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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热情高、投入,思路清晰,创新意识较强,业绩突出。大学毕业后,从事规划设计工作,与所学风景园林专业有较大跨度,但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从一名助理工程师成长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从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成长为总规划师。2003年担任总规划师后,分管规划一所、二所、总师办、园林景观所和技术审核管理,分管面广,工作量大,能克服困难,经常加班加点,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能结合分管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陈出新,实施技术规范化管理、重大项目核心技术层讨论等制度,带领大家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深入基层拓展业务面,有效促进了规划设计专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质量全面提升。分管的规划(景观)专业年产值从400万上升到2000万,占全院产值近2/3;设计项目质量合格率每年均达100%,优秀率达30%以上,近年来共获部、省、市级优秀奖达40多项,其中部级6项、省级19项。因工作业绩突出,2003、2004年被评为温州市规划系统先进工作个人,2004、2005年被评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评为温州市规划局创建满意单位先进个人。

勤学习,善思考,好钻研,有较高的规划专业理论功底和学术技术造诣,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从同济大学本科毕业后,能积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取得硕士学位。作为城市规划行业代表人物和学科带头人、规划院总规划师,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带领大家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有效推进研究院规划设计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和学科建设,成效显著。近年来,持续负责组织规划(景观)专业定期的宏观政策、规划动态、专业知识等业务学习,多次在学术论坛上作报告,为专业干部和党政领导授课,并组织市规划学会论文征集活动,优选了一批高质量的论文在《规划师》等专业杂志发表,为我市规划院在规划界扩大了影响,提高了知名度;撰写了几十篇专业学术论文,6篇在专业学术杂志上发表,7篇获省、市优秀论文奖;主持并参与编制几十项重大规划项目,多次获得部、省、市级优秀奖,其中主持的“温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别获2003、2005、2007年度建设部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三等奖。由于学术技术方面的突出成就,2007年被评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到目前为止全市规划行业仅2人),2009年被评为温州市第六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不足之处: 。

××××年××月,民主推荐近期可担任(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或具体岗位职务名称)职务人选时,××人参加谈话调研推荐,该同志得××票,列第×;发放民主推荐表××张,收回××张,该同志得××票,列第×。××××年××月,在考察中发放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张,收回××张,德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能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勤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绩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廉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总体评价为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不称职××票,弃权××票;同意该同志作为(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或具体岗位职务名称)领导职务人选的××票、不同意××票、弃权××票。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热情高、投入,思路清晰,创新意识较强,业绩突出。大学毕业后,从事规划设计工作,与所学风景园林专业有较大跨度,但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从一名助理工程师成长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从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成长为总规划师。2003年担任总规划师后,分管规划一所、二所、总师办、园林景观所和技术审核管理,分管面广,工作量大,能克服困难,经常加班加点,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能结合分管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陈出新,实施技术规范化管理、重大项目核心技术层讨论等制度,带领大家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深入基层拓展业务面,有效促进了规划设计专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质量全面提升。分管的规划(景观)专业年产值从400万上升到2000万,占全院产值近2/3;设计项目质量合格率每年均达100%,优秀率达30%以上,近年来共获部、省、市级优秀奖达40多项,其中部级6项、省级19项。因工作业绩突出,2003、2004年被评为温州市规划系统先进工作个人,2004、2005年被评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评为温州市规划局创建满意单位先进个人。

勤学习,善思考,好钻研,有较高的规划专业理论功底和学术技术造诣,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从同济大学本科毕业后,能积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取得硕士学位。作为城市规划行业代表人物和学科带头人、规划院总规划师,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带领大家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有效推进研究院规划设计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和学科建设,成效显著。近年来,持续负责组织规划(景观)专业定期的宏观政策、规划动态、专业知识等业务学习,多次在学术论坛上作报告,为专业干部和党政领导授课,并组织市规划学会论文征集活动,优选了一批高质量的论文在《规划师》等专业杂志发表,为我市规划院在规划界扩大了影响,提高了知名度;撰写了几十篇专业学术论文,6篇在专业学术杂志上发表,7篇获省、市优秀论文奖;主持并参与编制几十项重大规划项目,多次获得部、省、市级优秀奖,其中主持的“温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别获2003、2005、2007年度建设部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三等奖。由于学术技术方面的突出成就,2007年被评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到目前为止全市规划行业仅2人),2009年被评为温州市第六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不足之处: 。

××××年××月,民主推荐近期可担任(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或具体岗位职务名称)职务人选时,××人参加谈话调研推荐,该同志得××票,列第×;发放民主推荐表××张,收回××张,该同志得××票,列第×。××××年××月,在考察中发放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表××张,收回××张,德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能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勤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绩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廉的评价为好××票、较好××票、一般××票、差××票;总体评价为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不称职××票,弃权××票;同意该同志作为(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或具体岗位职务名称)领导职务人选的××票、不同意××票、弃权××票。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专家领衔:项目负责人;权利和义务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5-0177-02

1 前言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定依据。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推动城乡规划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其社会地位和法律效力大幅提升。城乡规划对于有效指导城乡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已成为当前规划部门和规划行业的当务之急。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关键在于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性,根本在于发挥城乡规划领域专家的作用和水平。2006年4月1日施行的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提出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模式,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专家的角色定位。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专家参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途径和形式。目前,“专家领衔”已经成为城乡规划行业的新特色。

2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必要性

2.1 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必然要求

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部门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发展的措施与手段。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必须立足于整个社会发展,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各种行为规范。公共政策从形成、确定、执行到评估、修正、终结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专家作为信息、知识和经验的相对富有者,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提高政策质量。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制定城乡规划本质上就是制定公共政策,为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当然需要专家的参与。

2.2 城乡规划学科综合性特点的基本要求

综合性是城乡规划的显著特点。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等各项要素,既互为依存,又相互制约,城乡规划需要对各项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使得各得其所,协调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城乡规划来协调和解决的各类问题越来越多,单纯的工程技术己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城乡规划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规划工作者应具备广泛的知识,具有全面综合的能力,在工作中主动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然而,规划编制或管理单位的规划师无论其个人水平多高,总受到专业限制,不可能是通晓所有领域和所有学科知识的全才,邀请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规划编制和规划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3 弥补当前人事制度缺限的必要措施

我国当前的人事制度(特别是公务员制度)有着严重的缺限,最主要的是人才分类和限制过于严格,既不利于人才的成长,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动,无法形成有效的岗位竞争机制。目前,城乡规划领域人才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行政管理人才位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公务员制度,对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未作明确要求。目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繁忙,行政管理人才大多忙于日常事务,学习和研究不足,导致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主要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由于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迫使其努力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因此城乡规划领域的专家大多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然而专业技术人才一般无权参与行政决策。这种行政权力与专业技能的剪刀差制约了城乡规划决策科学性的提升,为了取长补短,规划决策需要邀请专家参与。

3 当前城乡规划专家参与机制的不足

3.1 规划编制重单位资质轻个人资格

当前城乡规划编制中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严格规定了甲、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明确了各自的业务范围。《城乡规划法》更对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违反国家标准编制规划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对项目负责人资格作出规定,导致许多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派专业技术资格偏低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无法保证规划成果水准。

3.2 专家意见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明确专家审查或专家论证程序的法律地位,专家意见只是行政决策的参考意见,听从或不听从全由行政领导个人决定。由于专家意见缺乏约束力,专家会议往往流于形式,本身就得不到专家重视,专家作用自然难以发挥。有些专家论证会的举行甚至是为违规项目出谋划策,邀请专家只是为行政决策失误背书,专家对这种“擦屁股”的论证会议最为反感,大多只是应付而已。

3.3 专家参与规划决策机制不健全

当前大多数地方没有建立规范、有效的专家参与制度,对于城乡规划工作中哪些阶段要邀请专家参与,该邀请哪些方面专家参与,如何对待专家意见,缺乏制度规定。专家一般只是参与初步成果的审查,并不是对规划编制实行全过程监控。专家对规划前期条件和过程缺乏了解,无法充分掌握相关信息,难以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方案。专家对评审后规划编制单位是否严格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也无从把握,难已保证意见被采纳。

3.4 专家资格界定不明确

很多数地方没有成立城乡规划专家组织机构,对城乡规划工作中应配备哪些专业的专家,什么人才具备专家资格,该将什么人纳入城乡规划专家组织都欠明确,影响专家会议的质量。许多行业的专家忙于本职工作,如不统筹安排,难以及时参加规划部门的专家会议,导致一些专家评审或论证因无法邀请到具备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常常出现以行政领导代替专家出席专家评审或论证会的现象,导致专家评审或论证会意见并不具备“专家”的水准。

3.5 专家权责不明确

目前各地尚未明确专家权利和责任,专家参加评审或论证会不过是为了完成本单位领导指派的会议任务,最多算是一种荣誉,一般不会高度重视。大多评审或论证会只是开会时

才将资料发给专家,专家对项目难以提前深入、细致的研究,往往是蜻蜒点水、浮于表面。另外,专家出席各种评审或论证会也没有责任约束,专家不发表意见或所发表意见明显错误也不负责任,顶多是有损形象而已。没有责任约束无法强化责任心,当然难以形成高质量的专家意见。

4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配套措施

4.1 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制

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首先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而规划编制水平主要取决于规划编制单位和项目组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因此,规划项目委托时,不但要求编制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更重要的是承担具体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水平。项目负责人才是规划编制任务的真正领衔者,是确保规划水平的关键。为此,城乡规划编制应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资格条件,甲级项目原则上应由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乙级项目应由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丙级项目应由注册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真正落实专家负责制。

4.2 专家意见应成为规划审批依据

实施专家领衔,最根本的就是要高度重视专家意见,应将专家意见作为领导决策和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凡规划报批材料中没有专家意见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实施。凡规划内容与专家意见严重冲突的,审批机关应要求组织编制机关重新组织审查、论证,待取得统一认识后再重新报批。如果审批机关无视专家意见导致决策失误而引发后果,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3 建立专家机构并明确专家资格

城乡规划专家组织应常设化,各地一般在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协调领导机构)下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作为政府决策的智囊机构。规委专家委员会应将城乡规划相关部门的专家全面纳入,直辖市规委专家应当有教授级高工职称,省会城市和地级城市专家应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县级城市专家应有中级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既要遵循上位的城镇体系规划,又要对下位城镇作出要求和规定,为了提高规划科学性、可行性,规划审查或论证会既要有上位城市的规划部门专家指导,也要有下位城镇的规划专家参与。

4.4 建立并规范专家评审会议制度

城乡规划评审(或论证)会议的地点应相对固定,时间应预先通知,便于专家安排工作。规划文件应提前(时间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地总体规划项目提前10-20d,详细规划项目提前5-7d)交给参与评审的专家,便于专家充分了解、掌握文件内容并核对相关标准和规范。专家评审(或论证)会宜由资深专家作为“首席专家”主持会议,各部门的专家应于参会前3-5d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提交首席专家,意见书应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首席专家应对各部门专家意见进行归纳总结,认为不妥的应通过沟通、协商统一认识,然后出具专家评审综合意见。首席专家还应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确保规划成果与专家意见一致。为保证专家意见客观公正,必要时应实行回避制。为防止学术专制和权力垄断,首席专家应实行轮换制。为防止权力寻租,出席专家会议的专家名单应通过抽签决定,不能由领导指定。

4.5 明确专家权利和义务

专家是各部门的精英,一般工作较忙,部门领导应为参与规划审查或论证的专家提供便利。规划审查和论证实质上是向专家咨询。政府或相关单位应给予专家一定的报酬。首席专家承担责任更大,劳动强度更大,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待遇应适当提高。专家评审或论证本身就是技术工作,参与大型或重要项目的评审或论证,可以作为专家的工作业绩和工作经历。专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专家有按时提交审查意见和准时参会的义务,并应坚守职业道德。专家不恪尽职守,可以解聘;违背职业道德的应将不良行为记入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的参考;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领衔是城乡规划科学制定和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专家领衔的有效开展,通过配套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专家职责、权利、义务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必要工作。

参考文献:

[1]陈秉钊・著・当代城市规划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 创业教育 创业机会 TEEM

[作者简介]余彦蓉(1977- ),女,湖南湘潭人,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贸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创业管理与市场营销;董平(1976- ),男,湖南益阳人,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贸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企业管理。(广东 广州 51030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内容及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1B008)、2010年度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青年专项“广州高职院校毕业生创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A167)和2010年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广州市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课程设计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0A1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2-0100-03

[摘要]高职院校应建立起高职特色的创业教育模式。文章通过在经验学习理论基础上的“基于创造力的创业机会认知模型”,构建了高职院校创业教育模式模型,总结出适合高职院校的“战术”创业教育模式(简称TEEM)构成要素,并以此设计相应的多层次教学内容体系,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的手段。

[关键词]高职 创业教育 创业机会 TEEM

[作者简介]余彦蓉(1977- ),女,湖南湘潭人,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贸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创业管理与市场营销;董平(1976- ),男,湖南益阳人,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贸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企业管理。(广东 广州 510300)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马龙喜、吴成

某房屋开发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镇江市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拟在该地块建造商品房。在镇江市规划局为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针织厂原有的一处配电房被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开发公司直到1999年开发完成后,也未将配电房拆除,而是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店。原告谢有树的居所紧邻该配电房,他以酒店的噪音和油烟影响其生活为由规划局,要求被告按《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镇江规划规定》)的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限令开发公司拆除该违章建筑。规划局则辩称该房为应当拆迁却未实际拆除之建筑,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所确定的违章建筑,而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调整对象,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该地块上连同配电房在内的原针织厂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均已在1999年被房管局收回作废。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赞同规划局的观点,认为原告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原先虽有合法的产权证,但此证现已作废。既然其已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内就理应拆除,否则就属违章建筑。《规划法》对此所作规定虽然不太明显,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规划局应将其作为“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来查处。鉴于规划局未履行该法定职责,故原告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探讨本案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是规划局的一项法定职责。从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为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结合行政违法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后果要件;4、主观要件)来谈,能够认定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确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1、4要件不难分析,关键在于对2、3要件应如何正确理解。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开发公司具有违反《规划法》的行为。

本案中配电房的性质比较特殊,《规划法》确实未将这样的建筑明确界定为违章建筑。故规划局认为其对该房已履行了规划拆除的职责,而责令拆除该房的义务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办)来履行。但《拆迁条例》亦未明确规定拆迁办可对此进行查处。这样一来该配电房在法律上似乎处于真空地带,既然规划局和拆迁办都管不到它,那它便能得以“合法”存在,而这样的推断结果显然不合情理。笔者尝试从不同的法理角度比较《规划法》和《拆迁条例》之差异,可以揭示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是《规划法》,而非《拆迁条例》。

1、 二者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方面的比较。

《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使之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而国务院制定《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立法内容也不一样:前者主要是对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作出规定(见《规划法》第二~五章,全文共六章);后者则对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和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阐述(见《拆迁条例》第二~四章,全文共六章)。而立法内容的不同又导致二者在立法技术上必然存在偏差:前者侧重于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涉及不多;后者则强调行政管理相对方(特别是拆迁人)应履行的义务,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极少[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拆迁人的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被拆迁人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并在此基础上督促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本案中拆迁办已经依法履行了上述管理职责,至此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目的已然得到实现。此后实际拆除配电房的权利便由拆迁人获得,而其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无需由拆迁办来监督。因为该行为既未妨碍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也未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本就不属于违反《拆迁条例》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在《拆迁条例》的罚则中,确实也找不到拆迁办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原因在于拆迁办根本就不具备此项管理职能。

同一行为当由规划局来处理时,其行为性质便发生了根本转变。首先规划局虽然已将配电房纳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局已经履行了其全部的规划职责。因为该地块上原有建筑被拆除后,规划局还要对新建工程制定规划方案,此时若原有的部分建筑仍然存在显然不符合新规划方案的要求。本案中遗留的配电房破坏了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与《规划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弛,所以应认定其性质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其次从立法技术来看,《规划法》着重要求规划部门去主动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管理相对方则应被动地接受管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一旦发现管理相对方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局就必须对该行为加以纠正。这就是说,规划局不仅要负责规划的制定,而且更要监督规划的实施,否则再完美的规划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对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以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

2、 二者所调整的权利关系的性质比较。

《拆迁条例》调整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私权关系(即与私人的直接利益有着联系的那些关系形式);而《规划法》调整的则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公权关系(即关系到公共关系的那些关系形态)[2]。所以二者所针对的被管理对象其法律性质亦不相同:前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较为特定,仅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而后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任何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会成为被管理的对象。虽然对于管理相对方来说,搞施工建设是其私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一定会直接侵害其他私人或集体的利益,但很可能会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妨碍,这时它侵犯的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即公权利。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规定拆除配电房的行为,侵害的显然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被拆迁人的直接私人利益,所以从这一点来分析,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也是《规划法》,而不是《拆迁条例》。

(二)、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

行政法意义上的侵害后果是指对行政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损害或消极影响。《规划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关系,对被管理人而言,就意味着其行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本案中配电房的继续存在不仅与居民小区的整体风格极不协调、有碍观瞻,而且位置正好在小区的出入口处,妨碍居民出入及过路人的正常通行,明显侵害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次以长远的眼光来看,该房亦与城市建筑的主流发展方向不符,不能适应今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届时其侵害的可能就是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了。再次该房的存在还间接地侵害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因为开发公司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该店产生的油烟和噪音不可能不对原告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侵害了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其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规划局对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放任不管的行为危及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它也间接地影响到了原告的个人利益,但该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是极其微小的。可见原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保护因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而受损的公众的利益,所以该诉讼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其实质为诉讼主体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从而保护各种公、私利益[3]。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也必需救济,这是法律的一般理论,所以规划局应对城市建设中的这类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当其不能依法作出回应时,寻求司法救济理应成为原告最终的维权机会[4]。

二、原告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有无法律依据?

以上论证从法理角度证明了开发公司的行为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规定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不过此处的“义务”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混为一谈。法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应当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其特征为该义务必须要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所以原告要求规划局履行行政职责,应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为依据,否则其理由依然无法成立。因为本案系行政案件,而非民商案件,前者定案的证据标准远比后者要严格,通过法理分析得出的这一结论不足以给本案定性。

在《规划法》中,我们确实找不到规划局的这一法定义务,但在《江苏规划办法》中,这一义务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得不太明确而已。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于五项违法建设行为应予查处,其中一至四项违法行为所指对象均系新建筑,其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用积极的方式故意违反规划规定以完成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如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该证失效等情况下违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而本案的配电房属于旧建筑,开发公司未将其拆除的行为与上述任何一项违法情形都不相符,该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以消极的方式阻碍规划方案的实施。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既可由积极的行为方式构成,也可由消极的行为方式构成,尽管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其行为方式较为特殊,但究其本质仍应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为城市建设有建就必有拆,新建项目怎么建固然应符合规划要求,但旧房若不拆除新房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类似配电房这样应拆而未拆的旧房还可能由其它的一些客观原因而形成,如因开发公司资金不足或公司被依法注销等原因。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在理论上我们无法完全将其排除,若规划部门对此放任不管,那么这些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旧建筑将会长久存在,这样的建筑难道不属于违章建筑吗?

可见,《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涵盖不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违法建设行为”,针对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该条款增加了第五项规定:规划部门对于“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也应查处。笔者认为,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应归类为“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规划局对开发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进行查处,所以此项规定正是判定本案被告负有行政作为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一兜底条款从其文字表述内容来看确实不很明确,甚至可以用“模糊”来形容,但在具体适用时,其法律效力却毋庸置疑,这是立法上有意采用“模糊技术”而产生的一种神奇效果。

此外探讨本案时不可避免地要提到《镇江规划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三条列举了“违法建设行为”的九项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规划部门应予查处。依照此规定,配电房当属违章建筑无疑,这一规定也是原告时援引的直接法律依据。不过由于镇江市不属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并无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江苏省内仅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四城市有此立法权),故其制订的《镇江规划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参照依据。但该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的内容不仅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与《规划法》及《江苏规划办法》的立法精神也相一致,所以它在帮助我们理解“违法建设行为”的丰富内涵时不无裨益。

以上论述证明,本案被告规划局对于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负有责令开发公司限期拆除的行政职责,由于行政权属于法定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亦不能自由转让[5],所以规划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行为。

[1]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58-59页。

[2]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60页。

[3]强雨、周刚:《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第56页。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6篇

马龙喜、吴成

某房屋开发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镇江市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拟在该地块建造商品房。在镇江市规划局为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针织厂原有的一处配电房被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开发公司直到1999年开发完成后,也未将配电房拆除,而是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店。原告谢有树的居所紧邻该配电房,他以酒店的噪音和油烟影响其生活为由起诉规划局,要求被告按《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镇江规划规定》)的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限令开发公司拆除该违章建筑。规划局则辩称该房为应当拆迁却未实际拆除之建筑,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所确定的违章建筑,而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调整对象,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该地块上连同配电房在内的原针织厂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均已在1999年被房管局收回作废。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赞同规划局的观点,认为原告起诉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原先虽有合法的产权证,但此证现已作废。既然其已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内就理应拆除,否则就属违章建筑。《规划法》对此所作规定虽然不太明显,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规划局应将其作为“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来查处。鉴于规划局未履行该法定职责,故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探讨本案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是规划局的一项法定职责。从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为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结合行政违法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后果要件;4、主观要件)来谈,能够认定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确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1、4要件不难分析,关键在于对2、3要件应如何正确理解。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开发公司具有违反《规划法》的行为。

本案中配电房的性质比较特殊,《规划法》确实未将这样的建筑明确界定为违章建筑。故规划局认为其对该房已履行了规划拆除的职责,而责令拆除该房的义务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办)来履行。但《拆迁条例》亦未明确规定拆迁办可对此进行查处。这样一来该配电房在法律上似乎处于真空地带,既然规划局和拆迁办都管不到它,那它便能得以“合法”存在,而这样的推断结果显然不合情理。笔者尝试从不同的法理角度比较《规划法》和《拆迁条例》之差异,可以揭示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是《规划法》,而非《拆迁条例》。

1、 二者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方面的比较。

《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使之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而国务院制定《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立法内容也不一样:前者主要是对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作出规定(见《规划法》第二~五章,全文共六章);后者则对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和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阐述(见《拆迁条例》第二~四章,全文共六章)。而立法内容的不同又导致二者在立法技术上必然存在偏差:前者侧重于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涉及不多;后者则强调行政管理相对方(特别是拆迁人)应履行的义务,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极少[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拆迁人的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被拆迁人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并在此基础上督促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本案中拆迁办已经依法履行了上述管理职责,至此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目的已然得到实现。此后实际拆除配电房的权利便由拆迁人获得,而其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无需由拆迁办来监督。因为该行为既未妨碍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也未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本就不属于违反《拆迁条例》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在《拆迁条例》的罚则中,确实也找不到拆迁办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原因在于拆迁办根本就不具备此项管理职能。

同一行为当由规划局来处理时,其行为性质便发生了根本转变。首先规划局虽然已将配电房纳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局已经履行了其全部的规划职责。因为该地块上原有建筑被拆除后,规划局还要对新建工程制定规划方案,此时若原有的部分建筑仍然存在显然不符合新规划方案的要求。本案中遗留的配电房破坏了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与《规划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弛,所以应认定其性质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其次从立法技术来看,《规划法》着重要求规划部门去主动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管理相对方则应被动地接受管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一旦发现管理相对方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局就必须对该行为加以纠正。这就是说,规划局不仅要负责规划的制定,而且更要监督规划的实施,否则再完美的规划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对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以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

2、 二者所调整的权利关系的性质比较。

《拆迁条例》调整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私权关系(即与私人的直接利益有着联系的那些关系形式);而《规划法》调整的则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公权关系(即关系到公共关系的那些关系形态)[2]。所以二者所针对的被管理对象其法律性质亦不相同:前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较为特定,仅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而后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任何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会成为被管理的对象。虽然对于管理相对方来说,搞施工建设是其私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一定会直接侵害其他私人或集体的利益,但很可能会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妨碍,这时它侵犯的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即公权利。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规定拆除配电房的行为,侵害的显然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被拆迁人的直接私人利益,所以从这一点来分析,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也是《规划法》,而不是《拆迁条例》。

(二)、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

行政法意义上的侵害后果是指对行政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损害或消极影响。《规划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关系,对被管理人而言,就意味着其行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本案中配电房的继续存在不仅与居民小区的整体风格极不协调、有碍观瞻,而且位置正好在小区的出入口处,妨碍居民出入及过路人的正常通行,明显侵害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次以长远的眼光来看,该房亦与城市建筑的主流发展方向不符,不能适应今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届时其侵害的可能就是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了。再次该房的存在还间接地侵害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因为开发公司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该店产生的油烟和噪音不可能不对原告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侵害了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其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规划局对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放任不管的行为危及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它也间接地影响到了原告的个人利益,但该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是极其微小的。可见原告起诉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保护因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而受损的公众的利益,所以该诉讼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其实质为诉讼主体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从而保护各种公、私利益[3]。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也必需救济,这是法律的一般理论,所以规划局应对城市建设中的这类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当其不能依法作出回应时,寻求司法救济理应成为原告最终的维权机会[4]。

二、原告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有无法律依据?

以上论证从法理角度证明了开发公司的行为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规定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不过此处的“义务”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混为一谈。法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应当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其特征为该义务必须要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规划局履行行政职责,应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为依据,否则其起诉理由依然无法成立。因为本案系行政案件,而非民商案件,前者定案的证据标准远比后者要严格,通过法理分析得出的这一结论不足以给本案定性。

在《规划法》中,我们确实找不到规划局的这一法定义务,但在《江苏规划办法》中,这一义务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得不太明确而已。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于五项违法建设行为应予查处,其中一至四项违法行为所指对象均系新建筑,其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用积极的方式故意违反规划规定以完成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如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该证失效等情况下违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而本案的配电房属于旧建筑,开发公司未将其拆除的行为与上述任何一项违法情形都不相符,该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以消极的方式阻碍规划方案的实施。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既可由积极的行为方式构成,也可由消极的行为方式构成,尽管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其行为方式较为特殊,但究其本质仍应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为城市建设有建就必有拆,新建项目怎么建固然应符合规划要求,但旧房若不拆除新房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类似配电房这样应拆而未拆的旧房还可能由其它的一些客观原因而形成,如因开发公司资金不足或公司被依法注销等原因。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在理论上我们无法完全将其排除,若规划部门对此放任不管,那么这些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旧建筑将会长久存在,这样的建筑难道不属于违章建筑吗?

可见,《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涵盖不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违法建设行为”,针对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该条款增加了第五项规定:规划部门对于“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也应查处。笔者认为,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应归类为“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规划局对开发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进行查处,所以此项规定正是判定本案被告负有行政作为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一兜底条款从其文字表述内容来看确实不很明确,甚至可以用“模糊”来形容,但在具体适用时,其法律效力却毋庸置疑,这是立法上有意采用“模糊技术”而产生的一种神奇效果。

此外探讨本案时不可避免地要提到《镇江规划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三条列举了“违法建设行为”的九项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规划部门应予查处。依照此规定,配电房当属违章建筑无疑,这一规定也是原告起诉时援引的直接法律依据。不过由于镇江市不属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并无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江苏省内仅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四城市有此立法权),故其制订的《镇江规划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参照依据。但该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的内容不仅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与《规划法》及《江苏规划办法》的立法精神也相一致,所以它在帮助我们理解“违法建设行为”的丰富内涵时不无裨益。

以上论述证明,本案被告规划局对于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负有责令开发公司限期拆除的行政职责,由于行政权属于法定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亦不能自由转让[5],所以规划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行为。

[1]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58-59页。

[2]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60页。

[3]强雨、周刚:《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第56页。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文章借鉴国外典型都市区发展的经验,对我国都市化地区的发展,提出行政管理上应注意石坪究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都市区行政管理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世界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区先后出现于西欧、北美、亚太以至全球,伴随都市区的出现与发展,都市区的行政组织与管理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关注和学术争论的重要问题.近半个世纪以来,城市聚集化及百万人口以上的大都市的发展更是引人注目。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兴城市大批出现,城市化进程大大加速,在东部沿海地带特别是原有的城市群区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写京津唐、辽中南、夏漳泉、.山东半岛等),都市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中部地区的一些城市群也将崛起,如:江汉平原、中原地区、成都平原、湘中地区、陕西关中盆地等。这些地区在向都市化迈进过程中,都市范围的确定、都市行政管理的职能、都市发展的模式等问题相伴产生,借鉴国外都市区发展中的一些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改革我国现行都市区的行政区划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范围的确定.

所谓都市区是指由一定规模以上的中心市及与其保持密切社会经济联系,非农业活动发达的地区共同组成的具有城乡一体化倾向的城市功能地域。据此,在划定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合理范围时,需严格分析考察其区域一体化的表现程度。范围过大.不仅不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而且影响都市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范围过小,又会抑制甚至阻碍都布区的发展。英国曼彻斯特大都市政府之所以解体,除了重要的政治因素外,与其行政范围被缩小有直接关系图。这对于我国都市区行政范围的合理确定,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例子。

2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模式的建立

都市区内若干城市在地域上的连续性,某些服务的共享性,使得在都市区建立统一的政府和管理机构成为必然,在国外大都市区政府管理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典型的、体制不同的组织方式,即“大都市政府”和一系列松散的职能单一的政府联合委员会,以提供和协调大都市范围的公共服务,如计划、交通、供水、金融等,前者被称为单中心体制,后者被称为多中心体制[’1.象伦敦、墨尔本、多伦多等都市区属单中心体制,曼彻斯特、旧金山等都市区则属多中心体制.两种体制在国外都市区的发展实践中,各表现出自身的优缺点。单中心体制,亦称一元化体制,是指在大都市地区具有唯一的决策中心,有“一个统一的大城市机构”。在这种体制下,可以剔除或减少有害于大城市发展的竟争和冲突,可以使资源流动更为畅通,可以在解决主要问题时适应大都市地区的战略;但这种体制又易陷入等级化的官徐结构危机,突出地表现在对居民日常需求反映的迟钝,不能代表当地的公共利益。呈尔本大都市政府行政结构的演化也体现了这一点。多中心体制又称多元化体侧,是指在大部市地区存在相互独立的多个决策中心,包括正式的综合的政府单位(州、城市、镇等)和大t重登的特殊区域(学区和非学区),各种管理区域的划分和变动以及协调组织的建立,都是谋求特定的公共服务的经济利益的结果.多中心体制试图以此来满足居民的种种孺求和偏好。由于政府较小.公众容易参与鉴督,因而政府对当地居民的需求及其变化更具有弹性,反应更加灵敏。美国堪萨斯市的协调机构—美国中部区域委员会就是这样做的。多中心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实现大都市区内超越各种功能小区的更大地区范圈内的公共利益问题。实现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各地方单位的合作、竞争和协商来提供大规棋的公共服务。事实上,这种合作是相当困难的。

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科技水平乃至管理水平、思想观念等都有很大差异,而且在近期之内,这些地区之间的差距还会拉大.因此,在分析借鉴国外两种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模式的同时.还应因地创宜,走多棋式发展的道路[.]。例:在我国的京津唐、苏锡常、厦潭泉等地区,可借鉴多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特有的国体、政体下,探索中国式的地域性和专业性的协调方式,建立市与市、市与县(市)之间的有权威的高效能协调机制,在上海、重庆、武汉、广州等都市区,借鉴单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适当时候、适当地区,尤其是跨界城市区,建立联合政府,是适应我国城市发展进免或解决“城市病”的一条可行途径。

3明确都市区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

在都市区设立跨城市的区域性的联合政府、机构,对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必然产生影响,使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相对减少.例如:学区的设立,环保、公共交通、消防、供水等委员会的设立.都减少了单一城市政府的此项功能。因此,如何处理好都市政府与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关系,成为都市区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多伦多都市政府作为解决都市问题、处理地方政府关系的成功范例,对世界城市的发展与管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71。我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体、政体不同,在都市化发展中其组织与管理模式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但多伦多大都市组织与管理成功的经验,对于解决我国都市化地区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问题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多伦多大都市政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各级政府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使各级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责、有所不责,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目前我国政府职能分配中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有些事务,从低级地方政府、高级地方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插手管理,这样常常不是各级政府管理效果的盛加,而是相互挤兑、相互推诱,造成管理混乱、行政效串低下.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各级政府与都市区政府的职责,实行合理分工是极为重要的。

4都市区内地方政府利益的协调

从国外众多都市区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大伦敦、多伦多、墨尔本,还是曼彻斯特、旧金山等,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充满着区域内各城市政府利益间的矛盾,因此,怎样在区域范围内解决各城市共同面对的间题,成为都市区研究的热点。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中央集权性质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中国特有的“行政区经济”[8]现象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加剐,因此处理好都市区各地方政府间利益关系显得异常重要.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城市地区MUC和RCM体系的建立.便是试图在一事定区域范围内联合解决区域性问题的实例之一.在理论上,西方一些学者建立和发展了“公共经济学”力图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这类问题.“公共经济学”认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边界与市政公共设施的服务空间的不一致。从“公共经济学”的砚点看,城市政府具有生产和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理想的城市政府行政边界.

应当大体上与公共设施的空间服务范围的自然边界相符。事实上,由于不同的公共设施有不同的服务空间范围,因而在西方城乡分治、“切块设市”的体制下,一个城市政府管箱的行政边界不可能与所有的公共设施的自然边界相适应,相邻的区域之间,地域相连的城市之间,公共服务相互渗透,而公共服务的费用支付,却被限定在行政边界范围内。如何建立大城市地区合理的行政管理结构和组织,从而使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达到最佳经济规棋,便成为西方管理及经济学者十分关注和争论的热门课题。一些学者认为应通过联合所有的政府服务(总费用)来考察规模经济.在都市化区域实行一元化管理体制,有利于组织公共服务,使其达到规模经济;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地方政府的合并或联合造成了公共服务费用的增加,而不是减少.也就是说,在都市化区域实行多中心政府管理体制更为有利.它比一元化的体制更富有弹性。

尽管我国和西方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设置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西方学者用“公共经济学”的观点解释和研究都市化地区城市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路,对我国,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大城市地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个法治的经济,健全法制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之一。国家要依法治理,行政区划也要依法管理。美国的行政区划管理既有资产阶级政治的糟粕,也有人类行政管理的普遍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加以扬弃吸纳。在美国、法律的实施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各项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各市施政纳入法制轨道,让市政府自主地依照法律实行行政管理,并接受人大和上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公众舆论鉴督.逐步改革凡事均需逐级请示审批的人治传统习惯,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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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健平,曼彻斯特大都市政府的形成发展评述.中国方域.l996(1沙:19一21

3刘君德.张玉枝.国外大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城市规划汇刊,1995(3)

4许晓辉.墨尔本大都市行政管理模式研究.中国方域.199别5):27一29

5王文.美国都市化行政管理考察.中国方域,1995(6):21一23

6刘君德.世纪之交:中国城市化发展与城市型行政区划改革新思路.中国方域.1995(妇:2一6

7刘君德,王德忠.多伦多大都市政府形成发展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方域,1995(2):14一17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8篇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国际交往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基本扭转了地名标志缺、少、乱的局面。但与此同时,当前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地名管理机制

要坚持“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部门的地名工作职责。市地名委员会将建立市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建设、公安、园文、规划、邮政、文化、教育、房管、交通、城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地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地名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办事。规划部门要贯彻地名管理“适度超前”原则,在拟定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及道路规划名称方案时,吸收地名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部门在安排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拓宽计划时,要听取地名主管部门对道路命名方案的意见,做到工程立项时有名、工程竣工后有牌,并将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作为道路、住宅区等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之一。公安、交通、邮政、旅游、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地名管理的职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钱江新城指挥部、*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全市地名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地名的依法管理,加大对地名工作的宣传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取名、命名和更改地名。

(一)规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报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地名的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凡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经公示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风景点、纪念地等的名称,在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命名原则。地名命名必须坚持系统性、层次性原则。市区内道路严格控制使用“大道”、“大街”的名称。为强化市区道路的方位识别系统,增强地名的方位感和指位性,今后市区新建道路(除住宅区、工业园区内道路外)的名称,原则上东西向的命名为“街”,南北向的命名为“路”,并逐步形成制度。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道路命名,由各县(市)政府确定。

桥梁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功能及规模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通名。其中“大桥”一般仅限用于钱塘江、运河上的桥梁及同等规模的桥梁,其余的城、乡道路桥梁用“桥”作通名。

楼盘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根据楼盘的规模、建筑风格和特色及所处的地理位置,选用名副其实的名称,反对使用崇洋复古、新奇怪异名称,避免“花园无花、广场无场、山庄无山”的现象。严格控制“广场、中心、城”名称的使用范围。

(三)慎重实施更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除生僻字、异体字,以及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等非改不可的地名需更名外,对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原则上不改的规定,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更名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针,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凡遇地名更名的,均须召开市民听证会、专家论证会,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形成方案报市政府决策。一旦形成决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更名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落实地名标志长效管理

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67号)精神,我市基本完成了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对方便市民群众交流交往和生产生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以下简称设标)工作经验,适时组织“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要把工作重点由阶段性设标转向经常性管理上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地名标志自然损耗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实现随缺随补。因街、路、里弄专项整治而造成路、门、幢牌缺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保障,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要探索依托街道、社区及标牌制作企业实行地名标设常年维护、分片包干的管理新路子,加强对地名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各类地名标志的完好和整洁。各区、县(市)应根据城市新建道路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抓好地名标志的经常性设标工作。

要高度重视地名信息化管理,保证地名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各级政府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由下而上逐步建立地名信息库,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要结合实际,努力探索用市场机制管理地名工作的路子,有条件、有选择地实行地名有偿冠名。

四、进一步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力度

要紧紧围绕“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和“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总要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挖掘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和“保护”的关系。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背街小巷”改善等旧城改造工程的实施,注重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工作。对重要的历史文化地名,要有选择地为其“树碑立传”,以传承历史、昭示后人,使其成为杭城新的文化景观。对已经消失的历史文化地名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保护、挖掘和恢复。同时,要广泛搜集资料,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列出保护清单,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充分发挥地名专家学者在保护历史文化地名中的作用,努力探索老地名保护和恢复的新办法。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风景园林; 景观设计; 综述; 景观设计教育

Abstract:This paper i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book Landscape Architecture:The Profession and Education. This book is so far the most 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writings about the profession and educ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The collected papers are some classical writings by some of the world renowned LA educators, including Hideo Sasaki, Carl Steinitz, as well as by some of the Chinese professors from mainland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The editors called for a revolutionary breakthrough in the profess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in China, in terms of practice and education.

Key words:Landscape Architecture; Landscape Design; Summary; Landscape Architecture Education

编者桉:

2003年4月,在北京大学成立“景观设计学研究院”之际,俞孔坚和李迪华先生编辑了《景观设计专业学科与教育》一书,并于9月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该书汇集了国内外专家学者有关学科与教育的论述和资料。国际风景园林师协会(IFLA)主席法加多(Martha Cecilia Fajado)为该书作序,予以推荐。此书适应了当前繁荣发展的我国风景园林事业的实际需要,势必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拟议发表此书编者所撰写的“导读”的审稿过程中,我刊的几位资深编委为此发表了一些审稿意见,适恰反映了学科迅速发展中业内专家深入思考和学术思想的活跃。我刊征得作者和编委本人的同章,现一并发表,供读者参阅,并欢迎广大读者和专家学者发表意见,将讨论引向深入。

阅读《中国园林》几位资深编委的评论,并参与讨论,发表你的见解!

1 关于景观的含义

景观(Landscape),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是一个美丽而难以说清的概念。地理学家把景观作为一个科学名词,定义为一种地表景象,或综合自然地理区,或呈一种类型单位的通称,如城市景观、草原景观、森林景观等[1];艺术家把景观作为表现与再现的对象,等同于风景建筑师则把景观作为建筑物的配景或背景;生态学家把景观定义为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的系统[2、3];旅游学家把景观当作资源而更常见的是景观被城市美化运动者和开发商等同于城市的街景立面,霓虹灯,房地产中的园林绿化和小品、喷泉叠水。而一个更文学和广泛的定义则是“能用一个画面来展示,能在某一视点上可以全览的景象。尤其是自然景象。”但哪怕是同一景象,对不同的人也会有很不同的理解,正如Meinig所说“同一景象的十个版本”(Ten versions Of the same scene,1976)[4]:景观是人所向往的自然,景观是人类的栖居地,景观是人造的工艺晶,景观是需要科学分析方能被理解的物质系统,景观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景观是可以带来财富的资源,景观是反映社会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意识形态,景观是历史,景观是美。

作为景观设计的对象,本书所强调的景观(Landscape)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和物体所构成的综合体。它是复杂的自然过程和人类活动在大地上的烙印。景观是多种功能{过程}的载体,因而可被理解和表现为:

风景:视觉审美过程的对象;

栖居地:人类生活其中的空间和坏境;

生态系统:一个具有结构和功能、具有内在和外在联系的有机系统;

符号:一种记载人类过去、表达希望与理想,赖以认同和寄托的语言和精神空间[5、6]。

2 关于景观设计学

景观设计学(Landscape Architecture)是关于景观的分析、规划布局、设计、改造、管理、保护和恢复的科学和艺术。

景观设计学是一门建立在广泛的自然科学和人文与艺术学科基础上的应用学科。尤其强调土地的设计,即:通过对有关土地及一切人类户外空间的问题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案和解决途径,并监理设计的实现。

根据解决问题的性质、内容和尺度的不同,景观设计学包含两个专业方向,即景观规划(Landscape Planning)和景观设计(Landscape Design),前者是指在较大尺度范围内,基于对自然和人文过程的认识,协调入与自然关系的过程,具体说是为某些使用目的安排最合适的地方和在特定地方安排景恰当的土地利用而对这个特定地方的设计就是景观设计。

景观设计学与建筑学、城市规划、环境艺术、市政工程设计等学科有紧密的联系,而景观设计学所关注的问题是土地和人类产外空间的问题{仅这一点就有别于建筑学}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的主要区别在于景观设计学是物质空间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城市与区域的物质空间规划设计,而城市规划更主要关注社会经济和城市总体发展计划。尽管中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专业仍在主要承担城市的物质空间规划设计,那是因为中国景观设计发展滞后的结果。因为,只有同时掌握关于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双方面知识、懂得如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景观设计师,才有可能设计人地关系和谐的城市。

与市政工程设计不同,景观设计学更善于综合地、多目标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单一目标地解决工程问题,当然,综合解决问题的过程有赖于各个市政工程设计专业的参与。

与环境艺术(甚至大地艺术)的主要区别:景观设计学的关注点在于用综合的途径解决问题,关注一个物质空间的整体设计,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分析基础上的,而不仅仅依赖设计师的艺术灵感和艺术创造。

3 关于景观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Landscape Architect)是以景观的规划设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他的终身目标是将建筑、城市和人的一切活动与生命的地球和谐相处”。

景观设计师的称谓由美国景观设计之父奥姆斯特德(Olmsted)干1858年非正式使用,1863年被正式作为职业称号[8],奥姆斯特德坚持用景观设计师,而不用在当时盛行的风景花园师(或曰风景园林师,Landscape gardener),这不仅仅是职业称谓上的创新,而且是对该职业内涵和外延的一次意义深远的扩充和革新。

景观设计师有别于传统造园师和园丁(Gardener,对应于Gardening)、风景花园师(或称风景园林师,Landscape Gardener,对应于Landscape gardening)的根本之处在于:景观设计职业是大工业、城市化和社会化背景下的产物,是在现代科学与技术(而不仅仅是经验)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景观设计师所要处理的对象是土地综合体的复杂的综合问题,绝不是某个层面(如视觉审美章义上的风景问题) 景观设计师的所面临的问题是土地、人类、城市及上地上的一切生命的安全与健康及可持续的问题。他是以土地的名义、以人类和其他生命的名义,以及以人类历史与文化遗产的名义,来监护、合理地利用、设计脚下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和物体。

4 关于景观设计专业的发展

与建筑学一样,景观设计职业先于景观设计学的形成,在大量景观设计师的实践基础上,发展和完善了景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这便是景观设计学。

农业时代中西方文化中的造园艺术,前科学时代的地理思想和占地术(在中国称为风水),农业及园艺技术,不同尺度上的水利和交通工程经验,风景审美艺术,居住及城市营建技术和思想等等,是宝贵的技术与文化的遗产,它们都是现代意义上的景观设计学的创新与发展的源泉。但景观设计学决不能等同于已有了约定俗成的内涵与外延的造园艺术,或园林艺术,也不能等同于风景园林艺术(Landscape gardening)。

正如算术之干数学,中国的针灸之于现代医学,不能同日而语一样,任何一门源于农业时代的经验科学或技艺,都必须经历一个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方法进行脱胎换骨的过程,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工业时代的问题,特别是城镇化带来的人地关系问题。早在1858年,美国景观设计之父奥姆斯特德就认识到了这一点,而坚持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称为景观设计(Landscape architecture),而非当时普遍采用的Landscape gardening(风景造园,或译为风 景园林),从而为景观设计专业和学科的发展开辟的一个广阔的空间,绵延100多年。

同样的理由,奥姆斯特德给这个专业和学科定义的空间决不应是景观设计学科当今发展的界限。早在20世纪60年代,另一位美国景观设计学科的领袖人物麦克哈格(McHarg)就是针对当时景观设计学科无能应对城市问题和土地利用及环境问题,而扛起生态规划的大旗,使景观设计学科再次走到了拯救城市、拯救人类和地球的前沿。

又有半个世纪过去了,城镇化的深入和蔓延,信息与网络技术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全球化趋势,都将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都将要求重新定义景观设计学科的内涵和外延。可持续理论、生态科学、信息技术、现代艺术理论和思潮又都将为新的问题和挑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和对策。我们既没有必要用新瓶子去卖老酒,更不应该用老瓶子去装新醋。

但无论学科如何发展,景观设计学科的一些根本的东西是不变的,那就是热爱土地与自然的伦理(天地)、人文的关怀(人)和对待地方文化与历史的尊重,对待脚下土地的敬畏、归属与认同(神)。

参考文献:

[1]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

[2] Naveh, et al,Landscape Ecology: Theory and Application [M]. New York: Springer Verlag.1984.

[3] Forman, et al. Landscape Ecology [M]. New York: John Wiley,1986.

[4] Meinig, D.W. "The beholding eye: Ten versions of the same scene"[J]. Landscape Architecture,1976(1):47-53.

[5] 俞孔坚.景观的含义[J].时代建筑,2002(1):14-17.

[6] 俞孔坚.土地的设计:景观的科学与艺术[J]. 规划师,2004(2):13-19.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10篇

那么,如何通过新闻宣传策划活动,提高企业报品位呢?

出精品,策划“杯赛”活动

要提高报纸质量,必须出精品。精品,就是高质量的产品。报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精品是报业发展的力量,是报业繁荣的主要标志,是报纸质量高低的试金石。出精品,必须有精品意识,利用企业报的版面资源,在做好新闻内容的同时,策划各种“杯赛”活动则是精品意识的具体化、形象化。

从1995年开始,中国长城铝业报社就策划了以每年为一周期的新闻作品征文、摄影作品征文、文学作品征文(我们称之为“三杯赛”活动)。“杯赛”活动以协办单位的名称或产品名称、商标冠名,如与氧化铝厂联办的好新闻、头条好新闻大赛,我们称之为“氧化铝(产品名)杯”好新闻大赛,与机械厂联办的摄影作品大赛我们称之为“机械杯”(产品名)摄影作品大赛,与碳素厂联办的称之为“碳索杯”(产品名)摄影作品大赛,与电解厂联办的称之为“雪山杯”(商标)文学作品征文大赛,与热力厂联办的称之为“热力杯”(厂名)文学作品征文等。通过策划、实施“杯赛”活动,涌现出了不少精品。对于这些精品我们每年都评奖并开会表彰、发放奖金。其结果是一箭三雕:调动了记者、通讯员写好稿、拍好片的积极性;好消息、好通讯、好言论、好图片和优秀文学作品遍布各版面,美化、优化了各版面,提高了整体质量;征文作品成了上报好新闻的“主力军”和拿奖的“硬件”。在每年送往国家、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好新闻中.“杯赛”获奖作品占95%以上。获奖率也在100%以上。

出重量级作品,策划重点报道和连续报道

重点报道是提高报纸质量的突破口。重大活动报道要有高度、有创新。这类报道的策划,首先要对重大活动的背景和意义有准确的判断,然后再来确定报道基调、报道内容、报道规模。就企业报而言,就是围绕企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实际运行中的难点和职工关注、关心的热点搞策划,突出重点,消化难点,聚焦热点。

2001年是长铝公司的创新年,我们精心策划采访创作了连续报道《共和国骄子长城铝》(上、下)、大通讯《创新总会赢》,追溯公司的发展史,用大量生动的事实,说明了创新对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起到了很好的鼓动引导作用。为配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工作和中铝公司倡导的先进生产力在中铝公司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大讨论,我们及时策划了长篇通讯《来自长城铝的验证》,对长城铝这几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实践和成绩进行了全面报道,使职工充分认识到中铝公司倡导的先进生产力在长城铝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就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载体,长城铝的验证,从一个点上说明了中铝公司开展的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反映企业新型劳模形象的长篇人物通讯《“金点子”点石成金》,不仅树立了张点这个长城铝新时期劳模的形象,同时也向劳模、职工提出了一个奋斗方向,要做技术型、知识型劳模。这篇人物通讯发表后,在公司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人们对劳模新特质的思考。我们抓住时机又策划了一系列评论员文章,评点“金点子”张点对技术的钻研精神、对工作干一行爱一行的敬业精神和对事业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使张点的典型事迹被广大职工认可,出现了学习张点精神、钻研科学技术、敬业爱岗,为国企发展作贡献的“张点现象”。一时间张点成为新闻人物,而受到市、省、国家的重视,后被评为省劳模、全国劳模。形象策划使长城铝升起一颗耀眼的新星,系列策划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

点亮“眼睛”,策划言论

言论是版面的“眼睛”,是报纸版面吸引力之所在,它鲜明地体现了报纸在每个特定时期的舆论导向。要使每个版面都有吸引力,就要点亮每个版的“眼睛”,使每个版都“一闪一闪亮晶晶”。

在四个版点亮“眼睛”。一版策划了“本报评论员文章”;其他版面也策划了言论专栏,如二版的“百家言”、三版的“你说我说”、四版的“天地炉”。一版刊发的本报评论员文章,主要结合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举措而撰写,以引起职工的重视。二版的“百家言”针对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有感而发。三版的“你说我说”主要围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思想建设、法制建设等来讨论,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四版的“天地炉”主要是文学评论和人生感悟。一时间各版“睛光闪闪”,一片明亮。

围绕中心,策划好栏目

近年来,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我们还策划了一系列好栏目,如“企业明星谱”、“创业之光”、“百家言”、“主人翁”、“市场回顾与展望”、“校园晨曲”等,涉及生产经营、思想建设、文学创作等方方面面,为新闻宣传开拓了一方方新天地。第二版的“主人翁”栏目主要宣传生产一线的典型人物,图文并茂,生动活泼。这个栏目反映了在生产一线默默奉献的先进生产者、“双文明”职工等先进人物,展示了他们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主人翁形象,树立了不少“一线”标杆。一线职工反映良好,他们说:“‘主人翁’让我们看到了身边的主人翁,很亲切,也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市场回顾与展望”栏目刊发紧贴市场的经济分析文章,如公司的主导产品在市场的走势,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企业大宗原材料的市场现状与预测等,这个栏目架起了企业与市场的桥梁,使职工与市场越走越近,增强了他们的市场意识。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11篇

一、加强调研,着力思考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发挥区划管理职能作用

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以统筹余慈地区发展为目标,加强调研指导,组建了相关研究课题组,起草了调研提纲,并开展调研。加强与市余慈办的联系,分解落实余慈地区统筹发展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做好余慈地区综合交通路网与余慈两地地名规划路网名称的统一落实。

(二)开展行政区划调研。以完善行政区划设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开展有关区域行政区划的基础性调研,掌握区划调整报批工作流程和上报材料要求。根据毛光烈市长在对上海市部分区行政区划调整报道上的批示精神,赴上海市民政局作了专项调研,并完成了批示件办理。完成了市政协委员2件有关区划调整提案的答复办理。慈溪市地名办就去年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后异议地段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攻坚克难,基本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扩大服务成效

今年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收尾之年,我市以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为目标,开展攻坚克难和创新服务行动,通过采取落实绩效考核、加大专项事务督查力度和加强工作交流等措施,已基本完成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

(一)地名规范化有序推进

1、地名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地重视地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慈溪市调整了地名委员会,明确了镇(街道)地名管理职能科室,成立了地名学会,建立健全了地名工作决策、管理和研究队伍。北仑区在镇(街道、乡)建立了地名协管员队伍,加强了基层地名管理力量。

3.开展地名规范化检查。市和有关地区地名办对城区路牌等地名标志的拼写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标志上错拼、漏拼及时作了纠正,确保地名标志文字书写规范、拼音正确。镇海区地名办抓住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契机,发动社区干部对城区内路牌、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进行纠错检查。

4.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方案完成报审。有关县(市)、区继续开展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管理工作,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无居民海岛甄别和名称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重名(同音)处理和名称注销方案,并报当地政府审议通过。市地名办积极会同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严格审核各地上报资料,认真进行分类汇总,并赴奉化、宁海等地,对无居民海岛作了甄别。按照省厅要求,对509个无居民海岛名称的专名、通名分别进行了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制定了全市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重名(同音)处理和名称注销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通过。目前,有关材料已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地名规划编制基本完成

1.抓好《**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为加强地名规划实施力度,落实以保障措施为重点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市地名办分别召开部分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城区地名工作座谈两个会议,针对《规划》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听取不同层面意见,共商对策措施。并走访市规划局、市建委等部门,加强横向联系。3月份,组织县(市、区)民政局同志赴广州、深圳等城市考察学习了地名规划工作,努力提升《规划》的执行力度。

2.全力完成县(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厅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考核标准,各县(市)地名规划的完成率必须100%。针对各县(市)地名规划编制进度不一,市局分管局长和业务处长赴象山、奉化等地进行督促指导,要求加快推进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规划编制的攻坚任务。目前,象山已完成规划文本的编制并报省地名学会预审,奉化地名规划根据省级预审意见又作了修改并报市级评审。余姚、宁海地名规划完成市级专家评审,已进入向当地政府报审阶段。慈溪地名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巩固完善

1.健全城区地

2.农村地名标志设置不断完善。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我市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回头看”活动。余姚对全市农村门牌进行查漏补缺,宁海开展了完善农村门牌设置试点工作,奉化在2005年完成农村门牌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乡镇、街道的农村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有287个行政村的11万块门楼牌、70路牌、70个村牌等地名标志进行招标、制作,预计于8月份完成制作、安装。

四)数字地名取得新进展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格式、整合共享”的要求,各地完善地名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地名管理的科技化水平。稳步推进地名数字库建设,进一步落实地名数据库动态管理措施,做到新命名一批标准地名就即时录入地名数据库,不但丰富了数据库信息量,更有效地避免全市地名重名现象的产生。实现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上半年更新录入信息500余条,确保地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即时性。余姚市完成“城区电子门牌录入系统”1000条数据的整理更新。继**、余姚、慈溪、奉化、宁海五家地名网站开通后,象山地名网于6月开通试运行,至此,我市6家独立地名网站已全部建立,更好地发挥了地名宣传和公共服务的基础作用。

与此同时,我市不断探索地名信息化服务新载体,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地名网络服务功能。江东、海曙等地积极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开展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调研,着手建立仿真三维地名信息系统触摸屏和数字地名软件。

(五)地名服务形式多样化

1.积极慎重做好提供地名证明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商登记、房产交易等各类经济活动较频繁,其中涉及门牌地址变更的为数众多。为方便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事,各县(市)、区积极应对,或通过委托下放地名证明权限,或实地踏勘现场出具证明,或窗口专人负责等方法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实际困难。据统计,上半年各地共出具地名证明5000余份。

2.大力做好地名资料的开发与应用。为方便人们出行,便于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地名公共信息基础性作用,全市积极做好地名资料开发和成果应用。《**市政区图》和《城区街巷地名图》编制已完成前期调研并进入审报招标阶段。鄞州、北仑、象山出版政区图、街巷地名图8800份,镇海启动新一轮《地名志》的编纂工作,并已完成初稿的审核。

3.借力借势,扩大地名宣传力度。镇海、慈溪、宁海纷纷抓住文明城市创建和旅游节有利契机,加大地名宣传力度,开展地名路牌专项整治,增加公益广告版面,树立地名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扬地名导向和指位作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三、完善机制,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创优活动,确保边界地区平安和谐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厅要求,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优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创优工作的通知》,对创优工作任务、目标、步骤予以明确。市、县两级界线管理保障经费基本到位,界桩基座硬化及界桩警示牌设置的设计方案经层层选优已经确定,并开始实施。目前,共有10余个市、县级界线界桩落实了基座硬化和警示牌设置工作,慈溪市完成了“余慈线”界桩基座硬化和警示牌设置工作。

通过开展市、县两级界线毗邻双方的定期走访,加强有关界线跨界建设问题的协调督促,落实“四位一体”的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平安边界建设。一些地区注重平安边界建设的制度建设,江北区民政局协调区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管界队伍建设,海曙、江北、镇海、鄞州、慈溪、余姚等地相继召开行政区划界线工作培训会议,颁发界桩管理员聘书,明确各级职责。

第二轮界线联检工作全面推进。市级界线“宁台线”和“海鄞线”、“北慈线”等11条县级界线联检工作稳步实施,制定了联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平安边界创优活动,搞好界线联检工作。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和管理模式的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不够,不规范的地名时有出现,地名信息化建设进展相对缓慢,地名管理协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安边界建设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力度不够,个别县级界线不平安因素尚未消除,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重视并不断解决。

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按照2009年工作要点和省厅要求,下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划工作

1.加大行政区划调研力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继续注重完善行政区划设置的思考和理论研究,加强与发改委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区划调整基础性资料和动向,熟悉相关区划调整的论证、报批等工作程序,发挥好民政部门在区划调整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论学习,探索减少层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协调发展的行政区划新格局的模式和机制。

2.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以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注重对统筹区域发展的研究,重点探索培育中心镇的发展,引导小乡镇的产业、人口资源向中心城区集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完成统筹余慈地区发展相关课题的调研。

3、加强对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宣传,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辖区内政府驻地建设立项审批和搬迁的报审工作。

二、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2.加大规划实施力度。象山地名规划要根据省地名学会的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争取在7月中旬报市局,由市级专家进行评审;尚未向当地政府报审地名规划的地方要抓紧修改完善工作,力争在8

月底前报当地政府审批。地名规划经批准实施后,有关地区要大力做好地名规划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贯彻执行职责,加强与规划相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跨部门的地名规划协同执行机制,确保地名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3.健全地名标志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老小区门楼牌的更新和东部新城路标调研工作,推行住宅小区住宅分布平面导向图设置,完善农村门牌设置,提升地名标志规范化、美观化功能。要加强对地名标志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4.探索地名信息化建设新途径。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拓展以地名查询触摸屏等地名信息化服务新途径。以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为原则,完善各级地名网站、电子地图等公共服务功能为重点,加强网站的日常管理和数据库的更新,着力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地名信息电子政务和公众服务的能力。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加强调研,着力思考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发挥区划管理职能作用

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以统筹余慈地区发展为目标,加强调研指导,组建了相关研究课题组,起草了调研提纲,并开展调研。加强与市余慈办的联系,分解落实余慈地区统筹发展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做好余慈地区综合交通路网与余慈两地地名规划路网名称的统一落实。

(二)开展行政区划调研。以完善行政区划设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开展有关区域行政区划的基础性调研,掌握区划调整报批工作流程和上报材料要求。根据毛光烈市长在对上海市部分区行政区划调整报道上的批示精神,赴上海市民政局作了专项调研,并完成了批示件办理。完成了市政协委员2件有关区划调整提案的答复办理。慈溪市地名办就去年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后异议地段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攻坚克难,基本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扩大服务成效

今年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收尾之年,我市以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为目标,开展攻坚克难和创新服务行动,通过采取落实绩效考核、加大专项事务督查力度和加强工作交流等措施,已基本完成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

(一)地名规范化有序推进

1、地名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地重视地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慈溪市调整了地名委员会,明确了镇(街道)地名管理职能科室,成立了地名学会,建立健全了地名工作决策、管理和研究队伍。北仑区在镇(街道、乡)建立了地名协管员队伍,加强了基层地名管理力量。

3.开展地名规范化检查。市和有关地区地名办对城区路牌等地名标志的拼写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标志上错拼、漏拼及时作了纠正,确保地名标志文字书写规范、拼音正确。镇海区地名办抓住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契机,发动社区干部对城区内路牌、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进行纠错检查。

4.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方案完成报审。有关县(市)、区继续开展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管理工作,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无居民海岛甄别和名称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重名(同音)处理和名称注销方案,并报当地政府审议通过。市地名办积极会同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严格审核各地上报资料,认真进行分类汇总,并赴奉化、宁海等地,对无居民海岛作了甄别。按照省厅要求,对509个无居民海岛名称的专名、通名分别进行了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制定了全市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重名(同音)处理和名称注销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通过。目前,有关材料已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地名规划编制基本完成

1.抓好《**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为加强地名规划实施力度,落实以保障措施为重点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市地名办分别召开部分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城区地名工作座谈两个会议,针对《规划》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听取不同层面意见,共商对策措施。并走访市规划局、市建委等部门,加强横向联系。3月份,组织县(市、区)民政局同志赴广州、深圳等城市考察学习了地名规划工作,努力提升《规划》的执行力度。

2.全力完成县(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厅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考核标准,各县(市)地名规划的完成率必须100%。针对各县(市)地名规划编制进度不一,市局分管局长和业务处长赴象山、奉化等地进行督促指导,要求加快推进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规划编制的攻坚任务。目前,象山已完成规划文本的编制并报省地名学会预审,奉化地名规划根据省级预审意见又作了修改并报市级评审。余姚、宁海地名规划完成市级专家评审,已进入向当地政府报审阶段。慈溪地名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巩固完善

1.健全城区地

2.农村地名标志设置不断完善。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我市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回头看”活动。余姚对全市农村门牌进行查漏补缺,宁海开展了完善农村门牌设置试点工作,奉化在2005年完成农村门牌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乡镇、街道的农村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有287个行政村的11万块门楼牌、70路牌、70个村牌等地名标志进行招标、制作,预计于8月份完成制作、安装。

四)数字地名取得新进展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格式、整合共享”的要求,各地完善地名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地名管理的科技化水平。稳步推进地名数字库建设,进一步落实地名数据库动态管理措施,做到新命名一批标准地名就即时录入地名数据库,不但丰富了数据库信息量,更有效地避免全市地名重名现象的产生。实现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上半年更新录入信息500余条,确保地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即时性。余姚市完成“城区电子门牌录入系统”1000条数据的整理更新。继**、余姚、慈溪、奉化、宁海五家地名网站开通后,象山地名网于6月开通试运行,至此,我市6家独立地名网站已全部建立,更好地发挥了地名宣传和公共服务的基础作用。

与此同时,我市不断探索地名信息化服务新载体,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地名网络服务功能。江东、海曙等地积极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开展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调研,着手建立仿真三维地名信息系统触摸屏和数字地名软件。

(五)地名服务形式多样化

1.积极慎重做好提供地名证明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商登记、房产交易等各类经济活动较频繁,其中涉及门牌地址变更的为数众多。为方便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事,各县(市)、区积极应对,或通过委托下放地名证明权限,或实地踏勘现场出具证明,或窗口专人负责等方法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实际困难。据统计,上半年各地共出具地名证明5000余份。

2.大力做好地名资料的开发与应用。为方便人们出行,便于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地名公共信息基础性作用,全市积极做好地名资料开发和成果应用。《**市政区图》和《城区街巷地名图》编制已完成前期调研并进入审报招标阶段。鄞州、北仑、象山出版政区图、街巷地名图8800份,镇海启动新一轮《地名志》的编纂工作,并已完成初稿的审核。

3.借力借势,扩大地名宣传力度。镇海、慈溪、宁海纷纷抓住文明城市创建和旅游节有利契机,加大地名宣传力度,开展地名路牌专项整治,增加公益广告版面,树立地名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扬地名导向和指位作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三、完善机制,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创优活动,确保边界地区平安和谐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厅要求,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优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创优工作的通知》,对创优工作任务、目标、步骤予以明确。市、县两级界线管理保障经费基本到位,界桩基座硬化及界桩警示牌设置的设计方案经层层选优已经确定,并开始实施。目前,共有10余个市、县级界线界桩落实了基座硬化和警示牌设置工作,慈溪市完成了“余慈线”界桩基座硬化和警示牌设置工作。

通过开展市、县两级界线毗邻双方的定期走访,加强有关界线跨界建设问题的协调督促,落实“四位一体”的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平安边界建设。一些地区注重平安边界建设的制度建设,江北区民政局协调区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管界队伍建设,海曙、江北、镇海、鄞州、慈溪、余姚等地相继召开行政区划界线工作培训会议,颁发界桩管理员聘书,明确各级职责。

第二轮界线联检工作全面推进。市级界线“宁台线”和“海鄞线”、“北慈线”等11条县级界线联检工作稳步实施,制定了联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平安边界创优活动,搞好界线联检工作。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和管理模式的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不够,不规范的地名时有出现,地名信息化建设进展相对缓慢,地名管理协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安边界建设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力度不够,个别县级界线不平安因素尚未消除,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重视并不断解决。

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按照2009年工作要点和省厅要求,下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划工作

1.加大行政区划调研力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继续注重完善行政区划设置的思考和理论研究,加强与发改委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区划调整基础性资料和动向,熟悉相关区划调整的论证、报批等工作程序,发挥好民政部门在区划调整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论学习,探索减少层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协调发展的行政区划新格局的模式和机制。

2.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以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注重对统筹区域发展的研究,重点探索培育中心镇的发展,引导小乡镇的产业、人口资源向中心城区集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完成统筹余慈地区发展相关课题的调研。

3、加强对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宣传,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辖区内政府驻地建设立项审批和搬迁的报审工作。

二、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2.加大规划实施力度。象山地名规划要根据省地名学会的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争取在7月中旬报市局,由市级专家进行评审;尚未向当地政府报审地名规划的地方要抓紧修改完善工作,力争在8

月底前报当地政府审批。地名规划经批准实施后,有关地区要大力做好地名规划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贯彻执行职责,加强与规划相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跨部门的地名规划协同执行机制,确保地名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3.健全地名标志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老小区门楼牌的更新和东部新城路标调研工作,推行住宅小区住宅分布平面导向图设置,完善农村门牌设置,提升地名标志规范化、美观化功能。要加强对地名标志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4.探索地名信息化建设新途径。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拓展以地名查询触摸屏等地名信息化服务新途径。以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为原则,完善各级地名网站、电子地图等公共服务功能为重点,加强网站的日常管理和数据库的更新,着力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地名信息电子政务和公众服务的能力。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传递函数;卫生技术人员;人力资源

study on trend of health professional resources in china  xu wei,liu wenchuan.department of biostatistics,public health college,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harbin 15008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useful inform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polic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ealth education.methods  transfer functionnoise model was used to predict the health professional resource in china based on health professional register data from 1981 to 2006.results  the total number of health professionals would increase year by year in china from 4 719 149 in 2007 to 5 333 518 in 2016.the increase rates of doctors,nurses,examiner and pharmacist in city would be 2.17%,1.79%,1.67%,1.66% each year.the increase rates of doctors,nurses and examiner in the rural would be 0.10%,0.12%,0.14%,but the rate of pharmacist in the rural would decrease with a rate of 2.97%.the average growth rates of chief physicians,associate chief physicians and attending physicians weould 2.07%,3.39% and 1.27%,respectively.conclusion  although the number of health professionals accords with the criterion of the 11th five-year plan,the allocation of health professionals is unreasonable in rural and urban areas.

    key words: transfer functionnoise model;health professional;human resource

    卫生人力培养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要适应社会经济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与政策。在国家大力加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背景下,卫生部对卫生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措施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会同相关部委制定了政策和文件。本文对我国卫生技术人员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为各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卫生人力发展规划提供参考意见。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全国、城市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各类职称人数。全国、城市和农村的人数。卫生总费用和国内生产总值(gdp)等资料均来源于中国卫生部1981~2007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其中2007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为2006全国、城市及农村年卫生技术人员数和200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类职称人数。

    1.2  方法  本研究采用传递函数-噪声模型预测2007~2016年全国、城市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2007~2016年全国、城市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各类别人数及2006~201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职称人数。

    1.3  统计分析  传递函数-噪声模型〔1〕(transfer function-noise model)属于多变量时间序列模型,形式上可以看作是单变量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autoregressive integrated moving average model,arima),和多元回归模型结合〔2〕。单变量arima模型、普通回归模型、自回归模型、分布滞后回归模型以及干预模型都是这种模型的特殊形式〔3〕。本研究利用传递函数模型预测分4个基本步骤进行:(1)模型的识别:通过sas程序的模型识别中得出的自相关系数来判断是否符合平稳序列,如果数据不平稳先对数据进行差分。(2)参数估计:采用sas程序默认的最小二乘法对模型参数进行估计〔4〕。(3)模型的检验:通过模型的残差是否为白噪声序列来判断。(4)人数预测:根据拟合好的模型对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进行预测。采用excel录入数据,应用sas 9.1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2007~2016年全国、城市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预测情况(表1)  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07年的4 719 149人增加至2016年的5 333 518人;全国和城市的卫生技术人 员数在2007~2016年分别以1.23%和1.88%的平均速度增长,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以0.05%的平均速度减少。

    2.2  2007~2016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类别人数预测(表2,3)  从全国的总体水平来看,医生、护士、检验人员和药剂人员人数均为逐年增长,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21%,2.10%,1.35%和0.28%;城市医生、护士、检验人员和药剂人员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17%,1.79%,1.67%和1.66%;农村医生、护士、检验人员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0.10%,0.12%和0.40%,而药剂人员以2.97%的平均速度减少。表1  2007~2016年全国、城市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预测总人数 注:表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截止到2006年,以2007年为起点进行预测。表2  2007~2016年中国卫生技术人员各类别预测总人数注:表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截止到2006年,以2007年为起点进行预测。表3  2007~2016年城市与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各类别预测总人数注:表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截止到2006年,以2007年为起点进行预测。

    2.3  2006~201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职称人数预测(表4)

    高级、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分别以2.03%,3.30%和2.73%的平均速度增长。其中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中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07%,3.39%,1.27%;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和主治护师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4.79%,4.34%,3.65%;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治技师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3.04%,3.69%,3.87%;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治药师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61%,1.12%,3.27%。表4  2006~201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职称预测总人数注:表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截止到2006年,以2007年为起点进行预测。

    3  讨  论

    本研究显示,201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预测总数为5268627人,这与卫生部制定的《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中要求2015年卫生技术人员总数达到526.01万人的标准相吻合。卫生技术人员地区预测结果显示,城市与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分布不合理,在农村人口数高于城市的情况下,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却远远少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数,其平均增长速度远低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增长速度,从而导致农村卫生人力资源严重缺乏,这是目前引发看病难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卫生技术人员的类别预测结果显示,中国的专业结构中依然没有改变传统的“重医轻药”的培养模式,药剂人员数与医师人员数比例失衡,基保城市的药剂人员增长速度缓慢,农村药剂人员更是以平均2.97%的速度减少。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预测结果显示,在数量方面,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的人数均高于主任医师;在增速方面,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人数的平均增速均高于主任医师,表明此种分布状态是合理的〔5〕。针对于目前预测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和医学教育部门在制定卫生技术人员发展规划时,应从总量上控制其发展,从地区结构与专业结构上进行调整,加大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和药剂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娄淑河.利用传递函数-噪声模型表达经济变量间的动态影响机制[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4,11(1):67-71.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传递函数;卫生技术人员;人力资源

study on trend of health professional resources in china xu wei,liu wen?chuan.department of biostatistics,public health college,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harbin 15008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useful inform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polic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ealth education.methods transfer function?noise model was used to predict the health professional resource in china based on health professional register data from 1981 to 2006.results the total number of health professionals would increase year by year in china from 4 719 149 in 2007 to 5 333 518 in 2016.the increase rates of doctors,nurses,examiner and pharmacist in city would be 2.17%,1.79%,1.67%,1.66% each year.the increase rates of doctors,nurses and examiner in the rural would be 0.10%,0.12%,0.14%,but the rate of pharmacist in the rural would decrease with a rate of 2.97%.the average growth rates of chief physicians,associate chief physicians and attending physicians weould 2.07%,3.39% and 1.27%,respectively.conclusion although the number of health professionals accords with the criterion of the 11th five-year plan,the allocation of health professionals is unreasonable in rural and urban areas.

key words: transfer function?noise model;health professional;human resource

卫生人力培养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要适应社会经济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与政策。在国家大力加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背景下,卫生部对卫生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措施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会同相关部委制定了政策和文件。本文对我国卫生技术人员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为各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卫生人力发展规划提供参考意见。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全国、城市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各类职称人数。全国、城市和农村的人数。卫生总费用和国内生产总值(gdp)等资料均来源于中国卫生部1981~2007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其中2007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为2006全国、城市及农村年卫生技术人员数和200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类职称人数。

1.2 方法 本研究采用传递函数-噪声模型预测2007~2016年全国、城市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2007~2016年全国、城市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各类别人数及2006~201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职称人数。

1.3 统计分析 传递函数-噪声模型〔1〕(transfer function-noise model)属于多变量时间序列模型,形式上可以看作是单变量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autoregressive integrated moving average model,arima),和多元回归模型结合〔2〕。单变量arima模型、普通回归模型、自回归模型、分布滞后回归模型以及干预模型都是这种模型的特殊形式〔3〕。本研究利用传递函数模型预测分4个基本步骤进行:(1)模型的识别:通过sas程序的模型识别中得出的自相关系数来判断是否符合平稳序列,如果数据不平稳先对数据进行差分。(2)参数估计:采用sas程序默认的最小二乘法对模型参数进行估计〔4〕。(3)模型的检验:通过模型的残差是否为白噪声序列来判断。(4)人数预测:根据拟合好的模型对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进行预测。采用excel录入数据,应用sas 9.1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2007~2016年全国、城市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预测情况(表1) 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07年的4 719 149人增加至2016年的5 333 518人;全国和城市的卫生技术人 员数在2007~2016年分别以1.23%和1.88%的平均速度增长,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以0.05%的平均速度减少。

2.2 2007~2016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类别人数预测(表2,3) 从全国的总体水平来看,医生、护士、检验人员和药剂人员人数均为逐年增长,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21%,2.10%,1.35%和0.28%;城市医生、护士、检验人员和药剂人员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17%,1.79%,1.67%和1.66%;农村医生、护士、检验人员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0.10%,0.12%和0.40%,而药剂人员以2.97%的平均速度减少。表1 2007~2016年全国、城市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预测总人数 注:表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截止到2006年,以2007年为起点进行预测。表2 2007~2016年中国卫生技术人员各类别预测总人数注:表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截止到2006年,以2007年为起点进行预测。表3 2007~2016年城市与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各类别预测总人数注:表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截止到2006年,以2007年为起点进行预测。

2.3 2006~201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职称人数预测(表4)

高级、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分别以2.03%,3.30%和2.73%的平均速度增长。其中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中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07%,3.39%,1.27%;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和主治护师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4.79%,4.34%,3.65%;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治技师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3.04%,3.69%,3.87%;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治药师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61%,1.12%,3.27%。表4 2006~201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各职称预测总人数注:表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截止到2006年,以2007年为起点进行预测。

3 讨 论

本研究显示,2015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预测总数为5268627人,这与卫生部制定的《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中要求2015年卫生技术人员总数达到526.01万人的标准相吻合。卫生技术人员地区预测结果显示,城市与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分布不合理,在农村人口数高于城市的情况下,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却远远少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数,其平均增长速度远低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增长速度,从而导致农村卫生人力资源严重缺乏,这是目前引发看病难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卫生技术人员的类别预测结果显示,中国的专业结构中依然没有改变传统的“重医轻药”的培养模式,药剂人员数与医师人员数比例失衡,基保城市的药剂人员增长速度缓慢,农村药剂人员更是以平均2.97%的速度减少。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预测结果显示,在数量方面,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的人数均高于主任医师;在增速方面,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人数的平均增速均高于主任医师,表明此种分布状态是合理的〔5〕。针对于目前预测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和医学教育部门在制定卫生技术人员发展规划时,应从总量上控制其发展,从地区结构与专业结构上进行调整,加大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和药剂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娄淑河.利用传递函数-噪声模型表达经济变量间的动态影响机制[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4,11(1):67-71.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社区体育;配套设施;体育场地;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G 80-05文章编号:1009-783X(2012)04-0346-04文献标志码: A

1研究目的

中国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关注公众健康,发展社会体育,促进社区体育的建设,成为体育事业发展的新潮流;但是,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不足伴随大城市人口稠密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桎梏。探讨这个桎梏形成的原因,特别是探讨我国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法律规制及执行状况,可对解决这个问题具有独特的作用。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我国及北京市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相关法律规制,备查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执行力。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查阅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社区体育体育场地建设标准文件,调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相关社区建设规划资料。

2.2.2访谈法

访谈国家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相关部门专家、北京市体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街道文体负责人和基层社区居委会领导。

2.2.3实地调查法

根据北京社区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显示北京“老八区”目前共有城市街道和地区119个,下属的城市社区共有1 905个。本文将北京城八区的城市社区分为4类,即传统社区、单位社区、新型社区和边缘社区,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20个新型社区进行实地调查,见表1。

2.2.4数据统计法

通过运用微软EXCEL 2003及相关统计方法对所获取的调查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

3研究结果与讨论

3.1北京城市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建标准的发展与演变

3.1.1国家职能部门规章的发展与演变

1986年11月,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共同拟定了《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 (以下简称《1986指标》)。这是我国目前尚存较早的一部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参照标准。1993年7月,GB 50180—19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1993指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建设部颁布并于1994年2月起执行。2002年建设部及相关单位对《1993指标》进行了修改,但关于文化体育的配建标准没有变化。2005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编,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并3个部门共同颁布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05指标》)。该指标在《1993指标》的基础上,确定了分级规模和人均用地指标双重控制的指标控制体系,并就用地的统计计算规则、用地类别的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指标在国内首次提出了19个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并根据竞赛规则和社区体育活动的特点,确定了其相应的场地面积指标。该指标无论是在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人均指标上还是项目设置上都较以往有所突破,为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对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其中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见表2。

3.1.2北京市政府规章的发展与演变

1994年12月,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以下简称《1994指标》),《1994指标》中规定了文化体育设施的配建标准,把居住区分为规模居住区(人口为3万~5万的居住区和人口为7 000~1万5 000的居住小区)和非规模居住区(人口7 000以下和1万5 000~3万以及超过5万的居住区)2类(见表3)。非规模居住区的文体设施配建参照规模居住小区的文体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2002年北京市城市设计规划研究院对《1994指标》进行了修改,由北京市政府颁布并于同年9月施行,修改后的指标(以下简称为《2002指标》)。《2002指标》中对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作了修改,即居住区(4万~6万人)、居住小区(1万~2万人)。其中文化体育设施在配置项目上把门球场改为文化广场并在相应的场地面积上有所增加。居住小区(1万~2万人)的文体设施配建指标见表4。

2006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2002指标》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2006指标》),由北京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布并于同年6月起施行。《2006指标》中重新划定了城市居住区的级别,即居住区(人口3万~50万人)、居住区(人口7 000~2万人)、居住区(3 000~5 000人)。这是北京首次提出对居住区(3 000~5 000人)明确规定配套文体设施。《2006指标》中把文化体育设施配建项目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在内容配置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场地面积指标上有所增加。

3.2北京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达标(北京市指标)分析

3.2.1北京市不同年代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状况

本研究将社区按开发时间划分为3个阶段,即1990—2002年、2002—2006年、2006—至今,其依据分别是《94指标》《2002指标》《2006指标》。划分阶段的目的主要是考察和对比相关法规颁布后的具体执行情况。调查结果(见表5)表明,各阶段开发的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均严重不足。

3.3北京市社区配建体育场地设施的法律规制及监管

3.3.1国家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规章差异分析

深入分析表明,国家部门的《05指标》和北京市的《06指标》对居民居住地的称谓,实际上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命名。首先,对居民居住地的称谓,国家部门称之为社区,北京市政府称之为居住区。其次,国家部门的《05指标》和北京市的《06指标》对同样的规模的居民居住地,国家部门的标准高于北京市政府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章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注1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因此,在现行操作过程中只能“二选一”。由于北京市的指标低于国家的指标,即选择了“就低不就高”的政策,并存在“文体一家”的规定,实际上,国家部门的《05指标》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3.4.2现行法规缺少明确的指向性和强制性

1986年,原国家体委会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设部1993年制定1994年2月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具有强制性;但是,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要求被列为“选项”;因此,实际上,这种《暂行规定》《设计规范》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要求的约束力明显弱化。

北京市有地方法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但是,缺乏明确的操作方法与强制执行能力。可以看到,设计指标“文体不分家”,给出的面积指标是“文体一家”,体育场地设施的配置指标不是“硬”的独立指标。如200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中规定:文化活动站60 m2/千人,内容配置规定包括文化康乐、图书阅览;文化广场100 m2/千人,内容配置规定包括户外健身、集会、救灾场所。那么,究竟体育场地设施包括多少,是什么样的设施并没有明确。

3.4.3规划缺失,管理缺位

3.4.3.1主管部门起始规划缺失

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经调查发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总平面图”时,大部分对公建设施用地只作相关规定,在公建设施用地指标中没有对“体育设施用地”作明确的说明,甚至在公建设施配套指标中根本没有预留体育设施用地。

3.4.3.2主管部门过程缺失

在实地调查社区的过程中还发现,不少社区有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但是,在建设过程中,特别是社区居民入住后,这些场地设施却不见踪影,多被占用或改为其他用途。笔者在访谈中发现:居住区在建设的过程中,一般由多个建设单位来完成,由于体育场地设施属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各建设单位都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更大利益,尽力回避体育场地设施的配套建设。由此导致,在原规划中存在的体育场地设施逐渐丢失,还无法追究责任的现象。

3.4.3.3主管部门缺位

2000年,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施行的《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中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然而在研究调查中发现,居住区的规划与建设从项目选址、立项、规划、建设一直到验收,所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国土资源局、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卫生局、消防局、园林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一个主管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却没能参与居住区配套体育场地的竣工验收(实际在起始审批中也没能参与)。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我国相关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法规不断发展,不断细化。

2)北京市新型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有相关法规依据;但是,由于法规指向性不明确,导致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从源头规划上就显得“弱势”。

3)北京市体育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管的“被动缺位”,建设法人的更换,使新型社区建设过程中,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逐渐递减(还无责任可纠),多数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不达标。

4)北京市政府对建成后的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不力,使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4.2建议

首先,通过立法程序,确保《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得到进一步明确、有效执行。其次, 通过法律程序,保证体育行政部门进入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及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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