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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的路径选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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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的路径选择

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会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但商业保险机构对此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却十分有限。因此建议各商业保险机构在现有的营业中断险和巨灾保险经营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失险。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商业保险机构

2020年初肺炎疫情突然爆发,随即全国各地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保障经济社会和企业主体正常经营运行应是各级政府的职责。现有的保障救济手段更多采取拨付财政资金,运用定向金融扶持,临时税费减免及对口支援等。这些救济手段可以在短期内见到实效,但是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出发,应当重视发展“市场化”的救济手段。在突发事件下,商业保险机构对社会经济恢复及企业主体救助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按照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应当鼓励支持各商业保险机构在未来的社会救助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善现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济法律体系。本文未就立法体系的设计进行过多论述,而是重点介绍了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实际发挥的作用,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的路径,以期能引起社会对商业保险机构保障救助功能或模式的重视,进而为推动将来大灾救助立法做一些理论论证。笔者认为,只要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做足准备,那么无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的完善还是国家大灾救助体系的优化都将是水到渠成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商业保险机构发挥的主要作用

1.1实施公益性捐赠

各商业保险机构除直接向灾区捐赠物资钱款外,还有向一线医护人员赠送各种“健康类”保险,或是宣布取消免赔额、等待期,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救助力度。还有部分保险机构宣布直接扩展现有保单责任范围,明确将“肺炎”纳入“重疾类保险”“医疗保险”理赔范围。直接扩展保险责任实质上将原有保险合同中对因肺炎而造成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这一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保险机构单方承诺进行赔偿,此举在本质上仍属于公益捐赠行为。

1.2履行保险理赔义务

1.2.1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住院津贴型和费用报销型。后者指被保险人若从社保机构已经获得报销的,商业保险机构仅在其自费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保险金。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无论社保是否报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可以要求保险机构进行理赔。肺炎患者全部诊疗费用由社保全额支付,一般无法获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理赔,若购买了住院津贴型保险产品则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1.2.2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指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不论社保报销与否均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若被保险人不幸患肺炎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症情形,一般可以在保险机构处获得保险金。1.2.3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主要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种类型,其主要特点是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是全残的,不问具体的出险原因(除保险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均可以在保险机构处获得保险金。定期寿险的期间是由保险合同具体约定,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因患肺炎不幸身故,只要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其受益人均可在保险机构处获得保险金。1.2.4各类延误险目前销售的延误险主要是指各类旅程延期险、旅行延误险。此类延误保险大多以旅行类意外险的附加险形式存在,其承保的风险主要是非因被保险人原因而造成的旅行延误或取消。在肺炎疫情中,多地采取了限制人口进出或是某些行业暂时营业的举措,若被保险人因此而行程延误或取消,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赔偿金。

2商业保险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际发挥作用的评述

2.1在减少疫情风险损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面对肺炎疫情,各保险机构采取的公益性捐赠举措,扩大了保险机构应承担的理赔保障范围或金额,能够让更多人获得风险保障或是保险金理赔。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商业保险机构实施的一系列公益捐赠行为,有自身独有的优势,其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在风险精算、再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既能保证各类公益捐赠行为的及时兑现,又能确保其自身的正常健康运营。

2.2商业保险机构在分散社会损失风险方面存在的不足

商业保险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主要是对自然人个人权益进行保障。但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的风险保障明显不足。诸如住宿、餐饮、旅游、娱乐、零售等行业因疫情受到了巨大冲击,还可能波及到上下游产业链、就业市场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安全。保险机构对此类风险的研究和保障力度都非常缺乏,这一现状也与保险机构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商业保险保障作用和功能十分有限的印象相一致。

2.3商业保险机构扩大风险保障范围的必要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往往会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和宏观经济健康运行造成严重损害。我国应对此类风险的救济举措更多的依赖巨额财政资金支持、定向金融政策扶持及临时性的税费优惠政策。在此次疫情中,中央及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要求金融机构在投放贷款方面对困难企业进行帮扶,同时也出台了缓交、免交社保费、公积金的临时性举措。本质上看此类举措并不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救济手段,从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的要求出发,应当大力提升运用市场主体、市场手段,分散处置各类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作为一类专门经营处置风险并提供风险保障的市场主体,有必要在现有承保风险的基础上扩大承保范围,分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更多损失。

3商业保险机构扩大风险保障功能的路径选择

3.1现有可供借鉴的商业保险模式

3.1.1营业中断险面对大部分企业因疫情无法正常连续经营的风险,商业保险机构大都无所作为,这一保险盲区引起了社会对营业中断险的关注。营业中断险是指保险机构承保的企业因物质资产特别是机器设备遭受损坏,从而导致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并因此而遭受损失后,保险机构应当向投保的企业赔偿损失。其承保的风险被严格限定于“因财产损失”而导致营业中断进而产生的营业损失。通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不会带来企业物质财产损失,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风险因素主要是客流量骤减、上下游企业生产衔接不畅、资金周转困难等,这显然不属于营业中断险承保范围。但营业中断险的经营实践也为将来保险机构扩大承保范围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一是明确了因某种风险造成的营业损失,属于保险机构的可保风险;二是借助营业中断险承保实践在精算模型、估损、企业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经验可以为企业营业中断损失额的评估提供实践经验。3.1.2巨灾保险巨灾保险一般是指因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商业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的一种商业保险模式。目前我国只有在针对地震风险开展承保的巨灾保险相对成熟。部分地区还设立了针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巨灾保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发生具有更大的偶然性,对保险精算费率模型建立带来更大的困难;二是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害往往是巨大的,大多采取多家保险机构联合承保的模式且要特别重视利用再保险分散风险;三是政府在巨灾风险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财政资金承担其中全部或是大部分保费。巨灾保险承保的各类自然风险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风险具有相似之处,能否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风险纳入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或是参照巨灾保险的运营机制,探索开发一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的保险,既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有一定的经验积累。

3.2推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失保险需重点关注的几点要求

3.2.1政府作为投保人利用财政预算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某些经营主体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其中小微企业所受影响最大,若由经营者缴纳保费购买商业保险,既要面对动力不足的问题,也无法弥补保费收入与可能遇到损失之间的巨大缺口。参照农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性险种的运行模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失保险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用财政预算资金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部分预算资金作为突发公共事件损失保险的保费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3.2.2坚持保险金适度保障原则政府投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失保险后,若出现约定风险事件,有权从商业保险机构处获得保险金。保险金总额的确定可以综合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政府所交保费数额等各种因素,既要尽最大可能为政府组织恢复生产提供资金支持,也要考虑到商业保险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政府在对保险金进行使用时应当坚持适度保障原则,对企业主体经营的救助应当以帮助企业渡过暂时经营困难为限。也可以利用保险资金放大金融信贷规模,尽可能让更多企业在保险理赔中受益。保险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精算、企业会计管理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协助政府制定保险金使用方案。3.2.3承保机构要高度重视自身经营风险的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失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损害程度、损失数额巨大的特性,承保保险机构同时也必须面对保费收入相对有限的问题。单一保险机构显然无法独立承保此类风险,应当出台规范强制采用目前较为成熟的“共保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承保。承保机构还应充分利用再保险市场对承保的风险进行分担,或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保障保费收益率提升自身偿付能力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保险思考[N].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02-13.

[2]叶先宝,阮蓉蓉.国家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发展原因研究——基于多源流理论[J].发展研究,2019(08).

[3]黎文静,郭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5).

[4]杨宝华.营业中断险:业务持续管理与保险产品创新的契合[J].华东经济管理,2011(2).

[5]凌超凡.中国巨灾保险现状及发展对策探析[J].金融与经济,2019(5).

[6]毛小玉.中外营业中断险(BIC)扩展责任的比较[J].上海保险,2003(1).

作者:齐广磊 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