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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视野下网络舆情论文范文

时间:2022-01-05 02:51:32

法制视野下网络舆情论文

一、国外网络舆情的法治建设经验

1.美国:网络舆情受到严格管控①美国是世界上拥有网络舆情管控法律最多的国家,它构建了既包括联邦立法,也包括各州立法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前后共制定了140多项有关网络舆情管控的法律法规,其核心价值体现的是保护公民私权益;②美国不主张政府的插手,而是推行行业协会和民间自律组织的参与监督,赋予其较高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权威性;③美国于1996年出台了《电信法》,其极具前瞻性地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另一个社会面,明确规定对凡是利用网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和诱导犯罪、损毁他人名誉、欺诈侵权、黑客攻击、传播色情等舆情信息的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2.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①韩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互联网舆情信息内容实行过滤审查机制,先后出台了《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等法律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的提供者应当限制甚至删除含有某些舆情信息的内容;②《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各主流网站的发言板块须对网民的发言进行后台监测,在网民发言之前,必须要对发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一些能够确定个人的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网站面临罚款,这种将责任归结到网站的做法势必会对网站规范管理、全力保护网民信息、净化舆情战场起到促进的作用,且如果由于网站未能进行实名制登记而造成法律纠纷,网站将代替无法被追查到的被告接受惩处。

3.法国:依法严格规范法国政府为了规范化管理互联网,于2006年通过了《信息社会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障网上通信自由,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明确互联网各方责任与规范操作,保证网上提供的内容真实可信;②充分保障公民的通信保密权、产权(知识产权)、隐私权、形象权和要求保证安全的权利;③对互联网上的域名实行规范化管理;④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⑤承认数码文件的法律价值和承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⑥实行加密制,公民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对自己的文件加密;⑦从法律、技术、教育、政治意愿等层面进行综合治理,广泛开展网络文明教育,防止不良网络内容的侵害。

二、法制视野下网络舆情的建设

我国现今的网络舆情管控法律依据散见于《宪法》、《刑法》等一般法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为数不多的特别法。很明显,法律体系内容的不全、救济机制的缺乏、法律位阶的不高、效力的不强、法律法规之间衔接的不紧等问题是我国当今互联网舆情立法现状的真实客观的描述。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舆情的法制建设。

1.全面开展网络实名制从全球趋势、社会发展、技术进步、法治国家看,实名制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四个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若干规定》,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只能浏览不能发言。发生新闻是第一位的,发表新闻是第二位的;堵了一个记者的口,堵不了所有记者的口;堵了所有记者的口,堵不了互联网上网民的口。每个人的面前都放着一个麦克风,舆论的传播速度、穿透力等今非昔比。而对于网民们来说,对自己的话负责,是规制网上言论的一个最佳途径,能让网民自觉地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实现之,便是实名制的全方面的开展。

2.缩小政府作为舆情监管一方的权力网络舆情战场正如一个初生的婴孩,如何养好这个孩子,靠的不是网民与政府的对立博弈,而是两者之间的互助共赢。如果单纯地只是注重于提高政府的网络舆情研判和应对能力,而冷落、忽视、抵制民意,将会演变成“民议”、“民怨”。对于舆情监测结果以及政府对该“舆情小火苗”的处理方式和手段同样应该公开、透明。网络舆情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把带有某种政治属性的诉求肢解为地方化、行业性问题,把社会压力分解到法治社会的各个环节中逐一处理,这是依法治国在网络中的必然体现。我国目前的针对互联网舆情管控的法律法规,大多以部门规章颁布,我们亟待以法律的的名义,而非“有关部门”,来处理网络舆情问题。因此由人大出台关于互联网舆情的强效力、高位阶的法律迫在眉睫。

3.制订、完善现行互联网舆情监管法律体系,尽早推出网络基本法基本法起着定基调的作用,将网络舆情立法修法列入日程,作为一项重大的工作来做刻不容缓。其中要以合宪为基本要求,以利国为目标,以利民为根本,特别是要留意新问题新情况,对于什么是犯罪应当具体化地采用列举式,同时结合概括式以应对新情况的出现,此外,如何确定管辖权、责任主体、新罪名的设立、如何实现权利救济最为重要,这些定义或方式方法要做到与时俱进。同时伴随着制定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体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网络基本法除了在刑法中列明,同样应当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因为网络舆情事件小则侵权,违法,大则犯罪。现阶段我国在网络安全管理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多,应增加网络舆情基本法在其他部门法的内容。

4.创新法治管理,走以网治网路线应该说现阶段我国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有所上升的,但不得不承认自觉文明上网的意识还是远远不足。加大对网络舆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当前状态下是相当的必要;同时,要积极鼓励、支持、引导网络技术创新,向韩国、美国等国学习互联网舆情的管控做法,将监测、管控的对象定位在连网单位、互联网接入单位,督促推进其利用技术手段。发动组织成立、巡逻志愿者、协管员队伍以协助网警,实现以网治网。

5.明确网络舆情法治要求,正确把握网络舆情管控程度立法者在制定有关网络舆情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做到有的放矢,要事先把网络舆情法治建设的原则、核心内容、处罚措施、范围、权限和程序,以及最重要一点的就是当个人在遭受侵权后如何获得救济的机制等向民众公布,在民众知情权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之间找到平衡点,将网络舆论对立法、执法的影响降到在合理且必要的最低限度。此外,还要遵照“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事先公布与事后惩处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的方针,努力做到刚柔相济、有所侧重。

作者:章惠萍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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