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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经济论文范文

消费经济论文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保障都转化为居民未来的自我账户的支出,这无疑增加了未来的不确定性,尽管国外学者对预防性储蓄的研究侧重于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但是中国储蓄率高的原因更多是由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教育改革不彻底、房地产市场泡沫过剩导致的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因而,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全民医保的推行,中国居民消费应该有增长的潜力。

国内外的研究进展

关于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最早研究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的理论模型是消费和储蓄的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认为:人们在中年期劳动获得收入并将一部分作为储蓄是为年老提供经济保障,所以社会保障对个人储蓄,进而对当期消费有很大影响,即社会保障能促进当期消费[1]。在生命周期假说理论以及持久收入假说(Permanentincomehypothesis,MiltonFriedman)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预防性储蓄理论。预防性储蓄一般指由于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消费者超出平常水平的储蓄,是指风险厌恶的消费者为预防未来不确定性导致的消费水平的急剧下降而进行的储蓄,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收益以及支出的波动[1]。居民家庭面临未来经济的不确定性,对于这种经济上的风险,可以去储蓄和保险两种方式区规避风险。谨慎的家庭采取增加储蓄的方法自我保险即预防性储蓄[2]。事实上,预防性储蓄理论建立在在理性消费者和消费效用最大化前提下的,它的内涵和消费储蓄生命周期假说是一致的。随后一些关于社会保障是否能刺激消费的实证研究所得的结果并不完全同预防性储蓄理论一致。支持者如Feldstein认为社会保障对储蓄的影响存在双重效应,即资产替代效应(资产替代效应是指社会保障财富作为家庭财富的一种形式,使得人们在退休之后仍然可以获得收入)和退休效应(退休效应是指社会保障激励那些本领愿意工作更长时间的人提前退休,这意味着有收入的时间缩短,因而需要在工作期间增加储蓄、减少消费)。他利用美国近四十年的时间序列数据预测了社会保障总给付,进而分析得出社会保障大幅度能降低储蓄额,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十分显著。反对者如JonathanGruber认为,失业保险福利能够帮助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平滑其消费。但失业保险福利的这种积极作用只是在一段时间内有效,在最初失业期间能够平滑消费,对消费水平没有永久的影响。关于医疗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以上有关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都是侧重对收入不确定性的研究,然而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储蓄和消费。而在未来支出中最具不确定性因素的就是医疗费用。所以基于医疗保障体系对消费的刺激效果的研究也很多。比较有影响的研究如kotlikoff于1989在生命周期的基本框架下,基于经典的凯恩斯的消费储蓄理论,分四种情况对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影响消费水平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只有当医疗保险制度很完善的条件下,最优消费水平才会提高[3-4]。Shin-YiChou基于1995年台湾出台全国医疗保险(NationalHealthInsurance,简称NHI)制度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NHI能大幅度降低居民对未来医疗支出的不确定性,从而大大减弱预防性储蓄动机[5]。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刘国恩教授等人针对中国现行的社会医保体系中的三大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URBMI)、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UEBMI)新型农村合作医疗(NRCMI)是否能有效促进居民消费进行了实证研究,结论显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行能显著提高居民消费。

研究内容和方法

由于很难获取由家庭收入、医疗费用支出、参保情况、保费支出等变量构成的大容量样本,本文将通过经济学理论假设和效用函数假定模拟政府投资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并进行数据模拟对模型进行进一步阐释。建立消费模型根据建立简单的两期的消费模型:即人们的生命周期分为两期,第一期是青年时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金;第二期退休在家,如果生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这是可以享受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该人的第二期(老年期)消费预算约束如下:(式略)根据以上赋值可以计算所得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的增加对居民人均消费的边际影响为492.59。因而,理论上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能有效拉动消费。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1.1消费价格

价格对消费结构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变化意味着消费者可支配的货币能够购买到的消费品的数量和质量的变化,这就促使消费者在消费和储蓄之间以及各种金融资产之间做出重新选择,从而使消费结构发生变化[2]。消费品之间的比价变化也会影响人们的消费结构。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而一些高档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正因为各种消费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所以它们之间的比价变化会影响人们对不同消费品的需求量,进而影响消费结构。

1.2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决定产品结构,决定消费结构,是影响消费结构的又一个重要因素。首先,消费资料主要来源于第一、三产业及第二产业中的轻工业,它们的发展状况及在整个产业体系构成中的比重直接决定了广大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其次,三次产业内部的结构变化对消费结构的影响。三次产业内部结构的变化直接决定了居民消费的具体品种,反映了消费结构微观层次的变化。如第一产业内部种植业、畜牧业的结构,对人们食物消费结构中的粮食、水果、肉蛋奶的消费有直接的影响。

1.3消费倾向

消费结构和储蓄之间也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虽然近年来镇江城市居民消费倾向(消费性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稳定在63%左右,但边际消费倾向呈现出较大差异。

2镇江市居民消费结构实证分析

2.1恩格尔系数分析

恩格尔系数是指用于食物的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2012年镇江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9.3%,比2000年的42.7%下降了3.4个百分点。按照恩格尔系数划分贫富的标准,镇江城市居民已处于相对富裕阶段。但是恩格尔系数的下降不仅源于人均收入水平的迅速上升和生活水平的急剧提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居民消费观念的多元转变。因此从总体上讲,镇江城市居民生活仍处于小康阶段,正在逐渐走向富裕。

2.2边际消费倾向分析

2012年镇江城市居民总体的边际消费倾向为0.413,这说明在新增可支配收入中,41.3%用于了生活消费。其中,食品、教育文化娱乐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分别达到0.077、0.070和0.098。城市居民在基本的生活满足后,更加注重饮食的丰富化和科学化,教育的多样化和层次化,旅游和美容等成了城市居民十分热衷的消费项目。由于国家住房调控等政策的实施,居民在居住需求方面的意愿降低,居住的边际消费倾向仅为0.009。

3镇江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镇江经济运行逐步从生产主导型转变为消费主导型。市场化程度越高,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牵动作用就越大,其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条件之一。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助推器的作用。从基本生活消费为主的初级阶段到以家用电器及耐用品等向高档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三次消费阶段的升级,对电子、钢铁、机械制造等行业产生强大的驱动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4镇江市经济增长对居民消费结构的影响分析

经济增长对消费结构传递机制可以归纳为经济增长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需求增加消费结构改变经济进一步增长,具体如下:

4.1经济发展推动消费增长

由于资料的限制,消费对经济的贡献可用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来代替。2008年至2012年期间,镇江市地区生产总值由1491.83亿元增长至2630.42亿元,四年间增长了76.3%;而相对应的,镇江城乡居民收入四年间分别增长了54.7%和66.8%,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了51.6%和60.0%。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消费(收入)也有了较快增长。

4.2消费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卖方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买方市场,供过于求,消费者的需求导向决定着市场的发展导向,消费品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货币分配形式增强了消费的选择性和自主性,拓宽了消费渠道。

4.3以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产品引导消费,实现质的飞跃

近年来,信息产品进入家庭,无论是从数量扩张和质量提升都达到相当高的速率。移动电话、家用电脑等拥有量成倍增长。十年来,城市居民家庭彩电拥有量增长49.0%、照相机增长22.0%、摄像机拥有量增长3.7倍;移动电话增长3.7倍,家用电脑增幅达到7.4倍。消费产品的智能化、网络化和数字化也预示着未来居民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5实现居民消费结构合理化的基本对策

消费结构的合理化作为一个动态的运行发展过程,客观上存在着一些标准来帮助人们判别消费结构是否已趋于合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生理标准(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经济标准(消费结构应与生产力水平、生产能力、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和社会标准(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等。

5.1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千方百计提高镇江居民的收入水平,尽快扭转镇江居民收入水平长期低于苏南地区平均水平被动局面,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区域消费水平的提升,而且还能启动目前较为低迷的消费市场。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居民收入,将对消费需求的回升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镇江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升级步伐的不断加快。

5.2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多年来,镇江凭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自然禀赋,坚持错位发展,扬优求特,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现阶段,镇江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文章。一是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二是建设好协作配套园区。按照发展壮大产业链、加速培育产业集群的整体思路,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优势骨干企业。三是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5.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消费环境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1.1ADF检验

由于同时受随机趋势的影响,现实中大多数经济现象的时间序列一般情况下都是不平稳的,检验是否是非平稳时间序列方法最常用的是ADF(augmenteddickeyfuller)检验。根据平稳性检验基本原理,采用ADF检验法,借助EViews7.0软件的操作,分别对lnGDP和lnEC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即检验两个序列的原序列、一阶差分及二阶差分序列。检验结果表明,lnGDP和lnEC的原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都表现为不平稳,但二阶差分后序列表现出平稳状态,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lnGDP和lnEC的二阶差分序列均为平稳序列,检验顺利通过。

1.2协整检验

协整是检验一组非平稳序列线性组合是否具有稳定的均衡关系,即是否存在共同的随机性趋势。由于lnEC和lnGDP都是二阶单整,因此可以进行协整检验,即采用E-G两步法建立回归方程。首先,利用OLS对lnEC和lnGDP进行回归建立两者之间的协整回归方程如下:Ln(EC)t=5.11668426058+0.428867357494*l(nGDP)tT=(62.09929)(43.30398)通过Eviews估计计算得到,lnEC的方差值(R2)为0.988925,调整后的方差值为0.988398,说明方程的拟合度较高;从模型估计结果来看,可决系数达到了98.89%,T和F统计量都非常显著,模型的拟合效果很好。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1.3Granger因果关系

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用来分析两个序列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质上是检验一个变量是否受到另一变量的滞后影响。本文按照AIC准则通过选取1~2两个滞后期来检验lnEC和lnGDP二者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10%的显著水平下,得出lnEC是lnGDP的Granger因果关系、lnGDP不是lnEC的Granger因果关系的结论即1991~2013年间安徽省能源消费与GDP之间存在一种单向因果关系。

2结语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者既从史的角度简介了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又系统、科学地论证了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上篇从民法的一般保护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保护。通过两法的比较,显示私法与社会法的联系与区别,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 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及其尖锐化,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人们自给自足,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因而不存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导致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相分离,也开始出现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现象。但在商品经济尚不很发达的时期,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并不十分悬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可按传统民法追究违约责任或一般侵权责任。即使法无明文时,按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也可大致维持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平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而资本的高度集中又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遂变得愈来愈严重。为了加强对日益沦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战前后,在始自美国继而欧陆、日本风起云涌的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各国纷纷修订、充实了民法(特别是侵权法),而且,在经济、行政立法中增添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不仅如此,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也先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应运而生。 今天,回顾历史,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大原则下,从民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冀求早日建立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一、我国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我国民事基本法,即《民法通则》,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或简称为诚信原则,由来已久,源远流长。但直到 1907年的瑞士民法作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规定,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自债与契约的关系扩大为一般法律关系,自单方面约束义务人扩大为约束义务人与权利人双方(瑞士民法第2条第1项),诚信原则才成为近代民法乃至于全部法律领域的最高指导原则,西方学者因而尊之为“帝王条款”。 作为指导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原则,而且也是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明文将“诚实信用”列为基本原则;有的法律虽未具明文,但实际上已将此原则的精神贯串于具体条款之中。我国尚未制颁民法典,《民法通则》某些条款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按诚信原则加以解释或补充,在实践中尤为必要。此外,“诚实信用”还是解释、补充或评价具体法律行为的标准。消费者甲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乙,购买商品房一套。甲按乙说定的面积付清购房款。成交后,发现面积短少,乃要求乙补足面积或退还多收的购房款。乙拒绝,甲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颁布,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第4条等的规定,对乙违反交易中诚信、公平原则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合同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往往通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达成协议,即建立某种合同关系来实现。为了在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合同关系中贯彻诚信、公平诸原则,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民法通则》一方面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另一方面又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和“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则“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面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55、58、59、61等条);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唯一可以免责的理由,只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还以专节或者专章规定了违 约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及适用的诉讼时效。1991年,某地的个体户A向车主B转让夏利小轿车一辆。A深恐所欲购的车不是全新的,向B查询再三。B向A保证是刚出厂的新车后,A即付款驾车至友人C处,请内行的C详为检查。C发现该车确系肇事受损,经过修复转售给A的。A乃要求B退货,B不肯,A诉之于人民法院。法院以B用欺诈、蒙骗手段使A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购车,此项买卖小轿车合同应属自始无效,购车款应按不当得利返还给A.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贷款和信用交易来运转的。因此,民法十分重视保护消费者在日常借贷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比如,美国早在1968年就制定了著名的《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成为其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该法不仅强调信贷平等,利率和违约金的合理标准,而且连讨债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反观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0条非常原则地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于80年代中期的《借款合同条例》,虽规定供城乡个人借贷参照执行,但仍看不到有意识地保护消费者的借贷关系中合法权益的条款。可以预期,随着我国逐步迈向消费社会,这方面的立法必将加强。 现代社会,由于流通环节趋于复杂化,消费者与生产者间往往不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消费者本身与生产者、销售者间有合同关系,而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良却造成消费者的家属、亲友、邻居等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样,生产者和销售者与受害者间并不存在彼此事先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要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只能视其有无违反民法事先为一般人规定的法定义务。民法通过规定一般人不得违反的法定义务,从而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部分法律就是侵权行为法(简称“侵权法”)。 (三)侵权法 我们知道,以往法律对违法行为所赋予的法律后果不外刑事上的刑罚和民事上之损害赔偿。前者为刑事责任,后者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均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历史的发展看,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曾经长期相混不分,嗣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相分离,侵权法遂成为民法中与合同法相并立的独立法律制度,侵权责任也成为有别于司法机关判处的刑罚而容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协商确定的、以财产的补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恢复和等价为原则的,而不问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损害,就要求承担与损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17、18世纪的工业革命大大促进了商业交易活动,加上欧洲各国政府推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和思想上提倡个人自由,遂对当时法制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就侵权法说,最终抛弃了结果责任原则(或称“原因责任原则”,指早期盛行的加害人虽无过错亦应负责的原则),而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此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并称为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 19世纪是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的侵权法鼎盛时期,但与此同时,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商品瑕疵等各种问题频频发生。不良的食品、药品、电器、交通工具以至于出版物等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乃至于生命;广告、承揽、信贷、保险等各种服务也常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各国相继采取了以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为特征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受损害的消费者,但毕竟仍以有过错为基础。而19世纪以来大规模公司、企业所造成的损害,不仅数额巨大、受害面广,而且造成损害事故的活动既合法又有必要。为适应处理此类特殊侵权问题的需要,以发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的两个著名判例为始,无过错责任原则遂应运而生。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大规模公司、企业造成的损害赔偿,而个人之间日常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仍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宜,所以,现代各国侵权法往往兼采两种主义: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或称 “补充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既具有独创性,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行规定为“民事责任”专章,又适应当代侵权行为立法的新潮流,兼采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两款的规定,非常清楚地表明:我国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作为处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补充原则。 对于消费者说,首先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该条的原则规定, 已为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9、30两个条款所具体化。《产品质量法》这两个条款规定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亦同)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且,由于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规定有免责的条件,因此,这两种责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至于服务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中与消费者直接有关的条款是:第123条关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其中,第124条没有免责事由的规定,表明我国同当代多数国家一样,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坚持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123条对从事有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或组织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则是相对的,因为该条规定,被告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而不是过失)造成的,即可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民法通则》第117、119、120各条,还对因侵权造成的三种不同损害,分别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与方法:(1)对财产的损害。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前者,指财产的灭失和损坏,以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者,指所失去的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坏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无法修复的,则以同等质量实物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2)对人身的损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如家属等)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侵害,按损害的程度进行赔偿。一般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含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害致残的,除赔偿上两项外,还应包括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残废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除支付受害人生前所需的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受害人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3)对人格的损害,对于消费者各种人格权的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依《民法通则》第135、136、141等条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期间一般是两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一年。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往往既违反约定义务也违反法定义务,符合上面所述违约和侵权两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互相冲突,这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此种现象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民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的状况。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诉讼时效与管辖等均有所不同,遇到责任竞合的情况,应当允许受害人就两种以上的请求权选择行使,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1992年,某供销社向某农场,购买“灭蚕蝇”乳剂农药200公斤(大桶装)。运回交由两工人分装时,农药突然爆炸起火,致两工人严重烧伤。经有关部门测定,该乳剂农药为遇明火即燃的甲级易燃品,而某农场既未在产品说明书上注明,也未在内外包装上加上防火标志。供销社以此为由诉诸人民法院。本案原被告间虽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当时法律,应以追究被告《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为妥。 二、民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比较 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逐渐进入高生产、高消费的现代社会。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的地位却每况愈下。除了有如上所述的社会、经济、技术上的原因外,从法制上说,不法厂商往往借“合同自由”之名,订立所谓“贷物出门,概不退换”之类的不利消费者的条款;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究属事后救济,尚不足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而现行诉讼制度,程序繁杂,耗时费钱,一般消费者虽欲求诉但往往知难而退,坐视不法厂商逍遥法外。因此,有必要重新建立“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各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 解真相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选择的权利以及损害救济的权利。 那么,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利和利益应运而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我们认为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民法保护的是,公民与法人内容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都只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第二,民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一般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要维持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它需要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国家如参加民事活动,也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或侵权责任也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当事人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权力,以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的生产者、销售者加以必要的限制。 由此可见,民法具有纯私法的性质,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既含有类似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成份,又含有不平等的权力服从的公法关系成份。人们把这种具有混合性质的、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称为社会法或社会经济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将《民法通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作一比较,以进一步印证其异同。 关于指导原则,两法第一章均明文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诸原则(《民法通则》第3、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不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在第5、6两条专门规定了国家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支持社会的各个方面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基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对应,其第五章从权利义务的主导方面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相应地也就明确了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间的利益,以第二、三两章分别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等下同)的义务”。除了在第二章详尽规定消费者的各种基本权利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适应当代立法新潮流,又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同法第5、6两条及第12条的规定加以具体化。为了贯彻“总则”章第5条的精神,继第二、三章之后,又以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责,表明只有公权力的直接介入和充分行使,才能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第1条所宣示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这些规定,都显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或称社会经济法)的特色。关于违反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等各种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了造成财产、人身和人格损害的赔偿办法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民法通则》第122、117、119、120、134等条)。这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都可以相应的而且更为详尽规定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41、42、43、44等条)。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过的法律责任条款,如第40条、第45条至第50条、第51条等)。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既规定了“与双方当事人协调和解”、“请求有关组织调解”、“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迳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处理民事、涉外民事纠纷的途径,又规定了“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专用于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的办法,并在第51条具体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 关于与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两个条款,不仅概括地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一系列法律保护的权利;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若干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地位。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未作规定,还可受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首先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未尽的,则应遵守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注释: []〔台湾〕施启扬:《民法通则》P390~396. 杨红灿、张霞:《谈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7、8两期连载。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P223~23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台湾〕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P147~184. 〔台湾〕朱柏松:《商品制造人债权行为责任法之比较研究》P35~44.谢鹏程:《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首先构建一个代表性农村消费者两期的基本经济模型,消费者面临两期的最优消费决策,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考虑政府财政支出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为简化分析,政府财政支出仅讨论财政对农支出变量,假定财政对农支出Z的经济效率为δ,经济波动对收入的影响系数为ζ。财政对农支出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投入性支出增加和提升了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而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从而提高消费能力。同时,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也有利于营造促进农民消费的客观环境,比如在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时可能转变为私人自行提供,挤占私人消费,并且基础设施性质的公共物品缺乏会限制农村居民的消费,如公路道路和加油站的不足使得农民汽车消费的意愿不足。另一方面补贴性支出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拉动农村居民消费。如2002年之前的农产品价格补贴,2002年之后对耕种农户的直接补贴等。综上,财政对农支出的经济效率是正值。经济波动对收入的影响作用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波动会导致高产出,如Schumpeter(1934)认为经济波动能降低企业改进效率行为的机会成本,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29]Mirman(1971)经济波动会导致更高的预防性储蓄和投资,最终促进经济增长。[30]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波动会带来产出的损失,如凯恩斯(1936)认为,经济波动导致企业投资风险的上升,从而降低社会投资水平;[31]Bemanke(1983)、Ramey和Ramey(1991)从滞留成本出发,由于企业投资的时滞和不可逆转,经济波动增加了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投资意愿减弱。[32][33]但是,上述研究都是关于发达国家的研究,不能将其研究结论直接套用于我国。国内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李永友(2006)、陈太明(2008)等。[34][35]研究结论的不一致给提出假设带来了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暂且参照李永友(2006)、陈太明(2008)、卢二坡和曾五一(2008)[36]的研究,假定ζ小于零。当然,这一假定还有待于实证部分的检验。由式(10)知,代表性农村消费者的消费与财政对农支出具有正向关系,与经济波动具有反向关系,故提出如下两个命题:命题1:财政对农支出对农村消费者的消费具有挤入效应。命题2:经济波动对农村消费者的消费具有挤出效应。

二、数据、变量与模型说明

(一)数据与变量说明农村居民消费(RC)选择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作为变量,为了使历年数据具有可比性,以1978年为不变价对历年数据进行了计算,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86—2012年。财政对农支出(AE)选择国家财政支出中历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作为变量,1998年和2007年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从1998年开始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2007年开始统计口径为农林水事务支出。为保证数据的连贯性,我们统一使用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6—2012年。经济波动(EF)选择历年实际GDP增长率减去预期到的GDP增长率,预期到的GDP增长率采用HP滤波方法得到,为检验结论的稳健性,还采取了BP滤波方法作为参照。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86—2012年。除上述变量外,为了更加真实的反应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因果关系,以及检验变量之间关系的稳健性,我们引入控制变量。经济增长(GDP)用国内生产总值指数(1978年=100)作为变量,物价水平(RCPI)用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985年=100)作为变量,农村居民收入(RI)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变量,以1978年为不变价进行计算。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86—2012年。为弱化可能存在的异方差性和偏态性,并降低对极端观测值的敏感性,对所有变量做自然对数处理。为保证解释变量不受到自然对数化后正负号改变的影响,对数值小于1的变量加一后再取自然对数。

(二)模型说明由于考虑了各变量可能存在的滞后性,本文建立分布滞后模型来检验财政对农支出与经济波动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作用。

三、估计结果

(一)数据的统计性描述表1给出了主要变量的基本统计信息,图1、图2和图3给出了农村居民消费、财政对农支出及经济波动的核密度图,从中可以看出三个变量分布密度的动态变化。

(二)单位根检验与协整检验采用ADF检验和PP检验,结果显示变量序列lnRC、lnAE、lnEF、lnGDP、lnRCPI、lnRI均服从非平稳的I(1)过程。为节省篇幅,不再给出具体的检验过程与结果。由于变量序列lnRC、lnAE、lnEF、lnGDP、lnRCPI、lnRI均是一阶单整序列,符合协整检验的要求。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给出迹检验与最大特征根的两种检验结果,见表2。

(三)估计结果

对被解释变量序列进行自相关与偏自相关分析,如图4:由自相关分析图可知,当滞后期k=7时,序列的样本自相关系数才明显落入随机区间,自相关函数表现为拖尾;偏自相关分析图显示,滞后一期的偏自相关系数明显不为零,滞后2期以后的偏自相关系数都在置信区间内,偏自相关函数具有截尾性。故可建立AR(p)模型,p值可以取1或2,最终经AIC准则和SC准则判定。正态性检验:估计的参数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否显著十分关键,在进行ARMA模型回归之前,我们是假定εt服从正态分布的,所以有必要检验这一假定是否成立。利用Jarque-Bera统计量对标准化残差的正态性进行检验,检验显示Jarque-Bera统计量是0.634,伴随概率是0.728,即在5%显著水平下不显著,故接受残差服从正态性的假设。异方差检验:在存在异方差的条件下,使用最小二乘法得到的参数估计量仍然是无偏的,但参数的方差是有偏的,则会导致假设检验失效,所以需要检验表4的ARMA模型是否存在异方差。采用Breusch-Pagan-Godfrey和White两种检验方法,结果显示Breusch-Pagan-Godfrey检验的ObsR-squared的值是6.183,伴随概率是0.186,即5%显著水平下不显著,故接受同方差的原假设;White检验的ObsR-squared的值是3.895,伴随概率是0.691,即在5%显著水平下不显著,故同样接受同方差的原假设。此外,在表4中我们特别报告了稳健标准误,结果显示稳健标准误远小于所对应估计的参数值。结合T检验、正态性检验和异方差检验的结果,说明表4的ARMA模型是可以接受的。由表4的回归方程知,长期均衡过程中,财政对农支出对农村居民消费有挤入效应,经济波动对农村居民消费有挤出效应,经济增长与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能够促进农村居民消费,相对来说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大。同时,农村居民消费具有滞后影响,滞后一期对当前消费有正向作用,滞后二期有反向作用。这样,命题1和命题2以及理论模型中关于ζ的假设都得到了证实。

(四)内生性讨论如果回归方程存在内生性,则OLS的估计结果可能会产生有偏性和非一致性。上述ARMA模型中,财政对农支出有可能是内生变量,这是因为财政对农支出与农村居民消费之间可能互为因果关系,一方面财政对农支出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带动消费;另一方面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农民对农业经营投入的增加,反过来对财政对农支出有一定的影响。为了证实财政对农支出是内生变量的猜测,采用Durbin-Wu-Hausman检验,选择财政对农支出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其原因随后进行解释),财政对农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工具变量连同原模型中其他解释变量一起作为解释变量,运用OLS进行回归,得到残差项μ;将残差项μ与原模型中所有解释变量作为解释变量,财政对农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运用OLS进行回归,发现μ的回归系数的检验结果为t-Statistic=-245,prob.=003,显著,故变量财政对农支出确实是内生变量。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采取工具变量法。运用工具变量必须注意工具变量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工具变量不仅要与财政对农支出高度相关,还必须满足外生性,即该工具变量只能通过财政对农支出间接影响农村居民消费,而不能直接作用于农村居民消费。如果只使用唯一一个工具变量,则无法从统计上检验工具变量的外生性假设,但如果能够寻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具变量,则可以通过过度识别来检验工具变量组是否都符合外生性的要求。为了充分保证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使用两个工具变量,通过过度识别检验来保证工具变量组确实是合适的。①检验财政对农支出过程中,我们运用了其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是因为当期的农村居民消费不会影响上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即滞后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与原模型的随机干扰项不会存在同期相关性,可视为外生的。而滞后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与当期财政对农支出是高度相关的,检验得到财政对农支出与其滞后一期的相关系数是0986,所以滞后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是一个合适的工具变量。另外考虑农村土地面积,农村土地面积越大,意味着农村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越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越大,即政府为实现既定的服务目标必然要加大对农支出,所以农村土地面积与财政对弄支出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土地面积不会直接影响居民消费水平。土地面积的大小可能会影响该区域的消费总量,但人均消费主要与个体因素有关,故土地面积不会影响人均消费值,而本文采用的就是农村人均消费水平,很好地规避了可能存在的土地面积对消费总量的影响这一点,因此农村土地面积可视为外生的。由于各类年鉴均无农村土地面积的直接数据,我们使用耕地面积与住宅面积之和作为替代值,其中住宅面积等于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与农村人口数量之积。检验发现财政对农支出与农村土地面积的相关系数为0695,所以农村土地面积是一个合适的工具变量。为了更进一步的检验选择的两个工具变量是否合适,我们检验滞后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和农村土地面积是否会直接影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检验方法是:将滞后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和农村土地面积分别放入回归方程,考察回归系数相应的p值,查看p是否大于01,大于则说明不存在直接影响,即认为是好的IV。检验结果显示,滞后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的系数p值为0116,农村土地面积的系数p值为0347,进一步说明了滞后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和农村土地面积是合适的工具变量。由于工具变量数量多于内生变量,需要采用过度识别方法检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首先使用2SLS方法估计模型,得到残差ε,将残差ε对所有外生变量回归,获得R2,在所有IV都与扰动项不相关的零假设之下,nR2服从自由度为q的卡方分布,q等于工具变量个数减去内生变量个数,若nR2超过设定的显著性水平的临界值,则拒绝原假设,即至少部分IV不是外生的,工具变量失效。按照上面方法,得到R2=0075,样本量是24,故nR2=180,小于自由度为1的卡方分布的临界值384,不能拒绝原假设,说明我们选择的工具变量都是有效的。至此,我们充分检验了所选择的两个工具变量是好的IV。下面利用滞后一期的财政对农支出与农村土地面积作为工具变量,为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分别使用2SLS和GMM方法对前面的ARMA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是否发生变化,见表5。表5回归结果显示,2SLS和GMM的回归结果基本是一致的,说明工具变量法的回归结果是可信的。2SLS回归结果与表4的回归结果相比较,财政对农支出的系数基本不变,由0144变为0149;经济波动的影响略微弱化,由-23669变为-21606;经济增长的系数变大,由27218增大为25039;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变,由0608变为0638。GMM回归结果与表4的回归结果相比较,财政对农支出的系数略有下降,由0144下降为0130;经济波动的影响略微变弱,由-23669变为-21792;经济增长的系数也变大,由27218增大为25036;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本不变,由0608变为0624。综合2SLS和GMM的回归结果,说明直接用OLS回归的结果确实是有偏的,使用多个工具变量以后,财政对农支出、经济波动、经济增长以及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程度有所变动但变动的方向是一致的。运用工具变量得到的方程同样证明了命题1和命题2以及理论模型中关于ζ的假设是成立的。

四、结论与建议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一)基本价值

以法律价值扭合与法商复合理念为考量长久以来,之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争议不断,在政府工作报告给予官方认可之后,学界争议暂时搁息。但之于经济法理念价值的思辨,法学学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据漆多俊教授的观点,经济法的价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其指出,“以上各项价值及他们间的层次关系,无论对于法或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是一致的,这是它们共同的价值体系(价值链)”;“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笔者认为,这并非是法价值的简单堆砌,而是相互关联、有机联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价值净效应的合拢。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不妨视为某种程度的缔结与扭合;从另一方面观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完成经济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证成,使其与政策规范相区分。笔者赞同漆多俊教授的观点,还落于其与法商复合理念的契合。笔者将法商复合理念分解,“法”对应制度与规范,“商”对应经济与管理。则探求制度、规范、经济、管理背后的价值关怀,仍可得出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的结论。而漆多俊教授强凋的中心价值链“效率一公平”,恰与“经济一规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经济一规范”)与经济法又存在某种冥合。鉴于法商复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漆多俊所提的法价值已然包括四项内容,何以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只有两项内容。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囿于所谓广义与狭义的文字之辩,尚应另觅佳径。具体而言,包括两点:其一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强调法制(静态居多),与“商”对应;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价值由应然角度出发,发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内涵不同。其二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对照经济基础,法(规范)同步体现的价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导价值

以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为考量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其主导价值不应简单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所烘托的价值可以视作其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笔者认为,人是社会性群居动物,“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异,但究其实质,探其逻辑,则应属连贯一致无疑,并无相悖之处。强调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会科学的研究逻辑。科学本身是人的一种理性思维运动,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休谟指出,因其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且要由其的权力与能力来判断,所有各种科学均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也均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西方古典人文与近现代人文主义的实践已经证实: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第二,勾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政策。笔者认为,社会本位是异于(但不介于)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的“第三条道路”。经济法价值由人本观念主导并不意味着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经济法所带有的隐性公法色彩业已基本得到学界的公认。与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前提假设的民事法律不同,经济法与政策的关系要紧密得多。所幸的是,当下政策同样倡导“以人为本”的和谐,使得经济法所受政策影响间接成为经济法主导价值的佐证。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的价值内涵,在不同时代的侧重各有不同,当下经济法理念中“以人为本”的诉求突出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表彰。“第三,厘清与法经济学的关系。12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响最盛的当数法经济学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为经济法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间接证明外,它成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变革,一定程度上支撑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然而,法经济学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经济学领域,一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被经济效益(成本与效率)衡量的对象以及衡量经济效益的一种尺度。有学者从“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实证价值”来论证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关系,固然为两者区分提供有效依据,但笔者认为人本观念的架构,除了夯实民法之外经济法的特殊地位,也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理念”与“法经济学工具”的关系。

(三)辐射还是反映

管窥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的“悖论”之于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论:部门法既然反映经济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经济法之一支?笔者认为,解释这一“悖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部门法的划分与现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部门法”的提法,或滥觞于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划分,多对应于应然体系;现行法的制定则是依据现实生活所需,由政策或习惯转化而来,多受命于实然需要。例如,关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部门法归属,似乎存在纳入商事法与金融法两可的情况,甚而一些金融法领域的学者根据现实需要与国际潮流,将民法中担保法亦纳入金融法研究范畴,力图使之体系日臻完整。之于经济法所周延的对象,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仅竞争法的归入在学界尚无较大争议。“部门法”既是动态变化的,用静态的形式逻辑进行判断或者实现类似民法上的“涵摄”,多少存在困难。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时空性”的特点,意在验证经济法的发展与融合、逡巡至圆熟,笔者简陋,仅假借“时空性”特点作为部门法变化演绎的理论依据,以证与现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对号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为例,登记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确属行政程序无疑,但仅就常识而言,亦能断定婚姻法与物权法不属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表彰或确认相应法律关系或权属关系。第三,基于解释学的技术。以刑法醉酒驾驶入刑为例,刑法学的解释借助社会危害性、可非难性等价值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等工具,而笔者以法经济学之外部性解释,似乎亦能自圆其说。法律规范的犬牙交错与成文形式,为解释学的活跃提供了空间,基于各部门法的理念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为法律规范的“良法证成”与修葺完善提供条件。但是笔者认为,(其他)部门法反映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考虑到法律的消极性,使用“反映”一词或有不妥。笔者认为,应当是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对其他部门个别或些许法律规范的深入。以侵权责任法为例,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在法律中使用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与大陆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论——以填补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时间与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此一立法规定受经济法理念影响(辐射)的颇深痕迹显而易见,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经济法理念或难成立。法律在其消极性之外,作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与拘束力对社会正向的有效效应,成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鉴。对于经济法理念的辐射,理宜亦然。

二、经济法的价值回应: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涵盖之殇

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同一主体(不论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与调整任务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为不同法律部门的主体,对该“身份”的概括与类型化即是对不同部门法主体的提炼。“经济法是否存在自己的独特主体制度,关键就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于其主体产生什么特殊要求,赋予了何种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特色。”李友根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概括为经营者、消费者与政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已经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且法律对其亦有明确定义,是市场规制法保护或规制的对象。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赞同徐孟洲教授的观点,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根据徐孟洲教授的观点,“‘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特殊保护”。20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由还有如下两点:第一,消费者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种措施与制度,并非消费者保护的单行法所能解决。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须依靠经济法,发挥政府与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运用经济法理念与调整手段,体现政府的管理与参与。相关法律或者直接为消费者的保护而制定,或者将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是消费者保护的专门制度,体现以消费者为本的观念。第二,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较之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更为直接。“市场失灵”、“无形之手”的缺陷构成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界限较难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论,伴随固有的间接性。不妨以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奠定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毕竟政府何时干预、如何干预都是依赖于对消费者行为反馈后的决策,而消费者保护是贯穿始终的,具有直接性。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与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窥其实质是一物两面,但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可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效。此外,强调经济法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恒为国家,易与行政法混淆,经济法的社会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关注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实践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亦颇有必要。

(二)回应经济法价值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辐射效应经济法属于由公权力合理敢于(市场)经济的法律,通过综合的调整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经济法法益目标的深入与具体化,使得经济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更具针对性。。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就是以市场规制法为主体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因为市场规制法有着共同的主体(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其调整市场的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以消费者的保护为基本价值追求设计经济法的规范与体系,可以增强经济法的体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提升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具体而言,其能体现其与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会法的内在联系,甚而有效发挥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体系是现阶段中国消费者保护现状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经济法中予以落实的需要;是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体系化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法内在体系和谐的需要。”

三、经济法的价值表彰:扬弃部门法理论的对峙与融合

(一)实践需求

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主旋律,改革开放最强烈、最直观的呈现无疑是一种渗透于经济、政治与社会各个领域的转型。强烈而直观的社会转型过去存在,现在正在发生,将来也会出现,如此的社会转型孕育着巨大的法律调整需求,实践需求催逼经济法的酝酿与成型,勾勒经济法的发展进路。转型脉络抑或清晰可陈,但经济现象浩如烟海,笔者仅枚举几例典型并试做如下概述:之于“三农问题”,中国农村已由熟人社会转向半熟人社会,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逐步规范,市场运作的发展机制逐步渗透,农村金融的形成机制逐步发育。解决“三农问题”,既要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市场交易、投资设立乡村企业,又要通过粮食补贴、小额信贷扶持等公共管理机制予以扶助,两者的交叉运用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而当农民逐步成为消费者时,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理念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之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既要考虑民商法层面的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还要考虑国有资产法意义上的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本身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当无异议,就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对金融}肖费者的投资保护问题,贯穿以消费者(保护)为重点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经济法的理念辐射。之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7,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是其类型化治理的核心。与一般的营利性机构不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在适用“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时势必涉及社会公众,且事业单位理事会构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减政放权,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完全适用行政法显然已无法满足时展的需求,基于教育医疗的服务对象实属消费者无疑,其部分法律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是更优选择。上述问题是当下中国社会、经济面临转型问题的缩影,亦由此可见,除了政府主导之外,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还包括“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所谓“体制转型”,意指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来,由于缺乏发育成熟的市场机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设置,这种转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不牢固,尽管推动这一转型的力量理论上会越来越增强。所谓“进程压缩”,意指中国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二百多年走过的路,迈进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门槛,这种跳跃式的速成发展诚然给国人带来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巨大的惊呼,但同时由于过分强调速度而忽视质量也遗留了无数的问题。“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的经济实践导致众多经济与社会问题以一种“叠加式”或“复合式”的形态存在,为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明确方向。

(二)理论回应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1.1变量平稳性检验在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四种能源消费与GDP增长关系进行计量分析前,首先要进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选用ADF单位根指标来检验各变量的平稳性。只有平稳的时间序列(即单整序列)才能进行相应的回归分析,否则就会产生伪回归问题,进而造成错误的结论。因此,下面将分别对GDP增长率,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增长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只要检验结果表明这五个变量都是单整序列,接下来就可以对它们进行其它检验和回归分析。为了研究的方便,以下分别利用YGDP、XC、XO、XG、XE来表示GDP增长率、煤炭消费增长率、石油消费增长率、天然气消费增长率以及电力消费增长率,并且这五个变量的ADF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注:表示对应的一阶差分序列。从表2可以看出,YGDP、XC、XO、XG、XE数据序列除了XG序列是非平稳的,其它序列都是平稳的,但是各序列皆在一阶差分下平稳,表明YGDP、XC、XO、XG、XE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I(1),因此可以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下一步分析。

1.2协整检验通过对残差(residual)进行ADF检验判断其平稳性,以检验YGDP、XC、XO、XG、XE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YGDP、XC、XO、XG、XE序列通过了协整检验,表明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1.3相关关系分析根据表2的检验结果,YGDP、XC、XO、XG、XE序列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可以建立的各变量间的线性模型,如下所示:(1)对模型(1)进行最小二乘(OLS)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根据DW值可以判断,变量之间存在自相关性,并且XG与XE的系数不显著,XG也没通过符号检验。由表4可知,R2值达到0.69263,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高,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具有很好的解释能力;F值为8.93125,方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DW值也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各变量之间已经不存在自相关性。根据表4的结果,煤炭消费增长率(XC)在1%水平下呈现出显著性,石油消费增长率(XO)、天然气消费增长率(XG)与电力消费增长率(XE)都在10%的水平下呈现出显著性,并且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增长率都通过了符号检验,表明这四个因素会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相反。根据四个变量系数的大小,得出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能源支持,首先是煤炭,其次是电力,然后是石油和天然气。

2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文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消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依旧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高耗能、低能效的现象还是十分突出,坚持开发新能源、降低污染依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能源制约经济发展这一瓶颈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改善也与能源消费结构相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大力度开发可再生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如水电资源、风电、核电等。坚持可持续发展就应该改善我国低效的能源消费结构,拓展能源的来源,降低污染排放,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首先,国家应该坚定经济转型的思路,把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工业经济一步一步调整为集约型经济,要把节约资源和有效的利用现有能源作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既定目标,只有坚持走这条道路才能又快又好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势必要求我们节能降耗。

第二,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科技等新兴产业发展为主线的第三产业结构将会改变现有的能源消费结构,尽可能的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限制能源消耗高、利用资源和生产的效率均低、污染排放高的产业发展,进一步发展第二、三产业,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坚决淘汰严重耗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产业。现今的经济发展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变缓,要稳定经济增速,平稳发展路径就必须走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发展误区,开辟崭新的能源消费模式。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一、提出打破等级界限的消费标准

在消费问题上,墨子主张打破等级界限,以满足社会多数人的消费需求。为此,他提出一个普遍的消费标准:

1.饮食。“足以充虚继气,强股肱,耳目聪明,则止。不极五味之调,芬香之和,不致远国珍怪异物”(1)。只要能够充饥补气,强壮手脚,耳聪目明就行了,不讲究五味调和、气味芳香,不招致远国珍贵奇怪的食物。

2.衣服。“冬以圉寒,夏以圉暑。凡为衣裳之道,冬加温,夏加清”(2)“适身体,和肌肤而足矣,非荣耳目而观愚民也”(3)。衣服,冬天用来御寒,夏天用来御暑。凡是缝制衣服的原则,冬天增加温暖,夏天增加凉爽;身体合适,肌肤舒服就够了,并不是夸耀耳目,炫动愚民。

3.房屋。“冬以圉风寒,夏以圉暑雨,有盗贼加固者”(4),“其中蠲洁可以祭祀,宫墙足以为男女之别”(5)。房屋,冬天用来抵御风寒,夏天用来防暑热和风雨,有盗贼侵略能够增加防守的坚固,室内清洁卫生,可以进持祭祀,壁墙足以使男女分别生活,就可以了。

4.交通。“车以行陵陆,舟以行川谷,以通四方之利。凡为舟车之道,加轻以利”(6),可以“任重致远”(7)。车用来走陆地,船用来行水路,使各地沟通交流。制造车船的原则,就是坚固轻快,可以运重物,行远路。

5.用品。“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革贵]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8)。即一切器物用品应由该业工匠尽其能予以制造,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即可。

总之,“凡其为此物也,无不加用而为者”(9)。在衣、食、住、行、用诸方面的消费,总的原则是有益于实用。墨子还把这些衣、食、住、行、用方面的消费标准说成“圣王之法”,并把它同当今之主的穷奢极侈的生活相对比,说明这一标准是对所有人的适度消费标准。墨子提出的消费标准,同儒家“用之以礼”严格等级消费标准,是大相径庭的。从当时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看,对统治阶级,这一消费标准是低水平,他们是不愿、也从未遵循的;对广大民众,在生产力发展有限、社会分裂动乱的形势下,又是高水平,是难以企及的。

二、主张以发展生产保证消费、提高消费水平

墨了强调社会消费必须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要求消费水平必须以生产发展状况相适应。“为”和“食”即生产和消费二者的关系,如果“为者疾,食者众,则岁无丰”(10)。生产的人少,吃饭的人多,就不可能有丰裕年景。因此,要保证和提高消费,必须努力发展生产。墨子常常“昭昭然为天下忧不足”(11),怕生产满足不了消费而忧心忡忡。他强调应积极加强社会主要消费品的生产,指出:

凡五谷者,民之所仰也,君之所以为养也。故民无仰则君无养,民无食则不可事。故食不可不务也,地不可不力也(12)。

五谷是人民所赖以生存的,也是国君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物质基础。人民一旦没有吃的,就不可役使。所以,田地不能不尽力耕作,粮食不能不加紧生产。

为了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状况,保证民众的消费,墨子抬出古代圣王贤君的治绩加以称颂,以为榜样:

(尧)乃名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哲民维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隆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维假于民(13)。

尧命伯夷、禹、稷三君,忧虑勤劳百姓之事:伯夷制定法典,用刑律约束百姓;大禹治平水土,确定山川的名称;稷教导百姓播种,努力生产粮食。他们的成功,大大造福人民。使“万民被其利,终身无已”(14)。这是说给统治者:必以此为务!

墨子同时主张,消费水平应随着生产发展而不断提高:“饮食必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居必常安然后求乐”(15)。生活诸方面应力求从俭,待生产发展,富裕之后,是可以逐步提高生活水平的。只是因为统治者的奢侈,将社会财富消耗殆尽,百姓欲求维持仅能生存的消费标准而不能,所以这一提高消费标准的主张就难以上谈。

三、提出节用以保证多数人的长远消费

节用论在墨子经济思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大之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无用之费,足以倍之”(16)。墨子认为,圣人治国、理天下,财利可以加倍增长。加倍增长的办法不是对外掠夺土地,而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节约不必要的费用。节用即可使财富“一国倍之”、“天下倍之”,从而保证社会多数人的长远消费。

崇俭或节用是先秦各学派较普遍的主张,但各派此主张在性质和特点方面互不相同。儒家的崇俭或节用思想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等级性,而且侧重点在反对较低等级的人于消费方面的僭越即超过等级消费标准的行为。与之相反,墨子把节用作为对一切等级人的共同要求,既反对“奢侈之君”,也谴责“淫僻之民”(17);既劝告圣王人君应当“用财节,自养俭”(18),也要求一般民众不可“恶恭俭”、“贪饮食”(19)。但主要锋芒,还是指向统治阶级上层,指向他们挥霍无度的寄生消费。墨子认为,统治阶级上层的奢侈消费,会使“左右象之”(20),上行下效,造成淫侈的社会风气,其后果就是“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21),使广大人民更加贫困。“饥寒并至”(22),何谈维持适度的消费标准!因此,他要求统治阶级上层天子、诸侯、王公大人,在消费方面实行全面的节俭:“为宫室不可不节”,“为衣服不可不节”,“为食饮不可不节”,“为舟车不可不节”(23)。平时注意消费方面的节用,发生灾荒时,统治阶级上层应首先降低消费标准:

一谷不收谓之馑,二谷不收谓之旱,三谷不收谓之凶,四谷不收谓之馈(匮),五谷不收谓之饥。岁馑,则仕者大夫以下,皆损禄五分之一;旱,则损五分之二;凶,则损五分之三;馈,则损五分之四;饥,则尽无禄,廪食而已。故凶饥存乎国人,则君彻鼎食五分之五(三)(24)。

灾情各异,轻重不一,统治者应视灾情降低消费标准:遇上馑年,做官的自大夫以下减去俸禄的1/5;旱年,减去2/5;凶年,减去3/5;馈(匮)年,减去4/5;饥年,免去全部俸禄,只供给饭吃。所以,国家遇上凶饥年岁,大家面临饥饿的威胁,国君也要撤掉鼎食的3/5。墨子更明确提出:

有去大人之好聚珠玉、鸟兽、犬马以益衣裳、宫室、甲盾五兵、舟车之数,于数倍乎?若则不难(25)。

如果把生产上层人物的奢侈品所用的人力、物力转用于生产民生必需品,就不难使一国财富加倍,就不难满足普通百姓的消费需求。显然,墨子不是让普通百姓省去“口中食”,而是要国君、大夫等整个统治集团减少鼎中甘肥、盘中珍馐,是要限制、减损统治阶级的奢侈靡费以增加人民所消费的生产必需品,维护下层人民的长远消费,改善普遍百姓尤其是小生产者的生活状况,所谓“损有余以补不足”。

“节俭则倡,淫佚则亡”(26),墨子把节用看作是有关国家存亡的大事,反复警告统治者,如果在宫室、衣服、饮食、舟车、蓄私诸方面“不节”,让“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27)的消费状况继续向两极分化,那么,他们将如杰、纣国破身亡,自食恶果。

四、揭露“三患”使百姓没有起码的消费保证

墨子的理论不会为统治者所接受,不会改变统治者的治政、行事、生活:

以其极赏,以赐无功;虚其府库,以备车马、衣裘、奇怪;苦其徒役,以治宫室观乐;死又厚为棺椁,多为衣裘。生时治台榭,死又修坟墓。故民苦于外,府库单(殚)于内,上不厌其乐,下不堪其苦(28)。用最高的奖赏赐给无功之人;耗尽国库的储备置办车马、衣裘和稀奇之物;拿役卒和奴隶的血汗、生命去建造宫室和游观之所。活着时修造台榭,死后又做厚重的棺椁,制很多衣服,修造坟墓。民力用尽,民财耗竭,使得百姓没有起码的消费保证:“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真“民之巨患也”(29)。为此,墨子大声疾呼,“必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30)。

为了解决“三患”,墨子主张:其一,“以尚贤使能为政”,实行贤人政治,使贤者治国为官,则“国家治而刑法正”,“官府实而财不散”(31),“民无饥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劳而不得息,乱而不得治者”(32)。其二,统治者应节约费用,减少浪费;短丧薄葬,停止乐舞;遇有灾荒,当削减官俸,精简国家机构,加强社会救济。这样,则可“食饥息劳,将养其万民”(33),保证社会多数人的起码消费,保证普通百姓的生存。其三,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按照尽其能、平均互补的模式进行消费:“有利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认为,此说得行,“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社会安定,百姓乐业(34)。

墨子的“三患论”,反映了战国时期广大人民在战乱中遭受的深重灾难,表现了墨子深味时艰、忧国忧民的博怀,以及关心人民疾苦、以拯救百姓、兼利众生为己任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加强消费品的积累而应时之急

墨子主张,一个国家应加强消费品的积累,即有“国备”,作到有备无患。这是因为:

故虽上世之圣王,岂能使五谷常收而水旱不至哉?然而无冻馁之民者,何也?其力时急而自养俭也。故《夏书》曰:“禹七年水。”《殷书》曰:“汤五年旱。”此其离凶饿甚矣。然而民不冻饿者,何也?其生财密,其用之节也。故仓无备粟,不可以待凶饥;库无备兵,只有义不能征无义……(35)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此无世而不常有之”(36),因此,要“备粟”、“备兵”。上世圣王也并非无水旱之灾,永是丰年,却“无冻饿之民”,是因为他们务耕种,而自奉俭朴,有剩余积累;禹、汤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却“民不冻饿”,是因为他们生产的财用多,而使用很节俭,有充足的储备。

有备无患,无备则亡。墨子以历史事实印证也这个论点:杰、纣“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却“灭亡于百里之君”,只是因为他们“有富贵而不为备”。结论是:“备者,国之重也”,“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37)。消费品的积累,各项物资的储备,是治国要务。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积累、储备,一旦有战乱或灾荒,国将不国,家将不堪。

六、带有小生产者的理想色彩

在先秦诸子中,墨子的消费经济思想是较为进步的,然而统治阶段并不欣赏。《墨子•贵义》篇载:

子墨子南游于楚,见楚惠王。献书,惠王受而读之,曰:“良书!”不用,使穆贺以老辞。穆贺见子墨子,子墨子说穆贺;穆贺大说,谓子墨子曰:“子之言则诚善矣,而君,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贼人’之所为而不用乎?”楚惠王只称赞墨子书为“良书”,却不采用,只是出于礼貌,派穆贺婉言辞谢,这说明墨子的主张不合于统治者的需要,不大受统治者的欢迎。

首先,统治阶级不愿放弃奢侈的生活方式,不会主动降低其消费标准:“为美食刍豢蒸炙鱼鳖”,“大国累百器,小国累十器”,“以为锦绣文彩靡曼之衣”,“以为宫室台榭曲直之望,青黄刻镂之饰”,“饰车以文彩,饰舟以刻镂”,(38),等等。统治阶级不但“口欲穷刍豢之味”,而且“耳目欲极声色之好,”(39):“造为乐器”,“以为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撞巨钏,击鸣鼓,弹琴瑟,吹竽笙而扬于戚”(40),穷奢极欲、醉生梦死。活着奢侈浪费,暴殄天物,死了还要厚葬,继续吞噬百姓用血汗和生命创造的财富:“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甚至于残无人道地数十、数百地杀殉(41)。如此挥霍靡费,必然“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42),使百姓“饥寒并至”。

奢侈的生活方式,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老百姓,这是统治阶级的本性。墨子纵“户说以眇论,终不能化”(43),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动乱、纷争,是新旧生产关系替代的决战,是你死我活的阶级大搏斗。奴隶主阶级与新兴地主阶级不可能兼相爱而停止争战攻伐。频繁的争战攻伐破坏了生产,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春则废民耕稼树艺,秋则废民获敛”,“百姓饥寒冻馁而死者,不可胜数。……与其涂道之修远,粮食辍绝而不继,百姓死者,不可胜数也;与其居处之不安,食饭(饮)之不时,饥饱之不节,百姓之道疾病而死者,不可胜数。丧师多不可胜数,丧失尽不可胜计……”(44)。战争是残酷的,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是必然趋势,而实行统一,就不可能避免兼并战争。所以,才有齐、晋、楚、越这些“天下好战之国”间无休止的争夺厮杀。

其三,墨子理想的消费模式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统治者却“赏不当贤”,“罚不当暴”,致使“百姓皆攸心解体,沮以为善:垂其股肱之力,而不相劳来也;腐臭余财,而不相分资也”(45)。因此,墨子理想的消费模式,是难以贯彻于社会消费生活的。

总之,墨子的消费主张,带有小生产者的理想色彩,在那个时代,以致整个阶级社会,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七、启发意义与借鉴价值

在今天,墨子的消费经济思想,对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仍有启发意义与借鉴价值。

(一)遏制消费的两极分化

墨子提出打破等级界限的消费标准,意在满足社会多数人的消费需求;也只有如此,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试想,一个贫富有天渊巨悬的社会,一部分人挥金如土以填欲壑,而另一部分人却求温饱而难得,怎么会有安定的社会秩序?况且,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解决生产力,提供尽可能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使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当然,消费的高低是由分配的多少决定的,要解决消费的不合理现象,遏制消费的两极分化,必须先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

(二)消费水平的提高要以生产发展为基础

墨子认识到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主张以发展生产为基础提高消费水平。消费经济学向我们表明: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要生存,就要消费生活资料;而要取得供人类消费的生活资料,就要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生产和消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二者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因此,消费水平必须与生产发展状况相适应。近几年,在我国涌起一股“高消费”热,酒店、歌舞厅遍地开花,精品屋鳞次栉比,高档商品雄踞要津。这种情况,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导在物欲的享受和满足上,造成一部分人,尤其是一部分青少年“不讲奉献,先要索取”的心态;同时,还引发了钱权交易的腐败现象。诚然,高档的消费也是一种自然正当的需要,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但应认识到,我们国家还不怎么富裕;如果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超前地倡导享受型、奢侈型的高消费,就会产生反作用力,发生负效应,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自上而下地实行节俭,反对浪费

墨子节用论的锋芒主要是向上的而不是向下的,是以限制统治阶级上层的寄生消费为主要要求的。他认为,奢靡无度,暴殄资财,统治者是始作俑者,淫侈的社会风气是由上层统治者一手造成的。上有好者,下必效之。“昔者晋文公好士之恶衣,故文公之臣,皆牂羊之裘,韦以带剑,练帛之冠,入以见君,出以践朝”。“楚灵王好土细要,故灵王臣皆以一饭为节,胁息然后带,扶墙然后起。比期年,朝有黧黑之色”(46)。上层的示范、影响,即是有力的导向。因此,墨子要求天子、诸侯、王公大人“节于身,诲于民”(47),以身作则,教育民众,全面实行节用。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富国利民。

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勤俭节约作为一种经济法则和道德规范,仍然是必要的。在此,仅以两个简单的例子印证。一曰公款吃喝。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全国大中型酒店60%至80%的营业收入来自公款,达1000亿元。档次不断升级,“鸡鱼鸭赶下台,乌龟王八爬上来”;4位数一桌酒席成“家常便饭”,上万元一顿的佳肴屡见不鲜。有一个贫困县,每年吃国家财政补帖4500万元,可公款吃喝竟用去980万元。二曰集团消费。1993年达800亿元。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业追求高消费,竞相购置高级轿车、电话、空调、彩电。据统计,1993年1月至10月份,我国集团非生活消费按最保守估计,仅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业更新、购置轿车达500亿元;空调总销量的88.2%为集团购买;名烟名酒集团消费在200亿元。如此巨额奢侈型集团消费,不但加重了财政和企业的负担,而且成为触发物价上涨的强劲引擎,如不尽快纠正,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鉴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上而下地实行节俭,反对铺张浪费。

〈注释〉

(1)(5)(8)《墨子•节用中》。

(2)(4)(6)(9)(16)(25)《墨子•节用上》。

(3)(7)(17)(18)(20)(21)(22)(23)(26)(27)(38)(42)(47)《墨子•辞过》。

(10)(12)(24)(28)(35)(37)《墨子•七患》。

(11)《荀子•富国》。

(13)(14)(31)(32)(33)《墨子•尚贤中》。

(15)刘向《说苑•反质》。

(19)《墨子•非命中》。(36)《荀子•天论》。

(29)(40)《墨子•非乐上》。(30)《墨子•非命下》。

(34)(35)《墨子•尚贤下》。

(39)(43)《史记•货殖列传》

(41)《墨子•节葬下》。(44)《墨子•非攻中》。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农村经济

农民消费是我国消费市场最重要的部分,只有农民消费水平的到提高,中国的经济增长才能摆脱出口依赖型。目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必须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使其成为拉动消费的新增长点,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

一、提高农民消费水平,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消费水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水平一般是狭义的消费水平,它是指按人口平均的消费品(包括服务)的数量,反映人们物质文化需要实际满意程度。消费水平的提高,不仅要求增加消费品数量,而且要求不断增加提高消费质量。因此,消费水平是一个综合指标,最终会表现为人们的健康水平、科学文化水平和生活享受水平、消费环境的质量等等,反映人们物质文化需要的满意程度。

1.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有利于形成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经济增长依靠的是社会需求的拉动,必须通过调节社会需求以调节社会生产而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要求。现在政府正不断的出台种种方案来刺激内需增长,其中有一点就是要扩大农村居民的消费,农民消费成为拉动农村经济增长的首要动力。

2.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变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通过消费品生产结构和相关产业链上附属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3.提高农民消费水平,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在农村,农民消费的提高势必带来消费质量的提高,促使文化教育消费的增加,带动经济增长。提高消费中的科技和知识文化中的比重,提高消费质量,就能从根本上提高消费力,从而可以促进消费力和生产力之间、消费和生产之间的良性循环。

二、农民消费水平较低的原因分析

1.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低,消费水平差距持续扩大

弗里德曼认为,居民的持久性收入是决定其消费的重要因素,没有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消费水平就不可能提高。我国现在还只是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要,消费水平还没有升级、消费结构没有优化,消费水平还未得到真正的提高。

2.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抑制消费水平提高

目前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的公共配套尚处在低级水平,农民购物难、用点难、行路难、上网难等问题突出,影响了农民的购买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力供应跟不上、电压不稳定,收费较高;二是电视、通讯、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三是交通道路建设有待完善。

3.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农民储蓄倾向较强。现在农村的医疗成本居高不下,农村医疗保健型消费出现被迫的大幅增长,医疗保健费用已成为农民消费支出中增幅最大的一项。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农民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大大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农民的现时消费,抑制了消费水平的提高。

4.农村市场体系尚未建成,商品流通渠道不畅

当前,农村市场体系尚未建成,商品的流通渠道也不畅,农民买、卖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许多商品在城市处于过剩状态,而在农村却难买到;另一方面,农民辛辛苦苦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由于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远,交易成本大,农产品难以适时卖出,不能转化为农民的实际收入,制约了消费水平的提高。

5.消费环境不佳,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前的消费环境不乐观,制约了居民需求扩大,造成了居民消费不安全和对消费环境的缺乏诚信,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购买勇气,抑制居民的消费欲望,影响居民消费力的提高。

三、提高农民消费水平的方法

1.增加农民收入,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我国必须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力。扩大农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有效购买力;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扩展农民的消费能力;建立完善农村教育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素质,让农民可以及时有效地掌握市场的信息,把握市场动向,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

2.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大农村的电力、交通、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设的力度;还要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农民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同时在农村增加消费者投诉网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农民的消费权益,为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民消费信心

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首先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保障农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其次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消除后顾之忧,敢大胆消费;第三是要加大农村救助帮困力度,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贫困农民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4.健全流通体制,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必须加大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力度,形成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流通格局,搞活农村市场,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从而全面提升农村的综合流通能力;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农村商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与农村消费直接相关的零售业。

5.大力发展农村消费服务业,增加消费热点

农村消费服务业是带动农村消费提高的重要领域,是促进农村消费水平升级的重要方式。首先鼓励支持企业面向农村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和设计适合农民消费需求特点以及消费环境的产品系列;二是把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提供服务结合起来,鼓励生产流通企业在农村设立售后服务网点,优化农村消费环境;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休闲旅游,拓宽农村消费领域,刺激农村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参考文献: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英文摘要】WhenConfuciusfounddisparityexistinginthesoicaldistributionsystemduringtheSpringandAutumnPeriod,heprotestedthatitwasnotrighttogoonenlargingthisdisparity.Withaviewtoachievingthegoalofrunningthestatewellandgivingthepeoplepeaceandsecurity,heappealedtothestaterulerstoeconomizegoods.Meanwhile,healsoadvocatedthatindividualconsumptionbepromoted.Heregardedmen’smaterialdesiresasnaturalandreasonable.And,hehimselfmadealivingbysellingknowledge.Atthesametime,healsostressedthatitwasnecessarytocontrolone’smaterialdesires,advocatingalifeoutlookofviewingspiritabovematerialsoastopurifypeople’ssoulsandheightentheirfeelingstowardseachother.Inthissense,itisofsignificancetodofurtherresearchonconfucias’consumptioneconomicviewpoint,becauseitcanhelppeoplesetupacorrectconsumptionoutlook.

【关键词】差等/精神/劳务

disparity/spirit/labourservices

【正文】

中图分类号:B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01)01—0034—07

孔子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孔子所开创的儒家文化,历万古而常新,在我国古代,它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和进步。历史的风风雨雨,使孔子的思想逐渐渗透在我们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法、行为准则和文化心理的深层结构之中。因此,深入地对这份遗产进行研究,不仅是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而且对当代世界文化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今,对孔子的哲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等思想,学者们见仁见智,多方面进行阐释,而对孔子的消费经济思想,则涉及较少。现就散见于古籍中的有关材料,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差等结构的消费观

孔子生活的时代,是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财富的增长,体脑劳动分工的明细,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贫富贵贱也相应拉大了差距。对于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这种差等结构,孔子是清醒地认识到并极力地维护其上下尊卑的差等存在的。但怎样处理客观现实中统治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即通常所说政治层面上的君民关系,经济层面上的贫富关系,对此孔子则有其独特的思考。在政治上,即在君臣关系上,孔子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个上下差等是只能恪守而不能逾越的,而在经济上,即贫富悬殊的物质分配与消费上,孔子面对着剥削者的贪得无厌与奢侈浪费,在社会整体消费的差等结构上,提出了“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宏观调控主张。即占有丰厚物质的在上者,要降低消费而“节财”[1](《史记·孔子世家》),以施惠于民;物质匮乏的在下者,要满足其生活的基本需求而“足食”[2](《论语·颜渊》),以利于社会的再生产。

这是孔子的民本思想在分配和消费问题上的具体反映,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民为邦本”,春秋的社会实践证明,国人的力量直接影响到王位的继承,人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苟无民,何以有君”[3](《战国策·齐策四》)的观念,已成为当时人们的共识。如果当政者挥霍无“度”,取之于民的赋税徭役没有“制”,在消费问题上不按逆向差等的原则予以制约,那“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2](《论语·卫灵公》)的犯上作乱就会发生了。所以,孔子才敲响了“不患贫而患不均”的警钟。但孔子所谓的“均”,不是一拉平的绝对平均主义,更不是要按原始公社的体制去进行分配和消费,而是要求人们在不同差等层面上,各安分于自己的等级名分。对此,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度制篇》[4]里阐述得最为清楚,他说:“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可见孔子的“均”,是针对统治者对物质财富的疯狂占有欲而言的,以遏制统治者消费的无度性,从而排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就是孔子差等结构消费观的核心与实质,在客观上给人民带来了一些好处,对治国者来说,也无疑是一剂苦口良药。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地位高低与财富多少是成正比增长的,那么如何才能达到“损”上“补”下的目的呢?孔子首先提出了当政者要“爱人”的口号。他说:“为政在人”[2](《中庸》第二十章,哀公问政),“古之为政,爱人为大”[2](《礼记·哀公问》)。强调一切在“人”,一切为了“人”,只有具备了这种仁人之心,才有可能做到“节用而爱人”[2](《论语·学而》),不伤财,不害民;也才会自觉恪守“政在节财”[1](《史记·孔子世家》)的原则,为政廉洁,严于律己,切实降低消费,减少财政支出,减轻人民负担,而达到补不足的目的。所以,孔子极力主张轻徭薄赋,他说:“度于礼,施取其厚,事取其中,敛从其薄。”[5](《左传》哀公十一年)这是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着眼而制定的一个理想的消费框架,眼前减少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增加,节制的用意在于保证久远的恒稳,对这种“取”“予”的辩证关系,孔子阐释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2](《论语·颜渊》)这种民富为源,国富为流的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里,成为志士仁人反对统治阶级暴殄天物,要求减轻人民负担的锐利思想武器。

从社会消费的总体把握和调控上看,如果说“节财”是通过“自制”以补不足的话,那么“使民以时”[2](《论语·学而》)和“废山泽之禁”[6](《孔子家语·五仪解第七》)则是使民自富而提高其消费力的美好构想。其实,通过发展生产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孔子一贯的思想,他曾大声疾呼当政者要为民众发展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实行“宽民”政策。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的生活,而发展农业生产与掌握天时至关重要,耕耘、播种、收获,必须按季节进行。所以孔子才要求统治者在役使人民时不要耽误农业生产季节,在时间上提供保证。而对于发展生产的必需资料,孔子面对着全国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按等级、权力,分别享有山泽渔盐之利,肥田沃土之产的事实,则提出了开禁利民的主张,认为“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7](《国语·周语上》),要求资源共享,要求让利于民,以杜绝自然资源的浪费,使广大人民获得一个生存、生产的有限空间。这是对封建领主垄断经济的公开挑战,也是有效抑制分配、消费按地位成正比增长的得力措施,使社会消费的上下差等不至过分悬殊。

孔子强调从宏观上缩小社会消费的差距,是以承认其等级差异为前提的。因此他强调不同官阶等级的人,应严格按差等进行消费,绝对不允许僭越违礼。《论语·八佾》里有两段记载:一次是身为大夫的季氏在自家庭院里欣赏“八佾”乐舞,由于这只有天子才能享用,所以孔子为此事而愤然作色曰:“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另一次是作为宰相的管仲,也只因为是“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将消费等同于国君了,结果又遭到孔子的痛斥,说:“管仲之器小哉!”而地位卑下的寒士,除了“衣敝yùn@①袍”之外,还要做到“与衣狐貉者立,而不耻”[2](《论语·子罕》),对社会等级所决定的消费差等,始终保持心态的平衡而安然处之。所以,从“为政”的高度,孔子极力主张缩小社会消费差等;从个人社会地位考虑消费享用,则又极力维护差等的区分。这看来似乎矛盾,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企图将当国者的长远与短期两种利益相结合的一种消费经济思想,其用心是极为良苦的。

孔子哲学思想中,“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他对“礼”的维护,也达到了“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论语·颜渊》)的痴迷程度。众所周知,周初统治者出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把殷商时代的巫卜礼仪改造成一整套具有法制规范和道德规范性质的礼法制度,并大兴礼乐教化加以普及,使人人知礼、守礼,做到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对国家的稳固、社会的安定起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孔子认为,这一治国经验是可资借鉴的,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2](《论语·八佾》)所以,在礼仪上的消费,孔子主张“盛容饰,繁登降之礼”[1](《史记·孔子世家》),讲究铺张扬厉和形式排场,“子贡欲废告朔之饩羊”[2](《论语·八佾》),遭孔子反对即为一例。所谓“告朔饩羊”,是古代的一种礼制,即每年秋冬之交,周天子把第二年的历书颁发给诸侯,叫“颁告朔”。诸侯受了这一历书,藏于祖庙,每逢初一,杀一只活羊祭于庙,称“告朔”。然后回朝听政,叫“视朔”或“听朔”。其中颁历书与农业生产等问题有关,“视朔”与勤政相联,所以“告朔饩羊”也就包含着运用这种礼仪形式,来敦促执政者以国事为念而不要荒于政理的用意在内。但子贡为了节省羊只而打算取消这一形式,孔子当然不赞成,说:“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认为事关治国理财的“礼”,在消费上是不能吝啬的。

外事礼仪中,孔子也认为要张扬。作为使臣,在消费上要有阔绰的派头,以显示其威严与尊贵。接待外宾时,除了表情“色勃如也”和举止“足@②如也,揖所与立,左右手”表现得极为庄重之外,还要特别讲究服饰:“衣前后,chān@③如也。趋进,翼如也”。[2](《论语·乡党》)要求着装整齐,得体大度,以便在快步向前中使衣角飘动,两袖舒展,有如鸟儿展翅一般。孔子认为,这是使臣所应具备的,至于开销用度的多少,是可以不必去计较的。如果遇上国君会盟朝聘,那更要不惜一切以张大声势。齐鲁夹谷之会,鲁定公准备赴会,孔子就告诫:“臣闻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有武事者,必有文备。”强调迎接挑战,要不惜代价。对随行人员,也必须按高规格进行挑选,说:“古者诸侯出疆,必具官以从,请具左右司马。”由于这次会盟鲁国文事武备准备充分,人力、物力、财力铺垫厚实,加上孔子在盟会中的揖让进退据“礼”而行,结果使齐侯自惭形秽、诚惶诚恐,“乃归所侵鲁之郓汶阳龟阴之田,以谢过”。[1](《史记·孔子世家》)会盟以弱鲁胜强齐而告终。这是孔子一生中最突出的政治业绩,也是孔子高扬礼仪消费的思想得以实践的一次极好机会。

但几乎与此同时,孔子又提出了礼仪消费应节约的主张,他说:“礼,与其奢也,宁俭。”[2](《论语·八佾》)这指的是一般性的礼仪消费。在孔子看来,礼仪也是有差等区分的,其消费原则应以社会政治功利来划线分界,凡不属于国计民生的礼仪则从俭,还要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庄子·人间世》记载:“回之家贫,唯有饮酒不茹荤者数月矣。”正因为家境如此,尽管“礼”尚厚葬,孔子还是反对门人的意见而要薄葬颜回,说:“称家之有无,有,勿过礼。苟无矣,敛首足形,还葬,具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2](《礼记·檀弓上》)对“不可不深长思”的礼仪尚且如此,那人们的平常日用,孔子则更要求节约从俭,不能与礼仪消费等同。所以他自己安于“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2](《论语·述而》)的生活,并高度赞颂禹在消费上的差等安排,说:“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2](《论语·泰伯》)夏禹个人饮食菲薄,而祭祀礼仪安排丰盛;平时穿得很差,但礼服制作则极为华美;自己居住条件要求低,可兴修农田水利则又全力投入。孔子对夏禹这位为治水而献出毕生精力的古代圣王的追慕与赞美,就在于为有国有家者设计一套理想的消费结构模式,并以此为切入点去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所以孔子的差等结构消费观,是以“礼”为准则,以治国安民为目标,以发展生产为导向,以维护等级为前提,而又以缩小差距为手段的一种消费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二、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

孔子从“仁”的哲学思想出发,十分重视人的生存权力。一次马厩失火,他关心的是:“伤人乎?不问马。”[2](《论语·乡党》)对生命的价值作了最充分的肯定,对人的类存在表现了特有的关切。所以他说:“仁者,人也。”[2](《中庸》第二十章,哀公问政)这是人类对其本质的自我意识,承认人就是人,要实实在在地吃、喝、住、穿,进行各种物质消费活动,然后才有可能生存、生活与发展,这是无论贵族、平民、农奴都共同具有的生物本性。因此,孔子曾标榜自己是一个“待贾者”,时刻都在“求善价而贾”[2](《论语·子罕》)。当季氏家臣佛@④据中牟叛,召他,他想去,子路不赞同,他说:“吾岂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2](《论语·阳货》)承认人首先要设法获得生存权的重要,肯定人对“消费物质渴求”和“物质消费需要”的合理性。

所谓“消费物质渴求”,就是通常所说的谋取物质利益,孔子称其为“求富”。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2](《论语·里仁》),强调爱富贵、恶贫贱是人的自然之性,其实这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属性,特别是随着封建经济向纵深发展,贫富、贵贱则更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焦点。孔子及其弟子积极投身时代变革的洪流之中,“富贵”自然也是他们的一个热门话题,在《论语》中,“直接谈到富贵,贫贱的有二十二章,此外,其字面无贫富,而所言实为贫富问题或与贫富直接有关者,尚有十五章。”[8]可见富贵在孔子心目中的分量,尽管他在不同场合流露出甘于贫贱的志趣,但在潜意识里,那“求富”的热情却始终如一。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论语·述而》)再次从自我角度肯定求得物质财富的实际利益是“人之所欲”的正当行为。事实上也只有满足了人民生活的基本欲求,社会才能得以安定,因为“民有余即让,不足则争。让则礼义生,争则暴乱起”[9](《淮南子·齐俗训》)。但是,社会上确有以不正当手段致富的,这在对财产、权力进行再分配的春秋末世,显得更为突出,人们为攫取权力,获得富贵,往往不择手段,甚至置一切伦常道德于不顾。所以,孔子在承认人对生活资料渴求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更关注“求富”的途径与方法,强调取得富贵要以道义为准绳,坚决反对“不以其道得之”。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2](《论语·述而》)在经济活动中引入这种道德评判,对遏制私欲的恶性膨胀,调整在“求取”之中而失衡的心态,无疑是能起一定作用的。所以,孔子一方面承认“消费物质”占有欲的合理性,并要求通过“富”、“庶”、“教”的经济政策努力发展生产,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又强调取得消费物质的途径、手段、方法一定要符合道义,并以此来规范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防止人的物化,消弭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共同从两个不同向度构成一股合力,为其治国安民的总体政治方略服务。

由于看到了物质占有欲的现实存在性,并承认其占有的合理性,所以对于“物质消费需要”,孔子的主张是“使足”,即让人满足其消费欲望。当然这种“使足”是有差等的,要根据各自等级名分下所占有的物质多少为度,以构成不同消费平台上的“足”。富有的,可以“食不厌精,烩不厌细”,甚而至于“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2](《论语·乡党》)讲究食品的色、香、味;家贫者,则只能“@⑤牖绳枢”而住,“箪食”、“瓢饮”为足,他对自己在周游列国中遭到的冷遇、绝粮等困厄,自嘲为“丧家之狗”[1](《史记·孔子世家》),表现出对物质匮乏的惶惑与不安。所以,在对待物质消费上,孔子与墨子那“摩顶放踵”苦行僧式的主张是不同的,他并不赞成那种脱离具体物质条件而一律要将消费水准降至同一最低线的作法,这应该说是切合客观实际的,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才能为各色人等所承认和接受。如果说“使足”是从社会政治层面上考虑物质消费这一问题的话,那么“知足”是孔子从心理层面上提出的个人消费原则。孔子认为,社会物质有限,而人的欲求无穷,为了“保证国家有最好的公民”,在物质消费上必须倡导要以现实为乐,以现状为安。正因如此,孔子才特别赞赏卫公子荆,“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2](《论语·子路》),肯定这种始终满足于已达到的消费水平的思想。从客观效果上考察,这种“知足”心态的保持与完善,不但会使人常具有一种愉与充实感而知足常乐,而且能幻化出一种国泰民安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政治措施的推行提供有力保证,可见孔子对物质消费问题的方方面面,思虑是多么缜密与深远。

作为社会的人,消费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消费需要的实际内容来看,不外物质的与精神的两大方面。孔子认识到物质消费是人必不可少的,因为人不是神,不能靠祭肉的香味来生活。但人又是生活在宗法等级有别、尊卑长幼有序的社会结构之中,所以人不能只吃饭穿衣,还必须有道德和具有道德的自觉性。“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2](《孟子·离娄下》)人和禽兽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道德观念。所以孔子在强调人的物质消费的重要,主张人要吃得好些,穿得好些之外,还强调人要有充实的精神生活,这样才能区别于动物而成为真正的人。他说:“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2](《论语·阳货》)可见孔子在对整个消费问题的思考中,认为精神更重于物质。

孔子所重视的精神消费,如果从消费需要上考虑,它大体包括了感情需要、尊重需要、思想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求知需要、求美需要等方面。所谓感情与尊重要求,是从社会人际关系着眼的;思想与自我实现需要,是从价值判断上考虑的;求知、求美需要,是以充实和提高自己为目的的一种文化消费。众所周知,人是有丰富感情的,而情感的交流与渲泄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尊重,于是恪守“言忠信,行笃敬”[2](《论语·卫灵公》)的诚信原则,具有“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2](《论语·学而》)的生活作风,就显得特别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心心相印,相互尊重,获得“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2](《论语·学而》)的精神愉悦;也才会有“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2](《论语·公冶长》)的消费方式,而获得个人情感上的满足;最后也才可能出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2](《论语·为政》)的局面,带来精神享受上的超越。孔子不但追求感情与尊重的需要,而且为人生价值的实现而奋斗不止。他一生为推行其“道”而栖栖惶惶,以苦为乐,坚韧不拔,积极进取,正道直行,坚持“中正”的思想品格。他强调为了道义,可以“食无求饱,居无求安”[2](《论语·学而》),可以“朝闻道,夕死可矣”[2](《论语·里仁》),甚至不惜“杀身以成仁”[2](《论语·卫灵公》),以求达到“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2](《易传》)的理想境界,从而在这与天地同根、与万物一体的同一性中,获得个人道德的崇高感。可以说孔子就是在这种内在生命力量和外在环境变化相交织的深刻体验中,领悟到了人生的尊严、价值和意义。因此,他努力倡导:“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2](《论语·述而》)的不断追求精神,他称赞学生颜回在物质极端匮乏情况下“不改其乐”的生活态度,充分体现精神生命所寄的文化价值。这种高尚其志,就是人生追求的深层底蕴。事实上也只有“尚志”,才能“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2](《孟子·滕文公下》),不为物累,超越自我,使精神得以升华;也才能在思考问题时,从社会、国家、民族的宏观规模和长远目标上对待人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2](《论语·泰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但是,要实现人生价值,要不断超越自我,就要不停地去学习和吸收,这样才能将生命的创造历程与人生价值实现的历程完美地结合起来。所以,孔子在精神生活别重视读书学习,强调“学而不厌”,要求“学而时习之”,做到“温故而知新”。他一生几乎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读书学习上,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晚而喜《易》,以至读《易》韦编三绝,勤苦如此,堪称楷模。他说:“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2](《论语·述而》)强调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精神生活,是须臾不可停止的。孔子的爱好是广泛的,精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他要求他的弟子们除了读书外,还要努力学习礼、乐、射、御、书、数各种本领,以适应社会的多种需要。由于在礼乐教化中,音乐所起的作用特殊,所以孔子对音乐是情有独钟,投入不少时间和精力研究音乐理论,懂得演奏旋律的变化规律,他说:“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⑥如也,绎如也,以成。”[2](《论语·八佾》)表现出很高的艺术修养。他个人更喜欢直接参加表演活动,“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2](《论语·述而》)在歌声中陶冶性情,获取美的享受。而对于欣赏音乐,则是如醉如痴,“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乐之至于斯也。’”[2](《论语·述而》)文化艺术所具有的魅力,使人在生活上获得满足,在精神上倍感充实。所以,在个人消费上,孔子一贯主张重道义轻富贵,重精神轻物质,他说:“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2](《论语·里仁》)鄙弃精神空虚,一味追求物质享乐的人。他认为人生的价值不在于富贵,而在于道义的修养,在于具备高尚的思想情操,只有这样才能体味到人生的真谛,尽管物质生活匮乏,也会充满了快乐。而那些专门追求物质享受,不注重道德修养的小人,他们整日苟营于货利,工巧于心计,总是忧心忡忡,不会有真正的人生乐趣。孔子说:“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2](《论语·述而》)就是对这不同追求的两种人的心态最恰切的描绘。因此孔子要求人们在日益丰富的物质面前,注意自觉地“克己”,节制物欲,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努力在为群体利益的艰苦奋斗中不断完善自我,这就是孔子重精神轻物质的消费思想的基本落脚点和真正意义之所在。三、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

春秋时代,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普遍推广,使生产力大大提高,众多荒地得以开垦,经济迅猛向前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空前增多,这就为“隐民多取食焉”[5](《左传》昭公二十二年)提供了条件。所谓隐民就是脱离了生产劳动或失去生活依靠,奔走四方而求食的游民,即自由民,他们向各大氏族投靠,在社会上形成了一股新的力量。在政治上,奴隶制逐渐崩溃,周天子开始失势,王纲解纽,礼崩乐坏,这就使原来那些世代相传、为贵族服务的巫、史、卜、祝之类,从宫廷中流落到社会上,扩大了四方求食的自由民队伍,也提高了这一阶层人的整体素质。据《论语》记载:“大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四饭缺适秦,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2](《论语·微子》)具体描叙了周王室宫廷中司礼、司乐等一批专家,如挚、干、缭、缺、方叔、武、阳、襄这些人流散到四方各地的情况,有的到了齐国、楚国、蔡国、秦国,有的居黄河之滨,有的居汉水之涯,有的则隐居于海岛之上。这些人都具有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艺,当他们失去宫廷的依傍之后,就靠出卖自己的知识和技艺而维持生活,成了我国第一批自由职业者。这正如马克思在论述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中的“劳务”问题时所说:劳务即服务,“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10]春秋时代这批从贵族宫廷中走出来有知识有技能的人,就是通过自己在社会上所进行的各种文化服务“活动”,进行着完全独立的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据《史记》记载,孔子就曾经跟击磬襄学过琴,向郯子学过古代职官文化知识,当郯子来鲁,“仲尼闻之,见郯子而学之。既而告人曰:‘吾闻之,天子失官,学在四夷,犹信。’”[5](《左传》昭公十七年)根据这一记载,再联系孔子“无常师”这一点来推断,以知识技能进行劳务交换活动,在春秋时代,已经是较为频繁了。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进行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的,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人。他三岁丧父,与母相依为命,苦度光阴,长到十六七岁,母亲又与世长辞,这艰难困苦的生活,锻炼了他的意志,增长了他的才干,也逼他走上了一条靠为社会提供文化服务而谋生的道路。据他自己后来回忆道:“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2](《论语·子罕》)这类“鄙事”中不但有“乘田”、“委吏”一类的高级鄙事,也包括给人家办丧事,相礼,当吹鼓手一类的活动。所以他年青时代的生活是:“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丧事不敢不勉,不为酒困,何有于我哉”[2](《论语·子罕》)。而《墨子·非儒》篇里的记载是:“富人有丧,乃大悦喜曰:‘此衣食之端也。’”可见孔子步入社会后,就从事着当时一般知识分子所从事过的劳务交换活动。但是孔子又不同于当时一般的“儒”,因为他除了通晓奴隶主贵族养生送死的仪节外,青年的孔子,就已具备了极丰富的文化知识,并且关心社会,了解时政,有崇高的理想,有蓬勃向上的进取精神,这为他以后的生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在他的一生中,尽管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冷落,到处碰壁,但仍矢志不渝,为实现其政治理想而努力奋斗。一直到鲁定公九年,51岁时,才第一次被定公任命为中都宰,以后又做过小司空、大司寇之类的官,获得过实物薪水“奉粟六万”[1](《史记·孔子世家》)即二千石俸谷的待遇。但这在他一生中是极为短暂的一瞬,孔子大部分的时间是从事教育活动,这一活动几乎成了他生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他伟大之所在,也是他赖以谋生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后者,我想是不必去隐讳的。的确,孔子开创平民教育,主张“有教无类”[2](《论语·卫灵公》),他的弟子中有贵族,也有比较穷苦的城市平民,如颜渊等,但其中绝不可能有一无所有的奴隶。因为孔子作为社会的人,也终究摆脱不了时代给予的羁绊。所以他的门徒入学时要交学费,“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2](《论语·述而》),就透露了这一信息。但历来学者说这“束修”,即十条干肉,是很菲薄的一点见面礼,如果认真琢磨,烘干的一条肉,不管它大小长短如何,总得看上去成其为一条肉而不是只有寸来长的一根线才行,这样十条成形的干肉总合在一起,虽然不会很多,但重量也不会太轻,按春秋时的消费水平,也绝非穷到彻骨的人所能拿得出,对于受“礼”者来说,也是可以享用一些时日的。这样说,绝不会否定孔子做为教育家的伟大功绩,因为比起春秋以前,至少孔子收纳了奴隶主贵族以外的“类”,扩大了受教育的面,为学移民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实千百年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士大夫在官场之外的谋生之道,就是开馆授徒,孔子不过开其端而已。

众所周知,孔子出生的鲁国,传统文化最为丰厚,周代的各种典章文物几乎都保存在鲁国,浓厚的文化氛围,加上孔子的勤学好问,使他年轻时已很有名望,就开始了收徒讲学的活动,并赖以获得经济上的资助。为了学习周礼和古文献,孔子很想到周天子的首都洛邑去,从曲阜到洛邑,千里迢迢,行程艰巨,他凭现有的家庭经济条件,这一愿望是无法实现的,这时正好鲁国的贵族孟僖子要自己的两个儿子孟懿子和南宫敬叔拜孔子为师,孔子答应了。这样南宫敬叔也就因此向鲁君建议,请鲁君帮助车马路费,并表示自己愿与孔子同往。鲁君就“与之一乘车,两马,一竖子俱”[1](《史记·孔子世家》)。这是孔子进行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的一个突出事例。由此可见孔子收徒,还是要讲交换、报偿的,但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是停留在经济利益上,而是有他更高的目标。所以,他授业解惑,全身心投入到教育中去,对他的弟子循循善诱,做到了“诲人不倦”,关怀备至,师生感情相当融洽。当学生颜回不幸早逝时,孔子呼天抢地,痛哭失声,充满了父子之爱。正是由于这样,所以他才博得了学生们的无比尊重,也才能第一个享受到学生们自觉自愿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消费。

孔子自鲁定公十三年到鲁哀公十一年,离开祖国在外奔走了14年。在这周游列国,推行其道的漫长岁月里,不少弟子跟随他,为他提供生活上的各类服务。据崔述说:“孔子之从者不过数十人”[11](《洙泗考信录》卷之三)。这一行人等与老师同艰共苦,并千方百计地为老师排忧解难,这是学生们对孔子无私教育的一种回报。这一现象如果单纯从消费经济的角度考虑,的确具有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的实质在,也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我给,为了你做’,同‘我做,为了你给’,或者同‘我给,为了你给’,是完全一样的。”[12]当然,不能把问题如此简单化,更不能单纯地将它视为一种物质交换关系,但是孔子所提供的教育活动与弟子们所提供的生活服务活动,具有了一种交换的原则,这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弟子们给孔子提供的服务是全方位的,据古籍记载,从替孔子父母垒坟到孔子外出陪同护卫,一直到日常办饭等,几乎都由学生自觉操办。孔子外出,替其驾车,“子适卫,冉有仆”[2](《论语·子路》),这是一种服务形式;另外设法为孔子提供住宿也是一种方式,孔子到卫国时,就是由子路安排在自己的妻兄颜浊邹家中的,颜浊邹也因子路的关系,在卫灵公接纳孔子这件事上,做了许多工作,促使卫灵公礼待孔子,使孔子留在卫国达五年之久。孔子说:“从我于陈蔡者,皆不及门也。”[2](《论语·先进》)跟随孔子在陈蔡遇绝粮之难,忍饥受饿的学生,虽然都不在门下了,但老师与学生、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彼此提供劳动服务,却成了孔门的惯例,这也许就是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学生得以接受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吧。知识与服务的交换,终于使教育在我国第一次跳越了经济的障碍,从而使“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得以付诸实施,这就是孔子的高明之处和伟大之处。孔门的传统使弟子们即使成为显赫人物之后,也还是自觉为老师提供各类服务,努力进行回报。象孔子晚年能回鲁定居,就得力于他在鲁国做官的门徒冉有、子贡、樊迟等所提供的各种方便。在孔子死后,许多弟子都服丧三年,而子贡竟在孔子墓旁筑了茅舍连续守丧达6年之久,才离开老师坟墓。后来有些弟子干脆把家搬到墓旁住下来,而形成了今天的“孔里”。这是一种等价的“服务”交换,但更是一种情感的彼此融合和高尚人格魅力的相互浸染,其间有许多的东西,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根据经济学的原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孔子当然不可能按这样一个系统对消费问题作出理论上的认识和概括,但他从分配中所存在的差等现象,看到了消费的差等结构,并主张不要过分扩大这种差距;他从治国安民的高度着眼,要求当政者“节财”,但同时又提出个人消费要“使足”的原则。他肯定了人的物欲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又强调克制物欲的重要,从而倡导重精神轻物质的消费观。他靠出卖知识而获取消费资料,但又能超越于利害关系,使人的心灵得以净化,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得以升华。所以,深入研究孔子的消费经济思想,掘取其合理内核,抹去其历史的尘垢,对于消除目前社会消费中所存在的各种恶劣现象,引导人们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史记论文[M].中华书局据康熙二十五年丙寅山阴吴兴祚序本印行(线装本).

[2]四书五经[M].天津:天津古籍书店,1988年7月(铜版影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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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孔子家语[M].注上海中华书局据汲古阁本校刊铜版影印(线装本).

[7]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8]赵纪彬.论语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9]淮南子[M].长沙:岳麓书社,1988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08~109.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如何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笔者认为:

一、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消费水平

扩大内需,既离不开消费者的影响,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

首先,发展市场主体,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工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办法(如《独资企业法》)、产业或行业的管理方法(如旧货业管理办法),积极为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营造简便、快捷的市场准入通道,大力发展市场主体,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扩大内需。

其次,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消费水平。加强对各类经济组织的“分类指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企业调整和规范企业组织结构。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划、竞争法则,充分利用企业档案资料。开展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和市场预测,为党政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调整产业或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努力培育专业乡村、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等经济,着力推动私营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兼并、联营、参股、控股国有、集体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各种经济成份互相渗透,增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互补性和竞争力,再造经济新优势,推动经济发展。通过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消费和员工的生活消费水平。

二、政策引导,挖掘消费潜力

首先,制定、完善现代营销方式和新兴流通产业的登记管理办法,适应人们的消费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旧货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加速汽车(含轿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施行。促进家电、直排式热水器等产品的升级换代;完善招标、竞(投)标管理规则,推动政府购物消费;拓宽抵押物登记(如家庭不动产),加速家庭的住宅、轿车、家电、助学、旅游等信用消费步伐;制定与租赁消费配套的管理制度,形成重型机械、网络工程、农业机械的新一轮消费热点。

其次。及时修订过时的流通政策,适应新的流通环境。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工商部门应及时修订《打击投机倒把条例》等工商法规,改变商品短缺条件下形成的流通政策难以适应商品过剩时期的流通环境的现状。

再次,完善市场规则。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反倾销法》提上立法议程,限制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资本输出、商品倾销;制订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法律,改变目前执法主体混乱、司法解释不定位、执法行为不规范和法律震慑作用不明显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改变目前手段不足、认定困难、与部分单项立法交叉打击无力的现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及早出台《反垄断法》,修订和完善《森林法》、《烟草专卖法》、《药品管理法》、《盐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变一些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状,推动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分离,为各类工商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市场推动.促进消费升级

首先,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拓宽新的消费领域,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在改善现有市场设施、提高现有市场功能的同时,积极支持发展连锁店、仓储式超市、租赁市场、旧货市场,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生产资料消费市场。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支持以信息技术为特征的网络工程发展,带动信息产品的消费;放开、规范住宅二级市场,激活“居者有其屋”的最基本的消费冲动;根据我国即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实际情况,支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市场,指导个体、私营企业提高信贷规模,扩大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性消费,带动其生活性消费;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保障市场,推动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使之储蓄性、补偿性消费成为新一轮理性消费。通过市场的多样性和消费层次的多样性,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投资和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既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工业化进程能否顺利推进,也关系到城乡居民能否从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投资(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曾经展开热烈的讨论,对于纠正以往经济发展战略的偏差,促进经济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起到积极作用。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发展新阶段,深入研究投资和消费的关系,特别是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在其中的比例关系,对于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实现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双重拉动,完成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投资和消费比例关系的变化轨迹

(一)我国工业化进程中投资率上升和消费率下降的态势趋于减弱,改革开放以来两者波动幅度明显缩小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50多年间,伴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投资率逐步上升(由1952年的18%上升到2001年的38%),最终消费率相应地逐步下降(同期由83.2%下降到59.8%)。最终消费率和投资率的比例关系,2001年为59.8∶38,“九五”期间(1996~2000年)这一比例平均为59.5∶37.5,其中1999年为60.2∶37.1,2000年为61.1∶36.4;“八五”期间(1991~1995年)平均为58.7∶40.3,“七五”期间(1986~1990年)平均为63.4∶36.7,“六五”期间(1981~1985年)平均为66.1∶34.5(按支出法计算的GDP分为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和净出口三项,最终消费由城乡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构成,其占GDP之比为最终消费率;资本形成总额包括固定资本形成额和存货增加,其占GDP之比为投资率,或资本形成率;消费率和投资率相加有时会大于100%,主要因为净出口为负,使GDP总额减少,分母缩小)。尽管1999、2000年最终消费率有所回升,投资率有所下降,但最终消费率仍然低于“七五”、更低于“六五”期间的平均水平。总的看,这种变化轨迹可能反映了工业化时期投资与消费的一般演变规律,表明两者的比例关系在按照工业化进程的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

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多次出现比较严重的投资过度和消费不足,导致投资率和消费率大幅度偏离其趋势值。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投资率和消费率的波动幅度明显缩小,变化轨迹渐趋平稳(见下图)。

1952~2001年最终消费率和投资率的演变轨迹到一定的带动效应。中国-部分向比较富裕型的服务类消费迈进。居民消费从注重消费品数量的增加,转变为同时注重生活质量的提。1978~2000年,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分别由57.5%和67.7%下降到39.2%和49.1%,总体低于50%,这是小康生活的一个特点。近些年来,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呈现出加速下降的趋势,表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步伐在加快。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在客观上要求最终消费率适当上升和投资率相应下降,使投资和消费保持一个相对协调的比例关系。如果投资率长期偏高而消费率长期偏低,将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不利于发挥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我国居民消费增长的潜力还很大,需要进一步拓展居民消费的空间。

(二)国内较高的储蓄率,支撑着我国投资率在相当长时期保持较高水平;而居民消费倾向降低,制约着消费需求持续快速增长

我国是具有高储蓄传统的国家,1992~1998年,我国总储蓄率(总储蓄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稳定保持在40%左右,远远高于20%的世界平均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低储蓄传统形成鲜明对照(例如美国的总储蓄率为15%,而居民储蓄率仅为5%)。高储蓄是高投资的基础,因此同期我国的投资率平均为40%左右,也远远高于20%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总储蓄主要来源于居民储蓄。在1992~1998年的总储蓄构成中,住户部门平均占53%,非金融企业占32.2%,金融机构占1%,政府部门占13.8%。我国总投资绝大部分是非金融企业完成的。在资本形成总额中,住户部门平均占14.4%,非金融企业平均占比高达77%,金融机构占0.6%,政府部门占7.9%(引自郭浩:《对中国资金流量表的分析》,《财经科学》2001年第4期)。我国总储蓄构成和总投资构成的对比表明,住户部门是最大的资金盈余部门,为企业部门投资提供了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也为全部资本形成提供了最基本的支撑条件。在进行国际比较时,我国投资率之所以显得偏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具有较高的国内储蓄水平,特别是较高的居民储蓄。不少亚洲国家也有高储蓄的传统,象韩国、新加坡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2000年的投资率仍然高达31%,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投资率仍然处于26%的较高水平,这不能不说与它们较高的国内储蓄水平有很大关系。

在居民收入水平为既定的前提下,储蓄倾向(即储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越高,消费倾向(即消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相对便会越低,并导致最终消费率下降;如果居民储蓄倾向降低,而消费倾向提高,则其投资率会下降到较低水平,而导致相应较高的最终消费率。9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消费倾向逐步下降,并出现消费增幅放缓的趋势。1990~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由0.847下降为0.774,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由0.85下降到0.74;同期,储蓄倾向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储蓄年均增长23.7%,而居民消费支出年均仅增长12.9%(引自祁京梅:《2003:我国消费渐入快车道》,《经济日报》2003年1月21日)。居民消费倾向下降、消费支出增长放缓的态势,如果持续下去,势必使储蓄倾向过度提高,对投资和消费的合理变化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居民储蓄倾向和消费倾向的协调变动,对于投资和消费关系的合理调整是至关重要的。

(三)工业化进程和产业结构特点,对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具有重要制约作用

各国工业化进程的一般规律表明,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必然拉动产业结构升级,投资率会出现上升———下降———稳定的变动轨迹,消费率则相应表现为下降———上升———稳定的趋势。当居民消费由基本生存必需品为主转向工业品为主时,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将会上升,进而导致投资率上升和消费率下降。当居民消费转向服务类产品为主时,第三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则会提高,并引起投资率下降和消费率上升。在经济发达阶段,工业化完成,第三产业比重超过第二产业,投资和消费的比例将处于基本稳定状态。

我国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尚未完成,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结构的高加工度化和资本技术密集型工业的加速发展,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较高,而第三产业的比重则较低。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生产过程更为复杂,需要大规模投资;而第三产业的生产过程相对简单,需要投资量较少。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工业比重高而服务业比重低的结构性特点,以及完成工业化任务的客观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适当高的投资率可能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在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时,消费率还要受到工业化进程的制约,不大可能迅速上升到较高水平,而可能表现为一个缓慢提高的过程。随着工业化进入后期阶段并基本完成后,第三产业比重超过第二产业比重,投资率的下降将会比较明显,相应地为消费率的上升留下较大余地。

(四)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对投资率和消费率的合理消长具有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当长时间里,我国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以国家集中配置资源、优先发展重工业和追求经济增长的高速度为特征,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投资支出和重工业倾斜,而消费支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轻工业和第三产业则得不到足够的发展资源。经济增长方式相应地表现为以投资饥渴、数量扩张、速度推动为特征的粗放型增长。因而,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往往表现为投资过度和消费不足,也往往在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而被迫压缩投资的情况下,消费才得到应有的重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逐步转向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重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调让人民得到更多实惠,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向企业和居民个人倾斜;经济增长方式随之逐步转向注重质量效益、结构优化和科技进步的集约型增长。由于这种转换是带有根本性的变化,其过程难免会出现一定波折,所以投资和消费的关系也难免出现新的不协调。但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的情况看,投资和消费的关系总体上处于相对平稳协调的变动态势。这说明,随着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违背客观规律的人为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干扰将越来越弱化,投资和消费的关系有可能逐步遵循经济内在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沿着相对协调的轨道消长变化。

(五)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强,从经济运行机制内部促进投资率和消费率合理变动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调节投资和消费关系的机制发生积极变化,是导致投资率和消费率趋于稳定的重要体制原因。从宏观调节机制看,随着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以间接调节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基本建立,针对投资和消费波动所采取的宏观调节措施,有可能更多地借鉴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从微观运行机制看,一方面,非政府的投资主体在全社会投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由企业和个人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尤其是各类非国有的民间投资日趋活跃,投资领域越来越广泛;另一方面,各类非政府投资主体的发育成长,必然促使政府投资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越来越集中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进而促使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的分工趋向合理。总之,经济体制改革越是深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调节机制越是完善,越有利于投资和消费之间形成比较合理的关系。

二、我国投资和消费比例关系的变化趋势预测

预测我国投资和消费比例关系的未来变化趋势,可能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济增长进一步向质量效益型转换,社会各阶层将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改进和增强。从投资和消费的角度看,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主要体现为政府消费支出的增加而不是政府投资的增加,非公共领域的投资基本由企业和个人进行。这是合理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的重要前提。

(二)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工业化,最关键的标志将是第一产业增加值和就业比重大幅度下降,第二产业比重保持稳定,第三产业增加值和就业比重大幅度上升。我国现在的工业化率(工业增加值/GDP)和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提升空间很小。产业结构升级将主要表现为:工业内部进一步高加工度化,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生产要素由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加速流动,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超过第二产业比重。根据1952~2001年投资率和消费率的历史数据进行外推,到2020年,投资率和消费率的变化基本稳定在2001年的趋势值水平(39∶61),但是如果未来第三产业比重持续上升并明显超过第二产业的比重,则消费率可能会提高,而投资率会相应降低。

(三)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将保持较长时间,但伴随人口老龄化趋势,储蓄率可能逐步下降,并导致投资率降低。据有关预测(李善同、侯永志、翟凡:《未来50年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和预测》,载于王梦奎、陆百甫、卢中原等著《新阶段的中国经济》,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2000~2010年,由于适龄劳动力持续增长,养老负担相对较轻,有利于国民储蓄率保持高水平,投资率可能保持在35~40%;以后由于适龄劳动力增长放慢,老龄人口增加,养老负担加重,导致国民储蓄率下降,投资率将逐步降低,到2020年可能降低到35%以下。

(四)与目前同样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以及各国普遍情况相比,我国投资率偏高而最终消费率偏低,其中居民消费率偏低尤为突出,这种差距表明我国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的可能余地。例如,到2020年,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可能由2000年的48%逐步提高到60%左右,即介于2000年的下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56%)和世界平均水平(62%)之间;我国的政府消费率可能保持在2000年下中等收入国家12%的平均水平;相应地我国投资率则可能降低为30%左右,这仍然高于2000年下中等收入国家25%的平均水平,但是同其中的东亚和太平洋地区31%的平均水平大体相当。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我国投资率和消费率变化趋势的影响,预计到2020年,投资率可能下降为30~35%,其中政府投资率可能为1~2%,非政府投资率可能为30%以上;最终消费率可能上升为70%左右,其中居民消费率可能为60%左右,政府消费率可能为10%左右。

三、政策建议

合理调整投资和消费的比例关系,涉及投资政策、消费政策、政府职能转换和微观运行机制诸多方面,关键是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主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手段,促使投资和消费按内在发展趋势协调变动。

(一)遵循工业化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阶段性规律,引导投资方向和优化投资结构。国家应当按照三次产业结构和工业内部结构升级的需要,运用规划、政策和信息等手段,引导产业发展和投资方向;各类投资主体应当以市场导向为主要依据,关注政策导向,优化投资资源的配置。要在结构优化的前提下保持适当的投资率,避免单纯的投资规模扩张。

(二)政府所承担的一般经济建设职能要进一步向公共服务职能转换。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投资要基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尽可能削减政府投资所担负的一般经济建设职能,保留必要的公共投资。而且,公共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所实施的部分也应当尽量减少,而转向主要由政府最终消费来体现。

(三)扩大非国有企业和个人等国内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各类非政府投资主体创造平等竞争条件。应当加快促进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建设,包括财产保护、税收、政府规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政府对全社会投资波动的调节,应当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奥运旅游 文化消费经济 可持续性发展

一、奥运旅游及国内外研究综述

1.奥运旅游的概念。奥运旅游是指由于奥运会的召开而引发的各种旅游活动的总称,如参加和观看奥运会的各类体育竞赛、会议、交流等为主要目的的旅游,以奥运会为契机在举办国从事的各类旅游活动等,不仅包括国内外旅游者观看奥运会的旅游行为,也包括国内外旅游者在奥运会期间(前后两届奥运会之间的时段内)由于奥运会的原因在举办地及其周围地区发生的各种旅游活动,是奥运会所引起的所有的旅游活动。奥运旅游伴随着奥运会而产生,但持续时间远比奥运会长,一般从筹备奥运开始,一直延续到奥运会后若干年,即奥运旅游不仅是举办年的事,而是长期的以举办城市为中心的大范围的系统的旅游活动。奥运旅游并不是一种新兴的方式,只是事件旅游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将奥林匹克精神与举办国的文化、资源相结合的旅游活动。从旅游本身看,奥运旅游中包括了体育旅游、观光旅游、文化旅游等多种形式,是大型体育盛会与各种旅游活动的融合,是一种综合性强、客流量大的活动

2.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外对奥运旅游的研究是从奥运会文化产业的研究开始的,在奥运会的历史长河中,旅游一直是相伴而行的,但真正意义上的奥运旅游的兴起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大众文化出现后,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了飞速发展,2000年的悉尼奥运的诸多优势如参与者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几其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引起越来越多的经济学者的关注。国外对于奥运旅游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对体育旅游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来自社会学、地理学、经济学、旅游学及体育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体育旅游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国内对2008年北京奥旅游的研究很多。

二、充分发挥北京人文资源优势,打造可持续性发展的奥运旅游文化消费经济

1.北京奥运旅游资源的文化优势。对北京而言,发展文化消费经济主要是发展以丰富而深厚的人文资源为主体的休闲、旅游,这与北京奥运战略的精神完全一致。同时,它还符合当代的利用超级国际赛事,给城市一个新的准确定位,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竞争力的城市推广理论。北京文化产业优势对其他产业具有带动作用,对全国旅游经济也有积极影响。自1989年旅游业被中央确定为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以后,北京的旅游业也开始进入了高速的发展阶段。旅游业是北京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2005年北京已确定2006年~2020年间,将把旅游业打造成北京市支柱产业,这不仅完全符合北京市的产业特点,更是充分利用北京奥运良机,大力发展后工业化文化消费经济的战略需要。

2.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奥运旅游文化消费经济。旅游市场需求扩大会对高质量旅游产品产生影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可定为:旅游业作为一个相对内容丰富的、空间平衡的自给自足的行业,不断而稳定地对当地福利做出贡献。所有游客分为:中心游客CV(在景区中心地居住、游览)和边缘游客EV(在景区之外居住,如同居住于郊区每天通勤上班的人那样,要乘车来景区游玩)。因此,随着旅游需求的扩大,游览区域的增大,中心游客和边缘游客之间的信息差距也会随之加大。与建立高质量生产者信誉相关的信息成本,可以使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也可以通过边缘游客获悉信息的时间缩短而使问题得到解决:通过目标性信息策略,确定遵守一揽子规定价格、原创产品的经营者,发放质量标签,提高游客识别低质量产品,从而避免购买。值得注意的是,高质量的中心游客更愿意高价购买这些具有真正人文价值的高质量产品,这一点对人文资源丰富的旅游城市十分重要。当然,还可以通过实行许可证制度、专利产品制度,提高最低质量标准来规范市场,虽然可能有一定的阻力,但是为了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了北京城市发展的长远目标,为了打造国际性大都市知名文化消费澎湃,这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面对不断扩大的旅游市场需求,产品的价格不可能无限地上升,多数情况下,市场价格超过一定的界限,最终都会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以较低的价格,伴随者低质量产品,提供类似的旅游体验,结果,必然是整个市场充斥着低质量产品及生产者。这样,一个城市通过以较低的欣赏参数来吸引游客,在较低价格的市场上取得发展,从而把城市定义在低质量的旅游目的地。随着质量的下降,城市已不再对高质量中心游客具有吸引力。虽然游览城市人数仍很多,甚至短期还在增加,但市场的形象已经大打折扣,继续向下盘旋。这实际已经不再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由于受到景区自身接待、空间容纳能力的限制,短期边缘游客人数激增,会严重损害文物的价值或破坏景区的生态环境。如丽江古城和龙雪山的自然环境已大不如从前。江苏的古镇周庄,更是由于开发不力,如今对游客吸引力也大大降低。这些都成了非持续发展的典型。可持续性的旅游业发展就意味着高质量的旅游产品价格相当高。中心游客通常是不讳用地质量的旅游目的地和产品来替代高质量、高价格的、人文资源丰富的、拥有优质产品的目的地的。所以,北京市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积极、主动与旅游相关行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顿和改善旅游的市场环境,提高旅游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只要有高需求高质量的中心游客,具有高质量人文资源的目的地就会有不断创造高质量产品的动力,因为旅游的需求原本产生于高质量的文化氛围之中。中国经济作为亚太经济区发展的龙头,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独一无二的。随着国内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然对旅游产品的质量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为此,北京的旅游业应该在扩大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利用奥运的巨大商机,着力打造国际品牌,使北京的旅游业真正做到“两条腿”走路,真正走上持续、高速发展的道路。此外,要积极地吸取悉尼旅游营销的成功经验,广泛地开展与奥运国际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协作,在世界范围内强势推出北京奥运的王牌,展开经济的营销,尽可能地延长奥运的周期,把北京塑造成地区乃至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

三、实现文化消费经济可持续发展需打造城市新形象,实现城市经济成功转型

1.根据北京市《人文奥运行动规划》的精神,由国家全资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软服务”环境;对部级的处文物景点,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采用绿色环保的材料,有国家与北京市地方共同出资修缮,对周边道路及设施进行维护,拆除与人文景观不协调的广告,甚至建筑物,尤其是视觉上的污染,真正做到使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完美协调。

2.对北京市级重点景点,包括胡同、四合院等历史保护街区和博物馆,进行翻建、维护和修缮,不仅可以满足奥运期间大部分的边缘游客的需求,同时也起着奥运旅游高峰期对部级重点人文景观很好的分流作用,减轻这些景点在短时期接待骤然增加的边缘游客的压力,也很好地宣传了北京的特色民族文化,加深了彼此间的文化沟通和交流。

3.由各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推动北京传统手工艺的发展,利用奥运的契机和奥运商品许可证制度,开发与奥运相关的产品,适时地推向市场,既满足了游客旅游购物的需求,还弘扬了传统的民族文化,又可以加快传统手工艺的现代化步伐,促使其向产业化方向的发展。

4.进一步完善旅游景区的相关配套设施,尤其要转变观念,更要注重提高服务的文化水准(比如能够对中心游客提高多种语种的语言导游服务,达到文化层面的深切交流)。加强对景区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游客为中心,增加景区的亲和力和浓郁的人文历史感,从而凸现其悠久的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的源远流长的文明和承揽灿烂的文化传统。

5.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北京文化消费经济战略的需要,除了文化消费经济中心的人文资源部分,相关的辅行业:如交通、宾馆、饮食,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使客人真正有宾至如归的感觉。除了奥组委已经指定的接待单位,各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对本行业进行彻底的整顿,提高行业的最低质量标准,提升行业进入的门槛,杜绝低质量的生产者的鱼目混珠。对高质量、信誉好的生产者发放许可证,实行专利权制度和特定情况下垄断经营等措施,保证旅游业市场有序、稳定和良性发展。

6.通过对旅游业一级部门和二级部门或相关辅助部门之间的所获得利润的合理比例再分配,使得景点和周边配套设施协调,保证足够资金可以用来投入到文物的保护、修缮。

7.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使整个城市的现象,通过网络媒体,展现在世人面前,尤其是那些希望趁北京奥运之际前来观光的游客,这也是北京“科技奥运”理念的要求。不仅大大缩短了游客的“获悉时间”,更重要的是,通过详细、完整的目标性信息政策,使得高质量的生产者为广大游客所了解,不仅避免了低质量的产品和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欺骗,还可以以次提升城市的现象、吸引力和亲和力。

参考文献: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欺诈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 ,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 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 、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消费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上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平均为0.4,就是说,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能源消费就增长0.4个百分点。据此,中国在考虑长期发展战略的时候,曾设想到2020年以前能源弹性系数为0.5,但由于近年来能源消费增长率大大超过了经济增长率,去年和前年的能源弹性系数已经分别上升到1.32和1.6。这是中国进入重化工业阶段的标志。

一、中国能源消费结构呈逆转趋势

90年代初,在工业产出中,轻重工业基本上各占一半,但是重工业比重去年以上升到67.5%,今年前7个月又进一步上升到69%。由于重工业单位产出的能耗是轻工业的4倍,工业化进入到重工业阶段必然会带来能源消耗强度的上升。这一点与其他工业先行国在进入重工业阶段后的能源消费特点没有什么不同。

然而,世界工业化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在各国进入到重工业阶段后,从能源消费结构看,都出现了从以煤为主向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转变。由于石油和天然气被称为“清洁能源”,热值高而有害气体排放少,虽然在进入重化工业阶段后能源消费的增长率会加速,但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却不会随着能耗的上升而显著增强。

反观中国今年来的情况,进入重工业阶段后却没有出现能源结构的转换,从石油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看,1999年为24.6%2004年却下降到22.7%。虽然从2000年以来原油进口量以年均15.7%的速度增长,到去年以超过1.2亿吨,但由于同期国内原油产量的增速明显下降,石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仍然下降了。那么能源消费结构的这种逆转,是暂时的还是反映了一个长期趋势呢?我认为是个长期趋势。因为,主要有两个因素将长期限制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向以石油为主转换。

首先是世界资源的不可能性,中国是一个石油资源稀缺国家,根据目前预测,中国在未来石油的最大年产量只能在2亿吨左右。从国际比较看,在工业化完成阶段,按桶计算的石油消费量,美国为人均28桶,日本和韩国为人均17桶,中国目前只有1.7桶,仅相当于美国的1/16,日本和韩国的1/10。

美国是世界上消耗能源最多的国家,日本和韩国却是工业化国家中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如果按日韩的石油消费水平计算,到2030年中国基本上完成工业化的时候,每年的石油总消费量就要增加到36亿吨,这意味着将有34亿吨石油需要依靠进口。但是,世界石油资源并不丰裕,目前每年世界全部的石油生产量约为45亿吨,其中可贸易的量为22-23亿吨。即使今后世界石油产量和贸易量还会增长,相对于中国的巨大需求,仍然是远远不够的。

日本和韩国也没有什么石油资源,是依赖世界资源完成从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向以石油为主转换的。但由于从人口看它们是中小国家,虽然人均石油进口量很高,可石油需求总量却不大。而中国是人口大国,没有可能依靠世界资源完成这个转换。2003年中国原油加成品油进口已达1.2亿吨,2004年又上升到1.5亿吨,已经把世界当年新增石油贸易量的40%拿到了中国,许多人甚至把油价上涨的主要因素归结到中国的需求。即便如此,还是难以挡住石油消费在中国能源总消费中的比重下降,这已经充分说明了中国依赖世界资源转换能源消费结构的困难。

其次,中国大量进口石油还可能导致越来越激烈的国际冲突,使进口石油的增长受到严重限制。事实上,在目前的世界石油可贸易量中,超过2/3为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所占有。2004年,美国的石油进口量为6.4亿吨,欧盟为6.2亿吨,日本超过2亿吨。如果中国的石油进口超过了国际石油贸易的新增量,就会影响到发达国家已经占有的国际石油贸易份额,从而引发同发达国家的石油矛盾。因此,中国在未来的石油进口量肯定还会上升,但是进口达到一定规模,不仅有经济的可能性问题,还有政治和军事安全问题。

由于石油是现代工业的基础,控制了石油就可以控制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所以在大国的国力较量中,石油就成为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较量中的焦点。美国自2001年以来已经对阿富汗和伊拉克进行了军事占领,目前又在中亚一些国家不断策动“”,还以反海盗为名,在马六甲海峡建立了军事存在。通过这些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美国近年来的军事部署是围绕中东和中亚石油资源区进行的。如果中国的石油需求高度依赖从这一地区进口,不仅未来的经济安全度难以预测,甚至政治上的独立都会受到威胁。因此,依赖海外资源实现能源结构转换,即便经济上可行,政治上也不安全。

所以,从长期看,中国的工业化将很难实现与其他工业化国家同样的能源结构转换。由于中国的煤炭资源相对于石油比较丰富,在未来发展中,中国必将更多地依靠煤炭来支持,因此,煤炭在能源消费比重中的持续上升和石油消费比重的下降,将会是一个长期趋势。

二、未来10年中国环境将持续恶化

如果中国在进入重工业阶段后的能源结构是以煤为主,就将面临日益艰巨的环境挑战,因为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是在以煤为基础的能源结构上完成工业化的,而在目前的中国,燃煤所导致的有害气体排放,已经占到各种有害气体排放量的65%--90%,每年排放总量约8000万吨。

如果按2000年以来中国能源消费的增长率和石油消费比重下降的情况来推算,到2020年,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将达到90亿吨标准煤,而煤炭消费的比重将不得不上升,且占全部能源消费的75%,折合煤炭产量就是近95亿吨,由煤炭燃烧所排放的有害气体按目前的环保水平来推算,也要达到近4亿吨,即比目前增加5倍,这当然是一个灾难性的后果。

有人说,既然能源消耗与环境灾难是因为进入重工业阶段所产生的,那么中国是否可以绕开这个阶段呢?由于重工业化还带来了其他许多诸如资源与投入等方面的问题,目前许多人正在争论中国是否应该走重工业道路。

中国进入重工业阶段的原因是由于在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上,已经引发了居民对住房和汽车等新一代高档耐用消费品的需求,而这些耐用消费品都必须以重工业来支撑。所以,中国应不应该、走不走重工业道路的问题,实际上是在未来中国居民应不应该提高消费档次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本来就不应该有争论。因为这是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否则中国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搞现代化还有什么意义?

也有人举出香港、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的例子,说明本国的重工业产品需求可以通过国际交换来满足。但是与石油的情况一样,对于只有几百万乃至几千万人口的小经济体来说,通过国际分工与交换,的确可以满足国内需求,使本国经济发展绕开重工业阶段,可是对中国这样有着巨大人口的经济体来说就不可能。石油不可能,钢铁、化工和机械都不可能。所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还必须走过重工业阶段才行。如此,能源的消费就减不下来。

也有人说,中国不是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吗?走“循环经济”的路子是否可以大幅度减少能源需求呢?例如,用废钢铁就可以减少90%以上的能源消耗和有害气体排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循环经济是对已经加工使用资源的回收与再利用,因此发展大规模的循环经济,必须是大量社会产平已经到了使用寿命的终结期才有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可以很发达,而在发展中国家却规模有限的原因。

在目前的中国,以钢材消费来说,房地产占了一半多,机械工业占了20%,汽车工业占了5%,而从2004年看,城市房屋建筑面积中有60%以上是近5年建造的,社会汽车和机械保有量中,也有近60%是只使用了5年的。如果房屋的平均使用年限为50年,汽车和机械的使用年限为15年,那么至少在未来10年之内都不会有大量报废的钢铁进入可回收期。其他有色金属和塑料的情况与钢铁是一样的。所以,至少在未来10内,我们不能指望依靠发展循环经济来实现大规模节能。

有研究表明,以大气环境来说,目前的环境容量空间只剩下25%,如果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还要继续上升,可能用不了多少年就会达到环境容量的极限。如果中国不可能绕开重化工道路,国际资源又不能支撑中国实现从以煤为主向以油为主的能源结构转换,则中国的工业化就必须选择新的道路。我们现在经常说中国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前的含义是指要从粗放型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然而从能源和环境的制约关系看,这个“新”字更应该是指中国必须走上一条世界各国从未走过的技术道路,即必须在新的能源与原材料基础上完成工业化建设。因此,中国的新兴工业化道路,不仅对自己的过去是“新”,对世界来说也是新的。

正因为中国的新兴工业化是前无古人的工业化,因此中国在探索新型工业化道路上必然充满了各种困难,肯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成功地转向新的工业化道路前,则必须继续依靠传统能源和原材料,即必须在传统工业化道路上继续相当长的时间。因此,至少在未来10年,中国的环境由于煤炭燃烧比重上升,会持续恶化。我们对此必须有前瞻性,必须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以使中国经济能依靠煤炭,在传统工业化的道路走出足够长的时间。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重在生产而不在消费

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瓶颈使中国社会各界深感节约型社会的紧迫性。节约资源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生产,二是消费。从生产方面节约资源,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消费方面节约资源,则要求人们减少对各种产品的消费。这两个方面,哪个应该成为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呢?我认为是生产而不是消费。

从消费入手,无疑于是在提倡清心寡欲的生活,这与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相抵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资源利用程度最高的国家,是节约型社会的典型代表,但这并不排斥日本每千人的轿车拥有率超过600台。当然还是要培养居民的节约意识,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约的习惯。

有人说,为什么不可以用税收等经济手段限制对大型住宅和大排量汽车的需求呢?由于税收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加大对消耗资源多的消费品税收,当然能抑制对这类产品的需求。但是,如果市场价格已经可以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消费者自然可以从自己的收入水平和与产品价格对比中做出理性选择。例如最近由于汽油涨价,许多消费者认为如果每升价格超过4.5元,就会放弃买车的打算,或者选择小排量车型。所以,只要市场价格机制是有效的,政府就没有必要通过干预价格形成来影响消费。

还有人提出为了节约资源使用,应通过税收等手段提高资源的价格,这个观点我不同意。以中国自身的资源禀赋不足以实现现代化,中国已越来越深地融入世界资源与市场体系之中,如果中国对世界资源的需求增加,则世界资源产品市场的边际价格就会上升,等于所有从世界市场进口资源的国家都在共同分担这个价格上升水平,中国的负担就小得多。但是,如果中国在国内单独拉高资源价格,等于在自动放弃充分利用国际便宜资源的好处。同理,如果因为印度等其他国家对世界市场的资源需求度上升,中国也要为其分担资源产品价格上升的结果。所以,只要资源价格是正确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中国就没有必要主动拉升国内价格。

中国目前在生产中浪费随处可见,其原因主要在于使用中的设备技术落后,企业规模过小,在钢铁、水泥、电力、机械、建筑等许多生产领域,每单位实物产出量所消耗的能源和原材料水平都大大高出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在这方面有着巨大的节约潜力。所以,建设节约型社会绝不仅仅是个观念问题,更重要的是个物质基础问题,要通过立法和经济手段,强制报废一批落后的生产设备,采用财政补贴和国家对贷款贴息的办法,以及加速折旧的办法,支持企业尽快淘汰和更新设备。还要严格限制企业所使用设备的技术水平与规模水平,大力提成规模经济。

四、生产节约的重点是“增量”节约

生产节约可分成增量节约与存量节约。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每年都需要消耗大量新资源,“增量”节约就是指如何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加工效率,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存量节约是指已经被加工成产品的资源,如何回收与再利用,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循环经济”。

发展增量节约与存量节约,都需要政府和社会投入大量才力,在财政和社会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也需要选择重点。而从中国的工业化发展阶段看,至少在未来10年内,生产节约的重点应放在增量节约方面。因为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一定的社会产品积累,才有较大空间。以钢铁为例,建设工业化国家一般可以用两个钢铁指标来衡量,一个是钢铁生产能力的人均占有量,一个是人均钢铁蓄积量。从工业发达国家看,当基本上完成工业化时,人均钢铁生产能力大约为700公斤到1吨,人均蓄积量则在10吨左右。

当人均钢铁蓄积量达到10吨,钢铁的生产能力就会逐步衰退,这是因为在工业化完成阶段,居民对物质产品的消费已经基本上满足,消费开始转向服务业领域,钢铁工业主要是负担居民对原有产品更新的要求。而更新产品是以新顶旧,被淘汰和报废的产品,如汽车和房屋建筑,都包含着大量金属材料,而在报废的金属产品中,金属回收率一般都可以达到80%,这就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广阔空间,发达国家的钢铁工业之所以电炉炼钢占到全部钢产量的80%,就是因为发达国家的炉料是以废钢为主。而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直到去年人均钢产量也刚过200公斤,人均钢铁蓄积量只有1.5吨,所以,目前铁矿砂炼钢仍要占到粗钢产量的85%,其余15%用废钢炼钢,其中还有60%的废钢是靠进口。

所以,生产节约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对增量资源的使用效率方面。由于中国经济规模已经很大,例如从金属蓄积量来看,目前已经等同于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空间很大,现在就开始起步了。

五、最应节约的是土地和水:

不可贸易的资源才是经济发展中真正难以逾越的瓶颈,警惕中国经济走入有增长而无发展的歧途!

生产的节约就是要节约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由于各国生产要素的天然禀赋条件不同,在生产中各类生产要素使用的密集程度不同。国际贸易的存在,对某些国内稀缺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贸易方式获得,但是,有些生产要素不能通过贸易,例如土地和水资源,所以,不可贸易的资源才是经济发展中真正难以逾越的瓶颈。

中国虽然号称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人均平原面积只有不到1000平方米,工业化过程中必须留足农业用地。因此,节约土地是比节约其他可贸易资源更为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同时也是以较少生产要素投入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最重要的途径。发达国家的实践说明,一国的财富形态约有2/3是房地产,食品吃了就没有了,衣服穿旧了就得扔,汽车也是减值的耐用品,只有房地产是可以保存财富的最主要形态。

对中国来说,由于土地资源极为稀缺,如果不能有效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很容易使中国经济走入有增长而无发展的歧途。例如,中国近年来新建的许多建筑容积率都很低,以城市“毛容积率”来说,即城市建筑物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之比,全国平均只有0.5,最高的上海也不到0.8,而东经为2,香港为1.6,台北为1.2,即便在珠三角、长三角这些土地资源已经极度紧张的地区,在大城市中心区内,五六层的建筑物也随处可见。

我最近到浙江的一个城市,听说这里的土地开发都已经碰到“红线”,但在最近城市改造后新建的房屋中,大多还是6层左右的建筑。今年国家给浙江审批的土地利用指标只有23万亩,其中还有40%是给中央项目预留的,分到一个地级市只有2-3万亩,再分到县只有不到1000亩,这是造成今年浙江投资增长率猛烈下降的重要原因。而福建、广东和上海也面临着同样情况。以至于有人说中国经济增长的区域格局正在变脸,出现了东冷西热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