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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

互联网技术论文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来临,移动数码产品、无线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学习的概念与方式也在随之改变,应运而来的移动学习、远程学习、在线学习、“泛在学习”已得到越来越多学习者的认可和参与兴趣。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工作、生活节奏日趋加快,学习的时间逐渐呈现碎片化的状态,越来越少的学习时间,使得人们与传统的学习模式不适应,微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学习模式,其发展成长由其规律与特点决定,帮助并促进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迅速提高是核心要素。“微课”在高职院校中的推广与应用更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专业教师课堂知识传授过程中,单一说教、理论过强、枯燥无味、不易接受等弊病。“微课”的时长一般为5-8分钟左右,最长不超过15分钟。据专家统计,人的注意力或兴奋点主要就集中在这一黄金时间段。如果高职教师学会独立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真实的、具体的、典型案例化的教与学情景方式展现所授内容,会很容易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轻松地达到预想的教学效果,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二是“微课”教学可以大大地减少学生实践观摩课不足的困惑。众所周知,实践观摩课在高职教学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也是突出高职教学特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近些年,高职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纷纷邀请企业有关人员来校直接参与课堂教学或举办专题讲座,但由于受到时间等种种因素所限,毕竟企业不同于学校,哪怕是短短一节课也要进行多方协调、反复论证,如协调到校授课人员的时间、协调学生听课的时间、有时为了能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听到企业专家的授课,学校不得不临时调整教学时间或安排,采取合并班级、大班授课或是报告式授课等,这样不但授课者因课时有限,不能尽情发挥,造成授课内容过于高度浓宿化、片段化,教学过程中无法实现互动,往往使得学生听得浑浑噩噩、云里雾里、似懂非懂,效果非常不好。再有,苦于组织企业专家进课堂的种种操作层面的难处,一些学校的企业专家授课一学期只能安排一至两次,甚至这样都不一定做得到,往往流于形式。如果选用“微课”,不仅可以让授课者提前设计,如利用业余时间充分准备、有的放矢,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还可以让授课者反复模拟,将最好、最精彩的授课片段提供给学生。需要说明的是,“微课”的核心内容除了课堂教学视频(课例片段)外,还包含与该教学主题相关的教学设计、素材课件、教学反思、练习测试及学生反馈、教师点评等辅教学资源,用专业的描述是“一个半结构化、主题式的资源单元应用‘小环境’”高度仿真地展现在学生面前,方便学生自主学习、交互式学习。在校期间,学生们可以组成小班分别学习、边学边讨论,也可以反复观摩,充分体会授课过程,逐步消化理解所学知识,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对于邀请名人名家经费有限的院校来说,通过分享名人名家的微课,可以说是一种既经济实惠、又能解决教学需求的有效方法,无论从实际效果,还是从节省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微课”都是高职课堂与实践教学的必备选择。当然,“微课”绝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课堂授课形式,这是不争的事实。因为高职教学过程中的一些实操课,除了正常授课辅导外,还离不开专业教师或师傅手把手的讲解、传授,学生必须直接进入实际岗位、现场观摩、实习实训,才能保证教学目标的顺利落实,满足市场或企业选拔人才的具体要求。延伸或补充应是给予“微课”在高职教学中的准确定位。

2微课的设计与制作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及特点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学生在校组织课堂教学将很可能会逐步减少,直接走进车间、实习场地参与实践教学将会越来越多,有些课程甚至就应该直接搬到了实习现场或车间。众所周知,现代职业人的塑造与培养决不能简单、粗放,甚至放养,应遵循教育规律及特点,应采取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微课”的应用可以极大地填补课堂与实践教学的空白,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方便快捷地解决相关问题,如重要知识点与难点、实操模拟、企业家讲座、案例分析、求职技巧等,相对于较宽泛的传统课堂,“微课”短小精悍,一个议题,一个重点,都是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而设计,非常适合学生自学。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也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只要学生有学习的愿望即可实现。同时,还适应不同的学生,例如视频播放快慢随意可以调节,让不同程度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基础和接受程度来控制视频的快慢。由于视频可以反复播放,使那些平时反应慢又羞于发问的学生能够从容地反复观看,方便记忆、便于理解。就高职教师而言,微课的设计与制作应遵循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便于课前复习。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和新知识所需的衔接知识点,设计制作好微课,利于学生在课下提前观看此微课,为课堂做好准备;第二,便于课程导入。教师根据课程知识点设计新颖的问题或作为工作在高职教学一线的专业教师,长期从事课堂与实践教学业已成为习惯,再加上熟知学生的特点,转变观念、提升技术及制作能力成为当务之急,当然,“微课”是课堂与实践教学的高度浓缩、提炼,需要讲究制作技巧、及时更新、注重效果,所以,设计与制作精品微课必将是大势所趋,满足学生知识需求、能力提升是其精髓所在。首先,教师在所选题材上下大功夫,要根据学生的学习程度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入手,通过典型例题和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学生迅速掌握本知识点。其次,在制作视频时要注意动静结合,图文并茂,字体搭配,字号搭配,颜色搭配,错落有致,使用的文字尽量少等,要使整个视频简洁清新流畅。再次,讲解的时候心中要有学生,语言要用普通话,尽可能少地使用古板、枯燥的书面语,使讲解通俗易懂,声音响亮,节奏感强。当然,制作“微课”就是微研究的过程,教师在实际教学中要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教学反思的过程。通过精品微课可以有效地进行资源的积累、分享和交流,还可以有效提高教师的自信心和成就感,尤其是提高教师学科的教学与信息技术整合能力。精品微课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传播,能够把检验高职教学效果放在更大的平台上,既便于教师之间教学经验和方法的交流,又便于有效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真正提高教学效果。为此,制作精品微课需要从脚本编写、教师讲授、素材选取、后期剪辑、技术支持、市场运作等诸多方面给予充分考虑,需要组织专门的制作团队,经过专家审核,方可以展现在学生面前,否则鱼龙混珠、知识垃圾会直接影响高职教学的质量与声誉。打造精品微课应成为高职教育教学的风向标,目的在于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突显时代特色。教育是需要不断求新求变的,当然,更要始终抓住育人这一根本,有效的学习支持服务应该体现在方方面面,精品微课将是不错的选择。

4结束语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能源互联网”的需求推动力源于能源供需矛盾和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出现。其追求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新技术优势,对不同的供能环节进行整体优化,形成一体化的社会综合能源供用体系,即“能源互联”系统,通过对能源的产生、传输、分配、转换、存储、消费等环节进行整体协调控制,通过整体优化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并通过不同能源间的“替代和转化”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电能的方便传输和易于使用的特点使其在能源整体化应用中,将扮演纽带作用。能源互联网的需求推动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2个方面。(1)供需互动的需求。在电力系统中,分布式电源、三联供机组、电动汽车、储能装置、可控负荷、智能建筑大量出现,电网内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发用电联合体”(Prosumer)。它们的出现使能量的流动方向由单向向“双向互动、互联”转换,相对传统负荷它们具有更多的智能特性,不但可以受控,而且可以主动提供能量,在能源整体控制过程中可以作为局部的“虚拟发电厂”参与能源调度控制。信息化的进步和“智能负荷”以及“发用电联合体”的出现也给负荷主动参与提高能源整体使用效率提供了新手段,新型负荷的互动控制和主动供电能力,可以减小和补充系统备用,提高能源系统整体效率。(2)能源间的替代转化需求。社会对能源的需求是多样的,除用电需求外还有供热、制冷等需求,这些不同能源需求的变化会影响能源的供应平衡。各种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能源供应种类向多样性发展(电、天然气、风能、生物质能等绿色可再生能源)。“多种能源”在满足“不同能源需求”过程中,将会出现不同种类能源间的替代与转化需求。以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在国内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当前技术条件限制,风电在用电低谷及供暖季节存在较突出风电发用矛盾,弃风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负荷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却无处消纳。通过能源间的替代和转化可以实现不同种类能源负荷需求和供应间的联产、联供,从而使可再生能源如替换常规电能一样在其他能源供应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形成能源领域的“互联”和整体优化。这种能源互联系统可以综合考虑能源供给成本及其特性,在满足能源需求的前提下,优化能源供给,满足使用成本或者污染排放最低等优化目标。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改变了当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电力及能源领域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也为能源跨领域的集约化供给提供了契机。不同能源领域以及用户信息的互联互通,能够更加便捷地了解当前能源的供给与消费情况。发挥能源间互补优势、充分利用可控负荷资源,对能源供应与消费体系进行整体优化,可以改善能源供用结构、推进能源使用效率整体提高。

2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分析

2.1能源互联网构成

构建“能源互联网”的主要目的是优化能源结构(更多应用新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发挥不同能源优势和新型负荷的技术优势),从而改善用户体验。优化能源互联网资源,首先需要确认能源互联网构成要素,界定优化范围。根据文献[1]和[2]描述,结合智能电网研究成果,图1描述了能源互联网总体构成:电、供热及供冷等形式的能源输入通过与信息等支撑系统有机融合,构成协同工作的现代“综合能源供给系统”。该系统内多种能源(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通过电、冷、热和储能等形式之间的协调调度供给,达到能源高效利用、满足用户多种能源应用需求、提高社会供能可靠性和安全性等目的;同时,通过多种能源系统的整体协调,还有助于消除能源供应瓶颈,提高各能源设备利用效率。不同能源对环境的影响不同,传统能源供应体系中,特定能源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消费市场,比如石油主要用于交通、化工、发电等行业;天然气则主要于日常生活、供热、发电、交通等领域。可再生能源目前几乎全部用来发电。一次能源长期以来形成了自身的产业链条,不同种类能源间互相补充空间有限。但是,电能可以充当不同能源间的桥梁。目前可再生能源绝大部分转化为电能。如果通过电能用绿色可再生能源替换其他高污染一次能源,可以提高能源消费的整体环境友好程度。要实现这种能源的优化供给需要具备几个条件:①要具备不同种类能源间的(供求关系等)信息互通;②要具备能源输出互相替代的必要技术手段,即通过电能能够满足被替代能源消费主体的需求;③要能够给能源消费者清晰、及时的引导信号,吸引能源消费主体参与能源消费优化配置。具备以上条件,配合必要的技术手段,最终实现社会能源的整体优化利用。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构建“能源互联网”。

2.2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

为了达到上述整体优化目标,在明确能源“互联”范围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研究合理的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应用先进技术发挥多种能源与用户互联、互动的整体优势。这种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设计的唯一目的是发挥技术优势,从技术角度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在不存在政策、市场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前提下,设计满足上述条件的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模型,如图2所示。图2所示“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包括“市场环境”、“能源供给、转化和消费”、“信息支持”以及“调度控制”4个部分。市场环境包括能源供给侧市场和能源需求侧市场。其中,能源供给侧市场负责不同种类能源的市场价格信号,调节市场能源供应结构(可以在这个环节使用价格信号或补贴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小环境污染);能源需求侧市场负责吸引可控负荷和具有反向送电(或其他能源形式)的“发用电联合体”参与需求侧调度控制的价格或其他激励信号,以鼓励负荷参与需求侧响应。能源供给、转化及消费是能源互联网中的能源流,也是整个技术框架的最终优化协调对象。多种能源发出的电、热、冷等能量形式通过输电电网、管网或者运输通道最终抵达用户侧,满足用户的用能需求。能源互联网框架在以上基础上,加强了对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的支持,同时应用各种储能以及电转化为气体等技术,结合信息共享和多种能源的成本对比,以电能为中心实现有目标(优化或降低污染、提高清洁能源比例等)的多种能源间的替代和转换。消费环节除了包括传统用户还增加了智能可控用户以及可以反向供能的发用电联合体等。信息共享支持是整个技术框架中的信息流。“高速、可靠和安全”的未来信息网络技术是实现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下大量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再到优化计算的基础条件。在信息技术支持下,为保障整个能源框架的安全优化运行,需要设置必要的运营管理机构,对能源进行集中调度管理,这种调度管理可以采用与外部市场环境相适应的商业运营模式并根据能源管理范围进行分级设计。同时针对用户侧可控负荷和具有发电及其他供能(供热、制冷等)能力的“发用电联合体”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参与或通过“负荷调度控制”,应用“虚拟发电厂”技术参与能源互联网的调度控制。这种基于信息共享的通过能源整体调度控制实现能源的整体优化利用是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的核心内容。

2.3能源互联网优化控制概念模型

在上述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内能源消费有如下特性。(1)能源供应能够“互联”。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下不同能源间可以相互支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替代转换。这种互联可以通过控制系统实现面向用户最终需求的“应用转化”,也可以直接通过能源间的转换与替代实现。(2)能源互联后不影响用户的使用。方便用户安全高效使用,原来互相割裂的能源供应“互联”后应提升用户体验,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3)能源互联后能够优化。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下的能源供应应该比“互联”之前有更高的效率。可见,能源互联网是一个以对能源进行整体优化为目标的复杂能源供用系统,为了实现整体优化的目的,需要建立相应的优化模型。综上所述,不同种类能源消费行为的成本是变动的,同时,不同种类能源供应对环境的影响不同。再考虑到新型负荷的可控性,建立如下能源互联网优化模型。以上模型的物理意义是在满足能源总供给与需求之间平衡和能源与供给消费约束的前提下,追求能源供应总成本最低或者污染排放最小等优化目标。能源互联网的优化模型根据不同市场运营规则细节上将有所不同,这里讨论的优化模型是对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的一种目的性描述,求解该模型需要确定不同能源的成本函数和其他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与具体的能源互联网运营规则和物理环境密切相关。

3能源互联网研究现状

上述“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是对未来能源整体供用体系的概念性设想,关于未来的能源发展,国内外普遍开展了基于先进信息通信技术的包含能源互动思想(包含能源间的转化和替代)的相关研究。除了文献[1]中关于“能源互联网”的设想外,美国各大研究机构和高校都在进行相关研究。在用户互动方面,美国在需求侧响应方面已经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电网中出现了专职的“调荷服务商”用于为电网提供负荷调度服务;能源的互联与转换方面,美国发电公司长期根据市场需要选择出售天然气与电力的比例。欧盟也在开展“智能能源的未来网络”(FINSENY)项目,研究将能源与信息的整合,汇集了能源和ICT(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的关键技术以确定智能能源系统对ICT的要求,从而提供创新性的能源解决方案以优化能源传输,改变人们的能源消费方式,减少CO2的排放,改善生活环境[3]。日本则在微网及分布式电源基础上致力于研究冠名为“电力路由器”的电能控制技术及相关装备[4]。在国内,关于未来能源供应技术的研究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国家电网公司明确“能源互联网”是未来的智能电网,智能电网是承载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基础平台,对第三次工业革命具有全局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积极开展、部署相关研究工作。北京市科委组织了“第三次工业革命”和“能源互联网”专家研讨会,并启动了相关软课题研究,以期形成详细的能源互联网调研报告和路线图。中国能源发展目前面临总量供应(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高)、资源配置(能源与生产力分布不均衡)、能源效率(大量煤炭直接燃烧,整体能效偏低)、生态环境(土壤、水质、大气污染)四大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用增加清洁能源发电比例、提高能源效率的方法加以改善。本文所述能源互联网技术框架统一配置能源资源,从能源供给和使用2个方面进行整体优化,基于信息共享建立必要的市场调节机制,优化引导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最终实现增加清洁能源发电比例、提高能源效率,以电能为中心统一优化配置能源资源;使能源发展方式由消耗型向可持续、可再生和更环保的发展轨迹过渡;实现能源供应安全、清洁、环保与友好地发展[5-11]。

4结语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专利;现有技术;界定

无论在专利侵权还是专利无效案件中,现有技术总是被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因为一项发明创造,不管它能够带来多大的利益,如果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就没有理由授予其专利权。专利的发展总是与科技同行,无论是在其具体内容上还是对其界定标准上,网络的出现无疑也给专利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如网络软件是否可授权,网络信息可否作为现有技术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上达成共识[1],本文也无意于此。但是,在将海量的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如果仍然遵循传统的现有技术界定条件,则会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的区别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即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就成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一、现有技术与互联网信息

传统上,对于现有技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理论界学者定义为“指那些已经被(已经能够被)人们所得到的技术。”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概括。[2]247实务界则定义为“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其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3,4]144-145,3

我国当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作了更加细致的描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条(2)将现有技术定义为“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以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描述的方法,依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可为公众所得知的一切东西(信息)”。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指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或在申请优先权情况下的优先权日之前公众所获知的所有知识的总体。”[5]但是,上述所有的现有技术定义中似乎都不包括互联网信息。

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应该包含互联网信息,有论者对此从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符合专利法的原理、互联网已成为信息获取的主要手段以及互联网信息具有现有技术的根本属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1]还有论者从现有技术的三性方面论述了互联网信息可作为现有技术。[6,7]日本特许厅则了《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在该指南中,更是明确了日本《专利法》中的“线路”指的是双向传送线路,一般包括发送和接受两个通道,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线路。

实务中,各国审查员在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时,也会自然地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评价现有技术的间接或直接来源,这在各国专利审查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美国并没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编写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ofPatentExamingProcedure即MEPE)第2128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公开物包括在线数据库和互联网公开物,如果此类公开可为任何与此技术相关的人所获知”。

可见,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不存在问题。

二、作为现有技术的互联网信息的特征

尽管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如果将互联网上公开的所有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却存在许多问题,因为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以下明显的特征:

1.信息内容的不稳定性。在互联网中,许多网站特别是新闻网站,由于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会频繁地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更新修改,经常会出现一小时甚至几分钟前后网站上的信息就大不一样;其次,黑客技术的扩展也很容易使心怀不轨的人能够轻易地修改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和信息的公布时间。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该信息存在时间和内容的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到公众对该信息的可获取性,而如果公众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得到该信息或者得到的是不正确的信息,则又如何能将该信息称之为现有技术?

2.信息形式的多样性。互联网上的信息有加密和不加密信息,如有些网站要进行注册登录后才能进入,或者只有本站注册并缴费的会员才能浏览;有即时信息和保留固定时间信息,如聊天工具QQ中发送的信息通常都不会被保留,而BBS和论坛栏目中的的信息则可能会有期限保留;有向单个人发送的信息和向多人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E-mail发送给个人的邮件和QQ聊天中发送给聊天对象的内容,还有向所有会员发送的群发邮件或聊天群中向所有的群用户发出的信息。这就使得,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适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其是否可作为现有技术存在很大困难。

三、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都认为,我国专利法对现有技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时间上必须确定该现有技术出现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二是地域上,采取混合性标准,即对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采取世界公开标准,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则采取国内标准;三是公开的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四是公众的可获取性,该公开的现有技术必须是能够为公众所得到。[8]也即通常所说的现有技术的三要素:时间要素、地域要素、公开要素加上公众可获得性,互联网信息要作为现有技术也不能例外。接下来,笔者就从这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

(一)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时间要素

笔者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黑客技术的扩展,互联网信息时间如果简单地依据信息文件所显示的时间来确定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日本特许厅在《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信息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公开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基于引用的电子技术信息所载明的时间,公开的时间应按照将互联网信息在各自网站公开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时间转化为日本标准时间来进行确定。从上述内容可得出:第一,日本特许厅不会采用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为现有技术;第二,网站公开时间可以用来判断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但该网站公开时间仅作为认定该信息公开时间的基础,只有在对该时间“进行确定”的判断后,才能确定其具体公开时间。[9]而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28条中也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未包含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或在线数据库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笔者认为上述日本特许厅的做法可取。原则上,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其次,已载有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应进行个案考察。

对于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日本的上述《指南》列举了一个“极少怀疑成分”信息的网站,并明确对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其公布的时间就可以直接引用为该信息的公开时间。

而欧洲专利局则在2005年检索与提供文件方法座谈会的研究报告中给出了一些建议。该报告认为:

1.对于互联网上相当数量的可得信息而言,没有什么标记可用来确定信息初次为公众可得到的时间,但为了对公众可得性有个大概的指示,确定一下日期有时会有帮助:电子文件最后进行修改的日期;文件归入服务器目录的日期;搜素引擎在特定地址首次访问的日期。

2.对于一些文件,比如某些期刊的论文或文章,人们可以早于书面出版物之前在互联网上得到,这时互联网上给出的日期就是EPC第54(2)条下公众可得的有效日期。

3.对于PDF等类似格式的文件需格外注意,虽然在文件工具窗口可以获得文件创作的日期、最后修改的日期,但应与公开日期相区别。

从上述国家或组织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时,首先,应根据该信息公开网站的性质来确定,对于一些信誉度高的网站信息,称之为“豁免网站”,可以将该信息在网站公布的时间直接作为其具体公开的时间;否则,则将该信息的公开时间推定为其在网站上的时间、文件的最后修改时间或搜索引擎首次访问的时间,但如果不同意该时间为该信息公开时间的一方有相反的证据,则该时间可能被,也即通过个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来最终确定该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

(二)互联网信息应视为公开出版物还是属于其他公开方式——地域要素和公开要素

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其究竟是属于出版物公开还是属于其他方式公开,学者们似乎无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重新解释现有技术的定义,也即修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现有技术定义,通过对其中的出版物的重新定义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包含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出版物中,或者修改非出版物的地域限制为绝对标准,从而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纳入到其他公开方式的现有技术中。[1]还有种观点认为应划分到出版物类,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在审查指南中对出版物的定义再做具体改动即可,最稳妥的办法就是直接修改概念……”,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5,7]笔者以为,基于互联网信息与传统出版物的明显差异,其明显的网络虚拟特征以及人们长期习惯的出版物概念,不能简单地通过扩大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出版物的概念来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中;其次,由于其他公开方式中的地域限制问题,如果简单地扩大地域的限制为绝对地域标准,则会对我国专利的审查工作,即实务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了举证难等许多实践中的问题,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还有,在我国,修改上述法律法规的程序比较漫长,修法成本也大。

其实,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的修改给了我们启发。美国专利法和我国专利法一样,对于现有技术的界定采取的是与我国相同的混合标准或称相对标准。[7,8]但美国在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并没有修改其专利法,而是将其“视为”公开出版物,修改了其《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笔者以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认为,对于互联网信息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地域性问题;其次,互联网信息与公开出版物具有相同的绝对公开、全世界公开的效果,但仍然不能称之为出版物,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视为著作权作者,但其不可能是著作权的真正作者。事实上,任何地方上载或存放的信息,只要是进入了互联网,“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就意味着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和使用,因此并不存在国内使用的可能。”[6]换句话说,互联网信息应该是能够在本国内通过互联网来获取的信息,否则的话,它还能叫互联网信息吗?因此,考虑到上述修法成本等原因,而我国《审查指南》的修改相对比较容易些,可以由国家专利局通过修改《审查指南》或审查指南补充规定的方式,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现有技术的“其他方式”即可,而完全不必将互联网信息视为出版物或对专利法及其细则作修改。

(三)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

1.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现有技术的公众获取性就是指技术信息处于这样的状态,它能够被非特定的个人看到,并且无需暗示该信息已被实际使用,公众可获知性是贯穿整个现有技术的精髓。[7]传统现有技术对公众可获取性考察的关键在于该信息或技术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即所谓‘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至于是否确实有人得知,则在所不问”。[4]

在网络环境下,对于普通公众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来进行创新活动已不是问题,但是,正如我们前面已论述过的,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简单地将将所有的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因此,在考虑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时候,我们必须另辟捷径。

2.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范围。笔者认为,尽管我们不能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绝对地作为现有技术,但是可以考虑将互联网信息根据其基本特征做某种划分,从而对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互联网上的信息,根据其是否可以直接通过点击链接而无需输入交费获取的密码或口令可分为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前者主要包括一些普通的新闻网站、个人网站、论坛或BBS等,该类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就是用户无需付费就可以通过直接访问或注册用户而登录浏览网络上的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免登录网站信息,如新浪网站等一些新闻网站信息,通过上网后输入网址就可以充分浏览到其网站上的免费新闻信息;第二种为登录访问信息,如一些免费论坛、BBS网站上的信息,用户必须根据该网站的要求先进行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口令后才可以据此登录网站进行浏览其站内的免费信息。因上述两种信息与我们普通的其他纸质信息如报刊新闻或出版物等一样具有开放性,即只要你安装并接通了互联网络,你就可以通过点击或登录来访问浏览这些开放性的无偿信息内容,因此,这些信息当然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后者主要有会员访问信息,如有些网站要求进入者必须根据要求并付费后取得用户名及密码后才能登录进入访问浏览站内信息,对于该类网站信息,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学界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只要网站对付费用户对象没有特殊要求,如未附有某种先前注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行业习惯上的默示义务,并且完全符合一般公众的条件,该类网站上的信息同样可以归入现有技术的范围[5,10],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第二,网络保留信息与即时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在网络上保留时间长短来进行划分的,网络保留信息是指该信息在互联网上保留了足够长的时间,一般是指该保留的信息可以为一定数量的网络浏览者——公众所查看到,如新闻网站上的信息,论坛内、BBS上的信息。对于该类信息,即使其并不直接出现在所进入的网站上,但也可以通过一些搜索工具如站内搜索或搜索引擎Google等查找后间接找到。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达,任何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会使用上述方法来查找信息,因此,该类信息通常也应属于公众可获取的信息范围。另一类是即时网络信息,即该类信息在网络上未能保留足够长的时间,其短暂时间仅使当时在线的某些人浏览到,有时可能只是者和管理员看到而已,如某人上传信息到某论坛上,因为该信息不符合论坛的要求而很快被管理员发现并删除。日本特许厅的《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认为,信息公布的时间并不足以使普通公众有效访问时,这样的信息是不被公众可得到的信息。学者维哈尔施特等在《现有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欧洲的观点》一文中也明确表示:短暂时间的公开并不能认为可以构成现有技术,尽管很难证明在互联网上的公开事实仅是因为出现了短暂的时间和恶意行为。[7]笔者基本赞同上述观点,因为,即时网络信息由于存在网络上的时间太短,以至于根本不可能被一般公众所接触到,当然也就不可能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因此其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但上述观点唯一难以解释的是,被公众所有效访问的足够长时间应如何解释?足够长时间可以采取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来解释。如果采取客观性标准,则法律上就应规定一个具体的信息保留时间,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比如我们规定3天的保留时间,也即确定互联网上的信息只要在任何网站超过3天时间既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现实中网站情况各不相同,有些网站如专业网站或会员网站由于访问的人少,甚至可能从信息上载到申请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超过3天)根本就没有人来访问过该网站,该信息也就不可能被相关公众所得知,因此,客观性标准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前面有关互联网信息公开时间的论述,对于被列入到“豁免网站”名单的网站信息,无论其公开的时间有多长,只要其在上述网站公开过就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即采用客观性标准;而对于其他网站上的信息,则应在个案中通过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具体的公开时间,也即采取主观性标准。

第三,单向网络信息和多向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对象的多少来划分的。单向网络信息是指信息仅在单个的网络用户之间进行流通,而不泄露给第三者,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QQ之类的即时聊天工具以及聊天室内的私聊等信息,该类信息通常因为公开的对象有限,不可能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所以也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多向网络信息,是指该信息是面向多人传递的,从而有可能会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该类信息又可以分为不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和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前者由于信息可能被任何不特定的对象所获得,所以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后者则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只向特定的有某种保密性义务对象的信息,如某公司向本公司内部特定级别的管理层员工发送的邮件,显然不足以为一般的公众所了解,因此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对于那些向特定的但不存在保密性义务的对象的信息,如某网站仅向本站已注册用户的信息,或公司向普通员工的信息,则应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参考文献:

[1]何越峰,互联网信息的现有技术效力问题初探[M]//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03).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01-202.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吴观乐,专利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现有技术与新颖性[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3

[5]刘华,赵静.互联网公开对现有技术的影响[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7,29(1):76.

[6]杨为国,戚昌文.互联网信息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J].知识产权,2001(6):16-17.

[7]姜向伟,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8]刘华,赵静,万小丽.现有技术的界定[M]//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89-192.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软件工程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对于它来说更重要的是如何实践,能够充分地运用手头的资源,将整个团队调动起来,并根据相关的规范,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预定的目标。不管任何软件工程的开展,方法和工具固然很重要,但是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是先进的软件工程思想。只有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才能确保相关的技术方法不出错,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达到既定的目标。

二、推动软件技术发展的动力

首先,从操作系统发展的角度来说,计算机的环境不断变化,而软件提供资源共享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而从软硬件异构性的角度来说,为了使异构性之间的桥梁更加平缓,使软硬件的互操作性加强,软件技术在不断地发展,比如为了使不同软件之间有更好的操作性,操作系统应运而生,为了使不同操作系统之间的异构性有所减缓,就诞生了中间软件,而web技术又是为了使中间软件的异构性和多样性有所减少才发明的,由此可见,软件技术的发展实质是一种不断桥接异构性的过程,也就是正确地解决概念和处理逻辑两者的问题。而从软件生产方式这个角度来说,为了使软件之间的共性增加,使开发软件不再过于复杂,并有效提高软件开发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软件技术不断快速发展。

三、软件工程的发展趋势

3.1全球化软件协作交付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速,全球化软件协作交付模式也是势在必行的。根据Forrester的数据,现在不少开发团队呈现分布式的状态,超过一半的团队游两个以上的开发点,而且随着目前企业合并和收购的形式的家具,新的分布式开发团队也在不断增加。而企业为了使开发能力和支持能力达到24×7的状态,也推动者全球化软件协作交付的不断发展。软件外包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软件工程工具的不断进步,不少企业都开始发展软件交付项目,举个简单的例子:不少企业选择在美国完成软件的概念设计,然后将系统架构设计安排到欧洲,而在中国进行软件的编码和测试,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中,24小时不间断的软件交付和支持服务完全可以实现,减少了对员工的压榨,有大大提高了交付的速度。

3.2社区驱动的软件交付

社区驱动的软件交付是IT文化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在的年轻人更倾向于社交导航,通过人和人之间的交流,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从而顺利完成指定的任务。这就使得社区驱动的软件交付应运而生,也同时出现了相应的方法和平台。在这种交付模式中,虽然每个项目都会有一个领导者,但是相对而言,它更强调个体的能力和创造性。由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人员和最终用户共同协作,从而完成项目的交付。他们以公共社区作为协作环境,然后将创新思想通过web来分享,并完成软件的开发和测试,聚集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对项目的热情和兴趣。

3.3模块化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为了生存,企业需要更多的创新力和业务灵活性,而另一方面,目前IT环境复杂度也不断加剧,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面对新的挑战。因此模块化的提出使得企业能够在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模块化实现了不同软件构件和应用的打包,从而使企业更好地使用现有的资源,另一方面,在模块化的指导下,SOA技术应运而生,它通过对现有资源的重新整合,将各种服务实现组件化,从而使得新业务能够快速上位,实现了企业的业务灵活性要求。

四、结束语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一)分析框架。本文分析框架建立宁波市手机支付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同时结合问卷和访谈资料,探讨手机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宁波市手机支付现状及发展前景做出评估。提出问题,问题分析和未来规划组成本次研究框架主体。

(二)问卷结构设计。1.调研对象。本次调研,本项目组在宁波大型商场,公共图书馆,休闲公园等人流量巨大的公共场进行考察。所进行调研所以得到的数据较为全面,涵盖各类人群,调研所得到的结论可以从一个较健全的角度反映宁波市手机支付的现状及潜力。2.问卷设计。问卷从手机支付现状和存在问题两方面入手,对宁波市手机支付市场进行分析。具体问卷设计如下:使用现状分析设计主要从职业,年龄,性别这三大因素来考虑来自不同背景被调查者对手机支付的了解和使用情况,如表一:潜在问题分析设计主要是从目前手机支付发展存在的困境研究及手机支付发展前景出发,从现状中总结得出目前手机支付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解决这些潜在问题有助于手机支付市场长远发展。

二、宁波市手机支付现状与对策分析

本项目组分别在宁波市区进行发放和回收,问卷调查期间共发放问卷2256份,回收问卷2131份,其中有效问卷1782份(其中鄞州区354份、江北区285份、江东区306份、海曙区276份),有效率;另收集网络问卷561份作为数据参照。就调查问卷所设置针对不同方面的题目所获取的信息分析,我们得出以下能够鲜明体现当前宁波手机支付现状的信息。

(一)宁波手机支付现状分析。1.手机支付了解情况呈“高认知度,低使用度”状态。通过问卷调研及数据分析发现宁波各区了解手机支付的人占79.03%,而使用过手机支付的人仅占28.42%。“高认识度”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使手机用户能够从各种宣传渠道了解手机支付;而“低使用度”则体现了当前手机用户对手机支付还存在疑虑,如何打破这种疑虑成为目前手机支付的重点,也是本项目研究的重心所在。2.不同年龄阶段使用过手机支付比例情况存在差异。调查显示,20岁以下的用户表示使用过手机支付的占41.18%;20-29岁人群中使用过手机支付的比例为44.72%;30-49岁人群中使用过手机支付的人仅有16.79%;而50岁以上的样本中无一人使用过手机支付。可见年轻人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强,而年纪相对长一些的用户对手机支付的接受还是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3.公众对手机支付应用方面的期待还在小额付款。对手机支付今后的的支付范围调查发现,被调查者中有四分之一的人希望手机支付用于网购,希望用于日常购物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均占23%,而用于KTV等娱乐场所的比例最低但也达到13%,这就表明了目前人们是能够接受手机支付渗透到日常消费当中。

(二)目前手机支付存在的不足。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我们发现目前宁波手机支付主要存在三点不足,如表二所示:1.宁波手机支付使用人群职业背景单一化。从不同职业使用手机支付的情况分析,学生的使用比例最高为67%,公务人员为18%,其它职业使用手机支付占的比例都明显低于学生与公务人员。2.安全性是影响手机支付的最大障碍。在已未使用过手机支付的人中,57%的人认为安全性差是他们不选择手机支付的最大原因,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三个选项。说明手机支付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应着重从手机的安全性出发,逐渐完善获取公众的信赖。3.手机支付兼容性差、缺乏规范标准。调查发现,使用过手机支付的人群中认为需要加强规范标准加强兼容占样本的比例高达65%,其中规范标准的人数为668人,占的比例是最高的为41%。

三、结论与建议

(一)制定手机支付长远规划,明确发展定位。截止2014年1月,目前中国手机用户已超12.35亿,未来中国市场手机支付用户数量有望达到6.175亿,可以说中国手机支付的前景非常广阔。纵观我国近年小额支付工具发展,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使用日益普及,发展迅速。利用手机支付,由于其更强的便利性、更低的成本以及更强的安全性,无疑会成为人们喜爱的支付工具。另一方面,由于全球ENIV迁移的实施,我国银行卡发展也面临从磁条卡向芯片卡的迁移,但替换所有的卡片在成本上和实施上都会耗费巨大资源,如果适时推出手机支付,则可以节省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成本。此时政府应出台手机支付业务发展规划,改善手机支付环境,促进手机支付健康平稳发展。

(二)统一标准,解决兼容性问题。目前在中国市场,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联、移动运营商等都先后开展了手机支付的试点,但不同的运作模式、技术标准,阻碍了典型商业模式的形成,目前手机支付行业尚无统一标准。因此,统一业务标准即手机支付兼容性问题将是日后国内手机支付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实现手机支付行业在近几年快速发展在于如何解决当前不同的运作模式、不同的技术标准下手机支付行业的、统一问题。

(三)提高安全性与风险规避能力。在手机支付发展模式选择中,我们可借鉴日本所采取通过第二方机构将金融机构与通信业相结合的模式,推进手机支付市场的发展。因此,建议在使用者绑定的手机或手机卡的过程上应进一步要求使用者绑定邮箱或者使用者其他手机号码,当使用者发现当前手机或者手机卡丢失时,便能第一时间通过其绑定的邮箱或手机号码冻结绑定的支付资金,然后可以通过营业厅进行挂失、取回等。这样手机支付的安全性便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

(四)推进平台资源共享。手机支付相比其他增值业务较为复杂同时其涉及面广,各行业应携手推动开放与共享。在国内手机支付行业发展初期便着重于通过不同支付平台之间的合作对话,共同制定出同时能适用于不同手机支付产品的业内标准,提高手机支付平台产品的资源共享效率。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6篇

互联网技术不发达的时代,资金存取、支付、投资等的处理工作主要是靠人工,信息处理成本是很高的,所以投资金额的起点一般要求5万、甚至100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货币介质电子化将信息传输的成本几乎打到了零,通过网银、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微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手段,资金转移支付的处理变得简单、快捷、起点更低且成本低廉。支付的便捷又为投资和消费带来便利。余额宝最低1分钱即可投资,据统计,70%的余额宝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均低于1万元。融资更加便捷。互联网金融为投融资双方搭建了信息交流的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拓展了融资的渠道,降低了融资的成本。以LendingClub为例,投资人可以通过LendingClub在线寻找到可靠的借款人,贷出款项并获取更高的回报,而借贷人通过LendingClub可以在线获得更低利率的贷款。投资人和借贷人通过该平台可以大大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和复杂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企业及个人融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巨大。风险控制的成本降低。在国内互联网不发达的时期,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是用实物抵押、项目负责人员实地调查等。考虑到实物拍卖和处理的成本,一般不可能做太小的贷款。互联网金融控制风险主要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法对客户信用分级、辅以各种各样的模型、技术算法进行测算,最终把整体坏账率、违约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种风险控制可以不需要实物抵押、甚至不需要实地考察,成本更低。以LendingClub为例,该公司利用各种技术算法和风险测评,将放贷的主要目标集中在那些高信用等级的贷款人群上,并将潜在风险高的贷款者其对应的还款利率提的较高,有效地降低了违约风险。人们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更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产品、服务要求更快、更便捷、更低价、更个性化、更高品质。而互联网金融的便捷、高效、低价和个性化是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通过互联网金融,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购买到投资起点低、收益高、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投资成本几乎为零。“得民心者得天下”,互联网金融用自身的优势征服了众多消费者的芳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不可挡。

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对传统金融未来构成了一定的威胁。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来势汹汹,传统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该如何应对呢?互联网金融真的会颠覆一切吗?从信息论角度看,信息(information)是客观事物状态和运动特征的一种普遍形式,信息与客观事物有着本质区别。例如,我们可以一秒钟之内把一张照片发到美国了,那么有没有可能把人一秒钟之内运到美国去呢?信息和实物是两回事。一张照片发到美国去,发的不是照片本身,而是信息。一秒之内是可能的,更短的时间也是有可能的。但是把人移到美国去,那是实物的移动,并不是瞬间能够完成的。不能把信息和实物弄混了。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只是体现在金融信息处理的成本、方式和方法等信息层面,并不能也不会颠覆金融本身。变的是信息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变的是资金融通的本质。

传统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积极研究和学习信息在产生、获取、变换、传输、存储、处理、显示、识别和利用等方面的变化,与时俱进,学习利用信息层面的变化,抓住信息之变,顺应时展。当然,互联网金融有其不足之处。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同时,信息传输中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传统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在把握信息之变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同时,扬长避短,便可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赵巧敏 单位:首都经贸大学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7篇

为企业的各部门如采购、销售提供了有效的统计数据,节约了大量的企业资源。因此,普及企业信息化,有效管理和利用大数据,已经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较为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是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而企业使用电子平台对客户信息、原材料购买、物流、仓储、销售、等环节进行管理也已成为一种必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企业使用一种基于C/S框架的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C/S结构是众所周知的client/server架构

是一种软件系统的体系结构,可以充分利用C/S两端的硬件资源。为了减少系统的通信开销,系统合理地分配任务到client和server端。大多数软件应用程序系统现在已经发展到分布式Web应用程序结构。网络和C/S应用程序可以处理相同的逻辑组件。因此,内部的和外部的用户可以访问新的和现有的应用系统。通过现有的逻辑组件,开发人员可以设计新的应用程序。客户端和服务器通常分布在两台电脑。客户端程序的任务是提交一个请求到服务器程序,然后用一个特定的形式将结果返回给用户。服务器的任务是接收客户端的服务请求并进行处理,然后将结果返回给客户端。

三、C/S架构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是一种在技术上非常成熟的体系,具有存储行为安全级别高,交互性强,网络通信速度快,利于处理庞大的数据信息。由于公司发展初期数据流还是以局域网传递平台,因此此类系统在90年代中后期得到了迅速推广并取得了显著的管理成效。尽管传统的C/S架构采用开放模式,在系统发展是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一个特定的应用程序,客户端和服务器端还需要特定的软件支持。因为用户得不到真正的开放的环境、软件与C/S结构,开发人员需要针对不同的操作系统开发不同版本。所以,系统维护、升级的重新设计和开发,增加了维护和管理的难度。随着公司业务的长足发展和销售渠道的全球化,而C/S结构下的仓储管理系统很难在超过一百台电脑的局域网上同时使用,越来越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也时刻冲击着EBP系统的根基。因此,系统逐渐向具有灵活多变的多级分布结构的B/S体系演化。

四、B/S结构即Browser/Server架构

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而获得长足的发展,对C/S结构进行了优化和改进。在这种结构中,仅需要万维网浏览器或者一部分业务逻辑实现前端来构成用户界面。主要的业务逻辑还是利用一种Three-tier结构在服务器端实现。它大大降低了客户端电脑的负荷,减少了系统升级和维护的成本和工作负载。B/S相对简单,建立网络应用程序占用的资源更少,使数据库应用程序实现互联网/内联网模式。B/S可以让不同的客户端从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访问方法(如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内联网等),访问和操作共同的数据库。它能有效地保护数据平台和管理访问权限,并使数据库服务器非常安全。特别是在JAVA语言的出现后实现了跨平台,B/S架构管理软件表现地尤其出色。随着互联网和万维网的普及,从前主机终端和C/S结构无法实现的全球信息资源共享,如今已经终于实现了。B/S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用户通过www浏览器就可以访问所有文本、数据、图像、动画和视频。这些信息是保存在web服务器,web服务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相互联系。除了www浏览器,客户一般不需要任何用户程序。它可以简单地从Web服务器将程序下载到本地。在下载过程中,数据库相关的命令将被发送到数据库服务器的Web服务器端来实现。结果将被返回给Web服务器,然后Web服务器再返回发送到用户界面。

五、相对于C/S结构,B/S类型的仓储管理软件有以下的优缺点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8篇

我国已经对运用于数据管理的通信及互联网技术有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实践,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通信及互联网技术对于数据管理的重要性。大小企业都已经逐步增添计算机硬件设施,更重要的是普遍使用了互联网技术,这与目前互联网的普及程度有比较紧密的联系。尽管人们对新技术支持下的数据管理已经步入正轨,但是不少数据管理人员多通信及互联网技术的理解依然停留在基础阶段,并没有从深层次去剖析该技术应用于数据管理的具体情况,这样就使得数据管理工作停留在机械地存储数据阶段,缺乏必要的创新过程。数据管理中应当清楚地认识形势,明白信息时代的日新月异,为未来简化、优化数据管理工作打好基础。企业管理人员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决策者,管理人员对通信及互联网技术的理解将直接影响整个企业对该技术的理解,从而对某些概念的应用仅仅停留在照学照搬的层面,缺乏必要的匹配工作,管理工作的效率无法得到大幅度提升。

2)加强人才考核,注重人才培养

目前数据管理中缺乏专业性人才,其中互联网技术人才最为紧缺。目前从事数据管理工作的员工大多对数据管理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但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十分有限,一旦互联网出现问题,员工无法及时修复问题,就会使数据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的影响,可能会使数据泄露,给运营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当前从事数据管理的工作人员对互联网的理解比较浅显,一方面没有将互联网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没有能力挖掘互联网的潜在优势,限制了新技术运用于数据管理的前景的发展,数据管理工作效率始终较低。人才是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数据管理同样也需要有良好专业素养的专业人才作为支撑,人对新技术和数据管理都有足够的能动性。因为通信及互联网技术设计专业知识较多,对人才的要求将会更高。企业为了优化数据管理工作,就必须定期对数据管理人员进行新技术学习培训工作,并对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使学生更加主动积极地学习深化专业知识,使自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工作人员固然可能具有多年的数据管理经验,但是时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据管理方法也变得更加新颖,员工应当主动承担起改变数据管理模式的重任,这就需要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更多核心的数据管理方法。

3)加强互联网技术在数据管理中的应用

为了全方面的在数据管理过程中运用好互联网技术,首先应当使运营商自身意识到互联网技术对于数据管理的重要性,改变以往对数据管理人员的陈旧观念,运营商一方面应当认识到互联网技术之于数据管理发展的巨大潜力,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互联网技术可能带来的问题,对通信及互联网技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防患于未然,避免运营商蒙受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以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主,确保数据管理人员掌握最基本的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对最为常见的故障能够妥善处理。具体的培训工作可以安排具有丰富互联网技术知识的人员组织讲座,也可以把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外包给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第三方机构来负责。企业内部还应当招聘专业为互联网技术的人才,组建专门的专家团队,为数据管理献谋献计,确保数据管理能够始终充满活力和动力。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对数据管理的风险进行评估,拟定出完整的融风险评估、风险防治为一体的风险体系,避免重要数据外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企业应当清晰地认识到信息泄露对于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间接导致企业遭受沉重的经济打击。互联网技术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同的业务,并且在不同业务间的兼容问题上处理得相当成熟,用户将同时拥有用户号码和物理号码,对二者的管理能确保用户使用的流畅性。互联网技术还可以对整个网络通信进行整合,便于集中处理,在设备运行工作中,互联网技术还可以提供强大的监控管理,使网络数据的查询更加方便快捷。丰富的互联网技术经验能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因为有强大的加密措施,为数据安全设立防火墙,避免病毒和黑客的侵入。

4)小结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9篇

(一)应用分类技术

电信运营商可根据客户对APP(应用)的下载量,选择建立标准应用库,通常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电信运营商与相关主流互联网厂商紧密合作,从而爬取及分享互联网应用的介绍、下载地址、标签等数据信息;二是对于那些没有统一地址的手机应用,可以根据服务器的分布,对其进行地域验证;三是建立标准应用库与信息点分类标准之间的映射关系;四是构建电信运营商自有基地业务(如电信基地业务涵盖音乐、视讯、物联网、协同通信、应用商店、游戏、动漫、阅读)与标准应用库之间的映射关系。根据上述四步骤建立标准应用库之后,再进行应用解析,包括对客户使用的解析与对客户下载的解析。客户使用的解析主要包括私有协议与公有协议两种情况,可将其分别解析为交互方式-视频类与社交-交友类两种解析方式。客户下载解析主要是通过域名与URL,解析为家庭-购物类。

(二)Web内容分词技术

Web内容分词技术,是指从海量的Web页面描述数据中发现数据信息,从中抽取知识,并对其进行分词处理的一种技术。从我国目前所用的汉语自动分词技术来看,其主要可分为基于理解的分词技术、基于统计的分词技术以及基于字符串匹配的分词技术三种。基于理解的分词技术主要是利用计算机模拟人对句子的理解,以此来达到识别词的目的,该技术在分词的同时,还可以对词的语义、句法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利用语义与句法信息,对歧义进行处理。基于统计的分词技术是指对语料中相邻共现的各个字的组合频度进行统计分析,以此来计算它们的互现信息,达到Web内容分词处理的作用。基于字符串匹配的分词技术主要是依据相应的策略,将需要分析的汉字串与机器词典中的词条进行匹配操作,以便能在词典中找到相对应的字符串,达到成功匹配的目的。

(三)URL特征分类技术

规则URL分类。规则URL分类技术主要是利用多级域名或目录,对网站的内容URL进行编码操作,从而建立热门网站频道与URL分类的相关映射关系,并采用爬虫技术,对所收集的热门网站URL进行分类处理。无规则URL分类。无规则URL分析技术主要是指应用同一格式编码,利用上网日志来获取客户访问的无规则URL,然后再应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URL对应的网页内容,最后通过分词技术将相关的内容拆分成单个词,通过文本分类算法、关键词匹配等技术,来识别URL分类通过URL特征分类技术,可以对客户上网行为进行如下分类:一级分类,生活服务、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二级分类,商业经济、交通旅游、软件下载等;三级分类,导航地图、游戏平台、广告营销等;四级分类,交友综合、原创、办公应用等。

二、客户分类挖掘算法及分类过程

(一)客户分类挖掘算法分析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客户分类常用的挖掘算法主要有四种:一是时间序列算法。在电信行业,可通过时间序列算法,对客户的上网行为信息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同时利用周期性分析、趋势分析等有效的分析策略,为电信客户提供并推荐最合适、最实用的产品套餐,并以此来提升客户的上网流量。二是关联规则算法。关联规则算法是指对客户上网行为之间的关联规则展开分析,帮助电信运营商针对电信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最合理、最实用的服务,通过该算法,可分析客户购买的电信产品之间的关系性,进而利用捆绑销售、交叉销售等方式增加销售额。三是聚类算法。聚类算法是将看似无序的对象进行归类、分组,最终达到理解研究对象的目的。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时,网站的信息分类、用户社交圈、网页的点击行为关联性等问题,均可利用聚类算法进行解决,电信运营商常用该算法进行客户群体细分、客户特征识别。四是决策树算法。该算法属于电信行业应用较广的归纳推理算法之一,利用该算法可快速创建挖掘模型,通过易于解释的模型,达到对客户流失、广告定位、风险管理等行为特点的分析。

(二)客户分类过程分析

首先,利用客户的移动互联网行为数据,找出客户访问内容、网站、上网时段、使用的客户端等信息,经过分析获取客户的上网行为偏好。其次,定时对客户的上网行为规律信息以及上网偏好信息进行汇聚、归纳,总结出客户对各类兴趣需求点按日计算的访问量统计值。最后,根据客户的移动互联网消费行为、网络行为、生命周期等客户特点,对客户的终端偏好、数据业务偏好、产品偏好等偏好进行分类分析,进而获得客户的特征数据。

三、结束语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互联网;专利;现有技术;界定

无论在专利侵权还是专利无效案件中,现有技术总是被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因为一项发明创造,不管它能够带来多大的利益,如果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就没有理由授予其专利权。专利的发展总是与科技同行,无论是在其具体内容上还是对其界定标准上,网络的出现无疑也给专利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如网络软件是否可授权,网络信息可否作为现有技术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上达成共识[1],本文也无意于此。但是,在将海量的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如果仍然遵循传统的现有技术界定条件,则会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的区别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即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就成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一、现有技术与互联网信息

传统上,对于现有技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理论界学者定义为“指那些已经被(已经能够被)人们所得到的技术。”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概括。[2]247实务界则定义为“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其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3,4]144-145,3

我国当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作了更加细致的描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条(2)将现有技术定义为“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以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描述的方法,依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可为公众所得知的一切东西(信息)”。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指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或在申请优先权情况下的优先权日之前公众所获知的所有知识的总体。”[5]但是,上述所有的现有技术定义中似乎都不包括互联网信息。

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应该包含互联网信息,有论者对此从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符合专利法的原理、互联网已成为信息获取的主要手段以及互联网信息具有现有技术的根本属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1]还有论者从现有技术的三性方面论述了互联网信息可作为现有技术。[6,7]日本特许厅则了《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在该指南中,更是明确了日本《专利法》中的“线路”指的是双向传送线路,一般包括发送和接受两个通道,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线路。

实务中,各国审查员在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时,也会自然地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评价现有技术的间接或直接来源,这在各国专利审查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美国并没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编写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ofPatentExamingProcedure即MEPE)第2128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公开物包括在线数据库和互联网公开物,如果此类公开可为任何与此技术相关的人所获知”。

可见,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不存在问题。

二、作为现有技术的互联网信息的特征

尽管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如果将互联网上公开的所有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却存在许多问题,因为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以下明显的特征:

1.信息内容的不稳定性。在互联网中,许多网站特别是新闻网站,由于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会频繁地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更新修改,经常会出现一小时甚至几分钟前后网站上的信息就大不一样;其次,黑客技术的扩展也很容易使心怀不轨的人能够轻易地修改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和信息的公布时间。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该信息存在时间和内容的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到公众对该信息的可获取性,而如果公众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得到该信息或者得到的是不正确的信息,则又如何能将该信息称之为现有技术?

2.信息形式的多样性。互联网上的信息有加密和不加密信息,如有些网站要进行注册登录后才能进入,或者只有本站注册并缴费的会员才能浏览;有即时信息和保留固定时间信息,如聊天工具QQ中发送的信息通常都不会被保留,而BBS和论坛栏目中的的信息则可能会有期限保留;有向单个人发送的信息和向多人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E-mail发送给个人的邮件和QQ聊天中发送给聊天对象的内容,还有向所有会员发送的群发邮件或聊天群中向所有的群用户发出的信息。这就使得,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适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其是否可作为现有技术存在很大困难。

三、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都认为,我国专利法对现有技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时间上必须确定该现有技术出现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二是地域上,采取混合性标准,即对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采取世界公开标准,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则采取国内标准;三是公开的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四是公众的可获取性,该公开的现有技术必须是能够为公众所得到。[8]也即通常所说的现有技术的三要素:时间要素、地域要素、公开要素加上公众可获得性,互联网信息要作为现有技术也不能例外。接下来,笔者就从这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

(一)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时间要素

笔者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黑客技术的扩展,互联网信息时间如果简单地依据信息文件所显示的时间来确定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日本特许厅在《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信息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公开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基于引用的电子技术信息所载明的时间,公开的时间应按照将互联网信息在各自网站公开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时间转化为日本标准时间来进行确定。从上述内容可得出:第一,日本特许厅不会采用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为现有技术;第二,网站公开时间可以用来判断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但该网站公开时间仅作为认定该信息公开时间的基础,只有在对该时间“进行确定”的判断后,才能确定其具体公开时间。[9]而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28条中也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未包含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或在线数据库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笔者认为上述日本特许厅的做法可取。原则上,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其次,已载有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应进行个案考察。

对于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日本的上述《指南》列举了一个“极少怀疑成分”信息的网站,并明确对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其公布的时间就可以直接引用为该信息的公开时间。

而欧洲专利局则在2005年检索与提供文件方法座谈会的研究报告中给出了一些建议。该报告认为:

1.对于互联网上相当数量的可得信息而言,没有什么标记可用来确定信息初次为公众可得到的时间,但为了对公众可得性有个大概的指示,确定一下日期有时会有帮助:电子文件最后进行修改的日期;文件归入服务器目录的日期;搜素引擎在特定地址首次访问的日期。

2.对于一些文件,比如某些期刊的论文或文章,人们可以早于书面出版物之前在互联网上得到,这时互联网上给出的日期就是EPC第54(2)条下公众可得的有效日期。

3.对于PDF等类似格式的文件需格外注意,虽然在文件工具窗口可以获得文件创作的日期、最后修改的日期,但应与公开日期相区别。

从上述国家或组织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时,首先,应根据该信息公开网站的性质来确定,对于一些信誉度高的网站信息,称之为“豁免网站”,可以将该信息在网站公布的时间直接作为其具体公开的时间;否则,则将该信息的公开时间推定为其在网站上的时间、文件的最后修改时间或搜索引擎首次访问的时间,但如果不同意该时间为该信息公开时间的一方有相反的证据,则该时间可能被,也即通过个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来最终确定该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

(二)互联网信息应视为公开出版物还是属于其他公开方式——地域要素和公开要素

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其究竟是属于出版物公开还是属于其他方式公开,学者们似乎无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重新解释现有技术的定义,也即修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现有技术定义,通过对其中的出版物的重新定义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包含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出版物中,或者修改非出版物的地域限制为绝对标准,从而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纳入到其他公开方式的现有技术中。[1]还有种观点认为应划分到出版物类,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在审查指南中对出版物的定义再做具体改动即可,最稳妥的办法就是直接修改概念……”,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5,7]笔者以为,基于互联网信息与传统出版物的明显差异,其明显的网络虚拟特征以及人们长期习惯的出版物概念,不能简单地通过扩大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出版物的概念来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中;其次,由于其他公开方式中的地域限制问题,如果简单地扩大地域的限制为绝对地域标准,则会对我国专利的审查工作,即实务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了举证难等许多实践中的问题,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还有,在我国,修改上述法律法规的程序比较漫长,修法成本也大。

其实,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的修改给了我们启发。美国专利法和我国专利法一样,对于现有技术的界定采取的是与我国相同的混合标准或称相对标准。[7,8]但美国在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并没有修改其专利法,而是将其“视为”公开出版物,修改了其《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笔者以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认为,对于互联网信息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地域性问题;其次,互联网信息与公开出版物具有相同的绝对公开、全世界公开的效果,但仍然不能称之为出版物,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视为著作权作者,但其不可能是著作权的真正作者。事实上,任何地方上载或存放的信息,只要是进入了互联网,“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就意味着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和使用,因此并不存在国内使用的可能。”[6]换句话说,互联网信息应该是能够在本国内通过互联网来获取的信息,否则的话,它还能叫互联网信息吗?因此,考虑到上述修法成本等原因,而我国《审查指南》的修改相对比较容易些,可以由国家专利局通过修改《审查指南》或审查指南补充规定的方式,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现有技术的“其他方式”即可,而完全不必将互联网信息视为出版物或对专利法及其细则作修改。

(三)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

1.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现有技术的公众获取性就是指技术信息处于这样的状态,它能够被非特定的个人看到,并且无需暗示该信息已被实际使用,公众可获知性是贯穿整个现有技术的精髓。[7]传统现有技术对公众可获取性考察的关键在于该信息或技术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即所谓‘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至于是否确实有人得知,则在所不问”。[4]

在网络环境下,对于普通公众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来进行创新活动已不是问题,但是,正如我们前面已论述过的,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简单地将将所有的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因此,在考虑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时候,我们必须另辟捷径。

2.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范围。笔者认为,尽管我们不能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绝对地作为现有技术,但是可以考虑将互联网信息根据其基本特征做某种划分,从而对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互联网上的信息,根据其是否可以直接通过点击链接而无需输入交费获取的密码或口令可分为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前者主要包括一些普通的新闻网站、个人网站、论坛或BBS等,该类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就是用户无需付费就可以通过直接访问或注册用户而登录浏览网络上的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免登录网站信息,如新浪网站等一些新闻网站信息,通过上网后输入网址就可以充分浏览到其网站上的免费新闻信息;第二种为登录访问信息,如一些免费论坛、BBS网站上的信息,用户必须根据该网站的要求先进行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口令后才可以据此登录网站进行浏览其站内的免费信息。因上述两种信息与我们普通的其他纸质信息如报刊新闻或出版物等一样具有开放性,即只要你安装并接通了互联网络,你就可以通过点击或登录来访问浏览这些开放性的无偿信息内容,因此,这些信息当然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后者主要有会员访问信息,如有些网站要求进入者必须根据要求并付费后取得用户名及密码后才能登录进入访问浏览站内信息,对于该类网站信息,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学界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只要网站对付费用户对象没有特殊要求,如未附有某种先前注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行业习惯上的默示义务,并且完全符合一般公众的条件,该类网站上的信息同样可以归入现有技术的范围[5,10],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第二,网络保留信息与即时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在网络上保留时间长短来进行划分的,网络保留信息是指该信息在互联网上保留了足够长的时间,一般是指该保留的信息可以为一定数量的网络浏览者——公众所查看到,如新闻网站上的信息,论坛内、BBS上的信息。对于该类信息,即使其并不直接出现在所进入的网站上,但也可以通过一些搜索工具如站内搜索或搜索引擎Google等查找后间接找到。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达,任何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会使用上述方法来查找信息,因此,该类信息通常也应属于公众可获取的信息范围。另一类是即时网络信息,即该类信息在网络上未能保留足够长的时间,其短暂时间仅使当时在线的某些人浏览到,有时可能只是者和管理员看到而已,如某人上传信息到某论坛上,因为该信息不符合论坛的要求而很快被管理员发现并删除。日本特许厅的《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认为,信息公布的时间并不足以使普通公众有效访问时,这样的信息是不被公众可得到的信息。学者维哈尔施特等在《现有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欧洲的观点》一文中也明确表示:短暂时间的公开并不能认为可以构成现有技术,尽管很难证明在互联网上的公开事实仅是因为出现了短暂的时间和恶意行为。[7]笔者基本赞同上述观点,因为,即时网络信息由于存在网络上的时间太短,以至于根本不可能被一般公众所接触到,当然也就不可能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因此其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但上述观点唯一难以解释的是,被公众所有效访问的足够长时间应如何解释?足够长时间可以采取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来解释。如果采取客观性标准,则法律上就应规定一个具体的信息保留时间,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比如我们规定3天的保留时间,也即确定互联网上的信息只要在任何网站超过3天时间既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现实中网站情况各不相同,有些网站如专业网站或会员网站由于访问的人少,甚至可能从信息上载到申请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超过3天)根本就没有人来访问过该网站,该信息也就不可能被相关公众所得知,因此,客观性标准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前面有关互联网信息公开时间的论述,对于被列入到“豁免网站”名单的网站信息,无论其公开的时间有多长,只要其在上述网站公开过就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即采用客观性标准;而对于其他网站上的信息,则应在个案中通过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具体的公开时间,也即采取主观性标准。

第三,单向网络信息和多向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对象的多少来划分的。单向网络信息是指信息仅在单个的网络用户之间进行流通,而不泄露给第三者,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QQ之类的即时聊天工具以及聊天室内的私聊等信息,该类信息通常因为公开的对象有限,不可能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所以也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多向网络信息,是指该信息是面向多人传递的,从而有可能会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该类信息又可以分为不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和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前者由于信息可能被任何不特定的对象所获得,所以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后者则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只向特定的有某种保密性义务对象的信息,如某公司向本公司内部特定级别的管理层员工发送的邮件,显然不足以为一般的公众所了解,因此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对于那些向特定的但不存在保密性义务的对象的信息,如某网站仅向本站已注册用户的信息,或公司向普通员工的信息,则应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参考文献:

[1]何越峰,互联网信息的现有技术效力问题初探[M]//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03).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01-202.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吴观乐,专利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现有技术与新颖性[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3

[5]刘华,赵静.互联网公开对现有技术的影响[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7,29(1):76.

[6]杨为国,戚昌文.互联网信息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J].知识产权,2001(6):16-17.

[7]姜向伟,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8]刘华,赵静,万小丽.现有技术的界定[M]//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89-192.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互联网;专利;现有技术;界定

无论在专利侵权还是专利无效案件中,现有技术总是被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因为一项发明创造,不管它能够带来多大的利益,如果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就没有理由授予其专利权。专利的发展总是与科技同行,无论是在其具体内容上还是对其界定标准上,网络的出现无疑也给专利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如网络软件是否可授权,网络信息可否作为现有技术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上达成共识[1],本文也无意于此。但是,在将海量的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如果仍然遵循传统的现有技术界定条件,则会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的区别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即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就成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一、现有技术与互联网信息

传统上,对于现有技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理论界学者定义为“指那些已经被(已经能够被)人们所得到的技术。”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概括。[2]247实务界则定义为“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其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3,4]144-145,3

我国当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作了更加细致的描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条(2)将现有技术定义为“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以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描述的方法,依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可为公众所得知的一切东西(信息)”。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指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或在申请优先权情况下的优先权日之前公众所获知的所有知识的总体。”[5]但是,上述所有的现有技术定义中似乎都不包括互联网信息。

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应该包含互联网信息,有论者对此从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符合专利法的原理、互联网已成为信息获取的主要手段以及互联网信息具有现有技术的根本属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1]还有论者从现有技术的三性方面论述了互联网信息可作为现有技术。[6,7]日本特许厅则了《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在该指南中,更是明确了日本《专利法》中的“线路”指的是双向传送线路,一般包括发送和接受两个通道,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线路。

实务中,各国审查员在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时,也会自然地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评价现有技术的间接或直接来源,这在各国专利审查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美国并没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编写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 of Patent Examing Procedure即MEPE)第2128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公开物包括在线数据库和互联网公开物,如果此类公开可为任何与此技术相关的人所获知”。

可见,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不存在问题。

二、作为现有技术的互联网信息的特征

尽管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如果将互联网上公开的所有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却存在许多问题,因为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以下明显的特征:

1.信息内容的不稳定性。在互联网中,许多网站特别是新闻网站,由于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会频繁地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更新修改,经常会出现一小时甚至几分钟前后网站上的信息就大不一样;其次,黑客技术的扩展也很容易使心怀不轨的人能够轻易地修改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和信息的公布时间。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该信息存在时间和内容的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到公众对该信息的可获取性,而如果公众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得到该信息或者得到的是不正确的信息,则又如何能将该信息称之为现有技术?

2.信息形式的多样性。互联网上的信息有加密和不加密信息,如有些网站要进行注册登录后才能进入,或者只有本站注册并缴费的会员才能浏览;有即时信息和保留固定时间信息,如聊天工具QQ中发送的信息通常都不会被保留,而BBS和论坛栏目中的的信息则可能会有期限保留;有向单个人发送的信息和向多人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E-mail发送给个人的邮件和QQ聊天中发送给聊天对象的内容,还有向所有会员发送的群发邮件或聊天群中向所有的群用户发出的信息。这就使得,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适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其是否可作为现有技术存在很大困难。

三、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都认为,我国专利法对现有技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时间上必须确定该现有技术出现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二是地域上,采取混合性标准,即对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采取世界公开标准,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则采取国内标准;三是公开的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四是公众的可获取性,该公开的现有技术必须是能够为公众所得到。[8]也即通常所说的现有技术的三要素:时间要素、地域要素、公开要素加上公众可获得性,互联网信息要作为现有技术也不能例外。接下来,笔者就从这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专利;现有技术;界定

无论在专利侵权还是专利无效案件中,现有技术总是被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因为一项发明创造,不管它能够带来多大的利益,如果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就没有理由授予其专利权。专利的发展总是与科技同行,无论是在其具体内容上还是对其界定标准上,网络的出现无疑也给专利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如网络软件是否可授权,网络信息可否作为现有技术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上达成共识[1],本文也无意于此。但是,在将海量的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如果仍然遵循传统的现有技术界定条件,则会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的区别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即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就成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一、现有技术与互联网信息

传统上,对于现有技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理论界学者定义为“指那些已经被(已经能够被)人们所得到的技术。”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概括。[2]247实务界则定义为“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其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3,4]144-145,3

我国当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作了更加细致的描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条(2)将现有技术定义为“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以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描述的方法,依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可为公众所得知的一切东西(信息)”。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指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或在申请优先权情况下的优先权日之前公众所获知的所有知识的总体。”[5]但是,上述所有的现有技术定义中似乎都不包括互联网信息。

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应该包含互联网信息,有论者对此从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符合专利法的原理、互联网已成为信息获取的主要手段以及互联网信息具有现有技术的根本属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1]还有论者从现有技术的三性方面论述了互联网信息可作为现有技术。[6,7]日本特许厅则了《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在该指南中,更是明确了日本《专利法》中的“线路”指的是双向传送线路,一般包括发送和接受两个通道,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线路。

实务中,各国审查员在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时,也会自然地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评价现有技术的间接或直接来源,这在各国专利审查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美国并没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编写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 of Patent Examing Procedure即MEPE)第2128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公开物包括在线数据库和互联网公开物,如果此类公开可为任何与此技术相关的人所获知”。

可见,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不存在问题。

二、作为现有技术的互联网信息的特征

尽管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如果将互联网上公开的所有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却存在许多问题,因为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以下明显的特征:

1.信息内容的不稳定性。在互联网中,许多网站特别是新闻网站,由于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会频繁地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更新修改,经常会出现一小时甚至几分钟前后网站上的信息就大不一样;其次,黑客技术的扩展也很容易使心怀不轨的人能够轻易地修改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和信息的公布时间。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该信息存在时间和内容的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到公众对该信息的可获取性,而如果公众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得到该信息或者得到的是不正确的信息,则又如何能将该信息称之为现有技术?

2.信息形式的多样性。互联网上的信息有加密和不加密信息,如有些网站要进行注册登录后才能进入,或者只有本站注册并缴费的会员才能浏览;有即时信息和保留固定时间信息,如聊天工具QQ中发送的信息通常都不会被保留,而BBS和论坛栏目中的的信息则可能会有期限保留;有向单个人发送的信息和向多人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E-mail发送给个人的邮件和QQ聊天中发送给聊天对象的内容,还有向所有会员发送的群发邮件或聊天群中向所有的群用户发出的信息。这就使得,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适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其是否可作为现有技术存在很大困难。

三、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都认为,我国专利法对现有技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时间上必须确定该现有技术出现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二是地域上,采取混合性标准,即对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采取世界公开标准,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则采取国内标准;三是公开的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四是公众的可获取性,该公开的现有技术必须是能够为公众所得到。[8]也即通常所说的现有技术的三要素:时间要素、地域要素、公开要素加上公众可获得性,互联网信息要作为现有技术也不能例外。接下来,笔者就从这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

(一)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时间要素

笔者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黑客技术的扩展,互联网信息时间如果简单地依据信息文件所显示的时间来确定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日本特许厅在《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信息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公开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基于引用的电子技术信息所载明的时间,公开的时间应按照将互联网信息在各自网站公开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时间转化为日本标准时间来进行确定。从上述内容可得出:第一,日本特许厅不会采用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为现有技术;第二,网站公开时间可以用来判断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但该网站公开时间仅作为认定该信息公开时间的基础,只有在对该时间“进行确定”的判断后,才能确定其具体公开时间。[9]而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28条中也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未包含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或在线数据库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笔者认为上述日本特许厅的做法可取。原则上,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其次,已载有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应进行个案考察。

对于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日本的上述《指南》列举了一个“极少怀疑成分”信息的网站,并明确对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其公布的时间就可以直接引用为该信息的公开时间。

而欧洲专利局则在2005年检索与提供文件方法座谈会的研究报告中给出了一些建议。该报告认为:

1.对于互联网上相当数量的可得信息而言,没有什么标记可用来确定信息初次为公众可得到的时间,但为了对公众可得性有个大概的指示,确定一下日期有时会有帮助:电子文件最后进行修改的日期;文件归入服务器目录的日期;搜素引擎在特定地址首次访问的日期。

2.对于一些文件,比如某些期刊的论文或文章,人们可以早于书面出版物之前在互联网上得到,这时互联网上给出的日期就是EPC第54(2)条下公众可得的有效日期。

3.对于PDF等类似格式的文件需格外注意,虽然在文件工具窗口可以获得文件创作的日期、最后修改的日期,但应与公开日期相区别。

从上述国家或组织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时,首先,应根据该信息公开网站的性质来确定,对于一些信誉度高的网站信息,称之为“豁免网站”,可以将该信息在网站公布的时间直接作为其具体公开的时间;否则,则将该信息的公开时间推定为其在网站上的时间、文件的最后修改时间或搜索引擎首次访问的时间,但如果不同意该时间为该信息公开时间的一方有相反的证据,则该时间可能被推翻,也即通过个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来最终确定该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

(二)互联网信息应视为公开出版物还是属于其他公开方式——地域要素和公开要素

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其究竟是属于出版物公开还是属于其他方式公开,学者们似乎无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重新解释现有技术的定义,也即修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现有技术定义,通过对其中的出版物的重新定义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包含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出版物中,或者修改非出版物的地域限制为绝对标准,从而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纳入到其他公开方式的现有技术中。[1]还有种观点认为应划分到出版物类,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在审查指南中对出版物的定义再做具体改动即可,最稳妥的办法就是直接修改概念……”,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5,7]笔者以为,基于互联网信息与传统出版物的明显差异,其明显的网络虚拟特征以及人们长期习惯的出版物概念,不能简单地通过扩大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出版物的概念来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中;其次,由于其他公开方式中的地域限制问题,如果简单地扩大地域的限制为绝对地域标准,则会对我国专利的审查工作,即实务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了举证难等许多实践中的问题,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还有,在我国,修改上述法律法规的程序比较漫长,修法成本也大。

其实,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的修改给了我们启发。美国专利法和我国专利法一样,对于现有技术的界定采取的是与我国相同的混合标准或称相对标准。[7,8]但美国在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并没有修改其专利法,而是将其“视为”公开出版物,修改了其《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笔者以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认为,对于互联网信息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地域性问题;其次,互联网信息与公开出版物具有相同的绝对公开、全世界公开的效果,但仍然不能称之为出版物,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视为著作权作者,但其不可能是著作权的真正作者。事实上,任何地方上载或存放的信息,只要是进入了互联网,“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就意味着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和使用,因此并不存在国内使用的可能。”[6]换句话说,互联网信息应该是能够在本国内通过互联网来获取的信息,否则的话,它还能叫互联网信息吗?因此,考虑到上述修法成本等原因,而我国《审查指南》的修改相对比较容易些,可以由国家专利局通过修改《审查指南》或审查指南补充规定的方式,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现有技术的“其他方式”即可,而完全不必将互联网信息视为出版物或对专利法及其细则作修改。

(三)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

1.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现有技术的公众获取性就是指技术信息处于这样的状态,它能够被非特定的个人看到,并且无需暗示该信息已被实际使用,公众可获知性是贯穿整个现有技术的精髓。[7]传统现有技术对公众可获取性考察的关键在于该信息或技术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即所谓‘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至于是否确实有人得知,则在所不问”。[4]

在网络环境下,对于普通公众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来进行创新活动已不是问题,但是,正如我们前面已论述过的,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简单地将将所有的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因此,在考虑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时候,我们必须另辟捷径。

2.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范围。笔者认为,尽管我们不能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绝对地作为现有技术,但是可以考虑将互联网信息根据其基本特征做某种划分,从而对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互联网上的信息,根据其是否可以直接通过点击链接而无需输入交费获取的密码或口令可分为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前者主要包括一些普通的新闻网站、个人网站、论坛或BBS等,该类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就是用户无需付费就可以通过直接访问或注册用户而登录浏览网络上的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免登录网站信息,如新浪网站等一些新闻网站信息,通过上网后输入网址就可以充分浏览到其网站上的免费新闻信息;第二种为登录访问信息,如一些免费论坛、BBS网站上的信息,用户必须根据该网站的要求先进行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口令后才可以据此登录网站进行浏览其站内的免费信息。因上述两种信息与我们普通的其他纸质信息如报刊新闻或出版物等一样具有开放性,即只要你安装并接通了互联网络,你就可以通过点击或登录来访问浏览这些开放性的无偿信息内容,因此,这些信息当然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后者主要有会员访问信息,如有些网站要求进入者必须根据要求并付费后取得用户名及密码后才能登录进入访问浏览站内信息,对于该类网站信息,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学界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只要网站对付费用户对象没有特殊要求,如未附有某种先前注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行业习惯上的默示义务,并且完全符合一般公众的条件,该类网站上的信息同样可以归入现有技术的范围[5,10],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第二,网络保留信息与即时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在网络上保留时间长短来进行划分的,网络保留信息是指该信息在互联网上保留了足够长的时间,一般是指该保留的信息可以为一定数量的网络浏览者——公众所查看到,如新闻网站上的信息,论坛内、BBS上的信息。对于该类信息,即使其并不直接出现在所进入的网站上,但也可以通过一些搜索工具如站内搜索或搜索引擎Google等查找后间接找到。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达,任何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会使用上述方法来查找信息,因此,该类信息通常也应属于公众可获取的信息范围。另一类是即时网络信息,即该类信息在网络上未能保留足够长的时间,其短暂时间仅使当时在线的某些人浏览到,有时可能只是者和管理员看到而已,如某人上传信息到某论坛上,因为该信息不符合论坛的要求而很快被管理员发现并删除。日本特许厅的《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认为,信息公布的时间并不足以使普通公众有效访问时,这样的信息是不被公众可得到的信息。学者维哈尔施特等在《现有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欧洲的观点》一文中也明确表示:短暂时间的公开并不能认为可以构成现有技术,尽管很难证明在互联网上的公开事实仅是因为出现了短暂的时间和恶意行为。[7]笔者基本赞同上述观点,因为,即时网络信息由于存在网络上的时间太短,以至于根本不可能被一般公众所接触到,当然也就不可能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因此其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但上述观点唯一难以解释的是,被公众所有效访问的足够长时间应如何解释?足够长时间可以采取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来解释。如果采取客观性标准,则法律上就应规定一个具体的信息保留时间,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比如我们规定3天的保留时间,也即确定互联网上的信息只要在任何网站超过3天时间既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现实中网站情况各不相同,有些网站如专业网站或会员网站由于访问的人少,甚至可能从信息上载到申请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超过3天)根本就没有人来访问过该网站,该信息也就不可能被相关公众所得知,因此,客观性标准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前面有关互联网信息公开时间的论述,对于被列入到“豁免网站”名单的网站信息,无论其公开的时间有多长,只要其在上述网站公开过就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即采用客观性标准;而对于其他网站上的信息,则应在个案中通过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具体的公开时间,也即采取主观性标准。

第三,单向网络信息和多向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对象的多少来划分的。单向网络信息是指信息仅在单个的网络用户之间进行流通,而不泄露给第三者,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QQ之类的即时聊天工具以及聊天室内的私聊等信息,该类信息通常因为公开的对象有限,不可能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所以也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多向网络信息,是指该信息是面向多人传递的,从而有可能会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该类信息又可以分为不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和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前者由于信息可能被任何不特定的对象所获得,所以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后者则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只向特定的有某种保密性义务对象的信息,如某公司向本公司内部特定级别的管理层员工发送的邮件,显然不足以为一般的公众所了解,因此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对于那些向特定的但不存在保密性义务的对象的信息,如某网站仅向本站已注册用户的信息,或公司向普通员工的信息,则应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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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互联网舆情 大数据 数据挖掘 自然语言处理

中图分类号:TP3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10(2014)-13-0019-05

1 从“净网”到互联网舆情

从“净网”说起: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色情信息的行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自2014年4月中旬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网上色情信息的“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从内容和舆情管控的角度来分析,“净网”不是一个孤立的行动,它的根本目标是防止互联网业务和互联网工具成为不良信息和违规内容的传播渠道。

“净网”行动“净”什么?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分为2大类:可信任源内容(Trusted Resource Content,TRC)和用户产生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一方面,TRC指由可信任的媒体的信息,如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这类媒体需要具备信息采编、的资质,且有非常严格的内容审核制度保证内容的可信、新闻的真实。另一方面,UGC指由互联网用户自写的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并通过论坛、BBS、微博、自制小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媒介。它们具备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即用户自媒体特征。由于这些用户一般没有新闻采编和内容的资质,且内容可能未经严格的审核,易造成其内容失真、歪曲,甚至可能是或其他不良信息。“净网”的主要目标的就是保证UGC内容的合法合规。

让人又爱又恨的UGC:互联网媒体正在成长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除了TRC内容以外,其推动力还包括以UGC形式出现的用户互动。这种互动真正体现了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和“互动”。它一方面促进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但另一方面,若恶意用户利用UGC扩散和传播违规内容,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UGC和互联网舆情:互联网舆情的组成元素是网民/公众的互联网UGC,它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社会事件为核心,是社会事件的言论、观点、态度、情感的集合体,且有较强影响力和倾向性。由于互联网UGC有着随意性、隐蔽性、高传播性、偏差性和易受影响性等特点,互联网舆情并不能等同于社会舆情。但是它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群对某一问题、事件的倾向性意见,且这些意见和情绪容易受到影响,甚至引导煽动。互联网舆情分析课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机构、部级重要媒体也纷纷成立互联网舆情研究办公室,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清华舆情研究室等。

2 大数据基础技术和应用技术

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是“一个超大的、难以用现有常规的数据库管理技术和工具处理的数据集”。IDC报告中指出“大数据技术描述了一种新一代技术和架构,以很经济的方式,以高速的捕获、发现和分析技术,从各种超大规模的数据中提取价值”。大数据尚处于行业发展的初期,所以对于大数据是一个数据集还是一个技术集尚有不少的争论。我们认为,它既是一个数据集也是一个技术集,它更是一个场景集。需要从海量非结构化数据中去除噪声获取信息的场景都是大数据的场景;并行计算技术、分布式存储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都属于处理海量数据的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的基础技术主要指对数据的计算和存储技术,如分布式计算技术(Mapreduce,Hive等),分布式存储技术(HDFS,HBase等),这些技术用于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存储以及综合管理。但是大数据的场景各种各样,除了基础技术以外,还需要其他技术对各种不同场景下的数据进行进一步处理,我们称之为大数据应用技术。在本文讨论的场景中,互联网舆情数据的处理除了需要借用大数据基础技术和平台外,还需要利用适合本场景的大数据应用技术加以处理,如数据挖掘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汉语分词技术等。本文不过多的探讨大数据的基础技术,而着重研究大数据的应用技术。

3 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舆情管控

互联网舆情管控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大数据场景。首先,用户在互联网上产生的UGC数据量大;其次,这些数据的种类繁多,且以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为主,包括文字、图片、数字、音频、视频等;第三,这些数据的价值密度低,需要在海量的信息中去除噪声,找出有用的信息。

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舆情管控的理想模式包括了数据采集、舆情发现和信息源定位3个步骤,如图1所示。首先,作为大数据场景,需要有海量的数据作为舆情分析对象,且数据的获取需要具备一定的实时性,否则将无法从中分析出热点舆情。其次,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处理、发现淹没在噪声中的有价值信息是舆情管控的重要步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发现最新的广泛传播、广泛评论的热点,需要了解网民对热点的基本态度、倾向,并初步判断社会事件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判断舆论是否被恶意引导和煽动。第三,若发现互联网舆情有被恶意引导的趋势时,需要准确的找出哪些互联网用户在引导话题和舆论,定位信息扩散的源头和传播的关键节点。

图1 互联网舆情管控的3个步骤

3.1 大数据采集

面向互联网采集的海量信息是大数据分析的对象和基础。由于互联网舆情一般是在线的实时数据,所以需要利用网页爬虫技术[1]将被监控网站、微博的内容全面抓取、存储并索引。这是一种相对比较成熟的技术。它通过定义抓取目标,过滤无关链接确定待抓取的Web页面URL队列,并通过一定的抓取策略从队列中选取下一个需抓取的URL,并重复直到某一条件时停止。抓取策略一般包括广度优先、深度优先和最佳优先3种。由于互联网TRC、UGC有数量大、更新频率快和页面动态等特点,所以在进行互联网舆情数据抓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设置抓取对象的优先级,并且需要动态的对URL队列进行更新,以备新页面的产生和旧页面的失效。

作为互联网舆情管控的第一步,大数据采集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集的对象需要全面。从传播范围上说,需要关注传播面广的重要新闻网站、音视频网站,网民参与度高的BBS、论坛、博客、其他社交工具等渠道;从地理位置上说,需关注大中城市、重点区域等地域的相关新闻;从行业角度看,需关注行业主管单位、协会等机构的相关新闻。其次,信息采集要及时,尽量做到第一时间和高频度。对于权威媒体的新闻及相关评论,用户参与量大且活跃度高的论坛、BBS、微博或其他自媒体渠道需要第一时间抓取,且尽量提高信息抓取的频度,以便及时了解互联网舆论的变化趋势。

3.2 大数据处理和舆情热点发现

当从互联网上获取了大量的舆情信息之后,我们需要迅速的从海量的数据中挖掘出热点信息。在这个阶段,我们需要利用大数据应用技术,包括信息检索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和自然语言识别技术。信息检索技术[2]和数据挖掘技术[3]都是对海量信息进行信息查询、挖掘和处理的技术。它们的区别在于信息检索技术着眼于已知信息的查询,而数据挖掘技术侧重于未知信息的发现。

信息检索技术是通过索引的方式从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信息的过程。它一般根据一系列的模型进行索引和查询,如神经网络模型、模糊集合模型、向量空间模型等。通过该技术可以对互联网舆情数据进行索引和归类。比如将数据归类为“时政”、“经济”、“娱乐”、“科技”等类别,也可以将数据根据者、行业、时间等不同的索引和属性进行归类。这些数据的整理和归类是对海量数据初步处理的必要步骤。

数据挖掘技术是从海量数据中通过算法发现并找出隐藏于其中且原先不了解的信息。其常用的方法包括分类、回归分析、聚类、关联规则、特征、变化和偏差分析。这些方法是从数据挖掘的不同角度出发的。比如分类方法是通过分类模型将数据映射到某个给定的类别;回归分析主要面向数据组合和序列的趋势特征,数据间的相关关系;聚类的处理目标是将相似度大的数据放入同一类别中;关联规则是分析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特征重点在于表达某一数据集的总体特点;变化和偏差分析是对分类中的反常样本、无法归类样本进行分析的技术。数据挖掘是在信息检索的基础上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比如新华社新一条关于房地产改革的新闻,被抓取和归类到“经济”类,数据挖掘技术就可以在经济类数据中找出这条从未出现过的新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舆情分析的对象是人类的语言。从大量的语言中分析出语义、情绪则是舆情分析与传统的数据挖掘不同的地方。所以除了利用信息检索和数据挖掘技术外,舆情分析还需要借助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自然语言处理[4]。自然语言处理是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一个分支,它是人机之间自然语言的互通。它的难点在于自然语言在各个场景下存在歧义和多义性,汉语尤为明显。在汉语中,词与词之间没有明确的分隔标记,古时就有“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的困惑,现代汉语也是如此。比如“南京市长江大桥”就可以理解为“南京市――长江大桥”和“南京――市长――江大桥”2个不同的意思。所以我们需要利用中文分词技术[5]对文字进行处理,即借用计算机给中文语句进行断句、分词。在中文分词领域我国已经有了多年的研究经验,有着基于词典的分词方法、基于概率统计的分词方法等诸多分词方案。一些分词算法的准确度能够达到99%。比如ICTCLAS开源项目[6],单机分词速率将近1Mbps,分词准确率达到98.45%。

利用信息检索、数据挖掘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海量的、非结构化的舆情数据则能够得到归类、索引,并找出其中重复出现的关键性词语,并最终归纳成事件。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热点事件、热点舆情的属性或模型的着眼点在于关键词。通过一系列标志性的关键词的集合则可以很好地表达、归纳某一事件,并给事件建模。比如,对党的十报告进行分析,文中出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81次、“改革开放”19次、“科学发展观”15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3次,这些关键词及其出现次数组成的向量空间,则是可以映射这一报告或某一热点事件的最简单的模型。我们称之为基于关键词的建模方法。

3.3 信息源定位

当从海量的数据中找出热点信息之后,在对有害信息的扩散进行限制的同时,需要对信息扩散的源头进行定位。不同种类的社交工具和场景下,其信息扩散的模型是不同的。如即时通信工具的信息传播是嵌套式传播,而微博类社交工具的传播模型是嵌套式和叠加式的结合。以微博为例讨论信息源的定位问题。首先,微博博主的属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资料、关系网、行为数据、内容和评论。其主的内容、转发、评论是反映其个性、观点、倾向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博主的历史内容,可对某一博主进行基于关键词的个性建模。其次,利用模式识别技术[7]对热点舆情的关键词模型和微博博主关键词模型进行匹配,匹配相似度越高的博主就越接近热点传播的源头或关键节点。

4 小结和探讨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它在信息传播和扩散方面起着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作用效率。它正逐渐成为人们自由表达观点的重要场所,也逐渐成为反映社会舆论的重要渠道。但是UGC内容的多样性、渠道的复杂性使得未经证实和审核的不实新闻、别有用心的假新闻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更有甚者,一些恶意的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媒体、传播、扩散各种有害信息,如、暴力、极端思想、恐怖主义等。在这种现实场景下,我们就更加需要第一时间了解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热点信息,从而屏蔽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真正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信息交互的良性工具。

本文探讨了一个利用大数据基础技术和应用技术处理海量互联网舆情数据的场景。其中大数据基础技术用于平台的构建,为计算和存储提供最基本的功能支撑。大数据应用技术,包括网络爬虫技术、信息检索技术、数据挖掘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是用于适配互联网舆情这个大数据场景的应用技术。通过信息获取、舆情发现和信息源定位这3个步骤,我们可以从互联网上抓取数据以供分析,可以从数据中找出热点并发现在热点扩散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用户和节点,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互联网舆情的管控提供依据和支撑。

对互联网舆情管控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初期阶段,行业内已有的舆情管控解决方案解决了有无的问题,但尚未达到高效和强大的程度。我们希望通过总结和研究为从业者提供一定的启发:在信息获取阶段能够非常全面及时地找到待分析数据;在舆情发现阶段能够准确迅速地从海量数据中找出正在扩散和传播的热点信息;在信息源定位阶段能够找到关键的扩散节点,从而对互联网舆情实现有效的监测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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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ichard O.Duda, Peter E.Hart, David G.Stork. 模式识别[M]. Wiley Press, 2001.

作者简介

黄斐一:博士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通信工程专业,IEEE会员,CCF会员,现任中国移动互联网基地业务二部高级运营主管,主要职责涵盖公司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安全管理与技术应用等相关工作,擅长专业领域包括信息安全、移动互联网业务运营、大数据挖掘等。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14篇

(一)研究模型的提出1.技术接受模型的概念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AcceptanceMod-el,以下简称TAM)是由美国学者FredD.Davis根据理理论在信息系统/计算机技术领域发展而来,用于解释和预测人们对信息技术的接受程度。[3](P475)Davis提出技术接受模型受到两个主要决定因素的影响:感知的有用性与感知的易用性。感知的有用性是反映使用一个具体系统能提高效率的程度;感知的易用性是指一个系统容易使用的程度,即熟悉使用系统所需要付出的努力程度。2.技术接受模型的应用技术接受模型综合解释了为何以及如何接受或使用某种新兴技术的有效理论,它的基本架构的合理性已经被以往的一些研究证实。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的应用形式不断出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学者将它作为研究新兴技术的接受或使用的有力工具,如网民的网络使用行为、网络营销传播变革等。[5](P125-137)本文将该理论引入微博用户与微博信息间的互动使用行为中,以互联网技术作为研究手段,探讨Web3.0时代的微博营销传播效果。3.模型建立本文在综合分析了大量关于TAM的相关文献后,发现这个模型尚有不足。它着重考察的是感知易用性与感知有用性间接影响行为的因素,而没有考虑到一些外界条件对行为的直接作用。在本文中,笔者以TAM的核心结构为基础,进行了适当的修正与补充,具体如下:(1)把系统设计的特征作为外部变量,并通过访谈识别出用户对该系统特征感知的有用性与易用性,将它们整合为“互联网技术”。(2)将用户的使用态度和意向整合为“微博用户的使用态度”。(3)用户的使用行为主要集中于互动使用行为,即“微博用户的互动行为”。之后,提出本文研究的理论模型(见图2),模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自变量、中介变量与因变量。其中,自变量是互联网技术;中介变量是微博用户的使用态度(以下简称使用态度);因变量是微博用户的互动行为(以下简称互动行为)。

(二)研究假设首先,考察互联网技术与微博用户的互动行为的直接关系。假设H1:互联网技术与互动行为呈正向关系。然后,考察互联网技术与微博用户的互动行为之间的间接关系,即互联网技术通过影响微博用户的使用态度,从而影响了微博用户的互动行为。假设H2:互联网技术与使用态度呈正向关系。假设H3:使用态度与互动行为成呈正向关系。假设H4:互联网技术通过影响使用态度从而影响了互动行为。

二、数据分析与发现

(一)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本文选择对微博有一定了解的受众作为调查对象,问卷主要是利用网络渠道进行发放与回收,部分实地调查问卷选取高校有微博使用经验的在读学生,共回收有效问卷205份。之后,随机剔除5份,最后确定进行分析的样本数为200份。

(二)信度分析与因子分析本文用α系数方法对问卷的各个类别进行信度检验。同时,由于自变量指标相对于其他变量而言,指标较多,因此,只对自变量进行KMO检验与因子分析,输出结果见表1。根据表1可以看出,各题项的α系数值在0.7以上,因此本文所采用的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Comrey等研究者指出,探索性因子分析中至少应包含3个或是更多的变量才能确保因子被有效识别。[6](P137-147)因此,第四个因子只包含1道题,不具备有效性,故将第4个因子剔除。再用同样的方法重新对自变量进行因子分析,得到3个主因子,累计可以解释总体方差的68.799%。本文将这三个因子分别命名为:互联网信息整合度(以下简称整合度)、互联网信息有序可控性(以下简称可控性)、互联网及终端平台普适度(以下简称普适度),将这三个因子作为新的自变量,在之后的相关分析与回归分析中使用。

(三)相关分析本文采用相关分析对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相关分析结果见表2。根据表中的输出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假设H1部分成立,即整合度与互动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可控性、普适度与互动行为有直接关系,且普适度和互动行为的关系更密切。假设H2成立,且相较于整合度和可控性而言,互联网普适度对互动行为的影响程度稍弱。假设H3成立,且使用态度和互动行为相关程度较高。

(四)回归分析为了检验假设H4成立与否,本文采用回归方程的方法进行论证:首先,用互动行为对互联网技术进行回归;其次,用使用态度对互联网技术进行回归;最后,用互动行为对使用态度和互联网技术同时进行回归,并对比之前的回归方程,检验回归系数发生变化的程度。回归分析输出结果见表3。根据表中的结果,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互联网技术与互动行为之间的回归方程:互动行为=1.063+0.289×可控性+0.326×普适度。可控性与普适度对互动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第二,互联网技术与使用态度之间的回归方程:使用态度=2.056+0.186×可控性+0.187×整合度。可控性与整合度对使用态度产生直接的影响。从回归方程可看出,普适度没有被加入到方程之中,这是由于普适度与可控性和整合度相比,与使用态度的相关程度差距明显所致。第三,互动行为与使用态度和互联网技术之间的回归方程:互动行为=-0.145+0.308×普适度+0.180×可控度+0.587×使用态度。将“使用态度”用上述第二个方程进行拟合,则得出最终的回归方程为:互动行为=1.062+0.308×普适度+0.289×可控度+0.110×整合度。与之前互动行为对互联网技术进行回归时得到的方程相比,可以发现,加入了使用态度之后,整合度被加入方程中,可控性与普适度的标准化系数分别由原来的0.279和0.543降到了0.173和0.511。根据Baron与Kenny对中介变量与中介效应的研究:当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具有较高相关,在它们之间加入中介变量时,如果自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系数或回归系数降低(降低到0就是完全中介),即说明中介变量能有效解释自变量与因变量间的关系。[7](P1173-1182)由此,本文发现加入使用态度之后,可控性与普适度对互动行为的影响和贡献在减小,而整合度则通过影响使用态度被加入回归模型。这说明:可控性和普适度除了能直接影响互动行为外,还能通过使用态度间接对互动行为产生影响;整合度没有直接对互动行为产生影响,而是间接的通过影响使用态度而影响互动行为。因此,假设H4成立。

三、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1.互联网技术在不同程度上直接影响微博用户的互动行为通过互动行为对互联网技术的回归分析,验证了它们的相关分析的结果,即:互联网信息整合度没有直接影响互动行为,而互联网信息有序可控性和互联网及终端平台普适度对互动行为有直接影响,并且普适度的影响程度更大。也就是说,可控性与普适度能直接影响微博营销传播效果。2.互联网技术通过影响微博用户的使用态度间接影响微博用户的互动行为为了检验使用态度是否对互联网技术与互动行为的关系产生了中介作用,本文进行了三组回归分析(互动行为对互联网技术进行回归、使用态度对互联网技术进行回归、互动行为对使用态度和互联网技术同时进行回归)后发现:使用态度起到了中介作用,整合度对互动行为的影响是间接的,而可控性和普适度兼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所以,互联网技术除了直接影响互动行为之外,还能通过影响使用态度而间接影响互动行为。也就是说,可控性与普适度能直接和间接地对微博营销传播效果造成影响,而整合度只能通过影响使用态度间接影响微博营销传播效果。综上,本文对初期提出的模型进行适当修正。修正后的结果见图3。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字 互联网技术 技术进化论

1 技术进化论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

在技术发展的探讨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是所谓的“革命论”,认为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是依靠少数英雄人物丝毫没有借鉴过去已有的成就而独立完成的,尤其是在16~17世纪,一系列的伟大的科学家,如哥白尼、伽利略、开普勒和牛顿的工作都被冠以“革命”两字,当把技术置于科学的附属地位时,认为技术是应用科学的代名词的时候,很容易产生,既然科学是革命化的,那么技术也应该是革命性的这种思想。特别是类似于蒸气机、电力设备等技术的出现,对社会、经济和文化造成革命性的影响的时候,就更加容易使人认为到技术发展本身也是革命性的。与这种观点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技术进化论”。其中著名的技术史家乔治·巴萨拉和约翰·齐曼就抱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技术是以进化的方式发展的,这种进化论的观点除了与生物学上面达尔文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观点相类比,用于说明人造物的选择淘汰演化机制外,还阐述了技术发展内在的延续性和渐变性。乔治·巴萨拉在《技术发展简史》一书中对技术的延续性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从最古老的人造物——石器开始论证,到轧棉机、蒸汽机和内燃机、电动机、晶体管、爱迪生照明系统、带刺铁丝等,巴萨拉对此作了令人信服的技术史论证。

技术发展的这两种观点,经过长期的交织和斗争,“技术进化论”的观点开始逐渐得到广大技术哲学家和技术史家的认可。技术和人类同样古老,在科学家开始着手积累可以用来改造和控制自然的知识之前,技术就出现很久了。在现代工业中,技术和科学也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各自对相关产业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即使在今日,一个工程师在设计一种技术解决方案的时候违背了时下科学理论而能仍然奏效,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这就充分说明了技术不是科学的附庸;甚至某种情况下,技术活动能够为科学研究开辟新的道路。

笔者认为,用“技术进化论”的观点解释某一技术时,有三个要素是不可缺少的,其一是作为此项技术的关键性的同类先有事物;其二是一直贯穿在此类技术中并且得到延续的核心技术;其三是社会、经济、政治等综合环境对某项技术的选择过程。

2 互联网技术在国际范围内的兴起

Arpanet:互联网技术的创业。互联网是谁也没有策划和设计的一件事情,它是军方技术自身生命力的延展。Arpanet其实是冷战时期的产物。当时美国担心再有第三次世界大战。在这种情况下,通讯中??系统是至为关键的。当时美国军方的专家在设计一个全面的通讯系统时更多地运用了一种分布式技术。Arpanet的建立,很重要的一个思考模式就是当苏联的导弹轰炸美国,美国能不能有一条路径以最快速度保持指挥中心地位,当华盛顿或者纽约被轰炸,能不能有一条最快、最短的通讯路径找到第二个指挥中心。基于这样一个备战的需求,就发明了分布式互联技术。

Tcp/Ip技术和路由器:互联网发展的核心技术。从被发明一直到今天为止,分布式技术是Internet的核心。过去所有的网络都是集中化的,是大机器的集中化,比如说有一个网管中心,下面是接入网络。分布式技术就产生了一个最关键的技术,就是TCP/IP。

TCP/IP其实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期间都不是主流技术,大量的通讯和网络技术专家、计算机技术专家并没有把它当成主流技术。后来它变成主流平台,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的广泛应用。而分布式互联技术中有一个最关键的发明就是Router,就是路由器。路由器是一种智慧的自由选择路径的一种技术。在过去,所有的硬件和软件之间是有缝隙的。路由器是一种软件技术,当时CISCO把路由技术包括它所有的路由编码的技术都做到了硬件系统里面,这就是路由器。当初这一设计如果是软件和硬件可以分离,那么就会出现两个工业。但是由于当初的这些设计者们把它变成了一个把软件硬嵌入到硬件里面去的一个产品模式,这使得路由器变成了后来全球最赚钱的产品。当然在去年和前年很多新的网络技术出现之后,包括像有一家公司叫JUNIPER,都在撼动CISCO的地位。那么这实际上是Arpanet军方网的最早的一个原体,在这样一个原体中,当初大量的投资是军费,这些军费投资在我们今天计算互联网的投资时往往是被忽略了的,其实这是最早的风险投资。

Arpanet网络资源的公开:互联网发展史上非常关键的一步。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冷战结束,这个军方网的作用越来越小。美国政府做了一件非常出色的事情,就是把这个网的非军事机密部分全部开放,这使得大学和科研单位开始利用这个军方投资沉淀下来的网络平台进行科学计算和基本通讯。这就是为什么咱们中国最早联到互联网的单位是中科院和清华大学。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美国学生一入校,学校会给一个E-MAIL地址,用于通信。这些学生毕业之后来到各大企业单位,自然地就把这种习惯带去了。然后大家发现E-MAIL和这种分布式网络的连接,包括最早的一些功能,很自然去使用,不再用电传、传真,而是用TCP/IP技术所支撑的一些模块来进行一些工作和通讯。

20世纪90年代初,这样的技术普及和积累已经到了一定的程度。于是,电信公司都把接入Internet变成了一个电信的增值服务,因为用户们有这样一种需求。也就是说,20世纪90年代初,Internet还是一种虽有多方应用、多方发展,但没有任何商业策划的事物。Internet今天不属于任何人。也正因为此,它保持了不断的生命力。

三种技术的融合: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大家知道,Internet是三种技术融合在一起的产物。第一是通讯技术。通讯技术从最早的贝尔实验室开始,到AT&T,到大量的电信公司,到交换机的不断改造,包括通讯从传输技术到链路技术,到它的设备制造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时候已经开始和计算机技术接轨。一开始纯粹学无线电通讯的人和学计算机的是两拔人。计算技术的发展导致它对通讯设备的生产、通讯传输功能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数字交换机的发明。在数字交换技术中,计算技术已经变成通讯的主流。

第二种技术是光纤网络技术。随着光纤网络技术的不断变化,原来的传输瓶颈被解开。第三种技术就是芯片技术,也就是说,在整个信息技术层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高端芯片的不断加速、所能支撑的业务总量的不断增加、传输技术不断地宽带化、设备制造技术中软件与硬件的不断融合。Intel把CPU越做越快,微软把软件越作越大,然后能做的事情就越来越多。

信息的处理、信息的解码以及信息的传输方法这3点技术得到了结合,而Internet就是实现这3点技术广泛应用的平台。为什么?Internet的特点第一就是TCP/IP技术的采用,这使得这个平台是无中心管制的。无中心管制是个什么概念呢?就是说任何一个网络都可以不断地接入,不知道谁是谁的接入网,这就导致它的扩张速度是空前的。我们可以想象,假如当初有人把Internet变成一个独家的商业机构,这个技术没有Free(免费)被大家去使用,Internet不会是今天这个情形。Internet技术第二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可以互动和处理海量信息。由于网络技术的分布式的应用,改变了以前的Client-serve结构,就是最早的客户端和服务端的结构。而现在任何的信息需要者和被需要者都是互动来采用的,那么就可以在上面想象无数的应用。INTERNET存储处理的信息还可以是海量的。这都使得这3点技术的融合用Internet作了一个实践平台,是在没有任何人控制的情况下产生的。

3 互联网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高速发展及其原因

在上个世纪末,两大权威媒体《Computer World》和《国际电信联盟》分别公布了对上网人数进行的调查显示:互联网上网人数从1996年的低于5 000万到2001年的近3亿人,增长倍数之快,在各种传播媒介中都是前所未见的。在美国,达到5 000万人使用的这一规模的大众媒体,广播用了38年,电视用了13年,有线电视用了10年,而计算机网络采用了短短的5年时间。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召开的年会上正式使用了“第四媒体”的概念。

在中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步较慢,但发展速度是极其惊人的。1986年,北京市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实施的国际联网项目——中国学术网(Chinese Academic Network,简称CANET)启动。1987年9月,CANET在北京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内正式建成中国第一个国际互联网电子邮件节点,并于9月14日发出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越过长城,走向世界)”,揭开了中国人使用互联网的序幕。1992年12月底,清华大学校园网(TUNET)建成并投入使用,是中国第一个采用TCP/IP体系结构的校园网,主干网首次成功采用FDDI技术,在网络规模、技术水平以及网络应用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1994年8月,由国家计委投资,国家教委主持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正式立项。网络连接北京、上海、广州、南京、西安等五所城市,并通过NCFC的国际出口与Internet互联,成为运行TCP/IP协议的计算机互联网络。经过了初期的探索阶段,中国的互联网在20世纪末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上网计算机、上网用户数、CN下注册的域名、WWW站点、国际出口带宽等一系列数据均有显著的提高。2003年7月21日下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了第1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03年6月30日,中国上网人数超过6 800万、上网计算机数为2 572万台,CN下注册的域名数达到25万个,WWW网站数达到47.4万个。上网人数占全国人口的近5%,这个数字比2000年的1.35%有了很大提高,中国网络用户绝对数已经稳居亚太地区第一,世界第二,广东也成为我国第二信息大省。

为什么互联网技术兴起能够得到如此迅猛的发展并无孔不入,是与其所在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作用密不可分的,冷战结束后,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世界格局也由两级化向多极化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对话和交流的要求变得迫切,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文化多元化、政治军事等综合国力的对抗也逐渐向多极化发展,庞杂而大量的信息交换迫切需要一种平台作为载体,对信息传送的手段的要求越来越高,互联网的兴起顺应了这种要求。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模式呈现出和其国际发展模式的类似性,互联网在国内的迅速发展也是和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时代背景密切相关的。

4 结语:互联网技术的“技术进化论”解释

通过前述对互联网的起源、兴起以及发展背景的研究,可以用“技术进化论”来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做一解释。互联网的发展过程如下:

ARPANeT(1969)-->NSFNet(1986)--->ANSNet(1992)-->Internet。

结合“技术进化论”的三要素我们不难看出: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的过程非常符合“技术进化论”的解释。

关键性的先有同类事物是军方网络技术ARPANeT,而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最核心的技术是交互式技术,即基于TCP/IP协议的技术,这一技术在互联网技术的核心作用在互联网的屡次发展过程中一直没有动摇过,这就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技术在技术发展方面的延续性。互联网最主要的特征有:开放性、及时性、交互性、多元性、广容性、虚拟性、共享性等,而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这些特点,充分迎合了当今社会对于海量信息处理的要求,成为解决信息爆炸的重要途径,也成为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传媒手段之一。这也体现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因素对于一项技术是否发展所起到的选择作用。正是因为互联网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可以预见在21世纪的世界,由于科学技术的进一步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民主政治的充分健全,信息量的迅猛增加和信息处理在速度和质量上的要求提高,互联网技术必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乔治·巴萨拉.技术发展简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