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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渣土处治管理计划范文

时间:2022-02-10 09:58:10

加强建设工程渣土处治管理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等环节的管理,保障辖区内建设工程渣土消纳的需要,从源头遏制工程渣土乱倒、偷倒现象,营造优美城市环境。

二、处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利用本区内低洼地,废沟、滩涂等区域,规划定点、严格审批,保证本区范围内工程项目渣土的消纳与处理,并视情况对堆场进行复垦覆绿工程。

(二)有偿开发、严格管理。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无市渣土处置费(环卫有偿服务费)标准,区、镇(街道)、村(社区)联动管理,切实保护本区生态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局、驻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公安分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农机局、农林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交巡警大队等部门和各镇、街道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局分管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各块面相应成立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预设堆场进行勘察、确定;负责对申请倾倒渣土单位的审核;负责对处置情况的协调、监督;负责与上级城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大队:负责对各类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巡查;负责对偷倒、乱倒渣土等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公安局分局:负责对偷倒渣土、擅自设置堆场的黑恶势力的打击、整治。

区监察局:负责堆场确定、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主要道路、高架两侧用地情况的日常巡查。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有毒有害废物混入渣土造成污染行为的督查处理。

区水利农机局:参与对堆放场所的审查、指导工作,对擅自占用水利用地的违法堆放行为依法查处。

区农林局:参与堆放场所的检查、指导工作。

市规划局分局:参与对堆场选址审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参与对堆场临时用地的审核工作及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查处。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大队:负责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行车管理等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堆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并指导堆场设置单位做好堆场周边、运输路线沿线社会稳定工作。

五、处置措施

(一)总量测算。各镇、街道对本区域的所有建设工程渣土量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动态掌握新开工地渣土处置需求量并报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科学布点。各镇、街道应立足于本区域进行工程渣土处置,科学选择低洼地、废沟、滩涂等区域,合理确定渣土处置点。若不能落实工程渣土处置点的,应及时向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排。

1.高架、铁路、高速、国省道、航道等控制区域内,林地、耕地范围内以及市区重点工程规划线形内禁止堆放;

2.根据现有建设工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半径等因素,合理布点;

3.渣土处置点设置应与占补复垦相结合。

(三)加强管理。

1.处置点的确定:各镇、街道初定的处置点要报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及时组织规划、国土、交通、农林、环保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论证,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运输线路的确定。各建设工地运输渣土的线路要报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会同区交巡警大队共同确定运输线路、时间。

3.渣土处置的监管:取得《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类)》、《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类)》、《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类)》的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上述证件分别报镇(街道)城管办公室和区城管局备案。

(四)规范管理。

1.实施双重管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渣土堆场,由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现场监督管理,同时由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相关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在堆土单位严格按要求堆放的前提下参与堆场的实地测量、堆土平整和场地清理等社会管理工作。

2.规范相关收费。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环卫有偿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补偿成本,收费规范”的原则,进行社会化管理。渣土处置费不高于4元/吨。具体费用由社会管理方(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和堆土方协商,报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加强场所管理。

(1)消纳场所应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2)入场的工程渣土应及时推平、辗压,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3)有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工程渣土处置相关报表;

(4)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弃物。

(5)消纳场所内未经同意不允许拾拣废旧物品者进入。

(五)加强监管处罚。

1.所有建设工地均应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要测算总量、明确渣土种类,按照依法批准的线路、时间运输到指定场所。

2.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要对建设工地运输渣土的行为加强检查,确保按规定线路、时间进行运输处置,工程渣土处置量要通过处置点的接纳量台账进行核查。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偷倒建筑类垃圾,对无证承运、消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4.严禁区外渣土进入本区偷倒,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导小组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城管、交巡警、巡防、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5.对擅自设置渣土堆放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条例追究责任。

6.设立义务信息员制度及举报制度,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区城管局可根据本意见对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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