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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论文范文

非公经济论文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生产以及以小生产为特征的私有制经济问题有过基本的设想和论述。他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应“一步一步地夺取”,而不是历史上的一次性行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度,更需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知,个体小生产或私有经济的存在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在生产力水平还没达到消灭私有制的条件下,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资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利用外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怎样利用外资,列宁根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具体情况,提出要通过借款、租让制、与外资(外商)合办企业等形式,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最初探索者。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若干思想。其中,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对后人的探索乃至今天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从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从当时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实际出发,思考生产关系改革的经济建设的思想轮迹。由于历史的局限,的这些经济建设的思想虽然没有付诸实施,但对今天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不仅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在内的经济类型。它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并且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形成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是指劳动者在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一种私有制经济,不具有剥削性质;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外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建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自经营的经济。

(一)个体劳动方式的存在是基本原因

诚然,个体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应该是生产力。生产力的变化是个量的概念,生产关系的变化是个质的概念。能够使生产关系发生质变的生产力,不是生产力发展的一般变化,而是生产力量变到一定程度后,使生产关系所依存的实体形式即劳动方式发生变化,才能使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所以,个体经济存在的必然性,不直接是生产力,但又离不开生产力,直接的决定作用是个体劳动方式。个体劳动方式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社会化生产还没有发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和方面,也就是说,不但是某些领域或行业基本上还是非社会化的生产,而且在基本上社会化生产领域或行业中,也还有落后的生产力与其并存;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使个体劳动方式不能存在的程度,个体经营的不少领域已经不完全是以手工工具和手工劳动为基础,而是采用了不同程度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并越来越以现代化的技术为基础。由此可见,只要还存在个体劳动方式,尤其是独立型的个体劳动方式,个体经济就不可避免地要存在下去。

(二)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根本原因

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指在现阶段劳动力既不完全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而是具有部分公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性质,在这两种所有中,部分个人所有是主要方面。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劳动力的部分私有正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要痕迹之一。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主要是由个人或家庭支出的。劳动力的归属问题,主要应根据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训练费用由谁支出来决定:如果这个费用是由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劳动力就应归个人所有;如果这个费用是由社会和个人共同支付的,那么劳动力就具有社会和个人双重所有的属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劳动力的自产费用和训练费用兼有国家支付和家庭支付两种形式,而且家庭支付占绝大部分。因此,劳动力的归属关(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私营经济的产生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我国私营经济的产生与存在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核心,是承认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而且还呈现为落后性和不均衡性,在客观上,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同时发展,这就为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现阶段,个体经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并发展是私营经济产生的客观条件。个体经营者还不愿意走合作经济的道路。个体工商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联合走集体经济的道路。应该说,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目标的一种形式,特别是农村,可以说也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外在经济条件的动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自由购买。而能否自由地购买到所需要的劳动力是私营经济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资本只有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私营经济的生产过程才能正常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我国对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与改革,逐步给予了农民自由选择职业和进行要素流动的自利。从而推动了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五)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效补充

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的条件下,私营经济的财产组织形式更符合投资者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和施展个人经营才能的要求,而这正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的内在动因。获取个人经济利益,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动因。只要客观条件还没有达到使其不能存在的时候,这一动因制约个人经济行为的作用就不会消失。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还具有很强的谋生手段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个人经济利益在个人经济行为目标中仍然处于基本动因的地位。尤其是在农村,人们对消费利益的追求必然转化为对财产利益的追求。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自身利益,也是对国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实践证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要对它们鼓励和支持,又要对它们进行引导。要放宽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环境、加以积极扶持,并且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

2.《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解决我国现存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专门下发了旨在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其中尤其涉及到大量的经济法问题,因而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略为解读。 一、发展“非公经济”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 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进“非公经济” 的发展?这可以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层面,存在着多个“二元结构”,其中,“公私二元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赖以展开的一个基本假设。借助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益与私益、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法与私法、国家与国民等多重“公私二元结构”,可以对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作出有效的分析。 例如,从上述并未穷尽的多重“公私二元结构”来看,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差异,主要在于所有制或投资主体之不同。事实上,两类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提供的都是私人物品,因而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经济;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都会通过其私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私益,因而都是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方面,都应当有公平竞争机会。 可见,从“公私二元结构”来看,两类经济其实都属于市场经济或称私人经济,只是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才产生了所有制上的差异。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投资主体的差异,不应当构成市场竞争的阻碍因素。同时,公有制经济不是公共经济,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职能,而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职能,因此,不应当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等同于或类比于政府,并以此将其同“非公经济”相区别,否则,与现实情况亦不相符。 从上述“公私二元结构” 的基本假设来看,既然两类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则其在市场行为方面的基本法律待遇,就应当是无差别的,这也是私法上的“主体无差别”假设的一个基本体现。而现实中的各类制度差异所造成的两类经济主体在法律地位、法律待遇、经济能力上的差异,是私法本身无法解决的,它恰恰需要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类公法来予以调整。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主体差异性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不公平等问题,正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 基于“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认识到:两类经济实际上都是营利性经济,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或相关利益,两类经济作为私人经济,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平等地展开竞争,因此,当某类经济在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应当通过国家的推进,通过经济法等法律的调整,来使其实现基本的法律待遇或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上述认识,有助于从经济、法律的角度,转变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 此外,借助于上述的“二元结构”的分析方法,可以进一步认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领域,也存在着一个二元结构,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但像其他的各类“二元结构”一样,两类经济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并由此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对于发展受到限制的“一元”,就需要通过鼓励、支持、引导,来促进其发展,确保在整体发展上的实质公平。而积极的鼓励、支持、引导,正是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的体现。对此可以从制度特征的角度做进一步分析。 二、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特征分析 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许多制度,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而这两大特征也正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这说明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体系中,需要和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制度,因而可以从经济法的两大特征的角度,去认识发展非公经济的相关制度的特殊性。 为什么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要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由解决问题的需要决定的。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各类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制度,由于旨在解决非公经济的发展问题,特别是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待遇问题,因而制度的内容必然要围绕“经济”来展开;同时,要有效解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在法律待遇上的实质不平等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过大、市场失灵等问题,就必须从“节约”整个社会成本的角度,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赋予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权利,从而有效地推进非公经济地位的改善,以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更加“经济”。这些都会使发 展非公经济的制度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其实,从这个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经济”的角度来看,基于相关的经济规律,基于经济发展的互赖与互动,基于各类经济的“比较优势”,一个国家既不能单纯地只发展公有制经济,也不能单纯地只发展非公经济,而必须考虑两类经济的适当比例、规模和效率,为此,就必须有效地运用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以及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进行有效的平衡、协调,促进两类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以在整体上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体现经济规律,反映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的过程中,相应的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就必然会体现出突出的经济性,从而使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突出的经济性的特征。 此外,为了实现发展非公经济的目的,各类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在具有上述的经济性的同时,还会具有突出的规制性,即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这也是发展非公经济制度的突出特征。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本身就体现了对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的规制,从而也使得各类具体的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规制性。如前所述,这种规制性在《意见》的标题上所表达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这“六字真言” 上,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 与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的两大特征一样,发展非公经济的具体制度所体现出的经济性,反映了此类制度所需解决的经济问题、所依据的经济基础、所确立的经济目标,以及所运用的经济手段,而这些经济内容因其已被“法律化”,从而成为此类制度内在的组成部分。此外,在上述制度中所体现出的规制性,则主要映射出针对非公经济领域的特殊问题所运用的特殊调整手段——基于推进发展的需要,这些规制性的手段更主要地是积极的鼓励、促进,即如宪法条文和意见标题上所表达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而监督和管理则是辅助性的,是为推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服务的,这同一些传统法律制度惯用的消极的限制和禁止的调整手段是不同的。 事实上,在《意见》规定中流露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特征是较为鲜明的。例如,在放宽市场准人条件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这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国家在新时期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以及由此所确立的新的经济政策,都已经有所体现。其中,放宽市场准人条件,体现了新的竞争政策,这样的竞争政策不仅有助于非公经济获取平等的、公平的竞争机会,而且对于激活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潜能,对于在竞争中实现各类经济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也体现了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在非公经济领域的新发展,相关的财税优惠和金融扶持措施,在那些具有经济法性质的“促进法”制度中是经常被采用的。从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具体规定来看,各类“促进法” 的核心,实际上是对“弱势”一方予以特别的激励,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可见,诸如《意见》之类的各类发展非公经济的“促进性”规定,都有着较为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上述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各类具体制度中,还会进一步体现为政策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类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应地,各类政策的协调也非常重要。这种协调在《意见》中也有体现。而之所以会有突出的政策性,还是与两类经济的差异直接相关。 “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现实的经济能力、法律待遇等方面的差异,也就不可能有对非公经济的单方面的促进,也就不可能体现出制度上的“政策性”。同时,正由于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是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度化”或“法律化”,因此,应当像注意相关的政策协调一样,做好各类具体的制度的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整体功用,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制度目标。 三、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目标与经济法的宗旨 发展非公经济的各类制度的总体目标,都是通过直接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来促进各类经济的整体发展,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应当说,发展是核心目标,通过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特别是各类不均衡的问题,是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各类制度的基本任务。这些目标与任务,同经济法的宗旨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从前述的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来看,为了满足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需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需要在私人经济领域里,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了实现各类经济的发展, 就需要通过一类具有经济性和规制性制度,来审时度势,适度调制,进行经济性的规制,从而确保实质上的均衡,实现包括非公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由于上述具有经济法特征的制度,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因此,发展非公经济的总体制度目标,同经济法的宗旨自然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然可以透过经济法的宗旨去认识其制度目标。 与前述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相一致,经济法上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衍生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矛盾产生了市场失灵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经济法所需要着力解决的。经济法的宗旨,就是通过其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来看,非公经济所面临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待遇问题,特别是市场进入壁垒过高、交易成本过巨,财税金融等领域的政策性歧视等问题,是单靠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而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由新型的制度去解决,必须由政府通过其特别的制度安排,来推进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因此,从所面对的基本矛盾、基本问题以及调整的基本目标来看,经济法与发展非公经济的许多制度是一致的,从而使这些具有一致性的制度,可以归入经济法制度之中,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其宗旨,需要两类最重要的制度,即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而这样的“二元结构”,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中也存在。如前述《意见》中涉及到的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的制度,以及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度,就分别对应于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法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制度。之所以要在《意见》中着重确立这些制度,是因为要实现前述的发展非公经济的目标,就必须要有这些制度。 事实上,为了实现发展非公经济的目标,国家确立了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制度调整手段,而这些手段,需要具体体现为法律化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等诸多政策及其手段,在《意见》中所列举的36条“意见”,大都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目标,同经济法的总体宗旨都是暗合的。因此,对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和执法等,可以从经济法宗旨的角度去检查和检验,这对于提高此类制度的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均有裨益。 四、非公经济主体权利实现的经济法保障 非公经济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法律权利,其中有许多都属于经济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都需要经济法的保障,例如,非公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经济法上的公平竞争权、财税优惠权、金融扶持权,以及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对策权等。这些权利,在《意见》中也都程度不同地有所体现,它们都需要经济法的制度保障,需要同相关的经济法制度配套,惟此才能得到有效实现。 例如,《意见》对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实际上主要是一种类似于反垄断的制度安排,它使得非公经济主体同公有制经济主体能够在各主要领域里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从而使其公平竞争权能够得到承认和保障,这与经济法上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精神也相符。应当说,对于非公经济主体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的放宽,是史无前例的。例如,在资金投向上,过去一般不可能涉足的领域,如军工,以及金融等重要的经济领域或社会事业领域等,非公经济主体都可以像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参与竞争,这体现了对非公经济在市场竞争方面的实质公平的一种考虑。但是,仅有《意见》中的“意见”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把它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意见”得到尊重和落实。 此外,在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方面也是如此。虽然从促进发展的角度来看,非公经济主体可以享有财税优惠权、金融扶持权,但无论是预算专项资金或者相关基金的设立,还是具体的税收优惠的安排;也无论是在信贷、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支持,还是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推动,都不是仅靠《意见》的“号召”或“要求”就能实现的,在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下,在部门、行业和具体单位都有其独立利益的情况下,还尤其需要有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支撑。 另外,对于非公经济的发展,国家除了鼓励、支持以外,还要予以有效的引导,使非公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素质,同时,还要对相关主体加强监管。根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 这些都涉及到经济法上的问题。与此同时,尤其应当注意保护国民的基本财产权,因此,诸如非公经济主体的拒绝乱收费或拒绝摊派之类的拒绝权,[12]也是应予确立和保障的。 除了在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上要作出相应的配套性规定,以更好地定分止争以外,还应注意在具体实施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灵”问题。如前所述,确立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意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因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制度约束或制度限制问题,单靠非公经济主体自身的力量有时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政府的推动和促进,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就显得非常重要。但在政府推定的过程中,政府失灵的问题同样可能发生。因此,《意见》的实施,不仅需要经济法具体制度上的配套,也需要政府在执行上的有效落实,即要有一套好的实现机制,以免在诸多的博弈中减损制度的实效。 五、简短的结论 对于在发展非公经济的《意见》中所包含的大量经济法内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经济法解读。本文所选取的几个解读的侧面,涉及到如下考虑: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有助于转变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基于经济法的特征,有助于理解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特征,尤其有助于理解为什么要运用鼓励、支持、引导等具有经济性、规制性的手段;基于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理解发展非公经济制度的具体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应当进行的制度协调;基于经济法上的权利结构,有助于理解为什么非公经济主体的权利实现,需要经济法制度的配套保障,需要政府的有效执行。 全面地理解上述密切相关的各类问题,有助于旨在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同时,也有助于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或者其他制度措施的配套,从而有助于推进各类经济的协调发展。 「注释 即国务院于2009年2月24日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可参见拙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存在着一些经济实质的共通性,也存在着一些法律形式上的差异。对于此类问题,经济学领域有一些具体的研究,可参见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l1期。 经济法的规制性的特征,体现为经济法的调整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其中,积极的鼓励促进是许多传统法所缺少的。 国务院的36条意见共涉及七个方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这两个方面,就占了19条,且放在最前面,足见其重要。 如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以及菲律宾的《出口促进法》,日本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泰国的《投资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等,都要体现政府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和促进。 可参见《意见》的第七大方面,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 政策性本身就是现代性的体现,是现代国家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职能在相关制度上的重要反映。参见拙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 参见《意见》第九至十三条。在财税、金融领域法定原则非常重要,因而有些方面,可能还涉及到相关法律规范的存废兴替,因此,并非提出《意见》就能解决问题。 可参见《意见》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这些方面,主要应防止非公经济发展中的消极方面,以更有效地、更全面地进行规制。 [12]参见《意见》第三十三条。该条尤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张守文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一)“非正式沟通”在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意义非正式沟通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种沟通方式。这种方式利于受教育者更好地接受教育内容,强化受教育成果,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1.“非正式沟通”促进受教育者对教育内容的理解和接受。非正式沟通摆脱了正式沟通的刻板模式,由原先单纯的思想观念的传达与灌输,枯燥乏味的理论说教转化为一种宽松的沟通环境和轻松的氛围,通过非正式沟通的更灵活的方式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传授给受教育者。比如: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中,非正式沟通一般采取组织受教育者参观博物馆、革命圣地等,身临其境,感同身受,通过这种无形的渗透而取得的教育效果要比单纯的课堂灌输生动得多,也更容易被接受。2.“非正式沟通”能够密切教育双方的人际关系,缓解人际冲突。非正式沟通灵活的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轻松,有利于沟通对象更真实地展现自己,沟通者就可以根据沟通对象的个性特点进行更深一步地了解和沟通。而且这种沟通方式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只要沟通双方彼此有相互交流的意向,就可以不拘时空地进行沟通,程序简便,可以弥补正式沟通的刻板与迟缓。非正式沟通淡化了教育痕迹,加强了交流,使沟通更融洽。

(二)“非正式沟通”在青岛市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应用状况近年来,青岛市委统战部门与工商联组织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非公经济人士的实际需求,破除传统管理控制模式的束缚,以非正式沟通为突破口,推动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更贴近实际,更加富有时代感、针对性和时效性。具体做法如下:1.打造“非正式沟通”的长效平台。青岛市在总结先进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了多个非正式沟通的长效平台。一是以地域或行业为纽带创新工商联组织模式。以地域或行业为单位把执委进行分组,每组约30人,推荐一个热心工商联工作的企业家担任组长,并确定由工商联驻会主席和各处室牵头协调各组的工作。各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组织各类活动,既可以及时传递和共享政策和信息,促进彼此的交流和合作,也可以增进团结和友谊,提高企业家的组织意识。这种模式的实践成效十分明显。二是以志趣爱好为纽带成立各种联谊性组织。先后成立了高尔夫球俱乐部、羽毛球俱乐部、女企业家沙龙、青年企业家商会等组织,通过兴趣爱好和共同话题把非公经济人士凝聚在一起,为沟通交流提供了机会和场合,也为非公经济人士身心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三是以实际需求为纽带组织开展主题性活动。如经常举办各种主题沙龙活动等,非公经济人士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愿参与,从中获得相关的知识和信息。2.拓展“非正式沟通”的灵活渠道。青岛市积极拓展非正式沟通的渠道,把会议间隙、社交聚会、外出考察、企业调研、学习培训等都作为非正式沟通的平台,利用一切机会有目的地引导话题,传递相关信息。3.创新“非正式沟通”的信息载体。网络是深受科技型人才和青年企业家欢迎的沟通平台,也是运用最频繁的平台。青岛市针对这一特点,先后开通了非公经济人士QQ群、建立了短信平台,并把手机报的编报工作提上议程,搭建起非公有制组织与成员,以及成员与成员之间相互了解、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的渠道和途径,使政策解读、信息交流、建言献策、民主监督、民意反映等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使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思想政治工作联动、协调发展。

(三)“非正式沟通”在青岛市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应用中存在的不足1.对“非正式沟通”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不够,过分依赖正式沟通。很多同志对非正式沟通的认识停留在感性层次,甚至存有片面认识。认为非正式沟通中餐叙就是和企业家们吃吃喝喝,考察就是带企业家们游山玩水。实际工作中还依然大量依赖行政工作手段来做思想政治沟通工作。尽管组织的规则和程序保障着沟通的权威性,但是也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沟通的深化。这种由上到下的沟通视角,实质上是对非公经济人士一厢情愿的灌输,很容易使其产生抗拒心理,势必影响沟通效果。2.“非正式沟通”的实施者即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非正式沟通中,教育者面对的是一个教育群体,由于受教育者本身层次不同,情况各异,这就要求教育者本身要知识全面,灵活应对。这必然给教育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要保证非正式沟通的效果,增强教育者自身素质已经成为思想政治教育中非正式沟通亟待解决的问题。3.“非正式沟通”作为正式沟通的辅助效应不明显。非正式沟通是现代管理理论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沟通方式不仅可以节省很多时间,避免正式场合的拘束感和谨慎感,还能使许多长年累月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轻松的气氛下得到解决,减少团体内人际关系的摩擦。更为重要的是,它极易被人们接受,因此也更容易将他们的无限潜能引爆。但目前,青岛市对非公经济人士的非正式沟通工作还没有发挥出作为正式沟通的有效辅助作用,原因在于这一方式还没有发挥本身固有的积极作用,因而显得效果不佳。

二、“非正式沟通”在青岛市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推广与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非正式沟通”的正确认识非正式沟通不受层级影响,不受时空限制,随时随地都可以沟通,具有无法禁止的特点。通过这种沟通途径来交换或传递信息,常常可以满足个人的某些需求。例如人们由于某种安全的需求,乐意探听有关人事调动之类的消息;朋友之间交换消息,则意味着相互的关心和友谊的增进,借此更可以获得社会需求的满足。这种消息对于组织成员来说,往往是他们最感兴趣可又是最缺乏的消息。因此,我们不仅要正视而且还要重视非正式沟通的现实存在。

(二)积极消除“非正式沟通”的负面作用非正式沟通是正式沟通的有效补充,但是如果运用不当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要尽量化解其负面作用。1.排除“非正式沟通”中传播谣言的根源。非正式沟通中的信息来源非常多元,无法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小道消息、谣言是其中典型的两种。这些负面信息的传播,往往带来不良后果。因此一旦发现要及时查找、排除传播谣言的根源,尽快明确表达组织信息,以消除组织成员的不安全感。2.提高组织成员的自身素质。加强提升组织成员的素质,提升其自律能力与判断能力,有效及时地识别小道消息的真伪,及时阻止谣言的传播。3.畅通正式沟通渠道。小道消息与谣言的传播,往往是因为正式沟通渠道堵塞造成。因此阻止谣言和小道消息的最好方式就是建立畅通的正式沟通渠道,一旦组织中有类似消息传播时,及时通过正式渠道真实消息,谣言自然就会得到有效排除。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体现这项方针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1),便是当前一项重要的课题和迫切的任务。通过参与调查研究,考察相关的经济运营、制度变革、发展需求情况,对其作出如下分析并就其改善途径提出建议。 法制环境是非公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 近十几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目前已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创造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有些省市还远高于这个比例;为一大批人提供了就业岗位,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税收贡献逐年增大;增强了市场活力,逐渐造就多元竞争的发展环境;适应了社会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满足社会物质文化需要的能力,推进了市场繁荣。 在现实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重要力量,它不是凭空形成的,而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日渐宽松、日渐改善的法制环境作为必要的保障。这个法制环境有四项重要的体现:首先是宪法几经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宪法原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第二是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最具权威性的是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其发展铺设了宽广的法律大道,是非公有制经济赖以存在和延续的法律总框架。第三是以宪法原则为依据,十多年来陆续制定了一批体现基本经济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促进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法律。比如,从以所有制立法转变到以责任形式、投资形式立法,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据以构建多元的市场主体;逐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度,日渐确立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律原则;坚持推行市场的公平竞争,逐步形成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优胜劣汰的法定规则,这些法律规范的确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清除了许多制度性的障碍。第四是逐步形成了一批传导宪法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制度、具体运作体制、具体管理方式,直接影响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有些地区、有些领域营造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为宽松的环境,激发和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收到了成效。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涉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达四十多部,行政法规、法规更是数以百计,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资源配置、生产要素使用、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等多个方面,创设制度,建立秩序,排除障碍,鼓励发展,有步骤但又是积极地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关系,营造能促进这种发展的法制环境。 当然,这样的法制环境形成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融合在一起的,现实的发展推动着法制建设,法制的建设又为发展提供保障并促进进一步的发展。历史的经验证实,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在一个日渐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制环境中实现的,而实践也表明,一个从基本面能起促进作用的法制环境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必不可少的保证条件,应当充分重视这个环境的形成和改善。 营造更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在我国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在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实施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不但要有相应的经济、技术措施,而且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营造更有 利于其发展的法制环境。这个环境简单地说,就是指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诸多制度性因素综合形成的外部条件。或者进一步地说,这里所指的法制环境是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创业、运营、发展、权益保护等有密切关系的,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或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外部条件,它能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或者有直接影响。法制环境的这种特性,包括其内涵与表现形式,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外部条件的需求,对国家管理职能给予支持、保护的依靠,对其内在发展需求转化为发展现实的期待。这些都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有国家的支持、引导,而国家的政策方针则需要演进为具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第2页)。也可以说,这是实施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 当前,营造更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制环境,应当树立的观念和应当遵循的原则为:一是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和多层次的现状出发,立足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来对待所有制问题;二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发展生产力的基本所有制形式,两者不是对立的;三是应当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四是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共同的规则,同样地受法律保护;五是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六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事业,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条件。总之,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第2页),是坚持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消除生产力发展的羁绊,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按照上述的观念和指导原则,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第2页),应当具体到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建立鼓励、支持创业的机制,为多种所有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激励人们创业的积极性,消除由所有制造成的创业制度方面的障碍。 2、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地位,不以所有制的不同论高低,不因所有制的差别而受到歧视,实施差别待遇。 3、各级政府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按各自的职能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政企分开,建立提高市场效率的机制。 4、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确立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所需的优化资源配置的体制以及有关的调整、组合制度。 5、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公正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让合格的各类主体有机会进入市场竞争的领域。 6、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从制度上破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保障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各类企业在统一的大市场中参与竞争。 7、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环境,各类市场主体按各自条件自主配置生产要素。 8、各种所有制的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形成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受法律保护的环境。 9、形成鼓励、支持社会各种人才在各种所有制之间自由流动的制 度,各显其能,公正地承认他们获得的成果,不因所有制的不同从制度上给予不公正的待遇。 10、形成鼓励、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对外投资 的体制,有机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11、推进形成公正执法的环境,对各类市场主体和当事人,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域都公平对待,遵循非歧视原则,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不以保护某一种所有制的权益而损害另一种所有制的权益为代价。 12、形成以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结合为基础的,有助于维护法律环境的观念和原则,如法制观念、共同发展观念、公平竞争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消除差别待遇原则等。 以上十二项内容是根据已有经验和现实需要列举的,虽然还不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全部内容,但也力求反映其发展的基本需求。在营造这样的法制环境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另立一套行为规则,另行制定若干从所有制出发的法律法规,而是应当强调一体遵从反映国家意志的共同行为规则,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对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也并不是企求去违背发展和解放生产力的宗旨,以一种差别待遇代替另一种差别待遇,消除一种制度性障碍的过程中又造成新的制度性障碍,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当然,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就某些与所有制有关的特定的事项由国家立足整体利益统盘考虑,制定法律法规,这也是并行不悖的,总的目的是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当前法制环境不适应的九种表现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从而在肯定发展成就,感受一个较为有利于发展的环境的同时,又根据党的十六大的方针以及对进一步发展的期待,审视当前法制环境中不适应之处,就是一种发展的需要,并且在对这个法制环境的内涵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更有助于寻找差距,促进改善。 现实中反映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不适应主要表现于下列九个方面: 首先,在能对法制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观念上有一些是不适应的,比如,对基本经济制度认识模糊,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偏见,以所有制划线论高低,思想没有能从所有制的羁绊中解放出来,观念上的滞后导致缺乏冲破制度性障碍的勇气,从而影响法制环境的营造。 其二,在一些领域、一些制度中仍然留有歧视性的规定,相同的事情、相同的行为,因为所有制不同就实行不同的待遇,比如税收、技术改造、财政支持方面都有事例。 其三,对非公有制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律保护力度不够,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不完善,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情况较多,乱收费、乱罚款,自立名目伸手索要钱财,而一般的非公有制企业处于弱势,难作拒绝。 其四,市场准入不规范、不透明,对非公有制经济限制较多,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市场准入范围不一样,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等领域,对非公有制进入擅自设立禁区,增大难度。 其五,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缺乏具体的制度保证,甚至从制度上限制了平等使用,在生产要素的流动、配合上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比如在资金融通、土地使用等方面都还难以做到实际上的平等使用。 其六,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仍有不少障碍,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仍存有束缚公平竞争的陈规旧习,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干扰建立全国开放、统一的大市场,往往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竞争中求发展。 其七,执法不公,随意性大,一些执法活动中,未能使各类企业享有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权利,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当事人,会在执法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与之相联系,还有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更易于损伤以非公有制居多的中小企业。 其八,一些政府机构行政干预过度,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环节繁杂重复,有些审批条件是针对所有制而设立的,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压抑了运营活力。还有些是该管的不管,公共 服务职能不到位,应当有作为的而不作为。 其九,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缺乏职业道德,不讲诚信,不尽社会责任,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自身的形象,招致社会的指责,降低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任程度,为营造促进其发展的法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应当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在营造这个环境的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在积累,而不适应之处会逐步显露,这是发展的轨迹,消除不适应部分,排除制度制定和实施中的弊端,将是进一步发展非公经济和推进法治进程的当务之急。 改善非公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十二条途径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前提,衡量这个法制环境的基本标准为,它是否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适应,或者说它是否具体体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根据这样的前提与要求,所要努力的是积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第4页),完善更富有活力的、更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机制,完善相关的制度。当然,在作这样的努力时,大力倡导转变作风、更新观念是必不可少的,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它还不能代替法制环境的营造、制度的建设,包括制度的创新和消除制度性障碍。最佳的方式是作风、观念的倡导与扎实具体的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有效地传导宪法原则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第4页),当前应当考虑的途径是: 1、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现有的规范企业三种基本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 2、坚持实施政府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形成相应的制度,对现有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歧视性的规定及做法尽快清理,废除陈规,创立新制,管理经济的各项举措立足于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3、积极营造鼓励创业的机制,特别是扶持以非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者创业,建立创业服务体系,提供便利,加强引导,方便设立,不在法定的条件外设置障碍、增添审批事项,从发展的起点上即改善环境。 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市场准入标准依法制定,公开透明,有关技术、质量、环境、安全等标准,各种所有制企业同样执行,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等领域严格执行法定的准入条件,消除地方、部门以至于个人设置的壁垒。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市场准入方面各种所有制应当有同样的待遇。 5、完善对各种所有制财产一律依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所有制经济对各种企业形式的投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在各种经营中取得的合法经营成果,都在法律上予以同样的保护。出于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非公有制财产的,应当建立法定的制度,依法进行,给予补偿。财产权的保护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关键部分。 6、采取法律举措,遏制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首先强化法律手段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禁止摊派,限制自立名目向非公有制企业伸手要钱要物。从制度设计上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严格防止一些机构滥用公共权力为小团体利益而侵害非公有制经济。 7、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解决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比如,完善担保制度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能力,支持解决贷款难问题,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社区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人才流动机制,引导人才进入各种所有制领域等,这些都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法制环境应有的内容。 8、完善已有的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包括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扶持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些法律中已确定的平等竞争的原则,应当有可操作的制度保障;某些有利于推进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措施,需要明确实施途径,完善操作机制。 9、营造公正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增强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安全感、稳定感、信任感。在执法活动中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为非公有制经济排忧解难,对各类企业和当事人平等对待,依法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正常运营,不受侵害。 10、政府依照法定职能处理与各类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关系。维护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权益,企业有权依法选择企业形式、管理形式,有自主经营和投资决策权,政府不应违法干预甚至替代企业作出相关决策。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很不平衡与多层次,其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只要是法律所允许的,就防止过度干预,并承认其合理存在。 11、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在规范中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质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仅需要改善外部条件,而且需要自身增强运用这种条件的能力,适应发展环境的变化。各类企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不应企求是非公有制经济而有例外,只应自觉地纳入法制轨道,立足于社会,参与公平竞争。 1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这是当前改善法制环境的重要因素,也是维护良好法制环境的重要条件。凡是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执法人员,都应以两个“毫不动摇”作为行为准则,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为发展社会生产力作出贡献。 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第5页),还有若干内容会随着外部大环境的变化和内在发展要求的显现而提出,这个环境是应当经常受到重视的,在努力改善中会变得更好。 卞耀武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受自身条件的约束,融资难始终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在经济危机不断加重的形势下,尽快帮助中小企业度过寒冬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此,我国不仅要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还应不断创新融资方式,更好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关键词】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毋庸置疑,中小企业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价值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50%,上缴税收占国家税收总额的一半左右。中小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这些中小企业中相当部分为非公经济,往往由于企业自身信用度不高,偿债能力不强等原因,使得企业资金来源较少且融资规模有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随着国际经济增速放缓、国内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在资金方面更加捉襟见肘,运营举步维艰。

一、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停关数量多于新增数

据调查,广东省2008年1-10月关闭的企业约有1.5万家,同期新增仅有3200家。吉林省1-11月关停中小企业2.3万家,占全部中小企业的8%,同期新增中小企业1.7万家。海南省50家重点企业中有2家停产。

(二)微利经营,限产情况普遍;海外订单减少,经营困难

由于国际和国内市场需求减少、原材料价格上涨和用工成本上升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大量在产中小企业产能利用率不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采取减产、停产和裁员、减薪等办法来应对生存危机。吉林省有30%的中小企业开工不足,江西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有70%约4000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产措施,有11%左右的企业出现亏损,亏损额同比上年增长了1.5倍。海南省的50户重点企业中有6家出现减产。

(三)资金困难未见明显缓和

企业融资需求较大,融资困难现象依然普遍。多数企业缺乏资金,无法扩展市场、转型或创新,甚至因资金链断裂而关闭。虽然我国已出台多项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紧缺问题,但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可抵押的不动产,融资仍然很困难。有些地方组建了一些担保公司,但由于缺少担保金,能够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数量是有限的。

二、中小企业运转难的主要瓶颈问题

(一)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1.近年来,由于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价格不同幅度上涨,企业生产成本随之上涨,部分中小企业技术水平不高,只是微利经营,且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不强,无法灵活运转资金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近7%-8%的小企业停产倒闭。2.部分外销型企业出口订单大幅减少,内销不畅,产品积压,最终导致企业停产关闭。外贸企业原本利润水平就较低,受人民币对美元大幅升值的影响,大部分采用美元结算的出口企业利润下降,已经无利可图。3.税负加重。企业所得税从15%调整至25%,有些行业出口退税率下降,使得企业利润下降。新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企业员工工资和社保医保标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工成本的提高加剧了企业的成本压力。

(二)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

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或直接融资难的最根本原因和最大障碍是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和信用。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较大比重,技术水平不高,利润较低,偿债能力不强,企业信用度不高。一旦出现产品销路不畅,资金回笼慢,就会难以运转。有限的资产难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大幅提高技术水平;在面对较大的经济困难时,往往“中变小,小变无”,银行贷款风险较大,难以积累良好的信用度。

三、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应当逐步建立包括政府、中小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在内的股份制信用担保基金,扩张基金规模,用股份制运作理念在公司内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发展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积极组建各地中小企业担保组织,指导信用担保机构盘活担保存量,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担保能力。

(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要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风险状况,可以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更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另外,中小企业规模不同,对待风险的态度及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也不相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创新融资品种,以应对不同层次企业的需求。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已创新出一些新的融资品种:1.随借随还循环贷款。针对有适合抵押或担保,现金回笼较快的企业,推出手续简便的可循环贷款,方便了中小企业的申请、办理。2.配对组合联保贷款。这种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借款人缴纳一定保证金,组成互助的联合担保小组,相互提供贷款保证担保,更多地依靠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和约束。3.动产抵押盘活资金。是指缺乏普通抵押资源、有短期融资需求的小企业可以将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商品、原材料及设备等动产向银行抵押,也可用国债、存单等进行质押,以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贷款带有典当的性质,但贷款利率远低于典当利率。

(三)其他融资方式

1.推动中小企业转换融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可以面向居民个人推出措施,增强中小企业对社会资本的直接吸纳能力,拓宽中小企业资本、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可以在中小企业间相互投资持股,提高中小企业资本率,使中小企业之间优势互补,形成新的资本运营机制。

2.大力发展民间融资,并逐步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民间融资与银行信贷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相互竞争或替代的关系,而是由于各自优势的存在,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当前民间融资的现状:(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2)民间借贷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多数通过“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以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象。(3)民间借贷特有的优势。民间借贷能满足中小企业“短、快、灵”的要求。无需抵押或是繁杂的手续,当出现资金紧急缺口时,民间借贷就会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4)民间借贷的利率。目前,民间融资利率大多数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借贷利率,这也正体现了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

尽管融资户利用民间融资比较及时、方便,但由于缺乏金融法律法规的保护,尚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做到:首先,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正式承认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化。2008年以来,我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而合法的利率的出台有利于打击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其次,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还应加强管理,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不断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等。

3.创新融资方式。网络信用已经在融资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成功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创了一条新的道路。阿里巴巴是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企业,并不是金融机构。从1999年开始,阿里巴巴率先建立了电子商务诚信体系。2000多万中小企业在阿里巴巴网络贸易平台上创建的网络交易信用和阿里巴巴自身建立的贯穿贷款过程前、中、后的一套风险控制体系,使银行看到了业务发展的契机。到2009年,有超过8家银行参与阿里巴巴的中小企业融资计划,中小企业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获得的融资金额预计将超过60亿元,贷款省份将扩大到广东、江苏、山东以及上海等地。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其相比一般企业债券的优势为:(1)发行主体是多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构成的集合体。(2)对单个企业的信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的要求较低。(3)发行费用相对较低。相比银行贷款的优势为:(1)投资者较为广泛。(2)融资成本较低。(3)融资期限相对较长。(4)融资规模相对较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可以促进优质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参与企业的知名度,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通过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以及风险投资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如今,典当已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典当动机不再是生活所迫,而是换取所需资金。典当行业融资的特点是“短、小、快、灵”,一般情况放贷多则3-5天,少则1-2天。作为银行的有益补充,典当是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又一资金来源。

四、优化发展优质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诚信度

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诚信度是获得银行贷款、解决融资困难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水平、缓解融资困境的必然选择。

(二)企业在融资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收益与成本,选择正确合理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

中小企业融资的优选顺序应为:内部积累、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合理的融资结构的内容包括:确定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合理比例、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的合理比例。

(三)还应考虑地区、行业特点、宏观调整等发展因素

以河北省为例,面临着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成本增大,部分企业面临关停的严峻局面。产业结构中资源型重工业产业比重偏大,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中小企业产品档次低,初、粗加工产品多,企业研发能力弱,产值比重较低。面对这些情况,应当有选择地帮扶优质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资金、人才和技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茂盛,乔志芳.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J].中国集体经济,2008,(3).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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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制度因素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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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非公经济组织不参加失业保险,无外乎出于以下几种考虑:一是非公经济法人或负责人参保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更多的是关注其经营的状况,把参加失业保险当成负担,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非公经济组织的人员流动性相对来说比较频繁,非公经济组织的法人们会有一些私心,认为员工干几天就走,不值得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再加上非公经济组织法人认为赚的每一分钱都是自己的钱,能省则省;三是非公经济组织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淡薄,再加之其在现有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处于劣势地位,认为自己只是个打工的,好不容易找到份工作,能按月发了工资养家糊口就已经很不错了,哪里还敢奢望老板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还有就是的确有一部分员工是不知道有失业保险,也不知道参加失业保险是他自己应有的权利,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有些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是有其特殊的目的。一是某些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像某些商业机构、汽修厂等,是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序列,不参加失业保险,则会被政府采购拒之门外,但是这些非公经济组织在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时,也往往会漏报参加人员,瞒报缴费基数,为的只是获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个参保证明。而这些非公济组织大多数也没有相应的财务报表、劳资报表,所以核查起来非常不容易。二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非公经济组织,比如市某些连锁超市,参加失业保险仅是为了彰显其自身的品牌,对外好宣传,是为了树立自身的形象。但在参加时,也是选择为部分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多是中层领导或者业务骨干等,并没有做到全员参保。非公经济组织选择性参保情况也较为明显,很多的非公经济组织都参加了工伤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却独独没有参加失业保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实失业保险是对非公经济组织员工最为有利的一项保险。养老保险,得到了退休后才能兑现;工伤、医疗保险则是发生伤病后才可以享受,唯有失业保险是在员工缴费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流动频繁,更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员工的权益才能更好的得到保障。以现在的缴费基数来计算,一名员工每年缴纳失业保险费仅需238元,单位负担476元,当该员工一年后离职时,可享受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每人至少享受2790元,还可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三个月的医疗保险507元,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免费的职业培训,为其重新就业提供帮助。

二、非公经济参加失业保险建议及对策

为能够更好的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借用某些经营范围的特殊要求,与失业保险捆绑,推动失业保险的参保工作;二是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年检结合,促进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加大宣传,提高非公济组织的法律意识,提升员工的维权意识,动员非公经济参加失业保险;四是抓典型,走司法程序,在社会上造出声势,以法律的威严,督促非公经济参加失业保险。国务院总理2015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三、结语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仍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根据挪用人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规定了挪用公款的三个基本类型,即通常所说的“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和“非法活动型”。正确的认定被挪用公款的用途,是区别不同类型挪用公款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挪用人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轻罪重的问题。本文试就挪用公款罪中的“非法活动”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关于“非法活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解释》采用列举式的说明,没有对“非法活动”进行明确、全面和概括的规定,同时应当看到,在纷杂的社会现象面前,人的认识的非至上性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在司法解释中详尽地列举各种特殊的活动形式。一般意义上讲,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政策所禁止的活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非法活动”。 1、“非法活动”的性质、范围。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仅指那些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另一种见解认为,应当指有可能够成犯罪的活动;还有一种见解主张,“非法活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而且包括一般的违法活动。司法实践中,以最后一种见解为通说。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的非法活动应当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的违法活动。理由是:首先,把非法活动局限于犯罪活动或可能构成犯罪的活动,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次,从目前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限定“非法活动”只能是犯罪活动;第三,司法实践中,有些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吸毒、嫖娼、放高利贷等一般的违法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对这种情况只有以挪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予以制裁,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2、关于能否根据公款使用人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非法活动”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明显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属于合法的营利活动,必须结合公款使用人自身情况来认定。例如,挪用公款炒股,对一般人来说,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或者是挪用公款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应当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待;再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本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只是将公款借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为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另一种意见认为,区别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后的实际用途来认定,挪用人(主体)的不合法性并不必然推出其从事的活动也是非法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不能一概认定为“非法活动”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挪用公款后进行的经营活动是法律允许的范围,那就应当按“营利活动”处理,如果挪用公款后进行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就按“非法活动”对待。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3、认定“非法活动”不一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来讲,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动”仅指挪用人行为的性质而言,而不问该行为是否营利,换句话说,某种行为,不管它是不是营利的,只要是非法的,就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非法活动。实际生活中,有的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走私、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非法的营利活动,而有的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投入纯消费的非法活动中去,如吸毒、嫖娼等。一般地讲,这两种犯罪行为虽然同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影响对挪用人的定罪,但具体反映出挪用人的不同的犯罪动机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对正确量刑具有意义。 二、“非法活动”的分类 如果对现实生活的各种“非法活动作刑法上的评价,所有的非法活动可以被分为三类:一是营利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直接用于非法的营利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如走私、、毒品犯罪、制作、贩卖黄色书 刊、淫秽物品、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二是非营利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用于满足非法的私欲。如嫖娼、吸毒等,现实生活中,常发生挪用公款包养情妇、供”二奶“挥霍等现象,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因为挪用人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挪用公款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其行为已超出了自己或他人合法生活的范围;三是补救性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用于清偿非法活动所负的债务,又可以称之为消极的非法活动。如:挪用公款偿还赌债,偿还吸毒所负的债务,甚至挪用公款支付”二奶“及其非婚生子女的扶养费用等所谓的”风流债“等。 三、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刑事责任相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问题。根据《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有人认为,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数额大小或者时间长短,均应当构成犯罪,即“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没有数额起点,也没有时间界限,只要挪用公款,即使一百元或一千元用于、嫖娼的,或者只要挪用了一天、两天就归还的,也得定罪判刑,这些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同时授予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的具体数额标准。应当说明的是,《解释》中关于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应当是指不受“超期未还型”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的限制。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时间问题,也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一般来说,只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均应当定罪。但如果挪用人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仅一天、两天就马上归还,且无继续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确实需要定罪的,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 2、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情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6月26日《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挪用公款进行投机倒把、走私、等非法活动等六种情形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而挪用的款项属于上述七种性质的,应当从重处罚,并且只能限于这七种性质的款项;但是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能适用缓刑则不能仅限于《若干规定》规定的三种情形,还应当包括前文所述的营利性非法活动、非营利性非法活动以及补救性非法活动的所有情形。 3、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罪问题。挪用公款构成数罪,较常见的多发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如挪用公款进行走私、贩卖毒品、、非法经营等,对于此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的处理。按照通行的说法,挪用公款不退还仅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做生意亏本、被骗、被盗、借给他人未还等等。对于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等非营利性活动,导致在一审宣判前无法退还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挪用人偶尔挪用公款后将其中的少部分款项用于吸毒等非营利性非法活动,其余大部分款项用于营利性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人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后,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直接用于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等非营利性非法活动的,即反映出挪用人主观上根本不想退还,事实上也不可能退还,在一审宣判前实际也未予退还的,即使挪用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也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5、对于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判定挪用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挪用人明知(包括确切地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公款的使用情况的,则应按公款的实际用途认定挪用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应当认定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不知道使用人对公款的使用情况,则 应当以挪用人的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公款的实际用途认定挪用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如:使用人将公款用 于非法活动而挪用人由于认识错误,以为他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不能认定挪用人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应当考虑挪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罪或者“营利活动性”挪用公款罪。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平等的发展平台上,落实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但它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所有制的合法存在。现阶段,除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外,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多样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正确理解"意见"的基本精神与实施途径,有必要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规范上的地位及其变化过程,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宪法基础。 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范变迁 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条款经历了三次修改,成为宪法规范体系中变化最多的条款。透过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变化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念与政策的变化,可以分析社会变革中宪法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 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建国后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出现的个体经济合法性的表述,使长期以来飘摇不定的个体经济获得了宪法地位。但是,当时的宪法条款对个体经济的保护是不全面的,仍保留着封闭和不确定的规范,如与公有制相对应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只限于个体经济,其宪法上的地位是"补充",仍处于公有制经济的从属地位。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为个体经济的发展限定了严格的范围,保留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1988年4月修改宪法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3款,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成了宪法修正案第1条,从宪法规范角度扩大了宪法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从个体经济发展到规模较大的私营经济,使私营经济的存在正式获得宪法的认可。修宪以前,社会生活中私营经济只能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特别是1984年以后出现的乡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宪法规范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组的调查,1984年参加新经济联合体的农户占3。2%,专业户占3。5%,个体商业户占4。4%。其中,雇工经营的新经济联合体占联合体总数的51%,每个联合体平均雇工7。9%。到了198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2。5万户,雇工360。7万人。同年的6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认了私营企业主从阶层中分化的客观事实。但这次修宪仍没有完成有关私营经济宪法规范的开放性与调整性任务,只是完成了部分政策调整的任务,在宪法规范层面仍保留着一定的封闭性因素,如国家对私营经济合法性的认定是以"允许"的方式进行的,管理方式是"引导、监督和管理",缺乏主动性与自律性管理理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动力机制呈现出单向性。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对原宪法条款第11条内容又进行了修改,在原条文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后增加规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形式,把"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一步简化了宪法条文的文字表述。但从宪法规范角度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国家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并不一致,规范表述上只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为国家保护的对象,而非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属于"等"字范围的部分并没有得到规范的明确确认。如按照宪法修正案第16条,外资企业虽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家明确保护的范围,使其宪法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规范上的缺陷通过200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得到了完善。 2009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宪法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形成了宪法修正案第21条。通过对同一条款的三次修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最终得到了比较完整的确认,并为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具体化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二.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构成 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条款包括:1999年修改宪法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2009年宪法修改后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条款。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宪法规范,是国家制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或政策的基本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意见》,作为国家指导性政策和指导性目录,是宪法修正案第16条和第21条精神的具体化。这里主要以修正案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范结构为例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构成。 在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上,宪法修正案第16条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规范的层面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已不是处于"补充"地位的附属性经济形态,在法律上同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这种地位相适应,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获得政治上的地位和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身份的"正名"反映了宪法作为国家行动纲领的功能,同时体现了宪法对经济制度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化。 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范围上,修正案第21条把原来条文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修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以"等"字表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限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形式,既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部分,同时为通过宪法解释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赋予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经济主体获得宪法地位留下了必要空间。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等"字一般用于表示列举未尽事项,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提供了灵活的规范基础。"等"字的用法比较集中的条文是宪法序言第6段、宪法修正案第15条、宪法第8条第2款、宪法第9条第2款、宪法第46条第2款、宪法第48条、宪法第89条(8项)、宪法第107条第1款、宪法第111条第2款、宪法第122条第1款、宪法第124条第1款、宪法第130条第1款等。凡是用等字的规范主要分未来指向性条款和难以详细列举的条款。在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中,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哪些内容,仍是需要从宪法规范层面解决的问题。当出现新的非公有制经济类型并需要给予宪法保护时,应通过立法或宪法解释等形式赋予其明确的宪法基础,扩大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 在非公有制经济宪法保护主体上,宪法修正案第21条中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义务的主体是国家。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国家"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具有不同的内涵,需要从具体宪法条文的特点出发确定国家的具体内涵。本条中的国家首先表现为负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义务的国家机关,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一种法律义务,体现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如行使立法权时,不得制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法律或规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审判机关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等。从保护主体看,国务院公布的"意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积极落实宪法规范和精神的具体表现。应从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国家概念来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主体,不能把国家承担的义务通过具体部门或地方政府层层"承包",影响国家政策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在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方式上,随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理念的变化,国家保护政策上也有了变化。根据宪法修正案第21条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采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宪法规范上出现的不同表述反映了国家对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理念与政策的变化。如引导是指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发展;监督是指国家要求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保护范围仅限于合法的权利;管理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具体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上,引导、鼓励和支持是一种更积极、主动的规范表述,有助于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三.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实现方式与"意见"的意义 宪法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的规范体系,本身具有直接的效力。国家机关的活动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由于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原则性,其效力的发挥往往通过下位规范或政策性规定来体现。 从性质上看,笔者认为,"非公36条"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意见",并不属于法律规范体系,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与"办法"等,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同时,行政法规的制定具有严格的程序,需要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但作为"意见",规范层面的效力是不确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宜直接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国务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以"意见"的形式直接把宪法规范内容进行具体化并不是规范化的表现形式。 从内容上看,"意见"列举了国务院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措施,其核心的内容是: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改进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了实现宪法确立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意见"要求贯彻平等市场准入,实现公平待遇原则,明确要求"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为了消除规范层面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意见"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等。另外,"意见"以"允许"的方式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事务领域、进入金融服务业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等。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和国有企业重组、参与西部大开发等方面"意见"以鼓励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效力上看,国务院以"意见"的形式公布的规范只是一种政策的宣示,在实践中起到政策性调整作用,不发生严格的法律效力。从宪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看,除法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直接以宪法为基础,履行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的义务,否则会导致合法性与合宪性之间界限的混乱,使合宪性审查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如何将宪法规范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具体化"是涉及宪法效力的重要问题。这里讲的"具体化"应符合宪法规范实现的基本要求与形式,是一种宪法规范实现的方式。国务院作为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可以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具体的名称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第3条列举的公文种类12项都有明确的解释,但"意见"并没有包括在12项之中。在12项中与"意见"形式相类似的公文形式是"指示",即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公文是否都具有"法定效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法定效力"的性质与范围,并确定每一种公文形式表现"法定效力"形式与特点,不能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另外,即使有"法定效力",也不能由国务院办公厅作出规定。如把"意见"和"指示"作为具有等同性质的国务院公文,"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的措施可以解释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约束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这种"约束"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并且约束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不能约束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活动。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看,包括"意见"在内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具体化的过程看,通过"意见"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具体化存在着效力和调整方式不确定性问题。"意见"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积极功能在于,以"允许"、"鼓励"、"支 持"等形式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36条政策,并提出了具体的实现方式。但与宪法规范的关系上,"意见"规定的某些内容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主要有:(1)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明确的宪法规范的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内容重新确认。"意见"中的"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的表述似有重新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之嫌;(2)"意见"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也与宪法规范的效力不协调。如前所述,"鼓励"、"引导"和"支持"在宪法文本上已不是政策性规范,已成为宪法规范的一部分,无须把宪法规范重新表述为一种政策性语言;(3)"意见"以"允许"的方式,规定了许多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有些内容明显是需要由法律规范规定的,有些是通过法律修改来规定的,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权限范围的问题。比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的问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调整问题;又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与国有企业重组等问题更是具有重大政策调整和法律修改问题。仅仅以具有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意见"的形式对涉及到重大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问题作出规定有可能引发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 四.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宪法解释功能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规范基础。因此,今后建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体系或制定政策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并积极运用宪法解释制度完成具体化的任务。 首先,要完整地理解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体系。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是统一的,应从目的论的角度认识和运用宪法规范。经过三次修改,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相对完善,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如前所述,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是统一的整体,并不仅仅指21条修正案,还包括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等因素。 其次,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急需的工作是清理和修订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根据宪法规范效力最高性原则,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如继续适用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同时破坏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如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跟不上,就无法改变现实中存在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性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原则得不到有效实现,不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如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体制性限制,靠政策的调整或以"意见"的形式难于解决体制的障碍问题。这种体制问题中既存在程序性的规范问题,也存在实体性规范问题,有些内容是靠行政管理权无法解决的。因此,应根据宪法的规定,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在主体、产权、交易、税收、交易、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宪法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形成只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并不能自动地得到实现。只有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与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才能获得正常发展的依据与基础。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要求看,现行的宪法规范体系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权利基础,没有财产权的有效宪法保护就不可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过2009年修宪,私人财产权保护有了更明确的宪法依据,但私人财产权仍没有明确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缺乏基本权利属性。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保护与限制的界限,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尽管宪法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现出日益开放的功能,但对其管理和监督也是宪法规范本身发展的要求。如果只讲保护,不讲必要的限制,实际上是割裂了宪法规范的完整性。宪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和支持合法经营,为他们提供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环境。宪法文本中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依法管理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和态度,不能片面理解为只保护,不限制。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本身的性质,国家需要引导和管理,需要把人权保护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到非公有制经济活动 之中。我们必须承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中,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交纳退休养老金,劳动时间长,待遇低,拖欠工资等涉及劳动者法律权利的问题是比较多的。 第五,在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规范之间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建立宪法规范---法律规范---政策规范相统一的体系,政策规范只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不能直接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制定政策性规范,以形成严格的法律保护体制,避免因法律规范空缺而产生的规范体系的相互矛盾。当宪法规范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做出相应的规定后,应尽快通过法律规范完成具体化的任务,然后再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具体化,尽可能避免直接以政策性文件来规定。在宪法规范具体化的过程中,应重视宪法解释功能,对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范围,统一人们对宪法规范的认识。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条款经过了几次修改,在原条文与修正案之间,不同时期做出的修正案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如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比较明确的,但’等"字可能包含的非公有制经济新的类型的认定不能由下位规范或政策随意确定,必须通过宪法解释或授权的规范来规定。又如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本身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有效的方式仍然是通过宪法解释,目前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解释只是学理解释或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不能反映权威性说明,甚至宪法文本中出现的"依法"中的"法"字也需要解释的等。因此,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疑义或争议,建立以宪法解释、宪法修改与宪法惯例并用的宪法运行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页。 宪法修正案是否具有独立规范价值是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从宪法解释学意义上讲,对某一宪法条文进行修改后产生的宪法修正案可以成为独立的条款,可以单独适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四次修改。目前对宪法修正案的认识与具体运用并不十分规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现有的31条宪法修正案之间也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能很好地加以引用,应当明确宪法修正案自身条文相互之间的关系;除了对原来的宪法条文进行修改之外,根据需要,宪法修正案可以作为独立的宪法条文等。基于这种分析,宪法修正案第16条、第21条是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统一的根据,其效力已代替原宪法条文第11条。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一词出现了151次。 2009年 4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重点提到了"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问题,并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公共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1988年国务院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2009年4月19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八个方面对向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出台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1条"。这种思路仍然是以政策性调整为主的模式,缺乏统一性与有效性。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不断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深化银企对接活动,探索建立以园区、商会为单位的融资担保机制,努力破解非公企业融资难题。一是加强对非公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信贷服务。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融资、贸易融资、商标权融资等新型融资形式。二是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鼓励各类商业银行与民间资本融合,创办专为非公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引导和激活民间资本为非公企业融资服务。三是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各类担保机构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切实发挥好各类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2.进一步破解土地制约难题。

一是非公企业用地指标要与非公有制经济贡献率挂钩、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速挂钩、与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优先保障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建立市县二级非公企业用地联动机制,打破区域限制,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二是在存量盘活上给予地价优惠。对建设多层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三是分类保障土地需求。对于从事饮食服务等行业、分布在居民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做好规划,合理布局,安排好经营场所;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应通过建设创新创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发展前景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应给予重点扶持。

3.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生态是生存之基,环境是发展之本。发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进程。一是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型石家庄。着力推进清洁空气、清洁水源、清洁土壤、美丽人居建设和生态修复保护行动,构筑“天蓝、地绿、水清、气爽”的绿色生态环境。二是着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办事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打造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发挥好各级工商联的作用,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难题。

4.引导非公企业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企业应该站在更高层次、以更广阔视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适应全球化、高效率的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探索更加科学高效的研发模式,使有限的研发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研发投入可以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并充分运用国家、省级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科技计划、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增加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预算编制部门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智力支撑。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一、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现状

到2006年9月末全省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仅为23.81万人,仅占非公经济组织职工人数的8.16%,其主要原因是:

(一)由于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情况特殊,真实情况很难掌握。一是注册不够规范。有的一个企业注册多家;有的企业为开展对外贸易,虚拟扩大企业规模、资金、就业人数,以达到对外贸易的要求江商局统计的数字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在进行参保登记时,往往无据可查。二是县域非公企业在生产上不成规模、不成气候,生产季节性又很强;有的生存时间短,效益不好,说黄就黄。三是非公经济组织用工不规范,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较大。有些企业雇用退休人员、已参保的失业人员、外地人员、农民工等,所以大部分企业存在着只是给几个技术骨干或亲属参保,不能全员参保。有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报瞒报现象。

(二)非公经济组织法人参保意识不强。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慢,经济组织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动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事。

(三)企业员工待遇较低,参保意识不强。有些民营企业的员工个人没有长远考虑,即使老板愿为员工参保,但有的员工考虑到要从有限的工资中扣除个人缴费,就拒不参保。特别是部分服务行业的员工工资水平很低,眼前的生存压力大也制约了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

(四)转制企业员工不能全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国企改革改制中,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办理个人续保手续,但目前有人只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却不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因为相当一部分员工在原企业工作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已经超过了10年时间,这些人认为,不用再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了,若是失业了,也可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五)一些企业钻政策空子,为逃避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有意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企业再重新回聘,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降低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职工个人到个体窗口缴费,致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流失。

(六)政策宣传还需加强,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积极参保的民营企业进行宣传表扬,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进行曝光。

(七)协调工作不到位。非公经济组织参保、转制企业员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一些具体的问题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协作解决。

(八)政府倾向软环境建设,忽略非公企业参保。有的领导只看眼前利益要政绩,不是从长远建设和稳定大局着想,忽略了社保对其长远建设和社会稳定上所起的重大作用,甚至有时不惜牺牲社保利益。

二、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对策

当前,由于认识不足,非公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不强,因不参加失业保险而造成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还普遍存在,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是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解决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一方面要有政策措施作为依据,另一方面还要靠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还要有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和不畏艰险敢于坚持原则的决心与信心。

(一)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为开展工作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尽快出台非公经济组织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失业保险办法》和政府相关部门(12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抓好非公经济组织扩面参保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失业保险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依法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努力协同,从源头入手,抓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在国家或地方人大未出台强制性法律法规之前,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作好劳动用工年审及工商年检、审计、新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登记的同时.要求非公经济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二是各级社保应与劳动监察互通信息,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进行清理,督促这些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借助社会审计力,对非公经济单位的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审计稽核,要求其按核定的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四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三)建议政府给予民企参保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民企参保缴费。一是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民企提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二是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民企在严格执行《土地法》有关规定,确保在足额收取土地统征费的基础上实行地价优惠。三是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民企提高招收失业人员相关优惠政策,增强民企参保积极性。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近几年,我旗非公有制经济尽管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分布广,科技含量低,未形成产业集群我旗非公有经济延伸的行业较广,涉及36个行业大类,但多数都是以传统的农产品加工,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益低下,行业结构不合理,初加工多,精深加工少,品牌意识不强。我旗从事对俄贸易的批发、零售企业及内贸企业以非公有制为主体,但未形成商业集团化发展,独立经营、家庭式居多,抗风险能力差,资金链短,竞争力不高。经济发展需要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能够聚集力量,带动经济发展,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缺少骨干企业。

2.资金严重不足,融资困难我旗很大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靠企业本身,融资由于企业的规模小,抵押还贷风险高,企业从银行贷款比较困难,民间筹资也有一定难度,以致我旗企业资金周转不足,严重制约着我旗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素质低,存在许多消极因素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生产水平比较低,具体表现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工艺粗燥、产品技术含量低。近几年大批离退休干部、都加入非公有制企业,导致整体水平较低,文化程度、思想和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个别的私营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消极因素,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进行投机倒把和其它违章行为。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败坏了我旗个体私营经济的形象和信誉。

二、促进我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1.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推动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技术创新的生力军,是增加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为他们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破除一切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体制障碍,认真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在投资、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放宽政策限制,减少审批程度,简化审批手续,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辟“绿化通道”。拓宽投资渠道,完善担保体系,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发放贷款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贷款难的问题。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市场前景好的重点项目给予贴息等扶持。抓好沾益非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

2.努力提高个体私营企业者的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个体私营企业者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局限,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在中小企业中,非公有制经济人才缺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对于私营企业的管理者,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拓宽视野,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引进高新技术,打造自主品牌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引进高新企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品精深加工等一些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大力发展新型工业园区和高科技园区,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业层次,鼓励企业多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开拓新市场,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企业名牌,把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目前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虽举世瞩目,但制度演进的时滞,即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定位远远落后于公有制经济,导致金融制度供给落后于产权制度分散化时期对融资形式的相应需求,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一、在我国产权制度与金融制度配比存在体制与增长两方面的问题

(1)在体制层面,中国的正规金融是否能够促进产权改革依然缺乏理论和经验上的论证,当前政策界不断讨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正规金融层次上的市场准入障碍(中小企业融资专题调研组2000)。虽然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是分别从规模和产权角度给出的不同定义,但两个集合存在事实上的较大“交集”。延展到政策设计上,谢平(2001)就提出了应就金融制度与企业组织与制度形式的配比问题进行重新设计,换句话说,当前融资形式以间接金融为主,在间接金融中又以国有或国家控股机构为主的市场格局是否与企业产权多样化相适应,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在经济增长层面,我国当前的研究依然集中于宏观意义上的货币政策有效性问题;对微观角度讨论金融体系的作用不足。没有分析金融结构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各关键要素(如具备快速增长潜力的部门或产业)的关系,在理论上,产权结构变迁和经济增长都属动态范畴。

二、非公有制经济融资局限问题的基本面分析

就个体代表而言,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开辟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及民间借贷等多种途径,这为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融资渠道承载规模的广度和深度均非常狭窄和肤浅:(1)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在非公有制经济构成中占绝对优势,自身原始积累的资本投入,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利润生成后的再投入是其资金主要来源,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对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求量无济于事。(2)在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总额中,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例很大,而时下管理机构对民间借贷管制比较严格,在各种约束条件下民间借贷融资规模的拓展潜力非常有限。(3)非公有制经济直接融资的约束因素多,市场进入不充分,现代市场融资的参与机会以及主体介入者在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中可谓微乎其微。

三、非公有制经济融资局限问题的原因

(1)非公有制经济融资不畅的根源在于制度演进时滞。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至今不足20年,整体上只能算是处于向规模化扩张的初始阶段,即规模边际效益递增的上升初期,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差距甚远。首先在资产规模上无法与国企相比拟;其次在各种分类制度上非公有制经济比国有企业存在着不少的差异与不公正待遇,包括税收政策、财务制度、市场竞争、投资方向等。从资产负债关系理论上看,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度演进时滞是导致非公有制经济融资不畅的根源。经济主体抵抗风险及社会融资的能力由资产的规模及质量决定,而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个体规模普遍很小,因此通过举债融资的规模必然受限制。(2)对于非公有制经济,金融制度改革时机不成熟。转贴于 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及其小额、快捷便利的需求特征使地方性、中小金融形式成为其最适合的融资方式,就融资环境而言,其时机并不见佳。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化,信贷制度的完善,间接融资的条件越发严厉,而大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缺乏抵押质押条件、信用担保中介或信用担保体系组织。因此,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资质条件约束了其间接融资。(3)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的扩大与深化受其投资约束影响。相对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领域、产业实业的后进入性使其在投资方向选择的竞争上处于劣势,另外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进入门槛高于公有制,不少非国家必须垄断的行业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介入。基础性、利润来源稳定的垄断或半垄断行业非公有制经济难以进入,原始积累较小的非公有制经济其创业之初仅能介入一些边缘产业并分享边界利润,因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源融资主要靠自身缓慢的利润积累来,由此其内源融资的规模和效益受到制约,进而影响投资规模的扩大,丧失投资的机会。非公有制经济因其投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不足而丧失社会信用影响力,难以开展以商业信用为中介的融资方式,参与商业票据市场融资的机率降低,因此非公有制经济陷于投资约束融资、融资又反约束投资的怪圈。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在国家计委和哈佛大学“加入WTO和中国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的演讲》.2001

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研究述评

Abstract:Theresearchofthepolicy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aboutprivate-economyhadbeenpaidmoreattentionwiththedevelopmentoftheprivate-economy.Recently,theresearchwasmainlyaboutthechagementanddefinitionoftheprivate-economy,thehistoricalstagesofthedevelopmentofthepolicy,thehistoricalfactandhistoricalevaluation,etc.Eventhoughtherehadmanyperformances,therehadsomedefectessuchasthenon-integrity‘shistoricalresearch,etc.Weneedpaymoreattentiontothis.

KeyWords:private-economytheresearchofthepolicythestatementandevaluation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毋庸置疑,这种变化与党的指导思想与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学术界也开始重视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近年来有许多的相关。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从研究形式上看,可以划分为历史发展过程研究和专题思想研究两个角度,具体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理论研究的方法来看,对基本概念或名词的界定是所有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研究与探讨也不例外。与此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名称也不尽相同,在相关的研究中也不能忽略了这种历史演变。

从“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的发展过程来看,在建国以前,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不存在,当然不可能有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要最终“消灭私有制”,因此,在党的早期文献中有关政策多是针对私有制。另外,由于中国经济还处在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阶段,当时的经济形式划分主要为农业、手工业、工业,而工业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主要形式有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因此,当时党的有关政策与文献中只有资本主义经济而不可能出现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从近几年有关研究成果中出现的名词来看,对建国前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有关研究涉及到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民族资本主义、合作社经济等等名词,显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种历史的演变与当时国际、国内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以及我党对政治和经济的研究水平和政策水平都是密切相关的,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有关研究中应该加以注意的研究角度。

“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名词从词义本身来看,显然是针对“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即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的所有经济形式,而从反义词的角度来说,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应该是“私有制经济”,因此,使用非公有制经济而不用私有制经济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我个人认为,主要是由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领域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特别是涉及到所有制问题:各种新的所有制形式不断地涌现,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使得对各种经济实体的所有制界定越来越困难。而且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界对私有制这个名词比较敏感,因此,在所有制理论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前,不能再简单地用公有制、私有制的形式来具体划分某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来界定的。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非公有制经济表述为:个体、私营经济与合资经济。其后的大多数学者都沿用了这一界定,但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时,还是有一些分歧的,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

总体来说,众学者对“非公有制经济”含义的界定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是个体、私营经济。持此观点者不同意把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民营经济,其理由是:一是中央没有民营经济的提法,提民营经济有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之嫌;二是民营经济内涵小而外延大;三是民营经济缺乏法律的规范,工商企业法只承认个体、私营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民营经济。具体地说,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非公有制的经济形态。它的主体是个体、私营经济,但个体、私营经济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还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部分,混合经营企业重的私人经济部分,国有民营和集体经济私人承包、租赁的经济形式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狭义上讲,人们习惯上把以个体、私营、独资为代表的经济活动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从广义上讲,所谓非公有制经济泛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各类集体公有制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活动的总称。

(二)

现在人们通过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对十五大报告及新宪法的学习,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认识渐趋一致,但一谈到它们的社会性质,即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理论界仍是歧见纷呈,各执一说。

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其理由有两个,一是党的十五大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二是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公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史补充成分,二者都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总体上来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具体来说则具有二重性和可变性,关键在于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地位与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控制力加强。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变化。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私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其理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在未来社会要着重建立个人所有制,未来社会就是指的社会主义社会。私人企业是私人所有制的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主义成分。第四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性的东西,哪一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就依附哪一种所有制形式。

第五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理由是:1、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指国家实行一种经济体制,因此,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发,不能得出“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的结论。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组成部分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3、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阐明的是它的社会性质。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则是指建立在此初级阶段中的各种具体经济形式,其中既包括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包括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二者不能混同。4、用社会主义本质来判断,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因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并且以私有制为基础,这与社会主义本质是矛盾的。

(三)

在史学研究中,历史时期或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手段。这里面不仅涉及到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的关系,还暗含有研究者的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历史起点的选择和历史阶段的划分有多种多样,这说明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思考上分歧较多。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与逻辑是统一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就从哪里开始。因此,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研究显然应该以党的成立为起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目前有关的研究的起点主要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改革开放。相应的历史分期也不尽相同,下面就以这两个起点为两大类,分别加以介绍。

关于建国以来我党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变迁的历史阶段,有两段论、三段论、四段论、五段论等几种观点,而其中较为多见的是三段论。

其中一种三段论的划分方法是:从建国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阶段为对立论阶段,这一阶段强调绝对公有,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是与传统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经济成分,因而急于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致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几,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为补充论阶段,这一阶段由既不鼓励也不禁止到允许存在、加强管理,由有益补充到鼓励发展,表明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已经进入了比较自觉的状态;从党的十五大以后为共同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地把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别开来,把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引进制度内,这个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消除了我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顾虑和障碍,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坚实的理论上和政策上的保证。另外一种三段论的划分方法为:把1949年到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作为第一阶段,这一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扶植、利用、限制”的政策;把1953年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作为第二阶段,这一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的是“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后为第三阶段,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为“鼓励、引导、发展”。

两段论的划分方法为: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保护鼓励、根本改造到排斥消灭的演变,对国民经济起了促进、小挫、大锉、增速减缓等不同作用;第二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这期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允许存在”、“鼓励发展”再到“共同发展”的演变,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段论的划分方法是:1949年至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是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利用和限制阶段;1953年至1956年为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造阶段;在1957年至1978年间,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物而被消灭;1978年以后,我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又逐步得到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五段论与四段论的区别不大,只是把四段论的最后一个阶段再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而已,这里就无需详细介绍了。

关于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变化的历史分期,主要有两段论和三段论两种观点。其中两段论认为,从1979年至1990年为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特点为:生存空间狭小;总体规模发展速度快;单个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多。从1990年至1999年为迅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有两个突出性的标志,一是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确立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二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时期无论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还是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三段论的划分是:第一阶段为1978-1981年,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利用论”与实践中在高压下艰难起步;第二阶段为1982-1991年,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补充论”与实践中在夹缝中生存;第三阶段为1992年至今,其特点是在理论上的“重要组成论”与在实践中的高度发展。

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还有从中共三代领导集体、三次历史性飞跃、三次思想解放等等角度的划分方法,但其实质内容与以上的观点大同小异、多有重复,这里就不一一加以介绍了。

(四)

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中的历史事实,指的就是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历史阶段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客观结果。这里面包含两大部分的内容,一是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纲领、章程、政策、宣言,其中以各个时期的党章、每次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为主线。二是党的领导人的思想、观点,其中以三代领导核心的指导思想为主线。

众多学者用来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进行研究的历史事实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的政策上:一是以中共“七大”报告为基础,一直延续到建国以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于这一阶段,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是:由于我们党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和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使得我国经济稳定、迅速地发展。其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有:1945年党的七大报告,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1950年七届三中全会,1953年《人民日报》正式公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等等。这些政策的共同点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允许它发展多长时间、发展到什么程度,却很难从这些政策中找到答案。二是以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扩大)全会为起点,以消灭私有制为主体政策,一直延续到文革结束。在这一时期,尽管也有一些领导人在特定阶段实行了比较正确的政策,如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但从总体上说,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党的政策是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而且确实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阻碍、起码是减速的作用,因此,几乎所有的学者对这一时期的有关政策都是持否定的态度。三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阶段,这一时期党的有关政策非常丰富,涉及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等历届党的中央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章、宪法的修改,邓小平、******等重要领导人的讲话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从理论层面上看,这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从“允许存在”到“有益的补充”再到“共同发展”的发展过程,其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二大、十五大的有关决议和报告是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理论突破口,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研究的重点与中心。

(五)

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到对其进行历史评价的问题,这种历史评价既是研究的内容与视角,又是研究的结论与结果,没有历史评价的研究显然是不全面的。

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发展史中,有两个阶段的政策是所有的学者有定论的,那就是文革期间和改革开放以后。文革期间,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占了上风,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为鲜明特点的社会主义模式,“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实行了排斥和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错误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和破坏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认真总结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开始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和环节进行改革,逐步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推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在十五大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全面突破,给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定位。

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建国初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评价上,主要研究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评价,另一个是对“三大改造”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来实行过三种经济体制: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正在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般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为: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三者并存的运行机制;“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从总体上看,这种经济体制似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很多共同之处,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初级社会主义的雏形”,或者说“新民主主义就是初级社会主义”,还有人认为,当前改革中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向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复归”。批评者则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不仅从理论上看上不是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摆脱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

50年代的“三大改造”与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的两次重大转折,而这两次转折在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是反向的。目前,对“三大改造”的评价有基本肯定、基本否定、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等多种不同看法。“基本肯定”的看法主要理由是将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三大改造”运动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与问题,分歧在于应该如何评价照搬“苏联的模式”,通过深入的分析不难发现,在“三大改造”的策略步骤方面具有较强的创造性,而目标模式基本上是照搬苏联模式,但即便是在对于这种照搬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等等方面评价的侧重点与结论均有很大差别。与此相关,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评价有三种:一是认为总路线的提出与实施既是水到渠成,又是重要发展;二是认为基本方向正确,但搞早了或搞急了;三是认为这是战略思想的重大变更。还有的文章谈到,由于总体上忽略了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的本质差异,从而缩小了社会主义改造,尤其是小生产改造的内涵,从而导致了工业化主体地位的否定。甚至有学者将这项思考上溯到百余年的中外社会经济思想史,认为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没有摆脱民粹主义错误思想的影响。

(六)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研究中存在两个缺点:

一是缺乏研究的完整性。目前还未见到有将党的80年历史进程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进行完整分析与研究的论文或专着,特别是缺乏对建国前的有关政策的研究。可能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政策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较为密切,因此,研究重点只在于我们掌握政权、领导经济建设之后,忽视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这样就使得研究缺乏逻辑上的完整性,对历史原因的挖掘不深刻、不彻底,对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分析与总结的说服力不够。

二是缺乏理论上的深刻性。目前的研究还是把重点放在了史料的挖掘与整理上,对历史背景、理论渊源、发展过程的研究比重太低。这样就使得整个研究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只是机械地总结历史发展阶段、描述历史发展进程,使得各个历史阶段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难以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由此也影响到对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或具体政策与思想的历史评价的客观性与说服力。

因此,进一步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在这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一是将80年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看作一个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过程,描述出政策发展的一个整体的历史轨迹,侧重于政策发展的连续性、完整性,充分展示政策发展过程的内在逻辑;二是深入挖掘政策背后的历史原因、思想渊源、理论基础,充分展示历史背后的深层因素,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加以综合,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揭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规律,对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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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一、《若干意见》是在青岛会议、浙江调查的基础上酝酿而成的。

2004年7月底,国务院在山东青岛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开始由国家发改委酝酿《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会议旨在集中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如融资难,审批难、用地难等等。会议重点是细化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允许民营营资本进入国家未禁止进入的基础领域或其他产业领域的内容。2004年8月,国务院总理到浙江省考察,8月28日在温州景山宾馆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九位浙江的民营企业家参加了会议。会上民营企业家阅读和讨论了一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草稿,并发表了他们的意见.他们认为,如果文件草稿上的内容落实,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

二、民营企业和民蕾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若干章见》顺应潮流、领导潮流而出台。

2004年,全国私营企业已经发展到375万家,民营经济在主要依靠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创造了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承担了超过70%的城镇就业,超过60%的工业总产值,超过50%的社会零售颧,超过40%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超过60%的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我国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有一个规范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国务院文件,明确有关的政策规定,使这支高速成长的重要经济力量的发展更趋理性,宏观环境更好,继续保持快速和协调发展的态势。

三、《若干意见》具备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早在党的十五大上,就提出了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志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在中国共产党80周年的讲话中,同志就已经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的广大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又前进了一大步。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决定》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决定》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决定》还要求,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同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从以上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国务垸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庄我们党一系列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非公经济理论与时俱进的发展。《若干意见》必将极大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发展。

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当前,加强对《若干意见》的宣传,为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