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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家庭承包制度范文

土地家庭承包制度

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绩效的研究阶段和主要观点

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是一项经济制度的创新,一种制度的创新和运行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是巨大的,国内外学者对制度创新理论研究成果已很多。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大师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C.North)指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做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经济的发展虽然起重要作用,但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制度,包括所有制、分配、机构、管理、法律政策等(诺斯,1994);诺斯和汤玛斯又认为“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徐汉明,2004)。

1984年至1996年,是对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正绩效研究评价集中时期。此时国内外学者对制度的绩效评价是一致的称赞与肯定的,主要从制度产生的结果:结束了中国长期农产品短缺历史、用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此外,主要观点如认为土地使用制度的变迁是渐近的,土地使用权回归于农民,激发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提高了土地生产力水平,体现了制度的效率与公平(曲福田,1999;林善浪,1999;林毅夫,1999;张宏宇,1999);家庭承包经营制从根本上否定了体制及其体制下的劳动监督和激励不足问题,使即将陷入崩溃的农村经济摆脱了困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该制度适合农业生产特点,有利于农民因时因地制宜进行生产,激活了农村沉睡多年的生产力,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解决了集体统一经营时期劳动过程中的“搭便车”和监督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高速增长,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张永丽,2002;杨德才,2002;满莉,2002等),是我国建国之后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张孝德,2001);等等。这些研究多从宏观方面对制度的激励作用和社会效果进行了肯定,并对制度的变迁定义为诱致性变迁,产生的是“帕累托”效应。但对土地使用权回归农民,农民如何运用权利、制度激励的关键点等微观研究则较少。

1996年以来主要是对家庭承包经营负绩效方面的评价与研究。自1996年后,农产品生产进入供需平衡丰年有余时期,市场农业的要求与传统型家庭经营的不适宜性及“三农”问题的日益显化,人们对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研究转向局限性分析。认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局限性表现:一是产权界定不清问题。承包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产业化要求相矛盾,农民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张荣,2002);二是税费负担过重,影响经营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明确,农民增产不增收(国风,2003),农民税费负担严重,影响了农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制度效率降低(戚名琛,1996;沈守愚,1997;韩俊,1999;徐汉明2004;);三是土地规模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如农村土地按人均分配,细化了农地的经营,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效益(曲福田,2001,杨德才,2002;)。2004年前,税费制度不健全,农民经营土地除负担国家规定的“三提五统”外,以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的地方政府摊派现象严重,致使农民种地负担过重,此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减轻农民负担方面;2004年河北省开始按比例逐年降低税费额,到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目前,农民经营土地进入了种地无费无税时代。同时,国家生产直接补助政策使农民种地不但无税,而且有补助,对稳定土地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再次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对小规模经营起了固化作用,也影响了土地流转速度,这是税费改革后的正负影响评价。以上进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局限性研究有利于制度深化改革或完善,但对农民是否接受或如何实现规模经营等,还需要倾听农民的想法,寻找宜于农民自愿选择的途径。

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研究及内容

土地家庭经营,国内外历史久远。根据历史发展阶段、社会制度及国家或地区的自然禀赋不同,家庭经营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其研究内容也不断丰富。经济学家T.舒尔茨在上世纪60年代提出,最重要的手段,一是市场机制,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来刺激农民;二是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亦即教育培训”(T.舒尔茨,1964)。日本人多地少,家庭经营规模小,农业处于衰退趋势,由买卖实现土地转移和规模经营非常困难,政策走向是以租佃来促进土地流转以提高家庭经营土地的效率(关谷俊作:《日本的农地制度》,金洪云译,2004);发达国家高科技在农场中广泛应用,但产品单一化,农场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已不是农场(胡芳,2006);林毅夫1988年在其《中国农业家庭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与经验研究》中提出:中国的生产队集体耕作制度不成功的根本原因是劳动监督非常困难,社员的劳动积极性相应地很低。相反,家庭农场的优越性在于农民为自己生产,因此生产的积极性也就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而效益低的问题已很明显。多数学者提出实施规模经营、合作经营是土地使用制度深化改革方向之一。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实现土地大规模经营的条件。目前探索实施的土地规模经营方式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政府和市场互补型三种类型,其中,市场主导型是我国土地规模经营的必然选择(叶淇等,2005);对于整个农业而言的资本稀缺,可以采用外部合作经营模式,引进外部工商业资本,通过工商业资本对农业的渗透、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来弥补;混合经营模式是内部合作经营模式与外部合作经营模式的混合体,这一模式既采用内部合作经营模式,组成农户的合作社,实现资本积聚,又采用外部合作经营模式,引进外部工商业资本,通过工商业资本对农业的渗透,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弥补资本的稀缺性(于洋,2005)。但在短期内我国农村能否实现规模经营,农民是否意愿扩大经营规模,是我们需要从实践中深入探索研究的问题。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用技术、信息等服务将农民联合起来,发展市场农业,是农村土地经营发展的方向(冯开文,2003);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赵继新,2004);降低风险,合作组织的业务必须限于向其成员开放(Faust,1997);分析研究我国农民的合作化运动史,为今日农村土地合作方式提供借鉴(罗平汉,2004);关于合作组织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市场带动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和带动农户组织化经营;二是龙头企业牵动型。龙头企业一边连着基地、农民,另一边连着市场,对市场反应敏感,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并把工业或商业利润留在农业领域;三是生产基地启动型。通过生产基地的辐射作用,使得我国农业产业化成为可能;四是经济组织推动型,这些年来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基地化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合作经济组织,它带有生产协作性和服务性。因此,它既是家庭生产经营的自然延伸,又为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终,这四种模式就构成了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条件(王树祥,2004)。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或经营方式的深化改革与创新途径研究。

三、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中劳动力转移因素及趋势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国外比较成熟的理论有多种,如拉文斯坦(E.G.Ravenstein)的迁移理论、刘易斯(W.A.Lewis)的二元经济理论、拉尼斯和费景汉(G.Ranis-J.Fei)的二元经济模式以及雷文斯坦(E.G.Ravenstein)的推拉理论等。国内主要从影响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劳动力转移的模式及转移中的问题等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研究有:经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之一,区域经济发展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分为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和经济结构因素。具有较低务农收入的农民最有可能做出转移决策,相对收入差距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蔡昉,2001);教育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都会对劳动力转移产生影响(张林秀,1999;赵耀辉,2001);在劳动力转移中,年龄与转移概率的关系是倒U型的。女人较男人不喜欢转移。已婚使转移概率降低2.8%,对这种结果的首要解释是已婚的劳动者具有较高的转移成本(包括现金成本和心理成本)(赵耀辉,1998,朱农,2002)。

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式的研究国内已有很多,大体分为五种模式:第一种是“离土不离乡”模式。该转移模式突破了西方发展经济学家提出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部门转移的“二元”模式,形成了一种“三元”模式。实行农业产业化是转移为数众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需要(陈吉元,1996);第二种模式是“离土离乡”模式。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根本上的转移,它符合产业发展演化的规律和现代世界的城市化潮流,是目前土地使用制度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理想模式(郭盛昌,1997);第三种模式是“不离土不离乡”模式。倡导通过农村自身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增加农村就业门路。(陆铭,1998);第四种模式是小城镇模式。小城镇吸纳劳动力的费用较少,因此发展小城镇是解决我国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李宝库,1997);第五种模式是“离乡不离土”模式。由于土地关系的存在,农民一般进城但是不定居的转移形式,目前就地转移劳动力迁移意愿的实证研究发现,有91.53%的劳动力都明确表示,若向城市迁移需放弃土地,他们是不会做出迁移决策的(陈欣欣,2001);等等。为什么农民可以从农村、从土地上迁移或流转出来,而且家庭用于土地经营的劳动力仍然处于下降趋势中,且男劳动力下降幅度和速度快于女劳动力,但他们仍然不愿放弃土地,其原因需要我们做进一步深入探究。

关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绩效的研究内容是多方面的,其综合较一致性的研究观点是认为该制度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应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方式的创新,健全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机制,使该制度在经济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持续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