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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论文2篇范文

时间:2022-10-22 09:27:40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论文2篇

第一篇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互相协调和制衡,形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导致弱化了股东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力度。控股的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控股比例优势进入董事会,并在股东大会上享有绝对的话语权。目前,由于董事会结构不合理,股权过度集中,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控股股东与企业其他中小股东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时,控股股东就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牺牲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对外披露,使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有些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时也是公司的高管,导致董事会失去其监督管理的作用,这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质量。

(二)法律治理力度不够虽然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行为作出了处罚的规定,但仍存在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有些上市公司有法不依的问题。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的统计期内,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尽管处罚的次数很多,但从表1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对于违规情况的处罚金额基本都是在30万~40万元之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有可能凭借着这些虚假的会计信息,赚取了比罚款金额更多的收益。目前,我国处罚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主要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警告、罚款等方式,而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是主要的处罚方式,内部通报批评占总处罚数的60%、公开谴责占总处罚数的20%。上述处罚的效果不佳,通过表2数据表明,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手段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很多上市公司在第一次受到处罚后,还是会继续选择披露虚假的财务息,其中,20%~40%受处罚的公司在处罚后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再次受到处罚;有1/3的上市公司在处罚后,再次违规,受到再次处罚。这充分说明法律治理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其真正的威慑力。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问题做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由于其法律治理方式不合理和惩罚力度过小,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一些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是以用人单位为主,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位晋升等由本单位掌握。一些单位负责人利用自己的权利,指使会计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而一些会计人员违背会计准则,按照领导的意见进行账目处理,使会计人员不能发挥其监督的作用甚至主动造假,导致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

(四)会计人员素质偏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是由企业会计人员整理、核算后对外披露的,因此会计人员需要判断或预测客观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由于部分会计人员的经验不足和业务水平有限,且对新的政策和法规制度缺乏了解,导致对某些经济活动特别是复杂的经济活动缺乏准确的职业判断,难以处理比较复杂的会计业务,使计算出的会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虚假信息是出自企业会计人员之手。如银川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夸大业绩,达到增资配股的目的,通过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伪造购销合同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向社会虚假净利润5.46亿元,使银川广夏股价虚高,在为公司赚取巨额利益的同时,严重危害了中小股民的利益,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68.6亿元。目前,我国会计人员,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容乐观,缺乏工作的独立性、忽视专业胜任能力、执业不规范、保密意识差、质量意识淡薄、做假账现象严重。

二、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目前,解决“一股独大”问题是我国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首要任务。应当适当减少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吸收更多其他投资者,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可以在董事会上发挥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兼任企业管理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对独立董事的选聘以及责任等未做出说明,独立的董事制度难以顺利实施,无法发挥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因此,首先必须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增强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的话语权。其次,要规范独立董事的选人机制,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应选择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胜任能力的人来担任独立董事。第三,应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使其独立董事在会计信息披露时发表独立意见。只有逐渐减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才能使独立董事在企业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时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为广大投资者争取利益。

(二)强化法律惩处效力,增加会计造假风险成本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部门的行政罚款的幅度为30万~60万元。以银广夏公司为例,60万元已是处罚的最高额,但与银广夏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却是微不足道。因此,应在相关法规中规定对披露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以及直接负责人的惩处条款,惩罚的金额必须高于其所获得的收益,以此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遏制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现象的频繁发生。也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应加大法律制裁力度,问责造假事件责任人,并使造假者名誉扫地,清除出行业队伍,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三)健全会计管理体制现行的会计制度,容易造成会计人员对企业的依附,对企业发生的经济违法现象,财务人员不能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能。要想维护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必须要加强财务的监督和控制,完善现行会计管理体制。首先,应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指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向企业派遣会计人员的制度。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的聘用任免、工作调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奖金发放和有关的福利待遇等均与单位分离,由委派机关负责,不受企业负责人的制约,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从而使会计人员从根本上摆脱对单位负责人的依附,而不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制度上确保会计人员的地位、待遇及行使会计的监督权,有效地遏制不合法现象的发生。同时,优化会计人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化管理,完善执业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要考核其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合格过硬。还应对全国的会计人员进行登记,建立个人道德行为档案管理制度,采取严厉的奖惩措施。表彰奖励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对于严重违规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并进行严厉处罚,应将业绩考评结果记入会计人员的个人诚信档案,以此增强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调动舆论的力量进行打假。

(四)加强会计队伍自身建设会计人员是企业会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会计信息的质量由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决定。要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鼓励会计人员学习各种业务知识和财经法规,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提高职业素质的同时,还要注重对职业道德的培养。要通过学习和教育,让会计人员认识到会计诚信对于企业生存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性,要让会计人员时刻以诚信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从主观上坚持不做假账。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国家财经政策的学习,全面掌握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主动规范执业行为,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维护会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有效提高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作者:孙艳艳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第二篇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及现有法律监管体制

(一)国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过程世界各国无不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作为证券行业法律规章的重要组成内容,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根植于美英两国。英国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的出台源于“南海泡沫事件”的发生,而迫使美国政府在1933年和1934年相继颁布《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则是美国华尔街1929年发生的大量非法投机与操控事件等。美国政府在《证券法》中首次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会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这被公认为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从美英两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均强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为发展方向,重视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在充分参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不断进步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演进包括了信息披露内容的完善和方式方法的改进等多方面。因此在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时,应借鉴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历程,从而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奠定基石。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构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从广义上来讲应主要包括证券立法、会计规章和监管规范等方面,但在不同的监管体制下制度框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可能有所不同。我国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章是在借鉴西方各国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法律监管体制。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法》就是主要借鉴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实际情况综合制定出来的,它们将证券发行与二手交易市场的各种相关法律规范集中体现在相关立法中。我国同时还参照英国的成功经验,于1993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法》,其中有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作的一些规范。总之,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如下的制度框架体系:首先是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在内的位于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基本立法的基础上,又分别制定了《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通过二者的协同作用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监管。其次,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是制度框架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方面的规章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等。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弱化的状况分析

(一)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弱化的现状与成因会计信息是证券交易市场中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企业收益和风险,从而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泉,而盈利信息一般都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心所在,是资本市场各类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呈现泛滥之势,会计信息质量令人担忧,这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会计信息造假的主要动机包括:为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在公司上市后为了避免因违背证监会有关规定而被摘牌退市,亏损的公司普遍存在着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为了纳税筹划目的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针对以上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动机,我国就这些虚假陈述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我国目前追究会计信息虚假披露行为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但处罚力度有限,大多数处罚仅仅是根据虚报会计信息的轻重作出不同程度的罚款而已。二是刑事责任。虽然司法机关在新刑法的约束下加大了追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虚假行为刑事责任的力度,出现了有关责任人因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被判刑的案例,但总体上还是缺乏处罚力度。三是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一般以证券法律规范中民事责任的认定过于粗疏和不清晰以及执行难度大为由,对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造成的相关民事诉讼还处于不予受理的地步。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明显呈弱化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作为事实上的最大股东并没有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普遍相对较差,很多情况下必须通过一定程度的包装才能上市,如果不进行一些措施来掩盖事实,许多公司很难做到上市,监管部门也很清楚这一点。其次,我国立法没有及时跟上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缺乏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不当行为更加具有可实施性的规定。正因为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单凭法律条文,法院很难据此作出相应的判断。最后,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更为重视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缺乏关注。因此造成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很少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形成了对民事责任认识的偏见。

(二)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弱化产生的后果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弱化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第一,如果资本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现象大量存在,会导致资本市场中的主要交易方即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将不利于资本市场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第二,如果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违法违规产生的成本过低,理性的相关主体一般都会选择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从而可以获得额外收益。成本效益的权衡可能也是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现象比较普遍的原因所在。第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弱化可能造成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制度信誉的不断丧失。就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来说,如果这样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够,那么相关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会一文不值,市场主体及参与者如果因此缺乏遵守相关制度的基本动力,那么制度的信誉保证将丧失殆尽。

三、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的治理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界定的不足,拟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治理:

(一)明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发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上市公司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利益相关者进行行为选择的依据,也是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监管的准绳,因此是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出发点。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对会计信息披露状况不佳的改进措施将不值得采纳,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评论也都缺少有力的依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决策需要密切相关,应当有助于利益相关者高效评价上市公司过去、现在和准确预测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必然受到会计目标的影响,上市公司必须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的数量与变化情况,从而保证会计信息满足可靠性和相关性兼具的质量特征。

(二)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于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远远低于其可能带来的收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及失真现象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利益基础。只有通过清晰界定上市公司及其所属利益相关者对各种违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通过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强,使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远大于实际收益,才能真正动摇其利益基础,减少直至杜绝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行为。因此我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需积极出台有关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方面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营造鼓励并支持违规行为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氛围,从而改变目前仅以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我国现有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利益受损方多为中小投资者,因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他们的举证往往很难实现,因而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息违规违法行为者的嚣张气焰。而要改变这种状况,我国确有必要对《民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适当修订,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减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举证难度。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的关键包括:首先要明确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社会中介组织等在内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产生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在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起关键主导作用的参与主体进行严格处罚。

(三)提高信息使用者素质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会计信息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一种特殊产品,也存在着相应的供求关系。资本市场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但会计信息使用者还不够成熟,同时缺乏相对成熟且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中介服务组织或个人。如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较为敏感且非常关注,信息造假者就很可能无立足之地。股东或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应当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并积极履行好份内的职责。从整体上来看,首先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因为他们对会计信息的解读、运用及反馈的能力更强,理应作为未来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代表和主体;其次需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升个人投资者的素质,使他们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且能理性投资。如何综合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还必须关注其他一些方面:营造较好的资本市场运行的舆论监督氛围;财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修养;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履行诚信义务;中介机构需具备良好的执业水准并履行道德规范等。

综上所述,追究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者的法律责任是预防和治理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现象的主要方式和有效手段。为了惩处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行为,大力保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作氛围以及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使发生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时参与主体得到应有的赔偿,必须强化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与法律,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上市公司持续成长的两大重要制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研究,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会计问题,只有健全我国这两大制度规范,才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

作者:黄轶飞刘玉峰单位: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大学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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