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关于瘦肉精监管的通知范文

关于瘦肉精监管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22 03:20:14

关于瘦肉精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省、市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强化养殖投入品监管。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明确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原料及饲料、兽药进货来源,各项记录台账是否齐全规范,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不生产、不经营、不销售“瘦肉精”等违禁品及含有违禁品的饲料、兽药。一旦发现,要及时控制,追踪来源,召回产品,并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强化养殖过程监管。要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依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实行包场、包户责任制,与监管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监管到户。要及时向养殖场、户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做到不漏场、不漏户。要以生猪养殖场、户育肥猪和槽内饲料为监控重点,增加抽检密度,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养殖场、户人员的培训力度,指导合理用药、科学用料,建立养殖档案,实现安全生产,保证畜产品养殖环节的安全。

(三)强化收购贩运监管。畜牧、工商部门要协调配合,共享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登记备案信息,加强经纪活动监管,规范经纪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人要依法严查。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与辖区内的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签订不经营、不销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不收购、不贩运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畜产品的承诺书。发现经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理。

(四)强化产地检疫监管。畜牧部门对养殖场、户出栏生猪(牛、羊)要严格按照《市猪牛羊产地检疫操作规范》的要求,落实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养殖场、户在申报检疫时,必须出具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违禁药品的自检或委托检验阴性报告单。检疫申请受理后,检疫人员要按出栏生猪(牛、羊)的2%(少于50头的,抽检1头)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违禁药品检测。经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合格的,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检疫员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测为疑似阳性的,检疫员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牛、羊),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送样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确认为“瘦肉精”阳性的,按《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全省“瘦肉精”检测呈阳性生猪(牛、羊)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规范(暂行)的通知》(牧〔〕4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屠宰环节监管。畜牧部门要向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具有检疫资格的正式在编检疫员。派驻检疫员要对进场生猪查验登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指导屠宰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和“瘦肉精”自检工作。同时,检疫员要对每批次屠宰生猪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比例按每批次屠宰生猪数量的2%进行,同批次最少抽检2头。抽检合格的由驻场检疫员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并登记存档备查。“瘦肉精”检测为疑似阳性的,动检人员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送样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确认为阳性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严格审核程序,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和防疫条件的屠宰企业。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并做好活猪进厂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及肉品出厂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的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督促屠宰企业配合驻场检疫员开展生猪“瘦肉精”抽检和检疫,做好问题猪的控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药品流通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健全药品购销管理机制,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销售“瘦肉精”类药品要核实对方资质,并建立核实情况登记表;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处方量,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进销售登记台账,并与处方一同归档保存。要完善药品监督检查机制和药品稽查协查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七)强化肉产品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无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加大对肉类产品流通环节的执法力度,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定期开展猪肉市场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城乡生鲜猪肉销售摊点,以及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和量贩超市。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肉品经营者全面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记录、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八)强化肉产品加工监管。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肉制品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原辅料采购验证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过程控制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情况,以及企业定期自查情况等。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瘦肉精”风险监测的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肉制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清除“瘦肉精”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九)强化餐饮行业监管。卫生部门要按照《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监督餐饮企业或摊点建立健全肉品购进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引导经营者自觉抵制私屠乱宰肉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要加强餐饮企业或摊点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肉品卫生质量状况和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及标识,台账登记内容是否规范齐全准确;是否索取检疫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单、有效购物凭证等。对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或生产许可证的肉品,要立即封存;对不符合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的肉品,要予以销毁;对含有“瘦肉精”的肉品,要查清来源,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公安机关要把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作为立案查处的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打击行动。重点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县域接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

二、健全体系,增强能力

(一)完善市级机构建设。设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完善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提高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我市畜牧兽医规范管理,完善市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加大对畜牧兽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我市畜牧兽医工作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能力建设,提高质量监测检验水平。市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将“瘦肉精”监督抽查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县级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在农业(林业、林业水利)局加挂畜牧局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时,完善县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建设,加大对畜牧兽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将“瘦肉精”监督抽查、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加快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设,全面实施电子出证工作。电子出证人员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三、加强宣传,落实责任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态度和举措,宣传我市畜产品质量监管好的态势、趋势和气势,全面、正确、客观地宣传我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好企业、好产品,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要按照“六个一”(一条标语,一部举报电话,一个警示栏,一份承诺书,一名质量监督员,一个季度宣讲会)的要求,广泛宣讲严禁使用“瘦肉精”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用“瘦肉精”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引导养殖场户树立健康养殖、守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瘦肉精”整治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沟通协作,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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