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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预算管理范文

税务预算管理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1篇

按照工作岗位的不同,本人的工作经历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快报编制工作

自2012年8月-2016年3月负责财务快报工作。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在月初较短时间内(每月5日前)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报等内容。为能在较短时间内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数据,本人每月坚持打好提前量,提前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认真梳理各项经济业务,审核各项账务处理,以保证快报按时按质完成。在近四年的44期财务快报编制工作中,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本人均能按时按质完成快报编制工作,并连续四年得到集团快报工作先进的通报。该项工作为公司领导管控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财务决算工作

自2013年-2016年负责填报公司本部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综合反映,涉及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由于该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过程复杂,在集团下发了决算编制通知后,本人及时解读最新的编制要求,提前做好财务基础的准备工作,并积极与业务部门及各下属单位沟通协调,以确保各项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口径衔接一致。

三、会计主管工作

自2016年3月-2018年3月负责会计主管工作。具体负责工作如下:

(一)认真做好日常的财务基础工作

本人主要负责复核日常会计凭证、付款合同通知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收据和发票的开具、以及每周对货币资金、增值税普票、增值税专票的盘点等相关工作。

(二)修订完善部分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本人于2017年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具体修订完善了《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及内部稽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制度。

四、税务管理工作

自2016年-2018年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和研究税收政策法规,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合理安排为公司增加效益。

(一)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并进行分享

2016年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营改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初期政策不明确,为贯彻落实好该项政策的实施,本人多次组织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单位财务人员参加相关中介机构、税局组织的营改增培训工作。同时,与税局工作人员多次探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至2016年8月1日,顺利完成营改增过渡期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于2016年12月制订并印发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为后期实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根据公司领导安排,本人于2017年9月从实际工作出发,结合增值税介绍、营改增实施情况、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营改增面临的问题等五个方面对营改增工作向公司本部及参控股公司的所有财务人员进行了经验分享,并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二)吸收合并工作

2016年5月公司启动吸收合并工作,本人作为财税组的成员参与了启动准备、组织实施、清算申报等阶段的实施工作。其中:(1)启动阶段中,本人参与制订了佛开吸收合并重组方案,并分别从吸收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税务效应等方面进行专项分析,为公司领导提供了可行的决策建议。(2)实施阶段中,本人共组织开展了8次财税组工作会议,完成了18篇财税组工作简报,指导并完成佛开子分公司财务NC账套迁移等工作。(3)清算申报阶段中,本人配合佛开公司办理土地、房产产权权属变更至粤高速名下及其他相关税务工作,并最终完成股权处置损失报告等。

(三)税务的其他工作

1、圆满完成公司2015、2016年汇算清缴工作。将汇算清缴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准确的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每月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缴纳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组织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新政培训工作。

3、在负责税务管理期间,每月按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增值税申报备查簿;每季度按时办理(董事、监事、劳务专家人员)发票开具等工作。

五、预算管理工作

(一)开展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1、组织召开全面预算工作会议

根据省国资委及集团要求,本人负责组织召开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会议,并对各部门预算管理员、各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人员进行了预算报表填报的相关培训工作。

2、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及时收集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材料,按时完成公司本部、广珠交通、公司合并预算报表编制工作。预算编制期间,通过OA系统将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分发给各部门审核,并汇总审核意见后进行反馈。

3、根据集团要求,按时上报预算假设、预算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等预算材料。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完成年度预算任务

为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工作,根据集团及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本人及时将年度预算分解给各直属单位及本部各业务部门。同时,负责完成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及分析报告,及时将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上报至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阅。

(三)盈利预测工作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2篇

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总第27期)在解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时对财预[2008]10号文件做过简单介绍,在我们获取10号文件研读后,发现虽然10号文件明确了50%的预缴所得税须由总机构缴纳,但对余下50%的预缴所得税的分配方法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以下论述是在目前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研读相关文件而得出的推论。提醒读者,须对今后税务机关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产生的变化有所准备。

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确定办法

5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以及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上述三项因素的权重分别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那些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上述的分配方法较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说明有少许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内容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机构和第一级的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根据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分支机构和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直辖市)的,该分支结构应根据三项因素参与分摊。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结构自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注销的分支结构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摊。

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10号文件并不是以纳税人为读者编写的,而是指导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全国性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着重于政府内部预算和会计核算,而不是纳税人的报税程序。相关企业须期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另一重点针对纳税人的文件,更详尽地解释如何按照规定进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与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注意到:10号文件是三个政府部门联合下文,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之后,我们可以合理推断10号文在适用上有较优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议

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如何确定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并开始采集2007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数额。同时,应计划修改现行的数据采集系统和纳税系统并使之满足新的申报要求。

相关企业应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今后的相关法规和公告。

(财预[2008]10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原对这两个产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续

1.软件行业:

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1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发[2007]40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即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发改高技[2005]2669号文的规定共同认证的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每年度扣除总额为工资总额的2.5%的限制。

2.集成电路行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若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该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享受三大优惠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对其他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到期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下列六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底。

就业再就业政策: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5]186号

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财税[2003]10号、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6]128、155号

企业改革政策(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财税[2005]1、2、14、29号、财税[2006]18号

社会公益政策:财税[2006]148号

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7]10、17号

其他单项政策: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6]46、123、169号、财税[2007]18号

对特殊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对特殊利润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刊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财务或税务的管理者应仔细研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并评估因未能享受优惠而对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所产生的影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是新颁布和较复杂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概括,所以企业与税务机关及税务专业顾问讨论如何使企业税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财税[2008]1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适用的税率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参见本刊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可享受过渡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但未明确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企业是适用原税率、新税率还是过度税率。财税[2008]21号文件明确对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适用的税率如下:

原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适用过渡税率,即:

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一律按25%税率减半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税[2008]21号;2008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须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已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登记注册的,可予退税;

用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7年底前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已批准给予免税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给予免税;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补充或扩大条款。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条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原规定的经营期内关闭企业,须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优惠过渡期内的定期减免税。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3月5日)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财企[2008]34号;2008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预算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

一、预算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系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前,结合当时的市场环境、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待开发项目制定一个统筹合理的计划,对因项目产生的资金变动进行预算,并对项目期间所有的大小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通过科学的预算管理可以有效帮助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企业资金的严格管控,促进企业内部各经济结构的协调发展。纳税、缴税贯穿于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中,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合理合法地减少企业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将预算管理应用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去,首先需要详细了解并研究企业所得税纳税政策和规定,并结合企业未来的总体规划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其次企业要对自身经营活动有一个统筹的安排并进行资金预算,对这部分活动所涉及的纳税项目资金进行严格的管控,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纳税费用。因此,预算管理可以行之有效地帮助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筹划方案,并通过更加具体和细致的手段去执行,有效帮助企业减少费用支出。

二、预算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企业在利用预算管理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从多个角度如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目标、国家的相关政策优惠补偿等进行全盘考虑,再结合目前企业自身的实际资金情况对企业将要进行的经营活动和项目做科学的安排,控制好纳税支出。

(一)预算管理在销售收入纳税中的应用

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是企业能够保持正常运作的基础,企业需要承担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产生流转税。在国家相关的税法规定中,对于企业生产的不同种类的产品,所产生的税种也不尽相同。国家的纳税政策对很多种类的产品都有与之相关的纳税优惠补偿,企业可以根据纳税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对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加大投入。同时,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随着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预算管理编制时,应该综合考虑相关的风险,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来对相关税务的改动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另外,在销售收入结算的规划上,应该结合纳税时间适当调整企业的收入结算方式,尽量避免使用企业资金进行纳税垫付,影响企业的正常资金流动,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二)预算管理在生产过程纳税中的应用

企业在生产时所消耗的能源需要依法缴纳能源税,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不同,税法规定的税率也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预算编制时,首先应该结合自身实际生产情况,对不同产品生产时所消耗的能源进行预估,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合理进行产品的生产规划,如果在实际生产中能源消耗超过规定范围,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审批。另外,企业还应该创新生产工艺,优化生产流程,在达到相同生产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能源的消耗,不仅节约了资源,还减少了税务支出。

(三)预算管理在成本费用纳税中的应用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也需要进行预算管理。在进行人工费用的预算编制上,要根据企业当地的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把税法对人工费附加费用所制定的最大限额作为工资发放给员工。另外,在企业经营、销售以及管理时所产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在税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其支出限额。在业务招待费方面,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不能进行税前全额扣除,应该归属于纳税调整的项目,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预算编制时,要严格控制其资金使用情况,并与会务费、员工差旅费等在税法中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分类入账,减少相关税务支出。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方面,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其税务扣除会被推迟,进而导致企业的纳税时间提前。因此企业在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预算编制时,首先应该按照企业收入的15%到30%进行规划,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进行严格控制,其次纳税筹划时应该尽量使当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三、当前企业使用预算管理进行纳税筹划时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管理缺乏约束力

目前企业在使用预算管理进行纳税筹划时,普遍缺乏约束力。预算管理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但是在对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方面的约束力不够,不能积极地参与和配合企业的预算管理纳税筹划工作,导致预算管理不能发挥很好的效果。

(二)预算编制未考虑纳税筹划

目前大多数企业在进行预算管理编制工作时,都没有将纳税筹划纳入到考虑范畴,仅仅单纯从财务会计角度出发,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部门的思想和认识不到位,预算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上也就谈不上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

(三)预算管理的管控效能未充分发挥

预算管理要想在企业的纳税筹划上真正发挥应有的效力,必须要充分发挥其管控效能。当前很多企业中的预算管理纳税筹划中存在预算目标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随意变动、缺乏预算目标执行时的公正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预算管理的管控效能。

(四)缺乏预算管理的监督机制

企业使用预算管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时,缺乏科学健全的预算管理监督机制。在进行预算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不能够做到及时地监督控制,容易发生预算编制目标执行不到位、预算目标随意更改等问题。同时,没有建立起事后追责机制,对预算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相关人员难以进行责任划分和处罚,不能使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树立起对预算管理的敬畏意识,影响预算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的效果。

四、优化预算管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的策略

(一)加强预算管理和企业纳税筹划的宣传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算管理对企业的控制作用,加强预算管理对企业工作人员的约束力度,企业必须要加强对预算管理的宣传力度。企业可以通过开展预算管理和纳税筹划相关方面的培训加强企业工作人员对预算管理和纳税筹划的认识,逐步建立起“重视预算、执行预算、敬畏预算”的企业文化,使员工充分认识到预算管理是在企业内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

(二)预算编制及执行应该兼顾纳税筹划的影响

通过上述对预算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可以认识到预算管理是能够有效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税务支出,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手段。因此,企业应该明确要求内部预算管理部门在进行预算编制及执行上兼顾纳税筹划,积极转变过去只注重财务会计的工作思路,保障企业的利益。

(三)加强预算管理在纳税筹划中的管控力度

加强预算管理在纳税筹划中的管控力度,首先需要加强企业管理者对预算的重视。只有当企业的领导层足够认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并支持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才能够有效推行预算管理的实施。其次,管理者应该以身作则,积极参与和配合企业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上行下效”才能够有效保障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要明确规定预算管理在纳税筹划工作中的地位以及制约章程,提高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增强员工对预算管理的敬畏意识。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4篇

一、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票据管理不严格,收缴人员行为不规范

财政票据管理不严格主要是由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及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对财政税收工作不够重视引起的,因此在税收票据管理中经常会出现票据杂乱无章、票据管理漏洞颇多、财务报告数据真实性不够等现象,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次税收票据收缴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也有待提高,一些工作人员对税收项目及内容的认识不明确,导致其对税收票据的使用和存放也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

(二)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不严密

由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起步较晚,税收工作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不严密。预算编制是财政税收工作的第一步,其不仅与财会部门、行政部门、管理部门有关,还需要各个职能不能上报年度或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各个部门之间协商探讨后决定各个部门的资金预算,但由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制度在这一方面还有所欠缺,导致税收部门因信息来源少、编制人员少、工作难度高等问题导致其财政预算编制出的结果不够准确,失去了原本的预算意义。

(三)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人员职业技能不达标

预算编制的结果是要通过预算编制人员来完成的,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人员职业技能不达标也是导致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不完善的原因之一。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人员大多年龄较高,对新型的信息技术掌握程度不高,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也经常采用“上年预算+本年调整”的传统方法,而不能实际地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规划进行考察,仅凭主观意见和经验来判断,在出现问题和差距时再进行调整,难免使得财政税收预算失去了其原本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四)财政税收预算执行效率低下

预算执行情况是考核事业单位年度或季度内资金使用规范情况的标准之一,但是在当前,大多事业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都没有完善的考核制度,造成了预算执行效率低下,资金挪用、使用随意、浪费、贪污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带来了负面效果。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没有设置没有设置预算执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因此职业在工作中没有积极性,对预算执行的合格性也没有约束力,从而导致了预算执行效率低下及?污浪费现象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财政税收管理内部控制环节薄弱

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内部控制环节薄弱也是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现实情况下,大多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是依靠外部监督和管理来提高其执行和管理效果的,但由于外部管理不能深入到事业单位的每个职能部门中详细去了解和监督各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因此收效甚微。而事业单位本身缺乏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内部监督的重视不够,没有设置专门的税收监督部门和制度,对于内部资金的使用和流动并不能很好地控制,因此导致了一些不当行为的出现。

(六)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在事业单位的整体机构中,应该加强对内部的严格管理,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和基本政策。由于多种原因对事业单位的内部的制度不能得到及时的改善,这样没有办法尽自己的职责去做事,这样就很难保证管理中的问题。整个经济发展中,财政税收是非常主要的经济来源方式,所以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机构进行重视起来。但实际上,税务局怠于监控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教育附加税等占比小的税种,致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监督。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为了谋取私利,某些事业单位串通会计事务所进行不合法的税务筹划,部分单位还不按照规定披露税收信息,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税收缴纳的规范性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义务,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也有履行缴纳应缴税费的义务。首先,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深人事业单位进行纳税宣传,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其次,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学习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高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及合法性;最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税收缴纳工作,足额缴纳相关税款,杜绝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完善预算编制制度

预算编制是财政税收的重要环节,在加强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范围等,更新编制方法和手段,并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度、激励机制等来对预算工作进行约束,并提高其工作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票据管理,增强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票据是税收缴纳的依据,也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因此,应该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增强其规范性,拒绝不合规、不合法的票据,使用正规票据,并对票据使用混乱现象进行梳理,保证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及完整性,从而增强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使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信息可以更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财务税收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工作的成效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应该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可以准确把握税收的分类和项目,系统的学习税收相关知识,并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从而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技巧,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五)健全监管体系,提高财政税收的透明化

健全的监管体系是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管理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更新监控手段,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和岗位,并加快财政税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高其税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另外,还要加强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完善监督考评反馈机制,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监管工作的力度和成效。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5篇

一、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加快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程。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从年1月1日起,将在预算管理外的所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将一般性质的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将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面编制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逐步建立和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和部门预算等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

(二)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凡纳入预算管理(含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下同)的非税收入,需全额缴入国库,列入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支出由国库管理机构按预算方案办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为:

1、政府性基金收入;

2、专项收入;

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规定,省物价、财政会同省相关部门下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罚没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6、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三)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成本

1、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成本项目。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包括与取得该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为保证完成征收工作所必须的相关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包括:上解上级支出、证照等工本费支出、药品成本支出、测绘耗材及其他直接成本支出和单位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人员工资支出、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支出、“五险一金”支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支出、车辆经费支出、委托手续费支出、应缴税款、征收业务费、办案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测算标准。上解上级支出、证照等工本费支出、药品成本支出、测绘耗材及其他直接成本支出以上级下达文件为依据,以核定的实际上解数和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测算。

人员经费及津贴补贴的测算,以县编办认可的人员编制为依据,比照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人员标准测算,临时工按实际发放情况测算;“五险一金”中“五险”以人社部门文件为依据,按标准测算,“一金”以县编办认可的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人员依据按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配套部分标准测算;财政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人员公用经费比照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人员标准测算;车辆经费以县纪委核定数为依据,比照当年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经费标准测算,但预算已作安排的车辆经费不再重复测算;委托手续费以单位提供的委托协议为依据,以实际支付额测算基数;应缴税款按单位应税收入和税务部门提供的计税标准测算;征收工作经费(罚没收入计提办案经费)按收入总量的10%—20%测算,主要用于保障征收一线必要的开支。

3、测定部门和单位年度非税收入任务。测定各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后,将当年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总额统一纳入单位当年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同时,作为当年非税收入征收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征收单位,纳入单位部门预算收入目标管理,实行收支挂钩。

(四)强化非税收入偿债准备金提取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本级非税收入提取10%的偿债准备金。具体项目包括:国有资本经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及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从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收入(非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中直接计提。以上非税收入在提取偿债准备金后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分成管理。提取的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偿还县本级到期的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五)加大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力度。非税收入在提取偿债准备金后,首先保证执收单位统一测算的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非税收入统筹力度,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确保全县重点项目支出,弥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具体统筹比例为:1、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任务内全部统筹安排,超过预算任务部分县财政统筹40%,60%拨征收单位;2、非部门预算单位财政统筹20%,80%拨征收单位,用于保证单位支出;3、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二、严格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体,应依法按程序负责做好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含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征收,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督促缴款人到县财政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包括受委托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上缴县财政,严禁隐匿、转移、截留或坐支非税收入,不准多征、乱摊派非税收入。

三、严格征管工作纪律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企业税务 内部控制 探讨

企业税务是指企业涉税事务,主要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税费进行计算、申报、缴纳并核算的事务;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核算的事务以及纳税筹划等税务风险管理事务。企业税务涉及到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由于不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或者利益的驱动,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会出现有意或无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是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和追究刑事责任,危及企业的生存;相反,如果建立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加强税务风险管控,则可以减少或避免税务风险,达到节税、避税及充分利用资金等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税务事项的分类与特点分析

企业的税务工作纷繁复杂,根据税务事项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一)企业税务的计算、申报与缴纳事项及特点

企业要正确及时进行税费的计算、申报与缴纳,就要熟悉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各种实体税法,税收实体法对各税种的特点、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计算依据、税率、纳税时间及税收优惠等税收构成要素进行了全面界定。从大类看,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具体税种;从税费管理方式看,有国税管辖的税费和地税管辖的税费。税收程序法主要是规定征收管理方式方法程序的法律,最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法》,对企业纳税事项的管理及违反税法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税费的计算、申报与缴纳事项体现的特点如下:

1.这些事项构成了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一般按照企业税务事项的多少分为大税种和小税种,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称为大税种,企业一般每月都要及时进行这些税种的计算、申报与缴纳。我国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只要存在着交易额,企业都要按照所属流转税的类别计算、申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企业没有开展营业活动,也存在流转税的计算、申报事项,即零报税。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经营成果的大小计缴所得税,有应税所得就必须缴纳,没有应税所得就无须缴纳的一种税。但从税费的日常操作来看,不管企业盈利与否,必须定期按一定方法计算、申报、预缴或清算缴纳。一般企业小税种业务不多,但一旦发生,同样需要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计算、申报、缴纳。

2.这些事项要符合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企业要按照国税和地税机关的要求及时正确进行计算、申报、缴纳,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国税和地税的信息化管理越来越普及,网上填报,网上申报、抄税,划款,不熟悉税务管理系统是不行的。同时正确计算当期税费和当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税费的具体计算办法,具有专业知识上的要求。除此之外,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税务文书、税务档案资料管理等,也需一定的税务知识。一般情况下,企业应配备办税员,办税员应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和登记。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企业税务事项。

3.这些事项与企业营业活动存在着一定预期关系。企业税费是否准确计算、申报和缴纳,与企业营业活动具有一定的预期关系,可以据此判断企业税费是否合理。譬如,流转税是按流转金额或流转数量来征收的,或与营业额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或与实物数量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或存在一种综合税负比率;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当年的盈利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虽然比较复杂,但对于企业判断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具有粗略的标准,其他税费同样与企业的营业活动关系密切。此外,企业的综合缴税率(全部税费与企业收入之比)也对企业税负及税负合理性具有判断作用。

(二)企业税务的核算事项及特点

企业发生的各项税费均应进行及时的核算,这既是会计上的要求,又是税法上的要求。会计与税务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税费的计算、申报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会计核算资料,其缴纳的票据又成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两者在操作上存在着相互衔接的问题,有时是先核算再计算、申报、缴纳,有时是先计算、申报缴纳,再据其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企业税费核算事项体现的特点如下:

1.税费核算是会计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各项税费的核算是会计工作的一部分,企业税费的发生,既要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又要对所发生的各种税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分类核算。目前,企业的税费核算比较复杂,有价外费、价内税,价外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增值税的发生不计入成本费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和其他各种税费属于价内税,要列入成本费用,有的税费发生时就计入资产的成本之中,如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有的发生后计入管理费用,如印花税、房产税、契税等,有的发生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营业税、消费税。对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事项还要具体对待,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冲减应付职工薪酬等。所得税的核算更复杂一些,首先要选用方法,是用应付税款法还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用到的科目有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违反税法的罚款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由此可见,企业税费的核算工作政策性强、纷繁复杂,不熟悉会计上的规定,很难做到不出问题。出了问题就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处罚,形成税务风险。

2.税费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依赖于税收法律法规。以流转税的核算为例,首先,企业的流转税税种的确定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每一种流转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而且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其次,纳税人的身份由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确定,身份不同,采用的核算方法就不同。再次,企业流转税的计税基础和税率也是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确定,是按含税销售额还是按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有没有扣除项目和优惠政策、有没有起征点或免征额是由税收法律法规确定。

至于其他税费的核算,如所得税、行为税、财产税、资源税的核算,所有企业都会根据其业绩大小、经营行为、应税财产等分别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和计算,并在会计上进行准确核算。

因此,税费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税收法律法规依赖性大,不熟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风险会随之而来。

(三)企业税务的筹划事项及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节税。企业税务风险不仅体现在正确核算和及时足额缴纳方面,更多地体现在纳税意识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方面。纳税筹划事项体现了如下特点:

1.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可见,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应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唯一标准,不以“少纳税、不纳税”为前提,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划节税。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纳税责任的,属于偷税行为,显然要加以反对和制止。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策。

2.纳税筹划的实质是节税。节税是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可以选择税负最小化的方案。简约的说,节税是纳税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政策,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约税收支出的生产经营方案。它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对纳税方式、规模作出了安排,一旦作出决策,就严格遵守税法,照章纳税。纳税筹划不同于纳税义务发生后才想办法规避纳税义务的偷税、逃税行为。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漏税或欠缴税款,则不能被认为是纳税筹划。

3.纳税筹划要着眼于企业整体收益。纳税筹划不仅仅着眼于税法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如果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企业要选择自身价值最大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而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一般地说,在税负最轻时,企业税后利润最大,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企业要从全局角度、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方案,而不是把注意力仅局限于税收负担的大小上,否则会误导经济行为。同时,纳税筹划成本是筹划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显性成本和机会成本,在纳税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忽视机会成本,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4.纳税筹划须具备一定条件。进行纳税筹划,一是必须熟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在总体上确保自己经营活动的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包括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是熟悉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自身特点;四是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如果企业的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进行纳税筹划的费用可能大于筹划的收益;如果是一个集团公司,下辖若干企业,经营着多种商品,从事几个行业的生产,每年上缴税种数量多、税款数额大,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考虑实施纳税筹划。

5.纳税筹划具有专业化发展趋势。在社会化大生产、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国际经贸业务日益频繁、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各国税制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因而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税务咨询便应运而生。现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这充分说明了纳税筹划向专业化发展的特点。

二、构建企业税务内部控制的探讨

(一)企业税务内部控制方式的探讨

企业税务内部控制方式可以根据企业税务事项的特点,与企业税务事项相结合,分别采取一般控制和例外控制方式。一般控制也可称为日常控制,针对经营活动中多次反复发生的业务而建立。对于一般企业,流转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这一特点,对于有些企业,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符合这一特点,应相应制定日常控制办法;例外控制是针对企业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或应税事项而设的控制办法,如财产税、行为税等可以采取例外控制的办法,只要作一些原则性控制要求(譬如专人负责)即可。

(二)企业税务内部控制目标的探讨

建立税务内部控制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保证,是促使企业建立依法纳税、合理避税机制的重要手段,更是避免企业通过税收进行违法乱纪的一道屏障。因此,提出如下目标进行探讨:(1)保证各项涉税活动的合法性。各项涉税活动符合国家税法要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和核算。(2)保证企业税收开支的合理性。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的途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法途径节税和合理避税。(3)保证企业税收信息真实完整。企业的税收信息资料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资料,企业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为国家进行税务政策调整提供可靠依据。(4)保证税务支出核算的真实、正确、及时、完整。

(三)企业税务关键内部控制制度的探讨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制度。适用日常控制办法的内部控制事项,企业应当建立税务内部控制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涉税事项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于有条件的中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税务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其人员构成可以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重要合同责任人、供销科室负责人、投资项目负责人组成,保证企业重大事项的处理必须有税务风险管理机构人员的参与,把好税务风险关。

适用例外控制办法的内部控制事项,应明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指定专人牵头负责,如由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对其税务情况进行单独预算、运作和分析,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发生税务纠纷,也适用例外控制办法。

2.重要涉税事项的税收支出预测、决策与预算控制制度。(1)预测。企业应建立流转税预测制度、所得税预测制度,确保日常涉税事务的发生与企业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除此之外,还应建立重大合同的税收预测机制、重大事项的专项预测机制,如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预测制度等。(2)决策。企业对税收支出预测方案进行决策,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合理避税的方案,确保在同等利益下,税收支出成本最小。(3)预算。企业的税收支出应列入全面预算和专项预算。

3.税收支出的执行控制制度。(1)企业应当根据税收支出预算,落实税收支出责任,保证预算的有效实施。(2)建立税收支出审批制度,根据业务发生进展,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税收支出申请进行审批。(3)企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开支项目、标准和支付程序,从严控制税收支出。

4.税收支出核算控制制度。企业税收支出核算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税收支出进行正确分类和核算,提供完整的企业税务支出信息资料。

5.企业税收支出分析与考核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企业应当建立税收支出分析和考核制度。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分析方法开展税收支出分析,检查税收支出预算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和方法。

(四)关于税收风险控制要点和方法的探讨

1.税收支出预测、决策、预算的控制要点。税收支出控制预测、决策、预算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企业应当在税收支出的正确预测、决策的基础上,编制税收支出的预算,并保证编制应当充分适当,税收支出事项的决策过程应当明确规范。(1)税收支出的预测是可以建立在企业成本费用预测之中,在企业成本费用预测中单列一项,也可以根据相关资料独立编制预测。(2)对税收支出费用预测方案进行决策,确保选取最优方案。(3)预算控制。该控制方法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税收支出预算方案按其涉及企业运营广度分为全面预算和专项预算。全面预算可以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预算之中,单列即可。专项预算根据事项的性质组织落实,可以在一些其他预算中单列,如在材料费用预算中另外单列进项税预算,在销售费用预算中单列销项税的预算,也可以单独进行,如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单独列预算。预算编制程序、审批权限等按照预算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收支出核算的控制要点。企业在进行税收支出核算时,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的控制点:(1)对税收支出要进行分类核算,确保分类正确,及时入账、核算正确。在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相关支出的核算规定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按照规定进行税务支出的账务处理即可。(2)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凡是涉及税收支出的事项,均需税务事项负责人或税务风险管理负责人签字并备查登记。(3)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对超预算情况要及时形成报告向负责人报告,并进行检查分析。

3.税收支出的执行、分析与考核的控制要点。(1)税收支出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一旦企业发生税收支出事项,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计缴,因此,执行中,能够合理避税的就开展合理避税,不能合理避税的,及时开展业务、审核原始凭证,计缴税费,及时核算。(2)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运用一系列指标进行税务风险分析,及时掌握税务支出升降的原因,特别关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的事项。(3)建立税务风险的考核制度,对税务风险的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和奖惩,对重大税务风险事项可以实行一票否决。最后要将考核的结果以责任报告的形式反映出来。

参考文献:

1.查方能.纳税筹划(第三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7篇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8篇

一、非税收入现状及特点

(一)发展快速,收入规模放量增长。常德市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狠抓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取得了突出成效,非税收入总量连创新高。2008年实现各项非税收入26.15亿元,预内非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超过30%,且呈逐年增长之势。

(二)管理加强,收入结构不断优化。随着管理的不断增强,非税收入结构不断升级,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三者占预内非税收总量的60%,而罚没收入占比逐渐回落。

(三)模式特定,收入缴纳流程清晰。从调查和现实操作情况看,现阶段,常德市基本清理和取消了各执收单位在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非税部门在银行开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其收入缴纳基本流程为:单位开票―到银行缴款―转入汇缴结算户―上传信息至省信息中心―反馈信息至常德财政局―接受信息记账―财政部门定期开出《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通过“汇缴结算户”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收入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处理,建立起了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载体,以银行为桥梁,以财政综合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平台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

(四)量小面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呈萎缩状态。常德市9个区(县市),目前仅2个区(县)直接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入库业务,业务量很小,且仅仅涉及罚没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两个种类。

二、现行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出多门,管理效率低下。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执收,财政部门只起监督作用,而现行地方收费主体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公安司法、城建环保等多个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各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且一个部门同时有许多收费权。如财政部门有“非税收入管理局、农税局、罚没科、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等等。这种相互交织、多头管理、多头控制的格局虽然全面,但难免疏漏。一是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收费主体和管理部门相互牵制,相互扯皮,内耗较多,导致重复收费和管理空档;二是监管力度不够。虽然政府对预算外非税收入实施集中收支管理并统筹安排资金,但大量资金依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对单位经费开支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不能很好发挥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

(二)征管分散,政府调控能力削弱。一是资金管理难到位。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受“重预算内轻预算外”的传统习惯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管理盘子,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多数采取“先非税后预算的办法,但有关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打足,致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地方政府本身行为欠妥当。地方政府为完成当年财政收支任务,存在将预算内、外财政专户相互划转现象。特别是实行部门预算后,由于不能全面准确掌握各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缴纳情况,再加上财政个别非税项目收入部分或全部返还执收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财政管理职能和政府调控能力。

(三)利益驱动,商业银行行欠规范。常德市非税收入主要采取银行代收代缴方式运作。非税收入作为银行稳定而数额巨大的资金来源,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吸收存款的麻烦、降低了揽储成本。因此,银行在考核压力下,为完成月度(季度)存款任务,或与财政部门协商、或采取变相手段,有意无意拖延缴纳时间,致使非税收入不能及时入库。此外,个别主办银行经营网点的员工业务素质不高,对非税收入概念模糊、业务操作程序不清,存在不及时办理业务或拒收票据的现象。

(四)功能缺陷,收入征缴模式需完善。通过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缴非税收入,实行以网络信息化征管为依托,构建“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综合预算”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模式,虽然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初期,对于系统记录、全面归集、准确结算非税收入、弥补国库集中支付缺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仅仅是建设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一种过渡形式。在近几年的操作运行中,此种模式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机构重设、职能重叠;二是账户和科目设置重复分散;三是操作流程繁琐;四是与执收单位对帐的及时性难保证;五是银行业务量聚增。由于非税收入具有额小量大、分散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银行临柜人员工作量和考核的双重压力加重。受以上问题的制约,“非税收入汇缴结算

户”征缴模式亟待完善和发展,需要新的模式取而代之。

三、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缴纳业务的可行性

(一)财税库改革目标赋予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征缴业务新使命。按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最终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收入直达国库,实现单一账户管理,消除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差别。近日,财政部宣布: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执收单位实行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铺开为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征缴奠定了基础。一是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自2005年来,常德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得到深入发展。截至2008年末,常德市参与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达到890家,市直预算单位100%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二是积极开展人民银行直接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改革试点。2006年下半年,津市、汉寿两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开展了人民银行直接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改革。到2008年,两地办理直接支付业务464笔3856万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了完整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收支均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国库集中管理代替资金分散存放为,各项财政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大额支出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实现直接支付,改变了以前收入层层汇集、支出层层转拨的局面,强化了预算执行中的财政监管职能。真正地实现了收支两条线,收入、支付“两个直达”。统筹了预算内、外财力,逐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在收支过程中的合理配比,促进了预算编制的统一,规范了预算收支执行,强化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法理财的观念。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网络和非税收入网络的不断完善,为国库直接办理各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不断完善的国库服务体系为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业务提供技术保障。近几年,国库系统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库服务创新亮点频现。财库行横向联网系统(TIPS)联网面得到快速扩大,基本实现国地两税缴税无纸化;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信息量大、功能较为齐全;已经研发并投入试点的(TCBS)系统,整合了各国库业务系统功能,操作更简单、流程更清晰、领域更宽泛、收支处理更及时。快速、便捷的国库服务体系和网络为国库直接办理各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提供了充足技术支持。

(四)高素质的国库队伍为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业务提供有力保证。通过不断加强国库队伍建设、素质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国库文化建设,形成了以夯实基础树形象、展现形象促发展的良性局面。干部素质不断提高,敬业精神不断增强,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造就了一支“团结、奉献、超越”的国库干部队伍。目前,国库队伍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顽强、服务优良,完全能够适应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缴纳业务的需要。

四、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增强政府对地方财力的硬约束。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行政法规 ,明确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程序及管理办法 ,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全面清理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户,增强非税收入使用上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预算在非税收入资金调控与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将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转为纳入预算内管理。

(二)简化操作流程,规范收入收缴程序。直接将应缴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零散的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后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具体操作模式可为: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票,缴款人持票据到开户银行缴费,资金通过开户银行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切实转变观念,破除陈旧模式。提高认识,准确理解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含义。无论是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还是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无论是财政直接征收还是委托其他部门征收,均是政府财政资金。因此,必须打破非税收入是“单位资金”的陈旧观念和“谁执收、谁所有、谁支配”的旧模式,使非税收入直达国库,收入分配直达单位,实现所有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9篇

国外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做法

美国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

1.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历史

1968年,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该税式支出预算包括了用于促进特定社会政策目标的税收鼓励的详细项目和每项收入损失的估算数;1974年国会预算法案要求在预算中包括一个税式支出表。该法案将税式支出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允许一些特殊收入可以不在总收入中列支、可以免税、或可以相应扣减总收入,或有些条款提供一些特殊的税收抵免、优惠税率、延期纳税,从而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提出税式支出是未在法律中明确说明的一些正常税款的例外;在1983财政年度预算中,行政当局缩小了基准范围,通过引入参考基准来确定税式支出,同时也提出了税式支出的“等量支出”的概念;在1989财政年度预算中,第一次提出了在统一的转移税(财产和赠与)下的税式支出估算,此估算在2003财政年度预算中被去除掉;在1996财政年度预算中,第一次提出了对涉及延期纳税的税式支出进行现值估算。

2.税式支出及基准的确定

美国财政部对税式支出预算同时采用两个基准,即规范基准(Normal Baseline)和参考基准(Reference Law Baseline),并根据两种基准进行估算。而税收联邦委员会只采用规范基准。

规范基准是以综合所得税的实际变化来描述的,把收入定义为特定时间内消费额和净财富变化的总和。规范税法基准包括个人免税,标准扣除,获取所得引起的支出扣除。规范税收并不限制在某一税率的具体结构上,也不为纳税单位的特定定义所限。

参考基准更接近于当前法律,以现存法律的普遍性条款来描叙,参考基准税式支出只限于税法中起特定功能的特殊例外。这些功能与特定的预算种类一致,例如国防,农业,卫生保健等。鉴别一项税式支出一般使用两个标准。第一,无特殊条款情况下,税法有必要提供一般法规去使纳税人确定他的所得税是否是到期应付的,这些一般法规被称之为参考税法。第二,特殊条款用于非常窄的交易或交易者一类,并以此来分析划拨资金的预算直接支出方面的特别条款是否客观。

3.税式支出的估算

财政部对税式支出的估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收入损失法(Revenue Foregone)和支出等量法(Outlay Equivalent),以及现值法(Present Vlaue)(对于递延税款)。估算包括7年的期间,即上一年度、当前年度和随后的5个年度;联邦委员会只采用收入放弃法,估算期间包括5个年度,当前的年度和随后的4年。

计算税式支出数时使用了不同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有些是根据个人、公司和遗产税微观模型,并使用了大量的纳税申报表。另外一些是根据国民帐户和私人工业方面的数据。

4.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

税式支出报告编制具有法定义务,财政部和税收联合委员会都需准备税式支出报告;税式支出报告作为政府预算的一部分,在近几年中,税式支出被国会作为预算周期的一部分进行了审查;税式支出估算数每年公布一次;税式支出报告目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不动产税和礼品税及社会保险缴款;由于地方税不在联邦预算的范围之内,税式支出报告不包括地方税;税式支出项目按照预算职能进行分类。

5.税式支出报告的使用

在政治辩论中经常使用税式支出数,主要用作策划税制改革或作为减少赤字方案的资料。

加拿大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

1.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历史

1979年12月,加拿大政府第一份税式支出报告发表,并提供了1976年和1979年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商品税的联邦税式支出的估计数;20世纪80年代期间,联邦政府又相继出版了几次税式支出报告,分别是1976年~1980年度报告和1979年~1983年度报告;1985年的报告中对特定的税收政策估价方法进行了重大的调整;1987年财政部成立了税收度量评估处;1991年在财政部内部重组税收评估部门(税收度量评估处解散);1992年12月,了第一份税制改革后报告《加拿大政府个人所得税税式支出》,提供了1988年和1989年税式支出的估算数;1993年,加拿大政府出版了个人及公司所得税支出报告,1994年报告首次包括商品和劳务税的税式支出的估算数;除1996年外,以后每年政府都出版了税式支出报告。并且从1997年开始,每份报告中不仅包括历史性评估,也有对未来税式支出的预测。

2.税式支出和基准的确定

加拿大对于税式支出的确定采用了广义的方法,只有税收体系中最基本的结构性要素才被认为是基准的一部分。按照这种方式定义基准税制体系,许多税收条款都被看作是税式支出;建立了个人与公司所得税基准和货物劳务税基准。个人与公司所得税税制的基准包括现存的税率与收入级次、纳税主体、纳税期间、应对通货膨胀对收入估算影响的方法以及减少或免除双重课税的措施;货物劳务税(增值税)的基准税制特征是:具有基础广泛多层次的结构特征、目的地原则、税率是7%、课税的期间是以公历年为基础的、认可应用于政府部门的宪法条款;为了能更多地提供信息,还确认了几项通常不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条款,称为“备忘项目”,并只作为额外的信息出现在税式支出报告中。3类备忘项目是:被认为是基准税制一部分的措施、对某些是否应该被看作是税式支出有争议的措施、现有数据无法从基本税制中分离出来的税式支出措施。

3.税式支出的估算

税式支出的估算方法为现金流转制上的收入放弃法,对于递延税款使用现值法。估算中主要使用个人所得税模型、公司所得税模型和销售税模型。

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模型通过使用纳税申报表的统计抽样来模拟个人或公司所得税制发生的变化,数据由加拿大海关与收入署(CCRA)收集。对于不能单独用这些模型进行估算税式支出成本的公司,采用其它管理数据及加拿大统计局的统计数据。销售税模型的基础是加拿大统计局的投入产出表和国民收支帐户。在不能使用该模型估算的情况下,采用包括加拿大海关与收入署的管理数据在内的其它补充数据。

4.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

财政部没有法定义务去提交税式支出报告,但每年还是计划三种税收年度税式支出帐户;税式支出报告没有与预算相联接,但用于预算前咨询;税式支出报告目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个人所得税税式支出按照功能进行分类,诸如就业,保健,一般业务和投资,收入维持和退休。公司所得税税式支出数是按总工业来提供并且也按重要工业部门(采矿,制造等)进行细分。货物与劳务税税式支出分为四种:零税率货物和劳务,免税的货物和劳务,退税和税收抵免;为了尽可能多的提供信息,对“备忘条款”,即通常不认为是税收支出的(如获取收入引起的支出)一些税收措施也提供了估算数字;报告中还包括一些得不到估算数的条款。

5.税式支出报告的使用

每年公布综合的税式支出报告可成为与预算前进行咨询相联系的所需资料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给国会、政府官员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分析税制的信息资料。

荷兰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

1.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历史

1977年,荷兰财政部成立了税式支出工作组;1984年出版首份 OECD税式支出报告;1987年税式支出工作组提出了一份《关于荷兰工资和所得税的税式支出报告》;1994颁布“为税制改革做好准备”政府文件,其中包含有关1987年报告的最新资料;1996出版第二份OECD税式支出报告;1998年在1999年度预算备忘录中出版第一版税式支出报告;1999荷兰审计署出版税式支出的审计报告;2002年在2003年度预算备忘录中出版第五版税式支出报告(自1999年起,在每年的年度预算备忘录中都包含当年的税式支出报告)。

2.税式支出和基准的确定

荷兰目前对税式支出的理解是:“税式支出是政府以税收减免或延迟纳税等形式实现的一种支出,即一种财政补贴,表现为税法与基准税制的不一致”。此定义包括三个要素:税收收入的减少;分级因素(根据这一因素,当某一条款不体现税收调节作用时,某些不同于基准税制的细微区别是可以接受的,即条款的某一部分可能与基准税制相一致,另一部分可能不一致。);与基本课征制度的偏离。

设立了工资和所得税基准,内容包括:一是一般税率结构。2001年税改以后,收入被分成三类。结果总的税率结构是: A类的累进税率(从工作与房产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B类的25%税率(从有限公司中获得的实质性应纳税所得);C类的30%税率(从储蓄和投资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二是可弥补亏损;三是A类中房产所有者的应计收入的固定(优惠)税率(0.8%)和C类中储蓄、投资的固定(优惠)税率(4%);四是一般税收抵免;五是根据量能原则的税收减免和税收抵免。一般而言,这些规定都与具体纳税人相关,比如单亲家庭、小孩抚养、残疾、生病等;六是为提高税收效率而制定的税收优惠。如最低收入就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和税收机构间的争端。

3.税式支出的估算

税式支出的估算方法为权责发生制上的收入放弃法;通过税收模型、税收收入的特殊样本及其它方面的统计资料,在微观模拟技术的帮助下进行估算;估算数只对独立的每一类有效,不能进行加总;估算包括7年期间,前一年、当年和后五年。

4.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

税式支出报告编制没有立法要求,主要由财政部制定;从1999预算年度开始,税式支出报告作为预算备忘录的附件颁布。税式支出报告主要包括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2003年预算备忘录中的税式支出报告包含了间接税(例如增值税)、房产税和赠与税的税式支出内容;税式支出包含所有政府级别;税式支出项目按税种进行分类。

5.税式支出报告的使用

采用税式支出报告的目的是建立税式支出预算,使预算内容预先被监控并且为防止过度使用可能作一些必要的调整。

波兰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

1.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发展历史

波兰对税式支出进行管理的时间不长,同时对税式支出的管理也很弱。1993年,波兰财政部才开始对税式支出进行估算,但只是公布部分税式支出数据,不编制税式支出报告。

2.税式支出和基准的确定

波兰财政部没有确定基准税制,只是选择了200个个人所得税中最大的18项税式支出进行估算成本。

3.税式支出的估算

对税式支出的估算方法为权责发生制上的收入放弃法,数据来源是税收返还的信息。

4.税式支出报告的编制

税式支出报告编制没有立法要求,同时财政部也没有编制税式支出报告,每年只公布18项个人所得税税式支出项目的数据。

5.税式支出报告的使用

波兰财政部对个人所得税有关项目统计的目的是评估税收损失。

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方式及其经验

根据对上述四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实践的介绍,在四个国家中,美国是实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历史最长的国家,也是预算管理做的比较好的国家之一。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税式支出的界定、统计方法比较完善、成熟,税式支出数据比较详尽、规范;加拿大尽管实行预算管理的历史较美国为短,但发展很快,也是属于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荷兰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对此重视程度没有上述两个国家那样高,对税式支出的统计、分析和评估方法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但已形成了预算管理的基本框架;波兰则是处于刚刚对税式支出进行管理的阶段,属临时专项分析,无固定的统计方法和评估方法,政府的管理和控制较弱,其管理还称不上是真正的预算管理。

归纳起来,国外对于税式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三种方式,分别是:

一是全面的预算管理。这些国家对各种税收支出项目严格规定统一的税收支出帐户,按年度定期编报,连同主要的税收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建立了规范的税收支出预算。有些国家,税收支出预算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特别分析部分。

二是重点项目的预算控制。这种方式介于前二者之间,即国家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支出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赋予初步的预算管理程序,未建立起系统、严格的税收支出帐户,也未形成完备或正规的税收支出预算控制过程。这些国家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对税收支出进行确切的鉴别、估算及分类方面的困难。

三是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即政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利用税收支出来考察和分析某一特殊问题,并决定用税收支出代替直接支出的有关的地区、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补助时,对因此而放弃的税收收入仿效预算方法进行估价和控制。这种做法,实际只是预算控制方法在税收优惠管理上的临时应用,并未真正形成统一、定期和系统的制度化的税收支出预算管理程序。

从上面四个国家预算管理的做法来看,属于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方式的国家是波兰,属于重点项目的预算控制方式的国家是荷兰,属于全面的预算管理方式的国家是美国和加拿大。

在三种方式中,全面的预算管理方式最为完善,对税式支出的控制最严,重点项目的预算控制方式次之,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和控制管理效果最差,还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的预算管理。但这三种管理方式实施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如全面的预算管理方式要求该国家税式支出实践历史比较长,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对税式支出的界定、统计方法比较完善;政府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10篇

效益性风险是指驻外机构的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或是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的风险。本文所述的资金管理的效益性风险,主要是指驻外机构在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上,如何发挥剩余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因汇率剧烈波动导致的外汇损失,同时也要防止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汇兑损益导致税务上的不利影响。资金管理风险的四项内容各不相同,却又互相关联:合规性风险防范不当就会导致制度执行不力,产生管理上的漏洞,就会引发资金的安全性风险。而一旦发生资金安全性风险,就有可能会影响到驻外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即有可能发生资金的保障性风险。只有以上三种风险都得到有效控制,驻外机构才会进行资金效益的考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效益性风险。

二、税务风险

驻外机构因为没有严格履行税法或没有准确理解税法而产生税法执行上的偏差,就有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这便是驻外机构面临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可以分为少缴风险和多缴风险。少缴风险是指驻外机构因未严格履行税法规定导致的应缴未缴或者应缴少缴,从而面临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多缴风险则是因为驻外机构因对税法理解上的偏差,对可以依法享受的优惠没有实际享受,导致多缴纳税款的风险。驻外机构因各驻在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税法的具体规定及税务风险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以下笔者将结合日本税法的有关内容,对税务风险进行阐述。

1.日本税法简介

根据日本税法的规定,驻外机构在日本需缴纳的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对一系列针对所得额征税税种的统称,具体由法人税、事业税和住民税构成。法人税和事业税是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规模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税率予以累加计算。住民税又分为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分别以法人税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企业所得税在每年8月按照上年决算税额的1/2预缴一次,于次年3月前进行清算汇缴。消费税是一种流转税,相当于我国的增值税,年末通过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确定应纳税额。消费税在每年5月、8月、11月分三次、分别按照上年决算税额的1/4预缴,于次年3月前进行清算汇缴。

2.少缴风险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少缴风险主要体现在少确认收入和多确认支出上。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或者少确认,以及应在本年度确认的收入转至下年度确认,或者将不应由驻外机构负担的支出确认为成本费用,都会因为减少所得额而产生少缴风险。对于消费税而言,少缴风险则来源于少确认销项税额和多确认进项税额。以上所述的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或少确认,会导致销项税额的减少。进项税额的确认有着严格的规定,诸如免税商品、罚没性支出、政府机关收费、日本以外地区的支出都不可以计算进项税额,而一旦确认,即会产生少缴风险。3.多缴风险日本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交际费”项目有明确的规定,以中小企业为例,其“交际费”年累计支出在600万日元以内的部分,可按照90%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600万日元的部分全额不计入税前扣除。因此,对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驻外机构而言,在确认“交际费”项目时应防止不加区分地过多确认,使驻外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产生不利影响,承担不必要的所得税负担。消费税方面,日本税法规定来源于日本以外地区的收入不需缴纳消费税,即不产生销项税额。以笔者所在的中国船级社为例,其取得的日本以外地区船舶的检验、审核收入无需确认销项税额。因而,驻外机构在确认消费税的销项税额时也需要严格区分,防止产生多缴风险。

三、风险防范

风险只是一种在某种特定环境中可能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在当前各种规章制度较为健全的条件下,导致风险从不确定性转变为一种确定性的损失,内部控制措施执行不力是主要原因。虽然对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本身也是一种财务管理风险,但是另一方面,内部控制也是风险防范的最主要措施,因此,笔者更愿意从积极的角度阐述内部控制对于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

1.坚持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国内上级单位对驻外机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应当坚持预算的全面性,确保各项财务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坚持预算的精细化,确保各收支项目均在预算中得到准确、清晰反映;坚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须履行审批手续;坚持预算的控制性,应当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坚持预算的激励性,将预算的完成情况与考核激励机制相结合,并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2.提升信息化管理手段

与国内机构相比,驻外机构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之一就是空间距离阻碍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因此,应着力提升驻外机构的财务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联网式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平台,并逐步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和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有机结合,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处理效率,并最终提高国内上级单位对驻外机构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能力。

3.强化资金业务控制

驻外机构应当明确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职责,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坚持资金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管理层级的审批权限。具备条件的驻外机构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困难的驻外机构,应当分别开设收入和支出专用账户。坚持现金盘点和银行账户对账制度,强化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

4.坚持财务人员的委派制和轮岗制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11篇

(财务部份)

2017年财务部在集团计划财务部和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集团年度工作会议要求,以”服务、指导、监督“为行动指南,强化财务管理,严肃地执行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合理化建议,在房地产行业被国家诸多政策的管控下,为实现公司有质量的发展,为圆满地完成集团下达的各项经营任务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回顾一年来财务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圆满地完成2017年经营目标

(一)财务指标

2017年**财务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率,销售费用,具体完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考核项目

年度经营目标

目标值

预计完成数

完成率

营业收入(万元)

91,862

77823

84.72%

利润总额(万元)

26,308

27383

104.09%

销售费用(万元)

1,562

1429

91%

营业收入净利润率

21.48%

26%

120%

1、营业收入

我司2017年可售项目包括:**城,**1-4层商铺,**花园住宅及商业。由于**花园入住率低、周边商业氛围低迷,可售的商业市场售价目前较低,目前按集团要求营销策略改为以租待售,因此公司营业收入预计未能完成年度目标,1-10月实现营业收入68578.34万元,预计全年77823万元,完成计划的84.72%。

2、利润总额

截至2017年1-10月公司完成年度利润总额25218.52万元,完成年度利润指标的95.86%,预计全年完成利润总额27383万元,完成年度利润指标的104%,利润来源是**城商铺及**1-4层商铺销售实现的利润,超额完成的利润主要是因为**商铺实现利润18359万元,由于**项目为早期开发项目,成本较低,销售增值率高,为我司提供了较高的毛利。

3、营销费用

1-10月营销费用总支出额为1049.88万元,预计全年支出1429万元,完成计划的91%。根据年度营销工作的安排,属于合理范围内,通过日常的预算管控,本年度确保营销费用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

4、营业收入净利率

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率预计为26%,高于年度目标4.52%,主要是是因为**1-4层商铺销售的毛利较高。

(二)销售收入及回款

2017年销售收入考核指标包括新增认购金额,认购转签约金额,本年认购转回款金额,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认购金额全部转签约金额及回款金额,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考核项目

年度经营目标

目标值

完成数

完成%

认购金额(万元)

41,279

37,595

91%

签约金额(万元)

40,343

34,595

86%

回款金额(万元)

39,407

34,595

88%

1-10月认购金额25017万元,全年预计37595,完成计划91%;签约金额20046,全年预计34595万元,完成计划86%;回款金额17575,全年预计34595万元,完成计划88%。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原因主要是**花园商铺未按计划销售,而是根据集团要求执行以租待售的销售政策,扣除该因素影响公司基本是全面完成2017年度指标。

二、完成的主要财务工作

2017年,财务部在做好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包括会计核算、报表填报、纳税申报、资金收付等日常工作的同时,主要完成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预算管理方面

在预算管理方面主要是一是完成了2017年预算指标的分解,落实到部门和项目部;二是加强日常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及时上报公司及集团;三是完成了2018-2020年滚动计划及2018年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1、落实全面预算各项工作。一是认真分解2017年度预算指标,落实到各个部门和项目部,确保2017年度任务得到贯彻执行;二是完成2018年度各项预算工作,明确2018-2020年三年滚动计划和2018年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计划和预算编制基础表格,将编制指标详细分解到各个部门和项目部,并倒排各单位完成时间,全面落实了预算的各项工作。

2、加强日常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预算是公司实际工作的行动指南,因此我部门非常重视预算的执行情况,一是坚持努力做好预算执行分析,查找出现预算偏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集团和公司领导,确保全年预算指标的顺利完成;二是做好绩效完成情况的跟踪,并按月上报集团绩效月报。

3、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清理不合理费用支出,主要是电话费、宽带费及有线电视费等。

今年6月份财务部发现公司支付的各类通信费中存在部分长期发生基本费用和不属于公司在职员工的通信费等情况,和办公室沟通商榷,决定认真清理公司目前列支的电话费、宽带费及有线电视费等,一共清理公司通讯费249号码,包括在职员工使用75项、停机或过户60项、公司固定电话114项,通过与电信部门核对,建议取消或停止70项收费。清理完成,通过完善通讯号码开立管理制度,规范通讯费的开支。

(二)税务管理方面

1、配合税务所事务所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工作,并按照税局要求完成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积极实施天骄项目税务管理工作,主要是完成税务管理方案策划,风险可控、节税效果良好,得到集团的认可和重视。借助税务所的专业技能,完成了补偿权益转让协议的签订、老工业区厂房的价值评估,实现了土地和建筑物的统一,确保了公司权益的最大化,目前已经支付补偿权益款。

3、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办理各个项目的土地增税的清算工作。一是认真办理**1-4层商铺土增税清算,通过积极与税局沟通,明确清算的方式,与税务中介合理筹划土增清算方案,既合理纳税,又保证地产项目的效益,目前已经完成了1.25亿土增税的缴纳;二是启动了**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配合税务中介完成土地增值税现场资料核查工作,目前已经取得鉴证报告初稿,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确定后,取得正式报告。

4、完地税重点税源企业2013-2015年纳税情况自查。主动出具自查报告,通过积极的和税务局沟通,并补缴了少量税款,同时又未列入立案稽查范围。

5、完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清算等。

6、积极跟踪和认真回复税务系统发出的各类税务风险推送,确保得到税局的认可和支持。

(三)资金管理方面

1、完成地产行业融资方案的研究,通过与行业标杆以及行业整体融资情况对比和分析,探讨了房地产行业各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并对各种融资方式的优点和缺点以及所需条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为公司融资渠道的提供了多种方案。

2、配合集团完成公司各项目的筹资工作,主要是银行筹资的资料提供和迎接银行放贷的各种考察。

3、资金管理日趋完善,切实管好、用好资金,确保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主要是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认真审核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积极参与经营决策

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财务部积极参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2017年财务部参与完成4块地块的资金成本、地价测算、税金、项目经济效益等指标测算,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主要是按照决算要求,认真清理当期收入、成本费用,确保按规定全部入账;认真清理债权债务,防止公司债权出现坏账;认真清理资产,确保账实相符等各项工作,保证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完成了国资委决算报表填报。

(六)配合完成各类审计工作

1、根据集团整体安排,财务部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2、按照集团要求,认真提供市审计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要求的各类资料。

3、按照集团要求,认真提供市国资委退休人员福利发放专项审计要求的各类资料。

(七)其他

除以的重点工作外,按照集团要求完成了 2017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编制与上报;完成2017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自查工作和上报工作等。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财务管理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主要是要不断开阔财务管理视野,更新管理理念,创新财务管理方式。重点是提高融资筹资及投资决策方面的专业能力,更好服务于公司新时代的发展。

(二)深入公司各项业务工作不够,未能及时全面掌握业务动态,提供更好的财务服务工作。

四、2018年度财务工作计划

(一)加强税务管理工作

1、企业税负高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良性发展的能力,国家实行“营改增”、增加低税率档次、调低部分税率等一系列税改措施,降低企业税负,确保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因此2018年财务部应更加重视合理纳税,努力降低公司税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主要是加强项目税务管理,做好项目税务筹划。主要是土增税的抵扣项、所得税的抵扣项和增值税进项税票的取得率方面,努力提高抵扣,降低公司税负。

2、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018年需要进行土增税清缴的项目包括**城项目和**花园一期项目。为了降低**城土增税整体的税赋率,目前与税务部门初步确定纳税时间延至2018年6月以前。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是规范地产业务的核算,主要是成本、费用明细科目的核算口径与业务口径、预算口径进一步衔接一致,提高经营数据的可比性,便于经营分析,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在财务管理的基础作用;二是完善公司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三是不断优化内部业务审批流程,主要是代收代缴的费用审批、付款审批等。

(三)继续加强全面预算管理

跟踪和分析公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成为公司领导经营管理有力决策依据,确保年度考核指标的顺利完成。

(四)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资金风险是整个财务风险的重点,资金管理也是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需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收付程序,强化资金管理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将资金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资金安全。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零会计基础;能力提升;《政府会计制度》;凭证审核

由于受编制等约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会遇到使用既没有会计专业知识又没有会计工作经历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情况。如何帮助零会计基础人员快速提高业务能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把握的重要内容、原始凭证报销审核注意事项、提升财务履职能力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帮助零基础人员快速建立全方位、立体式、流程化的财务管理思维模式,提高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四类重要概念

财政部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在会计实务具体工作中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则,落实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有利于推行绩效预算管理,提升公共预算效能,实现与国际通行管理模式的接轨。1.平行记账。平行记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收支,在按照收付实现制要求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因此,资金如果同时满足①是单位当年纳入预决算口径管理的资金,②流入或流出本单位,就应当同时编制预算会计、财务会计两类凭证。一般情况下,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需要同时记账,但特殊事项(如专用基金的计提涉及专用结余时、预提费用涉及预算结余的转账业务等)虽不属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也要同时记账。对于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如受托管理资金、用外部资金设立的专用基金、转拨款项等),以及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但现金未流出本单位的收支业务(如暂借给职工的其他应收款、应缴财政款等),仅财务会计记账,预算会计不记账。对于预算收支的结转和预算结余之间的转账,仅预算会计记账,财务会计不记账。2.财政资金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到的资金性质有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等。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是指统筹安排使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是指由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预算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继续结转使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是指因单位没有实体资金账户,存放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往来款账户中的资金。3.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商业服务、金融、自然资源海洋气象、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及其他支出。单位账务处理时使用的功能分类科目,应与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的支出指标一致。在账务处理中,如果没有相关调整,会计核算的资金性质、功能分类科目应与财政平台的支付系统下达内容一致。4.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单位常用的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有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本性支出等。支付资金、制作凭证特别要注意,均应选择正确且一致的经济分类科目,否则将因为会计核算分录与资金指标不一致导致决算和预算不符合。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把握的重点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大多要履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非税收入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简称执收单位)征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明确自己单位的征收内容、非税票据分类、非税票据和资金管理要求、准确履行工作任务。1.非税收入征收内容。非税收入征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2.非税票据分类。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类。①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②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3.非税收入票据和资金管理要求。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①非税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②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③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④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⑤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已经在全国推行,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原始凭证审核需把握的重点

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特别是确保正确审核原始凭证,是衡量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体现。原始凭证审核需要重点把握:资金性质、大额资金支出、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要点,以及差旅、会议、培训、招待等的规范性。(1)资金性质审核要点:严格按照资金性质用于相应的资金支出。一般来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用于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一般用于单位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简单地说,就是“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买酱油的钱不能打醋,买肉的钱不能买盐,不同性质的资金不能调剂使用,资金有结余年底要交回”。(2)政府采购审核要点:近几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的变动情况,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最新要求。政府采购政策每年都有变化调整,如:2019年8月财政部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促进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2019年11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填补了政府采购政策空白;2020年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采购人必须负担采购专家交通、住宿、评审等费用,减轻了企业负担。(3)大额资金支出审核要点:大额资金的标准是单位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要经过集体会议研究决策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与支出票据载明的事由、金额等必须相符。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要手续完备。(4)公务卡支付审核要点: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目前已广泛实行。财务人员要根据单位职工变动情况,及时联系商业银行办理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关联到财政支付管理平台。凡是属于公务卡结算的事项,必须由公务卡结算并索取公务卡支出凭据。(5)三公经费(因公出国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的规范性,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等检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处理财务账目。审核要点:一定要严格执行各级规定,执行政策不折不扣。把握不准的政策,要多请示上级主管部门。(6)项目支出审核要点:一是要通过天眼查等平台查询法人资格、相关资质等确认合同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二是资金拨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进度、监理、验收等合理性证明;三是项目资金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特殊情况下当年执行不完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7)关于工会费:单位的工会费来源,一是部门预算以单独指标下达到各单位,单位应全部上缴上级工会,上级返还60%到本单位工会专设账户;二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三是工会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补助收入(按照规定从办公经费中转入部分,上级工会组织补助部分);五是其他收入。单位要专设工会费独立账户和独立账务,严格执行各级工会制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

四、日常工作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的几个事项

(1)养成定期自查良好习惯。必须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每日盘点现金余额,做到账实账相符;保险柜不能保管与工作无关个人物品;定期清理职工借款、单位往来款,对长期挂账不归还的要多措并举,及时追缴。(2)及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一定要及时,不能等、靠、拖;记账凭证摘要一定要内容翔实,可以避免以后账务使用中许多麻烦;需要冲账、核销的业务,要进行规范调整,并附上调整前的原凭证及附件,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如应收账款,即使金额很小也需要获得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核销)。(3)重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加强实物和账务管理,强化资产报废薄弱环节。2019年开始,施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后,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幅减少,甚至趋近于零,导致领导重视程度下降。很多单位对待报废车辆、电脑等没有履行审批、等手续,增加了潜在的管理风险和漏洞。目前,实行固定资产条码管理是发展方向,要积极学习予以推广。(4)抓住年底财务决算时机。“财务小白”往往惧怕年底决算,但这恰恰是锻炼业务能力、工作查漏补缺的好时机。通过核对年初预算指标、全年用款指标、收入支出情况、厘清资金科目、清晰账目处理等,可以积累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提升把握财务管理全局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EB/OL].[2021-03-14].

[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EB/OL].[2021-02-17].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14篇

一、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票据管理不严格、收缴人员行为不规范部分沈阳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疏漏。行政领导对于财务会计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财务会计工作敷衍了事,主要表现在票据管理含混不清,财务管理漏洞频出,现象滋生。由于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收费对象和收费指标没有明确把握,极易出现少收、多缴、票据失真、会计账目混乱的现象。(二)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不完善1.财政税收预算编制草率,不严密由于财政税收工作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因此,预算编制是最开始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万事开头难,预算编制不仅仅是预算部门单独的事情,也是整个事业单位的合力结晶。预算编制需要各部门以及各人员的参与,提出实际问题,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讨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预算编制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因此,做好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头等大事。而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由于编制时间短、工作量大、配备的人手不足、编制时间不足、没有各部门广泛参与,导致预算编制结果成为空中楼阁,预算编制质量低下,难以起到实际的指导意义。2.预算编制人员综合素质不达标,编制方法落后现阶段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预算编制人员老化,综合素质较低。财务人员对先进的零基预算法尚不能熟练运用,亦或者往往根据习惯使用传统的“上年基数+本年调整”预算编制方法。但预算编制是与实际情况紧密相连的。传统的预算编制方法没有考虑到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财务人员在预算编制时往往根据主观印象和经验来编制,没有实事求是,导致预算编制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不得不在预算实行过程中临时调整,既损害了预算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又造成了较大程度的人力物力的浪费。3.财政税收预算执行效率低下财政税收预算执行随意,没有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进行。现阶段,事业单位普遍缺少对财政税收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估,导致预算执行时随意使用预算资金,挪用预算资金与其他项目,贪污浪费等现象严重。大多数事业单位对预算的执行并没有设立单独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没有恰当的激励机制,预算执行时执行者的执行情况与其绩效没有关联,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而且没有恰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者就没有约束力,预算资金被浪费和贪污的现象层出不穷。(三)财政税收管理内部控制薄弱现阶段沈阳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管理上普遍缺少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税收使用的监督机制不够全面合理。在预算管理上缺少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进行全面地监管,给留出了空间。即使进行监管,一般也只采取专项检查,不能系统地、动态地对其进行监督。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的征管和使用上不仅要实行内部监督,还要兼顾外部监督。然而现阶段事业单位普遍缺乏外部监督评价机制,即使在逐步尝试微博,网站信息公开墙等方式,但效果不太理想,对意见和建议的处理不及时。(四)缺少对纳税满意度的考核现阶段事业单位在进行税收征缴是忽视了对纳税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而仅仅是将重点放在纳税服务应用软件等系统硬件配置之上。税务机关往往只在年末进行一次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难以掌握纳税服务需求信息,也就无法促进纳税服务质量的提升。由于网络上政策传达的缺陷,纳税人往往不能及时的了解到最新的纳税信息,导致延误税款缴纳现象的发生。另外普遍存在税收机关的税收文件没有对外公布,仅仅是在内部网站上进行告知,这样的情况往往会导致税务执法人员不能及时了解到最近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工作的延误,损害了纳税人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纳税服务质量。

二、应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财政税收管理采用票款相分离的方式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税收收入的稽核以及审查的工作力度,沈阳事业单位在进行财政税收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实行票据以及款项相分开的管理方式,即采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由各执收单位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开具统一的税收收入缴款书;缴款入持缴款书有关联次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收银行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通过支票、银行卡等直接划入指定的则政专户。一般情况下,由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后,由缴款入到附近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将代收银行盖章的“回联单”带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据此向缴款入出具收款收据。应缴税收收入直接缴入财政税收收入财政专户,有助于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杜绝事业单位不及时上缴财政税收、随意占用、挪用资金的现象。(二)加强财会和税务人员综合素质培养沈阳事业单位在处理财政税收时应加强对财务会计的严格控制,规范票据管理,尤其要注重的是,票据的供给与收费的许可证或者准购证要按规定挂钩,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综合素质培训,明确收费对象和收费指标,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出现少收、多缴、票据失真、会计账目混乱的现象。(三)进一步落实财政税收信息公开透明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信息公开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实际上距离有针对性的信息公开仍然有一定的距离。财政税收信息仍然不够透明的原因在于财政税收信息更新往往较为缓慢,更新内容并不重要,重要的核心的纳税服务信息的更新仅仅只是税务部门内部网站上进行。因此,真正落实事业单位财政税收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需要,是便于采纳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从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税务机关应提高信息公开诚信度,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主动的对税务信息进行公开和更新,在阳光下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纳税人的信任。在进行税务信息公开时,要注意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站公布,手机短信公布,座谈会公布,电视报纸公布等渠道进行;要注重公开信息的内容,做到真实信息公开;要提供网上论坛等公共平台,了解纳税人对服务信息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反馈,对有建设性的建议进行采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四)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考评反馈机制建立群众反映和监督审核结果反馈机制,克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漏洞,完善财政税收的管理工作。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人员要重视群众和相关业务认识的投诉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的看法,及时快速的做出反应,严格财政税收的“进与出”。负责财政税收管理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定期与上级执收部门进行账目核查工作,防止假账、错账出现,严格账目管理,是避免滋生的良药。票款相分离的收费方式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必须要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跟踪落实税款收入的去向,使上级部门能清楚掌握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就是要加强各方面的审查稽核力度。具体来讲,就是要求相关的工作入员采用稽核审查和专项审查的工作相融合的工作方式,稽核审查以及日常各种管理工作相融合的方法来加强沈阳事业单位对财政税收收入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要同时做到随机抽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一直以来,我国的财政税收监督考评机制还不够完善,无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没有真正的起到实际作用。我国税收的征管水平一直没有量化的考评指标。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在监督和考核中让纳税机关了解到自身在纳税服务上存在哪些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还可以让纳税人进行外部监督。除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主体,还有相当数量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参与到财政税收监管中来,发挥中介协调作用,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更为便利的信息资源和业务往来。

作者:张天娇张东旭单位: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15篇

第二条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第九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