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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1篇

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概念,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行政伦理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基层行政伦理促进和谐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公务人员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进行科学的经济决策的重要条件是具有较高的行政伦理素质。如果没有具备较高的行政伦理素质,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要发展经济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政府良好的诚信形象,也将促进社会公众对国家的信心,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基层行政伦理促进和谐社会的政治发展。具有较高行政伦理水平的政府体现为一种文明的政治理念,它要求政府是一个公正、透明、法治、责任、廉洁的政府并体现出平等、正义等进步价值。政府守信、公正、公平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基层行政伦理促进依法行政。只有政府信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承诺与行政理念,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才能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当前我国基层行政伦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广大国家公务员的道德风貌发生了积极的转变。他们不仅保持和发扬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高道德宗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而且,一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念也正初步形成。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基层行政伦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1、政府信用缺失。一是行政规则随意多变。决策过程不民主和不科学将导致政策的不切实际、互相冲突、变化多端,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二是行政行为公信力受质疑。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公开行政规则以及其他理应公开的社会公共资信。社会实际存在的信息与公众能够得到的信息不对称,其后果只会使政府公信力受损。以上这些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本质是行政权力主体放弃或违背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进行非公共的活动,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

2、服务意识淡泊。部分政府机关"坐、等、看"思想观念尚未根本扭转,服务对象不清,主动服务意识淡薄,对服务行政[抱冷漠和消极的态度,这就颠倒了公共行政的目的与手段,背离了公共行政的宗旨。市场经济使传统的行政伦理体系受到了冲击,传统的道德说教连同计划经济体系一同淡化,许多政府部门责任意识缺失,公仆意识淡薄,,严重腐蚀了行政权力。

3、本位主义比较明显。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公务员在社会比较中出现了较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失落感,于是,在本团体与其他团体、与国家利益的分界处,极力地维护本团体利益,有的甚至利用本单位的职能权力去谋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其他团体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公共行政的实践面临着诸多挑战,削弱建设和谐社会的政府力量,危及和谐社会迫切需要的政治稳定,损害了民族精神、向上信念和凝聚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加强中国基层行政伦理建设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使行政伦理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1、加强行政主体的伦理教育。行政伦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行政伦理教化和行政伦理养成,以内化为公务员的行政道德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人格,实为治本之策。首先,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法制化。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在方式上应该灵活多样,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协调。其次,借助榜样示范,选取符合政府需要的价值观。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要向榜样看齐学习,强化正面典型的示范诱导作用。再次,重视思想教育,将传统与当代教育结合起来进行,使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行政道德重建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2、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限制和约束个别的伦理失范行为,督促政府重诺、守诺,取信于民。推动政府的科学决策,促进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使各项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轨道,这样,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地取信于民。

3、创新行政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或政府公务人员等行政主体所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行政文化的创新与进步,将促进行政伦理观念的变革,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健康地进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文化的价值取向上,应强化国家公务员是普通公民的正确观念;在管理文化上,公务员要养成民智集中者的行为习惯;在文化心理上,培育公务员是普通劳动者的健康心态。

4、加强行政伦理法律建设。进行道德立法和道德制度化建设是行政伦理建设的外在保障。在鼓励公务员的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强化道德他律性,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让守德者获福,败德者获罪,切实保证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主义需要行政伦理的支撑,我们要发挥优良的行政伦理优良传统,改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行政伦理观念,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卓娅,论服务型政府中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2]、王文科,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追求及其伦理诠释,《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1)

[3]、林炳淦,基层政府行政能力的伦理价值,《福州党校学报》,2008,(6)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机遇与挑战交织在一起,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已成为行政管理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行政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经济形态、政治形态,还是文化形态的建设,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行政伦理水平的高低就必然对政府效率产生深刻的制约和影响。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影响,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大量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如何构建与时代相适应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并应用到现实的行政管理领域中提高行政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对效能政府视域下的行政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基础理论概述。对行政效率和行政伦理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根据行政伦理的构成分析了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即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第三章,依据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概括了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并分析了这些现象的成因。

第四章,对如何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出了对策。即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与培训,建立行政伦理制度,完善行政伦理监督奖罚机制。

关键词:行政效率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建设

第一章基本理论概述

1.1行政效率

1.1.1行政效率的概念

效率(efficiency)一词在英文中一般理解为“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一般也称为机械效率或技术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活动中所得到的结果与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信息、空间等要素之间的比率关系,即政府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从一个政府的产出来讲,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微观行政效率可以用特定政府机构或公共组织提供相同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相对成本来解释,即具体行政单位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产出和投入之间的比率。宏观行政效率可以用不同国家中不同的制度安排所引起的总体发展速度来解释。其中,制度安排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相对规模和相互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结构和职能分工,政府的政策规则及其管理活动等等;总体发展速度既包括经济增长率,又包括文化、教育、社会道德水平等方面的社会发展速度。

1.1.2行政效率的特征

行政效率除具有效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效率的价值判断性。行政效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关键就在于它在判断上具有价值性。这是因为行政效率是一个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在内的综合概念。行政效率虽然也重视行政效果与所投入的工作量或所消耗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之间的比率,但是,它已经变成了一个非纯粹自然科学的而是社会科学上的复杂概念,因此,它理应包含着对一定时期流行的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应有关怀。可见,行政效果的大小,不仅要看行政组织本身职能发挥得如何,组织目标实现的程度,而且要看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事业发展的促进程度的大小,看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满意程度,没有社会效益的保证,再高的行政管理经济效益也是徒劳无益的。因此,行政效率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数量概念,而且包含着对行政效果与行政投入之比较的主观社会价值判断过程。

第二,行政效率具有多层次性。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效率的概念具有多层次性。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不同,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层次:从行政效率形式看,可分为具体行政效率和抽象行政效率,前者是由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后者是由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从行政效率的范围看,可分为宏观行政效率和微观行政效率,前者是全局性的,后者是局部性的,从行政组织结构的层次看,可分为决策行政效率、管理行政效率和执行行政效率。决策行政效率是指决策部门即领导层的工作效率。管理行政效率是指中层干部解决和组织管理问题的效率。执行行政效率是指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三,[不悔论文]行政效率具有综合评价性。行政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的工程,行政效果是通过每一项具体的行政工作表现出来的,因此,作为最终评价的行政效率显然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的结果。具体到行政管理活动,应该包括:计划是否可行,执行是否顺利,决策是否科学,机构设置是否恰当,人、财、物力的组织调配是否合理,指挥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行政法规及措施是否正确,执行和实施是否坚决等等。因此,行政效率是对各项工作量度与评价的综合。

第四,行政效率具有迟效性。行政效率的迟效性主要是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超前性所决定的。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活动,往往比较复杂而且又具有相当的社会超前性,这些行政行为的效果显然在极短的时间内是难以显见的,其行政效率也因此难以准确地把握。因此,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迟效性。

1.2行政伦理

1.2.1行政伦理的概念

伦理,是关于道德的学问。所谓道德,“就是指人类现实社会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道德的本质是自律,伦理是道德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关系,不仅包含应该怎样的思想和行为,还应包括为什么要有这样的思想和行为,即思想和行为的正义性。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伦理要高于道德,伦理要突出“条理”,更具理性层次,更具概括抽象性。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道德和伦理是同样的内容,这里简单的区别是文章分析的需要。

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等。行政伦理是在行政领域内的道德规范和总则,行政伦理的概念应包涵三个基本的内容,是行政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制度和行政伦理价值导向的有机结合。

首先是行政道德规范,这是行政伦理内容中基础的部分,它与行政职业角色相联系,是职业道德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在这里,行政道德规范是从属于行政伦理范畴的,是其基础部分和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行政道德是行政伦理的完整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行政道德等同于行政伦理,更不能代替行政伦理。

其次是[论文之家]作为主干或中介环节的行政伦理制度或管理伦理制度,即组织、管理、制度方面的伦理,主要指行政伦理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伦理或伦理的组织化、制度化。它是以制度、组织或体制、政策等方式,有效反映和集中概括当前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意识形态。伦理是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度是伦理的外在形式,行政体制和组织就是按照一定的伦理制度维系和联结的。行政伦理制度,是行政伦理的内在环节和中介环节,是行政伦理存在和作用的制度保证,也是伦理建设的难点和重点之所在。

其三是作为核心内容和根本的价值观念模式。指的是行政伦理是承载着一定价值观念的伦理观念模式,并为社会提供一套集中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意识形态的伦理价值模式。在行政伦理体系中,如果说行政道德规范是基础,行政伦理制度是主干,那么行政伦理价值观念则是整个行政伦理的灵魂和导向。以伦理价值目标来导向、调控行政主体自身的行为,是行政伦理的最重要特征,是公共行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1.2.2行政伦理研究综述

关于古代中国的行政伦理思想,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型社会,伦理思想深厚而广博,下面就行政伦理思想选择其重要的来列举一二。

(1)就孔子论文Lunwennet而言,就有“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学而》)、“为政以德”(《为政》)、“赦小过,举贤才”(《子路》)、“修己以安百姓”(《宪问》)、“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季氏》)、“民无信不立”(《颜渊》);

(2)就孟子而言,就有“君有过则谏”(《万章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乐民之乐”,“忧民之忧”(《梁惠王上》)、“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离娄上》);

(3)就荀子而言,有“礼之所以正国也”(《王霸》)、“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子道》)、“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修身》)、“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王霸》)、“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王制》);

(4)此后有董仲舒“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主张,柳宗元的“吏为民役”的思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黄宗羲关于做官是“为天下,非为君”的主张,以及他的“天下为主,君为客”、“官者,分身之君也”的思想,王夫之“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的“公天下”思想,顾炎武提倡“清议”,即利用舆论力量来强化道德的主张。

这些思想言论,都是从不同侧面为创建一个合乎理性和正义的社会而提出的行政伦理方面的建议。这些思想观点,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它们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同时,总结来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有以下主要特征:重教化职能而轻管理职能;重个人品行而轻行政实践;重个人操守而轻角色伦理。这些传统行政伦理对今天的公务员的行政伦理道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本文后面的章节还会具体的论述。

另外,行政伦理在西方国家有着长久的历史,纵观西方国家的行政伦理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和成熟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19世纪80年代末到20世纪20年代末)

最早认识到行政伦理问题的是英国著名学者伊顿(DormanB.Eaton),1880年他在《英国公务员考试》一文中很明确地把公务员改革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行为。而美国最早关注行政伦理的是美国行政学者威尔逊,他在1887年的《行政学之研究》中提到文官制度对公共行政伦理的影响。

(2)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末)

1936年,高斯、怀特和狄莫克合著的《公共行政新领域》一书问世。高斯(JohnGous)主张行政官员应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提出行政官员向谁负有自由决定权的责任和自由决定权的裁决责任的含义等;狄莫克(Dmock)也看到了自由权的增长,他也主张允许行政官员拥有更大的自由决定权,但他们决不是要行政自由决定权的任意膨胀,而是主张对其控制。对于控制的方式出现了两种意见,即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以赫尔曼·芬纳(HermanFiner)和卡尔·弗雷德里克为代表人物。

(3)成熟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

这一时期对于行政伦理的研究到了成熟的发展阶段,从研究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很大的提高。约翰·罗尔斯(JohnRawlsLunWen)倡导社会平等,并且使之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的核心概念。专家学者们主要从四个主题对行政伦理进行了深刻的讨论:第一,公民权和民主理论(CitizenshipandDemocraticTheory);第二,德性伦理(VirtueEthics);第三,奠基思想和美国宪法传统(FoundingThoughtsandtheConstitutionalTradition);第四,伦理教育(EthicsEducation)。

国外的学者开展行政伦理研究时间较长,而且在西方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经过了实践的长期检验,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二章行政伦理对于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伦理是行政活动中的诸种伦理因素及其作用和结果的总称。它是政府过程中的伦理、是行政人员职业伦理、是国家机关以及公务员道德规范的总和。主要表现在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和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三个方面。

2.1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是指行政人员内在化的职业道德品质,主要包括对行政工作的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和廉洁奉公的道德操守。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使行政人员能够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廉洁奉公的道德操守,则使行政人员能够正确地行使手中掌握的权力,而不是。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的这两个部分,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如果行政人员没有对于行政工作的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不把做好行政工作作为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那么,他就可能、消极怠工、出勤不出力,其所做的工作的量和质都可能难以令人满意;如果行政人员不能廉洁奉公,那么,公共权力就会蜕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国家对公共领域的投入就可能被转移到私人领域,从而导致公共产出的减少。此外,在行政人员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的前提下,可以运用道德激励的方式,有效地激发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2.2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是指行政组织在设定组织目标、设计组织结构、进行组织变革等时均要遵循正确的道德轨道,以使其显示出应有的道德品格。组织目标是行政组织所预期的最终结果,或者说是行政组织为之奋斗以争取实现的一种未来状况。一般认为,行政组织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的,而社会公益性,就是对于行政组织目标的道德规定。实现杜会公益的最大化,是行政组织的应有效率。而如果在设定行政组织目标时偏离了道德轨道,就会导致行政组织目标的错位,即可能以私利的满足置换社会公益的实现,这显然会降低甚至取消行政组织的应有效率。行政组织结构形成行政组织的基本框架,规定行政组织的法定权力、职责及行政组织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设计行政组织结构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道德原则。如果违背公平、公正的道德原则,就可能因人设岗、职责不清,或有意造成部门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不均衡。而由于结构是功能的基础,如此设计的行政组织结构,会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以及部门扯皮,这必然影响到行政组织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降低行政组织的效率。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行政组织为了保持自身的一体化进程并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职能,有必要适时地进行或大或小的变革。行政组织的变革关系到组织成员之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而权力与利益之再分配是否合理,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正确的道德指导。离开了正确的道德指导,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就可能演变为一场争权夺利的大混战。在这样的混战中,不道德的行政组织成员可能倾向于不择手段以谋取较多的权力与利益,这就可能改变行政组织的性质,致使行政组织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从而导致行政组织应有效率的下降。

2.3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是指日常行政工作的进行以及行政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处理等,都需遵循相应的道德原则。一般而言,现代行政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但有不少具体的行政工作,可能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明细的、直接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作出和实施行政决定具有一定的自由度,这就是所谓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在行政自由裁量问题上,行政机关当然首先要本于对法律精神、法律理性的理解,但法律精神或法律理性以公平、适当、正义为核心,因此,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实质上又是一个道德问题。没有正确的道德准绳,行政机关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就可能因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导致不能达到应有的行政效率。行政组织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也离不开道德的维系。因为如果没有道德的维系,上下级关系就会被扭曲为伤害行政效率的不正常关系。缺乏道德意识的行政领导,往往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面对这样的领导,下级则可能倾向于阿谀奉承、吹牛拍马。任人唯亲会导致高素质、能力强的行政人员的流失,而阿谀奉承、吹牛拍马的行政人员则不会重视行政工作的质量和业绩。这样的上下级关系,显然是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第三章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取向

正如上文所述,公务员的个人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行政行为的道德控制都对行政效率有着重大的影响,行政伦理对效能政府的创建起着重要作用,效能政府的行政伦理取向是新时期创建效能政府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总体说来,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取向主要包括勤政为民、公平公正、务实高效、团结创新,这些价值取向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政府运作高效。

3.1勤政为民

勤政为民的内涵是指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中国现阶段,国家、人民和职守的内涵与古代封建社会的内涵有其本质的区别。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公民,职守是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因而应该提倡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是勤政,即在廉政价值基础上做到“勤勉于政务,敬业为民”,是对公务员的伦理道德要求,是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具备的最基本的思想道德素养,也是为人民服务思想在行政伦理上的集中体现。这要求公务员在思想深处树立公仆意识,在行动上贯彻我党的群众路线,真正把人民群众看作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公务员只有通过勤于习政,勤于调研,主动积极开展工作的勤政途径,才能达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

3.2公平公正

公共行政活动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目标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的组织体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始终把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视为其价值目标。我们强调公共行政的效率原则,并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效率就是一种公正,没有效率显然有失公正。但是公共行政与市场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市场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活动领域,市场中发生的是个人选择行为;政府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公共生活领域,发生的是公共选择的行为。在市场中,遵循的是有限的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体现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但在这有限的公正的背后却隐藏着由于复杂的自然、社会因素影响而造成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平等及用于交换的物品获取方式的不平等,因而它不可能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准则。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它追求的是实质的社会公正、整体公正,既关注公正的结果,也关注其起点和过程,既关注经济生活公正,也关注社会政治和精神公正。在对待效率方面,市场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共行政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追求公正是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价值取向,最终要求达到的是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促进效率和有效率地促进社会公正的目标,理所当然经济效率只有同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相吻合时才有正向的意义,只有这样的效率才是一种美德,没有正向意义的效率给社会虽有可能带来暂时的效率,但最终必然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邓小平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正是在此种意义之上的论述。因而我们认为,保证公共行政的公正价值优先,在此基础上获得行政效率,然后以效率促进行政公正,使得公正与效率达到“双赢”,是效能政府下内容之一。

3.3务实高效

效率不仅是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概念。其主要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由于资源始终是有限的,因而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作用的高效率既是经济学的标准,也是伦理道德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腐败官员冠冕堂皇的依据现有政策延迟政策的执行,使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成为敲诈勒索的手段,经济实体想要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首先须向他们行贿。这无疑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办事难、办事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低效率成为一些公职人员索贿受贿的资本,这不仅加大了社会的投资成本,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投资环境,对社会发展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效能政府下的行政伦理必须体现务实高效理念,必须高度体现效率的思想,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的消除因制度缺陷而带来的行政个体伦理的丧失。

3.4团结创新

团结协作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广泛、复杂和密切,就要求组织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共同协作进行物质资源、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以充分发挥组织自身的优势。行政管理组织的各级政府以及公务员之间也应如此。在政府内部,团结协作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务员上下级之间,公务员同事之间,公务员与群众之间关系,特别是在行政国家化的今天,政府要想高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必须动员各放力量,加强与社会各种力量的协作,在团结协作基础上,积极地去开拓,去创新。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随时都会遇到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困难。这就特别需要担负社会管理重任的公务员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出解决新问题的新方法,实现工作的创新,真正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四章效能政府视域下我国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其成因

行政权力本来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所涉及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其运行过程也称作公共管理过程。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会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于不顾,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共权力经常被用来满足私利。这种情况就叫行政伦理失范。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机遇与挑战交织在一起,给政府工作提出了新情况、新问题、新内容,行政管理再也不是“城邦政治”。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已成为行政管理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在处于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意义重大。

4.1当前我国政府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

行政伦理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虽然不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但却负有管理监督和服务市场经济的功能和责任,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秉公办事、敬业爱岗的职业伦理道德。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的经济转型要求行政伦理转型同步进行,但是目前的行政伦理现状却是这样一种状况,即新的行政伦理规范尚未普遍形成和认同,原有行政伦理观念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受到冲击,致使传统的行政伦理标准失去了感召力,因而造成了大量而普遍的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在社会转型期,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集中表现在行政权力寻租化和政府信用缺失两大方面。

4.1.1行政权力寻租化

市场交换原则侵入公共行政领域,寻租型腐败现象频繁发生。部分公务员利用制度漏洞和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取高额利润,国家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联系群众比较差、明显。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民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公务员是民众的公仆。因此,权力属公,用权为民,是公务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公仆”既没有公权意识,更没有公仆意识。相反,许多公务员特权思想严重,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看作是高人一等的依据和搞特殊化、谋取私利的工具,把自己的社会责任抛到了脑后。因此,现实生活中出现这样的二律背反也就不以为怪了:干部的交通工具先进了,但与群众的距离却远了,干部的文化素质提高了,但却不会做群众工作了;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群众对干部的意见却增加了。

第二,务实精神比较差,形式主义明显。坚持实事求是,从政务实,既是我党的思想路线,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处理政务的基本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却热衷于搞形式主义,追求个人或地方、部门的“功名”和形象。有的干部做工作,不去领会中央精神,也不去了解下情,习惯于做表面文章,喊口号;有的沉湎于文山会海,应酬接待,不能深入基层;有的热衷于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应付上级、应付群众;有的搞各种名目的所谓“达标”活动,形式上热热闹闹,实则劳民伤财;有的只说空话大话、不干实事;有的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以致酿成恶果……

第三,敬业和进取精神比较差,享乐主义比较明显。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虽然不乏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好领导、好干部,但是,缺乏敬业精神、没有责任心和义务感、一心追求个人利益和个人享乐的人也比比皆是。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前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137711人。被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这些人遵从传统行政文化中庸俗的“官本位”思想,一切为了权力,一切为了做官,并且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贪图享乐的本钱和手段,因此,利用职位便利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作风漂浮、生活腐败。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既背离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起码的道德要求,也为党纪和国法所不容,是社会转型期行政伦理失范的最严重的表现。

第四,全局观念比较差,本位主义比较明显。不少公务员本位主义、分散主义意识滋长,不能正确地处理局部与全局、下级与上级、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比如,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指示,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待同级单位和个人则以邻为壑、互相制肘,对自己有利的争着干,对自己不利的则踢皮球;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利益。在我国,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国家机关一般都是法人单位,相对独立的法人利益往往使一些行政单位形成牢固的小团体主义思想,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公务员在社会比较中出现了较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失落感,于是,在本团体与其他团体、与国家利益的分界处,极力地维护本团体利益,有的甚至利用本单位的职能权力去谋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其他团体利益。其极端表现是法人犯罪。比如,以行政单位的名义经商办企业、以政府的名义乱摊派、乱收费、乱提成、乱处罚、乱搞赞助等等。更有甚者以单位名义利用职能权力进行侵害国有资产、行贿受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4.1.2政府信用缺失

政府信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政府信用是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公众对政府本身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的心理反映;同时也是政府在维护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所担负的职责,表现为其是否为社会提供信用环境。狭义的政府信用概念仅指政府行政行为本身的信用,不包括政府为社会提供信用环境。本文所分析的政府信用指的是狭义的政府信用。

第一,行政规则随意多变。立法和决策是行政行为的首要环节。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从实际出发,不深入调研,不考虑时代的发展变化和政策的长期适应性,仅满足于本届政府的任期,搞短期行为,出现“一届政府一套政策”、“新官不理旧事”,继任政府不对前任政府的执政情况负责。一些地方政府在研究决策时,不广泛吸引各界公众的参与,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可行性,导致制定的政策“朝令夕改”,民怨纷起。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多变,政出多门,甚至政府随时收回“解释权”,说变就变,常常令当事人无所适从。这在行政许可和审批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二,行政行为公信受疑。政府在重大社会管理活动中随意承诺,出尔反尔,“口头一套、行动一套”,不按协议、合同办事,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公开行政规则以及其他理应公开的社会公共资信,也是政府信用缺失的重要表现。目前,政府行政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存在。在信息传递上,社会组织和个人处于弱势,而政府的很多决策、法规、程序等行政信息却不能及时得到公布,这种现象加剧了政府信用的下降。行政机关应该充分注意到,现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如果从官方得不到权威消息,公众可以通过其他多种渠道获知所谓“小道”消息。政府在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上躲躲藏藏,必然会造成谣言满天飞。事实证明,社会实际存在的信息与公众能够得到的信息不对称,大道消息和小道消息的信息不对称,其后果只会使政府公信力受损。

第三,行政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受传统权力观念的支配,一些地方政府对政府信用问题认识不够,他们认为政府权力可以随意行使不受制约,甚至认为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职权可以不考虑信用问题,以至于自以为是,吃、拿、卡、要,为所欲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经济中的不法行为及失信行为打击不力,监管乏力,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上市公司造假、恶意欠账逃债、银行呆坏账、偷漏税、走私骗汇等现象大量存在,引起人们对政府能力的怀疑。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对抗、藐视“法律”时有显现。在行政执法领域,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平时疏于管理,一旦出了人命,有了领导指示,或者舆论批评了,才似乎如梦初醒。行政执法不注重于长效、动态管理,动辄采用运动式的方法,试图一蹴而就。这样使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信用产生怀疑。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在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市场交易频繁复杂、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今天只可偶尔为之,而日常执法运作机制的形成才是最重要的。

4.2当前我国政府伦理失范原因分析

4.2.1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文化的影响

第一,在传统的政治伦理文化中,突出道德管理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古代中国,政治、行政、伦理的关系是难解难分的,但核心是伦理秩序,注重“关系”和“人情”,法律和个人权利似乎是附带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中国传统社会不是法治社会也不是人治社会,而是礼治社会。在传统习俗中,强调“礼”和“秩序”,而不是法律、法规,也没有契约的意识。所以到今天,许多公务员仍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办事情要“凭交情”、“讲面子”,而不是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情,因而陷入行政责任冲突中,不知如何抉择。

第二,在中国主流的政治伦理文化传统中,主张人性本善的理论。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期的孟子,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在后天可以更好地培养人的优良品质,重在对人性本善的引导和修养的提高,对个人道德修养寄予很高的希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所以今天的中国对人性的判断也是以人性本善为主的,期望人自身具有很高的自觉性,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养过程,但却忽视或避开了人性恶的方面,在面对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时,使人性恶的一面凸现出来并占了上风。

第三,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而忽视公共道德建设和制度道德建设。中国是注重个人道德和修养的国度。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指出:“我国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他认为中国道德发源虽早但都是私德,尤其儒家学说,十之八九为私德。这个问题在传统官员道德上表现的更为明显。儒家学说中有大量的文章是关于君子之德以及如何来修身养性的,而对于整体的公共道德和政治制度道德的学说却很少。人们把社会繁荣昌盛的希望都寄予“明君”和“好官”的身上,而不是良好的体制和整体上的道德建设。所以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所强调的大多仍是个人的品德、修养,克己奉公。然而在社会环境的冲击下,往往个人的道德是脆弱的。与个人道德相比较,体制的道德性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具有优先地位。政治体制的道德比个人的道德作用更大,也更稳固。

第四,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突出忠于统治者,而忽视了政府与公民的契约关系。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一致“忠于君主”,“服从天理”,统治者支配一切资源,所有官员都是为统治者服务、效力的。这种思想传统也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观念。虽然在原则上要求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强调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政府掌管着资源和公共权力,公务员的工资在形式上也来自于政府(实际上是纳税人),所以容易造成一种错位,使得公务员认为自己应该为“政府服务、上级服务”,对人民只是管理和命令,而不是公民本位的思想。这就易造成权力滥用、利益分配不均,产生行政责任冲突,使公务员陷入行政伦理的困境。

4.2.2现代官僚制的技术化、科学化

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根据科学的技术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官僚制体系就如一架庞大的机器。在这个官僚体系中,“官僚”即行政人员成了官僚体系运作的必要的补充因素。就如一条汽车生产线、一个工厂、一个车间,把众多的工人集中在机器的某一部位,重复着单一化的机械动作,目的就是高效生产某一产品。因为根据工具理性的原则和科学精神,在政治活动中和公共行政活动中所需要的科学态度就是排除价值因素的干扰。所以在由政治家和通过行政人员建立起来的官僚制体系中,就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专家而论,他们仅仅是已技术官僚的面目出现,是官僚体系这架机器的齿轮,是无意识的行政人,官僚体系的形式化和客观性就是他的行为的客观性的保证,如果他在自己的行政行为中介入了个人的意识,反而会破坏了这个官僚体制对行政效率的追求,会破坏官僚体系的客观形式的设计原则。

可见,在官僚制的技术系统中,人必须完全从技术的视觉去看待事物,完全受制于技术的视野,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技术的需要去行动。以致于现代政府中一切出了任何一种类型的问题,也总是根据技术化的思路去谋求解决的方案,当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而腐败时则寻求可以技术化的法制;当出现时则谋求机构改革和组织重建的技术支持;等等。从而陷入了对科学和技术追求的怪圈中,也就是说,越是谋求科学化技术化,出现的问题也就越多,而出现的问题越多,就在谋求科学化技术化的解决手段方面表现地越迫切。根本原因就在与,官僚制在整个公共行政的领域及其权力运行机制中,排除了人的价值和人的行为主体意义。在这种管理体系中,已经没有人了,存在着的只是官僚,他们的责任只是管理体制的责任,他们自己对社会已经没有任何责任了。所以他们成了专事钻营的者,成了公共利益的蛀虫。这一切同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又进一步推动了道德价值衰落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官僚制陷入矛盾冲突的困境就不可避免了。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马克斯·韦伯在经典意义上所提出的官僚制是一种“理想型”的官僚制,它更多是种理论上的抽象,在现实生活中却是难以企及。而各个国家所表现的常态,要么是官僚化过度,要么是官僚化不及。一般而言,前者是发达国家官僚体制常有的弊端,而后者则是发展中国家行政体制的通病。

当代西方各国行政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僵化、迟钝、缺乏创新精神和学习能力,它属于官僚化的过度发展,是“制度过剩”,产生这些问题的深沉原因是过度官僚化和后工业社会激烈变迁的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中国转型社会中“二元”结构并存的特点在行政管理领域也得以充分体现:法理型权威尚未完全确立,政府过程中的体制化、人格化和结构化并存,行政行为不规范,行政低效与腐败,组织活动的非理性化,管理方式的人格化,民众的契约、理性和法制意识淡薄等等。所以,我国行政体制目前最缺乏的是法制效率、专业化和理性精神,官僚制举起理性和逻辑的旗帜,批判和否定了产业革命初期靠个人专制、裙带关系、暴力威胁、主观武断和感情用事进行管理的做法。因此,在西方各国因为官僚制的弊端而大势叫嚣“摈弃官僚制”的时候,中国却恰恰需要为官僚制化的不足补课。目前,我国尚急需借鉴理性官僚制的制度设计,着力建构一个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和办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推动经济增长和缓解物质短缺。

4.2.3良好行政运作的制度缺失

社会转型时期即既具有传统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又具有新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且明显带有新旧并存的特点。在过渡社会变迁过程中,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上的旧有的权力基础逐渐分化,新的权力基础没有完全成长起来,权力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的权利,权力滥用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就我国目前的行政运作,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一,利益驱动和利益协调机制的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形成一个以利益导向为核心的社会动力系统,在此系统中人们相互竞争,运用各自可以依靠的资源和优势来获得个人利益。行政人员的最大资源和优势就是手中的公共权力。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居于较高地位、而待遇相对较低的行政人员为了获得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收入,便很容易想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利益。因此有人提出效仿新加坡高薪养廉。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使政府职能发生错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政企不分的格局并未从根本上打破,政府职能转换尚未到位,行政权力在社会经济建设中仍处于支配地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到处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在这种政府职能错位、行政管理权无限放大、而制度又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权力商品化和滋生权力设租、权力寻租行为。

第三,法律制度的构建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制订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法律机制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惩治机制还不健全,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还有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有时会介入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

第四,权力监督机制软化。现行监督机制在内部结构和运行过程中还明显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督效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力,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十分薄弱;事后惩罚较为偏重,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工作做得不好;权力结构内部监督较为严密,外部监督比较缺乏;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监督。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少,使内省条件不够充分。

第五章效能政府视域下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

行政伦理的良性运行是指行政伦理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有效的认同、接受和实践。行政伦理的良性运行是需要在多种道德参数的综合作用中实现的,行政伦理建设作为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同社会实践活动的其他方密切联系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直接影响伦理道德发展变化的因素有很多,因此,虽然我们建设的是伦理,但建设活动绝不能局限于伦理范围内的活动。

5.1加强公务员的伦理教育与培训

公务员的道德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道德认识上的自觉。即公务员对行政伦理规范的遵循,并不是对外在要求的盲目信奉和被迫执行,而是建立在对道德必然性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自觉。其二,情感上的自愿。自愿的情感在行政伦理良性运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把根据自己所选择的道德价值目标去行动,视作一种乐趣、需要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因而能和道德认识一起融合成坚定的道德信念,成为其道德行为的动力。其三,行为上的自主和自择。这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把一般性的伦理规范化为具体指令的自主性;二是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伦理规范中做出选择的自择性。即在复杂的道德生活中,公务员能够根据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正确判定道德规范的等级,勇于选取最值得选取的道德价值,遵循最值得遵循的伦理准则。

伦理教育和培训就是使教育者接受其道德价值和道德要求,并最终转为自觉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的过程。伦理教育与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人员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开、公正地行政。通过伦理教育与培训使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素质诸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淘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公务员思想道德境界的要求。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只有具备自觉的认识和自觉的行动,严格要求自己,进入“慎独”的境界,洁身自好,固守行政道德规范,才能把握自己,审视自己,达到“至善至美”的境界。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要借鉴国外做法,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提供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

5.1.1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法制化建设

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己比较规范,当前应制定与《公务员法》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及细则。同时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在方式上应该灵活多样,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协调。

5.1.2积极发挥榜样作用,选取符合政府需要的价值观

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要向榜样看齐学习,强化正面典型的示范诱导作用。同时教育者应注意选取一些永恒性的价值,如公平、正义、利他、克己、为民、诚信、忠诚等观念,为教育提供前提条件。

5.1.3重视思想教育,将传统与当代教育结合起来进行

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应重视加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使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行政道德重建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同时,注意传统行政道德教育与当代行政道德教育结合,在教育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

5.2推进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大一部分是靠道德来调节的,但道德并非是全能的。道德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个人自觉遵守伦理规范,如果有人不遵守,那么他只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一般不会受到物质利益损失或法律方面某些强制性的惩罚,于是有些品质恶劣的人就不会在意这些。因此道德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人可以说发挥不了什么太大作用。行政伦理也是如此。广大行政人员掌握着或多或少的公共权力,他们多数是遵守职业道德的,但并不是全部如此。倘若权力落到了道德恶劣者手中,就极易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就会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给政府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一定要用法律加以约束,以匡正其行为,使其真正履行公务人员应尽之责。

5.2.1进行伦理立法和伦理制度化建设

当代世界各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趋势之一就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的根本手段就是伦理立法,制度和法律在本质上与道德是一致的,或者说法律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道德规范。从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经由原始习惯、不成文的习惯法、国家法律几个阶段逐步产生的。所谓“习惯”就是原始伦理状态下的习惯,就是以道德为实体基础的习惯。我们可以看出,威严的国家法律背后,支撑点却是道德。实际上,法律是最低(或基本的)道德要求,立法就是对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因此,行政伦理法制化、制度化是保证行政伦理实现和落实的必然规律。行政伦理立法和制度化可以让行政官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使其有正确的行政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为行政人员解决伦理冲突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也为惩罚违背最低道德要求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

5.2.2加强政府信用制度建设

政府信用制度的缺位,会导致政府的行为失去控制和约束,效能政府无从可言。因此,政府信用制度建设是行政伦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第一,提高公众政治参与程度。疏通社情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要使社情民意得到充分的表达,使各种利益群体都能获得表达意愿的机会,使利益冲突的各方面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免受歪曲和替代,就必须建立渠道通畅的民意表达和整合机制,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制等已有的制度化民意反映渠道;建立现代听证制度、民意测验制度、舆论调查监督制度等;政府热线要通畅,听取群众意见要回应;提供确保利益相关方、受损方能够参与决策过程的平台。

第二,实现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决策过程中的公开透明,是建立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前提。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必须建立健全的规则和程序。具体而言,重大公共决策的讨论情况和阶段性方案都应当及时对社会各界公布;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局部群众利益的必须让有关群众知道,不应该在有关利益群体和公众不知情、未参与意见的情况下,就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决策。

第三,建立公务员及行政机关的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公务员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如程序是否合法、处事是否公正、为人是否诚实、遇事是否廉洁等,并以此作为其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以公务员的个人信用档案为基础,估量和评价所在行政机关的信用状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完善,更有利于打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四,在公务员考核中加大道德赏罚力度。在我国,特别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对行政伦理的评议、咨询、监督机制的建设不注重,行政伦理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监督体制中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这一机构应同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平行行使职权,可以挂靠在各级人大,以便直接对政府各级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应主要负责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宣传、咨询、评议和监督。可以采取群众伦理评议和伦理建议,也可对公务员进行质询、训导、警示以及鉴定,并且把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的伦理鉴定等作为公务员工作状态评价的基本依据,直接跟公务员的任职、职位升降、奖励等挂钩。在对公务员进行职务任免、升降、奖惩时,依靠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所提供的公务员伦理情况,任用有德者,提拔和奖励那些伦理模范,而不用或惩罚那些品行不端、行政伦理不良者。在选择任用公务员时,不仅要用道德准则衡量他们,也要严格审查他们的背景和品质。对已经任用的公务员,如果发现违背行政伦理法规和准则,必须进行罢免,以警示所有在位的公务员,以利于公务员洁身自好、廉洁奉公,这样就可以形成趋善避恶的行政伦理氛围,有助于维护权力职位的公共性,有助于保证公务员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也增加了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的权威性,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伦理体系提供了保证。

5.3建立完善行政伦理的监督奖罚机制

5.3.1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

行政伦理作为对行政人员的约束手段,其本质特征在于行政人员的自律和自觉,但是,行政人员的自律和自觉不会自发形成,除了需要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之外,还必须进行强有力的威慑和有利的社会监督。良好的行政道德和习惯只有在外在监督和内在修炼综合作用下才能养成。从行政监督的方式上看,我国目前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从行政道德监督的有效性而言,主要应依靠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组织监督,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等几种形式。组织监督主要是在行政人员发生了违法、违纪的行为之后进行的法律或纪律上的处罚和处分,具有事后的性质。二是社会监督,这主要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在不良行为未发生之前的监督,具有事前的性质。

第一,组织监督。立法监督,即法律监督,它的目标是逐步使行政人员道德要求法规化。当前的状况是对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监督力度不足,越是高级公务人员对其监督越是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一个切实可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活动就延伸到哪里,依法制权。同时也要加强人大的独立性,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院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享有监督的权力,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或惩处。行政监督也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进行的业务监督以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各级政府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此外,还有党的纪律监督、组织监督以及派监督。这些都是组织监督,希望发挥组织自我调适、自我完善功能,力求率先由组织督促行政人员履行行政道德。

第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行政管理活动处于群众监督之中,可以防止管理权的私化。行政人员也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为此,应该创造更多的途径和机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参政、议政。例如,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赋予行业协会以监督检举的权力。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行政管理享有知情权,鼓励人民群众通过社区和团体进行讨论,特别是关心和参与有关重要行政管理的讨论,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实施监督,要使新闻媒体关注行政人员舞弊、受贿或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较强的监督威力。同时要弘扬正气,表达社会和集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志。通过舆论监督,褒贬行政管理活动,引导活动方向,促使行政人员遵循最起码的行政伦理。

5.3.2建立行政伦理的奖罚机制

在我国传统的伦理观中,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是相分离的,只肯定道德义务的存在,不承认或不重视道德权利。这样做的结果是道德评价和道德赏罚的不公,致使现实生活中履行道德义务的主体得不到公正的评价和应有的回报,从而最终使人们的道德践行和道德进步的动力被严重削弱。这种情况在行政伦理领域尤为严重。在中国传统德治模式中,人为地“拔高”行政主体的伦理水准和道德自律水平,对为官从政者提出大大高于一般社会主体的伦理要求,并且,要求行政人员“大公无私”、“只讲奉献,不求索取,只尽义务,不求权利。”实际上,作为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中生活的社会主体,行政主体在伦理水平上不可能太过高于其他社会主体。在中国,无论是古代的官员还是现实中的行政主体,都存在这样的二律背反:一方面在伦理要求和人格目标上被定格在社会道德的典范的层次上,另一方面为官不仁,丧失起码道德人格的为官之人又大量存在,从而使得过高的行政伦理要求成为一种虚伪的形式和摆设。为此有必要建立行政伦理的奖罚机制把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结合起来。

第一,加大对公务员行政伦理的正面激励。首先要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发达国家行政伦理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是,一方面对公务员提出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实行高薪养廉。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是社会的精英,肩负着一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依据贡献与报酬基本平衡的组织原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应逐步适当提高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结合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推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活动、通信工具配备等方面的货币化、市场化改革。将这些“暗补”转变为“明补”,不仅可以增加透明度,而且可以减少后勤服务成本,增大心理平衡;其次重奖行政人格高尚,勤政廉政的公务员。在制定各种行政政策和内部条例的时候,就应该把公务员的道德践行情况摆在相当重要的位置,在加薪、晋升和奖励条件中充分地考虑道德因素。对于那些履行了行政道德义务,政绩卓越的公务员,不仅要通过社会媒体加以宣传和赞颂,使其社会形象大放光彩,而且要实行德行代价补偿制度,以适当的物质形式给予补偿。根据行政伦理评价结果、信用记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对于那些以德用权,且为国为民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领导),对于那些扎根基层、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的公务员,应按效益的多少、贡献的大小来提高其待遇,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利益分配原则。这方面要进行试点,制定标准,形成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道德效益上真正做到使立足道德践行的公务员得到好报。彻底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

第二,加重对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处罚力度。首先要依法查处重大典型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真正落实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要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对任何腐败分子,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隐藏多深,都要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限制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的有关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将查处结果公布于众。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揭发举报。对为腐败分子提供保护伞者,要依法从重惩处;其次要注重道德惩处,贯彻“纽伦堡原则”。对于那些、违反行政伦理准则的公务员,除了行政、经济乃至法律的处罚外,还应从道德上进行谴责,使之受到周围人的憎恶、疏远、指责,造成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这就是不少国家已注意到的注重道德惩处的“纽伦堡原则”。这一原则来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即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而行动的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道德纽伦堡原则是维护公务伦理标准的重要原则;最后要完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联系新闻媒体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形成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行政惩治与舆论压力结合,威慑力量更大。造“腐败分子,人人喊打”之势,走出“腐败分子领导反腐败”的怪圈。

第六章结语

提高行政效率,不能忽视行政伦理这一重要因素,必须将行政伦理建设作为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并不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唯一途径,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行政伦理建设,在其他方面想的办法再多,在其他途径上做得再好,也不能彻底解决有关行政效率的所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也不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唯一目的,但至少是其重要目的之一。如果行政伦理建设达到了其所设定的其他目的,而偏偏未能明显地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那么,这样的行政伦理建设的意义和价值就要大打折扣,因为行政效率在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中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为了以行政伦理建设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即使行政伦理建设不悖逆于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的宗旨,就必须基于上述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效率之关系的分析,将行政伦理的三个主要方面即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行政过程的道德控制等的有关内容与行政效率的提高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对行政伦理的这三个主要方面的具体规定中突出有利于行政效率提高的伦理因素或伦理机制。因此,在规划和实施行政伦理建设的时候,行政效率的提高应当明确作为预设的目的之一。

行政伦理学研究表明,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所谓他律,指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善”被简单地定义为“服从”。在他律时期,行政道德是不完善的,因此我们决不能只停留在他律时期。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行政伦理从他律时期向自律时期升华,核心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转化,履行行政责任。行政良心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或行政义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强烈的行政责任感和正确的自我评价能力,它是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各种心理因素的集中体现和有机结合。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对公务员的行为选择起机制作用,对其行动起监督作用,对其行为后果起评价作用,它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律性。因此,行政良心在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这个时期是将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心、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等融为一体,将行政自律和行政他律、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有机统一时期,是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时期。效能政府视域下要彻底根治和预防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必须通过内部控制(自律)和外部控制(他律)两种方法使公务员养成和实现行政伦理。所谓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广泛开展和强化行政伦理教育。所谓外部控制,主要包括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和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两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美]迈克乐.罗斯金.政治科学[M].上海: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4]夏书章.行政效率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黄达强,朱国斌.科学的行政管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6]戴大祝.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7]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王伟.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安云凤.新编现代伦理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2]吴祖明,王凤鹤.中国行政道德论纲[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郭夏娟.公共行政论理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周奋进.转型中的行政伦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

[16]张康之.公共行政的伦理把握及其取向[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17]邱飒爽,阳春花.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和谐社会行政伦理探议[J].中国行政管理,2005,(8).

[18]刘伟.社会转型期领导干部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与整治[J].理论探讨,2005,(5).

[19]李萍.论公共行政伦理与公共道德的关系[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20]张玲.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行政伦理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5,(5).

[21]胡辉华.现代官僚制的行政伦理[J].江海学刊,2005,(2).

[22]龙兴海.确立行政伦理的依据[J].道德与文明,2004,(5).

[23]吴然.关于行政伦理选择理论的反思及其有效机制的构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S1).

[24]曹淑芹.制度主义、责任意识与伦理自主——关于行政伦理法制化的逆向思考[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

[25]罗德刚.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J].探索,2004,(1).

[27]郭小聪,聂勇浩.行政伦理:降低行政官员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28]郭冬梅.社会转型和行政伦理重建[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S1).

[29]万琴.我国公共行政的效率问题与补救[J].江西社会科学,2005,(2).

[30]汪向东.行政效率低下的成因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J].人文杂志,2002,(2).

[31]武玉英.行政效率的解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1,(3).

[32]李平.政府领导体制与行政效率研究[J].政治学研究,2001,(1).

[33]杜棘衡.浅谈行政效率的基本问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12).

[34]周志忍.公共性与行政效率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0,(4).

[35]CabinetOffice.MeasuringQualityImprovements-MainReport.1996,7

[36]HaroldKoontzandHeinzWeihrich,Management.NewYork:McGraw-HillInc,1998,58

[37]Organis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PerformanceManagementinGovernment:PerformanceMeasurementandResults-OrientedManagement.PublicManagementOccasionalPapers,1994,(3):23

[38]Losardo,MaryM.andRossi,NormaM.AttheServiceQualityFrontier:AHandbookforManagers,ConsultantsandOtherPioneers.Wisconsin:ASQCQualityPress,1993,1-2

[39]Rainey,HalGUnderstandingandManagingPublicOrganizations.SanFrancisco:Jossey-BassPublishers,l991,217

[40]H.GeorgeFrederickson.NewPublicAdministration[M].theUniversityofAlabamaPress,1980

[41]MaxWeber.EconomyandSociety[M].anOutlineofInterpretiveSociologyVol.2}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78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般而言,所谓制度是指约束与准则及制定约束与准则的活动。[1]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体系和特定群体、行业、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的、要求大家公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程序,包括宪法、法律等正式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非正式约束。二是指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准则、规章的活动即制度建设。在“制度论”的意义上,制度主要是指法规制度及其建设活动。制度具有群体性、他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制度作为一种“底线伦理”,它为行政人员规定了最基本、最起码的义务,通过社会权力机构和其它措施强制行政人员遵照执行。没有制度化、形式化的力量的约束,即便是个体真正崇高的德性也难以长久坚持。应当说,在公共行政领域,依靠制度性的强制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是公共道德区别于私人道德的一个根本特征。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各种新旧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十分模糊,这就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公共行政道德规范,让行政人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引导行政人员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

然而,“制度论”者基于对道德良心的怀疑甚至恐惧,为了防止可预期的“恶”,总是将有限的理性认识制度化为行为戒律、自由底线,但往往因为凸现由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底线伦理而排斥行政人员的德性,不可避免地陷入责任困境之中:“我们实际上奉行着某种法制主义的逻辑,企图利用法律之圆圈住行政人,殊不知圆圈越大圆周线越长,理性所触知的圈外之不可预测就越多。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行政制度不断地繁杂、细密,而我们却感到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可控制的缘故。似乎冥冥之中有某种东西在与我们作对。理性总想追杀这种幽灵,却无异于与自己的影子搏斗。”[2]在制度主义者看来,行政人员不过是代议民主制下政治家们的执行工具而已,它要求的行政责任只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在这种所谓“执行”的行政论中,行政人员的角色无异于智能机器人,毫无自主性可言。他可以推卸一切“伦理我”、“道德我”的责任。如果说他还有自我的话,这种自我只是一种被外力强制的、奴性的自我,而不是真正自觉、自由的自我。在这一问题上,制度主义者基于西方人的那种“必要的恶”的幽暗意识,表现出了对行政人员的偏见。在这种否定性的理论假设之下,行政人员毫无人格可言,其必然结果是排斥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压制行政人员向善的追求。

事实上,制度本身总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对于公共权力的运行来说,无论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周密,它也不可能穷尽行政活动中的一切复杂问题。这样一来,法律制度的规范必然会有着许许多多覆盖不到的空间;即使在它的覆盖范围内,它所提供的也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而已。对于行政体系的良性运行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欠缺必须依靠主体内在德性和人格力量来弥补。正如特里·库珀所指出的:“这些内心品质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持续的指导。法律和内部的组织政策不可能具体到足以涵盖行政所遇到的所有情形和偶发事件;公众参与不可能深入到日常行政行为的细节中去;上级对行动范围的监督也是有限的。这些差距的存在是显著的和广泛的。只有被深深内化的一系列个人道德品质才能保证既与组织目标保持和谐,又能与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义务之间保持一致。这些个人道德品质还是官僚机构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3](P162)因此,建设性的行政伦理的建构不能停留在法制主义主张的层次上,而应当首先把行政人员当人看,强调行政人员的主体性、能动性,承认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主张主体对制度的内化和超越,形成健全的行政人格。

人是社会环境的创造者,同时又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的活动离不开社会环境,行政人格的形成与变化也是如此。所谓道德环境,是主体道德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各种外部条件的总和。在广义上讲,它既包括从宏观看对道德有着制约和影响的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以及社会风气、习俗氛围等人文条件,也包括从微观上看道德活动赖以发生的某一具体情境。狭义地讲,道德活动作为一种有着行为“应当”价值内涵的特殊行为规范,有别于法律、宗教,其维系、发展和变迁主要借助于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权威榜样等人文环境的调节和影响,这是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道德环境。道德环境对人格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三个作用”:熏陶作用,即生活在一定道德环境中的人,由于长期受该环境及周围人们和事物的熏染和影响,人格就会不自觉地发生变化,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个道理;激励或抑制作用,即道德环境能促进或抑制道德潜能的发挥,使个体道德人格得以提升或没落;强制作用,即个体在特定的压力之下,不得不消除自身与道德环境不适应、不协调的矛盾,从而影响个体行为选择与道德素质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出,道德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塑造有着正负两重效应。所谓正效应,就是良好的道德环境有利于行为主体的人格塑造,产生道德向善效应;所谓负效应,就是不良道德环境使人们的良好道德动机和行为受到限制、压抑或被扭曲,不利于个体人格的塑造。因此,在道德建设中,必须十分重视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通过形成正确的公众舆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宣扬高尚的道德典型等方法来形成一种主流的道德环境,以教化和无形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道德品行,使行政道德建设更富有成效。勿庸置疑,这一理论视角有其合理和积极的一面。

然而,“环境论”者往往无视主体对环境的能动作用,走向“环境决定论”这一极端。他们坚持环境对道德行为的决定性影响,片面认为主体对环境只能做出亦步亦趋的被动适应。但事实上,人作为主体并不是单纯受制于外物的被动存在。在社会实践面前,主体可以认识环境、区分环境,辨别真假、美丑和善恶;可以借助对自身和环境的认识,能动地选择价值目标和行为方式;可以利用能动的力量使主体的价值目标对象化,使对象发生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变化,创造适合自身发展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所有这些都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主体力量的确证。人在实践过程中能够能动地认识和改选环境,同时自身也得到改善和发展,主体性得到增强。我国古代有句名言叫做“出淤泥而不染”,指的是某人所处的道德环境很差,周围的不道德行为比比皆是,但他却能洁身自好。这也印证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作为主体能够超越环境限制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常听某些行政官员感叹“人在官场,身不由已”,认为官场本身不干净,好人到了官场也会变坏,由不得你当好人,由不得你讲道德。然而,为什么处在相同的环境中,面对同样的诱惑,有人能恪守节操,保持廉洁,而有些人却变节腐化,不能自已?从根本上讲,这取决于主体个人道德自律的力量。因此,在认识官德败坏的原因时,“环境决定论”只是为腐败分子和某些官员的不道德行为作辩护,而行政官员的主体自律和人格健全,必将戳穿所谓“身不由已”的“慌言”。这就是说,只要加强修已,保持坚定的道德信仰,磨练坚强的道德意志,在面临恶劣的道德环境和复杂的道德困境时,他就可以理性地作出自主选择,“已”就可以不由“身”。不能自己、任性由身的官员必将腐化堕落。[4](P268)

马克思认为,“人始终是主体”。[5](P130)人被作为主体加以肯定,凸现了人在自然界和社会中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殊地位。动物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时,它只能适应环境,完全依赖于环境,它并没有把自己与环境区分开来。人也有依赖环境的一面,但主要的,人作为自然界和社会的主体,还能够能动地改造环境,使环境适合人的需要。因此,“主体概念意味着和表征着人与环境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人的主导地位、人的主体活动和人的主体尺度。”[6](P312)确立主体概念,就是要提出这样的思维方式:一方面,人作为主体要自觉把握世界客观性,并以此作为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确立的基础:另一方面又绝不能停留在客观性上,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客观性和人的主导性、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内在尺度统一起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而不是当作人的实践,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事物。

主体性是使人成为主体的根本属性。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基于实践活动的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行政人员的自主性,表现为行政人员在一定的行政实践活动中,按照行政规范行事时表现的自觉自知性、自主选择性和自我超越性。(1)自觉自知性。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人员对行政客观规律的自觉,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主体内在目的和使命的自觉。如果仅仅是按本能或习惯去行动而合乎规范,这时的行为带有自发的性质,而真正自由的行政道德行为只能是发自内心,具有自知性的行为。(2)自主选择性。指主体的行为是自我主宰、自我选择的行为,即意志自主的行为。自主选择性意味着自信、自立、自强,意味着做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意味着行政人员是自主、自由的存在物,具有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能力。他自己勇敢地面对一切,自己掌握命运,对自己的选择负责。阿附强者,迷信权威,或屈从于陈规陋习,或习惯于从众随流等等都谈不上自主选择,相反,只会失去自我,丧失独立人格。(3)自我超越性。它标志着行政人员的伦理境界,意味着行政人员在理性地、自主性做出抉择行为时,既超越了外在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有着区别于客体的纯客观性所不具备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又不受个人欲望、爱好的引导,超越了主体那种纯粹内在的精神性的特点,是一种执著、纯洁与严肃的理性精神。

正因为如此,行政人员作为行政系统的主体和能动性要素,绝不只是行政体系中单纯的细胞和工具。相反,在日益发展的行政关系中,应当牢固确立行政人员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观念,不断地追求行政人员主体性的发展和完善。正是千千万万个现实的行政主体的存在及其主体的发挥,才能有效地推动行政规范的内化,弥补制度法规的缺陷,超越环境和自身的限制,从而使制度、环境、主体在整体功能上产生互补和谐,洋溢互动活力。建设性的行政伦理学承认行政人员的主体性、能动性和自主性,主张主体对制度的超越和对环境的能动改造,生成和提升行政人格。

二、历史检视:传统行政伦理与病态人格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代表,它所推崇的道德人格,它诉诸主体的人格境界和人格理想。孔子推崇“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的人格信念,“我欲仁,斯仁至矣”的自主意识,孟子提倡“吾养吾浩然之气”的人格气节,以及历代儒家倡导的“内对外王”之道,无不体现出道德人格的内在特征。正如万俊人先生所论述的:“儒家伦理特显的内倾性或向内寻求的价值定向,形成了它注重人格精神修养和个体内在品格修养的基本德性伦理品格。”[7](P100)中国传统的道德人格理想高扬了道德的主体精神和自觉精神,对建构当代中国的行政人格无疑是一笔宝贵的思想资源。但传统的道德人格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是人格价值的自利性。总体而言,中国传统源远流长的民本思想,曾产生出各种安民、惠民、利民、富民、教民、养民等行政思想,如孔子主张主“天下为公”,反对“家天下”,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传统道德在人格价值的理论设计层面有着重群体轻个体、重精神轻物质的倾向,在官僚的道德实践层面,根源于统治行政之下的“家天下”和“官为贵”思想,决定了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追逐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是大小官吏人格价值的根本取向。在封建等级秩序之下,皇帝处于“至尊”的地位,各级官吏地位尊贵,平民百姓则被鄙视为“草芥小民”。当官既可“夫荣妻贵”,又可光宗耀祖,甚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因而升官发财成为人们普遍的心理倾向和行为定势,更是从政为官者的“黄金定律”。这与现代民主社会中“人民”至高无上的理念格格不入,因此,行政人格的塑造从传统走向现代,必须从根本上否定官僚的自利思想,确立为公众服务的价值取向,这是历史的必然逻辑。

其次是人格结构的片面性。人格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其中道德人格(个体的内在道德境界)作为行政人格的核心内容,只有在法律人格(个体享有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和心理人格(个体各种心理因素的内在平衡)的支撑下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传统道德人格的一个突出特征,便是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不对等,强调主体的义务而忽视主体的权利,强调上级的尊贵和下属的卑贱,位“尊”的一方有绝对的特权,位“卑”的一方唯有履行绝对的义务。比如,在君与臣之间,臣只有无条件地“忠”的义务,以至于“君虽不仁,臣不可以不忠”,“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主子有无限制的权力,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仆从则身不由已,任人摆布,只有听命尽义务,不得已而为之。由于缺乏各种心理因素之间的平衡,这种被迫的、畸形的、偏执一方的道德关系往往造成官僚内在心理的紧张,导致病态人格的产生。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官场盛行媚上欺下的“草奴人格”、脸厚心黑的“厚黑人格”、争权逐势的“权谋人格”,以及“满口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的“虚伪人格”,为什么道德建设会成为一种治下不治上、治人不治已、治民不治官的政治控制手段。在现代社会,平等和自由是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没有人格上的平等,忽视主体的价值追求,行政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只能导致人格的“虚伪”、“依附”甚至“压迫”和“反动”,公正的社会秩序也无从谈起。

再次是人格效力的封闭性。由于传统的“社会道德”和“国家伦理”演化于家庭伦理道德,而家庭伦理则植根于血缘,维系于亲情,因而,人们对于“社会道德”和“国家伦理”的“自觉自愿”遵守,是以血缘亲情的向外延伸度为条件的。其边际为“熟人”,即从亲人到亲戚再到朋友最后到熟人的延伸过程。在这种以血缘亲情划圈的“伦理”圈内与圈外,“道德”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在“自己人”中交往要以“情”为重,否则便是“不义之举”;而与“外人”和“陌生人”交往讲“利”,则是“合德之行”。这使得道德的约束力非常有限,一个人在他的“熟人”圈子内可能是一个“见利思义”甚至是“大公无私”的“道德楷模”,而一旦跨出这个圈子,他很可能就会变成一个“见利忘义”甚至“损公害人”的“江洋大盗”。这种“熟人道德”体现在行政文化精神上,实际上就是“爱有等差”的特殊主义。费孝通先生说:“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8](P25)由此,“在差序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9](P35)显然,传统社会根植于“家国同构”、维系于血缘亲情的“熟人道德”与现代社会的公共行政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为随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公共道德已成为“陌生人”道德,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生活中具备不同于熟人感情的普遍理性,他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即普遍意义的一般公民)都应平等对等。因此,传统行政道德的现代重构必须从重感情、重身份的特殊主义转向重理性、重平等的普遍主义。

最后是人格修为的阻隔性。重视道德修养,培养高尚人格,是中国古代哲学家的共同观点。儒家修养学说以人性善恶为基础,高扬“为仁由已”的理性自觉,追求“圣贤人格”理想,坚持“内省、慎独”的修养方法,推崇“知行一致”的修养原则,向往“内圣外王”的人格境界。其中包含的许多积极因素,对当今时代行政人格的培养和塑造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内圣外王”之道把修身看作是个人的自我改造活动,割断了修身主体与客观环境的联系,这样“内圣”与“外王”之间就潜伏着阻隔。道德修养从来不是单纯的个体内部的闭门思过和存心养性,而是与整个制度的他律联系在一起,与社会实践联系在一起。无视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的客观发展过程,脱离外在的规约和社会实践,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和践行能力的提高就失去了依据和动力,道德修养就会变成脱离客观环境的“乌托邦”,不可能真正实现修身的目标。这也说明,人格的修为是在制度、环境和主体三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现代行政人格的塑造必须克服传统道德修养中主体与社会实践相脱节的缺陷。

三、现实审度:行政人格扭曲与行政伦理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由前现代化向现代化迈进的征途中,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由身份等级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社会转型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价值体系的多元并存及其相互冲突,决定了当代中国行政人格在心理结构、价值取向等方面必然具有某种矛盾冲突的特征。甚至可以认为,在我们这个时代,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行政人员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格扭曲。其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附人格:组织权威与个性独立的冲突。在专制政治下,一切大小官僚不过是专制政治的附庸和驯服的工具,只能将自己依附于某种权势,仰人鼻息,毫无独立人格可言。现代民主政治虽然在社会中消除了普遍存在的依附关系,但在公共行政内部,由于公共行政的权力结构依然保留着传统的“官本位”的结构特色,权力结构依然是一种金字塔形状,权力的作用向度依然是自上而下的,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层阶压迫的性质。权力等级结构在客观上具有否定人的独立个性的趋向,必然使行政人员产生对他人(上级)或组织的依附现象,完全丧失独立意识,消解了自我人格,生长出“依附人格”。人格依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人治组织中下级对上级领导的依附,另一种是法治组织中个人对制度的依附。在我国,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长期以来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之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变成了个人领导。加上监督配套机制不完善,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极易演变成事实上的“家长制”。上级领导代表组织成为组织的核心和轴心,甚至凌驾于组织之上成为家长式的人物,决定着下属的去留升迁;下级只能惟命是从,“联系领导、紧跟领导、服从领导、服务领导”成了为人下属者保位进阶的“护身符”,须臾不可离身。上下级关系变成了人身依附关系,工作关系成了私人关系,甚至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主奴关系,人民“公仆”成了首长的“私仆”。在民主政治和法治条件下,组织中的人无论身份地位如何,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了人对人的依附,形成人对制度的依附。以人对制度的依附取代人对人的依附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是行政人员生成独立人格的必经途径。

第二、官僚人格:权力与责任的分离。现代官僚制实际上是一个地道的权力本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支配官僚的是强烈的权力拜物教,官僚们把对权力的追逐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主要目标。[10](P72)体制性的集权与行政人员个体的权力拜物教的互相作用,就成为官僚人格的一个主要形成机制。官僚人格的本质特征是权力与责任相分离。实践表明,官僚等级中权力是自上而下的,而责任却是自下而上的,这与官僚制的理论设计完全背道而驰。事实上,上级对下级可以只有权力而不负责,下级对上级却只负责任而没有权力。这样一来,对于相对的上级来说,官僚制的所谓责任中心主义就变成了一种实际上的无责任主义,这恰恰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正如邓小平在分析中国政治体制弊端时所指出的,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体制,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而高度集权则是产生的一个总的根源。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欺上瞒下,相互推诿,不守信用,不负责任,等等。人们常常发现,对群众毫无责任感,甚至明明发生了大的责任事故,但对有关领导却无法追究责任,因为每一级都可以把责任推给下级。可见,集权制下权力与责任的分离是官僚人格的根源与特征,与现代民主政体下的服务精神与责任理念格格不入,只有从改革体制入手,才能消除官僚人格的病根。

第三、经济人格:公民角色与公职角色的冲突。行政人员具有双重角色:一重为公民角色。作为生活于私人领域的个人,他有着作为普通公民的个人权利,其行为有着“经济人”以取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特征。另一重为公共管理者。作为生活在公共领域的“公共人”角色,他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而不是私人权力,只能用来实现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在个人利益的实现上,行政人员的这种双重角色是存在矛盾冲突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应以哪一个角色为重呢?库珀指出,行政人员是“特别负责任的公民”,应“一切以公众的福利为重”,只要选择了这一职业,就“必须准备为公众而献身。”[11](P15)事实上,行政人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者,他首先要拥有一种为公共利益做出自我牺牲的精神,在具体的行为中贯彻克已利人的原则,这一点是东西方文化共同倡导的“黄金定律”,其合理性不言自明[12](P217)。然而现实却并非完全如此,有些行政人员往往把自己混同于普通公民,借口“行政人员也是人”,为自己的私利膨胀和腐败行为作辩护,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甚至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这种行政人员由于伦理角色发生定位偏移,必然滋生见利忘义、自私自利的“经济人格”。可见,行政人员在角色定位上由“经济人”向“公共人”转移,是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的前提。

第四,腐败人格: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权力是实现利益的手段,其实质就在于实现或维护一定阶级或社会的根本利益。权力的运作说到底是为了利益而展开。是以权谋公,还是,这是区分社会公共权力运用好坏的根本标准。[13](P108)腐败人格的本质性规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切腐败直接表现为权力权利化,即把权力的公益性变为自利性,把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变成个人利益的捕捞器。当今中国社会中的卖官买官、索取回扣等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裙带关系,以及形形的“灰色”收入,就是权力权利化的典型表现。从腐败发生机制的个体原因分析,腐败人格总是与个人权利意识的膨胀和公共权力的异化连在一起的。因为公共领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公共领域中的道德前提恰恰是从业于公共行政的个人对其权利的转让,即让个人权利服从公共权力的要求。”[14](P381)然而,公共领域中的问题恰恰是行政人员私自动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由此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人格的滋生。

综上所述,在对历史的回顾和对现实的审视中,可以看出传统官僚在道德人格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当今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的人格冲突与人格扭曲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导致人格缺陷和冲突的根源有两个:一是客观原因,即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等客观环境的影响。一切人格类型及其矛盾冲突的产生和发展的终极根源都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精神文化是行政人格冲突的直接原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确立,为健全的行政人格的形成创立了制度基础,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当代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政治经济体制和各项具体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影响了行政人格的调控和塑造,各种剥削阶级思想文化也会对行政人员的个体人格产生消极影响,行政人格的矛盾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二是主观原因,即行政人员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与迷失,具体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的信念的动摇,对权力公共性的道德自觉性的丧失,以及对克已利人值目标的偏移。总之,行政人格的矛盾冲突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调适和重塑行政人格,必须着眼于从根本上提升主体的道德自觉性,寻求合理有效的建构路径。

四、人格重塑:行政伦理重建的有效途径

行政伦理建设需要以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条件和社会制度的改善为客观保障,但这种保障只是为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生成环境。制度伦理虽然也属于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它毕竟不等同于人格道德本身。制度伦理只有内化为人格道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这有赖于主体的自觉意识,即主体在追求道德价值中对自我的约束和超越。因此,行政伦理重建最终必然体现为主体价值观念的重建、自主精神的确立和自律意识的提高。只有弘扬主体精神,才能实现我国德治传统中人格道德的现代转换,避免重蹈西方行政面制度化倾向的覆辙。

第一、确立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定位。长期以来,关于道德价值的伦理学思考是在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进行的。普通伦理学倡导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这无疑是需要的,但它并不能为特定领域中的特定人群提供具体的价值坐标和角色规范。在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人”与“经济人”的比较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其中的不同,这种并差异必然要求行政人员有着不同于“经济人”的特殊价值坐标:其一,对公共利益至上价值取向的坚定信仰。失去了信仰,制度规范就只是一具僵尸,一纸空文。如果说,在私人领域中,个人利益追求是一种现实的活动,而在公共领域中,公共利益至上则是一种信仰,行政人员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做出自己的行政作为选择的。也就是说,“一个人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取决于他能否建立和是否拥有这种信仰。制度设置必须保证那些拥有公共利益有崇高信仰的人才能够进入到行政人员的队伍中来,并且不断地通过各种措施宣示和引导行政人员确立对公共利益的信仰。”[15](P232)其次,是对公共权力性质的自觉把握。行政人员是专门执掌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公共权力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他需要对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有更多的道德自觉,这样才能保证公共权力不改变性质,不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其三,对无私奉献价值目标的执着追求。如果说“经济人”的基本价值主要在于追求和实现他自身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对于行政人员来说,他“必须实现价值目标的根本性转移,即把一种占有的追求转化为一种奉献的追求”。[16](P233)在正常合理的公共生活中,他的个人利益也会在这种奉献中得到实现,这正是行政伦理学意义上所谓的“道德补偿”和“道德预成”。其理论预设是制度设计能够保证行政人员“德福一致”,否则,这样的制度就是不道德的制度、已经腐烂的制度。

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的确立是行政伦理教育特别是人格教育的重要内容。伦理道德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自我的约束与管理,它必须以自我对伦理道德的认同与信仰为条件。行政伦理教育是使伦理规范得以转化为行政人员内在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其功能就体现在规范认同和行为训练两个方面。它一方面使行政人员很好地认同行政伦理规范,认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使其内化于个体行政人格之中,树立以勤政爱民、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价值观、权力观和利义观,自觉限制和克服有悖于行政伦理规范的需要和欲望。另一方面,通过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系统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提高伦理决策水平,促使内在道德品质更好地外化为道德行为。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培训的某些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高扬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行政人员生活在一定的行政组织之中,“面临冲突性的责任是公共行政人员体现伦理困境的最典型的方式。”[17](P85)他们在实际行政生活中面临多种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之间会发生冲突,其中最基本、最典型的冲突是行政人员对上级领导和组织的责任与他对公民的责任之间的冲突。这些责任冲突鲜活、真实地映现了行政人员面临的伦理困境,“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行政伦理学既需要在道德价值确立上解决“该不该”的问题,更需要解决在善与恶的冲突中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如何可能”的问题,以帮助行政人员提高行政选择的能力,最终实现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培养行政人格。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当成“恶”的根源,怀疑行政人员道德自主性的不可靠性,总是寄希望于制度建设以限制行政人员的自主性。但事实上,行政人员的自主性有着“善”“恶”两重性。限制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并不能达到的目的,相反,却窒息了行政人员向“善”的追求,助长了“恶”的衍生。因此,积极有益的行政伦理学,应当唤醒和张扬行政人员“善”的信念,通过弘扬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以实现“善”抑“恶”。这样,当面临责任冲突,如果上级领导和组织目标严重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公众利益也被私人利益所取代时,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就是在激烈的伦理冲突中自主作出的“善”选择和负责任的行为。这种“善”是行政人员的“公共人”特性、公共领域的公共性质和公共利益的统一。行使道德自主性的依据,一是制度安排和体系设置(包括宪法、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中所体现的行政人员为公众服务的伦理要求,二是行政人员内心的德性、良知与信仰,其最终的价值取向只有一个:对公众负责,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从这一点来看,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是制度伦理与个体德性的结合,是行政伦理的理论底线和个体行为的最高指令,它帮助行政人员保持自我,最终实现内部控制,承担起主观责任。

第三、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我国传统伦理非常注重人的内在德性的修养。孔子就曾说过:“为仁由已,而由人乎哉?”,[18]又说:“我欲仁斯仁至矣。”[19]在儒家看来,“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所追求的崇高境界,欲仁、为仁是一种自觉的、自主的道德行为,不可强调客观条件。显然,儒家注重道德修养的自律价值,并试图通过人的道德自省、自律而实现对制度和环境的超越。如果我们摈弃儒家传统道德修养的封建内容,它所提倡的自省、自律的道德逻辑无疑是当代行政伦理建设中最具积极意义的因素。从我党干部成长历史的实践看,无论是解放初期的“进城赶考”,还是改革开放的严峻考验,都锻炼和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但也有的干部掉了队,成了腐败分子。这充分说明,高尚人格的养成,固然离不开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但主要还在于个人的自觉学习、锻炼和修养,在于自律意识的强化。个体自身的道德修养在提升人格境界方面起着决定作用。如果没有高度自觉的道德修养,再好的外部条件也起不了作用。行政伦理建设绝不能停留和局限于制度建设和道德环境建设的层面,而应彰显道德自律的地位、作用,主张行政人员的自我修养,追求和培养健全的行政人格。

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是指行政人员自觉进行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和自我锻炼以及由此而达到的人格境界。其实质是将外在强制变为内在自觉的过程。参照古代哲人的“修身之道”,结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践经验,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条:(1)志学明道。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即美德”,儒家修身传统强调“格物致知”,皮亚杰强调道德之知与道德之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通过学习做人的根本道德,提高道德认识,才能提高对是非、善恶、美丑的辨别力。对我国当前的行政人员来说,就是要通过刻苦学习,弄清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规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坚定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决心,排除各种错误思想和倾向的干扰。道德知识不只是见诸书本,而且见之于社会实践和他人的示范式行为之中,因此要更加注重学习道德典范和他人的经验。古人强调学“圣人”,今天我们提倡学习雷锋、焦裕禄、孔繁森,道理也在于此。(2)自省自新。人格修养需要一种自省力。古人提倡“吾日三省吾身”[20],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都要求广大行政人员要勤于自觉反省,勇于自我批评,贵在改过自新。(3)慎染慎独。慎染,就是要警惕和注意外界环境对人格修养的影响。古人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黒”,强调要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金钱美色的诱惑。古人还强调“君子慎其独”[21],强调的是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以及由此达到的一种自觉、自愿、自主的崇高境界。能否“慎独”,是检验行政人员是否具有坚定的道德信念和成熟的道德人格的试金石。(4)实践锤炼。道德修养离开了社会实践,只能是虚妄的海市蜃楼。因此,行政人员要自觉经受艰苦复杂环境的考验,在本职岗位和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深入基层,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在长期的实践磨练中,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操,锤炼道德意志,进而确立道德信念、养成道德习惯,养成健全、高尚的行政人格。

注释:

[1]教军章.行政伦理的双重向度[J].人文杂志,2003(3).

[2]李春成.制度、裁量权与德性[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3).

[3][11][15][17]特里·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13]李建华:中国官德[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陶富源.终极关怀论[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7]万俊人.伦理学新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

[8][9]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

[10][12][14][15][16]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8]《论语·颜渊》

[19]《论语·述而》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机遇与挑战交织在一起,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已成为行政管理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行政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经济形态、政治形态,还是文化形态的建设,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行政伦理水平的高低就必然对政府效率产生深刻的制约和影响。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影响,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大量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如何构建与时代相适应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并应用到现实的行政管理领域中提高行政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对效能政府视域下的行政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基础理论概述。对行政效率和行政伦理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根据行政伦理的构成分析了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即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第三章,依据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概括了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并分析了这些现象的成因。

第四章,对如何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出了对策。即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与培训,建立行政伦理制度,完善行政伦理监督奖罚机制。

关键词:行政效率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建设

第一章基本理论概述

1.1行政效率

1.1.1行政效率的概念

效率(efficiency)一词在英文中一般理解为“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一般也称为机械效率或技术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活动中所得到的结果与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信息、空间等要素之间的比率关系,即政府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从一个政府的产出来讲,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微观行政效率可以用特定政府机构或公共组织提供相同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相对成本来解释,即具体行政单位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产出和投入之间的比率。宏观行政效率可以用不同国家中不同的制度安排所引起的总体发展速度来解释。其中,制度安排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相对规模和相互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结构和职能分工,政府的政策规则及其管理活动等等;总体发展速度既包括经济增长率,又包括文化、教育、社会道德水平等方面的社会发展速度。

1.1.2行政效率的特征

行政效率除具有效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效率的价值判断性。行政效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关键就在于它在判断上具有价值性。这是因为行政效率是一个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在内的综合概念。行政效率虽然也重视行政效果与所投入的工作量或所消耗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之间的比率,但是,它已经变成了一个非纯粹自然科学的而是社会科学上的复杂概念,因此,它理应包含着对一定时期流行的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应有关怀。可见,行政效果的大小,不仅要看行政组织本身职能发挥得如何,组织目标实现的程度,而且要看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事业发展的促进程度的大小,看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满意程度,没有社会效益的保证,再高的行政管理经济效益也是徒劳无益的。因此,行政效率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数量概念,而且包含着对行政效果与行政投入之比较的主观社会价值判断过程。

第二,行政效率具有多层次性。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效率的概念具有多层次性。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不同,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层次:从行政效率形式看,可分为具体行政效率和抽象行政效率,前者是由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后者是由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从行政效率的范围看,可分为宏观行政效率和微观行政效率,前者是全局性的,后者是局部性的,从行政组织结构的层次看,可分为决策行政效率、管理行政效率和执行行政效率。决策行政效率是指决策部门即领导层的工作效率。管理行政效率是指中层干部解决和组织管理问题的效率。执行行政效率是指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三,[不悔论文]行政效率具有综合评价性。行政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的工程,行政效果是通过每一项具体的行政工作表现出来的,因此,作为最终评价的行政效率显然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的结果。具体到行政管理活动,应该包括:计划是否可行,执行是否顺利,决策是否科学,机构设置是否恰当,人、财、物力的组织调配是否合理,指挥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行政法规及措施是否正确,执行和实施是否坚决等等。因此,行政效率是对各项工作量度与评价的综合。

第四,行政效率具有迟效性。行政效率的迟效性主要是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超前性所决定的。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活动,往往比较复杂而且又具有相当的社会超前性,这些行政行为的效果显然在极短的时间内是难以显见的,其行政效率也因此难以准确地把握。因此,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迟效性。

1.2行政伦理

1.2.1行政伦理的概念

伦理,是关于道德的学问。所谓道德,“就是指人类现实社会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道德的本质是自律,伦理是道德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关系,不仅包含应该怎样的思想和行为,还应包括为什么要有这样的思想和行为,即思想和行为的正义性。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伦理要高于道德,伦理要突出“条理”,更具理性层次,更具概括抽象性。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道德和伦理是同样的内容,这里简单的区别是文章分析的需要。

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等。行政伦理是在行政领域内的道德规范和总则,行政伦理的概念应包涵三个基本的内容,是行政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制度和行政伦理价值导向的有机结合。

首先是行政道德规范,这是行政伦理内容中基础的部分,它与行政职业角色相联系,是职业道德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在这里,行政道德规范是从属于行政伦理范畴的,是其基础部分和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行政道德是行政伦理的完整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行政道德等同于行政伦理,更不能代替行政伦理。

其次是[论文之家]作为主干或中介环节的行政伦理制度或管理伦理制度,即组织、管理、制度方面的伦理,主要指行政伦理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伦理或伦理的组织化、制度化。它是以制度、组织或体制、政策等方式,有效反映和集中概括当前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意识形态。伦理是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度是伦理的外在形式,行政体制和组织就是按照一定的伦理制度维系和联结的。行政伦理制度,是行政伦理的内在环节和中介环节,是行政伦理存在和作用的制度保证,也是伦理建设的难点和重点之所在。

其三是作为核心内容和根本的价值观念模式。指的是行政伦理是承载着一定价值观念的伦理观念模式,并为社会提供一套集中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意识形态的伦理价值模式。在行政伦理体系中,如果说行政道德规范是基础,行政伦理制度是主干,那么行政伦理价值观念则是整个行政伦理的灵魂和导向。以伦理价值目标来导向、调控行政主体自身的行为,是行政伦理的最重要特征,是公共行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1.2.2行政伦理研究综述

关于古代中国的行政伦理思想,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型社会,伦理思想深厚而广博,下面就行政伦理思想选择其重要的来列举一二。

(1)就孔子论文Lunwennet而言,就有“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学而》)、“为政以德”(《为政》)、“赦小过,举贤才”(《子路》)、“修己以安百姓”(《宪问》)、“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季氏》)、“民无信不立”(《颜渊》);

(2)就孟子而言,就有“君有过则谏”(《万章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乐民之乐”,“忧民之忧”(《梁惠王上》)、“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离娄上》);

(3)就荀子而言,有“礼之所以正国也”(《王霸》)、“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子道》)、“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修身》)、“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王霸》)、“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王制》);

(4)此后有董仲舒“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主张,柳宗元的“吏为民役”的思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黄宗羲关于做官是“为天下,非为君”的主张,以及他的“天下为主,君为客”、“官者,分身之君也”的思想,王夫之“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的“公天下”思想,顾炎武提倡“清议”,即利用舆论力量来强化道德的主张。

这些思想言论,都是从不同侧面为创建一个合乎理性和正义的社会而提出的行政伦理方面的建议。这些思想观点,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它们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同时,总结来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有以下主要特征:重教化职能而轻管理职能;重个人品行而轻行政实践;重个人操守而轻角色伦理。这些传统行政伦理对今天的公务员的行政伦理道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本文后面的章节还会具体的论述。

另外,行政伦理在西方国家有着长久的历史,纵观西方国家的行政伦理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和成熟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19世纪80年代末到20世纪20年代末)

最早认识到行政伦理问题的是英国著名学者伊顿(DormanB.Eaton),1880年他在《英国公务员考试》一文中很明确地把公务员改革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行为。而美国最早关注行政伦理的是美国行政学者威尔逊,他在1887年的《行政学之研究》中提到文官制度对公共行政伦理的影响。

(2)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末)

1936年,高斯、怀特和狄莫克合著的《公共行政新领域》一书问世。高斯(JohnGous)主张行政官员应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提出行政官员向谁负有自由决定权的责任和自由决定权的裁决责任的含义等;狄莫克(Dmock)也看到了自由权的增长,他也主张允许行政官员拥有更大的自由决定权,但他们决不是要行政自由决定权的任意膨胀,而是主张对其控制。对于控制的方式出现了两种意见,即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以赫尔曼·芬纳(HermanFiner)和卡尔·弗雷德里克为代表人物。

(3)成熟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

这一时期对于行政伦理的研究到了成熟的发展阶段,从研究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很大的提高。约翰·罗尔斯(JohnRawlsLunWen)倡导社会平等,并且使之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的核心概念。专家学者们主要从四个主题对行政伦理进行了深刻的讨论:第一,公民权和民主理论(CitizenshipandDemocraticTheory);第二,德性伦理(VirtueEthics);第三,奠基思想和美国宪法传统(FoundingThoughtsandtheConstitutionalTradition);第四,伦理教育(EthicsEducation)。

国外的学者开展行政伦理研究时间较长,而且在西方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经过了实践的长期检验,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二章行政伦理对于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伦理是行政活动中的诸种伦理因素及其作用和结果的总称。它是政府过程中的伦理、是行政人员职业伦理、是国家机关以及公务员道德规范的总和。主要表现在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和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三个方面。

2.1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是指行政人员内在化的职业道德品质,主要包括对行政工作的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和廉洁奉公的道德操守。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使行政人员能够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廉洁奉公的道德操守,则使行政人员能够正确地行使手中掌握的权力,而不是。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的这两个部分,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如果行政人员没有对于行政工作的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不把做好行政工作作为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那么,他就可能、消极怠工、出勤不出力,其所做的工作的量和质都可能难以令人满意;如果行政人员不能廉洁奉公,那么,公共权力就会蜕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国家对公共领域的投入就可能被转移到私人领域,从而导致公共产出的减少。此外,在行政人员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的前提下,可以运用道德激励的方式,有效地激发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2.2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是指行政组织在设定组织目标、设计组织结构、进行组织变革等时均要遵循正确的道德轨道,以使其显示出应有的道德品格。组织目标是行政组织所预期的最终结果,或者说是行政组织为之奋斗以争取实现的一种未来状况。一般认为,行政组织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的,而社会公益性,就是对于行政组织目标的道德规定。实现杜会公益的最大化,是行政组织的应有效率。而如果在设定行政组织目标时偏离了道德轨道,就会导致行政组织目标的错位,即可能以私利的满足置换社会公益的实现,这显然会降低甚至取消行政组织的应有效率。行政组织结构形成行政组织的基本框架,规定行政组织的法定权力、职责及行政组织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设计行政组织结构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道德原则。如果违背公平、公正的道德原则,就可能因人设岗、职责不清,或有意造成部门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不均衡。而由于结构是功能的基础,如此设计的行政组织结构,会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以及部门扯皮,这必然影响到行政组织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降低行政组织的效率。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行政组织为了保持自身的一体化进程并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职能,有必要适时地进行或大或小的变革。行政组织的变革关系到组织成员之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而权力与利益之再分配是否合理,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正确的道德指导。离开了正确的道德指导,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就可能演变为一场争权夺利的大混战。在这样的混战中,不道德的行政组织成员可能倾向于不择手段以谋取较多的权力与利益,这就可能改变行政组织的性质,致使行政组织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从而导致行政组织应有效率的下降。

2.3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是指日常行政工作的进行以及行政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处理等,都需遵循相应的道德原则。一般而言,现代行政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但有不少具体的行政工作,可能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明细的、直接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作出和实施行政决定具有一定的自由度,这就是所谓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在行政自由裁量问题上,行政机关当然首先要本于对法律精神、法律理性的理解,但法律精神或法律理性以公平、适当、正义为核心,因此,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实质上又是一个道德问题。没有正确的道德准绳,行政机关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就可能因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导致不能达到应有的行政效率。行政组织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也离不开道德的维系。因为如果没有道德的维系,上下级关系就会被扭曲为伤害行政效率的不正常关系。缺乏道德意识的行政领导,往往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面对这样的领导,下级则可能倾向于阿谀奉承、吹牛拍马。任人唯亲会导致高素质、能力强的行政人员的流失,而阿谀奉承、吹牛拍马的行政人员则不会重视行政工作的质量和业绩。这样的上下级关系,显然是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第三章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取向

正如上文所述,公务员的个人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行政行为的道德控制都对行政效率有着重大的影响,行政伦理对效能政府的创建起着重要作用,效能政府的行政伦理取向是新时期创建效能政府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总体说来,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取向主要包括勤政为民、公平公正、务实高效、团结创新,这些价值取向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政府运作高效。

3.1勤政为民

勤政为民的内涵是指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中国现阶段,国家、人民和职守的内涵与古代封建社会的内涵有其本质的区别。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公民,职守是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因而应该提倡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效能政府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是勤政,即在廉政价值基础上做到“勤勉于政务,敬业为民”,是对公务员的伦理道德要求,是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具备的最基本的思想道德素养,也是为人民服务思想在行政伦理上的集中体现。这要求公务员在思想深处树立公仆意识,在行动上贯彻我党的群众路线,真正把人民群众看作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公务员只有通过勤于习政,勤于调研,主动积极开展工作的勤政途径,才能达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

3.2公平公正

公共行政活动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目标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的组织体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始终把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视为其价值目标。我们强调公共行政的效率原则,并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效率就是一种公正,没有效率显然有失公正。但是公共行政与市场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市场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活动领域,市场中发生的是个人选择行为;政府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公共生活领域,发生的是公共选择的行为。在市场中,遵循的是有限的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体现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但在这有限的公正的背后却隐藏着由于复杂的自然、社会因素影响而造成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平等及用于交换的物品获取方式的不平等,因而它不可能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准则。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它追求的是实质的社会公正、整体公正,既关注公正的结果,也关注其起点和过程,既关注经济生活公正,也关注社会政治和精神公正。在对待效率方面,市场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共行政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追求公正是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价值取向,最终要求达到的是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促进效率和有效率地促进社会公正的目标,理所当然经济效率只有同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相吻合时才有正向的意义,只有这样的效率才是一种美德,没有正向意义的效率给社会虽有可能带来暂时的效率,但最终必然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邓小平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正是在此种意义之上的论述。因而我们认为,保证公共行政的公正价值优先,在此基础上获得行政效率,然后以效率促进行政公正,使得公正与效率达到“双赢”,是效能政府下内容之一。

3.3务实高效

效率不仅是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概念。其主要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由于资源始终是有限的,因而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作用的高效率既是经济学的标准,也是伦理道德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腐败官员冠冕堂皇的依据现有政策延迟政策的执行,使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成为敲诈勒索的手段,经济实体想要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首先须向他们行贿。这无疑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办事难、办事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低效率成为一些公职人员索贿受贿的资本,这不仅加大了社会的投资成本,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投资环境,对社会发展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效能政府下的行政伦理必须体现务实高效理念,必须高度体现效率的思想,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的消除因制度缺陷而带来的行政个体伦理的丧失。

3.4团结创新

团结协作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广泛、复杂和密切,就要求组织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共同协作进行物质资源、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以充分发挥组织自身的优势。行政管理组织的各级政府以及公务员之间也应如此。在政府内部,团结协作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务员上下级之间,公务员同事之间,公务员与群众之间关系,特别是在行政国家化的今天,政府要想高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必须动员各放力量,加强与社会各种力量的协作,在团结协作基础上,积极地去开拓,去创新。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随时都会遇到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困难。这就特别需要担负社会管理重任的公务员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出解决新问题的新方法,实现工作的创新,真正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四章效能政府视域下我国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其成因

行政权力本来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所涉及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其运行过程也称作公共管理过程。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会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于不顾,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共权力经常被用来满足私利。这种情况就叫行政伦理失范。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机遇与挑战交织在一起,给政府工作提出了新情况、新问题、新内容,行政管理再也不是“城邦政治”。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已成为行政管理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在处于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意义重大。

4.1当前我国政府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

行政伦理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虽然不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但却负有管理监督和服务市场经济的功能和责任,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秉公办事、敬业爱岗的职业伦理道德。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的经济转型要求行政伦理转型同步进行,但是目前的行政伦理现状却是这样一种状况,即新的行政伦理规范尚未普遍形成和认同,原有行政伦理观念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受到冲击,致使传统的行政伦理标准失去了感召力,因而造成了大量而普遍的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在社会转型期,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集中表现在行政权力寻租化和政府信用缺失两大方面。

4.1.1行政权力寻租化

市场交换原则侵入公共行政领域,寻租型腐败现象频繁发生。部分公务员利用制度漏洞和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取高额利润,国家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联系群众比较差、明显。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民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公务员是民众的公仆。因此,权力属公,用权为民,是公务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公仆”既没有公权意识,更没有公仆意识。相反,许多公务员特权思想严重,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看作是高人一等的依据和搞特殊化、谋取私利的工具,把自己的社会责任抛到了脑后。因此,现实生活中出现这样的二律背反也就不以为怪了:干部的交通工具先进了,但与群众的距离却远了,干部的文化素质提高了,但却不会做群众工作了;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群众对干部的意见却增加了。

第二,务实精神比较差,形式主义明显。坚持实事求是,从政务实,既是我党的思想路线,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处理政务的基本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却热衷于搞形式主义,追求个人或地方、部门的“功名”和形象。有的干部做工作,不去领会中央精神,也不去了解下情,习惯于做表面文章,喊口号;有的沉湎于文山会海,应酬接待,不能深入基层;有的热衷于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应付上级、应付群众;有的搞各种名目的所谓“达标”活动,形式上热热闹闹,实则劳民伤财;有的只说空话大话、不干实事;有的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以致酿成恶果……

第三,敬业和进取精神比较差,享乐主义比较明显。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虽然不乏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好领导、好干部,但是,缺乏敬业精神、没有责任心和义务感、一心追求个人利益和个人享乐的人也比比皆是。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前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137711人。被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这些人遵从传统行政文化中庸俗的“官本位”思想,一切为了权力,一切为了做官,并且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贪图享乐的本钱和手段,因此,利用职位便利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作风漂浮、生活腐败。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既背离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起码的道德要求,也为党纪和国法所不容,是社会转型期行政伦理失范的最严重的表现。

第四,全局观念比较差,本位主义比较明显。不少公务员本位主义、分散主义意识滋长,不能正确地处理局部与全局、下级与上级、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比如,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指示,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待同级单位和个人则以邻为壑、互相制肘,对自己有利的争着干,对自己不利的则踢皮球;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利益。在我国,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国家机关一般都是法人单位,相对独立的法人利益往往使一些行政单位形成牢固的小团体主义思想,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公务员在社会比较中出现了较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失落感,于是,在本团体与其他团体、与国家利益的分界处,极力地维护本团体利益,有的甚至利用本单位的职能权力去谋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其他团体利益。其极端表现是法人犯罪。比如,以行政单位的名义经商办企业、以政府的名义乱摊派、乱收费、乱提成、乱处罚、乱搞赞助等等。更有甚者以单位名义利用职能权力进行侵害国有资产、行贿受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4.1.2政府信用缺失

政府信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政府信用是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公众对政府本身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的心理反映;同时也是政府在维护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所担负的职责,表现为其是否为社会提供信用环境。狭义的政府信用概念仅指政府行政行为本身的信用,不包括政府为社会提供信用环境。本文所分析的政府信用指的是狭义的政府信用。

第一,行政规则随意多变。立法和决策是行政行为的首要环节。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从实际出发,不深入调研,不考虑时代的发展变化和政策的长期适应性,仅满足于本届政府的任期,搞短期行为,出现“一届政府一套政策”、“新官不理旧事”,继任政府不对前任政府的执政情况负责。一些地方政府在研究决策时,不广泛吸引各界公众的参与,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可行性,导致制定的政策“朝令夕改”,民怨纷起。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多变,政出多门,甚至政府随时收回“解释权”,说变就变,常常令当事人无所适从。这在行政许可和审批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二,行政行为公信受疑。政府在重大社会管理活动中随意承诺,出尔反尔,“口头一套、行动一套”,不按协议、合同办事,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公开行政规则以及其他理应公开的社会公共资信,也是政府信用缺失的重要表现。目前,政府行政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存在。在信息传递上,社会组织和个人处于弱势,而政府的很多决策、法规、程序等行政信息却不能及时得到公布,这种现象加剧了政府信用的下降。行政机关应该充分注意到,现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如果从官方得不到权威消息,公众可以通过其他多种渠道获知所谓“小道”消息。政府在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上躲躲藏藏,必然会造成谣言满天飞。事实证明,社会实际存在的信息与公众能够得到的信息不对称,大道消息和小道消息的信息不对称,其后果只会使政府公信力受损。

第三,行政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受传统权力观念的支配,一些地方政府对政府信用问题认识不够,他们认为政府权力可以随意行使不受制约,甚至认为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职权可以不考虑信用问题,以至于自以为是,吃、拿、卡、要,为所欲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经济中的不法行为及失信行为打击不力,监管乏力,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上市公司造假、恶意欠账逃债、银行呆坏账、偷漏税、走私骗汇等现象大量存在,引起人们对政府能力的怀疑。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对抗、藐视“法律”时有显现。在行政执法领域,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平时疏于管理,一旦出了人命,有了领导指示,或者舆论批评了,才似乎如梦初醒。行政执法不注重于长效、动态管理,动辄采用运动式的方法,试图一蹴而就。这样使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信用产生怀疑。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在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市场交易频繁复杂、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今天只可偶尔为之,而日常执法运作机制的形成才是最重要的。

4.2当前我国政府伦理失范原因分析

4.2.1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文化的影响

第一,在传统的政治伦理文化中,突出道德管理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古代中国,政治、行政、伦理的关系是难解难分的,但核心是伦理秩序,注重“关系”和“人情”,法律和个人权利似乎是附带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中国传统社会不是法治社会也不是人治社会,而是礼治社会。在传统习俗中,强调“礼”和“秩序”,而不是法律、法规,也没有契约的意识。所以到今天,许多公务员仍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办事情要“凭交情”、“讲面子”,而不是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情,因而陷入行政责任冲突中,不知如何抉择。

第二,在中国主流的政治伦理文化传统中,主张人性本善的理论。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期的孟子,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在后天可以更好地培养人的优良品质,重在对人性本善的引导和修养的提高,对个人道德修养寄予很高的希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所以今天的中国对人性的判断也是以人性本善为主的,期望人自身具有很高的自觉性,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养过程,但却忽视或避开了人性恶的方面,在面对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时,使人性恶的一面凸现出来并占了上风。

第三,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而忽视公共道德建设和制度道德建设。中国是注重个人道德和修养的国度。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指出:“我国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他认为中国道德发源虽早但都是私德,尤其儒家学说,十之八九为私德。这个问题在传统官员道德上表现的更为明显。儒家学说中有大量的文章是关于君子之德以及如何来修身养性的,而对于整体的公共道德和政治制度道德的学说却很少。人们把社会繁荣昌盛的希望都寄予“明君”和“好官”的身上,而不是良好的体制和整体上的道德建设。所以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所强调的大多仍是个人的品德、修养,克己奉公。然而在社会环境的冲击下,往往个人的道德是脆弱的。与个人道德相比较,体制的道德性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具有优先地位。政治体制的道德比个人的道德作用更大,也更稳固。

第四,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突出忠于统治者,而忽视了政府与公民的契约关系。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一致“忠于君主”,“服从天理”,统治者支配一切资源,所有官员都是为统治者服务、效力的。这种思想传统也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观念。虽然在原则上要求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强调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政府掌管着资源和公共权力,公务员的工资在形式上也来自于政府(实际上是纳税人),所以容易造成一种错位,使得公务员认为自己应该为“政府服务、上级服务”,对人民只是管理和命令,而不是公民本位的思想。这就易造成权力滥用、利益分配不均,产生行政责任冲突,使公务员陷入行政伦理的困境。

4.2.2现代官僚制的技术化、科学化

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根据科学的技术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官僚制体系就如一架庞大的机器。在这个官僚体系中,“官僚”即行政人员成了官僚体系运作的必要的补充因素。就如一条汽车生产线、一个工厂、一个车间,把众多的工人集中在机器的某一部位,重复着单一化的机械动作,目的就是高效生产某一产品。因为根据工具理性的原则和科学精神,在政治活动中和公共行政活动中所需要的科学态度就是排除价值因素的干扰。所以在由政治家和通过行政人员建立起来的官僚制体系中,就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专家而论,他们仅仅是已技术官僚的面目出现,是官僚体系这架机器的齿轮,是无意识的行政人,官僚体系的形式化和客观性就是他的行为的客观性的保证,如果他在自己的行政行为中介入了个人的意识,反而会破坏了这个官僚体制对行政效率的追求,会破坏官僚体系的客观形式的设计原则。

可见,在官僚制的技术系统中,人必须完全从技术的视觉去看待事物,完全受制于技术的视野,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技术的需要去行动。以致于现代政府中一切出了任何一种类型的问题,也总是根据技术化的思路去谋求解决的方案,当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而腐败时则寻求可以技术化的法制;当出现时则谋求机构改革和组织重建的技术支持;等等。从而陷入了对科学和技术追求的怪圈中,也就是说,越是谋求科学化技术化,出现的问题也就越多,而出现的问题越多,就在谋求科学化技术化的解决手段方面表现地越迫切。根本原因就在与,官僚制在整个公共行政的领域及其权力运行机制中,排除了人的价值和人的行为主体意义。在这种管理体系中,已经没有人了,存在着的只是官僚,他们的责任只是管理体制的责任,他们自己对社会已经没有任何责任了。所以他们成了专事钻营的者,成了公共利益的蛀虫。这一切同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又进一步推动了道德价值衰落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官僚制陷入矛盾冲突的困境就不可避免了。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马克斯·韦伯在经典意义上所提出的官僚制是一种“理想型”的官僚制,它更多是种理论上的抽象,在现实生活中却是难以企及。而各个国家所表现的常态,要么是官僚化过度,要么是官僚化不及。一般而言,前者是发达国家官僚体制常有的弊端,而后者则是发展中国家行政体制的通病。

当代西方各国行政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僵化、迟钝、缺乏创新精神和学习能力,它属于官僚化的过度发展,是“制度过剩”,产生这些问题的深沉原因是过度官僚化和后工业社会激烈变迁的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中国转型社会中“二元”结构并存的特点在行政管理领域也得以充分体现:法理型权威尚未完全确立,政府过程中的体制化、人格化和结构化并存,行政行为不规范,行政低效与腐败,组织活动的非理性化,管理方式的人格化,民众的契约、理性和法制意识淡薄等等。所以,我国行政体制目前最缺乏的是法制效率、专业化和理性精神,官僚制举起理性和逻辑的旗帜,批判和否定了产业革命初期靠个人专制、裙带关系、暴力威胁、主观武断和感情用事进行管理的做法。因此,在西方各国因为官僚制的弊端而大势叫嚣“摈弃官僚制”的时候,中国却恰恰需要为官僚制化的不足补课。目前,我国尚急需借鉴理性官僚制的制度设计,着力建构一个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和办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推动经济增长和缓解物质短缺。

4.2.3良好行政运作的制度缺失

社会转型时期即既具有传统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又具有新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且明显带有新旧并存的特点。在过渡社会变迁过程中,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上的旧有的权力基础逐渐分化,新的权力基础没有完全成长起来,权力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的权利,权力滥用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就我国目前的行政运作,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一,利益驱动和利益协调机制的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形成一个以利益导向为核心的社会动力系统,在此系统中人们相互竞争,运用各自可以依靠的资源和优势来获得个人利益。行政人员的最大资源和优势就是手中的公共权力。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居于较高地位、而待遇相对较低的行政人员为了获得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收入,便很容易想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利益。因此有人提出效仿新加坡高薪养廉。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使政府职能发生错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政企不分的格局并未从根本上打破,政府职能转换尚未到位,行政权力在社会经济建设中仍处于支配地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到处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在这种政府职能错位、行政管理权无限放大、而制度又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权力商品化和滋生权力设租、权力寻租行为。

第三,法律制度的构建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制订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法律机制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惩治机制还不健全,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还有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有时会介入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

第四,权力监督机制软化。现行监督机制在内部结构和运行过程中还明显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督效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力,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十分薄弱;事后惩罚较为偏重,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工作做得不好;权力结构内部监督较为严密,外部监督比较缺乏;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监督。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少,使内省条件不够充分。

第五章效能政府视域下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

行政伦理的良性运行是指行政伦理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有效的认同、接受和实践。行政伦理的良性运行是需要在多种道德参数的综合作用中实现的,行政伦理建设作为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同社会实践活动的其他方密切联系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直接影响伦理道德发展变化的因素有很多,因此,虽然我们建设的是伦理,但建设活动绝不能局限于伦理范围内的活动。

5.1加强公务员的伦理教育与培训

公务员的道德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道德认识上的自觉。即公务员对行政伦理规范的遵循,并不是对外在要求的盲目信奉和被迫执行,而是建立在对道德必然性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自觉。其二,情感上的自愿。自愿的情感在行政伦理良性运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把根据自己所选择的道德价值目标去行动,视作一种乐趣、需要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因而能和道德认识一起融合成坚定的道德信念,成为其道德行为的动力。其三,行为上的自主和自择。这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把一般性的伦理规范化为具体指令的自主性;二是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伦理规范中做出选择的自择性。即在复杂的道德生活中,公务员能够根据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正确判定道德规范的等级,勇于选取最值得选取的道德价值,遵循最值得遵循的伦理准则。

伦理教育和培训就是使教育者接受其道德价值和道德要求,并最终转为自觉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的过程。伦理教育与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人员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开、公正地行政。通过伦理教育与培训使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素质诸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淘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公务员思想道德境界的要求。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只有具备自觉的认识和自觉的行动,严格要求自己,进入“慎独”的境界,洁身自好,固守行政道德规范,才能把握自己,审视自己,达到“至善至美”的境界。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要借鉴国外做法,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提供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

5.1.1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法制化建设

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己比较规范,当前应制定与《公务员法》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及细则。同时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在方式上应该灵活多样,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协调。

5.1.2积极发挥榜样作用,选取符合政府需要的价值观

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要向榜样看齐学习,强化正面典型的示范诱导作用。同时教育者应注意选取一些永恒性的价值,如公平、正义、利他、克己、为民、诚信、忠诚等观念,为教育提供前提条件。

5.1.3重视思想教育,将传统与当代教育结合起来进行

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应重视加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使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行政道德重建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同时,注意传统行政道德教育与当代行政道德教育结合,在教育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

5.2推进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大一部分是靠道德来调节的,但道德并非是全能的。道德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个人自觉遵守伦理规范,如果有人不遵守,那么他只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一般不会受到物质利益损失或法律方面某些强制性的惩罚,于是有些品质恶劣的人就不会在意这些。因此道德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人可以说发挥不了什么太大作用。行政伦理也是如此。广大行政人员掌握着或多或少的公共权力,他们多数是遵守职业道德的,但并不是全部如此。倘若权力落到了道德恶劣者手中,就极易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就会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给政府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一定要用法律加以约束,以匡正其行为,使其真正履行公务人员应尽之责。

5.2.1进行伦理立法和伦理制度化建设

当代世界各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趋势之一就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的根本手段就是伦理立法,制度和法律在本质上与道德是一致的,或者说法律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道德规范。从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经由原始习惯、不成文的习惯法、国家法律几个阶段逐步产生的。所谓“习惯”就是原始伦理状态下的习惯,就是以道德为实体基础的习惯。我们可以看出,威严的国家法律背后,支撑点却是道德。实际上,法律是最低(或基本的)道德要求,立法就是对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因此,行政伦理法制化、制度化是保证行政伦理实现和落实的必然规律。行政伦理立法和制度化可以让行政官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使其有正确的行政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为行政人员解决伦理冲突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也为惩罚违背最低道德要求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

5.2.2加强政府信用制度建设

政府信用制度的缺位,会导致政府的行为失去控制和约束,效能政府无从可言。因此,政府信用制度建设是行政伦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第一,提高公众政治参与程度。疏通社情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要使社情民意得到充分的表达,使各种利益群体都能获得表达意愿的机会,使利益冲突的各方面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免受歪曲和替代,就必须建立渠道通畅的民意表达和整合机制,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制等已有的制度化民意反映渠道;建立现代听证制度、民意测验制度、舆论调查监督制度等;政府热线要通畅,听取群众意见要回应;提供确保利益相关方、受损方能够参与决策过程的平台。

第二,实现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决策过程中的公开透明,是建立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前提。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必须建立健全的规则和程序。具体而言,重大公共决策的讨论情况和阶段性方案都应当及时对社会各界公布;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局部群众利益的必须让有关群众知道,不应该在有关利益群体和公众不知情、未参与意见的情况下,就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决策。

第三,建立公务员及行政机关的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公务员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如程序是否合法、处事是否公正、为人是否诚实、遇事是否廉洁等,并以此作为其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以公务员的个人信用档案为基础,估量和评价所在行政机关的信用状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完善,更有利于打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四,在公务员考核中加大道德赏罚力度。在我国,特别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对行政伦理的评议、咨询、监督机制的建设不注重,行政伦理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监督体制中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这一机构应同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平行行使职权,可以挂靠在各级人大,以便直接对政府各级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应主要负责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宣传、咨询、评议和监督。可以采取群众伦理评议和伦理建议,也可对公务员进行质询、训导、警示以及鉴定,并且把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的伦理鉴定等作为公务员工作状态评价的基本依据,直接跟公务员的任职、职位升降、奖励等挂钩。在对公务员进行职务任免、升降、奖惩时,依靠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所提供的公务员伦理情况,任用有德者,提拔和奖励那些伦理模范,而不用或惩罚那些品行不端、行政伦理不良者。在选择任用公务员时,不仅要用道德准则衡量他们,也要严格审查他们的背景和品质。对已经任用的公务员,如果发现违背行政伦理法规和准则,必须进行罢免,以警示所有在位的公务员,以利于公务员洁身自好、廉洁奉公,这样就可以形成趋善避恶的行政伦理氛围,有助于维护权力职位的公共性,有助于保证公务员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也增加了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的权威性,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伦理体系提供了保证。

5.3建立完善行政伦理的监督奖罚机制

5.3.1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

行政伦理作为对行政人员的约束手段,其本质特征在于行政人员的自律和自觉,但是,行政人员的自律和自觉不会自发形成,除了需要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之外,还必须进行强有力的威慑和有利的社会监督。良好的行政道德和习惯只有在外在监督和内在修炼综合作用下才能养成。从行政监督的方式上看,我国目前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从行政道德监督的有效性而言,主要应依靠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组织监督,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等几种形式。组织监督主要是在行政人员发生了违法、违纪的行为之后进行的法律或纪律上的处罚和处分,具有事后的性质。二是社会监督,这主要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在不良行为未发生之前的监督,具有事前的性质。

第一,组织监督。立法监督,即法律监督,它的目标是逐步使行政人员道德要求法规化。当前的状况是对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监督力度不足,越是高级公务人员对其监督越是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一个切实可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活动就延伸到哪里,依法制权。同时也要加强人大的独立性,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院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享有监督的权力,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或惩处。行政监督也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进行的业务监督以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各级政府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此外,还有党的纪律监督、组织监督以及派监督。这些都是组织监督,希望发挥组织自我调适、自我完善功能,力求率先由组织督促行政人员履行行政道德。

第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行政管理活动处于群众监督之中,可以防止管理权的私化。行政人员也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为此,应该创造更多的途径和机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参政、议政。例如,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赋予行业协会以监督检举的权力。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行政管理享有知情权,鼓励人民群众通过社区和团体进行讨论,特别是关心和参与有关重要行政管理的讨论,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实施监督,要使新闻媒体关注行政人员舞弊、受贿或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较强的监督威力。同时要弘扬正气,表达社会和集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志。通过舆论监督,褒贬行政管理活动,引导活动方向,促使行政人员遵循最起码的行政伦理。

5.3.2建立行政伦理的奖罚机制

在我国传统的伦理观中,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是相分离的,只肯定道德义务的存在,不承认或不重视道德权利。这样做的结果是道德评价和道德赏罚的不公,致使现实生活中履行道德义务的主体得不到公正的评价和应有的回报,从而最终使人们的道德践行和道德进步的动力被严重削弱。这种情况在行政伦理领域尤为严重。在中国传统德治模式中,人为地“拔高”行政主体的伦理水准和道德自律水平,对为官从政者提出大大高于一般社会主体的伦理要求,并且,要求行政人员“大公无私”、“只讲奉献,不求索取,只尽义务,不求权利。”实际上,作为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中生活的社会主体,行政主体在伦理水平上不可能太过高于其他社会主体。在中国,无论是古代的官员还是现实中的行政主体,都存在这样的二律背反:一方面在伦理要求和人格目标上被定格在社会道德的典范的层次上,另一方面为官不仁,丧失起码道德人格的为官之人又大量存在,从而使得过高的行政伦理要求成为一种虚伪的形式和摆设。为此有必要建立行政伦理的奖罚机制把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结合起来。

第一,加大对公务员行政伦理的正面激励。首先要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发达国家行政伦理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是,一方面对公务员提出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实行高薪养廉。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是社会的精英,肩负着一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依据贡献与报酬基本平衡的组织原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应逐步适当提高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结合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推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活动、通信工具配备等方面的货币化、市场化改革。将这些“暗补”转变为“明补”,不仅可以增加透明度,而且可以减少后勤服务成本,增大心理平衡;其次重奖行政人格高尚,勤政廉政的公务员。在制定各种行政政策和内部条例的时候,就应该把公务员的道德践行情况摆在相当重要的位置,在加薪、晋升和奖励条件中充分地考虑道德因素。对于那些履行了行政道德义务,政绩卓越的公务员,不仅要通过社会媒体加以宣传和赞颂,使其社会形象大放光彩,而且要实行德行代价补偿制度,以适当的物质形式给予补偿。根据行政伦理评价结果、信用记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对于那些以德用权,且为国为民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领导),对于那些扎根基层、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的公务员,应按效益的多少、贡献的大小来提高其待遇,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利益分配原则。这方面要进行试点,制定标准,形成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道德效益上真正做到使立足道德践行的公务员得到好报。彻底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

第二,加重对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处罚力度。首先要依法查处重大典型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真正落实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要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对任何腐败分子,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隐藏多深,都要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限制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的有关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将查处结果公布于众。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揭发举报。对为腐败分子提供保护伞者,要依法从重惩处;其次要注重道德惩处,贯彻“纽伦堡原则”。对于那些、违反行政伦理准则的公务员,除了行政、经济乃至法律的处罚外,还应从道德上进行谴责,使之受到周围人的憎恶、疏远、指责,造成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这就是不少国家已注意到的注重道德惩处的“纽伦堡原则”。这一原则来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即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而行动的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道德纽伦堡原则是维护公务伦理标准的重要原则;最后要完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联系新闻媒体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形成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行政惩治与舆论压力结合,威慑力量更大。造“腐败分子,人人喊打”之势,走出“腐败分子领导反腐败”的怪圈。

第六章结语

提高行政效率,不能忽视行政伦理这一重要因素,必须将行政伦理建设作为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并不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唯一途径,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行政伦理建设,在其他方面想的办法再多,在其他途径上做得再好,也不能彻底解决有关行政效率的所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也不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唯一目的,但至少是其重要目的之一。如果行政伦理建设达到了其所设定的其他目的,而偏偏未能明显地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那么,这样的行政伦理建设的意义和价值就要大打折扣,因为行政效率在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中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为了以行政伦理建设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即使行政伦理建设不悖逆于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的宗旨,就必须基于上述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效率之关系的分析,将行政伦理的三个主要方面即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行政过程的道德控制等的有关内容与行政效率的提高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对行政伦理的这三个主要方面的具体规定中突出有利于行政效率提高的伦理因素或伦理机制。因此,在规划和实施行政伦理建设的时候,行政效率的提高应当明确作为预设的目的之一。

行政伦理学研究表明,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所谓他律,指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善”被简单地定义为“服从”。在他律时期,行政道德是不完善的,因此我们决不能只停留在他律时期。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行政伦理从他律时期向自律时期升华,核心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转化,履行行政责任。行政良心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或行政义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强烈的行政责任感和正确的自我评价能力,它是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各种心理因素的集中体现和有机结合。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对公务员的行为选择起机制作用,对其行动起监督作用,对其行为后果起评价作用,它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律性。因此,行政良心在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这个时期是将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心、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等融为一体,将行政自律和行政他律、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有机统一时期,是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时期。效能政府视域下要彻底根治和预防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必须通过内部控制(自律)和外部控制(他律)两种方法使公务员养成和实现行政伦理。所谓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广泛开展和强化行政伦理教育。所谓外部控制,主要包括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和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两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美]迈克乐.罗斯金.政治科学[M].上海: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4]夏书章.行政效率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黄达强,朱国斌.科学的行政管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6]戴大祝.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7]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王伟.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安云凤.新编现代伦理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2]吴祖明,王凤鹤.中国行政道德论纲[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郭夏娟.公共行政论理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周奋进.转型中的行政伦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

[16]张康之.公共行政的伦理把握及其取向[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17]邱飒爽,阳春花.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和谐社会行政伦理探议[J].中国行政管理,2005,(8).

[18]刘伟.社会转型期领导干部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与整治[J].理论探讨,2005,(5).

[19]李萍.论公共行政伦理与公共道德的关系[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20]张玲.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行政伦理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5,(5).

[21]胡辉华.现代官僚制的行政伦理[J].江海学刊,2005,(2).

[22]龙兴海.确立行政伦理的依据[J].道德与文明,2004,(5).

[23]吴然.关于行政伦理选择理论的反思及其有效机制的构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S1).

[24]曹淑芹.制度主义、责任意识与伦理自主——关于行政伦理法制化的逆向思考[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

[25]罗德刚.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J].探索,2004,(1).

[27]郭小聪,聂勇浩.行政伦理:降低行政官员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28]郭冬梅.社会转型和行政伦理重建[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S1).

[29]万琴.我国公共行政的效率问题与补救[J].江西社会科学,2005,(2).

[30]汪向东.行政效率低下的成因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J].人文杂志,2002,(2).

[31]武玉英.行政效率的解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1,(3).

[32]李平.政府领导体制与行政效率研究[J].政治学研究,2001,(1).

[33]杜棘衡.浅谈行政效率的基本问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12).

[34]周志忍.公共性与行政效率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0,(4).

[35]CabinetOffice.MeasuringQualityImprovements-MainReport.1996,7

[36]HaroldKoontzandHeinzWeihrich,Management.NewYork:McGraw-HillInc,1998,58

[37]Organis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PerformanceManagementinGovernment:PerformanceMeasurementandResults-OrientedManagement.PublicManagementOccasionalPapers,1994,(3):23

[38]Losardo,MaryM.andRossi,NormaM.AttheServiceQualityFrontier:AHandbookforManagers,ConsultantsandOtherPioneers.Wisconsin:ASQCQualityPress,1993,1-2

[39]Rainey,HalGUnderstandingandManagingPublicOrganizations.SanFrancisco:Jossey-BassPublishers,l991,217

[40]H.GeorgeFrederickson.NewPublicAdministration[M].theUniversityofAlabamaPress,1980

[41]MaxWeber.EconomyandSociety[M].anOutlineofInterpretiveSociologyVol.2}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78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中国和西方由于历史传统、地域、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人的本性的假定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而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另外,在服务对象上也存在差异。很多中国行政官员由于受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着为政府服务的意识。而西方由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深入人心,为公众服务观念为雇员所接受。

(一)中西方人性假设分析

“三字经”在中国可谓童叟皆知。其中的“人之初,性本善。”可谓对人性为善的认定。在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的孟子。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就是说“仁、义、礼、智”等道德品质是人生而就有的,是与生俱来的本性。“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注:陈器之《孟子通译》,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4页。)性善论是孟子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儒家也有少数性恶论者,如先秦儒家最后一位大师荀子就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注:邓汉卿《荀子译评》,岳麓书社1993年,第499页。)不过他的性恶论是等级制的性恶论,所以仍然是不彻底的。从总体来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时至今日,我们对人性的估计也受传统影响,存在道德人这种片面人性认识,对人的自觉性期望很高。

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西方基督教文化一直把人看作是有“原罪”的人,人甚至是由于“罪恶”才出生的,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本能,所以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这种性恶论我们称之为“经济人”,其叫法源于古典政治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是从利己主义本性出发来论证“经济人”的。他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注:[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01-102页。)“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来自屠夫、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注:[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4页。)古希腊政治学者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7页。)西方的普遍的“经济人”意识使人们对“人”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不信任。

(二)中西方行政官员的服务对象的分析

在中国,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我国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人员的服务主体只能是人民。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别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实际的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注: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公共行政》,2001.1,第12页。)而作为工作于政府组织内的行政人员,其工资福利的直接来源是政府;其行政活动中心似乎是围绕着政府展开。而且中国深受2000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都一致服从政府的统治,要求全社会的资源都服从政府的统一支配,政府的意志主导一切。所有大小行政官员都是为政府组织的统治服务,为皇帝服务。这种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现今人们的观念。以上诸种因素容易造成一种错位,由“为公民服务”倒错为“为政府服务,为上级服务”。这种“政府本位要求公民去适应和服从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管理,而不是要求自己去适应和方便广大公众。它还导致了一种行政实践评价标准的倒错,凡是适应政府行政组织系统的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注: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第60页。)所以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本位的原则,但受传统思想影响,政府本位思想仍有残留。

在西方国家中,契约观念历史久远,并且深入人心。契约论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认为消除原始状态的办法是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公共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24页。)所以在西方观念中,人民与政府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公民满意的服务。这里不存在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的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中的行政人员就容易产生一种为公众而服务的观念,容易体现“公民本位”这一思想原则。

二、传统观念差异而导致的中西行政伦理建设特点的分析

中西方由于传统上存在道德人和经济人假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中国对行政个体伦理建设期望值过高,且只注重内在约束;西方对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比较平稳,既注重内在约束,又注重外在约束。中西方在传统服务对象的差异上,使得中国长期以来只注重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官员道德与组织伦理建设的联系,以及导致的行政职业道德太笼统、一般化;而西方既注重行政人中的伦理建设,也注重到了组织伦理建设,以及注重行政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可操作化。

(一)中西人性假设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的差异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传统对人性的认识是道德人假设,所以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一直是很高的。在党的七大报告中就指出党的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注:《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年,第1094-1095页。)同志也认为“只有我们时刻记住党和人民群众的这种关系(勤务员与主人),我们才能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我们的一切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人民群众身上。”(注:《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69页。)由上观之,我们长期以来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具有纯粹的无私奉献精神。这种由道德人假设所承认的人的善性的一面的积极作用是使人们相信人是可以教育的,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的精神。建国至今,确实涌现了一大批清官、好官。但另一方面由于忽视人性的缺陷也会走向极端,那就是道德要求很高,以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至善境界”来要求所有的行政人员。而大部分人由于实际达不到这样的境界反而使道德说教流于形式。在西方由于“经济人”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保持冷静和审慎态度的。尽管要求行政人员的道德因其职位特殊而略高于一般的公民,但基本上还是要求行政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有德公民。美国学者认为,在18世纪晚期以后的美国,把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置于国家利益的从属地位的观点已不再普遍。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观点则是公民个人利益应受到尊敬。“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被认为是现代公民的品德。“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作为公民的品德明晰而确定,契合人类的弱点和缺陷。它虽不具有传奇式的崇高,却得体、有效、可行,适合民主社会。这个道德原则可能会阻止一些公民达至高超境界,但却阻止了更多的低于此水准的公民的品德的堕落。(注:DeTocqueville,DemocracyinAmerica,v2(NewYork:AlfredA·Knopf)PP121-123RecitefromTa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53。)这种道德原则要求个体可以有自我利益,不过要有能力在给定的情境下使个体利益契合于群体利益,而总体利益应反映群体利益。(注:ClarkE·Cochran,"YvesR·Simonandthecommongood:Anoteontheconcept"Ethics,88(1978)PP229-239。)库珀对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提升,他认为“因为公共行政人员不仅仅是一般公民,同时也是特殊的受信托公民。所以除了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以外,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还要求行政人员具备其他三种品德。即公共精神、谨慎、实质理性。这些品德其他公民也有,但它们对于行政管理角色中的行政人员功能的发挥的支持是尤其重要的。”(注:Te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63。)由上可见,西方对于行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并不是要达到某种至高境界,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这可能就是受经济人假设所导向的结论。

中西行政人员约束途径侧重点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人性本善”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就万事大吉了。中国的宋明理学,不论是程朱(程颐、程颢、朱熹),还是陆王(陆象山、王阳明),对于中国道德修养的理论贡献都是很大的。他们集中研究了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所有这些传统的德育理论被继承并发展用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内部约束。通过文件传阅、会议学习、榜样示范等多种方式来使行政人员达到廉洁自律。并从道德接受主体的接受这一角度出发对道德教育进行创造性研究,培养一种行政人中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作为一种心理机制,表现出一个人能够把对社会、他人的献身、贡献和给予当作是一种崇高的义务和责任,并能够在履行这种义务和责任时感到愉快、高兴。”(注:《罗国杰文集》下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基于这种片面的“性善论”的人性理解,难以产生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所以中国一直没有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就无法控制行政人员的自利行为不滑向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在西方,人们对人性的悲观估计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这种制度约束就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主要包括道德立法、职业规范、组织变革等等。如果说内部约束规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外部约束则更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制度一旦产生就引导个人逐步地通过他律实现自律,自律在许多时候是他律的习惯成自然。制度性伦理规范是集体理性,不管在层次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最普遍地对各级行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所以亨廷顿认为:“在一个国家要肃清腐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衡量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则要使这些官员的行为大体向此种准则看齐。这样做,行为和准则都有所失,但却能获得准则和行为在总体上的更大和谐。”(注:[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58页。)

(二)行政人员服务对象的观念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国的行政人员伦理建设与西方的行政人员、组织伦理共同建设的特点分析。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意识使人们的注意力过度集中于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了组织本身也存在伦理问题。由于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导致公众的影响力较小,行政人员对于公众的回应性程度较弱。一旦发生道德失范,人们就认为仅仅只是行政人员产生了道德问题,于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纠正失范。力图通过使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行政个体道德的自我意识,以达到更好地按照这些原则和规范来调整行政个体的行政活动。人们与此同时却没有想到政府本位思想所导致的政府组织对于行政人员的影响,它也会使有德的行政人员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成为组织的替罪羊。在西方,由于契约论思想而形成的公民本位意识,使得人们敢于对于引起道德失范的原因作广泛的探索,其中包括敢于怀疑官僚组织本身的伦理问题。库伯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一警察局长没收违规商人的物品而不交公,据为己有。一试用期警察发现后要局长作出解释。局长反而警告他不要多管闲事。以此说明组织的制度性权威经常被用来压制道德行为。他还对组织的有分散个人责任的倾向进行了论述。(注:[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4页。)人们于是着手两方面的伦理建设。一方面是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包括个人品德和行政职业道德建设。其中个人品德建设又分成思想态度和思想品德(乐观、勇气、仁慈的公正)建设两部分。(注:[美]斯蒂芬·K·贝利《道德标准与公共服务》,转引自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李方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21-434页。)另一方面组织伦理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后,组织层面的行政伦理日益受人关注,威尔本、但哈特、鲍曼等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3页。)张国庆教授把这些人的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内容概括为“程序公正、组织信任、民主责任和制度激励”四个方面。(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4页。)美国的但哈特认为政府的伦理建设就是进行组织改革。他认为可能的组织改革的类型从广义上可分为:培养一种组织良心;改变组织的任务分工和分权状况;保护违反组织政策和程序的有道德的人;提高作为组织活动一部分的道德讨论的水平四种。(注:[美]凯瑟琳·但哈特:《公共伦理学—解决公共组织中的道德困境》,1988年,转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2-474页。)

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特点的分析。在中国,这种传统的政府本位思想使得政府被降为同其他行业一样的组织实体,行政人员同其他职业人员混同起来,从而导致行政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混同。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注: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84-385页。)这种涵盖一切职业的职业道德体现为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敬业乐群、克己奉公的精神。所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人民服务”5个字就几乎能把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都概括了。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中国明确意识到行政管理作为一种职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注:《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人民日报,1986年9月28日。)此后行政职业道德渐渐从其他职业道德中分离并不断深化,但仍较为笼统,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普遍性成分较多,特殊性成分较少,经常发和职业道德错位。在西方,受契约论思想的深远影响,使得政府及其行政主体被认为是受全体人民之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这种思想使人们极容易认识到行政道德的层次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这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职业道德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分离。如美国国际城市协会1987年5月就通过了12条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向民选官员提供政策方面的建议,坚持并执行民选官员制定的政策;牢记民选代表是负责制定城市政策的,协会会员的任务是执行政策,回避参与当地立法机关的选举活动,回避一切可能影响专业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党派政治活动等。美国公共行政协会也在1985年通过了12条规范。(注:马国泉《美国公务员制和道德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8-101页。)在西方,特别是美国,行政职位分类比较严格。每种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责任和权力都规定得比较清楚,并且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之相对应,很具有针对性。另外,针对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性进行行政职业道德评价就具有可操作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

三、对转型期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思考

(一)反思传统观念

中国传统的性善论观念有它的积极一面,即人人都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精神。但过于强调它则会忽略人的缺陷的一面,从而导致轻视制度建设的片面做法,有时会导致起码地道德要求也难以保障,最终不利于道德建设。中国现阶段残留的政府本位思想脱胎于2000多年的封建等级社会,它既阻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也使行政伦理建设出现困境。所以我们当前的做法是:对人性的理解既要承认道德人的一面,也承认经济人的一面;坚决摒弃政府本位思想,树立完全的公民本位观念。

(二)加强制度约束

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即外在的制度约束时期;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升华时期;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是自律和他律完全统一的升华时期。(注:王伟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85-86页。)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道德教育可谓投入很多,但制度短缺,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官员的行为。外部约束确实有降低道德要求之嫌,但它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准则和行为之间具有更大的和谐性。所以现阶段的中国既要保持道德教育的力度,又要尽快出台道德法案,形成内部和外边约束的合力,促使官员行政人格的尽快形成。

(三)重视组织改革

以往我们都太过于将注意力集中在行政人员个人的道德规范上,而没有关注组织的性质。没有意识到使人难以以道德方式行动的组织结构形式和权力形式。然而组织内的政策和程序确实可能会产生助长组织成员非道德行为的无意的,然而确实的结果。我们今后要探索可能性的途径用以强调组织层面的道德并追问什么是鼓励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什么是挫败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在此基础上实施组织变革,如改变组织的分工与分权状况;建立行政人员揭发腐败内幕的保护机制;建立激励组织员工道德讨论机制以及建立公正的组织办事程序等等。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6篇

中国和西方由于历史传统、地域、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人的本性的假定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而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另外,在服务对象上也存在差异。很多中国行政官员由于受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着为政府服务的意识。而西方由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深入人心,为公众服务观念为雇员所接受。

(一)中西方人性假设分析

“三字经”在中国可谓童叟皆知。其中的“人之初,性本善。”可谓对人性为善的认定。在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的孟子。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就是说“仁、义、礼、智”等道德品质是人生而就有的,是与生俱来的本性。“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注:陈器之《孟子通译》,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4页。)性善论是孟子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儒家也有少数性恶论者,如先秦儒家最后一位大师荀子就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注:邓汉卿《荀子译评》,岳麓书社1993年,第499页。)不过他的性恶论是等级制的性恶论,所以仍然是不彻底的。从总体来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时至今日,我们对人性的估计也受传统影响,存在道德人这种片面人性认识,对人的自觉性期望很高。

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西方基督教文化一直把人看作是有“原罪”的人,人甚至是由于“罪恶”才出生的,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本能,所以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这种性恶论我们称之为“经济人”,其叫法源于古典政治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是从利己主义本性出发来论证“经济人”的。他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注:[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01-102页。)“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来自屠夫、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注:[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4页。)古希腊政治学者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7页。)西方的普遍的“经济人”意识使人们对“人”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不信任。

(二)中西方行政官员的服务对象的分析

在中国,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我国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人员的服务主体只能是人民。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别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实际的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注: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公共行政》,2001.1,第12页。)而作为工作于政府组织内的行政人员,其工资福利的直接来源是政府;其行政活动中心似乎是围绕着政府展开。而且中国深受2000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都一致服从政府的统治,要求全社会的资源都服从政府的统一支配,政府的意志主导一切。所有大小行政官员都是为政府组织的统治服务,为皇帝服务。这种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现今人们的观念。以上诸种因素容易造成一种错位,由“为公民服务”倒错为“为政府服务,为上级服务”。这种“政府本位要求公民去适应和服从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管理,而不是要求自己去适应和方便广大公众。它还导致了一种行政实践评价标准的倒错,凡是适应政府行政组织系统的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注: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第60页。)所以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本位的原则,但受传统思想影响,政府本位思想仍有残留。

在西方国家中,契约观念历史久远,并且深入人心。契约论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认为消除原始状态的办法是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公共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24页。)所以在西方观念中,人民与政府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公民满意的服务。这里不存在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的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中的行政人员就容易产生一种为公众而服务的观念,容易体现“公民本位”这一思想原则。

二、传统观念差异而导致的中西行政伦理建设特点的分析

中西方由于传统上存在道德人和经济人假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中国对行政个体伦理建设期望值过高,且只注重内在约束;西方对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比较平稳,既注重内在约束,又注重外在约束。中西方在传统服务对象的差异上,使得中国长期以来只注重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官员道德与组织伦理建设的联系,以及导致的行政职业道德太笼统、一般化;而西方既注重行政人中的伦理建设,也注重到了组织伦理建设,以及注重行政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可操作化。

(一)中西人性假设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的差异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传统对人性的认识是道德人假设,所以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一直是很高的。在党的七大报告中就指出党的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注:《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年,第1094-1095页。)同志也认为“只有我们时刻记住党和人民群众的这种关系(勤务员与主人),我们才能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我们的一切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人民群众身上。”(注:《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69页。)由上观之,我们长期以来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具有纯粹的无私奉献精神。这种由道德人假设所承认的人的善性的一面的积极作用是使人们相信人是可以教育的,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的精神。建国至今,确实涌现了一大批清官、好官。但另一方面由于忽视人性的缺陷也会走向极端,那就是道德要求很高,以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至善境界”来要求所有的行政人员。而大部分人由于实际达不到这样的境界反而使道德说教流于形式。在西方由于“经济人”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保持冷静和审慎态度的。尽管要求行政人员的道德因其职位特殊而略高于一般的公民,但基本上还是要求行政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有德公民。美国学者认为,在18世纪晚期以后的美国,把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置于国家利益的从属地位的观点已不再普遍。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观点则是公民个人利益应受到尊敬。“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被认为是现代公民的品德。“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作为公民的品德明晰而确定,契合人类的弱点和缺陷。它虽不具有传奇式的崇高,却得体、有效、可行,适合民主社会。这个道德原则可能会阻止一些公民达至高超境界,但却阻止了更多的低于此水准的公民的品德的堕落。(注:DeTocqueville,DemocracyinAmerica,v2(NewYork:AlfredA·Knopf)PP121-123RecitefromTa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53。)这种道德原则要求个体可以有自我利益,不过要有能力在给定的情境下使个体利益契合于群体利益,而总体利益应反映群体利益。(注:ClarkE·Cochran,"YvesR·Simonandthecommongood:Anoteontheconcept"Ethics,88(1978)PP229-239。)库珀对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提升,他认为“因为公共行政人员不仅仅是一般公民,同时也是特殊的受信托公民。所以除了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以外,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还要求行政人员具备其他三种品德。即公共精神、谨慎、实质理性。这些品德其他公民也有,但它们对于行政管理角色中的行政人员功能的发挥的支持是尤其重要的。”(注:Te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63。)由上可见,西方对于行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并不是要达到某种至高境界,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这可能就是受经济人假设所导向的结论。

中西行政人员约束途径侧重点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人性本善”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就万事大吉了。中国的宋明理学,不论是程朱(程颐、程颢、朱熹),还是陆王(陆象山、王阳明),对于中国道德修养的理论贡献都是很大的。他们集中研究了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所有这些传统的德育理论被继承并发展用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内部约束。通过文件传阅、会议学习、榜样示范等多种方式来使行政人员达到廉洁自律。并从道德接受主体的接受这一角度出发对道德教育进行创造性研究,培养一种行政人中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作为一种心理机制,表现出一个人能够把对社会、他人的献身、贡献和给予当作是一种崇高的义务和责任,并能够在履行这种义务和责任时感到愉快、高兴。”(注:《罗国杰文集》下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基于这种片面的“性善论”的人性理解,难以产生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所以中国一直没有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就无法控制行政人员的自利行为不滑向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在西方,人们对人性的悲观估计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这种制度约束就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主要包括道德立法、职业规范、组织变革等等。如果说内部约束规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外部约束则更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制度一旦产生就引导个人逐步地通过他律实现自律,自律在许多时候是他律的习惯成自然。制度性伦理规范是集体理性,不管在层次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最普遍地对各级行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所以亨廷顿认为:“在一个国家要肃清腐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衡量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则要使这些官员的行为大体向此种准则看齐。这样做,行为和准则都有所失,但却能获得准则和行为在总体上的更大和谐。”(注:[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58页。)

(二)行政人员服务对象的观念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国的行政人员伦理建设与西方的行政人员、组织伦理共同建设的特点分析。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意识使人们的注意力过度集中于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了组织本身也存在伦理问题。由于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导致公众的影响力较小,行政人员对于公众的回应性程度较弱。一旦发生道德失范,人们就认为仅仅只是行政人员产生了道德问题,于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纠正失范。力图通过使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行政个体道德的自我意识,以达到更好地按照这些原则和规范来调整行政个体的行政活动。人们与此同时却没有想到政府本位思想所导致的政府组织对于行政人员的影响,它也会使有德的行政人员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成为组织的替罪羊。在西方,由于契约论思想而形成的公民本位意识,使得人们敢于对于引起道德失范的原因作广泛的探索,其中包括敢于怀疑官僚组织本身的伦理问题。库伯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一警察局长没收违规商人的物品而不交公,据为己有。一试用期警察发现后要局长作出解释。局长反而警告他不要多管闲事。以此说明组织的制度性权威经常被用来压制道德行为。他还对组织的有分散个人责任的倾向进行了论述。(注:[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4页。)人们于是着手两方面的伦理建设。一方面是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包括个人品德和行政职业道德建设。其中个人品德建设又分成思想态度和思想品德(乐观、勇气、仁慈的公正)建设两部分。(注:[美]斯蒂芬·K·贝利《道德标准与公共服务》,转引自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李方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21-434页。)另一方面组织伦理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后,组织层面的行政伦理日益受人关注,威尔本、但哈特、鲍曼等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3页。)张国庆教授把这些人的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内容概括为“程序公正、组织信任、民主责任和制度激励”四个方面。(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4页。)美国的但哈特认为政府的伦理建设就是进行组织改革。他认为可能的组织改革的类型从广义上可分为:培养一种组织良心;改变组织的任务分工和分权状况;保护违反组织政策和程序的有道德的人;提高作为组织活动一部分的道德讨论的水平四种。(注:[美]凯瑟琳·但哈特:《公共伦理学—解决公共组织中的道德困境》,1988年,转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2-474页。)

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特点的分析。在中国,这种传统的政府本位思想使得政府被降为同其他行业一样的组织实体,行政人员同其他职业人员混同起来,从而导致行政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混同。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注: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84-385页。)这种涵盖一切职业的职业道德体现为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敬业乐群、克己奉公的精神。所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人民服务”5个字就几乎能把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都概括了。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中国明确意识到行政管理作为一种职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注:《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人民日报,1986年9月28日。)此后行政职业道德渐渐从其他职业道德中分离并不断深化,但仍较为笼统,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普遍性成分较多,特殊性成分较少,经常发和职业道德错位。在西方,受契约论思想的深远影响,使得政府及其行政主体被认为是受全体人民之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这种思想使人们极容易认识到行政道德的层次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这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职业道德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分离。如美国国际城市协会1987年5月就通过了12条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向民选官员提供政策方面的建议,坚持并执行民选官员制定的政策;牢记民选代表是负责制定城市政策的,协会会员的任务是执行政策,回避参与当地立法机关的选举活动,回避一切可能影响专业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党派政治活动等。美国公共行政协会也在1985年通过了12条规范。(注:马国泉《美国公务员制和道德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8-101页。)在西方,特别是美国,行政职位分类比较严格。每种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责任和权力都规定得比较清楚,并且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之相对应,很具有针对性。另外,针对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性进行行政职业道德评价就具有可操作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

三、对转型期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思考

(一)反思传统观念

中国传统的性善论观念有它的积极一面,即人人都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精神。但过于强调它则会忽略人的缺陷的一面,从而导致轻视制度建设的片面做法,有时会导致起码地道德要求也难以保障,最终不利于道德建设。中国现阶段残留的政府本位思想脱胎于2000多年的封建等级社会,它既阻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也使行政伦理建设出现困境。所以我们当前的做法是:对人性的理解既要承认道德人的一面,也承认经济人的一面;坚决摒弃政府本位思想,树立完全的公民本位观念。

(二)加强制度约束

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即外在的制度约束时期;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升华时期;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是自律和他律完全统一的升华时期。(注:王伟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85-86页。)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道德教育可谓投入很多,但制度短缺,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官员的行为。外部约束确实有降低道德要求之嫌,但它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准则和行为之间具有更大的和谐性。所以现阶段的中国既要保持道德教育的力度,又要尽快出台道德法案,形成内部和外边约束的合力,促使官员行政人格的尽快形成。

(三)重视组织改革

以往我们都太过于将注意力集中在行政人员个人的道德规范上,而没有关注组织的性质。没有意识到使人难以以道德方式行动的组织结构形式和权力形式。然而组织内的政策和程序确实可能会产生助长组织成员非道德行为的无意的,然而确实的结果。我们今后要探索可能性的途径用以强调组织层面的道德并追问什么是鼓励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什么是挫败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在此基础上实施组织变革,如改变组织的分工与分权状况;建立行政人员揭发腐败内幕的保护机制;建立激励组织员工道德讨论机制以及建立公正的组织办事程序等等。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行政伦理学;美国;政府道德;库伯;《行政伦理学手册》

中图分类号:B822;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3-0035-05

一、美国行政伦理学之基

行政伦理学在美国有着深厚的政治和历史渊源。美国是信仰基督教的国家,其主流文化是基督教文化,在美国诞生的历史中,逐步形成以基督教“原罪”学说来解释性恶论的传统。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奠定了对总统的道德行为制约的共识。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高级助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一个经典的表述:“美国总统会由于叛变、受贿或其他重大行为而被控告审讯和弹劾;然后按普通法律的程序受到和惩罚。英国国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针对国王的宪法法庭;如果不涉及全国性革命危机,国王不可能受到任何的惩罚。在涉及个人责任这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上,美国总统的地位并不比纽约州州长的地位高,也不比马里兰州或德拉瓦州州长的地位低。”[1](p.306)詹姆斯·麦迪逊总统在“凡人和天使”演讲更是明确地指出:“如果人是天使,那么,任何政府就都是多余的;如果由天使进行统治,则对政府的任何外部或内部约束也都是多余的。”然而“任何政府都是由人而不是由天使建立的,也不是由天使统治的。天使是公正无私和理性的;而人却是自私的政治动物,人的本性是堕落、自私、贪婪与自负,热衷于利用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利益。”[2](p.71)这些经典表述代表了像华盛顿、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等美国开国领袖和政治精英们对美国行政道德的极度不信任以及对行政道德建设的极度重视。这种思想理念和历史传统奠定了美国行政伦理学早期的政治哲学的原始根基,对美国现今的行政道德改革立法产生很大影响。

总之,主张性恶的人性论形成了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的伦理观念基础。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与以下几位学者的贡献密不可分,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论述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维恩·李斯(Wayne.A.Leys)于1943年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道德与行政裁决》一文。李斯认为,行政裁决存在的原因除了一些立法条文含混不清外还在于现代化工业社会的需要。但是在行政裁决时,需要智慧,还需要职业道德,因为这些行政决定对下属、对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乃至社会公众都会产生不同影响。李斯不但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公共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裁决上,更加强调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和公共行政中价值观的不可忽视性。保罗·爱泼白(Paul.H.Appleby)于194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的《通向更好的公共行政》一文重申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之外,还强调:支持民主的价值观是行政官员的义务,重视社会大众的需求是他们的职责,关注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工作重心。爱泼白的思想进一步充实了行政伦理研究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基础。

1948年,列纳德·怀特(Leonard White)所著的《公共行政研究入门》(第3版)发行。怀特第一次从外部监督的视角讨论伦理规范这个问题,认为伦理规范是专业化的重要环节。要提高公共行政的形象和声誉,要使政府取信于民,伦理规范必不可少。他指出,伦理道德还缺乏“广泛研究”,探索这个课题是当务之急。

1949年,另一位学者弗里兹·马克斯(Fritz Marx)在其撰写的论文《行政伦理与法制》中尖锐指出,行政行为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自觉或不自觉的个人利益”和“个人判断力、观察力的承受与否”,很明显,行政行为有赖于两者的制约是不够也是不可靠的。我们更需要一个“连贯一致的行政伦理体系”。因此,“行政伦理的核心在于孕育政治体制的理念”。马克斯的观点表明,行政官员不能随心所欲,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为自己的个人价值左右,他们应该是社区利益的自觉代表[3](pp.57)。

这些学者对行政伦理的论述及观点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成为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的学术基石。

二、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

行政伦理学即使在美国来说也是比较年轻的学科,大致说来,行政伦理学在美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荒芜时期(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30年代);奠基发展时期(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和繁荣发展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4](pp.5356)。

在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政府的理念是“效率至上”,注重的是行政效率,而忽略了政府道德问题。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政治家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提出了“政治、行政二元论”。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彭德尔顿法》中。威尔逊和彭德尔顿的工作标志着美国行政学的确立和现代官僚制的奠基。

经过三阶段的发展,美国行政伦理学现已发展壮大成为一门极具发展潜力的学科,在学术讨论会、学术刊物、行政伦理管理组织以及行政伦理专业课程等方面都表现出繁荣景象。

行政伦理学术论文在各类报刊不断涌现,学术讨论会逐渐增多起来。美国公共行政协会,即ASPA(American Society of Public Administraion)①,它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直是广泛深入讨论行政伦理的主要场所,其主要作用在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了公共行政的专业精神;促进了在教育、理论和研究方面的发展;宣传并提倡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意识。ASPA创办的学术刊物主要有《公共廉政》(Public Integrity),于1996年创刊,当时叫《公共廉政年鉴》(Public Integrity Annuals)。ASPA的宗旨是:(1)增进有志于投身公共行政这一领域的人们之间知识和经验交流;(2)鼓励收集、编辑及传播有关公共行政信息;(3)广泛地推动公共行政科学、公共行政进程和公共行政艺术。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深深地根植于两个实践事实:一个是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另一个是美国行政道德改革及发展的实践。

行政道德立法如今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政治学和行政伦理学新课题。1978年,美国政府实施《政府道德法》,美国行政道德正式进入立法时期。历史地看,美国对行败问题的治理经历了道德防腐、法理控腐和监管反腐三个阶段,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健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和监管体系,有效遏止了美国的腐败之风。现今的美国行政道德规制兼具了道德防腐、法理控腐和监管反腐三者的综合特性,是一项复杂而又卓有成效的系统工程。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②。

三、库伯《行政伦理学手册》: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百科全书”

行政伦理问题古已有之,早在古希腊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就在关注统治者的德性问题,比如,希腊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涉及了统治者的德性问题③,中国孔子也有关于“仁政”及“德政”的思想④。但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公共行政伦理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

最能够反映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现状的著作或者说美国行政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应该是特里·L·库伯(Terry L. Cooper)⑤,主要有《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2nd ed.))《责任行政:行政角色伦理方法》(The Responsible Administration:An Approach to Ethic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Role)。本文在此仅对《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作一述评。

《行政伦理学手册》可谓是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百科全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及行政伦理学迄今为止在研究及理论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就。《行政伦理学手册》共有七个部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学的哲学视角分析,行政伦理的语境,保持道德行为——外部控制,保持道德行为——内部控制,美国社会的行政伦理,其他文化中的行政伦理。又细分为29章。该书“意在对迄今为止在行政伦理研究及理论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提供一个全景式概览”[5](p.iii)。

这本书从其他领域如社会学、心理学及哲学等领域来论述行政伦理的影响,从而对公共部门中的行政伦理提供了一种全面审视。在详细介绍了当代道德培训的发展语境之后,该书探讨了道德培训的成效、为鼓励可欲行为(Desired Conducts)而设置的法律及组织机构,以及与公共行政的政治和社会背景特别相关的其他问题。该书由25位行政伦理的领军学者撰写,它运用现代行政伦理哲学的分类方法为行政伦理创造了一个分类学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有意识地论述和系统地直面伦理问题而帮助行政官员成为更有效率的决策者。该书提供了一些技术来帮助管理者考虑决策所涉及的所有因素,并确保他们能够在专业价值、个人价值及组织的价值之间做出平衡。该书的焦点主要在公共领域,它并没有论述与私人领域相关的问题。

在“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行政伦理在美国的出现”一章中,特里·库伯追溯了行政伦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从19世纪后期的早期到现今的发展状况。本章的重点在于19世纪后期以来对行政伦理的文献资料。库伯检视了诸多著作对这一主题的论述。在“行政伦理的研究及知识”一章中,乔治·弗雷德里克逊讨论了公共管理研究的不同方法。具优势地位的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有关伦理问题的知识、对伦理的态度及道德的行为就是通过研究才得以发展。在实证主义研究体系中,共五种方法,即调查、实验、访谈、数据利用及案例研究。行政伦理研究中的后实证主义或者主观研究方法包括历史、自然探究和故事讲述。弗雷德里克逊通过从许多渠道吸纳案例的方法,基础性地描述了这些不同方法之间的区别及相同之处。在“公共行政中的道德教育”一章中,卡特仑和登哈特论述了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道德课程的内容及将道德纳入课程的策略。“在职培训中的道德”一章描述了公共领域服务中道德的缺失及道德培训等相关事项的必要性。他首先描述了道德教育的不同方法。这主要是基于约翰·罗尔的工作。在“遵守道德”(Compliance Ethics)和“诚信道德”(Integrity Ethics)之间有一个区别。遵守道德是指雇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正式规则,而诚信道德试图传授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遵守道德具体指明“雇员不应该做的事项”,而诚信道德重点强调“雇员应该做的事项”。另外一个区别是基于“融合道德”(Fusion Ethics)和“整合道德”(Integration Ethics)的划分。本章接着描述了美国公共部门中当下的道德培训。在联邦一级层次上,政府道德办公室负责对在行政机构中的官员及雇员提供指导。在州一级层次上,州政务会/理事会已在其蓝皮书中编制准则,它是在每两年编辑一次的庞大数据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在地方一级层次上,全国城市联盟的市政参考咨询服务所及国际城市管理协会在界定道德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职业层次上,治安官规范及培训委员会负责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法律执行官员提供培训。同样,在不同的州还有其他的机构。

第二部分“哲学视野中的公共行政管理”包括五个章节。在“哲学在行政伦理中的作用”中,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 J. Fox)明确区分了哲学研究与伦理研究。福克斯确定了两个向度,即基础主义的目的论(因果关系)和义务论(责任本位)。接着他论述了不同哲学及向度在当今面临的挑战。大卫·哈特(David Hart)在“行政管理与德性伦理”一节中将行政伦理描述为一种美德。美德伦理被分为六个类型:基本美德,道德优秀,道德行动,道德意向和道德自愿,道德执行和更新,过最好的生活。四个基本美德是:谨慎、公正、坚忍和节制。该章结尾论述了一个有美德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拉尔夫·钱德勒(Ralph Chandler)在“行政伦理的义务论维度”一章中讨论了由福克斯在“哲学在行政伦理中的作用”中所描述的两个方向之一,比如,义务道德论。他界定并解释了义务道德论的意义和影响,他还总结了18世纪哲学家康德的研究工作,他的研究工作产生了康德主义理论。另外,他还讨论了其他两个所谓的“单一规则义务论”理论:伦理、文化相对主义与泛爱论(Agapism)⑥。由杰拉尔德·M·波普斯(Gerald M.Pops)撰写的下一章“行政伦理的目的论方法”讨论了与如上所述的“义务论方法”相对的第二种方法。这是因为与义务论的方法相应的方法,这是不涉及责任的原则,但对一个人的善良行为的后果。这是一种与目的论相应而生的方法,因为它不像义务论方法那样,它与遵守原则的义务没有联系,而是与一个人的行为后果的善意(Goodness)有关。

第三部分“行政伦理的背景”论述了公共行政得以运作的组织设置和公共领域。凯瑟琳·G·登哈特(Kathryn.G.Denhardt)撰写的第一章“作为行政伦理语境的组织结构”讨论了组织结构和行政伦理之间的关系。该组织结构在塑造形成员工行为的价值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它不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但可能会有影响员工行为的潜在因素:它充当价值观的载体并将其加以制度化;它形塑并强化价值;它充当抵制外界影响的屏障;最后它充当一种对其内部组织施加影响的病理学机制。接下来的一章“政府道德与企业文化”,由雷·E·格鲁森尼克(Leigh E.Grosenick)撰写,探讨了政府组织道德的作用。它讨论了文化在塑造员工的道德/不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在第12章“行政伦理的公共性”中,柯蒂斯·梵提瑞斯(Curtis Ventriss)从行政道德和公共道德之间的区分开始,认为后者作为一种更为宽泛的和更为合适的视角,在这一视角内发展出了一种行政伦理。接着他提供了一些观察,这些观察显示,在公共行政研究中关于对“公共(Public)”一词含义的注意是令人吃惊的缺乏,然后对论述过这一论题的文献进行回顾。这些文献分为四类:古典的、新古典的、作为结果的和组织的。第四节——“维护道德行为:外部控制”——检视了为鼓励可欲行为(Desired Conduct)而设置的各种法律和组织机构。根据“道德法典”的作者杰瑞米·F·普朗特(Jeremy F.Plant)的观点,道德法典有助于界定可接受行为。一部成文法典可以被任何具有司法权的权力机构执行,比如,许多公司在它们的使命陈述中都有这部法典的某些成分。有些公司每一个墙壁上都刻写着这些法典的条文。作者继续回顾这一论题的文献,并由国际城市管理协会的道德守则的例子得出结论。接下来由哈丽特·麦卡洛(Harriet McCullough)撰写的一章“道德立法”追溯了自1960年以来与道德有关的法律的历史。“锁只为绅士而备”,因此我们需要立法。

在《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中第二章“行政伦理学的哲学视角”中,作者对管理类高校将公共行政作为纯粹技术性业务的做法提出强烈挑战。为了审视伦理,福克斯(Fox)对不同的哲学基础做了精彩的概述。他以阐述依赖于严格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经典模式”的公共行政的正统起源为开始,结束时则对一种“新形式”的、盛行于今日的官僚机构进行讨论,在这种官僚机构中,公共行政管理人员与公民以一种更直接地体现“新亚里士多德社群主义”的形式相联系。本节还特别论及了摩根对公共利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论述,以及在个人主义和公共责任之间的内在冲突,同时还论及了钱德勒⑦对道义论伦理与目的论伦理之间的基本区别,并由哈特以对美国式民主的独特发展的精彩评论以及对更为严肃地宣誓就职以维护宪法的必要性论述做结尾[5](pp.756760)。

四、结论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理念及实践渊源。从来看,美国国父们多为虔诚的基督教徒,秉承基督教教义,这种宗教道德文化对美国行政道德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建国理念来看,美国的国父们对人性持严重的怀疑态度,集中表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这种思想观念对美国的政治理念的影响是:必须依法立国、依法治国并依法治政,从而有了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再从美国行政道德实践来看,一直无法彻底消除的政府腐败现象,特别是“水门事件”和“伊朗门事件”的发生,使本来对政府道德深信不疑的广大美国人民对政府的道德问题产生了深刻的不信任,美国领袖的“道德楷模”形象亦荡然无存,这种行政道德的现实直接促成了美国行政道德的改革及行政道德立法的实践。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与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和美国行政道德发展的实践密不可分。美国行政道德发展的实践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则直接促进了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和壮大,行政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又会反过来推动行政道德建设和行政道德的法治化。事实上,这三者的关系很难用一种固定的模式予以界定,因为它们是相互关联而又相互促进的。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则集中反映在以库伯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的行政学术思想中,而他们的行政伦理学思想则集中于《行政伦理学手册》之中,这些思想是美国行政伦理学的最新成果,也是美国行政伦理思想的最佳注释。

注释:

①ASPA于1939年在芝加哥创建,1964年总部迁往政治中心首都华盛顿,奠定了它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中心地位。ASPA现有会员9000多人,所主办刊物有:月报《公共行政时代》(PA Times)和双月刊《公共行政评论》(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是有关公共行政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信息的最权威的刊物。ASPA于1952年第一次召开题为“公共服务的道德”的行政伦理专题讨论会;1959年又召开了第二次行政伦理讨论会,题为“行政的伦理”。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类似的讨论会越来越多。

②详请参阅左秋明:《道德何以成为法律——以美国行政道德立法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③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章。

④孔子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⑤特里·L·库伯(Terry L.Cooper),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学专家,现为南加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民与民主价值”专业教授。库珀教授曾在美国公共行政学会“职业标准与伦理学委员会”工作,1988-1989年,他在香港中文大学讲学,并致力于“香港高级公务员对于1997年回归中国大陆的先期反映”问题的研究。库伯教授的研究范围还包括公民参与、美国传统中的公民权等。他的著作《行政伦理学手册》(第1版)(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1nd ed.))(1994)奠定了其在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地位,并被我国学者所熟知,《行政伦理学》一书更使其蜚声海内外。

⑥泛爱论(Agapism)宣布,爱(Love或者Agape)应该是唯一最终的价值,所有其他的价值都发源于它,或者唯一的道德诫命就是去爱。神学泛爱论认为,我们对上帝的爱是由彼此爱护来表现的。作为爱的伦理,泛爱论表明,我们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做最具爱心的事情,让爱而不是由规则来决定我们的义务。作为不能兼而有之的二选一选择(Alternatively),泛爱论设定了一套规则,并表明要遵守产生最大爱的这些规则。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因为他的这一观点——创造性的爱是宇宙中至关重要的东西——而使用了“agapism”这个词。

⑦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Alfred D.Chandler,Jr.1918—2007),伟大的企业史学家、战略管理领域的奠基者之一。钱德勒于1918年生于美国特拉华州。“二战”期间,他从哈佛大学本科毕业后,到海军服役五年。他于1952年在哈佛大学历史系获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麻省理工学院和霍普金斯大学。自1971年被哈佛商学院聘为企业史教授后,他一直在那里工作,直至近80岁退休。2007年5月9日去世,享年88岁。

参考文献:

[1]Alexander HamiltonThe Federalists,No.69[M].New York: Random House Press,2001.

[2]Garrett Ward Sheldon.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James Madison[M].Baltimore:The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1.

[3](转)[美]马国泉. 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8篇

摘要:新公共管理和善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对行政伦理学科体系的建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反腐制度化的大背景下,迫切需要利用行政伦理工具来指导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其研究价值得以凸显。根据行政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轨迹,分析其产生的根源从而在比较视野下研究中西方行政伦理发展过程中暗含的逻辑关系,在梳理的基础上整体把握行政伦理学的发展脉络,为实践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行政伦理;公共管理;制度伦理;个体伦理

行政伦理学是伦理学与行政学的交叉学科,是一门新兴边缘学科。行政伦理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既是伦理学发展成熟后的逻辑必然,也是现代公共管理学科面临现实社会的众多困境,寻找理论支撑所产生的结果。因而可以说,行政伦理学的诞生是伦理学和公共管理学在发展过程中交互回应的产物契合了。“以德治国”的内涵要求,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范式为人治、法治到德治,行政伦理伴随在公共管理过程的始终。行政伦理适应了构建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现实需要受到广泛关注,迎来了新一轮的研究浪潮,较多的被应用于腐败廉政治理领域。同时,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增强政府合法性有重要意义。回顾行政伦理的产生背景,可以发现两条历史线索:一方面是行政伦理从单纯的理论框架构架到公共管理的事件中转变,更多的面向实践来研究;另一方面,公共管理研究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从重技术工具转向体制内部文化机制构建,为行政伦理思想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在中国古代,不乏颇具思想内涵的行政伦理,但大多散见于各个孤本,未有专著进行系统的论述。在我国当代,以张康之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专注于行政伦理研究,学术成果不断涌现,其中以《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为代表。

一、我国古代行政伦理思想萌芽

1.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古代的行政伦理思想萌芽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诸侯割据,各自称霸一方,思想领域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鼎盛局面,各类伦理思想层出不穷。早起朴素行政伦理思想有: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建立了以“仁”和“礼”为内核的价值体系,强调为官之人需“修己正身、学思结合、言行一致、实事求是、自强不息、执两用中、以义制利、和而不同、举贤远佞以民为本”,其“为政以德”的思想在今天的政府制度中也有体现。孟子认为人性是善良的,之所以有丑恶的行为是因为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主张人要“无欲”“无为”“无争”,引言之,官员不要因追求利益而失去理智,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重视义利,官员谋求的是公共利益,众人获益就是自己获益。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主张以法代徳,以强有力的暴力机构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2.秦汉时期至五四前期

秦汉时期,中国实现了大一统,社会繁荣,国家富强,传统的“三纲五常”思想开始确立,以西汉的董仲舒和东汉的王充为代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认为君臣关系是一对天定的、永恒不变的关系:君为主,臣为从,为最初的官僚层级结构提供了理论依据。王充指出道德水平的高低是由物质状况决定的,颇受“衣食足而知荣辱”观念的影响。魏晋南北朝处于分裂时期,动乱不堪,思想具有教化意义,儒、道、佛融合发展,都劝人从善从良,寻求精神寄托,具有消极倾向。到了隋唐,以韩愈为代表将儒家进一步发扬光大。宋代以后出现了程朱理学,儒家思想达到顶峰。清末之后,以章太炎、孙中山为代表的主张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在梳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可以发现,伦理与政治紧密结合,宗教成为统治者愚民的工具。行政伦理思想是为统治者的需要服务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体制被确立,贯穿于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对后来的中国行政伦理思想影响深远。明初洪应明的《菜根谭》,收集了各种为官为人处世的哲理信条,直至今日也仍然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

二、西方行政伦理思想发展史

1.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发轫

古希腊思想家德谟克里特认为“公正让人尽义务”,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也是围绕正义来构建政治体系的。而最早意识到行政伦理的是伊顿,1880 年他在《英国公务员考试》一文中提出将公务员改革作为一个道德行为提出,这一举动被称为西方行政伦理学研究的起点。伊顿对腐败而专制的政权极度不满,倡导公务不仅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先锋者,而且是一个国家政治清正和道德崇高的验金石。虽然他的研究未得以深入下去,但将宗教伦理思想引进到行政学领域做出了巨大贡献。

要谈到正式关注行政伦理并初步提出一定理论的学者是行政学的鼻祖威尔逊,在其《公共行政之研究》(1887年)中指出美国现存的文官制度对行政伦理思想的影响,良好的制度对良好政风形成的促进作用是正面的。在完善行政监督的前提下,他鼓励将权力集中起来,权、责、利的理论架构雏形开始显现,充分利用“金鱼缸效应”控制好官员的权力。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1990年)对政治行政二分原则作了进一步阐释,指出所有政府体制中政府功能包括“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强调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协调而不是分离,调节的路径是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行政的适度集权化以及法外调节,开始了现代公共行政学的初步研究。

综合分析,早期的研究者注重的是公共行政制度的建立以及如何提高政府的效率问题,行政伦理并未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行政伦理只是他们研究中一个很小方面的附属产物,但并不是他们的重点研究领域,因而此时的行政伦理还是非常模糊的。

2.西方行政伦理思想创立

20世纪30年代,政治与行政二分思想受到批判,研究行政伦理的价值初现端倪,学术成果日益增多。迪莫克质疑“效率”价值的有效性,进而引申出行政伦理作为实现政府目标的一种工具的重要性,最后上升为行政哲学的高度,一切高尚的品德和行为都将推进政府的工作效率。高斯《现代行政重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允许官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相信个人主观判断和道德判断,这是人性本善论的体现。1949年,莫斯顿·马克斯出版了专著《行政伦理字与法律规则》,主张建立系统的“行政伦理学”,用以研究行政过程中的种种伦理问题。阿普尔比和利斯等人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在1952 年分别出版了《民主政府的道德与管理》和《政策决策伦理学》两部著作,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正式的行政伦理思想诞生于美国,这与美国建国初期社会发展状况分不开的,其行政实践中包含了丰富的行政伦理思想。19世纪后半期,围绕行政管理的效率化、科学化的工具理性的价值追求被推向极端,而伦理的、道德的等价值因素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遭到忽视。20世纪70年代,政治与行政分法的行政学理论框架受到抨击,以价值中立的眼光审视行政执行的思维定势开始动摇,它对行政问题的现实解释力受到质疑。

3.西方行政伦理思想的丰富与成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在学术界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学者在研究中更多的注重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方法,作为重要来源学科的政治学却被忽略了,从而产生了价值悖论,技术理性回归到文化理性。弗雷德里克森在其《走向新公共行政》中第一次分析了社会公平、回应性、公民参与和社会责任感等价值理念,指出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在于社会公平,在于促进公民社会所拥有的、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基本价值。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的出现标志哲学家开始关切行政伦理,重视实践哲学的研究价值。书中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这是民主组织体制中必不可少的。加上20世纪震惊世界的水门事件(行政伦理学科产生与发展产生的重要推力),美国公共行政学专门小组撰写的权威研究报告《水门:对负责政府的含义》,结束语题为《伦理与公职》,引起了人们对政府伦理的重视。加之经济危机出现,滞涨时期出现很多问题,这一系列因素加快了美国行政伦理的发展进程。卡特政府于1978 年提交国会并通过《美国政府伦理法》,联邦政府设立伦理办公室,颁布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准则。

4.西方行政伦理思想的新探索

20世纪80年代,行政伦理学的学科体系已经成熟,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这一阶段的著作有:库珀《负责任的人员》(1986年)、登哈特《公共事务中的伦理学:解决公共组织中的道德困境》(1988年)、路易斯《公务中的道德挑战》(1991年)以及库珀《行政伦理学手册》(1994年)。这些著作都是对前人理论的集大成者,并进一步进行了理论挖掘,能够在政府事务中得以应用,其实践应用的效应已经产生。至此,一门应用伦理学科的理论框架构建完毕,有力的推动了公共行政学的完善。值得一提的是,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自1982 年出版以来,深受美国公共行政人员的喜爱,被评为公共管理学科使用最为广泛的教材,目前中国市场上畅销的是第四版的翻译版,是库珀于1998年6月在前几版的基础上修订的最新成果。

三、我国行政伦理词源解析

黑格尔认为:“民族是伦理的实体,伦理是民族的精神。”行政伦理是特定文化情景中产生的,深深的烙上了民族印记的一种文化。因每个民族的内在文化属性的差异,不同土壤上滋生出的行政理论存在一些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伦理即为人理,是人之为人的道理。

《说文解字》中“伦”字为:“伦,从人,仑声,辈,也,明道也。”引申到公共行政领域,则诠释为政府伦理的主体是人,职能分工明确,下级对上级负责,这是官僚体制最好的设计原则。“理”字的本意是根据玉石的纹路“治玉石”。解释为:“理,从玉,里声,良止切。引申之,“理”是用来引导和限制人行为的规范、原则、制度,是实现社会善治的“药方”。根据行政体系中个体的特长,合理配置岗位,人尽其用,最大程度的开发出每个个体的潜能,运用内在的道德给个体加上“紧箍咒”,就能寻求到社会有序管理之“理”。我国学者对行政伦理所下定义有:行政伦理,也叫公共管理伦理,公共行政伦理,道德责任,行政道德等。

就行政人员个体而言,有学者指出:“行政伦理指调控政府及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伦理意识和伦理规则的总和。”也有人定义为,“行政伦理是指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有领导职务的高中级公务员即领导干部的道德意识、道德活动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的总和”。

就行政机关群体而言,行政伦理是指行政体制、行政领导集团以及党政机关在从事各种行政领导、管理、协调、服务等事务中所遵循的政治道德与行政道德的总和。陈振明认为行政伦理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和社会关系为核心的公共管理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在伦理性质的意义上,行政伦理由制度伦理(即公共政策伦理)、行为伦理和美德伦理所构成。有学者指出:“行政伦理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其主要依靠行政人员的伦理自律性和新闻媒体与公众舆论的追究机制来实现。”

传统的儒家文化精髓和官德是行政伦理的内核,外核为适应新形势而衍生出来的新文化,二者为包含关系,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不断演进。行政伦理的生效可以降低官员腐败的道德风险,对行政人员个体思想产生影响,最终树立起“公共性”的执政理念,限制利己主义的作用范围,进行将其扩散到整个机构组织中,形成行政伦理的组织文化,这也是行政文化定义的逻辑起点。

四、简要评价与思考

库珀曾讲:“美德可以在公共行政中抵御腐败行为时发挥作用”,行政伦理的内核道德,是基于人性本来发展而来的,对现阶段政府治理有着理论参考价值。学者们围绕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和对行政职业重新进行角色定位的争论促使行政伦理学向更深层次的发展。就目前发达国家伦理建设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健全的法制化伦理规范、多层次多方面的伦理监督机制、行政伦理咨询队伍咨询和机构建制。未来行政伦理发展方向是由控制导向转为服务导向,效率转为公正,工具研究中引入价值视角,确立合作和信任的整合机制,在变革上谋求德治和法治的结合。

建立起行政伦理,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政府的合法性也随之增加。信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保证政令运行顺畅,公众对政府的决策的认同以及政府公共政策效果都会得到明显改善。行政伦理可分解为组织伦理和个体伦理,其中组织是政府组织中存在的制度、规章、规范等,个体伦理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公务员,要求他们要“守法、负责、公正、廉洁”。行政伦理的内在逻辑表现为:主观与客观、自律与他律、美德与公德的结合。在现实的操作中,行政人员会面对抉择困境,库珀表述为责任的冲突,其类型有角色冲突、权力冲突、利益冲突

行政人员需要保持对国家的忠诚,培养自己的行政良心,增强对现有体制的认同感,这是其主观责任。客观责任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来自上级的指示精神、公众的期待。从纽伦堡审判中可以得到启示:作为理性且成熟的个人,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普通公民义务大于特定职业义务。面对行政伦理的失范,目前已经获得公认的途径是:外部控制(底线刚性)和内部控制(根植信仰)。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时代形成了以礼为核心和以派系为核心的伦理行政,伦理作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手段和工具,最终导致官民互动性降低和大规模腐败产生,成为政治体制的一块诟病,也是当前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一大障碍。在中国特色的行政伦理需将自上而下的制度伦理和自下而上的公民精神培育相结合,以实现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性政府的目标。中西方行政文化发展脉络进行比较,中国行政伦理有强大的儒家文化理论作支撑,而西方在这一点上就显得十分匮乏,其道德基础来源于法制思想。在研究中,中西方行政伦理是作为附属物的身份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起初都为得到人们的重视,都是因现实的需要而被挖掘出来,发展趋势为递增,独立的行政伦理学科已然成型。

参考文献

[1]罗蔚.美国公共行政伦理话语的理论建构——以话题关注与理论模型为视点[D].中山大学,2007.

[2]朱贻庭,崔宜明.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3]邵春明,王驰. 西方行政伦理的历史演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01):48-50.

[4]鄯爱红,胡林英.公共行政伦理的历史演进与时代价值[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02):19-23.

[5]吕同舟.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06):106-111.

[6]高丹.公平与价值——弗雷德里克森行政伦理思想述评[J].科技管理研究,2014(08):246-250.

[7]邵侃.从伦理行政到行政伦理[J].改革与开放,2014(14):7-8.

[8]江荣海,佟福玲.中国古代行政伦理思想与现代行政伦理学[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3):20-28.

[9][美]库珀.公共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2-149.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9篇

如何立足当代中国政治实践,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治理经验,在中华民族政治伦理传统与现代西方政治伦理文化的有机互动中,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政治伦理范式,实现中国政治伦理的结构性转型,需要学者深入古今中外政治伦理思想的纵深之处,剥茧抽丝,作出深刻的学理探究和鲜活的现实解读。人民出版社推出的靳凤林教授新作《制度伦理与官员道德――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研究》一书,在解析和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彰显出以下特点。

第一,学理性批判与现实性关怀相统一的学术视野。哲学在本质上是批判的,也就是说。批判是哲学的生命。政治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承载着理论批判的功能。该著作对古今中外各种伦理体系中的政治伦理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学理探究、评价和批判。从欧洲历史上政治伦理类型的分析,到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类型的解剖;从我国社会革命型执政伦理模式的合法性危机的透视,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政治伦理范式的期待,都是作者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下进行理论批判的产物。而这种理论批判,必将使读者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并且为“道德的政治”奠定理性的思想文化基础。同时,作者没有仅仅局限于抽象的形上层面的理论阐述,而是将学术关怀的焦点于中西方鲜活的政治生活,深入揭示了当代中国“社会革命型执政伦理模式”的利弊得失,提出了“应该尽快完成中国共产党执政模式由求得生存型的社会革命伦理向实现社会发展型的现代管理伦理的结构性转换”的政治发展目标。

第二,政治文化与伦理制度相结合的理论建构。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既需要对政治结构进行合目的性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文化关切,也需要对政治结构进行符合道义的伦理制度安排。于是,作者从政治文化与伦理制度两个方面对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进行了理论建构。一方面,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首先要解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价值观念、政治伦理文化、政治主体道德等“软实力”问题,在这里,作者主要分析了政治意识形态建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它在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中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还要解决制度伦理问题。良好的制度安排是阻止政治沉沦的“防火墙”。本书在对古今中外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规律进行深入探究的基础上,从市场经济制度伦理、民主政治制度伦理、公民社会制度伦理的宏观层面以及纪检检查制度伦理、干部管理制度伦理、财产申报制度伦理、新闻舆论制度伦理的微观层面,建构了一个防止政治沉沦、促进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的制度伦理框架。

第三,多种方法有机结合的研究理路。该书根据研究对象的具体需要,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其一,伦理学的前提预制。由于该书的研究主题属于应用伦理学范围,所以在对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转型问题背后所遮蔽或隐藏的道德悖论或伦理冲突进行研究时,更多地运用了伦理学学科自身的各种方法,如目的论、义务论、个人主义、社群主义、契约主义的伦理学方法等。其二,政治学的知识分析。该书在对社会革命型执政伦理模式的合法性危机、政治制度伦理、意识形态伦理、国际战争与和平伦理等问题进行探讨时,很大程度上借用了政治学的知识分析方法。其三,经济学的模式探究。该书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要求,对历史和现实中各类政治伦理问题的产生过程和发展趋势从经济学的角度作出说明,特别是将不同时期政治伦理的结构性转型与其赖以奠基的经济模式结合起来综合考量。其四,历史学的经验实证。该书借助和参照中外历史上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的经验与教训,在“欧洲历史上政治伦理类型的三次重大迁移”以及“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类型的三次结构性转换”的问题上,对中外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的基本规律进行了历史视阈的探讨,从而为解决和诠释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问题奠定了坚定的历史根基。这种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使得该书学科架构合理、知识谱系厚重、立题论理扎实、思想充满张力。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10篇

(一)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背景

教育政策分析是伴随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是在20世纪中期以与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决裂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公共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研究重心的转移。在初阶段,停留于政策制定或规划的研究而忽视政策执行的研究,从70年代起重心就转向了对执行过程的研究。公共管理正是在“执行研究热潮”中,作为解决方法而出现的。[1]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主、公正的教育管理价值理念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2]管理伦理学和公共管理伦理学,正越来越成为管理学科和公共管理学科中的核心课程和主流研究领域。相比于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教育管理无疑是更加需要伦理精神关照的一个特殊领域。[3]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政策伦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

对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伦理的政策化,即研究某种伦理规范如何通过政府,以政策的形式加以制定和推广。如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框架来加强教育管理伦理的建设,通过法制权对教育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舆论、良心等约束手段之外,另外开辟政策约束的通道,使道德成为公共生活中的普遍行为方式。二是教育政策的伦理化,即对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评价,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每一个教育政策进行审视。[3]教育政策伦理是指国家公共权力部门为实现特定教育目标,在调节与分配有限教育利益与资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对象,就是政府教育部门在特定时期分配与调节教育利益与资源时,应该遵守的伦理价值规范与准则,即解决教育政策的“应当性”问题。[4]要正确理解教育政策伦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育政策伦理是指“教育政策中的伦理”,强调的是教育政策的道德性,是人们对教育政策的伦理价值判断和道德追问,教育自身的合理性是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的实现方式。对于教育政策而言,其不仅要在整体宏观层面上接受公众的伦理价值评判,符合公共伦理精神;同时,在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应体现出最基本的“人本”伦理精神。

第二,教育政策伦理是贯穿于整个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之中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原则的系统总和。教育政策活动既涉及教育政策制定程序、立法等制度方面的安排,也涉及政策问题的择定、方案的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具体的政策活动。教育政策伦理即是贯穿于其中的一系列伦理精神与道德规则的系统总和。

第三,教育政策伦理既包括一般伦理理论在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即运用抽象的伦理原理解决现实教育政策制定或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难题与困境,也包括对教育政策系统这一特殊政治活动所进行的伦理学论证与考察。[4]

(三)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及内容

在现有的资料中,只在刘世清的《论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结构与意义》中明确提到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及内容,他从宏观、微观以及中观三个角度,提出了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与内容。

从宏观层面讲,教育政策伦理主要针对政府部门代表的公共利益与政策指向的目标群体总利益之间的抽象关系,论证与建构公共利益公平与公正分配有限教育资源的伦理基础,也就是所谓的对教育政策的“正义”或“善”的伦理追问。从这点来看,教育政策伦理是对政策活动的普遍伦理规范和道德诉求。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教育政策,解决教育问题的伦理依据是什么;制定公共教育政策背后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伦理要求;对制定的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论证,提供道德合法性的辩护;等等。

从微观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要解决的是政策主体(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个人利益问题,试图对政策主体的德性或职业道德问题作出回答。从这个层面来讲,教育政策伦理体现的是对政策主题的德行要求。这里的研究内容是教育政策伦理必须对政策主体在教育政策活动中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规范、职业伦理精神与信念、政策主体的权责、政策主体之间(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同事之间)、政策主体与组织之间的道德关系与要求等相关问题作出回答。

从中观层次上讲,“合乎德性”的政策主体在政策活动中应用与实践普遍的伦理规范,即政策主题应该通过具体的政策活动将普遍的伦理理论与具体的个体德行结合起来。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研究:教育政策主体如何依据特定的伦理原理,通过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乎伦理或“正义”的制度安排;教育政策如何定位合理的伦理目标,选择正当的政策手段;对弱势群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伦理安排与制度补偿;等等。

(四) 教育政策伦理评价的标准

教育政策伦理的评价标准只有两点,一是公平原则,公平乃公正和平等,是教育政策伦理的首要标准。[5]从教育的本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公平应是教育、教育政策的基本属性之一。[6]罗尔斯提出了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是制度伦理的原则之一,主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1]二是效率原则,效率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谈到教育政策效率,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投入和产出率,即效率的物质基础。教育政策满足效率原则要求,应从物质效率和道德效率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物质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和产出率;另一方面是道德效率,道德效率的提高关键在于教育政策主体的个体道德。[5]

(五)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

教育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是否合乎道德及价值规范关乎全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可以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从理论伦理学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试图为教育政策提供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理论支撑,为教育政策理念、目标、原则等提供内在的道德“合法性”的证明,并对教育政策活动进行伦理价值以及道德规范进行论证,有利于拓宽学科基础,促进教育政策科学的学科发展;从应用伦理学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研究是以解决教育政策活动中的伦理困境与道德难题为目的的,有利于深化与创新研究视角,把握教育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为教育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新的标准与参考。[4]

(六) 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现状

史翠苹从教育政策伦理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缺失两个方面说明教育政策伦理的现状不容乐观,并从教育政策自身因素(如政策的观念、体制、机制问题)、外部因素(如制度、经济、文化因素等)两方面分析我国教育政策伦理缺失的原因。[7]

此外,在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中还涉及教育政策研究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作为一种职业或是社会活动,研究者本身也需要有一套明确的伦理道德规范,要遵守客观性、对顾客负责、公众利益优先以及权利优于善的原则。[8]还有对具体的教育政策伦理缺失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江应中的《教育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实现》。[9]

二、 研究视角

(一) 教育管理伦理视角

其实,在研究教育管理伦理的相关文献中直述教育政策伦理的很少,只是把教育政策伦理作为教育管理伦理的一个内容去分析。教育管理伦理研究主要把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伦理关系,探讨教育管理理念、政策、制度与行为的伦理价值,及其实现的可能和路径,对教育管理活动中的道德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探寻教育管理活动道德实现的现实保障。[3]由于教育管理的特殊性,如今更强调管理者的责任、以人为本、注重人性以及自律等伦理要求,在管理中强调道德性和管理者的伦理意识。其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管理者在实践中体现公正性。[10]

(二) 公共政策视角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对现实的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分析者在对政策目标的妥当性进行论证时,应当对政策的受益群体、非受益群体、负受益群体作出明晰而准确的区分,并进而对受益群体的幅度与分布、非收益群体的可能反应和负受益群体的受损程度等作出客观而翔实的说明,尤其是在对政策目标实现途径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时,应当把公共部门对负受益群体的社会补偿明确计入政策的成本。[11]很多学者是从政策的环境、内容以及制定与执行主体等方面来探讨公共政策的价值和伦理关系。高红《公共政策规范伦理分析框架的构建》,通过考察3种公共政策理论框架对伦理研究的缺失,指出了伦理学思想渗透到政策研究的过程中的方法。文章主要探索的是寻找学科之间的结合点。杨军指出,现代社会的公共政策的价值判断应该以功利主义为准则,同时指出政策过程的价值失范表现,进而得出避免价值失范的途径是事前的评估与事后的问责。[12]

(三) 制度伦理视角

张烨认为,制度伦理是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价值诉求的契合点,他从教育政策价值特征的三个向度即价值选择、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教育制度时常扭曲制度伦理的一些表现来论证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都关联着制度伦理。因此,他认为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将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联系起来,考察两者的动态发展变化及其相互关系,对教育政策的分析才有可能更加科学,而制度伦理的核心就是公正。他认为这是一个全新的研究框架。[1]而教育制度伦理公正就是通过对教育制度伦理的价值论证,为教育制度伦理确立一种可能的实践伦理基础和普遍性的伦理规范基础。[13]王本陆也说过教育公正是教育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14]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15]

三、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国内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需要改进。

在研究方法上,描述过多而哲学反思不够。从搜集的资料来看,大部分学者都采用理论的研究方法,而很少有实证研究方法,更缺少比较研究法。其实,在国外教育政策的伦理研究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很少有学者将国内的研究与国外的研究进行比较,这是较为遗憾的一点。

在研究内容上,比较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一些重要方面还没有涉及。这些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理论研究薄弱,这极大地影响了教育政策伦理体系的建构。在检索到的文章当中,篇名含有“教育政策伦理”字样的只有6篇,这说明把教育政策伦理当做一个明确主题的研究还非常少。

笔者认为,导致教育政策伦理的理论研究薄弱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复杂性。一方面,教育政策是教育管理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目前教育管理伦理学研究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很少,在缺少其母体的理论研究支持下,要进行教育政策伦理的理论研究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它又从属于公共政策伦理学的范畴,而这也是刚刚兴起的一门学科,理论研究也不充分。其次,教育政策伦理涉及了教育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这对理论研究者的要求就非常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才有可能从理论角度来分析教育政策问题。

四、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未来走向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有很多问题亟待人们去研究,笔者以为,其未来走向或者说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点:

(一) 加强基本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正确丰富的理论指引,实践也不能很好地发展。教育政策这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更需要正确的理论进行指导,这样才能有助于教育政策制定者更全面、周到地考虑政策的内容是否合乎全国人民的真正利益。

目前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内容过于狭窄,主要集中在对其概念、内容及意义等基本层面的研究,同时还有围绕教育政策的公平、正义、保障个体的自由和价值、教育机会均等等方面的研究,但是没有深入,研究范围过于狭窄。方法过于单一,主要就是理论研究,且还是最初步的理论研究。因此,笔者以为,今后的研究方向是要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更广泛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

(二) 加强国外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相关成果的进展介绍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在中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的,而国外的研究早于我们十几年,但是我国对这方面的介绍却很少见。因此,国内学者应多关注国外的研究动态以及研究成果,分析比较,去其糟粕,留其精华,为我所用,使我们的研究可以跟随时代潮流,尽快发展、完善。

(三) 加强学科的关联性研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教育政策伦理是政策伦理和教育管理伦理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教育政策伦理均属于它们两个的研究内容,因此应该加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或者说可以综合研究,这样才能更全面地看待教育政策伦理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烨. 教育政策分析的制度伦理视角[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01).

[2] 郅庭瑾. 教育管理制度伦理问题研究[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12).

[3] 郅庭瑾.教育管理伦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09).

[4] 刘世清. 论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结构与意义[J].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6(05).

[5] 石火学. 和谐社会建设中教育政策伦理的选择[J].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01).

[6] 刘晓. 构建以公平为目标的教育政策[J]. 教育与职业,2005(13).

[7] 史翠苹. 我国教育政策伦理现状及其成因[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

[8] 陈能浩,李晓东. 教育政策研究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探讨[J]. 当代教育论坛,2004(01).

[9] 江应中. 教育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实现[J]. 教育发展研究,2007(11).

[10] 张丹丹. 教育管理的伦理向度探析[J]. 教育导刊,2006(11).

[11] 朱光明. 论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伦理问题[J]. 理论学刊,2004(06).

[12] 杨军. 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失范”[J]. 甘肃社会科学,2005(04).

[13] 刘歆立. 公共政策道德性及其意义初探[J]. 重庆社会科学,2005(07).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行政伦理失范;行政人格;问责机制;权利寻租;行政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291-03

行政伦理是自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受到关注的。“水门事件”作为一个明显的标志,引发了人们对行政伦理的极大关注。其后,美国政府采纳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开始借助行政伦理建设来规范和制约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在美国学者的带动下,西方行政伦理研究也渐成规模。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或许是得益于国际学术交流,中国才有为数极少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行政论文问题的研究予以梳理。

一、行政伦理的内涵

目前,虽然国内外学者对行政伦理的内涵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是中国国内有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对行政伦理的理解,而有些学者是根据对西方关于行政伦理内涵的总结,另外有些学者是通过对中西方行政伦理内涵的对比提出自己的看法。李文良教授(2001)在其研究中对西方学者关于行政伦理内涵的界定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他认为西方学者对行政伦理内涵的界定分别从公共利益、决策及其过程和把行政伦理看作是一种方法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有些学者认为行政伦理概念的明确有助于行政伦理的构建,根据对中外研究文献的对比分析。赵建全教授(2004)和丁雯(2010)认为行政伦理是行政活动主体及行为的伦理,是关于政府及各行政组织和个人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制度、价值观念模式等的总概括。

另外有学者根据中国政府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服务型政府,提出在服务型政府的视野下,行政伦理的内涵。张旭(2010)提出服务型政府所蕴含的行政伦理的要求主要包括突显政府以人为本的价值定位,构建信任关系,树立责任意识、培育职业精神,弘扬公共精神、培育公共性的行政理念和体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二、行政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伦理失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运行(公共管理)过程中,置行政伦理规范和原则于不顾,把公共权力用来满足私利的情况或现实,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到损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政治经济体制和各种具体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不可避免地产生行政伦理失范问题,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白钢教授(1999)认为中国的行政伦理失范大致可以分为经商型、权力寻租型、公款公贿型、贪污腐化型、卖官鬻爵型、渎职型、泄密型和隐匿财产型。而唐励(2009)认为行政伦理失范主要是由于权力异化导致的,他认为中国行政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权力依附型,权力本位型,权力寻租型,权力泛化型等。

赵建伟教授(2009)认为在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经济类失范,政治类失范,失职类失范,侵犯公民权力类失范,违公德失范和违管理秩序类失范等。而陈仕伟和祝中华(2009)的观点认为行政伦理失范主要表现为经济类失范,政治类失范,组织人事类失范,失职类失范等。

三、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

当前中国处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转型期,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大量存在,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同的学者对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也有不同的理解。总结其产生的原因,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有关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这一原因,很多学者都是从体制角度进行研究的,其中,赵建伟教授(2004)认为行政伦理失范是由中国市场经济规制的不健全或缺失造成的,当前中国政府经济规制的一个更为突出的特点是,规制主体和政府作为行业经营主体的角色重叠,即政府既是某一个行业的经营主体,同时又是此行业的规制主体。而祝中华和陈仕伟(2009)认为中国行政伦理失范是由于行政体制不健全造成的,中国的行政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然经过多年努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国家行政制度仍旧面临着众多的矛盾:政企职能不分,用人制度不公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等,同时,由于行政制度化水平低,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不依法行政的现象和权力腐败的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目前中国处于转型期,新体制从入轨启动到转入良性运行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各种配套的法规、制度不可能一下子健全,无形中造成许多管理上的“空挡”,成为产生行政伦理失范的隐患。而唐励认为中国行政伦理失范是由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抬头,加之传统的封建腐朽思想沉渣泛起,使原来的集体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念受到各种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强烈冲击造成的。

(二)行政主体的角色冲突

对此,唐励(2009)认为行政人员受“从众心理”或“集体行为”的影响,不自觉或者不得已而为之。包正(2007)也认为行政伦理失范有行政人员“从众心理”的影响。而崔执树教授(2010)认为行政伦理失范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角色在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中表现出不稳定性造成的。曾学清(2010)认为行政伦理失范是行政人员人格障碍诱导的。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祝中华和陈仕伟(2009)从权力监督不力方面研究,他们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行政伦理失范的客观条件。唐励(2009)认为中国现行的监督机制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人大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地位偏低,监察独立十分困难,社会监督显得薄弱。曾学清(2010)认为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不力,行政人员有些违法行为之所以出现,并有所扩展,是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这也是导致中国行政人员伦理失范的客观条件之一。崔执树(2010)从行政监督体系效率带下来分析中国行政伦理失范。

(四)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

曾学清(2010)认为一国的行政体系首先是一个行政文化体系。正是行政文化的不同,才决定了这个国家的行政体系是具有自己特色的行政体系。一个国家体系不仅包括行政机构、行政人员、行政法律和行政制度,还包括根据这个体系建立起来的思想理论和行政行为方式等。思想理论会沉淀为行政人员一定的心理定式,对其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影响,尤其是行政人员总是在既定的文化背景熏陶下成长,当他做出行政行为时,文化因素必然会潜在地发挥作用。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这既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也给我们遗留下了不少负面文化。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导致一些行政人员缺乏公仆意识,由于官职带来的特殊待遇滋长了某些干部的特权思想严重,利用手中的权力搞特殊化,为自己谋取私利,同时也带来了。这种传统的行政文化它既阻碍了民主政治的进程,也使行政伦理建设出现困境。

四、中国行政伦理的构建

针对行政伦理体系的建设问题,学者们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总结其建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伦理法制化

有关这一论点,杨永燕(2008)认为,行政伦理法制化的整体推进,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配套,建议尽快出台《反腐败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相关法律。还有学者认为,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国家公开法》、《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登记法》等法律,为打造现代法治政府提供法律保障。张成福教授(2009)认为,应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机关,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其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公务员从政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从政道德行为进行惩处。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在中国设立行政伦理委员会。蒋云根(2007)赋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有关行政伦理管理职能角度,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伦理委员会,承担监督或参与监督行政伦理法的实施,同时地方各级人大也可设立相应的委员会,从而形成多领域、多层次、具有实权的行政伦理管理与监督机构。

(二)健全行政的问责机制

健全行政问责机制是许多学者的研究重点,赵建全教授(2004)认为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履行政府在整个社会中的法律义务,并承担责任。不仅政府行使的每项权力都对应责任,而且,政府拒绝行使法定的权力也要承担责任。人民不仅有享受政府服务的权利,还有监督政府行政、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对于政府服务得怎样,是否达到人民期望值,人民有权评判;对于政府违法服务,过失服务造成的后果,人民有权追究。曾建兵(2009)从行政问责制角度阐述了行政问责制对行政伦理建设的要求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指导;体现政治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同时要加强反腐力度;加强监督制约,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

(三)培养和完善行政人格

包正(2007)认为培养和完善行政人格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有效途径,行政人格的培养大体经历行政伦理的他律阶段,升华为自律阶段,行政自律主导之下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阶段。

(四)监督机制的建立

有关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建立,王卓娅(2009)认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建设须依赖完善的组织制度,须提升公众的参与力度,须创设顺畅的监督渠道,须构建先进的组织文化。李妮(2008)认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的社会控制手段,除了需要主体的自觉和自律之外,更需要进行教化和培训,通过强制力的威慑和有力的社会监督,尤其是社会舆论监督来巩固与强化。

(五)加强行政文化建设

在加强行政文化建设方面,曾学清(2010)认为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以人为本为行政理念的核心,以培育公正廉洁的行政意识为基础,以树立务实高效的行政作风为关键,以行政道德文化建设、行政科技文化建设、行政文化环境建设为重点,努力体现先进性,增强活跃性,富于创造性。根据库珀的理论提出组织文化对组织成员行为的影响力,陈鑫峰和郗永勤(2009)认为组织文化既可以强有力地打击非道德行为,同时也可以怂恿组织成员背离组织的正式规章和制度,因此,建立良好的行政组织文化会促进行政组织形成良好的伦理意识。

参考文献:

[1] 王伟.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 李春成.行政人的德性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 李文良.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内涵及其特点[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1,(2).

[4] 赵健全.行政伦理的内涵?构成和性质探索[J].南平师专学报,2004,(1).

[5] 丁雯.行政伦理的界定及其基本内涵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0,(8).

[6] 张旭.浅析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行政伦理内涵[J].法制与社会,2009,(7).

[7] 白钢.行政道德的失范及其治理[J].道德与文明,1999,(1).

[8] 慕超,赵建伟.论当前中国“政府再造”中的行政伦理构建[J].天府新论,2009,(3).

[9] 祝中华,陈仕伟.略论转型期行政伦理失范及治理[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9,(5).

[10] 唐励.论行政伦理的失范与规范[J].湘南学院学报,2009,(2).

[11] 崔执树.转型时期的行政伦理困境及对策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0,(3).

[12] 包正.略论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与克服路径[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报,2007,(6).

[13] 曾学清.转型期中国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途径探析[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

[14] 王卓娅.论服务型政府中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9).

[15] 李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的行政伦理建设[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4).

[16] 曾建兵.行政问责制下的行政伦理建设[J].今日南国,2009,(2).

[17] 杨永燕.中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探析[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2008.

[18] 张成福,杨兴坤.加拿大行政伦理建设及其对中国的经验与启示[J].大连干部学刊,2009,(6).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公共行政伦理;中国;西方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224-02

一、中西公共行政伦理现状

所谓公共行政伦理,指的是“在公共行政活动过程中,以实现公共行政价值为目的而用来调节公共行政主体与公共行政客体之间特定公共行政关系的应然性要求和伦理性规范”[1],其实质是处理“官”与“民”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当前,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因为公共行政的伦理德性、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政府主导下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建设,并进一步制约和影响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方方面面。

西方的公共行政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从最早期的法国政治家罗伯斯庇尔提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来华盛顿倡导‘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再到凯恩斯学说确立起‘德人政府’统观,在调和阶级冲突的原则下始终没有滑离过伦理道德轨道”[2]。而在权力问题上,西方从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倚重宪法的锁链来约束行政官员的行为。建立在制度和法治之上,西方官民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契约关系,“官”对“民”负责,以民为本。

而在中国,由于长期奉行重道德自律、轻制度外约的行政伦理教化模式,极大地制约了基本制度伦理优势的发挥,与此同时,对官员人性弱点正视不够、制约不力而引发的伦理问题不断加剧,官民矛盾进一步恶化。而近三十年的“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规范‘真空’和追求财富正当性的释放,使中国公共行政官员更加陷于前所未有的行政伦理冲突或困惑之中”[3]。这几年出现的暴力拆迁、官二代现象等现实问题直接拷问政府的公共行政伦理问题。

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那么中西公共行政伦理现状差异背后的原因何在,本文试图以中西传统核心观念的分析为突破口,对由这些核心观念而引发的中西方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进行比较,在中西传统社会中探寻中国公共伦理缺失的深层原因并对转型期中国如何加强公共行政伦理建设提出理性的建议。

二、中西传统公共行政伦理追溯

中国传统公共行政伦理是植根于中国古代以农耕为“本务”,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特殊的自然经济土壤之中的,农业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人们的生活圈相对集中,活动范围较为固定,交往空间相对局限,人们形成以“血缘关系”为轴心的人际关系网络,“血缘制下的氏族成员以一定的宗法上的身份出现,持有特定的称谓和名分,在人之上有血亲关系和‘礼’,人的行为是由‘礼’规范的”[4],相应也形成了与这种农业性社会相适应的以血缘人伦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和伦理政治。血缘以及由此推展开去的私人关系和“面子”便成为中国行政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人情主义,而人情主义排斥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其实质就是以亲缘等级为内容的人治。

再者,“从西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力倡性善论,中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儒、佛、道三教的融合,至宋学产生,性善论成为中国人的普遍信仰”[5]。性善论强调人的本质是善的,“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就可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6]。此外,它也为“德治”的实施设计了一条“以德行仁”、“为仁由己,由己而人”的王道路径,形成了“内圣外王”的治国理念。这些观念对人性表现出过于乐观的自信,它们把社会调控的机制主要看做是人的仁心自觉与意志自律,认为社会没有必要设立防人之恶的各种规范,与其立法设刑,不如强化道德,从而忽视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进一步导致贤人政治,形成皇权与官吏崇拜,从而造就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治传统。

无论是血缘人伦关系基础上的伦理政治还是对性本善的人性假设,事实上,中国的传统公共伦理强调的都是一种仁政和礼治,是一种德治主义――以情理为基础,强调“关系本位”的人情网络而非法律上的公正平等性;以内倾文化的挖掘为重点,过于强调贤人政治,导致中国人长期以来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对最高权力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约束,权力信仰代替法律信仰;以亲缘等级为内容的人治抑制了契约意识的萌芽,“官本位”色彩浓厚,民众缺乏个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尊卑有序的臣民意识阻碍了现代民主观念的发展。

正是受中国这样一种传统公共伦理观念的影响,现代的行政明显缺乏法律规范和民主意识,“民本位”思想色彩黯淡,催生了很多社会问题。

与中国传统行政相异趣,四通八达的海上便利交通条件,造就了西方较早商业贸易和发达的商品经济,受自由贸易、平等交换、互惠互利、尊重规则和惯例等市场精神的重要影响,人们崇尚个人的自由平等,崇尚民主和法治。与此同时,对于经济利益关系的计算及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可预测性关注,使人们更加感到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法律便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自然便产生了对自由、平等、权利及契约的法律保障意识,因此西方的传统公共行政伦理是建立在法律的规范和契约关系之上的,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政治法律关系,而不是靠血缘的纽带来维系的伦理关系。民主政治以个人为本位,以法律维护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为血缘、亲缘情感所支配、诱导。

此外,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他们认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暴露出其自身的“恶”性,正是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法制,从外在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受到他律。

总之,由商品经济建构的契约意识和民主观念以及基于性本恶人性假设上的法治观念建构了西方传统行政伦理的基石,并由此衍生出法律制约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民本位思想等西方现代公共伦理的重要原则,是一种民主政治。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中西传统公共伦理思想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的民主政治及为政以法的思想对中国现代公共伦理建设具有很大的启迪意义,然而西方的公共行政伦理缺乏中国传统伦理“德治”文化所包含的人文情怀。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要做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方面要继承中国传统关于注重道德自律的合理成分;另一方面更要借鉴国外的法治精神,强化公共伦理制度的他律性。具体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中国的公共伦理建设。

首先,要加强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伦理规范建设,建立专业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一方面,我们要加强伦理立法,通过制定具体的公共行政伦理法规,加强伦理规范建设,使其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要建立专业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中国至今没有专业的行政伦理组织机构,也没有整合相关的力量,应该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如“日本在人事院设立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专门负责行政伦理事务”[7];“英国则在内阁办公室建立了正当性和伦理小组专门负责行政伦理事务,将伦理机构设在内阁办公室。”[8]

其次,要重视行政官员的行政职业伦理教育和行政职业伦理意识的培养,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录用制度,开展常规的培训工作,建设完整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合理的晋升机制和薪酬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尤其要重视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培训,可通过伦理讲座、专题讨论、楷模示范、发放行政伦理手册等多种方式,让伦理道德内化为公务员的个人操守。

最后,设立官方与民间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推动权力沿着透明化的轨道运行。除了自律和外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加拿大就建立了监察办公室,任命具有独立调查权的监察官员,加之,信息披露和隐私方面的立法,强化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对廉政建设和行政伦理建设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9]。当然,监督过程中最重要的还在于强化行政伦理监督的独立性。解决监督的独立性问题,是中国行政伦理建设和廉政建设至为关键的环节,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

四、总结与思考

通过中西传统核心观念的对比,总结而言,加强中国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应该“内外兼修”。从“内”的话,应该注重中国传统公共伦理思想的传承,为政以仁,为政以德,同时借鉴西方的契约意识和民本位的思想,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使这样一种教育和培训常规化、日常化,而不是靠运动式的“德性培养”。

但是,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也应当重视把握“道德分寸”,不是要求越高越好,而是越切合实际越好。对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应实事求是,分层次提出不同的要求,维护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要兼顾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利益,既不能人为拔高,又不能混同于一般民众,唯有这样,中国的公共行政伦理建设才更具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冯务中.构建和谐社会与公共行政伦理的模式选择[J].理论导刊,2008,(3):48.

[2] 罗自刚.公共行政伦理及其补救――来自政治委托理论的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23.

[3] 刘伟.社会转型期领导干部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与整治[J].理论探讨,2005,(5):115.

[4] 汪瑞.城邦与血缘氏族制──略论中国古代社会与希腊社会的差异[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2):5.

[5] 赫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J].法学评论,2001,(2):20.

[6] 孔凡宏.中西方行政伦理建设差异比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8):54.

[7] 张成福,杨兴坤.行政伦理建设:来自日本的经验[J].公共管理,2009,(3):10.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国际伦理 国际关系学 研究层次 理性选择 规范动力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0)04-0028-36

伦理现象在国际政治中经常出现,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倡议,以及一些国家提出的“规范性权力”、“价值观外交”等。国际关系学者的研究也往往是受规范性因素驱动的:相信知识能够推动国际社会的进步,这是学者们投身研究的基本信念;而在早期现实主义者看来,揭示乌托邦主义是导致灾难的原因之一,这是一项合乎道德的知识工程。政治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伦理现象对国际关系学的理论现状来说是一个挑战:伦理研究处于非常边缘的位置,而且从现实主义观点看,国际政治的实质是用权力争取国家利益,伦理要么不起作用,要么就是“用温情脉脉的面纱掩盖住利己主义的冰水”。这种看法难免会产生一个困惑,即如果“伦理不起作用”或“伦理只是欺骗”是国际共识,诉诸伦理为何是反复出现的国际现象?如果不是国际共识,那么这两条论断是否会导致政治实践远离学术研究的初衷?国际关系学有必要“认真对待伦理”。事实上,忽视伦理的学科现状也正逐步得到缓解,一些西方学者对伦理现象投入了不少关注。

本文回溯了国际伦理研究的起伏及原因,并对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初步评述。本文认为,全面的国际伦理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国际伦理标准;国际伦理的限度与可能性;国际伦理现象。当前的研究忽略了第三个层面,为此研究者应该注重运用理性选择和规范动力两种视角,并有意识地进行跨学科研究。

一、国际关系伦理研究的起伏

国际关系学科的现状是国际伦理研究在主流理论中并未占据突出位置。对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传统范式来说,一度作为中心议题之一的国际伦理已被边缘化,出现了议题“收缩”的局面。早期的自由主义对国际伦理的重视已记入学科编年史。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古典现实主义者思考的一个主题就是伦理政治与权力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不少学者就此对国际伦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卡尔把国际政治学科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他的时代,现实主义的学科史功能是摆脱乌托邦阶段,步入科学阶段;在现实主义之后,“成熟阶段”的政治思考必然包括权力和伦理两个方面。他断然否认了应将道德从政治中排除出去的看法,认为“政治行动必须以道德与权力之间的协调为基础”。摩根索写道:“现实主义坚持认为,普遍道德原则不可能以其抽象的普遍公式应用于各国的具体行动,但又认为普遍道德原则必然渗透到具体的时间地点的情况中。”可以说,摩根索看待国际伦理的方式与其看待“由权力界定的利益”的方式是相似的――道德与利益普遍存在于政治行动中,但不能依据抽象原则对二者的实际运用和具体内容做预先规定。尼布尔从基督教现实主义伦理学出发,认为应当把现实主义与道德结合起来,道德力量可以带来政治威望,而政治威望本身就是不可缺少的权力来源。

尽管卡尔等人承认国际伦理在世界政治中的重要性,但后世的主流国际关系学者更多的继承了他们强调权力一利益的一面,忽视了他们对国际伦理的思索,甚至回避国际伦理研究,即使有所涉及也往往是依据权力政治的现状、国际伦理变革的非现实性、国家利益等对国家行为做一点伦理判断。国际关系学与国际伦理研究渐行渐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古典现实主义者对国际伦理的研究方式导致了其作品容易被误读:将伦理一道德与权力一利益并置,为平衡乌托邦主义的影响而较强调后者,以及忽视了对国际伦理变革可能性的深入讨论,这种处理方式使他们的伦理思考被权力、国家利益等概念遮蔽了。原因之二在于:受行为主义革命重视经验一实证研究的影响,国际关系学中出现了实证解释偏见(Bias Towards Positive Explanation)。如果说古典现实主义者的人文立场使他们重视伦理思考的话,那么经过科学行为主义与传统主义的论战后,主流的国际关系学者明显回避了国际伦理这个议题。这在美国学者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即多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运用科学的方法去描述现象、解释问题,而不是以一种更为思辨的方式考量微妙的伦理问题。原因之三是:主流的国际关系学坚守自身的学科身份与学术定位,通过无政府状态与等级制的对立将自己与政治学区别开来,因而出现了生存偏见(Bias Towards Survival),认为国际关系学处理的是国家的生存问题,而不是追求良善的政治生活。这种偏见使国内政治研究中规范的政治理论难以渗透到国际关系学中。此外,冷战的时代背景也影响了研究课题的选择:冷战使国家安全和体系稳定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而国际伦理研究则被认为离题甚远,尽管冷战双方都认为自己参与的是一场正义与邪恶之间的较量。

冷战结束之后,国际伦理研究逐渐得到一些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这既有学科发展内在逻辑方面的原因,也是国际格局与国际环境的变化在学术研究中的反映。在实践方面,就“需求”而言,冷战的终结使全球问题占据了国际政治议程的重要位置。例如民族主义是否会导致一个更加碎片化的世界?面对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文明冲突”,如何实现跨文化对话?对环境保护、劳工标准、跨国移民、国际维和等问题,从权力一利益的角度是否能做出合理的安排?在对新的治理方式进行思考的过程中,国际伦理是无法回避的。就“供给”而言,冷战时代阻碍国际伦理研究的生存逻辑的重要性有所下降,政治精英开始诉诸伦理话语而不只是安全话语以吸引听众,相对来说具有较强伦理色彩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全球治理中,这为国际伦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机会。

就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逻辑而言,建构主义的兴起是国际伦理研究复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建构主义认为国家行为和国际后果受到国际规范等观念因素的影响,其开启的研究工程以及与政治理论学者、批判学派、自由主义的对话,促进了伦理研究回归到国际关系学中。

首先,建构主义使用的一些核心概念包含着很强的伦理内涵。规范是指对国际行为体恰当行为的共有预期,它不同于其他行为标准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其涉及“应然”,即对什么是合理行为的判断。文化是指规定行为体的身份、行为和彼此关系的标准,包括规范和价值等评价性标准。这些概念所强调的“恰当行为”、“评价标准”等,也是国际伦理研究的议题中应有之意。由此,建构主义认为国家行为不只依据“后果逻辑”,也依据“适当性逻辑”。怀疑国际伦理适用性的原因之一就是体现为生存偏见的后果逻辑,因此建构主义在核

心概念上为“将伦理带回国际关系学”开创了空间。

其次,建构主义看待国家利益的方式突破了利益一伦理的两分法。国际伦理怀疑论者往往根据国家利益的首要性而否定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这就假定决策者明确地认识到了国家利益,国家从工具理性出发而选择特定的道德立场。在建构主义的研究中,国家的存在理由也包括价值理性。国家利益往往不是自明的、内生的或固定不变的,其偏好往往经过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教导、塑造和社会化而形成,其中不少组织具有伦理取向的特点。无论是利益诱导型的还是伦理教化型的说服,一旦这些伦理取向的组织说服了国家改变对自我利益的认知,就会使伦理在国家的偏好形成和偏好排序过程中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甚至使国家利益与伦理要求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最后,国际规范的可变性意味着普遍的国际伦理具有实现的可能性。现实主义多从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的伦理现状出发,批评功利主义―世界主义的国际伦理为不现实。对规范变迁的研究有利于打破现状偏见,使国际关系学与政治伦理研究相互接近。无政府状态和原则是质疑国际伦理的两个前提假设,然而在建构主义者的研究中,当前国际体系的这两个构成原则都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是具有历史偶然性和可塑性的,例如承认的标准在历史上就曾经发生过很大变化。实践和观念的变化会产生新的构成原则,这意味着不能因为当下的“不实现”而预先排除出现一种新的国际规范的可能性。规范的可变性要求学者们对国际伦理进行更系统的研究。

二、研究现状:政治理论与建构主义

冒着过度简化的风险,本文把当前的国际伦理研究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研究者来自政治理论界以及国际关系学中的批判学派,强调的是规范研究,主要涉及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另一类学者多来自建构主义,强调从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的结合中讨论国际伦理的限度和可能性。

1 政治理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是政治理论内部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简单地说,前者认为个人的权利和福利优先于群体,而后者认为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在政治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当这场争论从国内社会事务蔓延到世界事务时就表现为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焦点在于道德判断是不是能够超越政治共同体(即国家)的边界,国际关系学中的多数理论都可以归入世界主义或社群主义。世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共通之处都是以个人而不是国家作为道德判断与伦理关怀的基本单位,普遍的理性(Reason)意味着超越国家界限的普遍伦理,主张通过超越国家的全球公共领域进行治理。比较能体现自由主义与世界主义关联的当属罗尔斯。此外,西蒙・卡尼(Simon Caney)、托马斯・波奇(Thomas Pogge)等也坚持世界主义的立场,相信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普遍适用的,同时主张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安德鲁・林克莱特(Andrew Linklater)分析了国家出现的历史进程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国际伦理,指出国家体系缩小了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具有高度的排斥性,认为全球化将会带来新的政治共同体,出现新的世界主义伦理。质疑国际伦理在世界事务中适用性的学者多是未经明言地站在社群主义的立场上,当代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华尔泽(Walzer)。社群主义认为,伦理道德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文化多样性意味着跨越国家界限的普遍道德尚不存在也很难出现,因而全球治理仍需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

作为国际伦理谱系的两个极端,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都容易招致一些批评。就世界主义来说,很难否认的一点是人们在感情上倾向于为本民族、本文化中的同伴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而对民族一文化纽带的认知较为薄弱的其他人则显得淡漠;必须应对不同的个人在利益、观念方面的潜在冲突,这一任务并不比解决国家间冲突来得轻松;与当前的国际实践相距甚远,使世界主义的伦理诉求很难避免乌托邦主义的嫌疑;世界主义伦理是否只是反映了个别文化(如西方文化)的立场,在实践中是否会为文化霸权大开方便之门,这些诘问是切中要害的。就社群主义来说,其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和尊重固然切合实际,但应该以何种共同观念作为跨文化对话的平台才能既不失包容性又促进共识,如何避免滑向道德相对主义,这些课题是社群主义必须认真应对的。

尽管可以把国际伦理观大致地划分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但这样的粗略划分在一些细微之处还是具有误导性的,例如有社群主义者承认某些全球道德义务可以超越国家边界,而一些世界主义者也同意共同体内的地方性文化与全球正义可以兼容。因此在国际关系伦理研究中,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分歧不是不可弥合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沟通社群主义与世界主义的议题,主要内容是尊重差异、促进对话、实现更具包容性的全球伦理。对国际关系伦理来说,这一议题不失为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2 建构主义: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

伦理与现实的关系在一开始就吸引了国际关系学者。在研究方法上,伦理研究大多依靠严密的推理得出符合逻辑的推论,属于规范研究,而现状研究主要依靠符合社会科学标准的观察与解释,属于经验研究。然而,规范与经验往往相互交织。如果说国际关系学过去一直忽视规范研究的话,那么政治理论则经常性地对经验研究重视不够,往往只是从抽象前提出发对伦理原则进行逻辑演绎,而不关注推论出的原则在现实政治中具有多大的可行性。_24’从研究者的角度看,古典现实主义揭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从对国际现象的经验观察中得出了国际伦理要求与国家实际行为存在偏离的结论。默文・弗罗斯特(Mervyn Fmst)则以较具科学哲学色彩的方式指出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研究者在对经验现象的分析过程中也必然涉及规范理论。弗罗斯特认为:“国际关系实践中行为体的价值体系并不只是简单地存在于那里;如果存在,这种价值体系也有待于国际关系学者从行动表面解读出来……对国际关系的任何形式的解释都必须从对一个行为(或一组行为)的理解(understallding)开始,为了理解一个行为,研究者不得不卷入实质性的规范理论”。依据这一看法,描述和解释都渗透着研究者所持有的特定伦理观,正是这种伦理观驱动了研究者投身于学术研究并影响了其对实质性议题的看法,例如现实主义的权力观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的伦理观。

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互交织的特点是否意味着伦理命题在经验上是非现实的、经验命题在伦理上是非中立的,因而二者在可靠性上都值得怀疑?对非现实性问题,一些学者从建构主义在经验研究上所具有的优点这一角度进行了回答。建构主义的最大特点不在于其对国际关系本体论问题和实质性议题的看法,而在于其整体主义、“自上而下”的认识论(不同于持有个体主义、“自下而上”认识论的理性主义),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是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侧面,因此二者往往在很多问题产生了相似的至少是互补的描述与解释。建构主义的认识论立场比较“温和”,多处于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之间。因而建构主义的经验研究往往意识到其经验命题的可靠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具有背景依赖性

而不是超越时空限制的,其结论是对其他研究项目的补充而非替代。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主义的经验研究指出了国际伦理进步的限度和可能性,既不像乌托邦主义那样过于乐观,也不像现实主义那样拒绝讨论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对非中立性问题,凯瑟琳・辛金克指出“最好的伦理判断需要最好的经验研究”,需要用可靠的反事实推理避免道德推论的偏差性,应该进行经验比较(Empirical Comparison),即将国际行为导致的后果与历史或现状进行对比,而不是理想比较(Comparison to The Idefl),即与研究者本人所设想的某种十全十美的理想状态进行对比。后一种比较之所以不可靠,在于忽视了很多伦理要求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例如在一些情况下人道干预诉求与原则之间就不可得兼。如果研究者有选择性地将两个或其中一个问题与理想情况(如就调整原则达成国际共识并合乎国际法地进行人道干预)进行对比,就回避了政治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道德两难,使经验研究中渗透着过多的研究者自身的伦理偏向。

三、研究层次与研究方法

正如规范政治理论与建构主义所表明的,当前的国际伦理研究大致归结为两个层次。一是政治理论研究强调的规范层面的国际伦理判断,即真实世界中的政治秩序(或无序)、政策、结果等是不是合意的?如果答案为否,那么何种新秩序才能促进人的良善生活?依据何种标准做出判断?另外,很多学者都承认国际研究是由研究者个人的伦理信念所推动的,因此这一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学术研究是否以及怎样承担伦理责任?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理论等多个学科,国际关系学也无法回避。

二是建构主义强调的国际伦理的限度与可能性,具有规范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特点,这一取向更符合卡尔所谓“成熟阶段”的学科要求。这一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实政治的约束下如何在国际伦理的道路上有所前进?现实政治留给国际伦理的限度有多大?如何判断这种限度?如何在政治现实与伦理要求间做出权衡?如何在多种冲突性或竞争性的伦理要求间进行取舍?这些研究针对具体议题、将问题置于现实情景中,力求得出道德上合意、现实中可行的政策结论。这要求研究者对伦理主张可能导致的各种非预期后果(Unmtended Conse-quences)有充分了解,需要从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深入考察。

然而,这两个层面无法涵盖国际伦理研究应该处理的所有问题。事实上无论是政治理论还是建构主义的国际伦理研究,都预先假定了伦理在国际事务中是重要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它们与国际伦理怀疑论者之间的分歧是深刻的,后者或认为伦理在国际事务中并不重要,或认为伦理概念并不具有分析上的重要意义,或否认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因此,国际伦理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澄清一些根深蒂固的疑惑:伦理因素在国际事务中起作用吗?如果答案为否,那么国家为什么频繁地诉诸伦理话语?如果答案为是,那么在何种条件下、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起到什么作用?伦理是否仅仅是依附于权力―利益的伴随变量?如果伦理仅仅是掩饰或欺骗并且假设这一点为国际共识,伦理话语就无法实现策略功能,那么国家为什么还会采用诉诸伦理的策略?这一层面的问题涉及国际伦理现象,更多的属于经验研究,是国际伦理研究工程中应该首先澄清的问题,也是目前研究中略显缺失的一环。

对国际伦理需要进行跨学科研究。一些学者所倡导的国际政治理论(International Pofifi-cal Theow)与国际伦理研究具有很大程度的重合,需要国际关系学、政治理论、国际法三个学科问的对话,进行实证、规范和法律研究。此外,至少对伦理现象而言,理性选择和规范动力这两种视角是不应忽视的。

理性选择将伦理话语与国家的主观效用相联系,看似支持了伦理怀疑论者的看法,但其贡献在于具体勾勒出在什么意义上可以将伦理话语视为国家利益的策略工具。通过把伦理话语理解为一种信号(signal),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和法律言辞是国家在追寻自我利益过程中出现的均衡现象;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惯例的一种,起到了聚点(Focal Point)的作用,在协调博弈中有效率地实现多重均衡的过滤。同样,用信号传递模型也可以重新表述伦理怀疑论者的立场,他们认为伦理信号发送方的类型与信号本身完全无关,信号都被接受方当成“空谈”(Cheap Talk)或“噪声”(Voice)而不予理会。这一假定的依据是废话均衡(Bab-bring Equilibrium),该均衡在真实世界中的适用性面临两个难题。第一,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很少把信号看作是与对手的类型不相关的,决策者经常要求他国就相关问题表态、对表态的内容进行细致解读,这表明国家之间不只“观其行”,也“听其言”,“一方传诉诸伦理话语,另一方不理会”的策略组合并不在现实中的均衡路径上。第二,依据废话均衡的逻辑,所有言辞都可以成为均衡中的废话,因此人们会预期道德话语与霸权话语出现的频率应相当。显然这一预期不符合国际政治事实:决策者对自己的言论非常谨慎,经常向其他国家释放善意,更多使用道德话语而不是裸的权力政治话语。因此,简单的说伦理不起作用的结论存在着漏洞。

国际伦理怀疑论提出的真正挑战不在于伦理是否起作用,而是伦理话语在什么条件下与国家的真实类型相关,用信号博弈的话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混同均衡、在什么情况下出现分离均衡。诉诸具体情景中的博弈结构是对该问题的一个解决思路,例如伦理话语在协调博弈中有效率地实现了多重均衡的过滤,也是可信的;在完全冲突博弈中属于不可信的“废话”;而在其他情况下的作用更为复杂。运用理性选择方法或可澄清伦理话语在特定情景中的作用。另外,伦理话语对特定听众的作用也值得研究。当国家诉诸伦理话语时可能针对多种听众――卷入争端的他国政府或涉身事外的第三国、国际组织、NGO或他国公众、本国公众或本国各利益集团等等。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澄清特定听众效应也有助于加深对国际伦理现象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仅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分析国际伦理现象是不完全的,主张还应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研究。伦理因素容易激起人们的道德激情或道德义愤,因此这一主张不无道理。心理学研究可以纳入理性选择的研究框架中。“非理性的理性”这一说法暗示了诸如感情这样的心理现象是一种节省信息处理成本的简化机制,可以用理性选择加以解释。

规范动力是国际伦理现象研究应该借鉴的另一个视角。国际规范在历史上发生过不少重大变迁。为什么曾长期被认为在道德上不成问题的国际行为(如奴隶贸易、武力讨债等)现在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在一系列可能的行为标准中,为什么当前成为国际规范的是一种特定的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伦理观?对规范变迁的经验研究关乎现存的国际伦理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固定不变?这关乎新的国际伦理将如何起源、传播、制度化、稳定,因此具有重要意义。以进化论为思考方式,从基因一文化共同演化(Gene-cultural Co-evolution)的角度对国际规范进行动力学分析,这是颇有前景的研究路径。有学者从自然选择的角度进行了尝

试,用进化视角重新解释了现实主义伦理观的起源,将利己主义和支配欲望建立在生物学基础(“自私的基因”)上,将社群主义(族群中心主义)建立在亲缘选择(Kin Selection)和内含适应性(Inclusive Fitness)之上。对于相信国际伦理进步的人来说,尽管这些“将达尔文主义带入国际关系学”的研究似乎印证了古典现实主义对人性的悲观看法,但进化论同时意味着现状具有历史依赖性、并非固定不变,也意味着可以“将马克主义带人国际关系学”、通过文化演化实现伦理变革。若干研究者从文化演化的角度讨论了规范变迁,并对国际伦理革新表达了较为乐观的看法。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进化论的思考方式一直隐含在伦理学传统之中。从根本上说,进化论不只是生物学理论,其更多的是一种系统动力学理论,尤其适合处理系统中的行为体一结构问题,这一特征使进化论及其自然选择和文化选择两种机制对现代社会科学中多学科发挥重要影响。进化论取向的国际关系研究也不乏其例。规范变迁是其中与国际伦理联系比较密切的一种,研究者可以从规范动力的视角分析伦理规范的变异、选择和传递。

社会学家科尔曼(James S.Coleman)指出,社会理论研究需要跨越多个学科领域,找到贯通这些学科的理论基础至关重要。他认为理性选择正是这样一个基础。作为一种动力学机制的进化论也可以成为学科对话的基础。如果说学科分工如经济分工一样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话,那么跨学科交流就相当于通过市场交易以实现比较优势,而理性选择与进化论则是学术市场交易中的通货。对国际伦理这样的复杂现象来说,通过合适的基础理论进行跨学科研究是无论如何不可或缺的。

四、结论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政府信息;组织伦理;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44 ― 02

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政府信息的相关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从行政伦理视角尤其是组织伦理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还为数不多。本文通过对以往文献的浏览和回顾,试图从组织伦理的视角来探讨政府信息的完善。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社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人员间、行政人员与公众间传递的情报、数据、消息、符号等的总称。〔1〕从不同的角度,学者们对政府信息有不同的理解。从形式上看,侯伟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2〕从内容上看,郭闻捷认为,政府信息中要确保政府信息具有解释性、真实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开放性的多元话语体系。〔3〕从作用上看,王宏伟提出,政府信息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体现,有助于消除谣言,塑造责任政府。〔4〕可见,政府信息是政府组织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组织伦理

罗伯特・登哈特在《公共服务伦理》中提出,政府的伦理建设就是进行组织改革,从伦理角度看,它既包括塑造一种组织良心,也包括给违反组织制度的有道德的人提供保护。〔5〕张国庆在《公共行政学》(2006)中提到,行政组织层面的伦理主要指跟行政组织的程序和制度相关的伦理道德,行政组织伦理主要由制度激励、民主责任、程序公正和组织信任构成。〔6〕高力在《公共伦理学》(2006)中指出,行政组织伦理是协调行政组织及其成员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7〕综合来看,行政组织伦理是从政府组织层面出发,在行政活动中,政府组织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标准。

二、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研究现状

组织伦理的构建能有效的促进政府信息的完善,它可通过法规、制度等外部控制来制约,也可从内部规范着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下面分别从理论基础、问题表现、产生原因以及对策等不同角度对我国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关于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理论基础研究

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理论基础,是在结合了政府作为公众委托的权力主体在实现其固有职责时,自身所应坚持的伦理道德而形成的。综合来看,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1.公民知情权理论。公民知情权理论认为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制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制度保障之一;2.人民理论。政府信息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公众参政议政,人民有权利获悉政府信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3.公共行政价值论。公共行政价值论反映的是行政价值主体和行政价值客体间需要与满足属性统一的范畴。政府组织应满足人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使政府信息更加体现公共利益价值取向。

(二)关于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表现研究

组织伦理的缺失很可能造成信息中政府违背职责,出现失范行为。侯登华认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仍存在着法律阶位低、信息公开不明确、法制系统不健全以及追责体系不完备等方面的问题。〔8〕杨凤英认为,一些政府部门存在着信息流于形式的现象,信息阻塞、渠道险隘,满足不了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9〕曹劲松认为,少数部门和公务员只顾自身利益,故意阻碍信息,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信息隐匿、信息失真、信息堵塞等。〔10〕

政府信息中的组织伦理问题的表现主要有:信息价值不高、信息迟缓和信息内容失实。

(三)关于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原因研究

从以往实证与理论分析中关于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原因研究来看,其原因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外部原因,如谢平、黄仕红认为政府信息伦理法制化水平低、监督乏力,是政府信息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11,12〕二是内部原因,如周媛淑等认为,组织文化的影响、组织制度设计不合理、信息的操作梗阻,是引起政府信息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13〕

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原因可归纳为:“官僚制”的政府思维;制度法规的缺失;组织文化的影响;行政伦理监督乏力这几个方面。

(四)关于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通过对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原因综述,结合对相关对策的文献回顾。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的对策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以组织文化加强行政组织伦理构建。

建立良好的行政组织伦理,通过优良的组织文化,能有效的保证行政组织正确的履行职责和义务,引导其做出负责任的道德行为。陈丽香认为,良好的组织文化能促进组织及成员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协调好公共利益与部门和个人利益间的关系。〔14〕王雪强认为,良好的组织文化为政府组织及其成员提供了行为指导,规范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它具有凝聚、督导和制约功能。〔15〕

2.以制度建设规范政府信息行为。

完善的政府信息制度能有效的防止信息中的违规行为,促进信息的迅速、公开和透明。刘恒利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是系统的整体,需要通过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共同完善。〔16〕方维慰认为,应构建以适度的强制性公开为主、自愿性公开为辅的行为机制。同时配备独立的监督与考评机制。〔17〕赵天琪、王广东认为,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加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由专门的组织、人员来进行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18〕

3.以组织伦理立法强化信息的外部控制。

政府信息的完善有赖于建立健全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组织应有的伦理价值通过立法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法规条例来约束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为。严荣认为,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辅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调配套。〔19〕贾德荣认为,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引入法律救济机制。〔20〕

4.以完善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政府在信息公开中拥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会导致政府滥用自身权力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出现失范行为。应而完善信息的监督体系能有效的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做出违背其职责的行为。刘恒利认为,应建立一套具备合理性、科学性、法制化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及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与管理。〔21〕赵天琪、王广东认为,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的监督机制,要设立专门的公民参与平台,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利,形成完善的信息公开监督体系。〔22〕

三、现有研究成果评述与展望

近些年来,关于政府信息的相关研究取得了较快发展,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在研究的视角、内容、方法等方面亦有所不足。从研究成果上看,对政府信息的描述性、制度性研究较多,解释性研究以及专门从行政组织伦理视角研究较少;从研究内容上看,对政府信息中组织伦理困境的产生原因研究较少,提出的一些对策也未起到预想效果;从研究方法上看,政府信息的研究多为定性研究,定量研究较少。因而,对政府信息的组织伦理问题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需要加强行政组织伦理、政府信息的基础理论研究来夯实研究基础;通过行政组织伦理视角,结合典型案例,加强政府信息的定量研究。

〔参 考 文 献〕

〔1〕周庆行,司有和.行政信息管理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2〕侯伟.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制度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J〕.工会论坛,2011,(01):39.

〔3〕郭闻捷.网络语境下的政府信息〔J〕.国际公关,2009,(04):15-16.

〔4〕王宏伟.突发事件的信息与媒体应对〔J〕.中国减灾,2008,(08):16-18.

〔5〕张东健.公共组织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高力.公共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8〕侯登华,张t慧.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J〕.电子政务,2009,(06):86.

〔9〕杨凤英.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J〕.理论探索,2010,(01):111.

〔10〕曹劲松.社会公共信息传播及其道德要求〔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5,(05):26-28.

〔11〕谢平.政府信息公开视域下的公务员行政伦理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06:22.

〔12〕黄仕红.政府信息公开:价值、困境及路径选择〔J〕.学习与实践,2011,(03):80.

〔13〕周媛淑.行政组织伦理冲突化解〔D〕.电子科技大学,2008:34-40.

〔14〕陈丽香.行政伦理视角下的公共权力异化治理〔J〕.行政与法,2013,(04):03.

〔15〕王雪强.转型期我国行政组织伦理困境及解决路径研究〔D〕.东华大学,2012:30-31.

〔16〕〔21〕刘恒利.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4,(02):79.

〔17〕方维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进展的述评〔J〕.中国行政管理,2013,(12):112.

〔18〕〔22〕赵天琪,王广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与出路〔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6):289.

行政伦理论文范文第15篇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涵义

 

(一)工具理性的涵义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率先提出并详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界定与差异。他认为,工具理性是指“通过对周围环境和他人客观行为的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这种期待被当作达到行动者本人所追求的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2]公共行政学中的工具理性取向主张“按照企业管理的原则与价值取向来对公共组织进行管理,试图通过科学化、技术化的管理来实现政府目标,效率中心、技术至上、价值中立是其核心内容。[3]工具理性可以分为成本理性和收益理性。“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和精密的科学计算来实现效率或效用的最大化”[4]是工具理性取向的目的。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是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中工具理性取向的代表流派,公共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是这一取向的创立者。

 

(2)价值理性的涵义

 

马克思韦伯认为价值理性是指:通过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的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形式的自身价值,无关于能否成功,纯由其信仰所决定的行动。”[]简言之,“价值理性注重信仰和理念,要求所追求的目标必须符合某种伦理道德或者人类内心深处的某些信念。”[6]公共行政的价值理性取向“把公共行政理解为通过不断地向公众传播和灌输公共精神以培养公民资格的过程,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7]公共精神的内容主要有公平、民主和公民权等。价值理性取向“强调公共服务的公平性、政府官员的回应性、民主行政、公民参与和社区自治等基本价值。”[8]新公共行政理论、弗吉尼亚工学院重建学派(黑堡学派)、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是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中价值理性取向的代表流派,美国行政学家沃尔多是这一取向的创立者。

 

(一)IR模式主导时期的西方行政伦理学发展脉络

 

总体而言,这一段时期的西方行政伦理学仅停留在表面分析阶段:尚无学者对行政伦理的研究兴趣深入持久并进而成为该领域的专家;没有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学术专著和学术刊物面世;没有召开过关于行政伦理学的专门学术会议;没有高等院校开设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专门课程。

 

行政伦理学在这一时期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政治行政两分法学派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对后者而言,所谓的行政道德说到底只不过是服从命令,照章办事而已。,M]其二,行政原则学派认为,遵从上级指示、注重效率并认真办事就是行政官员的道德要求。这两大学派在公共行政学发展的早期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主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行政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并决定了工具理性模式在行政伦理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这两大学派的主张促使行政学者思考:行政官员应该怎样做才算符合公众利益?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西方行政学者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一是官僚责任派,关注政府官僚部门的责任感,代表人物是弗雷德里奇、范纳、凯登和库珀等等;其二是组织人本主义派,关注政府部门中组织人本主义的重要性,代表人物是福莱特和丹哈特等等。

 

(3)奠基时期(20世纪3060年代)

 

19351941年,美国行政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行政伦理的论战,代表人物是弗雷德里奇和范纳,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保证行政官员操守的途径。这场论战使行政学界对行政官员的责任及其制约的关注度得以提高,使学界、政界和公众对行政伦理的重视度得以加强,实质上催生了西方行政伦理学。高斯、怀特和迪茂克则在《行政学的意义与范围》、《公共行政的责任》和《裁量权在现代行政中的角色》等文章中“肯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并提出了行政人的裁量性判决应对谁和对什么负责的问题。,15]维恩李斯在《道德和行政裁决》一文中“不但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裁决上,而且更强调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和公共行政中价值观的不可忽视性。,16]罗伯特达尔在《公共行政科学:三个问题》中指出传统公共行政学遇到三个难题,他的批判为公共行政伦理的理论研究与系统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此后至20世纪60年代,行政伦理学领域的主要文献有:保罗阿普尔比的《通向更好的公共行政》、弗瑞兹马克斯的《行政伦理和法治》和阿普尔比的《民主政府的行政和道德》、

 

斯蒂芬贝利的《伦理与公共服务》、罗伯特戈兰姆比乌斯基的《组织作为一个道德问题》和《人,管理和道义:走向新的组织伦理》等等。

 

总体而言,20世纪30—60年代,西方行政学界开始有一批学者提高对行政伦理学领域研究的重视程度;美国公共行政协会分别于1952年、1959年和1963年召开过三次全国性的行政伦理学专题研讨会。行政伦理的研究取得长足进展,为行政伦理学的诞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该时期的研究依然显得不够系统、稳定,没有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学术专著和学术刊物出版面世;没有高等院校开设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专门课程。工具理性模式在该领域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尽管某些学者的观点已倾向于倡导价值理性模式,但未能在短期内发展为完备的价值理性模式。这一状况直到1968年新公共行政学派创立之后才得以改变。

 

(二)IR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之前,工具理性模式在西方行政伦理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0世纪70年代之前,工具理性取向在公共行政学(行政伦理学的源学科)中占据主导地位直接导致该取向在行政伦理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具体原因如下:

 

外部控制理论的影响。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三大基础理论(政治行政二分法、官僚制理论和科学管理理论)都关注对政府官员的外部控制而忽视个体美德。主张对政府官员进行外在的政治控制;下级应该受到上级的绝对控制并绝对服从上级;个体美德应该从属于组织的外部控制。三大基础理论对外部控制理论的倡导使价值理性取向难以在西方行政伦理学中占据主导地位。

 

实证主义研究的影响。实证主义研究在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大行其道,众多学者倡导效率主义,关注行政的“可行性”研究。公共行政学领域中奉行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原则、行政与伦理二分模式。“理论研究者们热衷于把行政活动归于科学的事实领域,而认为伦理学属于价值领域,两者无法建立起内在关联。,17]“实然”的事实问题是行政实践与理论的关注点,“应然”的价值问题被忽视。

 

官僚制理论对工具理性取向的倡导。韦伯在其官僚制理论中把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科学精神相符,在官僚制中应该摒弃价值理性的因素,应该依据科学性、技术性、逻辑性等原则、在工具理性的基础上构建官僚制,其倡导工具理性取向对工具理性模式在西方行政伦理学发展初期占据主导地位有重要影响。

 

三、行政伦理学中的VR模式

 

行政伦理学中的价值理性模式(ValueRationalityMode)可以简称为VR模式,这一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取代工具理性模式成为行政伦理学中的主导模式。1968年,新公共行政学派建立,该学派对传统公共行政学进行批判,其观点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倡导的“价值中立”和“效率主义”截然相反,引发新一轮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与反思,并推动价值理性取向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取得主导地位。20世纪60、0年代,传统公共行政学在西方国家的政府实践过程中引发一系列伦理困境(民权运动、越南战争及“水门事件”等),引发学者思考行政权力腐败和公务员的伦理价值等问题。在这两大背景下,行政伦理的研究开始取得长足进展,西方行政伦理学进入发展时期。

 

(一)VR模式主导时期的西方行政伦理学发展脉络

 

斯科特和哈特在《公共行政危机》一文中“主张把伦理学和公共行政结合起来,但他们已不再提倡传统的基督教的价值观或者前一时期人们谈论的各种浅层次的道德规范,而是转向了哲学的沉思。”[18]德怀特沃尔多在《公共道德的反思》一文中对“水门事件”进行了分析。特里库珀是这一时期西方行政伦理学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学者。他于1982年出版《行政伦理学》一书,“试图通过对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中的公共行政人员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与冲突问题的大量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出通向行政伦理学的一种‘设计的方法'”[19]此外,还出版了《公共行政中的公民伦理》《行政伦理学手册》。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行政伦理学的特征如下:首先,有一批学者对行政伦理的研究兴趣深入持久,并进而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如凯登、库珀和马国泉等;其次,有一批以行政伦理为专题的学术专著和学术刊物不断地出版面世。除前述著述之外,《公共廉政年鉴》于1996年创刊,1998年改名为《公共廉政》,该刊的创刊与发展是行政伦理学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再次,行政伦理学专门学术会议持续召开,如:美国行政协会(ASPA)分别于1974、1976、1978、1980、988和1990年召开了有关行政伦理的讨论会。1989年,ASPA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全国行政伦理学大会”。1991年,第一届“政府伦理研究大会”在犹他州帕克城召开。1995年,全国伦理学与价值观研讨会”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坦帕公共行政学院召开;最后,众多高等院校开设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专门课程,如1989年,全国公共事务和行政研究院所联合会(NASPAA)”制定MPA课程标准,要求把行政伦理学作为必修课程,推进了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可见,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是在这一时期得以构建和完善的。

 

(二)VR模式在这一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

 

价值理性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取代工具理性模式成为行政伦理学中的主导模式的主要原因是:

 

1.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影响

 

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创立促使众多行政学者对公共行政学领域中新的价值定位(社会公平)的可能性进行思索、对公共行政行为进行伦理思考。该学派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是社会公平,但并未忽视效率理念。他们认为:公共行政是政府理论与管理理论的结合,相比之下,前者注重社会公平,后者注重经济和效率。行政人员应该用效率作为手段实现社会公平这一目的。可见,该学派在扬弃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效率至上”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公平理论,促使价值理性取向在公共行政学和西方行政伦理学领域中成为主导取向。

 

2.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意识的增强。

 

这一时期的学者对西方国家面临伦理困境进行反思:当上级命令与公共利益冲突时该如何选择?这种思索促使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不断增强,维护公共利益”、“坚持社会公平与正义”等理念越来越成为公共行政学领域的主导理念,这种改变为公共行政学领域和行政伦理学领域的主导理性模式的变更创造了条件。

 

3.对传统公共行政学三大基础理论的批判。

 

其一,对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批判(实质上是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批判)。斯科特和哈特于1973年发表《公共行政危机》一文批判实证主义研究,他们倡导用伦理视角和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对行政组织和公务员的价值观进行审视。其二,对官僚制的批判。官僚制片面强调工具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过分施行“非人格化”使行政人员异化。另一方面,封闭、保守、呆板的官僚制难以适用于信息资源丰富、快速变化、知识密集型的现代社会。这两方面受到某些学者的批判。其三,对效率至上主义的批判。这实质上是对泰罗制的批判。

 

四、R模式与VR模式的融合

 

自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奠基时期以来,其内部的IR模式与VR模式一直在相互冲突,20世纪末期(尤其是21世纪)以来,部分学者开始探讨两种模式的融合途径,西方行政伦理学进入融合时期。目前,主要的融合途径有三种:政治伦理视角下的融合,“D模式”的融合与“E模式”的融合。以下将简介这三种融合途径并阐释本研究的IR模式与VR模式融合途径。

 

(一)政治伦理视角下的融合

 

1989年,凯丝瑞丹哈特和卡纯在《理想的管理:伦理学的政治前景》一文指出:官僚理念和民主理念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共行政精神要素,民主理念关注个体权利、平等、公平、自由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官僚理念是工具性的,关注程序、手段:有效率、经济、标准化、等级权威结构、职责体制、无偏私、应用程序等。”[20]工具理性是手段,价值理性是目的。他们主张在政治伦理视角下实现工具理性模式和价值理性模式的融合:这一视角与民主理念的实现是相联系的,它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公共行政伦理,这是一个能加速民主与官僚理念融合的方式,从而为行政的政治提供伦理指导。”[21]行政人员在行政体系中,应该将官僚理念作为工具和手段,通过对效率和标准化等价值的追求,保证民主理念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等等价值的实现。

 

(二)“D模式”的行政伦理解释方式

 

伯克(Burke)在《行政伦理学和民主理论》一文中探讨了“D模式”的行政伦理解释方式,试图找到行政伦理学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途径。其研究重点是:民主政治的内涵、官僚制在民主政治秩序中的定位、行政人员在组织结构内的角色定位。他阐释了民主制与伦理的关系,并指出存在行政伦理困境的原因在于:同一情境下,行政人员的角色因不同的民主理论而不同。“因而,伯克解决此问题的方式是分别考察:古典民主理论,律法主义、多元主义与参与进路、民主责任、宪法启示这些理论中的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变化与行政伦理定位。”22]对这些方面进行研究之后,伯克指出,行政人员的个体价值取向应该与民主政府的目标协调一致,民主责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民主责任的话语重点在于关注行政管理者角色的官僚性质以及它在民主框架内的定位。”[23]探究“民主制的特点与行政人员的义务和角色密切相关”这一命题时,需要考虑“民主责任”问题。

 

(三)“E模式”的行政伦理解释方式

 

2005年,杨开锋与候泽在《再次接近政治行政二分法及其对行政伦理学的影响》一文中探讨了“E模式”的行政伦理解释方式,试图找到行政伦理学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途径。他们认为官僚精神和民主精神并非绝对二分,官僚价值并不等同行政价值,行政效率同样能够通过参与制、放权和自我管理等行政伦理中的“高道路”实现。“官僚价值的内容能够扩充到包括民主价值在内。通过重建一个公共哲学与公民精神,公共行政能够加强民主制。”24]他们主张通过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构建公民精神和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促使行政人员关注社会问题、

 

2.IR模式与VR模式融合的途径

 

实现公共价值管理范式(PVM范式)的基本主张能够较好地实现IR模式与VR模式的融合。公共价值管理范式的基本主张及实现后的成效如下:

 

(1)对集体偏好的关注。政府应该对公民的集体偏好进行回应,而非对“顾客”进行回应;创造公共价值的基础是基于政治协商的、集体性的偏好表达。公民可以视为关注自己支付的税赋被如何使用的股东;公民通过投票箱、真正的参与、咨询和调查等方式来促进他们的税赋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