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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金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01 03:49:31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金的通知

一、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与市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挂钩,由市财政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预拨部分,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下达各县(市

、区)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任务分配资金全额下拨。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中介机构。每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将本地当年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完

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连同申请组织输出奖励补助资金的情况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剩余部分和奖

励补助资金到帐后,按实下拨各县(市、区)。经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的,除享受省级财政补贴200元/人外,市、县(市、区)财政补贴100元/人[

其中市补贴30元/人,县(市、区)补贴70元/人)。

二、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条件确认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的培训机构及计划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

会公布,并印制宣传材料分发至各乡(镇)、村,同时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市直开展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的确认或招标工作,在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

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委农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农林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确认的培训机构面向全市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按考核后实际培训输出人数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

在市财政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中解决。

三、储备粮的收购

(一)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市级储备粮必须依据市政府文件下达的储备计划分解落实到有关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侏量地完成储备粮任务。

(二)储备粮贷款。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粮源的组织。由市粮食局根据储备计划及市场行情,拟定市级储备粮收购方案,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入库。一是委托采购。即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储备粮

采购时间、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等内容,并委托承储企业完成采购任务。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储企业完不成采购任务或储备粮食验收不合格的,作承储企业放弃承储计划处理;二是招标采购

。即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明确采购时间、品种、数量、质量等规定后,向外招标信息,收到投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开标,确定中标粮源。

(四)储备粮的质量。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四、储备粮的储存

(—)储备粮入库后,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市粮食局中心化验室承担,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核查数量后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二)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实行专库保管,单独核算,加强管理。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

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求,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切实保管好市级

储备粮食。同时,实行市级储备粮检查制度,由市粮食局负责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动态检查,以便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五、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一)推陈储新的原则。根据粮食市场行情,遵循低吸高抛的原则,达到调节供求,降低成本的目的;坚持适时轮换、推陈储新,避免陈化贬值;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运作效率;坚持规范管理,确保

存粮安全。

(二)推陈储新的要求。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根据承储合同条款规定,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

推陈储新,以粮食收获年度计算,粳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和3年,在新粮上市时粳稻、小麦必须适时组织轮换。每批的轮空期不超过3个月,轮入的储备粮品质必须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推陈储新的监管。市粮食局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的监管,根据市场情况由市粮食局制定轮换年度计划。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适时择机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轮换运作时,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

,经市粮食局批准。

六、储备粮的动用

(一)当市政府需要安排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市政府动用储备粮。其价格按市场价,由市财政与承储企业结算。

(二)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操作,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三)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七、储备粮的财政补贴

(一)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公斤0.08元,推陈储新费用按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粳稻每年每公斤0.08元进行补贴(包括损失损耗);贷款利息按计划内实贷数和当期规定利率进行结算。上

述补贴由承储企业在遵守各项储存和轮换等规定的条件下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八、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承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轮出的储备粮,市粮食局可强制拍卖,并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因未及时轮换造成的粮质劣变及新陈

品质差价,由承储企业负担;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加倍扣拨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对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二)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会计统计

报表及库存实物台帐与帐表不符等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承储合同的约定,取消其承储资格。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政办发[]111号)文停止执行。

(三)市、县(市、区)两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经费应分别在市、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中专项安排,不得挤占省、市下达的培训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应将促进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配套使用。国家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下拨后,与省级和市、县(市、区)安排的培训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统一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重复安排。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示申请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

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输出、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输出培训人数未达到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省、市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将视

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有关县(市、区),市将扣减下年度劳务输出培训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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