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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2-13 03:10:01

就业局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渤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各企业:

根据省厅《关于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人社字〔〕126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是人社行政部门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履行社会监管的重要职能,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等业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推动此制度在全市尽快实施,市人社局成立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领导小组,马凤祥副局长任组长,张望、董瑞峰、徐刚三同志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劳动关系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于4月上旬将机构人员名单报送市局劳动关系科。目前劳动关系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两项职能分设的县(市、区),要尽快进行职能调整,按省厅人社字〔〕126号文件要求合并到一个科(股),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的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企业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行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各经办单位办理业务时,首先要审查企业是否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未办手续的要督促其先办好该项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二、全面启动,抓好试点

按照省厅要求,我市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力争用二年的时间,建立起我市完整的劳动用工备案动态监管体系。

(一)年目标任务

选择试点企业,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今年市人社局将选定市属100户企业(名单附后)作为试点,各县(市、区)也要选取不少于30户企业作为试点,于4月5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送市局劳动关系科。试点企业要于4月底前将从现有职工中采集的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5)全部录入系统,同时向当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帐”(附件7)。各县(市、区)要依托“金保工程”建立所辖地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平台,于4月底前将试点企业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6)录入系统。到年底,我市要实现对全部试点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进行动态监管的目标。同时,今年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的人员,必须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录入系统。

(二)2012年全面推行

市人社局负责市属企业(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及改制企业);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所属企业(县、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及辖区内的外资、民营企业);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所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县两级不能涵盖的各类企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企业和有雇工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档案管理机构,要为劳务派遣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时间和总体要求是,2012年8月底将附件6的采集情况录入系统,11月底完成附件5的采集和录入,并向当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报送附件7“台帐”。从12月1日起,市人社局对相关部门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另发。

三、搞好培训,确保实施

为了确保全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传输和对接共享,各县(市、区)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以及用人单位统一使用由原劳动保障部和省厅指定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软件的推广培训工作由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劳动关系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软件安装使用,相关软件公司具体负责管理软件的培训、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技术工作。

四、加强检查,规范推行

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最迟于明年6月底前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按规定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及时向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对招用的工作人员要填写《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以此作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相关业务的依据。市人社局执法部门将按照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以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备案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将按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补办手续为止。通过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我市全面、扎实、规范地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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