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美国政府内部控制的特征

(一)各监督管理机构密切配合 美国政府内部控制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有国会、预算管理总局(OMB)和审计总署(GAO)。国会作为立法机构负责制定、颁布有关政府内部控制的各项法案,OMB和GAO通过制定与国会相关立法有关的规章和制度,推动政府内部控制法律的实施和健全,一定意义上讲,这两大机构称得上是“政府内部控制的司法机构”。国会、OMB和GAO三大机构通力合作,采取恰当的行动,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政府内部控制的质量,推动美国政府内部控制的发展与规范。例如,2003年GAO在向国会报告时指出,联邦政府仍缺乏有效运作其项目和保护资产所需要的内部控制系统(Tierney,2004)。OMB随即发起一个主要由联邦机构的首席财务执行官(CFO)和督察长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与GAO联合办公,对联邦政府的内部控制要求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估,考查联邦机构对现有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的相关要求是否可以运用到联邦政府。之后,该联合委员会建议OMB加强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指南,于是,OMB于2004年12月颁布了经过修订的“OMB通告A-123”,修改后的通告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共资源的受托责任,界定了管理层在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方面的责任,更新了内部控制标准。这一修订也吸收了私人部门内部控制标准和SOX法案中被认为适合政府环境的要素,是各监督机构分工协作的重要成果之一。

(二)法律规制完备 具体表现在:

(1)18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是美国政府内部控制法律规制的初建期。最早涉及政府内部控制的立法是《1789年法案》,该法设立了财政部,建立了政府集中的会计和报告系统。《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案》将有关内部控制和督察的权责从财政部分离出来,赋予新设的审计总署。《1950年会计与审计法案》要求联邦政府主要部门或机构领导负责建立并维护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方面的责任,GAO在确定审计程序时,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及其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是,该法案在通过后的25年里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有些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民用航空局等)未设内部审计职能;有些机构虽有内部审计职能但未设专职的内部审计部门;有些机构即使有内部审计部门也不能独立工作,其审计结论和建议并未得到重视,维持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人员和资金严重不足。

(2)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是美国政府内部控制法律规制框架的形成时期。由于《1950年会计与审计法案》实施效果不佳,1978年,国会通过《督察长法案》,在联邦政府主要部门设立督察长办公室(OLG),督察长的地位完全独立,不受部门预算及内部其他机构人员的影响,独立行使调查、监督的权力,对政府部门发生的浪费、舞弊、管理失当等行为开展调查和评估。1981年,OMB第123号通告:“受托管理责任和控制”,详细描述了内部控制评估的具体步骤。1982年9月,国会通过了《联邦管理者财务诚信法案》,重申建立和维护有效内部控制是机构管理层的责任。1983年,GAO颁布《联邦政府内部控制准则》,作为联邦政府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以及报告的基础。1984年,国会通过《单一审计法案》,将政府内部控制由联邦机构进一步扩大到接受联邦拨款的州及其他各级地方政府。

(3)20世纪90年代以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内部控制法律规制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要求在联邦政府部门建立首席财务官(CFO)制度。《1993年政府业绩与成果法案》使得督察长的监督职责不仅包括查错纠弊,而且包括提高效率、改进业绩。1994年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扩充了CFO的财务报告责任,赋予督察长审计CFO财务报告的权力,并通过GAO对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来强化国会的监督职能。1996年的《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案》强化了CFO在财务管理系统更新改进方面的责任,要求CFO与督察长加强制衡与互动,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4)21世纪的新发展。进入21世纪,美国政府内部控制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2002年,为治理公司财务丑闻,国会颁布了SOX法案,强制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并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独立审计,此举着力突出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当时许多学者及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非营利性组织和政府部门所遵循的准则不同于上市公司,但SOX法案的许多条款构成了良好的组织道德与运营实务,事实上这些规则有利于培训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会,并促使他们运用更规范的方法来履行他们的受托责任。因此,联邦政府部门的有关监督机构也迅速行动起来,重新审视当前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管理层相关责任有关的政府内部控制制度。在此基础上,2004年OMB修订了123通告,为联邦政府管理者加强内部控制提供了更详尽的指引。此外,国会还先后通过了《不正当支付信息法案》、《克林杰-科恩法案》、《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案》、《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以加强信息技术方面的控制,并通过提高支付系统的准确性、完整性来改进政府内部控制。2008年,国会通过《督察长改革法案》,设立“督察长公平与效率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督察长的独立性。

(三)内部控制的范围广泛 具体表现在:

(1)从会计控制延伸至管理领域。从1789年设立财政部开始,美国建立了政府集中的会计和报告系统,也建立了针对政府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1950年会计与审计法案》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政府机构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情况参差不齐,内部审计职能的履行情况也不尽人意,审计业务仅限于对财务事项的检查,政府内部控制仍局限于财务会计领域。《1978年督察长法案》不仅建立了督察长制度,而且着重强调内部控制在效率性、效果性方面的作用,政府内部控制开始向管理领域渗透。198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联邦管理者财务廉洁法案》要求联邦管理者持续评估并报告每个行政机构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并向总统和国会出具年度报告,以说明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否遵循了联邦准则,以及对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的纠正计划,内部控制目标也拓展为法律法规的遵循性、避免资源浪费的防护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从此,管理控制成为政府内部控制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从联邦政府扩大到州政府。1984年以前,美国有关政府内部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是针对联邦政府的,包括1983年GAO的《联邦政府内部控制准则》以及OMB的123号通告,都是用来指导联邦政府评价、改进和报告内部控制系统的。1984年,国会通过《单一审计法案》,要求接受联邦拨款的州、地方政府组织必须接受对其援助资金的审计,报告对拨款规定遵守的情况,以及联邦财政拨款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状况。该法案将对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关注扩大到接受联邦拨款的州以及其他各级地方政府,这一举措毫无疑问推动了州政府内部控制的发展。1987年,纽约州《纽约州内部控制法案》明确指出:所有的州立部门、纽约州立大学、纽约市立大学、州政府内设机构和处室、委员会、理事会以及其他政府性实体或者履行类似政府职能的组织都负有内部控制责任,并进一步阐明政府内部控制的概念。此后,其他各州也陆续采取措施加强州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前已将部分公立医院和大学纳入了政府内部控制的范畴。

(3)关注信息系统控制及风险评估。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求更新与现代计算机系统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指引,一系列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政府内部控制法规应运而生,国会先后通过了《克林杰-科恩法案》、《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案》、《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以加强信息技术方面的控制,保障信息安全。1999年,GAO了全新的以风险导向和业绩导向为特征的《联邦政府内部控制准则》,将风险评估作为内部控制的要求之一。同时,新准则更加重视在政府运行中不断增加对信息技术的使用。2002年,国会颁布《不正当支付信息法案》,要求联邦机构评估不正当支付的风险及其影响,以提高联邦机构支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改进内部控制。为更好地监督这一制度的执行,GAO通过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多种途径定期联邦机构高风险提示报告,揭示应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至今,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一项制度。

(四)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卓有成效 美国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功能是由设在各部门的督察长办公室来承担的。督察长制度是根据1978年《督察长法案》设立的,后来又有多项有关财务管理、绩效评估、施政绩效等法案对督察长的职权进行了扩张,督察长的独立性也不断加强,目前,督察长制度已成为一项集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于一身、有效整合公共治理与风险管理的现代内部审计制度。在美国,行政系统、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部门都设有督察长办公室,它是审查、监督各部门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官员行为合法性的机构,督察长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基本上是终身制,除非由国会或州议会投票表决,否则任何人都无权罢免其职务。督察长办公室的预算独立,由国会批准,不受本部门负责人限制。在业务上,尽管督察长也受所在机构负责人监督,但机构负责人不得妨碍或阻止督察长进行审计或调查工作,督察长签发的审计报告虽经由各机构负责人向总统和国会报送,但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得加以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向总统或国会另外提出说明。由于确保了督察长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二、结论与启示

(一)充分认识政府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政府活动的目标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经常是各部门都有自己的组织目标,与此相适应,政府部门会使自己的行为遵循某种组织程序和规则,并发展某种自己的标准来评估其行为的绩效。因此,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必不可少。但是,由于政府活动本身是不完全竞争的,各政府部门的职能也不能相互替代,这就意味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垄断性的,斯蒂格利茨称之为“真正的自然垄断”。这种情况使得政府活动缺少可供比较的基础,令人们无从判断其运行是否有效。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部门的效率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严格自律,而政府内部控制正是这样一种自我约束制度。因此,相对与其他经济组织而言,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尤为重要。

(二)从加强政府内部控制的法制建设入手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政府内部控制的立法,也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政府内部控制准则,各级政府部门的各项控制活动均以标准化的规定和说明作为执行的依据,无法将内部控制根植于政府组织的持续运营之中。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多只是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层面上,与现代管理需要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内部控制的责任、管理制度、各部门的配合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下的政府及非盈利组织内部控制标准咨询专家组,也应加紧研究制定《政府内部控制准则》。在制定政府内部控制规范时,可以参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公共部门内部控制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提出的《公共部门治理――管理层视角》的报告。同时,吸收企业内部控制的成功经验,陆续制定政府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等,进而形成系统、完整的政府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三)加强对各级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构要把政务公开的立法提上重要日程,为三公开提供法律保障,使人民群众及时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促进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财政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提供经费支持。国家审计部门作为最高层次的监督机构,应负责评价政府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缺陷,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并通过后续审计追踪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活动。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群众监督,如建立各级政务重大事项公开制度;重大政策公开咨询、听证、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公开述职、民意测评、民主考核制度等。另外,可以利用新闻媒体为公众参政、议政提供重要途径,为政府内部控制提供良好的控制氛围。

(四)将政府内部控制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政府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之我国有关政府内部控制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执行缺位、不到位、缺乏责任约束、测评力度不够等问题,虽然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但是,构建一个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内部控制系统,进而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仍然是摆在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建立健全政府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将内部控制制度置于政府各项业务流程之中,使之成为各级政府一系列行政活动和作业的一部分,有效控制整个流程,及时纠正控制偏差,持续改进政府内部控制。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2篇

20xx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别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贯彻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开展监督,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作出应有贡献。

做好20xx年监督工作,一要坚持依法监督。以宪法为遵循、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权。二要把握监督重点。聚焦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短板弱项开展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精准性。三要创新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形式,延伸监督链条,强化监督联动,打好监督“组合拳”。四要增强监督实效。坚持强化刚性与体现支持相结合,既敢于监督,让人大监督“长出牙齿”并“咬合有力”,又善于监督,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的合力,不断提升监督工作整体质效。

一、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1.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xx省20xx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聚力科技创新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推进数字经济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4.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链现代化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的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上下联动)

6.听取省政府关于20xx年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

7.听取省政府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

8.调研全省城际铁路建设发展情况。

9.调研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10.调研国际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招引工作情况。

二、开展预决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监督,提升财政和国资管理绩效

1.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xx省20xx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xx省2020年省级决算。

2.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xx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xx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4.审议省政府关于20xx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20年度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5.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xx省20xx年上半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xx省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xx省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7.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xx省20xx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xx省20xx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8.调研财政性涉农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三、开展环境资源工作监督,推进美丽江苏建设

1.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xx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上下联动)

3.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xx省渔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的报告。

四、开展民生保障工作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

1.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xx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上下联动)

2.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4.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6.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7.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xx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情况。

8.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xx省全民健身条例》实施情况。

9.调研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xx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

五、开展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监督,推动法治江苏建设

1.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xx—20xx年)》实施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有关决议。

3.听取和审议省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

城市规划督察员由派出人民政府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编制单位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二)重点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四)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定期向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发现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反馈。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派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以罚款或者补办手续代替。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市、县人民政府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

(三)指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

(三)从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执业条件的;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

城市规划督察员由派出人民政府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编制单位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二)重点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四)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定期向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发现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反馈。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派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以罚款或者补办手续代替。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市、县人民政府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

(三)指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

(三)从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执业条件的;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私搭乱建成本,增强属地责任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树立全社会依法建设观念,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实现全市私搭乱建有效治理。

(二)主要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坚持依法拆除,确保稳定;坚持分级督查,责任追究。

二、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私搭乱建,是指个人及单位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制止私搭乱建的重点区域为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新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社区、镇、镇、乡、镇。

三、明确责任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及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新区、相关局委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建执法监察支队、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三区一县”职责:县(区)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负总责;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私搭乱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制止私搭乱建引起群众越级上访和,杜绝安全事故。乡(镇、办)职责:乡(镇、办)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其党政正职为主要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做好制止和监控,具体组织私搭乱建的日常拆除;做好村(居)民稳定工作,排除安全隐患;按照全市应急联动要求及上级部门指令,全天侯处置辖区内的私搭乱建事务。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结合各职能,依法依规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转报及所属执法队伍上报的私搭乱建进行认定。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职责:负责私搭乱建信息采集工作,组织数字化信息采集队伍巡查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情况巡视、暗访,对私搭乱建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市规划监察支队职责:成立制止私搭乱建核查大队,负责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拆除情况巡视、暗访,按照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私搭乱建情况开展抽查、核查工作,同时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认定并报告。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职责:负责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辖区涉及违法用地的制止私搭乱建拆除情况进行巡视、暗访和督查,同时依照工作职责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认定并报告。市城建执法监察支队职责:负责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辖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私搭乱建情况进行巡视、暗访和督查,同时依照工作职责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认定并报告。

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职责:负责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辖区影响市容市貌的私搭乱建行为进行巡视、暗访和督查,同时依照工作职责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认定并报告。

新区管委会职责:负责对新区主中心范围内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责成属地政府组织拆除,定期向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建立机制

(一)巡查报告机制

建立市、县(区)、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三级日常巡查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1.乡(镇、办)要根据所辖村(社区)规模大小,每村(社区)派驻1—2名巡查员全天候巡查,对发现的私搭乱建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督促拆除,巡查情况每2日向县(区)报告。

2.县(区)要加强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督查属地乡(镇、办)进行制止、监控和拆除;对涉及非法占地、违法乱纪等问题的,要责成国土资源、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严肃处理。县(区)要建立台账,将辖区巡查拆除情况每3日报告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要对信息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确保及时发现私搭乱建、及时上报,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每日汇总,同时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认定,认定后每周报告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拆除机制

县(区)、乡(镇、办)应明确制止私搭乱建主体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大私搭乱建的拆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行为。

1.对辖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当事人不拆除的,由乡(镇、办)负责在2日内拆除;在上述期限内未拆除的,属地县(区)要督查其在3日内拆除完毕。

2.乡(镇、办)在前文规定期限内不能拆除完毕的,属地县(区)应当在3日内组织集中拆除。

(三)经济补偿机制

建立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制度,以弥补私搭乱建对城市建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实行月核定月扣缴,扣缴基数按当月累计未拆除面积计算。对已认定的私搭乱建面积,由市规划监察支队测量,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经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作出《关于扣缴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决定书》,市财政局根据决定书对相关县(区)财政扣款,所扣款项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5日核定累计未拆除面积,市财政局每月月底扣缴到位。

(四)考评机制

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情况进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实行经济奖惩,切实增强责任单位的成本意识和责任意识。

1.考评工作采取定期考评与随机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对县(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拆除完毕的,向责任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明确拆除时限,逾期未报告或未按要求拆除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2.根据考评结果,每半年对考评成绩排在前2名的县(区)进行奖励。

(五)问责机制

“三区一县”、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工作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乡(镇、办)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私搭乱建或漏报、瞒报私搭乱建情况,每周出现3起以下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乡(镇、办)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私搭乱建或漏报、瞒报私搭乱建情况,每周超过3起的,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办)党政领导及责任人员进行效能告诫。私搭乱建发生后,乡(镇、办)未能按照要求期限组织拆除且累计达到5起及以上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责成乡(镇、办)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乡(镇、办)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分管领导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并在市级新闻媒体通报。

2.县(区)未能及时发现私搭乱建或漏报、瞒报私搭乱建情况,累计出现5起以下,由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行约谈;累计出现10起以上的,对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累计出现15起以上的,责令该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县(区)及责任人员进行效能告诫。

私搭乱建发生后,县(区)未能按照要求期限组织拆除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效能告诫。

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效能告诫超过两次的,依照《市重大督察事项办理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创建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媒体曝光机制

日报、晨报、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设立曝光台,对私搭乱建及制止私搭乱建不力的典型予以报道。依据每月考评结果,由排名末位的县(区)、乡(镇、办)领导在媒体表态,并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曝光。(七)投诉举报机制市、县、乡三级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私搭乱建行为,及时查处。对通过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监督等方式发现相关工作人员纵容私搭乱建行为、从中牟利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奖励资金在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保障措施

健全市、县(区)、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三级管理制度,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形成完整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体系和强有力的工作力量。

(一)建立完善机构

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的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局及“三区一县”行政主要负责人,市委宣传部、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选调,具体负责督查、考评、奖惩等日常事务。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月工作例会制度。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一名专职办公室主任。要按照“专群结合”的办法,组建充实制止私搭乱建专业队伍,选调人员,保障经费。

各属地乡(镇、办)实行党政同责,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机构,组建10人以上的专职制止私搭乱建执法队伍,保障工作经费。

(二)建立完善预防监控制度

一是加大对制止私搭乱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进社区等形式,加大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要对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棚户区、农村居民点定期集中拍照存档案,作为制止私搭乱建的工作依据。三是县(区)、乡(镇、办)要对制止私搭乱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调查、测量和拍照,建立居民住房管理档案,对已认定属于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拆迁中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四是乡(镇、办)要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对拟进行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等重点区域以及私搭乱建频发的区域,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对堆放建筑材料的当事人,要限期进行清理,从源头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五是县(区)、乡(镇、办)组织拆除活动要制定预案,做细工作,确保稳定;对确属因拆除私搭乱建引发的行为,部门要耐心接访,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主动与上级部门和有关县(区)沟通。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督察,深入了解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全力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和中办、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及《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2016-2020年)》《古浪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2016-2020年)》全面贯彻落实。

二、督察内容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察。重点督察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职责规定》情况,对照《古浪县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任务分解表》确定的内容开展全面督察。

(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据中办、国办《纲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试行办法》《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转交试行办法》,具体对照《古浪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主要任务措施分解表》,结合《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重大项目“三性”论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见》《古浪县2020年依法治县工作要点》《2020年古浪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标准》,以及去年中央依法治国办对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对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开展督察。

三、组织方式

本次督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28日前)。县委依法治县办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与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要求,制定印发全县督察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督察工作。

(二)开展自查阶段(9月29日至10月10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根据督察工作方案要求,对照督察内容和任务分解表,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全面开展自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问题,形成具体问题清单。

(三)整改报告阶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客观剖析原因,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扎实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并于10月15日前向县委依法治县办报送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附问题清单及整改结果,报告要重点反映问题、细化整改措施、提出工作建议,要求内容详实,数据确凿、客观真实。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总结任务完成情况,深入挖掘好经验、好做法。县委依法治县办将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县委依法治县办根据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全面自查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形成督察报告,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和市委依法治市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与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把此次督察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契机和抓手,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统筹推进,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领导谋划、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推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8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有效推进制度规范执行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去年我区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意见》精神,决定对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廉洁工程”责任制,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为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和廉洁工程,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廉洁工程”责任主体

负责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融资)、各项政府性资金(基金)、社会公益性资金、事业单位组织的自筹资金或融资等进行项目建设(含装修工程)的单位。

二、“廉洁工程”责任人

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廉洁工程”责任内容

1、明确责任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第一负责人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既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负责,又对工程项目的廉洁负责;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制的分工要求,切实负起相关责任。

2、实施反腐倡廉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对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等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努力营造崇廉尚廉的浓郁氛围,切实提高工程项目建设人员的反腐倡廉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区国土资源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制度规范执行年活动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意见》的要求,区国土、规划、发改、建设、财政、审计、房管、交通、人防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执行力度,使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序操作。

4、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实行工程项目建设“阳光操作”,运用多种方式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工作职责和举报电话。完善内部廉政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遵守廉洁自律制度。工程建设人员特别是项目建设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五个不准”的要求,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严禁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6、建立排查整改机制。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在项目建设中要经常分析、排查问题,发现违规现象,要及时相互提醒,采取整改措施;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反映、报告。

7、严格相关责任追究。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及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和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廉洁工程”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

(一)成立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区“廉洁工程”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廉洁工程责任制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局)。各成本控制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二)下发“廉洁工程”责任书。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项目,在立项批准后,均应报区“廉洁工程”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领导小组向责任主体发“廉洁工程”责任书。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其所属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项目由各单位发“廉洁工程”责任书。

(三)跟踪监督检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按照“廉洁工程”责任制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或专项监察,如出现举报,则进行即时监察。工程建设责任人要认真填报《执行“廉洁工程”责任制相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提供相关台帐资料(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审计报告等),配合开展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针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必要时对建设单位发放意见函或通告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工程建设中属于监督管理范围的有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推动“廉洁工程”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保质保廉。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廉洁工程”责任制的重要性,按照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责任。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将反腐败工作渗透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施工单位、中介咨询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

二、设立范围

(一)对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设立工程保廉室。

(二)县城投集团、县交投集团、县水务集团、县商投集团等四个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全部设立工程保廉室。

(三)工程保廉室主任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所在单位监察室主任、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和有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人员相对固定。

(四)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发改局发文确定需要设立工程保廉室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保廉室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发文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自然撤销。

三、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内部制约机制和相关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廉政谈话等;督促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项目建设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重大变更、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报告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围标串标、分包转包、偷工减料、拖延工期、随意变更、野蛮施工、违章作业、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投诉及违规违纪的线索组织调查,并按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遇有疑难、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察局。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廉洁从政从业教育

1.签订廉政合同。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必须签订廉政合同。由工程保廉室主任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要求作出廉政承诺。

2.开展廉政教育。利用工程指挥部会议、工地例会等场合,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咨询单位等的工作人员开展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双廉”教育。

(二)加强防控机制和制度建设

1.进行廉政风险点排查。排查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集体决策行为和执行议事规则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排查内控制度和机制是否完善;排查资金流动量大、业务频率高、权力相对集中的重点岗位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

2.建立工程建设依法规范制度。监督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3.建立工程建设备案制度。严格监督工程审批手续、招投标程序、中标合同、廉政合同、设计变更批准内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书面资料是否齐全归档,并将招投标主要资料、建设工程合同报工程保廉室备案。

4.建立工程建设廉情预警制度。工程保廉室在项目现场挂牌,公布监督电话。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预警线索和信息,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的预警谈话,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遇有疑难、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察局。

(三)开展重点环节监督检查

1.招标投标环节。根据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及相关环节进行监督,重点是发现报告围标串标、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重大变更环节。监督工程项目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操作,及因重大变更引发的新增工程量按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况。

3.资金使用环节。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防止出现挤占、侵占、挪用等现象。监督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防止资金不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

4.现场施工环节。深入施工现场实地督查人员到位、质量管理、生产进度、安全管理等情况,重点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咨询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竣工验收环节。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环节,防止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四)实施工程廉政评价

工程竣工后,对廉政合同履行情况,建设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施工单位和中介咨询单位等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向县纪委监察局作出书面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设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工程保廉室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工程建设领域惩防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主动接受工程保廉室的监督检查,为工程保廉室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10篇

一、坚持科学发展,加强对经济发展和运行情况的监督

推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市区经济发展环境组织视察,及时听取“金信”信托处置有关情况汇报;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市区招商引资、土地管理的专项报告,深入调研黄土丘陵综合开发利用、“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督促政府及时出台加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政策;对市区电动汽车产业、汽摩配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模具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专项报告,推动政府出台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听取和审议关于工业转型升级、科技自主创新等的专项报告,对开放型经济运行、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组织调研和视察,加快了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

加强对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常委会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和“十一五”规划及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政府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市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报告、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整改报告,批准市本级财政决算。同时,加强对非税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使用等的监督,先后对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的预算进行重点审查,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充分运用审计成果深化财政监督。

积极推动浙中城市群发展。常委会多次听取有关浙中城市群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加快规划编制工作;深入调研,多次专程汇报,要求省人大立法。目前《浙江省浙中城市群协调发展促进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____年二类立法计划,《浙中城市群规划(20__-2020年)》也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近期将批准实施。为加快浙中城市群的发展,加强市区核心地位建设,每年年初听取市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情况的汇报,及时听取和审议市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文体设施建设、城市建设资金安排和使用等的专项报告;就市博物馆、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公共卫生中心、九峰水库、飞机场易址搬迁、城防工程、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工程,开展视察和调研,有力推动了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推进新农村建设。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政府支农扶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土地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村庄整治、粮食生产和禽流感防治、城乡一体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综合情况的专项报告。对林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民饮用水安全和健康工程等开展调研和视察。深入调研城乡公交统筹工作,推动市区城乡公交统筹顺利完成。

二、坚持以民为本,加强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的监督

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常委会以代表提出的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议案办理为契机,组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调研,并每年选择不同主题,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十小”行业整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等进行视察,配合上级人大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切实保障了我市的食品安全。

加强生态环保监督。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一抓到底、务求实效”的要求,六年来坚持不懈,采取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和跟踪督察的办法,以钱塘江流域治理为抓手,以污染源整治为重点,多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经过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我市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整治取得明显进展,沙金兰生态功能区建设资金也得以保障和落实。

关注社会事业发展。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教育强市”和“科技强市”创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小区物业管理等的专项报告,对农村教育、学前教育、全民健身、农村卫生体系发展、药品安全等工作组织调研并听取汇报,有力推动了我市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进程。在认真听取常委会有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后,市政府成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医疗纠纷调处中,受到省政府充分肯定。

推进社会保障事业进程。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市本级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组织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96345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困难群众安居工程、市社会福利中心等进行调研和视察,推动了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倾听受理民生诉求。六年来,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6892件,接待来访2335批次、3976人次。对990件件进行重点督办,促使381件反映的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三、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监督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五五”普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卫生行政执法等的专项报告,每年年终听取关于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结合__实际,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宗教事务、村民委员会组织、农业、水污染防治、物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对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开展行政执法评议;配合省人大对多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或调研。

强化司法工作监督。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半年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实践“三项承诺”情况的专项报告,市检察院有关法律监督、自侦等工作的专项报告,市政府关于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类案监督的思路,对市中级法院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办理和市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工作、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开展调研。听取社区矫正试点、法院执行、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海关缉私等工作的报告,对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公安“四所”规范化建设等进行视察。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和公正执法。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六年来,共审查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49件、县(市、区)人大常委 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1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件。

四、坚持民主决策,加强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行使

常委会认真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事关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18项。20__年,为认真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法治__”建设,常委会作出关于建设“法治__”的决议,有力推动了“法治__”的建设进程。20__年,常委会在全省率先作出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该决定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省文化厅专门向全省文化部门予以转发。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

常委会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事任免工作。六年来,批准辞职21名,决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73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5名,批准任免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23名。

常委会重视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监督法出台前,在市委支持下,开展了对分管农业副市长和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市审计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的述职评议,取得良好效果。监督法实施后,依法将述职评议规范为专项工作审议,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纳入工作监督,保障了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履职的有机结合。

六、坚持代表主体地位,加强代表履职服务工作

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举办代表培训班9期、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培训班3期,受训810多人次。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500余人次,组织代表听取“一府两院”半年工作报告,参加执法检查、评议、视察等工作,每年春节前走访全体代表。及时通报常委会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充实工作力量,督促查处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认真做好在金的全国、省人大代表的履职服务工作。

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及时组建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制定闭会期间活动意见,六年来代表中心组开展活动193次,代表小组开展活动436次。组织代表专题视察、调研和旁听法院庭审,建立并推广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制度,连续两年开展“全市人大代表活动月”活动。建立履职档案制度,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和代表风采宣传。坚持和完善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举行主任接待活动11次。支持代表就热点、难点问题约见政府领导。

认真做好议案办理和建议督办。常委会认真审议市五届人代会主席团交付的9件议案,并分别作出决议、修订制度或列为监督工作重点。常委会通过重点建议重点督办、评议重点承办部门、约见督办、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回头看”跟踪督办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严格依法办理代表建议。六年来,共办理代表建议和意见1678件,代表提出的加快大黄山化工园区整治、加快金港大道与四海大道“断头路”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加大律师法实施力度等建议,都得到较好解决,代表满意率连续三年超过90%。

加强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常委会及时为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各县(市、区)认真按照省委、市委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顺利选举产生__市六届人大代表419名。

七、坚持依法履职,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重视学习。举办法制讲座20次,参加各类培训65人次。尤其监督法颁布前后,多形式学习监督法和中央、省委领导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基础。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等活动。

加强制度建设。换届伊始就修订完善20余项工作制度。监督法出台后,又及时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试行办法等。同时,改进审议组织方式,建立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调研、到会情况通报、审议发言专人记录等制度,推动了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进一步发展。

深入调查研究。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议题,事先都认真调研,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安排调研组发言,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围绕人大职责,每年确定5至7个重点课题深入调研。每年年底按照监督法规定调研确定新一年监督重点。六年来,共形成调研报告110个,配合全国、省人大开展立法调研30多项,总结了工作经验,推动了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深化监督公开。除了每年年初公布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外,还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审议意见,通过人大杂志和网站通报“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组织公民旁听人代会和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改进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报道工作,办好__人大杂志、__人大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人大监督中的推动作用,自觉将常委会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常委会注重发挥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提倡深入严谨的工作作风,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工作的指导,及时交流、总结县(市、区)人大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推动全市人大工作和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回顾总结六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感受到,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和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我们要自觉将人大工作置于 党委的领导之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努力把党委的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使人大行使权力的过程,成为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成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的过程。

二是必须服从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把握时代脉搏,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工作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推进依法治市,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

三是必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民为本,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丰富民主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把人大工作建立在深厚的民主基础之上。

四是必须依法依程序履行职权。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将自己的行为置于宪法和法律框架之下,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正确处理依法行权与继承创新的关系,积极探索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五是必须正确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要在党的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通过监督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促进党和人民各项事业的发展。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11篇

根据监督法对经常性监督工作的要求,州人大常委会年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州委第六次党代会和州委六届二次全会、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十一五”规划,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安排听取和审议州“一府两院”10个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州本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对该项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二)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州本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对该项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法制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三)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四)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收支预算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五)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农民收入工作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农环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六)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农环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七)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八)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九)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类案件的诉讼监督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法制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检察院联系。

(十)听取和审议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法制工委负责与州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二、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年主要进行3个方面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情况。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7月份对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我州土地资源的保护、土地蓄存和使用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农环工委联合负责组织落实。

(二)检查我州贯彻实施《集体合同条例》的情况。以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11月份对我州贯彻实施《集体合同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我州企业用工制度中,集体合同签约率与合同的履行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常委会民侨工委负责组织落实。

(三)检查我州贯彻实施《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情况。以推进我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主题,9月份对我州贯彻实施《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对经济建设中的资源开发、少数民族教育、民族文化发展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常委会民侨工委负责组织落实。

三、重点建设项目的视察

围绕实施“”规划,以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生态为主题,年将对兰坪大矿二期工程建设情况、金六二级公路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工作于5月份进行。视察情况拟向6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报告。有关工作由常委会选联工委和财经工委联合负责组织落实。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点是,根据相关规定,侧重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备案时限;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查。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12篇

日前,深圳市拟定了《深圳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工作暂行办法》,决定将组建代表专业小组,并允许代表自行组建小组。

“深圳是个高度城市化的地区,面积相对较小,经济与社会的横向联系紧密,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行业较为成熟,代表专业小组具有先天优势。”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表示,创设代表专业小组可发挥“集体履职”的优势。

“代表小组和专业小组要通过视察、调研,甚至明察暗访,实实在在地提出群众关心,而政府部门解决不力的问题。在闭会期间就推动解决,而不是什么事都带到大会上去。”及聚声说,除了根据代表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及其意愿组成小组外,代表们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和磨合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自行组建不少于5人的代表小组。

重庆:水江镇人大推行“季会制”

2011年7月,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举行了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代表们听取、审议了镇政府相关部门关于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招商引资等报告,并填写了针对报告的“测评表”。

据了解,该镇自2007年推行“季会制”以来,坚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镇人代会,让人大代表审议政府报告,交流履职经验。而每年4次的人代会中,除每年1月召开的第一次人代会与其他地方人代会内容议程相同外,其他3次会议,多是听取当下工作的专项报告。代表们除了要认真听取所有工作报告,并进行口头审议外,还须对报告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

作为“季会制”的推动者,曾任水江镇人大主任的水江镇党委书记刘先畅认为:“以前每年召开一次人代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实际上是对上一年政府工作的整体监督,是对工作结果的集中监督。而现在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人代会,分别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说是把整体监督和单项监督、结果监督和过程监督、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无论从时间上还是效果上,都更有利于监督政府工作。”

对于水江镇人大的“季会制”,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学辉教授认为,这是在制度框架内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广意义,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山东:淄博人大“大考”79个部门

为期50多天,涉及79个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区县政府的法治“大考”日前结束,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打出了一份上万字的“成绩单”,成绩、不足和建议都一一展现。

2010年,淄博市委制定了《法治淄博建设纲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淄博”的决议》。为加快法治城市建设进程,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利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对79个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情况,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情况进行“大考”。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13篇

一、全程贯彻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程序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认真执行《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努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和探索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做法。

(一)选准议题。选准、选好议题,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静安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推进商业发展、市容市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等专项工作报告。关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的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该区区委、区政府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就组织相关工委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视察和召开人大代表、民营科技工作者的座谈会等,在科技创新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了“科技发展要靠创新,政府履职要做环境”的意见建议。据此,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把“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作为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以督促和支持政府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工作。

(二)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点。《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作了规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会前了解议题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时,一是要注重与“一府两院”的互动沟通,在年初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双向沟通会的基础上,主动上门与承担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沟通情况,明确听审议题的重点和要求,共同商议安排好围绕议题开展的有关视察、座谈等活动,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能与“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实现联动。二是要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体。做到每一个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研组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发动和依靠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当中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更能符合现实情况,更能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三是要注重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按照《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在启动每一个议题时可以在公众网、政府政务内网、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提供热线电话、邮箱地址,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中还可以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询等形式,更多地直面群众意见。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市容市政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落实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10人以上组成。调研采取听取政府部门汇报、组织专题视察、召开多层面的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学习考察外区及外省市经验等方式,还扩大意见听取范围,走访工作协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力求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认真研处、及时整改,并要求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调研结束后精心撰写专题报告,充分以调研结果为支撑,工作评价中肯、所提问题客观、意见建议可行,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提供参考意见。

(三)认真听审。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关键。《监督法》对专项报告送交、报告人的确定和代表列席会议等都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必须在会前了解和熟悉听审议题的内容,就审议意见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才能有效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执行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并附有专题调研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还要以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听审时,委员审议与代表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政府分管领导作补充或表态发言,逐步扩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的范围。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前一个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每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中央、市、区关于该项工作的政策汇编、兄弟区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对象的调研问卷结果、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解释等5份参阅材料。会中注意营造良好氛围,让组成人员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道理辩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发改委、财政局、街道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并接受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就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投入、整合区域优质卫生资源、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重视督办、落实整改,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保证。《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都作了规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不仅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督促,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向政府送交审议意见,并加强督办的力度。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掌握研究处理进程,确保研究处理实效;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利益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一号实事项目”关于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工作报告时,充分肯定了“床位留在家,服务送到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养老床位、加强站点管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等意见。到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先后参观了社区新建的具有助学、助餐、助浴等功能的“乐龄家园”和居民区的老年综合活动室,召开了为老服务工作者、老年人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据了解,2008年初全区已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余张;为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将构建扶残、助老、济困社区综合帮扶体系作为政府实事项目,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程依法规范听审工作的基础上,还形成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些实践经验。下面介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注重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实效方面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依法履职的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依法履行职权。这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始终不渝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又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着力于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的工作原则。

2007年,静安区委提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发展方略,建设国际化城区成为区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注意对照“国际静安”的指标体系,指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打造国际静安”网络在线讨论时代表建言献策的内容,在审议中就各项工作如何适应“国际静安”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将“国际静安指标体系的落实”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旨在推进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二)结合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基础,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监督法》的出台,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因此,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结合各自人大常委会原有的工作基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深化细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调整规范。

《监督法》实施之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会前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跟踪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高审议监督实效。《监督法》实施之后,结合各工委原有的工作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了《关于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来已有的做法(如《监督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对原来没有实施的内容(如《监督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使各工委较快地适应了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三)结合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内容,体现依法履职的全面性。《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要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要与处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结合起来,要与代表的集中视察结合起来,要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发挥集合效应,实现监督实效。

例如在解决居民“买菜难”的问题上,静安区人大代表多年在人代会上提出书面意见,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实施监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财经工委每年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积极推动政府采取合理布局菜场、增加便民菜点、加强规划落地等措施,最终缓解了“买菜难”的矛盾。2008年,该区人大常委会将政府一号实事――“市西中学扩建工程”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以此项目为重点进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结合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形成依法履职的新机制。在贯彻中央2005年9号文件,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督工作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监督法》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个症结。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同时,结合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提高人大常委会履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水平。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14篇

根据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预算法、审计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等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的要求,综观各级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实践,人大监督可以归纳出宪法监督、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询问和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视察,特定问题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等各种制度和做法。由于国家的监督法正在酝酿起草过程中,对这些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制度以及那些在监督实践工作中形成的普遍做法,今后的法律会作怎么样的取舍和规范,目前还很难预料。本文只能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实践角度出发,着重就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理论和实践谈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 要发挥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

实施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基础。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从上述的规定来看,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以外,“监督宪法的实施”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从内容上讲是一致的,可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是宪法和法律监督的主体。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虽然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是分层次的,但在具体的权力层次怎样划分上还没有一致的看法和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的运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如何认定违宪行为、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等重大的问题尚需政治决策。但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确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海市人大从地方权力机关角度出发,努力做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工作,积极发挥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做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上海市人大从1999年开始启动规章备案工作以来,共对56件(项)市政府的规章进行了备案审查,提出了18条修改意见。从实际情况看,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报地方人大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什么该备案,什么不必备案,没有规定;报备案的程序没有规定;不报备案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备案审查的机构、程序、处理等也没有规定。现在国家法律尚未对此项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地方实践的情况也很不一致,应当在全国各地实践基础上认真总结,形成规范。

其次,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从地方实践的情况看,执法检查最早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尝试组织部分代表对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的监督形式。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执法检查的组织、检查报告的审议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执法检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相比,还显得比较薄弱,主要是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还不够,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有时还不很明确,执法检查的程序性规定还不严密,执法检查的参与程度不高,执法检查的效果还不明显。具体来讲,就是在执法检查的项目选择上还比较随意,论证不够;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检查还缺少操作规程方面的制度建设;执法检查过程中了解实际情况的调研工作和调研对象往往也由被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不容易做到客观全面;除了审议检查报告外,相当部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调研了解情况的次数不多;对检查结果的跟踪整改要求不够落实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继续实践,还要加强总结研究,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创新意识,勇于开拓,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998年在开展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时就探索运用了抽样调查的新方式,对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第三,要做好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涉嫌违法处理案件进行监督工作。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工作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对“一府两院”涉嫌违法处理案件的监督形式已历经有四届、十多年的历史了,有的把它概括为“个案监督”。现在大家已经逐步认识到,人大监督具体案件,不是简单地就事论事地纠正具体案件,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进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方法上讲,也主要是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实践中,上海市人大通过信访渠道受理的公民的申诉和控告案件有2万多件,虽然纠正了一些处理不当的案件,但就整体情况看,“个案监督”工作开展得还不够理想。主要的问题是,大家对权力机关监督个案的认识还没有“到位”,各级人大在监督具体案件时缺乏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监督手段,很难发现并深究那些“问题案件”,错案和责任案件的追究机制往往反过来使“问题案件”更难被发现。因此,可以说,人大在“个案监督”工作方面很大程度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

二、 要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

“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要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二是要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三是评议“一府两院”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工作。

首先,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对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的基本的主要的形式。目前,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有三个层次: 一是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二是常委会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题报告;三是专门委员会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情况的汇报。经过多年的实践,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制度规范,但是,随着形势发展,这些制度也需要改进、发展和创新。

法制政府建设督察报告范文第15篇

我受*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县十一届人大一、二次会议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切实履行法定职权,先后举行了11次常委会议、28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30项,提出审议意见12件,作出决议决定8个,为小康*、和谐*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开局之年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突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一)推动经济平稳运行。针对冰冻灾害、物价波动、金融危机等各种不利因素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常委会深入厂矿企业和农村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县经济发展态势,加大经济工作审议力度,督促政府解决影响全县经济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全县经济平稳发展。一是调研和审议抗冰救灾工作,促进恢复生产。在特大冰灾面前,常委会及时到重点企业和重灾区进行调查,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救灾专项工作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突出重建重点、迅速抓好水、电、路的维修,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二是调研和视察中小企业及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情况及工业发展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督促政府认真办理1号议案,落实环境治理、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增强园区服务功能等措施,使我县中小企业在外部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仍保持了稳步增长。三是调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推动财税增长。听取和审议“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报告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审议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年度预算调整、矿产资源税费征管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报告,批准了20*年财政决算;督促政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减少一般性支出,确保财政预算顺利执行。

(二)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一是促进新农村建设。对新农村建设进行了视察和审议,督促政府进一步做好土地延包发证和办点示范等工作,全县涌现出了福田白云片、开云龙泉、店门白泥、新桥永济、江东成伦等一大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得到了省、市的一致肯定。二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议,建议政府落实扶持措施、提高专业合作组织水平。听取和审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有效投入,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尽快更新检验检测设备,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三是促进畜牧水产业发展。视察湘黄鸡良种孵化场建设,听取和审议畜牧水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建议政府加快品改步伐,提高良种覆盖率,抓好服务体系建设,使畜牧水产业发展到一个新水平。

(三)推动社会事业进步。一是重视县城建设与管理。就县城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调查、视察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县城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督促县政府强化规划管理,严禁随意变更规划行为。二是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听取和审议《环保法》实施情况报告,开展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调查,督促政府完善环保工作制度,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继续牵头组织“*环保世纪行”活动,推进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和节能减排工作。三是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对全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了强化章程制定和合同管理、落实自治保障制度等意见和建议。同时,听取和审议紫金山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修通沿山公路,加大植树造林和公园管理力度。视察并审议乡村公路建设情况,督促县政府抓好村与村、乡与乡之间的道路连接,强化质量监管,健全乡村公路管护机制。此外,还对农村文化工作、群众体育及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切实维护民生民利。一是注重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对武广客运专线(*段)、潭衡西线等重点工程建设毁损的农田水利、道路交通设施及拆迁安置等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开展调研、视察和审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密切关注冰灾后的物价波动,督促县政府大力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给,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二是注重弱势群体困有所济。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调研,督促县人民政府扩大低保范围、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审议优抚工作,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是注重农民群众医有所保。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督促政府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开展门诊统筹,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四是注重农村妇女儿童健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组织“三湘农民健康行”活动,促进了农村妇科病普查普治、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出生缺陷干预活动的开展,组委会被市人大评为先进单位。牵头组织“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督促县政府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市场准入。为确保粮食安全,审议了建立县级储备粮制度的议案,作出了相应的决定。

二、突出增强监督实效,规范和改进监督工作

促进依法行政。一是组织执法检查和调研。对中小企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森林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执法检查中,督促政府全面落实激励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优惠措施,强化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扩大民办教育的份额。在《体育法》执法检查中,督促政府加大投入,解决体育馆和游泳池的修复问题。二是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出台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开展了报备工作,已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32件,发现问题文件2件。三是强化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工商、技监、药监、农村信用社等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了具体的审议意见。支持和督促政府深化财政改革,扩大部门预算范围,加大农业、教育、卫生、公检法和重点项目建设及乡镇运转保障力度,完善预备费支出报告制度。支持和督促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同级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一系列审计活动,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年底,常委会和政府召开联系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大都得到落实。

促进司法为民。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综合治理、加大对基层司法工作的投入、改革司法所管理体制的审议意见,促使政府及时加强和改进。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社会认识不足、侦察机制不健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5次组织代表临案听审,现场监督法院审判工作。

促进问题解决。常委会建立了领导接访机制和问题解决机制,全年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140件,近300人次。重点交办17件,办结16件;督办63件,督促解决矛盾问题41起。如为调处江东王某一土地产权纠纷,常委会领导亲自督办,得到了妥善处理;彭某反映一单位利用权力搞创收,经督办款项悉数退回。

三、突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

(一)严格依法办事,改进和规范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严格依法任免干部,先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63人次,其中任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名、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10名;政府组成单位负责人25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13名;人民陪审员6名;接受辞职6人次,撤职1人次。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注重任前调查、法律知识考试、离任审计、供职表态等程序,召开了颁发干部任命书大会。坚持加强任后监督,要求“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增强“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人大意识。

(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一是抓好代表培训。相继组织省、市、县人大代表初任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完善驻会委员分片走访联系代表制度,分乡镇召开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在节日期间致信代表,以示感谢和慰问。三是定期通报情况,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坚持为代表订阅人大工作刊物,及时寄送常委会有关资料,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激发代表行权履职热情。四是开展代表活动。组织部分省、市、县代表对重点工程建设、民营企业、新农村建设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视察,提出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建议。发动代表献爱心,为抗冰救灾、四川地震灾区及特困人员捐款捐物共计100余万元。五是开辟代表风采专栏,报道代表先进事迹。对唐正魁、康诗林、谭春发等12位代表典型事迹进行报道,展现代表风采。

(三)加强督办,确保议案和建议意见得到处理。一是突出议案督办。将督办《强化企业发展环境治理,确保工业强县目标实现》的议案作为重要工作,通过现场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等形式,督促政府成立专门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办理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年共破获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各类案件23起,查处敲诈团伙1个、阻工团伙3个、盗窃团伙2个,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议案办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二是强化代表批评意见建议督办。通过会议交办、对口督办、重点督办、上门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加大办理力度。目前,代表所提建议全部办理完毕并进行答复。其中,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91件,占63.6%,逐步解决的45件,占31.5%,因受客观条件制约,需作出说明的7件,占4.9%。如在办理赵自然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后山片群众收看*电视难”的建议中,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投入20万元,对白果、东湖两座转播台进行了技术改造,使后山片大都能收看*电视节目。又如为办理曾清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新场市街道缺水问题”的建议,共筹集资金67万元,启动了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可解决700户居民的饮水难题。县交通局在承办工作量大、任务艰巨的情况下,将建议办理同交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件制定办理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办理工作,相继对梅竹公路、江东桥等一大批农村交通设施实施了硬化和改造,得到了代表和群众的肯定。

四、突出提高履职水平,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学习和作风建设。组织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进行政策、理论、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实现角色转换,提高业务能力。开展“解放思想促发展”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深化认识,激发工作活力。开展机关作风整顿,营造和谐共事、勤奋务实的环境,提高机关服务能力。

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和完善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规章制度和监督办法汇编》,对常委会议事规则、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人事任免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代表工作、接待制度等进行了规范。

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积极参与省、市人大理论研讨活动,组织了20余次专题调研,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一年来,各级报刊杂志报道*人大工作的稿件近百篇,扩大了*人大工作的影响。

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各乡镇依法召开代表大会和补选工作;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履职水平;坚持邀请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依法指导乡镇人大工作,促进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抓好乡镇人大工作考核,评选永和、开云、长江、白果、马迹5个乡镇为先进单位,评选赵桂香、李礼顺、汪珂、胡冬芽、杨春泉、杨文斌、胡明辉7人为先进个人。

积极参与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注重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积极支持县委工作,配合政府工作,参与各项重要活动,参与经济建设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为联系点解决电力、水利、交通等方面的矛盾和难题,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献策出力。

各位代表:一年来,常委会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对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新任务、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还有待加强。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改进,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重大经济决策,突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题,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创新人大工作,努力增强工作实效,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这一要求,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发展是硬道理的工作理念,想发展、谋发展、议发展,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扣县委的工作主题,充分把握我县的各项优越条件及工业经济加速发展的有利契机,就关系我县全局和长远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审议,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坚持依法治县,强化监督工作

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通过强化监督,支持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今年,在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等常规性报告的基础上,重点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公安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整理开发、移民后期扶持、教师法贯彻执行情况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同时,制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适时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测评等活动。

三、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抓好代表工作的阵地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拓宽代表知政、参政、议政和督政渠道,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项工作评议活动;组织代表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认真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认真抓好代表活动阵地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供一个活动平台。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大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