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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1.“三无”权益性投资。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比,最明显的变化是缩小了其核算范围。新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即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这一特征。新准则还明确了其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原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三无”权益性投资,即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就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所指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五无”投资,作为“三无”权益性投资的特例,自然也属于金融资产。按照第22号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的“三无”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依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三无”权益性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2.对控制或控股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相对于旧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准则对“控制”的界定更严谨。所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享有相关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额。这里的相关活动是指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享有可变回报是指投资方取得的回报随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变动,是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相较于原准则的“获取利益”,享有可变回报的内容更广,包括获取未来流动性、规划经济、专属知识、分享利润等。新第33号准则第八条还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是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现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实际就是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对子公司投资的后续计量应按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同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该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表时应改为权益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二条规定,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所谓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当然,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这里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与前述控制概念中的相关活动概念相同。按照是否形成单一主体,即否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框架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合营安排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合营安排不是基于单一主体,就形成了共同经营,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并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合营方直接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收入与费用,本文不对此加以详述。如果是单一主体,就形成了合营企业,也就是合营方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安排。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的除外。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按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依据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4.对可施加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当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却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如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表决权介于20%与50%之间(只是一个参考范围,要结合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控制的界定及参与决策实际情况等进行判断),即表明投资对被投资方具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以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综上,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图1所示。

二、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的悖论

1.准则规定。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我们称之为对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如图2所示。在图2中,甲投资方既持有对联营企业A公司的直接权益性投资,又通过某风险投资机构间接持有对A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甲投资方对直接持有的对联营A公司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对通过某风险投资机构间接持有的对A公司的投资,不管风险投资机构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均可以(不是必须)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即双轨制。显然,新准则提供了对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的选择。甲投资方也可以不采用双轨制,将持有的对某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属于“三无”投资的,作金融资产核算;属于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可能的理论依据。对联营企业投资双轨制核算规定可能的理论依据,散见于新的第2号和第33号会计准则。新的第2号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的第33号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第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第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第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第二十三条规定,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拥有一个以上投资;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综合以上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基本上都属于投资性主体。不论其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除外),这些投资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适用第22号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然,投资性主体持有的对外权益性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与投资方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持有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又是两个概念,无法类推。这里的投资方,往往不是投资性主体,其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还是缺乏系统的理论依据,也为其具体操作带来一系列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投资方企业由于涉及到对冲减投资成奉的确认和享有投资收益份额的确认,会计实务处理有一定难度。本文侧重于实务核算中的会计分录处理,考虑了一些处理细节,没有使用教材中的计算公式,意在化繁为简,便于理解。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参考内容。 解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规定应在投资发生时,投资方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故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会发生所得税,此时税金要计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例1]东方公司2000年4月1日购入甲公司股份20000股,购入价每股30元,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占甲公司表决权资本的10%尔厅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尔方公司购入甲公司股份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620000 贷:银行存款620000 二、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例2]承例1,甲公司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5元。 东方公司的投资发生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前,属于清算性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心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00 三、投资年度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年度后发放的现金股利,可能包含了投资收益和清算性股利两部分,因此要分清投资前后利润的实现情况,确认属于投资收益的金额和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金额。 第一种情况:发放股利小于或等于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应享有份额 [例3]甲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其中1~3月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 东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应该确认的应收股利为4万元(40x10%);由于4~12月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东方公司投资甲公司后按实现净利润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为5万元(50x10%)。东方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4万元少于其按净利润计算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5万元,说明2000年度冲减成本的1万元清算性股利已经被现在实现的净利润所弥补。故除了应该将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外,还要将2000年5月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万元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投资方企业由于涉及到对冲减投资成奉的确认和享有投资收益份额的确认,会计实务处理有一定难度。本文侧重于实务核算中的会计分录处理,考虑了一些处理细节,没有使用教材中的计算公式,意在化繁为简,便于理解。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参考内容。 解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规定应在投资发生时,投资方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故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会发生所得税,此时税金要计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例1]东方公司2000年4月1日购入甲公司股份20000股,购入价每股30元,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占甲公司表决权资本的10%尔厅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尔方公司购入甲公司股份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620000 贷:银行存款620000 二、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例2]承例1,甲公司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5元。 东方公司的投资发生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前,属于清算性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心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00 三、投资年度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11000

贷:投资收益46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1]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

[2]李鑫鑫.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之简易操作.商场现代化,2008,(14).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1.1盈利(1)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则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2)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那么应调整自己应得到的那部分利润。比如折旧、存货的主营业务成本等都是以账面计算得出的,而投资方认可的又是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不认可的存货销售利润-投资企业认可的折旧+投资单位不认可的折旧。(3)如果存在内部未实现的交易,即逆流和顺流最终未涉及第三方,那么,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如果以后又实现了,加回。此处不论是逆流、顺流都视为一体,采用完全权益法。

1.2亏损(1)一般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2)巨额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依次)、预计负债(依次)、登记备查账簿。如下一年度又实现盈利,则按以上贷方反向恢复。

1.3资本公积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动,则投资方按比例计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或作相反分录。

1.4宣告股利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按比例计算自己应享有部分,并冲减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其权益本质未变,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及实际发放时,投资方处理,只登记备查簿,因为其实质是稀释股权,并没有引起变化。

2实证

A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况

2.1.11月1日,A投资公司用4000万元银行存款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专利技术(成本为3200万元,累计摊销为640万元)从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其1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B装备制造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无关联。B装备制造公司账面价值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均为40000万元。

2.1.22月25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4000万元。3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存入银行。(3)B装备制造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4700万元。

2.22009年度情况

2.2.11月1日,A投资公司受让取得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10%的股权,支付银行存款4500万元,并向B装备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860万元;K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分别为1360万元和12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共计3800万元。4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2.312月31日,B装备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200万元,B装备制造公司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装备制造公司将1月1日持有的K存货出售50%。

2.2.5B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无差异,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投资公司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减值;无所得税等因素存在。作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按照核算规则,A投资公司在2008年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累计摊销640。贷:无形资产3200;营业外收入440;银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600。贷:投资收益600。2008.3.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600。贷:应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0。贷:银行存款4500。转换为权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资时,产生的正商誉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资时,产生正商誉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誉依旧为正数,不必调整。②调整分配的现金股利(权益法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盈余公积6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③对根据净利润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5。贷:盈余公积7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34.5。在两个投资时点之间,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860万元,其中因为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引起的变动额为700万元,因此,其他权益变动为160万元,因此还需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4(160×15%)。贷:资本公积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950。贷:长期股权投资950。2009.4.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贷:应收股利950。2009.12.31的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B装备制造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000-(1360-1200)×50%=49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其他权益变动50。贷:投资收益12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总结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6篇

1.1对准备项目核算的影响按照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对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在处置中应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益,将企业账面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投资损益,将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损益,而之前记入会计账目的资产公积准备项目的总体金额转入资本公积的“其他资金”科目。对于企业所处置的某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应该将投资所获得的平均成本来进行确定,并用平均成本来处置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部分成本,按相应的比例金额来结转企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中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采用了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单位除了获得的投资净损益以外企业股权所有者获得的权益中发生其他变动并且计入企业会计账目中所有者权益的,其在处置该项投资中应该将之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转入企业的当期会计损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在准备项目核算问题上存在的差异在企业接受的外界捐赠资产、外币差额等净损益外资产发生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对于企业公积金的处理,在会计核算前期发生的企业公积金余额上的会计处理。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可以不作资产损益上的处理,仅把原来计入企业公积准备中所获得的余额转入“其他公积”科目中,这种做法体现了在投资收益确认过程中的稳健性原则;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上更注重的是帮助企业确认当期损益,说明后期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更加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

1.2对所得税的影响(1)对企业所得税缴交额度的影响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根据企业所缴税额的多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规定,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针对于企业的投资金额上,对于其他事项没有影响,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企业所得说的金额没有产生相应的影响,但是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还是对企业的所得税金额进行了分析。(2)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中的内容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将所获得的资产暂时性差异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税率所得出来的计算结果,将金额确认为企业的所得税负债;企业根据已经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所递延所得税作为应缴的税目,而与其可能收到的款项以企业可以获得的暂时性的差异外应纳税的金额。而对于企业正在发生的投资损益事项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将会对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产生相应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对原来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企业,在所得税费用上将会发生更大的变动。

2解决长期股权准则变动影响的办法

2.1企业资产的调整在固定资产利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过程中,应该根据长期股权准则变动的情况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修订,让成本法能够做到真实反映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等会计信息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应该进行明确的内容分类,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固定资产,比如说企业的科技产品、商誉等应该进行合理地保护,防止因为长期股权变动计算中固定资产出现损失,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润。

2.2对经济利润的调整在企业进行经济利润核算中,主要在投资收益上采用了成本核算法,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在会计核算中出现的人为操控情况。对于企业来说,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发生了变动之后,在进行在进行投资时,应该发生交易的初始投资额进行交易,将发生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且投资方可以按照投资的初始成本和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差额处理,对于发生在借方的差额,应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对于有企业交易合同规定了的,可以按照企业之前所签署的合同进行投资年限上的金额摊销,对于没有相关规定的,要以10年期为期限进行摊销,不过采用这种手段往往会减少企业的投资收益;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中出现贷方差额的,应该将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账户中,这样做可以帮助公司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投资企业在确认资产净损益的投资份额中,在经济利润核算中应该根据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净损益为核算基础进行会计确认。同时,对于金额较大的资金,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应该进行灵活性地调整,避免因为核算账目出错带了的问题,而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项目,应该根据企业交易中所发生的资产为基础,这样才能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确认。

2.3对核算方式的调整当企业的会计核算项目中进行了相应的确认之后,在原来的会计准则中就不能进行进一步的核算,而是要在会计期末核算中进行安排。对于在核算中发生的计提,一旦认定了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收回,说明企业的资产减值一旦经过了企业相关部门的确认,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内就不能转回。而对于已经计提会计准备的损益,在相关的股权项目进行了确认后,其价值就可以恢复,并且企业将确认后的计提金额计入投资损益,按照原来的价格进行转回。

2.4对所得税的调整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企业的所得税没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所得税所缴费额这一会计项目中,不需要进行大方面的修改,不过企业在日常的交易中应该对所得税金额进行及时的调整,保证所得税目的正确性,而对于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正在股权投资计提中也应该考虑是否会产生影响,降低企业的经济利润等等。

3总结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7篇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的处理是隐含其中的。举例说明:2007年6月30日,A公司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3.02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对其实施控制;同时A公司发生交易手续费150万元,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6606万元,合并前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60000

贷:股本1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9560000

银行存款1500000

说明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交易费用并没有计入投资成本,而是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再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之和。这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不同的。举例说明:2007年4月30日C公司为取得D公司75%的股权,支付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120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原价1500万元,至合并日已累计摊销400万元,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取得该股权后C公司能够控制D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合并中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0万元。假定合并前C公司与D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7000000

累计摊销60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5000000

银行存款13000000

营业外收入5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700万元由C公司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600万元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组成,而银行存款1300万元包括付出资产的1200万元存款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举例说明:E公司2008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F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600万元,其中含有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2000000

应收股利6000000

贷:银行存款88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8000万元购买款和200万元相关费用构成,特别需注意的是,实际支付价款

8600万元中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不是交易费用,也不能计入投资成本,应作为未来可收回的应收股利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较类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意味着交易手续费等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举例说明:E公司设立时,其主要出资方之一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E公司。按约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作价6000万元,交易中E公司发生相关费用200万元。E公司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甲公司出资占E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0

贷:实收资本48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00

银行存款2000000

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是多渠道的,不同渠道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但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基本相同,基本处理方法是将取得的转让价款与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应直接冲减处置资产的收益,即减少“投资收益”的账面额。举例说明:G公司原持有H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12月20日G公司决定出售10%,出售时G公司账面上对H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出售取得转让收入715万元,另支付转让手续费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70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500000

——损益调整1200000

——其他权益变动750000

投资收益1350000

本例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是H公司40%的股权,现G公司出售10%的股权,就是在以上数据的基础上乘以1/4,该10%的股权的具体数据为:投资成本=1800×1/4=450万元,损益调整=480×1/4=1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1/4=75万元。单纯的转让收益应为145万元(715-450-120),因为支付了交易费用10万元,使最终的投资收益只有135万元,而收入的转让款项为705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S].2006.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8篇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探索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当投资 企业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控制且无重大 影响 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我国《企业 会计 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对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发生净损失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却未作任何说明,然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具代表性。鉴于此,本文拟就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探索,并予以案例 分析 。 一、投资年度的具体处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但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分派股利。 1.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盈利 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后的盈余分派,应根据投资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计算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2.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也发生亏损 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后的分派,应根据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损失,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合计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二、投资年度以后的具体处理 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超过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故笔者认为,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年度以后发生净损失,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并确认投资损失。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损失=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年获得的股利。值得一提的是,若被投资企业亏损年度未分配股利,则投资企业当年无需作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计算“投资后至上年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时,应包括该亏损部分。 另外,投资企业在亏损年度大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这很容易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为零,甚至出现负数,然而我国投资准则未规范投资企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应具有未来 经济 利益的实质,我国公司制企业仅负有限责任的 法律 规定,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与分派的股利的影响需要保留账户以备调整等特点,应在计算出应冲减的初始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限。将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备查登记,待初始投资成本得以恢复时首先冲减备查金额,若有余额再以原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为限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案例分析 A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140万元购入C公司股票,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近年实现的净利润及股利分配情况如下表。 C公司净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2000年 20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9篇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对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发生净损失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却未作任何说明,然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具代表性。鉴于此,本文拟就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探索,并予以案例分析。一、投资年度的具体处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但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分派股利。1.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盈利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后的盈余分派,应根据投资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2.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也发生亏损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后的分派,应根据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损失,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合计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二、投资年度以后的具体处理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超过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故笔者认为,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年度以后发生净损失,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并确认投资损失。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损失=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年获得的股利。值得一提的是,若被投资企业亏损年度未分配股利,则投资企业当年无需作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计算“投资后至上年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时,应包括该亏损部分。另外,投资企业在亏损年度大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这很容易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为零,甚至出现负数,然而我国投资准则未规范投资企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应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的实质,我国公司制企业仅负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与分派的股利的影响需要保留账户以备调整等特点,应在计算出应冲减的初始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限。将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备查登记,待初始投资成本得以恢复时首先冲减备查金额,若有余额再以原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为限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三、案例分析A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140万元购入C公司股票,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近年实现的净利润及股利分配情况如下表。C公司净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年度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11年净损益 -200 200 -300 -500 500C公司股利分派情况: 单位:万元宣告分派日 2001年2月 2002年2月 2003年2月 2011年2月 2005年2月宣告分派额 150 500 0 100 1001.2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实施企业发展战略时,更多地关注企业的成长型。其中在选择成长型战略时,由于企业经营特点的不同和企业愿景的差异,更多的企业注重一体化和多元化战略,其结果导致了我国企业法人对外投资的多元化、多样性、差异化的产生。其中,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一方面,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新法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投资的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风险投资铸就的硅谷神话人人皆知,其背后一个重要的制度优势便是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的“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为富人和能人创造了一个共舞的平台,有限合伙鼓励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能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由此产生了一个具有较强争议性的会计处理问题,即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如何核算呢?本文基于对相关准则的理解,对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一、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能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对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否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作为金融工具进行核算。其理由为: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因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地位,因此该投资不具有股权的概念,所以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本文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四类投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投资单位的特征,而我国的合伙企业从法律层面来理解,更多地应该界定为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企业类别。尽管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所界定为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即第四类投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有区别

在初步确认了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后,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投资时应如何进行初始计量,本文认为,应根据企业法人投入方式的不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分别确认初始成本。如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被投资企业的组织形本质上应该没有特别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并无区别,均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三、对合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对子公司投资和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基于前文对合伙企业性质的界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应该采用通常的第四类投资的成本法呢?本文认为,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有其独特的一方面,原因在于: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该条也说明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范围,应当使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照本规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形成有限合伙人的,本文认为同样可以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本文认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其企业组织性质有所不同,但是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是一致的,都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按权益法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四、法人企业是否可以合并会计报表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本文认为不管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投资者对合伙企业均不能控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的规定,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必须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基于此规定以及前述的我国对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部符合合并报表范围的规定,不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两权偏离;生命周期;技术创新投资

DOI:10.13956/j.ss.1001-8409.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Based on agency theory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the paper investigates the effect of the separation of control power and cash-flow right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vestment, and empirically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y using the data on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7 to 2014. The results show that, as for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the higher the separation two rights is, the less is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vestment throughout corporate life cycle. However, the findings show that there i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separation of two rights and innovation investment in growth phase of life-cycles, a significantly negative correlation in decline phase, but an insignificantly negative correlation in maturity phase.

Key Words: the separation of two rights; life-cycle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vestment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近两位数的高速增长,GDP 增长速度取得同时期世界第一的增长奇迹。但是,已有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增长是典型的外延式粗放型增长模式[1]。这种缺乏技术创新含量的增长越来越受到要素供给紧张和出口壁垒提高等因素的制约,增长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风险不断累积,这最终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竞争力。技术创新是破解发展难题与困境的关键,也是我国进行供给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然而,作为创新主要载体的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投入偏低。据统计,2011年和2012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分别为0.77%和0.80% ,与发达国家相比,研发投资占比有较大差距。

我国企业为何在技术创新上投资不足?或者说,制约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内在因素是什么?对此,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探讨。在微观层面上,大量文献基于经理股东的冲突,认为自利的经理因创新的风险性而不愿进行投资 [2] [3] [4] 。 然而,在我国转型经济背景下,企业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控股股东普遍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来实现对底层公司的控制,企业的主要问题是大小股东的第二类问题[5]。而已有文献较少沿着金字塔结构追索到终极控股股东来研究其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进一步,终极控股股东对企业决策行为的影响并不仅体现在静态上。企业所处的阶段不同,其战略决策具有显著性差异 [6],这可能会影响终极控股股东的侵占动机。因而,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终极控股股东的问题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影响存在动态差异。所以,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分析终极控股股东影响上市公司技术创新投资的机理及其动态变化,既能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丰富和拓展技术创新投资理论的研究,又能将终极控股股东所导致的问题置于企业创新投资理论的框架下考察,从而为理解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投资不足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经验证据。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自Modigliani和Miller[7]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范式,开创地提出完美条件下公司投融资理论以来,基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学界从不同角度放松完美假设,对企业的创新投资问题进行研究。以理论为基础,对微观公司创新投资的研究有二条主线。一条主线是研究经理股东问题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Lin 等 [8]认为,以销售业绩为基础的激励计划比利润为基础的激励更能促进企业进行创新,并且CEO教育水平、教育背景和政治联系对企业的创新投资强度有正向影响。Hirshleifer等 [9]认为,过度自信的CEO企业拥有更多的专利和专利引用,因而研发投资支出较大且在创新上取得更大的成功。在我国,一些学者[10]研究了管理层的风险偏好及薪酬激励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发现管理层的风险倾向、风险认知与研发均显著正相关。也有学者认为[11],融资结构是影响企业创新投入的重要要素。另外,有些学者[4]从创始经理人这个独特的视角考察了其对研发投资这种风险决策的影响。另一条主线是研究大小股东问题对创新的影响。即将经理人问题扩展到大小股东问题,从大股东的性质和股权集中度等方面研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Hicheon和Heechun认为[12],财务冗余与研发投资呈倒U型关系,家族的股权集中度加剧了财务冗余而与研发投资呈倒U型关系,但国外所有权性质弱化了上述关系。刘胜强和刘星 [13]认为,研发投资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是“U型”关系,而第二至第五大股东可以对第一大股东的研发决策起到一定制衡作用。鲁桐和党印[14]将行业分成劳动密集、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三类,分类三个行业公司治理中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和激励机制对企业技术创新有较大差异。

可以发现,在公司金融层面,学者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大多从第一类问题来展开的。但是,企业特定的股权结构对其投资行为有重要影响,特别地,当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时,研究第二类问题特别是终极控股股东的问题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更有解释力。

理论认为[5],控股股东往往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等各种“杠杆工具”使其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从而使终极控股股东有获得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动机。特别是对处于转型的我国企业而言,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以下简称两权偏离)所导致的问题是企业的核心问题。但是,金字塔结构形成的两权偏离既有侵占效应又有支持效应[15]。一方面,终极控股股东可以主导公司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战略,在终极控股股东与其它中小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为了其控制权私有收益,两权偏离易导致对其它股东的隧道挖掘。另一方面,由于外部市场的不完善,控股股东具有信息优势,通过金字塔结构形成的内部资本市场可以作为外部市场的代替,从而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

技术创新投资作为企业重要的战略投资决策,终极控股股东的掠夺或支持行为对其有重要影响。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投资的高投入、高风险和周期长特征,为了最大化其控制权私有收益,终极控股股东可能偏好于通过隧道行为来侵占公司资源,从而抑制其技术创新投资,并且随着两权偏离程度的加大,因侵占而导致企业在技术创新上投入不足的现象越严重。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的外溢性,技术创新投资不仅可以使本企业受益,而且能够使终极控股股东控制的其它企业受益。当技术创新投资带来的共享收益超过其私有收益时,终极控股股东就通过内部资本市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进行支持。因此,终极控股股东对技术创新投资是积极还是消极影响,取决于其在技术创新投资上问题的程度,而后者又取决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在成长期 ,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产品需求迅速增长,企业因规模扩张所要求的资本缺口不断扩大。终极控股股东通过隧道行为掠夺企业资源的难度加大,同时,成长期企业的共享收益较高,终极控股股东与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加趋于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终极控股股东的侵占动机。另外,由于我国外部资本市场不完善,内部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来源,在终极控股股东的资本规模一定情况下,两权偏离程度越高,企业可获得的资本规模越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较明显。在衰退期,企业盈利能力较弱,财务状况逐渐恶化,终极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前景较为悲观。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越大,为了提前锁定其控制权私有收益,更倾向通过各种隧道行为来掏空企业的资源,而不愿意将其投入到高风险和周期长的技术创新上。在成熟期,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终极控股股东既有条件进行更多的技术创新投资,以形成特色产品来最大化其共享收益,但也有动机将资源转移用于支持其所控制的其它企业发展,从而抑制其技术创新投资。因而,在成熟期,终极控股股东因两权偏离所导致的技术创新投资效应不明确。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成长期,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越大,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影响越积极。

假设2:在衰退期,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越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越消极。

假设3:在成熟期,终极控股股东两权偏离越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不明确。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我国2007~2014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执行如下筛选程序:(1)剔除当年首发上市样本。(2)剔除ST和PT类样本。(3)剔除终极控股股东产权性质不详以及控制权和现金流权数据无法取得的样本。(4)剔除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在10%以下公司。(5)剔除净资产为负的样本。(6)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共获得12689个公司年观察值。

技术创新投资数据来源于年度报告附注的“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查阅该项目“研发费用”、“开发支出”、“技术研究支出”等整理而得。由于较多公司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没有列示技术创新相关数据,而在管理费用附注中加以列示,为此从“管理费用”附注中进行补充。

财务数据来源于万得资讯金融数据库。对于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数据,逐一查阅年度报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和“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内容手工整理而得。公司治理的数据来源于CCER金融数据库。

2.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为了检验假设,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 为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变量,以控制权与现金流的偏离差来表示两权偏离程度。控制权为每一条控制链(包含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最小投票权比例之和,当存在多条控制链或其他的一致行动人时,控制权则为终极控股股东的每条控制链条中最小投票权比例的累计加总。现金流权则是在计算出每条控制链各级控制权比例的乘积基础上,再将乘积相加而得。

表示技术创新投资,以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经营业收入标准化后作为替代变量。 为企业生命周期变量,以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三个指标综合来划分其不同阶段。具体地,在同一行业内,分别将每一个指标按大小顺序排列,行业内分值高1/3部分赋值为3,分值低1/3部分赋值为1,中间部分赋值为2,依此类推。然后,将每家公司三个指标的得分进行相加,再在同一行业内按总分值高低将样本划分为三部分,总得分最高一组为成长期,最低一组为衰退期,中间一组为成熟期。 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和资产负债率等。除年度与行业哑变量外,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组间检验结果。在A栏中,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不存在偏离的组别中,技术创新投资的均值为0.013,而存在偏离组别的技术创新投资均值为0.006,并且两组间的Kruskal-Wallis检验差异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有一定影响。在B栏中,在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个组别,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强度呈逐步减少趋势,组间的Kruskal-Wallis检验显示,成长与衰退、成熟与衰退组间差异分别在1%和5%水平上显著,表明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其技术创新投资有影响。

3.2 回归结果与分析

表3报告了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两权偏离与技术创新投资的回归结果。其中,前两列为全生命周期的检验结果,后三列回归为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检验结果。为了克服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解释变量和所有控制变量均用其滞后一期变量来表示。考虑到地区间差异可能导致的异方差问题,回归分析均采用White方差调整后的T统计量。

全生命周期的检验结果显示,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强度与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变量负相关,并且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程度越大,技术创新投资的强度越小,创新投资不足越严重。在引入治理变量和制度环境变量后。这说明,两权偏离的股权结构对创新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

第三列回归结果显示,两权偏离与技术创新投资正相关,并且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在成长期,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越大,技术创新投资强度越大。这意味着,当企业处于成长期时,控股股东与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较为一致,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并不意味着侵占效应,相反,终极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形成的内部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投入有较强的支持效应。因而,假设1成立。第四列结果显示,两权偏离变量与技术创新投资负相关,但回归系数在10%水平上并不显著,说明两权偏离对技术创新投资有抑制作用不明显。而第五列结果显示,两权偏离变量与技术创新投资负相关,并且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因两权偏离程度所导致的技术创新投资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衰退阶段。以上回归结果表明,在企业所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在成长期,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有助于形成内部资本市场,从而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投入,而在企业衰退期,两权偏离所导致的问题则抑制了技术创新。

就控制变量而言,规模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负债率也与技术创新投资水平显著负相关。现金流与创新投入显著正相关。高管薪酬对企业创新投资有正向激励效果。公司年龄与技术创新投资的系数显著负相关。

3.3 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问题。创新投资与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可能存在自我选择的内生性问题。为此,借鉴已有文献 [16] [17],采用Heckman二阶段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表4报告了其回归结果。其中,第一阶段的模型采用Probit回归估计出逆米尔斯比率 ,控制变量包括地区财政赤字变量 、产权性质哑变量 、营业收入增长率 等。可以发现,尽管样本存在一定的选择性偏差,但创新投资的选择模型回归结果显示:在成长期,两权偏离与技术创新投入显著正相关;而在衰退期,两权偏离与技术创新投资显著负相关,这与表3的回归结果一致。

2.重新划分企业生命周期。按营业收入增长率、留存收益率、资本支出率和公司年龄四个指标来区分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6],重新执行上述回归,检验结果与本文前述结论无实质性差异。

3.更换技术创新投资变量。用研发投资哑变量作为技术创新投资变量,即样本当年有研发投资时,技术创新投资变量赋值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与上述结论一致。

3.4 进一步分析

有学者认为[10],行业类型对企业的创新投资有重要影响。行业类型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为此,将样本分为垄断行业组和非垄断行业组 [18],检验行业类型中两权偏离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

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在非垄断行业组,成长期和衰退期的回归结果与表3回归结果一致。但是,在垄断行业组,无论是成长期还是衰退期,两权偏离均与研发投资负相关,但在10%水平上不显著。这表明,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两权偏离对研发投资的影响主要来自于非垄断行业。在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双重成本,政府干预的问题可能扭曲了大小股东的问题,导致两权偏离的股权结构与企业的创新投资关系比较复杂,这有待今后深入探讨。

4 结论与意义

本文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以大小股东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因而从生命周期与终极控股股东的视角深化和拓展了企业创新投资理论的研究。研究发现:第一,随着终极控股股东两权偏离程度的增加,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强度减少,即两权偏离抑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导致企业缺乏研发创新。第二,在成长期,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有支持效应,而在衰退期,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则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有抑制效应,在成熟期,仅有微弱的证据表明终极控制股东的两权偏离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有抑制作用。第三,由于衰退期两权偏离所导致的问题较为严重,两权偏离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有抑制效应。第四,在非垄断行业,两权偏离对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企业的研发投资有较显著影响,而在垄断行业,两权偏离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在统计上不显著。

本文政策意义在于,一是在企业层面上,要改变企业粗放式经营模式,就要通过技术创新来改变经济增长质量,而缓解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所导致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投资。二是在监管层面上,要根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对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偏离进行分层次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从而提高企业资源配置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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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增加;成本法;权益法;会计核算

一、增加核算

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增加时,若购买当日明确知道,已经有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列应收股利,不能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理论上讲该部分股利,叫做已知股利,收到该部分股利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对于购买日以后的股利,都视为未知股利。未知股利要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分为两步:当被投资方宣告时,投资方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发放时,投资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要点:

收到已知股利做账,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

对未知股利分为两步:当被投资方宣告时,投资方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发放时,投资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

三、权益法核算

1.范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核算步骤6步

第一步: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公允的净资产当中享有份额进行比较

在权益法核算下,最大特征是投资方认可的是被投资方公允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而不认可被投资账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当被投资方账面报表与公允报表一致时,仍然要进行上述比较。

第二步: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若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不改造利润表,若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值要改造利润表)。若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用账面净利润*持股比例;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值,用改造后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投资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

第三步:(1)当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这是正常亏损的账务处理)(若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不改造利润表,若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值改造利润表),做相反账务处理。(2)当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时,首先让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若亏损额承担不完,应继续冲减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进一步确认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有没有承担额外的义务,最后承担不完的亏损额作备查登记,当以后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按照相反的顺序进行恢复,即:先恢复备查账再恢复额外义务,再恢复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设置四个明细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例题:某公司有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780万元,应收被投资方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100万元,若被投资方亏损4000万元。若被投资方亏损,投资方承担额外义务50万,持股比例40%。

(1)账面价值减至“0”,借记“投资收益 78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80”

(2)冲减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借记“投资收益100”,贷记“长期应收款 100”

(3)有承担额外的义务,借记“投资收益 50”,贷记“预计负债 50”

(4)备查登记270

下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营利3000*30%=900万元

(1)先恢复备查登记:270

(2)再恢复额外义务:借记“预计负债 50”,贷记“投资收益50”

(3)恢复没有明确计划的长期应收款:借记“长期应收款100”,贷记“投资收益 100”

(4)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80”,贷记“投资收益 480”

第四步,当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时

(1)当被投资方宣告时,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当被投资方发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

股利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下的比较:

第五步:当被投资方除净利润以外的其他权益发生增减变化时,投资方的账务处理是:

(1)当增加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

(2)当减少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第六步: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

举例:A公司是投资方(简称A),B公司是被投资方(简称B),A公司的投资比例是30%。

(1)顺流交易:A库存商品的进货成本是80元,卖给B100元,

若B对外售完,则A不处理

若B未对销售,则A要处理, (100-80)*30%=6借记“投资收益 6”,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 ”

(2)逆流交易:B库存商品进货成本80元,卖给A100元,

若A对外销售,则A不作处理

若A未对外销售,则A要做处理,账务处理同上。

总结:不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若毛利是零或者亏损时,投资方都不做账务处理。不论是逆流交易还是顺流交易,投资方要进行账务处理具备的条件是:毛利为正,还未对外出售。计算方法是毛利额乘以持股比例。账务处理为: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变成本法时,管后不管前,不用追溯调整。(2)成本法变权益法时,要运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思路是把成本法追溯调整为权益法,把损益类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同时调整盈余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股权结构;R&D投资;冲突;创业板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9-055X(2014)01-0028-09

一、引言

2009年10月30日,随着第一批28家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中国创业板正式设立。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达到355家。根据聚源数据库的数据统计,3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实际募得资金21491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创业板的推出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高发行价格、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额创造了一个个中国资本市场的神话。据统计,3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达142739亿元,创业板也成为名符其实的“造富板”,例如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按发行价计算,就产生了74位亿万富豪。①

创业板以高风险、高回报特性的高科技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明确强调保荐机构在推荐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时,应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由此可见,设立创业板的目的是解决一部分具有高成长特性的高科技公司的融资问题,但另一方面,创业板的“一夜造富”效应是否会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②

Morck、Shleifer 和 Vishny(1988)曾经指出,控股股东的存在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一是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凭借控制权攫取控制权利益,损害外部中小股东利益(堑壕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二是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大小股东之间的冲突降低,控股股东与外部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控股股东将通过持续改善公司的业绩去增加企业的财富(利益协同效应,Alignment effect)。[1]吴中超和杜金沛(2011)认为,公司基业长青源于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来自知识和技术的创新是维持可持续竞争力的重要因素。[2]由于R&D投资时间周期长以及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缺乏对控股股东的激励,那么控股股东会通过扩大规模、并购等外延式的扩张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由此损害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我国创业板企业多为民营企业,并且大多有控股股东的存在,根据以上逻辑分析,如果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利去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会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负向影响,反之,如果控股股东追求企业的长期持续回报,会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正向影响。从以上分析出发,本文实证分析了股权结构对创业板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呈先下降后缓慢上升的“U型”关系。这说明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利,更加注重追求企业的短期业绩,体现为较少的R&D投入,但当持股比例上升,控股股东会转向注重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体现为R&D投入的提高。此外,由于创业板企业的规模不大,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作用会比较突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属于小盘股,平均规模不大,机构投资者比较容易取得较大比例的股权,相对更容易发挥其对公司决策的影响作用。 ,因此本文还分析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创业板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的影响是正向的,即机构投资者的存在能起到对控股股东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相关的理论及文献回顾,并提出相关的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结果,最后是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股权结构包括股权属性、股权集中度及股权制衡等几个方面。从股权属性来看,截止2012年末,3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只有15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国有股东,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即在一个公司中存在着一个控制股东,而且这些实际控制人往往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所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主要应主要集中在实际控制人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机构投资者是否能起到股权制衡作用两个方面。

(一)股权集中与R&D投资

Berle和Means(1932)的经典文献提出现代公司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3],由此引发人们对两权分离产生的问题的重视。西方学者的研究多是在“Anglo-Saxon”式的股权结构下展开的,在这种股权结构中,股权高度分散,外部股东(小股东)缺乏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督的动机,由于股东和经理层利益不一致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具体到企业 R&D 投资中,一是经理层可能实施非效率 R&D投资将公司财富转化为个人利益,例如,Shleifer and Vishny(1989)的研究发现,管理者通过专用性的投资加大了股东撤换他们的成本。[4]二是经营者出于个人声誉和职业安全偏好等方面的个人动机,减少或放弃风险高投资期限长的R&D 投资。Jensen和Mecking(1976)提出解决这类冲突的方式是增加经理层的持股,使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5]除此之外,大股东的存在也有助于监督经理层,降低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成本。Hill and Snell(1988)实证分析了股权集中度、管理者持股对R&D投入和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管理者持股与R&D投入正相关。[6]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冲突是主要的情况下,股权集中有助于提高企业的R&D投入。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注意到,股权集中也会产生由于大股东(内部股东)和小股东(外部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所引起的另一类成本。Claessens etal(2002)对东亚8个国家(地区)的研究发现,在东亚国家,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往往存在“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由此产生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随着控股股东现金流权和控制所有权分离度加大,控股股东和外部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成为主要的冲突,并会降低公司的价值。[7]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股权结构产生的问题主要是控股股东和外部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关于股权集中与企业R&D投入之间的关系,国内外的实证研究具有不同的研究结论。一种观点认为股权集中与企业的R&D投入负相关。例如Zhang(1988)认为,小股东资产分散度高,可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的非系统风险,因此小股东倾向于支持加大企业的R&D投入,而控股股东是风险规避型的,由于技术创新具有风险,且控股股东不能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因此,控股股东不支持具有风险的研发投入,因此股权集中的企业会降低R&D投入。[8]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集中与R&D投入之间是一种正向关系。例如,Francis 和 Smith(1995)研究发现,股权分散的公司与股权集中的公司相比,创新较少,股权分散的公司倾向于购买而不是内部研发。[9]国内学者杨建君和盛锁(2007)认为,如果大股东在创新中能够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如利用企业创新投入过程进行关联交易),那么控股股东可能会因此增加R&D投入。[10]

导致以上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研究对象不同。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中,来自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冲突是最主要的问题,因此如果存在大股东,大股东的监督会降低这一类成本,减轻经理层因卸责而不愿投资于具有风险的研发活动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股权集中对研发投入具有正向的影响。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股权集中是普遍的现象,在此情况下问题主要产生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郝颖和刘星(2009)认为,由于大股东对公司有足够的控制力,这就导致其更有可能实施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投资以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 [11]如果R&D投入不利于其获取控制权私利,那么就会得出股权集中与研发投入负相关的结论。

我们认为,研发投入与企业特定的股权结构以及由此产生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关,股权集中与研发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能笼统地做出正相关或负相关结论。我国创业板企业股权集中,而且控股股东大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①①体现在许多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实际控制人或来自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因此股权结构产生的问题主要产生于控股股东和外部中小股东之间。研发投资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征,如果控制股东追求短期利益,就更加可能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股权并购等投资方式获取更多资源、构建“企业帝国”,而这样的自利动机一方面导致了过度投资问题,另一方面会因此抑制R&D投资。另一方面,随着控制股东持股比例的进一步增加,控股股东和外部股东的利益一致性程度增加,控股股东从长远利益考虑,会增加研发投入,即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控股股东的股权集中度之间呈现一种先下降后上升的关系。由此提出本文的第一个假设:

H1: 在控制了其他因素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R&D投资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呈现出先下降再上升的“U型”关系。

(二)机构投资者与R&D投资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投资者,更易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决策行为。关于机构投资者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有两种对立的看法:

1.机构投资者是短视投资者。这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看重的是短期收益,当他们能够从市场价格波动或在收购中获利时,就会卖掉股票。Shleifer和Vishny(1990)提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对股价的影响越大,如果股票遭受机构投资者抛售导致股价下跌,会使企业成为潜在的收购对象。[12]管理层在接管威胁下,会削减具有高风险和长周期的研发投入,以免影响企业的短期业绩。

2. 机构投资者是长期投资者。这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主要想得到长期回报,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有动机也有能力对长期投资进行通盘评估,所以他们更倾向于收益高的长期投资,而不是短期的收益。如果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高,这些机构投资者会将这种“声音”传递给公司的管理层,影响管理当局的决策。Baysinger etal(1991)发现如果大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的R&D投入具有正向的作用。[13]任海云(2011)认为,如果机构投资者执行长期持有战略,他们会感兴趣甚至鼓励企业进行具有潜在长期收益的研发投资,管理层如果受这种长期投资者的影响,会加大企业的研发投入。 [14]

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创业板企业规模较小,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大股东的制衡作用,而这种制衡作用取决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投资策略,如果机构投资者是长期投资者,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是正面的,而如果机构投资者是短期投资者,对R&D投入的影响将是负面的。由此本文提出两个对立的假设:

H2a: 在控制了其他因素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创业板上市公司R&D投资负相关。

H2b: 在控制了其他因素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创业板上市公司R&D投资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了2009-2010年在创业板上市的全部153家公司作为初选样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的研发支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以往国内类似的研究中,限于数据的取得,很难从报表数据直接获得当期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只能用一些报表数据作为估计或替代。①①比如有些研究文献取现金流量表附注中的数据,有些用企业期末“研发支出”科目的余额作为替代,前者的数据不能全部包括企业当期的研发投入,后者是期末的时点数据,并不能真正反映当期的实际研发投资金额。 2007年开始,上市公司开始在年报中的“管理层报告”中披露企业的研发支出数据(包括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我们手工收集了这些公司的研发支出数据,由于个别公司未披露研发支出或数据不全,我们剔除了6家样本公司,最终得到147家公司从2010年至2012年共3年的研发数据。按证监会最新行业分类,这147家公司中制造业企业最多,我们按其2级分类,其他采用一级分类,样本公司行业分布如表1所示:表1样本行业分类

行业 家数采矿业 1建筑业 2交通运输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农、林、牧、渔业 4批发和零售业 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5纺织服装、服饰业 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5续表

行业 家数农副食品加工业 1其他制造业 2汽车制造业 1食品制造业 2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通用设备制造业 9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医药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4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1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

从表1可以看出,创业板中行业主要集中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同时我们也能发现,部分行业并不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科技行业。通过初步观察数据发现,这些行业的研发投入相对较低,所以本文下面的回归分析中按是否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样本的行业类别进行控制。

(二)变量的定义

根据研究目的,本文将企业的研发投入规模,研发强度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分别是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和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参考柴斌锋(2011)、赵武阳和陈超(2012)等相关研究文献,我们选择负债水平、企业的规模、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指标作为控制变量 [15-16],李丹蒙和夏立军(2008)的文献表明不同股权性质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影响 [17],创业板中国有控股的企业比重很小,本文不将股权性质作为解释变量,但为了控制该影响,本文将其作为控制变量,同时为了控制样本的年度固定效应,采用了年度虚拟变量,有关变量的定义及说明见表2。表2变量说明

变量类别 变量名称 变量说明被解释

变量 RDi,t t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的研发投入规模,为当期研发支出的自然对数RDIi,t t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研发强度,研发强度为当期的研发支出除以当期的营业收入解释

变量 CSi,t-1 t-1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数除以总股数CS2i,t-1 CSi,t-1的平方ISi,t-1 t-1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除以总股数控制

变量 Lev i,t-1 t-1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的年末资产负债率Size i,t-1 t-1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的年末资产取自然对数ROA i,t-1 t-1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的净利润除以年末总资产Grow i,t-1 t-1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CC i,t-1 t-1期第i个观测样本企业实际控制人类别, 虚拟变量。国有控股= 0; 否则=1IND 行业控制变量,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取值为1,传统产业取值为0ζj 年度虚拟变量,用于控制年度固定效应

(三)模型的设定

本文采用14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3年的数据组成平衡面板数据。使用面板数据具有以下优点:可以控制个体的异质性(individual heterogeneity),减少变量之间发生共线性的可能,能够更好地识别和测量纯粹截面数据和纯粹时间序列数据中难以识别的效应。为了对前面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本文分别采用控制年度固定效应的方法进行回归。为了避免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 本文将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本文采用的回归模型如下:

Yi,t = α0 + β1 CSi,t-1 +β2 CS2i,t-1 +γj∑controls j,t-1 +ζk+ε(1)

Yi,t = α0 + βISi,t-1 +γj∑controls j,t-1 +ζk+ε(2)

模型(1)用于检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对研发投入的影响,Y分别是研发投入规模和研发强度,CS是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controls是一组控制变量,ζ控制年度固定效应,ε表示残差。模型(2)用于检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研发投入的影响,IS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关变量的解释如前文所述。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我们首先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到,全部样本研发支出均值为300493万元,研发强度的均值为7311%,平均资产规模为953亿。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的均值为3918%,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均值为121%,说明样本企业普遍存在第一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但也存在机构投资者对控股股东的制衡作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普遍不高,均值为2039%,一般而言,如果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研发投入可能加剧企业的破产风险,而样本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说明负债并不是制约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重要因素。样本企业的成长性较好,营业收入的平均年增长率为2961%,但总资产净利率却不算高,平均而言只有915%。

(二)相关性分析

我们对样本数据的各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4:

注:“***”、“**”、“*”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通过相关性系数表,除ROA和Size的相关系数为0615,各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在03 之下,因此可以判断各自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

(三)回归分析

1研发投入的回归分析

我们首先对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5第(1)列。从回归结果看,研发投入与企业的规模、资产净利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正相关且显著,这与预期一致,企业的财务杠杆的回归系数为正但显著水平没有达到10%,原因可能是由于样本企业的负债率普遍较低(均值只有2039%)造成的,在样本普遍低负债率的情况下,债务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不敏感。从回归结果还可以看到IND的回归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样本中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研发投入高于传统产业的研发投入。李丹蒙和夏立军(2008)的文献讨论了控制人类别(国有或民营)对研发投入的影响[17],由于样本企业中国有控股样本较少,本文对其结果不做讨论。

表5第(2)列将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作为解释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回归结果表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与企业的研发投入负相关,但这个值很小(只有00075),因此进一步将其平方项纳入回归模型,结果见表5第(3)列,回归结果表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的影响是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U型),但上升的幅度较小。这与假设1的预期一致。

表5第(4)列报告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是正向的,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之内,但这个回归系数较低,后文对此还会进一步分析。注:“***”、“**”、“*”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报告该变量的t值。2研发强度的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验证本文提出的假设,我们对研发强度进行回归,结果见表6。表6第(1)列依然是对控制变量的回归,回归结果与表5有所不同的是,研发强度与企业的负债率负相关且显著,说明随着负债水平的上升,研发会加剧企业的破产风险,从而降低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研发强度与企业规模负相关但不显著,这个结果与创业板企业规模相近有关,其他变量方向与前面的回归结果一致,此处不再讨论。

从表6第(3)列中依然可以看到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与研发强度之间呈现U型关系,从回归结果来看,在控制其他因素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每上升1个百分点,研发强度下降0317个百分点,随着持股比例的上升,这种下降趋势呈变缓的趋势,虽然CS平方项的回归系数没有达到10%的显著性水平(p=013)。假设1仍然能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证实。

从表6第(4)列可以看到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企业研发强度的正向影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研发强度增加0057个百分点,能够说明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正向影响作用,从而与假设2b预期一致。注:“***”、“**”、“*”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报告该变量的t值。3机构投资者作用的分组检验

我们考虑机构投资者作用的发挥与其是否能对控制股东起到制衡作用有关,因此我们进一步对样本数据按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两个维度进行分类。首先按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的中位数,将大于中位数的样本作为高股权集中度组,小于中位数的为低股权集中度组。在高股权集中度组中,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中位数的样本筛选出来,形成一个样本组(H_L组),在这个样本组中,可以认为机构投资者对控股股东的制衡作用有限。同样,我们将低股权集中度组中筛选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于中位数的样本(L_H组),可以认为在这个样本组中,机构投资者能对企业发挥更加积极的影响作用。经过筛选后,H_L组共132个样本,L_H组共129个样本,形成两组对照样本。我们设置一个虚拟变量H_Li,t-1,如果样本属于H_L组,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该变量取值为0。我们分别对研发投入规模和研发投入强度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7。注:“***”、“**”、“*”分别表示1%,5%,10%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报告该变量的t值。从表7的回归结果看出,H_Li,t-1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在机构投资者能起到有效制衡作用的样本组(L_H组)中,无论是研发投入规模和研发强度均显著高于实际控制人持股集中且机构投资者持股少的样本组(H_L组)。从研发强度来看,在控制其他因素后,机构投资者能起到有效制衡作用的样本组要比对照样本组要高出4067个百分点,这说明机构投资者在能够发挥重要影响力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四)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健性,我们还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研发投入规模、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进行了分年度回归,分年度回归结果与控制年度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结论一致。由此我们认为前文的研究结论是可信的。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国外的研究文献一般证实股权集中对研发投入的正向影响,但我们通过对创业板公司的数据分析发现,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与企业研发投入呈“U型”的关系。我们的研究表明,在我国创业板企业股权集中的情况下,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强度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之间呈负向关系,这说明“堑壕效应”的存在,但是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强度有所回升,但这种回升趋势较弱。我们的实证结果表明控股股东的行为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研究还发现,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正向影响作用,这说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控股股东的制衡作用。

创业板成立至今已经3年,它的推出为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渠道。研发投入由于风险高、周期长,融资渠道一般是企业的内源融资和外部股权融资,外部股权融资应该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起到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的研究则发现事实似乎并非如此。我们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创业板泡沫有一定的关系,高股价加剧了大股东的套现动机,从而也扭曲的企业的行为。到底是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以获取长期回报,还是追逐目前的短期利益呢?我们的研究结论似乎能证实后者。我们的研究结论说明如何激励控股股东为获取长期回报而努力是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在研究过程中也发现,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往往是创始股东)的解禁,一些控股股东纷纷申明不减持,追加锁定期限,以稳定股价,这是一些积极的举动,但更加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一些相关的举措,如在保荐、审核环节,确保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该是真正的创新型企业,加强对创业板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同时在控股股东减持、分红的所得税政策上合理设计政策,激励控股股东追求企业的长期回报,以此来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在股权相对分散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对研发投入的正面影响,这也说明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具有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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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投资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97-02

股权激励主要分为股票期权激励、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等,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股票期权激励是指,由于一个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间存在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使管理层的决定能够从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给予管理者一定的股票期权,当激励对象,即管理者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公司授予高管股票或给予其以一定价格在有效期内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分享一定的利益,促进管理者努力提高公司价值。

股票期权激励能起到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关心公司长期价值,从而降低成本的作用。经理人面临行权约束,为了达到行权方案规定的财务指标,有存在不惜牺牲公司长远利益,操纵其投资行为的可能。

一、理论分析

激励相容理论认为,经理人与所有者的共同利益随着管理层持有的股份增加,其重合部分也就会增加,因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增加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的绩效。团队生产理论则认为企业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团队整体的产出可以被衡量,但是各团队成员自身的投入水平却无法测量或者需要一定成本才能衡量。若是没有监督和激励方式,将容易致使团队成员选择偷懒、搭便车。当管理者持股比例较高,有足够的力量控制和巩固其在公司的管理者地位时,他们很少去考虑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他们会付出与之前相比较少的努力来提升公司业绩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所以经理人的所有权常常会降低公司业绩。经营者持股比例增加会产生无益于企业的额外成本。

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是一个自我选择,自我优化的过程,是竞争性选择内在的必然结果。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并无内在联系,而是由反映市场多种因素影响的演化结果,属于内生变量。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如果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激励不相容,管理者存在选择有利于自身而对股东不利的投资项目进行过度投资,从而可能加剧企业投资非效率性问题。冲突将会导致企业低效投资,具体表现即为过度投资与投资不足。当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激励不相容时,经营者可能投资于价值非最大化的项目。

另外,前期研究学者还发现,负债的增加同时也增加了债权人与所有者及经营者之间的冲突。资产负债率越大,股东和经理越会有强烈的动机去投资一些成功机会不大但如果成功将会产生很大收益率的项目。因为这些项目一旦成功,它带来的大部分收入归股东和管理者,如果失败则由债权人承担损失,这将导致过度投资。负债融资也可能导致投资不足。债务会减少管理层的非效率投资行为,这支持了债务对过度投资能产生抑制作用的假说。

还有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多元化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能够规避一定的风险,但涉足的领域过多往往会导致成本的提高,因此多元化投资有可能带来潜在的好处,但也有不小的风险。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多元化投资与非效率投资行为具有相关性。研究证明,当企业发现收益较好的投资项目时,有时却没能进行投资,引发投资不足,这往往是因为受到集团内收益较差部门的限制,而不能进行投资。在股权融资偏好下将容易出现投资行为的低效化。由于股权融资成本的具有“软约束”,这降低了上市公司在融资时付出的成本,因此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时,折现率也应当低,企业因此有可能通过股权融资来进行过度投资。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投资分析

自我国开始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1999年起,有不少的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方案,但一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直到2006年,我国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并在新《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条件作出了规定,这明确了回购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的条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程。

由于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行权时衡量的财务指标过于单一以及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认识不足,股权激励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我们企业“大股东――中小股东冲突”“股东――经理人冲突”是导致投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大股东掌控着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因此,即使存在着一项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只要大股东能够从中获得足够的利益,那么他就可以操纵企业对该项目进行投资,中小股东的利益由此遭到侵害,公司也产生了一定的非效率投资。

至于“股东――经理人冲突”,由于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有所差异,因此经理人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经营决策,从而会产生非效率投资,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例如经理层会担心因决策失误而被取代,因此他们往往会采取行动维持他们的位置。经理层常常过度投资有限的资源到自己擅长的项目,可能使公司失去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管理者和所有者目标的不一致来源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管理者追求的是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所有者则希望自己持有的股价最大化。理论上,通过赋予经理人一定的股票期权,使其拥有剩余财产求偿权、分享收益、承担风险,从而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在经营决策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

一方面,股票期权激励能促使管理层接受那些NPV大于零的投资项目,缓解投资不足。通过使管理层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从而促使管理者放弃NPV小于零的投资项目,抑制管理层的过度投资倾向。

另一方面,经理人面临行权约束,为了达到行权方案规定的财务指标,有存在不惜牺牲公司长远利益,操纵其投资行为的可能,因此股票期权也有可能加剧非效率投资。

三、分析模型建设

本文一共设置了两个模型来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两个模型主要为:非效率投资的计量模型、股票期权比例与非效率投资之间关系的模型。

1.非效率投资的计量模型在本文被称为模型一,它将一些会影响到企业投资的因素作为解释变量,例如上市时间、资产负债率、成长率等,并且将企业本年的实际投资额作为因变量。模型得出的拟合值则是适度投资规模,而残差则表明了非效率投资。如果残差为正,则说明存在过度投资现象,残差为负,则说明了投资不足。残差的绝对值越小,说明非效率投资现象越不显著。

股票期权比例与非效率投资模型为模型二。在此模型中,我们将模型一当中的残差的绝对值作为非效率投资的变量,作为此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再将当年度股票期权占总股数的比值作为解释变量,从而来研究股票期权与非效率投资之间存在的关系。

企业的总投资支出分为维持性支出与实际新增投资两部分。维持性支出是指,为了维持企业在当期的正常生产与经营所必需的投资支出,而实际新增投资,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在当期出于扩大再生产等目的而增加的投资。而企业新增的投资又可分为适度投资和非效率投资两类。

本文采用实际投资与适度投资的差值来反映非效率投资。如果差值大于零,则说明存在过度投资倾向,反之则存在投资不足倾向。而企业的投资支出与许多因素相关,例如资产负债率、上市时间、现金持有量、公司成长机会等。本文借鉴了Richardson(2006)的模型,由于一些因素,比如资产负债率、持有的现金等,对投资支出有主要影响,因此将它们引入模型,通过对该模型的回归,从而了解其非效率投资情况。模型一如下:

Invnt=a0+a1Growtht-1+a2Levt-1+a3Casht-1+a4Aget-1+a5Sizet-1+a6Rett-1

+a7Invnt-1+a8∑Year+£

在模型一当中,Invnt代表企业在本年度的实际投资,在本文中为简化处理,其等于为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付出的资金,加上购买子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所支付的现金,减去处置子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所得到的现金之后的值,除以年初总资产。Growtht-1反映了企业的成长机会,在本文以TobinQ来衡量。成长机会越多,一般而言投资也会相应增加。Levt-1反映了期初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认为,如果资产负债率较高,负债会对投资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Casht-1表示上年末,即本年初的现金持有量,用上年末的现金与短期投资之和除以总资产得出。通常,公司持有的现金越多,常常越容易发生过度投资。Aget-1代表上市年龄,其值越小,即刚上市没多久的公司为了壮大自身,往往会加大投资力度;其值越大,说明公司相对处于稳定阶段,投资扩张力度会比较缓慢。Sizet-1代表公司在期初的规模,一般规模越大,其投资支出往往越多。Rett-1表示上年度的每股收益,一般与投资呈正相关。而Invnt-1反映了上一年度的投资规模,即本期期初的投资规模。

在该模型中,因变量的拟合值即为适度投资水平,企业实际投资与适度投资的差就是非效率投资规模。如果差值大于零,则说明存在过度投资倾向,反之则存在投资不足倾向。而模型的残差反映了非效率投资水平,同样,正残差表示过度投资,负残差表示投资不足。残差的绝对值越小,则说明企业实际投资对适度投资的偏离程度越低,即非效率程度越低。

首先,如果是正相关的变量,Invnt-1即上期实际投资,对本期的投资影响最大。企业持续经营,因而其生产、投资的过程也是具有连续性和相关性的,当年度的投资受前一年度投资的影响较大。Growtht-1即成长机会,与本期投资支出呈正相关,反映了成长机会越多的企业越会倾向于产生更多的投资。如果是负相关的变量,主要是企业的规模与上市年龄,这反映了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就越可能有扩大投资、提升实力的倾向。而如果企业上市年龄较大则相对处于比较稳定的阶段,对投资的需求较小,也即企业上市年龄会对企业的投资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2.股票期权比例与非效率投资关系模型。

模型二的构建:

Inveit=B0+B1SORit+B2Levit+B3Growthit+B4Ageit+B5∑Year+£

(1)Inveit非效率投资。本文为简化处理,采用模型一的残差的绝对值来表示。因为模型一的残差表示了实际投资偏离适度投资的水平,因此残差大于零代表过度投资,残差小于零代表投资不足。而非效率投资即分为过度投资与投资不足两部分,因此,残差的绝对值可以用来表示非效率投资。

(2)SORit管理层持股变量。这代表了了截止t年末,该公司的股票期权占总股数的比例。尽管事实上宣告的一些股票期权还未行权,但本模型主要研究股票期权比例对高管的激励作用,从而研究其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因此期权是否行权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高级管理人员是那些在企业制定主要目标战略、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公司业绩负主要责任的人。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会成员等。

由于样本中的企业规模各异且股价相差大,因此SORit 主要采用股票期权占总股数的比例来确定。

(3)控制变量。由于非效率投资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模型还将资产负债率、现金持有量等因素考虑在内。首先,资本结构在理论上对非效率投资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资产负债率比较大,那么债务一般会对投资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而现金持有量越多,管理层进行投资的选择余地就越大,因此越容易导致投资的增多。至于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业务一般而言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如果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增大,公司的成长能力增强,因此管理层就有可能会扩大其经营规模,从而导致投资支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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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会计处理;异同

一、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异同分析

当前,企业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模式,一种就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税会统一模式;另一种就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税会分离模式。我国的企业主要依照的是国家统一实行的税会分离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要符合财务会计准则,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则要遵循税收法规。而我们知道,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体系,实行税法的初衷就是为了及时足额取得财政收入,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经济杠杆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税收法规的制度保障。但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二者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时候很难取得一致,这就导致了会计和税法必然产生较大的差异性。本文主要从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的角度来认真分析下税法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性。应该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与会计处理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相同之处。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的是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如下:

1.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时候的差异分析。根据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就要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可以是收到补价的,也可以是支付补价的,都是要按照非货币易原则来确定初始的投资成本。然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该在投资交易发生的时候,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这些经济业务,并进行相关的所得税处理,然后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以上分析来看,针对非货币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是不确认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而税法规定则需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分两笔业务进行处理,考虑到了这些非货币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所得或损失,这些都作为了投资的计税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时候的收益,税法和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至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差异,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在股权投资的持有期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但是,在当前的税法规定中,它仅仅承认投资股权持有期间的收益部分,而不承认投资损失。因此,这显然会在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中产生一定的分歧和差异性。具体来说,企业在处理股利的时候,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差异性。一般来说,企业的股票股利是指企业用增发的股票代替现金分派给股东的股利。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股票股利不做账务处理,而根据现行的税法,它则被视同于现金股利,都属于股权持有期间的收益,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应该增缴应纳税所得额。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方面,税法与会计也有差异。对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分别使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作为参考依据,而对现金股利的税法处理方法则是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无论是长期股权投资采取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投资方企业都要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收益的时候,税法与会计处理都有差异。这里主要讲的是股权投资差额的差异问题。根据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被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这里的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可以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这种投资差额应该根据一定的期限进行平均摊销,从而计入到投资收益当中去。这些股权投资收益差额可以在进行转让和处理的时候,从已经取得的财产收入中去除掉,然后再根据这个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是不可以被扣除掉的。

4.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在税法和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想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权利,投资企业就应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才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只有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时候,初始投资成本是不需要进行调整的。在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资产税务计价方式中,往往是根据企业取得的实际资产成本进行入账的。只有当支付的价款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已经宣告而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包含在投资的成本中的时候,企业在进行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一致的。因此,当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往往通过非货币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考虑补价因素)。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来说,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也是有一定差异的。

5.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来讲,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的时候,相关会计规定中明确指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应该按照投资企业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来计算应该享有的投资份额,从而相应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从而进一步确认投资企业的当期投资收益额度。在宣告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也应该按照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来计算出投资企业应该分得的利润,并用来冲减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目价值。而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被投资单位在向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的时候,是根据税后累计的为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的部分来进行计算和确认的,并因此而计入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去。此外,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动且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都会有一定的差异性。

6.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的时候,税法和会计处理都有一定的差异性。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计入到当期损益的处置的损益,要按照账目价值来进行计算。而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等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减去被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时候,根据权益法核算,应该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事实上,无论是何种核算方法,被投资企业的会计账务都要做实际利润的分配,从而便于投资企业能够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此外,当被投资企业除所有者权益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化时,投资企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同时,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也是要有差异的。在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结论

总之,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税会分离的制度,使得两个本来就不同的体系,在企业进行实际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产生一定的差异性。当然,它们之间也有极少的一致性,一般来说,当支付的价款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已经宣告而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包含在投资的成本中的时候,企业在进行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是更为普遍的。我们要做好二者差异的分析,重视原先的财务人员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而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和科学、合理的税务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