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经济开发区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实施计划范文

经济开发区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实施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02 11:00:57

经济开发区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实施计划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财务收支审计监督,规范审计工作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审计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凡开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及投资(开发)公司等,都要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发区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专项审计。

(一)各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及其他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和上缴情况;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社区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各投资(开发)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审计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及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现场核对资金和勘察实物;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八条 通常情况下,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根据以下要求拟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每三年审计一次;

(二)各投资(开发)公司每年审计一次。

第九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计:

(一)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方案;

(二)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3天通知被审计单位;

(四)实行被审计单位承诺制度。承诺书随《审计通知书》一并发出,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审计范围所涉及的全部财务收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有不能承诺的事项应当另作书面陈述;

(五)按照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计方法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上报。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根据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提出相关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搜集、取得或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领导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收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经费支出不按本单位财务规定报批,擅自扩大审批权限;

(四)经费收入和支出不合理,经费支出无正规合法的原始依据,有白条报支现象;

(五)收入不入账,不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六)公款私存现象;

(七)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

(八)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九)拒绝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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