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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施工总承包 总承包商 工程分包

中图分类号:TU7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a)-0134-01

以当前来看,施工总承包模式仍然是国内建筑行业比较认可的一种管理模式。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分包行为,这时总承包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做好对分包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这都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的控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分包的现状

一些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把自己不擅长或者利润较低的一部分生产任务分包出去后,可以降低一些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率,同时可以集中精力去提高自我的管理能力并加强自身专业化的施工能力。这样,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可以相互配合,各自发挥优势,产出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如今大多数的分包商很难得到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这就需要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考察分包商的管理水平,施工效率和普通技术工人的综合素质。往往体系比较完善的分包商在合同报价时是比较高的,因为他们的管理成本、施工技术等需要的成本会比较多一些,但是这些已成体系的分包商施工效率高,管理水平先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总承包商的管理压力,而且在工期和质量问题上会有很大的保证。也会有一些小型的分包商,他们大多是在劳务市场招募一些临时工,价格较低,但是工人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是不能保障的。一个好的分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好坏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选择分包商之前要对各个分包商进行多方面考察,同时在确定好分包商后还要督促分包商适时对工人进行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总承包商加强分包管理的对策

2.1 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布置

施工现场直接反映总承包项目部的管理水平,也是开发商对外销售宣传的门面,赢得开发品牌的关键环节。总承包项目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现场管理工作。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科学合理地规划布置总平面图,同时将“三通一平”做到既合理又经济。根据施工进度的具体需要,按阶段调整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便于多家分包商同时作业。施工现场应三区分离,规范管理。作业区全部采用硬覆盖,各工种作业场合理布置并且每项建筑单体工程采用全封闭,使施工标准化,现场公园化,宿舍公寓化。各分包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用安全帽的颜色区分管理和作业人员,便于现场管理。现场办公室应有统一明确的标志,项目部成员人名上墙,保证机构完善,职责清晰。

2.2 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安全

在选择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商要杜绝考虑安全不达标、不遵守合同的分包商。同时要收集各种分包单位的资料,建立相关的档案,包括各分包商的企业资质、安全许可证、人员配置情况、设备配置情况、专业化程度以及近几年的安全生产状况等。在必要时,可以与分包商协商,要求其从合同价款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安全备用金,一旦分包商不能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义务时,总承包商可以在不经过分包商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这笔资金进行安全方面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将多余的备用金返还给分包商。加强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还要从根本上改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和落实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让建筑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行为准则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规范,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3 全面监督分包工程质量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质量管理方面,总承包商要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同时还要对各分包商所负责的系统功能进行监控管理。将工程分包出去前,总承包商要对各分包商的施工实力进行评估,要保证分包工程能够顺利完成,并且质量达标。施工时,还要对分包商的施工流程进行控制,审查施工措施是否规范,确保不存在质量方面的隐患。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应严格把关。施工完成后,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总承包商要组织相应的人员,使用规范的技术手段对成品进行保护。同时,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

2.4 严格监控分包工程进度

总承包商必须严格把握工程的整体进度,周密筹划进度计划,并且时时监督控制。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签订合同时要斟酌好合同工期,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必须留有可调整的余地,预防意外情况的出现,造成工期延误。实施计划监控时,应经常地、定期地跟踪检查实际进度情况,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及时调控。当发现某些工序拖延工期时,必须立即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做出明确的判断。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发挥总包的协调作用,尽量避免工期延误。

2.5 全面加强分包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前必须对分包方进行资信调查。资信调查之所以是一个重要问题,是因为这样可以使合同得以安全履行,以此保证合同的目的可以顺利达成。同时因其在习惯上又易于被忽视,所以必须对此有所重视。健全项目合同专人管理制度。由于工程项目庞大、复杂、施工周期长,分包队伍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和计划的修改,以及对合同某些条款的变更。因此,在施工总承包中要有专人及时做好设计和施工变更洽谈记录,明确变更而产生的经济责任,作为索赔、变更终止合同的依据,这也就是从合同审核中要产生效益。注意规避合同风险。由于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繁琐性、多变性、履约周期长等特点及建设项目资金庞大、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等因素,所以应谨慎分析影响工程施工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规避掉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约合同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2.6 有效协调总分包商关系

总承包商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分包商有协调配合义务,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总承包商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强化分包商主动去配合总承包商协调管理的行为,遇到无故违反总承包商要求的分包商,必须进行批评更正,并给与一定的罚款处理。也可以在平时按期举行协调会,用于管理一些日常协调事件的处理,以此来提高分包商对项目的整体观念。

3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可以从分包单位安全、分包工程质量、分包工程进度、分包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和控制,力争使分包工程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陈金林,王宝龙.关于如何加强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与控制[J].城市建设,2012(5):54.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阐述了在水电工程施工中安全及其管理的重要性,并结合工程实践,介绍了在所承担的水电工程建设的监理过程中主要进行的几项有关安全的工作经验,最后提出了对安全监控的几点想法,供同行参考。 论文关键词: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尤其是巨型水电建设项目,其全部施工任务由某一家施工承包商独立承包已不可能,而往往是由数家承包商独立或组成联营体分别承担某一标段的施工任务。考虑到不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工作习惯不尽相同,不同单位的职工共同组合成联营体在一起进行土建、机电工程施工或业主授予的其它工作内容,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矛盾。为了给企业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必须克服安全工作人人都管而又人人都不管的现象,通过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在所承担的水电工程建设的监理过程中,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1规章制度的建立 (1)完善监理机构自身建设。 为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我们在监理机构三控制一协调的职权范围内,又增加了一条安全控制。为此,特别增设了一名安全监理,并授予他可以在施工现场发口头停工令的权力,并由其负责协调承包商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电网建设部和华中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联合出版的《电力施工企业安全性评价》的内容进行相关的安全评价; (2)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 从承包商一进场,就督促其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以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并尽力帮助承包商完善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工作制度、培训考核工作制度;安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认证和发放制度。凡属重大施工项目,承包商的施工措施和安全措施必须报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除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外,还着重加强了承包商有关领导、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以及民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并且不定期地在施工现场张贴安全宣传材料供职工学习; (4)开展预防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劳动条件、隐患治理和职工上岗培训教育等情况的检查。同时还规定,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安全监理人员有权停止承包商的现场施工; (5)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和事故批复结案工作。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者,坚决进行罚款并令其退场;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者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安全活动 (1)安全月活动。 通过安全月活动的举办,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制定整改措施,使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化、制度化。根据安装进度及施工环境的不同变化,分别进行不同主题的安全月活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承包商和我们分别进行了如下主题的安全月活动:①消除隐患,遵章守纪,为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而奋斗;②反违章,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法制。 (2)安全周活动。 根据具体的施工内容及环境,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查习惯性违章、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查流动吸烟、查高空作业中的违规违纪等。同时,现场安全和施工监理人员每周分别到有关班组参加安全周会和安全活动,以促使其安全活动制度化。 在每周的安全活动中,协助承包商开展了如下主题的安全周活动:①遵章守纪、杜绝三违;②勿忘安全、珍惜生命;③治理隐患、保障安全;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⑤加强管理、保障安全;⑥落实责任、保障安全;⑦安全、生命、稳定、发展。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以周促年等。 3安全工作的研讨 安全工作是否成功,关键在于领导。为了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监理工程师不定期地和承包商的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安全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并就下述论点达成了共识。 据有关专家论证: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可提供80万个就业岗位;而现有生产力的安全运行能带来1~3个百分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承包商;安全培训;对策

石油行业作业具有高风险、条件复杂、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对承包商的选择都进行了统一而严格的要求。承包商通常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如基础建设、改扩建工程、技术服务、检维修作业等服务项目,可见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已成为能否服务石油企业的重要条件。

一、石油企业承包商安全现状

石化行业“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安全事故数量超过“十一五”末3年的总和,安全事故呈现急剧上升的严峻局面[1]。统计表明,90%的事故发生在装置检维修期间,而检维修等施工作业主要由承包商人员承担,呈多发态势的各类承包商人员事故给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巨大影响[2]。

2013年6月2日,大连石化公司发生渣油罐闪爆起火事故,造成4人死亡。据不完全统计,这至少是过去四年来,中国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发生的第五起火灾(爆炸)事故,也是大连石化公司在不到两年内发生的第三起同类事故。纵观石化行业,近年来因对承包商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事故为数不少,其形式不一、原因各异。据统计,石油石化行业发生事故近57%由承包商队伍引起[3]。例如,齐鲁石化公司承包商“10·14”火灾事故、锦西石化承包商“7·5”高处坠落事故、中国石化宁波工程公司分包商“3·18”物体打击事故、中国石化南化公司连云港碱厂承包商“9·23”叉车伤害事故……

据中国石油统计,该公司近年来发生的工业生产亡人事故中,承包商事故占70%以上,承包商施工作业成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4]。承包商的工作是石油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基础,石油企业与承包商是“拴在一根绳子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承包商事故频发,即使石油企业安全管理再先进,也不可能独善其身。

二、承包商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

1.承包商企业对安全培训工作不重视,投入不足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都会接受专业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但是该类培训覆盖面较小,大量承包商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工作仍依靠承包商或业主单位组织开展,如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变更人员的安全教育、班组安全会议,甚至是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等。目前,某些石油企业的承包商安全培训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承包商,其自行组织安全培训;另一类是企业外部承包商,石油企业通常要求外部承包商在其指定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为其提供服务。企业内部的承包商已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之下,其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可以得到较好的实施和支持,而外部承包商主要以盈利为目的,能省则省,不愿在员工安全培训上付出过多的时间和资金,并且也无完善的培训制度,通常都是应石油企业要求,才会被动的接受培训。承包商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大量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比较落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对“三违”现象麻木不仁,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及应急能力严重不足,致使“三违”事故时有发生。

2.受培训人员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在石油行业,承包商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其服务内容涵盖设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技术服务、检维修作业等,专业领域也涵盖勘探、机械、电气、仪表、自动化等,可以说承包商是一支领域范围广、专业跨度大的队伍,所以其人员的文化层次、知识结构也都不尽相同,这给安全培训也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在培训过程中,由于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太忙,往往不能保证充足的学习时间或指派本单位非安全管理人员来参加学习,这无疑都使得安全培训的效果大打折扣。

3.培训内容针对性不足,培训模式单一,培训效果不理想

在现有的承包商安全培训中,基本上采取了“一锅烩”做法,不论什么培训学员,授课内容大致相同。安全培训教材针对性不足,有的是自编教材,还有的没有教材,只有培训讲义,其培训内容随意性较大,安全培训学时不够时有发生,安全培训大纲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目前仍以传统的授课方法为主,很多时候都是采取的大讲堂式的培训课程,灌输式的说教方式,在安全培训的过程中缺少台上台下的互动,课堂氛围比较枯燥死板。而承包商企业员工对于这样一种单一化的安全培训课程普遍提不起兴趣,很多人不想听、不愿听,即使到课堂听讲也处于心不在焉的状态,所以常常会出现讲台上讲师很辛苦,台下学员很疲倦的情况。这一问题也直接造成了安全培训达不到预期效果,培训质量不过关,也无法真正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4.培训师数量有限,能力有待提高

石油企业通常会委托安全培训机构为承包商开展培训。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数量有限,对于培训技巧和方法有一定的掌握,但现场经验不够丰富,讲授的内容也多以理论知识为主。企业的兼职教师生产实践多,熟悉现场,但缺乏培训的专业技能,使得教学方法与课堂掌控能力不足。

三、提升承包商安全培训的对策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钻井承包商 安全管理 HSE业绩 安全文化

一、目前石油企业钻井安全现状和钻井承包商现状

一直以来,外来承包商施工导致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都在石油石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中占较大比重。尽管引进了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国家和企业也都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事故发生的级别和频率较之从前大大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仍旧严峻,不时发生的安全事故仍旧让人防不胜防,安全意识丝毫不能懈怠。在石油企业所有承包商中,钻井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尤为重大,这是因为钻井施工作业由于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特性而导致主要危险因素众多,危害巨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

目前在钻井承包商施工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作业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等问题,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警惕性差,不能及时发现危险源,发生危险不能做出正确反应。同时,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对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差,不能主动学习和接受,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更是无法正确理解。这些都是潜在的人为危险。而同时承包商队伍都是社会化的市场队伍,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目的,这就导致承包商往往过分注重短期经济效益,当安全和效益发生矛盾时,便轻安全、重效益,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求取利润最大化。还有一部分承包商,虽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并签下合同,但之后变层层分包,入场施工时不知已变更到谁的名下,因此,在技术设备和安全设施上的投入可想而知。

二、石油企业钻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承包商管理评审不严格

资质是承包商相关业务能力的重要体现,所有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尽管钻井承包商自身存在种种问题,但核心问题是石油企业在承包商入场前的资格评审和入场后的跟踪管理不到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超前入场。很多时候,企业为了赶工期,往往使承包商提前入场施工,边施工边补齐各项手续和文件,这必然使评审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企业存在“钦定”、“内定”现象,这更使资格评审流于形式,也为入场后的跟踪管理埋下隐患。

2.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

由于种种原因,石油企业在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也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的现象,安全教育形式单一,缺乏实际案例,教育与现实脱节。因此,尽管企业一直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但取得的成效并不显著,并未能真正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责任心,从而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基础薄弱。

3.企业与承包商管理脱节

目前普遍存在石油企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内部管理双层体系、双层标准并行现象,企业和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不统一,势必造成管理上的模糊不清和混乱。工作中个人责任意识欠缺,出现问题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石油企业安全管理脱离钻井施工现场实际,企业与承包商管理严重脱节,往往出现人浮于事的现象。

三、钻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几点建议

1.加大资格审查力度,规范评审管理工作

包商的准入关,这是所有问题的源头之所在,因此,石油企业选择承包商入场,一定严把准入关,进行资质审查,选择资质具备、业绩优良且经验丰富、无不良记录、素质过硬的承包商队伍。

1.1审查过程要规范、严格,切忌走过场

对有意向的承包商,要到其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等进行审查备案,借助地方政府的专业安全监督力量,加强对承包商的入门审查。

1.2初审过关后,还要对承包商的各项资质、施工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存在初审资质与后续跟踪不匹配现象的承包商,要坚决予以清除。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指企业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作为高危的石油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石油企业内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还要层层分解安全责任目标,明确第一责任人。

2.2石油企业与钻井承包商也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钻井承包商必须对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承担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安全全面责任。

2.3加强对钻井承包商队伍内部安全管理,落实责任。钻井承包商施工队伍同样需要建立起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个人安全生产责任。

3.加强钻井承包商HSE管理

钻井承包商自身素质的提高是保证钻井施工安全的关键一环,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承包商自身的建设,督促其建立HSE管理体系。

3.1对承包商进行HSE管理理念、体系标准、规范要求等培训,帮助其建立HSE管理体系,使先进的管理理念融入到钻井承包商施工队伍管理中,融入到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逐步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自我安全诊断能力。

3.2加强对承包商的HSE业绩考评,将承包商的FSE资质、能力、业绩作为选择长期合作的首要条件,督促承包商自我提高,持续改进,从内部主动进行安全防控。

四、结束语

钻井承包商是石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键一环,石油企业要实现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业绩,首先要实现钻井承包商良好的安全生产业绩。石油企业要把对钻井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长效运行机制,和承包商建立正确的安全和利益关系,从而确保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局势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顺华.油田开发生产安全技术[M]. 东营: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09.6.

[2]胜利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胜利局发[2008]181号文件).

[3]沈国平.浅论HSE管理体系在化工健身项目监理中的应用[J].上海企业,2005.11.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石化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

石油化工企业规模大、链条长、业务多,日常生产经营中需要引进大量的承包商来完成各项工作,承包商在石油化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的作用日益突出,但在利益驱使下,承包商对自身安全管理不断弱化,重效益、轻安全现象日趋严重,其安全管理状况已对石油化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业绩构成巨大影响,给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1承包商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业主单位对承包商安全管理不重视

一些企业没有真正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思想上还存在“承包商事故是别人的事”的错误观念,对承包商日常管理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甚至不管理。一些企业把承包商安全管理挂在嘴上,没有真正践行安全管理承诺,在招投标时片面压投资、降成本,使用投标价格不符合实际的低价中标承包商。

1.2专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在承包商安全管理上“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还未落实到位,承包商业务主管部门还存在“安全就是安全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在承包商管理工作上主动推进少、被动接受多,在承包商业务日常安全管理上投入的力量不足,未形成在安排承包商工作时将安全同时考虑、同时管理的机制,导致承包商专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3承包商施工资质准入把关不严

企业在选择承包商时,对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核不严格,使用了资质不足、不匹配、挂靠的承包商;在分包商施工资质准入管理上,只对总包单位备案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核甚至不审核,导致了分包商施工资质管理不到位。另外,企业对承包商违法分包、违规转包行为管理不到位,违法分包、违规转包后的承包商施工资质情况不明,形成了承包商施工资质准入管理的漏洞。

1.4承包商人员管理存在不足

a)对承包商人员素质要求不高。①企业对承包商管理层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能力和安全意识等要求不高甚至无要求,使用了无现场管理经验、能力不足、安全意识不到位的管理层人员;②对风险作业人员如用火作业、高处作业人员等只进行了资质把关,对其业务能力、安全意识等要求不高甚至无要求,使用了自身防控风险能力不足的风险作业执行者,加大了风险作业风险;③对一般作业人员入厂管理要求不高甚至无要求,使用了技能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文化程度偏低或年龄偏大的承包商人员。b)变更人员管理缺失。承包商单位用人随意,作业人员流动性强、变动频繁,施工期间受项目进度和劳务费用影响,承包商往往对新增、岗位变动和作业装置变动的人员不向企业告知,人员不经培训便随意变更,变更人员在对作业环境风险知之甚少甚至不清楚风险的情况下便开展作业。

1.5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管理不到位

a)入厂管理不到位。承包商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种类杂、标准不一、数量多,多数企业往往在其管理上重视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投入精力不足,使一些无合格证书、标准低、质量不过关、维修质量不合格甚至有故障的带病设备进入企业施工现场,给现场施工作业埋下安全隐患。b)日常监督不到位。承包商受利益驱使,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损坏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不进行维修或更换,企业对其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承包商作业人员使用带病设备作业,加大了施工作业风险。

1.6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不足

a)培训工作责任不落实。多数企业对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足,本着走过场的心态开展工作,在培训制度建设、师资管理、培训内容和培训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培训工作流于形式。b)培训效果差。①培训无大纲、无教材,对培训课件不进行审核把关,且培训时不结合各岗位、工种的特点和现场实际,而是多岗位、多工种共用一套课件,共同进行培训,培训针对性不强,培训前后效果不大;②培训多以课堂教学、理论灌输为主,照本宣科,缺少必要的实操培训,培训后承包商人员对业务缺乏感性认识,培训效果不明显。c)考试工作不到位。①试卷内容未结合岗位、工种的重点和现场实际,且多岗位、工种共用一套试卷,考试没有针对性,起不到考试效果;②对考试时代考、抄袭现象不管不问,考试后判卷不严格、不仔细,甚至对考试成绩作假,考试工作不严肃、流于形式。

1.7施工作业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a)施工前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各项准备工作落实不到位。b)施工作业前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措施不严,监管措施不力,在施工方案管理、作业条件确认、作业危害分析、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作业票开具等方面管理存在不足或缺失。

1.8施工作业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a)现场监护不到位。①现场监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有效识别违章行为;②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监护时三心二意,甚至对违章行为不管不问;③部分企业安排一人监护多处作业,现场监护人员不能随时监护到所有作业,造成现场监护缺失。b)专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对承包商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管理时不深入、不细致,专业安全检查时走马观花,浮于表面,对不按制度和方案执行、随意变更作业程序等深层次问题检查不到,检查后对整改情况不管不问,导致施工作业过程专业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和不足。c)组织协调不到位。编排施工计划时对现场实际情况研究不深入,对施工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考虑不全面,导致施工过程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最终造成施工过程交叉作业严重、临时增加作业层出不穷等,严重影响施工整体安全。同时,为保证施工进度,承包商不得不断增加人力物力,搞人海战术,员工加班加点严重,也导致整个施工管理混乱,施工风险大大增加。

1.9承包商考核工作不到位

a)考核机制不健全。对承包商考核多以结果为主,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全过程的安全考核制度考核作用不明显。b)考核不严格。对承包商考核多以罚金为主,对承包商违法转包、违规分包、资质作假等严重行为,未建立类似终止合同、约束承包项目、限制投标、终止进入企业等严格的考核措施。

2承包商安全管理对策

2.1承包商管理纳入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4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国家赋予企业在承包商安全管理上的职责,是企业推卸不掉的责任。企业要切实认清责任,正确对待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当前承包商队伍呈良莠不齐态势发展、自身安全管理不断弱化的形势下,企业更要高度重视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自身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正确处理好承包商管理与成本和进度的关系,真正将承包商事故作为企业事故来看待,切实做好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

2.2严格落实专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在承包商专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承包商引进、专业安全培训、施工过程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的责任,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对承包商专业安全管理开展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其专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3严把承包商施工资质准入关

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其相关资质、证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主要人员资格、安全施工记录、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等逐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其资质符合要求;要严格杜绝承(分)包商违法分包、违规转包行为,必要时要对现场作业人员劳务合同进行抽查,坚决杜绝因违法分包、违规转包导致的施工资质不明问题。

2.4加强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

a)严格承包商管理层人员入厂管理。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层人员入厂时除对其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其近几年的现场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要对其安全意识要进行必要的把关,确保承包商管理层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b)严格承包商风险作业人员入厂管理。承包商风险作业人员入厂时除审核其相应资格证件外,还要对其业务能力进行复核,对其安全意识进行必要的把关,确保风险作业人员素质符合要求。c)严格一般作业人员的入厂管理。要对一般作业人员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业务技能、年龄等提出相关要求,入厂时要严格审核并对其安全意识进行必要的把关,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人员入厂作业。d)严格变更人员管理。①企业厂区要建立严格的门禁系统,杜绝承包商新增人员或冒名顶替人员不经培训就上岗作业;②企业各装置单元要建立严格的作业人员进入装置管理制度,要建立作业前点名机制,确保作业人员都符合进入要求,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临时抽查,杜绝承包商人员在不经相关培训就随意蹿岗、临时替岗、变更作业单元。

2.5加强承包商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管理

a)加强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入厂管理。要健全承包商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入厂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建立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入厂情况台账,严格对入厂施工机械和工器具进行审核和验收,审核人员要签字确认,对合格器具实行贴签管理,未贴签设备杜绝入厂。b)加强作业过程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管理。要加强对作业过程中施工机械和工器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设备淘汰机制,坚决做到发现一台不合格设备淘汰一台,杜绝作业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进行作业,要将检查情况纳入承包商业绩考核,以考促管,督促承包商加强管理。

2.6加强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a)严格落实培训责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培训档案等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培训工作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b)注重培训效果。①要建立针对不同岗位和不同工种的培训大纲,加强培训课件研发和培训教材编制,针对不同岗位和不同工种采用不同大纲、不同教材、不同课件进行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提升培训效果;②要建立必要的实训设施,采用理论加实操的培训模式开展培训,强化承包商人员的感性认识,强化培训效果。c)加强考试管理。要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采用不同试卷,要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杜绝代考、抄袭,严肃判卷工作,切实发挥考试作用。

2.7加强施工作业前期准备工作

a)针对各项准备工作特点,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并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适宜性。b)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开工前准备工作逐一确认机制,编制开工确认单,开始作业前要对各项工作逐项确认签字,确保工作责任落实。c)建立工作监督考核机制。要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准备工作不到位就开工的要及时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考核;要对施工作业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溯管理,要对前期准备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就开工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考核。

2.8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管理

a)加强现场监护工作。①要选择责任心强、现场经验丰富的员工担当现场监护,强化监护责任落实;要加强监护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护人素质和能力;合理安排现场监护工作,杜绝一人多监,确保监护效果;②要注重新科技应用,建立作业全程视频监控机制,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的刚性优势,威慑承包商人员不敢违章作业,强化监护效果。b)加强专业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属地单位要建立施工过程管理机制,要对承包商施工过程开展全方位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专业安全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不断强化检查力度和深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要注重研究形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源头把关专业安全,确保专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c)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编制施工计划时要对现场实际和各项可能出现的因素进行充分的研讨,确保施工计划切实可行,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推进会,注重施工过程各类新问题的前期研判,要加强对现场情况的统筹管理,及时解决现场问题和矛盾,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确保风险受控。

2.9严格承包商业绩考核管理

a)要建立涵盖承包商管理全过程的绩效考核制度和“黑名单”制度。①对承包商从招投标到施工结束的全过程开展积分评价管理,及时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开展监督考核,定期通报承包商考核情况,督促承包商加强管理;②对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纪情况,要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停工整改、终止合同、约束项目承包、限制投标处罚,并将承包商纳入企业承包商“黑名单”,对检查发现资质问题、违法分包、违规转包、严重违章作业等严重问题的承包商要坚决杜绝其在企业内承包业务。b)严格落实考核责任。要加强对承包商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考核工作不落实、不严肃、搞人情关系等行为要严肃考核,确保考核责任落实到位。

作者:李国栋 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

参考文献

[1]李世荣.承包商工程项目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长期以来,企业把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对自己队伍和员工的约束和管理中,而忽视、淡化、放松了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以包代管理、包而不管、以监代管理”的倾向比较严重,导致承包商事故多发,给企业和承包商都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从销售企业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现状入手,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应对的措施。

关键词:成品油;销售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219-03

近年来,销售企业对油库和加油站新改扩建工程、隐患整改工程以及按定置管理标准进行形象改造工程的施工越来越多,而销售企业主要以销售成品油为主,这些工程的建设就需要承包商业来完成。这些工程、项目建好后,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给企业带来社会效益,树立良好的形象。但是,施工队伍中存在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施工人员素质差、没有专业的设施设备、缺乏合格有效防护用品、施工凭经验、缺乏专业的知识、不服从现场管理和指挥等问题,造成在施工过程中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安全因素,这就需要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一、引起承包商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承包商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章作业,不听指挥,凭经验施工,导致事故不断;二是在安全设施上舍不得投资,只求在近期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只顾当前,不顾长远,急功近利,对生产安全心存侥幸;三是有些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质差,对规范、标准不熟悉,对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少,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四是施工队伍素质低,大量民工涌进,对安全操作知识的掌握非常肤浅,因此缺乏自我防护能力;五是对机械设备操作不规范,人员不固定,维修保养跟不上,只重使用,轻管理,对防护装置,或弃而不用,或失灵不修复就使用,机械设备老化,应该报废却仍在继续使用;六是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用品,或者保护用品质量低劣,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七是施工人员对消防设备不熟悉,应急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就会手足无措。

二、加强承包商管理应对措施

在销售企业板块的施工作业中,承包商的施工作业风险性高,施工难度大,多层作业、交叉作业频繁。因此应主要注意在以下几点:一是作业区域严禁烟火;二是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要采取防爆措施;三是高空作业突出;四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存在局限性;五是动土作业存在坍塌现象。

(一)建立承包商HSE信息系统

1.提高承包商准入门槛

一是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检修项目的作业要求,具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件。二是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健全的安全环保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有足够的安全环保和质量管理专业人员。三是承担检修施工作业的技术、施工人员具有规定的上岗资格证书;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检修施工作业和安全要求。四是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三年同类检修项目的承包经历。符合以上要求的承包商入围招标网络,不合格者坚决清理出去。

2.录入承包商基本信息

一是把入围企业的承包商基本信息(公司名称、资质信息、人员综合信息、业绩表现、安全合同、事故信息等)录入到HSE信息系统的业务模块里面,构成销售企业内或集团公司内的承包商网架。二是及时更新合格承包商的基本信息,年底对入围承包商进行评分,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单”;信息系统中不删除其基本信息,以便企业内部共享、查阅,使进入“黑名单”的承包商在石油企业难以生存。比如,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事故、高危行业三次严重违章、信誉差者就被列入“黑名单”。此时可补充合格的承包入围信息系统。如图1。

(二)招标阶段的安全要求

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入围的承包商网络中选择中标的承包商。

1.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安全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一是说明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设置警示标志等等。二是把对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如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应作为废标。

2.承包商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主要用于建设工程施工作业重大违章处罚、重大安全措施及劳动保护措施缺失处罚以及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各种抢险救灾、事故善后事宜及相关费用支出。如果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可在应付该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加强合同管理

由于有的企业生产工作节奏日趋紧张,手续比较多,有时只签订经济合同未来得及办理完善的安全协议或采取补办程序,从而造成承包商忽视施工安全、节约成本、赶工期而引发事故。因此,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在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书时,必须在经济合同书中注明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说明要签订安全协议,经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安全协议是经济合同必须的内容。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订《HSE合同》、《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等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承包商最后将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体健康证明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应到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作业,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三)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实行施工、检维修项目危险作业报告制度

近年来,销售企业施工、检维修项目任务繁重、点多面广,个别单位危险作业监管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管理有漏洞等而引发的承包商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承包商施工作业的监管,确保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项目的安全、平稳、受控,应该实行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项目危险作业报告制度。报告范围、内容: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的主要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一、二、三级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高处作业(一般和特殊高处作业)四类作业。

实行施工、检维修项目危险作业报告制度的好处:有利于安全管理部门随时对施工情况进行监控、督查和抽检,及时纠正违章作业、适时通报,避免事故的发生。

2.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1)全面推行安全监理制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和办法,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工程建设中造成事故发生的有害因素,从而遏制或减少安全事故。这就需要调动社会、企业的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建设工程中全面推行安全监理制,除了前期的安全设施验收外,他们在现场加强了巡查,对质量和安全两手抓,能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效减少和预防工程质量、工程事故的发生。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力量

过去,现场管理全部由项目负责人管理,由于项目的施工时间紧,担心安全生产管得严,影响施工进度,往往注重施工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所以建设方和承包方都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这样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只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就要求将工作先停下来,分析事故隐患的性质,研究采取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促进他们主动管好施工现场,提高现场管理水平。

(3)加强安全教育

油库、加油站、非生产区域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一是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纪律,入库(站)须知,施工地点的安全和消防要求,施工安全风险,安全事故案例,熟悉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建设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等。二是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应该包括:施工作业计划、作业方法、工作流程,主要设备性能和主要危险因素,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方式,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HSE“两书一表”的有效文本,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作业许可制度及作业票证管理,安全设施、监测仪器的配备,安全事故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三是对施工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应该包括:了解施工项目环境特点,入库(站)须知,学习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雷击、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坍塌、防机械伤害等知识及紧急安全救护知识,掌握岗位及场所风险及控制措施,熟悉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建设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等。四是对临时入库(站)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应该包括:本单位特点,入库、站的须知,有关安全规定及注意事项,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陪同。

(四)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强调一个“严”字,主抓一个“细”字。我们应该认识到,安全事故存在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所以对施工安全管理,要杜绝“以包代管”,或“已包不管”的局面。

1.做好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

承包商进入后,建设单位工程主管、安全等相关部门应向施工单位、监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让承包商、监理知道项目安全方面的要求,现场有什么危险源。如: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交底要有文字资料,内容要求全面、具体、针对性要强,交底人、接受人均应在交底资料上签字,并注明交底日期。

同时,我们要求承包商提交施工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让我们了解施工过程的危险因素,三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组织安全方案论证,修改完善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危害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危害识别与控制是一切HSE工作的基础,任何作业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和控制。危险因素的识别和控制是一项事前控制, 安全生产只有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风险评价步骤,如图2。销售企业最常见的危害因素有:火灾、爆炸、高处坠落、触电、窒息、坍塌等。对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确定要准确才能有效地制定针对危害所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和控制方法。危险源一经确定, 就必须纳入控制管理范围及时传达到施工现场的每位员工, 并设置危害因素安全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危险源区域内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安全动态, 危险因素若发生变化, 尤其是升级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人身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危险源的撤离和消项必须在确定无安全隐患时才能实施。

3.承包商安全管理执行统一标准

(1)明确施工安全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要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对口工作,并佩戴明显标志;明确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明确施工人员必须配备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2)把承包商纳入HSE管理。施工作业中严格执行HSE《作业许可控制程序》、《动火管理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HSE作业计划书和作业票证的审批、审查,严格安全环保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危险作业管理登记台账,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3)建立现场挂牌制度。在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挂牌制,标明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责任人、应急预案图、应急电话等内容,以利于增强施工单位管理意识,提高现场管理,做好应急机制。

(五)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

施工现场生产环境复杂,工作面多、工序繁杂、施工机械的性能和施工人员的技术等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环节。

建设方、承包商应以自检为主,实行自检、互检与专业检查相结合进行检查。建设方应按照“工程建设HSE检查表”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施工作业有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处罚,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给施工方或当事人以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

(六)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方法:日常巡视、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制度和监理指令。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风险识别和危险源清单等等。

(七)安全验收制度

要按照“同步检查、同步确认、同步形成检查记录”的原则,完成安全验收、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记录、交工技术文件等记录文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分包 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分包是我国现阶段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对一些特别是规模大、投资大、施工难、技术要求高的建造工程,大多数被采用的分承包最主要的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风险因素较多而至关重要的环节,工程管理是企业的重中之重,所以,为了进一步约束、完善、管理和规范建筑业专业的分包管理体系,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照分包的要求、种类、范围、权限等进行工程分包,认真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预防违法分包情况的发生,扎扎实实地落实、践行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工作,为工程项目施工顺利展开作坚实的铺垫。

要做好建筑工程分包施工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清楚当今建筑工程分包施工的管理工作状况;二是结合实际做好管理及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三是持续改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加强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的一些建议,下面将会提到如何执行这些工作步骤。

一、当今建筑工程分包施工的管理工作状况

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的建立和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这里不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理论有较大的突破,也是为了规避一些风险和对双方的约束。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商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主要是质量、工期等方面)向业主交付工程,即履行承包商的主要义务。

采用守旧的工程管理理论与方法,导致安全隐患;由于工程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管理体系,仅限于工程的局部或片面的管理,对工程安全管理也不重视,如工程机械、设备陈旧、异常、老化的现象日益急剧,工程机械、设备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埋藏着引发安全事故的祸根。

分包商施工质量问题多而复杂;分包商材料方面质量问题,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施工质量不符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功底不硬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管理混乱,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并且总是内敛的,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

二、结合实际做好管理及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在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等,现场严把材料关,总包方必须深入了解相关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提高业务能力,堵住分包商的空子;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指定改进计划,实施和督促分包商改进。如承包商的工程保修义务,保护工程周围建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控制施工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通常包括协议条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投标文件、图纸、技术规范以及承、发包双方达成的有关工程承包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和施工现场签证等。?

除合同书外,还有以下文件须高度重视,投标文件是建筑施工企业在中标前完成的,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只要招标人判定投标人中标,投标文件就成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发包双方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投标文件的编制,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避免因投标文件中存在疏漏、错误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合同报价阶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实际考察,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总包方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

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和施工现场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商承担协调配合义务,现场管理采用奖罚等激励措施,强化分包商主动配合总包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商内敛行为,教育分包商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三、持续改善管理工作和展望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样板引路,重点突出"精"和"细",一是点点处处按规范、标准要求,多方消除质量通病;

"粗粮细做","细粮精做",以高于国家标准为标准。既强调内部质量,更突出感观效果,最终实现高档次的质量等级。确保每道工序受控,建造业主满意工程。

专业化程度更高,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分包商的一些不重要的辅工作将会外包,由更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组织更灵活,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总分包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任务小组)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项目会有更多的补充协议。

管理需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四、结语

通过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在熟悉和深入工程项目管理的有效实施后,我们也可以帮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初入者熟悉和改善工作,但还需和各部门一起努力,维护稳定的筑工程项目管理状况。不仅可以杜绝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使我们的工程技术管理更规范、更专业,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自身价值。

参考文献: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1、招标准备

1.招标文件中安全条款章节的准备安全条款是此管理模型的核心内容,是向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安全交底,同时也是将来写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目标、项目的风险交底、安全措施费的设定及使用管理办法、对承包商安全资质的要求、安全绩效的要求、评标安全打分办法、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安全奖惩的要求等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

2.项目的工程安全风险分析招标文件给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特别是指出最大的风险和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同时对风险管控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对可能产生的安全投入要明示,提醒承包商充分认识风险,合理制订安全预算和安全措施费报价。

3.安全措施费的测算模型安全措施费测算模型是将在实施过程中可作为安全投入的项目进行公示,提醒承包商对这些项目需要单独进行测算和报价,以便在合同签订后保证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保证模型中的安全投入项有足够的资金投入,防止因安全措施费被挤占而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4.投标人的安全资质评价承包商的安全资质、以往的安全绩效应作为对其投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往的安全业绩最能体现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能力和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在安全管理中经常讲“一票否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票否决很难实行,特别是凭安全管理人员的力量对已中标的承包商一票否决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般认为在安全资质评价阶段对承包商一票否决是最容易的。然而,将不合格的承包商直接排除在投标人之外以防止其浑水摸鱼的结果,却导致中标后即使承包商存在诸多问题也不能中止合同的情况出现。当然,但凡通过资质评价的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业主都应该能接受,除非出现重大问题。

2、招(评)标

1.评标安全打分办法评标安全打分办法是在选择承包商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评价的阶段所采取的措施。除非出现重大漏项,如没有列安全措施费等,否则各承包商的评标安全分的差异极小,不会影响到中标。

2.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是很多单位每年都要签订的安全文件,可将其视为对合同中安全条款的非强制性补充。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安全管理要求,则没有必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如认为合同中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可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补充明确。

3.项目经理述标在评标过程中,让投标人中标后的拟任项目经理述标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标书编制往往是专业人员的事,负责项目施工的管理团队是不参加标书编制的。在评标环节中要求拟任的项目经理进行述标,这就相当于对未来项目经理的面试。如果项目经理对项目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项目风险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应对措施,将极大地影响评标人员对该单位中标项目的信心。

二、合同生效后的安全管理

1.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是审查承包商的安全准备和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正式生产要求的重要内容,不满足开工条件的,原则上不能开工。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条件可分为必要条件和非必要条件。其中,必要条件主要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生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满足要求、现场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施工机具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进行并考核通过等。必要条件之外的,可作为非必要条件,随着项目的深入开展而逐步完成,如分项工程的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措施等。

2.工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评价合同过程的安全管理可分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奖惩、安全会议、安全报告等。在此管理过程中,核心是建立一个小的PDCA持续改进系统,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问题隐患整改跟踪系统,以保证这些问题能得到及时地整改,从而消除隐患。承包商的整改情况可作为对承包商进行阶段评价、奖惩的依据,现场的安全状态可作为支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这些内容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约定,以防止产生纠纷。

3.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是对承包商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绩效的总结,包括事故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等。该项评价是对该承包商能否参与后续其他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推荐依据,可以纳入对承包商管理的管理数据库。对安全绩效特别差的单位,可以考虑下一次不对其发标。

三、结论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对外承包工程,采购物资,报检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目前我国商务部跟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混委会的机制,签订了127个双边投资贸易协定。国家对外政策支持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为我国建筑公司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了强力支持。2009年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777亿美元,同比增长37%;新签合同额1262亿美元,同比增长21%,延续了近10年来迅猛发展的势头。业务规模与2000年相比,完成营业额增长了8.3倍,年增长率为28%;新签合同额增长了9.8倍,年增长率为30%。

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和验收结果,更直接影响我国与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国家声誉。为保证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声誉,维护国家形象,国家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要求。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论文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的国质检通函〔2002〕第80号文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免于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对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以上文件的出台,按理说对外承包所需货物出口报检的规定已十分清晰。论文参考。然而,部分对外承包工程所用施工材料报检却并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日前,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检验人员在审核报检材料和现场检验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1、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存在随意市场采购行为

某灯具企业拟申报出口一批对外承包工程用灯具,申报资料填写出口产品为工矿灯、路灯、荧光灯,但经实际查验,发现该企业不是发货人的情况下,上述货物中仅工矿灯和路灯系该企业自行生产,荧光灯系该企业从其他厂家采购。

2、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存在随意夹带现象

某灯具企业在申报资料中列明出口产品为灯具,经现场检验,发现出口货物中还夹带有电器柜和部分从灯具市场直接采购的插头、开关等。

3、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违反许可管理规定

某企业(发货人)拟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用货物,部分货物为市场采购,经实际查验,该公司采购的属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均无“CCC”标志。

4、部分出口产品安全项目不符合进口国技术规范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某企业申报的灯具产品已经总承包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证明,但现场检验时却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如部分灯具产品未按照安全标准规定接保护接地线和加贴接地符号。

检验检疫机构为保证对外承包工程所用出口物资,特别是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一套极其严格报检及实施检验检疫的规定。出口货物报检时应遵守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同时检验检疫机构为方便出口企业,对部分小批量、品种繁杂的采购物质,也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发货人按规定申报采购物资,但同时也规定“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必须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国质检通〔2008〕67号);“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必须按进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基本质量要求包括“标识:注册商标须授权,产品应有商标铭牌、厂名厂址、说明书、合格证、认证标志、警示标记等相关内容;产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不得有产品功能、产品参数的虚假表述;产品功能:符合有关使用要求及可靠性要求;安全项目:按IEC标准抽测部分基本项目,如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温升、电源线、IP等级等项目,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检测等”(质检检函〔2006〕82号)。然而少数对外承包企业或出口企业为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将一些安全、质量没有保证,甚至部分明显不符合进口国标准的采购物资出口至国外,往往采用不如实申报、夹带等方式,以逃避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出口货物的检验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的质量水平直接影响项目的最终验收和正常运作,同时关系到我国政府与发包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声誉。为提高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笔者认为对外承包工程中采购物资应实施严格规范和管理。

一、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物资的主体。只有出口经营单位或其人(具报检资质),即总承包方具有市场采购资质。分包企业不能进行市场采购,只能出口其自产产品。

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供货商的监管。对出口商品供货商铺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追溯。

三、对于对外承包工程中以市场采购出口的需实施许可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加强监管。论文参考。严格限定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种类。出口食品、农产品一律不得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

四、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商品的质量监控,按照各类出口商品基本质量要求,特别对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敏感要求严格进行检验,坚决杜绝不合格商品发往国外。

五、加强与质监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构建大质检工作机制。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采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过联络机制反馈于质监、工商等机构,使质检系统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以便更有效、针对性地开展市场采购商品的监管,更好地维护对外承包工程质量。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分包制度 建筑业 安全 影响

引言

世界各地的建筑业都非常依赖分包程序。分包制度不但被普遍应用,亦可能成为企业经济体系的一个永久特色。它从传统的建筑业延伸至其他行业。职业安全专业人士对分包制度如何影响工地安全甚表关注,而其他人士同样关注环绕分包对品质控制的问题。虽然安全与产品品质有密切关系,但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工地分包制度对安全的影响,并描述客户、承建商与法例在改善分包商的安全水平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任何讨论有关分包制度问题中,它是不能独立考虑的。同样地,分包商与总承建商的关系及互相配合对工地安全极为重要,承建商与客户及其代表的关系亦然。因此,探讨客户与总承建商的角色,作为找出如何影响分包商对工地安全所作出的贡献。客户、总承建商与分包商亦须在社会厘定的法律架构范围内营运,以防工业意外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有关分包商的安全标准的充裕程度或在其他情况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建造业的分包制度

分包制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专业技能的分包商,它们并非由总承建商提供特殊技术或非其资源所能承担者,例如升降机安装承建商、涉及机电设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惯例将分包工作再分多重转包。这可能曾发生在专业分包商身上,但最有可能与半技术或非技术性劳工的工作有关。最明确的一点是,分包制度是建造业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减少过度分包是可行及适宜的,但事实上采用分包对建造业的效率及竞争力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想将分包制度废除均不切实际。基于分包制度不会消失,安全专业人员应考虑如何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分包制度有关的安全问题

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安全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国家的法例都规定总承建商须建立有效监管工地安全的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此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关键因素。理想的做法是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训最基本的标准水平,不论个别工人的雇主是谁。但如有多层分包制度,此实难以达致,而逃避培训责任机会亦较大。香港许多承建商规定地盘所有工人参加了基本工地安全培训课程。但这并非一个适用于全球的规定,1999年一个数据显示(由香港大学史提芬逊博士Dr. Stevenson提供),有14%工地受伤的工人完全没有接受过培训。有些工地规定平安训练卡作为基本培训的雇佣条件。有很大机会是此等受伤工人可能属多层分包及趋向低层。

从过多分包导致的安全问题乃工程层层分包,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承包者常没有,甚至全无资源用作安全,即使他们有意识及兴趣投资于安全方面。加上这种分包制度鼓励推行每日支薪制度,这在香港是非常通行的,亦导致工人经常转工,尤其在劳工短缺时。工地劳工转工率高层构成对安全培训、有效管制,以及承诺订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问题。这均对希望改善安全水准的承建商及专业安全人士构成难以控制及解决的问题。

下面将提出可使用的方法,其中一些有实践成功的例子。

客户扮演的角色

客户委托承建商进行兴建工作并支付工程费用。作为给予承建商报酬,客户在工地安全问题上是具有权力及影响力,但在许多情况下客户对这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问题存在,有时候客户的要求更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标准。这多发生在客户的首要考虑是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直接导致削减安全基本要求,及对需要尽快完成工程的承建商增加压力,这同时会危及承建商在考虑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等情况下,总承建商对工程速度的要求及缺乏提供基本安全的资源,均极大影响分包商的表现。

当客户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准,成效可以很显著。香港多个主要客户对承建商及分包商采用一系列奖励,因而工地安全达致及维持在良好的水平。这些客户的工地意外率在过去十年间,相比私营机构工地持续及显著地低。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过程的关键在于投标/承包阶段。客户在投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这包括承建商必须符合的目标意外率、提供安全资料及竞投承建商的历史,以及明了良好安全表现可获奖励,而持续表现欠佳的将面对重罚。在工地展开工程时,承建商知悉在安全表现施行财政上的奖励计划,安全制度适当的制订及有效运作者可以得到奖金。反之,将向其施以财务上的处罚,方式通常是在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投标。这大力推动承建商确保所有分包商在安全制度下运作,并驱使承建商对工地上的分包商的活动施行更有效的管制。表现佳的客户亦可推选一些承建商地盘安全标准的经常监管措施,从而建立长远的承建商资料,有助于厘定批出未来的承包合约。

客户亦可利用承包条件,以减少分包及多层分包至合理的水平。这并非否定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权益,而是清楚确定多层分包不获客户接纳。因此,客户如欲对工地安全水准有一定影响,可透过承建商,利用分包制度之利,发挥最佳功用,减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导致的工地安全问题。此等权力乃属客户自愿行使者。在下文将讨论将客户纳入工地安全法定范围的论据,并研究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累积的经验。

承建商扮演角色之一:确保分包商在工地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许多承建商在投标/承包阶段制定一个安全计划。而积极进取的客户要求有一个安全计划,计划涵盖面需详尽广泛及直接和承包工程有关。承建商须确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对计划均明了,并预备与计划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配合。承建商须确保透过对分包商在工地上的安全表现的的监察,(通常透过安全主任)分包商实在地将承建商拟订的安全标准付诸实践。安全标准及安全意识的培训及预防地盘意外极其重要的一环,且此亦为承建商的部分责任,以确保分包商工人均训练有素。有多个承建商认为培训问题的关键在于向分包商的雇员提供适当培训。基本培训可透过定期的工地座谈去加强,且承建商须确保分包商的工人均参与此重要的推动计划。地盘安全委员会可以在改善安全方面扮演一角色,委员会的成功,需要有分包商的代表列席会议及聆听意见。概言之,承建商须透过订立良好标准监管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培训及安全持续训练,并呼吁所有分包商参与所有相关活动。在香港法例规定下,承建商基本上须负责工地的安全事宜。这责任只能实际地做到如果承建商能依从上述因素去做,即是确保所有分包商确认明了及接受其职责在于和总承建商所订的制度及程序相配合。

角色之二:评估法律规定,确立安全状况及管制分包商的活动

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规定只是代表监管的最低要求,而多于现行安全惯例的最佳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工地有一个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对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惩罚。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安全法例的规定乃低于表现最佳公司所施行的水准。在香港,工地安全法例适用于开展的建筑工程,并与承建商的活动大有关系。目前,法例本身并不涉及客户及负责建筑进程的设计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用此策略。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指令的条款立法,将建筑法例的范围扩展涵盖包括客户及设计师。上文提出论据乃客户对提高及达致工地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在香港,我们有有形及数量性证据支持此论据。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客户在任何方面需要涉及建筑工地的安全事务。基于客户参与所累积的正面及有效结果,有足够的说服力去建议草拟实施此等法例。劳工处必定表明对概念有兴趣,但一如大多数法例一样,问题所涉及的在于时间性多于其是否适宜。

安全法例传统上不愿意具体地针对分包问题,以及承建商与分包商在工地安全一环的法定关系。一般方法是识别须承担主要责任的实体,即总承建商。此方法是正确的,主要或总承建商须对工地发生一切负整体责任。法例在界定广义归纳范围以外的分包商的职责方面可更具体化。此情况亦发生于欧洲联盟指令适用于所有会员国,而在英国,指令改为1994年的《建筑(设计及管理)规例》。规例规定分包商须负有特定职责,这包括以下要求:

1.与总承建商合作,以期双方能遵从健康及安全职责。

2.向总承建商迅速提供有关可能影响工地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资料,而此资料可能须对工地安全计划作出修订。例如,分包商携带到工地的特别设备,及/或属有毒或高度易燃性物体。

3.遵从总承建商在健康与安全问题方面的指示。

4.遵守地盘安全计划。

5.向总承建商提供属分包商雇员发生的意外、受伤或危险事件的详情。

可能引起争论的是,其中一些规定其实在现有法例中虽无明言,但已有暗示这有足够理据去支持将分包商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详细列出。此点可减少争议,并有助于协助急于履行法律职责者。

以欧盟为根据的法例亦界定有关总承建商向分包商须付的职责。此等职责包括以下规定:

1.总承办商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所有分包商合作及遵从安全法例。

2.对进出工地的途径作有效管制。

3.可向分包商发出指引,以确保他们遵从安全标准。

4.可以纳入其安全计划规则,以期有效管理工地。

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

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必须知道一系列紧扣相连的规定,以确保健康及安全问题应视作在工地上每个人须负的责任,而非单一方面所须承担。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如能认识到对其相互职责与责任在法律上有较明确的定义将有所得益。香港是否希望跟随这模式,将取决于政府。假如我们希望对与分包有关的安全问题有所进展,则此类法例会有所帮助,并对已自动采取此方法的客户及承建商提供支援。

最后,再谈谈客户、承建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我们须通过发展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而非仅凭单一份承包合约偶然特地靠拢一起,这在质地、成本及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均已被确认。承建商,尤其是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促使双方为良好的安全水平努力,制定工作安全的有效方法,以及培养工地的相互职责。其意义在于各合约能否都如此,并加以发挥效用,而非每份新合约从头开始。但这却是世界建筑业的一个普遍特色。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世界各地的建筑业都非常依赖分包程序。分包制度不但被普遍应用,亦可能成为企业经济体系的一个永久特色。它从传统的建筑业延伸至其他行业。职业安全专业人士对分包制度如何影响工地安全甚表关注,而其他人士同样关注环绕分包对品质控制的问题。虽然安全与产品品质有密切关系,但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工地分包制度对安全的影响,并描述客户、承建商与法例在改善分包商的安全水平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任何讨论有关分包制度问题中,它是不能独立考虑的。同样地,分包商与总承建商的关系及互相配合对工地安全极为重要,承建商与客户及其代表的关系亦然。因此,探讨客户与总承建商的角色,作为找出如何影响分包商对工地安全所作出的贡献。客户、总承建商与分包商亦须在社会厘定的法律架构范围内营运,以防工业意外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有关分包商的安全标准的充裕程度或在其他情况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建造业的分包制度

分包制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专业技能的分包商,它们并非由总承建商提供特殊技术或非其资源所能承担者,例如升降机安装承建商、涉及机电设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惯例将分包工作再分多重转包。这可能曾发生在专业分包商身上,但最有可能与半技术或非技术性劳工的工作有关。最明确的一点是,分包制度是建造业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减少过度分包是可行及适宜的,但事实上采用分包对建造业的效率及竞争力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想将分包制度废除均不切实际。基于分包制度不会消失,安全专业人员应考虑如何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分包制度有关的安全问题

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安全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国家的法例都规定总承建商须建立有效监管工地安全的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此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关键因素。理想的做法是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训最基本的标准水平,不论个别工人的雇主是谁。但如有多层分包制度,此实难以达致,而逃避培训责任机会亦较大。香港许多承建商规定地盘所有工人参加了基本工地安全培训课程。但这并非一个适用于全球的规定,1999年一个数据显示(由香港大学史提芬逊博士Dr.Stevenson提供),有14%工地受伤的工人完全没有接受过培训。有些工地规定平安训练卡作为基本培训的雇佣条件。有很大机会是此等受伤工人可能属多层分包及趋向低层。

从过多分包导致的安全问题乃工程层层分包,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承包者常没有,甚至全无资源用作安全,即使他们有意识及兴趣投资于安全方面。加上这种分包制度鼓励推行每日支薪制度,这在香港是非常通行的,亦导致工人经常转工,尤其在劳工短缺时。工地劳工转工率高层构成对安全培训、有效管制,以及承诺订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问题。这均对希望改善安全水准的承建商及专业安全人士构成难以控制及解决的问题。

下面将提出可使用的方法,其中一些有实践成功的例子。

客户扮演的角色

客户委托承建商进行兴建工作并支付工程费用。作为给予承建商报酬,客户在工地安全问题上是具有权力及影响力,但在许多情况下客户对这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问题存在,有时候客户的要求更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标准。这多发生在客户的首要考虑是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直接导致削减安全基本要求,及对需要尽快完成工程的承建商增加压力,这同时会危及承建商在考虑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等情况下,总承建商对工程速度的要求及缺乏提供基本安全的资源,均极大影响分包商的表现。

当客户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准,成效可以很显著。香港多个主要客户对承建商及分包商采用一系列奖励,因而工地安全达致及维持在良好的水平。这些客户的工地意外率在过去十年间,相比私营机构工地持续及显著地低。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过程的关键在于投标/承包阶段。客户在投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这包括承建商必须符合的目标意外率、提供安全资料及竞投承建商的历史,以及明了良好安全表现可获奖励,而持续表现欠佳的将面对重罚。在工地展开工程时,承建商知悉在安全表现施行财政上的奖励计划,安全制度适当的制订及有效运作者可以得到奖金。反之,将向其施以财务上的处罚,方式通常是在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投标。这大力推动承建商确保所有分包商在安全制度下运作,并驱使承建商对工地上的分包商的活动施行更有效的管制。表现佳的客户亦可推选一些承建商地盘安全标准的经常监管措施,从而建立长远的承建商资料,有助于厘定批出未来的承包合约。

客户亦可利用承包条件,以减少分包及多层分包至合理的水平。这并非否定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权益,而是清楚确定多层分包不获客户接纳。因此,客户如欲对工地安全水准有一定影响,可透过承建商,利用分包制度之利,发挥最佳功用,减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导致的工地安全问题。此等权力乃属客户自愿行使者。在下文将讨论将客户纳入工地安全法定范围的论据,并研究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累积的经验。

承建商扮演角色之一:确保分包商在工地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许多承建商在投标/承包阶段制定一个安全计划。而积极进取的客户要求有一个安全计划,计划涵盖面需详尽广泛及直接和承包工程有关。承建商须确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对计划均明了,并预备与计划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配合。承建商须确保透过对分包商在工地上的安全表现的的监察,(通常透过安全主任)分包商实在地将承建商拟订的安全标准付诸实践。安全标准及安全意识的培训及预防地盘意外极其重要的一环,且此亦为承建商的部分责任,以确保分包商工人均训练有素。有多个承建商认为培训问题的关键在于向分包商的雇员提供适当培训。基本培训可透过定期的工地座谈去加强,且承建商须确保分包商的工人均参与此重要的推动计划。地盘安全委员会可以在改善安全方面扮演一角色,委员会的成功,需要有分包商的代表列席会议及聆听意见。概言之,承建商须透过订立良好标准监管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培训及安全持续训练,并呼吁所有分包商参与所有相关活动。在香港法例规定下,承建商基本上须负责工地的安全事宜。这责任只能实际地做到如果承建商能依从上述因素去做,即是确保所有分包商确认明了及接受其职责在于和总承建商所订的制度及程序相配合。

角色之二:评估法律规定,确立安全状况及管制分包商的活动

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规定只是代表监管的最低要求,而多于现行安全惯例的最佳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工地有一个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对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惩罚。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安全法例的规定乃低于表现最佳公司所施行的水准。在香港,工地安全法例适用于开展的建筑工程,并与承建商的活动大有关系。目前,法例本身并不涉及客户及负责建筑进程的设计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用此策略。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指令的条款立法,将建筑法例的范围扩展涵盖包括客户及设计师。上文提出论据乃客户对提高及达致工地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在香港,我们有有形及数量性证据支持此论据。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客户在任何方面需要涉及建筑工地的安全事务。基于客户参与所累积的正面及有效结果,有足够的说服力去建议草拟实施此等法例。劳工处必定表明对概念有兴趣,但一如大多数法例一样,问题所涉及的在于时间性多于其是否适宜。

安全法例传统上不愿意具体地针对分包问题,以及承建商与分包商在工地安全一环的法定关系。一般方法是识别须承担主要责任的实体,即总承建商。此方法是正确的,主要或总承建商须对工地发生一切负整体责任。法例在界定广义归纳范围以外的分包商的职责方面可更具体化。此情况亦发生于欧洲联盟指令适用于所有会员国,而在英国,指令改为1994年的《建筑(设计及管理)规例》。规例规定分包商须负有特定职责,这包括以下要求:

1.与总承建商合作,以期双方能遵从健康及安全职责。

2.向总承建商迅速提供有关可能影响工地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资料,而此资料可能须对工地安全计划作出修订。例如,分包商携带到工地的特别设备,及/或属有毒或高度易燃性物体。

3.遵从总承建商在健康与安全问题方面的指示。

4.遵守地盘安全计划。

5.向总承建商提供属分包商雇员发生的意外、受伤或危险事件的详情。

可能引起争论的是,其中一些规定其实在现有法例中虽无明言,但已有暗示这有足够理据去支持将分包商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详细列出。此点可减少争议,并有助于协助急于履行法律职责者。

以欧盟为根据的法例亦界定有关总承建商向分包商须付的职责。此等职责包括以下规定:

1.总承办商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所有分包商合作及遵从安全法例。

2.对进出工地的途径作有效管制。

3.可向分包商发出指引,以确保他们遵从安全标准。

4.可以纳入其安全计划规则,以期有效管理工地。

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

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必须知道一系列紧扣相连的规定,以确保健康及安全问题应视作在工地上每个人须负的责任,而非单一方面所须承担。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如能认识到对其相互职责与责任在法律上有较明确的定义将有所得益。香港是否希望跟随这模式,将取决于政府。假如我们希望对与分包有关的安全问题有所进展,则此类法例会有所帮助,并对已自动采取此方法的客户及承建商提供支援。

最后,再谈谈客户、承建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我们须通过发展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而非仅凭单一份承包合约偶然特地靠拢一起,这在质地、成本及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均已被确认。承建商,尤其是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促使双方为良好的安全水平努力,制定工作安全的有效方法,以及培养工地的相互职责。其意义在于各合约能否都如此,并加以发挥效用,而非每份新合约从头开始。但这却是世界建筑业的一个普遍特色。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世界各地的建筑业都非常依赖分包程序。分包制度不但被普遍应用,亦可能成为企业经济体系的一个永久特色。它从传统的建筑业延伸至其他行业。职业安全专业人士对分包制度如何影响工地安全甚表关注,而其他人士同样关注环绕分包对品质控制的问题。虽然安全与产品品质有密切关系,但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工地分包制度对安全的影响,并描述客户、承建商与法例在改善分包商的安全水平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任何讨论有关分包制度问题中,它是不能独立考虑的。同样地,分包商与总承建商的关系及互相配合对工地安全极为重要,承建商与客户及其代表的关系亦然。因此,探讨客户与总承建商的角色,作为找出如何影响分包商对工地安全所作出的贡献。客户、总承建商与分包商亦须在社会厘定的法律架构范围内营运,以防工业意外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有关分包商的安全标准的充裕程度或在其他情况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建造业的分包制度

分包制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专业技能的分包商,它们并非由总承建商提供特殊技术或非其资源所能承担者,例如升降机安装承建商、涉及机电设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惯例将分包工作再分多重转包。这可能曾发生在专业分包商身上,但最有可能与半技术或非技术性劳工的工作有关。最明确的一点是,分包制度是建造业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减少过度分包是可行及适宜的,但事实上采用分包对建造业的效率及竞争力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想将分包制度废除均不切实际。基于分包制度不会消失,安全专业人员应考虑如何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分包制度有关的安全问题

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安全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国家的法例都规定总承建商须建立有效监管工地安全的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此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关键因素。理想的做法是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训最基本的标准水平,不论个别工人的雇主是谁。但如有多层分包制度,此实难以达致,而逃避培训责任机会亦较大。香港许多承建商规定地盘所有工人参加了基本工地安全培训课程。但这并非一个适用于全球的规定,1999年一个数据显示(由香港大学史提芬逊博士Dr.Stevenson提供),有14%工地受伤的工人完全没有接受过培训。有些工地规定平安训练卡作为基本培训的雇佣条件。有很大机会是此等受伤工人可能属多层分包及趋向低层。

从过多分包导致的安全问题乃工程层层分包,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承包者常没有,甚至全无资源用作安全,即使他们有意识及兴趣投资于安全方面。加上这种分包制度鼓励推行每日支薪制度,这在香港是非常通行的,亦导致工人经常转工,尤其在劳工短缺时。工地劳工转工率高层构成对安全培训、有效管制,以及承诺订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问题。这均对希望改善安全水准的承建商及专业安全人士构成难以控制及解决的问题。

下面将提出可使用的方法,其中一些有实践成功的例子。

客户扮演的角色

客户委托承建商进行兴建工作并支付工程费用。作为给予承建商报酬,客户在工地安全问题上是具有权力及影响力,但在许多情况下客户对这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问题存在,有时候客户的要求更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标准。这多发生在客户的首要考虑是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直接导致削减安全基本要求,及对需要尽快完成工程的承建商增加压力,这同时会危及承建商在考虑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等情况下,总承建商对工程速度的要求及缺乏提供基本安全的资源,均极大影响分包商的表现。

当客户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准,成效可以很显著。香港多个主要客户对承建商及分包商采用一系列奖励,因而工地安全达致及维持在良好的水平。这些客户的工地意外率在过去十年间,相比私营机构工地持续及显著地低。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过程的关键在于投标/承包阶段。客户在投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这包括承建商必须符合的目标意外率、提供安全资料及竞投承建商的历史,以及明了良好安全表现可获奖励,而持续表现欠佳的将面对重罚。在工地展开工程时,承建商知悉在安全表现施行财政上的奖励计划,安全制度适当的制订及有效运作者可以得到奖金。反之,将向其施以财务上的处罚,方式通常是在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投标。这大力推动承建商确保所有分包商在安全制度下运作,并驱使承建商对工地上的分包商的活动施行更有效的管制。表现佳的客户亦可推选一些承建商地盘安全标准的经常监管措施,从而建立长远的承建商资料,有助于厘定批出未来的承包合约。

客户亦可利用承包条件,以减少分包及多层分包至合理的水平。这并非否定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权益,而是清楚确定多层分包不获客户接纳。因此,客户如欲对工地安全水准有一定影响,可透过承建商,利用分包制度之利,发挥最佳功用,减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导致的工地安全问题。此等权力乃属客户自愿行使者。在下文将讨论将客户纳入工地安全法定范围的论据,并研究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累积的经验。

承建商扮演角色之一:确保分包商在工地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许多承建商在投标/承包阶段制定一个安全计划。而积极进取的客户要求有一个安全计划,计划涵盖面需详尽广泛及直接和承包工程有关。承建商须确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对计划均明了,并预备与计划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配合。承建商须确保透过对分包商在工地上的安全表现的的监察,(通常透过安全主任)分包商实在地将承建商拟订的安全标准付诸实践。安全标准及安全意识的培训及预防地盘意外极其重要的一环,且此亦为承建商的部分责任,以确保分包商工人均训练有素。有多个承建商认为培训问题的关键在于向分包商的雇员提供适当培训。基本培训可透过定期的工地座谈去加强,且承建商须确保分包商的工人均参与此重要的推动计划。地盘安全委员会可以在改善安全方面扮演一角色,委员会的成功,需要有分包商的代表列席会议及聆听意见。概言之,承建商须透过订立良好标准监管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培训及安全持续训练,并呼吁所有分包商参与所有相关活动。在香港法例规定下,承建商基本上须负责工地的安全事宜。这责任只能实际地做到如果承建商能依从上述因素去做,即是确保所有分包商确认明了及接受其职责在于和总承建商所订的制度及程序相配合。

角色之二:评估法律规定,确立安全状况及管制分包商的活动

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规定只是代表监管的最低要求,而多于现行安全惯例的最佳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工地有一个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对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惩罚。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安全法例的规定乃低于表现最佳公司所施行的水准。在香港,工地安全法例适用于开展的建筑工程,并与承建商的活动大有关系。目前,法例本身并不涉及客户及负责建筑进程的设计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用此策略。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指令的条款立法,将建筑法例的范围扩展涵盖包括客户及设计师。上文提出论据乃客户对提高及达致工地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在香港,我们有有形及数量性证据支持此论据。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客户在任何方面需要涉及建筑工地的安全事务。基于客户参与所累积的正面及有效结果,有足够的说服力去建议草拟实施此等法例。劳工处必定表明对概念有兴趣,但一如大多数法例一样,问题所涉及的在于时间性多于其是否适宜。

安全法例传统上不愿意具体地针对分包问题,以及承建商与分包商在工地安全一环的法定关系。一般方法是识别须承担主要责任的实体,即总承建商。此方法是正确的,主要或总承建商须对工地发生一切负整体责任。法例在界定广义归纳范围以外的分包商的职责方面可更具体化。此情况亦发生于欧洲联盟指令适用于所有会员国,而在英国,指令改为1994年的《建筑(设计及管理)规例》。规例规定分包商须负有特定职责,这包括以下要求:

1.与总承建商合作,以期双方能遵从健康及安全职责。

2.向总承建商迅速提供有关可能影响工地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资料,而此资料可能须对工地安全计划作出修订。例如,分包商携带到工地的特别设备,及/或属有毒或高度易燃性物体。

3.遵从总承建商在健康与安全问题方面的指示。

4.遵守地盘安全计划。

5.向总承建商提供属分包商雇员发生的意外、受伤或危险事件的详情。

可能引起争论的是,其中一些规定其实在现有法例中虽无明言,但已有暗示这有足够理据去支持将分包商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详细列出。此点可减少争议,并有助于协助急于履行法律职责者。

以欧盟为根据的法例亦界定有关总承建商向分包商须付的职责。此等职责包括以下规定:

1.总承办商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所有分包商合作及遵从安全法例。

2.对进出工地的途径作有效管制。

3.可向分包商发出指引,以确保他们遵从安全标准。

4.可以纳入其安全计划规则,以期有效管理工地。

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

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必须知道一系列紧扣相连的规定,以确保健康及安全问题应视作在工地上每个人须负的责任,而非单一方面所须承担。总承建商及分包商如能认识到对其相互职责与责任在法律上有较明确的定义将有所得益。香港是否希望跟随这模式,将取决于政府。假如我们希望对与分包有关的安全问题有所进展,则此类法例会有所帮助,并对已自动采取此方法的客户及承建商提供支援。

最后,再谈谈客户、承建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我们须通过发展三方长期的伙伴关系,而非仅凭单一份承包合约偶然特地靠拢一起,这在质地、成本及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均已被确认。承建商,尤其是与专业分包商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促使双方为良好的安全水平努力,制定工作安全的有效方法,以及培养工地的相互职责。其意义在于各合约能否都如此,并加以发挥效用,而非每份新合约从头开始。但这却是世界建筑业的一个普遍特色。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核电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引言

目前国内核电工程的建设,基本采用EPC总承包的模式[1],国内几大核电集团下属的核电工程公司往往同时承担了多个核电站的建设工作,有经验的员工被稀释[2],大量从未参加过核电工程建设的核电新员工和核电新承包商进入了核电工程领域[3],面临的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行业文化,这与其他行业将进度、成本等要素摆在首要位置的行业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不是所有的核电新承包商能在观念上和行动上迅速适应这种转变,有的核电新承包商仍然沿用其他行业的安全管理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核电安全管理的需求,安全和成本控制的矛盾凸显,以至于影响到工程推进。如何做到在核电工程行业安全高风险性、复杂性和未领会核安全文化重要性的核电从业者(其处于“要我安全”的安全管理被动阶段)占比较大的背景下,以良好的安全绩效为保障,顺利的推动工程进展,成为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命题。为此,探讨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模式,使其发挥最大的效能来推动核电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就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了。本文主要通过比较核电工程总承包商项目部和各核电承包商项目部不同的安全管理组织模式的优劣,为决策者提供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以及明确各级安全管理组织在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作用。

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现状

1.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模式一

核电总承包商项目部一般采用矩阵式的组织结构,项目部由各专业分部组成,专业分部的人员由总承包商公司的各专业中心外派。如图1所示,项目部内有两级安全管理机构,分别是代表项目的项目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代表专业分部的分部级安全管理机构。分部级安全管理机构同时受分部和项目级安全管理机构管辖。项目级安全机构是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上的派出部门,分部级安全管理机构是中心级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上的派出部门。中心级的安全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管辖。

图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模式一

1.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模式二

如图2所示,项目部内只有一级安全管理机构,对应的业务上级也只有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模式二在不同承包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总承包商的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中,模式二表现与图2完全相同,即只有一级安全管理机构。另外,在分部级和专业队设置兼职的安全协调员。

核电承包商(总承包商下一级的分包商)项目部的组织机构相对总承包商来说比较简单,项目总经理下设各专业施工队,因此通常采用模式二的安全管理机构,即在项目部仅设置一级安全管理机构,区别在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设置。有些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由项目经理部成员兼任,有些则是单独设立的负责人。另外,承包商下属的施工队,也会设置专职或兼职的队一级安全协调人(安全队长、安全员)。

图2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模式二

2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模式比较

2.1 模式一:项目部设置两级安全管理机构

(1)模式一的优点

通过将安全管理机构下沉到一线管理部门,使安全管理机构更接近工程现场,从而能更直接的掌握现场安全管理的动向,获取第一手的资料。同时,能够直接为一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模式一的不足

模式一所示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出发点是基层管理人员未掌握安全管理的技术和方法,需要将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下沉来帮助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这一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导向错误:弱化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理念

安全管理一直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基层从业人员没有安全管理的主人翁精神,普遍认为“安全是安全部门的事”,“安全就应该安全部门来管”,安全管理人员的下沉使基层管理人员更加依赖安全管理人员,忽视自身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不利于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分部级的安全管理机构,行政上受分部领导,不利于其开展对分部及下属专业队的安全监督工作,安全监督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3)人员分散,形不成合力

两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将原本有限的安全管理专业力量分为两股,尽管两级机构的工作分工各有侧重,但主线还是安全管理,不可避免的存在交叉的重复性工作,导致人力资源浪费。两级管理机构意味着两个负责人,即使两位负责人管理思想大方向统一,但仍有意见向左的时候,这时会出现“1+1

4)多头指挥

在模式一中,分部级安全管理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上级,包括了项目级、中心级和公司级的三个业务上级,即使公司级的业务上级通过项目级来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分部级的安全管理机构仍然需面对两级业务管理部门。

分部级安全管理机构直接对承包商开展安全管理,项目级安全管理机构统管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也会涉及到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这时,承包商会面临两个上游部门,出现令出多门的情况。

5)不利于安全从业人员的专业发展

由于人员分散、多头指挥的存在,基层(分部级)的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同时面对多家承包商、从事多个安全专业的管理和接口多个上级部门,无法侧重于某一专业承包商(不同专业承包商由于专业差异,其安全管理对应的专业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也无法深入某一安全专业。

2.2 模式二:项目部设置一级安全机构

(1)模式二的优点

模式二的优点显而易见:避免了人员分散、多头指挥的问题,由于机构层级的减少,管理和沟通也更加顺畅,同时,通过合理的岗位和工作安排实现安全从业人员的专业发展。至于其导向性和监督的独立性,则需通过机构的设置和定位来实现。

(2)模式二的不足

由于核电承包商从业人员(不是指总承包商)往往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部的话语权有限,因此,承包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特别是负责人的层级高低,直接决定了安全管理机构可执行力的大小:如果安全管理机构是和其他专业队平级的单位,同时其负责人与专业队负责人层级也相同,那么安全管理机构的可执行力会大打折扣。同样,如果队一级的安全协调员仅是普通员工,则不利于其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模式推荐及发展建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总承包商项目部还是承包商项目部,都宜采用模式二即一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模式。为更好的发挥安全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还需注意如下事项:

(1)安全管理机构的定位应是监督和推进部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规则和计划,通过培训使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有的技能,并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安全管理机构的层级和负责人,应略高于被监督管理的生产部门。一线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是一线部门的负责人或副手,以利于推进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走专业化的道路,根据承包商的专业性质和分管范围的专业性质,发展自身的安全管理专业。

参考文献

[1] 郭东利.总承包模式下的核电工程项目管理[J].中国核工业,2008,(5):16-18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关键词:业主代表 项目建设 现场管理

论文摘要:介绍了在工程建设中,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特别是对施工监理工作及承包商现场施工进行了详细说明。

1 施工监理工作管理

(1)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投资,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细则。

(2)现场代表的职责。

①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人员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人员执行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条款的执行情况。

③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上述有关法规的现象有义务进行纠正,并有权根据违规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④现场管理人员应遵循“严格管理、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一丝不苟”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和资质、人员及设备配置管理。

根据监理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

①核实其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②核实监理人员配置的数量、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③核实监理单位车辆、办公设备及各种测量、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合同中有关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监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4)现场监理工作管理。

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a督促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前进入工地,制订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设备、仪器各就各位。b按比例(20%)抽查监理人员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有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检测仪器(测量、试验等)的使用方法及熟练程度。c按比例抽查(20%)监理提供的原始地面线并与施工单位的数据核实。抽查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数据并核实其真实性。d按比例抽查(20%)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核实其精确度。

②工程质量管理。

a定期抽查(20%人/月·单位)监理人员填写的表格、记录中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及规范性。b抓住施工中的质量控制点,监督监理人员是否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罚办法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c不定期抽查道路施工中路基填方的压实度及填筑厚度、桥台背后、涵洞两侧、锥坡及挡土墙等构造物的填方压实度及填筑厚度;各底基层、基层、面层的压实度、厚度、成型后的强度、平整度;不定期抽查桥梁施工中钢筋制作、混凝土强度;涵洞的隐蔽部位的施工中各项检测数据。并据此核实监理人员提供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d定期随机抽查(12次/月)监理提供的各项测量、试验数据,确定其准确性及其所使用仪器的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以评价监理人员是否履行其工作职责。对路基填方的标准击实等重要数据要增加抽查频率。

③安全生产管理。

督促、检查各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保证监理过程的工作安全。

④计划进度管理。

督促监理单位根据本项目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的要求及时上报季、月、旬分解计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上报的计划进行调整或向公司计划部门提出建议。监督监理部门对承包商施工进度的完成情况的管理。

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监督监理人员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文件。定期抽查监理人员认定的工程计量、支付文件的真实、准确性(1~2次/月)。逐项核实监理认可的计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变更、追加项目文件的准确、真实性。

⑥合同管理。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7节“合同管理”中的内容,审定需业主认可的项目;监督监理人员的执行情况。

⑦交工及缺陷期责任监理。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8节“交工及缺陷期责任监理”的条款,审定需业主认可的项目;监督监理人员的执行情况。

⑧工地例会制度。

监督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9节“工地例会制度”的条款要求,及时召集各种会议。督促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监理的问题、建议及时给予答复。

⑨记录与报告。

不定期抽查(1次/月)监理日记(报),督促监理人员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督促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条款做好各项记录、报告及档案管理工作。⑩对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及违规处罚办法。督促监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发现监理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甚至与承包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除对监理单位给予严格的处罚外,还可要求监理单位撤换其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2 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施工管理应在依靠监理单位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侧重于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

(2)承包商机构、资质、人员及设备配置管理。根据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核实其机构及分包商机构的设置、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核实其现场技术人员配置的数量、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合同中有关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现场施工管理。

①施工前准备阶段:a依据公司工程部的施工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b按比例(10%)抽查施工人员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有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检测仪器(测量、试验等)的使用方法及熟练程度。c按比例抽查(10%)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核实其精确度。

②工程质量、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a检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核实其可操作性。b定期抽查(20%人/月·单位)施工人员填写的原始记录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规范性。c抓住施工中的质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监督。d督促承包商合理地配备人、机、料,保证其按计划完成任务。如发现承包商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调整施工任务直至解除与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更换施工队伍。

③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承包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核实其可操作性,保证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和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

④工程计量、支付及合同管理:a定期抽查承包商的工程计量、支付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1次/月)。b核实承包商追加、索赔项目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c核实承包商的分包情况,严禁未经审查许可私自分包、转包。d核实承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向上级提出处罚建议,直至解除合同。

承包商安全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承包商;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安全生产是供电企业的头等大事,做好安全风险控制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区县级供电局主配网分开管理后,地区配电网络得到了飞速发展,配网现场施工作业出现点多面广、作业环境复杂多样的情况。现阶段各类基建、技改、大修、检修现场的不断增多,且其中承包商施工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如何控制施工作业中的承包商人身安全风险,成为配网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1. 承包商人身安全风险

1.1承包商数量偏多、良莠不齐,部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薄弱,现场控制存在不到位现象,特别是多班组、多工种协同作业现场,以及交叉作业现场欠缺协调、分工不清、职责不明、违章现象依然存在。

1.2承包商由于工程项目较多,施工人员不稳定,流动现象严重,造成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并存在以包代管的情况。

1.3对于大型、复杂或危险性高的现场施工作业,承包商事前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能力不足。

1.4施工单位工作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指挥及协调等综合能力不满足现场作业的要求。

1.5承包商自身管理不健全、不完善,部分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项目监理人员紧缺,普遍存在一人兼管多项工程现象。

1.6施工现场生产机具、生产用电及个人防护用品存在管理不到位、使用不当和配置不足的情况。

1.7对于特种作业施工,譬如土建、电焊、气割等作业,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专业资质或作业不规范。

2.承包商人身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2.1施工前风险管控

2.1.1项目管理单位及承包商应指定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协调,明确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供电所项目管理人员及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项目管理及风险管理理论及知识。

2.1.2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至少在开工前一周按“十大必备条件”对施工组织机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健环设施、施工人员资质、开工前安全考试、应急措施等资料和签名情况进行审核,不具备条件不允许开工。

2.1.3项目开工前,承包商必须从人身、作业、用电设备、工器具管理、防护用品配置等方面对项目施工开展作业风险评估,并且要对施工单位全员进行风险和防范措施的培训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同时,将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落实到人,制作成风险看板装设在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

2.2.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管控

2.2.1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及工作负责人的到位标准,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安全员、工作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不允许开工作业。

2.2.2严格执行计划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每日报送次日的施工作业计划,由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计划的准确性负责。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施工计划制定每日监察计划,落实安全监察工作。

2.2.3开展安全风险分层分级管控,充分发挥安全监察部门、业主项目部及属地供电所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安全员作用,对中级以上风险施工项目及隐蔽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安全管控,如深基坑开挖、高支模搭建等。

2.2.4发挥现场监理人员的作用,并对其进行考核。项目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服从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开展工作,监理人员有权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教育和处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可向业主提出扣罚施工单位安全保证金的建议。项目管理单位应每月对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提请更换。

2.2.5落实项目实施的沟通协调机制,项目业主、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参加每周的工程现场例会,协调处理和安全质量有关的事项,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及工作负责人缺席两次及以上者,取消其个人在本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2.2.6介入承包商内部管理。除对其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察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飞行检查”等方式,增加对承包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与学习、隐患排查与整改、人员配置和流动情况等内部管理的督察。

2.2.7项目管理单位应对承包商派出的工作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其中止现场作业,并提出更换工作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的要求,如承包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负责人及施工人员,项目管理单位应向上级单位提出更换承包商的请求。与承包商签定的合同应有体现业主上述权益的条文,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商须切实履行职责,对因失职产生后果的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商进行问责。

2.2.8加强施工现场生产机具、生产用电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监理人员及安全监察人员共同参与监督承包商的安全防护资金和施工设施投入,监督施工现场的生产机具、生产用电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涉及人身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2.2.9施工作业期间,业主项目部、监理和安全监察人员须对承包商现场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资质和施工安全实施监察,对没有资质注册、没通过开工前安全考试、未经业主项目部审核批准的人员坚决清理出施工现场。

2.2.10落实违章“说清楚”机制,即现场违章人员、工作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就违章事件的经过、原因及整改措施向安全监察部门说清楚,并对其进行问责,及时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2.2.11落实“站班会”制度,开展“三交三查”,“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工器具、查精神状态)。即工作前,全班集合,工作负责人检查每个成员是否穿工作服?是否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是否睡好觉?精神状态如何?然后进行分工,布置工作,交待技术要点、安全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必要时要求作业人员回答工作的目的、内容、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工具、材料的准备情况。通过站班会使作业人员更快速的进入工作状态。

2.3施工后风险控制

2.3.1项目管理单位应每年对当年开展施工的承包商,根据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安全评价,以来年选择安全管理基础良好的承包商,降低安全风险奠定基础。

结语

只有真正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供电企业安全管理中,真正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对施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做好落实及监督指导工作,才能真正控制住承包商人身安全风险,为配网建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