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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1篇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集水力发电、矿山探采选、锌冶炼及深加工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其可能存在的税收筹划空间如下:首先,降低或控制计税依据。主要方法有:规避不得扣除,提高扣除限额,充分利用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合理安排分期扣除期限,不放弃调减扣除。如,罗平锌电可以通过对“三废”产品的利用来享受减免税政策。其次,合法合理避免应税所得。避免应税所得就是要合法的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收入。如,从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转为购买国债,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再次,合理筹划税率。其主要的方法有:在累进税制下对较高级次边际税率的回避;通过税目间的转换改变适用税率;通过税种间的转换改变适用税率;利用税率优惠进行筹划。最后,合法合理递延纳税时间。纳税人可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灵活选择权,调节税基的期间分布。合理合法的推迟纳税时间的方法有,选择合适的结算方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纳税年度的盈亏情况和应税状况选择收入或所得的实现期间等。

二、存在的风险点

(一)新税改产生的风险

新税改将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诸多挑战。首先,企业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方法是有差别的,“营改增”后,企业财务需要对相关项目的税收核算进行调整。其次,新税改会致使企业面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利润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上升。再次,对企业财务报表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不能直接冲减企业实现的利润额,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二)发票管理风险

发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既有来自企业内部的,也有来自企业外部的,主要风险点有:其一,发票管理意识不强,制度不完善或形同虚设。其二,部门管理职能弱化,发票信息实时掌控困难。其三,专职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环节混乱供电企业基本未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总是身兼数职。其四,发票取得意识不强,审核不严由于宣传不到位,发票管理意识薄弱。其五,社会流通虚假发票,鉴别困难。

(三)重组风险

企业重组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第二,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第三,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第四,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第五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第六,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设计

税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因而需要依据税务风险评估找出公司内部控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一)主要税收风险点

根据前面的税务风险点,分析罗平锌电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缺乏税务会计专门核算部门,对于企业涉税经营活动的处理存在不准确、不合理等问题。

(2)缺乏税务专职管理人员及机构,不利于开展税务筹划、税务审查以及相关税务风险控制等活动,这体现了公司在组织结构设计上的缺陷。

(3)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受总经理主观意志影响较大,影响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二)基于风险的公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设计

从税务风险角度来完善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建立标准化内部控制流程,考虑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反馈五个要素。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完善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税务审计制度和构建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1)公司税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设计首先,设立专职税务会计机构与人员。可在财务部门设置两个层次的税务岗位:税务主管、税务会计员,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分工合作关系。其次,设立专职税务风险内控机构与人员,在审计委员会下增加税务风险控制岗位,加强对税务风险的控制。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分工合作关系。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管理层激励 税务筹划 上市公司

一、引言

作为公司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管理层行为对公司价值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各种问题广泛存在。如何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增强管理层与相关者的利益一致性,降低成本,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命题。管理层激励可以分为三种:货币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以及在职消费。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Murphy,1997;魏刚2000;Grabke-Rundell & Gomez-Mejia,2002;李增泉,2003;Duffhues & Kabir,2008;方军雄,2009;周仁俊,2010)。多数学者都认为,管理层“显性激励”,比如货币薪酬以及股权激励对公司的价值有促进作用;而“隐性激励”,比如在职消费则会减少公司价值、降低经营业绩。税务筹划是提高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价值最重要的途径之一。通过税务筹划降低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以达到实际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仅仅追求账面上的利润最大化,是股东希望并且要求管理层处理好的问题。Gupta等研究发现,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税务决策,高额激励报酬促使管理层主动采取措施,来争取更大的公司税务利益;Mihir A.Desai(2006)认为,更高的激励补偿有助于使得委托者和者的激励保持一致,而且使得管理层在通过税务筹划增加公司收益方面更加主动;但是,不同类型激励对管理层激励效果不同,在不同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中也有效果的区别。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和公司最终经营业绩挂钩。他们所追求的是税务成本的节约带来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增加。可以说,税务筹划是他们提高经营业绩的重要途径。而对于国有上市公司,郑红霞(2008)认为,其最终控制为政府,导致了其具有较弱的税务筹划动机。本文认为,这三种激励会对不同股权上市公司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是,现有的文献当中,鲜有以三种管理层激励分别对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的研究,区分了国有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研究就少之又少。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学者都是研究在职消费与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很少有学者研究在职消费与税务筹划的直接关系。本文集中讨论了管理层货币薪酬、股权激励以及在职消费对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并且,本文试图从非国有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两种不同的对象分开研究,使研究结果更有价值。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委托-理论,当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信息不对称时,股东为了减少管理层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成本而与管理层签订报酬-绩效契约。在该契约的约束下,管理层的货币薪酬由公司的经营业绩来决定。因此,货币薪酬激励被认为是促使人采取适当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利益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周仁俊等(2011)认为,货币薪酬的激励效果是短期的,但激励效果却是立竿见影。这表明,管理层薪酬激励越大,越能激发他们为公司提高经营业绩、报效股东的决心。而通过合理途径减少税负成本以增大实际利润、扩大现金流就是提高经营业绩必不可少的途径。Gupta等研究发现,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税务决策,高额激励报酬促使管理层主动采取措施,来争取更大的公司税务利益。本文认为,无论对于何种控股权的上市公司而言,加大货币薪酬激励能使管理层更努力进行税务筹划,进而提高公司业绩证明自己的管理能力以及争取更大的报酬。而对于不同控股权的上市公司,其影响程度却有不同。张天敏等(2010)认为,增加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公司税务筹划决策,且公司的所有权类型对管理层激励与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有显著影响。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周建安(2006)等人认为,股东是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自由转让权,同时能独享资产的收益,这使得非国有上市公司股东拥有更强的内在动力激励约束人。本文认为,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对职位认可感、政治意图的追求较弱,重心大多放在与利润、薪酬上,这促使他们更加关注税务筹划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的责任不明确,权责不对称,初始委托人无法拥有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缺乏对管理层实施激励约束的内在动力,进一步加大了风险。而且,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不仅追逐“经济人”单一的经济利益目标,而且同样期望通过任职获得良好的声誉、职位的迁升、取得政治资本等社会目标。这将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追求的激励目标发生些许偏移,使得提高以货币为基础的激励不足以对管理层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姚艳虹(2006)认为,在国有上市公司中,非物质激励,例如培训机会、社会荣誉、职位晋升以及工作条件改善等对管理层具有比薪酬等物质激励更好的效果。郑红霞(2008)认为,国有上市公司面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更高税务筹划的财务成本,使得其采取的相对保守的税务筹划。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2: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3:管理层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的影响程度,非国有上市公司大于国有上市公司

随着当今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越来越分离,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沟壑越来越大,使用股权激励就是缩小两者代沟的常用方法。周仁俊等人(2011)认为,股权激励有长期的效果,但由于预期时间过长且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其效果稍弱于薪酬激励。但是,由于公司寿命也长,长期的激励更能缩小股东与管理层的沟壑。税务筹划是一项长期的活动,可以说是终身的义务,只要公司存在,就有纳税的义务。通过加大管理层的持股比例,能减少成本,刺激管理层更积极税务筹划,提高其自身与股东的共同利益,避免管理层只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为自身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股权激励如何影响公司税务筹划,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有些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会促使管理层采取更多的税务筹划行为。Berle(1932)认为,随着管理层对本公司股权份额的增加,管理层将会越来越趋向于广大股东的利益而非只顾个人私利。Mihir A.Desai(2006)认为,更高的激励补偿有助于使得委托者和者的激励保持一致,而且使得管理层在通过税务筹划增加公司收益方面更加主动;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点。Hanlon证实,对管理层采取税务方面的激励行为,并不一定会带来更高的公司价值,管理层激励报酬的增加会使公司税务筹划行为减少。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没有将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分别考虑。我国学者刘华等(2010)认为,当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增加时,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会采取更少的税务筹划行为,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则会更多税务筹划。这表明,提高以股票为激励不足以对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而能对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非常正面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4: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5: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在职消费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有时可以作为薪酬方面的弥补,一定程度上起到“自我激励”的作用。相比于货币薪酬是未被指定用途的激励,在职消费则是已经被指明了用途的激励,因而,是一种产权不完整的激励。货币薪酬由显性的合同规定,在职消费则缺乏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明文契约。陈冬华(2010)指出,当市场化程度提高时,相比隐性的在职消费契约,货币薪酬契约成本可能减少的更多,因而在契约组合中会得到更多的应用。罗宏(2008)认为,在职消费是一种隐性激励,是薪酬的一种替代选择,它使管理层自身的效应最大化,而非增加股东的财富。陈冬华(2005)认为,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大大超过其薪酬。这表明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薪酬水平受到管制,他们利用职权用在职消费弥补了其薪酬的不足。王满四(2006)认为,在职消费激励效应有显著的负作用。黄文华(2008)认为,在职消费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因为在职消费的代价超过了其能带来的收益。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司文化中形成了一种“消极”的氛围,影响管理层高效率的工作。另一部分更重要的原因是,管理层有了在职消费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代替了薪酬上的追求感,即使公司经营业绩不善影响到了管理层的货币薪酬,管理层仍然可以通过在职消费来弥补。即,在在职消费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并且可以弥补货币薪酬不足的情况下,经营业绩与管理层收益低度相关,管理层不会足够关注税务筹划的程度以提高税后利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6: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在职消费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假设7: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在职消费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7年至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来源于聚缘数据库。对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剔除:剔除ST及ST*公司;剔除金融类公司;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最终得出了个934样本,其中360个为国有上市公司,574个为非国有上市公司。所有结果由SPSS 18.0进行分析。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为了排除建立非国有与国有上市公司的虚拟变量对模型的影响,本文采用同一模型分别代入数据方法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β0是截距项,βi是自变量的估计系数,a是回归残差。这里要解释的是,由于管理层的薪酬与股份一般在年末获得,影响的是下一年的税务筹划,所以模型中考虑了时滞性。而在职消费影响是当年的税务筹划行为,因此其不考虑时滞性。被解释变量“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用ETR来代替,其意义为“所得税费用与息税前利润的比值”。因为税负是和上市公司经营利润有关,不能仅仅追求绝对低税负而忽略利润,因此,用它们的比值是表示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程度较好的方法。ETR越高,代表税务筹划程度越低;ETR越低,代表税务筹划程度越高。另外,考虑到模型的简洁性,未注明时间的均为当期变量。变量的含义如表(1)所示。

三、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 利用SPSS18.0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得出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可知,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货币薪酬均值分别为303.3188(万元)、329.2446(万元);持股比例均值分别为10.21%、0.89%;在职消费比例均值分别为11.93%、9.03%;ETR均值分别为31.77%、26.67%。可以得出结论:非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平均持股比例、平均在职消费程度以及实际税负比国有上市公司高,而平均货币薪酬比国有上市公司低。

(二)Pearson检验 利用SPSS18.0进行Pearson检验,得出结果如表(3)和表(4)。由表(3)可以看出,非国有上市公司中,货币薪酬、持股比例与实际税负显著负相关,即与税务筹划程度显著正相关,在职消费程度与实际税负显著正相关,即税务筹划程度显著负相关,初步验证了假设;上市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与实际税负呈负相关关系。由表(4)看出,在国有上市公司中,货币薪酬与实际税负显著负相关,即与税务筹划程度显著正相关相关,初步验证了假设;上市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与净资产收益率都与税务筹划程度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回归分析 由SPSS18.0进行线性回归处理,得出结果如表(5)。可以发现:(1)对于管理层货币薪酬(AC),在两种上市公司中都与被控制变量ETR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与税务筹划程度是正相关关系,且非国有上市公司其t值绝对值(3.211)比国有上市公司(2.766)大,说明在非国有上市中,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程度的影响更大,验证了假设1、假设2与假设3。(2)对于管理层持股比例(MSR),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呈现的是显著负相关关系,与假设4一致;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结果显示其与ETR成正相关关系,即持股比例越大,税务筹划程度越小,也验证了假设5。(3)对于在职消费程度,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是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与税务筹划程度呈负相关关系,验证了假设6;但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并不显著相关,拒绝了假设7。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持股比例与公司税务筹划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且货币薪酬的影响程度大于国有上市公司,即货币薪酬或持股比例越高,管理层越努力进行税务筹划;在职消费程度与税务筹划程度呈现负相关关系,即在职消费程度越高,管理层越不努力进行税务筹划。第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是正相关关系,即货币薪酬越高,其越努力进行税务筹划;而持股比例却呈现出与非国有上市公司不同的特点。实证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实际所得税税负越大,表明其进行税务筹划程度越低。而且,更高的在职消费也不足以影响管理层去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这可能和其股权性质有关。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不仅仅帮助公司追求利润,他们自身还有政治野心、渴望良好的名誉以及职位的迁升,再加上政府的“保护伞”,持股比例以及在职消费使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根据结果可以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适当激励是非常有积极作用的,股东应该在适当范围内尽量提高货币薪酬与股权激励程度,以最大程度减少问题。同时,控制管理层的在职消费额度,对股东起到保护作用。第二,结果证实了国有上市公司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该结果也证实了国有上是公司的激励目标是多元的,政治意图和职位提升与经济利益目标并存的同时,股权激励和在职消费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股权和在职消费激励,否则带来的成本会大大超过收益。

参考文献:

[1]刘华、刘江、张天敏,《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避税关联关系的实证分析》,《涉外税务》2010年第12期。

[2]刘华、张天敏、何凌云,《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避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年第10期。

[3]周仁俊、杨战兵、李礼,《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会计研究》2010年第12期。

[4]罗宏、黄文华,《国企分红、在职消费与公司业绩》,《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所得税税负; 非应税项目损益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主权,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调增会计损益和调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这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会面临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间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相关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假设1。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4篇

(一)平滑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公司对存货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选择方面,由于要求公司财务会计、税收会计要具有一致性,很多公司出于税赋目的而选择后进先出法。当公司预计存货成本会提高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所得税的税负,从而间接地增加现金流入。该方面的研究表明,倾向价值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层会选择后进先出法。Cloyd(1996)等研究所得课税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检验公司是否出于纳税考虑而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同时选择与此相应的财务报告处理方式使二者趋于一致,尽管账面税金和实际纳税额并不要求一致,但通过上述方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国内收入署允许其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法的可能性。同时发现,当避税带来的利益明显超出了预计偷税的成本时,公司就会选择一致的财务报告方法。Jennings等(1996)在判断后进先出法是否造成了损益表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时,发现采用了后进先出法的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比没采用的资产价值更高。Kevin Holland与Richard H.G.Jackson(2004)在“盈余管理与公司税”一文中研究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片面地披露延迟税储备(即不足或过度递延纳税储备),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二)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 & Wang(1992)论证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影响的公司,一般会通过跨期转换盈余来使所得课税对可选择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最小化,以调整财务会计数据。Boynton,Dobbins & Plesko(1992)对美国199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最低税收账面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公司在最低税收账面条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观应计部分减少盈余。同时发现,实证结果与公司规模有统计上的相关关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纵可控应计项目。但其研究结果并不像Dhaliwal & Wang的研究结果那样令人信服。这可能与他们使用的是估计的可控应计项目(不是可控应计项目总额)或者样本数量太小有关。Charles E.Boynton等(1992)针对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的最低税负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利管理反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美国公司1987年确有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应计制手段减少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影响下,降低税率对公司当期财务会计应计项目的影响。这些公司都是采用税收和财务报告目的的应计制会计。研究发现,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间所得税税负的考虑,会通过应计项目将净盈余从高税率会计期间调整到低税率会计期间。

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为基础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研究的另一个分支,是Harris(1993)检验了税率变化对跨国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尤其是1986年税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国公司将盈余输送到美国。研究发现,那些有很大弹性可以转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确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认为,当美国跨国公司面临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这些跨国公司比其他跨国公司更容易实施基于所得税负的盈余转移。Jacob(1996)通过区分跨国盈余转移是基于对当地报告收益的判断(包括经营的地理位置)还是通过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对Harris(1993)的分析进行了拓展研究,发现了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盈余转移的有力证据。

二、所得税税负与财务报告成本权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发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因此,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权衡。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债务契约提前终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强等。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认为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 and 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的权衡时,假定盈余管理行为一定会导致所得税负的变化。许多研究表明,所得税成本确实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地说,公司所得税税负(实际所得税税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课税的负担成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所得税避税的盈余管理研究

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由于有些业务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Phillips等认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会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还由于财务会计制度比税收制度更加灵活,从而公司管理层在操控盈余时并不一定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虽然会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并不影响应税所得额,这种差异即非应税项目损益。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非应税项目损益来操控利润,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如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而当公司通过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利润时,公司的应税所得不会因此而下降;当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以后转回时,应税所得也不会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当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为都可以避免所得税费用,如当通过操纵销售收入的方式调增利润时,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相应上升。

这表明,由于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Klassen(1997)认为,在考察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时,若不考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很少有研究将盈余管理区分为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管理,并考察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叶康涛(2006)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国2001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时就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负成本的权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其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

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而低税率组别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这种特点;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但是,叶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其所得税税负成本较为有限;他还发现,高税率公司存在较强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所得课税假设的提出报酬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报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设均围绕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笔者认为,在考量所得课税这一因素后,可以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延伸到税后净利润指标,考察各种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课税之间的关系。因政治成本假设涉及降低利润总额,可能相应导致所得税负的降低,因此从该视角出发,降低政治成本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目标之间就没有冲突。如果该结论成立,盈余管理行为就具有既减少政治成本,又可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双重效果。由于债务契约假设和报酬契约假设均涉及增加总会计利润总额,而增加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税负就值得关注。此外,现实中为规避所得课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也不在少数。Bernard和Skinner(1996)认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质环境而非大规模的数据,并且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对管理者操纵特定账户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个假设――所得课税假设。而且,基于该假设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将会丰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

(二)纳税筹划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部分重合出于所得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公司在遵循国际惯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对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税负或最小化以后期间所得税支付现值,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务目标的谋划与安排。可见,考量所得课税影响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业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之间形成了交集。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条文的异同分析层面,还没有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而开展该领域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可拓宽税收筹划研究的内容,并可相应改变税收筹划领域的研究范式。如针对减免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纳税人可能存在将非减免年度的盈余转移至减免税年度,导致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乃至重亏,至于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可以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5篇

纳税成本不仅包括公司依法向国家缴纳的三大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财产税等实体税款,还包括缴纳税款耗费的时间成本、税收筹划成本、税务纠纷成本等纳税遵从成本。本文中的纳税成本指的是公司向国家缴纳的各种实体税款。

二、向上盈余管理的定义

盈余管理就是公司管理层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进行调整,以达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向上盈余管理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提前、延后确认交易和事项或者虚构交易和事项而高估会计利润的行为。向上盈余管理主要目的是让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管理当局、证券交易所及当地政府等利益人获得财务报告收益,但该行为可能要以支付一定的税收实体税款为代价。

三、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向上盈余管理手段

我国政府税收收入主要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这两个税合计大约占我国每年税收收入总计的百分之六十左右。本文分析上市公司向上盈余管理行为的纳税成本,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成本和增值税成本。上市公司进行的向上盈余管理行为有计提和转回各种资产的减值准备,会计折旧政策的变更、延期确认或者虚减成本费用,提前确认或者虚增收入等。这些行为不是每种都能增加公司的纳税成本,例如,公司计提或转回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在进行所得2015年1月11日2015年1月11日2015年1月11日税汇算清缴时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使得税法口径的收入不会发生变化,进而不会增加所得税成本。例如,公司虚增产品或者原材料的销售收入时,会引起公司利润的增加,这会同时增加企业所得税成本和增值税成本。可见,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向上盈余管理不是每种手段都能产生纳税成本,以下重点分析与纳税成本有关的向上盈余管理手段。

(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是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而很多上市公司管理层根本不理会收入予以确认的条件,他们会在交易发生之前确认收入或虚构根本不存在交易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进而实现其向上盈余管理的目标。案例:2006年证监会对科龙电器(证券代码000921)的调查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科龙电器累计虚增约12.20亿的主营业务收入、约3.30亿的利润,而这些财务报告收益的获得其是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进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会计利润总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科龙电器要对其这三年虚增约12.20亿的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对虚增约3.30亿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虚构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其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经常发生,所以正常情况下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远高于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但个别上市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甚至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若干倍,这也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案例:2006年经证监会对科龙电器(证券代码000921)的调查显示:2003年和2004年科龙电器分别虚增了2,002.52万元和2,833.86万元的其他业务利润。而这些利润的获得其是通过伪造出库单的方式进行的。根据规定,科龙电器2003年和2004年虚增的销售冰箱、冷柜等产品产生的其他业务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另外,其虚增的其他业务利润会增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企业所得税成本,可见,这种虚构其他业务收入的向上盈余管理手段也同样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三)政府补贴收入

近十几年来一些上市公司接受其当地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当地方政府的政绩与本市著名的上市公司业绩关联在一起时,其济困解危的援助成了准备上市、已经亏损、已经ST或者即将被摘牌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案例:下图是科龙公司1999-2009获取的政府补贴收入情况图,单位:元。从图中可以看出科龙从1999年到2009年,来自政府的补贴收入共有三个高点。第一次是1999年的14382万,这与当地政府祈望科龙电器在当年的7月13日能够顺利上市息息相关;第二次是2006年的7051万,这个补贴数额大约是科龙当年净利润2412万元的3倍,而其在2004年和2005年已连续两年亏损,试想若没有政府这份无微不至的关怀,科龙2006年继续亏损,这样其将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第三次是2009年的6073万。这么高的补贴收入不能说与科龙2008年亏损没有关系。可见政府补贴收入是科龙实现扭亏、改善经营业绩以及防止被摘牌的有力武器之一。

四、结束语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6篇

1、税务管理风险:销项税、进项税金额确认不准确、不真实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响增值税申报金额的准确性存在税务合规风险。财务部税务会计核对营销部与财务部的电力销售情况,确定当月销项税额,并正确区分电力销项税额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核对当月进项税发票与财务账面数据,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认当月进项税额,正确计算应交增值税金。

2、税务管理风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存在税务合规风险。每月十号前,供电公司将上月《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递交省公司财务部。省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汇总全省售电收入销项税与进项税额,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然后按照收入比例将应交增值税在省公司本部及各地市供电公司进行分摊,编制增值税分配表。各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汇总省公司增值税分配金额、价外收入销项税额,合并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税务管理风险:销项税金额计提不准确,造成纳税申报金额错误,存在税收检查风险。地市公司每月编制税金稽核报表,与月度报表一同上报省公司。税金稽核报表中增值税销项税来源于月报中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乘以应税税率,同时,销项税应区分售电收入销项税与价外收入销项税,税金稽核表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月报中应缴增值税明细表中的销项税进行比较。对于差异金额地市公司需做出合理解释。财务部税务会计每月审核税金稽核表,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如果税金稽核表中的差异原因存在异常,则查找异常原因。经财务部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核后,由报表管理岗将税务稽核报表与月报一同上报省公司。

4、进项税发票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发票未按要求取得,导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公司多交增值税。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对单位进项税抵扣情况、进项税发票取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税控系统中的已认证进项税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检查进项税额账面数与相关科目,如购电费、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的钩稽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如存在当期未认证抵扣进项税、大额购进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按考核办法对业务部门进行考核,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有异常说明原因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增加潜在税务合规风险。每月,省公司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根据母公司报表利润数计提所得税,并按照各地市总收入所占母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在省公司本部和地市公司间分配所得税费用。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所得税分配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经过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6、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账务处理不准确、不及时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回单或扣款回执在SAP财务模块中进行所得税缴纳的账务处理。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影响汇算清缴金额的准确性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税务合规风险。省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上报纳税调整事项,地市公司财务部主任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审核。

8、未及时对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向税务机关申请,无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影响公司利益最大化。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查看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如有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协助省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

9、未妥善保管发票可能导致发票管理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发票遗失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地市公司财务部的税务会计根据公司自身业务的情况提出增值税发票以外的购买申请,财务部主任审核。税务会计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发票统计或将税控系统中的专用发票汇总信息作为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的统计,定期核对发票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与留存数量,确保账实一致,发票存放在保险柜中。财务部独立于发票管理的岗位对发票进行盘点。

10、未对发票实行统一管理导致发票使用不符合公司规定或者未能及时知晓发票遗失情况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地市公司的营销部门自行打印电费普通发票。地市公司营销部的业务部门提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增值税发票的用票申请,由财务部税务会计结合其实际业务量进行审核后,交财务部主任审核,财务部统一购买。地市公司营销部不定期联合审计部对下属单位电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的实务操作案例

1、风险案例主题:所得税管理管控不严、造成补缴所得税;

2、案例简述:在国税局税务检查中发现,2005年、2006年列支了以前年度费用,形成了补缴所得税的结果,增加了税务检查风险;

3、处理结果:完善所得税管理管控程序,按内控要求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

4、风险名称:所得税管理风险;

5、风险产生原因:企业所得税支付的原始票据不及时影响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财务部会计人员未严格审核报销单;

6、风险影响: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不要给公司造成税源浪费,增大公司的运营成本;

7、风险控制方法:各部门费用报销时需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经过部门负责人和费用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集中核算;分别缴纳

一、公司概况

A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一家跨区经营直营企业,下设十家所属分公司A1—A10。主营卷烟、雪茄烟零售,白酒、红酒、食品,普通货运等,负责全市大物流建设工作。围绕“流通品牌打造”和“经销商品配送”两条主线,整合本行业资源优势,构建以网络店为主、加盟店和直营店为辅的网络体系。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维持企业发展,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增值税集中核算,分别就地缴纳的网上申报模式。

二、税务登记增值税法

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A公司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会计核算健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配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期进行申报纳税。A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市公司A及其所属各分公司A1—A10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见下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1.A公司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准确的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可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对于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仍进行扫描认证。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可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市公司A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在每月申报期内,根据“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全市应纳增值税总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后,根据分公司销售额占全市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各分公司应分配税额。填制《全市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见下表),并报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税款通过网上银行划拨至各分公司账户,分公司与当地开户银行及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银行划转税款的三方协议,根据计算出的应分配税款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就地缴纳入库。额),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在汇总金额中抵扣。

3.年度终了征期内,相关税务机关对市公司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汇总清算。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市公司凭《发票领购簿》统一领购,各分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向市公司领取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的开具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的形式,以市公司的名称分别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市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将各分公司的防伪税控系统调整为市公司的分开票机,各有关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各分公司提供的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积极配合相应的工作流程,使得各分公司在各自的税控系统中以市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市公司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认证、报税、票表税稽核比对及稽核异常数据的核查等工作均由市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统一交给市公司财务整理归档保存。

五、监督管理

市公司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机构,真实、准确核算所属各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额,避免税源转移等问题的发生;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操作程序,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分公司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发票的安全规范使用。市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监控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税源监控。各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市公司及其各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核算、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市公司的集中核算增值税资格。在今后的工作中,由于实际的工作需求需要新增分公司,市公司要在1个月内向市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调整相应的纳税申报表,为及时准确的缴纳增值税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6]《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7]《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盈余管理;税务成本;盈余管理手段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渐发展并趋于完善,公开披露的会计盈余指标成为一个企业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它不仅影响高管的薪酬水平,也是投资者据以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形象的标志。因此,会计盈余指标越来越受到利益相关者的重视。许多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信息。盈余管理就是指企业利用各种手段有意识地调节或控制企业的盈余水平,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盈余管理可能向上调可能向下调,也可能让收益平滑。有的公司为了避免被摘牌,公司会进行盈余管理,这样会起到树立上市公司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正面作用。但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同时,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当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结果往往会多支付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往往要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

盈余管理手段有好多,如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其他业务利润、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政府补贴收入等。这些手段有着类似的后果,一方面它会造成当期收入的增加,如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其他业务利润这会引起增值税成本和营业税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它们会增加当期的会计收益和税法收益。因为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成本。那么盈余管理手段是如何对税收成本进行影响的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

一、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虚减费用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才能予以确认和记录,企业管理者想要进行盈余管理,一般情况下会在过程完成和交易发生之前确认和记录收入,或者虚构不存在的交易和事项,以达到增加本期收入的目的。从费用方面,当企业管理者发现企业本年度的盈余无法满足需要时,可能把本应在本年度确认的费用推迟到以后年度确认,或者本应记入本期的费用确认为待摊费用在以后期间摊销。

这种多计收入少计费用的手段在目前上市公司的舞弊中很普遍,其中虚构交易事实,或者虚增资产是最常见的手段。具体手段包括虚构销售对象、虚构经济业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混淆会计科目,自我交易以及循环交易等等。不少上市公司设立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资金往来进行所谓的关联方交易,虚增收入、资产或虚减费用、债务。此外,一些上市公司也经常通过多方交易进行循环交易,由于这样的交易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上市公司就能达到既增加利润又节税的目的。

从上面的盈余管理的手段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通过对未发生的本应发生的交易本身实施巧妙安排、或者干脆构造本不应发生的交易,可以达到很好的盈利效果,但是反过来管理当局为其花费的“税收成本”代价也很大。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会增加公司的流转税及其附加税,最后产生的满意利润要为其支付所得税。特别是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为其负担的税收成本最高,因为这部分收入是虚构的,其没有对应的原材料成本,增值税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公司还要为其支付增值税销项税。

二、虚增其他业务收入

所谓其他业务收入是从主营业务以外的营业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利润不会多余主营业务收入取得的利润。但今年来某些公司利用一些盈余管理手段,例如增加土地置换收入和租赁收入等,使得上市公司其他业务利润日趋上升,有时甚至是主营业务利润的若干倍,那这部分收入的增加的同时直接导致了流转税成本和所得税成本的增加。

三、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

当公司的主营经营状况不尽理想时,特别是亏损上市公司、ST公司其管理层往往通过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来快速提高资产质量和实现盈利,以粉饰财务报表或某些财务指标达到特定标准,使企业能够顺利融资。

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包括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和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与外界进行资产置换,将部分资产或负债换出,同时换入部分资产,是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实现战略重组的重要手段。但在会计上,由于这种出售、转让和置换作价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则,它就可能成为改变企业利润额的有效的方法,因而往往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法之一。这种利润增加体现在三方面:①通过与关联公司的价格协议,不良固定资产转让后在会计上获得营业外收入,不良投资转让后在会计上获得投资收益;②减少置换出去的不良投资经营产生的损失;③获得来自经营置换进来的优质资产的后续收益。

四、政府补贴

出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上市公司业绩与政府部门政绩联系在一起时,来自地方政府的补贴收入就成了盈余管理的手段。补贴收入包括减少税负、降低利息、地方政府补贴、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这些财政补贴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多是由地方政府进行的补贴,补贴原因年报中并未详细披露;②这种补贴不具备普遍性,只是喜欢对个别亏损上市公司进行;③补贴的金额占上市公司的利润比重大,甚至关系到亏损上市公司能否扭亏。某些亏损上市公司因借款金额大或期限较长,利息负担较重。地方政府对其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降低了亏损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从而有效地改善经营成绩。

政府补助在会计和税法上存在暂时性差异,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创新时,取得政府补助的当期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在税法上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大部分的政府补贴收入是要承担所得税成本的。

总结起来,上述的盈余管理手段都会在改善企业盈利状况的同时会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之前,不得不进行权衡,从而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企业盈余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郭荟.税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D].中国人民大学.工作论文,2006:

159-172.

[2]张乐.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文献综述[J].商业现代化,2011(7):128.

[3]盖晓丽,邹清明.基于资产减值的盈余管理与税务成本之间的关系研究[J].金融经济,2011(16):96-98.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税收征管;补税行为;IP0过程;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8-0026-07

一、引言

2008年4月,有一位财经记者指出,2008年在中小板上市的鱼跃医疗在IPO过程中有补税造假嫌疑。该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显示,上市前三年实际缴纳税费分别为577万元、670万元和6722万元,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税额是以前年度的10倍之多,而同期销售收入增长仅24%,实际缴纳税费的增长严重偏离了企业的盈利增长速度。随后,更多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被揭露存在上市补税问题。如2009年天润曲轴补缴巨额增值税突击上市的争议,进一步将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学术界对于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效税率及其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层面上,而关注IPO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较少。首次发行上市所引起的税收成本的增加,成为IPO过程中重要的成本构成部分,而补税行为又具有鲜明的盈余管理特色。所以,本文从IPO发行成本与IPO盈余管理两方面展开,以寻求理论分析的基础。

企业决定是否上市,需要考虑上市的代价与成本。上市的成本可细分为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和IPO的折价两个部分。Arkebauer和Schultz(1998)认为企业上市存在巨大利益,同时也增加了巨额的上市成本。而且,他们将上市的直接费用进一步划分为四类:承销费用、专业顾问费用、其他必要费用以及隐藏的和后续费用。jAY R.Ritter(2003)研究指出,成为上市公司的一大坏处,就是增大了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时的透明度,降低了欠税的可能性。彭勇(2006)在研究民企上市决策的成本因素时,发现包括上市前的一次性补税和执行上市公司税收政策给企业未来经营活动带来机会成本,构成了民营企业上市时需要实际支付的一项巨大代价。本文认为,税收成本是上市直接成本中的其他必要成本和隐藏成本,不但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现金流压力,而且还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由于税收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及中国税收体系的复杂性,造成了IPO中税收成本问题的实证研究相对滞后。

IPO中的盈余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的广泛关注。Stein(1989)利用信号修饰模型(signal lamming Model)说明当股票发行价格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时,公司就有动机对过去的经营业绩进行操纵,“道德风险”则不可避免地出现。Aharony、Lin和Loeb(1993)证明企业家会在IPO前的最近两年选择能增加报告收益的会计方法。魏明海等(2000)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利管理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IPO之前运用了盈利管理手段包装报告盈利。由磊(2007)根据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认为盈余管理可能从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关联交易、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进行操作。本文认为,大量研究证明了IPO盈余管理现象的存在,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时会释放以前年度积累的隐藏收入,以达到上市的指标要求,由此必然导致企业税款的激增,拟上市公司的补税行为是IPO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之一。

相对于主板而言,中小板集中了更多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够规范,纳税意识薄弱,在其发展历程中遗留了大量的税务问题。为了争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可能会出现大幅度的税务调整行为。另外,在2007年大牛市行情所带来的大扩容背景下,发审委在审核IPO申请时有放松条件的倾向,这导致少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违规上市。本文以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为研究样本,对中国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重点关注中国上市公司IPO过程中是否存在补税行为以及补税行为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方面出于节税以及增加经营净现金流的动机,利用会计手段隐藏正常收益,在缺乏外部社会监督及企业内部自律性的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面临上市融资的需求时,为将盈利能力充分反映出来,又需要将游离在账外的营业收入重新记账,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终顺利实现IPO。中小企业的这种财务冲突行为因其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存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中小企业要解决创业初期节税愿望与IPO规范化的矛盾,需要补缴数额较大的所得税、增值税等,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以获取税收规范证明。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几个假设。

H1:在IPO过程中,上市公司会出现补税行为。

对于中小企业在1PO过程中补税行为严重程度的影响因素分析,Aharony、Lee和Wong(2000)检验了包括1992年至1995年共83家发行B股和H股的国有企业样本,发现相对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而言,在上海或深圳上市的公司则有较多机会管理盈余。利用IPO盈余管理的手段,如调控收入的确认时点和确认数量、关联交易、政府的财政支持等,拟上市中小企业可以将补缴的非正常税款加以掩饰,最终实现补税目的。企业补税行为的实现,需要盈余管理的辅助。为此,本文又提出假设2。

H2:IPO过程中,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空间越大,补税行为越明显。

一方面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其金额越大、时间越长,则对企业发展越有利。㈣企业节税或避税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减少税费支付来增加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有充足的现金流,才能进行巨额补税。为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IPO过程中,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越充足,补税行为越明显。

中国征税方式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在企业成长过程中,早期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在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改为查账征收。而部分中小企业在征税方式上并没有采用合理的方式,避开查账征收方式,而选择核定征收方式。地方政府为引进外来投资和鼓励企业发展,也不进行征收方式的调整。但是,当中小企业寻求上市时,按规定需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此时,征税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实际缴纳税款的差异。这也是前文中所提到的企业在解释偷税嫌疑时通常所采用的理由。为此,本文提出假设4。

H4:在上市公司IPO之前,税收征收方式会影响其补税行为的发生。

专业审计人员能够有效抑制中国上市公司IPO中盈余管理动机,降低盈余管理程度。审计师的规模或审计师声誉对审计收费是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事务所或者规模大的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相对较高。补税行为需要依托盈余管理,IPO审计质量高低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补税行为。为此,本文提出假设5。

H5:审计质量越高,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越不容易发生。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设定

通过对2008年在中小板首次发行的上市公司IPO过程中实际缴纳税费行为进行论证,并进行相关检验。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将IPO当年(2008年)定位为基年,首发上市前3年由近及远定为-1、-2、-3年,并将0与-1、-1与-2、-2与-3年进行一一配对。通过组间均值、中位数相等检验,考察实际支付税费有无显著差异,进而说明上市公司首发前补税行为是否明显。

通过对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公司IPO前补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同时检验本文提出的假设2、3、4、5。本文设计的回归方程如式(1)和式(2)所示,方程中变量定义见表1。

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DA)是采用修正Jones模型对样本公司的观察期数据进行回归,估计回归系数。具体估计步骤为:利用样本公司的2006-2008年面板数据,对方程(1)进行回归,通过Hausman检验选择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得出方程系数β1、β2和岛的估计值。然后,将卢β1、β2和β3代人方程(2),计算样本公司首发当年的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DA),将总应计利润与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之间相差的估计值作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A)的替代变量。

此外,变量TEN表示上市审计质量。从以往的研究来看,事务所的规模对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审计质量有很大影响。大型事务所因其特殊的地位受到更多的监督,其发展比较规范,有更多高品质的专业审计人员,其风险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强。本文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将综合排名的前10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十大”。

(三)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08年在深市中小板首发上市公司71家为样本,在初选样本的基础上,剔除了如下类型的上市公司:(1)金融类上市公司。(2)部分数据缺失、数据无法获取的上市公司。剩余的63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主要来自聚源及CSMAR数据库。

研究样本公司以制造业为主,共有47家,约占75%。其中,又以机械设备制造业(14家)和石化塑料(12家),各占样本总额的22%和19%。样本公司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地区,分别有30和14家,两者共占70%,主要原因是华东、华南地区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密集地区。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2008年首发上市的样本公司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征:

1 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补税行为特征显著

图1显示了样本公司实际支付税费率(实际现金支付税额/营业收入,以下简称ATP)首发前三年及当年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上市前ATP均呈上升态势。在上市前一年(t-1年),均值和中值分别为7.377%和6.409%,处于曲线先升后降的拐点处:这说明上市前一年,剔除收入增长的因素后,样本公司实际缴纳税费依然有明显的增加。结合2007年中国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特殊因素,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本应明显下降,但是,样本公司的ATP不降反升,补税行为特征非常显著。

2 中小板企业中首发上市补税成本最大的是信息技术行业,越接近上市当年越明显

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公司中信息技术行业的平均ATP为最高(8.86%),电子行业次之。这说明信息技术等行业要实现上市,付出的税收成本比其他行业更大。就补税行为的时间期限显著性而言,越接近上市期越明显,如电子行业、机械设备行业和其他行业中的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最为突出。体现在t-1年ATP远高于t-2年。

3 大约有40%左右的样本公司上市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费

通过对本文定义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总体而言,上市当年(t)ATP低于t-1年,体现在ATP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都为负数,数据分布较为集中(如表3所示)。大部分样本公司上市前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费,但是,仍有40%左右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如核定征收等,给企业带来少缴、迟交税费的空间。

通过对样本公司的ATP三年数据进行配对,比较相邻年份组问是否相等。从表4可看出,从t-1年比t-2年ATP均值与中值分别增加了1.699%和1.202%,并通过了5%检验水平下的均值T检验与中值Kruskal-Wallis检验,拒绝组间相等假设。t与t-1年也通过10%检验水平检验。实证结果表明,t-1年样本公司ATP明显高于前后两期,即首发前一年用于支付税费的现金支出明显高于前后两年,补税意图非常明显。

(三)回归检验及说明

通过对样本公司2008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模型F值为2.707235,P值为0.022247,拟合程度较好;所定义的自变量系数估计值符号方向与预测一致,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可知:(1)变量DA回归系数估计值通过了5%显著水平的T检验,符号为正,与预期一致。这说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空间越充足,ATP变动幅度越大,补税行为越明显。(2)变量CFO反映了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水平,符号与假设相符,通过了10%显著水平下的T检验。说明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越充足,能用于补交巨额税金的现金流则越多,越容易出现补税行为。(3)虚拟变量TPT,1代表上市前样本公司采用明确税率查账征收方式,通过了10%显著水平的T检验,与ATP负相关。这说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能更好地约束企业纳税行为,从而减少补税行为的发生。(4)变量TEN通过了10%显著水平的T检验,与ATP负相关,说明“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更能抑制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的发生,同时能提供更准确可靠的信息。 (5)控制变量IND与AREA均没通过T检验,说明制造业与非制造业、地处发达地区与地处欠发达地区企业间,在补税行为严重程度上并没有显著差异。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实证研究了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前一年用于支付税费的现金支出增长明显,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增长,验证了拟上市公司为取得完税证明并通过证监会审核,支付高额税费来掩盖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而且。补税行为是盈余管理的结果,补税幅度的大小一方面受其自身可操纵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大小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外界客观因素如税收征收方式、审计质量等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上市审核的监管部门、拟上市公司本身及税收监管部门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

义。因此,本文提出三点建议。

(一)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的严格审查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文件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宽松和模糊,大部分是定性的信息披露要求。由此造成中国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形式单一、内容零散,信息质量低下,忽略外部投资者需求。相对而言,国外的证券市场监管对税收信息披露更为重视。如Burgstahler等(2003)系统研究了2002年微软、思科、通用汽车三家大公司的所得税披露情况,三家公司依照《美国会计准则109公告》披露的内容所表达的信息量相差很大。所以,加强税收信息的披露,能更好地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监管部门可通过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税收信息披露体系。同时,在对上市公司的审核时,特别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时,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及税务风险的关注,杜绝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应增强依法税纳意识,规范税务风险管理

合理的委托一机制是形成企业避税内因的决定因素(谭伟和王永刚,2008)。中小企业大多经历着从零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中小企业纳税意识薄弱,积累了大量的税务问题。当企业需要进行战略调整时,如IPO上市融资等,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必将是企业IPO进程的一大障碍。所以,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

要有效防范与控制税务风险,就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这是企业发展战略中的系统工程,而税务风险应当成为公司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中小企业应尽早正视税务问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增强公司税务风险的可控性,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早调整企业现存税务问题。

(三)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开展监管时应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基金股权收益;税收政策;高管激励;风险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 Equity)等。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现金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阐述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与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搭建组织架构,筹划税收方案是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并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投资管理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及时兑现是终级目标,而寻求上市,做大投资基金规模;或在规模既定前提下,节省成本税费、达到收益最大、模式最优是成功路径的选择;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合规合法性判别等。

二、IPO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上市要进行三年的业绩考核及合规性审核,其中税务风险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时上市主体应主营业务突出,这就会涉及业务重组、改制、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一系列业务筹划和税收测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也是IPO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使未来退出及分配利润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见图1)。

可见在IPO进程中,业务操作风险因素很多,其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操作环节是业务重组。下面笔者仅对公司上市过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税务风险进行剖析。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投资的收益筹划及政策风险

(一)投资收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股东)可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对不同会计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所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资收益的分类与性质

分类:资本公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本(股本、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二是除资本(股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股票(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两者有区别。

对象:对法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对象不同,所得税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方的计税基础不得增加,尚存争议的是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1]。

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基本精神是: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现行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2]。这里需强调的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来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税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即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资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实现的收益,而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资者的投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应该体现为经济力量的增加。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只是转股行为,其净资产并没有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从这个角度说,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所得,因此,不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如果对于这种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其前提是企业必须产生税后利润,只有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性质的所得才能够称其为股息红利。而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企业并没有取得经营性收益,故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对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是属于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征税,资本金并不属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资本金是产生所得的基础,对资本金征税是严重违背基本的所得税征收规则的,换个角度说是在抑制投资。这一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其基本的征收机理应该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转股行为是不征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亦不应该征收。

第四,目前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成长型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术进行创业的风险企业,未来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能够掌握的资金等社会资源有限,为了上市谋求更好地发展,很多都是要引进风险投资或者私募投资的(即VC或者PE),有了专业投资机构的帮助,这些企业的上市之路才能够走得稍微顺畅[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能够上市成功的企业是少数,如果在企业转股之时就要求这些企业创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现金去缴税,这可能会让这些创业者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未来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败,将股权转让、减资撤资及企业清算,对于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能及时退还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转股之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严重地抑制了创业热情[4],与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的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宏观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转股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处理,即转股时不征税,但计税基础不增加。但在未来转让股权(票)取得收益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既促进了投资创业,又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四、公司上市前对高管股权激励的税收风险与处置

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稳中求进,人才是关键。上市前企业按照惯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权激励优惠。即原有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上市目标更加努力工作。这里会涉及原有自然人股东(以下称“原股东”)捐赠股份与接受股权的高管(以下称“高管”)无偿接受股权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问题[5]。

(一)原股东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未取得所得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所得做出了界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原股东没有取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不应该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前,原股东(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股权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无偿捐赠免税证明,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完成工商变更事项。

(二)高管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高管无偿取得股权,按法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的“性质”如何判别:一是认为属于其他所得范畴;二是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三是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由于所得性质的判别直接决定税率标准的确认,从而影响税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风险级别极高,务必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所得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从惯例上说,如果一项所得作为其他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其他所得时,税务机关要特别慎重,应遵循“不列举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也应维护自身的权益。

1.高管取得股权所得时的税务风险处置

高管从原股东无偿取得股权,是属什么性质的收入?如何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规定,雇员从其雇主以低于市场价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分六个月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

现实征管中,如何核算税基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以特定价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税,按12月分摊,并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件明确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7]。股权激励员工的收入可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就从对应关系上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无偿(或低价)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是属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仍未解决!

从有偿的角度分析,有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劳务所得,且是雇员在付出劳动后,在相对固定的时点上、以固定标准分期所得。而不是预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是一次性所得,且是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取得的(相当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入股),从股票(上市)属于“金融产品”范畴看,它更多属于“财产性质”;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权)属不属于“金融产品”?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所得?此属政策空白点,还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文明确。

2.高管取得股权后发生转让行为的税务风险处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发生股权转让,因为此时公司股票还不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确切地讲还是公司股权,按现行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只征收所得税。同时,如认定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激励是属工资薪金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不交营业税,只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均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各方认识不一,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不是在公开的交易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注意政策实施的三个时间节点:(1)2009年1月1日之前,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只有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产品才缴营业税。(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8],且只能按金融产品大类核算分别缴纳,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各大类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关于金融产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来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解禁前属于限售股,目前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9]。此规定并不包括转让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风险点应特别注意。

在现实经济活动过程中,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最大问题是:营业税是按买卖差价计征、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确定是关键。是无成本还是以取得限售股时的市场价格,或是按溢价投资实际取得价格作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特殊处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作出规定,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10]。此政策风险是纳税义务人特别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令)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3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规定,在创业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2000万股。

企业上市前的整体改制,虽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来的会计主体和税收主体的资格还是继续延续的。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折股业务的税收处理,现实征管上可以分两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东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进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即收回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资业务,即股东将分回的净资产再投资到股份公司中去。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收益,当然就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视同取得了股息红利分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两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规定作为支撑的,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净资产折股业务,除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外,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积等转股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即净资产折股实质就是将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视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资额=∑各股东(原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利润)。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该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原有限公司资本金不能征税)。

虽然净资产折股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由于这些个人股东尚未取得可供纳税的现金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去纳税,无疑会给这些个人股东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压力,且这种净资产折股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这些个人股东如要及时完税必须另外筹措资金。一旦上市成功,股东们即使另外筹措的资金缴纳税金也能够通过限售股解禁后的抛售取得充裕的现金流得以弥补,但是,如果未来上市失败,被投资的股份公司贬值,或者未来以低价转让股权的,那么个人股东很可能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形,在当前的政策和税收实践环境下,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很难办理退税的[11]。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一些个人股东对净资产折股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很大的畏难情绪,纷纷想办法缓缴个人所得税,各地政府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净资产折股改制时暂不纳税。

各地政府与职能机构,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地方性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在财政部专员办的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的督查内审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补税款的案例,企业收益风险仍不可忽视[12]。

在净资产折股业务中,如涉及红筹股在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证券业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这时个人股权发生转让(由自然人个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股东也缺乏现金流,这是现行税法盲点。现实征管中,各地执行各异。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收益风险、政策风险都很大。

参考文献:

[1]魏志标.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律师,2013(12).

[2][4][5][12]张学勇.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10(6).

[3][6][8]张学勇.私募股权基金[J].2010(6).

[4][7][9][11]汇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J].私募基金法律述评,2011(3).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11篇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12篇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13篇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14篇

盈余管理手段有好多,如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其他业务利润、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政府补贴收入等。这些手段有着类似的后果,一方面它会造成当期收入的增加,如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其他业务利润这会引起增值税成本和营业税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它们会增加当期的会计收益和税法收益。因为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成本。那么盈余管理手段是如何对税收成本进行影响的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

一、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虚减费用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才能予以确认和记录,企业管理者想要进行盈余管理,一般情况下会在过程完成和交易发生之前确认和记录收入,或者虚构不存在的交易和事项,以达到增加本期收入的目的。从费用方面,当企业管理者发现企业本年度的盈余无法满足需要时,可能把本应在本年度确认的费用推迟到以后年度确认,或者本应记入本期的费用确认为待摊费用在以后期间摊销。

这种多计收入少计费用的手段在目前上市公司的舞弊中很普遍,其中虚构交易事实,或者虚增资产是最常见的手段。具体手段包括虚构销售对象、虚构经济业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混淆会计科目,自我交易以及循环交易等等。不少上市公司设立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资金往来进行所谓的关联方交易,虚增收入、资产或虚减费用、债务。此外,一些上市公司也经常通过多方交易进行循环交易,由于这样的交易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上市公司就能达到既增加利润又节税的目的。

从上面的盈余管理的手段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通过对未发生的本应发生的交易本身实施巧妙安排、或者干脆构造本不应发生的交易,可以达到很好的盈利效果,但是反过来管理当局为其花费的“税收成本”代价也很大。提前确认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会增加公司的流转税及其附加税,最后产生的满意利润要为其支付所得税。特别是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为其负担的税收成本最高,因为这部分收入是虚构的,其没有对应的原材料成本,增值税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公司还要为其支付增值税销项税。

二、虚增其他业务收入

所谓其他业务收入是从主营业务以外的营业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利润不会多余主营业务收入取得的利润。但今年来某些公司利用一些盈余管理手段,例如增加土地置换收入和租赁收入等,使得上市公司其他业务利润日趋上升,有时甚至是主营业务利润的若干倍,那这部分收入的增加的同时直接导致了流转税成本和所得税成本的增加。

三、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

当公司的主营经营状况不尽理想时,特别是亏损上市公司、ST公司其管理层往往通过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来快速提高资产质量和实现盈利,以粉饰财务报表或某些财务指标达到特定标准,使企业能够顺利融资。

出售、转让和置换资产,包括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和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与外界进行资产置换,将部分资产或负债换出,同时换入部分资产,是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实现战略重组的重要手段。但在会计上,由于这种出售、转让和置换作价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则,它就可能成为改变企业利润额的有效的方法,因而往往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法之一。这种利润增加体现在三方面:①通过与关联公司的价格协议,不良固定资产转让后在会计上获得营业外收入,不良投资转让后在会计上获得投资收益;②减少置换出去的不良投资经营产生的损失;③获得来自经营置换进来的优质资产的后续收益。

四、政府补贴

出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上市公司业绩与政府部门政绩联系在一起时,来自地方政府的补贴收入就成了盈余管理的手段。补贴收入包括减少税负、降低利息、地方政府补贴、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这些财政补贴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多是由地方政府进行的补贴,补贴原因年报中并未详细披露;②这种补贴不具备普遍性,只是喜欢对个别亏损上市公司进行;③补贴的金额占上市公司的利润比重大,甚至关系到亏损上市公司能否扭亏。某些亏损上市公司因借款金额大或期限较长,利息负担较重。地方政府对其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降低了亏损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从而有效地改善经营成绩。

政府补助在会计和税法上存在暂时性差异,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创新时,取得政府补助的当期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在税法上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大部分的政府补贴收入是要承担所得税成本的。

总结起来,上述的盈余管理手段都会在改善企业盈利状况的同时会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之前,不得不进行权衡,从而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企业盈余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郭荟.税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D].中国人民大学.工作论文,2006:

159-172.

[2]张乐.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文献综述[J].商业现代化,2011(7):128.

[3]盖晓丽,邹清明.基 于资产减值的盈余管理与税务成本之间的关系研究[J].金融经济,2011(16):96-98.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范文第15篇

(一)平滑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公司对存货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选择方面,由于要求公司财务会计、税收会计要具有一致性,很多公司出于税赋目的而选择后进先出法。当公司预计存货成本会提高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所得税的税负,从而间接地增加现金流入。该方面的研究表明,倾向价值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层会选择后进先出法。Cloyd(1996)等研究所得课税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检验公司是否出于纳税考虑而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同时选择与此相应的财务报告处理方式使二者趋于一致,尽管账面税金和实际纳税额并不要求一致,但通过上述方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国内收入署允许其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法的可能性。同时发现,当避税带来的利益明显超出了预计偷税的成本时,公司就会选择一致的财务报告方法。Jennings等(1996)在判断后进先出法是否造成了损益表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时,发现采用了后进先出法的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比没采用的资产价值更高。KevinHolland与RichardH.G.Jackson(2004)在“盈余管理与公司税”一文中研究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片面地披露延迟税储备(即不足或过度递延纳税储备),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二)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Wang(1992)论证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影响的公司,一般会通过跨期转换盈余来使所得课税对可选择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最小化,以调整财务会计数据。Boynton,Dobbins&Plesko(1992)对美国199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最低税收账面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公司在最低税收账面条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观应计部分减少盈余。同时发现,实证结果与公司规模有统计上的相关关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纵可控应计项目。但其研究结果并不像Dhaliwal&Wang的研究结果那样令人信服。这可能与他们使用的是估计的可控应计项目(不是可控应计项目总额)或者样本数量太小有关。CharlesE.Boynton等(1992)针对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的最低税负条款而可能做出的盈利管理反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美国公司1987年确有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应计制手段的使用来减少了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影响下,降低税率对公司当期财务会计应计项目的影响。这些公司都是采用税收和财务报告目的的应计制会计。研究发现,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间所得税税负的考虑,会通过应计项目把净盈余从高税率会计期间调整到低税率会计期间。

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为基础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研究的另一个分支,是Harris(1993)检验了税率变化对跨国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尤其是1986年税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国公司将盈余输送到美国。研究发现,那些有很大弹性可以转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确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认为,当美国跨国公司面临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这些跨国公司比其他跨国公司更容易作基于所得税负的盈余转移。Jacob(1996)通过区分跨国盈余转移是基于对当地报告收益的判断(包括经营的地理位置)还是通过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对Harris(1993)的分析进行了拓展研究,发现了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盈余转移的有力证据。

二、所得税税负与财务报告成本权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发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因此,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权衡。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意的利润目标而引至的成本,含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债务契约提前终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强等。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认为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and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ang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的权衡时,假定盈余管理行为一定会导致所得税负的变化。许多研究表明,所得税成本确实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地说,公司所得税税负(实际所得税税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课税的负担成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所得税避税的盈余管理研究

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由于有些业务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Phillips等认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会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还由于财务会计制度比税收制度更加灵活,从而公司管理层在操控盈余时,并不一定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虽然会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并不影响应税所得额,这种差异即非应税项目损益。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非应税项目损益来操控利润,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如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而当公司通过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利润时,公司的应税所得不会因此而下降;当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以后转回时,应税所得也不会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当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为都可以避免所得税费用,例如,当通过操纵销售收入的方式调增利润时,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相应上升。

这表明,由于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Klassen(1997)认为,在考察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时,若不考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鲜有研究将盈余管理区分为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管理,并考察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Erickson,HanlonandMaydew,2004)。叶康涛(2006)在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国2001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时,就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负成本的权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他的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而低税率组别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这种特点;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但是,叶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的所得税税负成本较为有限;他还发现,高税率公司存在较为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所得课税假设的提出报酬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报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设均围绕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笔者认为,在考量所得课税这一因素之后,可以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延伸到税后净利润指标,考察各种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课税之间的关系。因政治成本假设涉及降低利润总额,可能相应导致所得税负的降低,因此从该视角出发,降低政治成本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目标之间就没有冲突。如果该结论成立,盈余管理行为就具有既减少政治成本,又可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双重效果。由于债务契约假设和报酬契约假设均涉及增加总会计利润总额,而增加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税负就值得关注。此外,现实中为规避所得课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可能也不在少数。Bernard和Skinner(1996)就认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质环境而非大规模数据,并且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对管理者操纵特定账户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个假设——所得课税假设。而且,基于该假设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无疑会丰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

(二)纳税筹划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部分重合单纯出于所得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公司在遵循国际惯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对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税负或最小化以后期间所得税支付现值,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务目标的谋划与安排。可见,考量所得课税影响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业纳税策划与盈余管理两者之间形成了交集。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条文的异同分析层面,基本上不能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开展该领域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可极大地拓宽税收筹划研究的内容,并可相应改变税收筹划领域的研究范式。例如,针对减免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纳税人可能存在将非减免年度的盈余转移至减免税年度,导致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乃至重亏,至于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可以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三)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交织关系会计谨慎性原则是指鉴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风险,要求对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会计确认须持谨慎的态度,即应充分估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而一般不确认预计的收入或利得,或须十分谨慎地予以估计。但该原则如不仔细加以运用就可能导致滥用,造成不必要、不诚实的盈余低估,或者通过压低披露某一期间的盈余来提高另一期间的盈余。尽管该层面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旨在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别,但比较明显的经济后果就是国家税收利益容易受到谨慎性原则的侵害。可见,过度运用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一种表现,并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活动交织在一起。因此,基于稳健性原则考量的会计核算对盈余的影响与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行为对盈余的影响之间可能难以划清边界,这对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研究中的模型构建、变量选取等方面均提出了不小挑战。

(四)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研究盈余管理不同目标的冲突程度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尽管都会存在盈余管理的倾向,单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的立足点不同,操控行为也不会一样,因此可能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在中小企业或非上市公司,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可能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因此盈余管理的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权衡矛盾不会像上市公司那样明显,非上市公司会做低盈余甚至做亏,盈余管理的税负动机可能较易甄别。但上市公司可能就不是如此,最大化企业价值的理财目标要求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亏损公司会有做大亏损的倾向,而面临扭亏压力的公司则会极力做大盈余,同时在实证分析时,还须充分权衡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的大小,否则就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因此,上司公司盈余管理研究理应区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并分别考察两者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这样的研究结论会更为精确。

参考文献:

[1]王运传:《会计政策选择研究——从契约理论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厦门大学会计学位博士论文2003年4月。

[2]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6年12月。

[3]KevinHolland和RichardH.G.Jackson,Earningsmanagementanddeferredtax,AccountingandBusinessResearsh,2004.

[4]Phillips,J.,Pincus,M.and.Rego,S.,Earningsmanagement:

newevidencebasedondeferredtaxexpense,TheAccountingReview,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