历代的民变、民众暴动造反实际上不能称之为农民战争、平均主义不是农民意识的观点,但缺少全面的、历史的深刻论证;在讨论平分土地与土地农有问题时提出了“法律产权”问题,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加以认识;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关涉进一步推进毛泽东与农民问题研究的重大问题,也是重新认识农民与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后来都成了我继续进一步研究的所选课题[2],然而,当拙作交付出版时,我不仅没有感到如释重负,而是有一种疑虑重重,负重而出的感受。

[1] 毛泽东曾说:“没收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见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40页。

[2] 《是农民平均主义?还是平均主义改造农民?》(《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20世纪初期(1900-1930)赣闽边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等论文,出版了《劳动力的流动与农村社会经济变迁——20世纪赣闽粤三边地区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四、重新读进去,努力读出来

拙著出版至今已近十年,中国传统的农民问题以“三农”问题的新形式出现,受到全国上下的关注,学术界对农民问题的研究也推陈出新,成果斐然;虽然相关研究主要偏重于当前农村现实中的问题,但直接关涉毛泽东与农民问题研究的仍然不少,至于间接关联的问题则更多。如有关农民意识,农民是不是平均主义者的问题,关于重新认识农民家庭经济问题,关于农民自我组织的问题,关于合作化运动的评价问题等等,都是期间重要的研究课题。

首先,关于农民意识的特别是所谓农民平均主义问题的研究,则还是传统观点一统天下,认为小农经济下的农民,“精神麻木,因循守旧甚至封建迷信,信天由命”[1];“多数人都对新的生产技术的功效表示出怀疑、排斥、恋旧和冷漠等态度”[2];“作为封建生产方式的消极代表,农民没有力量超越……经济上的绝对平均主义……为毛泽东晚年错误思想提供了活动的舞台”[3];“农民平均意识即平均主义”[4];农民的“平均主义是小农经济的产物”,“平均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公’、‘平’的观念根深蒂固”[5];“农民天真地要求与统治阶级平分社会财富”,并发展为“平均主义的分配期望和价值观” [6];“只要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依然占优势地位,农民小生产者的平均主义思想就必然会冒出来并左右其行动”[7];“普通农民最为欣赏的自然是绝对平均主义的作法”,土改“强化了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农民把“合作化当成了‘合伙平产’……实现绝对平均主义理想的第二次土改”[8];建国后平均主义的“严重危害”,也被认为是“清楚地看到了……农民意识的严重危害”[9]。显然,平均主义为农民主义或农民意识等传统认识,已经深入社会的骨髓,需要进一步加以澄清。

其次,对农民家庭经济的重新认识,秦晖、孙达人、武力等著名专家有了重要的创新,如孙达人认为:“中国传统文明的基础是个体农民奠定的,以中国农民和精耕细作农业为标志的封建主义其实是更典型的和更先进的”[10];秦晖认为:“家庭经营在农业这种特殊产业中具有特殊的适应能力”;即使传统经济“也很少是所谓‘自给自足’的,物流与劳务流在传统时代也可以相当发达”,而“如今‘小’农早已不能作为‘传统农民’或‘农民落后性’的同义词”[11];武力等则认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小农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中农化而不是两极分化……小农经济、市场调节与工业化可以并存”,可以“接受能够提高收益的新技术的”[12]。但传统的认识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农民个体经济,是无法保证庞大的国家工业化对农产品快速增长的需求的”,“对传统小农的改造势在必行”[13]。作为封建生产方式的消极代表,农民没有力量超越政治上的皇权主义和经济上的绝对平均主义……中国几千年同封建主义共生的小农经济,对毛泽东政治上长期“左”的错误思想,有更深广的影响……为毛泽东晚年错误思想提供了活动的舞台[14]。它“不可能‘致富’”,“不可能是‘产业’,不可能‘经济’”;“分散或合伙经营农业没有重大不同”;“农民家庭经营是不能减少农民的”,也“不可能走上‘致富’的路”;“农民仍然是个封建阶级,因而他本身并不具备社会主义的‘天性’”(农民确实不具有“一大二公”式社会主义性质——引者)[15];市场化对中国亿万小农家庭将是一场浩劫,会催生社会大动荡,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农民的能力取决于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控制权;小农经济即现在的农民家庭经济“逃脱”不了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的牺牲品“规律”;“农村集体的崩溃和重新获得自由对农民未必是福音”[16]。显然,以“救世主”或“贵族式”的眼光俯视农民,敌视或蔑视农民家庭经济的观点与意识真乃挥之难去。

再次,关于实现农民自我组织的问题,也是近十年农民研究中的热门话题。杜润生先生是一位长期从事中国农村改革理论研究和直接参与中国农村改革实践的农民问题专家。他在农村改革初期就注意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民自我组织对农民的重要性;80年代中期,他曾给邓小平同志建议恢复农民协会[17],认为“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政府听不到他们的诉求。工人有工会,要允许农民成立农民协会,使农民依靠它行使已经拥有的权利”[18],并一直呼吁让农民组织起来;陆学艺、郭书田[19]、陈锡文、迟福林[20]、于建嵘[21]、李成贵[22]、盛洪[23]、赵立刚[24]、党国英[25]、蒲文忠[26]、程同顺[27]等都持相同观点,认为在政府政策决策过程中没有农民的声音是造成“三农”困境的重要原因,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解决农民组织化的问题,改变农民弱势群体的地位,他们都主张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组织,以提高农民对资源的控制能力、社会行动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当然,相反意见也很多,如有学者认为:农会是一种“革命组织”,会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农民组织也可能被人利用[28],或担心农民组织演变为“社会运动”,威胁现有政权[29],或认为中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也不能孕育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即便付诸实施,也会“沦为公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建立农会不仅“尚早”,而且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30];或从现实操作性角度提出建立农会在当下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31];或认为在“当前农民的原子化状况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协会可能不仅不能维护农民权益,而且会加重农民负担,进一步恶化农民的处境”[32];等等。因而,反对农民建立自己的组织。应该说,尽快让农民实现自我组织,无疑切中了当前农民问题的要害;而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和对目前我国工会等民众社团组织的现状及其社会作用的评估指数,持相反观点的一些意见也不无道理;至于现实社会最终没能接受让农民实现自我组织的建议,主要是因为没有准确认识谁是农民的主体。由于中国历史学家眼中的农民战争史研究思维所致,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农民就成天然的“造反者”、“革命者”,是暴民、乱民和刁民,是社会动乱的根源;他们愚昧落后,总是被人用作“改朝换代的工具”[33];因此,乡村干部怕农民,城镇市民怕农民,知识分子怕农民,政治精英也怕农民;持农民组织论观点者也没有能破解几个似是而非的农民组织危险论的观点。这样,九亿农民就不被允许有自己的组织。所以,理论界急需对众多的农民群体做出具体而实事求是的整体分析与阶层分析,区分谁是农民的主体,认清农民主体是社会建设者与社会稳定力量,还是社会破坏者与社会动乱因素,纠正对农民群体认识的误解,转变长期形成的农民观。

[1] 陈庆立:《中国农民素质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2] 李秋洪:《中国农民的心理世界》,中原农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129页。

[3] 李锐:《李锐论说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190页

[4] 王学典:《二十世纪后半期中国史学主潮》,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3页。

[5] 张侃、徐长春:《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页。

[6] 李小平:《中央苏区土地改革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105、133页。张侃、徐长春:《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页。另参见李秋洪:《中国农民的心理世界》,中原农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

[7] 李小平:《中央苏区土地改革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8] 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6、153、154页。

[9] 王学典:《二十世纪后半期中国史学主潮》,第297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

[10]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试探我国历史发展周期》,第85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11] 秦晖:《“小农经济思想”的帽子不能乱扣》,《世纪中国》2001年4月4日。

[12] 武力、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页。

[13] 谢茹:《新中国农地制度述略》,第36、38、42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4] 李 锐:《李锐论说文集》,第188-19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5] 王学典:《二十世纪后半期中国史学主潮》,第297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

[16] 潘维:《农民与市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0、132、399-400、145、147、132页。

[17] 肖 瑞、李利明:《农村土地变迁之路》,《经济管理文摘》2003年第2期,文章提到小平同志的回答是:“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这样吧,我们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筹办”。

[18] 杜润生:《我们欠农民太多》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序一》,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6月。

[19] 郭书田、陆学艺:《解决“三农”问题的十条建议》,载《中国经济时报》,转自《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年5月

[20] 王景新:《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观点综述》,见《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总第491期。转自《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年5月

[21] 于建嵘:《我为什么主张重建农民协会》,转自《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年3月。

[22] 李成贵:《中国的二元结构与“三农”困境》,见《古今农业》2003年,第4期。

[23] 盛洪:《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经济观察报》B2版,2003年1月27日

[24] 赵立刚:《建立农民协会的必要性及相关问题》、《从多重视角看建立农民协会之必要性》等文章,见中国农村研究网三农论坛上的留言,2003年3月1 2日

[25] 党国英:《相信农民甚于相信政府》,中国农村研究网三农论坛上的留言,2003年3月1 2日

[26] 蒲文忠:《让农民组织起来--兼论转型期社会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原载:中国改革论坛, 转自《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年7月。

[27] 程同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年11月11日

[28] 于建嵘在《我为什么主张重建农民协会》一文中提到学者们的三种担忧:“农会最好不要搞,因为这种革命组织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如果成立了农民协会这种群众组织取代基层政权将带来更多的问题,比如谁提供必要的农村公共物品,谁承担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行等等”; “成立了农民协会,被坏人利用了如何办?”。见《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年3月1 2日

[29] 署名“一通”的网友在中国农村研究网三农论坛上的留言:《社会组织与社会运动》

[30] 见李剑宏在中国农村研究网三农论坛上的留言:《中国能孕育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吗?》

[31] 见袁方成在中国农村研究网三农论坛上的留言

第四,关于合作化运动的研究,虽然也取得了不少新进展,比如,“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即使不是‘杜撰的或误认的’”,起码也是被“不恰当地扩大了的”;当时农民“只可能”存在“自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急于推进合作化运动的毛泽东是“使用经济、政治和行政三大杠杆顺利地将农民群众的个体生产积极性‘引导’到互助合作的道路上来”的[1];有的认为合作化运动要解决的正是农民最缺少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2];具体的策略步骤虽多有创造性,但目标模式是照搬苏联,不适合我们的情况,“带来很多问题”[3]。但综观全面,认为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具有解决经济发展和消除两极分化以及广泛的“人民性”与“历史合理性”[4]的观点仍然占据主流;合作化运动只是过急、过快、过粗、过于单一的“四过”框架还没有实质突破[5];甚至有的还仍然将其夸大为“对传统的自给自足的、保守的、自我封闭的小农思想意识的有力冲击……对于中国农民的思想教育,却是空前的”;对农民“是一次难得的教育机会” 和“伟大胜利”[6]。对这样一个关系到准确评价毛泽东推动的农村社会经济改革和正确认识与深化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重大问题,史学界的研究还真是任重而道远,本质上同样涉及如何正确对待农民的问题。另外,我在拙著中论及的毛泽东领导的农村经济改革中的富农问题,在最近出版的许多论著中,因没有把握共产党关于树立农村“贫雇农权威”和政策确定或允许“重新平分土地”(“大多数人要求即可重新平分”)等主要生产资料对富农、中农的实质影响,而空谈对中农乃至富农的所谓保护问题[7],都显然是不准确的。我对上述问题的观点,早在拙作中已作了明确的表述。

在学术研究不断深入的同时,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快速推进和“权力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杂糅并存,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出现了许多严重不协调的音符;处于体制外的农民,受到来自“计划”与“市场”、“权力”与“竞争”的双重挤压,农民问题以“三农”困境的方式浮出水面:农民负担久减难轻,劳力转移路障重重,农民增收步履艰难,农村生态遭遇空前挑战;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规模经营与产业调整中日益萎缩、乃至丧失,农民的土地等财产权益在虚置泛化中流失以至于失地失业、甚至失居,农民的国民地位待遇乃至基本人权都得不到尊重,农民与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享受无缘……市场的公平似乎对农民例外!尽管全国上下都十分关注“三农”问题,中央对“三农”问题更是一贯十分重视,农民减负问题、劳力转移问题、税费改革问题、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农民增收问题、民工工资问题、土地保护问题以及征地与种粮补贴问题等等,个个都有党政领导乃至中央最高领导亲自关注;2004年,中共中央在十七年后重新以“三农”问题颁布“一号文件”,农民问题进一步受到空前重视。但是,农村干群矛盾和“三农”前景仍然不容乐观。伴随“三农”困境,引发社会民众以至农民对毛泽东的重新评价,“毛泽东热”悄然兴起,持续升温。对此,被传统农民观束缚的人们认为,这是农民平均主义或农民意识的反映;农民意识与农民组织危害社会稳定的观点也颇有市场。现实的问题要求学术界对中国农民、农民意识和农民问题作出更为科学的阐释,重新深入研究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也有了新的内容和要求。

回顾与学习学界同仁相关学术成果,追踪农村社会改革与发展面对的新问题,顺应时代对学术研究的新要求,是我尝试重新研读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的基本路径选择。如上所述,在进一步解读毛泽东与农民问题和当前“三农”问题的研究中,所涉及的全部问题都关系到如何重新认识和正确对待农民与农民家庭经营的问题,要解答农民的“毛泽东热”是否农民留恋毛泽东追求的“一大二公”?研究缓解“三农”困境途径应不应该让农民组织起来,则要从对众多的农民群体做出具体而实事求是的整体分析与阶层分析、弄清谁是农民的主体和农民组织是否危害社会稳定做起;对农民意识“危害论”和平均主义为农民主义的传统认识,则要从历史与理论上加以澄清;而对以救世主或以贵族式的眼光俯视农民、无视或敌视农民家庭经济的传统意识,则要分析它为何总是挥之难去;等等。如何解答?如何弄清?又如何澄清?如何挥去?这些问题,则是我最近十年来期望进一步努力读出来的重要内容。在此期间,我十分感谢国家社科基金先后两次给予我的研究课题立项资助,使我能够以20世纪百年来的历史为时段,以曾是中央苏区的赣闽粤三边地区农村社会为个案,继续对中国农民与农村经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通过这些资助和学界同仁们的鼓励和支持,我在该地区农村进行了多达近300天的社会调查研究,发表《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租佃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是农民平均主义?还是平均主义改造农民?》(《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20世纪初期(1900-1930)赣闽边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等论文,出版了《劳动力的流动与农村社会经济变迁——20世纪赣闽粤三边地区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等专著,使我对中国农民和农村社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本书的《遗产与超越》一章中,正是在已有上述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就前述学术回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分节展开专门的讨论:以“闪烁而耀眼的遗产”那“抹不去的记忆”与现代“三农”困境前后比较,阐明了“毛泽东热”是农民对社会公正的渴望,而非对“人民公社”的留恋;通过历史地、多层次、多角度地对谁是农民主体的问题探讨,分析了农民的主体在以下层或上层为导向,将产生不同的社会作用,论证了农民主体不仅是社会建设者,而且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力量,回答了当前中国农民能否真正实现自我组织的问题;通过农民本质属性的探讨和毛泽东平均主义思想探源,论证农民不是平均主义者,而是平均主义的“克星”和“一大二公”体制的瓦解者,而打造平等与公正,走出平均主义改造农民的阴影则是中国社会的应然选择;通过农民家庭经营所具有的自发激励功能、灵活适应转化功能和连接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基因分析,进一步深入论证了它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和“非均衡”发展的经济经营模式,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小规模农业向与不同时期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适度规模农业发展,因而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转型,是适宜的因而也是先进的生产经营模式;指出“私”无罪,“小”无碍,农民家庭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活水源头”;应善待农民家庭经营,让农民从“无产者”回归“有产者”,培育农民成为市场主体。最后,本书在结束语中认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已经确认:自己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全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与实践者。然而,对九亿农民群体来说,则只有农民自己能够代表自己;执政的共产党人只有让农民也能自己代表自己,才能听到来自农民的声音,知晓包括九亿农民在内的全国各阶层人民的利益与要求,并将其综合与融入执政的正确决策与实践之中,真正实现对全国广大人民利益的全面代表。而在本绪论中,我力图对学术界长期解读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的研究进行较为全面的回顾,寄望能将本书研究的内容推到新学术的前沿。这些都是我为努力读出来所作的尝试。

我自知生性愚钝;虽历经20多年孜孜以求于青灯黄卷之中,频频奔走于山村田埂之上,虔诚求教农夫于村舍田野之间,然谨呈于您面前的《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与农村经济问题》一书,仍然难免显得粗糙和浅陋。只是因在拜读了拙著出版后的近十年来学术界有关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和当前“三农”问题的研究成果时,愚以为十年前我在拙著中所讨论的问题仍然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所阐述的主要论点也并没有过时;同时,拙著当时没有重视或没能深入讨论与研究的重要问题,现在学界已有了许多新的突破,我自己近十年在相关方面的研读也有些新的心得,便产生了出版本书以向读者同仁进一步表达求教之忱。为此,本书的出版做了这样的安排:本书绪论以《读不懂毛泽东,理不清当代中国农民问题》为题,详细回顾了学界相关问题研究的学术发展和成果,理清了本书进一步开展研究的学术前沿问题,并对本书涉及的内容作了总结性概括;对拙著《理想·历史·现实——毛泽东与中国农村经济之变革》的所有章节则全部收入,但为尊重历史和学术规范,除对个别字、词因印刷错误作了修改外,没有作任何文字和内容上的改动;新章《遗产与超越》则阐述了我最近十年在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心得;本书结束语,则论说了“只有农民自己能够代表自己”的观点。最后,本书附上了全书的主要参考文献和中、英文提要。本书的出版,企望通过总结毛泽东领导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教训,能对进一步推动“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和中国走出目前的“三农”困境有所裨益。

[1] 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5-167页。

[2] 郭书田:《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回顾用项经验教训》,《当代农史研究》,1996年第1期。

[3] 龚育之:《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1期。

[4] 谢茹:《新中国农地制度述略》,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页;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3页;安贞元:《人民公社化运动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5] 谢茹:《新中国农地制度述略》,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2、64-65页;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3页;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303页。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14篇

Abstract:Ethnic problems theor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arxian national oretical system. Study ethnic problems and then handle ethnic problems correct and Properly is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marxist fundamental motive and basic function.

关键词:民族问题实质

Key words: Ethnic problemsEssence

作者简介:王婷婷(1981―),女,新疆奎屯市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赵红伟(1984―),女,山东临沂市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民族问题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民族问题进而正确而妥善的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基本功能,研究民族理论,首先要清楚民族问题的实质。

民族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同志在1992年1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我们正确理解民族问题涵义指明了方向。他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这就是说,民族问题绝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看,它不仅涉及民族自身的发展,还涉及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问题。而狭义的民族问题是指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是指是指事物的本质所在,能够抽象出来体现和表达这一事物的整个过程和特征的东西称之为本质或实质。

考察民族问题的实质要从考察民族及其所处的环境来实现。民族问题的实质是有民族问题的性质决定的。而“民族问题的性质、范围、程度,是由社会的环境条件、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且一般地是由社会发展的全部进程决定的”。因此,研究民族问题的实质就要通过对民族问题产生的社会环境和过程来看。

在前社会主义社会里,民族问题的性质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社会生产关系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存在着根本利益对立的两个阶级或阶级集团,那么,民族作为社会的民族,民族问题受到阶级因素的影响极深,阶级压迫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形成民族内部的民族压迫和剥削,从而形成了民族之间的剥削关系和民族内部的剥削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剥削阶级往往联合起来对各民族的被压迫者进行剥削和压迫,因而,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在于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诉求的压榨和侵占,使得民族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十分尖锐,在奴隶制社会里,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民族的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在人身自由和生产资料上完全剥夺广大努力阶级的权利和诉求;在封建社会里,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民族的地主阶级对广大的农民阶级的压榨和剥削,他们通过占领农民的大部分生产资料,并将农民的人身自由束缚于土地上;资本主义社会里,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民族殖民地问题上,资产阶级民族通过全世界的联合、通过“自由、平等、博爱”的虚伪口号,将封建时代的农民从地主的土地上“解救”出来之后,通过“圈地运动”、商品输出、资本输出、殖民掠夺等方式将他们重新束缚在资产阶级的工厂里,被压迫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诉求同样遭到践踏,民族斗争和民族解放呼之欲出。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里,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已经建立起来,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对立阶级已经消失。“人对人的剥削一消失,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这一著名论断,揭示了民族问题的根源和实质,揭示了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社会革命问题的关系,指明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里,民族问题在共同的利益和诉求上是一致的,存在的民族差别和发展差距上的不平衡是民族之间劳动人民内部的问题,此时民族诉求体现于逐步消除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创造大体相当的发展机会和实现大体相当的发展目标。

在民族发展的更高一个阶段,各民族充分发展,民族的基本特征也充分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共同之处不断增多,民族差别带来的民族问题也随之减少,民族在充分发展的旧基础上走向了民族的融合和消亡,此时民族诉求正是迎合了民族融合和消亡的历史需要。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民族的诉求,因此,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就要考虑民族的诉求。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突出地集中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上。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相联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和基础上才能逐步得到解决。我国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上存在的事实上不平等的逐步消除,只有在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随着国力的增强,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也逐步提高自力更生的能力和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做到。

参考文献: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990――2002年)[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37.

民生问题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 人文社科素质 社会学 精品课程

一、相关概念探讨

民办院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我国民办高校已有二十来年的历史,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已有大约25 个省、市、自治区举办了约300 多所民办学院。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

在正视我国民办教育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不足。民办院校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学生生源,无论从管理模式和教学方式上都有着自身特点。作为一股新兴的教育力量,各大民办高校、教育学者和社会有识之士均以积极的心态来正视存在不足,通过实践来解决这些问题。

人文社科素质的缺乏是众多民办高校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人文素质是指一种内在的身心品质与精神,它是做人、做事、做学问最基本的态度和精神境界,包括基本的思想素质、文化心理素质和情感智慧素质,对学习的兴趣不高。同时,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和教育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实践、应用。有学者指出民办院校重视专业教育,忽视人文教育;自身的文化环境缺乏人文氛围;人文课程设置欠科学。再有,民办院校的师资主要由专职教师、母体学校的教师和社会上的教师资源组成。资源的多样化和多层次化给教师队伍的管理带来难度。同时,民办学院教师报酬与教学数量相关,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求数量略质量的问题。这些都是造成民办高校学生人文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

社会学起源于19世纪末期,是一门研究社会生活现象的共通原理,是一种普通的社会科学。《社会学概论》是社会学、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类专业的学科公共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为学生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一定的社会科学基础,培养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认识社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美国、英国等高等教育来看,社会学均作为所有专业学生的公共选修课程。就我国而言,部分高校也把社会学课程向全校学生开放。因此,社会学是一门非常有利提高大学生人文社科素质的课程。

二、育才学院社会学概论精品课程建设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成立于2000年5月,由西南大学与重庆利昂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创办,2003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育才学院以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为内涵,努力打造富有深刻文化底蕴的育才校园文化,始终秉承“厚学养德, 树人育才”的校训。面对学生学习能力不强,学习热情不高,学习目的功利性的问题,学校领导从多角度来解决学生人文素质缺乏问题。社会学概论精品课程建设旨在从课堂上提高学生人文社科素养,先从管理学院开展试点,逐渐向全校推进。

社会学是一门对从业人员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学科,作为一个理论性和实证性要求都十分突出的专业,如何在教学活动中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既能够牢固地掌握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知识,又能很好地运用所学解决现实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本着理论够用,强化实践教育,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原则,社会学概论课程的教学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授课与积极引导,学生学习与主动参与的教学手段,将社会学课程建设成为理论与实践并重,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育才学院社会学概论课程的建设有着如下几点特色:

课堂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该课程的基本知识,突出重点,解答难点,帮助他们梳理知识的内在逻辑联系,开阔、启发学生的思维。在讲授内容上,教师深入研究各种教材,最终选取郑杭生教授的《社会学概论新修》作为主体教材,同时参考其他社会学教材与社会学经典著作,将《社会学概率论》课程的主要内容设置为十三章,包括理论课程与实验课程。通过这种教学方式,能增进学生专业认识和专业兴趣,打消三本学生对“理论”的刻板效应和恐惧感,让学生初步具有社会学专业视角。

课堂讨论(社会热点、时事分析法)。社会学是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社会学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认识、分析社会能力以及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社会热点分析每堂课都开展,先是让学生收集相关社会问题并进行课前思考,在课堂上学生共同讨论,教师加以点评和积极引导。这一方法接近了生活与社会学的距离,让学生感受到社会学的专业视野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刺激学生的学生热情。在课堂教学中组织讨论和辩论,用以引导学生注重自学和思考,激发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及积极性。比如,在讲授社会角色的时候,课堂讨论实现了师生良好互动,能较好地活跃课堂气氛,对学生理解‘社会角色’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读书会。本着提高大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原则,本课程特设置了读书环节。由教师为学生列出社会学的经典读本书单,组织学生共同阅读、讨论,教师积极引导学生用经典理论来认识、分析社会。读书会最直接的作用是影响了学生课余时间结构。课程小组前后进行两次调查显示,通过加入读书会,80%学生增加了课后读书时间,进入图书馆或阅览室的频率由人均2次/月提高到10次/月。读书时间的增加是以看电影、玩游戏、睡觉时间的相对减少来实现的。

课后辅导。一方面,配合《社会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开列学生课外阅读书目,定期组织读书会交流心得。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和耐心指导学生申报学校科研立项,以提高他们运用社会学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有两个板块,一是校内专题报告,选取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课题,邀请重庆社会学界内专家、本校教师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这类专题报告既能引起学生兴趣,同时又能为学生解决自身问题时提供一定的经验。如“从中学生到大学生,你准备好了吗”、“由学校到社会,你准备好了吗”这一类主题报告,报告人均从社会学专业角度出发来解读现实问题,既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又使教学内容更加新颖深入。有学生听完报告后发出这样的感叹:原来理论这样指导实践的。二是校外板块,积极为学生创造外出学习、交流的机会,如参与2011年度重庆社会学界年会、社会工作年会、其他高校相关人文社科讲座等,以达到扩展学生视野的目标。

社会实践。通过学生的学习,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创造、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社会学理论、社会学研究方法得以在校园这个小社会实践。社会学概论课程的建设依托学院社会学系的实践条件,让学生在心理咨询室、社会调查工作室、实训室进行练习,并在校园内就学生的自身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在这一系列研究过程中,让学生进一步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真正做到理论指导实践。

培养师资。社会学概论精品课程的建设,不仅培养学生,还要培养师资,特别是青年教师。师资力量的培养着重于培养教师的素质和教师的知识体系。民办院校部分教师的素质受到学校和社会质疑,这与教师个体素质有关,同时与整个民办教育的大环境有关。通过对教师素质教育,让教师深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担和使命。其次是教师社会学知识理论体系的培养。从整个重庆市社会学教学系统来看,社会学科班出身的师资并不多,在民办系统中这个问题更加严重。积极让教师走出去学习社会学相关理论知识是学校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之一,如让教师参加北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暑期课程班等。

三、加强与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人文社科素质教育的思路与建议

从课程小组调查来看,通过社会学概论课程的学习,学生的人文社会科素质有一定的提高。一、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更加思想健康,积极向上。和上学期相比,学生更加关心国家大事;更加肯定诚信的作用;更多的赞成人生的意义在于对社会的贡献;学生用理性的态度来对待中国的传统文化。二、学生心理素质得到提高。通过社会学概论课程的学习,学生能从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来看待生活和人生。在面对人生挫折时,学会了用各种理论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面对社会的不公和人生困境时,多了一分理性,少了几分冲动,不再是愤世嫉俗,而是理性面对。三、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态度有所改变。学生由起初“政治课毫无作用”,到如今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能体现时代性、具有实效性,能帮助学生认清形势、分析社会发展规律,这样的改变也证明了社会学概论课程建设在人文社科素质建设上起着一定作用。

社会学概论精品课程建设四个学期以来,我们看到了学生人文社科素质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民办高校大学生人文社科素质建设中的重要性和艰难性。人文社会科学素质教育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基础,要真正实现加强与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人文社科素质教育这一目标,单从一门课程的建设远远不够,应该做到:

一、将民办高校大学生人文社科素质教育贯穿整个学习。人文社科素质教育不仅是公共课程的任务,也是专业课程要达到的目标;不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也是高年级学生的重要课程。

二、营造良好的人文校园环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三、打造精品师资,提高教师素质。

四、加强实践教育,真正做到理论指导实践。

结语

人文社会科学素质教育涉及教育的根本问题,引导大学生如何做人,有利于帮助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民办高校大学生人文社科素质建设,不仅有利于学生个人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甚至可以提高到利国利民的政治高度。作为一名民办高校教师,加强民办高校大学生人文社科素质这条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隋文联.人文素质教育与大学生健康成长[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